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進出口合同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茲證明
鑒于乙方擁有現用于制造鋼絲繩的機器設備,并愿意將機器設備賣給甲方
鑒于乙方同意購買甲方用已方提供的機器設備生的產鋼絲繩,以補償其機器設備的價
鑒于甲方向意向乙方出售鋼絲繩,以償還乙方的機器設備價款;
因此,考慮到本協議所述的前提和約定,甲、乙雙方物此立約:
1.購買協議
甲方同意從乙方按一下列條款購買下述商品:
1. 1商品、規格及其生產能力:
商品:
規格:
生產能力:
1.2 數量:2臺。
1.3 價格:
xx港fob價:
單價: 總價:
1.4 支付:
機器設備價款以甲方的產品--鋼絲繩償還,全部價款在邊疆三年內平均三次付清,自xx日開始支付。
1.5 裝運:
裝運期: 裝運港:
目的港: 裝運嘜頭:
1.6 保險:
由甲方保險。
1.7 檢驗:
1.8 保證:
乙方保證其機器設備從未用這,性能先進,質量好,并保證該機器能生產xx規格鋼絲繩,產量每小時xx米。
2. 銷售協議
甲方以鋼絲黽償還購買乙方機器設備的價款。
2.1 商品及規格:
商品:鋼絲繩。
規格:
2.2 數量:
鍘絲繩每年xx米。
2.3 價格:
鋼絲繩的價格按交貨時國際市場cif價確定
2.4 裝運:
每年兩次裝運,一次在六月,另一次在十二月,每次貨價為xx。
裝運港:
目的港:
法語運嘜頭:
2. 5包裝:
木卷軸裝。
2.6支付:
憑以甲方為受益人的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允許轉船。信用證必須于裝運日期前15天到達甲方,有效期不少于90天。
信用證要與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則,乙對遲裝負責;而且,甲方有機就其中的損失向乙方提出索賠。修改信用證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 7保驗:
甲方保險,投保水漬險和戰爭險,投保金額為發票金額加10%
2.8 檢驗:
甲方出具的品技檢驗證書為最后依據。若貨到后乙方發現質量與上述規定不符,乙方在貨到目的港后45天內通知甲方,雙方協商解決有爭義的問題。
3. 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事故,甲方或乙方對未交或遲交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貨物不負責任。
4. 仲裁
有關或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爭議應該友好協商解決。若達不成協議,有關爭議案則提交xx仲裁。仲裁決定為終局的,并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5. 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和履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準。
6. 正本條款
本合同以英文書寫,正本兩份,每方各持一份。
乙方:_________
為進一步加強_________落實力度,確保_________工作能夠平穩順利進行,_________報請_________省外經貿廳(外貿處)批準,從即日起接受_________委托,代為寄送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自動進口許可證、_________ (以下簡稱“許可證”)。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就乙方委托甲方寄送相關許可證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寄送相關許可證。
2.乙方需將本企業詳細地址、指定收件人、聯系方式等重要信息以書面形式交由甲方備案。
3.乙方需提供完備的申領資料,以便甲方審核無誤后辦理寄送。
4.甲方指定中國郵政ems作為許可證遞送公司,每天定時將證書寄給乙方指定收件人。乙方指定收件人收到證書后應立即將回執清單(見附件)傳真給甲方(傳真號:_________)?!?.雙方應將相關寄送的各種憑證妥善保留_________個月,以備查驗。
6.如乙方需臨時自行領證,應提前書面通知甲方,并按自行領證規定辦理。
7.如因甲方工作失誤造成證書滯后或遺失,甲方應承擔相應責任;如因乙方失誤,或確因快遞公司原因造成以上情況,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一旦發現證書丟失,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并辦理相關手續。
8.乙方委托甲方寄送自有配額以外的其他_________證書,如有遺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9._________配額許可證根據有關規定必須加蓋中英文對照企業業務章及法人簽字章,未蓋章的證書不予寄送。
10.甲方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項后,乙方應及時結清正常辦證費用和郵寄費用,每月結算一次。
11.如有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12.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執行期限根據_________省外經貿廳(外貿處)有關通知隨時調整。
13.本協議一式兩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
14.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15.甲乙雙方聯系方式:
甲方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乙方指定收件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程某在一家網絡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虧損裁員,裁到了他的身上。網絡公司經理與程某談話后,雙方協商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其中約定,自即日起網絡公司與程某解除勞動合同,待程某辦完離職手續后,網絡公司按國家規定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程某一邊辦理離職手續,一邊盤算著自己將得到的補償金數額:我在這兒工作已經3年多了,按規定可以拿4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我每月的工資平均有5000多元,這樣,4個月工資起碼也應有2萬元吧。程某沒有想到的是,財務人員發給他的補償金只有1萬多元。他問及原因時,財務人員解釋道:“給你計算出來的補償金的確是2萬元,但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就剩這么多了。”“個人所得稅?難道我領到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也要上這個稅嗎?”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網絡公司與程某通過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形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合法行為;合同解除后,網絡公司向程某支付4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也是合法的。但網絡公司在向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卻是錯誤的。其理由如下: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如果把勞動者這樣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直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入征繳個人所得稅基數,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國家在《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勞動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原則上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但為了防止有些企業或個人,會利用這個空子,搞一些變相偷稅漏稅的勾當,國家又規定,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稅。案例中,程某所得到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沒有超過北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不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第二條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商務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政府投資項目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的項目項下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第四條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授權下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合同生效后60天內辦理合同登記手續,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條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首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后60天內,履行合同登記手續,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后,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在辦理登記和變更手續時,應提供提成基準金額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實行網上在線登記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陸商務部政府網站上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合同登記,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商務主管部門履行登記手續。