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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工程質量問題是關乎民生的重大問題,每一起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都會給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損害,近年來頻發的事故讓這一問題逐漸進入了社會焦點的視線之中。本文就近二十余年來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的發展歷程進行陳述,并對這期間出現的種種問題深入剖析,最后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相應的法律法規完善策略,以期能夠為加強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的法律監管提供些有效建議。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現狀
在即將全面完成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我國的建筑工程在這期間取得了長足進步,無數高樓大廈拔地而起,這也彰顯著我國向社會主義現代化邁進的決心。但量的巨大變化卻并不意味著質的飛躍,在這期間也發生了諸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從西安地鐵三號線的電纜事件到無錫高架橋側翻事故等等建筑工程質量問題事件,無不體現出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的威脅,除此之外國內的一些房地產企業也頻繁出現建筑工程質量問題,這種“定時炸彈”急需國家加大法律監管力度進行“拆除”。
一、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現狀
(一)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體系現狀
建筑工程質量保證法律體系中,主要的法律規范可以概括為法律、條例、解釋以及規章①。其中法律主要指《建筑法》《保險法》和《刑法》三套法律,條例主要指《質量條例》《設計條例》《安全條例》以及《招標條例》四項條例,而解釋主要指《施工合同糾紛法律解釋》,“若干規章”指相關建設部門針對質量責任等方面制定的行政規章②。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體系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的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無疑是像《建筑法》這樣的法律,既是原則性的規定也是其他法律法規立法的基礎,其次是行政和地方法規,代表著國務院以及各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相關法規,除此之外還有司法解釋層面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規。
(二)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制度現狀
我國早從《建筑法》頒布后就開始就陸續推出了一些建筑工程質量相關的法律制度,像施工許可制度主要對建筑商的施工資格進行審核,工程質量檢測制度則是在施工階段對質量進行把關,當然近幾年來還推出了一些新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管制度。五方主體終身責任制來源于住建部頒發的《五方負責人終身責任追究辦法》。該辦法中對建筑工程質量作出了明確要求,除了建筑工程必須有項目負責人外該負責人還需要對建筑使用年限內擔負責任。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的主體可以分為自監管和外監管,自監管指的是參與建設的建設方,后者指的是進行質量監控的外方力量,既有中間監管單位也有政府監管部門等。
二、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分析
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所出現的問題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有的是個別工作人員的失誤有的是無法避免的以外事故導致的問題發生,對待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如果留于表象只會治標不治本,建筑工程質量監管的法律法規得不到完善和變革仍舊無法有效減少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頻發。
(一)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的立法問題
我國《建筑法》自立法實施以來已有二十余年,期間卻僅進行過一次而且只對一條律文進行了修改,這是匪夷所思的。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的社會和經濟已經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對應的建筑工程相關的法律制度卻沒有跟上步伐進行調整,實施多年的《建筑法》如果不再加以調整變化就無法滿足當前社會的需求,建筑工程作為國家發展的支柱也需要適宜的法律制度進行規范。除了立法比較滯后外,還有兩個問題是《建筑法》中的規定過于簡單抽象還與現行的一些法律之間存在沖突。例如《建筑法》中關于建筑工程質量監管的法律法規數量極少,但需要監管的內容卻多如牛毛,這一點也與建筑行業的特點有關。建筑工程項目既需要專業的理論知識也需要嚴謹細心的實踐能力,而十二條關于建筑工程質量的規定過于粗糙。《質量管理條例》作為一部以《建筑法》為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卻與《建筑法》具有沖突。經過細致研究不難發現兩者在一些條款上存在著沖突:《質量管理條例》將《建筑法》中定義的“房屋建筑”范圍擴大到了“建設工程”,兩者看似相同但在實際中卻可能引發爭議③。
(二)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的主體問題
我國當前社會建筑工程質量監管的主體問題一直存在爭議,質量監管主體不統一給質量監管工作的推進造成了巨大的阻礙,雖然與建筑工程質量監管相關的部門數量不少,像國土資源、城鄉規劃、質檢以及工商等部門都或多或少參與到了建筑工程質量監管環節之中,但實際的工作效率卻不盡如人意。我國建筑行業相關的行政機關數量不少,但職責劃分不明確導致部門之間的職責交叉,長此以往使機構職能濫用低效,面對利益各部門爭相搶奪,面對質量事故責任卻相互推脫④。除了部門之間協作混亂外,監管主體之間的法定職責劃分也不太合理,像《產品質量法》對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做出了規定,但建筑工程本身卻又不適用于這部律法,這也就導致了質檢部門在能否進入建筑施工現場進行執法的爭議。
