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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仍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因此可將監管權限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伴隨著地方金融活動的日益活躍,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的管理也日益頻繁,地方政府已逐步開始在地方金融監管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中央與地方統分結合的金融監管模式已初露端倪。在中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巨大的情況下,地方政府金融辦對地方金融活動更加熟悉和了解,建立由地方政府金融主導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框架已成為目前國內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互聯網非正規金融規劃地方政府金融辦統一監管,符合這一趨勢和潮流。當然,全國性的監管指導和統籌也是不可或缺的,“一行三會”(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可根據相應法定職責,負責互聯網金融指導性規則的制定、風險監測和預警。
二、金融監管方式:原則導向監管
互聯網非正規金融目前還遠未定型,發展方向和模式仍有待觀察。鑒于發展初期的現狀,金融監管部門實施監管時,應對出現的一些問題適當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彈性,采取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充分吸收以往新金融行業發展初期的監管經驗和教訓,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現象,在報章金融系統性風險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穩步發展。
三、金融監管制度:走規范化經營路線,建“安全港”制度
作為資金借貸的中介平臺,P2P網絡借貸以及眾籌融資必須做到不違反規定吸收貸款,不得進行資金放貸業務,其所承諾的利率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紅線,這是P2P網絡借貸以及眾籌融資合法經營的最低標準。縱觀網絡借貸平臺的運營模式可以清楚地發現,在我國,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不斷,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相互交織,因此在互聯網融資監管方面構建“安全港”制度,厘清互聯網融資活動合法與非法的邊界,將之與非法集資活動區分開來,意義重大,其應包含以下四項核心機制:
1.構建會員邀請機制,避免不特定性。互聯網融資平臺具有天然的涉眾性,容易被界定為非法集資中的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會員邀請機制的構建為這一問題的破解提供了出路。會員邀請制度包括三個步驟,即會員注冊、會員篩選和會員邀請。首先,招募會員注,開展風險評估,評估內容可包括投資經驗、年齡、收入狀況等因素;其次,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篩選出合格投資者;最后對合格投資客戶發出相應投資邀請,并開展投資人身份核查。經過三個步驟的處理,互聯網融資平臺面對的就是特定的合格投資者,避免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的法律風險。
2.構建資金第三方托管機制,避免集合資金。互聯網非正規金融的融資領域,無論是P2P借貸還是眾籌,其扮演的都應是信息中介而非資金中介角色,在業務中都不應承擔任何中轉客戶資金的角色,資金池模式更應成為,否則,互聯網融資臺將成為非法集資工具。實行資金大三房托管制度有利于解決這一問題。有了第三方托管后,借款人的資金進出根據用戶指令發出,且每筆資金的劉董都需要有用途和記錄,這樣就能有效防范借貸平臺挪用客戶資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風險。
3.構建簡易信息披露制度,保護投資人權益。P2P借貸和眾籌融資與證券發行交易具有類似性,都屬于直接融資的概念范疇,但在監管方面,目前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基本毫無規則制度可言,而證券市場的運行則具有一套縝密的制度安排,而其中信息披露制度在證券制度中處于核心地位。互聯網融資平臺作為信息中介,融資人作為資金使用方,都具有如實披露融資信息的義務,以確保投資人做出投資決策之前有獲取真實、準確信息的機會。
4.構建信息安全保護制度,保護合法權益。互聯網融資平臺作為信息的交互平臺,存在大量身份和交易數據,涉及融資人、擔保人、投資人等各互聯網融資參與方。構建信息安全保護制度,目的是進一步保護參與個人的隱私和參與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互聯網融資參與各方的信息安全,可充分借鑒央行的做法,構建具體的適應互聯網融資活動特點的信息安全保護監管機制,進一步明確參與方,特別是融資平臺的信息安全保護義務。
產生次貸危機,與美國金融市場的環境有十分緊密的練習。從2001年開始,為了不斷刺激居民的消費,拉動當地的經濟增長,美國聯邦基準利率從6.5%下調到了1%,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2004年6月,在這幾年的時間內美國的金融市場一直都保持一種十分寬松的狀態,金融市場也十分活躍,其中的房地產以及證券市場的價格大幅度增加,而且當時美國金融市場中對次貸的各種限制措施并沒有積極嚴格的執行,因此很多在銀行的信用等級較低的人也可以獲得相應的貸款,從而在美國有了自己的住房。但是隨著美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銀行的利率也開始逐漸提升,在美國社會中出現了很多還不起銀行貸款的人,最終也只好將自己的財產抵押給銀行,在信貸環境比較寬松的情況下,銀行可以將居民抵押而來的各種財產轉變成為基金進行出售,將銀行面臨的風險進行轉移。但是在信貸環境不好的情況下,房價會面臨下跌的危險,銀行要將居民抵押而來的房屋進行轉賣是比較困難的。到2006年時,美國的房價開始下跌,購房者的房屋不好出售,也不能通過抵押獲得更多的貸款,當這種情況大規模地出現的時候,就出現了次貸危機。美國的次貸危機的出現,不僅對美國的金融市場帶來的了重創,對世界上的很多其他國家的金融行業的發展也帶來了十分嚴重的影響。于美國市場而言,次級抵押貸款機構面臨著破產,股市出現了劇烈的振蕩,各種投資基金也被迫關閉,對人們的生活也帶來了很大的震蕩。美國的次貸危機出現的原因比較復雜,涉及的范圍也十分廣泛,因此我國的金融行業在發展過程中應該要積極從中汲取經驗,與我國的金融環境發展狀況進行結合,加強金融監管。綜合分析起來,美國的次貸危機出現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美聯儲實施了比較寬松的貨幣政策,導致銀行的利率連續下調,但是投資者的一直保持一種比較樂觀的情緒,投資在熱情十分高,使得資金的供需之間都十分契合,因此促進了銀行的貸款行為的成功。當金融市場中的流動資金開始釋放,并且大部分的資金都向房地產市場傾斜時,很多人都開始轉而向房地產投資,盡管在當時的環境中看來,低級住房抵押貸款利率水平比優質住房抵押貸款要高出很多,但是當時的美國市場上房價有一直上漲的趨勢,投資者也十分看好房價的上漲,因此當時的次貸的拖欠率并不高,美國金融機構一向都十分苛刻,但是在巨額的利潤面前還是降低了防范意識,對于原來的一些放貸標準也有所降低,才導致了大規模的次貸危機的出現。另外,由于當時美國市場中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已經出現并且在放貸機構之間流動,對于金融機構的風險有一定的分擔,這也導致了美國金融市場中的信貸規模的擴張。此外,在美國的金融機構方面,也有一定的原因,美國的金融監管部門一開始就對貸款機構的操作行為、貸款質量以及規模的監管力度不夠,對貸款機構抵押貸款業務的風險程度并沒有進行嚴格的披露以及警示,因此在利益的驅動作用下,放出貸款的機構開始大量放貸,對于一些并不滿足信貸標準的客戶也進行了放貸,最終導致整個次貸規模出現了非理性增長的問題。在證券市場上,相應的監管部門對于次級抵押貸款證券等次貸產品的約束程度也不夠,導致次貸危機在金融市場上不斷發展。由此可以看出,在金融市場的發展過程中,應該要積極加強對市場的監管,金融監管部門的失職對于次貸危機的出現有不可避免的責任,如果在金融行業的發展過程中能夠積極加強對金融監管的力度,從而可以加強對各種風險的轉移,控制房地產市場的流動性過剩以及資產泡沫的發展。次貸危機的出現,正是由于美國房地產市場中不斷累積出來的各種資本泡沫引起的,出現泡沫的源頭正是由于資產的流動性過剩。
二、加強我國金融監管的策略探討
由美國的次貸危機出現的原因可以看出,金融監管不力是導致次貸危機出現的重要原因,加強金融監管,有助于加強對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的各種風險的防范,從而促進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
(一)加強金融監管觀念的轉變
加強金融監管時,最重要的是要對金融監管觀念進行轉變。在新的時代背景下,金融行業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時的觀念已經不再適用,必須要針對當前的經濟環境以及金融監管過程中的風險類型等,對風險進行積極的管理和控制。首先應該要實現從單純追求成本控制向實現全面內部控制轉變。長期以來,我國很多金融行業在發展過程中都將成本控制作為一個重要目標,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成本的控制固然重要,但是金融行業的內部控制占據的比重越來越大,除了對成本進行控制,還要對現金流、物流、人力等眾多方面進行控制,金融行業管理的范圍變得更加廣泛,對于傳統的單純追求成本控制的理念應該要及時轉變,以金融行業發展的全局著手,加強內部控制。其次,應該從經驗性金融監管決策向科學性金融監管決策轉變。在現代經濟環境下,金融監管成為金融行業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手段,市場經濟的發展對金融行業的金融監管決策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金融行業的金融監管決策是否合理也會影響金融行業全體人員對金融監管決策的重視程度,從而會影響金融監管決策的有效性,因此在金融行業的不斷發展過程中,應該要加強金融監管傳統的依靠經驗進行金融監管向科學、客觀金融監管決策理念的轉變,為金融行業發展過程中的風險防范進行有效的控制。最后,還應該要積極加強對監管人才的培養,人才和技術才是促進企業利益累積的重要因素,原有的金融監管觀念已經不適應當前的時展,金融行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過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降低,現代金融行業進行金融監管時,針對傳統的監管方式和理念,應該要向實現綜合效益的方向轉變,同時加強對各種資本運營的重視程度,為金融行業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對證券化風險防范法律制度進行完善
次貸危機的出現,從表面上看是由于美國的房價持續走低而且美國的利率一直上漲造成的,但是根本原因是美國的資金供應方對于信貸的門檻降低,并且對于風險的管理重視程度不夠造成的,一次你導致需求方借貸過度,反復進行各種抵押融資造成的,這種金融危機出現的風險通過證券化的方式可以分散,但是這些風險并沒有完全消失,一旦外界的條件具備了就有可能會出現風險,而且這種證券化的渠道也變得十分廣泛。有學者認為,中國按揭貸款實際上比美國次級債券的風險要高。如果我國的房地產價格出現了較大的逆轉,則這種潛在的問題也會暴露出來,我國的很多銀行面臨的危機會比次貸危機產生的影響更大。因此在我國的金融市場的發展過程中,應該要不斷完善房地產信貸及其證券化風險的防范以及相關的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完善,避免我國的金融市場也出現與美國市場一樣的狀況。首先應該要積極加強信貸風險的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貸款的各種信用門檻,防止一些不合格的用戶進行貸款。我國在2007年時頒布了一部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其中對于購房貸款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在次貸危機的影響下加強對住房消費過程中的信貸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的控制,表明我國的相關的監管部門已經意識到了住房按揭貸款市場的風險,監管層也積極加強了信貸風險的管理。其次,在金融行業的發展過程中應該要積極完善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風險的防范法律制度。近年來我國金融行業改革的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的發展過程就是金融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對于交易過程中的各種風險的防范都有重要的意義,比如交易結構風險、信用風險、利率風險等。在監管過程中應該要積極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參與主體進行統一的管理,對風險管理要求進行確定,從而強調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隔離以及風險揭示問題的處理,對于金融機構而言,應該要積極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機制,在我國的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建立內部風險機制,可以借鑒國外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的一些經驗,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各種問題進行相應的處理。
