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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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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

    第1篇: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關鍵詞:法治 局限性 規則之治 理念更新

    中圖分類號:D9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3)09-0198-01

    一、傳統意義上的“法治”及其局限性

    1.傳統意義上的“法治”強調“規則之治”

    傳統的“法治”觀念認為,法律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具有至上的權威,法律被視為社會控制的最為正統、權威的手段。整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以及司法訴訟程序都嚴格按照形式理性的標準建構,法律的運行過程遵循程序正義的標準。法院作為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中立機關,嚴格依法辦事,法庭成為解決社會主體糾紛的主要場所。司法與訴訟在糾紛解決的機制中處于正統的地位,擠占了訴訟以外的糾紛解決方式的生存空間。調解仲裁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被看作是落后的、規避法律的、不合乎正義要求的社會救濟方式,應當被棄而不用。然而,應該注意到,法律或者法治本身也是有缺陷的。E?博登海默認為,法律的弊端包括:法律的時滯性,法律規范的僵化性,法律規范控制的限度。 其一,由于法律是一種不可朝令夕改的規則體系,法律制度一旦設定了權利義務的方案,就要避免對這一制度進行不斷的修改和破壞。但是,社會變化,往往比法律變化快。當社會發生危機時,法律常常會陷于癱瘓,表現出嚴重的滯后性。其二,由于法律規則是以一般的和抽象的術語來表達的,一般性規則容易給具體復雜的個案的適用帶來困難,顯示出法律規則僵化的一面。其三,制定法律是為了控制社會,調整社會關系,但是有時候可能會發生把管理變成強制、把控制變成壓制的現象。英國法社會學家羅杰?科特威爾認為“法治——即是一系列全面的、邏輯一致的實證主義方法加以確定的法定規則所構成的權威——不可能實現社會活動的協調,因為這依賴于不斷地根據經驗重新制定各種規則和慣例。因此,不管法治作為意識形態,還是作為政府統治的合理形式是怎樣重要,人們感到懷疑的是,這樣一種對國家機構和對公司具有同樣約束力的、綜合性的法律規則體系,究竟是否能夠成為社會秩序的主要基礎。事實上,19世紀,在法治原則的全盛時期,這一原則也只能在有限的生活領域中得到實現。”他認為,法治的訴訟程序對富人比對窮人更為有利。甚至有法社會學家認為,由于司法中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不斷擴大,法律的規則之治,實際上已經轉化為“行政管理”。

    2.傳統意義上的“法治”強調政治國家對市民的統治

    傳統意義上的“法治”主要從國家機器運作,從國家強制力的角度討論法治。法治就是國家依靠法律規則對社會進行管理、治理。國家的一切活動依法進行。在法治化的進程中,國家和政府是法治的主體,社會和市民是法治的對象。這樣的法治忽視市民在法治化過程中的積極作用,只是處于被動的受管理受約束的位置。國家對社會的控制體現為國家權力壓制型的治理模式。是一種典型的國家中心主義的觀點,正如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必須以國家為前提,而為了鞏固地存在,它也必須有一個國家作為獨立的東西在它面前”。 依這種理論,會導致國家社會的高度一體化,社會生活高度政治化,社會喪失了應有的獨立的地位。社會中無處不在的市民個體,理所當然也就是國家治理的對象。

    二、現代法治的理念更新

    如上所述,傳統意義上的法治理論強調規則之治,突出國家法律體系的完備和國家司法機制的運行,以及政治國家對市民的統治。現代社會的發展,使我們不得不對此反思。現代的法治,究竟應當包含什么內容?筆者認為有以下兩點。

    1.正式的法律治理,規則之治與非正式的社會調整機制相互協調發展

    在以司法訴訟作為糾紛解決的主渠道的同時,社會沖突的調整,社會糾紛的解決同樣也離不開種種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一方面,由于法律規則固有的僵化性、滯后性及社會調整的有限性;另一方面,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在社會沖突解決中具有獨特的優勢。正式的法律治理與非正式的社會調整機制各自在不同的領域發揮自己的作用。相互協調,和諧發展。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方式對訴訟起到補偏救弊的作用,在某些領域可以替代訴訟,但并不是說,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方式可以完全取代訴訟,只是說,針對司法訴訟的固有弊端,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能夠從兩方面解決問題。其一,考慮到訴訟爆炸,法院積案增加,司法資源匱乏,訴訟遲延從而損及司法權威,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良好運行可以對案件進行分流,緩解訴訟壓力,讓法院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保證司法的質量,樹立司法權威。其二,從社會生活的實際出發,根據糾紛的性質,尋找合適的途徑,努力爭取獲得符合實際的糾紛解決。總之,作為社會糾紛解決的兩種機制,可以各盡所長,共同發展。

    2.社會民眾在法治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與傳統的法治理念不同,現代法治重視社會主體的作用。在這里,市民不是法治的對象,而是法治的主體。市民在社會法治化進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法治是規則之治,法治的首要價值是秩序,而市民是法律秩序中的主體。沒有主體的參與,就沒有秩序的形成;沒有主體的積極維護,良好的秩序也難以長期保持。市民的法律意識,市民的法律素質對國家實現法治具有重要的影響。把市民視為機械的,被動的法治的承受體,只能使法治秩序的建立走進僵化、死板缺乏生命力的境地;而把市民視為法治秩序形成中的活的因子,通過不同的方法和手段激發其在法治秩序形成中的激情,充分尊重他們的意思自治,尊重他們對糾紛解決方式的自由選擇,承認并幫助他們不斷創新新型的糾紛解決方式,開發他們的創造潛能,這樣,他們就能在秩序建構過程中,與國家法治遙相呼應。

    參考文獻

    [1][美] E·博登海默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鄧正來 譯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 403-404.

