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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隨著國內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已構成我國GDP指數的重要部分,其企業開發、運營周期長,資金量大,涉及稅目種類繁多,納稅金額大等,導致在房地產企業會計核算中會計與稅法均有所不同,即繳稅納稅也存在著很大差異。本文首先追隨到會計與稅法產生差異的根源;其次根據會計與稅法核算差異,尋找哪些具體方面存在不同,如預收賬款、間接費用、稅金等差異分析;最后,在房地產企業的核算差異中,提出房地產會計核算處理與稅法差異的相應對策。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會計核算;稅法;差異
一、會計與稅法產生差異的原因
會計與稅法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差異,兩者都是構成企業財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會計核算出來的數據信息可以為稅法審核監督提供重要憑證,然而,稅法審核且核準后的結果也可以為會計核算更新數據,改變財務決策方向。
(一)核算依據和標準不一致
雖然會計和稅法都構成企業財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兩者在實際核算中都存在明顯差異。會計在核算時,都嚴格遵循會計準則,記錄企業實際的資金活動,并將企業的資金收支狀況,轉達給投資者、決策人等需求者。同時,會計會根據不同行業的企業,其核算的方式也多有變化。然而,稅法則是必須嚴格以稅務的法律法規制度為依據,其工作職責是監督、審查納稅人的納稅情況,力求客觀準確,以免發生納稅人偷漏稅等事件發生。所以,會計在實際操作中傾向于靈活性,而相對于會計,稅法更多都是真實、嚴謹、準確,并帶有一定的強制色彩在里面。
(二)核算對象不一致
目前,就核算對象來說,會計的核算始終貫穿于企業運營的整體,其涉及企業的所有,如各個部門、資金、資產和原材料等,都是會計核算的重要部分。而稅法則是核查納稅人的繳款情況。因此,相較于會計工作的全面煩瑣,稅法工作的內容往往簡單且單一,工作壓力也比較小。
二、房地產企業中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分析
(一)預收賬款的差異分析
(1)財務準則及會計核算。房地產企業的項目周期較長,其過程大致分別為取得項目、開發土地、建筑實施、項目完工階段,企業主要以預售方式銷售商品房屋。根據財發【2003】55號文件《關于建筑、施工房地產企業的財務制度》中,明確指出房地產企業在開發土地上建筑的商品房屋,待到工程竣工后,可與買方簽訂購房協議,并移交商品房屋,進而實現房地產的主營收入。若工程項目未達到竣工狀態,房屋為半成品,則收到的房屋款項視為預售款,會計核算中不確認收入,記為“預收賬款”,等到項目竣工后,結轉相關成本,再確認主營收入。(2)稅法規定及稅法調整。依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辦法》中,規定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后,無論項目是否竣工,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均視為銷售收入。如果在房地產竣工前和竣工后中,結轉相關成本,得出實際利潤額與預計利潤額有差異,則合并其他相關項目計算房地產企業應納稅額。由此可見,在房地產企業與客戶簽訂購房合同后,取得商品房預售款,會計核算中不確認為收入,而稅法中確視為收入,則兩者之間有差異,需要在所得稅匯算時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二)間接費用的差異分析
(1)財務準則及會計核算。據企業財務制度規定,間接費用的核算也存在差異。其一,房地產企業發生的管理費或銷售費,如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及宣傳費,作為費用科目,記在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科目下。其二,房地產企業用于配套實施所花費的款項,即預提費用,記賬時借方:“開發成本”,貸方:“預提費用”或“應付款項”。其三,房地產關聯企業受其委托,向銀行貸款支付費用等成本,其利息會計核算為當期費用,在利潤中予以扣除。(2)稅法規定及稅法調整。據我國稅法規定,房地產企業的管理費或銷售費科目下,業務招待費按實際費用的60%和當年實際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原則,予以扣除;廣告費和宣傳費按規定,予以扣除銷售收入15%的支出費用。而預提費用和借款利息支出,也都存在扣除上限,預提費用可以扣除小于合同金額的10%部分;借款利息則是予以扣除借款金額小于注冊資本50%部分,其余超過部分都要在所得稅匯算時,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三)所得稅差異分析
(1)財務準則及會計核算。目前,就房地產企業而言,會計與稅法的稅金差異主要體現在預收款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結合上述結論,在會計核算中,預收賬款收入不確認主營收入,且依據會計配比原則,沒有主營收入也就不存在利潤。因此,在財務制度下,會計在核算應納稅所得額主要以企業利潤總額為依據,收入沒確認,則企業利潤和所得稅也都無法確認。(2)稅法規定。根據我國稅法制度,房地產企業即使沒有確認預收款為主營收入,也需要做好會計核算,計算出利潤和應納稅額,并以此申報企業所得稅。例如,A房地產企業預收款150萬元,房屋未竣工未交付,企業成本利潤率10%,所得稅率25%,具體核算如下:會計計算所得稅=0*25%=0元;稅法計算所得稅=(預收款*成本利潤率)*所得稅率=(150*10%)*25%=3.75萬元。由此可見,在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方面,會計核算與稅法的差異巨大,尤其是在年末,更會影響企業的財務報表。
三、提出房地產會計核算與稅法的差異對策
(一)在預售方面協調好財務準則與稅法
在房地產企業與客戶簽訂購房合同后,企業收到房屋預售款項時,無論企業是否確認主營收入,都要進行計提、繳納各項稅費,這種會計核算方式,既違反了收入、成本、稅費的配比原則,又不符合我國稅法規定,也影響了房地產企業的未來發展。因此,房地產企業在收到房屋預售款項時,可暫時不進行會計核算,待到確認主營收入后,再對預收款、尾款等確認,同時也要計提、繳納稅費,最后再結轉各項款項。
(二)在間接費用方面合理協調好財務準則與稅法
在房地產企業開發、施工、竣工等階段,都會產生一定比例的間接費用,如營銷費、管理費、成本類等,財務人員在核算期間費用時,都應該明確這些間接費用的真實用途,哪些費用發生某項目的哪個階段。在房地產企業開發時,會計核算并控制好管理費額度,如招待費預算,對于廣告和宣傳費,若扣除本年費用仍有余額次年可繼續扣。但在房地產開發后,二者對間接是間接費用,即將房地產的開發成本支出核算成開發間接費用,這并不符合房地產會計核算要求,不僅影響房地產的項目成本核算,也影響企業繳納所得稅金額,有可能被視為企業偷逃稅。所以,房地產企業的會計人員一定要嚴謹審核每筆費用支出的用途,以免錯誤的核算方式為企業帶來不良影響。
(三)熟悉會計與稅法的所得稅核算方式
在房地產收取預售房款時,會計與稅法存在差異,根據《房地產開發和視同銷售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節明細表》---“計算特定業務的納稅調整額”所明示,稅法已將預售房款確認主營收入,但“營改增”后納稅義務有所改變,可將教育費附加和城建稅等小稅種,于當期稅前扣除,減少房地產企業本期利潤,進而合理沖減了應納稅所得額。
四、結語
近年來,隨著我國稅收政策的不斷改革,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會計和稅法之間的差異越來越多,這就要求企業的財務人員除了合理、合法地會計核算外,還要不斷地學習稅法中的相關內容,盡可能做到熟悉房地產會計核算和稅法之間的差異,從而合理合法地為企業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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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錦晨 單位:浙江中大元通實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