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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營商環境的本質是政府管制環境,法治化營商環境是通過引入法治精神,實現營商環境法治化。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可以激活市場活力,節約市場運行成本,推動市場經濟良性健康發展。針對我國農產品市場營商環境存在的問題,從法治化制度角度,提出我國農產品市場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的途徑。
關鍵詞:農產品;市場營商環境;法律制度
營商環境的本質是政府對營商環境的管制,具體是指政府運用法治精神對營商環境實行管制。制度環境與經濟發展休戚相關,構建農產品市場法治化營商環境可以規范農產品市場,增加投資,規范政府行政權力運行,健全地方政府行政權力監督機制,制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腐敗,讓行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促進國家社會經濟良性健康發展,構建我國農產品市場法治化營商環境制度。
一、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內涵及功能
營商環境的法治化是新時代社會主義市場規范發展的要求,也是農產品市場良性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法治化營商環境內涵及功能闡釋,已成為我國農產品市場法治化營商環境制度構建的理論基礎。
(一)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內涵“營商環境”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應用在我國始于廣東省。黨的強調,政府要創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營商環境法律制度建設。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過程中,“營商環境”建設已成為決定世界各國或地區商業競爭的重要經濟指標。營商環境是市場運行需要的社會環境,是市場交易主體在市場交易實踐中,所遵循的行為準則和法治環境。法治有利于規范市場交易主體的行為,是最好的市場營商環境。法治化營商環境具體是指通過引用法律治理理念,為農產品交易主體從事農產品交易提供法律制度等條件。法治化市場營商環境強調法律在市場營商環境中作用,發揮法律在市場營商環境全過程中的功能。
(二)農產品法治化市場營商環境功能農產品法治化市場營商環境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具有促進資金集聚,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防治政府行政權力腐敗,督促政府謹慎用權等社會功能。(1)增強政府服務社會功能。服務型政府是政府建設的目標。農產品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增強政府服務社會功能。服務型政府要求政府在農產品法治化市場營商環境制度構建中堅持社會本位,以服務為原則,滿足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在農產品法治化市場營商環境建設中,服務型政府必須加強對政府行政權力的監督,通過健全政府行政權力監督機制,規范農產品交易程序。(2)防治政府行政權力腐敗。權力具有自我膨脹特性,是產生腐敗的根源。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在農產品市場交易中政府行政權力腐敗呈現新特征,誘發政府腐敗易發高發、屢禁不止,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在農產品市場交易中權力運行不規范,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政府行政權力監督機制是防治農產品市場交易中政府行政權力腐敗的需要。(3)督促政府謹慎用權,杜絕腐敗。農產品市場法治化營商環境可以督促政府謹慎用權,建立陽光型政府。目前我國腐敗監督機制在運行方式、結構要素和監督主體等方面不健全,法律規范并不能對政府行政權力的監督發揮保障功能。因此,構建農產品法治化營商環境,督促政府謹慎用權,通過健全行政權力監督機制,促使政府正確運用行政權力,規范行使行政權力,規范農產品市場交易。
二、農產品市場營商環境法治化的困境分析
隨著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政府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中取得了成績,但農產品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困境,制約了農產品市場環境的法治化建設。
(一)農產品市場營商法律制度體系不健全農產品市場營商法律制度體系不健全制約農產品市場交易。(1)農產品市場法律體系不健全。通過對遼寧營商環境的實證調研發現,遼寧營商環境尚未樹立立法營商理念,導致營商環境法律制度缺乏,出現市場主體之間的不公平競爭。(2)公眾參與立法流于形式。商事主體立法缺乏參與度。關于商事主體的法律制定過程,征求商事主體也流于形式,商事主體為賦予法律制度制定參與權,在實踐中,對農產品市場營商環境法律制度認知偏差,參與意識薄弱,立法過程也沒有征求商事主體的意見,相關利益往往被忽略。(3)農產品市場營商環境立法滯后。例如集體土地拆遷、工業投資項目審批、土地流轉等領域,需要國家高度重視,取消政府審批權力,制定相關法律制度,發揮法律調整作用。
