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清朝皇帝養成計劃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徽商;訴訟;好訟
[作者簡介]王亞軍,安徽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安徽合肥230039
[中圖分類號]DF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434(2012)01-0205-05
“無訟”僅僅是官方主流思想的一個價值判斷,不盡然符合傳統社會的實際情形。傳統中國在明清時期的訴訟風氣到底是什么狀況,檢討目前中國法律文化史的研究成果,學界對此尚無一致意見。但徽州地區歷來就是一個“好訟”之地。早在北宋時期,當地百姓已經養成了“習律令,性喜訟”的民間習慣。曾被宋仁宗時被列為“民事繁劇”的18州之一,由朝廷中央重點委派官吏加強治理。到了明清時期?;罩菝耖g“健訟”之風愈演愈烈,時人曾謂:“小民之好訟,未有甚於今日者。往時猶在郡邑紛呶,受其累者不過守令諸公而已。近來健訟之民,皆以府縣法輕,不足威攝同輩,必欲置之憲綱。又慮我控於縣,彼必控府,我控於府,彼必控道,我控於道,彼必控司控院,不若競走極大衙門,自處於莫可誰何之地?!?/p>
一、官府“抑訟”的措施
面對徽州地區民間日漸盛行的好訟之風,上至封建帝王,下至地方各級官員無不采取以教化與打壓并用的手段,造成民眾“恥訟”或“懼訟”心理,以此達到減少民眾的訴訟活動,實現“無訟”的境界。
1、推行鄉約制度,定期宣講圣諭,以德化民
明初,太祖朱元璋強調:“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特別重視對民眾的教化,諭令天下“恭惟朝廷,率由舊章,敦崇禮教,舉行鄉引,非為飲食。凡我長幼,各相勸勉,為臣竭忠,為子盡孝,長幼有序,只友弟恭,內睦宗族,外和鄉里,無或廢墜,以忝所生”,督勵各級地方官吏奉行教化百姓為己任。
“康乾盛世”的奠基者康熙,作為滿人入關后的第二代皇帝,堅持傳統儒家“明刑弼教”的思想,重視以德化民,強調“有天下者,唯貴以德化民,使之無訟?!庇诳滴蹙拍觐C行“圣諭十六條”,告誡全國上下民眾息訟止爭:
敦孝悌以重人倫;敦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做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誡匿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身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彌盜賊;解仇忿以重身命。
為了落實明清最高統治者的圣訓,徽州地方各級官府重視提倡建立鄉約,明嘉靖五年(1526),應天巡撫陳鳳梧行文徽州府各縣,率先在徽州地區推行鄉約制度?;罩莞骺h紛紛響應,在當地士紳的大力支持下,一時間,徽州府成為全國鄉約建設得最為發達地區。《徽州府志》載:“明太祖有《勸民六條》: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令木鐸于朔望向民間宣之。今圣上(指康熙皇帝)有十六條勸民,命鄉約時時宣講。更為明詳。”嘲徽州各級官吏札令“鄉約大意,惟以勸善習禮為重。不許挾仇報復、假公言私、玩褻圣諭”,“慎舉紳士耆老足以典型閭里者一二為約正,優禮宴待,頒發規條,令勸宣化導。