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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轉讓協議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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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轉讓協議

    第1篇:商標轉讓協議范文

    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充分平等協商,現就甲方所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第( )號使用于( )上的注冊商標的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二條 甲方自愿將其所有的本協議第一條所述的注冊商標無償轉讓給乙方所有,乙方作為受讓人應當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 )日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元,支付方式為( )。

    第三條 甲方保證此協議簽訂時,任何第三人無權就此注冊商標主張權利,該注冊商標上不存在有任何妨礙乙方作為注冊商標受讓人權利行使的障礙。

    第四條 雙方應當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共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注冊商標轉讓申請。雙方約定轉讓此注冊商標之一切申請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負有積極協助辦理之義務。

    第五條 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此注冊商標的轉讓申請后,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之日起,乙方成為此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享有作為此注冊商標所有人所應當享有的一切權益,并承擔所應當承擔之一切法律義務。

    第六條 乙方保證此注冊商標轉讓完成后,使用該注冊商標所提供服務的質量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并維護商標的聲譽。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八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當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第2篇:商標轉讓協議范文

    商標權受讓方(乙方): 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的商標名稱: _____________.

    二,商標圖樣: (貼商標圖樣,并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注冊號: _____________;國別: _____________.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 _____________.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_____________.

    六,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商標的注冊所有人.

    在本合同簽訂前,該商標曾與 簽訂過非獨占(或獨占)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本商標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原與 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轉由受讓方為合同當事人,原合同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所有權轉讓事宜由轉讓方通告_____________方.

    七,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 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 _____________.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 (可在下列項目中作出選擇).

    1.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___

    2.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___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屬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的,商標權轉讓的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轉讓方將在本合同期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

    由 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____方承擔.

    十一,商品質量的保證

    商標權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質量不低于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制造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可另外簽訂技術轉讓合同);還可提供商品說明書,商品包裝,商品維修法,在必要時還應提供經常購買該商品的客戶名單.

    屬非永久性轉讓的,轉讓方可以監督受讓方的生產,并有權檢查受讓方生產情況和產品質量.

    十二,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受讓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轉讓方為轉讓該商標而一同提供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十三,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十四,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按轉讓的權限計算共____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

    3.付款時間: _____________.

    十五,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規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的,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

    3.其他: _____________.

    十七,其他條款或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

    第3篇:商標轉讓協議范文

    乙方:

    一、甲方同意將注冊在第 類上的 商標(注冊號為 )以共計 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方。

    二、甲乙雙方應同時在轉讓申請書上蓋章。雙方立即同時向商標局申請轉讓手續。

    三、雙方在簽署本協議書的同時乙方支付甲方轉讓費 元人民幣。

    四、以上 件商標轉讓申請費用由乙方支付。

    五、該商標轉讓后,甲方不能使用帶有 商標的產品。

    六、如果以上 注冊商標的轉讓申請被商標局駁回,甲方應退還乙方已支付的轉讓費 元人民幣。

    七、甲方和乙方保證遵守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如有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4篇:商標轉讓協議范文

    案情:A公司原系“貴妃”注冊商標持有人,“貴妃”二字為橫排藝術體,該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核定在第30類商品中使用,注冊有效期自1995年2月28日至2005年2月27日。2002年1月12日,A公司與B公司達成協議,主要內容為:A公司同意將“貴妃”注冊商標轉讓給B公司,并授權B公司對于侵犯“貴妃”注冊商標的行為申請有關部門進行行政或司法處理。協議簽訂后,B公司即在其生產、銷售的以醋為主要成份的產品上使用該商標,使用方式為縱排印刷體。之后,雙方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2002年9月7日,國家商標局核準了上述轉讓申請,并予以公告。2003年1月9日,B公司生產的“貴妃”醋被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推介為“消費者信賴的知名品牌”,并被授予榮譽證書。2002年4月,C公司開始在其生產、銷售的以醋為主要成份的商品上使用“某貴妃”商標,其中“貴妃”二字為印刷體豎排。2002年9月底,B公司以C公司擅自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其“貴妃”注冊商標極為近似的“某貴妃”商標并銷售的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另查明,B公司與C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銷售渠道完全相同,均被置于同種商品的位置進行銷售,且主要配方、醋酸度、功能用途、食用方法等也基本相同。

    再查明,2003年6月3日國家商標局作出商標案(2003)60號批復,內容為:“含醋飲料”應為一種添加了醋成分的不含酒精的飲料,屬于國際分類表第32類第2組“不含酒精飲料”,與國際分類第30類第15組“醋”商品不類似。

    筆者認為,本案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問題:

    一、注冊商標轉讓公告前受讓人的法律地位。

    即B公司對轉讓協議簽訂后注冊商標核準轉讓公告前的侵權行為,是否具有單獨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B公司在注冊商標轉讓協議簽訂后至核準轉讓公告前,是否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或利害關系人?這得從注冊商標轉讓公告的性質進行分析。眾所周知,我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生,是基于申請人的申請與國家商標局的核準授權,只要國家商標局予以核準注冊,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內,則權利人的權利存在,權利人可以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權利,包括轉讓權。也就是說,只要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轉讓協議是其雙方真實意思反映并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則轉讓協議有效,這是受讓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和事實基礎。雖然,我國商標法規定,轉讓人與受讓人應共同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并經核準公告后,受讓人方可享有商標專用權。但是,注冊商標轉讓公告本身并不產生權利,它是對商標專用權到底是由轉讓人享有還是由受讓人享有所進行的確認,是為了防止注冊商標主體混亂所進行的公示與澄清,它所保護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商標專用權轉讓過程中與第三人有關的利益有哪些呢?從權利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內容分析,我們可以得知:商標專用權包括權利人自己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以及禁止他人使用等方面的內容。在這里,與第三人有關的權益顯然是“許可他人使用”及“禁止他人使用”,“權利人自己使用”與第三人利益無關。也就是說,商標轉讓協議的性質及內容其實已涵蓋了商標許可使用法律關系,協議一經生效,受讓人便取得了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因此,受讓人當然是與注冊商標有關的“利害關系人”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被許可使用人因使用許可的類型不同而享有不同的訴訟地位。進一步分析受讓人通過轉讓協議取得的許可使用類型來決定其訴訟地位,要看轉讓協議的內容:如果協議明確約定轉讓人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不能繼續使用該注冊商標的,那么受讓人就取得對該注冊商標的惟一使用、收益權,其法律地位與獨占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地位類似;如果協議沒有明確約定轉讓人不可使用該注冊商標的,那么在核準轉讓公告前轉讓人作為商標權人仍可使用該注冊商標,受讓人享有的權利內容與排他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的權利內容類似,其有權選擇與轉讓人一道共同訴訟,也可以在轉讓人明示放棄訴訟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本案中,B公司與A公司達成商標轉讓協議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其協議已生效,B公司因此取得了“貴妃”商標使用權。由于協議沒有明確規定轉讓人不可使用該商標,故B公司的訴訟地位的性質類似排他使用被許可人,在A公司明確授權下,可以以自己名義提起民事侵權訴訟,B公司的原告主體資格是適格的。

