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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拍賣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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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拍賣申請書

    第1篇:申請拍賣申請書范文

    《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規定》已經1998年2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屆第九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自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管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區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土地主管部門)。

    本規定所稱投標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但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對投標人的范圍有限制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本規定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規定所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

    本規定所稱競買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但拍賣公告中對競買人的范圍有限制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本規定所稱競得人,是指按本規定所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以最高應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招標、投標,是指招標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規定的規定,由投標人競投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是指拍賣人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本規定的規定,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行為。

    第五條  招標人、拍賣人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市場的需求情況,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

    第六條  除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下列經營性項目用地應采用招標、拍賣的方式出讓:

    (一)居住用地

    (1)獨棟住宅、別墅用地;

    (2)多層住宅用地;

    (3)中高層住宅用地;

    (4)商業、住宅混合用地;

    (5)辦公、公寓混合用地。

    (二)商業用地

    (1)飲食業用地;

    (2)商業、辦公混合用地;

    (3)百貨批發零售用地;

    (4)生活用品批發零售業用地;

    (5)生產資料批發零售業用地;

    (6)企業經營的市場用地;

    (7)渡假及娛樂用地。

    (三)加油站用地

    (四)招標人、拍賣人認為適宜采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其他項目用地。

    招標人、拍賣人對上述項目用地,可根據市場情況采取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招標、拍賣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和《房地產證》逕向市計劃部門申領《投資許可證》,向招標人、拍賣人申領《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辦其他證照。

    第九條  招標、拍賣應成立招標、拍賣委員會。委員會由市土地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席由市土地主管部門的行政首長或其他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十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應在簽定《出讓合同》五日內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開發和市政配套設施費(以下簡稱中標價或成交價)。

    第十一條  對招標、拍賣出讓的土地,中標人和競得人應嚴格按《出讓合同》的規定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規劃。市土地主管部門未經市規劃委員會同意,不得更改《出讓合同》規定的規劃要點。

    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一節  招  標

    第十二條  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是指符合招標條件的投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標書投入標箱,由招標人對標書進行評審,標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中標的招標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特定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并對被邀請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審,標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中標的招標方式。

    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由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但采用邀請招標的,被邀請的投標人不得少于三人,并應根據規劃情況、開發強度、商業信譽和資金狀況綜合選擇。

    第十四條  招標委員會由七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編制招標文件,審定招標最低中標價(以下簡稱底價),確定被邀請投標的對象,審查投標人資格,主持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確認中標人并發出中標確認書。

    招標評審采用綜合評標的,應聘請兩名來自社會各界的專家參加招標委員會的評審工作。

    招標委員會履行職責時,以招標人的名義進行。

    第十五條  招標的底價應當保密。招標委員會的委員和參加招標工作的工作人員對底價負有保密的責任。

    全部投標價均低于底價時,招標人應當宣布投標無效。但采用綜合評標的,對優秀的規劃設計方案,經出席開標的委員全體同意的,可以確定中標價。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包括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和標書。

    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應在投標截止日前三十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登載。招標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二)投標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投標人索取標書的時間、地點及標書工本費;

    (四)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

    (五)給付中標價的方式和數額;

    (六)評標方法;

    (七)開標地點、時間;

    (八)招標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邀請招標應在投標截止日前三十日向被邀請投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招標邀請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本條第二款(一)、(四)、(五)、(六)項規定的內容;

    (二)招標人認為需要增加的其他內容。

    標書格式由招標人編制。

    《出讓合同》的樣式應在提供標書的同時提供給投標人。

    第十七條  招標人更改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內容的,應在投標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應公告。

    第二節  投  標

    第十八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填寫標書,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后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投標人的標書應當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約保證金:

    (一)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影印件(個人投標的為身份證影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本條所稱履約保證金是指自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五日內有效的,能在招標人指定的銀行即時兌現的銀行支票或匯票。

    按公告規定可以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掛號郵寄。但須在投標截止日前招標人收到的方為有效標書。

    第十九條  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勘察招標的土地。對土地現狀有異議的,應在投標前提出。標書一經投入標箱的,視為無異議。《出讓合同》簽訂后,視為招標人已交付土地。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變更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可在投標截止日前作出變更修改或者撤銷標書。

    第二十二條  投標的費用,由投標人承擔。

    第三節  開標和定標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按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定標時,應有招標委員會三分之二的委員通過。

    第二十四條  招標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點算標書;

    (二)開啟標書;

    (三)對標書和標書附件進行審查,對不符規定的標書宣布無效;

    (四)評標和定標,確定出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為中標人;

    (五)對中標人發出《中標確認書》;

    (六)中標人應在中標后即時與招標人簽訂《出讓合同》。但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時簽訂的,可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下列標書為無效標書:

    (一)超過投標時間所投的標書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郵寄標書;

    (二)標書或標書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標書或標書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的,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重復投標的。

    對被認定為無效標書的,招標人無須對投標人進行解釋。

    第二十六條  對按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宣布投標無效的,招標人應確定再次招標的時間。

    第二十七條  標底被泄露的,招標人應在開標前終止招標。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二十八條  在招標過程中,發生中標人被取消中標資格情形的,招標委員會可重新確定中標人或另行組織招標。

