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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制造業是資金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行業。汽車產業鏈涉及的層面廣,其涉及的稅種主要有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印花稅等。增值稅是汽車制造業所有稅負中占比重較大的稅種,是企業納稅籌劃的重點對象。消費稅的征稅比率和汽車的排量相關,是汽車制造企業革新產業模塊的重要契機。企業所得稅的稅負不能轉嫁,在進行籌劃時要單獨關注。
二、汽車制造企業分稅種納稅籌劃
汽車制造業作為拉動內需的行業,發展受到國家的鼓勵。國家相繼出臺了關于汽車制造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自主研發、鼓勵節能減排。在研發費加計扣除、消費稅減征、廣告費扣除等方面都給予了足夠的政策扶持。在出口方面,國家鼓勵汽車整車和零部件的出口,出口退稅給予足夠的優惠。
(1)增值稅納稅籌劃。汽車制造企業在汽車銷售環節會涉及到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的選擇,不同的銷售方式會帶來不同的納稅義務,給稅務籌劃帶來了空間。例 :M 汽車銷售公司在銷售汽車的同時還提供上牌、按揭服務,假設 M 公司每月銷售汽車的收入為 800 萬元,其中,成本 400 萬元,提供汽車上牌、按揭服務的收入為 160 萬元,現在分別對兩種銷售方式進行稅負計算。
選擇混合銷售行為不分開核算收入,M 公司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800+160-400)/(1+17%)*17%=81.37(萬元)。
若選擇兼營行為分開核算收入,M 公司銷售行 為 應 繳 納 的 增 值 稅 稅 額 為(800-400)/(1+17%)*17%=58.12(萬元),上牌、按揭服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 :160/(1+6%)*6%=9.06(萬元),兩項稅負合計為58.12+9.06=67.18(萬元)。
綜上,選擇分開核算的兼營行為共為企業節省稅負81.37-67.18=14.19(萬元),所以,汽車銷售企業應選擇兼營銷售行為,將不同的商品服務分開核算。
(2)消費稅納稅籌劃。汽車制造企業的零部件一部分要由企業自行生產,一部分由外界購買。在消費稅的計算上,納稅人以外購、進口、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準予按現行政策規定抵扣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以M 汽車公司的經營情況為例,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準備購進鉛蓄電池生產乘用車并全部實現增值銷售,具體有三種方案 :
從鉛蓄電池生產企業 A 購入,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貨款為 1170 萬元(其中,買價 1000 萬元,增值稅額170 萬元)。計算如下 :可以抵扣增值稅 170 萬元,可以抵扣消費稅 1000*4%=40 萬元,實際購入成本 1170-170-40=960萬元。
從多家小規模鉛蓄電池生產企業購入,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為 1080 萬元,從多家小規模生產企業購入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如下 :可以抵扣消費稅 1080/(1+4%)*4%=41.54 萬元,實際購入成本 1080-41.54=1038.46 萬元。
從鉛蓄電池銷售公司 B 購入,貨款為 1170 萬元(其中,買價為 1000 萬元,增值稅額 170 萬元),計算如下 :可以抵扣增值稅 170 萬元,消費稅不可抵扣,實際購入成本1170-170=1000 萬元。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可知,從外部的蓄電池生產企業購買蓄電池可以享受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抵扣,實際購入成本最低,可實現增值稅和消費稅整體稅負的減少。
(3)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籌資籌劃。汽車制造業籌集資金可以通過企業自我積累、借款、發行股票三個渠道,籌資的形式可以歸納為債務籌資和權益籌資。由于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可以作為當期財務費用,在稅前進行扣減,而通過權益籌資方式籌集資金,向股東支付的股息紅利等不能在稅前扣減,債務籌資在納稅籌劃上優于權益籌資。汽車制造企業可以利用這一稅收政策,在債務融資成本不高于企業息稅前投資收益率的前提下,盡量加大借款利息的列支,達到減少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目的。投資籌劃。第一,總分機構虧損彌補籌劃。在具有一定規模和盈利前景的情況下,汽車制造業會進行一系列的投資活動,在投資環節的納稅籌劃也是企業籌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分公司為非獨立納稅人,虧損可以通過總公司的利潤來彌補,進而達到減少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目的。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虧損只能通過自身的以后年度利潤彌補,不能沖減母公司利潤。因此,研發機構可作為汽車制造企業的費用中心或分公司,其發生的費用可抵減汽車制造企業稅前利潤。第二,兼并重組投資籌劃。汽車制造業可以通過增資擴股、兼并重組等形式實現規模經濟。在投資方式上,不同的投資方式會產生不同的投資稅務成本。目前,常見的為現金支付、股權支付、綜合(含債券)支付和產權轉讓(債權債務承擔)4 種方式。如果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公司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即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的 20%,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被合并企業可以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
三、固定資產籌劃。汽車制造企業是固定資產比重較大的行業,選擇合適的折舊方式對納稅籌劃至關重要。對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可以選擇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企業可充分利用稅法對加速折舊的有關政策規定,加快資產的折舊速度,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
四、研發費用籌劃。國家產業政策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技術升級改造,并制定了若干稅收優惠政策,比如,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 15% 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汽車制造企業可通過加強自主研發,爭取最大限度的享受稅收優惠。
參考文獻:
[1]張進宇.汽車制造企業納稅籌劃研究.東北石油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朱效同. M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稅收籌劃研究.遼寧大學專業學位論文.