    二、注冊商標的非正當使用與商標保護的關系。

    即B公司是否非正當使用了自己的注冊商標?如果構成非正當使用是否影響對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1)關于B公司是否非正當使用注冊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對注冊商標的非正當使用包括四種情況:(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涉及與本案有關的非正當使用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是否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二是是否改變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第一個問題比較好確定,一般而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是指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行為。以文字作為商標注冊的,注冊什么字型其專用權僅僅限于這種字型,如注冊的是簡(繁)體字,而實際使用繁(簡)體字,或注冊的宋(隸)體字,而實際使用隸(宋)體字等,都視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2.本案中,B公司注冊的“貴妃”商標為橫排藝術體,而其在商標上使用的為縱排印刷體,其行為顯然屬于自行改變了注冊商標。對第二個問題,由于B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類別為第30類,而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為一種新型產品,這種新型產品并無相對統一的名稱,在國際分類表中也無規定,最主要的是B公司使用時相關的權威機構尚未作出統一認定(B公司2002年開始使用,而國家商標局的60號批復在2003年)。因此,無疑給判斷其使用的正當性增加了一定難度。但是,我們可以從《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以下簡稱《尼斯協定》)的有關規定來進行分析。根據《尼斯協定》,國際分類表中沒有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可以不受國際分類法的限制,暫列在某個分類之下作為“分項”存在。同時,還指明了分類基本原則:“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組成的原材料分類時,如果是由幾種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進行分類”3.本案B公司的商品以醋為主要成份,而國際分類表中與醋有關的產品都包涵在第30類,包括醋、啤酒醋、醋精等。故B公司在未有權威機構明確認定的情況下在其以醋為主要成份的產品上使用第30類注冊商標并無不當。

    (2)關于B公司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否影響對其注冊商標權的保護。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等非正當使用行為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由此可見,注冊商標權人對注冊商標的使用是否正當,是行政主管機關行使管理的一種權限,只要注冊商標未被撤銷,則并不影響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以及對侵權人侵權行為的認定。這正是注冊商標專用權“禁”與“行”的不一致性的表現。本案B公司雖有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使用行為,但其注冊商標權依然存在,并不影響其對他人侵權行為的制止。

    三、同一或類似商品的判斷標準。

    一般來講,在商標侵權判定中對同一或類似商品進行比較前,應首先確定注冊商標所核準使用的商品或范疇,其次確定被控侵權商標或標識所使用的商品,然后再將二者按一定的原則進行比對。由于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時往往不局限于一種商品,而是在一類或多類商品上同時注冊,因此,應針對個案的情況,選擇與被控侵權行為相同或相關的注冊商品種類進行比較。如果商標專用權人自己也生產銷售了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商品類別中的商品,且該商品與被控侵權行為的商品密切相關,那么,也可直接對兩者生產銷售的商品進行同一或類似比對。

    確定判斷同一或類似商品的標準,是對兩種商品進行比對的關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確立了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主要評判標準和參考標準。

    第一,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是判斷相同或類似商品的主要評判標準。“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雖然,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消費者難以界定,但以他們的觀點看問題,是要求法官只能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以普通消費者的觀點來認定商標的近似性問題。“如果以某一領域專業人士的眼光和水準來審視、評判涉案商品是否構成相同或者類似,顯然是不顧客觀實際,盲目拔高評判標準,會給商標侵權者可乘之機以損害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利益”4.“一般認知”是指對商品的通常認知和一般交易觀念,它源于一般生活常識和消費習慣,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不要求消費者作細致的、施以特別注意力的區分。

    第二,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是判斷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客觀標準。由于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具有明顯的主觀色彩,為縮小這一“模糊區”,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司法實踐,對類似商品的判定確立了相對客觀的標準。根據該標準,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的,一般認定為類似商品。當然,在根據功能、用途等五要素進行判斷時,仍然要以是否造成“混淆”為總的指導原則,并且不要求五要素全部俱全。同時,商品的原料、生產企業等因素,能夠明顯表明商品的來源,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也不應認定為類似商品。

    第三,《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是判斷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參考標準。一般地說,分類表和區分表最主要的功能是注冊和管理用,是在商標注冊時劃分類別,方便注冊審查與商標行政管理,與商品類似不盡一致。《商標法條約》5第九條第(2)項也明確規定:[屬于同一類別或屬于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a)商品或服務不一定因商標主管機關在其任何注冊或公告中將它們列在《尼斯分類》的同一類別之下而視為類似。(b)商品或服務不一定因商標主管機關在任何注冊或公告中將它們列在《尼斯分類》的不同類別之下而視為不類似。所以在判斷商品是否類似時,不能以此作為依據,僅可以作為判斷商品類似的參考。由此可見,無論是商標國際條約還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對分類表和區分表在商標侵權中的作用都是一致認識,即只能是參考標準,而不是評判的依據。

    本案中,C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由制造醋產品的企業生產,主要成份是醋,并與第30類的醋產品置于同種商品的位置進行銷售,雖然國家商標局于2003年作出過“含醋飲料”屬于第32類的批復,但該批復對“含醋飲料”的定義為“一種添加了醋成分的不含酒精的飲料”,并未明確“醋”為該飲料的主要成份,因此,不能據此就認為C公司生產銷售的以醋為主要成份的產品屬于該批復中的“含醋飲料”。同時,如前所述,“B公司在未有權威機構明確認定的情況下在其以醋為主要成份的產品上使用第30類注冊商標并無不當”6,故本案也可對B公司與C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直接進行比對。而根據查明的事實,B公司與C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銷售渠道完全相同,均被置于同種商品的位置進行銷售,且主要配方、醋酸度、功能用途、食用方法等也基本相同,無論是直接消費涉案兩種商品的相關公眾,還是與營銷有密切關系的經營者,均認為兩者屬于同種商品,相互間存在特定聯系,難以對其區分。故應認定為同一或類似商品。

