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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事故鑒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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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事故鑒定

    第1篇:醫療事故鑒定范文

    面對鑒定費用,通常患者認為自己本身就是受害人,醫療機構出資進行鑒定理所當然:而醫療機構則認為,在醫療過程中醫療機構本身就沒有醫療過錯,醫療事故鑒定是患者及其家屬的要求。費用應由患者自己承擔。于是,醫患雙方常常在醫療事故鑒定的繳費上發生糾紛。那么,在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中,鑒定費用的繳納是怎樣規定的呢?

    免交鑒定費用需提交證明

    按照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稱《條例》)第34條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但是,在醫療事故法律實踐中,如果患者及其家屬的生活困難、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的,可以在申請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過程中,提出免交鑒定費用的申請。如果經過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可以免除繳納鑒定費。

    費用承擔與鑒定結果相關

    畢竟醫療事故鑒定費的繳納是“誰提出,誰先繳納”的原則。最終的鑒定費用的承擔是與鑒定結果是相關的。按照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4條的規定:經過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也就是說,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屬提出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預先繳納鑒定費用,一旦構成醫療事故,則由醫療機構承擔鑒定費用,醫學會將退還患者及其家屬的預繳費用。反之,經過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由患者自行承擔鑒定費用,預繳費用不予退還。

    若由醫療機構主動提出鑒定申請,醫療機構應當預先繳納鑒定費用。同時,鑒定的后果不論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鑒定費用均由醫療機構承擔。

    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屬申請免除鑒定費用,并且衛生部門同意的,應當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承擔。

    收費標準遵循“本土化”原則

    我國的相關法規也規定了鑒定費用“本地化”的原則,也就是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鑒定費用的收費標準。《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4條規定:醫療事故鑒定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因此,醫療事故鑒定費的各地標準是各不相同的,在費用繳納前應當向當地醫學會咨詢相關事宜。

    積極配合鑒定,以利己用

    其實,醫療機構對于醫療事故鑒定費用并非太過在意,因為通過鑒定解決醫療糾紛才是他們的最終目的。如果醫療機構遇到的醫療糾紛案件,完全是屬于患者及其家屬對于醫療技術的不理解、誤解造成的,通過醫療事故鑒定可以使患者家屬搞明白案件情況。醫療機構完全可以積極要求做醫療事故鑒定。

    第2篇:醫療事故鑒定范文

    一、 鑒定程序和內容

    (一)鑒定程序

    1、鑒定會前程序

    醫學會在開始鑒定前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隨機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

    醫學會在向雙方當事人和其他組織、個人進行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2人。

    醫學會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7日前將鑒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按通知參加鑒定,鑒定時各方參加人數不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拒絕參加鑒定,不影響鑒定的進行。

    參加鑒定的專家實行回避制度,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家在鑒定時應予回避:①專家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②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這里的利害關系是指鑒定結論可能會與鑒定專家產生經濟利益、學術地位、名譽聲望等方面的影響;③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這里所說的其他關系是指鄰居、同事、同學、師生、戰友或者有遠親屬關系等關系。鑒定組組長由專家鑒定組成員推選產生。

    在進行鑒定之前,鑒定組還應對下列事實予以審查:

    ①查明爭議事實:患者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此損害事實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如果存在損害事實,那么損害事實與醫療機構的關系,是否涉及其他醫療機構和個人;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如何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是否導致其人身損害;患者對損害事實的發生有沒有責任。

    ②審查與調查: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關聯性、合法性,向雙方當事人調查、收集有關物證,鑒定或檢驗調取的物證。

    2、鑒定會程序

    ①鑒定會由組長主持,鑒定時先由患方陳述意見,然后由醫療機構介紹治療經過,醫患雙方的陳述時間相同。

    ②專家可以向醫患雙方提問,在向醫療機構提問時可以召集醫方參加診療的各當事人逐個進入鑒定會現場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③專家聽取雙方陳述答辯意見,對當事人的答辯意見,專家在進行分析后決定取舍,但是必須給予雙方當事人這個機會。現實中有的鑒定組不允許當事人陳述答辯意見,認為當事人只需對診治過程講明情況即可。這種理解有偏差,不僅無助于鑒定結論的客觀真實性,還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因為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這不僅是義務也是權利,也就是說當事人在鑒定時陳述意見和理由是其法定權利,鑒定組應當尊重當事人對這項權利的行使。

    ④雙方當事人退場。

    ⑤專家對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⑥專家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在會議記錄中予以注明(注意:不是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中予以說明)。

