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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維護部分既得利益者利益的代價是巨大的——投資者投資信心普遍下降,資本市場長期低迷不振。
隨著股權的不斷分散化以及相伴隨的中小投資者維權意識的增強,退市制度就成為一種必然選擇。不過,目前的退市制度是一種被動退市制度,即由監管部門強制性地讓不良上市公司退市。這種退市制度存在著天然的缺陷,即投資者損失難以挽回。盡管證監會規定,退市企業可以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后45個交易日內進入全國性場外市場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這種規定似乎能使投資者避免部分損失,但相對投資者的巨大損失來說,避免的損失只能是少部分。
如何使退市制度成為一道屏障,最大限度地減少投資者損失,這才是退市制度的宗旨所在,也應該是監管者著重考慮的問題。筆者認為,退市制度的主要目的不應該是上市公司績效連續下滑后的強制性退市,而是如何使退市成為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威脅因素”,或者說,是“防病”而不是“治病”。
“防病”的最好藥方是中小股東的集體訴訟。集體訴訟是保護投資者權益和規范公司運作的重要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可以極大地提高公司的違規成本,同時極大地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或極大地提高其維權收益。換言之,在這種制度下,投資者的維權收益將大大高于維權成本,從而能夠極大地調動投資者維權的積極性。維權收益和成本之間的巨大反差使得投資者再也“惹不起”,這對于公司的違規行為具有巨大的威懾作用。由于上市公司隨時面臨被集體訴訟的“威脅”,這將促使公司嚴格規范自己的行為,以免“惹怒”廣大“惹不起”的投資者。如果上市公司經不起這種“威脅”,則或者規矩行事,或者不要上市。
目前的退市制度存在一個缺陷,即它針對的對象只是業績不良的公司,而不是違規的公司。當然,迫使所有違規的公司退市也不盡合理,但違規尤其是違規嚴重和連續違規的公司卻可能對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讓這些公司留在市場上對投資者是不負責任的。這些公司的業績也許看起來還不錯,但需要甄別其業績是否是由違規帶來的不真實業績。
集體訴訟針對的對象是那些違規的公司。其實,相當多的違規行為是公司業績不良的征兆,即公司為了不使自己的不良業績被發現而違規,如瞞報、造假、轉移利潤等。當然,也有不少公司的違規行為是為了提升自己的業績,如尋租、操縱市場等。因此,為了使公司業績回歸真實,必須借助法律法規,一方面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另一方面強化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真實性。在此基礎上,實施集體訴訟可以使公司更加“畏懼”投資者,促使投資者減少違規,披露真實業績,以避免出局的“悲劇”發生。
縱觀中國股市,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其中最嚴重的莫過于是長期以來由于市場的不規范發展所帶來的種種問題,不僅擾亂了中國的證券市場,同時也給很多投資者帶來了嚴重的損失,不規范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幾點:
(一)長期以來中國股票市場的供求關系是:供大于求,使得大多數上市公司的股票采取的是溢價發行,這成為許多經營困難的企業要求上市融資的主要動機,他們費盡周折包裝上市,甚至“借殼”上市,其目的只在于上市“圈錢”,至于這大筆從股市上融來的資金如何運作才能為公司帶來更大的利潤,似乎與他們無關,于是中國出現了種種怪現象,某些上市公司到最后手里拿著大筆的資金卻不知該如何操盤是好,“窮的只剩下錢了”,正是由于中國存在這樣的“怪圈”,才使得中國的證券市場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
(二)由于中國股市走過的路還太短,中國的資本市場還太年輕,許多方面的發展經驗還不足,使得中國的股市存在很大的投機性。經常有莊家操縱,使得股價出現異常波動,利用技術分析得來的結果往往與公司的盈利狀況不相吻合,給投資者的理性投資造成連環波動心態,在股市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使其盲目跟市,最終成為上市公司虧損的忠實套牢者。
(三)中國大部分中小投資者投資理念不正確,素質不高,理財知識太少,對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視而不見,尤其在ST和PT市場上出現的與國際慣例不符的現象,使得中國的股市不斷有怪事發生,同時證監會的監管不得力,沒能及時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再加上長期以來沒有完善的退市制度,使得中國的股市一直處于不規范的發展中。
(四)中國股市信息透明度太低,再加上沒有一套健全的懲罰機制,許多編制虛假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造成股市信息的失真,使得不法分子得逞。
(五)高市盈率發行新股,低門檻增發,助長了上市公司的投機,破壞了社會資源(寶貴的資金)在生產中的合理配置,同時增大了券商的投機風險。
(六)股指大跌使銀行違規入市的資金,上市公司、國有企業的委托理財資金在短期內大幅縮水,致使眾多大券商、各類基金、投資公司乃至上市公司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危機。
綜上可以看出,中國的股市還存在著眾多的不規范,這種不規范是中國股市健康發展的最大障礙。我們必須使它逐步規范起來。
2、退市制度的完善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一直以來,由于中國證券市場沒有完善合理的退出機制,使得雞犬升天的現象不斷重演,從而也就進一步限制了資本市場整體功能的發揮。新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將促進上市公司的整頓,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規范證券市場的發展,同時對我國證券市場的各個方面都將產生重大影響。
(一)“殼資源”價值大大縮小,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借殼”上市現象,從而達到了通過市場機制對有限資源最優化配置的目的。新規定把ST公司的有效重組期從兩年大幅減為一年半后,其重組失敗的風險增大了,如果在規定期定期限內不能按期完成重組則上市公司將遭遇退市的命運。重期限縮短導致的重組ST公司的“殼資源”價值縮水,對證券市場的發展將產生正面影響。
(二)使投資者樹立了正確的投資理念。長期以來,投資者之所以敢于買入虧損股票主要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他們相信虧損PT和ST可以在兩年的期限內拿出一套各方面都滿意的方案;二是即使ST第三年繼續虧損,以后還有每周一次的特別轉讓服務可以保持其資產的流動性。新《辦法》的實施對上述情況都形成了一定沖擊,不僅重組期限被縮短,而且特別轉讓服務也將終止,更重要的是,新《辦法》的實施使政府對虧損公司決不袒護的決心表露無疑,這對虧損公司的打擊是沉重的。政策保護的進一步喪失和特別轉讓市場的取消使虧損公司的風險迅速上升,必須充分考慮其退市和轉為柜臺交易所帶來的資產被“蒸發”風險。虧損公司退市風險的加大將使它的投資價值下降,股價也必將向其內在的價值回歸,這就迫使投資者關注那些經營穩鍵,成績優良并具有長期投資價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拋棄原有的在虧損公司上的冒險投資理念。
