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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行政訴訟類風險
是指稅務執法主體因實施稅務行政執法行為而引起的稅務行政復議撤消、稅務行政訴訟敗訴、稅務行政賠償等后果和影響。從目前的情況看,稅務執法案件對法律舉證的有效性是當前執法中最為薄弱的環節,一旦發生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敗訴的概率就會很高。從敗訴案件看,一是稅收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程序違法主要是指違反法定方式或者是違反法定的具體要求。稅務機關的日常具體行政行為中,往往重實體、輕程序。突出表現在:(1)無執法權的人參與執法,如工勤人員參與稅務檢查或稅務稽查;(2)開展日常稅務檢查工作時,該出示稅務檢查證而沒有出示,收集的證據資料納稅人未簽署或者蓋章;(3)應當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而沒有告知;(4)達到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申請舉辦聽證而沒有告知;(5)所收集的證據來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證據應當在聽證會進行質證而未進行質證;(6)違反法定程序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有的未經批準,擅自臨時查封納稅人的物品、隨意扣押納稅人的商品,有的未履行事前告知,未通知當事人到場等;(7)有的應經有關負責人批準的案件不經批準擅自作出稽查結論等等,最終導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敗訴;二是引用法律法規不準確,在《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處罰決定書》中定性和處理不是引用法律法規等高級次條文,而是引用內部文件、工作規程等低級次條文,且引用的條款不準確,適用性和針對性不強,導致定性模糊、征納雙方爭議過大,從而敗訴。
(二)稅收管理作為類風險
?是指在稅收管理過程中由于執法主體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所賦予的職責職能中應作為而未作為、未完全作為或作為了未賦予的職責職能范圍以及作為不當的管理事務而形成的影響和后果。其主要表現在基礎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未完全執行征管工作流程、稅務登記不準確、納稅人性質認定錯誤、一般納稅人資格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審核不嚴、減免稅概念劃分錯誤、“雙定戶”定額程序不全、政務公開不及時、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稅款征收方式不統一、稅率執行錯誤、一般納稅人進項抵扣審核不嚴、日常納稅輔導不細致造成納稅漏洞、納稅人只需履行備案手續的納入了行政審批程序等行為都是其具體體現。
(三)稅務司法瀆職類風險
此類風險的界定應以《刑法》中關于稅收瀆職犯罪的相關條文和檢察機關對稅務瀆職犯罪的立案標準為依據,主要表現為:一是不嚴格履行征管職責,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偷稅騙稅等犯罪活動不查不問,對群眾的舉報聽之任之,不認真查處,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犯罪分子肆意進行偷逃騙稅等犯罪活動;二是稅務行政執法案件中由于地方保護、政府干預、怠于暴露問題等原因對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拖而不送受到刑法402條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追究;三是稅務征管失職失誤,造成不征、少征國家稅款和國家稅款重大損失觸犯刑法第404條不征、少征稅款罪以及第405條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這兩種定罪額度標準低,10萬元以上的稅款損失即達到立案條件,在日常稅務征管中稍有疏忽便極容易達到這個稅款額度,形成不征、少征和稅款流失的法律客觀后果,另外對“”這個前置條件司法解釋涵蓋范圍非常廣,且在目前司法實踐掌握中仍然存在著較大分歧,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主觀故意這個法律要件的“明知后果”情節在實際稅收征管中更是難以把握和判定,不同的法官理解不同認定也不同,因此對于稅務干部的執法風險同樣極高。如果由于疏忽大意,嚴重不負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即使沒有的法律前提,仍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97條規定的罪。正是基于以上幾點原因,司法瀆職類的風險已成為稅收執法中最應引起高度重視和需防患的一類風險。
二、稅收執法風險成因分析
(一)稅收執法依據潛伏執法風險