    第2篇: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近幾十年來,發展中國家的公共權力出現從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從政府向市場和社會轉移的趨勢。①高等教育管理職能也在從集權走向分權,我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要求的“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充分體現了這一趨勢:體制內中央權力向地方轉移、體制內權力向體制外轉移在并行推進中,主要表現為向地方放權、向社會放權、向市場分權、向大學分權。教育分權涉及諸多核心棘手問題,大多需要進行頂層設計:其一,正確處理并配置好中央和地方高等教育的管理職能,其中包括國務院部門辦學的權限;政府間高等教育管理職能既要做到“無縫對接”,又要避免“交叉不清”,需要出臺更加明確具體的相關規定來解決政府職責不清的問題。其二,正確處理好高等教育領域以及高校內部黨的領導與行政權之間的關系,更加清晰地界定兩者的具體職責權限與決策事項范圍,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其三,正確處理好政府與高等學校、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應將屬于大學辦學自范疇的權利還給大學,將應由市場來解決的問題交由市場解決。其四,政府要切實肩負起教育規劃、教育預測、制度設計和宏觀監控等職責。研究解決這些問題,關鍵要樹立分權理念、設計分權制度、創新分權技術(機制)手段,并貫穿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全過程。

    二、政府監管

    政府干預經濟社會活動的方式及工具,即機制的設計有多種形式,包括直接提供、付費和監管等。監管是現代政府重要的治理方式之一,其功能是在完全自由競爭帶來的秩序混亂損失與完全政府控制帶來的侵占損失之間作出權衡,作為新的手段,其與傳統手段的本質區別在于:監督者與被監督者須保持距離;其核心特征在于:它是基于規則的管理方式,即依法實施的行政活動。傳統行政管理是科層制管理體制,下級必須服從上級的命令和控制,爭議糾紛只能通過內部渠道解決;監管則是在監管者獨立于被監管者前提下的依法監管,其爭議糾紛可以通過行政的或行政以外的司法、仲裁等法律途徑解決。②目前,我國對高等教育的監管制度仍延續傳統的計劃管理體制。對政府直接舉辦的公辦學校,主要采取的是傳統的管理方式,尚未建立政府法律監管的制度框架,也無獨立的、專門行使監管職能的機構;相關職能橫向分散于各部門,教育監管規則體系也與監管要求相距甚遠。特別是教育監管主體既是實際承擔主要監管職能的教育行政部門,又是公辦學校的舉辦者。在現行體制下,教育行政部門與被監管的對象無法保持一定的距離,更無法保證沒有利益的牽連。③我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正在從傳統的行政管理向政府監管轉變。《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的相關規定已充分反映這一變化。④進一步深化改革,運用監管理論對現行高等教育管理體制進行重構已勢在必行,而盡快建立基于規則的、獨立于服務提供者的監管機制則至關重要。在高等教育監管體系中,高等教育監管機構應由法律授權,高等教育監管規則應由法律規定,監管的執行必須遵照法律規則與程序,監管的結果必須可以依法追究責任。

    三、大學治理

    在多元主體為特征的公共治理中,有限政府是其最突出的特征,政府作用范圍大為縮小,相應地讓渡于其他治理主體,為此政府的角色需要重新建構。公共治理理論運用到高等教育領域,政府以新型的管理模式管理大學,政府與大學之間建立合作伙伴關系,政府以合作者的身份共同參與治理大學。⑤這就需要從大學治理的角度重新審視和界定政府與大學的關系,完善大學治理模式,明確地規制政府在大學治理中享有的職權和必須承擔的責任。大學治理是指政府、市場、社會、大學等利益相關者參與大學重大事務決策的過程。大學治理依其獨立法人的邊界分為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在外部治理中政府作為大學治理平等主體之一參與大學治理。實踐表明,政府在大學治理中具體職責定位尤為關鍵。從大學治理多元主體分工看,政府在大學治理中主要履行制定政策、撥款調控和評估監管職能;政府要通過制定和出臺適當的政策,協調多元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政府參與大學治理首先是制定政策戰略規劃與監管,如制定教育的根本方針和根本目標、組織和強化國家教育監管、確定教育經費的投入、支出及監管等。政府要不斷改革與完善對大學的撥款模式,促進國家財政投入的公平與效率,實現對大學發展的有效調控。其次是改變政府主導型評估,積極扶持和發展社會中介評估,形成政府評估和社會評估協同推進的新格局。

    四、社會參與

    社會力量作為大學治理平等主體之一,在參與大學外部治理中同樣發揮重要作用。社會參與大學治理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高等教育社會化的體現。在發達國家,社會力量通過各種咨詢委員會、評估機構、董事會等介入大學治理,發揮咨詢和監督的作用,并成為高等教育管理(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傳統管理體制下的學會、協會、研究會、教育基金會、大學校友會、研究中心、信息中心、評估中心等高等教育中介組織,在開展科學研究,受委托開展各種評估,提供政策咨詢方面已經并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但目前,有影響的高等教育中介組織在機構設置、人員安排、項目來源、經費保障等方面都存在著明顯的對政府的依賴性,在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實際是代替政府行使某些職能,具有官方或者半官方性質,缺少真正意義上中介機構的特色功能;而沒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機構往往很難發展起來和發揮作用,這嚴重影響教育中介組織的權威性、公正性和社會聲望。⑥因此,扶持與培育社會組織是強化社會參與的關鍵環節,也是事業單位改革的突破口。教育中介機構和組織一般通過研究、咨詢、信息、撥款、評估、考試、督導等功能的發揮,溝通高校與政府、高校與社會之間的關系,不僅發揮重要的緩沖和作用,而且成為社會管理創新不可或缺的參與者和重要的咨詢力量。我國高等教育管理面臨的新挑戰、高等教育大眾化、大學承載的社會責任和高等教育投資管理體制,對社會性因素介入大學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適應了這些要求。⑦為深化完善我國教育中介組織改革,首先應摒棄行政區域、行政級別對應設置教育中介組織的單一思路,建立跨區域、跨部門、性質多樣的綜合或專業教育中介組織;其次,消弭中介機構的“官辦”或“半官辦”等級色彩,確保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權威性,增強中介機構的社會參與度和社會代表性;最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中介組織的運作,充分發揮中介機構作為社會力量在大學治理中的作用。

