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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新聞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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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新聞

    第1篇:法治新聞范文

    全方位報道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制新聞

    現實生活中涉法領域很寬,諸如立法、司法、執法、普法等多個方面,法制新聞重在反映普通平民在其中遇到的困難、產生的糾紛和需要解決的問題。從內容上看,以下幾種材料往往成為法制新聞的素材:

    ①立法的新成果,包括各級人大新近制定和頒布的各種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章、條例和司法解釋等;

    ②立法機關、檢察審判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新近作出的重大決策、重大舉措和重要安排;

    ③新近發生的重大案件、重大事件和重大災難事故等;

    ④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動向及引發的法律問題;

    ⑤從事法制建設的國家工作人員秉公執法的新事跡,以及廣大人民群眾學法、守法和護法的新事跡;

    ⑥從事法制建設的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執法犯法、貪贓枉法的腐敗行為;

    ⑦海外新近發生的與法制相關的事實信息。

    用抽樣調查的方法,筆者隨機抽取了《法制日報》2007年11月5日(周一)~11月11日(周日)這一周的報紙進行分析,對于這個時間周期的確定,考慮的是它既要有時效性,又能代表報紙比較穩定的狀況。筆者能夠查閱的最近期報紙是2007年12月的,但一般來說,接近年關的報紙在選材上會有所偏向,因此難以說明它能夠代表報紙整年度中的狀況,所以筆者選取了11月第一個星期的報紙。下表是該報一周內的法制新聞報道內容的分析統計:

    由上表可見,非案件新聞這一塊是《法制日報》法制新聞報道的重點,在整個新聞板塊中比重較大,高達77.7%左右。表明在報道法制類題材時,突破了刑事案件報道的局限,把法制報道的眼光放在更多關注人的命運上來,去解讀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民事、經濟、行政等有新聞價值的典型個案,發掘我們身邊的自覺學法、守法的典型;關注民警、檢察官、法官、律師等人群的普通生活。以專業為出發點,以群眾為著眼點,法制新聞才能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富有指導性和吸引力。如:《道路交通法的修改應當與和諧社會的構建相一致》(2007年11月11日第2版)圍繞侵權責任適用模式的問題,通過比較外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中國傳統的文化背景,提出道路交通法修改的意見。又如:《帶薪休假如何定 您的意見很重要》(2007年11月6日第7版)就公民普遍關心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的問題,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全面的報道。這些新聞看似無關大局,卻關系到普通人的生活與普遍關注的問題。而法制新聞報道的普遍性也鮮明地體現于新聞版的設置上,如:黨和國家在民主法治領域的重大決策、活動和部署,當天本報最具特色和最重大的法制新聞刊登在要聞版;各級人大等權力機關的信息動態、立法爭議、執法檢查及政法領域的各類新聞集中在政法綜治版;政府法治領域的法規制定、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案件等新聞專業資訊在政府法治版;經濟領域的新聞及專業資訊刊載于民商經濟版;司法領域的司法實踐、司法改革、司法解釋、典型刑事案例等各類新聞分布在司法刑事版;等等。法制內容的分類與相應版面的安排協調一致,清晰明確。

    注重新聞素材的代表性和指導性

    法制新聞素材的代表性,具有深刻的內涵,能對某個領域產生標桿性的意義,讀者看后能夠舉一反三,引以為戒,具有正確引導受眾知法、守法的作用。在時代大背景下,有代表性的人物的命運和鮮為人知的事件、普通人的特殊經歷和特殊命運以及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保障等都是好題材,是某階段社會生活中的一個典型細節群,通過這些細節的報道可以使讀者有所思考和啟發。2007年11月11日《法制日報》刊登了《聶樹斌的制度發思》一文,對于改革中的司法制度,選取聶案冤情進行報道無疑是一個經典的標本。我國的偵查制度、刑事辯護制度的改革和審判制度值得反思。2007年11月接連刊登的《外來民工學法用法的新平臺》、《實施農民工普法教育“12345”工程》和《法律援助為他們撐起了一片藍天》幾篇文章,詳細報道了有關省、市對弱勢群體維護自身權益的普法宣傳系列活動和舉措,并通過展現弱勢人群真實的生活窘況,以引起社會各方面的關注和同情,以便發揮社會的力量,向他們伸出法律援助之手,使他們擺脫困境免予受害,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他們提供了非常具體實用的法制指導和服務。

    參考文獻:

    1.劉斌、李矗:《法制新聞理論與實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卓宏勇:《法制日報:追隨法制理想,我們再次啟程》,《中國新聞出版報》,2005年7月19日。

    3.廖愚:《淺談法制新聞的特性》,《消費導刊》,2007(11)。

    第2篇:法治新聞范文

    與其他類型的新聞報道相比,法制新聞在材料選取、切入角度、寫作技巧和創新上,都有自己獨特性的原則要求,這是由法制新聞“法制”特性決定的。本文著重探討了法制新聞編輯在工作中必須遵循的法制原則、平衡原則、更改原則和關懷原則。

    關鍵詞:

    法制新聞 新聞編輯 “法制”特性 四項原則

    作為法制新聞生產過程中重要的一環,法制新聞編輯承擔著“合成人”和“把關人”的重要角色,須遵循符合“法制”特性的若干基本原則。

    一、法治原則

    法制新聞的報道,要在法治的框架內進行,以法的正義性為靈魂,使法制新聞既體現媒體的公信力,又體現法治的權威性,進而彰顯法治最本質的民主和權利訴求,這要求法制新聞編輯須首先遵循法治原則。

    一是遵守法律法規。如法制新聞不能侵犯當事人的名譽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這一解釋的核心在“新聞的真實性”。作為編輯,有承擔新聞真實性審核的責任。法制新聞編輯應根據案件報道的進程,密切關注審判結果,作出編輯方針的調整。必要時,應提前組織新聞更正或報道最新動向,以免引起法律糾紛。

    二是使用法律用語。能否選用關鍵性的法律詞匯,是考驗編輯法學基本素養的一個重要指標。如報道中常見的“罪犯已被見義勇為的群眾抓住……”。“罪犯”一詞就欠妥,應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稱謂。從法律角度講,“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差別很大,前者特指已被法院判定有罪,后者則有待審訊加以認定,兩者階段上有先后之分,在性質上有天壤之別。在沒有完全把握而又必須發稿時,應盡量使用后者。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階段,涉嫌犯罪人員都應稱“犯罪嫌疑人”,移送到法院審理時,方可稱“被告人”。“罪犯”是指被法院生效的判決認定有罪、并處以刑罰的刑事被告人。

    三是切忌發生“媒介審判”。在許多案件尚未審理結束時,一些媒體的結論性報道已經出籠,這些報道“或者是對民事案件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分割作出判斷,或者是對刑事案件相關當事人是否犯罪定下結論,還有的是對法院正在審理或作出判決的案件進行夾敘夾議的報道或僅憑主觀臆斷橫加指責,給法院公正審判帶來巨大壓力和影響”。[1]也就是說,在司法機關正式宣判前,傳媒已以“新聞法官”的身份宣布判決,將新聞監督扭曲為“媒介審判”。我國法律規定,審判權屬于人民法院所有。“媒介審判”的行徑,無異于審判權的僭越。

    二、平衡原則

    “平衡報道”是一舶來品,這一理念最初源于本杰明?富蘭克林接辦《賓夕法尼亞報》時提出的理念:“當人們各持異議時,雙方均應享有平等的機會讓公眾聽到自己的意見。”[2]庭審新聞應當是法制新聞編輯過程中運用平衡原則最為普遍的領域。在庭審的攻防競技中,只有控辯雙方擁有均等的攻擊和防御手段,才有平等參與訴訟并最終贏得勝訴的機會和能力。因此,要保證控辯雙方的平等,媒體就不能偏向于某一方。然而,不少法制新聞媒體常以裁判者的身份自居。在案件的事實、案件的定性及法律的適用等方面,摻雜了明顯的傾向性,對一方當事人有失偏頗,甚至站在某一方的立場上直截了當地作出結論。這是違背平衡原則的。對此,編輯應在內容報道、版面編排上體現出一種平衡,把代表對立雙方利益、觀點的報道或圖片,以對稱的形式組合到一起。這樣,既給讀者以強大的視覺沖擊力,又滿足其全面了解信息的訴求。