    四、近似商標或標識的認定。

    近似商標或標識的認定,是商標侵權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只有同時具備“商標或標識構成近似”和“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兩個條件,侵權才能成立。所謂近似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7.判斷近似商標或標識,以“是否易造成普通消費者的誤認”8為標準。具體方法為:1) 以普通消費者的立場、觀點來認定;2) 采用隔離觀察、整體觀察和要部觀察的比較方法9;3)兼顧注冊商標的知名度。本案中,“貴妃”注冊商標是純文字商標,雖為橫排藝術體,但縱排印刷體與其在發音、含義等要素方面完全相同,C公司在“某貴妃”上對“貴妃”二字的突出使用,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以為“某貴妃”與B公司的“貴妃”醋之間有著某種特定的聯系,從而對其決定是否購買產生影響。故應認定為近似標識。

    通過以上分析,特別是通過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后,相信不難得出C公司已構成對B公司注冊商標權的侵權行為的結論了。

    注:

    1見鄭成思《知識產權論》第292~293頁。

    2 見法律教育網之“商標常識”。

    3 見《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一般說明”第(四)項。

    4 見法律教育網《一起商標糾紛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5 見火焰山法律網“國際條約慣例”之知識產權類。

    6 見本文“二”大點(1)小類。

    7 見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九條第二款。

    第5篇:商標轉讓協議范文

    唯冠公司(以下簡稱唯冠)與蘋果公司(以下簡稱蘋果)就iPad商標之爭的消息一經爆出,記者的長槍短炮、律師的各方觀點、學者的法律探究就從未間斷。微博也充分發揮了其作用,實時可以看到來自各方的聲音。 在平板電腦市場高踞寶座,至今所向披靡的蘋果公司,或許從未想過會在中國因為商標問題而放慢腳步,甚至“割肉放血”,更沒有想到,一家負債累累,日薄西山的企業,竟然如此難纏。 部分業內人士表示,應該讓這些國際大企業吃點苦頭,否則永遠不拿中國法律,尤其是知識產權法律當回事。也有人說,這是蘋果自己挖的坑,前期相關工作不到位,就別怪別人咬住不放。是的,這些說法或許都是對的,但蘋果與唯冠此次的商標之爭,無疑是為國內外企業上演了一場生動的拉力賽,聰明的企業或許從中會有所領悟。 唯冠的前世今生此次商標之爭能夠造成如此大范圍的影響,一部分原因來自蘋果公司的受關注度。但很多人不知道,蘋果的對手唯冠集團也曾是行業的佼佼者。 唯冠曾貴為全球四大顯示器生產商之一,唯冠國際(0334.HK)為唯冠集團旗下上市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是唯冠國際在中國大陸的研發、生產基地。2000年,唯冠國際旗下唯冠臺北公司在多個國家與地區注冊了iPad商標,2001年,深圳唯冠又在中國內地注冊了iPad商標。2009年,唯冠國際的虧損達到29億港元。2010年8月2日,唯冠集團創始人楊榮山宣布破產。至2012年6月,唯冠國際也將完成退市。 據了解,唯冠生產的iPAD是“互聯網個人接入設備”,是Internet Personal Access Device的首字母縮寫。唯冠在與蘋果的iPad商標爭奪展開后的新聞會上說,唯冠在iPAD計算機上投入了3000萬美元的成本,從1998年到2009年,該公司總共生產了1萬至2萬臺。雖然從唯冠當年的廣告宣傳上可以看出,其與蘋果平板電腦完全不同,但相同之處卻是,唯冠也曾鐘愛“i”打頭的商標,很多產品選擇了以“i”開頭作為商標,如iPDA、iUVD、iNOCE、iWEB等。 唯冠與蘋果商標之爭的起因源于2009年。在2009年底,以中國銀行、民生銀行等8家銀行為代表的唯冠科技債權人會議決定唯冠公司不破產,對其進行債務重組。為了盡可能獲得更大的利益,八家銀行查封了唯冠公司的資產,其中也就包括“iPad”的商標權,從而引發了今天不可開交的爭議。 “錯誤”的開始 2009年12月,一家名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的英國公司與唯冠控股、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達成轉讓協議,以3.5萬英鎊的價格購買了唯冠擁有的“iPad”商標權。在轉讓后不久,2010年4月7日,英國IP公司以10英鎊的價格,將協議項下的商標權利全部轉讓給了美國蘋果公司。 2009年底,以8大銀行為代表組成的債權人會議決定對唯冠進行債務重組,和君創業公司擔任了唯冠科技的債務重組顧問,2010年,和君創業推動唯冠的8家債權銀行聯合起來向蘋果公司索償100億元人民幣。 由于認為深圳唯冠拒不履行其轉讓涉案商標的義務,2010年,蘋果公司聯合IP公司將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iPad商標的專用權歸原告所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400萬元。深圳市中級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此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開庭審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蘋果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并由蘋果方承擔案件受理費4.56萬元人民幣。 在蘋果訴訟請求被駁回后,唯冠開始進行反擊。2011年12月,唯冠公司律師肖才元表示,唯冠公司已開始在廣東地區對蘋果授權經銷商提訟,要求蘋果經銷商停止侵權――停止使用iPad商標。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別受理案件。最終,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蘋果“iPad”商標侵權的判決,蘋果公司一審敗訴。 問題好似一團麻 蘋果在一審敗訴后,于2012年1月5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2年2月14日,蘋果公告稱香港法律對其支持。2011年6月2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的判決認為,iPad商標對蘋果來說至關重要,一旦失去將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而對唯冠來講卻不會如此。