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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現代物流;法律;策略
21世紀是物流業發展的高速期,物流業逐漸成為企業的“第三利潤源”,但是中國物流業的發展大多從傳統的運輸、倉儲等轉化而來,社會化、市場化、信息化、網絡化程度都很低。尤其是在當前金融危機影響下,物流市場需求急劇萎縮,運輸和倉儲等收費價格及利潤大幅下跌。從整體來看,正是在這種沖擊下暴露出了中國物流業體制的不健全。因此,完善中國物流法律制度建設,加快物流業的發展非常必要。
一、對中國物流法律的現狀分析
(一)中國物流業發展的現狀
物流業是融合運輸業、倉儲業、貨代業和信息業等的復合型服務業,隨著各項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和經濟結構的調整,中國已經具備了發展現代物流業的條件。2008年全國社會物流總額達89.9萬億元,比2000增長4.2倍,年均增長23%;物流業實現增加值2萬億元,比2000年增長1.9倍,年均增長14%;物流業增加值占全部服務業增加值的比重為16.5%,占GDP的比重為6.6%。目前,從全國來看,中國物流業正處在起步階段,總體規模快速增長,服務水平顯著提高,物流基礎設施條件逐步完善,發展的環境和條件也不斷改善,但總體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偏低,還存在著許多問題。
(二)中國物流立法的狀況
“物流”這一概念是20世紀80年代才被引入中國,現行的物流的法律法規涉及了運輸、倉儲、包裝、配送、搬運、流通加工和信息等相關的各個方面。相對發達國家而言中國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很不健全。截至目前,中國的物流法律法規主要從法律、行政法規、各部委頒布的規章三個效力層次上頒布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運條例》、以及國家經貿委、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等部委印發的規章制度,如《關于加快中國現代物流發展的若干意見》,總體上分散于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沒有形成一部獨立的、完整的物流法律體系。
(三)物流法律體系對物流業發展的作用
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在當前法治環境下,任何行業的發展離不開法律法規的規范,物流要實現物盡其流必須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人們的行為,保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能夠有法可依、依法辦事,整合物流各環節各功能有序運行,協調各產業之間依據法律法規規范經營形成行業優勢,這樣才能保障整個市場穩定運行。
二、當前中國現代物流法律存在的問題
(一)當前形勢下總體上存在的問題
1. 物流法律體系不健全。盡管從數量上中國的物流法律法規不少,但缺乏專門的物流法律法規,物流立法大多是根據各個行業中的物流活動來制定的,只能起到維護基本秩序的作用,實施的效果并不明顯,從而使物流法律規范缺乏指導性、規范性,不利于整合物流各環節之間的關系,阻礙了中國物流業的發展。
2. 物流法律體系與當前的發展狀況不匹配。中國加入WTO以后,物流業作為一個服務行業在面臨巨大威脅的同時也帶來了良好的機遇,伴隨著國際化進程的加快,物流業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日益國際化,出現了有別于傳統物流的新特點,而中國目前大多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相對滯后,是繼承計劃經濟體制或是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過渡期的體制,從而造成法律體系不能適應當前物流業發展的需要。近年來尤其是隨著物流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現代信息技術不斷地被應用到物流中去,改變了商品流通方式,現代物流逐步取代了傳統的物流,電子商務高速發展凸顯物流產業立法缺失。如網站商店銷售商品的所有權問題的處理目前在中國的法律中尚屬空白,無法可依,這就造成網站商店與商品配送企業雙方在責任承擔時的互相推諉情形,造成了物流法律法規與相應的物流活動脫節。另一方面,在物流標準化建設方面,物流設施、設備的標準化與國際物流標準之間銜接與配套不夠,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復勞動,增加了物流成本。
3. 當前中國的物流法律政策雜亂無序,缺乏政府的宏觀調控。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對物流業的認識比較晚,理論上也不夠成熟。目前中國政府只是在政策法規方面提供保障,而調整不適應物流發展的政策,為各類企業參與市場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為物流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提供寬松的宏觀環境,特別是為物流業的跨行業、跨區域、跨部門發展創造條件,缺乏從宏觀的層面對物流法律政策的指導。
(二)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物流法律法規落后嚴重影響第三方物流業的發展
隨著國際化進程的加快,第三方物流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引起了眾人的關注,隨著人們對第一利潤源、第二利潤源關注的淡化,有第三利潤源之稱的物流業在國民經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對提高企業的競爭力起著重要的作用,事物通常具有兩面性第三方物流在給國家及企業帶來巨大的好處的同時也出現了許多問題,例如第三方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健全,法律法規內容滯后,各物流立法之間不協調。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法律地位和民事責任方面的法律規定都是空白,不存在約束物流企業經營行為的準則,有關物流經營人與貨主企業、分包方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模糊不清的,物流經營人的法律地位也無法確定。此外,有關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也僅限于運輸、倉儲等具體物流環節的法律法規。第三方物流的出現改變了傳統運輸和倉儲業的運作模式,給中國的物流立法帶來了嚴峻的挑戰。第三方物流業的快速發展與物流法制環境的不協調嚴重影響第三方物流的發展。
三、完善中國物流法律體系的策略
(一)基于中國當前的物流法律狀況,應盡快建立完善的物流法
發展現代物流業,需要一個完善的制度體系,規范物流行業中的無序現象。在市場經濟過程中要不斷加強和完善物流法制建設,打破地區部門和行業的局限,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首先,作為政府部門要從宏觀層面入手,要認真清理、修改當前法律體系中因為時空差異造成的適用范圍有誤、規制過時的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地填補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中的空白地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市場經濟體系和現代物流產業發展要求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以保證中國的物流產業在不斷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中健康發展。同時根據當前的形式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從物流主體法、物流行為法、宏觀調控法、國家保障法等方面完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保證各物流主體之間關系協調,在時機成熟的情況下制定《物流法》。其次,作為地方政府部門要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的狀況、物流發展的規模和水平之間存在的較大差異,在建立全國性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同時建立適應當地物流產業發展要求的物流法規。各地的物流企業應根據自身的立業素質和融資能力不同,為當地的物流法規建設添磚加瓦,不斷地為全國性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提供經驗和依據,促進各地區的物流企業快速發展。
(二)加快標準規則的制定,填補法律中的“空白地帶”
任何行業的發展離不開法律法規體系標準,目前中國在物流標準建設方面相當薄弱,只有中國物資流通協會、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國家標準――《物流術語》,其確定了當前物流領域己基本成熟的145條術語的定義并在物流業的規范化過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物流業本身是一個環節眾多、內容復雜的大系統,一項物流活動的完成,需要眾多物流要素共同作用。中國加入WTO以后,伴隨著國際化的進程的加快這些問題日益突出。因此要加快對現有倉儲、轉運設施和運輸工具的標準化改造,鼓勵企業采用標準化的物流設施和設備,實現物流設施、設備的標準化。推廣實施托盤系列國家標準,鼓勵企業采用標準化托盤。另一方面要加強完善快遞業立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為和諧社會添磚加瓦。
(三)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力度,凈化中國現代物流法律環境,提升物流相關法律的效力水平
觀念決定行為,只有在正確的觀念下才能產生出正確的行為。因此在現代物流的發展過程中,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轉變職能強化服務意識,擯棄傳統的從物料管理到物流增值服務的全方位服務觀念,要從宏觀層面考慮建立現代化的物流產業政策體系,拋棄傳統的利用權利大棒粗預市場正常運行和競爭秩序的方式。此外,當前的物流業缺乏系統而專門的法律規定,大多的法律法規是由各部委及地方政府頒布的分散于海陸空等交通運輸部門的“辦法”、“條令”等,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層次較低難以形成法律效力,形成了多頭而分散的局面。因此作為政府部門必須建立起協調機制,由相關政府部門組建的物流法規建設委員會,專門負責研究、清理、制定系統的物流法規體系,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法律框架。
(四)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改善第三方物流的法制環境
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科學的管理方法與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第三方物流發展的必要條件。以美國為例,美國是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雖沒有專門的物流法規但是有針對物流各環節的法規條款,政府并不直接制定物流產業政策干預物流發展,而是通過國家發展戰略和相關的法律確定物流發展的近期和遠景目標,同時特別重視物流活動的監管和標準的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為物流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借鑒發達國家第三方物流發展的經驗,改善第三方物流的法制環境應從法律層次和政府的管理方式兩方面入手。一方面,根據當前的形勢,在時機成熟的情況下制定一部《物流企業法》,明確物流企業的性質、法律地位、權利、義務、責任及其限制、免除等,設立統一的物流管理機構,并規定物流企業設立條件、審批機構、管理機構,對物流業統一進行審批、管理、立法,對全國物流資源進行統一規劃、管理,促進物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另一方面,轉變政府的管理方式,由原來干預企業的經營轉變為科學引導,發揮政府的作用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做到市場競爭秩序的公平、公正、公開和統一,疏通各單行法律規范之間的層次結構以及承接與遞進關系,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法律框架,為第三方物流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四、結束語
現代物流起源于美國,發展于日本,成熟于歐洲。伴隨著國際化進程的日益加快,盡管中國的物流業發展的非常迅速,但是還存在許多的問題,這種美好的現象將是短暫的,在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下,只有科學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才能使中國的物流業始終保持著快速、穩定、健康發展的態勢,在當前金融危機的嚴重影響下,國家出臺了“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通知,中國的物流業應該借此東風完善物流立法,保證物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黃志.我國現代物流法律現狀與對策[J].商場現代化,2007,(22).