    三、理性原則

    在法制新聞編輯中,常見的一個問題是感性宣泄大于理性分析。新聞追求客觀真實,但新聞生產的過程,從編輯選題到記者采訪,從配發評論到版面設置,都包含媒體的立場。這種立場以公共媒介的方式表達與呈現后,常常左右民眾的判斷方向。因此,實踐理性原則要做到兩點:一是規則論證先于形象塑造;二是說理明辨先于敘事訴求。這兩點在某種層面上相通,共同強調法制新聞編輯中的理性因素。需要注意的是,強調理性原則并不是否認感性因素,感性因素在新聞報道中也不可或缺,關鍵在于做到感性與理性之間微妙的平衡。我國傳統司法綿延至今,一直交織著情理與法理的沖突,偏向哪一方,都會讓讀者覺得不妥。

    在不斷向現代化法治國家轉型的過程中,法制新聞應向引導民眾理性思考方向轉變。如“鄧玉嬌案”中,問題是一個刑事法律的問題:是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但在許多媒體的報道中,法理很少能成為人們關注的主流聲音。媒體展示的,不是法律性的表述與理性的分析,而是從形象塑造與敘事訴求中宣泄感性。在鄧玉嬌一案中,媒體著力刻畫了一個柔弱的少女遇到刁蠻官威脅的印象,直接表現出鄧玉嬌的無辜、無助。這種描述性話語搶先于專家學者分析而進入民眾視線,再次引起民怨沸騰。

    四、關懷原則

    關懷原則,是“以人為本”理念在法制新聞編輯過程中的應用,強調對人的尊重和關愛。這里的“人”是一個廣泛的概念。既指具體的被報道者, 包括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等, 也泛指所有收聽、收看、閱讀法制新聞報道的受眾。其中,特別強調對受害人、犯罪人員(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關懷。對于受害人,要注意避免“二次傷害”。對此,約翰?赫爾頓在《信使的動機》一書中指出:“新聞工具不應該把新聞人物當做材料來看待,而應該把他們當做人來對待。盡管所發生的事件(常常不是他們自己造成的)使他們成為新聞人物,他們也有權受到尊重和人文關懷。新聞界不能無視這種權利,不應隨意發表他們認為是公眾感興趣的任何事件。”[3]

    對于犯罪人員和犯罪嫌疑人,應當注重他們的權利保護。在法制新聞編輯過程中,往往僅對某些特定領域稍微注意,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一項權利的存在,意味著讓別人承擔和履行相應義務的觀念和制度的存在,意味著一種文明秩序的存在。[4]故而,對于法制新聞報道中的“人”,即便是犯罪人員和犯罪嫌疑人,其權利也同樣值得保護,不得侵奪,不得妨礙。

    結 語

    在整個法制新聞報道過程中,法制新聞編輯,一定要落實好法治原則、平衡原則、理性原則、關懷原則,做好法制新聞傳播,這也是法制新聞發揮社會作用的關鍵所在。

    基金項目: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網絡環境下突發事件傳播與管理研究”(10BXW005)、西南政法大學校級重點科研項目“重慶市政務微博研究”(2011-xzzd18)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1] 魏永征.新聞傳播法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133-134.

    [2] 陳剛.轉型社會爭議性議題的媒體再現研究[J].中國地質大學學報,2010(2).

    [3] [美]約翰?赫爾頓.美國新聞道德問題種種[M].北京:中國新聞出版社,1998:172.

    第3篇:法治新聞范文

    關鍵詞 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 議程設置理論 政治傳播

    中圖分類號 G206 文獻標識碼 A

    我國早在1983年就正式確立了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從2003年起,新聞發言人制度在我國逐漸呈“遍地開花”的發展態勢。可以說,新聞發言人的出現是政府在信息傳播中扮演主動角色的開始,新聞發言人可作為政府主動介入并積極引導公共輿論從而成功實現新聞執政的切入點與現實手段。

    本文希望在對新聞發言人及其所代言的政府與媒體、公眾相互關系的探討中,對大眾傳媒與民主政治的關系、新聞發言人的傳播學定位進行分析。

    一、新聞發言人――現代公共服務型政府的特征

    2003年年底起,我國各地紛紛出臺新聞發言人制度,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吉林、黑龍江、浙江、廣西、重慶、四川、云南等15個省級政府建立了新聞發言人制度,覆蓋了全國近一半的省級行政區。

    由此可見,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是一種政府行為。現代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建立、完善過程,是公眾對現代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訴求過程,這種訴求必然伴隨政府行為的民主、責任、透明、效益、法治和無私要求――這是對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的訴求,這恰恰也是現代公共服務型政府建立的必然要求。

    二、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傳播學解讀

    從傳播學的角度看,新聞發言人制度是通過議程設置對輿論進行控制,它根據國家的需要、公眾的需要以及政治運作過程的需要,設定政策議程,以此影響媒體議程。進而設定公眾議程,其中更多地表現了政策議程對傳媒議程和公眾議程的引導。

    1 政府通過新聞發言人制度調控大眾傳媒

    新聞發言人制度從某種意義上看就是社會調控中的信,息源控制。信息源控制和行政控制一樣都屬于軟性控制。但是,和行政控制有截然不同的是,這種制度一方面既是政府控制新聞傳播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政府和新聞界溝通,并通過新聞界和公眾進行溝通的方式。它通過信息源的有限性,協調政權、媒體和公眾三者之間的關系。從而比較隱蔽地引導輿論和控制信息。新聞發言人制度從這個意義上來看,確實是平衡自由和控制的有效嘗試。

    (1)新聞發言人制度是信息公開的有效形式

    根據先生的新聞定義,對新聞傳播過程進行圖解,可以拆分為三個階段:

    事實發生(信息源)及時報道受眾接受(新聞形成)

    顯然,構成這一運動過程的是三個環節,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環節新聞就不存在。換句話說,這三個環節構成了一個完整新聞的全過程。若在新聞形成過程,將新聞這一因素考慮進來,且把新聞形成的過程理解為政治傳播的時候,就會發現在“事實發生”和“及時報道”兩個環節中,新聞會成了新聞形成的一個新環節,即:

    事實發生(信息源)政府新聞及時報道受眾接受(新聞形成)

    具體到上述政治傳播過程來說,實際上政府面對著兩個不同層次的信息受眾:一是所有公共信息的接受者――社會大眾;二是特殊的信息接受者――媒體記者。這兩個層次的受眾之間的關系是:雖然表面上看,政府新聞會針對的對象是新聞記者,但新聞記者只是新聞會主體和新聞會對象之間的橋梁,新聞記者有權力和義務及時高效地向受眾(公眾)報道所獲得的信息。也就是說,新聞會的對象最終是公眾。因此,政府應當看到:一方面,政府掌握大量的行政資源、擁有人民賦予的權威性和調節社會生活的權利,許多政府信息都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政府有責任讓滿足大眾的信息需求,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另一方面,作為社會最大的權利機構,政府是一個十分可靠的信息源。它在公眾心目中擁有較高的可信度和權威性。在信息繁雜和思想多元的今天,對某一問題的認識和看法多樣,當人們無法分辨和取舍,更希望聽到來自政府權威和統一的解釋和說明。這一點在危機時刻和重大問題面前顯得格外明顯,政府的聲音可以讓小道消息不攻自破。

    (2)新聞發言人制度能充分發揮政府信息的主體作用

    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是一種政府行為。政府作為體現人民利益、組織社會生活、維護社會秩序、控制社會運行的權力機構,其影響和作用遍及社會的各個領域,代表國家的形象,同時也是社會關系的樞紐。新聞發言人制度自然是服務于政府職能的,其目的在于協助政府工作,協調政府與傳媒、與公眾的關系,從而協調社會的發展。

    面對政治信息的特殊受眾媒體記者,政府應該了解記者甚至了解記者所代表的媒體的需求,并以滿足記者要求來尋求與媒體的合作。美國學者李普曼說,若非借助一種標準作業的方式,那么少數的人(記者)能夠顧全這么大的報道范圍,簡直就是一個奇跡。記者常常必須經由別人的“告知”才能完成報道。由于大眾傳媒以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去報道無窮無盡的新聞,本身就是一個無法克服的矛盾。要求媒體對所有新聞都以“我在現場”來敘述、以目擊者出現在新聞現場是不現實的,更別說相對稀缺的政治信息了。尤其在媒體商業化下,記者的工作和收入越來越不穩定。任何采訪成本的增加就意味著記者收入的減少。從這個意義上說,政府幫助記者,就是幫助自己。政府給記者的“補貼”就是向他們新聞稿。而這些媒體除了付出記者的時間外,沒有花費任何采訪經費。就獲得了新聞。