有鑒于唯冠集團的經營狀況,香港高等法院認定唯冠的行為是針對蘋果的“陰謀”,醉翁之意不在酒,旨在“將現有的情況轉化為其商機”。 蘋果公司在其官方聲明中表示:“多年前,我們購買了唯冠公司在全球十個不同國家的iPad商標權,唯冠拒絕承認和履行涉及中國大陸部分的協議。香港法院已支持蘋果,我們在中國大陸的訴訟仍在進行中。除此之外,對于其他問題,蘋果一律“不予評論”。 2012年2月17日,唯冠方面召開新聞會否認蘋果公告,并稱將在海外發起針對蘋果的相關訴訟。同日,順電惠州家華店成為第一家被法院判定敗訴的蘋果經銷商。惠州法院判定順電停止侵權,其中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也被要求立即停止侵權。但由于被告方提出上訴,該判決尚未生效。 2012年2月20日,在iPad商標權二審之前,蘋果變更了此案律師事務所。 2012年2月22日,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蘋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有關侵害商標權的案件在上海浦東新區法院開庭。此次的被告――蘋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蘋果在上海的經銷商,擁有蘋果在上海的所有直營店。而蘋果在內地市場的總經銷商是蘋果電腦商貿(上海)有限公司,此案并沒有涉及。法院并未當庭宣判,也未說明下次開庭時間。蘋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與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蘋果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兩家不同的公司,對前者的訴訟主要是要求蘋果直營店停止侵權,而對后者則主要要求蘋果經銷商停止侵權。也就是說,一旦廣東惠州法院判蘋果方敗訴,才會真正沖擊iPad在整個中國市場的銷售。 2012年2月29日,iPad商標確權訴訟終審,法庭當天并未宣判。 焦灼狀態中 在四年才有一次的2月29日,iPad商標權糾紛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在歷時5個多小時的庭審中,上訴方蘋果公司、英國IP公司與被上訴方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間展開激烈交鋒,雙方律師唇槍舌劍,寸步不讓。庭審至下午5時許結束,訴訟雙方人均當庭表示,需要請示原被告雙方才能決定是否接受法庭調解。 蘋果公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深圳唯冠是涉案合同的當事人,英國IP公司已經與唯冠集團達成了商標全球轉讓交易,而涉案的iPad商標的轉讓行為是本次交易的一部分。“本案的糾紛其實是源自再簡單不過的事實,唯冠的行為帶有財務利益驅動的陰謀味道。”對于蘋果公司的上訴,深圳唯冠稱,“蘋果一直在強調唯冠集團,這是在混淆交易主體的概念。本案買賣的背景是蘋果精心組織了一個律師團來購買商標,但他們找錯了對象。轉讓協議是IP公司與臺灣唯冠所簽,蘋果犯了低級錯誤。” 深圳唯冠有無參與商標轉讓一直是雙方爭議的焦點,而對此,蘋果與唯冠也是各執一詞。蘋果提交了一份英國唯冠公司職員Tim Lo(盧嘉豪)在香港法院的證詞,證明英國唯冠將iPad商標轉讓談判移交深圳唯冠。蘋果稱,在盧嘉豪的心目中,唯冠集團的總部就是在深圳。后來,與IP公司洽談的HUIYUAN(袁輝)、麥世宏都是深圳唯冠的人員。蘋果還提交了一份深圳唯冠就商標轉讓事宜簽訂的一個簽呈函,落款是董事長楊榮山,主旨是iPad商標購買事宜。這證明深圳唯冠對轉讓商標一事是知情的。 而深圳唯冠的回應稱,自始至終,深圳唯冠沒有與IP公司簽訂商標轉讓協議。袁輝是深圳唯冠的工作人員,袁輝參與臺灣唯冠與IP公司的前期溝通,是因為他的英文比較好,作為關聯公司的員工去幫助臺灣唯冠。他本人的身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代表的是誰。深圳唯冠稱,2009年的轉讓協議是由IP公司與臺灣唯冠簽訂的。“如果是深圳唯冠要轉讓,為什么不直接把深圳唯冠的名字寫上去?” 而在商標轉讓過程中的郵件往來,此次成為了蘋果的證據之一,蘋果公司稱,在IP公司與深圳唯冠YUAN HUI(袁輝)有幾十封往來郵件。YUAN HUI(袁輝)所使用的郵箱是深圳唯冠的企業郵箱。YUAN HUI(袁輝)也以唯冠集團的口氣來與其商談。這有理由讓人相信YUAN HUI(袁輝)是代表深圳總部的唯冠集團來洽談商標業務的。 唯冠對此自然是不認同的,同時也提交了一封郵件,以此來反駁蘋果。在2009年11月10日的一封郵件,上面注明:“我方(IP)律師已經準備了一份簡單的協議”、“請由唯冠的授權人簽署”。深圳唯冠認為,這說明協議是IP公司準備的,IP公司明確要求以書面協議為準。 蘋果不接“橄欖枝” 在3月初,本刊截稿前獲知唯冠律師團在發給蘋果律師團的邀請函中稱,“蘋果唯冠商標之爭,已遠遠超出個案的影響,對于我國知識產權執法尺度、保護力度均是一次考驗或挑戰。”“唯冠公司希望能夠盡快與貴方和解。貴方欲正視此前的做法、提出確實可行的和解方案,本律師深知,均需十分的勇氣方可。” 唯冠律師團還就此次“會晤”提出四個議題,分別是“1、深圳唯冠是否與蘋果一方存在商標轉讓合同;2、蘋果與臺灣唯冠之間的商標轉讓合同,是否對深圳唯冠有約束力;3、蘋果‘若得不到iPad商標將損害消費者利益’之說,是否能成立;4、蘋果是否應當自覺停止使用‘iPad’商標。” 而據了解,深圳唯冠律師此前表示,如果蘋果不提出調解,唯冠也不會主動提出調解,因為唯冠會贏得這場訴訟。但唯冠仍在積極運作,創造和解的可能。但此次唯冠拋出的橄欖枝蘋果似乎并不買賬。蘋果律師團張曉民律師對此表示,不會參加這種自我炒作的活動,會按照法律程序走下去。 飄忽的新iPad 3月8日,蘋果公司了新款iPad,盡管一些權威人士預測,這款設備將會被命名為iPad 3或iPad HD,但蘋果公司偏偏不如君愿,卻也沒有像iPhone 4s那樣,給出一個出乎意料的名字,只是簡單地稱其為“新iPad”。 蘋果并沒有對此作出具體解釋。該公司負責全球產品營銷的高級副總裁席勒(Phil Schiller)只是說,蘋果沒有沿用以往的做法,因為我們不希望我們的產品是可以預測的。 舊金山品牌咨詢公司Brandadvisors創始人兼總裁拉沙爾(Charles Rashall)說,這確實有點讓人摸不著頭腦,當你推出一款升級的新產品時,命名是一種讓新產品與其他產品區別開來的方式,而這個名字傳遞的信息是蘋果公司在后退。 蘋果此意為何,是否因與唯冠就iPad商標之爭塵埃未定,而又未對下一步考慮周全,因此不得已選擇了“中庸之道”,還是其另有打算。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常務副所長袁真富認為,我覺得與ipad商標問題沒有什么直接的關系。因為涉嫌侵權的是ipad,而不是ipad的后綴3或者其他符號。因此,要回避侵權,也是回避ipad,而不是回避其后綴。

