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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作機制不健全美好鄉村建設由政府主辦,各地均成立了各級“美好辦”,負責美好鄉村建設的整體謀劃、綜合協調、組織調度與日常管理工作;牽頭制定美好鄉村建設工作方案和階段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但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服務機構在管理體制上歸口于縣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同時接受鄉鎮一級政府部門的指導。在實際工作中,因為職能在許多方面存在著交叉,且農村土地流轉面臨的新事物、新情況、新問題越來越多,部分地區的“美好辦”與土地流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缺乏交流,各唱各的戲而造成工作開展的不協調。
1.2建設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矛盾突出美好鄉村建設規劃在編制過程中必然會涉及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而美好鄉村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時作為調控土地利用的規劃,往往在實際工作中會出現不協調甚至沖突的狀況。尤其對于農用地和宅基地使用與調整缺乏長遠規劃,不僅阻礙美好鄉村建設,而且嚴重制約土地流轉的進程。另外,一些地方領導不能正確把握美好鄉村建設的內涵,追求大場面、高規格,造成大量土地浪費,耕地資源嚴重破壞。
1.3土地流轉用地管理機制和服務機制不規范從安徽省目前所開展的美好鄉村建設情況來看,農村集體用地管理仍缺乏有效的約束、監督和管理機制,導致土地粗放利用,耕地過多流失。土地交易市場和農地流轉中介組織的不健全,服務的不完善,農地流轉中操作程序的不規范,嚴重影響農地流轉和農民從土地流轉中獲益[3]。
1.4融資借貸難安徽省各地開展美好鄉村建設的熱情很高,土地流轉也呈“加速跑”態勢,但由于農業投資回報率低,回收期長,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流轉、規模經營的積極性不高。因金融機構在發放涉農貸款時要求貸款者必須具有易變現的有效抵押物,而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貸款抵押,資金問題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農村土地流轉的規模和美好鄉村建設。
2.完善土地流轉對策建議
2.1改革行政工作機制
2.1.1土地流轉必須嚴格執行《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已建立的與土地流轉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要通過目標管理督查等行之有效的形式持之以恒地抓好落實,防范公共資源被隨心所欲地支配。規范美好鄉村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程序。完善土地流轉風險防控機制,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和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工作。確保在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2.1.2規范土地流轉程序。引導承包農戶與流入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對業主的資信情況、履行能力、生產經營能力和項目風險給予審查,掌握業主的經營狀況,確保土地流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1.3保障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土地經營權流轉操作方法。包括土地流轉的申報、審批、登記和流轉合同簽訂、鑒證、兌現、糾紛調處及仲裁以及日常活動監督等一整套辦法。完善服務功能,加強備案管理,強化組織領導,對流轉集體管理的土地,需經有表決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加強備案管理,未經備案的不得變更土地權屬登記,也不得享受有關土地流轉的優惠政策。
2.1.4加強工作指導和檢查監督制度。土地流轉檢查監督機制不健全,激勵制度不到位,影響規模效益實現。建立土地流轉保證金、抵押資產處置機制、動態監測管理等制度。充分發揮村級組織流轉中介的核心作用,配合鄉鎮各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協助解決好流轉雙方的矛盾糾紛。要在全面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新體系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2.2積極培育多元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機制
2.2.1完善土地流轉服務市場。完善縣、鄉(鎮)兩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建立村級土地流轉服務站。各鄉鎮按照設立一個平臺、構建一個網絡、推出一個窗口、規范一套制度、完善一套資料的要求,健全土地流轉市場。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服務配套,如便捷的融資服務、豐富的信息服務、多樣的培訓服務、公正的價格服務等,加快土地流轉的市場調節。
2.2.2建立多種中介模式,如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網站,及時流轉信息。打造可面向社會服務的土地信息系統,創新通過網絡提供信息服務和流轉交易的方式方法。建立農地托管公司,土地投資經營公司,土地評估機構,土地銀行等,完善土地流轉網絡。
2.2.3建立科學的農地評定、評價體系。對土地流轉價格進行指導,確保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得到保護,長遠生計有保障。土地流轉價格要市場化、貨幣化,在土地市場中按市場規律適時變化,對土地進行定價要真實反映土地的實際價值。農地轉用價格的公式可表述為:土地征收價格=農用地基準地價+最低生活保障躉交保險費≈農用地質量價格+農地保障價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其中土地收益,特別是轉用后的預期收益對農用地轉用價格有重要影響
2.3完善土地流轉社會保障措施
2.3.1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要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落到實處。縣、市級要設立仲裁庭,健全糾紛調處機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糾紛,為加快土地流轉創造寬松的環境。
2.3.2開展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農戶所處的社會階層與地位及農民及在農村從事行業與領域,是影響到農民土地流轉行為的主要因素[5]。建議強化農民職業技能和經營管理能力,增強對農民培訓的力度[6]。政府可采取多種形式,對農村剩余勞動力進行不間斷的、系列化的、有針對性的免費教育培訓,促使其由農民向產業工人轉變。
2.3.3調整政策,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將參與土地流轉農民的社會保障置于權益保障的基礎之上,構建農村大社會保障體系。形成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農村五保供養制度、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制度等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議調整現行政策,允許其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適當地放寬對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的限制。在繳納保險金的過程中,同樣也應采取靈活的方式方法,部分情況特殊的群眾可以為其提供分期分批付款服務。
2.4健全土地流轉金融市場體系
2.4.1創新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等非貨幣化資產權證抵押貸款業務,拓寬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渠道。拓寬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渠道,引導更多的資金投入新農村建設,大力支持政府發展規范的第三方擔保組織,為規模經營的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或者貼息,幫助服務對象向商業銀行獲取貸款[7]。組建農業擔保公司。既要為農民土地流轉行為提供擔保,又要為參與土地規模經營業主提供信貸融資擔保服務,緩解土地規模化經營的資金困難問題。
