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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規制
轉基因作為新時代的重大研究成果之一,雖然被人們廣泛食用,但安全問題仍一直被人們討論、熱議。伴隨著一些消極現象的出現,從側面暴露出了我國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問題。完善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制度,規范轉基因食品的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當下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轉基因食品與轉基因食品安全基本概述
(一)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基本概念和內涵第一次在我國衛生部頒布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提出:利用轉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相關的產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轉基因食品安全
雖然,我國學者已經就食品安全的本質達成共識,但是對于轉基因食品安全的內涵仍然存在些許分歧。其中一種觀點認為,轉基因食品與普通食品一樣,都具有安全保障,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而另一種觀點認為,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不僅僅包括食用安全,還應當將環境的安全列入其中。一些保持中立的人認為食品安全意味著食品的風險應控制在人們可承受范圍內。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確定與轉基因食品的從研發到流通的各個環節中產生的風險有著緊密的聯系。從轉基因食品的本質角度出發,轉基因食品的安全風險不僅僅體現在對人類的健康影響上,還體現在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上。
(三)轉基因食品引發的安全問題
轉基因技術下誕生的除草劑、抗病蟲害等轉基因食品,具有優于傳統食品的特點,在生物技術種子制造上給一些商家或農民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同時也給國家帶來了社會和醫療上的利益。但是,在轉基因技術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衍生出了許多未知的風險問題。盡管目前仍沒有具體事例證明轉基因食品安全存在的缺陷,但是轉基因食品的安全仍是人們所擔心考慮的。從轉基因食品誕生以來,就不斷有專家學者發出質疑和反對的聲音,認為轉基因食品改變了生物原有的基因產物,極易對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傷害。主要表現為:易引起食品中毒的風險;容易導致食品過敏;食品中容易添加抗生素等藥物成分;營養成分改變等四大風險。這是引起人們恐慌和社會討論的最主要原因,同時也是當前各個國家對其進行立法規制的根源。
二、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存在的不足
(一)缺乏專門的關于轉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
當前,我國缺乏專門的轉基因食品安全法規制度。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法律效益遠遠低于法律的效力,權威性不夠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也影響了執法的力度。早些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為我國整個食品安全監管帶來很大的改善。食品安全法的確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一些具體問題。但是,至今為止并沒有轉基因食品安全的專門法律法規,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投機取巧,鉆取法律漏洞。
(二)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不完善
我國雖對食品安全有了較為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對于轉基因食品仍缺乏較為系統的政策。關于轉基因食品標識的相關內容制度顯得較為粗略,存在很多的不足之處。盡管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對標識內容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但是并未將傳統食品與轉基因食品做出較大的區別,轉基因食品也沒有專門的標識內容。
大部分的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的認知不多,即使知道是轉基因食品,也并不知道轉基因食品對自身健康的影響。現在大部分國家普遍認同對過敏性有機食品進行標識,致敏性作為警示消費者健康的一種因素,如若缺少致敏性內容,這將嚴重影響到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也將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置于危險之中。
(三)消費者的維權難度高
大部分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心存顧慮無非是因為擔心轉基因食品會存在安全隱患,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不利的影響。而事實上,轉基因食品是否會對人們的身體健康造成安全隱患,至今仍未有可靠的事實證明。從轉基因技術的研發到現在的應用也才僅僅三十年,并沒有漫長的時間評估。有很多產品都是使用很多年之后其危害才慢慢的顯露出來,例如,鏈霉素、四環素、DDT等都是經歷過很多年之后,其危害才逐漸顯露出來的。轉基因食品的風險之一就是潛伏期較長,在當今的民事訴訟制度下,消費者如若因為食用轉基因食品而導致一些潛在的危險,且事后救濟的難度比較大的情況下,是很容易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主動權的。
三、完善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措施
(一)制定專門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
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影響著國家人民的身體健康,因此,一定要有專門的法律制度來規范轉基因食品的市場。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完善的基礎上,還要制定一些適應當下、符合現狀的規章制度,針對具體的問題作出具體的對策。比如:轉基因食品的危害潛伏期較長。一般的傳統食品在食用時,如果有不適的癥狀在短期內就會顯現出來,而轉基因食品如果對其身體存在危害,那其危害結果可能要十幾二十幾年之后才會顯露出來,甚至有的會遺傳在子孫后代的身上。所以針對轉基因食品的特殊性,必須指定專門的法律規制來加以規范,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二)完善轉基因食品的標識制度
標識制度作為一種信息披露政策,可以很好的改善轉基因食品市場中信息不對稱的現象,能很好的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可以從三部分完善轉基因食品的標識制度,一、增加閥值的規定值;二、豐富標識內容;三、擴大需要標識的轉基因農產品范圍。首先,要設定一個閥值對轉基因食品和傳統食品進行區分,為消費者提供選擇的關鍵信息,同時彌補有限的技術所帶來的問題。其次,要豐富轉基因食品的標識內容,盡可能做到詳細、全面。甚至要連原料中基因發生了怎樣的改變都要闡述出來,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最后,將轉基因生物目錄與轉基因市場的發展狀況匹配,定期更新產品信息,在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也要有利于國家對轉基因食品的監督管理。
(三)實施可追蹤制度,建立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追蹤制度的記錄能比較直觀的反映轉基因食品在流通過程中的去向,有助于監管部門及時找到轉基因食品的問題所在。但是,我國轉基因食品食品的相關追蹤制度并沒有健全,這加大了監管部門對有機產品的事后監測難度。因此,需采取嚴格的追蹤管理措施,使有機產品從生產、加工到管理都能進行有效的追蹤和嚴格的監控。這樣,一旦某一種轉基因食品對人們造成安全隱患或者危害,有關部門就能及時掌控食品的流向,及時找到相關的責任人,查明原因,并對問題產品進行及時處理。
結束語
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關鍵是看人們用什么樣的眼光去看待它,做怎樣的取舍。在面對轉基因食品的褒貶不一的聲音面前,人們應當注意掌控好它的尺度,讓轉基因食品成為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積極力量。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正面的、積極的引導,盡可能減少其損害結果,才能保證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關鍵詞: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發展與啟示
中圖分類號:D91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6)03-0083-02