一是法律層次低。我國現行稅法中屬于法律的只有《稅收征管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3部,其余大量的是法規和規章,法律級次低、效力差,這給稅務執法行為留下隱患,因為法院在行政案件判決時對規章是參照使用,可能存在不使用的情況。
二是實體法內容滯后。現行稅法多為上世紀90年代初制定,其內容老化,明顯滯后。為此,不得不以稅收規范性文件作大量的解釋、補充,每年各級部門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數百期之多,有財政部和總局聯合下發的、有總局下發的、有省局下發的,數量浩大、內容繁多、更新頻繁、銜接性差,給稅務人員學習和適用帶來極大壓力。如在ctais中對飼料、其他農業生產資料、廢舊物資企業進行免稅核定時使用的分別是財稅[2001]121號、財稅[2001]113號、財稅[2001]78號文件,但關于這三類企業的免稅政策既有財政部和總局聯合下發的,又有總局的、省局的,甚至一個部門有好幾個文件,納稅人在免稅申請時適用的是五花八門,也讓稅務部門在審批時難以適從,如果因為納稅人不適用財政部和總局的文件而不予審批,將承擔行政不作為的后果。此外,不同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于缺乏相互溝通,造成規范性文件之間相互沖突。即使適用文件正確,一旦執法行為引發訟爭,由于稅收規范性文件效力不足,據此做出的執法行為,面臨敗訴風險。
三是《征管法》潛伏執法風險。《征管法》規定稅務執法主體違反法律應承擔責任的條款達12條。譬如,《征管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不征少征稅款”屬瀆職行為,輕者給予行政處分,重者追究刑事責任。雖然立意很好,但后患無窮。“”與“工作疏忽”有時很難界定,任何導致稅收流失的行為,都有可能被追究責任,執法風險可想而知。
四是政策制定不科學。各級稅務機關為了更好地落實好上級文件精神,往往都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這些辦法和規定雖然對提高稅收征管質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卻忽視了對本系統人員的法律保護,一旦出了問題,也為司法機關追究稅務人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納稅評估方式,既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規范的操作規程,就是國家稅務總局臨時制定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強。各基層單位在實際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隱患較大。像納稅評估稅款的定性及入庫問題,在當前使用的“綜合征管軟件v2.0”中就沒有這一模塊,如果按“查補稅款”入庫,就變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報入庫,又變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稅務機關為了取得納稅人的配合,向納稅人宣傳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開展的一項優化服務措施,在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偷稅行為也不轉交稽查處理。目前檢察機關已對國稅系統的納稅評估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如果我們不能有效解決納稅評估在政策適用上的問題,將會帶來嚴重的執法風險。
(二)稅務部門自身因素引發執法風險
目前,有相當一部分稅收執法人員,對依法治稅缺乏全面深入的理解,思維方式落后于時代要求,法律意識跟不上形勢的發展,認為依法治稅就是針對納稅人而言,而忽略了自身的法律意識的提高,直接引發稅收執法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稅收執法人員業務不熟,違反法定程序。部分稅務執法人員不思進取,得過且過,不深入學習和鉆研稅收業務,不懂裝懂,憑感覺、憑經驗執法而造成執法錯誤。二是稅收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執法質量不高。如制作稅務執法文書不嚴謹、不規范,使用文書或引用法律條文錯誤,能夠引用高階位的法律法規卻引用低階位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執法中不注意收集證據或收集的證據證明力不強等,給司法機關追究留以口實。三是僥幸心理導致風險。許多稅務人員明知程序不到位、操作不合法,仍我行我素,不加糾正,以為以前都沒事,別人都沒事,自己也不會有事。最典型的就是在進行納稅檢查或送達稅務文書時,因熟人熟臉而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稅務人員、、帶來的風險。如不征或少征稅款,徇私出售發票,虛假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得了好處不移送達到刑事標準的稽查案件等。
(三)外部環境存在風險誘因