(三)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的程序問題
一項建筑工程從開始規劃到實施竣工要經過多個環節,但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卻只集中于施工階段,監管程序覆蓋不完全的問題也彰顯了出來。只將建筑工程的施工階段作為監管關鍵的弊端就是因小失大,在建筑工程的其他階段出現質量問題的現象屢見不鮮。有的建筑質量事故來源于勘察設計階段就出現了紕漏,導致建筑裂縫、下沉等問題,這種問題即使施工階段嚴格把控也避免不了后期問題的出現。除了監管程序覆蓋不全面外,監管程序還存在一定的紕漏。有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公共建筑能夠體現的所謂的“政績”,建立名義上的“指揮部”指揮建筑工程的實施,有的“指揮部”甚至高于當地的建設主管部門,這種模式嚴重破壞了建筑工程質量法律法規的實施,盲目完成建設任務并不是人們期待的“效率”,反而會給將來的建筑使用者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質量監督部門的工作在開展時與“指揮部”產生沖突,不僅造成工作上的停滯還造成了執法時面臨的窘境。
(四)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的責任追究問題
通過對一些建筑工程質量案件的研究發現,一些轉包、分包的違法行為經常發生,這種做法雖然在《建筑法》中明令禁止,但仍舊大量存在。究其原因發現主要與建筑行業的特質有關,有的建筑單位不具備建設施工的相關資質就通過轉包、分包的名義來承接工程,為了節省成本甚至使用了臨時組建的工程隊,事故發生后經常找不到責任人,這也導致了這種隱蔽性高的責任難以追究的問題。除了責任難以追究之外還存在處罰力度小導致一些違法建筑商知法犯法,這也來源于在我國建筑行業中盈利高但違法成本低,起不到震懾作用的法律法規無疑是形同虛設的,我國建筑相關律法中的處罰比例1%-4%相比于獲利比例的10%-20%而言相對較小,一些建筑商鋌而走險違規建設導致了建筑工程質量事故頻發。
三、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的完善策略
(一)堅持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的根本性原則
建筑工程質量的根本性原則是建筑施工參與方和建筑工程質量監管方都需要遵守的,根本性原則得到貫徹才能帶動我國的建筑行業正向發展。首要也是最重要的是要秉持“保障建筑工程質量為第一要義”這一理念,建筑工程質量得到保障不論當下還是將來都是最終目標,而實現這一目標要對我國建筑工程監理制度進行改革,重點突出監理單位的地位和獨立性,通過政府主導解除建設單位的限制。第二項應堅持的原則是實事求是原則。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講求實事求是,不論是立法工作還是執法工作都要立足于建筑工程的實際情況進行開展,根據實際問題制定對應措施。同時不能僅僅滿足于當下,不論是立法還是推陳出新都要防患于未然,不畏懼新問題的出現。此外還需堅持開放性原則,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不僅是國家的本職工作,還需要積極吸引民眾參與其中,社會群眾的意見特別是建筑行業相關專家或從業人員的意見要重點關注,必要時還可以積極學習國外的先進經驗,取其精華,更好地服務社會發展。
(二)完善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的相關立法
立足于我國當前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的現狀《建筑法》進行完善修訂,對于其中一些已經不適用于現狀的法規予以刪除或重新立法。同時對我國目前與建筑工程質量相關的法律重新核對校驗,針對律法沖突的部分進行調整,在有條件的基礎上可以將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整合,為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的有效開展創建完整的監管體系。在完善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還可以針對建筑工程質量本身進行專門立法,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的起草可以綜合各相關法律的有效規定進行融合,新立法的法律可以先從部門地方開始試點實行,對試點效果進行嚴格判斷審核,試點過程中不斷對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同時還要注意不同地區的地域特點,最后再不斷完善并推廣。
(三)加強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的各個環節的監管力度
第一點是要明確并統一質量監管主體,各監管部門各司其職監管各自的階段,做到不濫用法律法規,在遇到問題時各監管部門要及時溝通共享信息,以解決問題保證建筑工程質量為第一要義。此外建設部門可以對建筑工程進行統一的監管,因為建設部門是所有部門中最具有建筑行業相關專業能力和經驗的部門,建設部門內部也要做好職責的劃分工作,減少職責交叉帶來的混亂問題。另一點是在監管建筑工程質量時要做到監管流程的覆蓋面廣、過程規范,不論是施工前期的勘察設計階段還是施工完成后的驗收階段都要對質量進行嚴格把控,不錯放漏放任何疑點,避免因設計失誤導致建筑下沉、坍塌等質量事故的再次上演,從源頭減少質量安全隱患。對于監管流程也要進行規范管理,嚴謹不相關部門的越權干涉,專業環節也必須由專業人士進行監管,確保建筑工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建設。
四、結語
我國國土面積巨大人口更是眾多,為了滿足眾多人民生活的需求對建筑設施的數量需求較大,而作為建筑設施使用者的人民群眾的安全穩定則依賴于建筑工程質量的高低,這對我國來說既是必須完成的挑戰也是促進我國建筑行業發展的機遇。我們要從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這個根源入手進行改革,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和社會各界人士的相關建議進行完善,填補當前的漏洞的同時也要防患于未然,確保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體系的發展進步。
注釋:
①余水生.建筑工程全程法律解讀和風險防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5.
②馬千惠.我國建筑工程質量保證法律制度研究[D].長安大學,2017.
③程彥培.我國公共建筑工程質量法律監管對策研究[D].西北大學,2016.
④孫鵬,劉陽,鄧榮麗.公共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對策[J].城市建筑,2013(14):120.
作者:陳清華 單位:福建旭豐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