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內容進行核對,并向技術進出口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九條對申請文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要求或登記記錄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補正、修改,并在收到補正的申請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十條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合同號
(二)合同名稱
(三)技術供方
(四)技術受方
(五)技術使用方
(六)合同概況
(七)合同金額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條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號實行標準代碼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編制技術進出口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
(一)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
(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口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代碼)。后8位為企業自定義。
第十二條已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若變更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合同登記內容的,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辦理合同登記變更手續。
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時,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填寫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持合同變更協議和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完備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按本辦法第七條辦理變更手續的,應持變更申請和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辦理。
第十三條經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等材料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遺失,進出口經營者應公開掛失。憑掛失證明、補辦申請和相關部門證明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補發手續。
第十五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業務培訓和考核。
第十六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企業成立時作為資本入股并作為合資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合同按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案例回顧
安徽A汽車發動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擬向德國B精密儀器制造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訂購兩臺臥式加工中心,用于對發動機缸體進行精加工。A公司委托合肥C機械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進口,三方簽訂了進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在該臥式加工中心制成后,安徽A公司將通過C公司向德國B公司提供兩批發動機缸體進行試加工,以便確認訂購設備的加工精度和性能。發動機缸體試加工完成后返回國內,由A公司對該批加工發動機缸體進行檢驗確認,若符合要求,A公司將簽發預驗收合格證書,德國B公司憑此證書發貨。根據此合同安排,試加工發動機缸體以暫時出口的方式交給德方,在試加工完成后再全部運回國內。
合同還規定:試加工發動機缸體分兩批出口到德方,第一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3月31日,擬在2010年9月底前返回國內;第二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預計2010年2月底返回國內;在試加工完成后由C公司負責租船訂艙,辦理清關手續,將試加工發動機缸體運回安徽A公司。
由于德方B公司在第一批發動機缸體的加工過程中出現不可預見的因素,未能如期進行,直到2010年9月才開始進行試加工。因此,兩批試加工發動機缸體將在2011年2月底一起返運安徽A公司。
二、案例解析
(一)兩批發動機缸體海關監管貨物類別
根據貨物進出境目的的不同,海關監管貨物分為五類:一般進出口貨物、保稅貨物(保稅加工貨物和保稅物流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暫準進出境貨物和其他進出境貨物;其中,暫準進出境貨物分為兩大類:第一大類是指為了特定目的,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或暫時出境,并在規定期限內原狀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的貨物。此類按照海關監管的方式,又分為四類: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暫準進出境貨物、不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進出境展覽品、集裝箱箱體和暫時進出口貨物;其中,暫時進出口貨物按貨物流向又分為暫時進口貨物和暫時出口貨物。第二大類是按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境外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按月或者在規定期限內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時征收進出口稅的暫準進出境貨物,如:進出境修理貨物。
在案例中,合同約定:試加工發動機缸體分兩批出口到德方,第一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3月31日,擬在2010年9月底前返回國內;第二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預計2011年2月底返回國內。如若該合同正常執行,則第一批和第二批發動機缸體都在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屬于暫準進出境貨物中的暫時進出口貨物的范疇。由于暫時進出口貨物又分為暫時進口貨物和暫時出口貨物,因此,案例中的發動機缸體為暫時出口貨物,可以按照暫時進出口貨物向海關辦理復運進境報關和核銷手續。
(二)復運進出境的時間期限
按照海關對暫時進出口貨物的監管規定,從暫時進出口貨物進境或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進境。超過6個月,收發貨人可以向原海關提出延期申請,但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限屆滿,應當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國家重大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準進出境貨物,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收發貨人所在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暫準進出境貨物申請延長復運出境、進境期限的,收發貨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貨物暫準進出境申請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以及其他相關申請材料。由所在地直屬海關作出決定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準決定書”。申請延長超過18個月的由海關總署作出決定。