    ⑦醫學會應根據鑒定結論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其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

    ⑧醫學會應及時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送達移交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及時送達醫患雙方當事人,醫患雙方共同申請委托的鑒定書無須送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可直接送達醫患雙方當事人。

    (二)鑒定內容

    1、要確定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鑒定時要確定醫療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是否違反診療操作常規、教科書的規定,是否違反醫學常識、常規。

    2、專家要分析如果存在醫療過失行為,那么該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里的因果關系包括:①一因一果,即一個醫療過失造成一個損害后果;②復合因果關系即兩個以上的醫務人員同時具有過失,共同導致患者不良后果,如二個醫生互相推諉;③連鎖的因果關系,即兩個以上醫務人員共同過失,但行為不是同時發生,例如醫生開錯處方,藥劑師發錯藥;④異步的因果關系,即多因一果,其他原因占一定比例,如車禍、打架、自己摔倒、建筑物倒塌、自殺、被人下毒等等,根據侵權法理論這些情形屬于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⑤助成因果關系,即醫務人員和患者共同過失,例如病人不配合診療,不如實反應病史。⑥無因果關系,雖然醫務人員存在不足,但與患者不良后果之間無因果關系。在上述因果關系中,專家還須綜合考慮患者自身疾病的因素比例,然后據此確定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比例。

    3、分析確定患者不良后果程度。確定患者治療后的情況:死亡、傷殘等級、損失程度。

    4、確定醫療事故等級。醫療事故分為一級醫療事故(分甲等、乙等)、二級醫療事故(分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三級醫療事故(分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四級醫療事故。6、鑒定書中還需確定患者今后是否需要繼續治療、護理。如果需要,應對其今后的繼續治療和護理提出醫學建議,確定其今后繼續治療和護理的范圍、等級,并對可能產生的費用支出作出合理預算,在確定賠償金額時以此作為依據,并可方便患者今后的繼續治療和護理。

    二、鑒定書的內容和結論

    醫療事故鑒定書應注意寫明下列幾點內容:

    ①雙方當事人的情況、身份、參加到會人數;

    ②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和反駁意見;

    ③鑒定依據資料,醫患雙方提交的各種資料應注明原件還是復印件;

    ④鑒定過程(專家分析的內容);

    ⑤確定過錯、損害后果和程度、因果關系、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等級;

    ⑥今后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三、鑒定中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醫療事故鑒定不是學術討論會,鑒定過程中,不能單純以學術上的觀點來衡量一個醫療行為是否符合最新理論,或者該醫療行為是否采取了最佳方案,而應采用類似“無罪推定”的原則進行鑒定,即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違法或不當之處之前,應認為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合法的、恰當的。在鑒定中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但也不是法庭判案,不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推定過錯原則,而是根據病歷資料和醫學經驗判斷診療過程的正誤。

    其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理的依據,同樣也是法院審理案件中的重要證據,對于當事人雙方的權益保障起著至關重要的影響。所以在鑒定結論書中不能采用模棱兩可的語言,例如“不排除”、“可能性為大”、“難以鑒定”、“暫不鑒定”“不能得出鑒定結論”等諸如此類,這些過去常出現在各種鑒定書中的詞語,已經成為醫療糾紛的行政處理和民事訴訟中的一大障礙。也是當事人不服鑒定結論,到處申請重新鑒定;不服據此作出的判決、裁定,纏訟不息的癥結之一,同時也降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威信和地位。如果在鑒定結論做出后又出現新證據、新情況足以推翻原結論的,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重新鑒定來解決。而不應做出“不排除”、“可能性為大”、“難以鑒定”、“暫不鑒定”等等此類沒有結論的結論。

    再次,鑒定專家在鑒定時不能感情用事,應當公正、科學、客觀。有人把醫療事故鑒定稱作“醫學法庭”,鑒定專家在這個“法庭”里充當著“法官”的角色,這個說法不無道理。鑒定組所作的鑒定結論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當事人雙方的實體利益,因此鑒定專家在鑒定中,既不能因自己的角色意識(可能都是醫生)而對醫療機構有所偏袒,更不能因所謂“同情弱勢群體”而對患方有所“照顧”,而應公正、科學、客觀地進行鑒定,以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最后,鑒定專家在鑒定中應該拋開思想顧慮和壓力,《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明文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第五十九條也規定“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有了法律的保護,專家大可不必為人身安全多慮,盡可公正鑒定。