    綜上所述。正是由于政府是現代社會中心信息源并希望控制大眾傳媒以實現社會控制的目的、媒體為滿足大眾的需求報道政府新聞會并節省了報道經費和精力、大眾希望政府信息公開以保障人民知情權。從這個意義上說,新聞發言人為當下政治新聞形成的具有決定性的一環簡直是“眾望所歸”了。

    2 大眾傳媒通過議程設置影響公眾

    議程設置的理念實際涉及的問題是:傳播如何圍繞特定的目的設置議題,使之達到影響社會、影響公眾輿論的效果,它是傳者和受者之間一種相互牽動、相互作用的雙向關系。傳播媒介作為一種社會控制的工具,以溝通、擴散、宣傳、教育、組織、協調、糾偏、排異等社會功能對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產生影響,對人們的思想行為規范實施控制。議程設置是促進媒介更好地行使職責、發揮功能的一種方法。議程設置有三種功能:(1)在信息擴散之前,通過編輯實行限制;(2)通過增加信息量,強化信息環境;(3)對信息進行重新組合或解釋。它涉及傳播意圖和傳播效果的統一的問題。是建立在媒體對自身的定位和對受者深刻了解的基礎上。

    在當代社會,大眾傳媒參與了“社會現實的構建”。即媒介的傳播,影響人們頭腦中對社會現實的構想。大眾傳媒的效果和作用在于引起人們的注意力。大眾傳媒只要對一些問題給予重視。集中報道。使某些事實從無數的客觀事實中凸現出來,并忽視或掩蓋對其他問題的報道。就能影響和

    控制公眾輿論。而人們則總是傾向于關注和思考大眾傳媒注意的那些問題,并按照大眾傳媒給各個問題確定的重要行的次序,分配自己的注意力。大眾傳媒通過調動受眾的注意力,安排問題的輕重次序,從而間接達到控制輿論,左右人們的觀點和思想的目的。

    結合傳播學中的守門人理論,可以對信息流動與議程設置之間的關系作如下圖解:

    來自信息源(S1、S2、S3)的信息(M1、M2、M3)轉變成信息(MA、MB、MC)后,才傳給接收者(R1、R2、R31。守門人從各種信息中,按照議程設置的需要,選出那些他認為可以傳播的信息加以傳播。這個模式最有價值的一點是:收到的信息和送出去的信息是不一樣的。其不一樣的程度取決于議程設置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一個當代的傳媒,沒有“注意力”是不行的,但僅僅具有“注意力”也是遠遠不夠的。只有審時度勢,與時俱進大力提升自己的“影響力”才能使媒體的活動同社會產生雙向互動的“共振”。從而成為推進社會發展的加速器。毫無疑問,新聞發言人制度能夠幫助媒介完成這一社會使命。

    3 新聞發言人通過提供消息來源引導媒體設置議程

    從傳播學一般意義來說,“某種消息來源能夠為某一媒體設置議程,而某種媒體又能夠為公眾設置議程。這兩個過程是交織在一起的”。新聞發言人制度體現了政府設置政策議題來影響媒體議題,進而設定公眾議題,事先對新聞套人政府的定義之后,從而引導輿論。政府選擇哪些消息可以,哪些不可以,對哪些媒體,又應該以怎樣的口吻,從而表達對媒體議程的左右。消息來源不僅描述新聞事件的發生,更可透過對新聞事件的詮釋與評論,而成為新聞事件的“定義者”。由于新聞記者不可能出現在每一個新聞事件的現場,因此與其說一件新聞事件確實發生,不如說這一新聞事件曾經發生或將要發生。這就為新聞發言人留下了“說話”的空間。新聞制度正是通過“觀察者”來報道新聞事件的做法。使得那些者在服務新聞界的過程中,也服務了自己的利益。

    第4篇:法治新聞范文

    [關鍵詞]報紙新聞時評專欄(版);外在形態;內在操作;不足

    [作者簡介]彭軍輝,衡陽師范學院新聞系副教授,湖南 衡陽421008

    [中圖分類號]G21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6)09-0129-03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伴隨著迅猛的發展勢頭,我國新聞傳媒的競爭幾近白熱化。于是,傳媒產品異質化的追求就成了各種媒體用以保護和拓展自身生存空間的利器之一。就報紙而言,一個最為明顯的跡象就在于報紙新聞時評的逐步強勢,出現了大量的時評專欄(版)。之所以如此,原因并不復雜。新聞事實作為一種信息共享資源的使用其理想境界本應是同源同質。要做到同源而異質,必須有個前提,那就是不同媒體在角度、深度等方面用力不勻。這種前提的存在是必然的,因此媒體在這個方面的異質追求是不遺余力的,但盡管如此,卻需要極大的人力與資金的投入。而以專欄(版)形式為主的報紙新聞時評是一種基于新聞事實的主觀思想,同一事實,“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其異質化的追求顯然在時效性與對資金投入等方面的要求相對要小,再加上新聞時評作為“評論”本身特殊的地位與宣傳效應,因而使得時評專欄(版)成為各種媒體拼力打造的重要板塊。

    我國報業起步雖晚,但報紙新聞時評的發展卻已經歷幾次大的變化。時評,是“因時而評”、“合時而著”的新聞評論,也就是時事短評,其特點“在于及時地評議社會熱點問題,它使公共知識分子得以及時地對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表達自己理性的看法”。中國近代的報業史上,曾出現以19世紀的《時務報》和20世紀《大公報》的“星期時評”為代表的兩次“時評熱”。自1998年起時評再次在我國興盛起來,有人稱之為第三次“時評熱”。

    近十年來我國報紙新聞時評,尤其是時評專欄(版)極為興盛。《中國青年報》以“青年話題”開辟的“冰點時評”為先導,之后在其他各版還開設了如“經濟時評”、“共青時評”等數個時評專欄;《南方周末》在頭版開設“方舟時評”專欄;《羊城晚報》設有“時評專版”;《新京報》則以兩個版的篇幅刊發新聞時評稿件。一時之間,各種報刊都把眼光聚焦在時評專欄(版)上,好不熱鬧。

    基于報紙新聞時評專欄(版)如此強勁的發展勢頭,有必要對其近十年來發展的特征加以探討,以便于新聞傳媒和學界更為深入、準確地認識和把握這一現象。本文試圖從其外在形態和內在操作兩個層面來分析報紙新聞時評專欄(版)發展的特征,并指出其在發展過程中所存在的一些不足。

    一、外在形態

    (一)競爭的武器

    前面提到,媒介對“產品異質化”追求的力度加大,而新聞時評專欄(版)正好能夠一定程度上滿足媒介的這種欲求,因而成為媒體競爭的強力武器。

    首先,事實性信息資源在媒體的搶奪中呈現一種相對的稀有狀態,而報紙媒體要想在這方面有所表現必須加大各種投入的力度。這種操作雖有所值,但其中的難度自然不會太小。因此,報紙欲要搶占制高點,尚必須尋求其他途徑。

    其次,隨著我國新聞傳播理念的變革,觀點與思想越來越成為新聞可操作的現實。“甘惜分先生1986年6月在南京一次新聞理論研討會上也說,‘贊成把新聞定義為什么樣什么樣的一種信息’,‘同年出版的20所高校聯編教材《當代新聞學》,把新聞定義為:及時公開傳播的新近事實的信息。’既然新聞是一種信息,那么‘觀點’、‘思想’當然可以成為新聞。”“思想也是新聞”這種看法自然為時評專欄(版)的發展提供了一種理論基礎,更重要的是這種“新聞”對紙質媒體而言往往不需要太多的投入,但其能產生的各種效益卻令人相當期待。比如,《中國青年報》的“冰點時評”等,而《南方都市報》則以高質量的新聞時評專欄(版)有力地提升了自己的影響力,躋身主流媒體之列。

    (二)民聲代言者及公共話語平臺

    近年來,黨和政府的執政理念發生了明顯的轉變:在意識形態上,由過去強調階級性、階級分析和階級對立向關注先進性、關注人、關注各階層利益的協調發展轉變;在政府執政觀念上,由權力政府向責任政府轉變、由管理政府向服務政府轉變、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由過去更多地關注公權向更充分地關注民權轉變。政府執政理念的變化自然要求媒體不同于以往。就當前而言,報紙新聞時評專欄(版)刊發的評論在關注普通人生活、思想等方面的力度、深度、廣度均有所強化,越來越樹立起“為民立言”的形象。

