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培訓補貼資金申報材料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主要內容
國家商務部、財政部根據農民消費特點以及節能、環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標確定有關企業生產的具體規格和型號的彩電、冰箱(含冰柜)、手機、洗衣機作為家電下鄉產品。農民在指定銷售網點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比照出口退稅率,對農民消費者給予銷售價格13%的補貼。
(一)家電下鄉產品。彩電、冰箱(含冰柜)、手機、洗衣機四大類家電產品最高限價分別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電下鄉產品的銷售價格不得高于中標價格。今后,將根據農民需求情況,對家電下鄉產品進行適當補充和調整。
(二)補貼對象。家電下鄉政策的補貼對象為我縣具有農業戶口并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所有人員,但農民每戶對每類產品最多可購買一臺(件)。
(三)實施時間。自20*年*月1日開始,到20*年11月底止,為期4年。實施期間,農民在指定銷售網點購買規定數量的家電下鄉產品(以申報補貼時提供的銷售發票載明的時間為準),均可享受補貼。
(四)指定銷售網點。商務部、財政部招標確定我省承擔家電下鄉任務的銷售企業,其符合條件的銷售網點經向我縣商務局備案后,成為家電下鄉產品指定銷售網點。銷售網點備案的基本條件是:(1)必須是銷售企業的直營、加盟或授權的網點;(2)網點經營規范,信譽良好,無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違規行為;(3)銷售規模及服務水平居全縣前列,具備送貨、安裝調試、維修保養等服務能力;(4)必須具備開具稅務發票的條件;(5)必須配備計算機及聯網設備和相關操作人員。
(五)補貼申報。農民在購買家電下鄉產品3日后,可到戶籍所在地鎮財政所辦理補貼申報手續,并提供如下材料:(1)購買產品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發票在載明商品基本情況的同時,應加注購買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2)購買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3)家電下鄉產品專用標識卡;(4)購買人儲蓄存折(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沒有儲蓄賬戶的應及時到金融機構開立儲蓄賬戶。鎮財政所核實確認后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購買人的儲蓄賬戶。
二、主要任務
(一)銷售企業及其銷售網點的主要任務
1、簽訂責任書。銷售企業要與省商務廳簽訂責任書,在產品質量、銷售價格、網絡建設、誠信和服務等方面做出明確承諾,作為檢查、考核的依據。
2、健全銷售網絡。銷售企業要加強鎮基層網點建設,擴大覆蓋面,完善農村家電銷售及服務網絡,建立面向農村市場的完善的分級物流配送體系。銷售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電下鄉產品進入其流通網絡。
3、進行網點備案。銷售企業要登錄“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添加其符合條件的銷售網點并錄入相關信息,完整準確填寫《家電下鄉銷售網點備案登記表》,附上銷售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備案網點營業執照復印件、備案網點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備案網點與銷售企業簽訂的協議以及備案網點申請書,于規定時間到縣商務局申請集中備案。凡未經備案確認的銷售網點,其售出的家電下鄉產品不享受補貼。
4、加強經營督導。銷售企業要針對銷售網點制訂統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設立專柜、統一價格、統一標識、統一服務標準等;開展對網點的業務培訓,安排專門人員監督檢查網點的銷售、服務情況,切實加強對網點特別是授權網點的管理,確保網點規范經營。銷售網點要在明顯位置懸掛統一的家電下鄉指定店標識,張貼統一的家電下鄉產品公示欄和農民購買須知;要為農民提供送貨上門、安裝調試、使用輔導、上門維修等服務,并向用戶詳細講解安全使用常識,使農民買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錄銷售信息。銷售企業要督促銷售網點做好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的登記工作,并在產品售出后三個工作日內將銷售信息錄入到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凡不及時登錄信息的備案網點,縣商務局可責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縣商務局取消其備案網點資格。由此導致農民不能申請補貼的,由授權經營的銷售企業承擔全部責任。
6、提供優質服務。銷售企業和銷售網點要主動提供家電下鄉的政策咨詢,指導農民申請資金補貼,積極為家電下鄉產品購買、退換等做好服務。對符合“三包”規定要求退貨的,要根據不同情況做如下處理:(1)補貼未申報的或補貼申報已備案的,銷售網點幫助辦理退貨手續,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退貨操作,登錄退貨信息,收回產品標識卡。(2)補貼已申報備案但縣財政部門核查不通過的,銷售網點幫助辦理退貨手續,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退貨操作,登錄退貨信息,收回產品標識卡。(3)補貼已申報備案并經縣財政部門核查通過的,由銷售網點在信息管理系統提出“預退貨”申請,待金融機構完成補貼資金撥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條所述程序和方式進行處理。(4)已獲得補貼的,由銷售網點在信息管理系統提出“退貨”申請后,購買人持原銷售發票到鎮財政所審核,并按規定退回補貼資金;鄉鎮財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統對“退貨”申請進行確認,并在銷售發票上簽署“補貼已退,可退貨”并加蓋公章;銷售網點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退貨操作,登錄退貨信息,收回產品標識卡。
7、積極開展宣傳。銷售企業要配合商務局、財政局做好家電下鄉的政策宣傳工作,制訂本企業的宣傳計劃,統一宣傳內容和形式,不得虛假宣傳,誤導農民。組織重大活動特別是大型促銷活動,要提前向縣商務局報告。
8、規范市場營銷。銷售企業要嚴格按照承諾做好家電下鄉產品的銷售工作,把好銷售渠道的進入關,杜絕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的產品進入家電下鄉流通體系。不得搞市場壟斷、相互壓價等不正當競爭。
9、及時報送信息。銷售企業要根據要求,定期向縣商務局、財政局報告家電下鄉產品的生產、流通以及網點的銷售、服務等方面的工作開展情況。
(二)商務局主要任務
1、開展業務培訓。縣商務局會同縣財政局對鎮財政所、銷售網點組織開展家電下鄉政策特別是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操作的業務培訓,確保基層管理部門以及銷售網點能夠熟練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統。
2、廣泛宣傳政策。商務局要會同財政局,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印發宣傳單、設立公示欄等多種形式宣傳家電下鄉政策內容、補貼產品、銷售企業及網點,要宣傳到村到戶,做到農民家喻戶曉,充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
3、受理網點備案。縣商務局按照網點備案的標準和要求,加快網點備案進度,及時完成網點備案工作,并通過網絡、新聞媒體、公示欄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嚴禁以備案為條件向企業收費,同一網點不得重復備案。
4、規范市場秩序。縣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整頓和規范農村家電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假冒偽劣、欺行霸市等行為,防止地方保護和市場壟斷,為家電下鄉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5、做好協調服務。縣商務局組織好產銷銜接,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根據我縣農村消費特點,向中標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提出生產和銷售建議,保障家電下鄉產品適銷對路,并為銷售企業開展網絡建設和家電下鄉促銷活動提供指導和協調服務。
6、加強監督管理。縣商務局會同縣財政局建立相應的實時監控機制,及時準確掌握工作動態,形成專門的工作檔案,并于每月初將上月家電下鄉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等向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縣商務局加強對銷售企業、銷售及維修服務網點的考核,特別是要加大對產品質量和價格、宣傳和促銷活動、銷售服務及維修標準、退換貨處理、信息系統及發票使用等方面的檢查力度,對達不到要求或問題嚴重又拒不改正的,由縣商務局取消其備案網點資格,并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7、建立投訴舉報制度。縣商務局設立相應的投訴電話和信箱,受理社會各界的舉報和投訴。接到舉報、投訴后,通過實地調查、電話調查、現場辦公等方式認真進行核實,經查屬實的要及時進行處理。
(三)財政部門主要任務
1、細化資金管理辦法。縣財政局要根據上級文件精神,認真制定我縣補貼資金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明確管理、撥付、發放補貼的具體職責和操作程序。
2、審核補貼申報材料。鎮財政所要依據家電下鄉信息系統及時受理農民補貼資金申報,認真審核申報材料,并按發票載明的產品銷售價格的13%核定補貼金額。申報材料主要審核內容包括:(1)購買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與發票載明的是否一致;(2)發票價格是否在該產品最高限價之下;(3)產品標識卡與購買產品是否一致;(4)每戶對每類產品的購買是否超過1臺。鎮財政所核實確認后,符合補貼要求的,報送縣財政局;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鎮財政所應將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存檔備查。
3、及時支付補貼資金。縣財政局應當在銷售網點錄入相關信息并且購買人提出申請的30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購買人的儲蓄賬戶。購買人使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等賬戶且其開戶銀行不是特設專戶開戶銀行的,縣財政局可以將補貼資金通過特設專戶,直接支付到專用存折開戶銀行,由其分解到購買人專用存折的賬戶。
4、建立資金臺賬。縣財政局要建立直補資金臺賬,確保補貼資金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5、加強監督管理。縣財政局要定期檢查和掌握補貼資金發放動態情況,加強補貼資金的財務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專款專用和及時足額兌付;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并通過電話、走訪等方式了解農民領取補貼的情況,嚴肅查處截留、擠占、挪用和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海淀區
1、促進科技企業加速器發展專項資金
支持對象:注冊于海淀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運營一年以上的加速器經營管理機構,至少有10家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快速成長企業入駐,具有一定的加速器運營管理經驗。