一、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法發展狀況分析
1.美國
二戰以后,美國作為頭號資本主義強國,自稱是世界上食品最具安全性的國家,對食品安全供應和管理相當重視,也將食品安全放在極為重要的位置上,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建立為美國食品安全提供了保障。
美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特點是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是分開的,在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中各承擔相應的責任。立法機關(國會)根據社會需要頒布食品安全方面法律,執法機構通過被授權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和檢查,對觸犯食品安全法律的人實施逮捕等,從另一層面分析,執法機構在任務執行期間所遇到的問題又可以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幫助立法機構補充新的法律條文。若在法律實施中出現任何問題,可以通過司法機關仲裁,值得強調的是美國司法機關權力相當大,它并不受行政執法機構的控制,在司法判斷上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1]
百年以前,美國通過了《聯邦肉類檢驗法》,確立了食品安全立法工作。自1938年頒布了《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后,相關部門緊抓對食品、藥品、化妝品這些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物品的監督和管理,以法律手段強制性讓食品、藥品、化妝品行業越來越規范,通過立法形式進一步保障民眾的食品安全。在“911”事件后,美國國會所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如《動物健康保護法》《公共衛生安全和生物恐怖應對法》)都體現了食品反恐的性質,足以看出美國對食品安全的重視。
除此以外,美國食品召回制度在是全球最健全的、應用最廣泛的。通過《禽產品檢驗法》《消費者產品安全法》和《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等多部法律構成了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體系,將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產品分等級、規模和范圍召回,企業可對召回的產品按照法律程序采取補救措施或銷毀,對消費者產生經濟損害的依法賠償。總而言之,美國是一個注重食品安全供應和管理的國家,國會先后頒布的多部法律法規即是為了保障民眾的食品安全。
2.歐盟
歐洲各國家國土面積狹小,在抵御外來“侵犯”時不具備優勢,于是成立了歐洲共同體,隨著該組織成員國不斷增加,將歐洲共同體改為歐洲聯盟。歐盟各國經濟往來互利互惠,各成員國間給予最大的政策支持。歐共體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成立,先后經過了五次擴大,因此對歐洲食品安全法律的研究也只能最早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隨著歐共體的不斷擴大,各國間經濟往來更加密切,關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之中。
與美國不同的是,歐洲通過歐洲委員會和歐洲議會頒布法律法規,頒布的法令直接對成員國有效。歐洲資本主義發展程度很高,人們對食品安全要求也非常高,歐洲委員會和議會所頒布的一些法令法規,涉及到食品安全、環境污染、衛生檢測等各個方面。1996年英國出現瘋牛病后,歐盟將食品安全立法的重點轉移到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層面上,并于2000年出版了《食品安全白皮書》,提出對食品安全的管理應該從農田開始。2002年歐盟頒布的《通用食品法》,它是一部歐盟成員國關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2]
與美國相同的是,歐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執行者與頒布者是分開的,歐盟執行機構是食品和獸醫辦公室,由它負責監督歐盟各國食品安全。在頒布《食品安全白皮書》后,歐盟在之后的兩年成立了食品安全局,它是一個專門評估食品危險性的部門,獨立于其他歐盟組織而存在,能夠為歐盟委員會和議會提供科學性的建議和意見。另外,歐洲食品權力機構對歐盟內所有食品安全事物都可以直接管理,與消費者直接接觸,維護每一位消費者的權益。[3]
二、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法制建設經驗
1.完善食品安全法制體系
從美國、歐盟食品安全法制發展可以看出:第一,食品安全受到各國的關注;第二,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相對完善;第三,美國和歐盟所采用的是立法、執行、司法機關分開執政,互不干涉。[4]
2.重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涉及到眾多行業和產業,農林牧副漁從生產源頭到銷售環節都應受到民眾的監督,接受政府部門的檢驗。一些發達國家將食品安全立法機構、執法機構、司法機構分開,設有食品安全委員會對國內食品的供應進行統一的、安全的、集中性管理。[5]
3.實施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是指對存在殘次品,可能危害消費者利益,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進行廠家收回,依法可以對召回的產品加以補救,無法補救的產品將徹底撤銷,對消費者產生經濟損失的將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4.食品安全國際化
隨著國際間經濟往來更為頻繁,各國對食品安全法制的建設應更為嚴格,這樣才能夠符合國際化食品檢測的要求。[6]
三、我國食品安全法制的缺陷和完善
1.我國食品安全現狀
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屢次出現問題,國家出臺了《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多部法律,加之地方性的法規構成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這些法律在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經濟市場正常運作方面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但與發達的資本主義強國相比,我國在食品安全法制建設方面仍處于薄弱位置,主要問題表現如下:
(1)孤立不統一。我國并未有專門的“食品安全法”,而是通過《食品衛生法》《食品質量法》及多部法律構成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例如《食品衛生法》涉及到食品安全的少之又少,而且《食品衛生法》與《食品質量法》在部分法律條文上是重復的,法律內容零散孤立,構成不了統一性的法律體系。
(2)條款落后。經濟處在不斷發展過程中,食品安全的案例頻頻出新,若試圖用舊版的法律條文解釋新案件、新現象,定義肯定不那么準確。因此,應適時地對法律條文及時修訂,如將食品安全事故賠償、食品召回處理、食品安全應急處理納入到法律條文中。
(3)缺乏統一管理機構。我國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機構眾多,各個崗位間具有重疊現象,導致執法推三阻四,執行力不夠,加之沒有統一的、專門的、明確的食品安全檢測、監督機構,我國在食品安全上屢次出現新問題。
2.完善食品安全法制
“劣質奶粉”事件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劣質奶粉事件的新報道,由此可見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制的重要性。
(1)完善法律法規。《食品衛生法》與《食品質量法》在法律內容上存在空白和漏洞部分,保障人民的健康是國家義不容辭的責任,國家前后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作為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補充性文件,但盡管如此立法機關也應結合我國國情,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政策。
(2)強化法制建設。立法機關雖然認識到我國食品安全存在的問題,如食品安全事故賠償、食品召回處理、食品安全應急處理等都被寫進法律條文中,但在修訂法律的執行力上仍有欠缺,因此必須強化法制建設。
(3)加大執法,加強嚴懲力度。我國應設置一個專門的、有效的、明確的機構對食品安全進行統一管理,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對出現違規違法操作一旦發現,必須嚴懲。
四、結語
近年來我國“劣質奶粉”等惡性事件多發,讓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感到惶恐,縱觀發達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管理不難發現,資本主義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法制建設相對完善,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仍存在一定距離,若想避免“劣質奶粉”事件再次發生,必須強化食品安全法制建設。
參考文獻:
[1]趙舒云,劉玲玲.論中國食品安全監督制度的完善[J].理論月刊.2010(06):64.
