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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踐合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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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踐合同

    第1篇:實踐合同范文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傳統民法中,借用、借貸、保管、運送等屬于實踐性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標準,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隨著現代化經濟生活的發展,尤其是銀行業、倉儲業、運輸業的發展,若仍堅持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還須以物之交付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營業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銀行信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和鐵路、航空等運輸合同,早在我國經濟合同法上均已脫離實踐性合同的范圍,而成為諾成性合同。 區分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與當事人義務的確定不同。所謂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諾成性合同僅以合意為成立要件,而實踐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成立要件。

    (來源:文章屋網 )

    第2篇:實踐合同范文

    一、建設合同中出現的適用法律問題

    (一)非法轉包的合同

    相關建筑管理法規規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將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他單位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但完全將工程承包給其他單位,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許的。有的單位非法將工程轉包,只為坐收漁翁之利形成了有關工程承包合同最終無效的局面。對于這些在法律上無效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處理方式,應采取相關法律手段,根據有關規定,對無效合同的財產后果以及責任方進行處理。相關的處理方式大致分為三種,其中,經濟處理方式上還包括了賠償、返還和追繳。在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認定為無效之后,由于所涉及的當事人眾多,較為復雜,還有財產后果嚴重這一緣由,在處理這類案件之時,必須要在運用了上述原則的前提下,注意如下的:第一,要小心謹慎運用返還這一原則,建筑安裝工程的承包合同項目是動態的,有時相關的合同雖己無效,但部分甚至全部都己履行完畢,己建工程再重新返還是無法完成的。在這里,除了相關租賃的設備以及提前收取的作為預收的工程款項可以返還之外,其他的項目要對所采用的賠償方式引起注意。第二,賠償金額的計算要按照實際原則,賠償款項的額度應包括實際的與可以得到的利益的減少的數量。建筑過程中,工期效益是承包人最為看重的:施工進度的快慢與質量的優劣是人去完成的,不會成為財產的表現形式,在計算賠償額度之時,不能把可得利益的損失忽略掉。

    (二)在經營范圍之外的承包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要嚴格按照審定后的企業等級所規定的范圍內承包項目工程,接受后的工程項目的分包單位,也不能再自行進行分包處理。四級以及四級之內的承包工程需要按照所在企業的資質范圍之內進行承包。相關建筑個體商戶,也必須在核定后的營業范圍內進行施工,不能進行擴建以及改變房屋結構。如若合同約定違反了以上規定,則視為該建筑企業不具備承包能力,合同則無效。承包人在經營范圍之外的承包,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

    二、如何處理建設合同糾紛中出現的問題

    (一)建設工程期間的合同終止糾紛的管理

    若承包人違約,使業主被迫終止與承包人之間的合作關系時,承包人需承擔因此產生的額外的增加的費用和合同中所列出的其他費用。業主有權暫停與承包人之間的合作,并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項,在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再通過監理工程師查明承包人施工和完成此項工程與修復缺陷應結算的費用,經過確認后,方可生效。若業主違約,使承包人與業主終止了施工合同時,業主應向承包人支付在終止日期之前完成了的全部工程的費用及相關承包人應獲得的費用。

    (二)施工合同的管理

    業主方面,要全權負責提供施工圖紙、組織技術交底,并要敦促設計單位派出相關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服務,來解決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問題。承包人在接收合同之后,要仔細檢查核對后,合同就自然形成有效性,合理性。承包人應全面了解合同內容,業主要嚴格按照合同的條目進行管理工作。

    (三)國家干預,依法管理

    有關部門應根據我國國情和社會現狀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程項目管理的重要過程之一,所以在建筑工程糾紛中,有關司法實踐問題的討論是至關重要的,違規者,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條文對其進行行政處分或取消合作意向,終止合同。同時,國家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職能,實行國家干預,需要對不合理的項目進行依法制裁。應當提出對于建筑工程合同糾紛這一事項的有針對性的司法實踐建議。在審理案件之時,國家應加大對建筑合同糾紛此類案件的審理力度。應秉承公平公正地原則,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第3篇:實踐合同范文

    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對該規定所作的說明已作了較明確的闡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較強。但對于商品房現售的條件,法律和行政法規未作明確規定,對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述司法解釋亦未作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認識。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未依法登記領取產權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當然包括商品房買賣)作為強制性規定理解,則商品房現售合同生效條件應為房地產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但上述理解顯然與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不符。

    若不作上述理解,則違規開發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備導致合同無效的其它事實,買賣即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護,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因為沒有行政法規和法律對商品房現售條件作其出限制性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筆者認為,在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我國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關的立法和司法機構作出補充。筆者主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可以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結合起來作為商品房現售合同的生效條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則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確認其無效。如此補充現有法律的漏洞。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

    這是每個審判員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對行政執法和司法最有影響和意義的分類是分為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兩種。這是根據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并結合合同成立時間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的分類。鑒于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上述兩種合同的生效條件等分別作出了規定,上述合同分類問題的影響則直接及于法律適用和合同效力的認定,決定著案件審理的方向。根據建設部制定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對于已竣工未驗收和驗收未達合格標準的商品房,其買賣合同應按預售還是按現售處理,筆者認為,將上述商品房按現房處理、歸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現房更符合我國法律區分現房和預售的初衷:允許房地產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是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取得部分資金,且該資金必須用于工程建設;預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預售的商品房至少還在建設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國人對現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蓋好了的房子是現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產為期房。基于此,筆者主張將上述房產的買賣糾紛適用現售合同的相關規定調整,其結果是區分預售和現售以工程是否竣工為據。這其中實際隱含著已竣工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產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條件的現房這一觀念,和合法與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種類相同即適用相同的法律規范的理念。