2.4.2完善現行財政資源配置制度,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地方政府財政資源用于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比例和規模,切實擴大新農村建設的財政資源投入規模。尤其應制定相關法律制度,認真落實土地出讓金收益等收入用于農業和農村建設的比例,使新農村建設的資源配置效率得到顯著提高。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不完善,有待修改和健全。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尚處于試點階段。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仍在進行試點。到2014年底,河南共有129個縣(市、區)開展了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試點,涉及454行政村、6.47萬hm2承包耕地。鑒于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頒證尚處于試點階段,金融機構對目前簽訂的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的規范性和法律效力心存顧慮;廣大農戶在沒有得到政府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況下,無法吃上定心丸,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也顧慮重重。二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中介服務機構缺失。首先,農村土地流轉價格評估機構缺失。農村承包地估價是抵押融資的重要環節。目前,河南省由金融部門認可的農村承包土地估價機構沒有建立,缺少成熟的評估機制、經驗和標準,無法對農村流轉土地進行有效評估,導致金融機構難以確定合理的貸款抵押率和額度。其次,農村產權綜合交易中心不健全。從目前了解的情況看,多數地方尚未建立農村產權綜合交易市場,相關權屬登記管理、交易服務機制不健全,一旦發生違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無法通過公開交易方式順利變現,金融機構難以積極介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再次,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平臺不完善。雖然河南省70%的縣建立了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由于缺經費、缺人員、缺手段,對土地流轉合同簽訂、鑒證及流轉用途無法進行有效服務和監管,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轉信息平臺。三是存在法規法律瓶頸。《擔保法》第37條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物權法》也明確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存在爭議。目前,相關政策僅局限于試點辦理此類抵質押貸款,一旦貸款出現風險訴訟時缺乏法律層面的支持。
2、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和監管政策滯后,力度有待加強。一是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審批監管執法主體缺位。目前,從國家和省級層面還未出臺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條件和監管辦法,也未明確準入審批部門和監管執法部門。比如,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條件具體是由誰制定、是屬于前置審批條件還是作為附加參考條件;出現改變耕地用途的情況是由哪個部門監管、違規者處罰的依據、程序及標準等都沒有明確規定。二是地方利益驅動導致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監管失軟。目前,地方政府受大招商政策的影響,為完成當地招商引資任務,對外來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不愿主動設立門檻,避免因設置準入條件束縛當地手腳,更不可能主動把工商資本擋在門外。同時,限制工商資本經營農業的范圍,既影響社會資本投入農業的積極性,又影響當地政府的招商引資。在這種政策導向和利益驅使下,地方政府對制定工商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條件不積極,對工商企業長期流轉農戶土地出現的“非農化”“非糧化”現象監管不到位,個別地方甚至是聽之任之,放手不管。
3、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管理辦法缺失,認識有待提高。一是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具體內容不明確。各地對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的繳納比例、資金來源渠道缺乏依據和標準。流轉承包土地每667m2需要交納多少保證金合適無法界定,太多就會增加土地流入方的資金負擔,影響正常經營,太少又無法完全規避風險,達不到應有的目的;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的收取和監管部門不明確、資金使用程序不清楚;對流入方不愿繳納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的,缺乏強制性執行的依據和手段。二是對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思想認識上存在偏差。部分地方認為,農村承包土地流轉是一種市場行為,在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由家庭承包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工商企業自發簽訂流轉協議,出現風險原則上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政府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起到指導、規范和服務作用。如果讓地方財政拿出一部分資金來建立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由政府對土地流轉風險進行“兜底”,地方的積極性不高。對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而言,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農業經營貸款難現象普遍存在。在這種背景下,作為農村承包土地的流入方,除要預付流出方土地價款外,如果再要求繳納一定的風險保證金,無形中加劇了流入方的資金負擔。因此,對建立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認識上還不到位,思想有顧慮。
二、幾點建議
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是河南省委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內容,符合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中央1號文件精神,符合河南農業農村發展實際。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和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手段;加強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和監管,是降低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非糧化”比率和杜絕“非農化”、保證農地農用和糧食安全的重要舉措;實施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是規避農村土地流轉風險和保護農民土地收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堅定不移推進這項改革,既要積極探索,又要慎重穩妥;要在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上下功夫,要在搭建服務平臺上下功夫,要在探索和完善運作模式上下功夫。
(一)建議制定完善相關管理辦法一是按照已出臺的《河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暫行管理辦法》的要求,積極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實施細則,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能夠順利推進和規范運行;二是著手研究制定省級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條件和監管辦法,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先行先試,明確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具體條件和監管實施細則,強化社會資本長期租用農戶土地的監管;三是引導各地制定《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明確風險保障金的籌措比例和渠道、使用范圍、審批程序和監管辦法,促進農村流轉土地規范有序。
(二)建議積極穩妥推進改革試點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聯動,完善配套政策,積極穩妥開展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相關試點。要選擇地方財力比較強、政府推動積極性高、土地流轉比較規范的縣(市)和承貸積極性高的金融機構,共同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選擇條件成熟的縣(市),通過籌措一部分財政資金,收取承租方繳納的一部分資金,共同建立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基金;選擇土地流轉比率高的縣(市)開展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和監管試點,強化工商資本長期流轉農戶土地的用途管理。省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對試點的指導和服務,強化檢查和督導,提升總結經驗,逐步擴大試點范圍。
(三)建議注重抓好重點環節
