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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督促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切實履行《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對證券發行申請材料的核查職責,提高證券發行申請材料的質量,現就建立證券發行申請材料主承銷商核對制度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請遵照執行,并將實施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報告我會。
一、公司在承銷證券的過程中,應按照《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在做好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擬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材料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核對。
二、公司應按要求填報《證券發行申請材料核對表》(以下簡稱《核對表》),對證券發行申請材料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公司填報《核對表》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應對每家發行人擬報送的申請材料按要求的內容和格式填制《核對表》。《核對表》的份數應與申請材料的份數一致,并單獨裝訂,與發行人的申報材料一同報送。
(二)發行上市可轉換債券、公司債券等其他證券,參照股票發行填報《核對表》。
(三)公司對發行人申請材料的核對意見應按要求經內核小組集體討論通過。內核小組對《核對表》的討論意見應制作書面記錄,并歸檔保存和備查。
(四)《核對表》由公司內核小組指定專人按內核小組的討論意見填列,填寫應使用藍色或黑色鋼筆或毛筆。
(五)填表人員、公司內核小組組長及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代表)應按要求對《核對表》簽署意見,并由公司加蓋印章。
(六)對未按要求制作和填報《核對表》的,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將不受理其發行申請材料。
(七)公司對發行人申請材料中應予核對的、《核對表》中未列出的其他重大問題和事實也應依法進行核對,并填入“其他重大事項”欄內。
(八)公司填報《核對表》時,若發現有關欄目不適用或存在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可在備注欄中作出說明。備注欄不足填寫的,可加附頁說明。
三、公司對填報的《核對表》負有直接責任,證券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公司的核對工作,并按公司的要求及時提供必要的補充資料、解釋或說明。
【關鍵詞】 銀行間債券市場; 融資產品; 短期融資券
一、短期融資券
短期融資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1年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2005年5月人行公布《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及配套規程,這標志著短期融資券正式步入債券市場。這些年來短期融資券在國內發展非常迅速,其優缺點主要表現為:
(一)產品優點
1.短期融資券的籌資成本較低。
2.短期融資券屬于無擔保信用債券,企業以自己的名字在銀行間市場發券融資,直接面對投資者,可以提高企業信譽和知名度。
3.短期融資券企業只需一次性注冊融資總額度,注冊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內根據自身資金需求狀況,在總額度內靈活確定每次發行額度,分次發行時僅履行備案程序。
4.募集資金可以用于償還銀行貸款。
(二)產品缺點
1.短期融資券存在額度限制,累計融資債券待償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2.短期融資券發行期限較短。募集資金不得用于并購、證券投資、期貨投資。
二、中期票據
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期限一般3或5年,以5年為主。中期票據屬于非金融機構的直接債務融資工具,在監管等各方面都吸取了短期融資券產品發展的經驗,鼓勵市場主體的自律管理,繼續發揮市場的約束激勵機制。它是一種廣義的融資性票據,它是一種經監管當局一次注冊批準后、在注冊期限內連續發行的公募形式的債務證券,是貨幣市場上一種較為特殊的債務融資工具。
(一)產品優點
1.中期票據籌資成本較低。
2.資金用途不限,可廣泛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包括項目建設資金、營運資金等。
3.企業只需一次性注冊融資總額度,注冊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內根據自身資金需求狀況,在總額度內靈活確定每次發行額度,可靈活設計各期票據的利率形式、期限結構等要素。分次發行時僅履行備案程序。
(二)產品缺點
1.中期票據發行存在額度限制,累計融資債券待償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2.發行人資質和信用狀況:資質越好,信用評級越高,利率水平越低;反之,資質越差,信用評級越低,利率水平越高。
3.市場利率水平:市場利率(一般以同等期限的掉期利率或國債收益率為基準)越高,發行利率越高。預計中期票據發行利率與同期貸款利率相比存在1%~2%利差(視不同評級而定)。
4.銀行間市場流動性:發行時銀行間市場資金充裕,則發行利率較低;發行時銀行間市場資金缺乏,則發行利率較高。
5.與承銷商的定價能力有關:承銷商定價能力越強則發行利率越低。
三、企業債券
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公開發行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包括按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和其他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
(一)產品優點
發行企業債券募集資金期限較一般融資產品長(可達7—10年),發行利率相對同期銀行利率較低。
(二)產品缺點
1.企業債券發行存在額度限制,累計融資債券待償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2.企業債券由國家發改委核準發行,發債必須對應具體項目,并且對項目手續審查比較嚴格,審批時間較長,且須在批準文件印發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發行。
3.企業債券發行條件較高,對固定資產投資、收購產權(股權)、補充營運資金均有比例限制,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四、非公開定向工具
非公開定向工具,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非公開定向發行方式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非公開定向發行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向銀行間市場特定機構投資人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并在特定機構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的行為。
(一)產品優點
1.融資額度不受“累計融資債券待償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限制。