    三、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解除合同的條件

    房屋主體質量經鑒定不合格應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規定,現在審判實踐中已是共識。但對一般房屋質量問題達到什么程度,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實踐中卻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該條顯然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解釋和應用,但商品房質量問題到什么程度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該條解釋的可操作性不強,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認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為標準,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質量問題不會嚴重影響居住使用;其他人認為,“居住使用”不僅以安全為條件,與房屋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標準,如房屋不具備與其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程度,亦應認定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四、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締結過程中欺詐行為的認定

    在商品房買賣活動中進行欺詐和惡意違約的要承擔最高至雙倍購房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中的亮點。上述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的,明確了雙

    倍賠償在商品房買賣糾紛中的適用范圍,防止其運用的任意性,對于正確維護開發商和消費者雙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實踐中,因惡意違約行為客觀性較強,較易審查和認定;而對于欺詐行為如何認定,實踐中審判人員的認識不一。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中的欺詐行為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欺詐行為的規定。根據上述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欺詐行為主要可以劃分為兩類:即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和虛假陳述。在上述兩種欺詐行為中,虛假陳述是作為,客觀性較強,當事人舉證不易,但法院認定不難,在此不作論述。對于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何理解和認定,爭論很多。根據王利明教授的觀點(見王教授所著《違約責任論》有關內容),有義務告知對方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應認定為故意隱瞞,并提出認定故意隱瞞的關鍵是確定是否有義務向對方陳述真實事實。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從理論上為我們確認隱瞞行為,提供了簡明和可操作的規則。

    但王教授未對如何認定“故意”發表意見。筆者認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隱瞞顯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過失而未告知的情況。應該承認,存在由于過失而隱瞞真實情況的可能。這就要求查明當事人的主觀情況,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真實情況,結合法律是否確定其有告知此真實情況的義務,若均是確定的,而當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則可認定欺詐行為成立。欺詐行為一般較難認定,但筆者認為,有關的法條上有“故意”二字,就應該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認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五、審判實踐中的幾點做法:

    1、對開發商開發的房屋質量問題,審理時把握“是否根本違約”這一關鍵。如果存在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等根本違約情形的,可以判決退房并賠償損失。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多數案件是開發商違約但不構成根本違約的,如一般質量問題、面積存在少量誤差等,這種房屋質量問題被發現時,多數消費者已經入住,有些已經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如果判決退房,會使雙方損失擴大,可判決開發商對房屋進行維修或進行賠償,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穩定和秩序。

    第4篇:實踐合同范文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長沙地鐵;合同管理體系;建設實踐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作為重大民生工程,具有規模體量大、建設周期長、涉及專業廣、參與單位多、合同數量大、合同風險高等不同于一般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同時決定了其合同管理的周期長、難度大的特點。科學規劃合同管理體系、扎實推進合同管理體系建設工作、積極推動合同管理體系在實踐中的運用,成為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合同管理效率、防控各類風險、提升合同管理水平的舉措。

    1合同管理體系建設成果

    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地鐵)在合同管理體系建成之前,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1)合同工作流程不明晰,主要體現為部門職能分工不清、部門之間信息溝通不暢、監督管控不到位等;(2)合同簽訂行為不規范,主要體現為起草依據不充分、合同資料缺失、審查會簽流程缺失、事后補合同等;(3)合同簽訂效率不高,主要體現為合同文本不規范、合同條款不完備、合同用語不嚴謹、審查會簽時間長等;(4)合同執行管控不到位,主要體現為不按合同履約、對違約行為未按合同執行、變更管理不全面、對索賠工作不重視等。面對上述問題,長沙地鐵從2015年開始著手合同管理體系架構研究和建設工作,提出了分階段實施合同管理體系建設的工作思路。第一階段建設從合同管理的源頭入手,通過出臺制度規范合同簽訂流程、編發標準化合同規范文本、開發和推廣使用軟件管控合同簽訂行為。歷時5年時間,到2019年完成第一階段建設工作,構建了以合同管理制度體系和標準化合同體系為基礎、合約工作管理軟件為抓手的“兩基礎、一抓手”的合同管理體系,實現了合同簽訂流程有規矩、合同簽訂管控有手段、合同文本有標準,以及合同簽訂管理由“人管人”向“制度管人”的重大轉變。

    1.1出臺合同管理制度

    規章制度作為法律法規的延續,是企業各項工作流程的執行依據。為此,長沙地鐵明確了“體系建設從制度編發著手,制度編發以合同管理辦法先行”的工作思路。2015年,長沙地鐵制定并下發了《合同管理辦法》,明確規范了合同工作的職責分工,合同起草、審查、簽訂、歸檔、履約,標準化合同的編制、修訂、監督及責任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要求;規定所有項目在組織公開招標、內部競爭性談判及直接委托談判之前應確定合同主要條款,并完成合同的起草、審查;規定合同重大變更、轉讓或終止應由項目發起部門(子公司)報集團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2018年,長沙地鐵在遵循“依法依規、集體決策、規范程序、提高效率、卡控關鍵、嚴防風險”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積極創新管理思路,創新提出并采用了“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工作流程”的模式,制定并下發了《直接委托項目管理辦法》,其在精簡和優化直接委托程序的同時,系統規范了從項目立項、確定單位、控制價審定到合同談判、結果確認、合同簽訂、資料歸檔全過程的工作流程,大幅度提高了直接委托項目的工作效率,有效預防了直接委托項目的廉政風險。截至2019年,長沙地鐵陸續制定并了《合同起草大綱》《委托建設項目內部工作流程》《標準化合同管理辦法》《工程建設用地只用不征協議起草指南》等管理制度,建成了以《合同管理辦法》為主線的合同管理制度體系,實現了長沙軌道的合同管理制度化、合同工作流程化。