支持方向:支持海淀區加速器增加基本建設投資、提供增值服務。具體支持項目包括:加速器基本建設投資貸款貼息、加速器增值服務補貼、加速器引進企業房租補貼、加速器財政貢獻獎勵、加速器培育上市企業獎勵。
申報窗口:海淀園管委會服務體系建設處。
2、促進創新企業品牌建設專項資金
支持對象:海淀區創新企業,具有海淀園國際化發展服務平臺會員資格。
支持方向:主要用于促進海淀區創新企業有效開展品牌創建工作,促進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重點企業和重大產業項目開展品牌推廣。
申報窗口: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
3、促進中小企業融資臨時性補貼
支持對象:扶持對象為工商、國稅、地稅注冊在海淀區,符合海淀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企業。
支持方向:該項資金用于中小企業發生融資行為的貼息、擔保和信用評估費用的補貼。主要用于支持高技術制造業、信息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節能環保和資源節約、服務外包產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
申報窗口:受理單位為“海淀區金融辦”,北京中關村海淀金融創新商會、海淀資本中心和北京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協會接受海淀區金融辦委托負責接收申請,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經過評審論證后確定支持的項目,由區金融辦和區財政部門聯合報送區政府審批。
4、海淀園國際化經營促進資金
支持對象:園區注冊、取得進出口經營權資質的高新技術企業。
支持方向:支持積極面向國際市場,卓有成效地開展國際化經營的園區高新技術企業,重點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掌握核心技術,具備較高品牌知名度的企業。支持內容包括出口項目研發資助、國際市場營銷體系建設等。
申報窗口:海淀園管委會。
5、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
支持對象:注冊在海淀區的企事業單位,國稅、地稅注冊登記地在海淀區的企業。
支持方向:重點支持海淀區創意產業發展領域的企業和項目,重點支持海淀區內創意產業基地、集聚區以及公共服務平臺和企業孵化體系建設。
申報窗口: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
6、促進科技中介發展專項資金
支持對象:在海淀區注冊、登記或備案的科技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科技中介機構的范圍包括:與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相關的知識產權、產權交易、技術轉移服務、財稅、法律等中介機構;為科技發展服務,提供科技咨詢及行業信息并服務于海淀區創新企業的行業協會和組織;金融及投融資相關中介機構等。
支持方向:主要支持五個方面:科技中介信息服務平臺補貼專項、科技中介機構辦公用房補貼專項、行業協會啟動資金專項、大型活動補貼專項、公益活動補貼專項。
申報窗口:海淀園管委會。
7、促進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
支持對象: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是指海淀行政區域內經區級以上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高端服務業、總部經濟、文化創意產業等產業為主的各種特色產業空間。
支持方向:支持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制定與海淀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的發展規劃,重點支持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務業、技術密集型高端制造業、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和鼓勵以經營、決策、研發為特征的高新技術總部型經濟發展,鼓勵各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之間形成差異化發展。
申報窗口:海淀園管委會。
8、促進重大產業發展專項
支持對象:該項資金從海淀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優先支持海淀區重點企業、百家創新企業的項目。企業須在海淀區注冊一年以上。
支持方向:重點支持智力密集型服務業、技術密集型制造業和高新技術總部經濟的發展。
申報窗口: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
9、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支持對象:中小企業創業基地、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中小企業專業協會、中小企業公共信息化建設項目、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以及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國家免檢產品、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一等獎、北京市名牌產品、北京市質量管理先進獎、中國馳名商標、北京市著名商標等各類優秀稱號的各種所有制企業。
支持方向:支持非公經濟和中小企業的市場體系、服務體系建設項目以及非公經濟及中小企業培育扶持項目。
申報窗口:屬于海淀園區的非公經濟及中小企業項目相關申報材料報送海淀園企業發展處,由海淀園企業發展處負責初審和篩選;獲得本申報指南中規定的各類優秀稱號企業,根據獲得稱號的種類不同,相關申報材料分別報送區質監局或工商分局,由質監局和工商分局負責初審和篩選;(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北京市著名商標稱號的企業將材料報送工商分局,獲得其余符合獎勵范圍的各項先進稱號企業將材料報送質監局。)其他項目相關申報材料報送區發展改革委,由發改委負責初審和篩選。
10、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支持對象:該項資金適用于海淀區行政區域內所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街道的社區居委會、鄉鎮的村委會以及在海淀區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手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支持方向:專項資金主要適用于:能源節約和替代技術等循環經濟技術應用項目建設、循環經濟試點單位建設項目等重點工程項目、以及包括節能服務平臺建設、產業結構調整項目、節約型小區等在內的循環經濟建設相關工作。
申報窗口:海淀區發展改革委。
11、海淀園創新資金
支持對象:支持項目包括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一般創新項目、重點創新項目。
支持方向:優先支持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和項目: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務業關鍵技術研發項目,技術密集型高端制造業關鍵技術研發項目、高新技術企業總部研發的行業關鍵技術項目、海淀區重點企業研發的行業關鍵技術項目、海淀園百家創新型試點企業研發的行業關鍵技術項目、專利項目(包括已授權或已申請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
申報窗口:海淀園管委會。
12、科技項目專項計劃
支持對象:海淀區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
支持方向: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專項計劃、中小企業虛擬研發中心專項計劃、企業博士后科研專項計劃、新農村建設專項計劃、初創科技型小企業研發專項計劃等。
申報窗口:海淀區科委。
13、科技項目基本計劃
支持對象:海淀區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
支持方向:支持區域內企事業單位的研發和技術創新活動,支持的重點技術領域參照《北京市海淀區科技發展重點領域指南(2009―2013)》。
申報窗口:海淀區科委。
14、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專項資金
支持對象:孵化場地位于海淀區內,經營管理機構在海淀區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孵化器。
支持方向:鼓勵孵化器引進資本、項目、人才,聚集優勢創業資源;鼓勵孵化器開展對外合作,共享孵化資源,提升區域國際化程度。
申報窗口:海淀園管委會、海淀區科委。
15、重點項目引進扶持專項
支持對象: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在海淀區,產業領域和經濟指標符合《海淀區重點項目引進扶持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企業。
支持方向:吸引重點項目入海淀區發展和擴大投資。優先支持新設立的總部型企業以及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務業、技術密集型高端制造業的重點企業。
申報窗口:海淀區投資促進局會同區財政局、海淀園綜合辦等部門,對項目(企業)進行評估并提出支持意見,報區政府批準。
16、促進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專項資金
支持對象: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所屬行業為海淀區重點發展產業,注冊地、經營地在海淀區、屬于海淀區稅務局直接征管的科技型企事業單位,為海淀區創新企業提供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科技文獻等資源共享服務,提供試驗驗證、測試考評、開發設計、科技成果轉化等檢測研發服務,以及其他技術服務。
支持方向:支持海淀區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的新建、改造升級和對外服務。
申報窗口:海淀園管委會。
17、促進創新企業國際化發展專項
支持對象:海淀區內創新型企業。
支持方向: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補助海淀區內創新型企業為促進國際市場拓展、國際合作研發、對外投資設立跨國分支機構和國際資源整合等國際化業務而實施國際合作研發項目,開展國際交流活動及購買中介服務的相關支出。
申報窗口:海淀園管委會。
18、促進企業掛牌上市補助資金
支持對象:已完成股份制改造,與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簽訂上市合作協議,符合海淀區產業布局和產業發展方向,經營情況良好,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地址均在海淀區的擬上市企業。
支持方向:支持、促進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含創業板和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掛牌。
申報窗口:海淀區發改委。
19、促進商業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
支持對象: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均在海淀區的企業。
支持方向:優先支持有利于促進消費指標增長、引進國際品牌、服務改善民生、促進流通發展、倡導低碳經濟等具有引領示范作用的重點項目,全面促進海淀區商業服務業的發展。包括促進消費項目、優化調整商業結構,升級改造傳統商業項目、商業服務行業創新項目、商業服務業人才培訓項目等。
申報窗口:海淀區商委。
20、產業技術聯盟專項資金
支持對象:注冊地點在海淀區、符合國家及北京市關于社團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產業技術聯盟。
支持方向:產業技術聯盟初創資助、產業技術聯盟專項活動補貼、產業技術聯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