    四、司法機構委托醫學會進行專家咨詢

    第3篇:醫療事故鑒定范文

    性別:女 民族:漢 工作單位: 住址: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

    地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醫院院長 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2014年10月 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經B超探察為膽結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請人的腹腔鏡取石手術建議。2014年10月日,申請人接受了腹腔鏡取石手術。2014年10月 日,申請人被開腹修補膽總管及左右肝管失敗。2014年10月日,申請人因膽管損傷,腹腔感染,雙側胸腔積液,切口及重復切口感染嚴重及重度貧血,重度營養不良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搶救。經長達60多天的全力搶救和治療后,保住了性命。現在康復階段,半年后需要再進行膽腸吻合手術。

    根據上述事實,申請人認為:

    一,2014年10月日,申請人被推進手術臺,接受腹腔鏡取石手術,術中發現石頭過大(直徑超過3CM),被申請人沒有及時改變手術方案,仍然用直徑僅為0.3―1CM的腹腔鏡野蠻取石,造成申請人總膽管及左右肝管斷裂,而被申請人并未及時進行修補就結束了手術。被申請人違反醫療常規,未對申請人做細致全面的正確診斷而盲目手術,術中發現問題也未及時調整手術方案,以直徑0.3―1CM的腹腔鏡頭去取直徑大于3CM以上的結石,毫無客觀依據,憑借主觀臆斷,盲目蠻干,草率從事。導致申請人膽肝管損傷的事實充分說明了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為所致。

    二,2014年10月日,申請人開始出現膽漏并黃疸癥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開腹縫補膽管手術,荒唐的是,被申請人不能勝任膽管修補手術,卻堅持開腹。后以未找到膽管為由,沒有進行膽汁引流,又將切口縫合,導致申請人出現重度腹膜炎合并雙側胸腔積液。在既不請示上級醫生,又不及時將申請人轉院的情況下,任由申請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瀕臨死亡,不得已術后第二天就離開病房前往個舊的被申請人主管醫生才匆匆趕回醫院,將申請人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經過全力搶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違反了技術操作規范和醫療常規所造成的。而被申請人主管醫生也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沒有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術后被申請人未及時進行切口清創和引流,導致申請人的切口及重復切口出現重度感染,被申請人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是造成申請人人身多重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在明知申請人病情已經很嚴重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告知可能出現的嚴重后果,使申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申請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瀕臨死亡的邊緣。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及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及護理常規,診查失誤,手術錯誤,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申請人人身損害,病情惡化(雖經搶救脫離危險,但還需要再進行一次膽腸吻合手術。)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為了更加清晰明確地證實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特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請求貴局給予依法鑒定。

    第4篇:醫療事故鑒定范文

    二ΟΟ二年四月四日國務院第351號令,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同步頒發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從同年四月一日起人民法院審理醫患糾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隨著兩個法規性文件的頒發,加之人們的法治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近兩年來醫療糾紛案件呈明顯上升趨勢,筆者在實際工作中亦有同感,這一現象表明:過去醫療糾紛處理難,熱門而又沉重的話題,經有關人士、部門和政府的努力,目前在處理醫療糾紛問題上形成了新的基點,無疑《條例》對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醫療糾紛鑒定和醫療糾紛審理工作起到了有益的促進作用,現就法醫在醫療事故鑒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初步探討如下: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法醫受聘進入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庫,并參加鑒定組進行鑒定工作。

    《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具有良好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組。以上兩項條款明確地規定了法醫參加醫療糾紛鑒定工作,這在醫療糾紛鑒定工作方面是一個新的舉措,明確了法醫在醫療事故鑒定中的地位;克服了過去在社會上反映較大的醫療事故鑒定工作單純由醫療專家和醫療行政部門組織的“老子鑒定兒子”的不良社會反映;增強了鑒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體現了《條例》中提出的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基本原則;促進和提高了醫療事故鑒定的工作質量;有利于依法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法醫參加醫療事故鑒定工作,對于妥善處理醫療事故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自執行《條例》以來,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組織的160例醫療事故鑒定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的鑒定70余例,占醫療事故鑒定的40%,對死亡病例一般都隨機抽取兩名法醫參加,并按醫療事故鑒定程序有關規定進行了投票表決及少數服從多數,允許保留不同意見的作法,保證了法醫在鑒定工作中與臨床醫學專家同等的權力和地位。在開展這項工作的初期,有些聘請進入專家庫的法醫自然不自然地有些擔心,在不同的醫療事故鑒定人員中,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的比例一般在2.5―4:1,臨床醫學專家人數比法醫人數多,即使法醫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是“保留意見”,然而在實際工作中體會到,只要依照法律、法規條款及醫院管理工作程序提出的問題以及提出不同意見,比較容易被鑒定組其他成員接受或贊同。