立彰善癉惡簿,俾民知所勸懲”。以鄉約為陣地,通過道德教化人手,匡正民風,革易陋習,以期從正面消除民眾爭訟之心。這類鄉約不僅是指導民眾行為的準則,而且也成為地方司法官審斷民事案件,教民息訟的原則。按照清政府的要求:“州縣放告收呈,須坐大堂,詳察真偽,細訊明確,如審系不實不盡者,則以圣諭中息誣告以全良善教之;審系一時之忿,及斗毆并未成傷者,則以誡仇忿以重身命教之;審系同村相控者,則以和鄉黨以息爭訟教之;審系同姓相控者,則以篤宗族以昭雍睦教之”。網
2、設置訴訟障礙,使民眾產生“畏訟”、“懼訟”心理,以達到減少民間訴訟活動
為了實現“無訟”的價值目標,明清統治者幾乎動用一切手段來限制和禁止民間訴訟,人為地設置各種訴訟障礙,造成民眾產生“畏訟”、“懼訟”心理,以達到減少民間訴訟活動??滴跣Q:“若庶民不畏官府衙門,且信公道易伸,則訟事必劇增。若訟者得利,爭端必倍加。屆時,即以民之半數為官為吏,也無以斷余半之訟案也。故朕意以為對好訟者宜嚴,務期庶民視法為畏途,見官則不寒自栗”。正如美國一歷史學家所述:“假如人們不害怕法庭,假如他們抱有信心,覺得在那里總是能得到快捷、圓滿的審判,那么訴訟勢必會增加到一個可怕的數量。由于人在涉及自身利益時容易自欺,紛爭于是就會漫無止境,帝國的一半人會無力解決帝國另一半人的訴訟。因此,我想,那些訴諸法庭的人不會得到任何同情,這樣一種對待他們的態度,使得他們厭惡法律,并且一到司法行政官面前就渾身哆嗦?!钡@僅僅是官方一廂情愿而且不切實際的期待而已。
面對徽州日益盛行的“好訟”之風,為官一方的父母官一方面頒行大量的官府告示。加強對民間訴訟的規范管理。在徽州各地官府規范民間訴訟的官府各類告示中,尤以徽州知府吳宏頒布“詞訟條約”最具有代表性,現摘錄如下:
為曉諭事:照得本縣身為膺民牧,原欲為爾民伸冤理枉,除暴安良。凡職分之所當然,未嘗少憚勞瘁。但刁健之風雖所在有之,從未有如從未有如休邑之甚者。每見爾民或以睚眥小怨,或因債負微嫌,彼此相訐,累牘連篇,日不下百十余紙,及細閱情節,又并無冤抑難堪。本縣逐加裁決,有批示不準者,亦念爾等不過一朝之忿,且冀少逾時日,則其氣自平,誠欲為爾民省爭訟,以安生理之至意。不料爾等囂競成風,無論事情大小,動稱死不離臺,固結仇連,不準不已,風何薄也。諸所由,必因刁惡訟師,專在衙門包告包訟,幸準則彼自居功,坐誣則與彼無涉,置身法外播弄愚民。每一念及,輒為發指。此輩若不早知斂跡,一經本縣廉訪得實,定當詳究。按以重典,斷不姑容以為民害也。今農事少暇,開忙例屆,誠恐好訟之徒,仍蹈故習,所有條約,合行開示。為此示仰代書及投詞人等知悉,嗣后民間訟牒,務照后開款式,恪守遵行,如敢仍前混瀆,除以違示不準外,仍拿代書究責。凜之。
――凡民間口角細事,親鄰可以調處,些微債負,原中可以算清者,不得架詞誑告。其有戶婚、田土不明,必待告理者,代書務宜問明原告。照依事情輕重,據實陳述。如隱匿真情,移輕作重謊告者,審實,拿代書嚴究。
――所告事情,務必開明起事年月,不得混寫上年、先年等字,希圖含混。
――詞訟止許一告一訴,臨審再各投到呈一紙,不得重復瀆陳。詞內務要遵用新頒副狀格紙,照式譽寫,附入正詞之內。正狀批發,副狀存宅,以便不時查閱。如無副狀者,不準。至各訴詞并到呈內,必開明某月某日某人具某事詞,奉批云云字樣。不開者,不準。
――婦人必真正孀婦無嗣,及子幼而事不容緩待者,方許出名告狀,仍令親族弟侄一人抱告。如有夫男之婦,擅自出頭者,定拿夫男重責。
――詞內不許混引遠年及赦前舊事,摭拾人罪。違者,不準。
――告詞投到正副各詞,俱要代書戳記。如無,不閱。
――關系錢糧并編審之事,俱開手本具稟,亦不得混寫無益不關緊要之話。