(三)提高了市場運作效率,使ST或PT在較短的時間里拿一套方案,否則將會面臨退市風險。從目前兩市看,有29家ST或PT公司將面臨退市風險,在政策出現變化的情況下,這7家中期虧損的PT公司、22家連續虧損二年半的ST公司將面臨著退市風險。新《辦法》的實施可以促進這些績差個股改進經營,盡早走出風險低谷。同時其重組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進行,而不是以“保殼”為目的的搞報表重組甚至散布不切實際的重組信息誤導投資者。
(四)對二級市場的發展有著積極的影響。雖然兩個市場當天的反映是以陰線報收,但是后來消息面的主流是穩定、規范和發展,大盤指數則更是沿均線穩步推高,自救式的反彈行情仍維持振蕩向上的趨勢。
綜上所述,完善退出機制是我國證券市場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它將督促上市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其總體質量;且將有利于改變市場價格扭曲的現狀,使績優股、成長股的價值得以體現,進一步發揮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同時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和退市機制的完善,中國的證券市場將會日趨走向規范,投資者的利益也會得到很好的保護,從而使證監會也得以發揮其應有的職能。
關鍵詞:退市制度;退市風險;投資者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3)03-0097-01
一、引言
退市制度作為創業板市場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業板作為一個全新的市場,探索建立符合我國資本市場實際的退市制度,將有利于創業板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更好的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質量。此外,也有利于培育投資者和整個市場的風險意識,遏制投機炒作行為,形成以業績為基礎的投資理念,促進理性投資文化的建立,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從根本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二、退市制度-改進創業板退市風險提示方式、退市整理期
深交所在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中提出,取消“退市風險警示處理”,將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設立“退市整理板”。
方案稱,為避免存在退市風險的創業板公司與主板、中小企業板被實施“*ST”的公司相混同,創業板將不再實施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方式。同時,為了保護投資者權益,充分揭示退市風險,就需要強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時提示退市風險。此外,擬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后,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在交易所對公司股票做出終止上市決定后,給予3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時間,交易期滿后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三、退市制度與投資者
(一)退市制度對投資者的保護
1.改進風險提示方式。因為創業板公司規模小,流通股本較小,容易遭到炒作,加上創業板上市公司數量少,市場規模有限,更因為投資者價值投資理念缺乏,越是快要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股票,越是遭到投機者的瘋搶,股價不跌反漲,成交量也同步放大。為減少對風險警示公司的非理性炒作現象,創業板市場取消“ST”、“*ST”預警制度,而采取強化上市公司退市風險信息披露的方式充分揭示退市風險,上市公司也不能通過資產重組、債務重組或其它美化財務報表的手段消除退市風險警示。能有效防止ST 概念炒作和“借殼上市”的行為。
2.退市整理期制度。“退市整理期”制度能保證投資者在創業板公司退市前擁有必要的交易機會,使投資者有充足的時間處理手中持有的股票。投資者可以通過充分利用“退市整理板”提供的“退市整理期”,積極、自覺、主動關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關注退市風險提示公告,有效釋放風險,最大限度挽回損失,最終達到保護投資者自身利益的目的。
(二)退市制度不利于投資者的方面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多為高成長或高科技企業,信息披露具有復雜性的特點,普通投資者難以對其未來做出準確評估,上市公司大股東與中小投資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更加嚴重,信息優勢的一方就更容易利用信息優勢進行“欺詐”。對于創業板上市公司,公司高管比一般散戶具有信息優勢,占據有利的市場地位,因此往往公司高管會和機構投資者勾結,形成了操縱市場的現象,而且我國創業板市場發育尚不成熟、規模較小、監管不善,假如公司高管利用其信息優勢,操縱股價、牟取暴利,則會對中小投資者造成巨大的損失,同時破壞創業板市場的秩序。
四、基于投資者視角的政策和建議
(一)引入對控股股東的賠償追溯機制,以提高市場的違規成本
建立投資者索賠制度,所有達到創業板強制退市條件的企業必須接受一項專門的調查,調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造假、欺騙和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一旦發現,監管層就可以啟動幫助投資者索賠的法律援助制度,相關責任人必須履行賠償責任,上市過程存在造假行為的,中介機構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進一步完善創業板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對上市公司實行嚴格監管,對信息的真實性、公開性、有效性、及時性進行審查。特別是對于退市風險進行信息披露,監管部門要關注上市公司風險信息的變化,特別是需要要求上市公司對會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風險變化必須進行披露、提示相關風險。監管者監管力度增大,可以有效減少上市公司過錯退市問題的發生,并減少投資者承擔的退市風險。
(三)正確引導投資者建立價值投資理念,提高風險意識
要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準入管理,強化對交易經驗少、承受能力差客戶的風險教育,避免投資者盲目參與創業板,對已進入創業板市場的投資者,加強交易行為管理,持續揭示風險,通過多種方式勸導投資者理性參與交易,要引導投資者關注創業板特有的退市風險,強化退市風險警示,確保能及時向持有相關股票的投資者送達退市信息。
參考文獻
[1] 馬俊.論投資者權益保護視角下我國創業板退市程序的完善[J].新金融,2011,(6).