申報窗口:海淀園管委會。
21、企業研發中心補貼專項資金
支持對象:經認定的國家級或市級研發中心、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研究開發機構,且屬于海淀區創新企業。
支持方向:支持企業創新研發及產業化、扶持產業技術聯盟、補貼企業研發中心,強化知識產權戰略和促進標準化實施。
申報窗口:海淀園管委會。
22、專利實施專項資金
支持對象:海淀區創新企業(申請企業專利戰略資金同時必須是北京市專利示范單位)。
支持方向:支持企業創新研發及產業化、扶持產業技術聯盟、補貼企業研發中心,強化知識產權戰略和促進標準化實施。包括專利成果轉化專項資助補貼和企業實施專利戰略專項資助補貼。
申報窗口:海淀園管委會。
23、標準化專項資金
支持對象:屬于海淀區創新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清晰,且設有標準化管理部門,有統籌管理企業標準化工作的專職人員。
支持方向:支持企業促進標準化實施。包括“訂標”專項資助補貼、“訂標”專項獎勵補貼和“采標”專項獎勵補貼。
申報窗口:海淀園管委會。
24、促進產學研合作專項資金
支持對象:專項資金申報僅限于以海淀區創新企業為主體,企業與高校、科研單位在風險共擔、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機制下開展的多種形式產學研合作項目。優先支持海淀區重點企業、中關村科技園區百家創新型試點企業申報的產學研合作項目。
支持方向:支持海淀區創新企業牽頭進行的企業與高校、科研單位的產學研合作,獎勵產學研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技術轉讓、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資助;產學研合作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貸款貼息;產學研合作示范基地資助,產學研合作共建研發中心資助;產學研合作重大科技攻關、重大產業化項目資助;高校、科研單位科技成果產業化資助,高校、科研單位工作人員職務發明成果產業化資助。
申報窗口:海淀園管委會。
25、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專項
支持對象: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在海淀區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離岸服務外包企業、相關行業協會及培訓機構。
支持方向:促進海淀區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轉變外貿發展方式,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支持以軟件和信息服務為主要特色的離岸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
申報窗口:海淀區服務外包企業協會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并上報海淀區商務局。
中關村自主創新示范區
1、專利促進資金
支持對象:屬于中關村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或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保護工作產權巴黎公約申請國際專利并進入國家階段的企業。
支持方向:該項資金用于中關村的專利促進工作,提升企業專利意識和專利管理能力。
申報窗口:中關村管委會。
2、技術標準資助資金
支持對象:標準的主要起草或主導制定單位、中關村標準化示范區試點企業。
支持方向:資助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主導制定技術標準;中關村標準化試點企業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和中關村標準化試點企業參加、組織國際標準化會議三個方面的標準化活動。
申報窗口:中關村管委會。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
科技創新專項資金
支持對象:該項資金對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企業進行的技術研發、自主知識產權和成果轉化(包含中關村科技園區及其他地區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實現產業化的科研項目)等科技創新活動進行支持。
支持方向:企業自行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
申報窗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朝陽區
1、專利實施項目
支持對象:企業在朝陽區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且項目具有較高科技含量,擁有有效專利。
支持方向:鼓勵發明創造,加速專利技術轉化。
申報窗口:朝陽區投資服務大廳區科委(知識產權局)服務窗口。
2、企業研發投入資助計劃項目
支持對象:在朝陽區依法注冊和納稅,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自主創新型企業。
支持方向: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和加大科技研發投入。
申報窗口:朝陽區科委產業科。
3,高技術產業與現代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
支持對象:在朝陽區登記、注冊、納稅的高新技術企業及其項目。
支持方向:支持3G運營商、3G設備商以及“后3G/4G”研發企業的引入,支持生命科學、環境科學、新能源及節能技術產業項目的引入。支持為保增長重點推進的在建和新建高新技術產業投資項目。支持重點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實施。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服務平臺建設。支持企業引入風險投資。
申報窗口:朝陽區高新技術產業辦公室。
豐臺區
1、產業發展引導基金重點建設項目
支持對象:在豐臺區依法納稅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研發、生產、服務的產業活動單位。
支持方向:符合豐臺區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方向的高端產業、特色產業、產業集聚區和特色街區、低端產業的淘汰和改造升級以及國家、北京市支持并要求區政府配套資金的產業項目。
申報窗口:豐臺區產業項目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
2、專利轉化資助項目
支持對象:在豐臺區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的企事業單位。
支持方向:申請資助的專利轉化項目,原則上應是正在實施或準備實施的;且科技含量高、授權有效的專利,沒有專利糾紛,具有產業化條件,并可預見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申報窗口:豐臺區政府3號樓301室。
東城區
科技發展計劃項目
支持對象:東城區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及駐區高新技術企業。
支持方向:適合東城區發展的經濟、建設、環保、治安等科技項目,或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軟科學項目。
申報窗口:東城區科學技術委員會科技管理科。
西城區
科技計劃項目
支持對象;西城區企、事業單位及駐區高新技術企業。
支持方向:重點扶持區域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創新創業活動、持續創新能力、強化自主創新、原始性創新;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及以高新技術為特征的中介服務等智力密集型產業。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相關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資源。
第三條區節能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局負責納入年度預算安排,節能專項資金的數額占財政收入的比重要逐年遞增。
第四條區經濟信息化局作為區節能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具體實施,并對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堅持專款專用。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區屬所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區工商、稅務部門登記注冊、納稅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企業。
第六條節能專項資金的用途。具體使用范圍如下:
(一)節能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
(二)余熱余壓利用、燃煤工業鍋爐(窯爐)節能改造、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綠色照明、區域熱電聯產、節約和替代石油、政府機構節能、建筑節能等重點節能工程;
(三)節能技術和示范推廣應用項目;
(四)節能表彰、獎勵;
(五)節能宣傳、培訓;
(六)支持電力需求側管理、開展合同能源管理和節能自愿協議;
(七)區政府確定的支持節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第七條國家確定的節能其他專項資金、補貼資金依照其法定用途支出。
第八條申報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遵守國家節能法律法規、政府政策和節能管理要求,認真執行相關節能標準,有健全的節能管理體系;
(二)項目申報單位在生產經營中無違法記錄;
(三)項目申報單位在環境保護等方面均達到國家標準;
(四)申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有較強的節能示范帶動作用。
第九條申報材料
(一)節能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企業基本情況表及說明;
(三)項目可行性報告;
(四)項目投資明細清單及相應憑證復印件;
(五)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報表及項目投資情況專項審計報告;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及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七)與項目相關的其它材料,如節能產品認證書、專利書、清潔生產單位證書、節能效果說明等;
(八)對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第十條節能專項資金由區經濟信息化局和區財政局對項目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后,確定安排項目及資金支持額度并聯合下達資金計劃。
第十一條一個項目只能享受一次節能專項資金,不可多頭申報和重復申報。
第十二條節能項目實施單位收到節能專項資金后,須按國家相關財務規定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區財政局、區經濟信息化局要按照職責,加強對節能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凡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須退回節能專項資金,區財政局、區經濟信息化局3年內不再為其安排節能專項資金;對情節嚴重、構成違法行為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一)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節能專項資金的;
(二)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
一、扶持殘疾人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就業
