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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綠色技術創新暗含著技術生態批判意蘊,彰顯著綠色發展理念。專利制度是聯系綠色技術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紐帶,對鼓勵綠色技術創新與刺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推動或阻礙的雙重作用。我國現行專利制度明顯滯后于綠色技術創新的發展訴求,具體表現在價值導向缺失生態維度、審查制度缺失綠色專利特別審查、強制許可制度缺失綠色許可事由。據此,應從專利制度宗旨的修訂到具體的促進綠色技術創新的法律法規展開重構。
關鍵詞:綠色技術創新;專利制度;生態
綠色技術是一種與生態環境相適應的現代技術活動的總稱,具有降低能耗、減少污染、保護生態的典型特點,包括生態修復、碳中和、綠色制造等眾多領域。綠色技術創新則是將生態保護理念引入產品生命周期的階段,兼顧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的技術創新活動。這既是建設生態文明和低碳環保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迎接綠色工業革命、加快創新型國家建設的現實需要。綠色技術創新并非單一技術層面的創新,還包含制度與社會層面的綜合創新。綠色技術創新能否真正做到引領綠色發展,依賴于綠色技術的發明、申請、許可、轉讓、市場化等全過程,整個過程的順利開展又依賴于合理有效的專利制度的保障。專利制度在綠色技術創新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它通過授予綠色技術創新者一定期限的專有權利,回報其所付出的巨大投入[1]。本文試圖分析專利制度對綠色技術創新產生的雙重作用,闡釋當前專利制度在綠色技術創新背景下的困境,探討進一步完善專利制度的路徑。
一、專利制度在綠色技術創新中的雙重作用
有溯源研究發現,英國第一次科技革命與現代專利制度的建立在時間上相差一個世紀,從發生的時間順序來推測,專利制度很可能是決定科技革命爆發的關鍵所在[2]。總的來說,專利制度是連接綠色技術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紐帶,對激勵綠色技術創新與刺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推動或阻礙的雙重作用。
(一)專利制度在綠色技術創新中的推動作用
首先,專利制度的壟斷性質有助于綠色技術創新成果獲取市場優勢地位,從而保障綠色技術專利權人獲取合理的壟斷利潤。基于專利制度設計的壟斷本質,專利制度通過賦予綠色技術創新者專有權,使其享有一定程度的市場排他地位,以刺激更多的人投入到綠色技術創新的活動中。其次,專利制度的法律保護作用有助于綠色專利的發明創造。綠色專利,通常指落入WIPO推行的《國際專利分類綠色清單》范疇中的專利類型[3]。綠色專利因具有綠色環保的生態屬性,從發明創造到投產的過程中,通常需要讓渡部分經濟利益以滿足生態價值,投入產出的回報率較低。如此一來,綠色技術專利權人需要比普通專利權人承擔更多的經濟風險。而完善的專利制度對綠色技術專利權人給予制度上的保障以抵御其在綠色專利創造過程中所承擔的風險。最后,專利制度的技術擴散作用有助于加強綠色技術創新領域內的國際合作。綠色經濟時代,生態危機和環境難題往往具有跨地域性、跨國界性的特征。在綠色技術創新領域內,發展中國家因技術落后,短期內難以達到很高的綠色技術創新水平,需要來自發達國家的技術轉讓加以幫扶。而發達國家則需要發展中國家完備的專利制度對技術轉讓的過程加以保障,否則,將會出現“一家引進,百家使用”的局面,阻礙綠色技術創新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專利制度在綠色技術創新中的阻礙作用
首先,專利制度“以壟斷換公開”的做法實際上限制了除專利權人以外的綠色技術創新自由。專利壟斷具有較高的排他性,當綠色技術創新者獲得法律特許的專利權后,往往能夠輕易占領這種綠色技術創新產品的市場份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專利持有人的怠惰心理,從而阻礙社會整體的綠色技術創新能力。其次,專利制度重技術革新、輕生態考量的價值取向未能為綠色技術創新構建優良的社會環境。專利制度旨在推動技術進步、實現技術革新。長期以來其背后主導的技術中立原則導致技術創新者往往關注技術成果的創新性與收益性,而忽略其環境可持續性與生態友好性,使很多有利于技術進步但不利于生態環境的發明創造紛紛被授予專利。最后,專利制度在國際貿易中常常被發達國家用來構筑嚴格的專利壁壘,對技術落后國的技術擴散、后續創新和經濟發展都造成一定阻力。這種國際上流行的貿易保護主義新手段,阻礙了綠色技術創新在全球范圍內的發展。
二、綠色技術創新背景下的專利制度建設難題