關鍵詞:退市制度 退市成本 主板市場
2012年6月,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了《關于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關于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并與7月份相應修訂了各自的股票上市規則。這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退出機制在向國際市場慣例接軌上邁出了很大一步,同時也意味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退市標準趨于多元化,退市程序更具可操作性。上市公司一旦退市,投資者等多方的利益將受到影響,而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的退市成本仍然較高,高昂的退市成本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退市制度的執行力度和實施效果。由此可見,新的退市制度能否從根本上改善我國證券市場“只進不出”的現象還有待在實踐中檢驗。因此,以退市成本為視角,分析我國新退市制度的出臺帶來的積極意義和存在的問題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舊退市制度的實施效果
自2001年PT水仙退市以來,我國的退市機制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不斷完善和發展的過程。然而,我國證券市場一直存在退市難的問題,從圖1可以看出我國上市公司退市數量,最低的年份僅為2家,最高也不過12家,截至2012年底,退市總數也僅為80家,年平均退市率不到1%,這與國外成熟資本市場的8%-15%的平均退市率(馮蕓和劉艷琴,2009)相比要低得多。相反,我國每年被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的數量并不在少數。我國自1998年實現ST制度以來,至此已有500多家公司股票先后受到特別處理,占上市公司總數量的20%左右,平均每年被ST的公司數量可達30家以上。可見,我國上市公司平均退市率較低并非是由于上市公司整體質量較好,而是因為大多數處于瀕臨退市狀態的ST公司都能采取各種手段最終達到規避退市的目的。
另外,從上市公司的退市原因來看,可以將上市公司退市的類型分為強制退市和主動退市。如果以強制退市來代表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實施效果的話,年平均退市率會更低(圖1)。 值得注意的是,近幾年上市公司退市主要由于吸收合并而主動退市,強制退市的公司幾乎為0。可見舊退市制度的實施效率并不盡如人意。
圖1 滬、深兩市上市公司退市數量
二、退市制度失靈內在原因——高退市成本
上市公司的退市成本指的是上市公司喪失上市資格所作出的價值犧牲,這種價值犧牲涉及到投資者、政府等多方的利益。當公司作出退市決策時,決策者就不得不考慮上市公司退市所引發的成本問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如果退市所導致的退市成本大于退市帶來的收益,退市決策就很難真正得以執行。這也正是我國退市制度失靈的內在原因。
(一)退市的機會成本高
上市公司是一種資源,退市意味著失去資源,即失去本來可能獲得的收益,這就是退市的機會成本。退市的機會成本可以從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中小股東三方面加以考察。
我國公司上市要經歷嚴格的IPO審核,上市門檻較高。因此上市資格是一種寶貴的資源,公司上市后就不希望被強制退市,退市不僅意味著公司為上市而付出的成本付之東流,也會使企業喪失公開發行股票和配股的資格,而后者的損失與前者相比要大得多。
對于控股股東而言,上市公司一旦退市,其損失也是巨大的。公司退市后,控股股東喪失了以上市公司作為載體進行投融資的機會。特別是上市公司退市后,控股股東仍要為退市公司的正常運作而付出代價時,退市對控股股東的影響將更加顯著。
中小股東作為證券市場上信息比較貧乏的一方,一旦上市公司退市,中小股東往往處于最不利地位。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中小股東并不能完全掌握退市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從而不能及時作出最有利的決策。另外,上市公司股票退市后,往往一部分公司股票長時間處于非上市交易狀態,如ST九州退市一年半后才進入三板市場,這對于中小股東而言,喪失了獲取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紅和資本利得收益,即使股票可以變現,其原有資金也將大量縮水。
(二)退市的社會成本高
退市的社會成本是指由于退市引發的最終由整個社會承擔的成本。對于地方政府而言,如果上市公司退市,退市公司的職工安置問題、社會維穩問題都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另外,強制退市公司往往有一個鮮明的特征就是高資產負債率,一旦公司退市,那么銀行特別是國有銀行作為最大的債權人其損失是可想而知的。如果公司不退市,至少還存在“殼資源”的價值。呂長江和趙宇恒(2006)的實證研究也證明了上述結論,研究發現上市公司在進入ST行列后,政府會給予補貼,且補貼收入與ST公司是否扭虧在0.05水平上顯著相關。
(三)再上市成本高
上市公司退市后一般會謀求重新上市,盡管現有退市制度下重新上市的標準要小于IPO標準,但是對于退市公司而言要承擔的成本依舊很高。由于退市會給公司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退市公司比普通公司存在更大的融資壓力。另外,現行制度下重新上市有多條財務指標,這可能會導致退市公司注重短期財務指標而損害了公司的長期價值。而這其實也是公司為追逐上市資格而損失的一種未來收益。因此,上市公司為了避免未來發生的高上市成本,也會盡可能地采取資產重組等手段避免退市。
從上述原因可知,高昂的退市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退市制度的實施和發展,盡管退市制度一再修訂,如果不解決退市成本居高這個問題,退市制度的實際執行力度及實施效果會受到影響。因而,降低上市公司的退市成本,是健全市場運行機制、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從而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新退市制度面臨的新問題
新的退市制度對資本市場健康、有序的運行具有重大意義,但是從法規層面上看,新的退市制度還是存在不足之處。
(一)新舊制度交替期間退市制度存在空隙
新制度規定,對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暫停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對其股票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新增加的退市指標并不溯及到之前已被風險警示和暫停上市的公司。另一方面對于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三項新增指標的計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數據,即以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一年的數據。這意味著某些垃圾股最早也只能在2015年退市。盡管新舊制度交替時期的規定其初衷是為了穩定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但這實質是對投資者保護的一種錯誤理解,盡管在短期內這些公司不至于退市,投資者的利益可以得到相應的保障,但實際上是給某些已觸及“底線”的垃圾股公司一定的操作空間。這些公司可能會使出渾身解數甚至不惜通過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達到規避退市的目的。
(二)重新上市的標準與IPO標準相比過低