1、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方面,一要穩步開展確權頒證,完善登記管理。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進度,適時拓寬確權范圍,完善確權登記管理,詳盡掌握土地經營權屬面積、時限、承包人經營意愿和能力等。對需要辦理擔保融資的,可試點優先確權頒證,開展擔保登記備案工作,建立健全土地臺賬,為金融機構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奠定基礎。二要建立產權交易和價格評估機構,完善交易服務。建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或充實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登記、信息和流轉交易等服務。對于抵押融資的土地權利一旦發生風險,可在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或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上,通過拍賣方式對擔保標的進行處置流轉;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價格評估機構,制定農村土地價值參考標準,開展價值評估服務,簡化價值評估程序,為金融機構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授信提供依據。三要建立風險防控機制,強化風險補償。鼓勵地方政府成立農業政策性擔保公司,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業務依法提供擔保服務,增強金融機構發放此類貸款的積極性,有效降低貸款風險。鼓勵由財政出資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用于補償金融機構貸款出現的合理損失。同時,加大對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擔保支持。四是建立激勵引導機制,提高承貸銀行的積極性。鼓勵政府對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給予一定的利息補貼,降低借款人融資成本。加大貨幣政策、金融監管政策支持。人行利用差別準備金、支農再貸款、支小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支持承貸銀行增強資金實力,擴大信貸投放;銀監部門實施差異化金融監管政策,適當提高承貸銀行涉農貸款不良貸款率容忍度。按照《河南省金融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豫財金〔2014〕34號),對承貸銀行給予一定獎補。
2、在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和監管方面,一是建立準入機制。對工商資本在農業領域的生產經營能力、履約能力進行審核,并指定相關部門對其備案,把好“準入關”,對“非農化”以及有明顯圈地占地意圖、無意經營農業的工商資本要堅決予以拒絕,擋在門外。二是建立動態監管機制。加強對工商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的動態監管,重點監管流轉土地達到一定規模的涉農工商企業。對工商企業投資農業后的農地使用方向進行監測,避免改變流轉土地用途,跟蹤農業經營項目的投資進度和政策資金使用情況,防止套取國家支農項目資金;加強對農業生產環境的監測,鼓勵工商企業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最大限度減少企業涉農項目對農業生態環境的破壞。三是建立引導服務機制。對工商企業涉農在土地利用、農村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進行科學規劃,在保證糧食安全的前提下,區別不同產業制定差異化政策,通過稅收傾斜、財政補貼、用水用電等優惠政策進行相應的引導和扶持,鼓勵工商企業注重進入河南省急需資金的農業領域和有助于實現可持續性發展、延伸產業鏈條的農業領域,重點投向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殖業、農產品精深加工業、農業生產業、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
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流轉規模經營小農經濟邏輯
一、農民負擔激增中的土地拋荒與土地流轉
2008年國慶節前后,我們在湖北荊門地區調查時發現當地農村在分田單干以后出現了規模巨大的“外來戶”,進而又發現了一種不同于規模化導向的小農經濟運轉邏輯的土地流轉模式,為我們理解當下的土地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土地流轉政策實踐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分析視角。
以蔣村為例,早在1981年該村就開始試行分田到組的方案,并在時隔半年之后進一步推行分田到戶的土地承包政策,促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然而好景不長,到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該村已經開始出現土地拋荒現象,并在九十年代中期達到頂峰。在土地拋荒的背后,一個至為關鍵的因素是包括三提五統在內的農業稅費征繳總額在不斷增加,農民負擔在日益攀升,甚至曾經達到畝均360元的征收標準。與此同時,土地的產出水平和糧食價格卻并沒有同步上漲,農民的種田收益相對明顯下滑。土地拋荒意味著農民不再愿意承當承包地所負擔的農業稅費,也意味著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遭遇新的困境。這就必然迫使地方政府一方面通過自上而下的壓力型體制施壓村組干部在不斷提高農業稅費畝均金額的情況下強化征稅能力,一方面嘗試推行各種政策的變通實踐以化解土地拋荒和由此而加劇的畝均農業稅費上漲的壓力。在分稅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更加依賴于農業稅費,農民負擔也在1996年前后達到農民所能夠承受的極限。“”的政治壓力和越來越大的財政壓力迫使地方政府對變通土地政策以化解伴隨土地拋荒而來的農業稅費收入減少的訴求更加的強烈,而土地流轉政策則為之提供了一個難得的機會。
實際上,在出現土地拋荒的初期,祖籍四川和湖北利川等經濟發展水平更加落后地區的農民就開始涌入當地尋找謀取生計的機會。而外來的農民要想在當地立足,一要購買或新建房子以解決居住問題,二要獲得土地資源以解決生存難題,三要獲得地方政府,尤其是村組干部對其居住權利的身份性認可。因此,“要逃離的”與“要進入的”就在地方政府的政策變通中達成了雙方皆大歡喜的“交易契約”,逃離的本地居民將房子連同宅基地、承包地連賣帶送地“轉讓”給了迫切想要進入的外來農民,并放棄了其在村莊里的一切權利,當然也包括一切義務,徹底割斷了與生養自己的家鄉的連接紐帶。地方政府的政策變通主要是“幫助”本地要逃離的村民將房子與宅基地和承包地捆綁在一起連同村莊的成員權一次性地通過一種“形似流轉,實是買賣”的所有權變更合同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界限內永久性地“流轉”給了“要進入的”外來農民。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農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是集體所有,是不能進入流通市場自由買賣的,當地政府就“默認”雙方村民的賣房與買房行為,而將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順便“流轉”給買房的外來村民,并注銷了外逃村民的戶口,為進入的外來村民注冊上了本地戶口,幫助完成了本地小農與外來小農之間的土地流轉,從而也減輕了自身因為土地拋荒、稅費空懸而帶來的稅費收入減少的壓力。1997年,在農業稅費居高不下的情況下,當地政府推行了土地二輪延包政策,之前外逃的本地村民徹底喪失了承包土地的權利和機會。2005年,在取消農業稅費、實行糧食直補政策的新形勢下,當地以1997年二輪延包時的土地家庭承包情況為基準推行了土地確權確證的政策改革實踐,外來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得到進一步確認,外逃農戶再一次也將是永久性地喪失了原本所有的承包權。而對于在1997年到2005年之間發生的小農之間的“土地流轉”則根據雙方的約定與協商結合實際情況加以處理并給予確權確證。由此導致在2005年,當地圍繞土地流轉而產生的法律與民事糾紛顯著上升,最終蔣村以及所在區域的大多數農村都有不下于10%的原住民將村莊成員權及其附屬權利不得不“確權確證”給了外來的新住民,最高的村莊甚至達到了三分之二的規模。
二、確權確證中的土地流轉政策及問題呈現
2005年當地地方政府在確權確證中推行的土地流轉承包政策實際上已經完全剝奪了原住民的土地承包權,變相肯定了流轉雙方的土地“買賣”行為,違背了現今法律對土地只能流轉而不能買賣的相關規定。然而,地方政府的政策行為也有其難言之隱。在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農民負擔不斷加重,土地拋荒日益增多的情況下,任何人都難以預測到不久之后國家就會取消農業稅費并對種糧農民實行直補的惠農政策,而農業稅費來源減少的威脅就擺在眼前困擾著基層政府。外逃的本地村民既然“放棄”土地不愿耕種,自然也就不可能再承擔負載在土地上的納稅繳費義務。在稅源減少的財政壓力面前,地方政府不得不推行短視的土地流轉政策:一方面為自愿進行的房屋連帶宅基地和承包地的“買賣”行為打開方便之門,鼓勵不愿耕種土地的本地農民將土地流轉給外來的農民,并通過房屋所有權的過戶連帶將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相關權益全部過戶給新的外來農民;一方面為了緩解日益增大的土地拋荒壓力,地方政府推行了“稅隨地走”的農稅政策,鼓勵村組干部到外地去引進種糧大戶,促使當地絕大多數村莊的村組干部都曾經到四川、河南等地宣傳本地特殊優惠的土地流轉政策千方百計地引進外來愿意種糧的農民。這在相當大程度上保證了外來承包戶的土地權益,并通過村莊成員權的轉讓化解了其后顧之憂。因此,當土地經營效益好轉的新形勢下,地方政府推行確權確證的土地政策就不得不照顧到外來農戶的土地權益,繼續堅持權利與義務對稱的原則,將稅費征繳年代獲取土地經營收益的權利與承擔納稅繳費義務的對稱關系延續到后稅費時代將已經過戶的土地權益仍然賦予外來農戶。在地方政府的政策邏輯里面,只看到農民繳納稅費與享受土地權益是對稱關系,而沒有顧及短視的土地流轉政策可能引發的新問題。在房屋、宅基地與承包地的買賣或流轉中,價格是極其便宜的。在九十年代初中期土地承載的稅費相對還算比較低的時候,一棟民房連同宅基地和戶均10多畝的承包地只能賣到價格不等的幾千元。基本上可以說農戶買賣的只是房屋,至于宅基地和10多畝的承包地都是免費贈送給外來農戶的。外逃的本土農戶獲得的只是區區幾千元的一次性貨幣收入,喪失的卻是村莊的成員權以及依附其上的居住權和土地繼續承包權。從此以后,這些外逃農戶就只能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去“披荊斬棘”,承受巨大的永不確定的市場風險,在很大程度上喪失了重返村莊生活的可能性,也為城鄉地區的社會穩定和中國持續的現代化進程帶來了新的威脅。