    與此同時,群言性、群眾性正穩步提升為報紙新聞時評的亮點。普通公眾包括弱勢群體、邊緣群體的話語權實現的重要途徑,就是通過新聞時評專欄(版)來設立公共話語平臺,構建公共空間。這種公共話語平臺的搭建于報紙本身而言,提升了自身影響力與公信力;于公眾而言,不僅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他們的參政意愿,同時也得到一種渲泄的。

    (三)報紙的靈魂

    長期以來,無論是政界、學界、業界都有一個共識:新聞評論是媒體的旗幟和靈魂。即便是到了市場經濟時代,尤其是媒體在逐步實行“管辦分離”,政府對其控制趨于弱化的情況下,報紙新聞評論的地位并未削弱,反而更為強勢。究其原因,除了它能夠成為報紙媒體用以應對同類或異類媒介競爭的利器外,更重要的在于:其一,受眾的信息接受要求在逐步提高,他們不僅需要知曉事實性信息,更有對意見性信息的需求。其二,隨著我國社會民主層次的提升,公眾的意見話語欲望亦在不斷加強,他們需要媒介提供相應的話語平臺。就目前看來,在我國每一種知名的報紙均有著相應的評論品牌,尤其是新聞時評專欄(版)。正如《市場報》總編李而亮所言:“評論是報紙的靈魂,沒有評論的報紙等于就沒有自己的聲音,完全是一種傳聲筒,這樣的報紙在讀者心目中是不會有權威性和影響力的。”

    二、內在操作

    報紙新聞時評專欄(版)之所以迅猛發展,不只是一種外部因素的激勵與帶動,其在內在操作上的規范、合理、與時俱進提升了其在報紙新聞評論當中的顯赫地位。

    (一)新聞性強化

    我國新聞評論的新聞性在逐步強化。一方面,“新聞時評依托新聞,評說新聞、解讀新聞、爆破新聞,使得新聞發揮更大的影響和作用”,這是新聞產品追求的一種高境界。另一方面,新聞時評作為一種易碎品,要想“雁過留聲”,并不在于其作品的藝術技巧,而是它在特定時期、特定環境中所表達的新銳或人所不能(敢)言的觀點與思想。如《中國青年報》時評專欄中李方的《從趙安出事看春節聯歡晚會改革》,與其說是寫作技藝的高超,倒不如說是超人的膽識。因為正是新聞事件本身內

    含豐富而令人警思的元素才使得此文產生巨大的震撼力。

    報紙新聞時評專欄(版)不僅在單篇時評上如此處理,它更有一種優勢:集納對同一突出新聞事件的各種聲音進行全方位的展示,從而使受眾能夠較為完整地解讀新聞并感知他人的見解。

    (二)輿論監督功能強化

    報紙新聞時評專欄(版)雖然與一些經典的電視評論欄目比如《焦點訪談》《實話實說》存在某種影響力的差距,但就其自身的發展來看,它在輿論監督方面正大踏步地前進。無論是大型黨報還是都市報的時評專欄(版)都盡其所能地針貶時弊,這與報紙新聞評論過去以褒揚為主的風格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以2005年《人民日報》之《人民時評》專欄發表的時評為例,如《佘祥林案讓我們期待什么》《高考需要更多“陽光”》《是誰遺棄了“國學”?》《醫改不能迷失方向》《炒房團為何逆水行舟》《個稅改革任重道遠》《官煤勾結何時了》《關注尤國英們的看病難》……這些“應時而作”的評論,直面理想與現實的差距和矛盾,刻錄了2005年社會艱難前行的足跡,同時也充分地承擔了輿論監督或批判的重任。因此,作為一種公眾化的言論社區,報紙新聞時評專欄(版)正在努力“使具有理性批判精神的公共話語成為公民社會里流行性最強的話語方式”。

    (三)權威性與專業性的強化

    正如所有的新聞產品一樣,新聞時評的影響力發揮亦需權威性作為基礎。影響力與權威性二者互為因果,隨著報紙社論和評論員文章的數量精簡和篇幅的縮短,時評專欄(版)越來越在話語交流的平臺上對公眾發生強大的意見指向作用。這種對輿論的影響力不僅來自報紙新聞時評專欄(版)的壯大,尤其在于其對社會生活各個層面的廣泛關注和準確的指導。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在眾多報紙新聞時評專欄(版)中脫穎而出的佼佼者已漸成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意見師”,其權威性較過去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語。而另一方面,評論是意見性話語,其權威性需要建立在令人信服的觀點與理念上,但有一點必須加以指出的是人們在接受觀點時,常常會審視意見者的身份及其所處的“陣地”,這就是一種對評論專業性的期待。很簡單的一個比較是,經濟方面意見信息的如果是一個經濟專業的行家,那么公眾的意見接受指數絕對要強于對一個非專業人士的意見接受指數。同樣的道理,人們對時評專欄的專業性也會有如此期待。綜觀當前報刊新聞時評專欄(版),其專業性正在逐步提升,這從專欄(版)的設置上就可看出,如法制報就有專業性的法制時評,經濟類報紙就有專業性的經濟時評,軍事類報紙就有軍事時評等等。更典型的例子是《中國青年報》力求在欄目經營上進行專業化、個性化的探索。拋開“冰點時評”不說,其法治、教育、經濟、國際、體育五類新聞版塊均辟有專業性極強的新聞時評專欄,如此新聞與評論的整體配合充分地發揮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所以《中國青年報》才能如此地深受公眾的眷愛。

    三、不足之處

    報紙新聞時評專欄(版)的繁榮總體說來是一件令人欣喜的事情,它體現了我國報刊新聞業在重視各種聲音和在“聲音民主”上的一種時代化追求,符合新聞事業的發展規律和要求。但是,必須正視的是在這種繁榮的背后亦存在著一些不和諧的音符,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趕時髦

    一些報刊在目睹了某些知名報紙的品牌時評專欄所帶來的高額回報后,出于商業因素或盲目的跟風,進行時評專欄的大開發,甚至于把已有的專欄擴展為專版。這種缺乏目的性與針對性的時評專欄(版)的開設充其量只是一種臃腫的擺設,其所帶來的后果只能是報紙新聞評論引導、監督輿論內核的喪失。

    (二)為競爭而競爭導致時評在深度與力度上的缺失

    “報刊時評體現了媒體和公眾對社會事物的理性思考和價值判斷。這種思考和判斷無一不建立在對現象的深入剖析、對時局的深刻把握的基礎之上。只有遵循邏輯規律,理性的運用知識進行思考和判斷,時評才會具有思想的深度和批判的力度,才能發揮輿論監督的功用,實現輿論導向的目標,時評的魅力正在于此。”然而,正是由于某些報刊在時評專欄(版)上追求與大報、名報的形似,卻由于自身經營操作上的不力和作者隊伍質量的局限等原因,從而導致時評圈地雖廣卻“收益”極低的結局。

    第5篇:法治新聞范文

    尊敬的院黨組:

    我從XX年進入法院工作,至今已XX年,在這XX 年是我人生中最厚重的部分,有我的理想和事業,有我的奮斗和努力,有我的成功和失敗。從一名法律工作者到以法律為業,唯法律是我安身立命的職業。在這我要謝謝院長和院黨組其他成員對我的培養和關懷,使我從一名書記員到助理審判員到審判員,使我有機會進入法律之門,成為一名真正的司法者,一個法官的頭銜對一個以法律為業的人來說是非常崇高,是最大的成就,盡管法官這一職業在中國沒有得到尊重,我仍以我是一名法官為榮。

    今天我因為以下自己個人的原因要辭去這份神圣而崇高的工作,一是近年的我在工作與學習遇到了很多法律問題無法弄清,如梗在喉,已經阻礙我在法律專業的發展,尤其是在外出鍛煉的一年中,更加覺得自己的學識有如井底之蛙,法律與社會、各種學科的關系猶如星空浩渺,我始終覺得自己沒有真正的進入法律之門,但這扇門一直在召喚我向前,法學之博大、法學之精巧、法學之美,促使我要不斷向前,我需要加倍的努力和學習,但目前的條件與環境,資料的貧乏和好的指導,我很難提升自己,我希望找到適合自己學習的條件與環境。二是以法官為職業,在中國目前始終是一名地位微卑的行政人員,微薄的薪水不僅影響到法官生活的質量,更影響到我和我家人的生計,如此的貧困不是在考驗一名法官的純潔,而是在不斷的動搖法官的純潔,我不能保證自己能否抵擋的住未知的誘惑,我也無法向政府要求加薪,但我要生計,也要潔身自好,唯一之路只有改變自己,盡管這是我引以為榮的職業。