    1.2構建標準化合同體系

    在推進合同管理制度體系建設的同時,長沙地鐵同步著手標準化合同體系建設。以“合同管理工作回頭看”為契機,通過對2016年全年及2017年上半年總計一年半以來簽訂的合同進行數據統計、科學分析,按照“區分輕重緩急,優先對工程影響大、簽訂合同數量大的合同類型”的原則制訂了詳細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確了時間節點、職責分工、編審流程,于2017年9月全面提速標準化合同體系建設工作,至2018年9月基本建成由建設版塊、運營板塊、經營版塊、通用版塊四大版塊組成的標準化合同體系,實現了合同體系的結構化、合同文本的標準化、合同起草行為的規范化,進一步提高了合同起草的效率,有效防控了合同風險和廉政風險。

    1.3開發合約工作管理軟件

    2016年長沙市軌道交通建設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合同管理的復雜度增加,工作量急速增長,人工模式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工作需求。為此,長沙地鐵于2016年底啟動合約工作管理軟件的開發工作,于2018年10月1日上線試運行。2019年5月5日,基于系統運行穩定、功能模塊滿足需要、各級用戶熟悉掌握系統操作,合約工作管理軟件正式上線運行,實現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標準化合同使用和集中管控合同簽訂行為,降低了辦公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打造了預防腐敗的有力抓手。

    2合同管理體系運用效果

    合同管理體系第一階段建設工作完成后,長沙地鐵以合同管理制度體系和標準化合同體系為基礎、以合約工作管理軟件為抓手,實現了合同簽訂工作的集中管控,有效地防控了合同簽訂環節風險、提高了合同簽訂效率。合同起草部門使用合約工作管理軟件按照系統設置流程依次起草合同、發起審查和會簽審批、定稿編號、打印輸出。在起草合同時,起草部門按照“集團了標準化合同的,應采用標準化合同起草合同;集團未標準化合同的,應參照國家或行業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起草合同;既無集團公司下發的標準化合同、又無國家或行業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合同起草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行起草”規定執行,優先使用標準化合同起草合同。在合同審查過程中,審查部門緊緊抓住“是否立項”“流程入口是否正確”“是否采用標準化合同”三個關鍵點,從源頭上杜絕了合同起草不合規的行為。在審查環節,合同審查部門經辦人員對工作進度一目了然,合同起草人與審查人可建立快速有效的溝通。由于采用了標準化合同起草合同,合同審查工作量大幅下降,節約了合同起草部門及審查部門的時間與精力。合同會簽審批前,合同起草人發起會簽資料復核,經集團合約部復核確定會簽資料完整后,合同方可進入會簽審批環節。合同經系統編號后,系統自動生成防偽水印,合同起草人通過正文信息頁面打印含防偽水印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必須經由系統線上打印才會輸出含防偽水印的合同文本,在系統上導出、下載或另存為的合同文本不含防偽水印),并以此版本為母本按合同約定份數進行復印、裝訂/膠裝。

    3合同管理體系未來的建設與發展方向

    結合長沙地鐵改革轉型要求,下一步應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合同管理體系第二階段建設工作,形成合同管理“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類運行、全面監督、高效運轉”工作機制,真正實現“用制度管權、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

    3.1健全合同管理組織體系

    按照縱、橫兩個維度完善合同管理組織體系,在企業內部構建由各層次的管理機構組成的全方位合同管理體系。縱向維度為在集團總部、各子公司分別設立合同管理部門;橫向維度為在縱向維度設立的合同管理部門中再細分為合同管理小組,根據合同的性質、類別進行統一管理,從而使合同管理機構覆蓋到每個層次、每個方面,對合同的立項、談判、起草、簽訂、履行、變更、糾紛處理等履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責。

    3.2建立合同管理人員體系

    通過對外公開招聘、內部選拔等方式,培養一支懂法律、懂經營、會管理的合同管理隊伍。加強對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使其熟練掌握合同法律知識和簽約技巧,提高他們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實踐技能。建立合同管理人員的崗位責任制、競爭上崗機制。建立合同管理激勵機制,對提出合理化建議、避免重大損失或是給企業爭取額外經濟效益的人員予以獎勵,激發和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3.3建立合同管理運行體系

    建立合同管理執行監管和評價考核制度,把合同管理的內容和主要指標納入集團目標考核中,定期開展合同管理大檢查,對合同管理情況進行監管,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不斷總結合同管理的經驗和成效。建立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運行機制,通過制度來規范、協調各方的工作,合同管理機構和其他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形成合力,使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爭議處理都處于有效的控制狀態。3.4建立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立對參建單位的信用評價體系,通過對參建單位合同管理水平、合同履約能力、合同履約狀況和企業合同信譽度等方面進行量化、細化的綜合評價考核,把信用好、履約率高的企業列入白名單,把信用能力不理想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在后續項目合作中進行運用,提升防范合同風險的能力。