    第三章  拍  賣

    第二十九條  拍賣委員會由五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編制拍賣文件、審定拍賣最低成交價(以下簡稱保留價)、審查競買人資格、指定拍賣主持人、確認競得人并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拍賣委員會履行職責時,以拍賣人的名義進行。

    第三十條  拍賣人在拍賣前可設定保留價。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保留價應當保密。拍賣委員會委員和參加拍賣工作的工作人員對保留價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競買人應勘察拍賣的土地。對土地現狀有異議的,應在申請競投時提出。競買人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無異議。《出讓合同》簽訂后,視為拍賣人已交付土地。

    第三十二條  拍賣文件包括拍賣公告和競買申請書

    拍賣公告于拍賣前三十日在《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刊登。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塊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二)競買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拍賣的地點和時間;

    (四)給付成交價的方式和數額;

    (五)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六)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申請的截止時間;

    (七)查詢競買資格的時間和地點;

    (八)拍賣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競買申請書由拍賣人編制。

    《出讓合同》的式樣應在提供競買申請書的同時提供給競買人。

    第三十三條  拍賣人更改拍賣公告內容的,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應公告。競買人可在拍賣申請截止日前作出變更修改或者撤銷競買申請。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應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前提出競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約保證金: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影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本條所稱履約保證金是指自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五日內有效的、能在拍賣人指定的銀行即時兌現的銀行支票或匯票。

    按公告規定可以郵寄競買申請文件的,競買人可以掛號郵寄。但須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拍賣人收到的方為有效申請文件。

    第三十五條  競買人應對競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六條  競買的費用由競買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拍賣委員會對競投人提供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一)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被認定為無效申請的,拍賣人無須對競買人進行解釋。

    第三十八條  拍賣人對符合資格的競買人發給編號的競買標志牌。

    競買標志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拍賣進行中,在新開價之前,競買人不得撤回已經舉出的競價標志牌。

    第三十九條  拍賣人應在公告的時間、地點進行拍賣。拍賣由拍賣主持人主持,由記錄員對拍賣全過程作筆錄。

    第四十條  拍賣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競買人顯示標志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價和第一次應價后叫價遞增的幅度;

    (四)主持人報出起價;

    (五)競買人應價;

    (六)主持人連續兩次宣布最后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應價者為競得人;

    (八)拍賣人與競得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四十一條  《拍賣成交確認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成交時間、地點;

    (四)競得人對銀行支票、匯票即時支付的承諾;

    (五)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

    (六)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拍賣成交后,競得人應即時與拍賣人簽訂《出讓合同》。但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時簽訂的,可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招標人、拍賣人可取消其中標、競得資格。中標人或競得人須按中標價或成交價的20%向招標人、拍賣人支付違約金。招標人、拍賣人另行出讓的價格低于中標價或成交價的,中標人或競得人須按實際差額支付賠償金。

    (一)中標人或競得人開出的銀行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的;

    (二)中標人或競得人不在規定的時間簽訂《出讓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偽文件隱瞞事實的,招標人、拍賣人可取消其投標、競買資格;中標或競得的,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終止《出讓合同》,撤銷《房地產證》;造成損失的,按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賠償。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通過行賄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招標人、拍賣人可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終止《出讓合同》、撤銷《房地產證》。

    第四十六條  對泄露標底、保留價和徇私舞弊的招標、拍賣委員會委員及招標、拍賣工作人員,由行政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并一律清除出公務員隊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2篇:申請拍賣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市場管理,保證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參加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

        本辦法所稱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買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競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領導和計劃、財政、規劃、土地、建設、拆遷開發、房管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任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領導擔任。

        土地招標、拍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查批準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決定招標、拍賣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財政、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城市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制定招標、拍賣方案。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的內容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使用年限、權屬、現狀、規劃設計要點及其他有關條件。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前,應當經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對出讓地塊進行價格評估,評估結果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

        第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標底或底價,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基準地價、評估結果等條件制定,報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批準。

        第十條  競投人、競買人有權了解和索取招標或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依法參與競投、競買。競投人、競買人在競投、競買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標底或底價應當保密,招標、拍賣委員會的成員和參加招標、拍賣工作的人員不得泄露標底或底價。

        第十二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在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十日內或《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付清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章  招標

        第十三條  招標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有效途徑招標公告而進行的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出招標邀請書而進行的招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有特別要求的,可以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五條  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由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用邀請招標的,被邀請的投標人不得少于三個競投者。少于三個競投者的,本次邀請招標無效,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或改變出讓方式。

        第十六條  公開招標公告可以更改或撤回。更改或撤回應當在公開招標公告后十日內作出,并在原招標公告的媒體上相應公告。

        邀請招標書可以更改或撤回。更改或撤回應當在邀請招標書發出后十日內書面告知被邀請人。

        更改公開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書的,其招標截止日應當順延。

        第十七條  全部標書均不符合標的要求的,招標人應當宣布投標無效,但采用綜合評標的,對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社會、公益建設條件優越,經出席開標的全體委員同意,可以確定中標人。

        第十八條  招標公告中確定的日期至投標截止日不得少于三十日。

        向被邀請投標人發出邀請招標書的日期至投標截止日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十九條  投標意向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書發出后十五日內向招標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個人投標的為身份證影印件);

