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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日本教師教育具有完善的課程體系,規范的實踐教學環節,嚴格的教師資格認證制度。這對我國重構教師教育課程體系,改革實踐環節,修訂教師資格制度提供了借鑒。
教師教育質量直接關系到教師素質的培養,影響著教師上崗后的育人質量。近年來,隨著我國教師教育培養機構的開放化和高師院校發展的綜合化,教師教育質量已經成為人們關注和研究的主要內容。明治時期,日本就提出了教師持證上崗的規定。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教師資格鑒定合格證書》的實施,使教師教育走向更為規范化的道路,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對我國教師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提供了借鑒。
一、日本教師教育的主要特征
(一)完善的教師教育課程體系
課程是教師教育活動賴以開展的主要依托和重要載體,完善的課程體系是確保教師教育的基本前提,日本不斷加強教師教育課程種類和課程結構的改革,突顯出以下特征:
一是課程類型多樣化。20世紀70年代,日本就已經形成了由基礎教育科目(普通教育和學科專業課的混合)、共同教育科目(相當于教育專業課)和專修專業科目(類似專業課程)組成的教師教育課程體系,為教師教育提供了依據。目前為止,日本大學教師教育課程主要由九類構成:(1)有關教育的本質及目標的課程,如教育原理、教育理論、教育基礎論、教育哲學等;(2)有關青少年身心發展及學習過程的課程,如教育心理學、發展與學習心理學、教育一青年心理學等;(3)有關學生指導、教育商談指導的課程,如生活指導論、教育指導論、學生指導一心理輔導等;(4)有關教育方法及技術(包括靈活運用情報機器及教材)的課程,如教育工學、教育媒介論、視聽覺教育、學習指導論、教育實踐論等;(5)有關學科教育法的課程,此類科目沒有特別規定,由各學校根據各自學科自行設定;(6)有關教育與社會、制度、經濟有關的課程,如教育史、教育法學、社會教育、教育經濟學等;(7)有關特別活動的課程,此類科目沒有特別規定,由各學校自行設定,但要進行課外活動的研究;(8)有關教育實習課程,如教育實踐研究、教育設計等;(9)其他課程,主要用于學生選修。如終身學習論、人權教育研究、教師表現法、環境教育、社會教育、教職演習、視聽覺教育等。
二是教育類課程比重不斷加大。1997年7月,日本教育職員養成審議會通過了《關于面向新時代的教員養成改革策略》咨詢報告,加強教師教育課程改革,加大教育類課程的比例,增設了“與執教學科或教職相關的科目”,進一步完善教師教育課程體系。1998年以來,隨著日本《部分修改教職員許可法》《關于在與教育有關職員研修中推進活用衛星通信》《積極活用碩士課程的師資培養,推進現職教師的再教育》等政策、條例的頒布,教師教育的課程結構得到調整,減少了學科專業課程,加大了教育專業課程的比重。以初中教師教育專業課程增加幅度最大,由原來的19學分增加到31學分,高中教師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也增加了4學分。教育專業課程的增加,使學生有充足的時間進行教育類課程的學習,教師教育的職業特點進一步加強。
三是針對教師未來就業取向的不同,調整課程結構。培養小學和幼兒園的教師比較注重教育技能、技巧等教學藝術類課程的比例,培養初中和高中的教師比較關注專業課程以及教育理論課程的設置。為培養具有全球行動能力的教師,日本教師教育還開設了屬于“綜合演習”課程。這類課程是基于全球化時代所面J臨的地球環境、多元文化、地域糾紛、人類生存等人類共同關注的課題所設置的課程,通過相關內容的學習和虛擬情景的設置,使學生對國際環境及不同國家的教育現象有所認識,為今后開展相應教育莫定基礎。