    唯冠公司(以下簡稱唯冠)與蘋果公司(以下簡稱蘋果)就iPad商標之爭的消息一經爆出,記者的長槍短炮、律師的各方觀點、學者的法律探究就從未間斷。微博也充分發揮了其作用,實時可以看到來自各方的聲音。 在平板電腦市場高踞寶座,至今所向披靡的蘋果公司,或許從未想過會在中國因為商標問題而放慢腳步,甚至“割肉放血”,更沒有想到,一家負債累累,日薄西山的企業,竟然如此難纏。 部分業內人士表示,應該讓這些國際大企業吃點苦頭,否則永遠不拿中國法律,尤其是知識產權法律當回事。也有人說,這是蘋果自己挖的坑,前期相關工作不到位,就別怪別人咬住不放。是的,這些說法或許都是對的,但蘋果與唯冠此次的商標之爭,無疑是為國內外企業上演了一場生動的拉力賽,聰明的企業或許從中會有所領悟。 唯冠的前世今生此次商標之爭能夠造成如此大范圍的影響,一部分原因來自蘋果公司的受關注度。但很多人不知道,蘋果的對手唯冠集團也曾是行業的佼佼者。 唯冠曾貴為全球四大顯示器生產商之一,唯冠國際(0334.HK)為唯冠集團旗下上市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是唯冠國際在中國大陸的研發、生產基地。2000年,唯冠國際旗下唯冠臺北公司在多個國家與地區注冊了iPad商標,2001年,深圳唯冠又在中國內地注冊了iPad商標。2009年,唯冠國際的虧損達到29億港元。2010年8月2日,唯冠集團創始人楊榮山宣布破產。至2012年6月,唯冠國際也將完成退市。 據了解,唯冠生產的iPAD是“互聯網個人接入設備”,是Internet Personal Access Device的首字母縮寫。唯冠在與蘋果的iPad商標爭奪展開后的新聞會上說,唯冠在iPAD計算機上投入了3000萬美元的成本,從1998年到2009年,該公司總共生產了1萬至2萬臺。雖然從唯冠當年的廣告宣傳上可以看出,其與蘋果平板電腦完全不同,但相同之處卻是,唯冠也曾鐘愛“i”打頭的商標,很多產品選擇了以“i”開頭作為商標,如iPDA、iUVD、iNOCE、iWEB等。 唯冠與蘋果商標之爭的起因源于2009年。在2009年底,以中國銀行、民生銀行等8家銀行為代表的唯冠科技債權人會議決定唯冠公司不破產,對其進行債務重組。為了盡可能獲得更大的利益,八家銀行查封了唯冠公司的資產,其中也就包括“iPad”的商標權,從而引發了今天不可開交的爭議。 “錯誤”的開始 2009年12月,一家名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的英國公司與唯冠控股、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達成轉讓協議,以3.5萬英鎊的價格購買了唯冠擁有的“iPad”商標權。在轉讓后不久,2010年4月7日,英國IP公司以10英鎊的價格,將協議項下的商標權利全部轉讓給了美國蘋果公司。 2009年底,以8大銀行為代表組成的債權人會議決定對唯冠進行債務重組,和君創業公司擔任了唯冠科技的債務重組顧問,2010年,和君創業推動唯冠的8家債權銀行聯合起來向蘋果公司索償100億元人民幣。 由于認為深圳唯冠拒不履行其轉讓涉案商標的義務,2010年,蘋果公司聯合IP公司將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iPad商標的專用權歸原告所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400萬元。深圳市中級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此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開庭審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蘋果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并由蘋果方承擔案件受理費4.56萬元人民幣。 在蘋果訴訟請求被駁回后,唯冠開始進行反擊。2011年12月,唯冠公司律師肖才元表示,唯冠公司已開始在廣東地區對蘋果授權經銷商提訟,要求蘋果經銷商停止侵權――停止使用iPad商標。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別受理案件。最終,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蘋果“iPad”商標侵權的判決,蘋果公司一審敗訴。 問題好似一團麻 蘋果在一審敗訴后,于2012年1月5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2年2月14日,蘋果公告稱香港法律對其支持。2011年6月2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的判決認為,iPad商標對蘋果來說至關重要,一旦失去將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而對唯冠來講卻不會如此。有鑒于唯冠集團的經營狀況,香港高等法院認定唯冠的行為是針對蘋果的“陰謀”,醉翁之意不在酒,旨在“將現有的情況轉化為其商機”。 蘋果公司在其官方聲明中表示:“多年前,我們購買了唯冠公司在全球十個不同國家的iPad商標權,唯冠拒絕承認和履行涉及中國大陸部分的協議。香港法院已支持蘋果,我們在中國大陸的訴訟仍在進行中。除此之外,對于其他問題,蘋果一律“不予評論”。 2012年2月17日,唯冠方面召開新聞會否認蘋果公告,并稱將在海外發起針對蘋果的相關訴訟。同日,順電惠州家華店成為第一家被法院判定敗訴的蘋果經銷商。惠州法院判定順電停止侵權,其中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也被要求立即停止侵權。但由于被告方提出上訴,該判決尚未生效。 2012年2月20日,在iPad商標權二審之前,蘋果變更了此案律師事務所。 2012年2月22日,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蘋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有關侵害商標權的案件在上海浦東新區法院開庭。