以上條約,務宜遵守,如敢故違,決不輕恕。
另一方面,徽州一府六縣都無一例外的依照國家律法嚴懲“教唆詞訟”的訟師活動。訟師的存在并非是產生“好訟”的根源,但是訟師的大量出現卻是“好訟”的現實反應,并且在某種程度上對徽州的“好訟”之風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罩菰A師廣泛參與了包括徽州地區田土、商業、戶婚、繼承等民事訴訟案件,促成了徽州地區的“好訟”之風愈演愈烈。因此,官府想要遏制“好訟”之風,就必須依法嚴厲打壓訟師包攬詞訟的活動,正如日本學者夫馬進指出,如果承認了訟師,也就不得不容忍“好訟之風”和“健訟之風”。
二、徽商“好訟”的成因
明清統治者雖采取一切手段防范和抑制徽州地區民眾的爭訟,但人與人之間的糾紛總是不可避免的,“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即便官府人為設置重重訴訟障礙,只要民眾對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切身利益的糾紛還抱有一絲的希望,訴訟活動就不可能根除,“在中國農民眼里,每一粒谷子都是珍貴的”。公權曾說:雖然中國鄉村的農民以性好“和平”而著稱,可是一旦基本利益發生危機。或者人身受辱、家族聲望受損,個人情緒將被激發起來,他們仍然會為任何一種想象得到的事情進行爭執和斗爭。是故,身處四民之末的徽商公然違背官府倡導“無訟”價值觀,屢屢涉訟不止,究其原因,這完全取決于徽州地區的“好訟”的社會背景。
1、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方面,社會價值觀的轉變。明初,作為遭受元末戰亂重創的徽州地區,各縣地方官恪守明太祖頒布的《圣諭六條》,實行休養生息政策,致力于戰后社會經濟恢復和秩序重建,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如此以來,伴隨著商品經濟發展的激烈變遷之中?;罩莸貐^原本淳樸的民風和社會價值取向發生了質變,評價人的標準已從單純的重道德、仁義轉向重利輕義了。正如《徽州府志》記載:“自古各郡俗以不義為羞,衣冠不變,士多明理之學,鄒魯稱名。顧承平日久,日異而月不同。污俗相傳,上行而尤效”
2、徽州地區民眾法律意識的提高。明初,明太祖為了“懲元季吏治縱弛,民生凋敝”之弊,十分重視法制,相繼制定和頒行了《大明律》、《御制大誥》四篇和各種榜文等,以求“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為使人們知法守法,明太祖還鼓勵和倡導人們學習法律。在《御制大誥》頒行后,他即要求全國“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并將《御制大誥》“皆頒學宮以課士,里置塾師教之”?;罩菟赜小皷|南鄒魯”之稱,具有良好文化底蘊的徽州民眾的法律意識也得到了增強。到了明中葉后,隨著徽州經濟文化的發達和經商社會風氣的形成,徽州各種訴訟案件日益增加,“片語不合,一刻顏變,小則斗毆,大則告狀不休”,導致于“訟案山積”非常普遍。
3、宗族的大力支持,也是徽州地區“好訟”之風盛行。宗族“重宗義,講世好,上下六親之施,無不秩然有序,所在村落,家構祠宇,歲時俎豆”;舊一旦宗族利益受到侵害,便會形成訴訟,一些強宗大族為贏得訴訟,甚至不惜以族產作為支持訴訟的資本。明代嘉靖年間歙縣呈坎羅氏宗族為與侵其祖墳的楊干寺僧進行訴訟,就曾動員全族力量。前后訐奏7本,歷時8年才最終勝訴,是明代徽州宗族卷人民事訴訟典型代表。