(三)對金融金融機構籌資的方式進行合理的組合與安排
金融機構籌資過程中,金融機構籌資方式和渠道對金融機構籌資效率有很大影響,如果對于籌資的渠道和方式選擇不當,就很可能會帶來金融機構籌資風險。一些貸款機構在進行籌資的過程中,要對各種金融機構籌資渠道和方式進行安排,采用適當的金融機構籌資策略,盡量長久地滿足的金融機構的資產需求,與此同時,貸款的用戶應該也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合適的還款計劃,保證能按時還款。此外,在各種金融機構籌資的過程中,要先考慮債務金融機構籌資,然后進行股權金融機構籌資,可以保證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的風險防范能力,增強金融機構的財務風險預防能力,減少企業金融機構籌資過程中的風險。與此同時,還應該要積極提高金融機構的資產的流動性。金融機構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應該要積極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加強對各種資產的管理以及運用,在對各種資產進行周轉時應該要盡量縮短周期,提高盈利的水平。如此一來可以有效地降低企業籌資過程中的風險程度。
(四)加強監管成本意識
美國出現次貸危機之后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管時的監管機制實際上是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的一種混合,監管機構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種橫向與縱向的網狀監管模式,這種模式下的監管工作很容易導致金融風險的出現。因此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應該要積極加強對金融監管的各個機構之間的協調。美國的次貸危機給我們很大的警示,即中國必須要加強適合本國國情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建立,尤其是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建立顯得十分迫切,應該要加強金融監管的成本意識的建立,考慮到進行金融監管工作時增加的成本費用以及應該要采取何種措施對成本的數量進行控制。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過程中,應該要積極加強凌駕于“一行三會”之上的機構的建立,可以通過中央銀行的權利對金融監管調諧的職責進行確定,并且對金融機構進行金融監管時的工作進行落實。
三、結語
一、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框架分析
(一)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制度缺陷
1.有效銀行監管的基礎沒有建立起來,缺乏社會聯合防范機制。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缺乏科學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導致下級行經營者強化內部控制的激勵不足。同時,作為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重要內容的稽核監督體系隸屬于各級行經營者,沒有有效獨立出來,其監督職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由于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導致有效銀行監管的基礎薄弱,中央銀行忙于外部監管,其結果,往往是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監管效果不明顯。此外,社會信用秩序不健全,地方政府行政干預金融運行的問題仍然存在,金融機構惡性競爭多,規范化的金融互律機制不健全,一個地方政府關心和支持、強化行業自律和社會力量參與監管的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
2.缺乏一整套系統性的風險預警、處置、緩沖、補救機制。金融監管沒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體系,缺乏早期預警和早期控制,監管信息沒有有效利用,風險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在當前機構市場退出主要采取撤銷(關閉)和破產等方式的情況下,穩定的市場退出和保障機制(包括存款保險制度和完善的破產關閉程序等)沒有建立起來,導致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銀行采取行政性的手段加以解決,國家財政和中央銀行為此投入了大量資金,同時,也帶來了一些不穩定的因素。總體而言,系統化的事前預警、事中靈敏處置和緩沖化解、事后及時補救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機制沒有建立起來,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3.基層中央銀行尚缺乏一套科學嚴密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方法,監管工作具有被動性,監管權威有待于進一步加強。由于商業銀行報送數據可用性較差,中央銀行非現場監管體系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相結合的現代監管方法體系沒有建立起來。從現場監管情況看,檢查走過場、應付上級行任務、工作主動性差等現象仍然存在。同時,對監管工作中發現的未達到監管標準和違規違章的機構和人員,有的沒有依法嚴肅處理,監管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降低了金融監管的嚴肅性和中央銀行的監管權威。
4.金融監管存在分散性或孤立性問題,系統性和持續性監管不到位。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仍然是分層監管,沒有實現按法人的集中監管,無法全面系統掌握金融機構經營的整體情況;人民銀行內部監管職能分散,監管工作孤立,各部門協調配合的合力監管工作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同時,監管內容不全面,監管手段在許多方面仍然停留于手工操作,監管標準隨意,監管操作規范化、法制化程度不夠,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監管、并表監管等持續性監管手段沒有建立起來,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無法實現對金融機構的全過程系統監管。另外,分業監管使各監管機構自成系統,缺乏配合,存在監管工作漏洞,出現分業監管與跨業違規經營的矛盾。
5.金融監管的核心仍然停留在合規性監管。我國金融監管仍然把重點放在機構的審批和經營的合規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未全面展開,對市場退出前的監管基本空白。在現行監管中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重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重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等問題。
(二)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基本框架
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體系、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金融業行業自律體系、社會聯合監管防范體系四個層次。
1.人民銀行監管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核心。金融監管職能是一種政府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金融業行政主管機關。因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體系理當成為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核心,其內容包括:(1)人民銀行內部各層次、各部門之間的職責明確、縱橫結合的合力監管組織體系;(2)過程連續、銜接有序、運作規范、方法科學的現代化金融監管操作體系;(3)內容可靠、傳遞及時、部門共享、目標明確的金融監管信息體系;(4)預警超前、處置快捷、靈敏有效的系統化風險防范控制體系;(5)以風險防范為核心的金融監管指標體系,等等。
2.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基礎。如前所述,現代金融監管體系重視發揮市場約束的作用,而市場約束依賴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其中,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股東或者所有者對銀行的監督約束體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稱之為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是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實現自我約束的保證,因而是市場約束的實質。因此,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是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之一。
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體系要求加強所有者或上級行對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職能。因為,所有者或上級行對金融機構負有監管責任。總分銀行體制下,分支行是總行或上級行的派出機構,在總行或上級行的授權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并不是獨立的責任和風險承擔主體。總行或上級行作為分支行的所有者,必然負有監管責任。
3.金融業行業自律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補充。行業自律是指各類金融機構通過行業協會或同業公會等自律性組織進行的自我監督、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金融同業協會在維護金融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補充。x=B.TJ!N+~z{t[+ef8elG,;=7旅游管理論文EC?2sy(,fe_ei29=sH
4.社會聯合監管防范體系是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環境保障。金融活動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誘發金融風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復雜的。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沒有全社會各個方面的參與是不可能的。以各級地方政府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新聞宣傳部門、會計或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以及廣大社會公眾等在內的社會聯合監管防范體系,構成有效銀行監管的外部環境。全社會廣泛參與的聯合監管防范體系是建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環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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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我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對策研究
(一)建立中央銀行有效金融監管體系,充分發揮其監管的核心作用