    我知道我這一決定有負于院領導對我的培養和關懷。但這是對于我來說是一個非常無奈的決定。

    最后,謝謝X院長、X書記、X院長、X院長、X組長對我的培養和關懷。

    申請辭職人:

    法院機關工作人員辭職報告

    XX法院:

    我于XX年X月X日從XX大學畢業后到本院XX部門工作,至今已三年有余。由于妻子在廣州工作,長期兩地分居,造成生活實際困難,現向領導提出辭職申請。

    在XX部門工作的三年,我積累了實踐經驗、鍛煉了材料撰寫能力和法律應用能力,感謝領導和同事們一直以來給予的關心、支持和幫助。我相信這段經歷將是我今后職業生涯的堅實基礎。

    我自XX年X月結婚后,妻子一直在廣州工作。隨著年齡的增長,安居、生育等事項逐漸提上日程,兩地生活的實際困難凸現,這些家庭的羈絆不免時時分散精力。為了妥善安排生活、解決困難,特請求領導批準我的辭職申請。

    第6篇:法治新聞范文

    轉眼間,2018-2019學年度第一學期已結束。回首這一個學期的工作,有收獲亦有不足,特作個人工作總結如下。

    一、分管的工作總結:

    1.學科教學

    本學期,我分管的學科是語文、道德與法治、綜合實踐、心理、體育等,在語文教學方面,重點放在學生的語文學科素養的提升。在重視學生基礎的同時注重學生各種能力的培養。晨讀時學生一起背誦《弟子規》。中午十五分鐘的練字時間,學生都人手一本字貼,在班主任的巡查指導下進行書寫練習。建立了班級圖書角為學生們補充了許多課外閱讀書籍,既增進了班級的文化氛圍,又為學生的課外閱讀提供了便利。對于閱讀和習作的指導,重點放在指導學生好的閱讀方法和習作方法上。在課文教學中,要求語文教師重視閱讀技巧和習作技巧的指導提高學生的閱讀和習作水平。唐玉玲老師作為小學部年齡最大的一線教師,承擔著四年級的班主任和語文教學工作,她對工作認真負責,任勞任怨,耐心地輔導待優生,是我們小學部全體老師學習的榜樣。慈志華老師,指導學生訓練認真有科學性,在全市的田徑運動會中取得了優異的成績。顏曉囡老師對待工作認真負責,她指導的馬嘉瑤同學,在榮成市校園朗讀者比賽中獲得小學組一等獎的好成績,為學校爭得了榮譽;她指導的張景怡、曲函林兩位同學都入圍了“創新作文大賽”最后的決賽。馬秀梅老師在工作之余積極上進報考心理咨詢師且順利通過,成為小學部第一位擁有心理咨詢師資格的班主任。

    2.繼續教育

    重視繼續教育學分認定工作。依據學期初制定繼續教育項目及計劃進行逐項完成,實行過程性管理。對數量、質量嚴格把關。每次,老師上交上來的學習資料,我都一一進行過關及記錄,沒有上交的及時督促。我們重視了繼續教育學分的認定,在市局的學分認定時,給予了我們資料齊全的肯定,圓滿地完成了繼續教育學分的認定。顏曉囡、唐玉玲、梁愛妮三位老師的培訓記錄每次都是書寫最認真的。

    3.督導評估不足與改進

    上半年的督導評估中科研、心理、綜合實踐的成績都不是很理想,在下半年我想這樣改進:

    科研:開課題研究會議,確定各人分工與責任,跟進督導研究進度,研究資料及時上傳網站課題研究欄。

    心理:設立一位專項心理管理教師,切實做好心理健康工作。開設學校心理咨詢服務項目及學生心理危機干預機制。各班設立一位心理危機監查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綜合實踐:重視綜合實踐課程的實效性,及時搜集各種資料,學校開展的各種實踐活動,積極在綜合實踐網站投稿,把綜合實踐活動落實在實處。

    二、新學期分管工作措施

    (一)教育科研工作:

    措施:

    1.嚴格落實研究計劃中的各項研究任務,并與課堂實踐相結合,輔助教學。

    2.跟進督導研究進度并記錄年終的百分考核中。

    3.所傳文章必須為原創,不得在網上照搬,若發現有此情況,文章予以刪除并通報記錄在百分考核中。

    (二)教師教育方面

    措施:

    1. 校本培訓實行培訓簽名制,每次培訓由老師本人簽名,不得讓人代簽,以確保受培訓老師的到位。嚴把質量關,每次培訓的內容要求老師認真地在培訓紙上寫滿。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次,并記錄年終的百分考核中。

    2. 參加市局培訓,要按時參加并認真記錄學習內容,培訓后要上交四份材料(培訓通知、手寫內容、培訓相片及培訓作業)存檔,以備市局檢查。

    3. 遠程研修按市局要求今年每人都要有兩個工作坊,且不少于30分的數據。過程性督導老師及時完成學習任務,定期統計學習情況。按市局要求的時間截點前,督促沒有完成的老師盡快完成。

    (三)特色建設

    我們學校的特色是自信教育。我分管的有心理部分、田園探秘、快樂讀寫。在這幾方面,我準備這樣做。

    心理部分:

    小學部以心理游戲為主,每個年級開設6個心理小游戲,由馬秀梅都主導,各班主任實施。馬秀梅老師負責五個年級的心理小游戲與輔導,與班主任一起實施小游戲,并就實施的資料及時搜集,每個年級形成一個小系列,最后把五個年級的做成一個大的系列。

    快樂讀寫:

    快樂讀寫分為必修與選修兩種。必修課以語文老師為主導,以課堂每節課前5分鐘來進行口頭講述、復述、演講。寫除以書寫外,另外以課堂小練筆、時事新聞小感悟、細節小描寫等來進行自信教育。而選修部分,小學部以故事吧、經典讀誦校本課程為依托。

    田園探秘:

    第7篇:法治新聞范文

    [論文摘要]在一個新的通信業大發展時代,單純的語音服務已不能滿足用戶對通信的需求,人們已經從過去單純的滿足“話音”和“溝通”功能轉向“應用”和“服務”的更高層次,希望得到多樣化、綜合化、智能化、個性化的服務,于是出現了電信增值業務,它形式多樣,涵蓋面廣,不僅能提供一種電信業務,而且可以滿足人們的生活、娛樂等各方面的需求。電信增值業務也得到了各大運營商的高度重視,運營商紛紛提出了轉型戰略,提出了“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的新目標,伴隨著人們的需求成長起來的電信增值業務為整個電信產業帶來了轉機和希望,中國即將進入3G時代,增值業務又將迎來新的發展機遇和美好前景。

    一、電信增值業務簡介

    什是電信增值業務?電信增值業務是指憑借公用電信網的資源和其它通信設備而開發的附加通信業務,可為用戶提供更多更有價值的信息、更廣泛應用及更深層服務的業務,其實現的價值使原有網路的經濟效益或功能價值增高,有時稱之為增強型業務。

    增值業務廣義上分成兩大類:一是以增值網(VAN)方式出現的業務。增值網可憑借從公用網租用的傳輸設備,使用本部門的交換機、計算機和其它專用設備組成專用網,以適應本部門的需要。例如租用高速信息組成的傳真存儲轉發網、會議電視網、專用分組交換網、虛擬專用網(VPN)等;二是以增值業務方式出現的業務。是指在原有通信網基本業務(電話、電報業務)以外開發的業務,如數據撿索、數據處理、電子數據互換、電子信箱、電子查號和電子文件傳輸等等業務。

    二、目前主要電信增值業務介紹

    目前,主要使用的電信增值業務有:

    (一)電子信箱,也稱電子郵件

    最新一代的電子信箱是消息處理系統(MHS),可實現異種計算機之間互通。

    (二)可視圖文

    作為電話機用戶的附加增值業務,它通過公用電話網與分組交換網上的數據庫互連,可以按需檢索各類文字、圖像(彩色)信息,也可用作電子信箱的終端設備。

    (三)電子數據互換(EDI)

    是采用計算機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協議進行貿易或信息交換的手段,故也稱之為“無紙貿易”,它是發達國家最現代化的貿易手段,已被許多國家采用,我國推行的“金字”工程中的“金關”就是EDI在我國的開發與應用。