論文摘要:石油物探企業發展戰略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其物探業務的發展也遇到了一定的困難和挫折。究其原囚,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也不可忽視,為更好地促進石油物探企業的發展,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完善稅收政策、加強稅收管理,做好石油物探企業的稅務籌劃與管理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一、石油物探企業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1、從我國石油物探企業的狀況看,石油物探企業在承攬技術服務項目或勘探開發投資的過程中,迫切需要了解所在投資國家的稅收策略、稅收征管機制。由于對投資國家的稅收策略、征管機制缺乏完善而又系統的了解,企業在所在投資國家承擔很高稅負的情況時常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利益和石油物探企業的形象。因此,石油物探企業迫切需要得到我國稅務機關的協助,更好地掌握對投資國家稅收政策、征管制度方面的知識。
2、石油物探企業的稅收征管制度較為滯后。日前,對境外稅收政策如何掌握,已經成為海外發展石油物探企業迫切需要了解的問題。因為,在一些國家,稅務機關為石油物探企業開具的稅收憑證,只有稅務部門主管的簽字,而且簽字字跡模糊難以分辨;而在另外一些國家和地區,如中東地區、委內瑞拉等國,對石油征稅由能源部門負責,能源部門無法開具稅務發票。同時,由于中國石油物探企業在境外投資開發石油項目多采取合作開發的模式,投資國稅務機關對合作區塊進行征稅時,是將區塊作為整體來征收稅款,一個區塊僅僅一張憑證。中國物探企業只能得到完稅憑證的復印件。在此現狀下,物探企業由于不能提供我國稅法要求的完稅憑證原件,無法與中國的稅收政策相結合。
二、石油物探企業稅收籌劃內容
1、石油物探企業的整體籌劃。為了加強石油物探企業員工的財稅管理工作力度,做到合理依法繳稅、納稅,石油物探企業需要對財稅政策做系統充分的籌劃。石油物探企業的稅收籌劃是從企業的發展目標出發,為減輕石油物探企業總體稅收壓力、增加石油物探企業的稅后利潤而展開的策略性籌劃活動。在這種體系下,如果海外年度沒有采用公歷制,石油物探企業的境外年度利潤就可能出現尚未分配的情況。
2、石油物探企業還要輔之分級籌劃方法。集團公司的財稅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研究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財稅制度變化對石油物探企業帶來的影響,并提出解決意見;及時準確地與國家財稅主管機構溝通協調,并反映石油物探企業納稅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組織指導石油物探企業財稅管理工作和培訓工作,進行系統合理的財稅政策籌劃,制定嚴格的石油物探企業財稅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加強內部監管和外部調控。而與之相協調的石油物探企業子公司的財稅部門在財稅管理方面主要貫徹落實石油物探企業統一的財稅管理制度;及時反映石油物探企業遇到的納稅問題并提出意見及建議;按照石油企業的統一規劃進行具體的操作性管理與籌劃工作。
三、石油物探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將納稅籌劃思想貫穿于石油物探企業全過程
石油物探企業領導要重視納稅籌劃。納稅籌劃作為一項系統細致的規劃性活動,必須依靠石油物探企業領導層的支持才能落實運營。由于企業主管部門的績效考核大多與利潤等指標掛鉤,節稅能力的大小一般并不在考核范疇之內,因此石油物探企業領導對納稅籌劃不夠關注、動力不強。然而,隨著石油物探企業的發展,企業領導要構建“石油物探企業追求的是稅后效益的最大化”的意識,而不迷戀于毛利潤的最大化。合理的稅收籌劃可以有效增加石油物探企業稅后收益,其效果有時比改進石油物探企業經營管理更直觀、更能夠得以體現。因而石油物探企業領導在實際工作中要支持納稅籌劃,及時有效地落實企業財務稅收工作。其次,石油物探企業要培養合格的納稅籌劃人員。納稅籌劃是一種高智商、高利潤的財務管理工作,它要求相關工作人員具有稅收管理、會計核算、財務等專業知識,并且系統了解、熟悉石油物探企業整個納稅、經營、籌資活動,從而籌劃出不同的納稅方案,做出最優質的抉擇。
2、加強與國家稅務機構的溝通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稅收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同時缺乏穩定性。種種跡象表明了稅務機關在整個企業納稅籌劃有效性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為在稅法構建不完善的領域中,稅務機關具有特殊的權利,而且整個企業的財務、稅務都要有納稅機關的支持。特別是石油物探企業經過持續的重組改制,許多石油物探企業行為具有特殊性,因而有些地方與稅收機關的規定不一致,因此石油物探企業稅收籌劃人員保持與稅收管理機構進行溝通協商就更具有重要的意義。
1.1目前納稅籌劃應關注的問題
納稅籌劃是在保證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同時,保證企業的利益及企業的發展。在充分利用國家政策時,目前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的納稅籌劃問題。
(1)企業改革面臨的納稅籌劃問題。企業隨著改制的發展,將成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原來企業內部單位的有償結算收入將按政策繳納各項稅費,這無形中就會增加企業的納稅額。
(2)技術改造納稅籌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可以選擇有利于自身的技術改造方式和設備購置的順序來進行納稅籌劃。
(3)籌資方式的籌劃。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上講,企業的籌資方式從性質上劃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形成納稅上的差異,我們要在不破壞資本結構的前提下,選擇適應于企業自身的籌資方式。
1.2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1)納稅籌劃是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場經濟是激烈競爭的經濟,經濟主體為了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在經濟社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種合法措施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就是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隨著我國稅制的不斷完善,納稅支出已經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如何優化納稅支出的納稅籌劃已成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2)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提起納稅籌劃,不少人認為納稅籌劃就是犧牲國家利益謀取企業私利,這是一種錯誤觀點。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承擔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有些企業為了減少本企業的負擔便打起了少繳稅的主意,但往往是事與愿違;有些企業又在不知不覺地多繳稅。這就使納稅籌劃逐漸獨立出來,并成為企業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活動。
納稅籌劃是通過非違法的避稅行為和合法的節稅方案以及稅負轉嫁的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行為,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也就是說,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最大化企業利益的行為。
企業利益最大化了,同時也就給國家帶來了應有的利益,兩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沒有企業的利益,國家利益也會受到影響;同樣,企業不保證國家的利益也就沒有了長久生存、發展的空間。
(3)納稅籌劃要樹立守法意識和維護自身權利意識。納稅籌劃是企業合理、合法地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統籌規劃,以減少稅費支付,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最大化企業利益,與偷稅、騙稅、抗稅和欠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使企業樹立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我國《稅收征管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由此可見,企業的規劃在合法的情況下,是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的正當權益。也就是說,無論從企業的角度講還是從國家、政府即征稅方的角度講進行納稅籌劃都有其必要性。稅法對不同地區的收受差異,使企業在減輕自身負擔的同時自動調節地區間的經濟結構,充分體現了國家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
2納稅籌劃方案
2.1增值稅中運輸收入繳納稅款的籌劃
由于承擔著運送供暖用煤等運輸業務,核算中存在著是否單獨經營的情況,如果將其納入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會為企業帶來了一個籌劃空間。
如公司各單位年提供的外部運輸收入按3500萬元計算,購買汽車配件及發生的燃料費3100萬元。
(1)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應發生稅費情況:
營業稅3500×3%=105萬元
城建稅105×7%=7.35萬元
教育費附加105×4%=4.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116.55萬元