[2]鐘楚紅,王蕾.我國食品安全法律監管模式與制度體系研究[J].食品安全.2014(01):79.
[3]何楊寧,巫文.中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的構建[J].華中師范學院學報.2010(02):55-57.
[4]黃戲英,李夏天.我國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中的困境及對策研究[J].行政管理. 2010(08):69-70.
[關鍵詞]食品安全;流通環節;法律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5)22―0051-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22.025 [本刊網址]http:∥
食品是否安全直接關系著人們的身體健康以及生命安全,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才能切身的維護人們切身利益,流通環節是食品安全保障的關鍵環節,涉及到的方面非常廣泛,情況也比較復雜,因此,在食品流通環節實行法律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目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法律監管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只有不斷解決這些問題,才能真正的保證食品的安全,維護人們的合法權益。
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法律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法律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法律體系內部存在著不協調的情況。目前,我國在流通環節并對食品安全進行單獨的立法,而且在我國頒布的有關食品安全專項法律法規中更注重食品衛生,有些法律法規雖然以食品安全為前提,但是比較片面,沒有涉及到食品從生產到銷售再到消費的全過程,這就造成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內部存在的協調能力相對較差,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法律監管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二是,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相關概念。在《食品安全法》或者是《農產品質量法》都未明確食用農產品的概念,這就會讓人們在農產品的問題上產生差異化的認識,比如說我國法律規定沒有進行加工的農業活動的產出品屬于農產品,但是已經經過加工的農產品能否按農產品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還是按照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執行等問題,這就給食品安全的法律監管造成很大的困擾;三是,食品安全的相關標準化立法相對落后。食品的檢測標準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也給食品質量的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數據,雖然我國已經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但是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受科學技術等方面的影響,我國的食品安全檢測標準相對較低,這就給食品安全問題帶來較大的影響。我國檢測的標標還存在著缺失的情況,目前我國尚有很多食品沒有統一的檢測標準,這就無法滿足食品安全的檢測需要。另外,在檢測的標準之間存在著差異,比如說: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存在者不一致的情況,導致生產者和經營者不知按什么標準執行,給食品安全帶來不利的影響;四是,流通環節的監管體制不順暢。我國對于食品安全的監管主要是按分段監管體制執行,這種分段監管主要是靠各個監管部門之間互相協作配合,從而發揮各自的優勢,但是這種分段監管也存在著弊端,在實際的監管中,容易出現監管部門為了追求各部門的利益,而出現各自為政交叉管理現象等,造成監管效果不佳;五是,市場準入機制與可追溯體制不完善。食品流通的許可制度不太規范,主要表現為食品流通的準入的門檻比較低,并且許可證的發放范圍存在著較大的爭議,這就給相關部門帶來很大困擾,如果放寬條件就會造成執法的隨意性,如果提高準入的條件就會造成很多申請者不能獲得申請的資格。另外,可追溯的體系沒有形成,這就無法更好的提高食品的質量,不利于維護人們的合法權益。
(二)流通環節政府部門監管中的問題
政府部門是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中的主導力量,但是在政府的監管中卻存在的諸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政府部門存在執法力度不足的情況,目前,各基層工商管理部門的人員比較缺乏,經費也比較緊張,裝備也比較落后。我國的人口眾多,市場上分散經營的主體也相對比較多,這就造成基層執法人員的工作壓力較大,另外,食品的經營一般存在著規模較小流動性較大的特性,執法部門監管起來非常的困難;其次,執法隊伍中的人員素質不高。食品安全的監管需要很強的專業性,但是在當前的工商部門中缺少食品安全專業人才,制約了流通環節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進行。執法人員對于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食品安全的標準以及儲存的條件等都缺乏必要的了解,這就使執法隊伍的食品安全的監管能力以及監管的水平無法得到提高;最后,地方保護主義給監管帶來重要的影響,地方政府過多的關注當地經濟的增長,對當地的食品生產經銷企業實行地方保護,及時食品生產經銷企業存在著違法行為,政府部門也會從輕處罰,這就政府監管失去了震懾力。另外,食品安全主要依靠監管部門與企業監管,一旦監管部門與企業被利益串聯在一起,監管者就成為不法經營者的獲取利益的工具。
(三)法律監管中的其他問題
首先,在食品流通環節中企業經營者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問題,受當前社會經濟水平的影響,一些中小型食品銷售企業與食品的個體工商戶為了獲取更多的利潤,往往會選擇與食品質量以及管理水平不高的企業進行合作,同時在自身食品經營的過程中也不注重食品安全問題,造成流通環節的法律監管無法落實到位;其次,消費者的維權問題,當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時,雖然相關法律對食品安全問題制定了一些賠償措施,但是在消費者維權過程中一些檢測的費用等需要消費者自行支付,但是有些檢測費用相對較高,在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時,消費者受經濟條件的限制或者法律意識影響,往往會選擇放棄維權。
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法律監管對策
(一)完善流通化環節對食品安全監管的制度
首先,完善法律的規定。對基本的概念進行明確的界定,基本概念的不明確就會造成法律法規出現一些疏漏,雖然這只是在立法技巧與立法意識以及立法體系中的問題,但是如果不及時修改或者是補充,很有可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這就需要及時的修改現行的法律法規或者是出臺一些補充類的規定,對法律法規的疏漏進行完善,從而更好引導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行為活動,成為執行機關的執法的有力武器。同時,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細節部分。在流通環節嚴格的控制經營者的準入門檻,完善其準入的條件并要提升對內部審查人員的責任意識,嚴格的控制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凡是達不到要求的經營者都不予通過。細化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增大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賦予行政機關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更大的裁量權,另外,還要不斷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和使用,協調與緩解各部法律之間存在的沖突;其次,完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標準,食品安全的檢驗標準是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法律監管中的關鍵核心所在,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完善食品的質量標準、衛生標準等以及其他的一些相關標準,成為食品生產與經營的依據,為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法律監管打下良好的基礎;最后,調整法律監管體系。明確執法部門的各項職責,并制定專項關于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法律辦法規,完善對流通環節的外部監管制度體系以及工商執法部門內部的監管機構體制,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增強流通環節食品監管各部門的協調性。