20世紀90年代,“波特假說”問世,該假說認為技術創新能夠降低經費開支,緩解社會對環境保護與發展經濟所帶來的矛盾。綠色技術創新現在已引起國內外社會各界的廣泛興趣。但是,我國現行專利制度與綠色技術創新的發展潮流不相符合,表現為在價值導向方面缺失生態維度、在專利審查方面缺失綠色專利特別審查、在專利強制許可方面缺失綠色許可事由。
(一)專利制度的價值導向缺失生態維度
綠色技術創新暗含著技術生態批判意蘊,彰顯著綠色發展理念。綠色技術創新從一開始就與生態密切相關,希望重新構建“一個自我循環的生態棲居地”[4]。然而,我國現行專利制度的價值導向缺失生態維度,難以保障技術生態批判的落實。首先,在我國《專利法》第一條中,可以發現我國專利制度的首要任務是通過授予發明創造者一定時期內獨占的私有權以激勵技術創新,故常被稱為“技術創新之法”、“產業發展之法”。在國家推行環境可持續、產業綠色化的時代,專利制度并沒有在宗旨性條款中體現出對可能造成環境問題的專利的預先規制。其次,專利制度通常圍繞“權利獨占”與“技術公開”展開設計,綠色責任尚未納入制度考量中。專利制度通過財產權上的排他性與技術上的公開性,回應了自由創造與知識傳播的倫理困境[5]。顯然,鼓勵技術發明創造的專利制度仍以技術中立為主要原則,重視技術進步及經濟效益而忽視了生態環保。最后,從專利制度的修訂過程來看,涉及生態理念的條款仍然是空白。現行《專利法》歷經四次修改,依然未體現專利制度應具有的生態理念。
(二)專利審查制度缺失綠色專利特別審查
近年來,我國綠色專利的申請量與日俱增。據統計[6],2014—2017年,在專利申請年平均增長速度方面,我國的綠色專利高于普通專利。但從總量上來看,綠色專利申請數總量只占到普通專利申請數總量的6.2%。此外,綠色專利的有效量更是不足。究其原因,我國尚未建立起針對綠色專利的特別審查制度,導致大量綠色專利申請被積壓。我國現行專利制度中涉及綠色技術特別審查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只是籠統列舉出幾項涉及節能減排領域的技術類型,并沒有對“綠色技術”及“綠色專利”作出明確具體的解釋,使得《辦法》在專利優先審查的規定方面存在模糊性。從法的效力位階層面來看,《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下位法,上位法尚未涉及綠色專利特別審查的內容,因此,《辦法》的施行缺乏依據。
(三)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缺失綠色許可事由
專利強制許可制度是指可以在沒有取得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其他單位或個人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后并向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實施許可費,從而獲得專利許可的方式。我國《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對可給予強制許可的情形作出了規定,特別在第四十九條提到的特殊緊急情形,以確保公共利益可以行使該制度。然而此處的“公共利益”是否包含“環境利益”、“生態利益”,《專利法》并未作出明確說明。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平衡公私之間的利益,試圖在不侵犯專利權人合法權利的基礎上向社會共享專利成果。正因如此,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實施條件非常嚴格。據統計,專利強制許可制度自設立以來,從未在實務中啟動。因此,我國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實際上缺乏實踐經驗,可操作性并不強。綠色專利若要實施強制許可制度更是無法可依,存在法律空白,綠色許可事由的缺失違背了知識產權制度生態化、專利制度“綠色化”的趨勢。
三、綠色技術創新背景下的專利制度建設對策
在綠色技術創新背景下,針對現行專利制度生態理念缺失的問題,應對專利制度整體的宗旨及部分規定進行重構,融入生態理念。
(一)確立專利制度立法宗旨的“綠色原則”
專利制度作為保障綠色技術創新的重要制度,既要鼓勵技術進步的發明創造,也要體現生態環保理念。我國現行專利制度缺乏生態可持續性的“綠色原則”導向,不利于專利制度形成完備的“綠色規制”體系和綠色技術創新成果授權。2021年頒布施行的《民法典》在第九條中確立了“綠色原則”,這對緩解我國日益嚴峻的生態環境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從民法層面引領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民法作為萬法之母,孕育了其他法律門類的基本原則、規制和法治精神。“知識產權屬于私權,離開了民法典這一基礎性法律,知識產權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7],專利制度作為知識產權制度之一,在基本原則、宗旨的規定上應當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專利制度若要真正成為構建綠色技術創新體系的法律保障,需要從根本上考慮排除對環境有害的技術成果的授權,優先授權環境友好型的技術專利。因此,亟須在專利制度宗旨中引入“綠色條款”,確立專利制度的生態文明價值導向。具體而言,需對《專利法》第一條進行修訂,將“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修訂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針對技術創新提出生態性規范,有助于為專利制度后續形成完備的綠色規范確立依據,從而促進綠色技術創新。