(二)缺乏對地方政府行政權力的監督體系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國家權力機關。針對目前農產品市場政府濫用行政權力和運行不規范問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缺乏對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有效制約和監督,存在監督真空問題,擔憂介入地方政府工作,破壞與地方政府關系。(1)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職能缺位。我國的權力機關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體系不健全限制人大及常委會監督職責的行使。(2)人大對其法律地位和監督職責的認識不到位。人大權力具有抽象性,其權力抽象性不利于人大對其法律地位和監督職責的充分認識,致使在實踐中正常運行缺乏操作性。(3)法律缺乏監督程序。當前,法律規定了人大對行政權力監督的內容、范圍和形式,沒有明確規定人大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監督程序,限制人大監督權行使。
(三)行政權力監督法制體系不完善,監督主體缺乏配合性監督法制體系不完善降低監督效果。(1)憲法監督制度不完善。憲法監督制度是建立國家行政權力監督機制依據,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國憲法規定的監督制度體現原則性,監督程序缺失增加憲法監督隨意性。(2)監督制度滯后。市場經濟管理體制和行政監督機制不完善,滯后的監督制度為腐敗滋生蔓延創造條件,增加了憲法監督難度。 監督主體缺乏配合性。目前對農產品市場交易行政權力監督主體繁雜,監督主體責任不明確,抑制了其監督效果的發揮。(1)監督機構重疊。農產品市場交易行政權力監督體系中,監督制度不健全,監督機構重疊,缺乏系統性監督,影響了農產品市場交易行政權力監督的成效。(2)監督主體監督職能重疊。在農產品市場交易行政權力監督體系中,監督主體監督職能交叉重疊,無法有效監督農產品市場交易的行政監督行為。
三、農產品市場營商環境法律制度的構建路徑
農產品法治化市場營商環境制度缺失制約國家市場經濟的發展,針對農產品法治化市場營商環境建設中存在問題,提出農產品法治化市場營商環境制度。
(一)健全農產品市場營商環境法律法規健全農產品市場營商法律法規是構建國家農產品市場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法律制度保障。在健全農產品交易營商法律法規過程中,國家要高度重視,從國家層面建立社會誠信法律制度,加快構建農產品市場經濟違法制度體系。遼寧省要以農產品市場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健全農產品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推進農產品市場秩序法律制度建設,推進農產品行政法律制度立法。在遼寧省健全農產品市場營商法律法規過程中,要健全和完善涉及農產品市場營商環境法規體系,制定遼寧省優化農產品交易營商環境的地方性法規,特別是要加強農產品市場程序性規制建設,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農產品交易主體從事農產品交易行為提供規則公平和權利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體系。同時,在健全農產品市場營商法律法規過程中,堅持立法為民,保障農產品交易主體利益,降低農產品交易主體經營成本,暢通農產品交易主體表達權益拓展渠道;堅持民主立法,賦予農產品交易主體參與權和聽證權,提高農產品交易主體參與立法積極性;堅持創新立法機制,建立農產品交易立法論證制度和立法評估制度,推進農產品交易營商環境法治化。
(二)建立農產品市場交易主體聽證制度農產品市場交易主體聽證制度是構建農產品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制度,事關農產品市場交易主體權益的實現。(1)賦予農產品市場交易主體聽證權。農產品市場交易主體在從事商業經營行為實踐中,其交易經營權益遭到侵害時,申請聽證是農產品市場交易主體參與遵守市場制度,表達意見和維護其經營權益的重要方式。政府部門在農產品市場交易行為實踐過程中,發現農產品市場交易行為處理錯誤涉及交易主體經營權益,通過政府賦予其聽證權,參與農產品市場交易,避免政府在農產品市場交易中濫用行政權行為。(2)將聽證制度作為農產品市場交易主體處理商事行為強制程序。賦予農產品市場交易主體商事行為的異議權,允許農產品市場交易主體對商事行為處理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保護農產品市場交易主體財產權,提高政府市場行為決策效率,降低政府決策失誤成本,避免農產品市場交易主體權益損失。
(三)建立多元化農產品交易爭議解決制度多元化農產品交易爭議解決制度是構建農產品法治化營商環境重要的制度基礎。(1)建立農產品交易協商制度。協商的前提是農產品交易爭議簡單,證據明確,當事人協商自愿。協商是解決農產品交易糾紛最為平和方式,建立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不需要第三方介入,節約了爭議解決成本。(2)完善農產品交易調解與行政裁決制度。行政裁決是指行政調解無法解決農產品交易糾紛時,由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解決。農產品交易仲裁遵循主體自愿。商事仲裁委員會對農產品交易爭議無法調解的,由合議庭進行行政裁決。(3)建立農產品交易專家咨詢委員會。借鑒建設部門房地產登記審核制度,建立農產品交易專家咨詢委員會,隸屬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解決農產品交易糾紛實踐中,提出農產品交易爭議和糾紛咨詢建議,解決農產品交易爭議和糾紛疑難問題,提高農產品交易糾紛效率,妥善解決農產品交易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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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新倉 孫迎春 單位:遼寧石油化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