(二)強化經營者的自律行為
強化經營者的自律行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法律監管打下堅實的基礎,首先,設立食品經營行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與政府部門的引導以及食品經營者的自發組織等方式,建立食品流通環節經營行業協會,并賦予協會一定的管理權限,推動食品流通環節各個行業的自律水平的提升,在協會內部可以開展食品安全的相關培訓、經營企業或者是個體商戶的評比等活動,引導經營者在食品經營中不斷規范自身行為,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法律監管帶來更多的便捷;其次,制定食品經營者教育培訓的制度,對食品經營者加強教育培訓,促使食品經營者的自律意識、法制意識以及道德水平得到全面的提升,更進一步促使食品經營者的責任意識得到強化。建立教育培訓系統工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先關規定以及主管部門的要求,集中對經營者進行教育培訓,確保經營者先通過食品安全的系列培訓,才能開展食品經營活動,從而增強食品經營者的自覺性。
(三)規范政府部門的監管
規范政府部門的監管,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法律監管提供保障,首先,規范流通環節準入制度,相關的部門嚴格的依據流通許可的程序以及條件開展工作,不能隨意放寬或者是提升準入的標準,更不能隨意擴大許可的范圍,可以根據當地發展的實際情況逐漸提高準入的資格條件。定期開展食品經營主體的清查工作,相關部門定期對管轄區域內的食品經營專題進行大普查,把握食品經營主體的實際經營情況并與許可證規定的信息、數量等對比,并將最終比較信息歸檔整理,還可以采取不定期的抽查,對存在違反行為的經營主體給予嚴肅的處理,并要留檔。對經營主體資格加強管理,對不符合規定的經營主體,強制其退出市場,對于超范圍經營的或者是無照經營違法行為要加大處罰的力度;其次,提高食品質量的檢測。規范食品的抽檢工作,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力度及時發現流通環節中的食品安全風險實行快速檢測模式,把食品安全問題扼殺在搖籃中;最后,建立應急處置體系,促使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提升應急處置的能力,可以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應急事件的演練,使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四)健全社會監管體系
關鍵詞:食品安全 政府監管 問題 對策
繼“三鹿毒奶粉”、 “地溝油事件”之后,今年又一個涉及食品安全的“炸彈”—— “雙匯瘦肉精事件”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在歷經了三鹿奶粉三聚氰胺的沖擊后,雙匯引進瘦肉精豬肉事件雖稱不上是食品安全領域的標桿性負面事件,但由此引發的輿論關注范圍與規模之大也暴露出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形勢岌岌可危,食品安全供給與需求明顯失衡。導致這些問題發生的因素很多,其中,政府監管的缺位值得我們深思。
1.我國食品安全政府監管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我國黨和政府十分重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但目前我國在食品監管中還存在許多盲點。政府把好食品安全關,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1我國食品安全政府監管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問題愈演愈烈,關系到每個公民的生命健康和飲食安全。政府履行保障食品安全職能,加強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具有以下重要意義:首先,有效的政府監管可以維護食品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少少數食品生產者利益的驅使下完全忽略食品安全,侵犯合法生產者正當權益,嚴重危害了人們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其次,加強食品安全政府監管,有利于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水平和政府公信力,是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保障。再次,有效的政府監管有利于增強我國食品行業在國際競爭中的競爭力,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
1.2我國食品安全政府監管的必要性
市場并不是沒有缺陷的,即便是在我國以公有制成分為主體的市場經濟下,也會出現市場失靈,頻發的食品安全危機就證明了這一點。沒有政府的監管和干預,食品市場不僅會出現市場失靈,導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或無效率,而且會嚴重威脅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公共產品屬性、市場失靈以及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使得政府監管食品安全成為必要。只有政府可以通過立法或行政手段,要求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真實、全面的食品信息,要求其行為合法;只有政府可以對食品生產、銷售進行監管和控制,從而保障人們的人身及健康安全。1
2.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現狀和問題
目前,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主要采取的是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方式,己經初步建立了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并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央和地方兩個層面的食品安全機構各成體系,共同形成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主體,在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迄今為止,食品監管責任體制依然沒有理順,機構定位比較模糊,多部門業務在食品監管和服務過程中難以甚至無法整合,從而導致食品安全監管中一直難以克服的“低效”、“失效”、“無效”等現象沒有得到有效緩解。
以“雙匯瘦肉精事件”為例,該事件的爆發主要是因為政府監管部門失職,這表明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存在不容忽視的缺陷,這些缺陷導致許多不安全因素進入市場,嚴重危害國民的健康。通過疏理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框架,發現我國政府食品安全監管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2.1食品安全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食品安全法律的不完善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條款籠統滯后,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條款已然過時,對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實際問題約束力較小,操作性不強。2.法律體系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雖然眾多,但因分段立法,條款相對分散,調整范圍較窄,如《食品.衛生法》沒有體現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使豬肉的監管環節出現盲區。同時,由于執法主體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定性不準確、處理不得當的現象大量存在。23.法律處罰過輕,威懾力不夠。相關法律的規定往往只限于罰款。事實上,違法者被查處后很少向司法機關移送,更是很少判刑。那些被媒體曝光的食品事故處理結果,僅僅只是搗毀、查封加工點和停業整頓等,而主要負責人大多數都逃脫了法律的制裁。