另外加上大量無良訟師的教唆詞訟,徽州地區儼然一幅“訟案山積”的“好訟”景象,“我們必須明確地舍棄一種所謂‘常識’或‘偏見’,即:由于明清時代基本上是農業社會,所以對于一般民眾來說應該距離訴訟相當遠,或者當糾紛出現時,應該付諸審判前,在村落、宗族、或行會等小范圍的團體或集體內部調解解決。實際上,對于當時的民眾來說,涉及訴訟似乎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作為以經商逐利為業的特殊群體――徽商,自然而然會成為徽州地區最主要的“好訟”力量。小本起家、辛苦經營的徽商在生活方面較為節儉,“在外者苦掙,在家者勤儉,叫他吃著,尚且惜費焉”。但經營致富后,受到光宗耀祖心理等宗法觀念的影響,往往將千辛萬苦經營所獲得的巨資投向故土,購置田地和風水墳場,修建祖墓和祠堂。部分富可敵國的徽商還染上奢侈的惡習,為了顯示富有和名聲,特別看中面子而與人爭訴,正如王士性指出:“新都健訟,習使之然。其地本勤,人本儉,至斗訟則傾資不惜,即官司笞鞭一二、杖參散,便以為勝負……若巨家大獄,至推其族之一人出為眾死,或摸額叫闕,或鎖喉赴臺,死則眾為之祀春秋而養子孫。他方即好訟,謀不至是……至于商賈在外,遇鄉里之訟,不啻身嘗之,醵金出死力,則又以眾幫眾。無非亦為己身地也?!?/p>
三、徽商“好訟”的弊害
徽商迫于生存艱難的社會環境下養成“好訟”的風氣,一方面促成徽商更加不遺余力依附封建政治勢力,另一方面也將徽商深深烙上封建性商幫的色彩。為其進一步發展帶來了諸多潛在的弊害。
1、經營活動的成本加大。帝國官僚機構和對商業活動的介入和滲透。不可避免將官僚作風帶入商業領域,導致正常商業經營異化,加大商人的經營成本,尤其是國家對特定物資進行經濟管制的流通領域體現的最為明顯。明清時期,徽商的龍頭行業是鹽業,在兩淮眾鹽商中占有絕大多數席位,故以明代開中制的“鹽引”制度為例證:
一旦從南京戶部得到鹽引。運司就把持有者(鹽商)的名字填在空白處,商人憑此下場支鹽。所有的鹽場被分為三類,即上、中、下三等。下等鹽場生產的優質鹽較少。離批驗所更遠些,這樣就包括額外的運輸費用?!瓌t上,鹽商不會得到全是上等或全是下等的食鹽。
鹽課司按鹽引支鹽,撕下鹽引的一角。然后商人運輸食鹽到批驗所向運司報告。他已經完成支鹽。于是運司撕去鹽引的第二角。這時食鹽被暫扣,在官方檢查之前,商人必須等到運送到批驗所的全部食鹽到達規定的數量批驗。……當達到這一水平時,運司要求巡鹽御史批準核查和稱量。……核查人員通常是當地通判和主簿,由巡鹽御史委任。當每包鹽被稱量且付清額外稅費后,鹽引的第三角被撕掉,這時商人能夠把食鹽裝船運輸到指定碼頭。這些碼頭由鹽運司決定而非商人。全部分配依照一個總的計劃,按照各府的人口精確地規定應該行鹽引數。當食鹽運抵指定碼頭,商人要向地方官員報告。在完成出售時,已經被撕去三個角的鹽引,要送到最近的府州縣衙門,由官員撕掉最后一角,上繳給戶部與最初的期號相符。即使是在理想的條件下,一個商人要完成這一交易也需要大約兩年的時間,記錄顯示這有可能花費五六年,或是更長的時間。
食鹽專賣制度將一個簡單的交易行為拆為若干個環節,由政府對各個環節施加嚴密的監控,以致食鹽交易過程被拖延到無以復加的地步。由此可知,官方的介入,不可避免地造成商業機構臃腫、
運作程序繁瑣、辦事效率低下、人力物力資源浪費嚴重,大大加重了徽商經營的商業成本。