(2)按增值稅兼營行為處理發生稅費情況:
增值稅銷項稅額3500×17%=595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3100×17%=527萬元
城建稅(595-527)×7%=4.76萬元
教育費附加(595-527)×4%=2.7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75.48萬元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按兼營行為處理,企業少支付稅費41.07萬元,并且可以多抵扣稅款527萬元。
2.2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在年終預計年應納稅所得10.1萬元,年終決定向希望工程捐款0.1萬元。如不捐贈,企業所得稅率33%,稅后利潤6.77萬元;如果捐贈,企業所得稅率27%,稅后利潤7.3萬元;企業通過分析計算,這項捐贈給企業帶來0.5萬元的利潤。這里年終預計所得額就是經營中不確定的風險,企業在籌劃的同時要考慮化解各種風險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證企業的利益。
2.3利用銀行貸款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擬購買10000萬元的設備,以增加贏利,對投資企業內部有兩種不同意見,是利用10年積累的資金購買設備還是向銀行貸款。財務部門提供了兩種方案的納稅對比分析:
(1)用10年積累的10000萬元購買設備,投資收益期為10年,每年平均贏利為2000萬元。
該廠平均每年納所得稅2000×33%=660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600萬元。
(2)貸款10000萬元購買設備,年平均贏利仍為2000萬元,年利息支出150萬元,扣除利息后,企業每年贏利1850萬元。
這樣企業每年納所得稅1850×33%=610.5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105萬元。
顯然,企業以貸款方式進行投資有許多好處,可以提前進行所需要的投資活動以獲取更多的利潤,可以減少企業承擔的資金風險,減輕稅負。
(3)處置報廢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企業2007年已報廢固定資產凈殘值1500萬元,對這些固定資產是整體出售還是拆除后出售進行了分析。拆除后處置預計收入1200萬元,拆除費用55萬元。
按相關政策,企業不將固定資產拆除,直接銷售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繳納增值稅。
3納稅籌劃的建議方案
3.1技術改造納稅籌劃設計方案
(1)技術改造納稅籌劃的設計思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13號]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按照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建議方案。①當年“新增稅款”大于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時,在同一抵免年度內,對以前年度分年度購置的設備應分別計算抵免額,即“先購置設備先抵免,后購置設備后抵免”,不影響抵免額。②當年“新增稅款”小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計算后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時,因為本年度應納稅額已經抵免了先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故“新增稅款”就有可能不足抵免后購置設備的應抵免額。這種情況下就要先比較先后購置設備抵免額的大小和可抵免剩余年限,再選擇是抵免先購置設備還是后購置設備抵免額。
3.2籌資方式的籌劃設計方案
《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上講,企業的籌資方式從性質上劃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形成納稅上的差異,按《稅法》規定,債務利息可從所得稅前扣除,而股利支出在所得稅后支付。兩者的差異導致了負債和權益資本對企業稅收成本和企業價值的不同影響。
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企業適度采取負債籌資比權益性籌資優越得多,企業負債增加,納稅支出減少,每股收益增大,企業價值增加。因此,在提高生產能力籌集資金上可以采取向銀行借款、發行企業債券、企業間相互融資等進行籌資。股份制煤炭企業還可以采取盡量減少權益性資本所占的比例等方式進行納稅籌劃,但要注意資金結構的合理性。
參考文獻:
[1]本書編寫組.企業有效避免定式[M].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2004:126-127.
[2]侯立新.企業合理避稅解決方案[M].北京:中國華僑出版社,2008:134-135.
【摘要】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統籌策劃,達到降低稅負目的的經濟行為。本文通過對稅收籌劃的具體案例展開分析論述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和運用。
【關鍵詞】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對“稅收籌劃”概念的定義,目前尚難以從詞典和教科書中找出很權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釋,但我們可以從專家學者們的論述中加以概括為: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統籌策劃,達到降低稅負目的的經濟行為。
一、納稅籌劃存在的原因
1.稅收政策的差異
如: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稅政策不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收政策不同。
如: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另規定一檔低稅率為13%。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11日表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
2.稅法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中
1994年稅制改革之后,我國的稅種由37個縮減到目前的22個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筵席稅已經停征,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征收。目前稅務部門征收的稅種只有18個。2008年將是改革至關重要的一年。國務院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將全面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改革資源稅費制度、研究制定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方案等重大稅制改革列入2008年改革日程。
隨著改革觸角進一步向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我國最大的兩個稅種延伸,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正在步入實質操作階段。在這一輪改革浪潮中,資源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物業稅等稅種改革也將在2008年進一步推進。
現行稅法主要有法律、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地方性規范文件構成,正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中,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稅收基本法。
3.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指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對某一部分特定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稅法草案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
如: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舊稅法以區域優惠和外資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優惠格局,對原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實施過渡性優惠政策等,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為25%,企業設立時則可以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差異,合理設立。
4.邊際稅率的運用
某些稅種按不同檔次的稅率征收,如: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一定的費用標準后,按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為納稅人合理納稅籌劃提供了政策空間,納稅人可以通過合理、合法的籌劃達到不納稅、少納稅、延遲納稅獲得資金時間價值的節稅目的。
二、案例分析
我們通過一個非常有啟發性的失敗的稅務籌劃案例,來分析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和運用。
1.案例背景
某物資企業主要負責為某鑄造廠采購生鐵并負責運輸。策劃的籌劃方案:將為鑄造廠的生鐵采購改為代購生鐵。由物資公司每月為鑄造廠負責聯系4000噸的生鐵采購業務,向其收取每噸10元的中介手續費用,并將生鐵從鋼鐵廠提出運送到鑄造廠,每噸收取運費40元。通過該方案節省了因近億元銷售額產生的稅收及附加,對于手續費和運輸費只繳納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
