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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社會自始就以家族為基本單位組織、管理和發展,儒家思想對宗族觀念進一步維持并深化,個人的地位逐漸隱沒于宗族背后,以族權為核心的家族系統和以君權為核心的政權系統貫穿整個中國封建社會。宗族制度成為中華法系的重要精神內核,使中華法系顯著區別于世界其他法系,綻放出獨特的光彩。
關鍵詞:家法族規;宗族制度;封建社會
一、家法族規的淵源與演變
關于家法族規之開端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其淵源可上溯到原始社會母系氏族時期,從西安半坡遺址看到先民社會的秩序,“魚”作為圖騰禁忌代表氏族內部的約束力量,可視為“族規”;另一種認為其淵源應追索至原始社會晚期父系氏族時期,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過渡之際,形成由同一男性血緣為紐帶的群體,他們祭祀共同的父系祖先,但父權尚未確立,這種父系家族公社已具有宗法的外在特點。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長子繼承制。商末正式確立嫡長子繼承制以前,“兄終弟及”仍時有發生,直至西周宗法制度終于形成。西周最高統治者自稱天子,天子分封其諸子、諸弟為諸侯,諸侯分封其諸子為卿大夫,卿大夫分封其諸子為士。中國早期社會中,家族組織和國家政權統一于宗法制度。經過春秋戰國,宗子的權威逐漸式微,秦統一后,宗法組織解體,逐漸脫離國家表面政治生活,沉潛于社會深層,以宗族關系、宗族組織的形式繼續發揮作用。國家政權從宗法制度中獨立出來,變為中央集權的官僚政治。至漢晉時期,世族、士族勢力做大,訂立族規家法約束族人和鄉人。到了唐代,居家重禮法,出禮則入刑。宋代以后,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高度發展和階級矛盾的不斷激化,封建統治者強調以治家收族來穩定政治基礎,大力提倡和支持制定家法族規。至明清時期,官府對家法族規進行強化,使其發展達到鼎盛。
二、家法族規的主要內容和作用
(一)主要內容
家法族規與封建國家制定法相配合,維護基層社會的封建統治秩序,其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以下三點:首先,對內規范勸誡,對外和睦相處。家法族規對內既規誡族人人身和思想,如教育子孫申之以孝悌、耕讀傳家的職業選擇、婚姻立嗣及喪葬祭祀;又包含事務性規范,如宗族中權力機構的認定、族產的經營和支配、族學的設立和運行。其次,懲處族人及執罰。家法族規中的懲處方式,包括警戒、羞辱、財產、身體、資格、自由、生命。執罰包含鳴告、裁斷、量刑、執行四個環節:鳴告要求族人不可誣告,嚴格遵守親屬相為容隱;裁斷主體是族中尊長,裁斷地點為祠堂;量刑原則為有服加等、累犯加重,允許類推國法;執行人與執行地點依懲罰方式而定。最后,獎勵族人。家法族規中主要以褒揚、獎錢、獎物、立傳、旌表等方式獎勵讀書仕進、孝悌忠信、貞節烈女、舉報惡行等六種行為。
(二)主要作用
家法族規主要有政治和社會兩方面作用。政治方面,家法族規是封建政治的工具,作為國法的補充,在納稅和處理家族內部糾紛等方面影響力極大,進而維護社會穩定,繼承傳統文化,保護封建制度和王朝政權;社會方面,家法族規宣揚傳統美德抑制惡行,維護本家、本族的生存發展,逐漸形成民眾經濟上生存互助,社交上發展人際關系,精神上尋找寄托的良性自治。
三、當今社會背景下看家法族規
清末變法,學者認為家族制度是宗法社會的遺跡,不適合當今社會背景,主張推翻此制,借以建立一個類似歐美個人本位的新國家。誠然,封建國法過于漠視卑幼及婦女的人格,族誅、連坐等規定亦十分落后。但絕對否定家族觀念及家法族規的存在意義和價值,更是有失妥當。中國現行法律在反對家族制度的人看來,或認為不應承認家、戶之存在,或認為婚姻制度中還留有宗法社會的遺跡;在維護家族制度的人看來,則認為未嚴格限制親屬間結婚,宗祧繼承被否認,倫常案件刑罰寬宥,不足以與家族制度相適應。但現行法仍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家族制度,民法既有關于家的規定,刑法又有妨害婚姻家庭的罪名。雖然內容和精神上不同于古代的家族制度,但我們正需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寄予中國古代家族制度以新的使命。自春秋起,家族制度存在于中國社會已有兩千七百余年,中華民族的形成和發展離不開家族制度,民族精神更是與家族觀念密不可分,傳統道德觀念亦化于家族生活中,親親而仁民,孝悌而忠信,和家而睦鄰,齊家而治國。于私,是個人道德之養成處所;于公,是良好公民之訓練基礎,對于國家治理、社會安定,更是大有幫助。講話中多次提到家風家教之重要性,正是吸收歷史營養,借鑒歷史經驗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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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韓姣 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