案例中,德方B公司在第一批發動機缸體的加工過程中出現不可預見的因素,未能如期進行,直到2010年9月才開始進行試加工,于2011年2月底才返運回安徽A公司。第一批發動機缸體在境外的時間已經超過規定的6個月期限,按照規定,須由C公司向海關辦理暫時進出口貨物的延期手續。具體而言,C公司應在規定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延期,經所在地直屬海關批準后,方可繼續按照暫時出口貨物在德國開展試加工。
對于第二批發動機缸體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2011年2月底返回國內,在沒有超過規定期限的情況下,和第一批一起運回國內辦理復運進境報關及核銷手續,屬于暫時出口貨物的范圍。
(三)免于遞提交進出口許可證件
暫時進出口貨物是為特定目的而暫時進境或出境,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其進出口不是以實際進出關境為目的,不會引起境內物質存量的變化,因此,暫時進出口貨物在進出境及復運出進境時不需要向海關遞交進出口許可證件。但是,對國家規定需要實施檢驗檢疫的,或者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等實施管制措施的暫時進口貨物,仍需向海關提交有關許可證件;對易制毒化學品、監控化學品、消耗臭氧層物質,有關核出口、核商用品及相關技術的出口管制條例管制的商品及其他國際公約管制的暫時出口貨物,仍需向海關提交有關許可證件。
本案例中,屬于暫時出口貨物的發動機缸體不屬于易制毒化學品、監控化學品、消耗臭氧層物質,也不涉及“有關核出口、核商用品及相關技術的出口管制條例管制的商品及其他國際公約管制的暫時出口貨物”,其出境及復運進境時,安徽A公司的報關人C公司不需要向海關遞交許可證件。
(四)暫時免于繳納稅費
1993年5月三9日上訴人陜西省機械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進出口公司)與被上訴人陜西省石油化工物資供銷公司經營部(以下簡稱石化經營部)簽訂了93004號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進出口公司供給石化經營部熱軋低炭鋼板5000噸;產地波蘭;每噸單價(西安車板交貨價)4205元,總金額按商檢后的實際重量乘以西安車板交貨價:“交(提)貨時間及數量”欄內寫明: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報關、商檢后交貨“;”交(提)貨地點、方式“欄內寫明:”中國儲運總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倉庫,西安東站201專線“;由進出口公司負擔國內運輸責任及費用;如國內運輸出現丟失,石化經營部應在20日內提出索賠單,由進出口公司向有關單位索賠;合同簽訂后3日內石化經營部向進出口公司交定金600萬元,貨到上海港商檢后由進出口公司出示鐵路運輸貨票,5日內石化經營部向進出口公司支付所余貨款;違約責任:(1)貨到后石化經營部不得退貨,否則不退定金;(2)貨不能于7月5日按時到港,進出口公司向石化經營部按定金以日息1%計賠償;(3)見鐵路大票后石化經營部不能于5日內付款,石化經營部向進出口公司按運單數量乘以西安車板交貨價為計算金額以民息1%。計賠償;合同有效期限為1993年5月19日至1993年8月30日。
合同簽訂后,石化經營部于1993年5月22日將定金600萬元付給了進出口公司。因進出口公司未能在7月5日前將貨物運抵上海港,石化經營部于7月6日即以此為由口頭要求解除合同,進出口公司未予同意。7月9日石化經營部又以同樣理由書面通知進出口公司終止合同,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違約金。7月10日進出口公司函復不同意解除合同。7月25日鋼材運抵上海港。8月4日首批鋼材運抵西安石家街倉庫。8月5日石化經營部以進出口公司未按期將貨物運抵上海港為由向西安碑林區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解除合同。8月24日進出口公司將鋼材全部運抵西安石家街倉庫。進出口公司委托陜西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該局指令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陜西省分公司實施檢驗,該公司于8月25日出具了商檢證書,評定結果合格。8月28日,進出口公司三次通知石化經營部貨物已全部運抵石家街倉庫,要求石化經營部5日內付清其余貨款,并附有鐵路運輸貨票、鐵路貨物運單、海運提單和商檢證書的復印件。同日石化經營部函復;糾紛已提交碑林區法院解決。至8月30日合同有效期屆滿,石化經營部仍拒付貨款、拒收貨物。8月31日石化經營部向西安市碑林區法院申請撤訴,并于同日向陜西省高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進出口公司雙倍返還定金、支付利息和違約金。進出口公司答辯并提出反訴:貨物遲延到達上海港是因為臺風等不可抗力;7月5日是到港時間,不是交貨時間;進出口公司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石化經營部應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接收貨物并賠償經濟損失。一審法院判決進出口公司敗訴,進出口公司不服,上訴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1994年12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改判進出口公司勝訴。
二、一審法院裁判要旨
陜西省高級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石化經營部與被告進出口公司于1993年5月19日簽訂的93004號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主體合格,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為有效合同。石化經營部按合同約定如期支付了600萬元定金。進出口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未能在“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報關、商檢后交貨”。進出口公司辯稱貨物遲到上海港系不可抗力造成,因證據不足,不予采信。因此,進出口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及后果。該院于1993年12月22日作出判決:(1)原告石化經營部與被告進出口公司簽訂的93004號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依法予以解除;(2)被告進出口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石化經營部返還定金600萬元,并賠償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三、二審法院裁判要旨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進出口公司與被上訴人石化經營部于1993年簽訂的93004號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應依法確認為有效合同。合同約定的“1993年7月5日前”,是貨物運抵上海港的時間,“而不是最后的交貨期限。在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內交貨,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本案合同已明確約定交提貨地點為”中國儲運總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倉庫,西安東站201專線“,在上海交貨之說無事實依據。進出口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內將貨物全部運抵交貨地點并依法實施了檢驗,且于1993年8月28日通知石化經營部付款、提貨,基本上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進出口公司未能在7月5日前將貨物運抵上海港,應按合同約定,按定金以日息1%計賠償。石化經營部在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內拒絕付款、提貨,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此給進出口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進出口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陜西省高級法院關于合同效力的認定正確,但對違約責任的認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改判。二審法院于1994年12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第一項(即解除合同),撤銷原判第二項,改判由被上訴人石化經營部承擔違約責任向進出口公司賠償價差損失7954715.45元、利息損失1994611元、倉儲費349495元,賠償凍結賬號存款損失18101元,扣除已交付定金600萬元,還應再支付給上訴人進出口公司4316923元;由上訴人進出口公司承擔貨物遲延到港的責任向石化經營部支付賠償金12萬元。
四、法院裁判與合同解釋
本案一、二審判決對系爭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效力的認定相同,而判決結果截然相反,差別在于兩審法院對違約方當事人的判斷相左。一審判斷上訴人進出口公司違反合同,所依據的事實僅是進出口公司未能在“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報關、商檢后交貨”。關鍵在于將“1993年7月5日前”認定為合同約定的交貨期限。二審法院之所以作出相反的判斷,關鍵在于,認定合同約定的“1993年7月5日前”,只是貨物運抵上海港的時間,而不是最后的交貨期限。歸根結底,兩審法院之所以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決,關鍵在于對系爭合同書上的一句話,即“1993年7月5日前”,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解釋。