    (四)傳真存儲轉發

    是通過計算機將用戶的傳真信號進行存儲、轉發或具有傳真檢索信息功能的設備,為用戶提供高性能的傳真業務。通常利用專線或公用分組網為電話網上的用戶提供迂忙重發、多址或廣播傳送、定時投送、語音提示查詢以及傳真/電傳轉換等業務。

    (五)語音信息業務

    以語音平臺為用戶提供語音信息業務,如160臺人工輔助的信息臺、168臺自動聲訊服務、166臺語音信箱,其服務范圍遍及新聞、體育、科技、金融、證券、房地產、醫療保健、娛樂、交通、購物指南、旅游、人才交流、熱點追蹤等各方面,這些服務正逐步走向全國信息網、數據庫檢索等方式過渡,實現資源共享。

    (六)固網彩鈴業務

    彩鈴業務也稱個性化回鈴音業務,旨在為用戶提供豐富多樣的個性化回鈴音以替換普通回鈴音。用個性化回鈴音包括旋律、音樂、音響效果、錄音、廣告信息等音頻文檔。這個業務迎合了時尚、年輕用戶彰顯個性的需求,用戶可以通過對鈴聲的管理,對主叫用戶進行分類處理,如主叫是朋友、戀人、家人、客戶、不受歡迎的人等可以聽到不同的個性化回鈴音。使用戶雖然做被叫仍然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動權利。

    (七)預付費業務

    預付費業務按照使用形式可以細分為兩種,即預付費卡類業務和主叫預付費業務。

    1.預付費卡類業務。預付費卡類業務是記賬卡業務的一種預付費形式。該業務允許用戶在任一部電話機(DTMF話機)上進行呼叫,并把費用記在規定的賬號上。使用記賬卡業務的用戶,必須有一個惟一的個人卡號(CardNumber)。用戶使用本項業務時,按規定輸入接入碼、卡號、密碼(PIN)。

    2.主叫預付費業務。主叫預付費業務是預付費卡類業務的一種變化形式,對于相對固定的用戶群體提供更加方便的服務。主叫預付費業務是一種更加貼近用戶需求的業務模式,它使得用戶在使用預付費業務的情況下,可以將用戶的電話號碼和預付費卡的賬號、密碼綁定(或者使用主叫電話號碼作為預付費業務的賬號),使得用戶可以無需每次輸入卡號和密碼(如果允許一部話機綁定多個卡,則只需要輸入密碼來識別)就可進行預付費呼叫。

    (八)移機不改號業務

    無論用戶多么頻繁地修改個人電話,用戶只需要申請一個固定的號碼,每次更換新號碼時只需要重新登記該號碼和真實號碼的對應關系,其他人只需要撥打此號碼即可接續到用戶的真實號碼上。這既可為普通用戶帶來方便,也為局方在接入網割接時提供方便的割接過渡方案。

    (九)“一號通”業務

    “一號通”業務的總體需求為“一個號碼,一撥即通;萬千信息,囊括其中”。要求將固定電話、小靈通、手機、傳真、尋呼、短消息、電子郵件等多種終端和服務的優勢集于一體,支持固定電話、小靈通、移動電話、計算機等多種終端方式的惟一號碼解決方案,實現無論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均可通過惟一號碼進行溝通,以“一個號碼”實現個人通信的一體化。

    (十)彩信業務

    通過移動通信數據網絡傳送包括文字、圖像、聲音、數據等各種多媒體格式的信息。

    其他如“200”電話呼叫卡業務、“800”被叫付費業務、“400”主、被叫分攤業務、虛擬專用網(VPN)業務、集中式用戶交換機業務、企業總機業務、電視會議業務均屬于增值業務。

    三、電信增值業務有著廣闊的發展前景

    隨著技術革新和新產品開發力度的增強,以及國家進一步加大管控力度,為電信部門開發更多的增值業務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和發展機遇;2007年6月14日,信息產業部提出了“三誰原則”,即“誰接入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誰收費誰負責”,旨在消除責任死角,規范電信信息服務管理。在國家政策面的指引下,未來中國電信增值業務市場,將會有更快的發展,特別是移動增值業務的發展更加迅速,移動增值業務已經成為拉動整個移動市場的重要手段,全球各個市場移動增值業務的收入比例都在逐年提高。經過近幾年的運營和推廣,移動通信的發展已經基本構建起以語音業務為核心的多媒體業務服務體系,許多以前廣泛宣傳的多媒體服務目前已正式商用,并且受到用戶的青睞,體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全球3G市場正在穩步發展,TD-SCDMA經過三年的規模試驗網的磨礪后預計走向商用,3G是無線信息通信的高速路,而增值業務則是路上的車流。從核心網到移動接入層面,3G的商用必將為電信增值業務創造一個廣闊施展平臺,日益豐富的多媒體應用以及不斷提升的用戶需求,使運營商的業務體系逐漸向外擴張,未來電信增值業務與行業的融合趨勢明顯,將形成以下幾種模式:

    會話性業務:IM(InstantMessaging即時消息)業務、視頻電話、增強型多媒體會話業務、個人路由策略;

    會議性業務:多媒體會議業務、Web會議業務、實時的電子遠程課堂;

    信息型業務:人和人之間的信息互發(點對點、點對多點、多點對點、文字、圖象、聲音和視頻信息);

    分配型業務:視頻點播VOD、DigitalPayTV、E-Learning;

    第8篇:法治新聞范文

    關鍵詞:信用/信用權/信用法律體系/失信懲罰

    眾所周知,一個運行良好的市場秩序一定存在著某種道德支撐,法學界乃至經濟學界不約而同地認為,信譽或者信用,是市場經濟最重要的道德基礎。問題在于,法學界的使命絕不僅僅在于將法學或法律的作為委諸于一個倫理道德的范疇并且一推了事,民眾對法律這個“社會關系調整器”的巨大期待更逼迫著“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的施展。何謂信用?信用權是否為法定權利?征信是否為社會所必需?信用體系建設與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保護如何協調?失信行為應當產生何種法律上之效果(比如懲戒)?諸如此類的困惑在倫理道德等方面固然有其產生的根源性和研究的現實性,但法律制度層面的廓清和構建顯然也是當務之急。

    一、信用的法律學定義

    在本體論的意義上,信任就是一種“存在性焦慮或憂慮”的心態[1]。當然,立足于實體法的民法來看,這樣的定義未免凌空蹈虛。信用最基本含義,無非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系,之所以在人與人之間產生這種關系,是因為他們存在著交易行為以及由此帶來的交易風險,信用的底蘊即是在心理上對這種風險的忽視和坦然相對。關于信用或信任的基礎,社會學家看到的是家庭和血緣關系[2];文化和人類學家認為是長期的文化積淀即歷史遺產;而經濟學家則提出了重復博弈導致信任的基本假說[3]。那么,法學家的觀察在哪里呢?

    我國民法學界迄今為止對信用的詮釋多達數種。[4]仔細辨析,不難發現其中的共識至少存在以下兩點:第一,學者皆肯認信用是一種社會評價;其二,進一步來說,信用可被限定為是一種與經濟活動有關的社會評價。至于上述諸家學說的分歧,則在于對構成評價的基本內容認識不一,且界定都較為模糊,以致于閱讀者很難從中準確捕捉到信用評價的基礎性因素,即作為被評價的客體的具體內容或構成要素。除此之外,信用甚至還被分門別類予以專業化的定義。比如有所謂法律信用的概念,指的是“法律嚴格遵守其所明示的、確定的規則和內容,以它對公平和正義的理性追求和堅定實踐所贏得的社會主體對它的信任。”“是法律作為制度規范整體所具有的信用,具體包括法律創制信用、法律運行信用、法律監督信用等”。諸如立法滯后、執法不嚴、司法腐敗和法律監督失效等社會現象,均被認定為“當前法律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現”[5]。

    考察世界各國信用立法的產生不難發現“,信用”在法律世界中的出現實則與社會信用體系的形成亦步亦趨,是因應社會信用體系的需要而產生,進而構成完整的社會信用體系中不可或缺之一環。甚至可以說,法律上的“信用”是對社會信用體系這一社會現實的理論回應,社會信用體系構成了法律上“信用”得以有效探討的基本語境。就我國當前實踐中所謂的“信用”活動而言,基本上體現為兩類情形:一類是關于主體客觀性的履約能力的評價,即反映主體客觀上是否具有履約所必需的物質基礎。就企業看主要體現為基礎信息或身份信息,是對企業現狀的分析,其核心是注冊資本和企業財務;從個人看則體現為個人基礎信息,集中表現為工資狀況和職業選擇,這些情況可以概括為信用產生的基礎性或前提性要素。另一類是關于主體主觀性的履約品質的評價,即反映主體主觀上是否具有信守合約、如期履行的品質的描述。這種品質評定主要借助該主體過去發生的行為來判斷。從企業看包括良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從個人看包括商業信用記錄,履約記錄、社會公共記錄和特別記錄等。[6]如此歸納,構成信用的兩大要素就是客觀性的履約能力的評價以及主觀性的履約品質的評價。二者系同時構成信用的不可分割的要素,就兩者關系而言,客觀履約能力僅僅是信用產生的條件而非信用本身,真正的信用,專指主觀履約能力。也就是說,信用是建立在主體客觀的履約能力基礎上的關于主觀的履約品質的評價。