1.合理劃分職責,強化合力監管,努力構建監管與再監管相結合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一是建立職責明確的縱向組織體系。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根據本轄區情況,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級監管體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監管、部門落實、責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合理劃分各級行的監管職責,使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縱向監管組織體系中,要逐步實現監管操作與監管政策制定的分離,合理進行監管分工,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二是建立合力監管的橫向組織體系。建立人民銀行橫向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的核心是建立以金融監管職能部門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職責明確、部門聯動的合力監管工作體系,達到金融監管的及時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探索建立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和工作協調會議制度,促進部門間的協調,使之形成監管合力。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是各級行金融監管核心和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協調各監管部門的業務,就共同的監管事項制定統一規劃;根據轄區風險情況和監管實際,制定監管政策;負責創建金融安全區;與政府及其各部門、保監會、證監會聯系溝通信息。成員由行長、分管副行長以及金融監管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在領導協調小組下,由分管行長協調監督各相關處(科)室,形成從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分管行長、部門負責人至具體責任人的四級組織體系。工作會議制度采取定期會議制度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兩種形式。金融監管領導協調小組要通過協調會議,建立起人民銀行內部各部門在監管操作和監管政策兩個層次上的協調機制。同時,要結合完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實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監管工作流程等,進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銀行內部各部門、各崗位的合力監管工作機制。三是積極探索建立對監管部門和人員的再監管機制,切實防范監管工作中的道德風險。要建立監管業績考核制度.結合年度考核、年度評優,加強對監管部門和人員的績效考核。建立金融監管責任追究制度,對因監管失誤或監管不力導致金融風險事件發生的部門和人員進行處罰。進一步健全對監管人員的社會舉報制度,對被舉報部門和人員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為促進監管部門加強金融監管,提高監管積極性,可以依據金融監管指標體系對人民銀行分支行及其各監管部門進行責任考核。
2.建立和完善系統連續、銜接有序的全過程監管操作流程,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電子化。要通過建立全過程的監管操作流程體系,真正使金融監管成為一個由市場準入、日常營運、風險防范與控制、跟蹤監控和市場退出等各要素和環節構成的系統、連續、完整、循環的過程。建立監管操作流程,要在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內部各崗位之間做到工作銜接有序、運作規范、職責分明,使各環節能夠自動配合、自動運行。
在監管操作的各環節上,要注意建立規范化的監管操作文本規范。金融監管文書體系包括:(1)《金融監管操作手冊》。內容包括監管組織體系、監管職責、監管流程、操作方法等。(2)非現場分析報告和現場檢查報告。(3)金融監管報告。同時,適應金融電子化、網絡化發展趨勢的要求,要不斷加強監管操作的計算機軟件開發,逐步實現監管操作的電子化和網絡化,提高金融監管效率。要加強計算機安全管理,為金融監管提供安全的現代化的技術保障。
3.建立科學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和金融監管數據庫,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在風險預警中的基礎性作用。一是建立科學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要按照區別對待原則,對不同的監管對象建立不同的預警指標體系。對于政策性銀行,重點監測信貸資產質量;對作為非法人機構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重點監測信貸投向和資產質量、流動性、效益性,不考慮資本充足性指標;對法人機構包括城鄉信用社實行全面監測;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重點監測風險性和合規性指標。非現場監管部門要采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如水平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同業分析法等,對上述指標進行單一和組合分析,并根據預警指標在不同的變化區間所預示的風險狀況,對金融機構的風險作出評價,判斷其所面臨的風險狀況。要探索建立金融分析師制度,實現非現場監管分析預警的專業化,為金融監管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二是建立金融監管數據庫。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的作用,必須建立金融監管數據庫。監管數據庫是風險預警、處置、補救等風險防范體系的前提,是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基礎。建立科學的金融監管數據庫,必須實現預警指標的數據采集、匯總、加工、傳遞的電子化、網絡化。金融監管數據庫要在金融統計數據庫的基礎上,按金融監管預警指標體系的內容需要建立,由金融統計部門負責建設。條件成熟后,連通人民銀行監管數據庫與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數據庫,使人民銀行能夠調閱金融機構主要業務數據,從而可以更加科學準確地分析、評價金融機構經營情況,使風險預警更加客觀。三是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實性責任追究制度。為確保監管數據真實可靠,要建立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實性責任追究制度。金融機構必須按人民銀行的要求報送有關報表、報告,對人民銀行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須按要求披露。主要簽字負責人對有關報告、報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人民銀行發現虛假行為,要追究簽字負責人責任。4.建立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相統一的監管方法體系,實現金融監管的持續性、計劃性、超前性。非現場監管為現場監管提供分層次的早期預警信號,現場監管據以制定檢查計劃,采取層次不同的檢查措施。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相輔相承,互為補充。非現場監管部門根據金融監管預警指標體系和其他信息,從資產安全性、流動性、資本充足性、效益性等,對金融機構風險情況和經營情況進行監測,作出評價,提出預警報告,傳遞給相應的專業監管部門。專業監管部門根據專項檢查方案和非現場監管部門的初步評價和風險信號,通過質詢、談話、現場檢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等手段,對風險進行確認核實。同時,結合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水平、市場風險水平等的分析評價,對金融機構進行綜合分析預警,提出整改措施。要強化現場檢查,根據檢查的目的、范圍和重點,對金融機構開展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常規檢查或非常規檢查。全面現場檢查要涵蓋被檢查金融機構的各項主要業務和風險,以及管理內控的各個領域,要對金融機構的總體經營和風險狀況作出判斷。專項檢查要針對金融機構的一項業務或幾項業務進行重點檢查,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對金融機構的常規性全面檢查應定期進行;非常規或專項檢查的頻率視具體情況而定。對關注的高風險或有問題的金融機構,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應更高。同時,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監管人員要注重與金融機構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制度,要建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監管工作制度,要建立跟蹤監控工作制度,要強化對法人金融機構的并表監管和集中監管,逐步克服當前分層監管工作中因“各管一段”所帶來的監管信息零散或者不綜合的問題。
5.建立靈敏快捷的系統性風險防范控制體系,按分類處置原則,有效防范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在建立前面所述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風險預警體系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信號傳導和風險控制處置體系。監管部門要在風險綜合預警后,及時發出風險警報。對一般問題警報,應采取鞏固性或改善性措施,包括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某一業務領域的風險控制,糾正違規行為,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業務結構及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比例等,由專業監管部門監督金融機構執行。所采取的監管行動可以是非正式的,包括向金融機構發出信函、備忘錄和協約等,指出問題所在,提出整改措施或要求。如果信函或者備忘錄沒有產生明顯效果,特別是銀行管理層未給予積極配合,人民銀行可以采取正式的監管行動,包括正式簽發停止辦理有關業務的命令,要求其立即增加資本、調整主要負責人等。對重大問題警報,要區別情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救措施。包括重組,政府出資,動用存款準備金,資金拆借,人民銀行緊急再貸款,人民銀行接管。二是市場退出。包括兼并或收購,行政關閉、破產。
6.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是持續性監管的基礎,是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要在完善金融監管數據庫的基礎上建立,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管的報表、報告資料;現場檢查報告和處罰記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檔案,其中包括有關部門的處罰記錄;市場準入和退出的有關資料;金融監管報告。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主要功能是:為金融監管提供連續、系統、動態的信息服務;通過信息共享制度,節省各監管部門監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監管信息系統實行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的管理辦法。重要監管信息實行集中管理。監管職能部門和監管員對所轄業務資料進行分散管理。有關信息管理責任人員對金融監管的有關政策規定、領導批示、重要調研報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檔案、市場準入監管資料、有關數據,均應科學分類,建檔保存。原件需送出的,應復印保存(規定不易保存的除外)。必須注重監管資料的積累,保持監管資料的歷史連續性。各類信息資料應統一口徑,實行電子化、網絡化管理。實行監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經過正當途徑、手續齊備的,需要調閱有關監管資料,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和協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資源的利用效率。
要注重建立各職能部門之間協調通暢的信息傳遞渠道。各監管部門之間要在監管領導小組的組織下就市場準入、日常營運和市場退出監管的情況互通信息,就存在的問題共同研究解決對策,將有關信息傳遞給金融監管信息系統。
7.建立金融監管指標體系,制定年度金融監管規劃,努力提高金融運行質量。金融監管指標應根據轄區金融風險情況,按“立足現狀、區別對待、簡單明確、突出重點、全面實用”的原則設立。監管部門要根據金融監管指標體系,制定年度金融監管規劃。要根據上年度金融監管指標完成情況,確定本年度金融監管指標值,作為本年度金融監管工作目標。監管部門根據監管目標,制定本年度監管措施規劃,根據規劃展開本年度金融監管。
(二)建立以央行監管促進、所有者責任追究為核心的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夯實中央銀行有效金融監管的基礎
如前所述,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約束能力差嚴重制約了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必須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建設。要通過建立中央銀行監管促進和所有者責任追究等制度,促進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治理體系,以中央銀行外部監管,促進金融機構內部監管職能發揮。