一是形勢發展增加執法風險。生產經營方式日新月異,日益復雜化,納稅人偷逃稅形式多樣、手段翻新、日趨隱蔽化,這些都增加了稅務部門稅源監控、稅務檢查的難度,增大了執法風險。二是外界對稅務工作的熟悉度和關注度增強考驗著執法水平。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法制的完善,廣大納稅人的維權意識增強,越來越注重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稅務人員任何損害納稅人正當權益的執法行為都可能引發行政訴訟,而且敗訴率極高。同時,各級黨委政府對稅收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檢察機關和紀檢檢察部門對稅務行業的熟悉程度、關注程度也越來越高,從近年來檢察部門查辦的涉稅案件中就可以看出。稅收工作任務重、責任大、矛盾多,成為一個高風險職業。三是地方政府行為增加執法風險。一些地方政府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替納稅人說情,致使稅收政策難以執行到位,執法風險卻由稅務部門獨自承擔。
三、規避和防范稅務執法風險的建議
(一)完善稅法體系,規避政策風險
稅法紕漏產生的風險是最大的風險。因此,完善稅法體系,修正稅法紕漏,是規避風險的治本之策。一要提高稅法層次。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稅法的構成要素等必須且只能由代表民意的國家立法機關以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法規只是在法律的約束下對法律規定的事項進行補充、細化和說明。考察世界各國的稅收立法狀況,大多數國家也都是以稅收法律為主、稅收行政法規為輔。而我國除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是由稅收法律調整的,其他稅種都是由國務院的暫行條例調整的,在構成稅法體系的形式結構方面,占主體地位的還不是稅收法律,而是稅收行政法規。因此,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等其他稅種的暫行條例修訂升級,上升為法律,提高法律效力,減少執法風險系數。二要修訂現行法律法規,從根本上降低執法風險。如《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都是國務院*年制定的,迄今已近15年,為適應稅收形勢的變化,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制定了很多補充性的規范性文件,如與增值稅有關的減免稅規定、消費稅稅目和稅率的調整等,應把這些內容直接加進暫行條例里,逐步完善。
再如,《征管法》在對偷稅處理時規定0.5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使得稅務機關在處罰時自由裁量權太大,一定范圍內會對稅收執法的合理性、公正性造成影響,應適當修改。三要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稅收規范性文件是指導具體工作、解決具體問題的直接依據,直接影響執法結果,制約執法效果。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是規避執法風險的需要,具體要求為:制發宜慎重,切忌過多過濫,稅務機關制定各類操作規程、辦法,須經法規部門審查,并深入基層搞好調研、研討,對其可行性、科學性全面論證,防止出臺與法律相悖、與政策相左的文件;表述宜嚴謹、周密、清楚,力戒模棱兩可、含糊不清、產生歧義;政策宜穩定,切忌朝令夕改,前后矛盾,文件打架,讓人無所適從;清理要及時,對過時、失效文件及時清理,公布廢除,避免基層錯把“雞毛”當令箭,導致執法失當的風險。
(二)強化風險意識,化解現實風險
要想打造平安國稅,當好平安稅收執法者,首先要有風險意識。一要增強法制觀念。與檢察院、法院等部門聯系,為稅務干部長期開設“法律課堂”,結合開展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引導稅收執法人員清醒認識新形勢下的稅收執法環境,知法、懂法,克服執法行為中的僥幸和麻痹心理,做到警鐘長鳴,防微杜漸。二要端正執法觀念。要在稅收管理理念、稅收服務意識、稅收征收習慣、稅收道德觀念等方面與時俱進,提高對事務的判斷力,提升處事經驗;改變習慣的、傳統的工作思維和征收方式,屏蔽求簡單而忽略程序,求快捷而忽略方式的現象,避免和減少執法過程中的拖拉和隨意性,盡可能不給執法風險留余地。三要搞好風險預測。研究和探討稅務人員涉稅犯罪規律,定期結合崗位實際自查執法風險點,提高防范針對性;定期不定期召開稅收工作評議會,邀請納稅人代表、特邀監察員等對稅收工作“把脈問診”,對問題做到及早發現,及時糾正,防患未然。
保障了國家稅收收入、維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也保護了稅務干部,將不良傾向和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增強了廉政建設。但是,傳統的稅收執法監察模式與現行的稅收精細化管理越來越不相應,從而制約了稅收執法監察作用的有效發揮。鑒于兩權監督的內容廣泛,目前監督力量不夠,監督形式不活,監督效果不明顯。我們認為,開展專項稅收執法監察則是解決問題的較好途徑。
傳統稅收執法監察的弊端
稅收執法監察的對象即是稅收兩權,即稅收執法權和稅務行政管理權。稅收執法權包括稅額核定、停歇業戶管理、異常申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管理、減免緩稅審批、所得稅稅前列支審批、稅務稽查處罰等各個環節;稅務行政管理權包括干部選拔任用、人員錄用調配、重大事項的決定、財務經費管理、基本建設、政府采購等各個環節。可見,稅收兩權涵蓋了稅收工作的方方面面。