[2]陳金濤.完善我國物流法律制度的理論思考[J].當代法學,2007,(2):119-123.
[3]陳代芬.我國物流法規建中的問題及建議[J].中國物流與采購,2002,(12):31-32.
Discussion on Perfecting Modern Logistics Legislation in China
Peng Xin
(kainuo Economic Development Co. Ltd. Guangzhou 450000, China)
關鍵詞:物流法律體系建立完善
Abstract:logisticslegalsystemisanimportantpartinChina''''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system.TheestablishmentandimprovementofChina''''slegalsystemistheimportantsafeguardsonthelogisticsindustrysustainedandhealthydevelopmentinChina.
Keywords:logisticslegalsystemestablishmentimprovement
一、我國現有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缺少作為“基石”的流通基本法
我國的物流法律尚未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沒有一個處于“基石”地位的法律法規,有關物流的法律規定分布于各類法律淵源中。無流通基本法抽象出流通領域的原則性、一般性的規定,作為其他專門法律規范的依據。
2.缺乏對有關物流的技術規范和市場準入的統一立法。
物流標準化是流通現代化的基礎。發達物流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現代物流業的發展離不開物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國家物流規范標準的缺失,已成為物流現代化和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大阻礙,以立法的高度建立物流標準化體系是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也是物流業發展的基礎性問題。現行物流法律法規卻對此問題無任何規范和調整,因此,加快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的立法更是當務之急。
3.物流法律法規的部門特征明顯、地域性太強、層次較低,效力不強,系統性缺乏
我國現有的物流法律法規主要地表現為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部門特征突出、地域性太強、層次較低、效力不強、甚至相互沖突矛盾。因此“各立其法、各護其權、各行其是”的問題十分突出。立法者的部門利益性、地方利益性使得物流法律的缺乏全局價值,更無系統效應可言。從而嚴重阻礙我國物流業的發展。
4.缺乏開放性和適應性、前瞻性
隨著中國加入WTO,國內物流企業因此面臨十分嚴峻的國際競爭形勢。而且,由于歷史的原因,目前我國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有相當數量還帶有計劃經濟的烙印,國家對物流業的管理手段和方法與國際、國內市場的要求還有較大的距離。例如,雖然我國已參加一些航空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和制定并實施數量眾多的國內法律、法規,但現有的許多涉及航空運輸的法律、法規與WTO基本原則、GATS規定不相符合,應考慮作出修改。如稅收方面給予外商投資的航空運輸業的基礎設施特殊優惠,就有悖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物流法律體系
1.開展系統的清理和調整工作
鑒于我國現有物流法律制度的上述弊端,開展系統的清理和調整工作,廢除已有的無規范價值的法律法規,調整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規是建立和完善我國物流法律體系的重要任務之一。商務部自組建以來,在流通領域法律建設上做了大量工作。兩年多的時間里,共清理法律文件1100多件,并重點審查了1993年以來的內貿法律文件495件,分兩批廢止了法律文件110件。今后,對于現有物流法律制度的清理和調整工作應制度化、科學化、常態化。
2.在“破”的基礎上,科學地、系統地加強立法工作
(1)立法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
商務部了《關于加強流通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見》,強調今后一個時期市場流通法律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建立和完善我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流通市場體系出發,適應依法行政和實現對全社會流通統一管理的要求,大力推進市場流通立法工作。“鑒于我國諸多物流問題都已在市場經濟基本法律體系中做出了必要規范,重復立法很可能造成立法資源浪費和法規重復交叉,所以構建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并不是要從基本法律體系中圈出獨立的“物流法”部門分支,而是要為持續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提供一個框架體系,理順不同單行法間的層次結構與邏輯脈絡,確立現代市場經濟下物流運行應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則,從而避免跨部門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內部出現重復和矛盾,避免物流產業內部自律以及地方、中央物流管理過程中產生分歧和沖突。”
(2)物流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為改變我國市場流通領域立法滯后,不成體系和較多領域立法空白、立法混亂、無法可依的狀況,商務部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流通法律體系的框架方案,初步確立了以市場流通基本法為基礎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市場行為法律制度、市場秩序法律制度、市場監測調控與管理法律制度以及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五大支柱。
市場流通基本法:物流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以加快發展為主題,以結構調整為主線,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信息技術為支撐,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綜合服務質量為中心,大力提高全社會對現代物流理念的認識,切實增強我國企業及其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依法維護物流行為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市場流通基本法的目的是促進市場流通各單行法的系統性,形成科學、合理的法律體系。市場流通基本法是各單行法律、法規的母法,在制定時,應注意與已經出臺的流通法律法規是否能夠很好的銜接。對于市場流通母法與子法,重點應考察子法與母法是否抵觸。在法理上,母法是子法的依據,當子法與母法發生條文上的抵觸時,應遵守母法,而母法與子法相比更加一般化,子法多是對具體事項的規定。“作為母法,《市場流通基本法》應是國家對流通領域的根本性問題、共同性問題、原則性問題、重大問題和綜合性問題而進行的規定,以統帥、約束、指導、協調各單行流通法律法規。《市場流通基本法》的制定,應凸顯其在整體流通法律體系中的統領地位,而不應成為原有單行流通立法的匯集和歸納,也不應是對不健全的流通立法的拾遺補缺地加工和整理。”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市場主體包括批發商、零售商、經紀人、交易市場、商會與行業協會等。物流企業要有一定的規模,才會是最經濟的、有效益的。因此,市場準入的目的就是要限制一些不具備條件也打著物流旗號企業進入物流業,搞不正當競爭,破壞物流市場的健康發展。對市場準入的條件,一般要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是有無開展物流的必要的物質條件;二是有無必要的人才;三是注冊資本有關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涵蓋了各種業態的經營主體和行業自律性組織,并對各類市場主體的資格取得、變更、消滅等程序作出規定。
市場行為法律制度:市場行為包括連鎖、特許經營、無店鋪銷售、電子商務、物流、商時、傭金、商事促銷、分期付款銷售等;雖然大多數的物流行為是可以分拆為若干個單行法律來調整和管理的,但涉及綜合性的就缺少法律依據。這些問題,都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指導和規范。
市場秩序法律制度:市場秩序包括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商事交易管理、知識產權保護、價格等。健康的市場秩序離不開市場秩序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
市場監測調控與管理法律制度:市場監測調控與管理包括商業網點規劃、生活必需品應急管理、特殊商品、特殊行業、市場流通促進等。目前中國已初步形成以指標體系、四個直接監測系統、三個間接監測系統、一個商品數據庫、六大分析品牌、七種調控方式為主要內容的市場運行監控調控體系框架,充分體現了準確監測、深刻分析、科學決策、快速反應、及時調控的指導思想。今后需要進一步花大力氣,完善市場監控體系。關于商業網點的規劃、生活必需品的應急管理、酒類和成品油等特殊產品的管理、屠宰與餐飲等特殊行業的管理以及市場流通促進等和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則由市場調控與管理法律制度規范。
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我國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法律制度。中國商業信用體系,應兼收并蓄美國模式和歐洲模式,形成一套更準確更高效的中國模式。那么如何建立我國的的信用法律制度呢?一是立法保證信息公開。要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信用制度,作為我國來說,當務之急是如何用法律來保障信息公開。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有一套完善的信息公開法律制度,我國在保證與信用信息有關的信息披露公開、透明的同時,重點在法律上界定好三個關系:即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國家秘密的關系,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關系,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關系。二是用立法保障國家信用制度的市場化。我國目前還屬于非征信國家,最主要的原因是還沒有培育出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的信用服務企業主體。所以我們應當用法律來保障建立一批市場化非常高的信用服務企業。三是建立用法律對失信者的懲戒制度。我國對失信者的懲戒機制還沒有完全形成,失信者付出的代價不足以抵付所得到的實際利益和好處,很多失信者還相當自在地生活在社會上。對失信者懲處不力,實際上對守法者是一種侵犯,改變信用淪喪的辦法,所以必須以立法的形式從根本上形成對失信者的懲戒機制。
參考文獻:
[1]李松慶.構建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思路.中國交通技術論壇.