(二)規范的實踐教學環節日本十分重視教師教育的實踐環節,在教育職員養成審議會的咨詢報告中,曾多次增加教育實習的比重和各類教師資格培訓課程的教育實踐學分,并明確規定,要取得小學和初中教師的資格證書,必須取得5個教育實習學分,占課程學分總數的20%;要獲得高中教師資格,則必須取得3個教育實習學分,占課程學分總數的13%。在內容上,已不局限于專業知識的運用,而更重視教師能力的測試、人品的考察、個性的評價,音、體、美、外語、計算機等技能水平的測驗,以及處理教材、板書、編寫教案、課堂教學等實際教學能力的考核。日本教師教育實踐時間一般為15周以上,其中見習時間一般在7周左右,實習時間一般在8周以上;主要采取分散式和連續式兩種方式進行。分散式通常安排在學年末,主要進行集中的強化式職業技能訓練。連續式一般安排在學期末,依據課程內容進度進行階段性的職業能力訓練;日本愛知教育大學提出了“四年實習制度”,即由原來的在第三年為期五周的教育實習,改為由第一年為“體驗實習”、第二年為“基礎實習”、第三年為“教育實習”、第四年為“研究實習”構成的實踐教學體系,并相應增加了教學實踐時間。
為確保實踐教學質量,日本教師教育機構十分重視與中小學實踐基地的交流與溝通,共同成立教師教育實訓研究組織。高校研究者可以隨時深入中小學,及時了解中小學的需要;中小學也能及時得到高校信息或指導,共同提高實踐教學質量。在實踐教學評價上,注重評價的全面性,內容上不僅評價學生的學科專業知識,還對學生的教學組織、教學管理、教學創新等方面的能力進行評價;方法上不僅采用考試的辦法,還采取觀察、座談、測評等靈活的評價方法;結果是既有數量上的嚴格評判,又有文字上的定性描述。
(三)嚴格的教師資格認證制度
教師資格認證是教師專業化的重要體現,是教師教育質量的重要保障。嚴格、科學的教師資格認證是日本教師教育的又一特征。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具有較高的教師任職標準。日本《教師許可法》對教師任職學歷作了明確的規定:中小學教師必須是大學畢業者,且要經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考試,合格者才能取得教師資格。1983年,日本《關于改善教員的培養和許可制度》對教師任職資格提出了新的要求:與高中教師許可證一樣,給幼兒園、小學、初中和聾啞校、盲校、養護學校的教師增設以“碩士學位”為基本資格的教師許可證,促進了日本教師學歷層次的提高。二是建立了明晰的資格等級制度。20世紀40年代至80年代初,日本的教師許可證分為“普通許可證”和“臨時許可證”兩種。“普通許可證”又分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三種,每一種又分為一級和二級。1983年日本首相中曾根在國會總選舉中提出“教育改革七條設想”,把教員許可證分為三種,即“標準許可證”、“初級許可證”和“特修許可證”。1989年4月,日本頒布的《教育職員許可證法》中將教師資格證書等級劃分為三種類型:“專修許可證”、“一種許可證”、“二種許可證”;其中獲得“專修許可證”的基礎是達到研究生院碩士課程結業程度,目的在于促使研究生院結業者任教,并鼓勵在職教師進修?!耙环N許可證”的獲得要求是大學本科畢業者;“二種許可證”的獲得者要求必須是短期大學畢業者。同時,為實現適應學校教育多樣化,新設“特別許可證”,目的在于招聘有社會經驗者任教,主要集中于小學音樂、圖畫、體育和高中電子計算機等課程。一種資格證書則是一種標準資格,二種資格證書的獲得者則必須不斷提高,方能獲得標準資格。這種清晰的資格層級制度,可以遴選出適合某一層級的優秀教師,同時也激勵教師向高一層級努力。
二、日本教師教育對我國教師教育的啟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日本教師教育的成功經驗,給我們以下啟示。
(一)重構教師教育課程體系
重構課程體系,就是對目前教師教育課程體系進行革命性調整,從根本上改變以“老三門”為標簽認識教師教育的滯后理念,重新建構教師教育的課程模塊及其運行機制。要以系統的觀點,加強教師教育的獨立性思考,建議加快確立“教師教育”二級學科的地位,實施重點建設。借鑒日本教師教育的成功經驗,實施“寬、精、新、強”的改革應成為目前教師教育課程改革的主要著力點。
寬,一是專業基礎知識寬,加快建立與學科內容密切相通的基礎課程體系,培養學生寬厚的專業基礎。每個專業的建設要首先明確專業知識的構成體系,厘清其間的內在邏輯、主次關系,依次確立相應的課程和內容。二是綜合文化素質課程涉獵要寬,對于理工類的學生要加強社會學、文化學的課程設置,對人文類學生要加強數學、科學學科等相關課程建設,做到文理相通、相容。