    二、法醫在醫療事故鑒定中的作用

    隨著我國法治工作不斷完善,在目前醫療糾紛制定綜合法律還不成熟的情況下,《條例》就是處理醫療事故的法規性文件,按照《條例》規定被聘任到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庫的法醫工作人員,盡職盡責,秉公辦案,亦為應有之義。由于醫療行業是高技術、高風險的行業,加之我國的國情和社會主義的特色,要正確處理民事法律的普通性和醫療服務特殊性的關系,既要處理好涉及公民的健康權和財產權,又要考慮到醫療行為及醫護人員的合法權益和風險性,所以在醫療事故鑒定中,必須本著以《條例》為準則,遵循《刑法》、《民法通則》、《執業醫師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規性規定,及有關醫院管理、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常規要求的同時,嚴格按照醫學科學的推理及論證來審定每一件醫療糾紛案件。在實際工作,對醫療活動中醫學科學理論推斷,同一專業的鑒定人員一般會有深刻準確的判定,而法醫對每個專業性的理論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本人認為,法醫在醫療事故鑒定中的作用主要是:

    三、醫療事故鑒定中法醫應注意的問題

    參加醫療事故鑒定工作的法醫,是黨和人民的信任,要使用好人民和法律法規賦予的鑒定權利,在醫療事故鑒定的工作中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要把自己掌握的醫學科學知識和法醫學知識及法律法規,醫療行政管理規章制度較好地運用到醫療事故鑒定工作實踐中去,用正確的理論和條款來保護醫患雙方的利益和合法權益。

    2、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公平辦案、秉公執法,盡管目前醫療事故鑒定組成人員,采取微機隨機由醫患雙方抽號的方法組成的,在鑒定會召開前醫患雙方無法知道鑒定組成人員的,顯得比較公平,但大家畢竟在一個城市生活,一旦在鑒定會上見面后,難免有熟人關系之類,這就需要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是對法醫鑒定人員職業道德的一種考驗。

    3、堅持實事求是,克服照顧面子和隨大流的思想。在病歷討論和表決過程中,在認真聽取其他鑒定成員發表意見的同時,要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特別是在表決過程中,不能有顧面子隨大流的思想,敢于發表自己不同的觀念和看法,準確運用科學理論和事實與鑒定組成員共同討論,據理力爭、力求取得大家的共識,必要時要堅持自己的意見,不要怕“保留意見”。

    4、準備充分、以理服人。在參加鑒定會以前,要針對鑒定病例的特點和質疑的問題,翻閱資料,查找理論依據,對醫患雙方的陳述,質疑和答辯做到胸中有數。對專業水平較強的、科技水平較高的疑難或質疑問題,可以咨詢請教本專業較權威的專家。

    第5篇:醫療事故鑒定范文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__年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請人婦產科分娩,于6日0時55分接受被申請人施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1時03分順利產下一男嬰,并安全返回病房,嬰兒于1時08分轉被申請人兒科治療,轉科診斷:1、早產極低體重兒,2、新生兒肺透明膜病。鑒于嬰兒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機械通氣機(呼吸機)進行機械通氣治療,在醫護人員告知后,申請人當即簽字同意被申請人采取該措施治療。但因被申請人缺乏充足的治療設備(其呼吸機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請人束手無策,一直沒有對嬰兒進行呼吸機輔助通氣治療。更甚的是,直至3時05分,被申請人才遲遲告知申請人建議轉茂__市人民醫院呼吸機輔助通氣治療。申請人為搶救孩子,使其能及時得到治療,二話沒說,亦當即簽字同意轉院。可是,直至4時,被申請人才遲遲辦理轉至__市人民醫院。市人民醫院收治嬰兒后,由于被申請人沒有出具轉院記錄,需要重新化驗、診斷,確診病情,至5時,才使用呼吸機治療。

    被申請人在嬰兒病歷中記錄使用固爾蘇治療,有諸多疑點:一是固爾蘇價格昂貴,被申請人使用固爾蘇沒有記錄使用時間,其記錄順序反而出現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請人醫囑與處方為不同醫生書寫,偽造假處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請人在要求申請人購買固爾蘇時并未開具處方,只是書寫一便條,申請人憑該便條到收款處交款,憑收款單到藥房取藥,整個過程從來沒有過處方的出現;三是申請人領取的藥品性狀與固爾蘇不符,固爾蘇為低溫保存的水劑,申請人所領的藥品為常溫狀態下的粉劑;四是固爾蘇的使用需要與呼吸機配合,沒有呼吸機顯然不能使用固爾蘇,即是說,在病房沒有呼吸機情況下使用固爾蘇是違規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爾蘇,在8小時內不能吸痰,被申請人在轉院前沒有出具轉院記錄,實為掩蓋其沒有使用固爾蘇的結果。