三、短視的土地流轉政策潛存的社會問題
地方政府短視的土地流轉政策徹底割斷了外逃農民與所在村莊的聯系,將之完全推向了風險難測的莊外世界,雖然曾經為緩解地方財政壓力作出了功不可沒的貢獻,但是也為中國經濟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埋下了新的隱患。
根據我們的調查,當地外逃農民在莊外世界謀生的路徑主要有三個:一是憑借自身的社會關系網絡和經濟實力在外經商;二是在周邊鄉鎮、縣城或其它地方的商業街做小買賣、小生意;三是在外打工謀生。在留守農民的觀念中,外逃農民過著遠比自己要好得多的生活,而實際上往往并不如此。稅費改革以后,當地戶均10多畝地的家庭耕種模式完全可以讓留守村莊的農民過上相對比較體面的生活,每年戶均1-2萬元的種田純收入已經使留守農民步入溫飽有余、小康不足的相對富裕的生活階段。而在那些外逃農民中,除了極少數的農民能夠通過自身的努力打拼獲得在城市生活的資格和經濟實力外,大多數農民的生活處境并不比留守農民優越,并不得不承受越來越大的經濟社會壓力。在我們調查的蔣村所在地區,絕大多數的流出農民或在縣城、鄉鎮和附近新開發的商業街做些小買賣、小生意,或在發達地區和發達城市以及附近的縣城打工謀生。在蔣村附近的關橋商業街,一百米長的臨街店面已經出現了5個早餐店和19家小百貨店,其它類型的店面莫不如此,競爭是越來越激烈,效益是越來越差。因為關橋商業街覆蓋范圍太過有限,只有四個周邊村莊,原本在九十年代開一個早餐館一年能夠掙上兩、三萬元,現今忙活一年只能掙得大幾千元。而且由于在農田經營中耕種與收割機械化、幫工貨幣化的有利形勢下,種田農民開始過上“一個月種田,兩個月過年(趕人情、喝酒),九個月休閑”的生活,也有了空閑時間以及必要的資本實力在商業街開店面做生意,這就進一步地擠壓了無地農民做小買賣、小生意的利潤空間,致使其生活處境越來越差。同時,在蔣村所在的縣城,也活躍著數量龐大的靠打零工謀生的失地農民工。還有更多的外逃村民到更遠的發達地區和發達城市尋找就業謀生的機會。而受制于農民自身的素質和中國的產業結構,打工農民中的絕大多數都不可能獲得在城市繁衍生息的經濟實力,難以取得在城市生活的資格。現今,有少部分在莊外世界謀生不得意的外逃農民想要重新回到村莊里來,可是在種田效益好轉和國家對種田農民實行反哺政策的新形勢下,要想反過來通過“買房轉地”在已經確權確證的情況下再次獲得村莊的成員權是非常困難的。
短視的土地流轉政策實踐使當地的外逃農民喪失了穩定的生活來源和立足之地,從而也就使其失去了在莊外世界謀生失敗之后的回旋余地,很有可能會成為新的城市貧民。當前,在蔣村所在的縣城已經出現了一個相對穩定的零工市場和失地農民的居住場所。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大規模農村剩余勞動力或類似于荊門地區的外逃失地農民居住的城市地區,很多可能會出現拉美化的貧民窟。相對于還保有土地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而言,外逃失地農民將不得不長期忍受貧民窟的苦難生活。
四、農村土地流轉的實踐反思
相對于規模化導向的土地流轉,蔣村所在區域的農村土地流轉無疑還是一種小農經濟的流轉經營邏輯。然而,正如我們在當地所看到的即使是在外來農民與本地農民在地方政府鼓勵下自愿開展的土地流轉經營實踐也已經導致出現了相對于原住民來說無論是絕對數量還是相對比例都不容忽視的失地農民。這部分農民已經失去了進城失敗以后回歸農村的無限可能性,也失去了失敗之后仍然能夠過上有尊嚴而又體面的生活的機會,最終極有可能會淪落為新型城市貧民階層,進而威脅到城鄉社會的穩定。
論文摘要:本文在借鑒國內外眾多文獻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特色和一定數據,提出一套適合兵團乃至全國的制度性對策理論體系。為解決阻礙兵團土地流轉發展的難題提供思路,利于土地資源配置的長遠優化發展。為兵團乃至國家的土地政策科學評價形成,為建立科學可行的利益聯結體系與制度體系提供理論借鑒。
論文關鍵詞 新疆兵團 土地流轉 法律對策
一、土地流轉問題概述
(一)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對土地流轉問題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有一定積累
改革開放后,我國于1988年修改憲法,廢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規定,立法確認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隨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憲法修正案的新規定,頒布《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至此,土地所有權流轉成為我國合法和順應憲法和民心的事實。在學術界,土地流轉問題也開始被廣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為三階段:早期嘗試階段、中期擴展階段和后期深入階段,涉及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等普遍問題;以及區域土地產業化規模經營的影響因素及形成過程;輔助金融機制與信用體系構建;流轉過程監管及農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轉中統籌城鄉關系,及政府職能與責任重塑;耕地保護和資源優化配置探討;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組織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轉的制度改革創新。三個階段總體上遵循由無到有、由簡入深、從實踐到理論再指向制度的規律。
第一階段從1990年到2001年,學者們主要從土地流轉的必要性出發,研究了土地流轉市場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轉包、抵押、繼承等法律技術問題,分析了土地流轉的動因,提出了土地流轉法律機制的雛形。代表性論著有楊學成的《試論農村土地流轉的市場化》載《中國社會科學》1994年4期。這一階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轉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有少量的區域土地流轉調查報告,純法律技術問題及制度創新研究初見端倪。
第二階段從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轉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討土地流轉中的政府責任;土地流轉與農村人口流動的關系;農村土地流轉的障礙因素及其解決途徑被作為一個焦點進行討論,強調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轉規范化中的作用;經濟學方法尤其制度經濟學方法被廣泛使用于土地流轉的論證分析,并初步提出較完整的土地流轉利益聯結模型。這一階段的研究數量急劇增多,經濟學角度和法學角度的研究從廣度到深度都有較大推進,應該與黨的十六大報告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指導正相關。
第三階段從2003年開始至今,其最顯著的特點是:開始以農民的基本權利為視角進行專門性研究,側重土地流轉中的農民權益保障研究;開始出現大量外國土地制度的對比研究;土地經營權物權話以制約行政權的理論模型已經較為全面;較多文獻基于原有理論或實證成果建立,也有文獻將研究重點轉向資源優化配置方向;作為制度形成類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轉形式繼續深化外,還呈現出與新農村建設結合,加強金融配套制度建設等特點;也開始出現述評類的總結著述,典型如張會萍的《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研究綜述》載《寧夏社會科學》2011年3期。這一階段的研究明顯體現關注民生的特點,研究中的農民利益保障問題被重點凸顯;調查報告等實證研究方式較多使用,理論研究也進一步深入。部分問題已經解決,如土地經營權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經提出但尚未解決的新問題,如對策性研究中的農民權益保障制度構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問題,如本課題研究的土地使用權流轉績效的法學方法評價問題。
(二)土地流轉現象背后的規律性研究尚顯不足,土地流轉的效果評價體系的構建還有待探討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轉宏觀調控中的干預路徑與干預程度選擇,土地流轉如何與現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協同改革,土地流轉中的利益向量評估等等研究,目前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進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規律性決定因素。其二,針對土地流轉效果的評價研究,現有研究大多是運用經濟學分析方法針對一個區域從某一角度進行評價。而缺乏一種法學的評價方法。即在構建一種新的指標評價體系的基礎上,針對一個區域的土地流轉模式,在經濟社會的宏觀層面和農戶家庭的微觀層面全方位進行效果評價。通過規則的有效性對土地流轉制度和模式進行評價的理論和方法,目前都還有待探討。
二、新疆兵團土地流轉問題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團土地流轉的政策現狀