2.2監管主體職責不明確
在“雙匯瘦肉精事件”發生后,相關專家將原因歸咎于各監管部門“多頭管理、無人負責”的局面。我國食品生產流通屬于“分段管理”,有7部法律與農業部、工商局、衛生局、質監局、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豬肉的監管,但由于監管主體設置不合理,職責不清、權責不明、重復監管、監管真空,缺乏部門整合、綜合協調和聯動機制,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空隙使雙匯鉆過養殖環節的監管漏洞,進入販運環節,并以各種手段溜出屠宰和銷售環節的監管,堂而皇之進入市場銷售。
2.3食品安全預警系統和行政問責體制的缺失
當前食品監管還存在預警機制滯后問題。食品監管重在防患于未然,而目前很多時候食品安全是“出了問題才重視”、“不死人不重視”,絕大部分措施屬于事后處理,不僅達不到監管目的,反而會加大監管難度3。
而對于行政問責制尚未納入到法制化的軌道行政問責制。雖然自SARS以來在我國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也有一些政府官員因此引咎辭職,在“雙匯瘦肉精事件”中也有一批領導于部受到處理。這是食品安全事故中落實問責制的自然結果,也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取得不斷進步的可喜表現。但是當前的行政問責并不是依據法律程序來問責,問責的事由、人員范圍仍不確定,問責的主體定位不準,問責的程序還存在漏洞,追究的后果還不明確。并且目前在我國所有的責任追究機制主要是針對個人決策失誤和行政行為不當,很少對集體決策失誤的責任人進行追究,這種“法不責眾”的現象在我國司空見慣。4
3.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政府監管的對策
食品安全事關公眾利益和經濟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雙匯瘦肉精事件”之所以發生,政府的責任首當其沖。鑒于當前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政府必須樹立科學監管理念,專業分工、高效協調,從制度層面完善監管體制,營造良好的監管外部環境,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針對“雙匯瘦肉精事件”中我國政府監管食品安全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提出以下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對策。5
3.1加快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和制度建設
政府是國家法律的制定者和守護者,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體系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是保障法律有效實施的根本前提和依據。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整合現有法律資源,完善《食品安全法》。在加強貫徹落實此法的同時還要對現有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條例等進行認真清理、補充和完善,將散存于各項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監管的內容整合,盡可能減少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解決法律體系的混亂,保持法律的同一性。
(2)進一步與國際接軌,參照國際食品安全法典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以國際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典為依據或參考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規體系,建立與時俱進、重在防范,科學、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以《食品安全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多層次立體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3)強化法律法規的懲罰力度,賦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更充分的權力,從源頭對食品生產加工及相關企業實行強制性管理。《食品安全基本法》處罰的懲戒力度不夠,為此,要擴大執法部門的檢查權,加大對違反食品質量安全法律的懲處力度,強化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暢通。對于那些生產、制造、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業經銷商,無論其生產或銷售數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并罰其傾家蕩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
3.2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主體
“雙匯瘦肉精”事件再次暴露了我國目前分散的監管體制的嚴重缺位,也顯露了2003年成立的食品與藥品監督管理局并未發揮預期的綜合監管、組織協調的作用。因此我國食品安全主體應進行重新調整與分工,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上,將我國目前實行的“多部門按環節分段式的管理模式”,轉變為“單部門按產品鏈條式的管理模式”,合理分工、高效協調。我國食品安全委員會可借鑒美國的做法,國家級食品安全委員會直接對總理負責,主要成員由不受部門利益影響的食品安全專家組成,在監管工作上不承擔具體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而僅負責層次較高的抽象決策行為,包括食品安全風險分析、風險評估、風險預警和及時國內外食品質量安全方面的動態信息等工作,改變行政監管機構權力分散與各自為政的現象,提高監管效率。6
同時,整合執法力量,解決多頭執法現象。整合執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現有食品監管的相關部門,對設置不合理或人員嚴重超編的機構,或撤銷、或合并、或精簡,克服政出多門、各自為政的局面,在此基礎上,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全過程進行監管,并賦予更高的權威。
3.3建立有效的預警系統和行政問責機制
地方政府應當立足長效監管機制,改變當前靠突擊、督查、評比推動食品安全的工作方式,同時,借鑒發達國家管理經驗,探索運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為主要內容的食品安全監管手段,及時預警信號,一方面讓監管部門可以提前介入處理問題,另一方面使廣大市民從食品安全預警信息中知道安全隱患所在,避免重大風險事故發生。
為了使行政問責制成為一種長效機制,應制定和頒布專門的行政問責法規。整合形成包括問責標準、問責程序、問責范圍、問責主體、問責救濟在內的統一的問責的法律法規。在追究監管人員違法行政或不作為的法律責任時,必須經過具有法定事由并經過法定程序,改變以往那種“重實體輕程序”的做法,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問責。7
食品安全的保證,僅靠政府一方的努力是不夠的。政府監管措施的有效實施,需要市場、教育機構、媒體、消費者等社會各方的積極參與和配合,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提高、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等。
參考文獻:
[1]陳錫文、鄧楠.中國食品安全戰略研究「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4.