    嬰兒到__市人民醫院后,經人民醫院的全力搶救,因嬰兒出生后需要及時使用呼吸機輔助治療,而被申請人沒有該設備,使嬰兒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長期處于低氧狀態,最終導致肺出血死亡。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為所致。

    為了更加清晰、明確的證實被申請人的過錯,特向貴局提出醫療鑒定申請,請求貴局依法給予鑒定。

    此致

    __市衛生局

    第6篇:醫療事故鑒定范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可以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

        (三)拒絕繳納鑒定費的;

        (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7篇:醫療事故鑒定范文

        被告:會同縣金龍鄉衛生院(以下簡稱衛生院)。

        1996年10月7日傍晚,原告向愛茂送其妻梁玲麗到被告衛生院三門診部急診。值班醫生何政接診檢查時,該院另一醫生梁莊坤向何政提出,梁玲麗的病可能是鉤端螺旋體但何政診斷認為梁玲麗患的是婦科病、肺炎及心臟病,并據此開藥留院治療。次日上午8時許,梁玲麗突然煩燥不安,全身冒汗,其家屬要求轉院治療。何政在請示衛生院后同意轉院。當梁玲麗被抬上車不久即出現口鼻流血時,衛生院未采取應急搶救措施,仍讓病人轉院,行車途中,梁玲麗心臟停止跳動,送到縣醫院時已死亡。事發的第二天,會同縣衛生局、金龍鄉政府進行了調查。10月10日凌晨1時,會同縣衛生局、金龍鄉政府、衛生院的領導組織原告向愛茂及死者的其他親屬與何政就此事件進行調處,達成如下協議:1、死者的喪事由向愛茂負責,不得向何政提出任何要求;2、何政一次性賠償向愛茂6000元,限當日12時前兌現,由梁莊坤醫生負責擔保;3、本協議自調解之日起,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鬧事,否則造成不良后果,由肇事者負責。協議簽訂后,衛生院即以何政的名義向死者家屬支付了6000元賠款。

        事后,向愛茂多次口頭向縣衛生局等部門要求對其妻死亡原因作出鑒定,但沒有結果。1997年1月30日,向愛茂向懷化地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書面申請作醫療事故鑒定,該會有關人員在其申請上簽署了"請會同縣衛生局按程序進行處理"的意見,但無結果。1997年4月10日,向愛茂又書面向會同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作醫療事故鑒定被接受。該會于1997年5月22日出具鑒定結論:死者梁玲麗所患疾病為鉤端螺旋體病(肺出血型),何政醫生診斷失誤,治療錯誤不得力,患者終因肺大出血窒息死亡,屬一級醫療技術事故。事隔一個月后,何政對該鑒定結論提出異議,會同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于同年74日以死者家屬申請鑒定超過3個月時限為理由,下通知撤銷了原裁定。

        梁玲麗與向愛茂有一個11歲的女孩和一個4歲的男孩。梁玲麗之父為退休人員,其母務農。向愛茂因認為運賠償太少,經多次向衛生院索賠未成,便于1997年7月6日向會同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值班醫生何政不聽梁醫生的意見,將我妻的病當做婦科病治,導致我妻死亡,給我造成極大精神痛苦和家庭經濟重大損失。請求判令衛生院賠償小孩及老人的撫養費、贍養費4萬元,精神損失費5萬元,誤工費、經濟補償費等1萬元,合計10萬元。

        被告衛生院答辯稱:原告說患者死于鉤體病沒有依據。對于患者的死亡,原告也有過錯,因是在疾病晚期才送我院治療,患者死后,經有關部門組織調解,雙方已自愿達成了協議,我院已按協議全部履行了義務。這次事件不屬醫療事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會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上述事實。認為:衛生院在對患者診治過程中,醫務人員過于自信,診斷失誤,治療措施不力,對梁玲麗死亡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但事情發生后,在會同縣衛生局、金龍鄉人民政府、衛生院的主持下,原告及患者的其他親屬與何政就該醫療糾紛達成的調解協議,并按協議兌現。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及患者的親屬對自己的民事權利進行了處分,現又反悔,要求衛生院賠償10萬元,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8月26日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向愛茂的訴訟請求。