關鍵詞:政府;會計監管;存在的問題;解決策略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1-0-01
一、引言
政府會計監管就是政府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市場中的各種各樣的參與人員的利益,推動資本市場和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借助于法律、經濟、行政等各種各樣的途徑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來指導或強制會計主體來實現會計信息的生產和披露的一系列的行為。因此,研究政府會計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策略是非常有必要的。接下來,本文將深入地探索政府會計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策略。
二、政府會計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會計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自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至今,歷經了多年來的發展之后,我國已經建立了系統化的、多層次的政府會計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主要涵蓋了下面的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律規范,主要涵蓋了《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證券法》等;第二個層次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主要涵蓋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第三個層次是財政部、證監會和審計署等部門按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授權頒布的具體規章與細則。當前的政府會計監管法律法規體系較為全面,然而,仍然有一定的不完善的地方。具體來說,根據我國現階段對于會計信息披露違規案件的查處現狀,能夠發現,一般都是行政處罰,通常是對于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進行追究,在財產責任方面通常是由國家來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卻并未對于投資者給予一定的民事賠償。另外,我國會計業的個人與機構的市場準入的審批手續不完善,會計審查不標準,這就導致在政府會計監管的過程中出現許多漏洞。
(二)政府會計監管主體不明確
政府會計監管主體就是政府會計監管行為的具體實施人員。在當前形勢下,政府會計監管主體不明確,不同的監管主體之間的職責不明確,不利于搞好政府會計監管工作。在現階段,負責進行政府會計監管的部門主要包括財政部、證監會和審計署等一系列的部門。各種各樣的政府會計監管部門之間都具備各自相應的監管權力,都分別制定出各種各樣的政府會計監管規定,并且缺乏和其他部門之間的溝通和交流,這就導致在政府會計監管的過程中不能夠科學有效地進行監管,與此同時,政府會計監管部門不能夠準確、客觀、公正地對違法行為來給予定性和處罰。
(三)政府會計監管范圍過于廣泛
在現階段,政府會計監管的范圍過于廣泛,我國境內所有組織的會計信息都在政府會計監管的范圍之內。根據《會計法》的相關規定,財政部門可以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是真實的、完整的。在當前的社會主義社會下,政府會計監管部門非常多,他們都不能夠真正地執行政府會計信息質量監管的職責。在會計信息的用戶由于信息失實而遭遇損害的情況下,政府部門會面臨著非常嚴重的監管不力的責任風險。
(四)政府會計監管方法較為單一
所謂政府會計監管方法,也就是說,政府會計監管主體在進行會計監管的過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在現階段,政府會計監管方法較為單一,不利于有效地開展政府會計監管工作。與此同時,通常情況下,我國的政府會計監管方法是借助于行政方法來進行,卻并未真正科學有效地采用法律方法,這就導致政府會計監管的過程中很難落實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政府會計監管部門對于一些違規案件進行處罰之后,通常面臨著較為嚴重的執法困難的問題,在這種形勢下,違規人員就感受不到較高的違規成本,并且遵守規范的人員的主動性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
三、政府會計監管存在的問題的解決策略
(一)健全政府會計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一方面,政府會計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一定要是系統的、完整的。具體來說,應該形成的政府會計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必須做到以《會計法》為中心,以《會計法實施細則》、《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辦法》等作為輔的法律法規,以《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等會計制度作為關鍵和核心。
另一方面,完善的政府會計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必須避免不同的法律法規之間的不一致情況的出現,一定要通過科學合理地修訂來保證不同的法律法規之間的一致性、協調性。
與此同時,政府會計主管部門在建立健全會計規范的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到我國社會經濟環境的動態變化情況,科學合理地預測會計實務的發展方向,不斷地構建系統、合理、有效的會計規范,防止出現會計規范的發展滯后于經濟發展的需要的情況。
最后,在政府會計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中,必須進一步建立健全民事責任制度,避免出現政府會計監管人員監管不當、監管不力的問題,一旦發現問題,必須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進一步明確政府各會計監管部門的職責權限
政府會計監管必須以財政部門為主體,并且以審計部門、證監部門、稅務部門等部門作為補充。進一步明確政府各會計監管部門的職責權限,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節約政府會計監管成本,實現政府會計監管效率的大幅度提高。具體來說,應該做好以下的幾個方面的工作:第一,在財政部會計監管機構的基礎上建立國家會計總局,各省市自治區建立各級會計局;第二,審計部門能夠通過抽查的方法,來科學有效地監管國有資金是否已經達到科學合理地利用的要求,并且科學有效地監管會計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與執業質量;第三,證監會必須科學有效地監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以及獨立審計的質量情況,同時,一旦發現違法造假行為,必須及時地進行相關的處罰措施;第四,在各級地方政府部門之間設置互聯互通的政府會計監管信息網絡系統,防止出現重復監管的問題;第五,由于國家會計總局負責統一監管會計準則的制定權,采取由政府間接調控、民間職業會計團體直接制定、各方利益集團參與的會計準則制定模式。
(三)進一步明確政府會計監管的范圍
政府會計監管的范圍,主要涵蓋下面的幾點:第一,對廣大的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發揮著非常關鍵的作用的部門,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公司等等部門,它們的會計信息用戶非常眾多,這些用戶不可能憑借著它們自身的力量來對于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進行驗證,政府承擔這一責任的成本是比較小的;第二,國有部門,由于政府有關部門既是社會管理者,又是國有資產的投資者,應當關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會計信息的質量情況;第三,大中型非公有制經濟單位的會計信息,大中型非公有制經濟單位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政府部門也必須對其會計信息質量進行監管,否則國家的財政收入會白白流失。
(四)使用合理的政府會計監管方法
在政府會計監管的過程中,必須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應該借助于政府權力來隨意地進行政府會計監管工作。鑒于當前形勢下政府會計監管方法單一的問題,有必要靈活地運用行政方法、經濟方法、法律方法等各種各樣的政府會計監管方法來加強監管。在會計市場平穩運行的情況下,政府會計監管部門不應該介入過多,而必須主要通過市場力量和社會力量來加強會計監管,政府會計監管發揮出一定的補充作用。在會計信息質量發生整體性信任危機或重大審計失敗的情況下,政府必須全面、深度地參與進來,最大限度地發揮出政府會計監管的作用。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本文從不同的角度深入地探索了政府會計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策略。政府在會計監管工作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當今我國市場化改革進程不斷加快的新形勢下,必須真正搞好政府會計監管工作,才能夠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1]張冬.基于經濟學角度的政府會計監管研究[J].會計之友(上旬刊),2009(02).
[2]畢秀玲.論政府會計監管與其他會計監管之間的調適[J].齊魯珠壇,2005(03).
[3]侯雪筠,曲淑娟.淺析如何提高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J].商業經濟,2010(02).
[4]徐光友.論政府會計監管[J].財會通訊(學術版),2007(06).
[5]鞏楠.我國政府會計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J].企業導報,2011(21).
[6]柳小華.關于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會計監管的幾點看法[J].經濟師,2007(10).
[7]林燕.中國政府會計監管初探[J].全國商情(經濟理論研究),2009(09).
[8]梁杰,張力威.政府會計監管效果的經濟學思考[J].財會通訊(綜合版),2004(14).