如所周知,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所處理的無非是兩個問題。其一,事實問題;其二,法律問題。所謂處理事實問題,即查清案件事實。所謂處理法律問題,即正確適用法律條文。處理事實問題,目的在于把握案件的真實。為此,當然要運用程序法所規定的各種證明手段,如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等。而對于書證、證言、鑒定結論等,則又發生一個問題,即對其中的文字、詞句、用語正確含義的理解。最后歸結到解釋。最常見和最重要的,是對合同書的文字、詞句、用語、條款的解釋,即合同解釋。對合同書某一文字、詞句、用語或條款的不同解釋,將導致截然不同的判決。本案即是明證。而對于本案兩審作出的不同判決,要判斷何者為正確,何者為錯誤,不能不依據合同解釋規則。
合同解釋亦即意思表示的解釋,即對于意思表示內容含義所作的解釋。合同(法律行為)之所以需要解釋,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語言文字的多義性。由此多義性,使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詞句、條款可能有不同的含義,不經解釋不能判明其真實意思。當事人的文化水平所限及法律知識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詞不當,使雙方真實意思難以明確表達。也可能有當事人出于規避法律或其他不正當目的,故意使用不適當的文字詞句,掩蓋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往往需要先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解釋。雖然在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釋,但最終作為判決的事實依據的,是法庭所作出的解釋。因此,民法上所謂合同解釋,僅指法庭所作的解釋。
解釋合同(法律行為)的目的,在探求當事人于意思表示中所表示的真實意思。惟須注意,此所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不是指當事人內心的意思(效果意思),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所表示出來的真實意思。因現代民法大抵采介于意思主義與表示主義之間的折衷主義。在解釋原則上,一方面規定應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另一方面又規定不可拘泥于所使用之不當詞句。我國《民法通則》關于合同(法律行為)的解釋未設規定,致使審判實踐中常發生因合同解釋不當而致錯判。已經引起了審判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重視。
五、合同解釋諸方法
(一)文義解釋
合同的解釋,應從文義解釋入手。所謂文義解釋,指通過對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詞句的含義的解釋,以探求合同所表達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但由于語言文字本身具有多義性,及當事人語言程度和法律知識的不足,難免可能使用不準確、不適當之詞句,以致表示于外部的意思與當事人真實意思不一致,甚至可能有的當事人基于不正當目的,故意用不當詞句隱蔽其真實意思。因此進行文義解釋,不應僅滿足于對詞語含義的解釋,不應拘泥于所使用之不當詞句。民法關于文義解釋,要求解釋合同時,應探求當事人共同的真實意思,不得拘泥于所使用之詞句。
法國民法典第1156條:解釋契約時,應尋求當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德國民法典第133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字句。瑞士債務法第18條第1款;判斷契約應就其方式及內容,注意當事人一致之真實意思,不得著重于當事人誤解或隱蔽真意所用之不當文字或語句。我國臺灣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詞句。我國立法機關委托學者起草的合同法建議草案對文義解釋作了規定:解釋合同應探求當事人共同的真實意思,不得拘泥于所使用之詞句。
(二)整體解釋
所謂整體解釋,指對合同各個條款作相互解釋,以確定各個條款在整個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確意思。
一個法律行為例如一個合同是一個整體,要理解其整體意思必須準確理解其各個部分的意思;反之,要理解各個部分的意思,也必須將各個部分置于整體之中,使其相互協調,才可能理解各個部分的正確意思。如果將某個條款單獨解釋,或許存在不同的意思,難以確定哪一個意思是當事人的真意,但只要將該條款與其他條款相聯系,相互解釋,相互補充,即不難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整體解釋方法,規定在法國民法典第1161條;契約的全部條款得相互解釋之,以確定每一條款從整個行為所獲得的意義。我國《民法通則》關于法律行為的解釋雖未有規定,但學說和審判實務均認可整體解釋方法。
(三)目的解釋
所謂目的解釋,指解釋合同時,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個條款可能作兩種解釋時,應采取最適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釋。
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文字可能作兩種解釋時,應采取最適合于契約目的的解釋。第1157條:如一個條款可能作兩種解釋時,寧舍棄使該條款不能產生任何效果的解釋,而采取使之可能產生某些效果的解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8條:“(l)為本公約的目的,一方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他行為,應依照他的意旨解釋,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當事人訂立合同必有其目的,該目的是當事人真意所在,為決定合同內容之指針。因此,解釋合同自應符合當事人所欲達成之目的。如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前后矛盾或曖昧不明,應通過解釋使之協調明確,以符合當事人之目的。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個條款有兩種相反的意思,自應采取其中最適合于當事人目的的意思。惟應注意,此所謂當事人目的,乃指雙方當事人共同目的或者至少是為對方當事人已知或應知的一方當事人目的。若屬于對方不可能得知的一方當事人目的,自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
(四)習憒解釋
所謂習慣解釋,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詞句有疑義時,應參照當事人的習慣解釋。
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159條規定:有歧義的文字依契約訂立地的習慣解釋之。第1160條規定:習慣上的條款,雖未載明于契約,解釋時應用以補充之。德國民法典第157條:契約應依誠實信用的原則及一般交易上的習慣解釋之。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205條亦規定行業習慣得作為解釋合同的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8條規定:(3)在確定一方當事人的意旨或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應有的理解時,應適當地考慮到與事實有關的一切情況,包括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作法、慣例和當事人其后的任何行為。第9條規定:(1)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2)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所經常遵守。
習慣解釋的依據在于,人們的行為除受法律的支配外,往往還受習慣的支配。各地有各地的習慣,各行業有各行業的習慣,如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和公序良俗,應可作為解釋法律行為當事人真實意思的依據。例如,在合同內容有歧義時,應依據習慣予以明確;在合同約定不完全致使權利義務難以確定時,應依據習慣予以補充。此為各國法律及國際公約所共認的解釋方法。惟應注意,采為解釋依據的習慣,應是當事人雙方共同遵守的習慣,如果僅為一方的習慣,除非訂立合同時已將該習慣告知對方并獲得對方認可,否則不應采為解釋的依據。此外,無論地方習慣或行業習慣,其是否存在及為對方所認可,應由主張一方舉證。
(五)公平解釋
所謂公平解釋,指解釋合同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在合同所使用文字詞句,有兩種不同的含義時,若是無償合同,應按對債務人義務較輕的含義解釋;反之若是有償合同,則應按對雙方均較公平的含義解釋。如果屬于依一方當事人單方面決定的定式合同條款所訂立的合同,即所謂定式合同或附合契約,在有歧義時,應按對決定條款一方不利的含義解釋。
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162條規定:契約有疑義時,應作不利于債權人而有利于債務人的解釋。南斯拉夫債務法第101條規定:解釋合同應符合公平原則,遇有歧義時,如屬無償合同應按對債務人義務較輕的含義解釋,如屬有償合同則應按對雙方均較公平的含義解釋。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平原則為民法基本原則,解釋合同當然也應遵循。