        向愛茂不服此判決,向懷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自相矛盾,判決結果不符合法律規定。賠償協議并非與衛生院達成的,而是與何政醫生個人簽訂的。衛生院沒有承擔醫療事故責任顯失公正。請求二審法院判令衛生院賠償各項損失159900元。

        衛生院答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維持。

        懷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認定的事實,認為:衛生院醫生何政對患者診斷失誤,治療措施不力,以至患者被延誤治療,造成肺大出血窒息死亡,經鑒定屬一級醫療事故。對此,衛生院應承擔過錯責任,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扶養的人的生活費等。原醫療事故鑒定雖在后來被撤銷,但并非從事實上否認醫療事故,而是以超過申請鑒定時限為理由撤銷。事實上,死者家屬在事發后即多次口頭申請鑒定,因而認定死者家屬超過申請鑒定時限不客觀。事故發生后,雙方所達成的賠償協議顯失公平,衛生院以此協議為據拒絕承擔責任,于理于法無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責任劃分處理不當,向愛茂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該院于1998年3月19日判決如下: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改判衛生院賠償向愛茂所花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及死者生前撫養、扶養的人生活費共計21611.60元(已付6000元),限在判決后10日內付清。

        評析一、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所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衛生院醫生何政對患者梁玲麗診斷失誤,治療措施不力,以至梁玲麗被延誤診斷與治療,造成肺大出血窒息死亡,經鑒定屬一級醫療技術事故。所謂一級醫療技術事故,是指行為人的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醫療事故。何政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失職和侵權行為,因為他是衛生院的正式醫生,是代表衛生院對患者履行醫療職責的,因此衛生院應承擔過錯責任,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死者生前所扶養的人必要生活費等。

        二、會同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雖在后來撤銷了原來作出的關于梁玲麗的死亡事件屬一級醫療技術事故的鑒定,但并未從事實上否認梁玲麗的死亡系醫療事故所致,而是以申請人超過三個月的申請鑒定時限為由予以撤銷。事實上,死者家屬在事發后三個月即多次口頭申請對死者死因進行鑒定,因而,會同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認定死者家屬超過申請鑒定時限不客觀,與事實不相符合。

        三、事故發生后,雖經會同縣衛生局、金龍鄉政府、衛生院主持調解,何政醫生與向愛茂死者的親屬就醫療糾紛達成的協議,并已兌現,但是這個調解協議是在梁玲麗死后第三天、死因尚未徹底查明的情況下達成的,而且賠償額僅僅6000元人民幣,明顯偏低,損害了死者家屬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調解必須遵循自愿、合法及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這三個原則,否則,調解協議無效。本案中,醫患雙方所達成的調解協議雖然是自愿的,但它違背了必須合法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以至調解結果顯失公正,因而是無效的。衛生院在賠償6000元之后,以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了字為由拒絕再承擔民事責任,顯然于理于法無據。

        責任編輯按:接診醫生何政屬被告衛生院的職工,其接診行為屬當班履行職務的行為,故因此接診和治療行為造成患者損害的,無論是否被認定為醫療事故,發生的應是醫療單位與患者親屬之間的醫療損害賠償關系,而不是接診無醫生(行為人)個人與患者或患者親屬之間的醫療損害賠償關系。即在這種情況下,應以轉承責任的理論來確定責任(訴訟)主體,行為人不能成為責任(訴訟)主體。這是本案的一個基本點。

        依此基本點,本案原告作為死亡患者的丈夫,以對死者負有責任的醫療單位為被告,訴訟主體及責任主體均正確。據此,又可以產生對本案有關調解問題上的幾個問題的規定性認識:一是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被告本身即為責任主體,是無權以調解人身份主持和組織調解的,有它參加主持和調解的協議,即便有調解的雙方當事人簽字,也是無效的。二是本案所涉及的調解協議,如果認為它有效,它解決的只是受害方和醫生個人之間的賠償問題,并不涉及被告的任何責任,也不能因為6000元賠償實際是被告所出,就是被告承擔了責任,原告已向被告追究的責任。所以,被告是無權以調解協議作為自己不承擔責任的抗辯依據的,或者作為自己已經承擔了責任的反駁理由的。依損害賠償"實際損失實際賠償"的原則,該6000元賠償已由原告收取,在計算全部賠償額由被告賠償時是可以扣除的。三是如認為調解協議有效,也僅能在協議上簽字的請求方有權放棄的民事權利范圍內對簽字人有效,對其他應獲得的賠償的人無效無效。因為,原告作為死者的丈夫,同時也是死者的兩個未成年子女的父親,原告作為兩個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只應當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不能代表或代替被監護人處分其利益,故而被監護人應獲得賠償的利益,是不能由監護人代為放棄的。四是該調解協議是在事件發生后,事故原因不明、責任人不清的情況下急迫達成的,如為賠償也只能是預為賠償,不能是定賠,更何況協議中有強迫請求方放棄繼續追索權之嫌,這樣的協議無論如何是不能認為屬請求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依上述理由,調解協議對本案的作用,只是在計算被告衛生院的賠償額多少上產生事實作用,在確認被告有無責任或已承擔責任上沒有任何作用,即不發生原告方對被告方放棄民事權利的問題,也不發生在原、被告之間顯失公正的問題。