此次的被告――蘋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蘋果在上海的經銷商,擁有蘋果在上海的所有直營店。而蘋果在內地市場的總經銷商是蘋果電腦商貿(上海)有限公司,此案并沒有涉及。法院并未當庭宣判,也未說明下次開庭時間。蘋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與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是蘋果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兩家不同的公司,對前者的訴訟主要是要求蘋果直營店停止侵權,而對后者則主要要求蘋果經銷商停止侵權。也就是說,一旦廣東惠州法院判蘋果方敗訴,才會真正沖擊iPad在整個中國市場的銷售。 2012年2月29日,iPad商標確權訴訟終審,法庭當天并未宣判。 焦灼狀態中 在四年才有一次的2月29日,iPad商標權糾紛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在歷時5個多小時的庭審中,上訴方蘋果公司、英國IP公司與被上訴方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間展開激烈交鋒,雙方律師唇槍舌劍,寸步不讓。庭審至下午5時許結束,訴訟雙方人均當庭表示,需要請示原被告雙方才能決定是否接受法庭調解。 蘋果公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深圳唯冠是涉案合同的當事人,英國IP公司已經與唯冠集團達成了商標全球轉讓交易,而涉案的iPad商標的轉讓行為是本次交易的一部分。“本案的糾紛其實是源自再簡單不過的事實,唯冠的行為帶有財務利益驅動的陰謀味道。”對于蘋果公司的上訴,深圳唯冠稱,“蘋果一直在強調唯冠集團,這是在混淆交易主體的概念。本案買賣的背景是蘋果精心組織了一個律師團來購買商標,但他們找錯了對象。轉讓協議是IP公司與臺灣唯冠所簽,蘋果犯了低級錯誤。” 深圳唯冠有無參與商標轉讓一直是雙方爭議的焦點,而對此,蘋果與唯冠也是各執一詞。蘋果提交了一份英國唯冠公司職員Tim Lo(盧嘉豪)在香港法院的證詞,證明英國唯冠將iPad商標轉讓談判移交深圳唯冠。蘋果稱,在盧嘉豪的心目中,唯冠集團的總部就是在深圳。后來,與IP公司洽談的HUIYUAN(袁輝)、麥世宏都是深圳唯冠的人員。蘋果還提交了一份深圳唯冠就商標轉讓事宜簽訂的一個簽呈函,落款是董事長楊榮山,主旨是iPad商標購買事宜。這證明深圳唯冠對轉讓商標一事是知情的。 而深圳唯冠的回應稱,自始至終,深圳唯冠沒有與IP公司簽訂商標轉讓協議。袁輝是深圳唯冠的工作人員,袁輝參與臺灣唯冠與IP公司的前期溝通,是因為他的英文比較好,作為關聯公司的員工去幫助臺灣唯冠。他本人的身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代表的是誰。深圳唯冠稱,2009年的轉讓協議是由IP公司與臺灣唯冠簽訂的。“如果是深圳唯冠要轉讓,為什么不直接把深圳唯冠的名字寫上去?” 而在商標轉讓過程中的郵件往來,此次成為了蘋果的證據之一,蘋果公司稱,在IP公司與深圳唯冠YUAN HUI(袁輝)有幾十封往來郵件。YUAN HUI(袁輝)所使用的郵箱是深圳唯冠的企業郵箱。YUAN HUI(袁輝)也以唯冠集團的口氣來與其商談。這有理由讓人相信YUAN HUI(袁輝)是代表深圳總部的唯冠集團來洽談商標業務的。 唯冠對此自然是不認同的,同時也提交了一封郵件,以此來反駁蘋果。在2009年11月10日的一封郵件,上面注明:“我方(IP)律師已經準備了一份簡單的協議”、“請由唯冠的授權人簽署”。深圳唯冠認為,這說明協議是IP公司準備的,IP公司明確要求以書面協議為準。 蘋果不接“橄欖枝” 在3月初,本刊截稿前獲知唯冠律師團在發給蘋果律師團的邀請函中稱,“蘋果唯冠商標之爭,已遠遠超出個案的影響,對于我國知識產權執法尺度、保護力度均是一次考驗或挑戰。”“唯冠公司希望能夠盡快與貴方和解。貴方欲正視此前的做法、提出確實可行的和解方案,本律師深知,均需十分的勇氣方可。” 唯冠律師團還就此次“會晤”提出四個議題,分別是“1、深圳唯冠是否與蘋果一方存在商標轉讓合同;2、蘋果與臺灣唯冠之間的商標轉讓合同,是否對深圳唯冠有約束力;3、蘋果‘若得不到iPad商標將損害消費者利益’之說,是否能成立;4、蘋果是否應當自覺停止使用‘iPad’商標。” 而據了解,深圳唯冠律師此前表示,如果蘋果不提出調解,唯冠也不會主動提出調解,因為唯冠會贏得這場訴訟。但唯冠仍在積極運作,創造和解的可能。但此次唯冠拋出的橄欖枝蘋果似乎并不買賬。蘋果律師團張曉民律師對此表示,不會參加這種自我炒作的活動,會按照法律程序走下去。 飄忽的新iPad 3月8日,蘋果公司了新款iPad,盡管一些權威人士預測,這款設備將會被命名為iPad 3或iPad HD,但蘋果公司偏偏不如君愿,卻也沒有像iPhone 4s那樣,給出一個出乎意料的名字,只是簡單地稱其為“新iPad”。 蘋果并沒有對此作出具體解釋。該公司負責全球產品營銷的高級副總裁席勒(Phil Schiller)只是說,蘋果沒有沿用以往的做法,因為我們不希望我們的產品是可以預測的。 舊金山品牌咨詢公司Brandadvisors創始人兼總裁拉沙爾(Charles Rashall)說,這確實有點讓人摸不著頭腦,當你推出一款升級的新產品時,命名是一種讓新產品與其他產品區別開來的方式,而這個名字傳遞的信息是蘋果公司在后退。 蘋果此意為何,是否因與唯冠就iPad商標之爭塵埃未定,而又未對下一步考慮周全,因此不得已選擇了“中庸之道”,還是其另有打算。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常務副所長袁真富認為,我覺得與ipad商標問題沒有什么直接的關系。因為涉嫌侵權的是ipad,而不是ipad的后綴3或者其他符號。因此,要回避侵權,也是回避ipad,而不是回避其后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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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商標轉讓協議范文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