年末,國稅稽查分局在對該物資企業的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當年生鐵銷售額較上年同期顯著減少;而“其他業務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且每月有固定的4萬元手續費收入和16萬元運輸收入。經詢問記賬人員,并到銀行查詢該公司資金往來,證實該企業經常收到鑄造廠的結算匯款,也有匯給生鐵供應商某鋼廠的貨款,但未觀察到兩者間存在直接的對應關系。因此,檢查人員認為該企業代購生鐵業務不成立,屬涉嫌偷稅,要求該物資企業補交了近千萬元的增值稅。2.相關政策法規
財稅[1994]2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只對手續費和運輸費繳納營業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第1款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3.案例分析
該企業的賬務處理不能清晰地反映其與鑄鐵廠、鋼廠三方之間的資金往來關系,使得稅務人員有理由認為上述業務違背了“受托方不墊付資金”的規定,從而不被認可是代購貨物業務,其收取的手續費、運輸費應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
4.案例啟示
(1)會計核算要規范。誤區:會計處理模糊是應付稅務檢查的好辦法。其實這是非常錯誤的。本案例就是由于該公司對代購業務沒有規范的會計記錄,沒有可靠的資金往來記錄以證明物資公司沒有墊付資金,稅務檢查人員不認可代購業務,從而使得一個很好的籌劃方案失敗。
(2)科目設置要符合實際需要。在本案例中,該物資公司可以自行設置“代購商品款”核算代購業務的經濟業務,方便稅收檢查人員檢查。
(3)形式要件要合規。本案例的敗因在于“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這個形式要件不符合規定。不墊付資金并不代表不做業務,在本案例中,只要在會計記錄中做到在未收到鑄造廠資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鋼鐵廠貨款就符合了“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這個形式要件,同時還要和鑄造廠簽訂代購合同以證明代購業務的存在,在設計稅收籌劃方案時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三、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總結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具有合法性。稅收籌劃是對稅款的合法節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區別納稅籌劃與偷逃稅款行為的本質和關鍵所在。
2.考慮成本效益。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降低;重視分析對納稅人有重大影響的政治利益、環境利益、規模經濟利益、比較經濟利益和廣告經濟利益等非稅利益;充分考慮到對未來的稅負的長遠影響。
3.具有可行性。是事先的科學規劃與安排。稅收籌劃的實施必須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它是稅收籌劃的具體要求和體現。
4.綜合衡量與周密部署。稅收籌劃不僅是會計人員做賬的事情,也與經營有關,是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從而最大限度地節約稅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稅后效益。切忌簡單地模仿,必須注意地區差異、行業差異、企業規模差異與性質差異、經營環節差異收入來源與征收方式差異等。
5.形式要件要合規。相關會計記錄的形式要件必須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
6.規避稅收風險。稅收籌劃是建立在合法基礎上的對稅收法規的利用,稅法在不斷發展完善之中,不斷的堵塞漏洞和處于反避稅的當中。一不小心落入稅收籌劃誤區,將會產生重大的稅收損失。
7.建立良好的稅企關系。一個設計良好的籌劃方案必須得到稅務的認可才能夠可行,才能達到籌劃的目的,與稅務的溝通和建立良好的稅企關系是納稅籌劃的前提條件之一。良好的稅企關系可以避免企業因不懂法而違法的損失。
企業納稅籌劃是具有前瞻性的、動態的、有計劃的統籌行為,是事先的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很多大型外資企業和跨國公司由于涉稅業務復雜同時也為了規避涉稅風險而成立自己的稅務部門專門從事涉稅事項的管理。作為納稅主體的企業應當正確地掌握和運用現有的稅收法規,關注稅收政策的發展動向,與時俱進地調整和更新正在使用的籌劃方案,合法地節稅。
參考文獻:
[1]中注協納稅籌劃講座.北京國家會計學院.2006.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企業重組稅收政策、規定的制訂和完善,原有一些觀點成立的條件已經不復存在。實踐證明,納稅籌劃與企業重組的結合使企業重組的運作更具效益,如虎添翼。這種有機結合的優勢,一方面,體現在納稅籌劃不是企業臨時性措施,而是事關企業重組過程和重組后企業的整體決策,必然有助于提高企業把握國家宏觀政策并加以運用的能力;另一方面,表現在企業通過納稅籌劃充分地利用各種優惠政策,降低重組成本,降低企業重組運作風險,有助于企業實現資本經營的戰略目標上。
關鍵詞:重組納稅稅收交易
1企業重組納稅籌劃的要點
綜合考慮企業重組涉稅特征及我國關于企業重組的特殊稅收政策規定,企業重組納稅籌劃的關鍵內容歸納如下:
1.1企業重組方式的選擇
一個企業對另一個企業直接進行合并還是對主要的運營資產購買或是通過其他中間環節實施企業重組交易,企業重組方式的選擇對重組企業各方的稅負有較大的影響。因此,需要對企業重組的方式進行慎重選擇,并加以籌劃。
1.2企業重組過程的籌劃
企業為了實現其戰略目標,有時需要多次進行企業重組。這一過程同企業以單一重組方式重組一樣,重組過程中每個環節企業重組方式的不同選擇都意味著重組企業要承擔不同的稅負結果。因此,這樣多次的企業重組行為更需要進行細密的納稅籌劃,以降低企業重組的風險,并謀取最大的納稅籌劃收益。
1.3目標企業虧損承繼結轉
公司重組的虧損承繼結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可以承繼被兼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虧損,結轉沖抵以后若干年度的所得,直至虧損全部沖抵完,才開始計算繳納公司所得稅。這樣,如果一個公司在某一年中嚴重虧損,或一個公司連續幾年虧損,公司擁有相當數量的累積虧損,這個公司往往就會被有大量盈利的公司考慮作為合并對象,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1.4企業重組雙方交易支付方式的選擇
企業重組中,付款是完成股權或資產轉移的最后工作。目前,國內企業重組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主要以現金和實物的交割為付款方式
1.5企業重組雙方交易支付時間的選擇
企業重組雙方交易支付時間的選擇也很重要。一般來講,交易支付時間的推遲為延遲納稅創造了條件。重組企業可以根據稅法所規定各稅種的納稅期限,把交易支付時間選定在納稅期限的期初進行。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手段,分期納稅,使稅負得以遞延。
1.6重組企業的稅收優惠承繼問題
按照國稅發[1998]97號《國家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中的條例規定,企業可以有條件地承繼稅收優惠。其一是定期減免優惠;其二是減低稅率。
1.7企業重組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重組中發生的費用一般是可以當年扣除的。一般來講,重組費用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并購方的先期調研費用,另一部分是重組運作過程中的中介費用。中介費用主要是付給投資銀行、律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
1.8避免債務豁免產生的大量稅負問題
“債務豁免”對降低重組企業負債是很好的途徑。但是,在豁免債務的同時,往往增加巨額的債務重組所得稅負擔。因為按企業所得稅的稅率計算,應交稅金往往是債務豁免賬面價值的33%,所以欲取得債務豁免的企業,應權衡降低債務與增加稅負的利弊。
1.9印花稅和契稅的稅收優惠
按國家有關規定,國家對企業重組行為征收的印花稅有優惠政策。如對企業兼并的并入資金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國營、集體企業兼并,對并入單位的資產,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接收單位對并入的資金不再補貼印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61號)文件,對企業重組中的企業改制也制定了相關的契稅優惠政策。
2與企業重組相關的稅收問題
相對于企業重組而言,稅收政策的導向目標不夠明確。按照一般的稅收規則,只要資產所有權轉移,并且取得了確定的交換價值,就應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稅收政策仍保留有舊稅制的痕跡,稅法尚未完全統一,未能貫徹稅收無差別待遇原則。這主要體現在現行稅收政策的不統一、不完善影響到企業的公平競爭。所有這些無疑會產生不同地區、不同區域改制企業稅收環境的不公平,也很容易導致以避稅為動機的非市場化的企業重組行為,阻礙經濟資源在區域間的合理配置。
稅收政策還存在種種不成熟與不規范的規定。現存稅法在處理企業重組納稅過程中,有許多有待進一步改善的地方。現行稅收政策不當的地方舉例如下:
國稅發[2000]118號文《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在所得稅處理上,作為整體資產置換的交易補價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值不高于25%或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確認,整體資產置換雙方或整體資產轉讓方可不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作為免稅重組的必要條件,是否必要將兩種情況的比例區分相差5%。
