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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本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散風險。在股本保險制度的路徑選擇上,股本保險應該和一般的責任保險相區分,以強制保險的形式單獨推行。股本保險的法律構造可以借存款保險的內容和結構,結合股本保險的特殊性,合理設計股本保險制度,使股本保險制度的價值功能得以發揮,進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強制退市情況下投資者的權益保護體系。
關鍵詞:股本保險;信賴利益;可行性
1股本保險制度概述
股本保險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就該公司的信用等級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制定合適的保險,以保證公司在因重大違法事項被強制退市后保險公司替資者與上市公司進行民事賠償的制度。投資者在購買了該公司的股票后,該上市公司在保險期內由于重大違法行為導致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產生了不在其預估的合理范圍內的風險,致使投資者遭受了嚴重損失,投資者可以此為由向保險公司索要其因此產生的損失賠償。保險公司在完成對投資者的賠付后,獲得向上市公司追償的權利,可以向上市公司要求賠償。股本保險制度一方面特殊在權利主體的適格性。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有嚴格的限制標準,只有那些符合相應條件的投資者才能夠主張自己應當得到的損害賠償。關于如何對適格的權利主體進行定性,根據保護信賴利益原則以及股票價格的不可保證性,將權利主體限定為,在上市公司因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而導致強制退市的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另一方面特殊在保險性質具有復雜性。股本保險性質復雜,既是保證保險,又是責任保險,具有雙重性質。保證性是從證券市場的特殊性角度出發,公司如果想要上市,則必須為自己的上市行為提供一個擔保。基于一個前置性規定,使得公司必須認真核查自己上市的目的以及經營的能力,這樣才會使我國的證券市場中留存的都是優質股而不是一些渾水摸魚的績差股,整體提升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水平;但即便是存在這樣的前置條件,仍然不排除有些公司受到巨額利益的誘惑,不惜作出重大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對投資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因此為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股本保險則是通過在風險發生前利用事前手段做好預防保護措施,體現出一種責任性。
2股本保險制度可行性分析
2.1合法性分析
任何主體不得非法給他人造成物質損失,如果造成了損害,則必須作出相應的賠償以維護其應有的利益。同時《證券法》第25條對于投資者投資股票行為責任自負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中小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中必然處于劣勢地位,難以對抗具有更多信息和資源的機構以及大股東,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就需要明確的辨別中小投資者權益受損是正常的市場風險導致,還是基于違規者的侵權、欺詐行為。如果是正常的投資風險,那么本著不保本原則,投資者自然應該自己承擔投資損失。
2.2合理性分析
在假疫苗事件曝出后,*ST長生仍然能收獲連續7個漲停板,這自然依賴于大部分股民的投機心理,基于羊群效應,不少投資者跟風買入。這種行為不再是一種理性的投資,而是一種投機。根據的“退市新規”可以得知,因投機買入該類證券的投資者其利益非但不能得到應有的補償,反而會因強制退市后不得再上市而永久喪失自己的利益。這也表明,股本保險并不會一味的保護相對弱勢的投資者,畢竟有些人不是合法的投資者,他們本身就不是帶著合理投資的理念而是非法投機的心態。因此對于投資者的保護并不能盲目的擴張保護的范圍,其重點在于保護那些真正因上市公司的重大違法行為退市而導致合法利益受損的合法投資者,并且對該類投資者具有明確的限制,包括具體的買賣時間等。
3結語
股本保險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投資者對于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導致的強制退市帶來的損失。保障投資者應有的信賴利益,讓投資者在面對突如其來的損失時,能夠安心的采用合法的方式進行合理的索賠,獲得相應損失的賠償。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為股本保險制度的構建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礎,但仍有很多差距是需要彌補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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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柯穎 單位:華東交通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