1.建立對金融機構內控監測制度和備案制度。細化金融機構內控指標體系,包括重要單證印鑒保管制度、崗位牽制制度、內部操作規程科學性、結算紀律、貸款審批程序、財務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內部審汁稽核制度以及內控組織體系嚴密性等。依據細化指標,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問題,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同時,建立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備案制度,金融機構實施新的內控制度必須事先報人民銀行同意。
2.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機構的上級行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金融機構的雙重處罰制度。即在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處罰的同時,要對有問題金融機構上級行進行處罰,追究其監督不力的責任,以此增強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執行人民銀行監管制度的信號傳導,增強對下級行的監督約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約束能力差嚴重制約了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必須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建設。要通過建立中央銀行監管促進和所有者責任追究等制度,促進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治理體系,以中央銀行外部監管,促進金融機構內部監管職能發揮。
1.建立對金融機構內控監測制度和備案制度。細化金融機構內控指標體系,包括重要單證印鑒保管制度、崗位牽制制度、內部操作規程科學性、結算紀律、貸款審批程序、財務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內部審汁稽核制度以及內控組織體系嚴密性等。依據細化指標,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問題,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同時,建立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備案制度,金融機構實施新的內控制度必須事先報人民銀行同意。
2.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機構的上級行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金融機構的雙重處罰制度。即在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處罰的同時,要對有問題金融機構上級行進行處罰,追究其監督不力的責任,以此增強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執行人民銀行監管制度的信號傳導,增強對下級行的監督約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約束能力差嚴重制約了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必須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監督體系建設。要通過建立中央銀行監管促進和所有者責任追究等制度,促進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治理體系,以中央銀行外部監管,促進金融機構內部監管職能發揮。
1.建立對金融機構內控監測制度和備案制度。細化金融機構內控指標體系,包括重要單證印鑒保管制度、崗位牽制制度、內部操作規程科學性、結算紀律、貸款審批程序、財務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內部審汁稽核制度以及內控組織體系嚴密性等。依據細化指標,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問題,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同時,建立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備案制度,金融機構實施新的內控制度必須事先報人民銀行同意。
2.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機構的上級行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對有內控問題和金融違規問題金融機構的雙重處罰制度。即在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處罰的同時,要對有問題金融機構上級行進行處罰,追究其監督不力的責任,以此增強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執行人民銀行監管制度的信號傳導,增強對下級行的監督約束力度。
3.建立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核通報制度。人民銀行每年要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業績、遵紀守法、金融違規行為及其處罰、個人處罰記錄、個人素質等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通報金融機構的上級行或其股東、董事會,使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能夠被其上級行或所有者所了解,以強化監督約束。
4.建立金融機構違規責任人處分建議制度。對金融機構違規責任人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處罰外,記入其任職資格檔案。同時,對違規程度較重、尚不足以取消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由監管部門起草《金融機構違規責任人處分建議書》,與紀檢監察部門會簽后,經行黨委(組)討論決定,由行長簽發,送有關違規責任人的任用機關。同時,要求任用機關反饋處罰措施。
5.將商業銀行各級行的內部監督體系獨立出來。即在金融機構總行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將金融機構各級行內部稽核部門分離出來,直接隸屬于該審計委員會。各分支機構的內審或稽核人員由上一級內審或稽核委派,其人事關系不受分支行行長領導,工資待遇由上級行確定。在此基礎上,建立內審或稽核人員的異地交流制度。
6.強化金融機構的市場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金融機構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機構經營透明度,從而逐步強化債權人和股東單位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提高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能力。
(三)建立銀行同業自律體系,強化金融機構的相互監督和自我約束機制
要在各省范圍內分別成立銀行同業協會,各地市分別成立,接受省協會指導。銀行協會可以比照中國銀行業協會組織形式建立。建立人民銀行對同業協會指導監督關系。銀行同業協會作為民間團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人民銀行作為金融監管行政機關,對其進行業務監督和指導。同業協會應積極監督、引導各會員單位遵守人民銀行規章制度。人民銀行對有關違規機構的行為及時通報同業協會,要求其監督解決。人民銀行不干預同業協會正常的自律行為,但自律行為明顯違反國家法律或損害其他當事人利益時除外。同業協會的自律公約、規章應征求人民銀行意見,接受人民銀行指導。
1.技術要求不同。網絡銀行業務的發展需要一定的技術水平做支撐,除了內部計算機以及網絡基礎外,還需要建立供客戶需要的信息服務器。服務器通常用來處理與客戶之間的業務往來,而對于客戶,則要求其對網絡使用有一定的了解。傳統銀行則比較直接,用戶只需向辦公窗口辦理業務即可。
2.開展業務的范圍不同。傳統銀行多半是通過其分支機構、營業網點來辦理業務,每個網點也需要一定的人數在進行服務。網絡以一種全新的服務方式來為客戶提供服務,只要有網絡覆蓋的地方,用戶登錄銀行網的首頁,登錄即可完成存款、支付等業務。無需排隊等候,也不受工作時間的限制。
3.服務方式的不同。與傳統銀行的商業銀行相比,網絡銀行能夠給客戶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網絡銀行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向客戶提供服務,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快捷性。網絡上的業務品種多,便于用戶選擇。而且網上購物、證券買賣、保險理財等,客戶可以不用排隊即可辦理所有業務。
二、網絡銀行業務主要面臨的法律問題
(一)網絡銀行和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
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系可以歸結于合同關系。這里的合同關系不同于通常的合同關系。主要特點有,其一,當事人之間無需紙質的合同書。其二,銀行與客戶之間訂立合同,往往以預先告知為前提,客戶只需準備材料,履行一定的申請程序即可。其三,快捷性,用戶辦理業務時間短,一旦完成,不易更改。其四,在交易關系中,銀行掌握主動權,信息,規制制定都有很大的話語權。網絡銀行對整個金融體系穩定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是金融創新與信息發展的產物,比監管傳統銀行更具有特殊性。
(二)消費者權益問題
1.個人信息保護不足。在現代社會的,個人信息保護越來越重要。網絡支付主要包括兩方面信息,一是基本信息,二是交易信息。網絡信息面臨的威脅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網絡的開放性,在互聯網上存在相關人對用戶的信息進行竊取、傳播、公開使用等行為。由于技術水平的有限,他人進人系統,破解密碼,最終客戶的信息就會受到損害威脅。二是網絡銀行工作人員有可能侵犯支付客戶的個人信息。在客戶開通某項業務時,需要填寫大量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很難說是開通某項業務的必要信息。另外,支付平臺有可能利用Cookies等網絡技術工具跟蹤分析用戶的網絡行為。網絡技術的發展,使支付平臺能更容易收集、監控、鎖定、描繪、分析甚至向第三方出售用戶的個人信息,用戶的個人信息的保護變的異常重要。
2.虛假支付網站的問題。隨之網絡支付越來越方便、快捷,增加了消費者的購買欲望,網絡購物也增加了一定的風險。加之網絡監管立法的缺失,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網絡釣魚”是一種詐騙手段。不少網友受到詐騙,而且即使報案,追討時間長,難取證也是一大問題。
(三)網絡支付責任承擔的問題
網絡支付與支付差錯相聯系。一旦支付出現差錯,就可能產生兩方面問題:一是發現損失后,客戶與網絡支付方各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如何能避免損失和減少損失。二是對于無法避免的損失,如何在客戶和網絡支付方進行合理分配。這兩方面問題需要在既要兼顧效率又要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平衡。
三、我國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現狀考察
(一)我國網上銀行現有法律框架
我國法律監管體系已經不斷發展,不斷完善中。我國銀行業監管對網絡銀行業務監管也很重視,一般是有國務院銀行業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網上銀行的監管,以及制定相應的規章來履行職責。大體上,我國的網上銀行監管制度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對傳統銀行沒有做太大改變,依然延續先前的管理原則。包如2004年2月2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修正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案)》,以及同時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對傳統法律的規制主要適用,如出現新的問題,將會出臺新的法律法規來調整。我國的網上銀行仍然延續著傳統銀行的特征,因而,這一部分法律也會對傳統銀行起著規范與指導作用,因而不能忽視。二是規范電子支付以及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要2014年1月26日《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通過。2014年5月28日工商總局關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電子簽名法》和《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相關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主要針對互聯網所帶來的問題而制定的,因而對網上操作有重要的規范作用。三是適用于對網上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通常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有所變化,進而去影響社會。從而應有相應的規范去指引它們沿著合法的道路前進。這類法律比較多,如《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等。另外還有保護個人信息的相關法律,2012年12月28日《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201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和《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等。