現代民法,以公平原則為指導當事人締結民事法律關系之基本原則,同樣也是指導法院或仲裁庭解釋合同的基本原則。作為一種解釋方法,首先要求解釋合同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作為對合同解釋的一般要求。但合同又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公平解釋方法要求區別對待。因無償合同非關于商品交換,自應按對債務人較輕的含義解釋。而有償合同實質為商品交換關系,自應兼顧雙方利益,解釋時應盡可能采取對雙方均較公平的含義。另外,現實中往往有一方當事人單方面決定合同內容的情形,即通常所稱定式合同或附合契約,這種情形應采取不利于單方面決定合同內容一方當事人的含義。這樣解釋,是出于對經濟上的弱者予特殊保護的考慮。
(六)誠信解釋
所謂誠信解釋,指解釋合同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例如德國民法典第157條規定:契約應依誠實信用的原則及一般交易上的習慣解釋之。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32.7.5判例:所謂誠實信用原則,已廣泛適用于債權法領域,它不僅適用于權利行使和義務履行,而且也應成為解釋當事人締約目的所適用的基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條規定:(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
誠實信用原則為現代民法上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基本原則,也是指導法院或仲裁庭正確解釋合同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誠實信用為一切民事活動所應遵循之基本原則,合同之解釋當然應包括在內。依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所使用文字詞句有疑義時,應依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其正確意思,合同內容有漏洞不能妥善規定當事人權利義務時,應依誠實信用原則補充其漏洞。無論采何種解釋方法,最后所得解釋結果均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合同內容經解釋仍不能與誠實信用原則相協調者,應無效。
六、對本案兩審判決的評論
由上可知,民法關于合同解釋的規則要求,法庭在解釋合同時應探求當事人共同的真實意思,不應拘泥于合同所使用的個別詞句,應對合同各個條款作相互解釋,以確定各個條款在整個合同中的正確意思,且解釋合同應遵循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
本案系爭合同“交(提)貨時間及數量”一欄內寫明:“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報關、商檢后交貨”:“交(提)貨地點、方式”一欄內寫明:“中國儲運總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倉庫,西安東站201專線”;且合同書明文約定,由進出口公司負擔國內運輸責任及費用;如國內運輸出現丟失,石化經營部應在20日內提出索賠單,由進出口公司向有關單位索賠;貨到上海港商檢后由進出口公司出示鐵路運輸貨票,5日內石化經營部向進出口公司支付所余貨款。顯而易見,“交(提)貨時間及數量”一欄所填寫的內容,與合同書上的其他內容存在矛盾。因此,解釋時絕對不能拘泥于該欄所填寫的“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報關、商檢后交貨”一句,而置其他內容于不顧。應正確運用文義解釋方法,探求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思,而不拘泥于不當文句,并運用整體解釋方法,將合同關于交貨時間、交貨地點、計價方式、運輸費用及風險負擔等條款內容作整體解釋,相互協調、相互補充,再依據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作出正確的解釋。
一審法院判決,僅依據合同書上“交(提)貨時間及數量”一欄所填寫的“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報關、商檢后交貨”一句,全然不顧及合同書其他條款的內容,即輕率地得出“1993年7月5日前”為雙方約定的最后交貨時間、上海港為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的認定。其違背解釋合同的文義解釋規則、整體解釋規則及公平、誠信解釋規則,至為明顯。
與一審相反,二審法院判決并未拘泥于“交(提)貨時間及數量”一欄,而是將該欄所填寫的內容與合同書上的其他重要內容,尤其是合同關于交(提)貨地點、計價方式、國內運輸費用、風險負擔及索賠權行使的明文規定,相結合進行整體解釋,得出合同交貨地點為中國儲運總公司西安公司石家街倉庫,上海港不是交貨地點的認定。毫無疑問,二審法院的解釋是正確的。首先,合同關于交貨地點有明文規定,且文字表達清楚,不容輕易否定。其次,此關于交貨地點的規定,與合同其他重要條款的規定一致。如果像一審法院那樣拘泥于合同書關于“交(提)貨時間及數量”一欄,認定“1993年7月5日”為最后交貨期限、上海港為交貨地點,則無論如何不能解釋何以當事人關于計價方式要約定“西安車板交貨價”,何以要由上訴人進出口公司負擔國內運輸費用(既然在上海港交貨,國內運輸即與進出口公司無關),至于約定國內運輸發生丟失由進出口公司負擔風險并行使索賠權,更是于法于理均有不通。二審法院正是在采用文義解釋之后,又采用了整體解釋方法,以合同關于計價方式、國內運輸費用、風險負擔及索賠權行使的規定,解釋合同關于交貨地點的規定,認定西安石家街倉庫為交貨地點是簽約時當事人雙方共同的真實意思。
二審法院關于交貨期限的解釋也是正確的。
合同“交(提)貨時間及數量”一欄寫明:“1993年7月5日前到上海港報關、商檢后交貨”。如果僅從這一段文字,而不考慮其他條款,似可有兩種解釋,即:既可將“1993年7月5日”解釋為報關時間,也可以解釋為交貨時間。兩種解釋中,毫無疑問,只能有一種解釋是正確的。而要判定哪一種解釋是正確的解釋,必須采用整體解釋方法,將這一段文字與合同其他重要條款進行相互解釋。換言之,只有能夠與合同其他重要條款協調一致的解釋,才是正確的解釋。
而將“7月5日”解釋為當事人關于報關時間的約定,而不是關于交貨時間的約定,最根本的理由在于,這一解釋能夠與當事人約定的以西安石家街倉庫為交貨地點、以西安交貨價為計價方式、由供方承擔國內運輸費用、風險和行使索賠權的約定相協調一致。而另一種解釋,即將“1993年7月5日”解釋為交貨時間,因為不能與合同上述重要條款協調一致,所以不能采取,所以是不正確的解釋。這一將“1993年7月5日”解釋為報關時間的解釋結論,之所以是正確的解釋,還可以由需方石化經營部并未在上海港為接收和貯存貨物作必要準備,相反卻在西安與石家街倉庫簽訂了倉儲保管合同的事實,得到確證。
在得出“1993年7月5日”只是報關時間而不是交貨時間的解釋結論之后,就需要回答合同最后交貨期限這個問題。
奔馳到手 一奔卻不敢馳
2003年3月6日,徐先生在上海奔馳有限公司(上海汽車進出口公司商,下稱“奔馳公司”)處與上海汽車進出口公司(下稱“進出口公司”)簽訂了一份汽車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徐先生購買奔馳S280黑色轎車一輛,最終結算車價為106萬元÷8.8×報關當天歐元兌人民幣匯率。合同簽訂以后,徐先生立即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幣10萬元。7天后,進出口公司收取了徐先生支付的99萬元本票和現金人民幣7000元,一輛嶄新的奔馳車交到了徐先生手里。
新車新氣象,徐先生欣欣然駕起品牌車,卻不料這一開動,始料不及的質量問題迎面而來,從3月到12月,徐先生持續不斷地向奔馳公司報修:
3月17日,第一次報修車輛方向機重、中控門鎖自動上鎖功能無、后行李箱蓋開啟不便;
6月30日,第二次報修車輛故障燈亮,加速無力,ABS、ESP燈亮且方向重;
7月31日,第三次報修加速無力、油耗大、無高速檔;
12月30日,第四次報修儀表盤失靈。
接二連三的報修讓徐先生對“奔馳”的高檔品質越來越失望,一年不到就那么多毛病,這樣的車誰敢開啊。徐先生又先后兩次致函給梅賽德斯-奔馳中國有限公司要求退車,但得到的答復是“給予額外3萬公里免費保養,不同意退車”。2004年2月13日,徐先生將奔馳公司、進出口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購車合同。而面對徐先生退車的強烈要求,奔馳公司與進出口公司異口同聲地說了聲“No”!
看看合同 被告理直氣壯
無論是奔馳公司還是進出口公司,一講到退車,就亮出購銷合同,原來,根據合同第六條供方違約責任的約定:“如供方所提供的車輛與本合同約定嚴重不符且致使車輛無法正常運行使用的,則需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供方應退還需方已支付的貨款,收回車輛,雙方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p>
“只有型號顏色不符、車輛不符合隨車手冊的功能并嚴重影響了車輛功能,車輛無法正常使用了,才具備了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嚴重不符?!眱杀桓嫒死碇睔鈮训卣f道,原告是曾經四次報修,但這些問題有的當場解決,有的已經及時更換、修復,象原告提到的ESP左后輪車速傳感器故障,這個系統是高級轎車才具有的輔助功能,專門用以加強車輛行駛的穩定性,這種故障其實并不影響車輛的正常駕駛。
被告一再指出,不能因為車輛的輔助功能或某個部件有故障,就認定車輛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審理中,進出口公司表示“S280型奔馳轎車已經停產難以進行更換”。
而徐先生的人則一再“反擊”,車輛是一種高速運行、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商品,任何一個零部件的故障都有可能影響駕車人的人身安全。原告購買高檔車輛是為了享有相應的高檔輔助功能、高檔質量、高檔服務,而不是象被告認為的“物理意義上的移動”。
馳名品牌不同于一般車輛 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究竟徐先生有無權利解除合同,究竟奔馳出現這樣的質量問題被告應否承擔責任,如果承擔,又是承擔何種責任呢?