    第5篇:實踐合同范文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人力資源管理

    為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穩定勞動關系,在諸如德國、法國、瑞典等西方發達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的主導,是現代用工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國內研究勞動合同的學者主要有兩派,一派以董保華教授為代表,主張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主,另外一派以王全興教授為代表,主張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主。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學者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遏制短期化勞動合同、維持勞動關系的穩定性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羅棟(2012)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該占據主導地位,成為我國勞動合同形式的常態,因為不管是從國際趨勢,還是勞動關系實質上的不平等來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比固定期限合同更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更能維護勞動者的利益。經濟評論家、日本東海綜合研究所會長谷研治曾預言“二十一世紀能夠成為‘勝利者’的條件,除了依照能力、業績升遷的‘成果主義’之外,還需要有一個讓員工能夠安心工作的‘終身雇傭’環境”。由于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存在認識不夠,本文將從多緯度來探討無固定期限合同。

    一、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內涵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第12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一旦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由于在簽訂此類合同時,用人單位通常無法預計到該項目結束的具體時間,因此實踐中,項目的開工之日即合同開始之日,項目結束時即勞動合同的終止之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它具有如下顯著特征:首先,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其次,穩定性強。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此類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增強勞動者歸屬感、調動勞動者積極性、提升用人單位的核心競爭力起到了積極作用,也是作為防范用人單位過度使用勞動者黃金年齡、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的情形

    除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1.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時,用工期間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法律規定的情形

    第一,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在該條款中,強調“連續”,連續工作滿十年指的是勞動者在該用工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是連續的。實踐中,假如勞動者與同一個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存在間斷,但間斷的時間不長,如半年,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是連續工作。

    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用人單位對象一般指國有企業單位,“雙十”規則,是指既要滿足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又要滿足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規定。只有同時滿足“雙十”規定,才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只能與之訂立,沒有任何余地。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某單位工作滿一年,但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兩者之間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可以這么認為,勞動合同首次期滿續訂時,續約的選擇權在用人單位,假如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約,勞動者不能要求用人單位續約,但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向勞動者索要經濟補償,但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約的選擇權將從用工單位轉移到勞動者方面。

    三、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解除和終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施有利于提高用人單位的效益。可以避免每次固定期限勞動期滿后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造成事實的勞動關系,對于一些保密性強的重要工作崗位,可以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人員而造成的人才流動成本。用人單位不愿意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主要的顧慮是一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認為捧著“金飯碗”,容易造成懈怠狀態,假如用人單位沒有終止合同的權力,當勞動者工作積極性下降,生產效率降低,用人單位將缺少制約勞動者的手段。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通過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等方式解除的。此外,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1.協議解除

    假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法定解除

    第一,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無因和無須用人單位的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強調的是必須完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將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各種情形列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其次,規章制度要合乎國家的法律法規。再次,由于《勞動合同法》強調工會和職工代表的作用,規章制度的制定要合乎法定程序,必須經過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修改、通過并且公示。最后,要組織勞動者學習單位規章制度,讓勞動者充分享有知情權。

    3.約定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四、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實踐中的一些建議

    由于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一些重要的崗位,很難在短期內聘請相應崗位的勞動者,因此會造成用人單位一定的損失。因此,建議借鑒德國的模式,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預告期與薪酬給付的跨度結合起來,適當延長預告期。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需要明確薪酬待遇,也就是說,企業一旦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其薪酬待遇在合同期限內已經確定。雖然根據雙方的意愿,可以在有關條款中增設雙方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和勞動者工作的實際表現適時調整薪酬的條款。但勞動合同持續性的特點決定了企業在工作中調整薪酬的難度,因為如果要調整待遇,就意味著變更合同的內容,要經過雙方的共同確認重新簽訂書面協議。這必然要求企業更加重視薪酬、績效考核等制度的建設。

    總而言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現代企業用工制度的發展趨勢,企業應該善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現勞資雙方共贏,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肩負企業的社會責任和使命,順應時展潮流。

    參考文獻

    第6篇:實踐合同范文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管理;法律制度

    近幾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建設項目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實施階段約束承、發包雙方行為的法規性文件,也是承、發包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最高的行為準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項目中的重要性及在法律上的嚴肅性已在行業內相關人士中形成共識。然而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相關法規還很不完善,加之一些思想觀念及管理體制存在的深層問題,使得建設施工合同執行過程步履艱難。

    一、建設工程合同實踐環節中存在的問題

    從合同法角度而言,建筑行業健康發展機制有待完善,有些法律法規不嚴謹,合同法律滯后和我們的合同法律意識滯后。從業主和承包商角度而言,不能正視彼此的關系,造成對合同管理的錯誤認識,合同管理意識淡薄,造成合同管理的作用難以發揮,合同文本不規范,建設施工合同履約程度低,違約現象嚴重。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

    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專業人才缺乏也是影響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對策建議

    1、合同法律方面

    做好合同簽訂、合同審查、合同授權、合同公證、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建立與工程量清單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議在招標形式上應該重視原則,突出效果。同時,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法推廣實施后沒有新的計價辦法配合相應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標所確定的工程合同價在實施過程沒有相應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議盡快研究相應配套措施和管理辦法,健全體制,完善操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施工合同的簽訂、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行為。