        (四)資信證明;

        (五)招標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招標人收到投標申請書后,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于收到投標申請書后三日內向合格者發出通知書和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對不符合招標資格的投標人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投標意向人。

        招標人在發出招標通知書和招標文件后七日內組織投標人集中勘察招標的地塊,并進行疑點解答。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標書。投標人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書面簽字并加蓋公章;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前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并交納投標保證金。

        按公告規定可以郵寄標書的,投標人應當掛號郵寄,并且以投標截止日前招標人收到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更改其內容,并應當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投標人將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得撤回,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開標時應當召集投標人舉行開標會議,公布評標、定標原則和方法以及標底。

        第二十四條  開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點算標書;

        (二)開啟標書;

        (三)對標書和標書附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標書宣布無效。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標書:

        (一)超過投標時間所投的標書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郵寄標書;

        (二)標書或標書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

        (三)標書或標書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

        (四)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五)重復投標的;

        (六)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六條  評標由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成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部門、專家參加。

        定標時應當由參加評標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定標后,招標人應當于三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確認書》。

        中標人應當按照《中標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招標人簽訂《出讓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簽訂的,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于定標后五日內退還落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可以充抵土地出讓金。

        第二十九條  《中標確認書》發出后,中標人因吊銷執照、取消資質等原因失去履約能力和條件的,招標人可以取消中標人的中標資格,《中標確認書》無效。

        第三十條  標底被泄露的,招標人有權終止招標。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三章  拍賣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二)對土地使用者資格沒有特殊限制,一般單位和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三)對土地用途無特殊限制及要求的。

        第三十二條  拍賣土地使用權,應當拍賣公告。發出拍賣公告日期至拍賣截止日不得少于三十日。

        拍賣公告需要更改或撤回的,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出后十日內作出,并在原拍賣公告的媒體上相應公告。

        更改拍賣公告,其拍賣截止日應當順延。

        競買人可以在拍賣申請截止日以前變更、修改或者撤銷競買申請。

        第三十三條  拍賣公告發出后十日內,競買人向拍賣人提出書面競買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個人競買的為身份證影印件);

        (四)資信證明;

        (五)委托競買,應當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

        (六)拍賣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按公告規定可以郵寄競買申請文件的,競買人應當掛號郵寄,并且以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拍賣人收到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拍賣人收到競買申請后,應當對競買意向人資格進行審查,并于收到競買申請書后三日內向合格者發出通知書和拍賣文件及有關資料。對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拍賣人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競買意向人。

        第三十五條  拍賣通知書和拍賣文件一經發出,拍賣人不得變更其內容,并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競買人應當對競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拍賣人在發出拍賣通知書和拍賣文件后七日內組織競買人集中勘察被拍賣的地塊,并進行疑點解答。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一)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

        (四)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拍賣人對符合資格的競買人發給編號的競買標志牌。競買標志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

        競買人一經舉牌應價即產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購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原應價即失去效力。

        第三十九條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召集競買人舉行拍賣會,公布拍賣規則、程序和方法。

        第四十條  拍賣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競買人出示標志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等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價價位、應價遞增的幅度和拍賣規則等事項;

        (四)主持人宣布競買開始;

        (五)競買人應價;

        (六)主持人連續兩次宣布最后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應價者為競得人;

        (八)拍賣人與競得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并按競得價5%?20%的標準交納定金。

        競買人少于三人的,拍賣人應當宣布本次拍賣無效,拍賣人可以重新組織拍賣或者改變出讓方式。

        第四十一條  《拍賣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成交時間、地點及價款;

        (四)簽訂《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拍賣人可以對拍賣的地塊設定保留價,設定保留價的,主持人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的,該應價無效,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競得人拒絕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應當賠償組織招標、拍賣活動支出的全部費用。

        第四十四條  中標人、競得人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期限付清價款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定金不予退還,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給予退還,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由違約者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無償收歸政府所有。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出讓合同》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中標人或競得人已按《出讓合同》約定期限付清地價款,土地管理部門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出讓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雙倍返還定金,并退回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中標人或競得人可以按《出讓合同》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第四十五條  參加招標、拍賣的工作人員在土地招標、拍賣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競買人或投標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競投(買)人以弄虛作假,欺騙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吊銷其土地使用證,責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競買人之間、投標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或招標無效,由土地管理部門對惡意串通的競買人、投標人處中標項目金額的0.3%以上1%以下的罰款,但罰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3篇:申請拍賣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孫某,女,生于1974年9月6日,漢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市===區====街桂花大廈3單元8樓2號,。

    被申請人大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市===區工業園,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900662774662L。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楊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6日,漢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區鐘鼓樓街56號,身份證號碼513027196809061810。

    被申請人蔣某某,女生于1970年7月10日,漢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27197007100560。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審理做出了(2018)川1903民初183號民事判決書,現判決已經生效,但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給付義務,故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請求:

    1、強制被申請人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11月14日按年利率24%算至付清之日止)。

    2、支付保全費1320元、立案費4300元、公告費600元三項共計6220元。

    3、被申請人未按期給付,按按照民訴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20萬元及利息、保全費1320元二項的延遲履行的利息。

    事實及理由:

    被申請人以在恩陽開辦工廠缺乏資金為由,在申請人處借款20萬元,約定了資金利息。借款交付后,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后被申請人等避而不見,一直推諉。無奈,申請人只有向貴院起訴,起訴后經貴院審理,做出了(2018)川1903民初===號民事判決,判決生效后,被申請人仍然不履行給附義務,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律的實施和尊嚴,特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將其納入失信人名單,網上追逃,同時,申請人已經向貴院提出申請,做出了財產保全措施,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啟動拍賣程序,盡快實現申請人的債權。

    此致

    某某區人民法院

     

    第4篇:申請拍賣申請書范文

    長春房產登記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房屋登記包括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其他登記。

    本條例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地產抵押權、地役權等房地產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房屋登記工作。

    市、縣(市)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受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房屋登記的日常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登記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房屋登記,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登記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審核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予以登記。

    第七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八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依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的;

    (二)經公證的繼承、遺贈、贈與、買賣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有本條例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的;

    (五)房屋滅失的;

    (六)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協議離婚分割房屋權利的,權利人可以憑離婚證書、民政部門備案的財產分割協議書單方申請房屋登記。

    第九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

    按份共有的單個共有人可以就處分本人所擁有份額單獨申請房屋登記,但應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監護人為父母的,應提交戶籍證明;監護人為人民法院指定的,應當提交法律文書;監護人為以上兩種情形之外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監護證明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參照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并提交身份證明。申請人提交的證明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自然人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委托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境外當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認證。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登記的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單位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備的,登記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日為受理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備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并一次性書面告知補正要求,材料補齊日為受理日。

    第十四條 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經詢問登記后,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實際所有權人,再辦理該房屋相關登記時不再審查是否存在共有人。

    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五條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并將查看結果予以記載: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國有土地范圍內為三十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為六十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為十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為十個工作日;

    (四)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為三個工作日;

    (五)異議登記為一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經登記機構審核符合登記規定的,應當將規定的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記載日為登記日;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九條 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填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預告登記、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申請共有房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簿、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注明共有字樣。

    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二十條 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設定抵押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抵押登記證明,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為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預購商品房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預購商品房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為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記載的內容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二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權利人應當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十五日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權利人申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同時作廢。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換發前,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記機構直接登記:

    (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

    (二)依法沒收歸國家所有的;

    (三)人民法院裁判歸國家所有的;

    (四)房屋權利人申請放棄房屋所有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沒收決定或者裁判的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登記機構。

    登記機構直接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結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規劃許可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被依法查封或者限制房屋權利的;

    (五)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權屬內容與權利來源證明材料不一致的;

    (六)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八)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房屋拆遷凍結期限內的繼承、初始登記、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房改售房、企業改制等情形準予登記。

    第二十五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三章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 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 依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共服務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

    (二)贈與、繼承、接受遺贈;

    (三)房屋分割、合并;

    (四)以房屋出資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者破產;

    (六)劃撥;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一)因買賣、互換、分割、合并、抵債、以房屋出資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相關的合同。因拍賣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還應當提交拍賣成交確認書;

    (二)因贈與、繼承和遺贈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批準文件;

    (四)因劃撥致使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批準劃撥的文件;

    (五)其他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相關的法律文書;

    (六)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書。

    第三十條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依法建造的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房屋權利已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改變的;

    (三)依法改變房屋面積、層數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房屋用途依法改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除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姓名改變證明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名稱改變證明文件;

    (二)房屋面積、層數改變的,提交房屋測繪資料和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三)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提交房屋測繪資料;

    (四)房屋用途改變的,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改變的,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材料。

    因房屋拆遷申請注銷登記的,拆遷人應當自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拆遷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辦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手續。

    第三十五條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依據、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 抵押權登記

    第三十六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

    (六)土地使用權證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獨立成幢且有多個所有權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可以不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

    第三十七條 以在建房屋設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土地使用權證明;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 已經登記的在建房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房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五條 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最高額抵押合同;

    (六)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四十七條 對符合設立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登記,除應當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十八條 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九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條 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依據、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三節 地役權登記

    第五十三條 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登記。

    申請地役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設定地役權的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將地役權合同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 預告登記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的;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當事人在辦理相應房屋登記時,應當同時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第五十七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四)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四)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 其他登記

    第六十一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申請更正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申請更正登記的事項涉及第三人房屋權利的,有關權利人應當共同申請。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書面同意的證明。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二條 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相關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書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六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關系人不能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有效文件,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有關內容侵害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申請異議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四條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五條 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能提交起訴、仲裁已受理的證明材料的,異議登記失效。登記機構應當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十六條 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提請訴訟、仲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仲裁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被注銷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八條 司法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有效證明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下列房屋進行查封或者預查封時,登記機構應當協助辦理查封登記或者預查封登記:

    (一)被執行人已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屋;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四)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依法對房屋進行查封、預查封前,人民法院應當向登記機構查詢該房屋的權屬及相關信息。

    第七十條 對登記機構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房屋的登記申請,尚未記載于登記簿的,可以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已記載于登記簿的,不予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查封、預查封的房屋不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或者查封、預查封的房屋權屬相關內容與登記機構記載的房屋權屬內容不一致的,不予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解除查封、預查封或者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輪候查封效力消滅的,登記機構應當注銷查封、預查封登記。