新制度規定的重新上市的標準沒有涉及營業收入、是否存在未分配虧損等指標,也未考慮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變動等公司治理方面的因素,這相比IPO標準而言,重新上市的條件較低。既然公司已經退市了,就不應該給予特殊對待,這種特殊對待可能會導致某些經營績效不好的公司重新上市之后又面臨退市風險,是對上市資格這種稀缺資源的浪費,不利于證券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
(三)新增退市標準可操作空間較大,缺乏現實意義
新退市制度規定,對于僅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上交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這一標準的實際操作空間較大,以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的收盤價為例,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盤價已連續多近退市標準,上市公司大股東很容易采取一定的手段操縱收盤價以規避該規定。
(四)退市制度的執行力度不夠嚴格
新退市制度退出后,滬深兩市暫停上市的公司紛紛進行了資產重組,其中不乏S*ST恒力等早已在2006、2007年暫停上市的公司。盡管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條件有所提高,但實際審核時要求有所降低。根據新制度規定,2012年12月31日前交易所對2012年前暫停上市的股票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但交易所在最終作出決定時,*ST桐城等9家暫停上市的公司最終獲得有條件地恢復上市的資格,這些公司只要滿足一定條件后就可以恢復上市。類似于這樣的決定,其實質是降低了新退市制度的執行力度,讓績差公司再次有機可尋。
四、完善退市制度,降低退市成本
(一)進一步完善退市制度
新退市制度中若干退市標準可操縱性強,可能會導致退市標準形同虛設,如對于“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低于面值”這樣可操縱性較強的退市標準應進一步嚴格。另外,對于ST公司的摘帽標準也應與恢復上市的標準保持一致,其中的凈利潤指標可以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孰低作為標準。因此,我們建議可以建立一個多元化的評價體系,綜合考慮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采用多重標準評價上市公司的經營能力。
(二)建立多層次的退市體系,推動場外市場的規范化發展
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退市后主要是進入股份代辦轉讓系統,退出渠道比較單一,因此我國可以參照國外成熟資本市場的經驗,如美國OTCBB市場、 粉單市場等全國性的OTC市場,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多層次場外市場,上市公司退市后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相應的退市體系,從而緩解退市公司的退市壓力,降低退市公司的退市成本。
(三)完善保護投資者的配套機制
要完善保護投資者的配套機制特別是責任追究機制和賠償機制。如果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于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那投資者的損失應由控股股東、保薦機構等共同承擔,同時相應的賠償機制也應發揮作用,包括賠償的比例、賠償的金額等。另外也應加強集體訴訟、打擊黑幕交易等配套的法律制度,讓投資者的利益保護真正有法可依,從根本上降低投資者的退市成本。
(四)轉變政府的監管理念
政府作為證券市場的監管者,其作用在于維護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另外,政府還承擔著維持社會穩定的職責,因此當上市公司面臨退市風險時,政府往往出錢出力救瀕臨退市的上市公司于危難之中。但實質上,政府的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不死鳥”公司數量的滋長,而正是這些績差的“不死鳥”公司侵害了投資者以及債券人的利益。因此,政府應該轉變監管理念,逐步讓退市制度真正為實現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功能而服務,從而更好地維持社會及資本市場的穩定,降低退市帶來的社會相關成本。
(五)加強退市執行力度
在完善的退市制度的基礎上,必須要進一步加強退市制度的執行力度,特別是對于恢復上市條件的審核,杜絕績差公司通過虛假財務重組等方式進入市場。另外,由于我國ST公司數量龐大,且ST股投機之風甚為嚴重,因此也應加強對ST公司的監管,嚴格規范其摘帽行為,避免大量的ST公司通過操縱利潤等手段長期混跡于ST板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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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退市制度;投資者保護;公司治理;外部機制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1-0133-02
中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適合中國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市場化運作體系。一般認為,在退市制度的約束下,上市公司將可能由于退市而使其股票喪失流動性,進而使投資者遭受重大損失。那么,中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如何實現“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功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目標呢[1]?即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路徑究竟是什么呢?對這一問題的深入理解不僅有助于正確評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積極意義,更能為退市制度及其體系的不斷完善提供理論借鑒。
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及及其一般意義上的投資者保護路徑
1.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四個階段及其演進過程。中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可以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始于1993年頒布的《公司法》,對公司退市標準以及實施權力的主體等做了相關法律規定,但由于缺乏配套措施而無法得到實施;第二階段是1999年的《股票暫停上市相關事項的處理規則》,對達到退市標準的上市公司設計了特別轉讓規則( PT規則),雖然這對于風險警示起到積極作用,但針對具體上市公司的實施難度仍然較大;第三階段包括2001年的《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以及其后陸續制定的《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試點辦法》及《股份代辦轉讓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對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退市后的銜接服務進一步明確,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卻沒能起到激勵上市公司提高質量的目的[2]。2012年6月,中國深、滬兩證券交易所共同推出了第四階段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把“優化資源配置、保護投資者利益”作為實施目標,全面制訂了退市標準體系和輔助銜接服務。至此,在通過實征求意見的方式奠定了多方利益達成共識的前提下,中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法律體系和實施細則全面建立。