[2]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的食品質量安全狀況白皮書,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
疫總局門戶網站aqsiq.省略.
[3]劉俊華、劉文.我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研究「J].世界標準化與質量管理,
2004(5).
[4]馬英娟.政府監管機構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5]王燕.食品安全監管面臨的問題和思考「J〕.河南預防醫學雜志,2006(11).
關鍵詞:農村食品安全;問題;市場監管
一、農村食品安全存在的問題
食為民之天,人之生,離不開食之安,食品安全問題始終是擺在社會面前的頭等大事。農村鄉鎮集市隨處可見許多令人觸目驚心的食品問題:“康帥傅”牌的飲料,“奧麗奧”餅干等模仿大眾熟知品牌的各種食品;零售一毛至一元、添加大量色素和香精的兒童食品;還有包裝上沒有任何標示的散裝食品,小作坊生產的無任何說明的米粉面條,以及穿梭于揚塵尾氣中的小推車無證經營流動小吃店等等。單從臺前銷售這一環節就有如此多的問題,更勿論這些食品的幕后生產過程及其環境又有如何多的安全隱患。
如此隱患重重的食品充斥農村市場,很大部分原因是這些食品價格低廉適應農村消費者重價格、輕品質的食品消費觀念,同時農村消費者文化水平與消費安全意識有限。農村食品市場的落后給以部分偽劣食品可趁之機,許多在城市商店和超市無法上架銷售的偽劣食品轉而涌向農村市場,以其低廉的價格占有市場。除此之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法律對于農村市場和食品的監管有相關規定,未能在農村食品市場得到有效運用。
二、現有食品監管立法
現有法律中,食品安全監管主要規定于下面兩部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法規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同時,農產品銷售企業對其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此外,在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有關單位和人員負有及時采取措施和報告的義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是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法。該法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建立分段監管體制,由衛生、農業、質量、工商、食品藥品等部門進入到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中進行監管,以促進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該法還創設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機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據此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三、現有監管體系在農村食品市場中的法律問題及其原因
(一)立法層面。我國立法不完備,現階段我國并未制定適合地域特點的地方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于食品生產經營的質量和監管要求也沒有區分城市與農村兩種情形,這顯然不符合農村實際情況。而且針對食品生產經營各個環節的配套法律法規也不完善,基本法也只是建立了制度框架,還沒有對中央和地方的關系進行詳細而明確的規定。
(二)執法層面。一是難監管,農村食品生產經營分散,監管區域廣,而各監管部門由于人員、經費不足,導致監管周期較長,并造成監管盲點。另外,監管職責涉及的部門眾多,分段監管制度,而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職能定位為只協調、不管理,那么可能導致重復執法或者相互推諉的情況。二是立法本身存在的問題,僅依靠現有的幾部法律法規,監管執行存在很大難度。另一方面,許多落后地方政府為了保證本地的財政收入,許多執法部門主觀上不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此外,部分基層監管執法部門忽略其職責所在,執法存在偏差或者以罰代管,甚至腐敗執法,導致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在農村得不到有效執行。
(三)農村消費者難維權。農村群眾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識,他們對食品的標準不了解、不重視。而且由于食品本身的特性,許多不安全食品對人體的危害是無法直接在第一時間發現,所以很多時候農村消費者都無法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再加上其經濟上的弱勢地位,信息閉塞,文化低,能力有限,維權成本高,也導致農村群眾不愿維權。
四、對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的建議
(一)完善食品安全立法
美國從1906年開始立法,將食品安全納入其法制化軌道運作;德國更早,其食品法歷史可追溯到1879年,迄今關于食品安全的各種法律法規多達200多個,涵蓋了食品材料生產和銷售的所有環節。發達國家對食品安全的重視源遠流長,而且相關法律和監管體系在與時俱進地不斷修訂完善。我國應學習上述國家的經驗,以國際現有的食品安全法為依據建立我國農村食品安全法規體系的基本框架,逐步健全和完善以《食品安全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體系。我國應加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實施細則的立法工作和完善工作。
(二)構建有效可行的農村食品安全監管機制
有效可行的監管機制應由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協調合作,各負職責,而政府監管部門應該明確分工,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發揮行政主導作用。同時,還應加大對地方政府及其管理部門統一協調、指導的力度,避免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職責糾紛,以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由此構建多方協調的良性監管機制。政府監管部門還應配合司法機關的工作,而對于進入司法審判程序的食品安全案件不僅要執行行政處罰,還必須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此外,還應當加強建設農村食品監管制度的創新,比如在鄉村劃區駐點監管,在村民委員會設立舉報點,經常性巡查結合重點檢查等,更適合農村實際情況的監管制度,加大監管力度。
(三)加大對農村食品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任何法律發揮其作用,執行都是關鍵。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違法成本過低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頻發的一個主要原因。不論食品的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都會遠遠低于其所獲得的利潤,故即使法律規定了食品安全要違法賠償,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和現象依然屢禁不止。因此,應當建立嚴格的農村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機制,一方面追究被監管對象即農村食品各環節負責人的違法犯罪責任,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使消費者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得到足額的賠償,也使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喪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另一方面,對監管部門忽略其職責所在、監管不力,以罰代管,或是腐敗執法等行為,要按《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和《刑法》追究其責任。(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參考文獻
[1]李洋.淺析《食品安全法》的監管體系[J].法制與社會,2009.