(一)扶持對象
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具有合適經營項目和一定經營能力的城鎮未就業、失業殘疾人以及持有《青島市農村貧困人口社會保障優惠證》的農村貧困殘疾人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已經從事個體經營或已被扶持過的殘疾人不再扶持。
(二)扶持形式和標準
對首次經營服務業、維修業、加工業、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家庭副業的殘疾人,根據項目類型和規模等提供一次性扶持金。工業項目不超過8000元;小商業、服務業、種植、養殖業等不超過4000元;三人以上組織起來經營較大項目不超過**0元。
(三)申請程序
1、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就業扶持資金申請程序:
城鎮殘疾人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經營,須同時提供下列證件和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戶口簿;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4)營業執照(副本);
(5)稅務登記證;
(6)失業證或再就業優惠證;
(7)經營場所房屋證明。
農村殘疾人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經營,須同時提供下列證件和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戶口簿;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4)青島市農村貧困人口社會保障優惠證;
(5)經營項目方案或可行性報告。
申請人攜上述證件、材料原件到街道、鄉鎮殘聯申請扶持金。街道、鄉鎮殘聯對證件、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核實是否符合扶持條件,對扶持項目的可行性簽署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指導填寫《青島市殘疾人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經營扶持資金審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連同其他證件、材料的復印件各1份,報區(市)殘聯。
二、開發社區就業崗位,促進殘疾人社區就業
(一)社區就業崗位的范圍
社區就業崗位是指涉及社區居民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崗位。適宜殘疾人就業的社區就業崗位具體范圍包括:
1、社區安全保衛、社區衛生保潔、公共環境綠化;
2、社區停車場管理;
3、社區公共設施維護;
4、社區文化、教育、體育、保健、托老、托幼、托殘服務;
5、其它適宜殘疾人就業的社區就業崗位。
(二)社區就業崗位從業殘疾人認定條件
1、社區就業崗位安置的人員為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能夠勝任本崗位工作、有本地常住城鎮戶口、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未就業、失業殘疾人;
2、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1年以上并為殘疾人辦理社會保險;
3、月工資不低于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
4、就業崗位為社區就業崗位的殘疾人。
(三)社區就業崗位工資補貼、保險補貼
符合認定條件的殘疾人從事社區就業崗位工作,給予用人單位每人每月150元工資補貼和200元社會保險補貼。
(四)社區就業崗位開發補貼
開發社區就業崗位(不含物業管理公司崗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每安置1人且工作滿1年,一次性給予用人單位1000元崗位開發補貼。
(五)社區就業崗位補貼申報
1、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填寫《青島市殘疾人社區就業崗位開發(工資、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附件2),于申報當月報同級殘聯,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青島市殘疾人社區就業崗位(工資、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花名冊》(附件3);
(2)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3)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
(4)從事社區就業崗位勞動收入憑證(工資發放表);
(5)招用殘疾人社會保險繳納憑證。
2、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社區就業崗位開發補貼、從業殘疾人工資和社會保險補貼的申報、發放和管理。社區就業崗位開發補貼,于人員安置滿一年后核撥。社區就業崗位從業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補貼于人員安置次月逐月申報。
3、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收到補貼后,要認真做好補貼的發放、使用和管理,建立資金補貼發放臺賬。社區就業崗位開發補貼主要用于用人單位崗位開發費用。社區就業崗位從業人員工資補貼,納入殘疾人工資發放。社區就業崗位從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由用人單位統一為從業人員辦理代繳社會保險費手續。
三、鼓勵企業舉辦庇護性生產班組安排殘疾人就業
企業舉辦以安排智力殘疾人為主的庇護性生產班組,安排5人以上,簽訂2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一次性按每人5000元給予補貼。補貼用于購置方便殘疾人生產的工具、設備和改善殘疾人生產環境。另按每人每月150元標準給予工資補貼,按每人每月200元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附件4、附件5)。一次性補貼在企業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次月發放;工資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每半年核撥一次。
此類企業與其他企業同樣執行保障金的收繳和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政策,庇護性生產班組安排的殘疾人計算在企業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之內。
四、鼓勵能工巧匠以師傅帶徒弟的形式對殘疾人進行技能培訓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聘請各行各業的能工巧匠以師傅帶徒弟的形式對未就業、失業殘疾人進行技能培訓,并與師傅簽訂《能工巧匠名師培訓殘疾人技能協議書》(附件6)。殘疾人經培訓開業的,每培訓一人,一次性給予師傅600元培訓補貼。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領補貼金,需提供《能工巧匠名師培訓殘疾人技能協議書》、殘疾人證、殘疾人開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其它證明。
五、加強殘疾人職業培訓,提高殘疾人就業能力
(一)培訓對象及補貼標準
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未就業、失業殘疾人在就業服務機構職業指導人員指導下,參加初級職業培訓,取得初級職業技能證書者,給予培訓費、鑒定費全額補貼。參加中級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技能證書者,給予80%的培訓費補貼。
對在市級殘疾人教育培訓機構舉辦的短期培訓班接受培訓的殘疾學生培訓費,參照同期社會培訓機構同類培訓項目的收費標準,根據不同情況由市或區(市)分別承擔。其中,由市級殘疾人教育培訓機構與各區(市)殘聯聯合開辦的培訓班,培訓費按照區(市)殘聯與市殘聯各50%的比例承擔。市殘疾人教育培訓機構自行辦班,按照上述收費標準由市級負擔。
(二)殘疾人培訓費申領
培訓機構申領殘疾人培訓費,需向本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送以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復印件;
2、殘疾人的失業證復印件;
3、培訓考核鑒定成績單或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各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每季末填報《青島市殘疾人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審批匯總表》(附件7)。殘疾人培訓費補貼每季度核撥一次。
六、經費來源與撥付程序
上述經費,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出。除殘聯興辦的殘疾人教育培訓機構按照上述負擔比例執行外,市內四區由市、區兩級財政按4:6的比例支付。其他五市三區由同級財政支付。
市內四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領上述經費,將應報送的材料報送本區殘聯、財政審批蓋章后,報市殘聯會同市財政核準。市財政負擔的經費據實撥付區財政,由區財政部門撥付同級殘聯。
其他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領上述經費,將應報送的材料報送本區(市)殘聯、財政審批蓋章,由本區(市)財政部門撥付同級殘聯。扶持金、補貼等發放花名冊匯總報送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備案。
七、工作要求
根據《貴州省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2019-2021)》(黔府辦發[2019]18號)、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貴州省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有關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193號),及職業技能培訓定點機構遴選結果,正式確定了貴陽市2021年政策性補貼職業培訓定點服務單位,根據人社部門的工作安排,面向貴陽市范圍內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開展培訓服務工作。現對承接工作作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組織實施
市級人社部門指導區(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及本次遴選結果開展職業培訓工作。具體培訓項目由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市區兩級人社部門有權對培訓過程實行全程監管,并按有關規定對培訓期間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處理,對違反政策規定、遴選公告約定的行為,有權按照上級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確保國家資金安全。
二、質量保證及要求
(一)定點培訓機構的義務
1.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及標準、合同及本規定,認真履行培訓服務義務。
2.在同等情況下,優先安排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培訓服務。
3.依照約定和規章做好視頻及資料收集、保存工作,及時響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抽查、調閱等要求,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對定點培訓機構的業務要求