1.1政策法規保障不到位
一是從我國綠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規建設來看,現行的《節約能源法》、《建筑法》等政策法規,雖有一些建筑節能等內容,但是具有強制力的內容條款不多,存在著籠統模糊的問題,過于原則,缺乏明確的法律責任和可操作性。只有設計方面的標準,而沒有施工監理、材料等方面具體的規范要求,難以適應現代綠色建筑發展的需要。對綠色建筑施工的沒有具體規定,對于違反綠色建筑施工沒有缺乏必要的懲罰措施,綠色建筑施工管理比較粗放。很多都是打著綠色建筑的幌子,其實則是高耗能工程。二是管理缺乏獎懲制度。現行的法律法規缺乏獎勵性和處罰性機制,特別是在獎罰措施等方面缺乏法律法規,在綠色建筑節能效益方面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特別是要在專項基金、補貼等方面,還需要進行完善。
1.2評估體系不完善
專業的評估體系是影響綠色建筑行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我國雖然出臺了一些綠色建筑評價體系,如《綠色生態住宅小區建設要點與技術導則》《綠色奧運建筑評估體系》等,但是,卻存在較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技術評價僅適用于住宅建筑、奧運建筑、公共建筑等單體,缺乏適用于復雜性的建筑。現存的評估體系都比較單一,各自為陣,缺乏系統性、全面性,單個體系直接的銜接與融洽效果不理想。單個體系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和一定的矛盾,沒有一套涵蓋面廣、適應性強的綠色建筑評估體系,嚴重影響了我國綠色建筑行業的發展。
1.3管理水平未達標
一是傳統型管理人才多,綠色建筑管理專業人才少。大多都是從事傳統建筑工程的管理人員,他們習慣了傳統建筑工程粗放式的管理。缺乏綠色建筑工程專業管理人才,綠色建筑工程專業管理知識匱乏,其專業管理技術難以符合綠色建筑工程管理的需要,這樣就嚴重影響了綠色建筑工程的管理效果。二是綠色建筑專業施工人才少。由于施工人員缺乏綠色建筑方面的專業知識與技術,綠色建筑的理念不強,對綠色建筑施工的規范不熟悉,導致綠色建筑管理的具體任務目標無法很好地分解和落實到施工人員身上。在實際施工過程中,違反綠色建筑工程操作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對策與建議
針對綠色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的一些關鍵性問題,筆者認為,必須要加強政府的宏觀管理,健全法律法規,完善評價體系,強化綠色建筑工程人才隊伍建設,才能夠適應新形勢下綠色建筑行業發展的需要。
2.1加強宏觀管理,健全法律法規
(1)加強政府的宏觀管理。由政府對綠色建筑進行長遠、整體的規劃布局,實行綠色建筑規劃戰略一盤棋,充分發揮政府各個職能部門的協調作用,切實做好綠色建筑的規劃、認定、審批、監管和驗收,根據現狀不斷完善服務體系,搭建交流平臺,充分發揮綠色建筑中介機構作用,助推綠色建筑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監管等加強完善與綠色建筑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國現有能源的實際現狀,制定出綠色建筑的整體規劃和發展戰略;然后需要完善綠色建筑的服務體系搭建與國外的交流平臺、發展科技中介組織,以推進綠色建筑事業的蓬勃發展。(2)健全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是綠色建筑工程管理到位的標準和底線,因此必須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從設計、建設、開發、實施等方面充實完善綠色建筑立法的內容,確保綠色建筑工程管理有法可依,不斷完善綠色建筑管理法律法規體系。
2.2完善評價體系,助推健康發展
(1)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根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通過對企業資質進行評估,對于不符合資質要求的企業,堅決要拒之行業之外,切實把好綠色建筑企業準入門檻。對于沒有達到綠色建筑工程要求的建筑行業,不予審批,并堅決取締,以防一些高能耗的項目打著綠色建筑的幌子,欺騙人們,危害社會。(2)強化過程控制,實行全程評價管理。從綠色建筑的設計、施工到驗收,都必須制定詳細完善的規定,并管理到位。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形成完整的綠色建筑管理評估體系。同時,綠色建筑工程監理、質量管理等部門,應該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格按照綠色建筑評價體系注重過程管理,在工程的建設、設計、招標、投標、施工、監理等階段,要認真執行建筑節能的強制性標準,并審查節能工藝和材料的使用效果,形成統一的監管體系,以確保綠色建筑工程管理到位。
2.3強化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水平
(1)拓寬人才引入渠道。根據綠色建筑管理的需要,通過高校錄用、社會招聘等多種渠道,招納各種所需的專業人才,管理型與技術型一體化的復合型人才,以此提高綠色建筑工程管理隊伍、施工隊伍的專業水平,從根本上為綠色建筑工程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人力資源支撐。(2)強化專業培訓機制。加強對綠色建筑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監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的專業培訓,完善培訓激勵制度,將培訓情況與員工的績效待遇聯系起來,實行崗位技術等級工資、績效工資制度,嚴格執行持證上崗,不斷增強員工的綠色環保意識、節能意識,從內心調動全體員工參與培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促使綠色建筑工程建設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升。
三、結束語
我國目前已初步確立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但還不夠完善,存在著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立法層次低,內容不全面、程序不規范,監管效率低下,法律責任失衡等問題。
(一)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立法層次不高
我國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存在著立法層次過低,相關法規不健全、要求不統一的問題。目前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真正具有較強實用性的幾乎是那些法律效力層次不高的部門規章。雖然低層次的立法文件具有靈活性的優點,但是其權威性、強制力、約束力以及適用范圍等都受到了限制。另外,目前對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進行規范的法律非常分散,系統性不強。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全面、程序不規范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全面。
在我國信息披露的內容主要限于銀行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報表等,以財務信息為主,而對銀行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率等其他應該披露的信息則根本沒有強制規定,與《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所建議的信息披露范圍還有很大差距。信息披露的程序不規范。各國銀行法有關信息公開披露的程序,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時間、場所及方式。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對于信息披露所應該遵循的程序沒有涉及。即使是《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這樣的專門規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法規涉及信息披露程序方面的內容也很少,僅有的條款也規定得過于原則性。
(三)監管效率低下
由于我國銀行業的特殊性,銀行的管理者沒有強烈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很難建立起有效的激勵、監督和約束機制。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實施監管的主體是銀監會、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其監管職權劃分不嚴密,導致監管職權發生交叉重疊甚至沖突,因此執法效率低下。另外,對執法內容、程序和責任機制的規定不完善容易導致監管權力的濫用。(四)信息披露法律責任失衡現有法律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行政法律責任規定的非常詳細,分布在各個層次的不同法律中,對刑事責任的規定并不明確,對內部責任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則只字未提。
二、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提升立法層次、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應該擁有一部層次較高、體系完整、內容詳細的關于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文件,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作出詳細的規定。其次,應該細化對信息披露制度的具體規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協調各項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提升銀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整體法律效力,使之更適應增強銀行透明度的現實需要。
(二)健全信息披露內容和程序規則
在信息披露的內容方面,加強對非財務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高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充分性。我國應該以巴塞爾協議的規定作為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指導,對信息披露的范圍作出更加全面的規定。健全信息披露程序。確定信息披露的地點、時間,從而才能保證披露的及時性、有效性。再次,商業銀行不僅需要在指定地點披露,更應該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不僅強調向監管機構披露,更應該著重向社會公眾批露。
(三)強化與協調監管
協調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的監督權限。三個監督管理機構應該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每個機構履行職責時都與其他機構加強信息分享、交流從而避免重復性工作。銀監會主要負責對商業銀行監管的執行工作,證監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對上市銀行的監管,兩者與中國人民銀行一起分工協作,完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監管職責,促進銀行業穩定發展。
(四)完善責任追究機制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1605008
關鍵詞:
典型國際城市;城市安全體系;同異點;發展規律
中圖分類號: X92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9-055X(2016)06-0000-00
1引言