(二)我國網絡銀行監督主體分析
我國監管主體的發展歷程來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監管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我國人民銀行早在199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就確立了相應職責。職責之一就是對金融業和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對金融市場的監控和各類金融機構的審批,促進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和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體系。2001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為規范我國網絡銀行的長遠發展,有效防范網絡風險,公布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隨后相應地公布了關于落實《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通知。這些規定彌補了我國對網上銀行監管方面的空白。在監管制度方面有著極其重大的意義,它對于網上銀行在細節方面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對我國網絡銀行能沿著正確、健康的發展提供了指導。但擁有我國網絡銀行發展還在初始階段,很多交易類型、業務品種還沒有出現,因此,法律的適用方面得到了制約。第二個階段,以中國銀監會為代表的監督主體。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完善,銀行業主體的變更,網上銀行發展又有了新的變化。為了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銀監會作為全國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者,負有重大的職責。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可以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銀行業監管的部門規章。《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有明確規定。《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三部法律的指引。相對于之前的法律,更加細致。不但對市場準人和退出、風險責任方面有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而且對業務外包管理、跨境業務活動管理有了明確規定。對于網上銀行越來越對信息技術重視,為了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2009年6月份公布了《商業銀行信息風險管理指引》。
四、解決金融監管的建議
(一)網絡銀行加快了金融創新的步伐,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手段有可能越來越落后于網絡銀行業務的發展和進步。但面對新問題,我國法律保護的遠遠不足,金融監管法律的出臺往往是等到出現問題的時候,網絡的迅速性,也在檢驗法律的漏洞和缺陷。網絡資金監管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據,阻礙了監管權的有效執行。完善電子金融體系,增強防范金融風險能力。加快對網絡發展出現的第三方支付立法,制定相應法律法規,規范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行為,避免出現集體“跑路”的現象。
2010年7月,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下稱《法案》)。其全文848頁,共16章,被認為是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經濟大蕭條以來最全面、最嚴厲的一部金融改革法案。法案公布后,美國金融監管框架的主要改變包括:設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以促進監管信息共享及監管協調。由美聯儲負責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和系統重要性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美聯儲下設金融消費者保護局(ConsumerFinancalProtectionBureau,CFPB),集中行使此前分散在美聯儲、OCC、聯邦貿易委員會等機構的消費者保護監管職權;在財政部下設聯邦保險辦公室(FederalInsuranceOffice,FIO),負責與各州保險監管機構協商國家層面的保險問題,并協調國際保險事務(見圖2)。
(一)建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加強系統性風險監管為了識別并對系統性風險實施有效監管,美國在聯邦層面設立了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委員會由10個擁有投票權的成員和5個列席成員組成。擁有投票權的成員包括9個聯邦監管機構的代表和1個擁有豐富保險知識的獨立成員組成(獨立成員由總統提名,并需經參議院投票通過);列席成員主要發揮顧問作用,任期兩年。FSOC的主要職能包括:認定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并將其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認定具有系統影響力的支付、結算、清算系統和金融市場設施;可建議監管機構對具有系統影響力的金融機構實施更高標準的監管;若某家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對美國金融穩定造成嚴重威脅,FSOC可對其實施強制分拆。
(二)銀行業監管改革一是對聯邦層面上的銀行監管機構進行了撤并。撤銷儲貸監管署(OTS),將其并入貨幣監理署,部分職能歸并到存款保險公司和美聯儲。二是改革存款保險制度,擴大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監管權。在新法案中,FDIC對州一級資產規模小于500億美元的銀行、儲貸機構等執行監管權;對系統重要性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大型銀行具有后備檢查權,可實施特別檢查,對存款類金融機構可實施強制性執行措施;存款保險基金的最低目標儲備率由1.15%調整為1.35%,單個儲戶的存款保險限額由10萬美元永久提高到25萬美元,并且追溯到2008年1月1日;保費的計征基礎調整為總資產。三是進一步加強了美聯儲的銀行監管權。完整保留了美聯儲對銀行業的監管權力,將儲貸控股公司納入了聯儲監管系統;對所有資產規模在500億美元以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國銀行實施監管,同時對這些機構征收監管費用。四是制定并實施“沃爾克規則”。2013年底,在經過多輪博弈后,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貨幣監理署和證券交易委員會5家聯邦金融監管機構聯合了“沃爾克規則”的最終條款,確定該規則將于2014年7月21日正式生效。其主要內容包括:限制銀行的自營交易,商業銀行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和對沖基金的規模必須低于銀行自有資本和基金所有者權益的3%;單個金融機構不得通過兼并或收購的方式使其負債總額超過金融體系負債規模的10%;商業銀行可以繼續從事市政債和機構債券交易,可繼續保留匯率、利率掉期等衍生品業務,但能源、農產品掉期等業務必須拆分到其附屬公司。
(三)證券業監管改革著重加強對信用評級公司的監管。在SEC下設信用評級辦公室,擁有對信用評級公司的處罰權;SEC至少每年要對全國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NRSRO)進行一次全面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向社會公眾公開;NRSRO應定期披露其在評級過程中所運用的方法和模型;評級公司在評級過程中由于自身搜集、分析數據出現錯誤而誤導消費者,必須承擔專家責任;降低評級公司和被評級機構之間的利益相關度,增強評級公司的獨立性;評級質量長期低劣、忽視職業操守的評級公司將被吊銷營業執照。
(四)衍生品監管改革將對沖基金、場外衍生品和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納入監管范圍,增強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同時建立問責制度;授予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更廣泛的監管權力,對逃避清算要求和幫助客戶欺騙公眾或第三方的主體進行加倍處罰;華爾街大型投行必須剝離信用違約掉期(CDS)等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對專門從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提出明確的保證金、職業操守和交易記錄等要求;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投資顧問必須到SEC注冊,并定期向SEC報告資產組合和交易情況等信息;資產規模在1.5億美元以上的期貨公司要接受SEC的定期檢查和監管,并需建立資產證券化風險共擔制度,銷售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等產品的機構須留存至少5%的信用風險。
(五)保險業監管改革為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在財政部下設聯邦保險辦公室(FederalInsuranceOffice,FIO)。FIO的主要職責包括:向FSOC提交具有系統影響力的保險公司名單,協調國際保險監管事務和聯邦層面保險問題等職責。FIO并沒有執法權,但它預示著美國保險業監管正從分散走向統一,聯邦政府對保險行業的介入在逐步加深。
(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改革危機前,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職責分散在美聯儲、SEC、OCC等多個監管機構手中。由于監管者的首要目的是控制風險,對任何可能引發風險的事件往往持保留態度,使得消費者保護流于形式。為克服此類內在沖突,《法案》決定由新設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集中行使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該機構隸屬于美聯儲,但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可以直接向總統報告,且預算獨立。CFPB的主要職責包括:制定并執行反欺詐和不公平行為的規則;對向消費者提供按揭貸款、信用卡等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實施行為監管;加強消費者金融教育,規范銷售和放貸行為;適當提高投資門檻,保證私募股權基金和對沖基金只銷售給對風險具有識別和承受能力的消費者;制定全國通用的住房抵押貸款最低標準,要求放貸機構對借款人的信用歷史、收入水平和就業狀況進行全面調查,確保借款人具有償還貸款的能力。
(七)美聯儲體系改革美聯儲的金融監管權力從多個方面得到了加強。在宏觀審慎方面:明確賦予了美聯儲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可以根據FSOC的要求或者自行制定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并定期開展壓力測試;有權對所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行使檢查和處罰權,并對其重大兼并或收購行為行使批準權;在獲得FSOC三分之二多數支持的前提下,可以限制或拆分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大型金融機構。在微觀審慎方面:進一步加強和擴大了美聯儲原有的監管權力,將資產規模超過500億美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儲貸控股公司等納入其監管范圍;美聯儲不但可以在控股公司層面實施并表監管,還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對其證券業、保險業、期貨業子公司進行直接監管。在支付結算系統方面:要求系統重要性清算、結算和支付活動以及相關的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FinancialMarketUtilities,FMUs)接受美聯儲監管;美聯儲則在必要時可以向FMUs提供優惠貸款和貼現窗口等資金支持。
二、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啟示