8月12日,浦東新法院區經過六個月的審理作出了一審判決,這場買賣糾紛終于有了答案。
法院判決認為,根據合同第六條約定,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條件為“供方所提供的車輛與本合同約定嚴重不符且致使車輛無法正常運行使用”。但由于合同中對標的物的品質未作出約定,且“嚴重不符”、“無法正常運行”的標準約定不甚明確,故該條款不能成為被告限制原告解除合同退還車輛的理由。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雙方對質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雙方又不能達成協議的,可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無國家、行業標準的,則按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鑒于本案系爭車輛系“奔馳”這一社會公眾普遍認同的馳名品牌,購車人亦為取得該車輛付出了高于一般車輛的對價,購車人在與出賣人訂約時,有理由對該車輛的高品質產生合理預期,認為其安全性、實用性、舒適性均應優于一般車輛,而本案原告正是基于這種預期或信賴與被告進出口公司訂立車輛買賣合同。相應地,出賣人對奔馳轎車的品質擔保義務不應滿足于車輛的通常效用目的,還應與社會公眾及購車人對該馳名品牌的質量產生的合理預期大致相當。
一、船舶出口背景介紹
船舶工業是為航運業、海洋開發及國防建設提供技術裝備的綜合性產業,屬于技術、資金和勞動力密集型的“三密”產業,對鋼鐵、石化、輕工、紡織、裝備制造、電子信息等重點產業發展和擴大出口具有較強的帶動作用。目前,世界造船業呈現中、日、韓“三足鼎立”的競爭局面。從綜合競爭來看,歐洲由于成本太高,其造船業已逐步衰退;日韓兩國在造船技術上較之我國還有一定的領先優勢,但這種技術差距正逐漸縮小,而我國豐富的勞動力資源是日韓兩國不可相比的。中船協的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我國超越日本,成為世界第二造船大國;2009年上半年,中國新船訂單量更一舉超越韓國,成為全球第一造船大國。
根據造船行業的慣例,船舶出口一般可分為五個階段,即合同生效、開工、上船臺、下水和交船。造船款也是隨著造船進度的推進分階段支付。前四個階段稱之為貨款預付期,占到總造價的30%-40%,一般為合同生效時預付5%、開工預付10%-15%、上船臺預付5%、下水預付10%-15%。剩余60%-70%的船款一般有兩種支付方式,一是交船后即期交付,另一種則是交船后船東以延期支付的形式支付。
船舶出口合同雖然是分階段付款,但是對進出口雙方的資金壓力仍然很大。對于船東,在簽訂合同時支付5%的定金,已經是一筆不小的支出,10%-15%的啟動資金則更是讓船東面臨巨大資金壓力,交船之前完成30%-40%的資金支出則會嚴重影響船東的財務流動性。同時,船東還面臨在預付船廠進度款后無法按期收船的風險;對于船廠,雖然可以得到定金和造船啟動資金,但由于船舶建造早期資金投入量非常大,船廠通常在早期就開始墊付資金。而合同金額的60%-70%則是在交船后支付,長期占用了船廠的大量資金。如果船東惡意棄船或有意不接船,還將使船廠面臨無法收回貨款的風險??傮w來看,進出口雙方均面臨融資需求和高昂的資金成本。
二、船舶出口結構性貿易融資需求分析
(一)船舶出口貿易融資案例
我國造船廠A公司與國外B公司簽訂了4艘75000噸散裝船的船舶出口協議,該船舶出口合同總金額為8472萬美元,造船期大概為兩年。B公司預付20%定金即1694萬美元,剩余80%即6778萬美元在交船后8年內,每半年分期等額償還。
按照出口協議,船廠需要墊付超過5億元人民幣的造船資金,并且還要承擔交船后8年的資金占壓,因此船廠向進出口銀行申請了出口賣方信貸融資。由于船舶出口符合國家的出口政策導向,中國進出口銀行接受了船廠A的申請,在審查其資信狀況并由船東提供所在國銀行的擔保作為付款保證后,向船廠A提供10年期總額為6778萬美元的出口賣方信貸。
本文對該宗船舶出口設計結構性貿易融資方案,并就原融資方案、各結構性貿易融資方案之間在風險和成本等方面進行比較。
(二)分階段融資需求分析
將船舶出口貿易流程劃分為三個階段:生產加工期、單據在途期和延期付款期,為便于更規范的分析船舶貿易融資需求,設計結構性貿易融資方案。
生產加工期:包括合同生效、開工、上船臺和下水四個環節,在這一階段船廠的融資需求是要墊付數額高達6778萬美元的造船資金。
單據在途期和延期付款期:在本案例中指的是交船直至完全清償船款的八年時間,船廠的融資需求是長達八年的資金占壓和利息費用支出,以及遠期收匯的匯率風險。
(三)融資工具的選擇
1.基礎貿易融資工具。它依據不同的劃分標準,有多種不同的分類。每種基礎貿易融資工具均只適用于特定的貿易流程,表1以裝船日為融資時限的界限,從融資金額、融資期限、貿易商品性質、結算方式和金融機構有無追索權等方面,對各種貿易融資工具進行匯總和比較。在需要對整個貿易流程進行融資時,必須將不同的融資工具相以組合,形成一定的結構性,從而滿足貿易商的不同要求。此外,由于不同的融資工具,其適用范圍、風險程度、融資期限和融資金額均不盡相同,所以在組合的過程中,必須在綜合考慮的基礎上,結合相應的風險緩釋工具。國際上外資銀行通常通過擔保、保險、風險轉移等方式來降低結構性貿易融資的風險。
2.船舶出口各階段融資工具選擇。在船舶貿易流程分階段的基礎上,對各種基礎融資工具按照適用的貿易融資階段進行分類。如表示適用于生產加工期融資的基礎融資工具,(=1,…,7)。由于船舶出口符合國家的出口政策導向,船廠生產加工期可選用出口賣方信貸,獲得造船所需的80%的資金。表示適用于單據在途期的基礎融資工具,(=1,…,7);表示適用于延期付款期的基礎融資工具,(=1,…,8)。在這一階段,船廠可選擇的基礎融資工具有出口賣方信貸、出口買方信貸和福費廷。船舶出口融資需求及選用的基礎融資工具見表2。
三、結構性貿易融資方案選擇
根據上述分析,設計得到船舶出口結構性貿易融資方案有三種:
一是。即船廠申請10年期的出口賣方信貸,待船東清償全部船款后,船廠于第十年末償還出口信貸款項,本文案例中采用的正是這種結構性貿易融資方案。
其融資過程為:(1)船廠A與船東B達成出口意向;(2)船廠A向中國進出口銀行申請出口賣方信貸;(3)船東B向進口方銀行申請銀行保函;(4)進口方銀行將保函寄交中國進出口銀行;(5)船廠A與船東B簽訂合同并支付定金;(6)中國進出口銀行向船廠A提供信貸資金;(7)船廠A向船東B交船;(8)船東B向船廠A分期支付剩余船款;(9)船廠A向中國進出口銀行分期償還信貸資金。
雖然出口賣方信貸融資利率較低,但10年期的大額融資也會給船廠帶來不小的利息負擔,同時還存在遠期收匯的政治風險、信用風險和匯率風險,另一方面,從進出口銀行的角度來看,長期占壓出口信貸資金。