隨著社會現代化的推進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城市化程度迅速地提高。在城市快速發展的同時,其中潛在的安全風險、安全隱患、安全事故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城市是否具有與時俱進的安全體系不僅關系到社會穩定,也會對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1]。剖析與借鑒國外城市安全體系建設經驗,尤為必要。
東京、香港、新加坡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有著成熟且運行流暢的城市安全體系。與這三大城市相比,國內城市安全體系建設的機制體制以及宣傳教育等方面還有許多需要改進之處。因此,通過對三大城市安全體系的研究,總結出城市安全體系的發展規律,對國內城市安全體系建設將會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2典型國際城市安全體系概述
21城市安全體系定義及其構成要素
城市安全體系是指[2]城市安全管理主體為了保持城市的正常運轉,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基本權益,以常態管理和應急管理兩種管理方式作為體系核心,對影響城市安全的潛在風險和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治理的一套有機整體。城市安全體系主要由管理主體、管理客體、管理方式、管理目標四個要素構成。
如圖1所示,體系內各構成要素之間的基本關系為[3]:管理主體設計出管理目標。然后根據管理目標使用合適的管理方式作用于管理客體。同時,管理客體的狀態和管理目標的實現情況反饋給管理主體,使管理主體能及時調整與改進管理方式。
如圖2所示,香港的城市安全體系的特點可以用“二維協作,多元層次”[4]這八個字來概括。“二維協作”是指:香港把城市安全體系劃分為體制內(政府系統)和體制外(社會系統)兩大系統,在不斷完善政府和社會系統內部結構的基礎上,通過建立互相信賴的協作伙伴關系,來實現城市安全的良好治理。“多元層次”是指:香港在城市安全治理過程中,通過政府和社會中的多元治理主體間的合作,構建出層次分明、職責明確的城市安全網絡。
[BT4]23東京城市安全體系特點概述
如圖3所示,東京城市安全主要特點是完善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政府、社會組織力量相互協作[5]。
在東京,地下綜合管廊的廣泛應用保障了城市“生命線”的安全,密集合理的消防布局保證火災發生六分鐘之內消防隊到達現場,應急供水站和地下調控蓄水池為城市供排水安全提供保障等完善的基礎設施確保了城市功能的實現;東京宣傳“自己的生命自己保護”、“自己的城市和市區自己保護”等基本理念,促進行政、企業、地區和社區(居民)以及志愿者團體等相互支援,建立一個在災害發生時攜手互助的社會體系。東京市民積極參與城市管理,[6]城市組織率平均到達794%。
24新加坡城市安全體系特點概述
如圖4所示,新加坡城市安全的主要特點是“依法治市、以人為本”。在網絡安全、交通安全、社會治安等城市安全的各方面都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且執法嚴格,懲罰嚴厲,用嚴刑峻法機制打造法律威懾力。人性化的城市基礎設施,現代化的科技應用,新加坡為市民提供最人性化的城市服務[7]。同時注重安全宣傳教育,以提高市民整體素養為主要抓手,營造“安全城市”氛圍[8]。
[BT4]25典型國際城市安全子系統同異點
通過對香港、東京、新加坡三個城市安全子系統資料的收集與歸納,文中以表格形式列出典型國際城市安全子系統的同異點,見表1。
生產安全1.以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基礎支撐
2.積極引導社會力量的參與1.香港:條例、規例、工作守則、安全指引與指南組成的層次化法律法規體系;香港職業安全健康局的圖書館儲存大量安全資料及數據庫并提供查閱交流
2.東京:綜合性的職業安全健康法的基礎上,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且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通過監管機構法定化,便于監管并嚴格、規范和高效執法;職業化的監察員制度,法規對監察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有專項要求
3.新加坡:以《工作場所安全與職業健康法》為核心,附屬條例為延伸,其他法律為補充,實物守則及其他指引為指導的完備的生產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探索安全的最佳認知、實施有效的安全監管、加強安全監管能力的更加精細化的管理模式
3典型國際城市安全體系的發展規律
城市安全體系存在于整體城市安全之中,也存在于城市安全各個子系統之中。因此,通過歸納與總結城市安全子系統的同異點,總結出城市安全體系發展的趨勢和規律。本文提出以下幾條典型國際城市安全體系發展規律:
1)城市安全體系發展理論研究
城市安全體系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根據城市安全自組織理論,[9]城市體系的發展是一種自組織過程,即在環境選擇壓力下系統自發獲得合適的發展渠道與機制,拋棄過時的舊形態,構建起適應現在環境的新形態的一種過程。城市安全的發展需要在遵循城市安全自組織功能的基礎上,由管理主體去引導與調控,從本質安全化的角度阻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2)城市安全的戰略地位顯著提升
城市安全是城市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趨勢和重中之重,很多國家都已經把建設健全的城市安全體系納入到城市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中,將城市安全和經濟發展放在同等的地位上。城市安全與城市經濟作為城市的“兩翼”,相輔相成,均衡發展。城市經濟促進城市安全基礎的更新和提升,城市安全為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保駕護航。
3)城市安全管理主體構成的逐步演變
在城市安全管理中,雖然政府在人員素質、掌控資源、組織體系等方面有優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因此,城市安全管理已經由政府系統內的單一治理模式逐步過渡到政府與社會協作治理的二維模式[10]。管理主體逐步地由政府與協會組成的小型結構演變為政府與協會、企業等社會組織相結合的大型結構,再逐漸把社區、公民團體、志愿者、NGO組織等納入到管理體系中,最終形成政府、企業、協會和市民共擔責任的城市安全管理體系。
4)城市安全管理團隊整體結構的不斷優化
作為城市管理的主體,專業人才的科學素養與業務能力直接決定了城市安全的管理水平與社會穩定程度。城市安全管理在注重提升團隊水平的過程中也在不斷地創新人才引進方式,[11]從高校教師和應屆畢業生等渠道中引進人才的同時也重視上崗后的繼續教育培養,逐步優化管理團隊的學歷結構與年齡結構,按照崗位設置的實際需要,對博士、碩士和本科等不同學歷者進行多層次組合,并進行專業領域互補,建立合理的用人機制,充分拓展個人發展的空間。
5)城市安全的未來趨勢是信息化、智慧化
建設信息化、智慧化的安全型城市已成為當今世界城市安全發展的大趨勢,[12]也是現代城市安全管理理念的新取向。安全智慧型城市將物聯網、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有效的融合,以數據作為城市安全的核心要素,在城市安全發展的過程中運用信息通信技術,[13]改進有關部門的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解決信息孤島現象,對城市安全可能面臨的重大問題做出預測,進行相應的物資和技術儲備。
4典型國際城市安全體系建設經驗對國內城市借鑒意義
41建設覆蓋面全、震懾力強的城市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1)加快立法步伐,修訂法律法規。加快城市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工作,完善城市安全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實現全覆蓋的法制化城市安全管理,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作為監管后盾。加強法律法規適應性調整,使之城市安全相匹配,確保法律法規的適用性和充分有效性。
2)行政監管與司法檢控緊密配合。對城市安全管理各職能部門的法律地位、職責權限、行政歸屬等做出明確界定,避免職能交叉或“監管真空”,完善司法啟動機制和流程,建立健全行政監管與司法檢控的銜接機制,同時推進部門之間的聯合執法,提高監管工作的執行力和效力。
3)真正做到執法必嚴,實質提高違法成本。政府應堅持精細管理,嚴格依法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做到執法“零容忍”,真正采取嚴厲措施制裁違法企業及違法人員。在允許范圍內增大違法懲處力度,從提高處罰金額、強化處罰落實、提升執法力量等多方面實質提高違法成本。
[HT4"F]42推進社會力量有效有序參與,強化民眾安全意識[HT]
1)政府在城市安全管理中擔負起領導、協調的責任。政府通過引入市場機制將部分安全管理職能向社會轉移。依靠合作協議、伙伴關系、合同外包等協作方式來提供安全服務。
2)加強城市安全理念的宣傳教育,使理念深入民心,提升城市民眾的歸屬感和責任感。建立起政府與社會共同合作進行城市安全管理的城市安全合作網絡,逐步樹立民眾“自己生命自己保護”“自己城市自己守護”的理念。
3)促進社會組織的發展和參與。加強政府對社會組織的引導和資助,研究相關安全APP的開發,提高安全隱患舉報的便捷性和規范性,積極打造城市安全管理民眾參與平臺,凝聚社會精英人才參與城市安全管理,充分發揮民眾力量大、基礎廣泛的優勢。
[BT4]43加強城市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
1)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城市信息管控中心,保障城市信息化安全。將零碎且分散的安全信息進行有效的整合,形成完整的信息鏈,有效預測預警城市中的危險源和危機事件。讓公眾能夠隨時隨地感知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狀態,做好安全預防工作,以最快最有效的方式應對突發的安全危機。
2)打破管理部門間的信息壁壘,建立跨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各管理部門應統一規劃數據庫系統,推進城市管理與大數據等信息技術的結合,健全管理基礎數據的采集、整合、入庫、更新的全過程管理機制。
3)加強大數據等信息化技術的引入和應用。將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將應用到城市管理,包括智能電網、智能水務、智能環保、智能養老,智慧社區等,智能化技術的應用將極大地提高城市管理效率,真正實現城市的精細化管理。
44建立健全職業化的人才隊伍體系
1)不斷加快管理人才、研究人員的培養機制建設。研究發展學校式教育制度。研究試點“三邊學習模式”,即“正常訓練、個人進修以及在職學習”的全程化人才培養學習機制,逐步完善相配套的教材資料與設施,保證人才培養的規范性和科學性。
2)分類組建專業化實戰隊伍。加強實戰性訓練,增強應變能力。全面考慮城市安全突發事件種類,細化隊伍功能,分類組建針對性更強的專業化實戰隊伍,提升安全管理和應急救援的實戰專業水平。落實日常實戰化訓練工作,夯實作戰能力,全面提升隊伍救援實戰能力。
3)與高校和科研機構加強合作,緊跟國際潮流。定期選派優秀的管理人員到國內外高校和科研機構中進修學習,參加學術講座和交流活動,及時跟蹤和汲取最新的科技手段,建立城市安全事件檔案庫。通過收集國內外各類城市安全事件的資料,深入理論研究,完善管理措施,從而對人才隊伍建設提供技術上的保障。
5結語
通過借鑒典型國際城市經驗,我國城市安全體系建設需要政府系統和社會系統兩方面相互配合,雙管齊下,形成政府主導、多元共治的管理模式,并結合我國國情特點,在城市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和改進現有安全體系,以保障安全、穩定的城市環境。
參考文獻:
[1]劉曉亮. 中國城市公共安全體系建設的現狀與發展 [J] . 江南社會學院學報,2010,01,11-14.
LIU Xiaoliang. Status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urban public security system [J] . Journal of Jiangnan Social University,2010,01,11-14.