除整體性資產交易無需考慮流轉稅問題外,其他類型的資產交易,則對非貨幣交易中換出資產要視同銷售計稅,其中既要涉及增值稅,又要涉及所得稅,有些還要涉及營業稅。視同銷售應征增值稅的稅法規定,按納稅人當月或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如無上述價格依據,則納稅人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成本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一般規定為10%。但視同銷售應征收營業稅的營業額,稅法中未明確予以規定基本的或具體的確定方法。
在國稅發[2000]118號文《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稅法僅對整體性資產置換或整體性資產轉讓作了明確的定義,除此之非貨幣易均稱之為“以物易物”或“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等。這樣如果企業一次換出多項資產,其中可能包括動產、不動產或無形資產等,而不同的資產又涉及不同的稅種和相應的計稅標準,那么就需要將總的作價合理地分配到各項具體資產中,作為視同銷售額或營業額。但稅法中對此并無具體規定。
3完善企業重組稅收政策的建議
調整按所有制性質、經濟性質來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的思路,以產業政策為取向,強調全國范圍內稅收政策的統一性,盡可能減少地區性的稅收優惠政策。
應該側重對企業重組的優惠導向,加大對企業投資的鼓勵政策,如區分資本利得與其它正常生產經營的利得,實行不同的所得稅率等。
調整、優化現行稅制的不完善之處,擴大稅收覆蓋面,盡快彌補稅制鏈條上不利于企業戰略性重組的缺位環節,如盡快研究出臺社會保障稅。
企業以經營活動中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不涉及企業法律結構和組織結構的改變,不屬于企業改組的范圍,應當對其征收流轉稅和所得稅。
企業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凡涉及產權變動,均應視同按公允價值銷售凈資產進行所得稅處理。對于不涉及產權變動的吸收合并,如總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將其全資子公司合并,由于合并不影響投資者的利益,不應對其征收所得稅。
企業合并分立,如果涉及投資者股權的變化,在視同按公允價值銷售凈資產計征所得稅時,新設立的企業可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作為計稅成本。會計成本與計稅成本之間的差額按綜合調整法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內分期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論文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籌劃風險
一、引言
房地產企業投資額巨大,涉及多種不同的稅種,稅收成本在總投資額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因而房地產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發展、獲利,就必須根據企業本身的特點采取不同有效的方法,在這些方法中,創造成本優勢是通用的基本手法之一,而稅收負擔的輕重是直接影響其成本高低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房地產企業在考慮其生產經營戰略時,必須綜合考慮稅收這一成本因素,作為財務成本很大一塊的稅收支出,如何通過稅收籌劃予以控制,對公司來說就變得相當關鍵。
二、稅收籌劃的基本理論及依據
稅收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其理論依據為:1.稅收調控理論與稅收籌劃稅收調控理論認為政府利用稅收調節經濟實質上是通過稅收利益差別來引導納稅主體行為使之產生正向影響,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正是這種稅收調控使得稅收產生利益差別,從而使得稅收籌劃成為減輕稅收負擔最有效的途徑。稅收調控納稅主體行為是通過彈性稅負來誘導納稅主體行為的,因此在稅收負擔有差異或有彈性的領域,稅收籌劃是可行的。2.稅收價格理論和稅收籌劃。現代財政理論認為稅收的本質是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價格。因為公共產品的提供需要支付費用,政府就需要通過向社會成員征稅來補償。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納稅人即使想拒絕該商品是不可能的,所以納稅人總是試圖以盡可能低的價格來購買該商品。所以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活動就自然產生了。3.企業契約理論與稅收籌劃。科斯的企業契約理論認為:“企業實質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企業與政府間的稅收契約就屬于其中之一。”企業逐利性和契約的可策劃性下,作為契約關系人一方的企業就有動力和機會進行一些安排,以實現企業的價值或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標。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部分方法
房地產業所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稅、房產稅、所得稅、營業稅等,房地產業的稅收籌劃,一方面需要借助其所涉及稅種的一般稅收籌劃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房地產業自身的特點進行具有自身特色的稅收籌劃。在現行政策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如何能夠實現良好業績,獲得企業的利潤?除了進行合理的價格策略外,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下面簡要介紹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幾種方法:
1.利用公司的組織形式進行稅收籌劃,設立銷售公司。目前我國的土地增值稅采用的是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而且對于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納稅人在銷售不動產或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可以適當考慮增加銷售環節,將高增值額分解成低增值額,從而降低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稅的適用稅率。增值額如果被分散的次數很多,就可以享受到起征點帶來的稅收優惠。因此,在實踐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將企業的銷售部單獨設立具有法人地位的銷售公司。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合理的定價將房地產項目轉讓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進行第三方銷售,從而能夠人為地調節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銷售公司的增值率,通過籌劃使得企業承受較低的土地增值稅。2.利用公共配套設施投入扣除《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可以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加計20%扣除。在市場接受的范圍內適當的加大公共配套設施的投入,用以改善環境,增加賣點,提高產品的競爭力。同時也能夠提高銷售價格。比如:可以在小區內有限的空間內增設體育設施,可以讓人們足不出戶就可以享受到鍛煉的樂趣;也可以設立會所和在頂層設立游泳池等。這樣既可以娛樂,又能夠休閑,相應的隱私也能夠受到保護。這些項目均可以列入到開發成本里進行加計扣除。
四、充分關注稅收的籌劃風險
風險管理是經濟主體通過對風險的確認和評估,采用合理的經濟手段及技術手段對風險加以控制,規避或減少風險損失的一種管理活動。稅收籌劃風險是指房地產企業涉稅行為因為沒有正確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使得房地產企業沒有準確和及時的繳納稅款,從而引發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調整、處罰等等,最后導致房地產企業經濟利益的損失。稅收籌劃面臨諸多的不確定性和不斷變化的規則約束,因此其風險更難于掌握,所以,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企業可以通過采取以下措施加強風險管理:1.正確區分違法與合法的界限,樹立正確的籌劃觀。2.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由于企業經營環境的多變形、復雜性及不確定事件的發生,稅法常隨經濟情況的變化或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斷修正和完善。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充分收集和整理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其變動情況,在實施納稅籌劃時,充分考慮籌劃方案的風險,然后作出正確決策。3.聘請稅收籌劃專家,提高稅收籌劃的權威性,可靠性,科學性。稅收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和系統工程,是一門綜合性學科,涉及法律、稅收、會計、財務、金融、企業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識,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能性,需要專業技能高的籌劃人員來操作。4.力求整體效益最大化。籌劃時,不能僅僅緊盯住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方案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優化選擇的結果。優化選擇的標準不是稅收負擔最小,而是在稅收負擔相對較小的情況下,企業整體利益最大。
參考文獻
1 李大明,論稅收籌劃的稅收理論依據,財政研究,2003年第5期.