    五、教育法治

    第3篇: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應對“十二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繼續增強我縣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充分發揮法制在我縣發展建設中的積極作用,結合20__年法制宣傳工作寶貴經驗,特制定2013年法制宣傳工作,具體內容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十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弘揚法治精神為方向,以維護社會穩定為根本,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相結合、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相結合、與社會主義公民意識教育相結合、與法治實踐相結合。

    二、主要目標

    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扎實推進依法治理,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建立健全的法律知識培訓制度,逐漸強化經營管理人員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增強依法行使決策的能力,為奪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勝利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三、主要任務

    (一)繼續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制度,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學習宣傳,深入學習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重要意義、基本經驗及其基本構成、基本特征。深入學習宣傳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會形成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圍,充分發揮法律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規范、引導、保障作用。就我縣當下的發展形勢,需重點學習宣傳區域協調發展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資源節約和管理、環境和生態保護、防災減災工作,促進區域和城鄉協調發展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二)加強反腐倡廉法制宣傳教育。以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為重點,加強憲法、行政監察法、審計法和廉政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條規的宣傳教育,堅持反腐倡廉法制宣傳教育與政治理論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相結合,不斷增強干部職工反腐倡廉意識,提高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廣泛開展面向社會的反腐倡廉法制宣傳教育,促進廉政法制文化建設。

    (三)深入推進依法治理,扎實開展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工作,總結推廣經驗,建立健全制度,不斷提高創建水平。推進各部門行業結合自身特點開展依法治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完善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積極推進法律的有效實施。開展基層法治創建活動,推進基層依法治理,促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圍繞發展中遇到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營管理薄弱環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專項治理活動,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繼續加強法制教育,干部職工全年學習時間不少于40學時,結合不同行業、不同部門全面有針對性地開展學法用法活動。

    (二)堅持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從根本上提高經營管理人員法制意識和法律素質,形成學法用法遵法的好習慣。

    第4篇: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一、圍繞區委、區政府確定的“六五”普法重點,做好宣傳、組織和發動工作

    (一)高度重視“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各社區、單位要將其列入黨(總)支部的重要議事日程,將普法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作到專款專用。同時從組織結構上配齊配強工作人員,把法律素質較高,基層普法經驗豐富的同志納入到法制宣傳隊伍中來。要將普法依法治理與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統一考慮、統一部署、統一檢查。要認真發揮職能作用,切實給黨委當好參謀和助手,認真落實目標責任制和考核機制,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二)認真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規劃和近期工作計劃。各社區、單位要根據街道下發的《紅島街道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第六個五年規劃》的文件指示精神,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和“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經驗,制定出本社區、單位的“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規劃和近期的工作計劃。

    (三)加強理論研究,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推進提供理論支持。圍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規律、工作方式及長效機制進行調查研究,創新工作理念,改進工作方式,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推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發展。

    (四)組織開展以憲法為統領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宣傳教育。突出強調保障和改善民生及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制宣傳內容;突出法治文化建設這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要的創新點和發展極;突出“法治紅島”創建,努力實現以創建帶動普法,以普法促進創建,不斷提高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

    (五)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街道年底將組織全面考評,考評結果納入街道2012年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并作為評選“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先進集體的主要依據。

    二、抓好普法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普法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一)加強領導干部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強依法執政理念。深化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組織五到六次領導干部集體學法活動,并認真做好學法記錄。結合工作和形勢需要,就有關重要政策和法律問題,開展專題法律知識學習。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策法律咨詢制度,在重大事項決策之前進行法律咨詢和論證,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和法律專家在政府決策中的參謀作用。加強對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守法情況的督促檢查和年度評估考核,把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等考核情況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二)強化公務員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強通用法律知識和與履行職責相關的專門法律知識學習,定期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專門法律知識輪訓和新頒布法律法規專題培訓,實行公務員“每月一學”制度,全年法律知識培訓時間不少于40學時。堅持和完善法律知識考試考核制度,對公務員進行兩次普法統一考試并將成績計入年終考核,進一步激發公務員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培養公務員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的觀念。

    (三)緊抓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培養遵紀守法習慣。根據青少年的特點和接受能力,結合公民意識教育,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引導青少年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識,養成遵紀守法的行為習慣。學校應根據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法制教育計劃,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積極開辟第二課堂,整合各種社會法制教育資源,建立多種形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豐富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的途徑和形式,健全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發揮中小學校兼職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作用,加強青少年權益保護、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等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加強對有不良行為青少年、社會閑散青少年等特殊青少年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

    (四)推動企(事)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提升依法治企水平。針對企業本身的特點,定期組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進行法律培訓。定期開展各種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通過舉辦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制培訓班、座談會等形式,開展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建立完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健全企業各項規章制度,提高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依法經營能力和依法治企水平。加強“企業職工法制學校”等平臺建設,推動企業職工法制教育落到實處。加強事業單位、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管理人員的法制培訓,提高他們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能力。

    (五)深化社區居民和基層干部的法制宣傳教育,營造濃厚法治氛圍。結合廣大居民的現實需求,開展2次以上與居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制主題教育。發揮法制宣傳文藝隊、社區文化大院的作用,開展6次以上法制宣傳文藝活動。重點加強對社區兩委成員、黨員、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等對象的法制培訓,社區兩委成員集中學法不少于4次,村民代表集中學法每年不少于2次。開展社區“法律明白人”教育培訓,發揮他們在開展法制宣傳、法律咨詢和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六)加強外來務工人員和其他社會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完善外來務工人員服務管理各個環節的法制宣傳教育機制,做到學法與用法、教育與維權相結合,不斷增強外來務工人員遵紀守法和依法維權的意識。按照“屬地管理”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對街道食品加工業、服裝制造業、建筑業、服務業等外來務工人員比較集中的企業,指導建立外來務工人員法制學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普法志愿者隊伍,通過舉辦法制講座,提供法律服務等形式,滿足外來務工人員對法律知識的需求。

    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社區矯正對象等特殊人群的法制宣傳教育,使他們懂法守法,更好地融入社會;積極為留守人員、失業人員、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提供法律服務,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三、立足實際,創新思維,不斷開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局面

    (一)將法制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督促各社區、單位制定和完善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積極開展落實“民主生活會”制度,圍繞創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創建“依法治教示范學校”、創建“誠信守法企業”活動,不段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實際效果。