根據新疆兵團相關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團始終堅持以職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不動搖。新疆兵團各團場全面推行了兩費自理、租賃承包等多種形式的土地承包責任制,增強了干部職工的風險意識,有效地調動了干部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和主動性。兵團國土資源局以開展回頭看為契機,全面抓好學習實踐活動整改落實后續工作,并以構建保障、促進科學發展新機制為主線,嚴格落實國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團國土系統推動科學發展和綜合服務的能力,為兵團可持續發展提供資源保障。兵團國土資源局在學習實踐活動中,堅守耕地保護紅線,圍繞兵團產業規劃,積極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該局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分解到各年度,實行耕地保護一票否決制建立耕地保護激勵機制,對完成任務好、新增耕地多的師,在項目開發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傾斜;指導各師按照兵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確定的指標,合理確定各類用地數量和布局,為實施結構調整提供依據。這個布局圍繞重大項目建設積極實施用地重點保障,嚴格執行項目預審制度,按照國家《限制供地目錄》和《禁止供地目錄》規定的原則審核用地數量,積極引導建設用地向高產出、少用地、節約集約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邁進。力爭在職工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全面規范兵團團場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兵團團場土地政策的長期固定。有的團場已經實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團場對職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級:一是建立土地等級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勵職工自覺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個土地等級。二是連隊督促承包職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給予合理化建議和具體指導。三是處里出臺優惠政策,土地等級差進行輪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實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礎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質防滲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級,提高作物單產。(二)新疆兵團土地流轉的研究思路
首先,針對政府政策這一最重要變量對于現行各種土地流轉模式的制度性影響因素進行實證調研并進行分析,兼對土地金融組織、土地中介組織等外生性變量進行定量研究;其次,通過農戶的需求與滿意度調查,對兵團土地流轉已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現實問題充分思考歸納;此時,現實問題已經出現并已經充分總結。最后,結合國外土地制度比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規范土地流轉的原則與規則,并基于前述成果,力爭構建新的土地流轉效果法學評價體系,同時提出科學可行的發展和完善兵團土地流轉的法律對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較研究和兵團土地制度實證研究,再通過逆向研究部分,即對土地轉讓糾紛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運行中的法律規避研究,最終實現更為科學可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設計。研究方法則首先是調查研究方法,擬由農一師國土局領導主持實地調研,依托塔里木大學周圍團場政研室的大力幫助,收集實證資料,再由實踐回到理論,由塔里木大學教師邀約行內人士合議研究分析,力爭作出開創性結論。其次是對比研究方法,通過國外土地制度的分析與借鑒,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議性的選擇。研究目的則體現在,農村土地流轉是實現土地優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環,農村土地流轉,要注重保障農民的權利。在農地流轉中要節制資本,應將資本下鄉盡量限定在為農民和農業生產服務的領域內,防止資本對農民土地的兼并導致農民失業破產。對于眾多土地流轉模式,需要構建科學的評價體系來考評土地流轉的績效等問題。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明顯加快,需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發展流轉中介服務組織,為規范土地流轉提供完善的服務。同時,應當加大對職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積、等級、期限、地號等的民主監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團土地流轉政策的法律定位與對策
兵團土地總面積7457千公頃,農用地4206千公頃。新型團場建設需要農業產業化集約化的發展,要保證土地向種田能手流轉,還要保證防止耕地的減少和兵團職工的大量失業,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這些要求都以實現團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充分流轉為前提。土地流轉糾紛最終需要司法的裁決。現有國內成文法無論土地管理法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適用于黨政軍企合一的新疆兵團,兵團土地流轉實現由法律規范,必須通過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團至今有政府無人大,地方性立法無從談起。因此,欲使兵團土地流轉糾紛有法可依,構建地方性司法解釋,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釋,并對其正當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論研究,成為艱難卻必經的途徑。
筆者認為:兵團制定土地流轉政策,首先應對兵團團場流轉模式進行調研研究。研究應當包括:轉包模式統計與分析、出租模式統計與分析、互換模式統計與分析、轉讓模式統計與分析、股份合作模式統計與分析、其他模式統計與分析。其次要作兵團農戶滿意度與土地流轉意愿田野調查,包含針對普通農戶農地流轉意愿調查,和針對經營大戶農地流轉驅動機理調查。最后,還應當作國外土地制度的比較與借鑒研究,文明各國國家土地治理實務中各種土地理論已經演化形成形態各異的法律制度與政策工具。如德國的土地評估制度,土地整理制度,提供了公眾參與土地管理的經驗和啟迪。美國的土地信托制度,法國的農地流轉市場管制制度,英國的棄地者補貼制度,日本的租賃土地主義制度,都可為土地流轉的市場化提供借鑒。本部分研究可以通過比較研究為兵團土地流轉制度的法律設計提供科學的借鑒。例如國外農村土地政策案例分析、美國的土地法令、林肯政府的《宅地法》、美國的土地信托制度、對美國土地制度的評價、日本的農地制度、日本農地制度的設定體系、日本農地制度評價及啟示,以及歐洲土地制度與改革評價等等。
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關鍵問題
農村土地流轉,從嚴格意義上講即農用地使用權流轉,土地的流轉本質上是農戶對所擁有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易。
1.農村土地流轉的前提條件
農村土地流轉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能冒進,更不能不考慮中國實際盲目推進,急于求成,應在進一步完善政策法規,堅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逐步實施。
1.1把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放在首位
一旦農村土地流轉放活之后,城市資本允許進入農村土地,掌握大量資本的城市居民可以擁有幾千畝、甚至上萬畝的土地,他自己不耕作,雇傭原地居民耕作,這樣就可能出現農民將大量土地賣給城市居民的現象,當然這只是一種假設。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強制規定,就會有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推行所謂的“規模經營”,通過各級政府的權力,很有可能將大片土地轉讓到城市居民手中,導致出現城里的所謂“大地主”。而這不是我國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初衷。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此外,鑒于現階段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如果不把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放在首位,對個人最高農地擁有量進行限制,則很有可能出現一邊超大規模的“地主”,一邊無地農民的情況,導致農村兩級分化,影響社會穩定。
1.2堅持守住18億畝耕地這條紅線
土地制度是農村和我國的基礎制度。按照中央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允許土地流轉的前提是堅持守住18億畝耕地這條紅線,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用途不變。
1.3保證土地的使用效率