【論文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和完善, 稅收籌劃也越來越被人們所接受并付諸行動。由于中國對企業稅收籌劃實務的研究才剛剛起步, 稅收籌劃的研究在中國尚屬一個新課題, 有待于我們進一步加強理論和實踐的探索。筆者就此進行探討。
稅收籌劃(tax planning)也稱納稅籌劃,它是納稅人在遵守稅法、擁護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針對納稅人自身的特點,規劃納稅人的納稅活動,既要依法納稅,又要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減輕稅負、解除稅負或推遲納稅,最終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經濟活動。一般來說來進行稅收籌劃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運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策劃,充分利用稅法中關于某些臨界點的規定,轉讓定價法,優劣比較法,利用電子商務進行稅收籌劃,適時節稅法。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稅收籌劃已經成為企業發展的重中之重,而要進行稅收籌劃,僅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夠的,它還需要借助一定的條件,運用相應的方法才能得以實現。
1 稅收籌劃的理論假設
假設是在總結業務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合乎邏輯的推理得出的判斷,是對研究對象所處環境約束因素的總結。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研究所包括的實務理論假設主要有以下2個方面。
1.1 “經濟人”假設
首先,利益主體從事經濟活動的動機是自利的,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驅逐利益主體經濟行為的根本動機;其次,“經濟人”能夠根據具體的環境和自身經驗判斷自身利益, 使自己追求的利益盡可能最大化; 最后,在有效的制度制約下,“經濟人”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可能會無意識或有意識地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在這一假設下,“經濟人”特有及特定的行為方式是: 在給定條件的約束下, 盡最大可能實現最有效的預期目標。
1.2 納稅理性假設
假定納稅人是理性的, 即自利的、清醒的、精明的, 其行為選擇是主動的, 對自身行為的經濟后果和利害關系是清楚的、明確的, 其行為目標是以較低的風險取得盡可能大的效用。納稅理性是一種支撐納稅人行為與心理的自主意識, 是驅動納稅人應稅組合的一種動力源。納稅理性為納稅人所指向的途徑是: 在特定稅收環境(包括立法環境、政策環境、管理環境等) 的約束下, 最大限度地實現投入(納稅、其他納稅支出) 的最少和產出(即稅后可自由支配效益) 最大的均衡。
2 稅收籌劃的實務解析
稅收籌劃貫穿于納稅人自設立到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在不同的階段,進行稅收籌劃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2.1 企業設立的稅收籌劃
企業設立環節的籌劃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第一環,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其籌劃點主要有企業投資方向、注冊地點、組織形式的選擇等幾個方面。
2.1.1 企業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
國家為了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經常會利用稅率的差別和減免稅政策來引導企業的經濟行為,來促進國家的產業發展,地區發展,科技發展,保護國內工業。對于納稅人來講,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的重點在于如何合理運用稅收政策法規的規定,適用較低或較優惠的稅率,妥善規劃生產經營活動,使其實際稅負最低,以達到節稅效益。
2.1.2 企業注冊地區的稅收籌劃
國家為了促進某些地區的發展,在制訂稅收政策時對該地區進行了適當傾斜。正是由于稅收待遇的地域性差異,使企業設立時注冊地點的籌劃成為可能。因此,企業應充分利用現行區域性優惠政策,選擇稅負較輕的地區作為注冊地址,以減輕稅收負擔、謀求最大稅收利益。
2.1.3 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組織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別,有公司制企業、合伙制、獨資企業。企業內部也往往有多種形式可供選擇,選擇適當與否會直接影響投資者的利益。如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選擇: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為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后利潤中才能按照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內的許多優惠政策;而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分公司與總公司是一個納稅主體,其收入,成本、損失和所得可以并入總公司納稅,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虧損最終與總公司的損益合并計算,總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稅。一般來說,企業創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響較大,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以使分公司的虧損轉嫁到總公司,減輕總公司的所得稅負擔;當企業建立了正常的經營秩序,設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稅收優惠。
2.2 企業籌資的稅收籌劃
企業經營所需的資金,無論從何種渠道取得,都存在著一定的資金成本。籌資決策的目標不僅要求籌集到足夠數額的資金,而且要使資金成本達到最低,由于不同籌資方案的稅負輕重程度往往存在差異,這便為企業進行籌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2.2.1 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選擇
按照稅法規定,負債籌資的利息作為稅前扣除項目,享有所得稅利益,從而降低負債籌資的資金成本和企業所得稅稅負;而股息、紅利支付不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企業稅后利潤中分配。這樣,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考慮對債務籌資的利用,即考慮負債的財務杠桿作用。一般而言,如果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負債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負債利息必須固定支付的特點又導致了債務籌資可能產生的負效應,如果負債的成本率超過了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會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從而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因此,即使在息稅前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時,負債經營也應適度。
2.2.2 融資租賃的利用
融資租賃是現代企業籌資的一種重要方式。通過融資租賃,可以迅速獲得所需的資產,保存企業的舉債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折舊計入成本費用,減少了企業的納稅基數,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進一步減少了納稅基數。因此,融資租賃的稅收抵免作用非常顯著。
2.3 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2.3.1 加強企業采購的稅收籌劃
企業采購的稅收籌劃是建立在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以及應納稅額總體的分析和把握上。所以企業要求把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轉變為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降低采購成本。例如:某鋼鐵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設原料部,除負責采購正常生產經營所需的原材料外。還負責向社會收購廢鋼,購進廢鋼經過加工、挑選整理后可以直接使用,挑選、整理、加工工程中的費用計入廢鋼成本。向社會收購的廢鋼一部分是從廢舊物資公司購進,可取得廢舊物資發票,抵扣10%的稅金,降低了成本。一部分是從個體散戶中購進,無發票,增加了成本。若企業設立控股的廢舊物資公司,將廢鋼收購及挑選整理業務交由廢舊物資公司承擔,廢舊物資公司按照廢鋼收購價加上挑選整理費的價格將整理好的廢鋼買給該企業,并開具廢舊物資發票,則企業購入的所有廢鋼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可見,通過設立廢舊物資公司將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化為可抵扣的進項稅,降低了廢鋼的成本。
2.3.2 加強會計核算的稅收籌劃,降低稅收負擔
企業應納稅額是以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稅收政策為依據計算繳納。實踐中,有些經濟事項可以有多種會計處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種認可的可供選擇的會計政策,但由此造成的稅收負擔卻截然不同。因此企業可以采取不同的會計賬務處理手段,將成本費用向有利于節稅的方面轉化,以降低稅收負擔。
2.3.3 加強稅收籌劃,降低企業應納稅額