1.在每期培訓班開班以前,要認真擬定開班計劃、教學計劃、培訓課程安排表、作息時間安排表以及學員名單、授課教師資質等材料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按照審批確定的要求執行。如申報材料經審核未通過的,應按要求進行修改。
2.在培訓期間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培訓紀律,按照培訓大綱和教學計劃精心組織教學,確保培訓質量。每期培訓班結束5日前申報培訓質量考核,若未按計劃開展培訓工作且未提前報備的將對該班進行停班處理。。
3.在培訓期間應加強學員的管理,做好學員衛生、安全等管理工作,確保學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如發現學員有嚴重違紀行為,應及時與審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取得聯系,共同研究處理辦法。如在培訓過程中發生學員人身或財產等損失或其他安全事故的,由定點培訓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4.應做好培訓及學員資料的采集、管理、上報和建檔工作,包括電子檔備份,并將原始資料保存五年,以備監管部門核查、確認。
5.應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的檢查要求提供相應的便利,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給予答復并進行整改,問題嚴重者整改期不得低于3個月。若不能及時整改或拒絕整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權終止定點培訓機構本期培訓資格,對定點培訓機構已經發生的相關培訓費用及損失,由定點培訓機構自行承擔。
6.未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定點培訓機構不得將培訓任務轉讓或委托給任何第三方完成。
7.若因定點培訓機構自身原因導致培訓計劃無法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另選培訓機構對被培訓人員實施培訓,對因此而已產生的培訓費用及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造成的損失由定點培訓機構自行承擔。
8.應當在開班申請表確定的時限內完成培訓并在結業后6個月內及時上報培訓補貼撥付申請資料。在一個區(市、縣)有2個培訓班超過6個月不及時上報撥付申請資料的,該區(市、縣)暫停受理該定點培訓機構新開班申請,直到培訓班資料均上報再行受理。
三、違規處理
定點培訓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定點培訓機構整改、一定期限內暫停定點培訓機構承接培訓班或取消定點培訓機構的貴陽市政策性補貼職業培訓定點服務單位資格,由此帶來的損失由定點培訓機構承擔:
(一)未能在確定的期限內完成培訓的;
(二)提供的培訓不符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政策要求的;
(三)未能履行上述關于質量保證、業務要求等相關規定的;
(四)未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將培訓任務轉讓或委托給第三方完成的;
(五)提供虛假培訓資料、虛報培訓人數、虛假培訓、套取或騙取培訓補貼的。
(六)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檢查、第三方評估等方式確定為違規的。
一、拓寬融資渠道
(一)爭取信貸規模。全面落實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十二項金融財稅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向上爭取信貸指標、創新金融產品。對已授信的項目,盡快促使信貸資金下柜落地。積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企業貸款機制建設,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在對企業審核、審批和發放貸款時不能隨意收取“咨詢費”、“財務顧問費”等各種附加費用。加快企業貸款創新步伐,確保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
(二)鼓勵外部金融機構進駐。積極主動引進縣外金融機構入駐,支持股份制銀行到設立分支機構。引導各商業銀行與企業對接,對支持企業發展的融資服務依貸款額度對金融機構給予獎勵:縣外金融機構對企業提供1年以上(含1年)貸款,給予每1億元補貼1萬元的補助;縣內金融機構(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農信社、郵政儲蓄銀行)給予每年每凈增1億元補貼3萬元的補助。同時,酌情給予縣人行、銀監辦適當的獎勵補助。
(三)支持企業上市。設立企業上市專項資金,專項用于企業上市培訓、擬上市企業數據庫建設運行、兌現上市獎勵等。對注冊地和納稅在本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IPO)的企業,在市政府獎勵的基礎上,縣政府再給予100萬元的獎勵并分階段實施,其中企業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在其辦理工商注冊或變更登記手續后,縣政府給予10萬元人民幣獎勵;企業上市申請被中國證監會或境外證券監管機關正式受理的,在取得有關證券監理機關受理函后,縣政府給予40萬元人民幣獎勵;對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含境外上市)的企業,根據有關證券監管機關核準的招股說明書,其募集資金的70﹪(境外上市50﹪)以上實際用于本縣投資的,縣政府再給予50萬元人民幣獎勵。對總部設在我縣的企業在境外上市以及通過“買殼”、“借殼”上市的,可享受同等的扶持和獎勵政策。
對于我縣進入輔導報備階段的省、市、縣級重點上市后備企業,稅務等有關部門要加強行政指導,主動服務,幫助其整改完善,為企業上市創造良好條件。
二、加強財稅扶持
(四)減輕企業稅費負擔。地稅部門自年8月1日起將制造業的利潤率預警值下調0.9個百分點。積極主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從發文之日起至2012年6月底,對涉及工業企業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暫緩征收,將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由原來按照工業企業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9%改為按照流轉稅額的0.9%征收。
(五)建立縣級企業資金鏈應急保障周轉資金。逐步設立縣級企業資金鏈應急保障周轉資金,用于對因一時不能按時還貸可能誘發資金鏈斷裂的工業龍頭企業提供應急還貸的資金,以幫助企業解決資金周轉和提供短期保障。
(六)提高擔保公司補助。提高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標準,對流通企業年度擔保額補償由原來的1‰提高到5‰,對工業企業年度擔保額補償由原來的3‰提高到8‰。鼓勵各類民間投資者參與組建融資性擔保公司,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積極性。
(七)扶持企業產品擴大出口。出口企業信保保費按投保保費的10%予以補貼;出口企業信保保單項下融資按保單融資配套金額的8‰予以貼息;出口企業信保訂單融資擔保按8‰予以貼息扶持;對年出口額超過500萬美元且增長幅度在5%以上的企業在本省檢驗檢疫機構發生的出口檢驗檢疫費用,由縣財政給予5%的補助,對單家企業的補助最高限額為10萬元。
由縣外經貿局牽頭,及時舉辦中小企業出口信保融資和中小企業用好金融產品的培訓班,幫助企業提高應對出口風險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八)整合財政專項資金。從今年起縣工業發展基金從300萬元調高到400萬元,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創業輔導、技術改造、節能降耗、新產品開發、技術創新、申請專利、企業技術中心、爭創品牌、引導中小企業專業化和集群化發展等項目。縣級財政安排的農業發展資金適當傾斜用于支持中小農業企業基地建設、開拓市場和技術創新等方面的補助和獎勵。
(九)幫助企業拓展市場。積極組織企業出境出省辦展、參展、參會,拓展貨省外市場。采取“單展單補”的形式,對參加由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的各種境內外展覽會的規模工業企業,境外展每次補助2萬元,國內省外展每次補助1萬元,省內市外展每次補助0.8萬元,市內縣外展每次補助0.5萬元。
(十)鼓勵企業科技創新。鼓勵企業積極申報專利,企業申報的實用型專利每項給予0.5萬元的補助,發明型專利每項給予2萬元的補助。鼓勵支持企業建立技術創新中心,對已建立技術創新中心并投入實質性運作的,經縣級以上科技部門組織專家認定后,對列入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列入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列入省級創新型試點企業、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科技型企業創新項目經立項后給予創新資金資助,對其產業化項目給予2年貸款貼息支持,貼息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十一)優先采購本地產品。本地企業產品優先列入政府采購目錄。對政府投資項目、行政辦公用品、家具等的采購,在各種技術指標符合采購要求的條件下,優先采購本地企業產品。
(十二)支持人力資源建設。從年開始,縣財政統籌安排40萬元作為服務企業用工和高校畢業生就業專項資金,用于開拓建立省外用工源基地、搭建招工平臺、舉辦省外專場招聘會、獎勵“以工引工”等。對引進外地來務工人員的社會組織、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給予每人不低于200元的獎勵。
每年從縣再就業基金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獎勵中、高級技術院校畢業生在本地就業。
每年從縣工業發展基金中安排一定的培訓資金,由縣經貿局負責組織2-3場企業家和高管人員培訓班,邀請國內外知名專家進行輔導培訓。
在高新區、豐田項目區、城新區比較聚集的園區,由園區開展為企業高管及員工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試點工作,以利于企業引進人才、留住人才。
三、優化發展環境
(十三)暢通行政審批渠道。精簡縣級審批項目,對現有縣級審批項目進行再梳理、再壓減、再提速。繼續推進審批流程再造和優化,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行政許可的申報材料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外,一律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的申報材料除該事項設立機關規定的以外,一律取消。
(十四)加快辦理出口退稅。進一步優化辦稅服務環境,加快辦理出口退稅進度,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按A、B、C類實行退(免)稅分類管理。對A類出口企業試行“先退后審”,A類出口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該類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在4個工作日內通過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審核、審批,市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科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送國庫辦理退庫手續。對B類出口企業實行“邊退邊審”,B類出口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B類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優先對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憑證、資料進行人工審核,人工審核應先抽查30%以上;在抽查未發現疑點的情況下,8個工作日內通過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審核、審批,市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科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送國庫辦理退庫手續。A、B類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實行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其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核銷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210天(遠期收匯除外)內辦理。對C類出口企業仍按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十五)減免工商登記費用。取消征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本費、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費、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費、企業年度檢驗費和個體工商戶驗照費。企業因融資需要,申請土地使用證宗地分割的,免收土地登記費。在土地抵押登記中,只收登記費,免收抵押服務費。外資企業用地測繪收費按國家規定標準的80%收取。物價部門對企業委托進行價格認證,實行下限收費優惠或減免。