    第四章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七十一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依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其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三條 登記機構受理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的,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七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

    第七十五條 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六)房屋所有權證書;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六條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房地產權利但未及時申請登記,導致登記機構仍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內容辦理登記,造成其損害的,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八條 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因當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交錯誤、虛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權利人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八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具有獨立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同時廢止。

    房屋登記計費方式1、房屋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房屋權屬依法進行各類登記時,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2、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3、住房登記一套為一件;非住房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按規定申請并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

    4、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

    第5篇:申請拍賣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改善農村融資條件,加快我市畜牧業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畜禽舍抵押借款是指本市范圍內的養殖戶以自有或擬建的畜禽舍作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的生產流動資金和畜禽舍建設資金貸款。

    第三條畜禽舍抵押借款的同時,畜禽舍使用壽命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抵押。

    第四條辦理畜禽舍抵押借款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信貸規章、制度和原則,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簽訂抵押借款合同。

    第二章畜禽舍抵押借款的申請

    第五條申請畜禽舍抵押借款的條件:

    借款人依照本辦法設定抵押的畜禽舍,必須取得由市畜牧局頒發的畜禽舍所有權證、村委與養殖戶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市國土部門頒發的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證書。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開展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對借款人的資信進行審查,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第七條畜禽舍抵押借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請,并向金融機構提供以下需要審查的資料:

    (一)借款人經營情況及有效證明,屬于個人借款的同時提交家庭主要經營項目、經營狀況、年經濟收入情況;

    (二)抵押畜禽舍的使用狀況及經濟效益情況;

    (三)市畜牧局頒發的畜禽舍所有權證、畜禽養殖備案登記表、村委與養殖戶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國土部門頒發的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證書;

    (四)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權屬狀況、抵押狀況、同意處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諾;

    (五)金融機構需要審查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八條設定畜禽舍抵押時,抵押畜禽舍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中介機構評估確定。

    第九條畜禽舍建設需申請借款的,自有資金不低于預算投資的30%。

    第十條申請畜禽舍建設借款需向金融機構提供以下審查資料:

    (一)借款人經營情況及有效證明,屬于個人借款的同時提交家庭主要經營項目、經營狀況、年經濟收入情況;

    (二)畜禽舍建設預算及經濟效益分析;

    (三)土地承包合同、畜禽養殖項目審核表及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證書;

    (四)金融機構需要審查的其他有關借款人的資料。

    第十一條借款建設的畜禽舍建成后,應及時到市畜牧局確權發證。

    第十二條所在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借款人畜禽舍的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要搞好監督。

    第三章畜禽舍抵押借款的登記

    第十三條畜禽舍抵押實行登記制度。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到市畜牧局辦理畜禽舍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十四條辦理畜禽舍抵押登記,應當向市畜牧局交驗下列文件或復印件:

    (一)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抵押合同;

    (三)《土地承包合同》、《畜禽舍所有權證》、《畜禽養殖備案登記表》、《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證書》。

    第十五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隨之消滅。

    第十六條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辦理登記和記載的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和記載。

    第四章畜禽舍抵押權的實現

    第十七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畜禽舍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未達成協議的,可以到畜牧局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訟,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第十八條抵押畜禽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償。

    第五章附則

    第6篇:申請拍賣申請書范文

    1**二手房,在**市財政局財政征管分局契稅征收點辦理申報納稅。

    2.**區的二手房(**區房管部門受理的),在**區契稅征收點辦理申報納稅;**區的二手房(**區房管部門受理的),在**區契稅征收點辦理申報納稅;**區的二手房(**區房管部門受理的),在**區契稅征收點辦理申報納稅;黃埔區的二手房(黃埔區房管部門受理的),在黃埔區契稅征收點辦理申報納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省契稅實施辦法》

    4.《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法〔19**〕30號)

    5.《關于**市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國房字〔20**〕375號)

    提交資料:

    序號資料名稱備注

    1房地產價格審核書房管部門出具,屬房地產拍賣過戶和法院裁決的不需提供。

    2房地產權證書包括:房地產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權屬證明書、產權情況表(查冊表)。

    房地產價格審核書與產權證書地址不一致的,還須提供公安部門的門牌地址證明。

    3購房發票

    4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

    5土地出讓金繳款通知書房屋土地使用權原為劃撥,改為轉讓或出讓的提供。

    6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評估書房屋土地使用權原為劃撥,改為轉讓或出讓時免征、緩征土地出讓金的提供。

    7房地產交換合同房屋交換的提供。

    8身份證明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包括:工商登記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或軍官證或護照或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曾改名的還須提供戶口簿或改名證明)。

    委托辦理的須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委托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人的身份證明。

    9已經審批的**省契稅減免稅申請表房屋在權屬轉移過程中一方曾發生更名、改制、合并等需先行辦理、減免契稅手續的提供。

    10拆遷補償協議因拆遷而重新購置房屋的提供。

    11法律文書屬法院判決或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提供。包括:判決書、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

    屬破產企業出售房地產的,須提供法院判決的破產文件、成立清算小組文件,以及清算小組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委托書。