    (二)將法制宣傳教育與群眾文化生活相結合。挖掘貼近民生主題,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載體,依托法制文藝宣傳隊、社區文化大院等平臺,開展豐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動,以生動活潑的形式傳播法律知識,在潛移默化中培養群眾的法律意識。

    第5篇: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網絡治理的重要性

    為了能夠系統深入地對網絡治理進行討論,我們應先對其下一個定義。網絡治理是指對網絡的運行狀態進行監測和控制,使其能夠有效、可靠、安全、經濟地提供服務。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網絡治理包含兩個任務:一是對網絡的運行狀態進行監測,二是對網絡的運行狀態進行控制。通過監測了解當前狀態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瓶頸題目和潛伏的危機;通過控制對網絡狀態進行公道調節,進步性能,保證服務。監測是控制的條件,控制是監測的結果。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網絡治理具體地說就是網絡的監測和控制。

    隨著網絡技術的高速發展,網絡治理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第一,網絡設備的復雜化使網絡治理變得復雜。網絡設備復雜有兩個含義:一是功能復雜,二是生產廠商多,產品規格不統一。這種復雜性使得網絡治理無法用傳統的手工方式完成,必須采用先進有效的手段;第二,網絡的經濟效益越來越依靠網絡的有效治理。現代網絡已經成為一個極其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它的運營、治理、維護和提供越來越需要科學的方法和技術手段。第三,先進可靠的網絡治理也是用戶所要求的。當今時代,人們對網絡的依靠越來越強,普通人通過網絡打電話、發傳真、發郵件,企業通過網絡產品信息,獲取貿易情報,甚至組建企業專用網。在這種情況下,用戶不能容忍網絡的故障。同時也要求網絡有很高的安全性,使得通話內容不被泄露、數據不被破壞、專用網不被侵入、電子商務能夠安全可靠地進行。

    網絡治理的對策

    網絡的治理既需要政府對網絡社會公共秩序進行規范,也需要廣大網民及社會力量對網絡社會公共事務的積極參與,同時還需要互聯網運營企業、信息服務商的行為自律。可以說,解決網絡社會公共秩序管理問題是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網民自律和社會參與的一項系統工程,建立多中心治理格局才能進一步促進問題的解決。

    首先,要創新網絡社會管理理念。第一,政府要樹立為網民服務的理念。網民是人民在網絡社會的存在狀態,在現實社會中政府為人民服務,在網絡社會就是為網民服務。這就意味著政府要放棄“官本位”觀念,在網絡社會管理制度設計和操作方面把網民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第二,政府要用多元思維和開放的理念管理網絡社會。多元思維就是要打破單一思維和定向思維的習慣,適應網絡社會主體多元化和參與形式多樣化的實際情況,從政府與網民的良性互動中尋找管理支持,在復雜的網絡挑戰中提高政府管理網絡公共秩序的能力,用開放的觀念去應對開放的網絡社會,發揮政府作為網絡社會公共秩序維護者的主導功能,為網民提供和諧有序、自由選擇和共同分享網絡資源的環境。

    其次,要創新網絡社會管理組織形式,建立具有快速反應能力的網絡管理委員會。該會應該有足夠的權力和權威,能夠協調現有的網絡管理資源,最好由國務院領導牽頭,并賦予該組織統一的網絡事務管理權,明確政府在管理網絡公共秩序中的主導地位。在政府主導下,形成網絡管理的多中心治理格局。在網絡公共秩序的多中心治理中,政府的主要功能是制定公共秩序規范;進行合理的網絡資源調配,協調網絡運營商之間的利益;提供網絡政策引導,構建充滿活力的網絡競爭環境;維護網絡用戶的利益,糾正網絡違規和違法行為,維護網絡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

    再次,要創新網絡社會管理規范,制定《網絡公共秩序管理法》和《公民隱私保護法》。在網絡社會公共秩序多中心治理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推動國家立法機關盡快出臺網絡公共秩序管理法律,健全政府網絡管理行政法規和地方規章,為網絡公共秩序管理構建起規范體系,這一體系的核心就是《網絡公共秩序管理法》。這一法律規則應該包括:總則,說明網絡公共秩序管理的含義、立法目的、法律適用范圍等;管理主體的權力與責任;網民的權利與責任;罰則等內容。政府在積極促進網絡秩序管理立法層次提高的同時,還要協調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地方性配套規章,使網絡社會公共秩序的治理在主體、范圍、手段、途徑、標準和目標上都有法可依。

    第6篇: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關鍵詞】消防安全 公共治理 軟法機制 創新

    當今社會,人為和自然因素導致的火災頻發,消防形勢嚴峻,消防安全治理面臨新的復雜任務倍增。然而,傳統的消防安全治理過于強調單一的政府主導型管制,深度依賴具有嚴格法律責任的“硬法”規范,又因消防安全本身具有的隱蔽性、原因難以查明性、消防機構能力不足等因素,出現消防不“硬”的艱難困境,折射出傳統管制模式的“應然”出路在于尋求新的治理路徑。本文旨在探討軟法興起的背景下消防安全公共治理機制的創新問題。

    軟法的概念及內涵

    軟法相對于硬法而言,是外來詞,英文名稱為soft law,意為軟規則或無約束力規范。它并非傳統法理學上的一種分類,而是西方國際法領域學者在國際法上提出的一個全新的概念,指國際法上的公約、指南、議定書、條約等規范性文件。近年來對軟法的研究和應用延伸至公共治理領域,此外,軟法還在環保、信息技術、勞工和消費者保護等領域大規模涌現。

    在我國,軟法概念不為人熟知,研究初期就連法學理論研究和實踐應用部門的法學學者也不是普遍知曉。最初研究的學者集中在國際法和行政法學領域。當前的研究較為活躍,軟法概念和理論內涵逐漸成為法學研究的熱點。目前而言,國內對軟法的認知并未達成一致,對軟法的內涵理解分歧主要集中在軟法的外延和軟法的效力范圍方面。