    2、業主和承包商合同意識都有待加強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承包商要對合同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減少簽訂合同時產生糾紛的因素,把合同糾紛控制在最低范圍內,以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

    注意施工索賠,提高索賠意識是承包商亟待解決的問題。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合同管理索賠要求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賠策略;在合同整個履行過程中,要隨時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結合法律法規進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這不僅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業盡快適應國際工程建設規范,提高企業未來生存能力。

    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同屬重要法律文件,發生之后應及時建帳并妥善保存。重視合同文本而不重視相關資料歸檔的情況在建設領域普遍存在。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時應用先進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條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同時建立管理制度,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施工單位履行合同。

    合同管理人員首先必須是優秀的工程技術人員,同時還必須熟練掌握和運用各種法律、法規;精通合同業務,勝任合同擬稿、修改、談判和解釋;熟悉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賠管理:熟悉工程造價和會計帳務;為了與國際接軌,還要能夠閱讀和翻譯英文合同文本。

    3、學習國外一些先進的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借鑒國際經驗,推行適用于市場經濟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管理方面,我們要不斷借鑒國際先進經驗,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參考了FIDIC文本格式,較以往合同文本有較大的改進,有利于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應該嚴格執行。制定標準的合同條件是政府對合同進行管理的重要措施。國際上較著名的一些標準合同條件一般是由代表各方利益的權威專業人士組織制定,由政府認可,工程參與各方可參照執行。經過長期的工程實踐,再進行修改完善。

    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對工程合同的具體管理任務一般由工程師即專業人士完成。在國際上通行的標準合同文本中,對工程師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均有具體規定,如FIDIC條款。這些具有豐富的工程合同管理經驗的工程師,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比業主更能有效、科學地進行工程合同管理,有利于工程合同全面、正確地履行。

    建筑工程由于其規模大,周期長,生產的單件性和復雜性等特點,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許多不確定的因素,比一般產品生產具有更大的風險,進行風險管理尤為重要。在西方發達國家和地區,風險轉移是工程風險管理對策中采用最多的措施,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是風險轉移的兩種常用方法。

    對于大型工程而言,應力求采用施工總包負責制。這是因為如果按照工程的無限分解性,采取平行分包的方式進行管理,將給業主帶來極大的麻煩。表面上看來,好像是工程投資有所節約,而實際上由于工作界面劃分過多,業主需要協調的問題呈幾何級數的增加。常常造成有的事沒人做,而有的事又大家爭著做。施工中間業主常常發現在計劃開始時沒有想到的問題,并往往因此而影響了工程的進度,造成施工的返工或工程量的追加。

    對于單價合同,是固定項目的單價,實際測量工程完成的數量,并由監理認可的數量與施工單位結算。對于單價合同,工程量的控制實際上取決于設計單位的施工圖設計以及工程變更。我們如果控制好了設計,就完全可以控制施工的最終結算。

    國外工程施工中,十分注意工程保函的作用。保函是由銀行開出的施工單位提供的保證文件。采用保函就可以迫使施工承包商按照合同規定的去做,否則業主將向銀行提出提取保證金的手段,使施工承包商遭受巨大的損失。

    總之,就上述分析來看,我國的合同管理狀況要想得到改善,需要政府和業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政府部門要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逐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調整有關合同樣本,以均衡各方的利益和風險,適應國際競爭的需要。同時,有關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確保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效益,提高合同履約率,維護合同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建筑業界來說,要強化合同意識,正確理解合同的意義:認真研究有關法律規定,多花功夫在合同的簽約審查和履約把關上:養成以合同來履行義務、要求權利,以法律途徑來應對陰陽合同、霸王條款等不合理的東西的習慣;同時,要著力培養能勝任國際工程合同管理的專業人才。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我國建筑業的整體素質和對外競爭力。

    參考文獻:

    [1]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與索賠 .東南大學出版社 ,2003.

    [2]李啟明.土木工程合同管理 . 東南大學出版社 , 2002.

    [3]高茂遠.中國浦東干部學院工程建設與管理 . 同濟大學出版社 , 2005.

    第7篇:實踐合同范文

    【關鍵詞】合同外結算;理論;實踐;特點

    1 合同外結算特點

    1)重要性 合同外結算相對于總包單位對業主的索賠,具有主動權。是總包單位最容易控制效益流失的部分,可取得立竿見影的效果;

    2)必要性 鑒于合同外結算項目無合同可依,必須通過例外程序完成合同外結算;

    3)集中審批 總包單位必須建立合同外結算審核流程,由成本、工程、物資、機械、審計部門共同會簽,發揮專業部門優勢,有效控制合同外結算不規范行為。

    2 合同外結算種類

    2.1 工程變更

    工程變更是指按照工程實際情況,對原合同工程進行必要的更改。 變更是在原合同范圍內進行的,合同不因變更而失效。變更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合同外新增工作項目;

    (2)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性的改變(如規范發生變化);

    (3)工作的標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變;

    (4)工作內容的增減,或交給他人實施的工作;

    (5)實施工程的順序或事件安排的改變。

    由于變更項目的單價往往需重新組價,而重新組價的單價一般不高,總包單位還需為此投入稅費及管理費,總包單位為收回成本,所以與分包單位的合同中一定要約定:因設計變更引起的新增工作量清單項目,按照業主批復的分部分項變更單價下浮一定比例計算施工報酬。