精,一是專業主干課程要精選,以構成專業基礎的核心內容為主線,重構課程內容,去除重復、交叉部分,精簡課程門數,精選課程內容;二是對于核心課程、重點內容要做到教師精講、學生精練,“講”、“練”結合,把學科專業知識和教師必備的教學素養融會貫通。
新,即課程名稱與課程內容要緊跟時展,要反應學術研究的最新成果,陳舊過時、“正確廢話”的內容要予以刪除。尤其是教師基本功的練習,在傳承傳統“三字一話”的基礎上,應加強現代教育技術運用技能的培養,充分發揮現代教育技術的教學促進作用。
強,是指強化教師教育類課程設置,在優化傳統教育類課程的基礎上,突出教師職業養成、職場中的職業道德、教師職業及其使命等課程的開設,提高教師的專業綜合素養。
(二)加大實踐教學環節改革
一是調整實踐時間。目前我國教師專業技能實踐環節時間一般在12學分,占總學分比重不足lO%,且集中在第七或第八學期。由于第七學期學生面臨考研、撰寫畢業論文,第八學期學生要參加考研復試、就業等學生密切關注的事項,結果使應有的實踐時間既得不到保障,也不能使學生安心實習,學生在實習中得不到真正的鍛煉,專業技能不能切實提高。學習日本的經驗,建議進一步增加教師教育實踐環節比重,力爭使實踐環節學分達到總學分的15%左右,約20周。時間分布上采取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把實踐環節融入每個學期。
二是加強實踐基地建設。做好高校與實踐基地的協調與溝通,增強實踐的計劃性和目的性。把實踐基地建設納入教學基礎建設,堅決消除“這是實習基地的事情”的偏頗認識,加強投入和溝通,多思考、多運作。不斷加大實踐基地硬件投入,尤其是微格教室、教學研究室以及相關教學設備、場所的建設,搭建師生交流實踐教學體驗的空間和平臺。
三是完善并落實好實習考評制度。學生教學實踐成效考核的主體理應包括教師教育機構的指導教師、實踐基地指導教師、實踐對象、實踐學生自身四大主體,而目前只是關注了前兩者的評價。實踐效果如何,應該由實踐對象(實習基地的學生)進行評價,而在實踐考核制度上,該主體評價一直處于忽略狀態;同樣,實習學生的自我評價也沒有重視起來,學生主體反思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完善多元化主體考核機制,加大考核的客觀性、規范性,抵制隨意性。
(三)修訂教師資格證書制度
一是提高任職教師的學歷要求。我國《教師法》規定,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茖W?;蛘咂渌髮W??飘厴I及其以上學歷;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值得肯定的是,《教師法》的頒布規范了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對于提高教師學歷層次起到了很大的推進作用。十多年來,隨著高等教育大眾化的推進和三級教師教育制度向兩級教育制度的順利轉變,目前新任教師的學歷層次已遠遠高于法律規定。在學歷上要求上,《教師法》對教師任職資格的制約作用已經不大;相反,由于較低的門檻,使部分臨學歷界值的人員占據了較多崗位,造成多數高學歷畢業生難以上崗。為此,加快修訂教師法,提高教師學歷的準入條件,勢在必行。
二是明確教師實踐教學技能任職標準。我國《教師資格條例》對非師范院校畢業生從事教師職業,提出了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以及“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的要求,然而對實踐教學經歷和應達到的學分和等級要求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教師遴選上,實踐教學技能考核成為彈性最大的部分,公立學校比民辦學校更加明顯。學習日本的經驗,教師上崗以前,有必要增加“臨床”教學經歷的考察內容,強化教師職業的實踐生成性;對不具備教師任職條件的人員,不能進人教師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