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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序幕的拉開,以及新《預算法》地頒布、實施,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績效管理,已經成為社會公眾和理論界關注的熱點。地方公共支出是地方政府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求而耗費的資金,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績效的是否高效以及管理的是否合理,直接影響著地方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本文通過對當前地方政府績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地分析,提出了改進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績效管理的對策。
關鍵詞: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績效管理
引言
目前,我國經濟處于新常態,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為拉動地方經濟發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地方經濟發展效率,地方政府各部門應對公共支出進行績效管理,避免公共資源的浪費,提高政府部門管理水平和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公共財政支出發揮了其看得見的手的作用,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與看不見的手即市場一起,共同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以促進經濟的協調健康發展。因此,如何加強社會公眾對公共支出的監督、提高地方政府的公信度和公共支出的績效,已經成為當前地方合理穩定發展所面臨的重要任務。
一、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績效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伴隨著經濟新常態的到來以及經濟下行壓力的增大,地方政府的公共財政收入和支出增速都在放緩,但是公共財政支出總體仍然呈逐年增長的趨勢。面對不斷增加的公共財政支出,地方政府公共財政資金在使用上和績效管理上難免會暴露出一些問題。
(一)公共支出績效管理的相關法規制度不統一、不健全。
從中西方研究理論與實踐上看,有序和有效的開展公共支出績效管理的前提和保證,就是要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支出績效管理法規體系。雖然各部門、各單位在開展公共支出績效管理的過程中針對不同情況設定了不同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評價報告撰寫規則,對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型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但是現行的績效評價制度存在著缺陷:一是不統一,各部門、單位在績效評價指標、內容和標準上存在著明顯的差異;二是不完整,現行的績效評價制度只是對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和容易操作的部分進行了界定,而對其他相關的內容和難操作的部分則沒有涉及;三是立法層次低,現行的績效評價制度大部分是以財政部門的名義的地方部門規章,法律層次較低,難以形成在法律層面形成較強的約束力。從法律上講,缺乏確定公共支出績效的約束力和權威性,使得政府官員只是熱衷于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的建設,而沒有將為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公共服務作為公共支出的重心,使得大量公共財政資金支出后不經濟,無效果。
(二)信息公開透明沒有得到有效落實。
地方政府公共支出信息對社會的公開透明,就是要將政府的公共支出信息定時公布,將政府的活動置于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由于地方政府“官本位”、“政府本位”等價值觀念的存在,難免會忽略社會公眾的利益,忽視社會公眾的需求,而且現有公共支出的使用效果都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社會公眾無法了解政府公共支出的詳細信息,使得政府活動難以得到社會公眾的有效監督。在績效執行過程中,地方政府過度重視上級領導的意見而忽視了社會公眾的滿意度,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話語權沒有得到很好的使用。
(三)社會公眾參與和監管公共支出活動的積極性有待提高。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編制預算過程缺乏國家權力機關和社會公眾的參與。每年的政府預算的編制都是在上年度的基礎上,采用“滾動預算”的方法編制,其數據來源和解釋只有財政部門人員才能“心中有數”,其他部門和社會公眾很少參與。除個別主要項目需要各級人員和審計機關開展績效評估外,多數績效評估活動還是由地方政府內部來統計實施,這樣就降低了公共支出活動的透明度。且由于在具體實施和執行過程中,公共支出信息也沒有得到及時的公布,使得社會公眾即使想參與監督,也無據可依、無法可施。
二、改進地方公共支出績效管理的對策
隨著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開展以及新預算法的頒布、實施,我國在公共支出績效管理的理論和大方向上有了實質性和長遠的進步,但是其切實落實到地方,仍需要一段時間。新常態下的地方公共支出績效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要考慮完善績效管理體系,提高公共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以支持地方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還要考慮如何讓公共支出滿足社會公眾的利益訴求,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一)建立健全統一的績效管理的法律和制度。
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對公共支出實施績效管理,法律依據和制度都不完備,導致地方政府不能“有的放矢”進行績效管理。因此,應從立法層次上樹立公共支出績效管理的權威性,任何地方政府公共服務部門在進行績效管理和績效評價與改進時,不受上級機構和其他部門、個人的干擾和影響。在績效管理的法律制度中,不僅要規范工作制度、各級項目績效評價以及預算執行是否達到預期效果的評價,要有“問責”制度的詳細規定,以確保整個績效管理工作在法律制度化框架內運行。
(二)大力推進公共支出信息的公開透明。
實踐表明,提高公共支出的透明度,推進公共支出的信息公開,使納稅人的每一筆錢都花的清清楚楚,給老百姓一本明白賬,不但是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建設陽光政府、責任政府的需要,也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落實人民群眾對公共支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必然要求。一要推動政府和部門依法公開。對公共支出的信息在指定時間內做出公布,做到公布及時、公布準確,政府采購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開。二要細化公開內容。公共支出的信息要細化,要準確,確保社會公眾和人大代表看得清、看得懂、看的明白。三要建立公共支出信息公開平臺和監督體系。人大和政府、部門應在官方網站、主要新聞媒體設置專欄公開財政預算和審計報告,向社會全面反映政府各部門的財政狀況和收支活動結果,將公共支出信息置于“陽光”下。同時,要建立完善社會監督體系,為公眾和社會組織充分發揮監督作用提供保障。
(三)提高社會公眾參與和監管政府公共支出活動的積極性。
隨著政府公共支出信息的透明公開,社會公眾參與和監督公共支出的活動變得有據可依,地方政府要進一步營造良好的氛圍,引導社會公眾轉變觀念、解放思想,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公共支出活動的監督。建立各種形式的社會公眾參與渠道,并且以一定的法律形式加以明確,使社會公眾有序、有法、有途地積極參與和監督政府公共支出活動。
參考文獻
[1]徐俊,周慶華.創建財政績效管理五層面評價體系的探索[J].財政研究,2012,(1):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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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申州 董宏朝 單位:河北大學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