    鑒于轉讓人擁有中國商標局注冊使用于商品/服務國際分類第_________類_________等商品上的第_________號商標標示以及該商標設計圖樣的著作權(以下簡稱該權利),鑒于受讓人希望受讓權利,轉讓人和受讓人簽署商標轉讓協議如下:

    1.轉讓人同意將該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2.轉讓費、著作權金額為_________,其中商標權轉讓費用_________。

    3.轉讓人保證該權利無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許可他人使用或作為抵押。

    4.轉讓人保證在國際分類第_________類以及在其他類別的與第_________類有關商品類似的商品上,轉讓人沒有任何與該權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標獲得注冊或提出申請注冊。

    5.轉讓人保證在本合同生效后,將不以任何方式謀求對該權利或與其類似的商標的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在內的任何權益,且上述所有權利均將由受讓人行使。

    6.轉讓人在簽署本合同時同時簽署該權利的商標專用權的注冊商標轉讓申請書,并同時將該商標商標注冊證正本交受讓人或受讓人的人。

    7.受讓人在簽署本合同時簽署商標轉讓申請書,按法定程序辦理該商標轉讓。

    8.付款方式:在轉讓人簽署本合同與商標轉讓申請書時,由受讓人將轉讓費支付給轉讓方。

    9.在本合同簽署后,該權利中的著作權即完全歸受讓人所有,該權利中的商標專用權就完全歸受讓人所有;在商標局核準該商標轉讓后,轉讓人即喪失與該商標有關的所有權利,并保證停止使用該商標,并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對該商標提出撤銷申請。

    10.國家商標局核準該商標轉讓后,受讓人即享有與該商標有關的所有權利。

    11.如果該商標轉讓申請被商標局駁回,轉讓人應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標轉讓費用。

    12.轉讓人、受讓人雙方保證遵守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即便商標局不批準該商標轉讓,也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13.如遇嚴重的自然災害或社會動蕩等因素影響了本合同的按時履行的,雙方應在上述因素消除的三十天內履行合同。

    14.轉讓人、受讓人雙方保證遵守本合同的全部條款,轉讓人不遵守本合同的規定的,由轉讓人向受讓人支付違約金。受讓人不遵守本合同規定的,由受讓人向轉讓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全部轉讓費用的20%。在支付違約金后,本合同仍應履行。

    15.受讓方預先支付_________定金,余款_________必須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

    16.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轉讓方、受讓方、人和國家商標局各_________份。

    轉讓人(簽章):_________受讓人(簽章):_________

    第7篇:商標轉讓協議范文

    該案緣起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臺北公司在多個國家與地區注冊了iPad商標。2001年,唯冠國際旗下唯冠深圳又在中國大陸注冊了iPad商標的兩種類別。而當時蘋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平板電腦產品。2006年,蘋果開始策劃推出iPad時發現,iPad商標權歸唯冠公司所有,于是以撤銷閑置不用商標為由,在英國唯冠公司,唯冠最終贏得這場商標權官司。2009年,蘋果公司與唯冠達成一項協議,唯冠臺北公司將iPad全球商標以3.5萬英鎊價格轉讓給蘋果。

    但唯冠深圳表示,iPad的中國大陸商標權并沒有包含在以上3.5萬英鎊的一攬子轉讓協議中,在中國大陸,iPad的商標屬于唯冠深圳所有,唯冠臺北公司沒權力將其出售。所以蘋果公司在中國大陸市場沒有合法擁有iPad的商標權。

    2010年初,蘋果iPad尚未在中國上市,當時蘋果公司便與IP公司一起,向深圳中院提訟,請求法院將iPad的中國大陸商標權判歸其所有,同時,要求唯冠深圳賠償其因支出商標權屬調查費、律師費所損失的400萬元。

    2010年10月,債臺高筑的唯冠深圳通過其咨詢顧問了“致美國蘋果公司一封公開信”,iPad商標“爭奪戰”正式曝光。

    第8篇:商標轉讓協議范文

    阻擊iPad3入華、將赴美蘋果、向蘋果索賠4億美元―期望達成和解的唯冠不斷向蘋果施壓,再加上越來越多的各地工商部門查處和下架iPad產品。這些能否讓“高傲”的蘋果彎一次腰呢?

    “唯冠的目的很明顯,就是逼迫蘋果盡快接受和解的方案和價格。但是4億美元的要價實在太高,蘋果還不如換標或者退出國內的行貨市場,轉入水貨渠道,這樣受沖擊的就是國家稅務部門和其他平板電腦廠商了。iPad商標有價值,不是因為唯冠的注冊,而是因為蘋果的產品、技術和品牌過硬。”著名互聯網律師、北京盛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于國富認為,蘋果是否改名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唯冠要價的高低。

    唯冠猛攻

    2月22日,唯冠蘋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一案在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庭。據時代周報記者了解,目前,雙方舉證質證的環節已經完成,原告唯冠要求蘋果停止銷售帶有iPad商標的產品、拆除店面相關標識、銷毀相關宣傳品以及在媒體上刊文消除影響,賠償訴訟費用一萬元等。而被告蘋果則提請法院駁回原告“禁售令”訴訟請 求,并且中止本案的審理。

    時代周報記者了解到,作為蘋果在中國的總經銷商,蘋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倘若敗訴,或意味著iPad產品將在全國范圍內構成侵權,必須下架。

    2月17日,唯冠方面針對iPad商標爭議在北京召開媒體說明會。

    唯冠集團創始人楊榮山在說明會上表示唯冠“很委屈”,“深圳唯冠對商標權轉讓毫不知情。蘋果把自己的iPad產品做得盡善盡美,受全球用戶喜愛,但這不是蘋果未獲得商標的時候進入中國市場的理由。”他說。

    唯冠方面表示,iPad是唯冠1998年下半年開始研發的一款產品,全名為Internet Personal Acess Device,唯冠曾為該產品投入超3000萬美元。與蘋果的iPad不同,唯冠的iPad是一款有鼠標、鍵盤、顯示器,類似于小型臺式機的產品。

    據介紹,當時平板面板并不普及,唯冠iPad是顯像管做的,但楊榮山堅稱和現在的iPad一樣,當年唯冠的CRT顯示屏也支持觸摸操作。他甚至認為,是蘋果抄襲了唯冠iPad的概念。

    據了解,唯冠當時在全球31個國家注冊了iPad商標。“2000年唯冠iPad上市,在歐洲市場通過家電連鎖渠道銷售,在美國以OEM的形式跟惠普合作。遺憾的是,唯冠iPad并不成功。”楊說。

    楊榮山對記者表示,2008 年蘋果公司經過“精心設計”,在英國成立了一家名稱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的公司,縮寫剛好是IPAD。該公司與臺北唯冠聯系,說公司簡稱與iPad商標很相似,要求購買,并且表示不會跟唯冠產生競爭關系。最后臺北唯冠同IP公司簽署協議,IP公司以3.5萬英鎊從唯冠購得iPad商標,最后賣給蘋果公司。

    “但臺北唯冠只擁有iPad海外商標權,iPad 大陸商標權在深圳唯冠手里。”他強調。

    他還透露,iPad中國商標沒有賣給蘋果是當年蘋果公司承認的事實,雙方進行了長時期的轉讓談判。2010年八家銀行查封唯冠深圳公司后,蘋果還派律師與八家銀行協調有償轉讓該商標。