[2]王雪麗. 城市公共安全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方略 [J] . 城市問題,2012,07:79-83.
WANG Xueli. The problem of urban public security system and its solutions [J] . Urban Problems,2012,07:79-83.
[3]廖衛東,何笑. 我國食品公共安全規制體系的政策取向 [J] . 中國行政管理,2011,10:20-24.
LIAO Weidong,HE Xiao. Public policy orientation on food safety regulatory system in China [J] .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2011,10:20-24.[ZK)]
[4]華智亞. 香港的城市安全建設與公眾參與 [J] . 城市觀察,2013,02:151-158.
HUA Zhiya. The construction of urban security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Hong Kong [J] . Urban Insight,2013,02:151-158.
[5][日]|京都政府:安全安心Tokyo戰略[R],2015.
[6][日]乳w府:平成27年版防災白皮書[R],2015.
[7]M.M.Haque,H.C.Chin,A.K.Debnath. Sustainable,Safe,Smart-Three Elements of Singapore’s Evolving Transport Policies [J]. Transport Policy,2013,v27:20-31.
[8]北京市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安全與應急管理培訓團. 新加坡城市公共管理 [J]. 城市管理與科技,2009,01:70-73
Beijing training group for urban public infrastructure security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Public management of Singapore [J]. Urban Management Science & Technolo-gy,2009,01,70-73.
[9]飼烀瘢許開立,吳穹等. 城市安全運行研究方向初探 [J]. 中國公共安全(學術版),2014,02:6-8.
SI Qingmin,XU Kaili,WU Qiong,et al. Preliminary discussion on the research directions of city safety operation[J]. China Public Security(Academy Edition),2014,02:6-8.
[10]朱海波. 廣州城市公共安全體系建設的對策研究[D]. 華南理工大學,2009.
[11]趙汗青. 中國現代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研究 [D]. 東北師范大學,2012.
關鍵詞:微型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建議
一、我國微型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概述
(一)微型企業的法律界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委于2011年頒布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的內容對中小企業的類型做了一定的劃分,[1]如工業企業,微型企業為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年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其他行業大多是10人以下為微型企業。這次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修訂有利于國家對中小企業分類管理、政策實施和宏觀決策,有利于加大對微型企業的扶持力度。
(二)民間融資法律制度
20世紀90年代,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民間融資活動空前活躍。但是民間融資如何定義具體內涵,學者們持不同的意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民間融資是指沒有得到金融監管部門許可的,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的金融活動。[2]所謂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并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使用權的金融行為。[3]
目前,在法律上還沒有對民間融資形成統一的界定。筆者認為,民間融資與洗錢、金融詐騙等行為是有嚴格區分的,因為這些行為均是違法的,而民間融資則是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主要發生于企業、居民個人等相關主體之間的私募資金以及借貸等一系列資金融通活動。[4]
二、我國微型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之不足
我國微型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有諸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我國尚未出臺統一的民間融資法。我國還沒有制定一部針對微型企業民間融資行為的法律法規。有關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商業銀行法》、《刑法》以及國家出臺的政策法規等法律法規中,在這些法律法規中,諸多條款多為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缺乏操作性且條文之間也存在不協調等問題。
(二)民間融資與非法融資行為界限不清。在司法實踐操作中,民間融資與非法的民間融資行為如《刑法》中規定的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存在諸多爭議,如國家尚未對民間融資的合法性予以確認等。如果國家法律對民間融資在法律上不予以明確界定,微型企業等相關市場主體將無法區分何為合法的民間融資,何為不受法律保護的融資行為,如果法律不能將二者嚴格區分,一些以合法行為掩蓋非法行為的非法融資活動將嚴重擾亂民間融資市場的正常秩序。
(三)缺乏對微型企業民間融資的監管制度。金融監管是指對金融業的監督和管理,即金融監管機構依據監管法律或其他規范,利用其職權對監管對象進行的管理和監督,促使其依法穩健運行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5]早在在2005年國務院就已明確了銀監會牽頭處置非法集資的工作協調機制,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證監會、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和非法集資行為發生地的地方政府密切配合銀監會開展有關工作。[6]然而,《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都未給予區分,也沒有規定民間融資監管機構及其權責,從而造成法律監管的主體缺位。其次,我國還沒有制定規范微型企業民間融資行為的監管法律制度,缺乏監管標準,造成監管者在監管無法可依,嚴重削弱了國家金融宏觀調控力度。
三、完善我國微型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的建議
鑒于我國微型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存在諸多不足,已嚴重障礙了微型企業的發展,為此,必須要完善我國微型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
(一)完善民間融資法律制度體系,出臺《民間融資法》。我國民間融資市場逐步發展壯大,鑒于我國民間融資法律規范和監管等發面存在諸多法律漏洞,我國應借鑒國外,如日本中小企業融資法律體系,結合我國實際,盡快制定并頒布《民間融資法》,將其作為微型企業進行民間融資的基本法,在此基礎上,統一處于不同位階的法律法規,國家相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逐步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從而在我國建立一個完整的中小企業民間融資法律體系。
在法律界定上嚴格界定民間融資與非法融資,對民間融資概念,對何為合法民間融資行為的范圍等等方面作出細致規定,使微型企業在進行民間融資時能夠區分出何為合法民間融資,何為非法民間融資行為。
(二)完善微型企業民間融資的金融監管制度。修改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其中增加對民間融資的監管制度,在監管主體、監管權限、監管程序等方面制定出詳細的規范,銀監會應當全面履行監管職責,從而使民間融資在權力的監管下合法運行。在具體措施上,如可以通過建立監測通報系統,定期對民間融資行為的資金來源,交易數額、交易對象等方面內容進行監測,實時掌握民間融資資金供求狀況,同時實時向社會進行信息披露。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各部門包括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工商、公安等部門齊抓共管的民間融資監管體系等措施,防止“單兵作戰”,各部門協同配合共同打擊非法民間融資行為,從而保障微型企業融資順利開展。
(三)構建多層次民間融資市場。降低民間融資準入門檻,構建多元化、多層次民間融資市場體系。國家加大對微型企業財政扶持力度外,大力發展民間中小金融機構,政府在加大對民間融資市場建設力度,鼓勵符合法律規定的地下錢莊、民間小規模經濟互助組織(合會)等民間金融機構進入金融市場,相關部門加大對其監管,允許它們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條件給微型企業以資金支持。(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
參考文獻:
[1]《中小劃型標準》第二條規定:“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2]李丹:《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對策建議》,《經濟縱橫》,2006第11期,第21頁。
[3]張玉民:《民營企業融資體系》,山東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03-104頁。
[4]鄭軍:《“金融壓抑”催生民間金融》,《中國經濟周刊》,2005第3期,第32頁
[關鍵詞]農產品;農產品出口;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發達國家
[中圖分類號]F752.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880(2011)05-0014-03
基金項目:河南師范大學青年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歐盟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出口的影響研究”(2008qk31)的階段性成果。加入WTO以來我國的農產品出口貿易增長很快,但由于種種原因,在國際市場上屢受阻撓。特別是歐盟、美國、日本等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憑借其自身的優勢,制定了苛刻的技術標準、技術法規、技術認證制度等,對我國農產品的出口貿易產生了巨大影響(見表1)。據商務部調查,我國90%的出口農產品受國外設置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影響每年損失約90億美元。可以說,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成為制約我國農產品出口的最大障礙。
一、主要發達國家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比較分析
(一)管理機構比較
1.歐盟。歐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主要由歐盟委員會來負責。整個管理體系由縱向和橫向兩個管理監控體系構成,其中:縱向的是指由歐盟委員會成立的農產品安全的最高管理機構及其下屬的分布在各個成員國內部的各個專業管理委員會;橫向的管理體系是指由若干專業委員會構成的覆蓋全面的網絡體系,如植物健康常務委員會、獸醫常務委員會等。這兩個體系各部門互相監督、互相影響,構成一個保護歐盟居民免受污染農產品侵害的網絡體系。此外,歐盟又于2002年成立了歐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主要承擔監測整個食物鏈、提供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科學意見及科學信息等多項重要職能,居于重要的地位。
