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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數據技術的發展與應用,雖然給我國保險業帶來巨大發展紅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滋生出惡意騙保用戶的欺詐行為。保險欺詐行為不僅違背了我國保險法最大誠信的基本原則,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而且也不利于保障保險合同的順利履行。本文首先描述了我國保險欺詐現象的現狀,接著淺析了我國保險欺詐現象頻繁發生的原因,最后介紹了在大數據的廣泛發展與應用的背景下,我國應該如何依靠大數據技術的發展來應對保險欺詐的發生。
關鍵詞:最大誠信;保險欺詐;反欺詐;信息技術
互聯網新技術與保險業的結合,為我國保險行業的發展注入了強心針和促活劑,但是也打開了“潘多拉的魔盒”,導致保險欺詐案件頻繁上演。當前保險行業中誠信缺失問題尤為嚴重,投保人惡意騙取保險金的現象日益增多,特別是前不久被媒體曝光的“天津殺妻騙保案”,這一惡意騙保案件在網絡上發酵后,社會對保險詐騙問題愈發關注,對于如何解決保險詐騙問題也更加關心。保險作為風險管理的一種手段,其存在的目的是化解潛在的未知風險,而不是為了獲取不義之財。作為能夠有效規避保險欺詐現象發生的大數據技術,也為我們面對如何解決保險欺詐糾紛難題時提供了一種切實可行的方案。
一、目前我國保險欺詐的現狀
保險是基于最大誠信的制度安排,誠信是保險業發展的基石。盡管最大誠信原則在我國保險理論界已經一統天下,但是在保險實務界卻頻繁上演著因投保人的惡意投保而引發的保險欺詐糾紛。而我國詐騙犯罪中,涉及保險欺詐的案例比例也從20世紀80年代末期的2%攀升到2012年的12%。盡管目前還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取近五年有關保險欺詐在詐騙犯罪中的占比數據,但是從近些年來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陸續的關于反欺詐的典型案例和相關文件,可以看出保險欺詐發生頻數仍然呈現出上升態勢,我國反保險欺詐的形勢日益嚴峻。同時也從側面顯示,防范和解決保險欺詐問題,塑造誠實守信的保險行業環境,已經成為我國保險行業亟待解決的問題。正是由于保險欺詐這顆“毒瘤”嚴重危害我國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相繼開展了一系列打擊保險欺詐的專項活動,期望能夠提升保險行業欺詐風險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促進保險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并且全國各地保險業反欺詐中心陸續掛牌成立,表明我國保險行業基本建成了較為全面的反欺詐工作體系。但是隨著保險業的不斷進步創新與信息科技的飛速發展,我國保險欺詐已經呈現出復雜性、專業性、團伙性、虛擬性等特征。而針對保險欺詐行為的新特點和新趨勢,我國反欺詐工作的力度明顯不夠,難以完全凈化保險行業發展環境和充分發揮保險“社會穩定器”的功能。
二、我國保險欺詐現象頻繁上演的原因
(一)司法實踐中假案理賠率過高自1980年國內保險業務恢復后,保險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但在保險業蓬勃發展的過程中,保險詐騙問題也如影隨形,而且這一問題的出現與我國司法審判人員的裁判結果存在密切的關系。審判人員在文化背景、知識素養、個人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差異,主觀上普遍存在“保險公司是強者,投保人和被保人是弱者”的潛意識,過分偏袒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審判人員的主觀價值觀念致使保險公司在具體的保險詐騙糾紛案件中頻輸官司。保險公司居高不下的敗訴率,更加刺激了不法詐騙分子挖空心思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者努力夸大自己在保險事故中所受的損失,來滿足自己能夠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二)投保人套利動機嚴重保險詐騙案件頻繁發生,在某種程度上,也與保險自身“易引發道德風險”的體制有關。投保人購買保險的主觀動機是投保人作出違背最大誠信原則進行保險詐騙的根源。而在眾多的保險詐騙案件中,投保人之所以違背最大誠信原則進行保險欺詐主要是投保人的套利動機。持有套利動機的投保人在與保險人進行保險交易時往往不是出于轉嫁風險或降低未知風險損失的目的,相反他們把保險交易視為一場賭博,企圖用較低的投保費來換取較高的賠償金。也正是因為從單個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來看保險交換具有對價性,使得保險賠償金與保費之間的巨大數額差值對投保人產生了致命的吸引力,吸引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來套取巨大利益。