    12拍賣成交確認書屬房地產拍賣過戶的提供。

    13合并、分割報告書房地產涉及合并、分割的提供。

    14土地使用權交易登記

    申請表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提供

    15關于土地市場價格評估結果的復函由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屬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提供。

    16公有住房返售申請表公房返售的提供。

    17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說明:

    1.以上資料需出示原件和提交復印件各1份,復印件規格為A4紙,并加蓋單位公章。

    2.房屋在權屬轉移過程中,一方曾發生單位更名、政府行政性劃撥資產、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組、合并、股權轉讓等改制或其他符合減免契稅情況的,需攜帶申請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新舊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變更核準登記證明、股東會決議、轉制時的資產評估報告、房地產權證書等資料先行辦理減免契稅手續,取得《**省契稅減免稅申請表》;不符合減免契稅規定的,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3.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原為劃撥,改為轉讓或出讓的,應按規定補繳土地契稅。

    4.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原為劃撥,改為轉讓或出讓時免征、緩征土地出讓金的,應先行在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二樓59號窗辦理委托評估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評估書》后,應按規定補繳土地契稅。

    申報納稅程序:

    納稅人提交納稅申報資料工作人員受理申報、審核資料打印《**省契稅納稅申報表》一式兩份交納稅人簽名確認打印繳款書給納稅人。

    繳款手續:

    納稅人在10個工作日內憑繳款書到指定銀行繳款,交付現金或刷卡的,銀行收訖后蓋章確認退還繳款書第一、二聯;交付支票的,4個工作日后憑回執到銀行取回繳款書第一、二聯。

    領取完稅證手續:

    工作人員收回繳款書第一聯存檔,打印契稅完稅證,其中第二、四聯完稅證及納稅申報表第二聯交納稅人,納稅人確認簽收。

    辦理時限:

    1.領取繳款書:納稅人按次辦理納稅申報份數10份以上的,自受理次日起3個工作日;10份以下的,在受理當日。

    第7篇:申請拍賣申請書范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307號)精神,規范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現就我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

    各市、縣人民政府供應工業用地,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按市場價格核實出讓金:

    1.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為非工業用途改變為工業用途,或者原劃拔工業用地出讓、轉讓,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規章等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2.因實施城市規劃,工業企業需要調整使用與原使用土地面積相當的土地的。

    3.已出讓工業用地使用期滿不改變用途,經審查準予續期,可申請續期使用的。

    4.涉及國家保密和國家安全事項不宜以公開方式競爭的。

    二、認真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

    各地要加強工業用地供應計劃管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每年第一季度,會同發展改革、商務、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土地市場供求狀況等,科學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通過當地土地有形市場、新聞媒體以及安徽土地礦產市場網向社會公布。

    三、實行工業用地出讓信息公示制度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經委、商務、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工業項目投資情況,對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進行逐級分解,落實到地塊,明確相應的產業類型、投入產出標準、規劃控制及環保等內容,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新聞媒體和安徽土地礦產市場網上公示,防止各種形式的“暗箱操作”。

    四、建立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

    凡單位和個人對列入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持申請書、單位或個人有效證明、資金有效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預申請,并承諾愿意支付的土地價格。

    五、規范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

    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

    1.根據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和工業用地預申請情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擬定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案,包括工業用地地類、產業類型、面積、使用條件、規劃設計條件與附圖等內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2.出讓方案依法報經批準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通知預申請單位或個人,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11號令)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各地出讓起始價格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3.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確定用地者后,用地者要持《工業用地出讓方案批準書》(或《工業用地出讓方案核準意見書》)、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標通知書》(或《土地成交確認書》)等資料,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工業項目立項、建設規劃、環境評估、企業登記等有關報批手續。因特殊情況,用地者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相關報批手續的,其土地出讓成交確認書自行廢止。

    4.用地者在履行有關報批手續后,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正式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將工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開工竣工期限、投資強度、整體或分割轉讓條件、違約責任和賠償標準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附件。用地者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到有關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繳納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六、健全建設用地供應結果公示制度

    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當地土地有形市場、政府網站及中國土地市場網等,將土地受讓人、土地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出讓金額及支付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布。如出讓后需對出讓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調整的,必須及時將調整內容及理由在原信息公開場所,接受社會監督。

    第8篇:申請拍賣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深圳市規劃國土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局)將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塊、年限、用途和其他條件,通過法定的出讓方式,供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由土地使用者向市規劃國土局支付地價款的行為。

    前款所稱的地價款,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市政配套設施費和土地開發費。

    第三條  市規劃國土局根據特區城市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制訂年度土地開發供應計劃,并報經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批準。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應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時間、出讓方式、用途、面積、預計收取的地價款等內容。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規劃國土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地下自然資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屬國家所有,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范圍內。

    第五條  特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對象為:國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由市規劃國土局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 工業用地三十年;

    (二) 商業、服務業用地三十年;

    (三) 住宅、辦公用地五十年;

    (四) 教育、科學技術、醫療衛生用地五十年;

    (五) 旅游事業用地三十年;

    (六) 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用地二十年。

    第七條  土地使用者須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委托他人代簽出讓合同的,人須向市規劃國土局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境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出讓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協作配合,保證出讓合同的履行,市規劃國土局逾期交付土地的,按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通過協議、招標、拍賣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除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必須同時交納市政配套設施費和土地開發費。本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市政配套設施費、土地開發費以及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標準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條  境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給付地價款,應以外匯支付。