    根據軟法的演化與運行規律總體上可以將軟法的特征做如下概括:一是軟法的產生方式多樣。制定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共同體組織(含中介組織在內)等,可以是權威制定主體單方面的行為,也可以是聯合體成員合意、協商而制定,制定程序上較為簡易、便捷、靈活,沒有硬法那樣嚴格的立法程序。二是形式多樣。軟法的實質是人們的行為規范、規則,多是通過倡議、鼓勵、建議、期望等方式要求行為主體按一定的規范行事,達成一定的做事秩序。形式上看,軟法雖然也要求有成文性,但是成文的形式極其靈活多樣,諸如建議、決議、章程、綱領、原則、會議紀要、行動守則、行政指導、執法手冊、標準、備忘錄、指南、通訊、框架、宣言、倡議書等多種形式,不拘泥于硬性表象。三是軟法的實施。如上所言,軟法本身沒有國家法的約束力,其實施不依賴國家強制權,而是依賴社會強制力。但是,軟法本身具有實際的規范效果,這種規范效果可能是在軟法規范里面規定了制裁性的內容而取得,也可能是雖沒有規定制裁性的規范內容但成員能夠接受并以此行為。四是軟法適用范圍的特殊性。有的具有普遍性,如國家法中的軟法規范具有全國范圍的使用普遍性,而社會共同體成員合意形成的軟法則只能在社會成員內部適用,成員之外的人不受內部軟法的約束。五是軟法不是法院審理和裁決案件的依據。軟法相互間缺乏位階序列,雖然有界域之別,但不構成層次分明的體系,是無中心的離散的錯綜交匯的網絡,不是法院審理裁決案件直接援引的對象。軟法與國家法之間相互支持、補充,二者之間不是對立沖突的。

    消防軟法的內涵

    消防安全涉及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問題,硬法的核心地位無可否認,但是,隨著社會化的進程和公民社會的興起,單靠硬法治理消防安全工作卻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這就需要大量的軟法規范予以輔助。截至2009年6月30日我國關于消防政策與法規共計54部,從消防領域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架構分析可以看出,除了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消防法律法規外,大量的規章及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意見都屬于軟法范圍。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國家法中的柔性規范。即國家制定的消防法律法規中的柔性條款。如《消防法》第一章總則部分鼓勵獎勵性規范、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的倡導性規范等;又如第二章中的鼓勵、引導相關單位投保公眾火災險的條款,涉及對村委會、居委會消防工作指導方面的號召性規定均為軟法規范。

    第二,規章類的淵源文件。依照法院審理案件所依據的文件,規章只具有參照作用,判案不能依照規章進行,據此規章應歸屬到軟法當中。但是在涉及到消防部隊戰斗指令、規章等帶有國家強制力性質且具有嚴格法律責任的規章應當歸為硬法范疇。

    第三,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意見、指示、指導性文件、防火命令等也屬于軟法范圍,如1987年制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即為此種。

    第四,消防領域的社會組織制定的章程、規約、規則、原則等。如消防協會制定的自律性質的章程、消防產品標準等。還有如消防中介組織制定的一些原則性的技術規范等。

    可以看出,雖然硬法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居于核心和主導地位,然而,軟法在消防安全管理領域所占的比例并不低,軟法與硬法一道構成消防安全管理與執法的有機整體,相互之間起著互為補充的作用。

    軟法機制在消防安全公共治理中的運用

    軟法作為自我規制和具有外在實際效力的行為規范要真正起作用,必須整合形成一套有效的軟法機制方可為之。軟法不等于軟法機制。軟法機制是指通過自律和他律相結合的規制方式而不是通過國家強制力而規范人們的行為,調整社會關系的現代社會公共治理創新。軟法機制是由軟法規范和軟法在實踐中有效運行的有機過程,是各種主體力量的相互博弈活動,是動態的。軟法機制所關注的是法與社會關系之間的有機支持關系;硬法的著眼點在于法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

    在我國,消防安全的治理面對的情況是非常復雜的,政府應在強化嚴格依法行政的同時,加強軟法機制的運用和調配。軟法在現代社會公共治理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適應現代民主政治、市場經濟、消防安全的實際等需要,以及為公眾參與消防安全管理服務提供法制保障。公共治理的原則要求優先采納軟法手段。

    消防安全公共治理制度創新

    完善軟法機制,推進消防安全公共治理制度創新,可從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轉變思想觀念,樹立軟法機制意識,充分認識到軟法機制在消防安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當前,消防領域對消防軟法及軟法機制的研究還比較薄弱,應轉變觀念,加強軟法的研究和應用,完善軟法機制,以此推動行政管理模式的轉換和消防執法監督中的糾紛解決機制的創新,使之成為與硬法并舉的重要治理手段。同時,要充分認識到,軟法和治理模式在很多方面是同構同質的,公共治理主要是軟法治理。從規范依據看,公共治理時代主要是軟法時代。

    第二,推進社會有序參與,形成治理多元主體。政府要樹立柔性執法理念,積極引導公民有序參與消防安全治理進程。在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廣泛聽取民意,制定符合時展要求的法律法規。根據新消防法的精神,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切實讓公民參與到實際消防工作中去,發揮相應作用。“在新形勢下,要認真研究如何建設志愿消防隊伍,提升各種組織志愿消防者的應急和消防能力……積極支持扶助消防安全公民團體建設。政府可以通過地界外包契約等方式委托民間消防隊提供服務,并通過政府監管責任的規定,保障消防服務民營化的順利推行”①。

    第三,構建科學可行的軟法體系。政府要積極引導社會力量根據消防實踐需要,制定靈活的各類軟法規范,包括但不限于諸如行業準則、產品標準、自律性的約束章程等。關鍵問題在于要切實反映消防安全公共治理的實際需要和消防發展的內在規律,能夠解決消防安全治理的關鍵問題,有針對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能夠起到相應的效果,不能任意設定。

    第四,充分發揮消防中介組織在消防安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目前消防中介組織在消防安全治理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消防中介組織涉及消防咨詢、消防鑒定、消防搶險救援、消防社會救助、消防設施設備的維修與保養、消防服務、消防技術研發、消防火災原因分析等多個領域。整體而言,我國消防中介組織還處于發育階段,還有較大的增長空間,因此,消防中介組織自身的規范性建設和相應作用的進一步發揮仍然需要政府及社會提供良好平臺。為此,要在消防中介組織的設立審批、運行管理監督、資金支持、業務發展、人力資源開發合作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和鼓勵。