(十六)完善“無費區”管理政策。對入駐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星生態項目區、豐田項目區、城新區、環縣城項目區的工業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部分收費項目且屬于縣級部分的給予全額免收;對落戶非工業園區的工業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部分收費項目且屬于縣級部分的給予減半收取。
(十七)保障企業合理用地。加強用地服務,及時辦理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征收和項目供地手續,落實各項優惠政策,保障項目用地。本著“靈活處理,一切從簡”的原則,簡化辦證手續,縮短為企業辦理土地證的期限,靈活機動解決企業辦理土地證、房產證的歷史遺留問題,尤其是工業劃撥用地補辦為工業出讓用地的問題,同時對由此產生的相關稅費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返還企業,幫助企業解決在銀行貸款中無抵押物的問題。因融資需要,企業申請土地使用證分割的,在不改變土地整體規劃條件和用途的,可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加收土地出讓價款。
一、基本情況
我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 “三農”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始終將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重中之重。省政府持續加大對“三農”的資金投入,涉農專項資金在加快提升我省農業現代化水平,推進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民增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高度重視“三農”工作,涉農專項資金投入穩步增長。全省各級政府根據中央加強“三農”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積極研究、制定、完善相關政策,不斷增強政策的適用性、連續性、穩定性。針對農業改革和發展中的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健全支農投入穩定增長機制,不斷加大投入力度。2012至2013年,全省農林水事務支出共計921.23億元,其中2012年408.20億元,2013年513.03 億元,分別較上一年度增長9.3%和25.7%。省以上財政安排支農專項資金共計357.5億元,其中2012年179.1億元,2013年178.4億元。這次重點審議的省級財政支農轉移支付專項資金249.7億元,主要包括農業專項資金24.3億元,水利專項資金85.8億元,林業專項資金19.2億元,海洋與漁業專項資金10.5億元,農業綜合開發資金12.9億元,扶貧專項資金10.6億元,省農辦14.1億元,造地改田資金61.3億元等,較好地發揮了專項資金支持、引導和保障作用,有力地推動了各項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的落實。
(二)涉農專項資金投入取得明顯成效,有力推進了各項“三農”工作。一是“兩區”建設成效明顯。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強化項目資金統籌加快推進“兩區”建設的通知》精神,重點支持糧食生產基礎設施建設、糧食產業發展項目、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業龍頭企業和家庭農場發展。近四年全省累計建成4984個總面積為465.2萬畝的糧食生產功能區,全省糧食生產面積基本穩定在1900萬畝,總產量150億斤的水平,全省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不斷增強。累計建成598個總面積為224.5萬畝的各類現代農業園區,農業現代化和產業化水平不斷提高。二是農村生態環境得到有效改善。深入實施“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全面建設美麗鄉村的決策部署,到2013年底全省累計有2.7萬個行政村完成了村莊環境綜合整治,占全省行政村總數的94%,創建美麗鄉村先進縣(市、區)35個。全省95%以上的村實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處理,79%以上農戶家庭實現衛生改廁,65%以上村莊開展了生活污水治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解決了全省63萬群眾的飲水問題。三是漁業發展勢頭良好。截至2013年底,全省累計完成標準漁港建設投資約6.2億元,完成年度計劃的124%。2012至2013年漁業油價補貼112.6億元,補助資金已及時分解下達。四是財政扶貧取得積極成效。2008年實施低收入農戶奔小康工程以來,財政扶貧資金逐年增加。至2013年,12個重點欠發達縣完成特別扶持項目投資144.27億元,完成計劃總投資額的89.4%,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10110元,增長12.4%,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不斷加強資金監管。全省各級財政部門與各主管部門加快建立健全財政涉農資金和項目管理制度,明晰部門管理職責,規范資金運行監管。做好涉農專項資金整合和統籌工作,通過打造整合平臺、建立整合獎懲制度等機制創新,突出對重點項目的集中投入。進一步推進涉農專項資金的歸并清理,提前1年完成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改革方案規定的內容。實施涉農專項資金的競爭性分配和因素法分配改革,強化涉農項目立項管理,提高資金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不斷完善涉農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制度,針對重點地區、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多個項目在財政部績效考核中名列前茅。
二、需要關注的問題
近些年來,我省加大“三農”投入,優化支出結構,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全面促進了農業農村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但從涉農專項資金的審計和調研情況來看,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有:
(一)涉農專項資金設立種類過多。目前,涉農專項資金分布在許多部門,種類繁多。這次審計調查的農業類專項資金就有79項,涉及14個部門,還未包括省發改委的涉農項目投資補助資金、糧食生產保險資金等。而且越到基層,專項資金分解后涉及到的部門越多,每一項又派生出多個子項。如蒼南縣剔除中央和省下達的專項資金,2013年溫州市及縣本級補助的涉農專項資金種類多達96項。湖州市反映,每個縣區一年省以上涉農項目超過100多個。
(二)分配渠道和環節過于繁雜。涉農專項資金的具體分配掌握在不同的職能部門,有的還互相交叉,而且資金分配的環節較多。如“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由省農辦牽頭組織實施,但省環保廳、住建廳、衛生廳、交通廳都有其中某類項目的管理職能和對應的專項資金分配權。農業補貼涵蓋了農業生產的各個方面,補貼環節繁雜。如農民直補包括了種糧直補、良種補貼、農機購置補貼、統防統治補貼、種糧大戶補貼等多項內容。糧食補貼從中央到地方有11類補助資金,補助貫穿于選種播種、育秧插秧、病蟲害防治、政策性保險、收割儲存等糧食生產的全部環節。繁雜的種類和環節,讓許多農民不僅搞不清楚哪些可以享受補助,也不知道如何去獲得補助。
(三)涉農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有待提高。一些資金的支出方向和支出效率達不到專項資金的使用要求,“撒胡椒面”的現象比較突出。調研中發現,省對金華市的涉農資金補助項目有1081個,數額最大的73萬,最小的僅125元。資金的分散使用,造成年年要補助,補助又不夠,政策效應不明顯。還有部分涉農專項資金進入競爭性領域,有的企業甚至用同一個項目多部門、多渠道獲取補助資金,這些補貼資金并未真正發揮做大做強農業龍頭企業的作用。如杭州某公司2011年獲得林業中央貼息45萬元,2012至2013年分別獲得省農業綜合開發貼息56萬元、66萬元,該公司目前卻已倒閉破產。又如蘭溪市某公司2011至2013年以香榧基地建設項目分別向林業、財政、科技等三個部門申報取得五個項目補助資金877.9萬元。另,對“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績效評價發現,有些整治合格村的部分建設內容未實施或未達標,一些已建成的污水處理設施長期閑置不用,損壞情況嚴重,涉農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和考核在實際工作中沒有真正落實到位。
(四)涉農專項資金的管理有待進一步加強。有些涉農專項資金管理制度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而且主管單位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項目主管單位沒有建立項目信息互通機制,多頭立項、重復立項的情況比較普遍;有的在立項審核、檢查驗收等環節把關不嚴;有的重資金分配,輕資金監管,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監管體系尚未建立,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在調研中發現,一些項目主管部門未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嚴格的審核,致使一些項目草率立項、“立人情項”,缺乏科學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不少項目的檢查驗收流于形式,一些小項目的檢查驗收往往草草了事,一些重要項目的檢查驗收也主要依托申報材料,沒有深入實地了解情況、丈量勘測,未實現對項目的有效監管。即使在檢查驗收過程中發現了違規造假的情況,處罰也不夠嚴厲,企業的違法成本非常低。還有個別專項資金存量較大。如省農辦扶貧專項資金中的異地搬遷專項,由于異地搬遷工作的復雜性,一些項目建設周期拉長、進度放緩,導致省補助資金不能及時撥付,存量資金較大,影響資金使用效益。
(五)涉農專項資金的違紀違法問題時有發生。由于制度設計和監管不到位,加上一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法制意識較為薄弱,有的與企業聯手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如審計廳抽查了接受財政涉農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單位1384家,發現存在虛假申報、重復申報以及資金使用不規范問題的單位625家,涉及獲取的財政補助資金27561.09萬元。截止7月底,全省各級審計部門向紀檢、公安等機關和部門移送案件線索118件,已立案83件,涉案人員135名。