    第8篇:醫療事故鑒定范文

        啟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有兩種方式:

        一、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鑒定這種啟動方式適用于兩種情況:醫療機構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患雙方一方當事人要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

        (一) 醫療機構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后的移交鑒定(1)移交鑒定的前提不能僅僅理解成專指發生了“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了嚴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行為。同時還應當伴隨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的其中任何一項人身損害事實,二者缺一不可。(2)移交鑒定的時間應當是“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之后,醫患雙方均未要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或者沒有共同委托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以前。(3)只有在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再行移交,如果認為不需要鑒定,則不移交。這種啟動方式,可以有效地解決兩個問題:1)防止或者減少出現規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掩蓋醫療事故發生、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2)促使醫患雙方盡早啟動鑒定程序,縮短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時間。

        (二)要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移交鑒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不再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的日常事務性工作。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屬于學術性社會團體,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如果醫療事故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和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另一方當事人拒絕提供與鑒定有關的病案資料、實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鑒定,該醫學會勢必陷入無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鑒定工作無法進行。為此,確定了由衛生行政部門移送鑒定的方式來啟動鑒定程序。當醫患雙方發生醫療事故爭議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查,予以受理并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在規定時間內,將有關材料移交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

        二、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這種啟動方式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雖然對發生的醫療損害事實及其形成原因、損害程序、醫療過失行為在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序等未能達成共識,但是雙方同意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基礎上協商解決上述爭議的情況。這種啟動方式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由醫患雙方共同提出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申請;(2)醫患雙方按照鑒定機構的要求提供鑒定所需要的病案資料、實物等;(3)接受鑒定機構的調查,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9篇:醫療事故鑒定范文

    現將一年來醫鑒辦的具體工作總結如下:

    一、深入學習《條例》及配套文件,加強醫鑒隊伍自身建設。

    做好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必要條件就是領會《條例》及配套文件精神并運用到工作中。醫鑒辦經過三年多的運轉積累了一定的辦案經驗同時也吸取到了教訓。在每周的例會上及時討論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一些疑難案例事前討論,查找相關法規和向資深專家咨詢,做到胸中有數。并反復在現有法律法規上尋找解決問題的突破口。平時注意收集與醫鑒有關的各種法律、法規條款和部門規章,使醫鑒工作人員認識到要想做到公平、公正,自身素質的提高非常重要。

    二、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鑒辦的組織工作原則是按《條例》規定和法定程序,嚴格審核受理條件,充分索取相關資料、證物。為專家鑒定組提供完整真實的鑒定材料,組建合法有效的專家鑒定組,積極配合專家組長主持工作。在組織鑒定工作中強化依法意識,規程意識,角色意識和協調意識,體現出組織主體作用,做到組織不主持,參與不干預,到位不越位。醫鑒辦獨立對多起鑒定案例進行了鑒定前的調查取證工作,為專家提供第一手完整的資料,還會同專家對因特殊原因不能到達鑒定會場的病例進行了現場醫學檢查,方便了患者。今年我們通過邀請當地的主流新聞媒體報道了鑒定會的召開過程,提高鑒定工作的透明度,對某些不實的報道及時響應,召開新聞會進行正面宣傳,努力為鑒定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多起鑒定中邀請法院同志旁聽,提高法官判案的準確度,也得到了廣泛好評。

    三、加快工作節奏,及時處理鑒定案例。

    醫鑒辦目前的情況仍是經費不足、條件簡單、人員緊缺,但我們克服不利因素在保證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從提高工作效率入手,及時辦理鑒定案件。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25日醫鑒辦接受要求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案例共241例。其中衛生行政部門移交93例,司法部門委托141例,醫患雙方共同委托7例。到目前已處理案件近200例,其中組織再次鑒定158例,終止案件14例,經協調后自動撤消委托16例,退回不符合受理條件案件6例,目前有3*例仍在辦理過程中。