    第五,加強消防安全公共治理的行政指導,減弱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客觀上講,目前我國公共場所、社區等消防重點領域存在大量消防安全問題,面對如此的高度風險,要求政府消防監管部門加強柔性指導,按照新消防法的精神實質,切實做到預防在先、指導全程。在消防安全監管過程中,應減少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計劃,大力推進消防行政合同制度。可通過先對話、協商,再簽訂消防合同、協議、承諾書、責任書等,積極開發社會力量參與消防安全公共治理過程,激發公眾關注和參與消防的積極性。

    (作者單位:昆明學院)

    第7篇: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檔案作為國家和社會的寶貴財富,是國家政權和各種社會主體運行的真實歷史記載,是支持其運行的法律依據。企業檔案是伴隨著企業生產、經營、發展和管理活動而產生的。一切檔案事務必須以完善的法律為準繩,符合國家憲法中的法治原則。檔案法制建設,就是不斷完善國家檔案法規體系,并在企業中得到適用的過程,是執法和監督等環節的有機結合。為了使檔案法制更好地發揮作用,更好地為企業發展服務,企業就必須重視檔案的法制建設,必須依法管理檔案。

    一、樹立法制觀念,強化檔案法制意識

    法制意識的確立,是建立依法管理檔案的基礎條件。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市場經濟的確,改變了過去高度集中計劃經濟的運行方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企業職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有了極大的提高,依法辦事已成為企業職工的普遍行為。

    對于企業檔案部門來,也同樣面臨著這個問題。這就要求檔案工作者掌握法律武,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依據法律開展有效的工作。為此,企業檔案工作者應從宣傳《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入手,積極做好宣傳工作,使企業領導、廣大職工知法、懂法、守法,并充分意識到只有把企業檔案工作納入法制建設的軌道,融入市場經濟大潮,企業檔案工作才能充滿活力,企業才能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

    二、遵循檔案法規,完善企業檔案體系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為了使企業檔案工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變化的形勢,必須加強企業檔案法制建設,要盡快由行政手段為,過渡到以法制手段為主,來實施對企業檔案工作的宏觀控制。因此,要把《檔案法》的貫徹和實,深入到企業的各項活動中去,對由于不重視企業檔案工,造成企業一定損失的要依法給與處理,對違反《檔案法》,嚴重損害企業經濟效益的組織和個人,要追究法律責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真正在市場經濟運行中,應用法律手段,既保障企業檔案工作的順利進行,又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使得企業檔案工作的范圍越來越寬,內容越來越新,作用越來越大,服務領域也越來越廣,這無疑使企業獲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但由于受各方面條件的制約,有些企業檔案部門只注重經濟效益,不考慮社會效益的全面性,使企業檔案工作的服務性失去平衡,破壞了檔案工作尊重事實、維護歷史的職業準則。針對企業檔案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通過立法手段加以解決。要構造科學、合理、配套、符合我國國情和企業特點的檔案法規體系,制定近期立法計劃,定期做好已有檔案法規、規章的清理和檔案法規匯編的續編工作,使依法治檔機制的運作更具有規范性、可操作性。

    三、優化企業管理,建設檔案治理隊伍

    我們說以人為本是做好檔案工作的關鍵。企業要鼓勵和支持檔案治理人員參加各級檔案治理部門舉辦的培訓學習,努力提高檔案治理專業知識,掌握檔案治理的基本技能。檔案治理者要充分認識到提高自身素質的緊迫性,力爭使自己成為一個既懂檔案治理專業知識,又懂現代化技術和相關知識的一專多能的復合型優秀檔案治理人才,更好地為企業提供更全面、更準確的檔案信息,滿足企業的需要。檔案行政治理部,應多組織檔案治理人員參加業務培訓,為企業檔案治理人員提高業務素質和現代化治理技能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運用法律手段,強化檔案監督檢查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強有力的法律、法規是監督社會法人行為的重要準則。企業檔案部門,必須迅速適應這一新形勢,及時調整自己的工作手段,強化檔案法律武器和依法治檔。

    建立健全企業檔案法規后,關鍵在于執行法律。開展執法監督檢查是企業檔案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企業檔案部門要發揮檔案執法的主渠道作用,強化監督機制;要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職權,做好檔案執法監督工作;要改變過去那種理不直氣不壯的錯誤想法,大膽開展工作。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該教育的要教育,該處理的要處理,決不姑息。

    一方面,檔案行政治理部門要保證檔案行政執法的經常化、制度化。不斷提高檔案行政治理部門依法治檔的水平,在企業檔案檢查工作中進一步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氛圍;健全與完善檔案執法監督機制和網絡;進一步實施檔案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檔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實施持證上崗和亮證執法檢查制度,做到規范執法;加大對違法行為與案件的查處力度,運用法律的手段來保障企業檔案事業的順利發展。同時檔案行政執法的經常化、制度化也可提高企業對檔案治理法制化的長期性、艱巨性的熟悉,防止企業檔案治理法制化的滑坡。

    另一方面,也要積極主動為企業提供如何建好、用好檔案等方面的服務,使檔案治理能更好地為企業的發展服務。通過服務,使企業領導真正熟悉到,企業檔案治理搞好了,真正受益的還是企業本身,進而加大對檔案治理的重視程度,形成新時期企業檔案治理的良性循環。

    第8篇: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對于一個法律時代的風格而言,重要的莫過于對人的看法,它決定著法律的方向。

    湖北隨州市人,1962年5月生。1979年至1983年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1986年獲法學碩士學位,同年留校任教。1993年至1994年曾獲國家政府獎學金并赴德國哥廷根大學進修哲學與法社會學。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理事,著有《在法律的邊緣》、譯著《法律智慧警句集》等。