(一)強化央行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作用本輪危機的爆發充分說明,僅有微觀審慎監管不足以應對系統性風險。因此我國應加快構建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其中重要的一點是強化中央銀行的宏觀審慎監管職能。有效的宏觀審慎管理需要對金融市場、宏觀經濟金融分析和支付結算體系有深刻全面的理解,需要能夠獲得金融市場的綜合信息,并進行系統性風險的辨別和監測,而中央銀行在這方面具有絕對的優勢。同時,行使宏觀審慎監管權也有利于中央銀行更好地管理危機,使其能夠準確地評估處在困境中的金融機構的狀況和抵押品價值,更好地履行最后貸款人的職責;也有利于央行獲得有關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第一手信息,科學地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二)擴大金融監管范圍,避免監管真空金融監管應該覆蓋所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市場、工具和業務模式。在我國“一行三會”的監管模式下,傳統的金融經營業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等)已經處于全面嚴格的監管之下,但對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準金融機構的監管則嚴重不足,而P2P、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更是處于無監管的野蠻生長狀態。上述問題如任其發展下去,可能對金融體系造成較大的沖擊,嚴重時甚至會引致系統性風險。當務之急是要明確對此類機構的監管主體,遵循“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并由“一行三會”派員對監管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指導,建立有效的統計監測和風險評估制度,避免風險事件的發生。
(一)體制革新
1.應逐步把監管部門建成在體系上具有獨立性在處理與被監管對象關系上具有超脫性,在監管工作開展上具有權威性,直接隸屬總行,并對總行負責的監管組織。這一思路是以監管機構設置層次要高,力量要集中,監管分三個層次為要點,建立一個省、市兩級行的監管部門,屬于總行監管派出機構,掛靠當地行,實行垂直領導和下查一級的監管隊伍體制,以擺脫同級行和地方自身利益的干預,使監管隊伍能夠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工作。
2.完善監管控制系統。銀行、證券、保險應強化聯合監管力量,不斷提高綜合監管的水平和效率。隨著銀、證、保險經營部門業務的相互融合,金融集團化趨勢已經顯現,三大監管機構的合作分工十分重要,必須明確由誰負責對控股集團的監管,以及對金融集團整體的并表監管,同時要明確對金融集團內銀行、證券、保險業的監管分工。
3.加監管方式和手段電子化的步伐,將央行與證監會、保監會以及三大監管機構與國內銀行、證券、保險經營機構之間進行聯網,實現風險監測的電子化、規范化、程序化,分析各類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狀況的變化,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預見性、針對性和快速反應能力,提高監管水平和質量。
(二)功能革新
1.風險預防管理。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資本定義與構成做出規定,制定出資本充足性比率要求,采取分段考核、分層次管理,逐步過渡的辦法,限期達到目標;正確劃分銀行資產的風險種類,制定能夠客觀反映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的資產風險權重和換算系數;建立金融機構清償能力監察制度,在合理區分資產流動性程度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流動資產比率;完善風險準備金制度,從提高呆賬準備金比例和簡化報批手續人手。
2.風險轉移管理。應當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
對保險的條件、程序、辦法制定規章,根據資本資本性、資產流動性和風險資產比率制定保險費率;對受保的本幣、外幣最高限額給出量化指標。
3.風險吸收管理。風險吸收就是事后救濟,指監管當局的最后援助貸款和搶救行動。當一個遵循穩健經營原則的銀行出現清償能力危機時,中央銀行從保護存款人利益出發或基于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考慮選擇適當的方式,承擔最后貸款和遷就行為。中央銀行提供低利率貸款,由中央銀行全面接管清理,由中央銀行牽頭組織一個或多個實力雄厚、穩健的金融機構,實行兼并、消化破產金融機構的全部債務等等。通過最后援助和搶救,實現金融業的平穩運行。
(三)監管方式革新
1.完善非現場監管的風險監控指標。根據審慎性監管的要求,可建立一套完整的風險監控指標體系,包括科學的風險考核指標、規范化的財務報表統計分析指標,以及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預警指標。并運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手段,加強監管信息的收集、歸類、分析和判斷。
2.完善非現場監管的系統化建設。實施并表監管,對所轄地區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附屬公司的業務實施并表監管,明確應報送的報表及項目、數據的填報口徑,特別是對某些報表及項目的合并,更應有明確的界定和標準;建立全國統一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按照“統一數據采集、統一編碼和格式、統一軟件開發,實現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則,實現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的全國共享,實現對金融機構(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和預警,逐步提高人民銀行對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評判水平。
3.健全分析報告制度。監管部門對各種指標和相關行為信號進行綜合分析,提出近期重點監察指標,就有關風險進行定期和不定期討論,責成監管人員進一步分析、核實,并定期就區域金融風險情況提交金融風險報告。
4.建立金融機構信用評級制度。中央銀行可以從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經營管理能力、盈利水平、資產流動性等方面進行考查,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進行定期測算評級,定期公布,以強化金融機構對其經營和風險程度的識別和管理,增強自我約束力。
5.建立金融監管信息傳導機制。通過金融系統行長(主任)聯席會、信用社主任例會、金融監管質詢制度,全面通報監管工作動態,發出監管信息。同時,要求金融機構就監管過程中提出的某些質疑進行合理解答,依此促進信息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四)制度革新
1.系統清理現行的金融監管法規。清理的原則為:(1)低層次的法律規定應服從于高層次的法律規定,兩者在內容上不一致或者相抵觸的,應宣布低層次規定廢止;(2)不同的文件就同一監管事項做出規定的,如該監管規定仍然有效,只保留其中之一,如不適應現行監管需要,重新起草新的規定,廢止原有的文件;(3)如認為某些金融監管法規已失效或應予廢止,應提請國務院宣布該金融法規的某些內容應予以廢止或宣告失效。
2.完善金融監管法律層次結構。以確保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權力和金融機構的義務都有足夠的法律依據作為支撐。
3.需要補充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當前亟須補充的金融監管立法項目包括: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金融機構信息披露法、存款保險制度法,以及風險監管過程中對金融機構采取早期糾正措施的法律規定。
4.完善監管組織體系。形成以中央銀行風險監管為主導,以同業監督、金融機構內部自我監督為基礎,以社會監督為補充,綜合運用法律、自律、中介等手段的全方位監管網絡體系。
5.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要根據《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對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會計管理、資金交易、保險基金管理、責任分離等各項業務和制度執行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進行檢查和監督,使金融機構產生一種自我控制的自覺行為。
(五)機制革新
摘要:一系列金融危機的爆發,使我們必須重新審視在金融深化過程中,有必要進行金融監管以及如何進行金融監管。基于金融創新的現實,從經濟學的角度對金融監管進行了探討,分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外部性和“公共性”特征、信息不對稱與金融創新監管、不完全競爭與金融創新監管。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創新;外部性;信息不對稱
1金融創新監管的現實理由
現實中,由金融創新風險所造成的金融系統不穩定,最終導致金融危機,其主要表現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金融機構穩定性產生的影響。金融創新是使各種金融機構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各種新型的金融交易已經不在舊監管的框架之內。隨著金融創新與證券化趨勢的迅速發展,創造了大量有別于傳統資產負債的表外業務,有的甚至超過表外業務的一到二倍,成為金融機構經營業務的重要內容。
(2)對于金融市場穩定性的影響。在金融市場上出現與基本經濟因素無關的不正常波動,往往是因為有投機力量的操縱,并有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從眾心理從旁助陣。當代大量金融創新工具,為投機活動創造出了大批撼動市場的先進手段。由于大量衍生交易成本低,保值者和套利者在衍生市場用同樣的資本可做數倍于現貨市場的交易。而且利用衍生證券的杠桿特性,進攻更具數倍威力。1997年上半年,以量子基金為代表的一些大型基金,大規模運用杠桿能量,不斷進攻泰國金融市場,觸發泰國金融危機。
(3)對發生金融系統危機可能性的影響。當代金融創新一方面直接加強了金融機構之間、金融市場之間、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之間的密切聯系,另一方面間接推動了金融業務國際化、金融市場國際化、資本流動國際化為主要表現的金融國際化趨勢,致使局部的金融風險極易轉化為全局性的金融風險,從而削弱了金融體系抵御局部風險的能力,使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也隨之降低。
2金融創新監管的經濟學分析
由金融創新所產生的風險可能導致金融危機,而金融危機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社會成本又十分巨大,因而,許多經濟學家主張政府介入進行監管,以降低有其可能產生的社會成本。若從市場失靈的角度分析,我們也將得到同樣的結果。在經濟學界,幾乎一致的觀點認為:在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完全、不完全競爭、公共物品等領域內,僅通過市場進行資源配置是無法保證其資源的配置符合帕累托效率的。
(1)外部性與金融創新監管。
外部性是指在提供一種產品或服務時社會成本或利益與私人成本或所得之間存在的偏差,也就是一些經濟主體在其生產、消費過程中對其他經濟主體所產生的附加效應。它反映了個經濟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對其他微觀主體非價格方面的影響,即這種影響并沒有通過價格機制發生作用。這種影響對他人來說,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負的。正的效應通常我們稱之為正外部性,又叫外部經濟,負的效應我們稱之為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盡管從理論上如“科斯定理”所說私人會有走到一起協商消除外部效應的積極性,但是,由于“搭便車”問題難以避免,各方協商的成本太高,因此,人們偏好以加強管制的辦法來消除外部性。金融創新領域的外部性,實質與金融創新的雙面性有關。金融創新主體推出一次金融創新措施后,可以增加創新受眾的福利,同時會給經濟、金融運行乃至金融制度的變革帶來積極的影響。具體表現為:①促進金融創新產品的多樣化,滿足客戶需要。②提高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和避險能力。金融創新產品為各種金融機構增加盈利能力和避險能力提供了更大的回旋空間。③提高金融市場的有效性。金融市場是金融產品交易的市場,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和發展,使得交易的參與者不斷增加,交易量也不斷擴大。這樣金融市場就日趨成熟,市場的有效性不斷增加,從而降低了金融市場的交易成本。這就是金融創新外部經濟的表現。至于金融創新外部不經濟的表現也是多面的,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①金融產品創新的外部不經濟。由于金融創新產品的高度虛擬性和高杠桿性,使得金融創新產品的交易規模急劇擴大。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在利潤的驅動下會積極的參與金融創新產品的交易,倘若某家銀行因從事金融創新產品交易發生倒閉,由于公眾的心理預期,因而可能在同業內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引起其它金融機構倒閉。在經濟政策方面則削弱了貨幣政策的發揮。②金融創新市場的負外部性。衍生金融市場運作的復雜性導致了交易價格的波動性和傳染性。由于一些衍生工具的交易本身涉及到多個國家,本質上具有傳染性,這樣就使得金融機構之間建立起了遠比衍生工具出現之前復雜的多的債券債務關系,一旦某一市場出現波動,便會迅速傳導到世界其他地區的市場,甚至使市場交易主體和監管當局猝不及防。③金融創新加大了支付系統的脆弱性。由于金融創新在金融機構之間創造出遠比過去復雜的債券債務鏈條,再加上達到天文數字的金融規模,使得支付清算體系的脆弱性更加嚴重,一旦支付系統發生故障,那么給金融交易帶來的混亂不可想象,從而由此而產生的負外部性將會十分嚴重。