2.一般意義上的投資者保護路徑。目前,中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在主板和創業板稍有不同[3],但總體上包括兩個部分:主體部分是“市場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標準體系”,具體包括凈資產和營業收入、財務報告的審核審計意見、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價格,以及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等四項;輔助部分是退市相關的銜接安排,具體包括風險警示期、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四方面內容。
二、公司治理機制及其投資者保護作用
傳統公司治理理論認為在股權分散的條件下,掌握公司控制權的管理者會為追求個人利益而侵害股東利益,現代公司治理理論認為,全球范圍的股權集中條件下,掌握公司控制權的大股東會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產生對小股東的侵害行為。伴隨著這一認識的不斷發展,理論的研究重點開始由管理層和股東之間的問題轉為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問題,現代公司治理的重點也由監督公司管理層偷懶轉為制約公司大股東謀取私利。因此,公司治理被認為是“能夠保障公司資金的提供者獲得投資收益的相關安排”[4],其目標是 “保護外部投資者利益,免受來自內部人——尤其是來自大股東的侵害”[5]。
公司治理機制可分為內部治理機制和外部治理機制[6]:內部治理機制主要包括股權結構、董事會結構、管理層激勵等方面,主要源于公司的股權結構,由此形成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管理層,它們之間的職責分工與相互監督的結構性安排能夠抑制大股東、董事和經理人員對外部投資者的利益侵害,實現投資者保護目標,因此,內部治理機制在中國也被稱作公司治理結構;外部治理機制主要包括產品競爭市場、中介服務市場、控制權市場、媒體聲譽及機構監督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主要通過公司外部監管體系和市場機制的建立來完成對公司內部股東、董事以及經理的約束,并進而實現保護外部投資者目標,因此也被稱作外部市場化治理機制。
三、公司治理外部機制視角下的投資者保護路徑
1.關于凈資產和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通過產品市場競爭機制實現投資者保護。凈資產和營業收入指標從表面上指向公司的盈利能力,但是在實質上則表現了管理者的經營績效。上市公司出現“凈資產為負”及“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 000萬元”的情形,不僅表明公司持續經營的基礎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也表明現有控股股東和管理的經營績效不能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將這兩個經營指標作為將作為上市公司的退市條件,不僅實現了資本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而且能夠通過對管理層和大股東施加來自產品競爭市場的壓力,督促他們提高效率、改進治理、減少通過投資者而獲利的“隧道效應”,達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目標[7]。
2.關于財務報告審核意見的退市條件通過中介服務市場實現投資者保護。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都擔負著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的職責。審計機構通過發表獨立的審計意見來向投資者表達他們的專業觀點,進而提示投資者注意風險[8]。當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被連續出具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意見,通常意味著審計機構認為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業績無法得到肯定。因此,引入非標準審計意見作為退市條件,有利于進一步發揮中介服務市場的專業判斷作用,緩解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和問題,從而增強傳統的公司治理機制,保護投資者利益。
3.關于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條件通過媒體聲譽及機構監督實現投資者保護。新聞媒體在公司信息擴散、公司聲譽建立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完善公司治理、提高投資者保護水平方面具有積極作用。由于中國媒體在獲取公司真實信息以及發表媒體獨立意見方面存在不足[9],證券監管機構和交易所的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等手段就成為現有條件下對外部公司治理機制的有效補充。
4.關于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價格的退市條件強化了控制權市場的投資者保護機制。控制權市場為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提供了途徑,為實現公司資源的優化配置創造了條件,也使公司現有原控股股東和管理層由于擔心公司被收購,而主動改進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經營業績。研究表明,控制權轉移市場使績效較差的企業在完成控制權轉移之后,經營績效得到大幅度地改善[10]。當股票成交量和成交價格持續停留在一個較低水平時,控制權市場機制及市場效率幾乎喪失,因此借鑒國際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把股票成交量和成交價格作為退市條件有利于控制權市場機制的有效發揮和投資者利益保護。
四、結論與建議
通過對中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實現投資者保護目標的路徑分析可見:
1.現有退市制度中的輔助制度通過對擬退市公司退市以及重新上市的銜接性安排,實現了對投資于擬退市公司的特定投資者人群的利益保護,因此屬于事后救濟措施,具有作用直接、效用時效的特點。相對而言,退市制度中主體部分的市場化退市標準體系,則是通過建立和強化公司治理的外部市場機制,從而實現對中國證券市場的所有投資者的普遍利益保護作用,屬于事前激勵措施,具有作用間接、效用持久的特點,因而也是中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中,實現投資者利益保護作用最為重要的途徑。
2.總體來看,中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與其他上市公司相關制度相同,沿著從行政化到市場化的演進方向前推進,與上市公司素質提升、中介機構發展、投資者成熟密切相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演進歷程說明行政化的證券市場制度應該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不斷改善,并應不斷強化外部市場機制在證券市場的重要作用。因此,如何防止審計機構與上市公司合謀、增強新聞媒體的聲譽及監督作用等等,將是繼續改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加強投資者保護的改革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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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09-02