    法治的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如何想像(設想)人、如何打算對人起作用、法律采取什么方式對待人的問題。簡言之,它是一個如何在法律上呈現并準備加以法律規定的人類形象問題。人類呈現的形象變化是法律史上的“劃時代”的變化。對于一個法律時代的風格而言,重要的莫過于對人的看法,它決定著法律的方向。這是因為,法律是調整人類的群體或個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規范。所以,如何看待人、人性及人在社會生活中呈現的映像,對于立法者如何正當地制定法律,執法者如何正確地應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義。人類形象的各個側面,如好與壞、善與惡、貧與富、強與弱、自利與利他、文明與野蠻、和平與好戰等等,矛盾地交織、組合,就構成了一個人、一個團體、一個民族和國家的現實形象。法治在歷史上的作用表現在:它通過法律規定人們的行為模式,樹立“理想類型的”人類形象,作為一種“架構”的技術引導人類“先行籌劃”自己的生活。

    但是,必須指出:在那些現實存在著但又超越現實漫游的個人身上,在他們的任何怪誕、情緒和胡思亂想處,法治是肯定不可能建立起來的。通過經驗———具體的人也不會通向法治之路,反而導致對法治的否定。相反,以“普遍性的法律規則”為架構的法治只能根據人的普遍類型來制定———而且對不同的法律時代而言,多樣形態的不同的人類特性表現為典型性的、本質性的,是法律———法治的重要出發點。

    不過,要認識法治中的人類形象,還必須從更為宏大的知識背景來了解哲學家、人類學家、社會學家、文學家等等對人類形象的認識和想像。我們可以把有關人的想像化約為一個“人類分層構造”的觀點:人實際上生存于多種秩序之中———人是自然的存在物,他具有動物的生命本性,遵循著體現某些動物本能的規律性;人是社會的存在體,他具有社會(關系)的屬性;人是制度———規范存在體,他具有抽象的人格屬性。人的這三個向度的存在,從本質上講是有一個層別高低的差別的:人的自然存在是最低的存在形式,但這種存在又為其社會存在和制度———規范存在提供“質料”。在某種意義上,我們似乎可以依循亞里士多德的思路接著說:人在本能上是一個制度的動物。

    人的法律存在是其制度———規范存在的一個特殊部分,是人類社會“朝著人的情緒愈益得到控制,社會愈益整合的方向前進”所必然要求的一種存在形式,甚至這種存在使人在趨向“文明”的同時避免過早地走向種群的滅絕。在進入文明時代以后,人類社會離開其人的法律存在是不可想像的。

    法律上的“人”是一個由法律賦予其身分———角色的人,一個抽象的人格體,一個通過法律獲取其相應本質的主體(權利和義務的擔當者),一個戴著法律“面具”的人在這里,人格這樣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具有多方面的意義:(1)它是法律上擬制的“人”的屬性,在此意義上,一個生物意義上的“人”(羅馬法上的“奴隸”),未必就是一個法律上的“人”。(2)法律上的“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取決于他所具有的人格構成(如國籍、性別、年齡、出身等),不同的人格構成決定著“人”具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3)法律人格的泛化,使法律上的“人”不僅指自然人,也可能指法人。(4)人格使人的法律地位具有繼承———延續和可以變更的性質。

    從另一方面看,法律上的“人”必然也是一個關系的概念,它反映著“人”———規范(法律)———“社會”之間宏觀架構的關系,同時在“人”這個界面上又反映著“國家”(統治者,治理者)———“公民”(被統治者,被管理的對象)之間的具體聯系。同時,從近代國家的發展來看,它也涉及治理理性與市民社會,統治權力與基礎權力,政府治理與自我治理之間復雜的相互作用關系。對處在這些關系中的“人”的想像和認識不同,就構成了歷史上一切社會治理技術(制度)設計的出發點,由此也形成了所謂“人治論”理念和“法治論”理念的知識分解。

    “人治論”理念過分強調“人”的存在本質,看重人具有超越其本身的自然存在著的道德本性,并堅信這種本性的絕對確定性和作為制度基礎的可靠性。而“法治論”理念則是基于對人之“不完善”形象的想像和認識來構筑“法治”之社會治理術的,其目標在于:“法治不會取消人的本性,而只會使本性更加完善。”這是一種有限的完善人性的目標。

    就統治者和管理者而言,法治所要求的形象是“只服從法律的”,沒有“激情和憎恨”,沒有“愛”和“狂熱”的人;他們在嚴密的制度之網中生活,通過一系列復雜的過程最終完成了“自我的治理”,構成國家———社會機器中的一個“官僚———公務體系”的組織因素;國家———社會制度“照料”其私人生活,訓練其思考方式和行為方式。生活在這種“安定性的政治和法律”中的統治者和管理者,在抽象的秩序中運用“遠距離”的、“看不見”的控制方式,操作社會治理術,不知不覺中變成了社會治理術的組成部分,甚至成為被這種技術宰制的“單向度的人”。他們已經喪失了合理的批判現實的能力,只有在管理的事務、運用的技術和操作的程序中識別出自己存在的身分,找到自我的同一性。

    這樣,市民社會中的“人”,就從那種血脈相系的、“溫熱的”社會母體,即作為“直接倫理關系”和“自然生活”形式的禮俗社會、家庭中蛻離出來,以利益為聯系紐帶形成新的有規則的關系。這是一種抽象的和一般性的社會關系,“人”在此抽象關系中獲得其抽象的人格,它抽離了生物人的物理性質,抽離了精神———道德人的個體差異,抽離了“生活人”之多樣性需求。人,僅僅成了一個“經濟人”,一個按照“商人”的形象塑造出來的,完全逐利的、精于算計的“聰明人”,一個懂得完全行使“自由意志”的“權利的動物”。

    “人是從低于人的自然而發跡,還是‘失去寶座的廢君’?人類由低處晉升到了他本身,還是從高位降謫到了他本身?”這一帶有神學拷問的難題很容易使我們生活在“當下時代”的人有一種“被棄”的受傷感覺,我們“善感性”的心靈不能接受貧乏的“日常”生活秩序所造成的膩煩和人的制度生存帶來的壓抑感。