2.美國。美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主要由美國農業部(USDA)、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和國家環境保護總署(EPA)來負責。(1)美國農業部主要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檢測與認證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其下設的兩個機構食品安全檢驗局(FSIS)和動植物健康檢驗局(APHIS),分別負責畜禽類食品安全和農產品進出口檢驗檢疫工作。(2)食品藥品管理局主要負責管理肉類和禽類以外的所有國產和進口食品,執行食品安全法律。主要工作包括監管食品加工和儲存環境安全衛生、維護食品良好加工操作規程、檢測食品添加劑和農藥安全性、產品正確標識以及確保進口食品安全衛生等。(3)國家環境保護總署負責管理有毒有害物質,預防其進入環境和食物鏈。主要工作包括測定殺蟲劑的安全性、確定殺蟲劑殘留量水平等,確保公眾不受農藥等有毒有害物質的侵害。此外,還有農業市場局和糧食檢驗包裝儲存管理局、聯邦谷物檢測局等機構,負責相應的質量安全管理。
3.日本。日本的農產品安全管理主要由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來負責。其中:農林水產省主要負責國產農產品生產環節的質量安全管理,農業投入品(農藥、化肥、飼料、獸藥等)產、銷、用的監督管理,進口農產品動植物檢疫,國產糧食的安全性檢查,國內農產品品質和標識認證,農產品加工中“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方法的推廣等。厚生勞動省主要負責加工和流通環節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包括組織制定農產品中農藥、獸藥最高殘留量限定標準,對進口農產品進行安全檢查,食物中毒事件的調查處理等。此外,為了消除消費者對農產品安全的不信任感,同時加強農產品安全管理,日本于2003年又在內閣設置了食品安全委員會,主要負責對農產品安全性用最先進的科學技術進行檢測鑒定,并向內閣的立法提案提供科學依據。
李靖波:主要發達國家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二)法律法規體系比較
1.歐盟。歐盟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有20多個。“瘋牛病”暴發后,歐盟又制定或修訂了幾十項食品安全和衛生法規,形成了強大且完備的法律體系。歐盟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歐盟食品安全白皮書》、《通用食品法》、《歐盟食品安全法規》等。其中《歐盟食品安全白皮書》確立了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控制為原則的食品安全監控理念;《通用食品法》主要內容包括確定食品和飼料安全的預防措施的原則,保證食品和飼料的可追溯性,食品企業的責任等;《歐盟食品安全法規》規定了食品安全法規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以及其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事項。
2.美國。美國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法律法規覆蓋范圍廣且法規體系復雜。針對每一種農產品,包括其生產與進口行為,基本上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并以標準、檢測、標識及認證等手段,為進口農產品設置高門檻。美國有關農產品安全的法規主要有:《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食品質量保護法》、《營養標簽及教育法》、《包裝和標簽法》、《公共衛生服務法》以及《聯邦法規》第9篇(聯邦進口牛奶法、聯邦肉類檢驗法、禽類產品檢驗法、蛋類產品檢驗法)等。美國利用安全、衛生及各種包裝、標簽規定對進口的農產品進行嚴格檢查,要求進口農產品滿足ISO9000系列標準之外,又附加了許多部門指定的技術法規,形成了嚴密的農產品安全法規網。
3.日本。日本有關農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體系十分健全,主要從4個方面來確保輸日農產品的質量安全:(1)規范農產品進口方面的法規有《農藥取締法》。通過限制出售和使用,正確制訂農藥的質量和安全性以及使用量標準,并以此保障農業生產的穩定和國民健康;(2)控制食品質量安全方面的法規有《食品衛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衛生法》通過制訂關系到消費者健康的農藥殘留的安全標準以防止飲食危害發生并促進農產品衛生水平提高,是日本控制食品質量安全最重要的綜合法典;《食品安全基本法》對農產品安全性做了嚴格規定,并將《食品衛生法》的目的從確保農產品衛生改為確保農產品安全,同時,明確了國家和地方政府在農產品安全方面應負的責任;(3)有關動植物進口檢驗檢疫方面的法規有《植物防疫法》和《家畜傳染病預防法》。法規下都有詳細的實施細則,分別列明禁止進口的動物及其產地名錄及禁止進口的植物及其產地名錄;(4)與農產品追溯系統相關的法律有《農林物資規格化與質量表示正規化法》(JAS法)。JAS法的內容不僅確保了農產品的安全性,還為消費者能夠簡單明了地掌握到農產品的有關質量等信息提供了方便。
(三)標準體系方面的比較
1.歐盟。歐盟的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分為兩層:上層為包含有300多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歐盟指令,下層為包含具體技術內容的可自愿選擇的技術標準。凡涉及產品安全、人體健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標準,通常以指令的形式。屬于指令范圍內的產品(如食用農產品、加工食品、飼料),必須滿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市場上銷售,達不到要求的不允許流通。目前,歐盟擁有技術標準十多萬個,其中1/4涉及農產品。在農藥殘留限量控制方面,歐盟共制定標準17000多項。歐盟及各成員國大多數農產品質量標準從制定之初就注重與國際接軌,以適應國際市場的需要。
2.美國。美國建立了完善的農產品技術性標準壁壘體系。美國的農產品標準體系主要分為常規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和有機食品標準體系兩大部分。(1)常規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國家標準,由聯邦農業部、衛生部和環境保護署等政府機構,以及經聯邦政府授權的特定機構制訂;二是行業標準,由民間團體如美國谷物化學師協會、美國苗圃主協會、美國奶制品學會、美國飼料工業協會等制訂。行業協會是美國標準制訂的主體;三是由農場主或公司制訂的企業操作規范,相當于中國的企業標準。美國涉及農產品的各種標準數量非常多,僅農藥殘留限量方面到2006年8月為止已經有18100多項。(2)美國的有機食品標準主要包括有機生產加工處理系統計劃,土地法規、土壤肥力和作物營養管理標準,種子和栽種苗木的操作標準,作物輪作實施標準,作物害蟲、雜草和疫病的管理措施標準,野生作物收獲操作標準,家畜來源標準,家畜飼料標準,家畜保健標準,有機產品標簽規定等。
3.日本。日本的農產品質量技術標準體系十分健全,主要分為三個層次:(1)國家標準,即農林標準(JAS標準),以農產品、林產品、畜產品、水產品及其加工制品和油脂為主要對象;(2)行業標準,多由行業團體、專業協會和社團組織制定,主要是作為國家標準的補充和技術儲備;(3)企業標準,是由各株式會社制定的操作規程或技術標準。其中與農產品貿易關系極為密切的是農林標準,日本的農林標準規格制度是由具有消費、流通、生產經驗的各界代表組成的調查會來制訂的,其法律依據是《農林物資規格化和質量表示標準法規》。農林標準規格由農產品的規格和品質兩個方面的內容組成,其中規格是指對農產品的使用性能和檔次的要求,一般由政府權威部門或權威組織對農產品的性能或檔次作標準化規定,并通過食品標簽制度,保證消費者對各種規格的產品有一個判斷和評判的依據。
二、對我國的啟示
(一)管理體制方面
1.政府應切實承擔起該盡的職責。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目的是保障人類的健康和消費安全、保護動植物的健康和生態環境、防止欺詐、保證農產品質量、維護國家利益,在農業管理中我國政府部門理應承擔重要職責,應切實承擔起農業企業和農民(農場主)所不能或者不愿意承擔的諸如宏觀管理、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社會職責,突出政府在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管理中的主導作用。
2.政府應明確管理主體和分工。無論是采用歐盟這種由一個部門負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制,還是采用美國、日本這種由幾個部門共同負責的農產品管理體制,我國政府都應該通過法律法規詳細規定每個管理部門的職責,明確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管理的主體和分工,既不能出現管理上的真空,又不能出現職能交叉現象。
3.政府應重視“從田間到餐桌”的全程管理。農產品從生產到消費是一個有機、連續的過程,對其管理也不能人為地割裂。我國政府應強調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實行全程管理,這種全程管理不僅強調從農業投入品開始,對農產品從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進行管理,還應體現在盡可能地減少管理部門的數量。同時,要考慮農產品的生產、加工一體化趨勢明顯,農業生產管理的外延不斷擴大,居民食品消費的質量安全控制從制成品延伸到原料生產,農產品源頭管理越來越重要的現實,應重新調整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行政職能和機構。
(二)法律法規體系方面
在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管理方面,歐、美、日等發達國家地區均建立了涵蓋了所有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的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并且出臺了行之有效、切實可行的法規措施,以加強法律管理,而且其法律框架還會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逐步做出調整。作為借鑒,我國政府也應以完善的法律法規為基礎來加強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管理和應對。我國目前的農業法律法規的基點仍是保障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維護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而在農業新階段面臨的新的質量安全問題,相關的法律法規比較欠缺。針對國內日益嚴重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發達國家日益加強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我國政府應盡快完善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依法管理農產品的生產、加工、流通、進出口等各個環節,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并盡快將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從農業投入品轉向以農產品質量安全為重點的農產品生產全過程的執法監督。
(三)標準體系方面
為了提高本國農產品在國際上的競爭力,阻礙國外農產品進口,并增強應對國外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能力,歐、美、日等發達國家地區制定了一系列的農產品質量標準,而且隨著市場的變化還在不斷進行修訂。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強調目的明確,配套性、系統性好;要與法律法規銜接好;要先進實用;制定過程要公開透明,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要充分考慮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我國政府應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實際需要,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及時清理和修訂過時的農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抓緊制定急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在標準制定過程中,還應建立一套嚴謹的指標程序,信息公開、決策民主,注重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政府不應該大包大攬。
[參考文獻]
[1]王莉,胡勝德.美日歐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比較研究[J].經濟縱橫,2007(7).