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有兩個,即計稅基數和稅率,計稅基數越小,稅率越低,應納稅額也越小。進行稅務籌劃可從這兩個因素入手,找到合法的辦法來降低應納稅額。例如,某企業2005年12月30日測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2萬元,則企業應納所得稅33 066 元(100 200×33%)。如果該企業進行了稅收籌劃,支付稅務咨詢費200元,則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 000元(100 200-200),應納所得稅27 000元(100 000×27%),通過比較可以發現,進行稅收籌劃支付費用僅為200元,卻節稅6 066元(33 066-27 000)。
2.3.4 加強稅收籌劃,權衡整體稅負的輕重
增值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對企業來說,增值稅納稅人的身份特點具有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人們通常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實際并不完全如此。例如,很多籌劃方案中都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選擇的籌劃。因此,企業在選擇稅務籌劃方案時,不能僅把目光盯在某一時期納稅較少的方案上,而要考慮企業的發展目標,選擇有利于增加企業整體收益的方案。
參考文獻:
[1] [美]邁倫•斯科爾斯. 稅收與企業戰略[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關鍵詞】中小企業;稅收籌劃;現狀;改善策略
1引言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成分,為我國人民增加大量就業機會的同時,帶動了相關行業的進步,進一步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近年來,中小企業的發展越來越規范,面臨的市場競爭壓力日趨增加,這就需要中小企業加強內部改革,合理控制生產成本的同時,實現企業經營效益的最大化。由于中小企業面臨的稅收負擔較重,影響企業競爭力的提升,因此,中小企業需要提高對稅收籌劃的重視程度,調整好稅收方案,使得各項經濟活動能夠順利進行。稅收籌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但是也存在很多問題導致企業出現財政風險,例如稅收籌劃認識不足、內部控制不到位等,這就需要企業增強稅收籌劃意識,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稅收籌劃水平,促進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2稅收籌劃概述
2.1基本概念
我國企業稅收籌劃還處于探索階段,對其的定義,一般理解如下:稅收籌劃是企業法人或者自然法人在嚴格遵守我國各種納稅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合理采用靈活、有效的措施規劃和調整各項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投資行為的稅務,還可以積極借鑒優秀企業或集團的管理辦法,提高稅收籌劃效率,實現降低稅款支持、提高經營效益的目標[1]。稅收籌劃還具有如下特點:第一,合法性,稅收籌劃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要避免偷稅、逃稅等非法行為;第二,籌劃性,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通過合理的規劃,改善經營方式、融資方式、投資方式等,從而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整體規劃;第三,目的性,稅收籌劃具有明確的目的,即盡量減少稅收支出,提升納稅人的稅后收益。
2.2重要意義
中小企業是我國實現稅收的主力軍,對于國家財政收入意義重大。稅收籌劃是現代中小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有效提高企業的納稅意識,同時提升企業的財務管理能力。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不僅需要全面了解國家的法律政策,還要綜合分析自身的經營情況,將各項經濟活動與稅務政策相關聯,從而提升企業的綜合競爭實力。通過納稅籌劃,中小企業還可以提升資金的支配和利用效率,避免各種財務風險,積極發揮稅收杠桿作用,進而幫助相關財務部門及時發現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實現及時納稅,為國家稅收事業貢獻力量,從而達到企業效益和國家效益雙贏的目標。
3中小企業稅收籌劃現狀
3.1稅收籌劃認識不足
我國中小企業一般采用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權利大部分集中在高層管理者的手里,而管理者往往過分看重開拓市場帶來的經濟效益,對于稅收籌劃沒有過多的重視。一些管理者對稅收籌劃認識不夠全面,往往認為稅收是國家稅務部門的工作,企業只需要根據相關規定完成納稅就行,如果進行稅收籌劃,對于企業而言會消耗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這種想法會使得企業容易忽略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一些中小企業雖然嘗試稅收籌劃,但是僅僅依靠財務部門對單個稅種或者單獨環節進行籌劃,缺乏全面性和適用性,導致稅收籌劃失去效用。
3.2財會人員素質較低
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逐年增加,一些中小企業發展尚不成熟,財會人員的素質有待進一步提升。稅收籌劃對于財會人員的要求較高,財會人員不僅需要了解財務、會計相關的知識,更要全面掌握稅收籌劃的相關法律知識和技巧。中小企業的財會人員往往負責各項財務管理管理工作,對于稅收籌劃缺乏經驗和技巧,在實際的工作中,只是根據以往的工作經驗處理財務、賬務情況,根據相關稅務部門的要求進行各種稅費的按時繳納,這種財務管理辦法過于死板,不能夠根據我國稅法和經濟法的變動做出相應的調整和創新,因此,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十分關鍵[2]。
3.3財務內控不到位
稅收籌劃一項高級的財務管理工作,對于企業的財務內部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中小企業由于受其資金的制約,通常公司架構比較簡單,機構設置不完善,內部控制較為松散,管理不規范,特別是內部控制及財務管理方面存在著重大缺陷。中小企業對市場經濟以及財務政策了解不夠全面,很難制定出科學的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對員工的約束效應也難以發揮,導致很多員工的內部控制意識薄弱,在各項工作中難以提高財務管控的效率,影響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
4中小企業稅收籌劃改善策略
4.1增強稅收籌劃意識
中小企業在積極配合國家稅收工作的同時,也要增強稅收籌劃意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利用各種優惠政策,提高稅收籌劃的效率,進而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雙贏。企業管理者要認識到稅收籌劃與生產經營之間的重要聯系,在制定成本控制策略的同時,需要做好長遠的發展規劃,不僅要借助企業自身的改革提升效益,更要積極響應國家的經濟優惠政策[3]。現代市場競爭激烈,企業面臨的各種影響因素較多,這就需要管理者提高稅收籌劃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在經營活動以及涉稅事務中的警惕性,隨時應對突發風險,冷靜、客觀地作出判斷,并及時制定相關決策。
4.2制定稅收籌劃方案
在制定稅收籌劃方案的過程中,企業需要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量,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投資規劃制定科學、合理的方案。優秀的稅收籌劃方案往往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來達到預期的目標,但是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由于多種因素影響可能會產生諸多額外費用以及機會成本,因此,納稅籌劃方案要綜合考慮到企業面臨的各種因素,采取有效方法實現成本控制。此外,中小企業要保證制定的納稅籌劃方案的實用性,能夠在日常活動中靈活應用,從而適應稅收政策和相關法規的調整與發展,有效規避不必要的風險,實現分散性操作,達成企業發展目標。
4.3完善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是中小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本保障,為此,中小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第一,加強資產控制,制定和完善資產臺賬制度,做好資產變動登記,并定期對資產情況進行盤點,從而實時、全面把控企業資產動態;第二,加強會計控制,以國家的會計準則和政策做依據,并結合自身管理特點,制定符合企業發展的會計控制制度,從而有效規范會計工作,提高財務管理效率;最后,定期開展培訓課程,包括工商、保險、金融、貿易等方面,加強財會人員的專業知識培養,提高其綜合素質以及實踐操作能力,同時了解經營、投資等活動的稅收政策及法律規定,提升稅收籌劃效率[4]。
5結語
總而言之,中小企業加強稅收籌劃,能夠為各項經營策略的制定提供科學的依據,減少企業的納稅支出,實現整體經營效益的提升。我國制定了很多優惠政策來鼓勵中小企業發展,中小企業更應該全面做好納稅籌劃,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進而推動我國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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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稅務籌劃;財務報告;沖突;協調
一、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沖突的原因
(一)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目標不同導致二者沖突
稅務籌劃的目標簡單來講就是實現“經濟納稅”,即實現稅負最小化和企業利益最大化。由于企業的行業特征、組織形式、管理方式、規模大小等不同,每個企業所制定的稅務籌劃的具體目標也不完全一致。本文認定稅務籌劃的最終目標應與財務管理的目標一致,即企業價值最大化,這樣不僅考慮到企業的短期利潤,也考慮到企業資金的時間價值,同時避免了以稅收最小化為目標的絕對化的局限性。稅務籌劃要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首先從實現稅收利益開始,其具體表現一般都是報告較低水平的應稅收入、繳納較低額度的稅款。