二是。即用2年期的出口賣方信貸解決船廠造船期間的資金融通,用出口買方信貸來支持交船后船東延期付款的需要。
其融資過程為:(1)船廠A與船東B達成出口意向;(2)船廠A向中國進出口銀行申請出口賣方信貸;(3)船東B向進口方銀行申請銀行保函;(4)船廠A與船東B簽訂合同并支付定金;(5)中國進出口銀行向船廠A提供賣方信貸資金;(6)中國進出口銀行與進口方銀行簽訂買方信貸協議;(7)船廠A向船東B交船;(8)船東B向船廠A支付剩余船款;(9)船廠A向中國進出口銀行償還出口賣方信貸借款;(10)進口方銀行向中國進出口銀行分期償還買方信貸資金。
在此方案下,船廠只需承擔2年出口信貸的利息支出,同時在交船后即期收匯,防范了匯率和利率等風險。雖然該方案中出口賣方信貸期限縮短為兩年,但由于進出口銀行為進口商提供了出口買方信貸,占用的依然是我國的出口信貸資金,因此與第一種方案中占用的出口賣方信貸期限是一致的。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船東申請出口買方信貸對其本身的信用資質或擔保手段有較高的要求,并且船東要承擔延期付款的8年期出口買方信貸利息費用,如果船東不愿積極配合,就很難實現這種方案。
三是。即用2年期的出口賣方信貸解決船廠造船期間的資金融通,在交船后,船廠以經進口方銀行承兌或保付簽字的相關單據向包買商尋求貼現,取得剩余船款并優先償還出口信貸款項。其融資過程為:(1)船廠A與船東B達成出口意向;(2)船廠A向中國進出口銀行申請出口賣方信貸;(3)船東B向進口方銀行申請銀行保函;(4)進口方銀行將保函寄交中國進出口銀行;(5)船廠A與船東B簽訂合同并支付定金;(6)中國進出口銀行向船廠A提供信貸資金;(7)船廠A向船東B交船;(8)船廠A向包買商申請福費廷融資;(9)包買商向船廠A無追索權貼現;(10)船廠A向中國進出口銀行償還信貸資金;(11)船東B向包買商分期支付船款。
與第二種方案相同的是,船廠只需承擔2年出口信貸的利息支出,在交船后通過福費廷融資即期收匯,將匯率和利率等風險轉嫁給了包買商。相比較于前兩種方案,該方案下只占用了兩年的出口信貸資金,加快了出口信貸資金的回籠,有利于緩解進出口銀行出口信貸資金的不足。需要注意的是,相比較于出口信貸,福費廷的融資成本較高。但考慮到,出口商減少了第一種方案下8年的利息支出,同時又規避了遠期收匯的各種風險,這種方案對出口商是比較有利的。
總之,第二種和第三種方案均優于第一種方案,如果船東能夠積極配合,申請出口買方信貸,這將是一種對船廠有利的融資方案。如果船東成交條件苛刻或不愿意配合,則第三種方案是比較適合船廠的結構性貿易融資方案。不同條件下最適合的結構性貿易融資方案會有所差異,這從某種程度上也體現了結構性貿易融資“量體裁衣”的設計特點。
參考文獻:
[1]佟志廣.結構貿易融資[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8.
[2]王志強,石林.發展商業銀行大宗商品結構貿易融資業務探析[J].福建金融,2009,(7).
[3]程軍.結構性融資產品一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融資[J].中國外匯管理,2005,(7).
【關鍵詞】進出口業務 雙語教學 模式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9682(2012)06-0087-02
商務英語專業培養的是具有較扎實的英語應用能力、熟悉并掌握國際商務基本理論知識和從事國際商務活動所需的業務操作技能的應用型人才,因此,外貿類課程是商務英語專業的專業課程。而《進出口業務》課程更是外貿類課程中的核心課程。傳統的進出口業務課程的教學語言和教材基本上都是漢語,而現實中國際貿易業務對英語的實際應用能力要求又較高,這就造成了該課程的教學模式與學生未來就業要求之間的矛盾,因此,該課程的雙語教學勢在必行。
一、進出口業務課程實施雙語教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
(1)符合本課程自身特點的需要?!哆M出口業務》是外貿類專業的主干專業課程,也是商務英語專業必修的一門專業基礎課程。它是一門研究國際商品交換具體過程的學科,具有很強的涉外性和實踐性。從內容上來看,《進出口業務》始終貫穿著一條主線即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簽訂及內容,而進出口業務中從“交易準備——交易磋商——合同簽訂——合同履行”,每一步驟都離不開英語的應用,其中合同(Contract)條款的磋商與訂立、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的審核、提單(Bill of lading)、匯票(Bill of exchange)、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裝箱單(Packing list)等出口單據的制作必須直接用英文來表達。如果不能熟練地應用英語,進出口業務就難以實現。因此,從其性質上來看,不僅要注重實踐性、涉外性,又要強調對英語應用的熟練性和專業性。
(2)傳統的漢語教育教學模式嚴重影響進出口模擬實訓的效果。進出口模擬實訓以進出易的基本過程為主線,將課堂教學與現場指導相結合,利用電腦及其網絡,在模擬的國際貿易環境下,精心設計、組織了進出口業務的各個環節。它的目的就是強化學生用英文掌握進出口的基本內容和基本程序,提高學生的英文運用能力。筆者在多年的進出口業務課程教學實踐中發現,單一的漢語教學雖然能使學生了解進出口貿易的基本內容和基本程序,但學生不習慣用英語思維與操作,在進出口模擬操作實習中,很難自如的用英文草擬建交函電、發盤與還盤信函,不能用英文制作正確、規范的出口單據,尤其看不懂用英文開立的信用證(L/C)基本條款,不熟悉信用證(L/C)的基本表示方法,更談不上按照信用證(L/C)的審核原則,對照有關合同進行審證、改證,嚴重影響了進出口模擬操作實訓的效果。
(3)培養外向型復合人才的需求。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加強,對國際經濟與貿易方面人才不僅需求數量劇增,并且需求質量日益提高的情勢下,國家對企業的進出口限制進一步放松,企業迫切需要一大批通曉WTO 規則、國際貿易業務,又有很強的英語寫作、翻譯及口語能力的外向型復合人才。因此開展《進出口業務》課程的雙語教學,可以滿足時展對復合型人才的需求。商務英語專業的涉外性、實踐性直接決定了其對英語和語言多樣化的特定要求。
2.可行性