傳統的稅收執法監察基本模式是:每年度由上級稅務部門統一部署,集中時間開展,監察和檢查的內容圍繞稅收兩權進行設置,每年基本相同。其弊端是:
一是時間過于集中,缺乏靈活性;
二是事權過于集中,缺乏自主性;
三是內容過于集中,缺乏針對性;
此外,由于時間安排緊湊,檢查內容繁多,加上當前監察干部人力不足等多種因素,檢查的深度和質量難以保證。
專項稅收執法監察的實踐
開展專項稅收執法監察的思考 顯而易見,專項稅收執法監察具有比傳統的稅收執法監察更多的優越性:
一是針對性更強。一事一查,或幾事一查,有較強的針對性;
二是靈活性更大。不受時間和事件的約束,認為某一環節或某一項工作需要加強和監督的,隨時可以組織檢查;
三是深入性更高。由于檢查的對象單一,可以組織精兵強將深入細致地進行檢查,檢查效果更好。
可以預見,專項稅收執法監察將是今后開展稅收執法監察的重要手段。目前,專項稅收執法監察還正在萌芽和創新階段,我們認為,要認真地加以完善和規范:
第一,健全組織領導。專項稅收執法監察活動應在各級黨風廉政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具體工作由各級監察部門牽頭組織實施,涉及多個部門聯合行動的由紀檢組或分管領導進行協調。
第二,完善工作機制。整合政策法規監督、干部人事監督、財務審計監督、行政監察監督、巡視檢查監督等職能部門的監督資源,制定與完善信息共享制度、聯系會議制度等,及時發現和掌握薄弱環節、存在的問題,以便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做好規劃,每年度扎實有效地開展好23項監督檢查,促進依法治稅,依法管理。
第三,拓展監督渠道。通過六個融入,實現三個貫穿于,即把兩權監督融入依法治稅之中,強化執法監督,促進依法組織收入;融入科學管理之中,完善崗責體系,健全執法責任制;融入行政管理之中,完善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健全人、財、物管理制度,推行人事、財務、事務公開;融入優化納稅服務之中,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糾正損害納稅人利益的不正之風;融入信息化建設之中,將兩權監督逐步納入系統網絡,通過過程控制和標準化管理,減少權力運行的隨意性;融入干部隊伍建設之中,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抓好勤政廉政教育,推進國稅廉政文化建設。
第四,靈活監督形式。一是參與會議,做好事前事中監督。各級監察室主任要列席局長辦公會、黨組(支部)會;凡討論有關稅額核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減免緩征等重大稅收業務問題的辦公會、局務會或小組會等,會議召集部門應通知監察部門,監察部門應派員參加;凡討論有關干部選拔任用、人員錄用調配、重大事項的決定、財務經費管理、基本建設、政府采購等行政管理問題的辦公會、局務會或小組會等,會議召集部門應通知監察部門,監察部門應派員參加。二是開展專項檢查,做好事后監督。監察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或上級要求,針對執法和行政管理兩方面的監督事項,認為有必要時,可從中抽取12項開展專項檢查。三是開展專項調查,征求群眾意見。針對執法事項和行政管理事項,設計調查提綱,開展外部調查和內部調查,調查形式可采取問卷調查、召開座談會、走訪和網上調查等形式進行。
一、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基本情況和主要特點
一年來,區zf及職能部門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城市管理為重點”的城區工作方針,圍繞構筑“兩高”、“兩區”的戰略目標,認真貫徹執行《*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積極探索行政執法運行模式和保障機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重視隊伍建設,有力地提高了全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水平,執法成效初步凸現。去年年末,*市對五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考評,我區獲總分第一
(一)城市管理“*模式”實現新拓展。
區委、區zf積極探索建立新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運行模式及保障機制,在建立公安城管執法保障警隊的基礎上成立了法院城管聯絡室,構筑了“城管執法、公安護法、法院司法”綜合執法的新體制,有效解決了對抗執法、妨礙公務和執行難的問題。
區城管局等職能部門還不斷創新城管執法案審運作機制,制定了《*區城管執法集中案審(暫行)辦法》,建立起分散查案、專職辦案、集中審案的運作程序,實行查案、辦案、審案“三分離”,確保辦案質量。在全市創立了銀行在區城管執法局設立罰沒款專繳窗口的制度,嚴格執行罰繳分離的規定,既規范了程序,又方便了當事人,得到市里肯定
(二)城管執法隊伍建設取得新進展。