企業對外報出的財務報告,尤其是上市公司每季度、年度報出的財務報告,都希望向投資者報告出較高水平的會計收入,以及各種分析比率達到最優水平,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從而達到其最大融資的目的。因此,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就必然會出現“經濟稅收收益”與企業財務報告之間的沖突。
(二)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導致二者沖突
現代企業理論下,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后,出現了委托關系,職業經理人也在此時誕生。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有其發展的必然性,但也帶來一些新的矛盾。企業的投資者更關注于企業的價值,具體到稅收上,其更傾向于通過稅務籌劃盡量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達到節稅目的;而在委托關系下,企業的管理者及職業經理人的報酬是與其為企業創造的財富即收入有關,而收入的高低通過財務報告的形式體現。因此,企業的管理者在與投資者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可能會采取放棄納稅籌劃的機會,使會計收入并不明顯的低于應稅收入。一方面體現出其自身的經營業績,另一方面也避免稅務機關的更多關注。財產權與經營權分離造成管理者與投資者之間的意向差異,也造成了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之間的沖突。
(三)稅法與會計確認原則的差異導致二者沖突
2007年1月1日起,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正式實施,稅法每年也有一些新的政策出臺,隨著稅法和會計制度的不斷完善,會計與稅收的差異也越來越大。稅法的制定是以國家利益為導向,以增加政府稅收為目的,因此,稅法與會計準則對收入與費用的確認原則也不盡相同。企業按照稅法的要求計算應稅所得,根據財務會計準則的確認原則出具企業的財務報告,二者之間的差異造成企業存在稅務籌劃的可能性,這樣勢必會造成在某些情況下,企業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報出的內容產生差異與沖突。
二、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沖突的表現
(一)資本弱化影響資產負債表
資本弱化是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時避稅的一種方法。企業資本包括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兩部分。企業生產經營所用的資金中,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業的資本結構。企業出于減輕稅收負擔的動機,就可能操縱融資方式,更多采用債務籌資的方式。因為債務人支付的利息屬于財務費用,一般情況下可以在稅前扣除,而股息一般則不能稅前扣除。企業為了加大稅前扣除額度,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在籌資時多采用債權而不是股權的方式。大多數國家都把規定固定比率的安全港原則作為是否存在資本弱化的標準,經濟合作組織解釋,企業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應為1:1,當債務資本大于權益資本時,即為資本弱化。但是這一固定比率在國與國之間有所差異,法國和美國為1.5:1,葡萄牙、加拿大、澳大利亞為2:1,南非、新西蘭、韓國、西班牙為3:1。①我國對資本弱化的管理也采取安全港模式:新頒布的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關聯方企業間借款利息的扣除問題: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各國都采取一定的模式防范資本弱化,其原因主要還是資本弱化使得借款利息具有一種“稅收擋板”效應。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它能夠幫助報表使用者了解企業所掌握的各種經濟來源,以及這些資源的分布與結構。資產負債表把債權人權益和所有者權益分類列示,通過對資產負債表的對比和分析,不僅可以了解企業的財務實力、償債能力和支付能力,而且可以預測企業未來的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變動趨勢。
企業如果過多的以借款方式籌集資金來達到更大的稅收優化效應,資產負債表中負債的份額顯然會增加,報表使用者在分析報表時就會更加關注到企業的償債能力以及資金風險,投資者對于將要進行的投資就會更加謹慎。通過報表得出的資產負債率也會明顯升高,資產負債率是衡量企業負債水平及風險程度的重要指標。資產負債率越高,表明企業通過借債籌資的資產越多,風險越大。此時企業通過資本弱化來進行稅務籌劃就影響到了資產負債表報出的財務信息,因此,資產負債率應該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否則資產負債率所衡量的償債能力將有所下降。
(二)降低應稅收益影響利潤表
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除了在籌資過程中增大負債外,還可以降低應稅收益,但在降低應稅收益的同時,有時也會導致體現在利潤表上的會計收益降低,這與期望向報表使用者報告較高的會計收益的目的相沖突。
假設企業購入一項資產價值100萬元,會計上折舊年限為4年,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為5年,第二年年末,企業資產賬面價值為50萬元,按稅法的折舊年限核算出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為60萬元,此時市場價值為40萬。企業若把資產出售,則在稅法上會產生20萬元的損失,能夠減少應納稅額,但在利潤表中也會產生10萬元的損失,降低應稅收益的同時,也降低了會計收益,造成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之間的相反作用。
三、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的協調
(一)協調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沖突的意義
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的沖突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是存在的,這種沖突的存在有其弊端,但也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企業認識到二者沖突的存在,就會不斷地協調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之間的沖突。在協調二者沖突的過程中,不僅使企業的利益得到優化,同時也達到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即企業協調好二者之間的關系,使得稅務籌劃不僅從企業整體利益考慮,從國家、政府、企業各方面考慮,都有其積極的作用。
(二)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沖突的協調對策
1.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企業稅務籌劃的目標是盡量減少稅收負擔,但在籌劃過程中也會產生一定的成本,其包括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顯性成本即在稅務籌劃實施過程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隱性成本則為由于企業稅務籌劃對財務報告等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以及由此而產生的附帶成本。企業應該比較稅務籌劃所帶來的稅收收益與所產生的成本,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做出正確的抉擇,協調好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之間的沖突。
2.協調管理者與投資人之間的關系
針對管理者和投資者所關注的利益不同而造成企業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可能產生的沖突,企業要協調好二者之間的關系。企業的所有者應該建立合理的獎勵機制,使得管理者的自身利益與企業的總體利益相關,而不是只與報表數據相關。這樣,企業的經管人員就會把自身利益與企業的整體利益相結合,充分運用合理的稅務籌劃,達到企業總體利益的最大化。
3.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導向
企業要充分認清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之間的差異,在二者產生沖突時,應以財務管理的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最終目標,衡量稅務籌劃所帶來的收益與對財務報告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最終做出能達到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決策。
企業在進行資本弱化的稅務籌劃過程中要關注到資產負債表中所體現的資產負債率,要以行業、地區等因素下正常的資產負債率為依據,當資產負債率超出其范圍時就要考慮資本弱化帶來稅收效益的可行性。此時,要從企業整體角度出發,不僅考慮稅收的減少,更要考慮由于資產負債比率變化而帶來的各方面的影響,再加入時間價值的因素,從企業價值最大化出發,尋求更為合理的稅務籌劃的方法。
企業出售賬面價值大于市場價值的資產時,要同時考慮出售資產所帶來的節稅收益與企業低價出售資產所產生的成本,若企業的節稅收益低于出售時所產生的成本,則企業在稅務籌劃時還是要以使企業價值最大化,而不是單純的以降低企業稅收收益為目的。
以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企業稅務籌劃的導向是本文重點提出的協調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沖突的方法,企業只有放遠眼光,整體籌劃才能實現其稅務籌劃的目標。因此,企業應該在衡量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沖突的同時,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做出更加準確的判斷和籌劃,真正做到“陽光納稅”,以達到優化社會整體資源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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