    第二章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

    (一) 高科技工業項目用地;

    (二) 不能使用標準廠房的工業用地;

    (三) 福利商品房用地;

    (四) 微利商品房用地;

    (五) 國家機關、部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等非營利性用地;

    (六) 舊城舊村改造用地。

    上述范圍以外的項目用地,經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批準,可通過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按市場價格支付地價款。市場價格由市規劃國土局和市物業估價所定期公布。

    第十二條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申請人向市規劃國土局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一) 申請用地報告;

    (二)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申請表》(由市規劃國土局提供標準格式)及項目初步布置圖;

    (三) 市政府批準在特區興辦企事業的文件和工商注冊登記文件;

    (四) 市計劃局年度立項批文;

    (五) 支付地價款能力的證明文件。

    屬高科技項目的,應提交深圳市科學技術局簽發的項目鑒定意見書。屬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可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提交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申請書;

    二、市規劃國土局應在接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能在近期內供應土地的,向申請人發出《協議用地通知書》,不能在近期內供應或不同意供應土地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在接到《協議用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持《協議用地通知書》到市規劃國土局協商用地事宜。由市規劃國土局核定面積、年期、用途、協議地價標準后報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批準,并對外公布;

    四、由市規劃國土局與申請人簽訂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出讓合同規定向市規劃國土局給付地價款。

    申請人應自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批準用地之日起六十日內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逾期不簽訂的,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的批準視為取消;

    五、土地使用者持市規劃國土局核發的付清地價款憑證,按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證》。

    第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派出所以及市政公共設施用地,由市規劃國土局根據該項目的規劃位置及用地標準予以核定,并由市規劃國土局與用地單位簽訂出讓合同,市規劃國土局應將出讓合同報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當日繳付不低于地價款20%的定金,余額應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付清。屬政府開發工程的,地價款的繳付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執行。逾期未付的,市規劃國土局有權解除合同,已收定金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對環境有污染或有危險影響的項目,土地使用者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出讓合同時,應提交環保等有關部門的項目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減地價款的,由市規劃國土局按下列規定核定:

    (一) 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用地,減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40%.(二) 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市政配套設施費。

    (三) 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四) 屬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用地,根據拆遷安置的數量、難度與項目的盈利情況以及批準用地的性質,核定減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幅度。

    第十七條  按規定減地價款的用地項目,所減數額由市規劃國土局采取登記的方式,于每年12月底書面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部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等非營利性用地,不得改作營利性用地,不得出租、轉讓、抵押。

    第十九條  企業單位按本辦法規定享受減地價款的用地和原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出租、轉讓房地產(含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與他人合資、合作建房)時,必須報經市規劃國土局批準,按市場價格補足地價款,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方可進行。

    土地使用者辦理變更登記時,須持有市規劃國土局核發的補足地價款的憑證及出讓合同。

    第二十條  企業單位按本辦法規定享受減地價款的用地和原行政劃撥的用地,經市規劃國土局批準,土地使用者可以將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用于抵押。但金融機構處分抵押物時,須按市場價格補足地價款,方可將房地產一并拍賣。拍賣所得應按規定繳交土地增值費。

    第三章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資格范圍、內容以及招標方式由市規劃國土局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及地塊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可采取下列兩種方法:

    (一) 公開招標:由市規劃國土局發出招標公告;

    (二) 邀請招標:由市規劃國土局向符合條件的單位發出招標文件。公開招標須提前三十日登報公告有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  下列招標文件由市規劃國土局印制并向投標者提供:

    (一) 投標須知;

    (二) 土地使用權投標書;

    (三) 出讓合同樣式。

    第二十四條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 發出招標公告或通知;

    (二) 投標者領取招標文件;

    (三) 投標者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到指定的地點將密封的投標書投入標箱,并按規定交付保證金;

    (四) 開標、驗標,不符合投標文件規定的標書應宣布無效;

    (五) 評標、定標,并向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

    (六) 中標者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按指定的期限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出讓合同,交付地價款;

    (七) 中標者在付清地價款后,持市規劃國土局核發的付清地價款的憑證,按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證》。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規定只出標價的,以價高者得;規定既出標價,又須提交規劃設計方案的,考慮企業資信,采取綜合評分辦法,總評得分最高者中標。

    市規劃國土局認為所有的標書都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的,有權拒絕全部標書,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六條  中標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出讓合同的,取消中標資格,另行組織招標。

    第二十七條  中標者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付清全部地價款。逾期未付的,市規劃國土局有權解除合同,已收保證金不予退還。

    中標者所交的保證金可以抵充地價款,未中標者所交的保證金,由市規劃國土局在定標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息退還。

    第四章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時間、公俊合,在市規劃國土局土地使用權拍賣主持人(以下簡稱主持人)的主持下,競投者按規定的方式應價,競投土地使用權,價高者得。

    第二十九條  拍賣土地使用權須提前三十日登報公告有關事宜。

    第三十條  下列文件由市規劃國土局印制并向競投者提供:

    (一) 土地使用權拍賣須知;

    (二) 出讓合同樣式。

    第三十一條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發出公告;