(二)建立健全綠色專利的特別審查制度
對具體專利制度進行生態化重構有助于綠色專利的發明創造,提升綠色技術創新水平,其中建立健全綠色專利的特別審查制度是重點。優先審查制度與快速審查制度相似,同屬于特別審查制度,但側重點不同。優先審查制度側重于“優先”,是指綠色專利可以跳過常規的申請流程,走一條插隊式的綠色通道[8]。快速審查制度側重于“快速”,是指符合綠色技術申請的專利在適用快速審查制度時仍需要按照原有的申請程序,只是審查期限更短。相比較而言,我國目前只有優先審查而無快速審查的規定。因此,建立健全綠色專利的快速審查制度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考慮。第一,健全《專利法》有關綠色專利的快速審查規定。我國《專利法》雖經歷四次修改,卻從未對綠色技術專利作出明確界定,更缺乏綠色專利的快速審查制度,嚴重阻礙了綠色技術創新。在具體規定上,建議專利申請的審查部門實行綠色專利的專門審查程序并進行時間上的縮減,為綠色專利申請開通綠色通道。第二,創設專門的綠色專利審查組。為確保符合綠色技術的專利在申請中不被誤判為普通專利,需要配備一批具有相關知識背景的審查人員,保證綠色專利申請工作的效率和準確性。第三,對綠色專利申請進行財政補貼。政府應在申請費用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適當免除一些程序上的費用,降低申請難度,同時鼓勵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或潛在的申請者積極進行申報。
(三)創新綠色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
專利強制許可機制在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利于規制專利權人對專利的濫用行為,緩解專利閑置現象。發達國家為了維護綠色專利帶來的壟斷利潤,很難在綠色專利領域推行強制許可制度。但實踐中也不乏成功的經驗,2008年,IBM協同多家公司設立了“生態專利共享計劃”[9],促進了不同企業主體對綠色技術專利的共同研發與合作。此外,2015年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簽訂的《巴黎協定》規定了發達國家有義務增強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讓力度[10]。鼓勵綠色專利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促進綠色技術創新在全球范圍內的擴散。可見,推行綠色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對我國具有借鑒意義。首先,我國現有《專利法》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但未對公共利益作出進一步解釋。為了保證綠色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實現,應當在《專利法》中將環境利益納入公共利益范疇中。其次,針對綠色專利的強制許可申請主體可包含全體公民。生態環境問題近年來對人類的健康持續造成了嚴重威脅,環境利益與風險和全民息息相關。因此,某項綠色專利如果能緩解環境危機,理應由利害相關人提出申請,促進其早日轉化應用。最后,應當對綠色專利強制許可使用費作出合理定價。強制許可使用費數額的確定需要在綠色專利權人與強制許可申請人利益之間體現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免打擊綠色專利權人進行綠色技術創新的積極性或是造成阻礙綠色專利公開擴散的狀況。總之,綠色技術創新作為一種符合生態規律、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創新模式,是我國目前進行生態文明建設、走綠色發展道路的重要路徑。專利制度通過鼓勵綠色技術創新主體積極申請綠色專利的方式,實現綠色技術領域內的專利權分配,有助于激勵創新主體不斷進行技術、工藝、制度創新,提升全社會的綠色技術創新水平。針對我國專利制度現狀,需遵循綠色發展理念,圍繞綠色專利的申請、推廣與應用,建立、健全專利制度。
作者:鄔曉燕 劉暢 單位:北京交通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