《進出口業務》課程主要是在西方的國際貿易實踐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一些標準的專業書籍也是用英語寫的。對于商務英語專業的學生來說,不僅需要掌握進出口貿易方面的專業知識,熟悉相關的業務操作程序,還要具備與其他國家的人進行簡單的溝通、交流、對外貿函電和單據進行熟練操作的能力。因此,應結合商務英語專業的英語教學資源優勢與進出口業務課程的涉外性與實踐性強的特點,對《進出口業務》課程實施雙語教學,培養“英語+外貿知識”的國際化復合型人才。一方面可以提高學生英語應用水平,另一方面還可增強學生用英語思考外貿業務知識的思維能力。
二、構建進出口業務課程雙語教學模式的思考
1.確立雙語教學的目標定位
在《進出口業務》課程中采用雙語教學,首先要明確雙語教學不同于英語教學,英語不是學習的目的,而是學習的工具。雙語教學的目標應該是通過外語這種工具使學生掌握系統的外貿業務流程專業知識的同時形成英語的聽、說、讀、寫、譯等語言能力。因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不能從學習語言的角度,而應從外貿各流程之間的邏輯關系的角度來解釋和翻譯概念、知識。
2.準確把握教學內容
選擇合適的英文教材是雙語教學順利實施的依托,要慎重選擇英語原版教材。有的高校在選擇教材時一味偏好原版教材,認為原版教材能讓國內大學生得到與國外大學生同樣的教育,其實不然。英語原版教材對于國內學生來說過于深奧,國內學生大多都缺乏足夠的英語基礎,學習英語原版教材難度太大。而且,由于國內外教育理念、教學大綱存在著很大的差異,英語原版教材在國內無法發揮其在國外大學教育中的效果。筆者認為選擇《進出口業務》雙語教材應立足于國內學者編著的各種教材,認真分析和對比教材之間的區別,既要注重本課程所需基礎,又要對比分析教材內容,邏輯結構;既要考慮跟蹤學科前沿,又要分析其敘述方法和特點。通過分析,避免教材選用出現偏差,影響教學效果,甚至出現將雙語課上成專業英語課的不良結果。
3.實現教學手段的多樣化
《進出口業務》課程內容實踐性很強,同時涉及企業洽談進出口合同、貨物的國際運輸、國際貨運保險、國際貨款結算、對外貿易糾紛處理等多項國際經濟活動,涉外性很強。這就要求我們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學,增加案例教學的比例,提高學生理論聯系實際,解決現實國際經濟問題的操作能力。為此,我校外語系從2007年起從上海國際商務中心引進了TMT(teach me trade )教學模擬軟件,以加強“進出口業務”課程教學實踐環節。TMT(Teach me Trade,教我做貿易)實訓平臺有機集成了10套連貫的出口業務實例,從建立業務關系到業務磋商、合同簽訂直至最后的交單結匯善后,涉及國際貨物買賣的全過程,而每一環節又具體包括操作要求、業務反饋、操作提示和參考答案。TMT實習中,學生可依據項目主管的分配,分別進入10家不同的公司進行實習,親手操作一筆完整的出口業務。通過這樣一個仿真環境的項目訓練,較好解決了學生實踐困難的問題,同時也大大地提高了學生的實踐水平。
4.科學構建雙語教學的評價體系
雙語教學是一種全新的教學模式。因此,如何考核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是雙語教學的另一個重點和難點。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筆者認為雙語教學可采用如下考核方式:首先,試題內容圍繞教材,中英文結合。對于一些比較基礎、簡單的題目,要求用英文解答;對于一些難度較大的問答題,允許用中文回答。其次,考核時要把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有機結合起來。平時考核的形式很多,如:課堂提問、小測驗、作業、案例討論等,著重考核學生通過使用英語來理解、掌握和運用專業知識的能力。期末考試可采用開卷和閉卷的形式,主要側重考查學生對所學知識的整體把握和系統了解的情況,能否綜合應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現實問題,以及英語在專業知識上的綜合利用情況。另外,還可以適當設計一些思考題,考查學生查閱書刊的能力,拓展學生創造性思維和獨立解決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這類題目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獨立完成,并提出具體要求,鼓勵學生提出新的見解。
三、《進出口業務》課程實施雙語教學亟待解決的問題
1.加強雙語教學師資隊伍的建設
培養扎實的雙語教學師資隊伍是雙語教學實施的保障。雙語教師,是能夠熟練運用英語教授專業課程的高校教師。許多高校紛紛開設雙語教學,但雙語教學要真正成功實施、取得實效,必須解決既懂專業又通英語的雙語教師匱乏這一問題,尤其是聽力、口語表達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問題。因此,在師資力量的培養過程中,必須注重選拔和培養兩不誤。一方面在雙語教學開展初期應大力進行師資培訓,要嚴格選拔外語基礎相對較好同時專業能力也較強的年輕教師講授雙語課程;另一方面是建立對教師的英語強化培訓機制,應該為致力于雙語教學的青年教師創造更多的對外交流的機會,可選送一些優秀教師外出進修培訓,采取多種方式來實施雙語教學教師梯隊建設;第三,利用集體備課制度加強教案、教學法、語言表達方式等交流與建設。
2.選擇合適的英文教材
要慎重選擇英語原版教材。有的高校在選擇教材時一味偏好原版教材,認為原版教材能讓國內大學生得到與國外大學生同樣的教育,其實不然。英語原版教材對于國內學生來說過于深奧,國內學生大多都缺乏足夠的英語基礎,學習英語原版教材難度太大。而且,由于國內外教育理念、教學大綱存在著很大的差異,英語原版教材在國內無法發揮其在國外大學教育中的效果。筆者認為選擇《進出口業務》雙語教材應立足于國內學者編著的各種教材,認真分析和對比教材之間的區別,既要注重本課程所需基礎,又要對比分析教材內容,邏輯結構;既要考慮跟蹤學科前沿,又要分析其敘述方法和特點。通過分析,避免教材選用出現偏差,影響教學效果,甚至出現將雙語課上成專業英語課的不良結果。
3.處理好英語語言與專業知識的關系
進出口業務雙語教學過程中語言技能的培養與專業知識的掌握是相輔相成的關系,而不是相互矛盾的關系。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必須通過專業知識的傳授和專業技能的培養來提高學生利用英語在國際貿易業務中進行交際的能力。單純偏重于語言或專業知識的教學都將無法實現學生知識結構中國際貿易知識技能與英語語言能力的有機融合。在具體教學組織和教學評估過程中,要嚴格訓練學生運用英文來表達外貿知識的技能,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提高學生的專業英語水平。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