一、總則
根據云政辦發〔2004〕149號文件精神,自謀職業退役士兵通過社會化人才服務機制,深化安置改革,拓寬安置渠道,充分發揮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的人事服務功能和人才市場對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就業安置的有效配置、保障作用,健全就業安置社會化服務體系,把為退役士兵提供便捷、高效、規范、優質服務作為政府安置部門、人才服務機構和人才市場當前的一項主要任務和重要服務內容。針對退役士兵的特點和市場經濟的要求,各級政府安置部門和人才服務機構要把人才服務、人事等公共服務落實到具體的實際工作中,為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培訓、擇業信息登記、就業推薦、建立人事關系、管理人事檔案及黨團組織關系、代辦社會保險等“一條龍”服務。
二、納入人才服務的范圍和對象
(一)凡經政府安置部門批準辦理自謀職業手續的退役士兵;
(二)到委托人事單位工作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
(三)不具備人事檔案保管權,接收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單位和非國有單位。
以上人員和單位按照“屬地管理、相對集中”的原則,均可委托當地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服務機構實行人事。
三、人才市場化配置
(一)做好就業市場化配置宣傳工作。
1.各級人才服務機構應積極主動做好宣傳工作。配合當地政府安置部門,深入到部隊單位,針對當前就業形勢及就業政策,以人才市場配置功能、人事服務功能為主題,舉辦各種講座、培訓,進行講解、宣傳,讓退役士兵了解社會各行業需求情況,正確調整就業心智,掌握就業技巧,了解掌握人事服務內容,樹立正確的擇業觀。
2.各級政府安置部門和人才服務機構要在相關媒體、報刊上大力宣傳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各項優惠政策,宣傳社會化人才服務的意義及政府保障功能。通過有力的宣傳,使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提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意識,形成良好的就業氛圍。
3.人才市場要向用人單位做好宣傳工作,使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招聘、挑選人才時,優先選擇退役士兵。
(二)強化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市場化手段
1.開通人才市場便民渠道。政府所屬人才市場要在工作場所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指導服務和政策咨詢。
2.建立人才、崗位需求信息平臺。各級政府安置部門人才服務機構、人才市場要根據退役士兵特點和實際情況,充分利用人才信息化手段,建立專門針對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就業的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做好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工作;提供人才動態配置、人才信息動態統計、人才結構分析與預測、人才測評等專項服務;加強不同地區間的信息互通,實現網上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人才及崗位需求信息資源共享。
3.開展專項招聘推薦工作。人才市場要充分利用人才市場化配置的優勢和橋梁作用,為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就業建立綠色通道,開展網上招聘和網上求職,積極推薦退役士兵就業。針對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人才市場每年要召開1—2次專場招聘會。
4.建立一體化就業培訓模式。人才市場要根據退役士兵的求職現狀和實際需要,建立就業指導、培訓、推薦工作、頂崗實習等一條龍的就業直通車服務模式,暢通就業渠道。人才市場要利用多種手段開展培訓工作,努力提升退役士兵的綜合素質,有效整合退役士兵的能力、知識結構。
5.廣開就業渠道。各地人事部門及所屬人才服務機構要加強退役士兵就業政策指導,根據當地的人才需求和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就業安置規劃,包括:需求預測分析、收集用人單位需求計劃、建立多渠道就業模式、安置辦法、優惠政策等。通過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安置到國有企業、中外合資、非公經濟、中介組織、社團組織工作或自主創業等形式,廣開就業渠道,提高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就業率。
(三)提供免費享受的服務項目
與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簽訂了“人事協議”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可免費享受以下服務項目:
1.到人才市場辦理一年期的求職登記;
2.一年內可參加人才市場舉辦的各類招聘現場洽談會;
3.在“云南人才網”上登載求職信息。
四、實施人事服務
(一)人事的內容。
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服務機構負責人事服務的內容包括:建立人事關系、人事檔案管理、保留原有身份、工齡計算、檔案工資調整、職稱評審、選拔優秀人才、黨團關系管理、工作調整、戶口遷移、出國政審、檔案材料證明、計劃生育、代辦各種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人才派遣一條龍服務”、各類人事政策、人事爭議仲裁咨詢;其他與人事關系有關的事項。
(二)人事制度管理。
1.人事人員的人事關系、人事檔案及其他涉及人事關系和人事檔案管理的相關服務內容,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服務機構在省人才服務機構的管理和指導下,實行集中、規范、分級劃片、統一的社會化管理和系列化服務。
2.實施人事,由政府安置部門、人事部門人才服務機構按人事管理規定簽訂《委托人事協議書》。
3.建立人事關系。根據云政辦發〔2004〕149號文件規定,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在未找到工作期間,由政府安置部門將本人人事檔案轉至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并免費保管,待其找到工作后按有關規定托管。
4.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與人才服務中心簽訂《人事人員人事關系和檔案管理合同書》。人才服務機構負責管理其人事關系和黨團組織關系,提供人才市場服務和人事服務。
5.在租賃或派遣上崗的就業單位辭職、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由人才市場負責推薦新的就業崗位。
6.實行人事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在報考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由人才服務機構出具相關證明。
(三)人事期間,實現就業的有關問題的處理:
1.被錄用為公務員或錄用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憑以下手續到錄用單位所屬的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1)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的錄取通知書;