[2]李長健等.基于農民權益保護的農村食品安全問題研究[J].河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來.
[3]柳思維.經濟大國“問題食品”事件出現與食品市場監管創新的深層思考[J].湖南商學院學報,2011.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創建國家食品安全城市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規范和強化食品安全案件的審理工作,我院主要采取了以下幾個舉措:
一、調解優先。對案件爭議不大,當事人有調解意愿的食品安全民事案件,適用訴前調解機制化解糾紛,優化暢通食品安全訴訟的渠道。通過訴前調解,消費者的權益可以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商戶亦可從中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自覺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二、快審快結。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食品安全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提高效率,縮短辦案周期。從2016年至目前,我院共受理產品民事責任糾紛案件共計88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44件,法定審限內結案率為100%。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類案件,保證了庭審高效快捷,減少了消費者的訴訟負擔,肅清了食品安全的霧霾。
三、準確把握民事法律適用。準確理解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適用,遵循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來分配舉證責任,進行利益衡量,把握法律適用,依法支持食品消費者提出的有相關證據證明的懲罰性賠償的要求,提升群眾監督食品安全的主動性。
四、辦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對于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加強區域間、部門間的聯合執法,加強與公安、工商、質監等相關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和聯合執法,形成全方位監管。對該類刑事案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全面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同時考慮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及人民陪審員的量刑意見,統一量刑標準,保障該類案件的均衡性,及時懲罰犯罪行為,樹立人民群眾對于食品安全的信心。
五、注重食品安全普法宣傳。在各類食品案件審結后,對存在問題的商戶耐心進行教育,讓其進一步了解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樹立食品安全法律意識。同時,制作帶圖片、視頻等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小文章,并通過本院微信公眾號推送給公眾,以便于群眾更了解食品安全法律知識,提升群眾法律保護意識,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
我局高度重視,及時安排部署,組織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紀檢組長及稽查隊長為副組長、各股室股長為成員的宣傳活動領導小組,制定了2018年度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方案,重點突出了對《食品安全法》的宣傳,開展了一系列豐富多彩的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活動。
二、突出重點,集中宣傳
我局充分利用食品藥品安全宣傳周活動,圍繞社會共治同心攜手維護食品藥品安全,按照結合實際、聯系群眾、貼近生活的要求,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集中宣傳,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有關法律法規解讀,如何區別非法食品添加劑,如何鑒別和識別假劣藥品、保健食品等基本知識,食品中毒預防及應急處理常識。集中對縣城各餐飲服務單位,保健食品、化妝品經營單位,學校食堂與集體食堂,藥品經營使用單位進行宣傳。全年共開展集中宣傳3次,發放《食品藥品知識宣傳手冊》、發放《飲食用藥安全常識手冊》、《餐飲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等宣傳資料12000余份,懸掛宣傳橫幅12條、設宣傳展板12塊、接受群眾咨詢3200余人。
三、形式多樣、內容豐富
圍繞2014年我鄉食品安全工作的總體部署,充分發揮各類媒體宣傳陣地作用,統籌規劃、科學安排、形式多樣、上下聯動,廣泛宣傳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識和科普知識,切實提高公眾食品安全素質,全面普及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促進依法經營,切實提高食品安全監管和保障水平。
二、主要任務
(一)大力宣傳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制度
強化《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著力提升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監管者的法制意識和責任意識,促進依法經營、規范執法。大力宣傳食品安全監管法制建設的成就,增強全社會依法強化食品安全監管的意識。
(二)大力宣傳黨和政府加強食品安全的政策部署
宣傳上級黨委、政府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及時宣傳各部門在履行職責、踐行科學監管理念,加強宣傳食品安全監管中形成的新思路、創建新機制、采取新舉措、展現的新面貌。
(三)大力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動員社會各方積極支持和參與食品安全工作,利用各種渠道,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常識,使公眾食品安全意識和素質得到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制觀念得到增強。
(四)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成效
深入宣傳食品安全專項整頓成效,及時總結我鄉開展專項整治的經驗,深入研究面臨的深層次問題。加強各類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的宣傳。大力宣傳食品安全事故防范、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等相關行動取得的成效。
三、主要措施
(一)開展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
開展《食品安全法》宣傳活動。著重宣傳《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普及食品安全相關知識,引導群眾安全消費、理性消費,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二)開展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宣傳活動
配合縣食藥監、農業、商務、質監、工商、監管部門,結合我縣開展的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實施情況,以重大節日宣傳為契機,開展食品安全民生工程新聞跟蹤報道等活動;結合食品攤販整治、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設項目,加大對企業法人和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力度,增強其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協助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誠信職業道德教育。
(三)深入開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識“五進”活動(進學校、進社區、進農村、進工地、進企業)。
1、學校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學校要加強對師生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編發《食品安全知識讀本》(學生版),引導學生樹立食品安全意識,掌握辨別假冒偽劣食品知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各小學要開設食品安全健康教育課,通過開展科學飲食知識進課堂、開主題班會、辦黑板報、舉辦講座等多種形式,幫助學生培養良好的生活和飲食習慣。開展幼兒園及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傳,強化管理者和工作人員食品安全責任意識。