    2.2 追加工程量

    追加工程量增加了項目的功能或者擴大了項目工作范圍,不同于工程變更,屬于追加工作,構成合同外結算。但追加工程量和合同變更有時很難區分開,總包單位區分兩者的差異是至關重要的。例如某項目箱梁倒角處鋼筋增加,設計單位出具了《設計業務聯系單》,①如認為此部分新增工程量為設計變更,則應依據勞務分包合同條款:“因設計變更引起的新增工作量清單項目,按照業主批復的分部分項變更單價下浮10%計算施工報酬”, 在批復的單價基礎上下浮10%;②如認為此工程量的變化是在原有勞務分包合同相關項目的數量追加,則應采用原勞務分包單價。兩者單價相差懸殊,在實務中經常由此引起爭議,建議總包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相應條款。

    2.3 索賠

    索賠也構成合同外結算,關于索賠的項目較多,在此只論述以下幾點:

    (1)施工現場是錯綜復雜的,往往在施工前無法系統化和全面化的對整個項目了解。例如樁基施工中遇到地下管線,分包單位為此發生額外費用,分包單位以無法預估地下障礙物為由,認為總包單位應補償分包單位損失。這就要求總包單位在與分包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前,就提供相關圖紙并告知樁基范圍內存在地下障礙物,并要求分包單位考慮此風險進行報價。

    (2)反索賠要抓小放大,工作后移,盡量一攬子解決。這樣:一是,消耗分包單位對索賠的執著力,如果分包單位不再堅持,則索賠自然不用再解決;二是,總包單位要視項目最終資金的使用情況而定,如果資金有節余,分包單位索賠事項有理有據,則索賠可以寬松一些;三是,伺機尋找分包單位的過錯如質量缺陷、違章扣款、工期延誤,從而抵消索賠額;四是過程中受理索賠事項,工作完成后確定索賠額度,可避免施工過程中被分包方怠工要挾;總包單位在此過程中也要收集相關數據,做好反索賠工作。

    (3)總包單位要努力完成自己的義務,特別是在提供工作面和主材供應方面要符合合同要求,不要留給分包方索賠的理由。另外要注意:要求對方在進場開工通知以及退場通知上簽認,明確分包方進出場時間。

    2.4 價格調整

    調價也是合同外結算的一種形式,要注意以下方面:

    (1)在分包項目招標時就要控制好招標限價,總包單位要根據市場情況、項目特點進行勞務招標,不能一味追求低價分包,最后造成分包單位無利可圖,停工要求調價。如某項目在進行鉆孔樁勞務分包招標時,由于對地質情況預估不足,限價較低。分包單位低價中標,在后續施工時無法收回成本,停工要求調整單價。

    (2)調價要充分與分包方溝通。既要尊重原合同,也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盡可能的降低總包單位成本,同時保證分包單位有適宜收益,方可保證項目均衡生產。合同調價并不一定越早進行越好,可以在分包項目后期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調價方案,獲得談判主動權。

    2.5 其它合同外結算

    獎勵:為了激勵分包隊伍,對分包單位獎勵的情況較普遍,在合同談判階段,總包單位就要明確獎勵的取得條件,如節點獎勵工期、獲得獎項要具體。例如某道路項目將工期節點獎勵具體到某日,某工程要求必須配合總包單位獲得省優質工程單位稱號。

    3 目前合同外結算存在的問題

    1)簽證手續不全;

    2)提供審核的資料不全;

    3)合同外結算項目申報事項理由不足;

    4)點工簽單的事項偏多;

    5)存在先簽補充協議,再報審的情況;

    6)對合同外項目缺少過程中的監控,相關統計數據缺乏,存在事后補簽,湊數字的情況;

    7)將本屬于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內包含的小臨設施變更成合同外項目。

    4 合同外結算工作流程

    1)分包單位按對合同外項目向總包單位駐現場技術主管人員提交合同外項目結算申請,申請中應注明理由及依據;

    2)總包單位現場技術負責人應嚴格審查合同外結算申請,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簽認現場審核意見,同時承擔審核責任;

    3)分包單位將現場簽認意見報總包單位合同管理部門初步審核;

    4)總包單位合同管理部門按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甄別是否屬合同外項目,并組織工程技術、安質部門對該項目進行工程數量、質量方面的認定工作,同時根據現場作業情況、市場行情分析、計算合同外項目價格組成;

    5)總包單位項目合同管理部門將各職能部門初審意見遞交項目部領導班子審核,項目經理對合同外項目負主要審核責任;

    6)項目部合同管理部門及時匯總各分包單位的合同外結算項目的材料(相關簽證資料作為附件),經公文流轉平臺報公司業務部門審核。項目部在上報合同外結算材料時,附件資料一并上報,附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合同外結算項目成立的理由、依據;

    (2)會議紀要;

    (3)價格組成分析;

    (4)補充合同初稿;

    (5)以上資料的分析、計算資料。

    7)公司相關部門共同審核合同外結算項目,提出審核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公司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審核通過;