(2)人才服務機構出具的“解除人事關系證明”;
(3)轉移人事關系、人事檔案。
2.到國有企業就業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應辦理的有關手續:
(1)憑國有企業接收函,到人才服務機構辦理《調整調動通知》及人事檔案轉移手續;
(2)到委托人事單位就業的,憑人才服務機構出具的相關手續到單位報到。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用人單位與人才服務機構簽署《人事人員人事關系和檔案管理合同書》;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書》。
3.到非公經濟單位就業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應辦理的有關手續:
(1)用人單位與人才服務機構簽訂“人事協議書”;
(2)用人單位接收函;
(3)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憑人才服務機構開具的“調整調動通知”到用人單位報到;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多,以往的檢察制度沒有跟上相應的腳步,不利于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責,更不利于社會的發展,通過聘任制檢察官制度,能夠很好的解決目前面臨的一些困難。
關鍵詞:檢察院 聘任制 壓力 公務員
中國恢復檢察制度建設30多年來,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司法制度逐漸完善。過去檢察官在辦公室辦案,檢察工作十分清閑的情形已經一去不復返了。中國人口眾多,隨著普法工作的開展,人們的法制觀念越來越強烈,遇到問題和糾紛都主動的找司法部門來解決,我國司法部門的工作越來越沉重,壓力越來越大。檢察官作為法律的監督者,工作壓力也與日俱增。檢察官擔子重、壓力大,成為普遍現象,甚至有些干警因為工作壓力出現了一些心理疾病,雖然其中有身體素質、心理承受力差等因素,但更大程度上與檢察官的任務重壓力大有關。
一、檢察官壓力來源
(一)人員不足帶來的壓力。檢察院作為中國一府兩院制度的重要構成部分,檢察院部門的人數相對較少,同時部門分工多,各個部門又相對獨立,特別是基層檢察院情況更烈,例如某縣檢察院一共37人,其中反貪局8人,反瀆職侵權局5人。檢察院的主要職能部門是反貪污賄賂局和反瀆職侵權局,雖然人數進行了加強,但是因為檢察院各個部門相對獨立性,在真正行處理職務犯罪的時候常出現人手短缺的情況,不僅辦案時人數短缺,在尋找線索、加強監督時也大大的不夠,一個縣四五十萬人口,人數眾多的部門和官員僅僅依靠十多人監督,監督效果不高。
(二)知識更新帶來的壓力。檢察院每個部門人數相對較少,工作中經常遇到輪崗①、工作調動等情況,檢察院部門之間的調動可以全面的檢察官深刻了解各部門的工作內涵,也可以提高辦案能力和完善對案件的掌握程度,還能很好的預防權利的集中滋生腐敗。但每換一個崗位或者職位,工作方法和工作環境都會與以往有很大的不同,甚至知識體系需要重新開始,無疑給檢察官帶來較重的工作壓力。特別是與法院、公安等部門之間的調動容易造成對基層情況的不了解,制定的政策容易脫離實際,與百姓的生活體驗出現偏差,致使社會資源被浪費。
二、聘用制檢察官制度的施行
(一)實施聘用制檢察官制度的意義
1. 聘用制檢察官制度既能夠緩解職業壓力又能提高檢察官的服務水平。檢察官與普通公務員,都被我們俗稱為“鐵飯碗”,這是由于不健全的職業退出機制造成的,這種機制容易使干警固步自封,聘制檢察官可以改變以往只要不犯大錯誤就永遠不失業的思想,聘用制可以使干警上下有序。工作成績突出可以得到晉升,對工作懈怠、考評不合格可以給予辭退,甚至如果自己覺得不適合檢察官的工作也可以申請離職,并且其中的手續會大大簡化。聘用制檢察官也不會由于原來的“鐵飯碗”思想對百姓不夠熱情,在心理上總感覺是公務員是官,聘用制檢察官把傳統的公務員的身份與群眾切實放在同一條水平線上,這樣檢察官能夠切實的做到為群眾服務,才能滿足我們為社會服務的宗旨。
2. 采用聘任制檢察官制度必然會出現一些檢察官的離職問題,由于檢察官離職之后除了法律專業外很少掌握其它的職業技能,只能從事法律職業,并且大部分是律師職業。掌握一些重要案件資料的檢察官在就業上容易出現泄密的情形。部分檢察官離職之后,容易從事律師職業,雖然律師職業專業對口,但是當事人千方百計的希望律師能夠運用自己人脈關系幫助其勝訴,曾經做過檢察官的律師,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人脈關系做出違背法律程序的事情,造成司法不公。加強對離職后檢察官的就業幫助和就業監督十分的必要,即利于檢察隊伍保持純潔性,也利于優化司法環境。
3.聘任制檢察官制度可以把檢察官的養老問題并入社會保險,現有的檢察官社會保險制度采用的是與普通公務員制度同樣的公務員單獨社會保險體系,如果職業生涯中退出公務員體系,只能重新加入普通社會保險體系。重新加入社會保險體系將會花費大量的金錢,對離職的檢察官及其不公,對于工作過一定時間的資深檢察官更甚。這樣的制度也不利于公務員的流動,一些人進入檢察官隊伍之中,發現職業并不適合自己,卻由于制度原因難以退出,這樣會使檢察官隊伍整體沒有進取心。合理的制度應該讓希望進來的人進來,希望出去的人出去。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也利于檢察官在離職后與其他行業的社會保險相接軌,利用人才的流動。
(二)實施辦法
對退休的檢察官可以使用返聘制度,現行公務員制度要求男60歲,女55歲退休,如果是研究生畢業年齡一般在25—30歲,博士畢業甚至要達到30—35歲,學歷越高服務年限卻越低,由于生活條件的提高,人均壽命大大的延長,過早的退休是對優質勞動力巨大的浪費,55歲、60歲現在正是學識、經驗最頂峰的階段,有豐富的辦案技巧和辦案經驗,對案件的分析和法律的適用更加準確,對于退休后的檢察官可以采用返聘制度,即加強了檢察院的業務能力,也會對退休檢察官的生活也會帶來幫助。
作為全國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單位的本市檢察機關,結合實際積極會同本市各級法院,積極、穩妥地探索民事執行監督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規范試點,取得初步成效。去年初以來,全市檢察機關已受理涉及民事執行活動的申訴案件141件,立案審查47件,提出相關檢察建議14件,法院回復有9件案件均采納檢察機關監督意見。前不久本市召開檢察機關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研討會,對民事執行監督的現狀、制度構建、工作機制、監督手段、存在問題與對策等開展研討交流。高檢院、市人大、市高級法院、市律協、市檢察院以及法學研究機構有關負責人、專家,以及全市各級檢察院負責人等參加研討。研討活動共收到相關論文20篇。
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分為審判和執行兩個階段,在通過民事審判確認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后,就要通過民事執行來實現當事人權利。據介紹,早在2009年底,市人大常委會在頒布“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決議”時強調,全市各級檢察院應當以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影響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加大法律監督力度等等,探索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以及有關執法活動開展監督的范圍和程序。多年來本市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在開展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依法開展了相關的探索,并制定了相關制度和規范,有效推進這項探索取得積極進展。