(三)保險公司欠缺風險內控能力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保險公司改變了傳統的營銷方式,創新推出了迎合廣大投保受眾的新的網上投保方式。這些投保方式的創新推出,雖使保險公司的保單成交數量暴增,但也孕育出了保險詐騙違法犯罪的溫床。眾所周知,核查保單的真實性是每一個保險公司內控風險過程中最應重視的環節。保險公司若與投保人簽訂保單,則表明該投保人所投保的風險是在保險公司可以接受的范圍內,如果投保人確實發生了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事故,那么保險公司必然要依約對該保單進行賠付。因此,核查保單毋庸置疑對于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經營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各大保險公司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過于激烈,營銷任務目標逐年都在增加,因此各大保險公司把保費收入的增長作為員工的唯一績效考核方式。這就導致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為了追求自己的業績,將大量不符合承保要求的保單也納入了承保范圍內。這一做法不僅增加了投保人的道德風險,也導致了保險公司的理賠率明顯激增,嚴重影響了保險行業的穩定發展。
三、大數據時代下的應當之策
(一)上線量刑智能輔助系統保險業回歸保障本源,不僅需要保險公司的努力,更需要司法審判人員的參與。為了避免司法審判人員的主觀價值判斷影響我國保險行業的誠信建設,妨害我國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我國審判人員可以在量刑環節上應用量刑智能輔助系統。量刑智能輔助系統是審判智慧與智能技術高度融合的產物。審判人員在面對保險詐騙糾紛解決難題時,只需要在智能量刑系統中輸入該保險詐騙的具體案例,此時系統就會在相似案例的基礎上自動進行比對和運算,并且會對量刑給出分析和數據參照。由于人類大腦對視覺信息的敏銳度高于書面信息,法律數據的可視化可以使審判人員更加敏銳和精準地去理解和處理相關法律問題,這樣就避免了審判人員因個人主觀價值判斷影響審判結果的公正性。
(二)試運行智能理賠系統保險詐騙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夸大自己在保險事故所受的損失是不法保險詐騙分子的慣用伎倆。在保險理賠環節中,如果僅僅依靠保險公司自己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保險事故受損的真實情況進行調查,然后進行保險理賠,勢必會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最終影響理賠數額的準確估算。因此,保險公司在理賠環節可以借助智能理賠系統對投保人所受的損失進行合理賠付,以便切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智能理賠系統在理賠環節中的應用,將成為保險公司突破人力和物力瓶頸的一種重要手段。如若保險公司要對某一保險事故進行理賠,就可以將待理賠事故輸入智能理賠系統中,智能理賠系統將實時獲取到待理賠保險事故的情況,并且會對每一個賠償事故進行智能審核。若該賠償事故通過審核,智能賠償系統就會通過后臺對該賠償事故進行科學計算;若未通過審核,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就會對未自動通過的案件著重進行調查,以防范理賠風險出現的可能性。智能理賠風險系統可以精準識別具有風險的保險事故來減少保險理賠欺詐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三)加大人臉識別系統投入惡意騙保的投保人能夠獲得高額保險賠償是以與保險公司存在真實有效的保險合同為前提的。持有套利動機的投保人在接受保險公司審核和詢問時,往往會提交自己偽造的材料并隱瞞影響保險合同成立的真實情況,期望能夠通過保險公司審核人員的核查,順利達到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保險公司以往僅依靠審核人員的人為核查無法真正做到精準和全面地識別投保人的隱瞞行為,但是保險公司完全可以應用人臉識別系統“靶向”預防惡意投保人的保險欺詐行為。保險公司引入人臉識別系統,成果已初見端倪。人臉識別系統會對投保人進行面部掃描并通過面部掃描采集相應的數據,從而推測出該投保人的真實年齡、性別、婚姻狀況以及生育情況。人臉識別技術在核查完投保人的真實身份后,會立即啟動其風險防御分析功能。人臉識別系統中的風險防御分析功能一旦起動,會即時對該投保人的財產、健康、信用、家庭以及意外發生概率這五種影響保險公司最終是否承保的因素進行大數據分析,并生成具有可信度和真實性的報告。由此可以看出,人臉識別系統在保險行業中的應用可以協助保險公司檢測有意購買保險產品的投保人是否存在詐騙風險的可能性,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減少保險欺詐者的詐騙動機。
四、結語
保險是用來抵御未知風險帶來的經濟損失的,但日益呈現出高發態勢的保險欺詐使保險與其保障本源背道而馳。為了使保險回歸保障本源,我國應當深度挖掘大數據技術,推行大數據智能化反保險欺詐工作模式,堅決遏制和打擊保險欺詐,讓保險欺詐無處可逃、無處可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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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嘉欣 單位:華僑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