    第8篇:實踐合同范文

    【關鍵詞】工程招投標;合同索賠;課程開發

    一、重構解析目的

    工程造價專業學生要求具備的核心專業能力為“識圖”“算量”“核價”。為滿足需求,各高職院校基本都相應開設了《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水利工程概預算》《水利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工程合同管理與索賠》《工程資料整編》五門課程。其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工程合同管理與索賠》兩門課程有超過1/2的內容存在重復。五門課程的獨立教學,對于教師而言,課時重復,浪費教學成本;對于學生而言,工作過程被打散,認知無法整體化,也就無法掌握對于工程造價專業而言最重要的“量”與“價”的能力。

    因此,課程重構旨在針對工程造價專業,以水山工程從招標階段至竣工驗收的整個工作過程為橫軸,縱軸上將五門課程解析、重構,開發成一門新的課程《工程招投標編制與合同索賠實務》。通過模擬、再現職業情境,利于學生宏觀把握招投標整體環節,掌握工程造價專業所需的核心職業能力,從而大大縮短學生從學校畢業到工作崗位的適應時間。

    二、重構解析思路

    我們將原有的以學科為中心的課程設置體系拆散,變為以工作過程引領課程進行模塊化重組。以工程招標、投標、中標、貫標工作過程為依據,將原有課程解析,涉及工程招標(原《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課程部分內容)、投標(原《水利工程概預算》《水利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標后的合同管理、索賠(原《工程合同管理與索賠》課程部分內容)、工程資料整編(原《工程資料整編》),整合開發成行之有效的,能初步進行工程招投標與索賠實務操作,課程五合一的《工程招投標編制與合同索賠實務》課程資源。

    力求在宏觀理解合同管理與索賠原則下,以工作過程為據,直觀、有效獲取招投標過程中涉及的招標、投標文件的編制;中標之后合同的建立、投標過程中涉及的概預算編制與施工組織設計、中標及工程運營后合同的管理與索賠、竣工后工程資料整編,引導學生掌握工程造價專業核心職業技能。

    三、重構解析成果

    根據典型工作任務對知識和技能的需要,在教學子情境選擇中,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來重構知識和技能:第一,由易到難的先后順序;第二,充分考慮高職教育對理論知識和可持續發展需要;第三,融合相關職業資格對知識、技能和態度的要求。教學過程中通過案例分析、模擬現場等多種途徑,讓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構建相關理論知識,并提升職業能力。

    依據以上教學設計思路,設計出有關學習任務如下表1所示:

    四、認識與收獲

    課題實施中,我們碰到了實際操作層面的問題,最突出的體現在實踐教學過程中。由于是以一個工程貫穿教學整個過程,教學前后的連續性就勢必要求教師事先對課程內容、體系、課程安排達成統一,才能在后續教學過程中彼此連貫。換句話說,如果要讓重構后的課程得以順利實施,教師之間也必須以課題組形式進行。同時,要求課題組成員間必須對重組的學習領域《工程招投標編制與合同索賠實務》每一個學習情境都要熟悉,教師在課下的工作量很大。課題組成員統一備課,這對于不同學科的課題組成員在教學能力、專業能力上的要求都很高。教學實施后,根據學生、企業反饋需進行課程資源再整理,整個過程前期工作仍然需要課題組成員配合,因此對課題組成員的彼此配合要求也很高。

    但從實踐角度來看,實踐意義有二。

    (一)利于學生掌握工作流程,縮短上崗過渡時間

    將原先分散的五門課程整合,基于一個工程貫穿所有教學過程的教學形式,以學生為主體,突出鍛煉學生綜合能力、自我學習的能力。為了了解課改效果,我們針對往屆畢業生,涉及5個工作崗位,共計發出了300份調查問卷,回收有效問卷180份,對課程改革實施的效果做了統計,并匯總成表2《畢業生反饋意見統計表》,得出結論:實施課改的2個試驗班級學生對比3個非試驗班級,普遍反映出來在上崗后,能有效把握工作程序,清晰工作流程,較短時間完成從學校書本知識到工作具體應用技能的對接。

    (二)強化職業基本技能練習,樹立使用規范意識

    通過若干任務完成,學生可以跟隨工作過程進行學習,學習興趣濃厚,參與課堂積極性高,接觸到了一些常見工程合同糾紛、實際工程合同管理操作模式、工程現場施工內業操作,另外也使得學生學會自主查閱、使用規范,對于學習工程的學生,樹立規范在學習、工作中重要作用的意識其意義不言而喻。

    同時,在任務完成過程中,大量任務需要借助PPT、Word、Autocad、Excel完成。每年畢業設計答辯過程中,我們也發現目前雖然學校有開設這方面的課程,但實際上由于缺乏實際應用,學生對這些基本技能掌握得還是比較差的。因此在實踐過程中我們需要借助若干任務鍛煉學生上述能力,為學生后續課程設計、畢業設計做鋪墊。這些能力也是學生在就業后應該具備的基本職業技能。

    整個學習過程,學生成為課堂主角,教師負責穿針引線,綜合培養了學生的基本技能、專業技能(工程招標文件編制、投標文件編制、合同索賠、竣工資料編制)。同時學生在團隊彼此競爭、協作過程中,培養了合作意識,在一次次任務方案從被否定到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增強了抗挫折能力,在一次次任務結果陳述中,增強了信心,建立了自我職業目標,樹立了基本工程倫理認知以及職業道德操守,實現了課程解析整合的最終目標。

    【參考文獻】

    [1]鄧澤民,陳慶合.職業教育課程設計[M].北京: 中國鐵道出版社, 2006.