    當然,信用體系下所強調的信用雖然主要是指主觀的履約品質,但客觀的履約能力仍應歸入信用范疇之中。因為:第一,沒有客觀的履約能力就根本無信用可言,一個企業或個人,即使主觀上的履約品質再好,如果缺乏客觀的履約能力,則不免“巧婦亦難為無米之炊”。即使是商業賒欠行為,其設定和發生除了良好的履約品質外,同樣要以現在或將來的客觀履約能力的獲得為基礎。第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沒有主觀履約品質的證明也能產生信用。生活中常見的信用卡申請就是典型的例子。可見,客觀的履約能力和主觀的履約品質構成信用的兩大要素。信用作為一種社會評價,無非就是關于民商事法律關系主體上述兩大要素的評價。客觀的履約能力是信用得以產生的基礎和前提,主觀的履約品質是信用發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功能的核心和關鍵。

    二、信用權的認定與界定

    隨著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命題的被強調,“信用權”及其制度作為信用體系架構中的一個重要內容逐漸凸現,其概念、性質、內容和保護等一系列基本問題受到學界的關注和爭鳴。在主流的觀點看來,信用作為對主體的一種社會評價,關乎主體的生存、發展,日益成為民事主體不可或缺的一種人格利益,應當在未來的民法典中確立其為獨立人格權類型[7]。這種觀點已為兩部民法典草案建議稿所采納[8]。理論之價值在于化解不同問題之間的沖突并尋求一種體系內的和諧,以達成對現實的最大限度的整體解釋。以此觀之,力主信用權概念的學說,也同樣需要回答現實與理論的雙重追問:“信用權”之創設是否是對信用體系的妥適的法律理論上的因應?此項創設是否遵循了民法理論的基本體系邏輯?

    可能的疑惑,首先來自民事權利屬性的追究。按照對民事權利下定義的一般方法,可以嘗試將信用權定義為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其信用利益不受侵犯的權利。這種權利如果是人格權,按照人格權的本質要求,應是一種專屬于民事主體的、與其生俱來的、不受他人侵犯的絕對權利。這樣的定義帶來兩個問題:其一,信用權的專屬性如何表現。以信用報告為載體的個人信用、企業信用已經作為交易的標的,這已不是理論的假設,而是交易的現實展示,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實然結果。退一步說,如果個人、企業享有專屬性的信用權,那么,在征信業的運行中,征信機構對信用產品的開發和使用就必須以民事主體的授權為前提,這不但大大增加了信用產品的機會成本,而且可能使其失去效力支撐,使作為征信業支撐的信用中介機構失去存活的根本。所以,專屬性的確認有違征信業運行的一般規律,與一國信用體系建設的宗旨不相適應。其次,作為一種絕對權、支配權、對世權,信用權所具有的對信用利益的保有、控制和不受侵犯的需求,與信用的生成邏輯、信用本身也必須表現為可公開的信息之間的沖突如何協調?遵循一般的認知邏輯,信用的形成是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的結合。所謂事實判斷即是對于民事主體償債能力的判斷,該償債能力是建立在事實基礎上的,主要包括民事主體品德、能力和資本三方面的內容,具有客觀性。具體來看,品德從其歷史記錄中判斷,而歷史記錄是已經發生并且不可更改的;能力則主要從其年齡、商業經驗、教育程度等判斷,這些內容同樣具有客觀性;資本不言而喻更是具有客觀性,資本信用就是資本帶來信賴。正是基于事實判斷的客觀性,民事主體對于錯誤信息才具有異議權和要求修改的權利。價值判斷則是第三方或社會對民事主體償債能力的評價與信賴,這種判斷則主要為主觀判斷,第三方或者社會在民事主體以償債能力為主旨的一系列信息的基礎上做出評價,決定對其信賴程度,從而決定對其是否授信、授信的額度多大,如前所述,此項判斷才恰恰是信用的價值所在。無論從傳統倫理文化而言,還是從當今市場經濟而論,人性之美,莫過于誠實守信,一個人失去信用,就無人與之交往;一個企業失去信用,便無法在市場中生存;一個國家失去信用,則會擾亂經濟秩序,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誠”為一切善法之源,人性之貴;“信”乃人生立世之本;“用”則是履行誠信的結果。因此,在事實和價值二分的基礎上形成的對民事主體信用狀況的評價,構成民事主體的信用利益,事關民事主體在交易中的資格、地位和利益空間,“信而有征”的結果為有信用,授信方可以決定是否授信;違諾不踐的終局是失去信用。失卻信用或信用狀況低下,就可能喪失市場主體資格或者減少進入市場的機會。只有在信用信息充足且真實的前提下,這樣的結果才可能出現。另外,信用既然是一種社會評價,它就應當具有公示性,能為其他人所知曉。不能獲取的信息(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虛假的信息不是真正的信用,所以,信用的公示性要求信用自身也必須表現為信息。所有這些都與絕對權的權利本質不相容。因為,人格權的權利特征決定了權利主體以外的任何人不能隨便支配和利用其信用利益,這與市場條件下信用必須可以成為交易的重要資源、信用產品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是征信機構的正當權利之間存在不能協調的障礙。

    與已有的人格權客體的明確界分,是信用權獲得法學上定義的另一個前提。信用是一種社會評價,既如此,其與名譽、商譽就有天然的同質性,在法學的視域內,信用的形成主要源于民事主體的履約能力和意愿。債務人的資金實力、兌付能力、商業信譽等特殊經濟能力是產生信用的客觀基礎,但僅有履約的能力而無履約的意愿,不能說明債務人有信用。在信用交易的過程中,交易達成時買受人雖然表面上支付的是信用,金融機構售出的也是信用,但信用本身卻無論如何不是交易的標的,充其量,信用不過是交易標的物的擔保而已。所以,正如自然人的肖像權許可他人使用、法人的名稱權可以轉讓帶來財產性收益一樣,民事主體可以通過其自身信用的表彰作用,為自己帶來財產性收益,但無法改變信用的人格利益屬性。

    當然,對民事主體信用的評價是社會公眾的評價,不是當事人的自我經濟評價,這種評價可能但不一定是肯定性的社會評價。換言之,信用包含有褒義的信譽(良好信用),也包括一般意義的信用。良好信用包含明顯的財產利益因素,該種財產利益并非為直接的財產利益,而是含于其信用利益之中,在具體的經濟活動中,能夠轉化為財產利益;損害信用利益,也會造成嚴重的財產利益損失。但是,考量在信用被故意侵犯的情形,一般而言,實施信用侵權行為的目的一般是妨害對方當事人的信用,造成其生計或前途等方面的不利益,并非是破壞對方競爭實力而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果對上述觀察不能提出有力的辯駁,那么關于信用權的主張就很難解釋為何對民事主體信用的侵害和保護,并不超越既有人格權對名譽、商譽的保護空間。

    事實上,一個無法回避的現象是,信用作為經濟品質方面的評價,雖然是一種主觀的社會評價,但其評價依據主要是過去交易行為的客觀記錄,其評價基礎具有客觀性和“量化”的特征,不直接或很少能關涉被評價人人格的評價。因此信用評價對于被評價人而言主要的是財產利益部分。現代信用社會所關注的,乃是信用給被評價人帶來的財產來利益部分,客觀的履約能力和主觀的履約品質方面的評價都能給被評價人帶來財產利益,如創造更多的交易機會、減少交易成本、節省談判時間等。