    “至于iPad商標是不是賣給蘋果和蘋果能不能在中國大陸使用iPad商標,根本不是唯冠公司承認不承認的問題,是中國法律容許不容許的問題。”楊榮山認為,當年娃哈哈與達能簽署合同出讓商標被國家商標局駁回,而iPad商標既有欺詐之爭,又根本不是商標持有者深圳唯冠簽署的合同,蘋果公司現在和將來都根本不可能被中國的商標局承認。

    雙方鏖戰法庭

    對于唯冠的指責,蘋果公司律師向楊榮山等人發送了一封律師函,稱楊榮山的言論失實,深圳唯冠全程參與了iPad中國商標轉讓。

    蘋果在律師函中提到一些細節。比如,最初溝通iPad商標轉讓協議的員工都是深圳唯冠員工;深圳唯冠法務部總監麥世宏曾簽署iPad中國大陸注冊商標的轉讓協議等。

    律師函件同時指出,深圳唯冠及人對外有關蘋果公司的不實陳述已經違反了香港法庭的臨時禁令,唯冠方面應該對律師和人的行為予以約束。

    據悉,2010年6月,香港高等法院曾簽發臨時禁令,禁止深圳唯冠及其董事、人和律師以任何方式使用、出售該等爭議商標,或者深圳唯冠擁有IPAD商標的任何口頭或書面表示。

    對于香港法院支持蘋果一事,深圳唯冠律師謝湘輝對本報記者表示,蘋果的聲明具有誤導性,目的是扭轉近日對蘋果不利的輿論壓力。“蘋果確實在2010年4月在香港對唯冠提出了,但目前這一案件尚未正式開庭,因此香港法院對蘋果不是最后的判決支持。”他分析稱。

    另據謝湘輝介紹,日前,廣東省惠州市中院判定蘋果經銷商順電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禁止銷售蘋果iPad相關產品。 “工商查處也在推進,全國已經有40多個大中城市的工商局立案了。”謝透露。

    孰是孰非難辨

    在媒體說明會上,深圳唯冠的債務重組顧問、和君創業總裁李肅表示,蘋果根本沒有談判的誠意,深圳唯冠將奉陪到底,蘋果沒有任何勝算。“即使蘋果放棄在大陸使用iPad商標,我們也得要求追賠。另外,已經有三家美國律師事務所找到唯冠,想要該案,美國律師認為蘋果這一行為存在欺詐,應該賠償唯冠20億美元,如果蘋果沒有誠意談判,我們只能在美國蘋果。”他說。

    “我們仍盼望與蘋果和解。”李肅對記者表示,如果蘋果愿意一次性掏出4億美元,8家債權銀行將徹底放棄所有的訴訟,如果蘋果認為價格應該低一些,雙方就需要談判解決。

    “4億美元還不是正式談判前最終決定的價格。雙方私下有接觸,蘋果也做出了和談的表示,但是和解談判還沒正式開始,我們還是希望在29日終審開庭前達成協議。”謝湘輝對時代周報記者透露。

    有業內人士質疑唯冠iPad產品稱,1998年的操作系統是否支持觸摸屏都是問題,而且在2萬多伏的 設備支持觸屏,安全性堪憂;唯冠的主業是顯示器,而且主攻代工,是否有能力做主機值得懷疑;如果十余年前,唯冠就掌握觸屏顯示屏技術,現在絕對是香餑餑,而不必如此落魄;唯冠的專利中,根本就沒有支持觸屏的顯示器專利;唯冠版的iPad與蘋果iPad根本不是一類設備,前者是電腦,后者是便攜設備。

    第9篇:商標轉讓協議范文

    這場訴訟以蘋果買單、雙方和解的方式結束并不出乎大多數人的意料。畢竟,iPad這塊金字招牌,是蘋果不能輕言放棄的。龐大且仍在快速增長的中國市場,更是蘋果無法忽視的重要因素。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iPad商標權屬轉讓中,蘋果的確犯下了低級的錯誤。授人以柄的錯誤,加上不能放棄的利益,蘋果低頭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反觀深圳唯冠,6000萬美元不是小數目,對它來說,早日落袋為安其實是非常正確的現實選擇。

    盡管結局波瀾不驚,但整個事件從開始到結束有很多東西值得我們去反思和回味。

    品牌的價值。6000萬美元的數字甫一出現,網絡上便有人發問:“這得賣多少臺iPad才能賺回來?”這一問題不妨反過來琢磨,iPad這一商標究竟值多少錢,才讓蘋果舍得花這么大的價錢。事實上,在消費者心目中,iPad已經成為平板電腦的代名詞。一家美國媒體曾這樣形容iPad這四個字母的魔力:“正如谷歌等同搜索一樣,當人們希望購買一臺平板電腦時,他們能夠記起的單詞只有iPad。”廣泛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帶給蘋果的是龐大的市場份額和高額的利潤。自首次以來,iPad始終在平板電腦市場傲視群雄。去年全球售出的6360萬臺各類平板電腦中,iPad占73%。蘋果每賣出一臺價值499美元的iPad,就會有150美元的利潤裝入腰包。這種高達30%的利潤率,是其他品牌的平板電腦無法企及的。這就是品牌的價值,這就是蘋果不惜花6000萬美元也要將iPad商標所有權拿回來的根源所在。

    規則的力量。此次事件另外一點值得注意的是,不管外界有什么樣的聲音,無論是蘋果公司還是深圳唯冠,自始至終都選擇在法律和規則下交鋒,沒有小動作、盤外招,沒有把一場普通的知識產權糾紛披上攫取與捍衛民族品牌之爭的外衣。蘋果提出自己已與臺北唯冠簽訂商標轉讓協議,深圳唯冠則舉證此轉讓協議不包括中國大陸地區;蘋果轉而提出撤除閑置商標,深圳唯冠則舉證自己尚有大量以iPad為名的產品庫存;深圳唯冠在深圳和上海對蘋果提訟,蘋果則在美國本土和香港法庭獲得支持。雙方在法律框架內,尋找每一個對己有利的規則來保護自己,尋找每一個對對方不利的規則來打擊對手。你來我往,見招拆招,給旁觀者上了一堂既精彩又經典的經濟法律課,也給國內的企業做了一個很好的示范。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在國際化的市場競爭中,國內的企業常常是不懂規則的一方,對規則的輕視與無知使得很多企業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入世十年之后,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開始“走出去”,開始在國際上進行大規模的投資與并購,對這些企業來說,如何懂得規則、尊重規則、利用規則,是亟待解決的問題。而通過此次iPad之爭,他們應該可以學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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