(2)信息不對稱與金融創新監管。
信息不對稱是指當事人并不了解全部的與交易有關的信息,這可能是由于當事人的有限理性,也可能是由于當事人的策略行為或機會主義。特別的,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知情較多的當事人一方還會出現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以衍生工具為主的金融創新工具市場也普遍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在衍生工具的交易過程中,交易者之間不可能具有完全相同的信息,信息在不同的交易者直接的分布是非對稱的,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可能產生機會主義傾向,即具有信息優勢的當事人為獲得更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條件,可能故意隱瞞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甚至制造一些扭曲的、虛擬的信息,機會主義將會導致契約風險或契約行為的不確定性。
因而,在做出決策時,必須依靠預測和判斷,這也意味著金融市場在信息不完全條件下,包括金融創新產品市場也存在無法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調節的風險。
(3)不完全競爭與金融創新監管。
雖然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上的競爭程度已經相當高,然而并非不存在不完全競爭。某些交易所的會員與交易規模龐大的機構投資者,可能利用掌握的內部信息為己牟利。個別大戶憑借自己的資金實力,可能認為的操縱市場,使得衍生工具的交易價格嚴重偏離其內在價值,導致衍生市場的價格風險。另外,在市場經濟中還存在一個壟斷與競爭的悖論問題,即競爭是市場發生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然而,在自然的競爭狀態下,市場競爭往往最后導致行業的積累和集中,形成壟斷。壟斷一旦形成,壟斷的一方則會在衍生產品的交易過程中占據優勢,破壞這個市場本身所需要的產品成本——價格結構,影響服務質量的提高,最終導致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增加,以及金融資源配置的扭曲,導致金融資源配置的無效率。
總而言之,由于金融創新領域市場失靈的種種因素,決定了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創新實施監管的必要性,從而確保整個金融體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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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代金融網絡系統典型架構及其安全現狀
就金融業目前的大部分網絡應用而言,典型的省內網絡結構一般是由一個總部(省級網絡中心)和若干個地市分支機構、以及數量不等的合作伙伴和移動遠程(撥號)用戶所組成。除遠程用戶外,其余各地市分支機構均為規模不等的局域網絡系統。其中省級局域網絡是整個網絡系統的核心,為金融機構中心服務所在地,同時也是該金融企業的省級網絡管理中心。而各地市及合作伙伴之間的聯接方式則多種多樣,包括遠程撥號、專線、Internet等。
從省級和地市金融機構的互聯方式來看,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模式:(1)移動用戶和遠程機構用戶通過撥號訪問網絡,撥號訪問本身又可分為通過電話網絡撥入管理中心訪問服務器和撥入網絡服務提供商兩種方式;(2)各地市遠程金融分支機構局域網通過專線或公共網絡與總部局域網絡連接;(3)合作伙伴(客戶、供應商)局域網通過專線或公共網絡與總部局域網連接。
由于各類金融機構網絡系統均有其特定的發展歷史,其網絡技術的運用也是傳統技術和先進技術兼收并蓄。通常在金融機構的網絡系統建設過程中,主要側重于網絡信息系統的穩定性并確保金融機構的正常生產營運。
就網絡信息系統安全而言,目前金融機構的安全防范機制仍然是脆弱的,一般金融機構僅利用了一些常規的安全防護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利用操作系統、數據庫系統自身的安全設施;購買并部署商用的防火墻和防病毒產品等。在應用程序的設計中,也僅考慮到了部分信息安全問題。應該說這在金融業務網絡建設初期的客觀環境下是可行的,也是客觀條件限制下的必然。由于業務網絡系統中大量采用不是專為安全系統設計的各種版本的商用基礎軟件,這些軟件通常僅具備一些基本的安全功能,而且在安裝時的缺省配置往往更多地照顧了使用的方便性而忽略了系統的安全性,如考慮不周很容易留下安全漏洞。此外,金融機構在獲得公共Internet信息服務的同時并不能可靠地獲得安全保障,Internet服務提供商(ISP)采取的安全手段都是為了保護他們自身和他們核心服務的可靠性,而不是保護他們的客戶不被攻擊,他們對于你的安全問題的反應可能是提供建議,也可能是盡力幫助,或者只是關閉你的連接直到你恢復正常。因此,總的來說金融系統中的大部分網絡系統遠沒有達到與金融系統信息的重要性相稱的安全級別,有的甚至對于一些常規的攻擊手段也無法抵御,這些都是金融管理信息系統亟待解決的安全問題。
二、現代金融網絡面臨的威脅及安全需求
目前金融系統存在的網絡安全威脅,就其攻擊手段而言可分為針對信息的攻擊、針對系統的攻擊、針對使用者的攻擊以及針對系統資源的攻擊等四類,而實施安全攻擊的人員則可能是外部人員,也可能是機構內部人員。
針對信息的攻擊是最常見的攻擊行為,信息攻擊是針對處于傳輸和存儲形態的信息進行的,其攻擊地點既可以在局域網內,也可以在廣域網上。針對信息的攻擊手段的可怕之處在于其隱蔽性和突然性,攻擊者可以不動聲色地竊取并利用信息,而無慮被發現;犯罪者也可以在積聚足夠的信息后驟起發難,進行敲詐勒索。此類案件見諸報端層出不窮,而未公開案例與之相比更是數以倍數。
利用系統(包括操作系統、支撐軟件及應用系統)固有的或系統配置及管理過程中的安全漏洞,穿透或繞過安全設施的防護策略,達到非法訪問直至控制系統的目的,并以此為跳板,繼續攻擊其他系統。由于我國的網絡信息系統中大量采用不是專為安全系統設計的基礎軟件和支撐平臺,為了照顧使用的方便性而忽略了安全性,導致許多安全漏洞的產生,如果再考慮到某些軟件供應商出于政治或經濟的目的,可能在系統中預留“后門”,因此必須采用有效的技術手段加以預防。
針對使用者的攻擊是一種看似困難卻普遍存在的攻擊途徑,攻擊者多利用管理者和使用者安全意識不強、管理制度松弛、認證技術不嚴密的特點,通過種種手段竊取系統權限,通過合法程序來達到非法目的,并可在事后嫁禍他人或毀滅證據,導致此類攻擊難以取證。
針對資源的攻擊是以各種手段耗盡系統某一資源,使之喪失繼續提供服務的能力,因此又稱為拒絕服務類攻擊。拒絕服務攻擊的高級形式為分布式拒絕服務攻擊,即攻擊者利用其所控制的成百上千個系統同時發起攻擊,迫使攻擊對象癱瘓。由于針對資源的攻擊利用的是現有的網絡架構,尤其是Internet以及TCP/IP協議的固有缺陷,因此在網絡的基礎設施沒有得到大的改進前,難以徹底解決。
金融的安全需求安全包括五個基本要素: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審查性和可控性。目前國內金融機構的網絡信息系統應重點解決好網絡內部的信息流動及操作層面所面臨的安全問題,即總部和分支機構及合作伙伴之間在各個層次上的信息傳輸安全和網絡訪問控制問題。網絡系統需要解決的關鍵安全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傳輸信息的安全、節點身份認證、交易的不可抵賴性和對非法攻擊事件的可追蹤性。
必須指出:網絡信息系統是由人參與的信息環境,建立良好的安全組織和管理是首要的安全需求,也是一切安全技術手段得以有效發揮的基礎。金融行業需要的是集組織、管理和技術為一體的完整的安全解決方案。
三、網絡安全基本技術與VPN技術
解決網絡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問題的兩項主要基礎技術為網絡訪問控制技術和密碼技術。網絡訪問控制技術用于對系統進行安全保護,抵抗各種外來攻擊。密碼技術用于加密隱蔽傳輸信息、認證用戶身份、抗否認等。
密碼技術是實現網絡安全的最有效的技術之一,實際上,數據加密作為一項基本技術已經成為所有通信數據安全的基石。在多數情況下,數據加密是保證信息機密性的唯一方法。一個加密網絡,不但可以防止非授權用戶的搭線竊聽和入網,而且也是對付惡意軟件的有效方法,這使得它能以較小的代價提供很強的安全保護,在現代金融的網絡安全的應用上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
虛擬專用網絡(VPN:VirtualPrivateNetwork)技術就是在網絡層通過數據包封裝技術和密碼技術,使數據包在公共網絡中通過“加密管道”傳播,從而在公共網絡中建立起安全的“專用”網絡。利用VPN技術,金融機構只需要租用本地的數據專線,連接上本地的公眾信息網,各地的機構就可以互相安全的傳遞信息;另外,金融機構還可以利用公眾信息網的撥號接入設備,讓自己的用戶撥號到公眾信息網上,就可以安全的連接進入金融機構網絡中,進行各類網絡結算和匯兌。
綜合利用網絡互聯的隧道技術、數據加密技術、網絡訪問控制技術,并通過適當的密鑰管理機制,在公共的網絡基礎設施上建立安全的虛擬專用網絡系統,可以實現完整的集成化金融機構范圍VPN安全解決方案。對于現行的金融行業網絡應用系統,采用VPN技術可以在不影響現行業務系統正常運行的前提下,極大地提高系統的安全性能,是一種較為理想的基礎解決方案。
當今VPN技術中對數據包的加解密一般應用在網絡層(對于TCP/IP網絡,發生在IP層),從而既克服了傳統的鏈(線)路加密技術對通訊方式、傳輸介質、傳輸協議依賴性高,適應性差,無統一標準等缺陷,又避免了應用層端——端加密管理復雜、互通性差、安裝和系統遷移困難等問題,使得VPN技術具有節省成本、適應性好、標準化程度高、便于管理、易于與其他安全和系統管理技術融合等優勢,成為目前和今后金融安全網絡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
從應用上看虛擬專用網可以分為虛擬企業網和虛擬專用撥號網絡(VPDN)。虛擬企業網主要是使用專線上網的部分企業、合作伙伴間的虛擬專網;虛擬專用撥號網絡是使用電話撥號(PPP撥號)上網的遠程用戶與企業網間的虛擬專網。虛擬專網的重點在于建立安全的數據通道,構造這條安全通道的協議應該具備以下條件:保證數據的真實性,通訊主機必須是經過授權的,要有抵抗地址假冒(IPSpoofing)的能力。保證數據的完整性,接收到的數據必須與發送時的一致,要有抵抗不法分子篡改數據的能力。保證通道的機密性,提供強有力的加密手段,必須使竊聽者不能破解攔截到的通道數據。提供動態密鑰交換功能和集中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安全保護措施和訪問控制,具有抵抗黑客通過VPN通道攻擊企業網絡的能力,并且可以對VPN通道進行訪問控制。
關鍵詞:多德-弗蘭克法案;中國金融業;監管;國際化戰略
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在里根大樓簽署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多德-弗蘭克法案》)。它號稱自“大蕭條”以來改革力度最大、影響最深遠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反映了美國朝野從政府到國會、從法律界到學術界對2007年至2009年金融危機的全面反思,在美國金融史上有望成為與《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比肩的金融監管里程碑,將使華爾街開啟新的金融時代,同時對整個世界金融業發展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一、《多德-弗蘭克法案》的主要內容
《多德-弗蘭克法案》涵蓋內容非常廣泛,可以概括為以下六大方面,其中加強系統性風險監管和消費者金融保護是其兩大支柱性內容。
(一)建立新的監管協調機制
為改變多頭監管下的“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痼疾,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中成立新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1]。該委員會由財政部牽頭,其成員包括財政部長、美聯儲主席及七家金融監管機構的高級官員,主要職責在于識別和防范系統性風險。改革重組了銀行監管機構,將儲蓄機構監理署(OTS)合并到貨幣監理署(OCC)中,其部分職能轉移到美聯儲(FR)和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改革賦予了美聯儲更大的權力,改革后美聯儲不僅名義上擁有消費者金融的監管權力,而且將擁有監管系統性風險的職能,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各業界的大型機構均被納入其監管范圍之內。針對此前保險業沒有聯邦監管機構的制度空白,財政部將成立新的監管辦公室,與各州監管部門聯合監管保險公司。同時該法案設立了新的破產清算機制,給予FDIC破產清算授權,將FDIC的清算職能擴大到大型非銀行金融機構,責令大型金融機構提前做出自己的風險撥備,在超大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對其采取接管、拆分、清算等安全有序的破產清算程序。
(二)強化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非常重視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一是對有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為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美聯儲應當根據FSOC的建議或自行對并表資產不低于500億美元的銀行控股公司和受美聯儲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制定一套審慎監管標準。這些審慎監管政策包括:設置最低資本充足率和最低杠桿率指標、加強風險管理、危機處置規劃定期報告制度、設置集中度限制、定期壓力測試、設置短期債務限制、計提應急資本、加強流動性要求、強化公共信息披露。美聯儲還可根據FSOC的建議或自行判斷認為必要的其他審慎監管標準。更為重要的是,為防范系統性風險,FSOC將獲得“先發制人”的監管授權,即在2/3多數投票通過后,可批準美聯儲對大型金融機構強制分拆重組或資產剝離,同時可以直接否決大型金融機構間相互購并申請。