農村土地流轉的出發點是要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確保土地的使用效率,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從目前農村土地利用情況看,“”,經營規模過小,增加了農業生產的管理成本,從而難以形成規模經濟效益,難以形成有效競爭,也不利于農業科技水平的提高。這阻礙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因此,今后必須改變這種狀況,一方面,加大先進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提高農業生產率,調動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通過規范土地合理流轉,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防止出現土地拋荒現象。另一方面,改變現有農戶家庭半自給性、小規模土地承包經營基礎上的農民兼業化,追求土地經營目標投入產出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2.農村土地流轉后的合理使用
2.1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規進行土地流轉,確保土地農業用途不變
當前,我國仍是一個農業大國,而且土地資源十分有限,耕地數量更是有限,無論從土地作為農民的社會保障角度來講,還是從糧食安全角度考慮,嚴禁借用土地流轉之際隨意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就顯得格外重要。因此,有必要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原則,不斷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及流轉后的使用。
2.2加大土地流轉宣傳力度
加大土地流轉的宣傳,提高農民“土地是財富之母”的意識,特別要讓農民了解土地流轉的前提條件和農村土地流轉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熟悉土地流轉的相關政策法規;同時,還應讓農民知道,土地不僅僅是就業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筆龐大的資產,加快土地流轉正是合理利用這一資產、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途徑,因此,一定要規范土地流轉,確保土地性質和用途不變。此外,還可通過板報、村民廣播等載體,讓農民了解到除國家建設依法征用集體土地外,村集體無權在承包期內單方面不簽合同、不發證書、解除承包合同、強行收回和調整農民承包地,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確保土地合理使用。
2.3加強土地流轉監管,規范土地農業用途
當前,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一定要加強流轉土地用途的監管,堅決禁止以土地流轉為名改變農用地用途特別是基本農田用途的違法行為。同時,要建立健全全國各地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培育土地流轉主體,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鼓勵引導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鼓勵引導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防止出現土地撂荒和粗放經營等現象。此外,應全面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合同,使用統一規范的合同文本,并指導土地流轉雙方簽訂合同,及時辦理土地流轉當事人提出的簽證申請,糾正土地流轉雙方違反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面的約定,確保流轉后的土地農業用途不變。
3.農村土地流轉的產權主體
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由于土地權屬不明而導致的流轉混亂、效率低下等問題,相關法律法規對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經濟地位、法律地位、財產地位及其職能范圍、行為方式等沒有明確規定,這不利于農村土地流轉的有序健康進行。
3.1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法規政策,明晰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很強。因此,有關部門應重視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訂和完善,切實解決當前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產權主體不清的問題。同時,還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的其他政策法規,尤其是土地分配政策,應適當體現均衡原則,即實現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動態監管和分配。區分情況收回符合條件成員的承包權并再流轉或承包給新增人員。具體做法建議將其寫入相關規定中,制定成《農村土地承包細則》,使其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3.2嚴格執行土地法律法規,完善土地承包手續
要求出讓方和受讓方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土地流轉,并簽訂合同。在合同中雙方應明確土地流轉的方式、流轉土地的用途、土地流轉的時限、土地流轉的數量及費用、土地流轉的類型、面積和質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及其他約定等內容。同時,還應進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手續,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4.土地流轉的價格機制形成
[論文摘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推進農業生產要素的合理流轉與有效配置,是我國當前農業現代化進程中面臨的重要問題之一,也是我國目前工業化、城鎮化的需要。因此,希望通過創建科學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理論,以西疇縣農村承包地流轉實踐提供理論依據,真正實現農村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的目的,發揮農村土地的效益,更有利于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概況
西疇縣土地的流向都是流入農戶之間,全縣有承包耕地面積172546.5畝,其中:田46044.8畝,地126501.7畝,從二輪土地承包以來,土地流轉涉及1782個村,占全縣總村數的100%,流轉農戶有4554戶,占總承包戶的8.4%,流轉面積14839畝,占承包總面積的8.6%。以上調查僅僅只是對西疇縣地區,所涉及的面還是比較窄的,但是凸現的問題卻并不少,這其中固然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實踐層面由于執行者本身的原因帶來的問題,也有我國長期以來農村土地制度的習慣帶來的問題,然而更根本的一個方面還是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制度中不完善、不健全而帶來的問題。所以我們非常有必要全面分析考察西疇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基本狀況,包括其中存在的問題和弊端,只有從制度層面入手,才能從根本上真正解決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二、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從全國的情況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發生率一直是很低的。“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農戶承包土地流轉面積占承包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流轉比例)基本保持在1%~8%之間,發達地區一般保持較高的水平,有的甚至達30%以上,內地則較低。”[1]80年代后期以來,農戶自發進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基本保持在l%-3%之間,沿海一些發達地區和城郊地區的比例稍高一些”。從西疇縣二輪土地承包以來看,土地流轉涉及1782個村,占全縣總村數的100%,流轉農戶有4554戶,占總承包戶的8.4%,流轉面積14839畝,占承包總面積的8.6%。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地區性的不平衡。在離縣城近的地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非常活躍,而在離縣城遠的地區,流轉程度卻非常低,流轉具有封閉性,土地經營規模相對較小,流轉相對困難。二是事先須經發包方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轉。三是流轉還不規范,農戶間的流轉大多采取口頭協議的形式,很少采用書面形式,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強行推進流轉。土地流轉的操作程序不夠規范。目前,規范的土地流轉機制還沒有建立,在完備流轉手續、規范流轉程序方面存在不少問題。不少農戶采用“口頭協議”,私下進行自發性的流轉,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續,未通過流轉合同來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糾紛隱患較多。四是土地流轉方式還存在問題,對是否應允許抵押、繼承等實踐中存在爭議。五是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不夠健全。大部分地區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流轉市場,流轉中介組織較少,流轉信息傳播渠道不暢。流轉市場發育不良,中介組織匱乏,信息不靈,往往出現農戶有轉出土地意向卻找不到合適的受讓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讓者,影響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三、完善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策略