2006年,香港居民計某通過中介向上海市民孫某購買上海一住房,并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和賠償金,隨后兩人又簽補償孫某房屋裝潢款等“補償協議”。幾天后計某認為另行補償協議是逃稅行為,通知中介終止成交,并稱孫某可將房屋出售他人,孫某卻仍要計某履約。超過期限后孫某解除合同,并要計某承擔全部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因未能聯系到計某法院缺席審判支持孫某的訴求,訴訟進入執行階段。市檢察一分院收到計某申訴,經審查后認為法院訴訟程序無明顯錯誤,但判決確認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明顯高于孫某的實際損失,計某的申訴理由可予部分支持,而且雙方都有盡快解決糾紛及對賠償數額進行磋商的意愿。檢察官與執行法官取得聯系,根據擬定的“和解執行銜接”工作預案,為當事人雙方提供對話平臺,最終雙方對賠償數額取得共識。圓滿化解了這一多年的紛爭。
一、體檢內容及標準
(一)體檢對象:市區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移交區各鎮街村社管理的企業退休人員(含支援外地建設退休回杭定居人員、鐵路系統退休人員),以及其他參加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
(二)體檢項目:內科常規、外科常規、眼科常規、耳鼻喉科常規、胸片、心電圖、B超(肝、膽、脾、胰、雙腎)、婦科檢查(宮頸刮片)、血常規、尿常規、大便OB、乙肝表面抗原、生化六項[血糖、膽固醇、甘油三脂、肝功能(ALT)、尿酸、肌酐]、腫瘤標志物(AFP、CEA)。
(三)費用標準:本次健康體檢項目費用標準為每人200元。體檢費用由市財政承擔。
二、職責分工
(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區企業退休人員健康體檢方案的制訂、實施工作;承擔區企業退休人員健康體檢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統一印制健康體檢券并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與各成員單位共同做好健康體檢的宣傳引導、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經費結算、情況收集等工作;負責全區體檢工作情況報告制度,及時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區領導小組報告體檢實施情況和體檢進度,確保體檢工作有序開展。
(二)區衛生局:負責做好各承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資格標準和工作規范的審查驗收工作;指導建立體檢組長領導下的主檢醫生負責制、體檢預約和退休人員健康檔案管理等制度,并組織對主檢醫生進行統一培訓;成立體檢工作專家指導小組,完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上級醫院的聯動機制,加強對體檢工作質量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建立科學動態健康檔案管理機制;組建醫療服務專家組,在全區各鎮街、社區開展“健康人生、幸福生活”醫療咨詢服務進社區專項活動。
(三)區財政局:負責落實好健康體檢費用;做好各承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健康體檢費用結算;加強對體檢經費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四)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管理的企業退休人員健康體檢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宣傳發動工作;根據本轄區的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體檢券的申領、發放和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會同承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共同完善和規范體檢流程,落實人性化服務舉措,對參加體檢確有困難的高齡、孤寡、獨居、病殘以及無子女雙老戶等老人,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建立健康體檢情況報告制度,每月28日(雙休日順延)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單位體檢工作進展情況,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并做好體檢結束后的書面總結工作。
三、實施辦法
(一)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健康體檢的承檢單位為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時間從2012年7月中旬開始,至2013年6月30日結束,分期分批進行。
(二)企業退休人員憑體檢券參加體檢,承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實際收取的體檢券為憑證結算費用。
(三)由各鎮街、村社會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制定企業退休人員健康體檢計劃,組織發放體檢券,各村社按照規定時間組織企業退休人員到指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參加健康體檢。
(四)企業退休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市民卡)、體檢券按規定時間參加村社統一組織的體檢。已移交我區管理但常年居住在市以外的企業退休人員,經聯系確定無法到杭參加體檢的,可就近在常住地所在醫院體檢,憑體檢原始發票到人事檔案所在鎮街勞動保障管理站報銷。超過200元標準部分由個人自負。
(五)實施健康咨詢服務進社區專項活動。本次健康體檢工作結束后,區人社局和區衛生局將組織醫療服務專家組在全區范圍內開展“健康人生、幸福生活”醫療咨詢服務進社區專項活動。
四、工作步驟及要求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2年6月下旬前)。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區人社局要制訂工作方案,明確體檢券管理使用辦法,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牽頭區衛生局、鎮街、承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勞動保障站等單位共同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區衛生局要明確具體職能科室和責任人,做好對各承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準備工作落實情況的檢查。各鎮街要按照市、區統一部署,認真制訂工作方案,深入村社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區委宣傳部要協助做好相關宣傳報道工作。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2年7月—2013年5月)。各鎮街要結合實際,充分考慮天氣狀況、老年人生理特點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容檢率等因素,科學合理安排,確保安全有序地推進體檢工作。區人社局、衛生局要加強指導、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體檢工作質量。
(三)總結分析階段(2013年6月)。各鎮街做好體檢工作的分析、總結,建立和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健康檔案,組織進行對企業退休人員健康狀況的研究和分析,落實后續治療和跟蹤服務措施。同時,認真聽取退休人員的意見,綜合評估體檢組織工作并完成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