分析上述問題存在的原因,一是當前上下級政府間事權財權的劃分尚不完善,有的職責重疊、財權交叉,共同管理的事項較多,造成專項資金名目過多,部分專項資金性質和用途雷同。二是許多涉農專項資金直接分配到具體的單位和項目,各主管部門在資金分配以及項目審核、確定、管理上有很大的權利,從根本上壓縮專項數量、整合統籌專項資金的難度非常大。三是涉農專項資金運行環節信息不公開不透明,各主管部門之間、甚至同一部門的不同業務處室之間信息資源不互通,補助對象和補助金額呈封閉運行狀態,缺乏社會公眾和同行業的公開監督機制,容易造成企業重復申報并成功獲取財政補助。四是對市縣的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還比較低,各地普遍反映財政補貼政策的數量看似很多,但部分政策的定位不準,漏洞較多,可操作性不強,有些補貼補在了市場可以自行調節的環節,有些具有公共服務性質的項目又未獲得相應的補貼。許多省級項目要求基層有相應的配套資金,而一些地方積極爭取來的項目在資金上實際難以配套,導致有的項目延期,有的在竣工驗收時弄虛作假,還有的為此借貸負擔了較重的融資成本。
三、幾點建議
(一)優化結構,繼續加大財政對“三農”的支持力度。全省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增加“三農”投入,在資金安排上優先保證,建立健全“三農”投入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在加大投入的同時,要進一步優化支出結構,科學把握支出的政策和方向,遵循保民生、保生態、保安全、保農民增收的原則,集中財力重點解決存在于“三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如補貼糧食等重要農產品,鼓勵農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壯大,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欠發達地區農民脫貧等。凡是應當由市場配置資源、市場競爭充分的行業、企業或產品,一般不應當給予涉農資金扶持、補助。要大力提升資金使用的規模效應,積極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示范作用,運用多種方式拓展“三農”領域投融資渠道,鼓勵各級政府多渠道融資滿足重大項目的資金需求,帶動社會資本投向“三農”事業。
(二)深化改革,加快推進涉農專項資金清理整合。深入推進部門專項資金清單改革,厘清各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真正實現一個部門只主管一個專項的目標,進行實質性的歸并整合;合理劃分省和市縣的事權,省級政府及其部門主要是制定支農補農政策,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原則上不具體審批應由縣級政府為主投資、扶持和實施的項目;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將涉農專項資金更多地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方式下撥到市縣,由市縣自主結合當地“三農”發展的特點和急需解決的問題,加以統籌使用,發揮好基層的自主性、能動性,并承擔起使用、管理和績效評估等責任;進一步完善競爭性分配制度,加大因素法分配力度,改進完善因素和標的設置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不斷提高資金分配與資金使用管理的規范性和有效性。
由于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直接關系到我國節能減排工作大局,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新能源汽車的規范性文件,為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那么就目前來說,新能源汽車產業投資企業,在企業準入、產品準入以及參與政策資金補貼方面,應符合哪些條件和程序,同時應注意該領域存在的哪些法律風險呢,下面將結合新近出臺的一系列政策,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介紹。
一、企業獲準生產新能源汽車的條件
開發、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必須是納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或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或具備相應的設計開發、生產、產品一致性保證以及營銷和售后服務能力,并建立相應的零部件采購體系,另外,新建汽車生產企業或現有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的,應按有關規定完成項目核準或備案工作。
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對于新能源汽車產業來講,需進行備案的情況是現有汽車企業自籌資金擴大同類別產品生產能力和增加品種(包括異地新建同類別產品的非獨立法人生產單位)。需要進行核準的有兩種情況:一是新建汽車生產企業,包括現有汽車生產企業異地建設新的獨立法人生產企業;二是現有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汽車整車產品。
除了上述原則性要求外,工信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還分別從企業生產能力和條件、設計開發能力、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產品銷售及售后服務以及零部件采購管理等方面列出了更為具體的十七項審核條件。這些條件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企業必須滿足全部否決項的要求和五分之四以上一般項的要求。在這些具體條件中,企業應重點注意的有以下幾點:
1、至少要掌握新能源汽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及控制系統三者之一的核心技術,并理解,享有所掌握的核心技術的技術原理、結構、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方法、通訊和數據交換、失效模式和安全風險以及測試評價方法、主要故障模式的診斷和解決措施等。此外還應理解、制定控制系統、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等各系統的邊界劃分與接口定義等。對于所掌握的核心技術應具有相應的知識產權(至少包括設計更改權和使用權);
2、進入正式生產階段的產品還應當滿足生產一致性要求,當企業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包括人員能力、生產/檢驗設備、采購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總成及其供方、生產工藝、工作環境、管理體系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產品仍能滿足原要求。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必須經過工信部指定的中介機構檢測合格,方可準入。
二、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和產品準入的報批材料
目前,對于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及產品準入的審查批準工作,已經從原來的國家發改委轉由工信部負責。企業應按照工信部的要求報送審批材料。
(一)產品準入申報材料
1、生產企業基本情況的說明;
2、新能源汽車產品情況簡介,包括對采用的新技術、新結構的原理的說明并附有關佐證材料;
3、《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參數;
4、《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
5、《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6、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檢測報告;
7、新能源汽車產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控制系統)的企業標準或技術規范,以及檢驗規范(至少包括試驗方法、判定準則、檢驗項目與樣車對應表、路況及里程分配等);
8、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產品處于起步期或發展期技術階段的,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售后服務承諾(至少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對售后服務人員和產品使用人員的培訓、售后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售后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回收,以及索賠處理、在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等內容);
2、對擬銷售區域的說明,產品使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于示范運行區域、范圍的批準文件。
對處于起步期產品,還要提供與擬使用單位簽訂的協議,使用單位車輛運行管理規定、使用數量說明。
根據工信部的2010年12月31日前適用的《新能源汽車技術階段劃分表》,目前處于成熟期的有: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混合動力乘用車、鉛酸蓄電池混合動力乘用車、鉛酸蓄電池純電動乘用車和鉛酸蓄電池純電動商用車。其他類型的新能源汽車均處于起步期或發展期。
(二)企業準入申報材料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
2、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生產、營銷及售后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的說明;
3、企業按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4、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的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
另外,根據工信部的要求,已經獲得企業準人的,如果新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產品類別與已獲得準入的產品類別不同時,應當再次提交企業準入申請材料。
三、目前與新能源汽車有關的各項政策補貼
(一)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財政補助
目前,在公交、出租、公務、環衛和郵政等公共服務領域率先推廣使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并對推廣使用單位購買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給予補助的試點城市有20個,分別是北京、上海、重慶、長春、大連、杭州、濟南、武漢、深圳、合肥、長沙、昆明、南昌、天津、海口、鄭州、廈門、蘇州、唐山、廣州。
根據2009年1月23日國家財政部、科技部聯合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該項財政補助涉及的新能源汽車類型為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車,且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納入工信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
2、混合動力乘用車和輕型商務車與同類傳統車型相比節油率必須達到5%以上,混合動力客車節油率必須達到10%以上;
3、混合動力汽車最大電功率比和節油率必須經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依據GB/T19753-2005《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等檢測后確定;