    [2]姜大源.代德國職業教育主流教學思想研究理論、實踐與創新[M].北京: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7.

    [3]歐盟Asia-Link項目“關于課程開發的課程設計”課題組.職業教育與培訓:學習領域課程開發手冊[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第9篇:實踐合同范文

    【關鍵詞】合同;問題;探索

    近幾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建設項目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實施階段約束承、發包雙方行為的法規性文件,也是承、發包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最高的行為準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項目中的重要性及在法律上的嚴肅性已在行業內相關人士中形成共識。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大家都能認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建立和維持良好建筑市場中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同時它也在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提高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造價和縮短工程工期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相關法規還很不完善,加之一些思想觀念及管理體制存在的深層問題,使得建設施工合同執行過程步履艱難。本文想與各位同仁探尋一些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常見問題及解決方法。

    1.施工合同的作用

    施工合同對于施工企業而言,主要有如下三個作用:

    (1)施工合同是工程管理的依據。因為,工程管理的過程就是在執行合同的過程,就是履行合同義務、行使合同權利的過程。

    (2)施工合同是工程款結算的依據。這一點大家很好理解。

    (3)施工合同是工程糾紛處理的依據。對于施工企業而言,其權利來自于法律和合同。前者是法定權利,后者是約定權利。這充分說明了施工合同重要性。當然,對于合同約定的這部分權利,首先是體現在訂立合同時所約定的權利,其次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對有關內容進行的補充、修改所確定的權利,最后是雙方在糾紛的處理過程中由專業人員結合各方面的情況所挖掘出的相應權利。

    談合同簽訂,則需要先分析一下施工企業的市場地位。因為,施工企業的市場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合同地位。總體而言,施工企業處于一個相對弱勢的市場地位,但目前越來越多的施工企業,已經在自身的細分市場或專業領域,贏得了相對有利的地位,整個市場也正在向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向發展。

    2.簽訂施工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2.1簽約主體的審查

    合同雙方是否項目主體,是否具備與合同相適應的施工資質;項目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注冊資金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2合同內容的審查

    施工合同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大要素:價款、工期、質量、承包范圍、變更與索賠、竣工與結算、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下面簡單說明一些:

    2.2.1價款

    合同約定的價款,主要明確兩大問題,一是計價方式,二是付款方式。計價方式,通常采取固定價(又可分為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這三種方式。

    實踐中采用的最多的是固定總價方式,(1)采用固定總價方式計價的,會約定“風險范圍”,根據總承包合同的有關工程工作內容——工程量、質量標準要求完成施工圖內容,再追加施工期間變更、簽證以及各類建材的市場風險、人工單價、機械價格浮動的風險部分。(2)采用固定單價計價的,目前采用最多的是清單計價辦法,也就是綜合單價法,這種方法特點在于將風險分擔,建設單位承擔量得風險,施工單位承擔價的風險,建施雙方容易接受。

    2.2.2工期

    工期,通常可按不同的標準分為“絕對工期與相對工期”、“總體工期與局部工期”、“約定工期與工期調整”。

    相對工期的約定,要注意兩個方面:第一,合同中的開工日期應當注明“暫定”。第二,通常施工合同中都會約定發包方在開工前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責任。但如果發包方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時要求承包方施工,按建筑法規定,應予拒絕,如果基于特別的原因只能施工的情形下,可以就此問題特別約定,責任承擔主體。

    2.2.3質量

    質量條款通常包括“質量等級”、“驗收標準”、“特殊標準”的約定。我們在施工合同簽訂時一般以一般標準為門檻,不以超高標準要求承諾,以免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2.2.4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可以通過綜合“文字描述”、“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分部劃分”四個層面進行約定。“分部劃分”較多的發生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中,工程總承包單位將土建、安裝、鋼結構分包給不同單位施工時,各分包單位之間的界面劃分就十分重要,而且工程總承包往往存在邊設計邊施工的情形。

    2.2.5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約定方式有:“概況性約定”、“具體約定”兩種方式。建議對于主要義務分別做具體的約定,不要使用概況性約定。此外,違約責任條款還要明確具體的責任方式,比如違約金的計算、違約行為與施工企業權利的銜接等,并要求建施雙方權利對等。

    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周期較長,合同未見因素也就不可避免,合同糾紛也會隨之產生,如何應對這一客觀問題,是我們工作中躲避不了的實際問題,也就需要一些解決辦法。

    3.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

    3.1合同效力

    合法有效的合同,是雙方實現合法權利的基本保證。無效的合同意味著大量權利的喪失。比如:合同主體問題、沒有資質、應當招投標而沒有經過招投標、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以及違法“掛靠”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應堅決避免簽訂此類合同。

    3.2施工工期

    這是司法實踐中遇到比較多的問題。不管工程是否竣工,都會遇到工期索賠問題。也是我們應著重研究的問題。問題的關鍵在于工期應否順延、竣工日期如何認定。糾紛產生于: (1)工程款支付。也是施工合同的重中之重,沒有哪個企業不重視回收工程款的。發包人如果拖欠工程款,有可能直接成為實際施工人的連帶被告。(2)施工進度。施工單位特別要注意施工組織設計中的施工進度環節、以及進度、驗收報批程序,保證工期在施工主要路線中的完成期限。(3)施工質量。質量保障是合同的主要基礎,一旦出現問題要及時彌補,并征得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的諒解,否則后患無窮。

    3.3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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