二是引入修訂版的“沃爾克規則”,對大型金融機構規模和業務范圍直接限制。其內容包括:限制銀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自營交易;限止銀行擁有或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和對沖基金,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為了避免利益沖突,禁止銀行做空或做多其銷售給客戶的金融產品。這一建議的核心在于降低金融機構杠桿率,限制其風險敞口,使一些機構可能不得不“自廢武功”,剝離或縮減部分帶來豐厚利潤的業務,從而在根本上避免“太大而不能倒”局面的發生。
(三)加強消費者金融保護
在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新版圖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創立被稱為“華爾街新警長”的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這一機構將對提供信用卡、抵押貸款和其他貸款等消費者金融產品及服務的資產規模在100億美元以上的信貸機構和各類金融中介實施監管,以保證美國消費者在選擇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時得到清晰、準確的信息,同時杜絕隱藏費用、掠奪性條款和欺騙性的做法。該機構設立在美聯儲系統內,但保持獨立的監管權力,可以獨立制定監管條例并監督實施,擁有調查和強制執行的權力,署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四)加強金融衍生產品監管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加強了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一是《多德-弗蘭克法案》特別加強了對場外交易(OTC)衍生產品和資產支持證券等產品的監管,將大部分場外金融衍生產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實施衍生產品交易中央結算;二是要求銀行分拆掉期業務,要求銀行將農產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數金屬掉期等風險較大的衍生品交易業務拆分到附屬公司,自身僅可保留利率掉期、外匯掉期以及金銀掉期等業務;三是對從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實施特別的資本比例、保證金、交易記錄和職業操守等監管要求;四是為防止銀行機構通過證券化產品轉移風險,要求發行人必須將至少5%的風險資產保留在其資產負債表上。
(五)將“影子銀行系統”納入監管框架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將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影子銀行系統”納入嚴格監管的大框架之下。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大型的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其他投資顧問機構,要求其在美國證監會(SEC)登記,接受強制性的聯邦監管,報告交易和頭寸信息,并接受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如果此類機構具有特大規模或特別風險,將同時接受美聯儲的系統風險監管。這令對沖基金的客戶非常抗拒,因為報告交易和頭寸信息將曝露其身份,從而影響詢價以及市場交易。
(六)加強對投資者和股東的保護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進一步加強了對投資者和股東的保護。一是制定新的嚴格規定,以保證投資顧問、金融經紀人和評級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強調華爾街經紀人的受托職責,即客戶利益高于經紀人的自身利益。加強SEC的監管職能,在SEC內部成立投資者顧問委員會和投資者保護辦公室。針對信用評級機構,新法案在SEC中成立專門的監管辦公室,每年提供監管報告;對評級機構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包括評級公司的內部運作、評級方法、歷史表現、報酬來源等等;降低評級公司與被評級機構和承銷商間的利益關聯度,在評級公司人員跳槽至客戶方時實施離職審查;允許投資者對“惡意和輕率”的評級行為提訟;鼓勵建立內部信用評級標準,降低監管方和投資者對評級公司的依賴;對長時間評級質量低劣的機構,SEC擁有摘牌的權利[2]。二是在高管薪酬問題上為股東提供更多的話語權,包括使用人參與董事選舉、對管理層薪酬擁有不具約束力的投票權;要求董事會下的薪酬委員會完全由獨立人士組成;允許監管機構強行中止金融機構不恰當、不謹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機構披露薪酬結構中所有的激勵要素。
二、《多德-弗蘭克法案》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不僅在美國金融版圖史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也將給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金融業帶來一定的影響。總體而言,對我國銀行業的直接影響相對有限,但間接影響不容忽視。
(一)對目前業務影響有限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點主要集中在與消費者直接相關的零售金融以及金融衍生產品領域。而我國商業銀行中,目前只有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等幾家銀行在美國設有分行,并且其分支機構業務都繼承了國內商業銀行的傳統,很少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另外由于牌照的限制,也很少從事零售金融業務,資產規模占相應總行資產規模的比重較低。因此,《多德-弗蘭克法案》與中資銀行目前的業務結構相關度不高,對中資銀行業務方面的影響十分有限。
(二)經營合規成本可能提高
《多德-弗蘭克法案》對擁有500億美元或以上資產的大型銀行機構將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根據定義,這將包括全球資產達500億美元,且因為擁有美國分行、處或商業貸款子公司而被視為美國銀行控股公司的非美國銀行,以及任何控制此類非美國銀行的非美國公司。《多德-弗蘭克法案》為美聯儲如何對非美國銀行機構執行從嚴標準提供了相當大的靈活性。雖然目前不能確定美聯儲對非美國銀行機構具體執行什么樣的從嚴標準,也不清楚美聯儲將如何能夠以較為有效的方式將這些標準適用于非美國銀行機構,但有兩點需要關注:一是法案規定美聯儲可就相關要求針對某家銀行機構(包括非美國銀行)或某一類別公司的風險、規模、復雜性、活動及其他因素作出量身定制的修訂;二是法案規定美聯儲可對國民待遇及競爭機會均等原則給予適當的考慮。
我國在美國設有分行的商業銀行,資產規模均遠超500億美元,屬于“包括在內的銀行控股公司”。一旦美聯儲確定的從嚴要求適用于所有非美國銀行機構,并且其監管要求又高于我國監管要求,我國在美國設有分行的商業銀行的經營合規成本將被迫提高。比如將不得不接受更高的資本要求,或者更改公司治理架構,或者為滿足美國監管要求而編制解散方案,或者進行額外的壓力測試等等。
此外,法案的一些規定也將會直接增加非美國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如兩年過渡期后設立的金融研究辦公室所需資金將來自于資產達50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機構以及系統性重要的非銀行機構提供的監管費用;美聯儲還要求資產達500億美元及擁有美國分行或處的非美國銀行交納對其進行檢查和監管的費用。
(三)延緩相關戰略推進節奏
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以及混業經營的不斷發展,我國大型銀行以及部分中型銀行紛紛開始推進國際化、綜合化戰略。但《多德-弗蘭克法案》的實施將可能延緩我國銀行相關戰略的推進節奏。就國際化而言,法案對系統風險的嚴格監管可能導致銀行對規模過大心有所忌,不得不壓縮部分海外業務。同時,合規成本的可能提高,將會使我國銀行在美國拓展業務變得更加謹慎,特別是法案著重保護的與消費者相關的零售金融業務。就境外綜合化而言,法案所體現出的對全牌照趨勢的排斥以及零售金融、衍生金融產品的諸多規定使得商業銀行在開展相關業務時面臨更大的政策風險,綜合化經營的成本將顯著提高。
(四)間接影響不容忽視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對我國銀行業的直接影響有限,但將間接影響其他國家乃至國際層面金融監管潮流,這一點必須引起重視。考慮到美國不僅處于金融領域發展前沿,而且在IMF和國際清算銀行等國際監管組織具有主導性的發言權。作為世界金融規則的主要制定者,其國內金融改革法案必將深刻影響G20的全球金融改革探討和未來的新巴塞爾協議的修訂,其法案中的部分條款甚至可能直接上升為國際組織制定的所謂全球規則。特別是對大型銀行更嚴格監管資本的規定以及“沃爾克規則”對銀行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的監管等,可能意味著全球金融自由化的黃金時期已經終結,后危機時代全球正邁向更全面、更嚴格的金融監管體系。
三、我國銀行業的應對策略及建議
我國在美國設有分行的商業銀行均屬于《多德-弗蘭克法案》需要接受較嚴格監管的大型銀行機構,因此,我國需要積極應對該法案帶來的可能影響。
(一)深入研究《多德-弗蘭克法案》
根據美國《對外資銀行監管加強法》,1991年12月19日后成立的外資銀行分行不能在美國開展10萬美元以下的零售業務。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在美國設立的分行主要提供企業存款、企業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等傳統銀行業務,資產和業務規模相對較小。盡管如此,對各家志在不斷提高國際影響力的銀行而言,仍也有必要對《多德-弗蘭克法案》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密切跟蹤美國監管當局的后續具體的監管細則。一是全面深入評估法案對我國銀行業現有業務的影響;二是在開展經營活動時要特別注意新法的有關規定;三是密切跟蹤美聯儲的監管文件,特別是針對非美國銀行的具體監管規范,適時評估其對我國銀行業海外發展戰略的影響。
(二)審慎開展各類政策性風險高的業務
《多德-弗蘭克法案》標志著美國金融監管理念將由“放松監管、放任創新”轉變為“加強監管、規范創新”,這將加大銀行開展相關業務的政策性風險。為此,我國各家銀行必須在保證合規的前提下,審慎開展以下各類業務。一是審慎開展零售金融業務。危機前消費金融工具的不透明以及危機最終部分由納稅人買單激起了民怨,迫于政治壓力,法案成立了CFPA并賦予其相當大的權力,以進一步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這將進一步加大從事零售金融業務的合規成本,特別是對監管法律及慣例了解不夠透徹的非美國銀行而言。二是審慎開展衍生金融產品業務。根據新法案,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銀行將接受從嚴的資本及監管要求,并將面臨多頭監管。三是審慎開展“影子銀行”類業務。盡管法案最終對“沃爾克規則”作了稀釋性的修訂,但這已表明美國監管當局開始排斥混業經營的監管取向。如果過渡開展各類“影子銀行”類業務,將可能引起美國監管當局的重點關注。
《多德-弗蘭克法案》賦予了美聯儲更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將對非美國銀行在美國開展業務帶來更多的困難,從而給中資銀行國際化戰略以及境外綜合化戰略實施產生一定的影響。但筆者認為,我國各家銀行仍應繼續堅持相關發展戰略毫不動搖,美國仍應是我國銀行拓展業務的重要目標市場,我國銀行需要做的是密切跟蹤美國監管動向,綜合評估各種成本,趨利避害在美國進一步拓展相關業務。一方面,雖然《多德-弗蘭克法案》對銀行從事自營交易進行了諸多限制,但也應看到法案沒有完全照搬“沃爾克規則”,而是作了弱化的修訂,并沒有完全限制混業經營,美國不會重回《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時代,適度混業經營仍是國際金融業經營發展的主流趨勢;另一方面,未來階段經濟金融全球化趨勢不會逆轉,在經濟全球一體化的背景下,我國跨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的企業仍會快速增加。在經濟金融全球化過程中,美國經濟金融仍將會占據主導地位。
(四)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金融危機之前,美國的金融監管政策和操作管理一直被視為標準樣板而被新興經濟體的金融改革效法,加上考慮到美國在國際監管組織中處于主導性的話語權,《多德-弗蘭克法案》更為深遠的影響是將開啟全球加強監管的新時代,這無疑將給商業銀行帶來更多的新挑戰。面對新挑戰,我國銀行業唯有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一是探索盈利新模式,提高盈利水平。監管取向的變化、資本要求的提高以及合規成本的不斷增加必將影響到商業銀行的業務模式及盈利能力。二是以經濟資本管理為主軸,提高全面風險管理水平。這一方面是合規要求使然;另一方面更是提高自身競爭力的需要。三是以合規為前提,努力提高創新能力。在未來階段,金融創新與加強監管將會相伴而行。對金融機構而言,金融創新永遠是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增強生命力的制勝法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