4、生產企業對動力蓄電池等關鍵零部件必須提供不低于3年或15
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
5、汽車生產企業和動力蓄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產能規模。
中央財政對20個試點城市相關公共服務領域示范推廣單位購買和使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汽車生產企業須通過投標形式參與該項政策資金補助項目。
(二)“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財政補助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工信部聯合印發的《“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實施細則》,自2010年6月1日起,國家對發動機排量為1.6升以下、已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且綜合燃料消耗量限值符合規定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車(含混合動力汽車和雙燃料汽車)施行財政補助。補貼標準為人民幣3000元/輛,由生產企業在銷售時兌付給購買者。
申請該項節能汽車推廣資格的企業須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履行約定的質量及服務,同時須具有完備的產品銷售及用戶信息管理系統,能夠按要求提供相關信息。
節能汽車生產企業首先要按照有關要求提出推廣資格申請,經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上報國家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根據申請情況組織節能汽車推廣資格審查,確定并公告節能汽車推廣目錄。
(三)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
2010年5月31日,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國家發改委聯合《關于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的通知》,確定在上海、長春、深圳、杭州,合肥五個城市啟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工作,試點期為2010年至2012年。
l、補貼方式:對試點城市私人購買、登記注冊和使用(包括整車租賃和電池租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和純電動乘用車的,中央財政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汽車生產企業,企業按扣除補貼后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用戶或汽車租賃企業。
2、補貼標準:補貼標準按動力電池組能量確定,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貼。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每輛補貼上限為5萬元,純電動乘用車每輛補貼上限為6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試點期內,每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純電動乘用車分別達到5萬輛的規模后,中央財政將適當降低補貼標準。
3、申請補助須具備的條件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該項補助資金須具備的條件包括:
(1)產品納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企業保證銷售汽車與目錄產品的一致性;
(2)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時,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時(純電動模式下續駛里程不低于50km)。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
第一條 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構建專業化、標準化、規模化和集約化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是我國推進現代農業發展的重大制度創新,也是我市加快農業現代化進程的重要途徑。根據農業部《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工作方案》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分教育培養、認定管理和扶持政策三個部分,適用于對管理型、經營型、服務型和生產型四類新型職業農民的培育。
第二章 教育培養
第三條 新型職業農民培養為免費培養,培養對象需參加15天以上的農業職業技能培訓,取得相關工種職業技能資格證書方可申請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已取得證書的人可直接申請認定);被認定的新型職業農民每年仍需參加30個以上學時的知識更新培訓,繼續教育結果作為今后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證書年檢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培養單位面向全市所有涉農專業的中等職業院校,農廣校以及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等培訓主體,通過公開、公平、公正地招標確定。
培訓單位條件:一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培訓資質;二是具備承擔相應培訓必備的訓練場所、教學設施設備和師資等基本條件;三是熟悉農民教育培訓特點,具有較好的農民培訓工作基礎和業績;四是培訓場所和實訓基地貼近農村,方便農民接受培訓。
第五條 培養對象面向全市所有符合培養條件的農業從業人員,包括農業企業管理人員、農業技術服務人員、農產品經紀人、種養大戶和農業產業工人等。
學員選拔條件:培養對象的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服務型職業農民培養對象的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年齡在50周歲以下,重點培養有一定從業經驗的農業從業人員和有創業愿望的新生代農民。
學員選拔方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自愿報名、村組推薦、擇優選拔、張榜公示的民主形式進行選拔。
第六條 新型職業農民培養采用集中學習、生產實踐、考試考核和跟蹤指導服務相結合的培養模式,實行分段式、頂崗化培養;培訓內容分本專業最新技術及國內外發展前景、農產品營銷知識、創業基本技能、網絡信息收集與技能四大模塊;培訓結束后,培訓單位組織學員參加相關崗位的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章 認定管理
第七條 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按管理型職業農民、經營型職業農民、服務型職業農民和生產型職業農民四種類型分類認定。
第八條 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對象為取得國家農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農業從業人員。
第九條 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標準根據申請人從業類型而異,主要評價指標包括經營規模、生產效益和從業年限等。
管理型職業農民:企業有農產品注冊商標、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以上、銷售收入在200萬元以上。農業園區、專業合作社的土地流轉或水面承包面積,種植業300畝以上、水產養殖100畝以上。
經營型職業農民:年銷售各類農產品規模在50萬公斤以上,利潤10萬元以上。
服務型職業農民:申請人有兩年以上(含兩年)在村委會、農業園區或專業合作社等單位從事農業技術服務工作經歷。
生產型職業農民:申請人的種養面積在50畝以上,單位面積產量或效益同比周邊農戶增幅5%以上。在農業企業、農業園區或農民專業合作社就業的產業工人須有兩年以上的從業經歷。
第十條 按照申請、審核和認定程序,符合條件的農民填報興化市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申報表,連同附件證明材料一起,報興化市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委員會審核,由市資格審定委員會組織相關人員逐項審核確認,對審核合格的農民進行網上公示,公示無異議后頒發興化市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證書。
附件證明材料:管理型職業農民:農民經紀人資格證書、工商營業執照、資產負債表、農產品注冊商標、土地流轉或水面承包合同等;經營型職業農民:農民經紀人資格證書、工商營業執照、農產品購銷合同與購銷憑證等;服務型職業農民:農作物植保員資格證書、單位或村委會從業證明等;生產型職業農民:農藝工、蔬菜園藝工或淡水養殖工資格證書、單位或村委會從業證明等。
第十一條 依托已建成的國家基層農技推廣信息化平臺興化工作站,讓農民充分享受平臺提供的一切資源和服務同時,通過GPS定位、工作交流、推廣日志等系統強化對新型職業農民的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對取得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證書的農民實行兩年一次的年檢,對已不具備證書崗位資格的農民取消新型職業農民資格,對兩年以上未年檢或崗位類型調整的農民重新認定。
以下情形之一被證實后,取消新型職業農民資格:
1. 申報材料弄虛作假;
2. 經營活動出現違法行為;
3. 套取項目資金,專項資金被挪用、占用,未完成項目建設計劃等;
4. 被認定后,從事職業與認定類型不符;
5. 被認定后,不接受興化市新型職業農民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管理,如證書不能兩年一次年檢,不按時參加繼續教育等。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扶持政策優先向取得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證書的農業從業人員傾斜。
第十四條 扶持范圍包括服務扶持、政策扶持和項目扶持三種類型,扶持方法根據從業類型分類扶持。
1. 服務扶持。建立專家組,推行專家與新型職業農民結對掛鉤服務機制,為新型職業農民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全方位的技術支持;面向新型職業農民開放基于3G的基層農技推廣信息化平臺,為新型職業農民生產經營活動提供貼切即時的資料查詢、田間診斷、農事決策等快捷、海量的信息化服務。
2. 政策扶持。①從持農作物植保員資格證書的服務型職業農民中選拔一批德才兼備的人擔任村級農技員,按照服務面積給予獎勵;②農機補貼、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專業合作社、設施農業、農業保險等各項涉農獎勵性政策優先扶持新型職業農民,其中,發展糧食生產的農業保險費用由財政補助,發展設施農業的農業保險費用個人只需負擔15%;③新型職業農民領辦、創辦農業企業、農業園區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除享受各項涉農獎勵性政策外,優先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執行農用電價格,推薦優先參與銀行貸款授信,根據評估情況給予200萬元之內的信貸擔保;④對新型職業農民規模流轉土地從事種植每畝給予100元的一次性土地流轉租金補助。
3. 項目扶持。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同等條件下,農業綜合開發、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農村道路與農網改造等各項涉農項目對新型職業農民優先申報、優先立項。
第五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