    第9篇: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范文

    關鍵詞:政府;社區治理;職能淺析

    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社會矛盾集中顯現。城市社區治理任務更加繁重,亟需政府部門厘清思路,完善措施,深化城市社區治理,以期更好的適應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要求。

    一、政府在城市社區治理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政府部門為城市社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機構搭建、政策法規的制定等工作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使社區的軟硬件設施得以完善充實,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諸多社會問題的集中顯現,政府在城市社區治理過程中職能定位混亂的問題愈加凸顯,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

    (一)治理理念偏離

    政府對城市社區治理理念的偏離是導致職能定位不準的關鍵。受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政府權力滲透于社會管理的各個角落,權力邊界界定模糊,行政管理范圍涵蓋范圍過大,一味強調管理職能的重要性,忽略了服務職能在社區治理過程中的重要意義。

    (二)治理職能執行不到位

    政府在發揮社區治理職能的過程中存在三個方面的不足:一是“該管的沒有管好”。對非政府組織和專業性機構的培養、扶持和監督的力量不到位,沒有很好的發揮其調解基層矛盾、化解社會沖突、規避不法行為和幫助弱勢群體的作用。二是“該做的沒有做實”。非政府組織、團體和相關工作機構大多是非營利性的,一般是通過企業、慈善組織、熱心人士的捐助維持其正常運轉。政府在這方面缺乏應有的制度設計和財政投入。三是“該理順的關系沒有理順”。 政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非政府組織的職責分工不明確,既重疊交叉又相互掣肘。比如: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承擔了本應由社區自行組織和開展的公益、文化娛樂、志愿服務、公益慈善等活動,制約和限制了社區組織自我發展、自我完善和自我管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同時,由于政府的影響和干預,非政府組織的獨立性受到制約,缺乏獨立運作的條件和環境。

    (三)治理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社區治理過程中問題的不斷顯現,相關法律制度與社區治理工作不適應、不協調的問題日益突出,原有法律制度缺乏前瞻性設計,距離依法治理社區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受長期計劃經濟體制和思維慣性影響,社區干部和群眾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相關職能部門對社區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導考核力度不夠,工作浮于表面。同時,社區依法治理缺乏系統性設計,沒有形成政府、社區和非政府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政府在城市社區治理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當前,我國政府在城市社區治理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集中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治理理念沒有及時轉變

    當前,我國發展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并存,面臨我國“基本國情”和“主要矛盾”兩個沒有改變的現實情況,政府部門傳統的重硬件建設、輕服務治理,重強制指令、輕協調指導的治理理念沒有根本轉變。行政權力對社區干預的范疇越來越廣泛,社區組織自身力量不斷削弱,體制機制日趨僵化,導致社區居民缺乏對社區的認同感和參與社區發展的責任感。在指令性管理理念沒有向服務性指導理念轉變的大背景下,政府在社區治理過程中,其職能的無序化、行政化、碎片化成為了必然。

    (二)治理主體發展不健全

    社區是一個多元化組織體系,僅靠政府傳統的一元化社區治理體系,已經不能應對社區治理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首先,我國社區中的社團主要是“掛靠制”,其民間性、自愿性和獨立性受到很大限制;其次,社團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其自身發展的制度環境和體制環境沒有得到很好的營造。第三,街道辦事處與社團組織工作職能的交叉重疊問題沒有得到根本改變,街道辦事處的行政管理范圍沒有得到厘清,社團成了街道辦事處的下屬機構和辦事單位,社區成員多元化訴求難以得到有效回應和解決。第四,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不強,對社區建設發展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沒有得到很好的維護。

    (三)社區治理模式單一

    政府主要依靠單一的行政管理模式開展社區治理,沒有形成經濟、文化、法律、技術手段并用的綜合治理模式。在面對多元利益訴求的情況下,收集、整理、反饋手段單一,運用互聯網、微博、博客、微信等新興媒體進行治理信息處置回應的力度不強,系統化處置利益訴求的效果難以對接多元化訴求。同時,過多的采取了強制性手段,運用教育、調解、疏導等手段處理矛盾的能力和措施不夠。

    三、政府在城市社區治理中職能定位的幾點思考

    政府在城市社區治理過程中職能定位不明晰,治理理念滯后,治理措施僵化,基層矛盾不能及時化解,基層民生問題不能及時回應解決,嚴重制約和影響了我國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政府在治理城市社區中的職能進行定位。

    (一)適應形勢發展需要,轉變治理理念

    深入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強化政府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核心地位,更加有效的地整合各類資源,向社區提供更高質量的社會服務。加大政府在制度層面服務社區的工作力度,制定符合我國城市社區發展趨勢的規劃設計,確立社區建設的具體工作目標,支持社區各類活動的開展,促進社區各類資源的開放融合,調動社區成員的參與社區治理的積極性。

    (二)明確社區各要素的職能

    首先要做好“減法”。把街道辦事處的部分社區管理權限進行剝離,把福利保障和群眾自治工作調整給居民委員會或中介組織承擔,街道辦事處則主要負責執法和行政管理。其次要做好“加法”。街道辦事處要梳理本應由自身承擔,但卻分配給基層自治組織的行政權,積極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強化社區基礎設施、環境整治、安全維護和弱勢群體救助等方面的工作。社區組織應發揮政府和社區居民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最后要做好“乘法”。在治理實踐中,政府部門、社區自治組織和社會各方力量,既要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又要統籌協調,整體推進,最終形成綜合治理、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的放大社區治理的綜合效能。

    (三)完善社區治理法律法規體系

    社區治理的穩步推進,必須緊緊依靠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要以民生建設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建立健全社區治理的法律法規體系,突出憲法的核心指導地位,以服務型政府理念為先導,精心調研現有社區治理的法律法規,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不斷加以完善,使之能夠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要完善社區治理主體的立法,搭建包括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基層自治組織在內的完整法律體系,確保各類社區治理主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規范執法程序,為各類社區治理主體行使職權提供程序規則,確保程序合法。暢通社區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渠道,打通社區治理的“最后一公里”。

    參考文獻:

    [1] 金津.城市社區治理結構研究[D].安徽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2] 王敬堯.參與式治理:中國社區建設實證研究[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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