[2]鄭展鵬,蘇科五.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南北比較與中國的政策選擇[J].世界經濟與政治,2007(4).
一、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概念分析和進程論述
(一)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概念分析
建筑節能法律體系是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必然產物,只有運用了法律手段對建筑節能實施有效監管,才能取得最為有效的成果。建筑節能所包含的內容與整個建筑設計施工、投入使用及后期管理的每一個環節密切相關,因此需要建立專門性的法律體系才能將每一個環節有效控制。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包含三個層次的概念。第一,它是對所有建筑節能法律規定的整體規劃。我國開始投入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研究時間相對較短,所以在法律體系的建設上稍顯不足,更無法與發達國家的法律體系水平相比,而在經濟發展的推動下對建筑產品的需求卻在日益增加,尤其是當前建筑節能產品的明顯不足大大影響著我國建筑產業的規模化發展。所以建筑節能體系的建立首先就是針對建筑節能進行整體性法律規劃。第二,它需要對所有與建筑節能有關的法律進行協調。建筑節能所包含的各個建筑環節涉及到與建筑工程相關的各方主體,建筑節能法律體系應當能夠針對這些建筑工程的主體來協調統一安排各方履行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三,它是建筑節能有效推進的重要保障。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對每一項與建筑節能工程相關的施工、管理等行為進行約束、監管和協調,如果一旦失去這一法律體系的保障,建筑節能事業必然無法實施與推進。
(二)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進程
我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受到重視,并投入了相應的理論研究,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也在進行與時俱進的調整,雖然目前與時代同步的發展水平還需要一定的發展過程,但是在經歷過三個階段的發展過后,當前已經處于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時期。第一,起始階段。自1979年我國經委對節能提出明確要求后,所有與節能相關的事項都開始了系統的、有組織的落實和開展,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始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最初的節能規劃集中在了工業節能方面,對建筑節能的關注自1987年正式開始,初步的節能構想集中在建筑節能設計中,隨后當各種新興節能材料不斷出現后對建筑施工節能材料的技術研究也開始受到重點關注,這一時期可以說建筑節能的基本法律體系建設方向已經明確。第二,發展階段。2007年起通過對新的能源管理進行研究,新的《節約能源法》出臺,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建筑節能的重要法制保障,其中對節能工作的重要性做出明確定位,保證了節能工作的開展力度與效率。這一時期我國的房地產行業出現了蓬勃發展的局面,但是專門針對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仍然沒有過多的實際效果,在市場需求的刺激下許多非節能建筑得到了大規模的開發。第三,完善階段。自2008年開始當新的建筑節能法實施一年之后,建筑節能的針對性法律法規得到了集中完善,其中針對節能建筑的標準與要求,以及對節能技術的推廣等各項詳細法律法規得到完善。
(三)當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情況
在經歷了三個循序漸進的發展階段之后我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已經在日趨完善,雖然其中不可否認的存在部分現實矛盾的問題,但其基本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完整。當前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主要表現為以下特點。第一,符合科學發展觀的指導要求。科學發展觀是我國尋求節能法律管理的初衷,也是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最終目標,當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所包含的對建筑能源使用要求,就是其符合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表現。第二,與國際建筑節能標準和理念同步。這是當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完善的重要標志,在節能標準法律法規中選用的管理手段基本能夠滿足對各種建筑工程階段的節能考核和監管,而節能理念與綜合的能效測評、統計、節能服務等系統內容,基本與國際水平同步。第三,與我國當前國情契合。由于各項與建筑節能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是立足于國情提出法律規劃的,因此每一項法律規定都能夠有效的落實到具體的建筑節能管理中,實現法律體系實施效果的最大化。
二、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形式和內容
(一)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形式
目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所包含的主要有兩部法律,即《建筑法》和《節約能源法》,這兩部法律一個是專門針對建筑領域進行法治管理的標準法律,一個是對建筑節能中做出具體標準要求的以節能為主的法律,從對建筑節能的約束和監管力度上來看《節約能源法》具有更加細節化的規定和標準要求,因此是當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最核心的法律指導。《節約能源法》中對建筑節能的要求規定的非常全面,同時還強調其在國家節能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將其與工業、交通運輸和公共機構并列規定為我國最重要的四大節能工作任務。根據建筑節能小涉及的各種能源或資源使用,屬于其法律體系內的法律法規還有《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等。
(二)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內容
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包含的內容與各種建筑組成部分的資源和能源利用、整體建筑工程的節能設計、資源利用率的提高、建筑工程損耗控制等等節能因素密切相關,由這些具體的建筑節能內容所組成的整體就是建筑節能的法律體系。根據對當前我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進行全面研究總結出其包含的主要內容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加強新建建筑的節能管理。由于新建建筑的每一個建筑環節都在可控范圍之內,因此對其進行節能管理能夠取得優秀的效果。根據當前我國的建筑行業發展規劃,新建建筑在未來很長一段時期內都是建筑行業的發展重點,隨著人們節能意識的增加和建筑節能法律管理體系的完善,加強新建建筑的節能管理將是未來最為重要的法制管理內容之一。第二,加強現有建筑的節能改造。現有建筑中大部分都沒有根據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督管理,對于其中可以被改造的部分采取節能手段進行改造使其盡量靠近建筑節能的法律標準。第三,建筑節能成效檢驗。這是基本的建筑節能管理內容,當建筑施工完成投入使用或運營之后,其實際能耗是否與設計初衷或設計標準一樣,能夠滿足節能標準要求,就是對其進行節能成效檢驗的根本目的。第四,建筑工程中可再生能源或技術的開發。這對建筑節能發展事業有著極強的現實意義,當前我國面臨的緊張的資源形式迫切需要從可再生能源入手進行研發,而建筑的供暖、供電等基本需求都是以傳統的不可再生能源——煤炭為基礎的,所以開發可再生能源也是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所規定的重點內容。
三、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構
(一)重構原則和指導思想
目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基本已經處于一個完善的狀態,但要對其重構則是一個非常繁重的工作任務。任何即成法律體系的重構都需要符合一定的原則,即要保持現有法律功能的持續性發揮,又要將整個法律體系進行整體重構,對其重構原則的堅持是必然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要需要遵行的原則主要有:因地制宜、提高能效、引入市場機制、堅持政府主導等。因地制宜是最基本的重構原則,我國各個地區都有著不同的資源、能源特點和優勢,根據具體的區域特點實施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構就是要考慮到其具體的能源情況;提高能效是對所有區域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重構的重點要求,當前的建筑節能管理雖然已經有效落實,但在能源利用效率上的區域表現不一,所以需要重點關注;引入市場機制對建筑節能管理來說是指以市場環境中的有效競爭來推動建筑節能管理實施效果的提高;政府主導的原則要求明確政府對各項與法律體系重構相關事項的主導作用。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重構的指導思想主要包括:第一,保持其重構方向與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建設的目標統一;第二,保持各項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的適用性、經濟性及美觀性;第三,明確建筑節能的全面節能理念。
(二)形式上的重構
從重構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出發,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構從形式上應當對各種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統一的整合,使其形成一個有機聯系在一起的系統整體。例如《建筑法》中有關建筑節能標準的標準需要與《節約能源法》互相聯系和補充,而且應當保持每一項法律法規標準的統一性和相互制約性。根據當前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特點形式上的重構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法律體系的縱向結構重構,需要注意的是以各部法律的完善為基礎,再針對其中的每一項規定規章做針對性調整;二是法律執行部門的橫向結構重構,這是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法規執行體系的重構,首先應當完善建筑的能效考核評估,其次要對各法律法規的執行進行明確的職責劃分,最后還應當完善訴訟法律體系以制約違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規定的行為。
(三)內容上的重構
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內容的重構主要是對其中的各項法律法規進行制度調整和內容更新,根據我國目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的內容缺失,確定當前的內容重構任務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第一,建立新的建筑市場準入標準,只有符合各項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節能標準的項目方可批準;第二,建立完善的建筑能效標識,以合理的建筑能效評測技術為支持全面落實建筑能效標識制度;第三,建筑運營節能管理的強化,建筑運營過程的能源消耗是一個長期的持續性過程,所以應當關注其運營過程的節能管理;第四,建立標準化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將所有與建筑節能相關的政策制度進行內容調整,全面支持建筑節能市場發展。
四、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