    經再次鑒定的158例案件中,屬于醫療事故65例,事故率41.1,其中一級醫療事故13例,二級醫療事故5例,三級醫療事故29例,四級醫療事故18例,醫療事故集中在婦產科和骨科,從發生醫療事故醫院的級別來看以二級醫院居多。

    四、及時溝通、互相學習,提高鑒定工作質量。

    做好醫鑒工作,醫鑒辦之間的溝通很重要。今年醫鑒辦先后到三個市醫學會進行了實地的溝通和交流,聽取市醫學會對我們的意見和建議。到醫鑒工作開展出色*和*醫鑒辦參觀學習取經。我辦在今年召開了兩次全省醫鑒工作座談會,在會議上通報了各自工作的基本情況和最新信息,商討醫鑒工作疑難問題的解決辦法,確立了兩級鑒定辦之間移送鑒定材料的相關制度,并對市級鑒定辦之間專家庫互補共享的做法達成共識。同時對醫鑒辦利用庫里專家資源豐富的優勢,以專家意見的形式來滿足司法部門對相關醫療案件的咨詢要求給予了充分肯定。在座談會上對部分經過省市兩級鑒定甚至中華醫學會三次鑒定的案件做了探討,列舉了今后鑒定工作中的注意事項,促進鑒定工作質量的提高。

    1、進一步完善醫鑒辦各項規章制度,修訂和規范鑒定相關文書的基本格式與內容。

    醫鑒辦成立之后制訂了《醫鑒辦工作人員守則》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在三年多的時間內指導醫鑒辦正常運轉發揮了作用。目前醫鑒工作開展基本順利,進一步完善并切實執行既有規章,是下一步工作的重點,也是做好醫鑒工作的有力保證。日常工作中醫鑒辦發出各種通知和程序文件種類繁多,法律文書具有相當嚴肅性,我們發現沿用醫鑒辦成立之初所有格式的文件在部分情況下已不合時宜,接下來將對所有與鑒定相關的文書進行一次重新修訂,除此之外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操作軟件也將作相應修改,力求做到鑒定辦工作的每一步都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2、調整現有專家庫,并加大對專家的業務培訓。

    專家庫是開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基礎,在三年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但目前的專家庫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學科設置不合理、部分專業人員數量不足、鑒定專家實際鑒定能力參差不齊等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對專家來講不僅需要醫學專業技術,還需要具備較全面的政策法規知識和文字的組織表達能力。目前大多數醫學專家長

    期忙于臨床工作,對《條例》精神的理解、標準的常握仍有誤差。按《專家庫管理辦法》中專家任期四年,到期調整的要求。醫鑒辦將對專家庫作出全新的調整,放棄任期已滿且不擅長擔任鑒定工作的專家,同時適當增加符合條件并樂意參加鑒定工作的中青年專家。因此這次調整中培訓專家是首先要做好的工作。除學習《條例》及配套文件及衛生法律法規之外,還要針對鑒定會所出現的問題,選擇性的對專家進行培訓,比如:專家在鑒定會上的提問技巧,如何中性提問,不引起新的矛盾;違法違規行為的判定,不同級別醫院區別對待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鑒定書必須闡明的因果關系,如何描述原發疾病在最終結果中的參與度;如何正確引用6條免責條款等等。做到大會培訓與鑒定會前培訓相結合。并再次鑒定強調鑒定工作紀律,加強專家的責任意識,并實行動態管理,為推向鑒定責任專家負責制而努力。

    3、加強與衛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的溝通,統一認識、統一做法。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離不開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醫學會是組織鑒定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是處理解決部門。在處理醫療糾紛中很多信息需要互相溝通,醫鑒辦要及時把掌握的信息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同時承擔法律和法規所規定的各項義務。目前鑒定案例中超過一半是司法部門委托的,司法部門委托進行的鑒定要求與《條例》的規定往往會有不同,比如:要求鑒定醫療過錯、明確因果關系、要求鑒定人出庭等等。好多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需要我們通過反復協商達成共識,共同做工作,互相諒解,換位思考。我們計劃聯合衛生行政部門及司法部門召開座談會就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力求在部門之間找出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為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共同努力。

    4、通過分析醫療事故形成原因,向醫療機構反饋信息提高醫療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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