    二、競投者領取土地使用權拍賣文件;

    三、主持人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主持拍賣活動。

    (一) 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公布拍賣底價以及每一次應價數額(即每次應價較上次增加的金額);

    (二) 競投者按規定方式應價;

    (三) 最后一次應價時,由主持人連續兩次宣布最后應價數額而沒有人再應價時,主持人一槌敲下,該幅土地使用權由最后應價者取得;

    四、土地使用者即時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出讓合同,并繳付地價款10%的定金,余額應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內全部付清。逾期未付清的,市規劃國土局有權解除合同,已收定金不予退還。

    五、土地使用者付清地價款后,持市規劃國土局核發的付清地價款的憑證,按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證》。

    第三十二條  拍賣底價不等于該幅土地出讓的最低價格,主持人認為競投者出價偏低時,有權收回該幅土地,另行安排拍賣。

    第三十三條  國內法人可持銀行支票繳付定金;境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可用現金或在深圳注冊的銀行或我國在境外設立的中銀集團開具的銀行本票繳付定金。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當即不能繳付定金的,視為違約,除應賠償市規劃國土局組織拍賣活動支出的全部費用外,市規劃國土局可將該幅土地再行拍賣,拍賣所得地價款低于前次拍賣地價款的,差額部分由違約者負責支付。

    第五章  計劃與經營管理

    第三十五條  特區土地供應計劃由市規劃國土局實施。用于土地開發所需投資從土地開發基金中支出,由市財政局監督使用。

    第三十六條  凡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以拍賣與招標方式出讓的土地,其建設費用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由市計劃局切塊下達給市規劃國土局,各個項目的投資計劃必須報市計劃局備案,市計劃局發給土地使用者《建設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通過招標、拍賣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未具有房地產經營權的土地使用者,可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憑下列文件,向市政府申請辦理該地塊的房地產專項經營權:

    (一) 設立專項房地產經營企業或增加房地產經營權范圍申請書;

    (二) 出讓合同。

    設立專項房地產經營企業的還應提交公司章程。

    經市政府審查符合有關條件的,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核準。土地使用者憑市政府的批文,按規定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非法出租、抵押房地產;違反第十九規定,擅自出租房地產的,參照《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違反者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者逾期給付地價款的,除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處理外,土地使用權由市規劃國土局收回,地上建筑物無償歸政府所有。

    第四十一條  在出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通過弄虛作假、行賄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單位或市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市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原行政劃撥土地,經批準予以開發建設的,應按本辦法協議出讓的規定,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出讓合同,屬企業單位的,按市場價格繳交地價款,企業單位以外的單位,按協議地價標準及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繳交地價款,并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糾紛,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五條  過去市政府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9篇:申請拍賣申請書范文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將近一個月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的感受到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的一段時間里,對一些工作感到無從下手,茫然不知道所措,這讓我感到非常的難過。在學校總以為自己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這些與實踐還有一段距離。

    哲人說:“實踐是檢驗真理正確與否的唯一標準。”理論要回到社會實踐中去運用,想事情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使主觀符合客觀。認識客觀事物,要實現兩次飛躍,從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是認識事物的第一次飛躍,而從理性回到實踐是第二次飛躍。所以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在當今的大學生,社會無時無刻不在發生日新月異的變化,而參加社會實踐更顯得重要,實踐的能力強弱,決定著日后工作的好壞。

    實習期間,我利用此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不遲到、早退,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經過近一個月在和平縣地產交易中心的實習、工作,我基本上掌握了地產交易中介服務;接受單位、個人委托辦理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證、協議轉讓、代辦土地使用權變質、登記發證等手續;提供地產市場的信息及有法律、法規的咨詢服務。

    一、土地使用權公開拍賣的有關程序:

    1、在拍賣會30日前拍賣公告。

    2、拍賣公告內容:出證人的名稱和地址;出證實地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爭實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爭買資格的辦法、索取拍賣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看樣時間;拍賣地點、期限、爭價方式等;確定爭得人的標準和方法,爭得人證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3、拍賣會程序:主持人點算爭買人;主持人介紹拍賣實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主持人宣布起時價和增價幅度;主持人報出起時價;爭買人舉牌應價或報價;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后繼續定價;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立;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爭得人。

    4、簽訂成立確認書。

    二、公開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有關程序:

    1、掛牌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2、掛牌程序: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實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

    3、掛牌期限屆滿,按照法律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4、簽訂成立確認書。

    河源市和平縣合水鎮府座落珊坪曲雙段1080m2土地,掛牌成交價768000元;和平縣青州供銷社1923.4m2,掛牌成交價206817元。

    三、土地轉讓辦證有關材料:

    1、要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2、要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轉讓登記表。

    3、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審批表。

    4、轉讓方申請報告。

    5、轉讓協議書。

    6、轉受讓方身份證復印件。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一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習,我認為對我以后走向社會起到了一個橋梁作用,過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對將來走上工作崗位也有很大幫助,讓我明白了許多做人道理,向他人虛心求教,遵守組織紀律和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與人文明友好交往等一些做人處世的基本原則都要在實際生活中認真的貫徹,好的習慣也要在實際生活中不斷培養。這一個月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領導和同事的教導。這是我一生中的一筆寶貴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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