2、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要積極開展“食品安全進村”活動,各村要把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作為建設和諧的重要內容。積極推進村社建立食品安全宣傳專欄,采用張貼海報、漫畫和舉辦公益講座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普及食品安全常識,采取與居民互動的方式,積極開展食品安全知識服務咨詢,發放宣傳資料,組織居民參加食品安全健康知識講座,對居民進行食品安全依法維權宣傳,提高群眾食品安全消費水平和鑒別、抵制問題食品的能力。
3、農村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積極開展“食品安全進農村”活動,把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作為我鄉新農村建設的一項內容。利用電視、廣播、報刊、圖片、墻報、宣傳資料以及“三下鄉”、“五進”等各種形式和途徑,向廣大農民提供食品安全的基本常識,傳授科學使用農業投入品的科技知識,引導消費觀念的轉變,培養自我保護意識。
4、鄉農技站、畜牧站要深入田間地頭和養殖大戶家中,大力宣傳“無公害農產品”行動計劃,向農民傳授農業種植、養殖的安全知識,使農民了解農業生產投入品的基本安全知識,自覺抵制高毒高殘農藥和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等有害物質的投入,按照有關規定合理使用農藥、抗生素、激素、添加劑等。組織廣大農民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群眾監督、消費維權活動,改善農村食品安全監管薄弱的狀況。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員培訓教育
一是配合有關職能部門組織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餐飲企業定期舉辦各類講座和培訓班,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集中供餐單位的負責人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以及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樹立食品安全“法制意識、誠信意識、首責意識和品牌意識”,使食品生產、經營和餐飲企業規范生產、依法經營。二是開展對社區、村食品安全信息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業務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和開展工作指導等方式,提高信息員的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
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是一項社會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鄉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從切實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開展全民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建立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宣傳教育工作機制
各村、鄉相關部門要堅持以人為本,突出重點,因地制宜,講求實效,部門配合,公眾參與的工作原則,認真組織實施各自職責范圍內宣傳教育活動,確保食品安全宣傳活動順利開展。
(三)落實宣傳教育經費和人員
[關鍵詞]進口食品 安全監管
一、我國進口食品安全監管的必要性
我國是一個食品生產和消費大國,食品的進口在我國食品貿易和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面對形形的進口食品,消費者往往無法辨識別其存在的安全隱患。而當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損害其人身和財產權利時,又往往不能有效的尋求法律的援助。因此,加強進口食品安全的監管,可以從源頭上杜絕不安全食品進入國內,有效地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進口食品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
1.進口食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衛生標準體系不完善
我國關于進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很少,其根本大法就是《食品安全法》。但是《食品安全法》僅在其第六章中有寥寥四款對進口食品方面作出原則性和籠統的規定。進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致使對進口食品不能有效的管理,監管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體系做支撐。
另外,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采用國際先進標準的比例為23%,遠遠低于其他國家標準采標率44.2% 的總體水平。食品安全標準的更新速度也相對較慢。發達國家的食品技術標準修改周期一般是3年~5年,而我國的很多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嚴重落后于技術的發展。例如,截止到2009年4月我國現行的名稱中含有“食品添加劑”字樣的國家標準總共154項,但其中有61項實施滿10年甚至是10年以上。
2.進口食品安全檢驗監管方式存在缺陷
目前我國進口食品檢驗的原則是批批檢驗。該檢驗原則是一種較落后的監管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該檢驗原則沒有根據進口食品的特點、工藝流程進行科學評價和評估來設置有針對性的檢驗標準和項目,因此會導致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浪費和檢驗效率的低下。
三、發達國家的監管模式
1.日本進口食品查驗和監管制度
日本對進口食品的查驗主要有監控檢查和命令檢查兩種形式。監控檢查即常規性抽樣檢查。抽樣比例一般為2%~3%。當某種食品在監控檢查中發現違反日本食品衛生法,或得知其被回收或有損健康等相關消息時,則提高抽樣比例,實施強化監控檢查。監控檢查階段不收取檢測費用,也不妨礙貨物通關。
命令檢查即日本對違反食品衛生法概率較高的食品采取的強制性檢查措施,當進口食品違規可能性較高時,比如同一出口國、制造商生產的某種食品被發現兩批農業化學品殘留超標時,則啟動命令檢查。命令檢查的抽樣比例為100%,在檢查結果出來前貨物不允許通關。只有符合一定條件后,才能解除命令檢查。
2.美國加強進口食品的安全管理的主要舉措
(1)進口食品預申報和入境要求。2003年起,進口到美國的食品須向FDA進行預申報。這些預申報信息需在進口食品抵達美國之前5日內提供,FDA將提前審查、評估這些資料,并決定是否抽檢。進口食品入境時食品進口商或商必須向美國海關服務部提交貨物擬入境通知并繳納入境貨物保證金。FDA與海關密切合作,海關會把入境貨物信息通知FDA,由FDA決定是否抽檢。如果預申報信息不完整,將被拒收,并被扣留在港口或安全的倉庫。
(2)FDA強化對進口食品的檢測手段。2010年,FDA正式采用新的電子該系統稱作“規范進口貨物動態風險評估預測系統”。該系統會自動對FDA幾百個數據庫中的現有數據進行風險篩查,為相關進口貨物的“自動放行”或“扣留、抽樣檢測”決策提供參考建議。
四、完善我國進口食品安全監管的建議
1.制定一部統一的《進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及其條例
對我國現有關于進口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進行認真清理、補充和完善,將散存在各種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的內容加以整合,制定一部完整、規范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對進口食品方面所涉及的疫情管理、質量安全評估、衛生注冊、口岸檢驗放行、追溯和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作出具體和明確的規定。
2.建全我國進口食品安全監管機制
(1)加強對進口食品安全的源頭監管。進口食品安全監控的重點是加強對食品輸出國的食品風險分析和注冊管理,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資格認證,從源頭上杜絕不合格產品。學習外國一些有效做法,如要求向我國出口食品的國外生產企業建立健全相關管理體系,同時,對已經注冊的企業也要加強監督和管理,保證注冊企業的質量體系的有效運行。
(2)強化進口食品安全責任和監管責任追究。進口食品經營者,必須要嚴格依據《食品安全法》對進口食品管理規定的要求開展進口食品貿易。另外,地方各級檢驗檢疫部門必須加強對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加大對監管不力人員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