    最后,遵循有權利必有救濟的邏輯,信用權應當與其他民事權利一樣有相對明確的侵權責任構成。但是,對信用權的侵權救濟是否客觀且獨立地存在,亦不無可探詢之處。就國外情形看,在一些大陸法系歐洲國家,民法典規定了專門條款保護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如《奧地利民法典》第1330條II、《德國民法典》第824條、《希臘民法典》第920條和《葡萄牙民法典》第484條,西班牙《個人名譽保護法》已經擴展到對信用即“商業上的名譽”的保護等),沒有專門規定的則適用民法典一般條款加以保護(如意大利,法院往往在一般條款之下塑造和論證信用權)。在比利時和法國,對個人或企業信用的危害,不過是一般條款所調整的內容,并沒有被特別強調。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在大多數國家,信用基本上不同于名譽,法律保護自然人或法人的信用,其目的是保護主體的經濟利益而不是人格尊嚴和情感利益;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其對信用的保護與一般的隱私侵權、侵犯商業秘密、侵害商譽、不正當競爭、純粹經濟利益的損失等等往往要么統一,要么存在交叉,文獻的檢索不能證明在上述國家或地區已經形成了對所謂信用權的明確和完整保護。或者,至多只是對于信用被侵犯的救濟按照名譽侵權、侵犯商譽、純粹經濟利益損失等標準加以確定而已。

    如果立足于民事責任構成意義上的信用權侵害,那么至少需要解決以下疑問:其一,侵權人主觀過錯的程度是否應當考慮?輕微過失是否追究責任?如果考慮信用的特征、考慮公眾知情權和社會公共利益、考慮社會信用體系的有序運行,信用權侵權的主觀過錯認定就應當不同國情不同考慮,同樣國情不同發展階段不同考慮,沒有統一的標準可供參考;即使一定國家一定發展階段有相對確定的標準,也會因法官自由裁量空間的大小而各異其趣。其二,賠償責任的認定標準是什么?當然,如果信用侵權系征信過程中相關機構錯誤地記載或傳播當事人的信用信息,甚至是故意制造或散布當事人的虛假信用信息,造成當事人損失的,相關機構自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此,各國立法均有明確規定,如《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第616、617條、《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奧地利資料保護法》第28條、我國臺灣地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28條,等等。就各國立法例看,相關機構提供、記載、傳播了當事人的錯誤信用信息,并因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并不必然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是貫徹“合理程序原則”解決。例如在美國,法院判斷個人信用報告是否符合準確性的要求,主要看個人信用報告機構是否采取了合理的程序以確保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如果信用報告機構已經盡到了這樣的注意義務,則即便存在信用報告不準確的情況,也不會被追究責任。[9]《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或其他資料保護法,因錯誤或未經同意處理當事人個人資料,當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但是,該法第9條又規定,“處理或受托處理個人資料之公務及非公務機關,應采取必要之技術及組織措施,以符合本法規定,以及本法附則所列要求。但要求為必要措施之耗費,應僅限于其保護目的所要求之程度,有合理之相當性。”依此條款,相關機構對于確保個人信用信息的準確性所負擔的責任不是無限制的,其只要盡到了“必要之技術及組織措施”,即使仍造成當事人損失,也可免除責任。但是“,合理程序原則”又是一個抽象和模糊兼具的認定規則。所以,信用體系運行規律和信用自身的特點就決定了,即使在以信用權被侵犯而判決的案例中,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也并不能如一般的人格權侵權、財產權侵權一樣加以認定,或者說,判決在更多的情形下掛的是“信用權”之名,行的是名譽、商譽保護之實。其實,梳理國內外就信用利益保護的態度和做法可以發現,這樣的路徑選擇足可敷用:如果信用的評價存在問題,即低信用高評價或者高信用低評價,民法既有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名譽權、商譽權的設置、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可以提供保護;如果信用征信中相關機構侵犯了個人的隱私信息,屬隱私權保護的作用空間,侵犯了企業的商業秘密,屬商業秘密保護的作用空間。

    應當說,在民法中民事主體的權利體系框架內,將信用權確定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以表明信用及信用權在民商事活動中的重要性,與民法的價值追求以及主體權利發展的邏輯并無違拗之處。但是,正如法律思維本身所要求的,事實的合法性優于客觀性,妥當性替代真假性,多元性勝過一元性,所以,在信用體系構建的過程中,并不意味著信用權的確立是必須和唯一的進路,如果我們衡量信用信息的準確內涵,尊重民事權利的生成邏輯,從“評價”作為法律客體所具有的獨特的外在性出發,將原本是名譽組成部分的信用評價與被評價人的人格關聯部分交還給名譽權來調整,那么,可能剩下的與被評價人財產利益的關聯,才是信用權的本質所在。三、信用的民法上的保護和救濟

    信用是社會的基礎,作為客觀規律,其存在甚至超越人為的設計,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10]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制度不過是各種能夠促進和保障信用的方式中的一種,而且可能未必是最經濟但無疑是最有效的方式。信用的產生來源于交易的需求,而交易又隨社會變化而變化,因而社會的變化帶來了信用的變遷。就我國社會而言,經歷了一個由鄉土社會到現代社會的演進過程,信用關系也因此經歷了學者所謂的由身份信用到契約信用的發展歷程。身份信用的約束力量來源于道德準則,而契約信用乃為商業交易而設,其約束力量則必須來源于法律的強制。促進信用的法律制度是多方面的,甚至可能在看起來毫不相干的地方,比如《物權法》[11]。

    應當指出的是,世界上所有的法律都鼓勵誠實信用,懲戒虛假詐欺。雖然法律上不可避免的漏洞會給奸蠡玩法以可乘之機,使得法律對道德和信用問題的產生具有表面上的“聯系”;但是如果一定要將信用問題歸結為法律問題,以為社會誠信創建主要依賴于“完備的”法律制度建設,多少還是有點“忽悠”。信用體系本質上是一種事前的防范和作用機制,信用的塑造目的在于通過對主體行為的合理預期,實現信用交易的正常進行[12]。而法律,可能更多的是一種事后的作用。所謂信用或信任的危機,無非就是社會成員相互交往過程中由于缺失有效性承諾而導致的缺乏基本信賴之不確定乃至不安全關系狀況;對癥下藥的理解,法律制度的功用,應當也主要在于此項信賴的維護和救濟。

    第9篇:法治新聞范文

    筆者曾專門研習過民法,篤信民法乃萬法之母。但從歐洲學習歸國后,對憲法日益青睞。個中原因,明白憲法的究竟自然是一個因素,但歐洲人對憲法的信仰和情感對我的影響更深。據說在哈佛大學,法學院的大牌教授都對講授美國憲法情有獨鐘,認為只有講授了憲法,提出了有關憲法的理論,才算有了自己的思想體系,才真正地功成名就為一名自己也滿意的法學家。據此可以管窺美國人對憲法的情感也與歐洲相仿。

    憲法是人類文明,尤其是政治文明成熟的標志。憲法的理念可以傳播,憲法的文字也可以抄襲,而真正的機制卻無法“下載”。墨西哥帝國曾一度羨慕美國文明的蓬勃,就用西班牙語翻譯了一部美國憲法自用,結果把帝國的境況搞得更加不可收拾;歐洲人為了開化非洲,曾經向那個大陸輸出憲法,而這些歐洲人的樂章,竟成了非洲人的噩夢。憲法必須是自己的!她必須基于擁戴她的群體的真誠信仰和堅實崇拜,憲法的大樹必須深深地植根于歷史傳統,而其枝杈又必須高高地伸向未來的天空,憲法必須反映她所籠罩下的最大多數人的最根本利益。

    憲法需要與時俱進,正如大樹需要在自然的限度內不斷繁榮滋長,這是憲法生命力的表現和繼續維持生命力的條件。美國人從不輕易修改憲法,那是因為他們一直對憲法采取一種靈活而寬泛的解釋方法,使憲法能夠不斷適應發展的需求,因此,美國的憲法實際上是在法官的判決中,邁著細碎的小步與時俱進。

    憲法是個原則的框架。正是基于這樣的理性框架,社會才可以“因有用無”。在這個框架內,人們有才智、有德行、有追求、有幸福,并通過才智、德行和追求獲得幸福;在這個框架內,健康的思想、自由的創造、真誠的努力都可以潺潺流動;這個框架提供標新立異的空間、繁榮滋長的可能、欣欣向榮的生機和活力。

    憲法的使命是規范權力的行使,保障權利的實現,而這正是法治的內涵。憲法不必一定列舉權利的清單,但卻必定要明確權利的防線。人權,這個已經被寫入我們自己憲法的字眼,不僅僅是個概念,她是權利的靈魂。人權不是抽象的,人權要求具體的眾生都生活在人所以為人的狀態。人權對國家權力的要求是:有時你必須收斂,有時你必須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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