(一)規范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運作程序
為了避免在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中出現土地糾紛,建議必須規范運作程序:
第一,民主議定。凡是由集體統一組織流轉的,無論采取哪種形式、其流轉期限、租金的確定,必須經當事人的同意方可進行,決不準少數人說了算。第二,逐級審批。凡向本村以外流轉承包經營權的,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土地流轉申請,經審議同意后方可實施。如涉及利益關系復雜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向鄉(鎮)政府請示,由鄉(鎮)政府把關。第三,簽定合同。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雙方一定要有較清楚的流轉意愿表達、有效的實現方式,轉包、互換、出租的期限,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價款及支付方式、雙方應履行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第四,采用登記生效主義的立法模式。所謂登記生效主義,是指登記是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生效的要件,如不經登記,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生效、不受法律保護。(二)完善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市場體系
第一,培育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要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確立土地流轉上的經濟利益關系。加快培育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培育市場決定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價格機制。政府應在市場準入、交易程序、權利義務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第二,完善市場中介組織。“積極培育農村土地市場,締造中介服務組織,特別是發展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是推進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關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2]。建議建立諸如資產評估機構、委托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投資機構、土地融資機構和土地保險機構等。流轉中介組織要調查、收集農村土地流轉的供求、價格等信息資料,并通過一定的渠道甚至媒體公開,使供需雙方能夠獲得可靠的市場信息,溝通供需雙方的聯系,為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雙方提供信息引導、政策咨詢、法律服務,為實現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創造條件。
(三)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要加快土地的流轉,就必須弱化農村土地社會保障功能,要積極而穩定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根據我國國情,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務應該是:基本保障農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即辦好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三種保障項目。
四、結論
本文是建立在對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實際調查的基礎上,圍繞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踐現狀的分析,農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簽訂以及土地流轉過程中的一些做法,我們仍無法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所在,是物權性質的權利卻為何又在很多方面打上了債權的烙印?法律規定有欠完善,實際中也存在諸多問題:如各級政府以行政手段強制土地流轉;再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又指給予過低的補償甚至不予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用益物權范疇,用益物權的權能主要表現為使用和收益,包括權利人自己使用土地并收益和權利人將土地讓與他人使用而從中獲得利益。”[3]針對當前西疇縣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現實中,本文并基于此提出了相關的完善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制度的些許建議。希望此研究能夠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產生一定的實踐指導意義。
參考文獻:
[1]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難點和建議,傅曉,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03:17-18.
[論文摘要]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農村的經濟發展尤為矚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速度加快,并逐步向市場化流轉邁進。文章試從法律的角度分析當前土地流轉市場的現狀,以及從阻礙市場進一步發展的因素,怎樣培育市場的機制和怎么規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這幾個方面來進一步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市場的構建及發展。
[論文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制約因素 構建機制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現狀
隨著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認可、支持和鼓勵,近年來農村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速度不斷加快。但從全國范圍來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化水平還比較低、速度較慢,例如:
(一)市場供需信息不對稱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最突出的問題是信息渠道不暢通,因為農村經濟總體落后于城市經濟,并且在網絡的構建上明顯落后,以至于各種信息渠道不暢通,供求信息不對稱,流轉供求信息不能及時有效的溝通,往往出現農戶有轉出承包地的意向,卻找不到合適的受讓方,而需要轉入耕地的人又找不到轉出者。
(二)土地定價不合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缺乏科學的價格形成和指導機制,土地價格標準不合理,很多土地流轉的價格不能客觀真實地反映土地的差別和內在價值。實際操作中,土地流轉的價格不是市場自發形成的價格,帶有極大的隨意性,加之行政推動作用,為滿足招商引資和加快農業規模化的需要,強制流轉超過自愿性流轉,農民在土地定價中的自主權經常被剝奪,流轉的價格大多偏低。
(三)流轉操作不規范
各地土地流轉中的不規范行為具有相似性,主要表現在土地流轉的程序、手續不夠規范。農民自行流轉的多,報村鎮批準備案的少;口頭協議多,書面協議少;協議權責不明的多,明確的少,導致協議約束力小。流轉主體單方面撤銷或終止流轉合同的現象頻繁發生。
(四)有關部門的角色定位不準確
有關部門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角色定位不準確,存在著過度干預和宏觀管理不利等矛盾問題,農村集體土地常常由地方政府在鄉間的延伸組織,及村委會管理,極容易損害農民的土地權益,也容易造成過度違規流轉土地,浪費土地流轉資源。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主要制約因素
制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因素很多,具體包括很多方面:
(一)外部因素
1.市場主體不明晰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但能代表村民的鄉、村民集體經濟組織不存在,主體常常由村委會負責,有的實際上往往是村干部獲得了土地的處置權,他們有可能會不尊重農民的意愿,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
2.政府越位
管理部門干預較多,一些當地管理部門常常以很低的土地使用價格作為誘餌吸引企業入駐,這種地方政府通過行政行為以降低土地價格的方式推動土地流轉于農業企業的現象不僅有違市場價格機制而且極大地損壞了當地土地權益。
(二)內部因素
制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外部因素是客觀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在于農民自身的原因,而農民自身的原因又是多層次,多元化的。
1.部分農民思想守舊觀念