2.非公開定向工具注冊效率較高,申報材料簡單,注冊速度快。信息披露要求低,相關信息只向定向投資人披露,無需在市場上公開披露。
3.投融資雙方協商確定融資期限,融資期限靈活。
(二)產品缺點
發行利率略高于同期限的其他債務融資工具。
五、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作用及發展
截至2011年12月,經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發行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年度新發行量、累計發行規模、存量規模分別達到了1.84萬億、5.67萬億、3.03萬億。由此可以看出,債務融資工具發展已經成為解決以往融資過度依賴銀行貸款、資金結構單一、融資成本過高的弊病,拓寬企業經濟融資渠道增加融資總量,提升直接融資比重改善融資結構的重要融資工具。
我國目前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實現跨越式發展,債券市場發行主體從政府、大型國企、金融機構拓展到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投資主體已涵蓋銀行、證券、基金、保險、信用社、企業等各類機構,已初步形成面向機構投資者、場外大宗交易的銀行間市場為主體的債券市場架構。雖然債務融資工具已具備一定的規模,但仍具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和潛力,從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出臺和即將出臺的政策,以及各級政府、企業對債務融資工具的重視程度,應從以下幾方面積極推動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工作:
1.結合各地經濟發展基礎、產業特色,在支柱產業和“地標企業”上著力,對不同規模、不同發展階段、不同信用等級企業制定不同的融資方案,突出企業融資優勢。
2.發揮地市人民銀行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管理者的職能,組織、做好債務融資工具宣傳培訓工作,使更多的企業了解、掌握債務融資工具的相關知識。同時,要做好已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后續服務和管理工作。
一般認為,1981年是我國改革開放后證券市場的誕生之年,即以叫停多年的國債發行為標志。當時由于經濟的迅猛發展,中央政府面臨著巨大的財政和建設資金短缺的壓力,為緩解這一問題,國家以行政攤派的方式恢復了停止多年的國債發行,通過行政手段來聚集資金,但是這些國債并不允許再轉手,因而也不存在國債二級市場。然而,隨著國家多期國債的發行,國債一級市場規模的擴大,以及國債自身的低風險、高流動性的特點,國債二級市場自發產生并開始擴展。
與國債相比,股票在這一時期一直未得到官方和學者的隊可,人們對股票的認識總是與經濟體制和國有企業的改革相關聯的,因而股票一直是當時比較敏感的話題。不過,隨著人們對股票性質認識的不斷深化和國債市場的不斷發展壯人,股票交易也自發地產生了。1984年,上海飛樂音響發行了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第一張股票,標志著我國股票市場從此誕生。
證券市場的誕生和發展促使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和監管體系的出現。由于證券市場在不同階段的發展變化,為適應其不同階段監管的需求和特點,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也適時做出調整,其變遷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一、1985年以前,無明確監管主體階段
(一)證券市場方面
這一時期,我國證券市場主要表現為國債市場,企業債券和股票幾乎沒有。國債市場的規模比較小,1981年國債發行總額為73.08億元,到1985年,發行總額也僅為89.85億元,并且交易呈分散和零星狀態。發行的對象主要是企業、政府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和個人等。
(二)監管主體與監管范圍方面
財政部負責對國庫券發行的管理,國債交易幾乎呈自發狀態,并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實施監管。
(三)監管法規方面
與證券市場監管相關的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
二、1986年―1992年,以中央銀行為主導、地方政府為主要監管主體的階段
(一)證券市場方面
國債方面,1986年我國國債發行總額為138.25億元,到1991年,國債發行規模達461.40億元。股市方面,截止到1991年底,我國上市公司總數僅為54家,股本總額僅6億元,市價總值僅110億元,全年成交額僅43億元。到八十年代末,全國已有證券中介機構l 563個,其中證券公司63家,證券交易柜臺743家,證券交易代辦處757個。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1990年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次年7月,深圳證券交易所開業,兩個交易所的相繼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的開始。至此,我國證券市場呈現出投資者、股份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交易所并存的完整體系。
(二)監管主體與監管范圍方面
1.中央政府方面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的發行監管和證券交易市場的管理以及對金融機構設立和股票公開發行試點的審批,處主導地位;財政部仍然負責國債的發行監管;1998年以后,原國家計委開始參與證券市場的管理,其會同中央銀行制定國內股票和債券的發行額度和計劃,并負責企業債券發行額度的審批;1990年以后,原國家體改委開始負責股份制試點企業的報批;1991年,由中央銀行牽頭,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原國家休改委等八個部門成立了股票市場辦公會議制度,負責證券巾場的日常監管工作。
2.地方政府方面
隨著兩個證券交易所的成立,證券交易呈現出集中性和地域性的特點,由于地方政府在監管方面擁有更便利、低成本的優勢,因此,滬深兩地的政府在監管工作中扮演廠極其重要的作用,町以說他們是當時我國證券市場的一線監管者,許多具體、實質性的監管工作都由他們來執行。
3.總體方面
總體來看,這一階段,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形成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結合的共同監管局面。中央政府,尤其是中央銀行,居主導地位,負責宏觀監管,地方政府,作為當時主要的監營主體,發揮著具體的監管職能。
(三)監管法規方面
這一階段重要的證券市場監管法規有:上海市政府頒布的《關于發行股票的暫時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管理辦法》、《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辦法》、《上海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辦法》、深圳市政府頒布的《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上市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巾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體改委頒布的《股份公司規范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等。可以看出,這些法規側重于對市場準入、股票發行和交易的監管。
三、1992年10月―1998年,以地方政府監管為主向中央政府監管為主的過渡階段
(一)證券市場方面
1993年至1998年我國證券概況見表1、表2:
從表1、表2可以看出,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間,我國股票市場的規模迅速擴大,上市公司數量從1993年的183家增加到1998年的851家,上市股票數、總股本數、流通股本、流通市值、市價總值、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飛速增加,分別增加了3至9倍,股市呈現小一片繁榮的景像;與此同時,國債市場也不遜色,實際發行數從1993年的381.4億元增加到3808.7億元,增加了近9倍。
(二)監管主體與監管范圍方面
應該說,從總體來看,這一階段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實權逐漸由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聚集,土要監管主體也由地方政府逐漸向中央政府轉換,初級集中監管的雛形已現并日益明顯。
1.中央政府方面
1992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成立,這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步入一個新階段。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由14個部委的領導組成,足采用委員制與例會辦公形式的決策管理機構,也是我國這一階段證券市場監管的主管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訂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提山計劃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鄧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各項工作;歸口管理證監會。
證監會是證券委監管執行機構,由有證券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按事業單位管理,主要職責是根據證券委的授權,擬訂有關證券巾場管理的規
則;對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特別是股票自營業務進行監管;依法對有價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以及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實施監管,對境內企業向境外發行股票實施監管;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證券統汁,研究分析證券市場形勢并及時向證券委報告工作,提出建議。
原國家計委根據證券委的計劃建議進行綜合平衡,編制證券計劃,審批和管理國家投資債券、國家投資公司債券;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歸口管理證券機構,同時報證券委備案,審批和歸口管理各類債券市場、基金市場和貨幣市場;財政部歸口管理注冊會計帥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從事證券業有關的會計事務的資格由證監會審定;原國家體改委負責擬訂股份制試點的法規開組織協調有關試點工作,審批中央企業的試點等。
2.地方政府方面
地方政府在這一階段的前期,仍然相當深人地介入了證券巾場的監管丁作之中,它們負責選拔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地方企業的股份制試點,管理當地的證券市場,滬深市政府還分別管理兩地的交易所。到這一階段后期,隨著對兩地交易所管理權力的劃出,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能明顯削弱。
3.總體方面
總體米看,這一階段的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形成了以證券委和證監會為主導、各部委共同參與和地方政府相結合的監管格局。不論是宏觀監管力面還是具體監管方面,中央政府都表現出一種向地方政府“收權”的行為,然而“收權”的結果并不意味著一元集中監管體系的出現。事實上,盡管當時明確規定了證券委的主管地位和證監會的執行機構地位,但是國務院各大部委、尤其是中央銀行、原國家計委和體改委等仍掌握著某些重要監管方面的實權。不過從動態過程來看,作為當時主管機構證券委的執行機構,證監會在不斷地擴大著的自己監管權力范圍,突出表現在:將深滬交易所的直接管理權攬人手中,向地方派遣自己的特派機構,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門規章,這一系列的舉措,使得證監會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中的地位的以突出,為后來的集中型監管體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三)監管法規方面
1993頒布了《股票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關于轉批證監會(關于境內企業到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等,1994年頒布了《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1995年頒布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關于報送公開發行股票企業申報材料的通知》、《關于對股票發行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四、1998年7月一至今,以證監會為主導的集中監管階段
(一)證券市場方面
1999年至2003年我國證券概況見表3、表4:
從以上兩表可以看出,1999年至2003年這五年期間,我國證券市場,無論是股票市場還是國債市場,其成長的速度相對于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間的增長速度均大幅下降,上市公司數量、上市股票數、發行總股本,流通股本、流通市值、市價總值、成交金額和成交量分別只增加了1至2倍;國債市場增速相對于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間的增速也急劇放慢,五年期間,國債實際發行數只增長了約50%。
(二)監管主體和監管范圍方面
1.中央政府方面
1998年,國務院撤消了證券委員會,將其所屬職能并人證監會;將中央銀行對證券公司設立和審批監管職能劃歸證監會;財政部對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從業資格的部分審定權劃歸證監會;明確規定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是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同時批準了證監會職能、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按1998年頒布的《旺券法》規定,證監會的主要職能如下:(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以及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6)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8)掖律、行政祛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地方政府方面
原地方證券市場管理部門脫離地方政府的領導,劃歸證監會,實施垂直管理。同時,地方證券市場管理部門合并成九大區域,由證監會設立證券監管辦公室,各證券監管辦公室之下又設有證券監管辦事處。
3.總體方面
總體來看,這一階段,證監會一元監管的集中型監管體系已在我國形成并得以鞏固。證監會在繼續向地方延伸和擴充自己權力范圍的同時,開始了在中央“聚權”的過程,最后促成證監會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中大一統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