2、公平競爭秩序的失落。國家本是公權力的行使者,負有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職責。一旦介入到經濟領域內,兼領經濟壟斷特權時,毫無疑問,會造成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失落。運用公共權力人為的劃定經營范圍,將壟斷國家特定物資的專賣權賦予某些特定商人,從而變相限制、剝奪了另一部分人能夠通過公平競爭而發財的機會。
面對國家嚴苛的管制,無利可圖的商人們或者被迫歇業轉行,或者在利益的驅使下,違例私販。但是“賈而好儒”的徽商則是國家眷顧的幸運兒,他們千方百計巴結仰攀上政治勢力,輕而易舉獲得壟斷特權。尤其是兩淮鹽場的徽商,憑借壟斷食鹽專賣的特權,獲得了巨大壟斷利潤,財富之多是其他各行各業的商人無法比擬的。但是從官方獲得壟斷特權的徽商,往往要以犧牲其作為商人的獨立性和市場競爭力為代價,無形之中大大削弱了徽商的競爭能力,一旦失去官方的庇護,憑借壟斷特權獲利的徽商,也就沒有能力繼續生存下去?;罩蓰}商之所以最終敗落,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清朝鹽法改綱為票,使其失去世襲的專賣特權。
3、加大經營之外的不確定風險?!暗墓倭艡C構盡管精致復雜。但他從未確立過幾項有助于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政策;他從未制定過全面的商業法規;也未確立過旨在保護私人財產的司法制度;他從未發展過一種用以減輕商業風險的保險體系”。如前文所述,在權力至上的帝制時代,徽商不僅面對“天災人禍”,還有一個潛在的經營風險,也是徽商最無法預測的防范的,就是不得不時刻準備迎接未知的官方意旨。官方的公權力如同達摩克里斯之劍時刻高懸在徽商的頭上,說不準什么時候就會掉下來。官方的一紙令下,就可使徽商千辛萬苦經營所得的萬貫家財在頃刻間化為烏有。其興也速,其敗也速。明代官員顧起員曾說:“每見貿易之家,發跡未幾,傾覆隨之,指房屋以償逋,孥而遠逃者,比比是也?!?/p>
徽州鹽商憑借壟斷食鹽專賣的特權富可敵國,同時也是封建政治勢力層層盤剝的重點對象。康熙九年十月,巡鹽御史席特勒、徐旭齡總結兩淮鹽商的六大苦,一語道破表面上風光一時的鹽商所遭遇的經營艱辛:
其一為輸納之苦。商人納稅,例將引數填注限單,謂之皮票,所以便商下場也,而運庫扣勒皮票,每引科費數錢不等,方得給單。而胥役又有使用,謂之照看;綱總又有科斂,謂之公匣。除正納外,必費一二錢始得筑一引之鹽計歲費約數萬金。
其二為過橋之苦。鹽商出場,例將艙口報驗,謂之橋掣,所以便商放橋也。而關橋扣勒引票,每引科費數分不等,方得掣放。而面鹽、底鹽又有搜鹽之費,斤多斤少又有買斤之費。出溢斤外,必費七八分,始得過一引之鹽,計歲費有約數金。
其三為過所之苦。商鹽呈綱,例必造冊擺馬(碼),謂之所掣,所以便商驗斤也。而未經稱掣,先有江掣之費,一引數分不等;又有茶果之費,一引數分不等;又有緩掣之費,又有加寓之費。除割設外,每引必費一二分,方能過所,計歲費又約數萬金。
其四為開江之苦。引鹽既掣,例必請給水程,每引數分不等;又請給桅封,每張數兩不等。以至報狀撲戳,引各錢余不等;封引解捆,引各數分不等,每引約費二三錢方能放行,計歲費又約數萬金。
其五為關津之苦。鹽船既放行矣,而所過鹽道有掛號之費,營伍有巡緝之費,關鈔有驗料之費,計歲費又數萬金。
其六為口岸之苦。船鹽既抵岸而江(西)、(湖)廣進引,每引道費錢余不等,樣鹽每包數厘不等,查批收房,每船數兩不等,計歲費又數萬金。此六苦者,實為淮商切骨隱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