由于農民思想觀念守舊,尤其是老一輩農民已經習慣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歸的生活,他們都留守家中,不愿意放棄自己的承包地,一些進城務工的人員,錯誤的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就是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寧愿撂荒也不愿意將土地流轉出去,這嚴重制約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發展。
2.部分農民法律意識薄弱
農民因為法律知識比較薄弱,在土地流轉中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私下流轉,以口頭協議為主,既無書面轉讓合同或轉讓協議,又無中介機構見證,即使簽訂了協議,內同條款也不全,權利、義務不明確,以致合同兌現不嚴肅違約責任難以追究,一旦發生糾紛,各方的合法權益就很難真切的保護。
3.農民的文化水平有限
市場經濟是知識經濟,農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沒有一個系統的發展經濟的一連串的制度構想,以至于像中介組織,這個鏈接供方和賣方的橋梁,遲遲沒有發展起來。一些中介組織如資產評估機構、委托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保險機構和土地融資機構等,這些中介組織可以使土地流轉信息完整暢通,擴大土地流轉的范圍和限制。
三、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化機制的路徑選擇
既然制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因素有多種,那就要有針對的用不同的機制解決不同的問題。
(一)外部制約因素的路徑選擇
1.完善土地管理的法規體系,確立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
農村土地流轉必須以國家政策為指導,以法律為依據,明確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立統一的農村產權標準。筆者認為應當確定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也就是把經營權流轉的權利下放到農民的手中,農民只有獲得了市場主體地位才能適應經濟的體制環境,才能與其它社會階層一樣發揮主觀能動性,參與到市場經濟中去。
2.規范政府行為,明確政府角色
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中,農戶和其它土地流轉交易者是土地流轉市場的主體,政府所起的作用只是監督和服務的角色,尊重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讓農民自己做主,確實為農民做好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工作,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市場的主導作用,讓市場充分發揮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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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m Optimization and Realization Route of Farmland Operation Transform From Fragmentation to Scale
——Viewing From Capitalization of Farmland Operating Right
XIA Xian-li1,WANG Le1,ZHAO Min-juan1*,LUO Dan2
(1.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Yangling, Shaanxi 712100; 2. Office of Central Rural Work Leading Group, Beijing 100001, China)
【關鍵詞】 農地金融;改革;農地流轉;影響
中圖分類號:F30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4-040-01
在我國的農地流轉過程中,農地金融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在這其中還是存在許多問題。
(一)中介組織無法使信息功能有效發揮
我國農地流轉市場中中介服務機構相對薄弱,土地流轉信息不能得到及時的獲得、有效的傳遞,導致信息不平衡,增加了土地交易市場的搜尋成本。這種情況既影響農戶的土地交易行為、妨礙了土地價格的確定,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制約了土地使用權配置的市場化進程。
(二)定價機制較為欠缺,價格市場出現真空帶
農地定價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是農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形成和發育的基礎。目前,我國在農地交易中,由于我國目前對農地市場定價的基準五花八門,科學的農地價格評估制度又略顯稚嫩,因此容易導致入市土地價格不能真實反映土地的供求關系,價格信息差異很大,市場價格出現真空。
(三)風險不易分散,分擔機制不健全。
農業是特殊行業,生產狀況易受到自然環境、市場環境、農戶情緒和農業內部等多種因素的影響,產出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我國農村金融機構風險分散機制不健全,提供的風險對沖工具單一,農業保險發展緩慢,使農地抵押擔保制度難以建立,抑制了金融對農地流轉的支持與農村土地流轉的需求。
二、農地金融改革對于農地流轉的影響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將從下面幾個方面來探討農地金融的改革對于農地流轉的影響:
(一)有效的金融組織機構必然完善農地流轉的進行
農地金融制度的建立,首先要解決組織體系的構建問題。農地金融制度帶有強烈的政策金融性質,而我國的農業發展銀行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國有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其承擔國家規定的經批準開辦的涉農商業性金融業務,這需要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籌集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主要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支付,為我國的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奠定了基礎。因此,可以在農業發展銀行內部設置類似土地銀行的部門作為農地金融體系的上級機構,專門從事土地金融業務,這對我國農地流轉有著最為基礎的影響。
(二)完善土地金融監管體系提高農地流轉的完備性
監管體系是保證土地金融體系高效、健康運作的重要條件。監管體系的核心是立法,即通過法律建設來保障整個體系的規范運作,否則,土地金融規范運行便成為空談。目前,對土地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由銀監會來負責。同時,必須改進監管方式和手段,確立以非現場監管為土地金融監管的主要手段,建立完善的銀行信用評級制度,并定期公布,以強化銀行對其經營和風險程度的識別管理,增強自我約束力。還要培養高素質監管隊伍,可以對銀行監管從業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度,以提高銀行監管人員素質。因此,我們如果能夠完善我國的農地金融體系,將對農地流轉的完備性有著重要的提升效果。
(三)良好的農業保險機制的建立是農地流轉的命脈
在我國,許多農業保險的公司還是處在保險業的初級階段,這就致使農民認為自己的土地得不到保障。我們要想農地流轉能夠順利的進行,我們就必須建立良好的農業保險機制。農民認為自己的權益能夠得到保障,自然愿意將自己的土地拿出來,因此在我們看來農業保險機制的建立是我國農地流轉的命脈,對于我國農地流轉有著很重要的影響。
(四)增加農地金融咨詢建立平等對話
通過增加農地金融的咨詢活動,令更多的農民對于農地金融有著全方面的了解,加入到農地流轉的活動之中。目前,我國在這一方面,只是以單方面的提出要求,并沒有與農民進一步的溝通,使得農民不愿意配合政策法規的實施。因此我們需要進行真正的平等對話來打消農民的疑慮。
三、結論
在整個文章形成的過程中,我們通過剖析了農地流轉中農地金融所產生的重要作用,為此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的幾個結論:
1.我們必須認清在農地流轉過程中,農地金融是非常重要的經濟手段之一這一手段不僅影響著農地流轉的順利進行,同時對于農村的經濟也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我們需要從本質上改變現在的較為滯后的農村經濟現象,必須從農地金融的改變開始,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2.我國的農地金融建設是有其特殊性的農地金融和其他的金融不同,我國的農地金融建設是在起步階段,我們必須認清我們國家還沒有建立完全的農地金融制度。這主要是因為我們國家的農地金融組織形式是股份制不是合作制,我們的農地金融制度是抵押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資金方面,我國的農地金融目前屬于財政劃撥,因此資金嚴重不足。
3.我國的農地金融制度需要更好的支持與鼓勵。我國的農地金融制度需要我國的人民加以支持,只有得到了人民的認可,農地流轉等一系列新農村建設的活動才能得以實施,因此我國的農地金融制度就需要更加的透明、開放,令更多的人參與其中制定,滿足更多人的需要。
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也作為一個農業的大國,我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的農地金融制度將得以完善,更多的人將在良好的完善的金融制度下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