一年來,區zf城市管理職能部門以建設一支素質高、業務精、效率高、作風正的行政執法隊伍為目標,抓學習,嚴制度,強管理,多管齊下,取得明顯實效。先后制訂完善了37項規章制度和18項崗位職責,逐步建立起一套系統、科學、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抓崗位培訓、組織技能競賽、開展理論研討,隊員的業務水平和案件處理能力明顯提高;并完善激勵考核辦法,激發隊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城管精神得到發揚,執法隊伍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不斷增強,直屬*隊(天一中隊)作為全市唯一的省級城管執法文明中隊受到表彰并樹為標兵
(三)市容秩序管理取得新突破。
為提高市容秩序日常管理水平,區zf制定《*區市容秩序管理考核細則及評分標準》,實施了新的市容管理考評辦法。*年較好地完成了***9等馬路市場(攤群)和鐵路沿線、水廠水源地、8888街10余萬平方米的違章建筑物的拆除工作。重點整治了街、街、街等區域,開展了聲勢浩大的城市“牛皮癬”和無證設攤、占道經營等違章現象的專項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為穩步提高臨街車輛停放管理水平,組建三車管理公司,實現車輛停放秩序、安全防盜、扶貧幫困三重效應有機結合,全區80條三類以上列管道路管理車輛被盜率下降50%以上。群眾關注的菜市場、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環境衛生面貌明顯改觀,除“四害”長效工作機制初步建立,愛國衛生和創衛工作不斷深入,城市市容市貌的整體形象有了一定的改善
二、城管執法工作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一)執法依據不夠充分。
城管執法的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已出臺的地方性法規內容過于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
(二)執法環境不夠理想。
由于城管執法對象大多是“弱勢群體”,加上部分群眾對執法行為不理解、不支持,因此,圍攻起哄、暴力抗法等現象時有發生
(三)執法部門職責界定不夠明確,城市執法未形成合力,運轉不夠暢通。
例如城管執法局根據市zf101號令,工商、規劃、環保、交警等部門應將部分行政執法權移交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但經過一年多的運行,由于行政處罰權在移交過程中缺少必要、規范的操作程序,使審批、管理、執法三者脫節,各部門之間還沒有真正形成共識,在執法過程中,時有出現行動不夠統一,處罰不夠到位等現象,以致影響了城管執法工作綜合效能的發揮。
(四)城市管理和城市執法的思想觀念還未能適應現代化城區管理的要求,區內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面貌與“城市管理看*”、“兩區兩高”的目標有一定的差距,城市管理和城市執法長效機制尚未真正形成,城管部門隊伍素質和執法能力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五)執法保障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隨著城管執法職能的拓展和執法成本的不斷增加,執法力量配置明顯不足,經費保障存在缺口
三、幾點建議
(一)要進一步加大《*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的宣傳力度,注重實效,力戒形式,圍繞宣教對象,設計有效載體、運用各種形式、調動多方力量,不斷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識、大局意識,使市民自覺執行“十不規范”,積極支持城管行政執法,共同營造城管執法的良好氛圍,為城管工作的發展提供積極的社會支撐
(二)要進一步整合力量,明確職責,理順關系。
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以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為目的,合理調整zf有關部門的職責與權限,進一步明確劃分有關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以保證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順利實施,促進和保障我區城管執法工作高效、有序地運轉
(三)要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著力完善、積極推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運行模式及長效機制的建設,不斷提高行政執法的效能。
要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根據工作中面臨的新形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與時俱進,不斷探索應對措施,不斷創新解決辦法。求真務實,切實解決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
(四)堅持以人為本,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全面實施素質建設工程,不斷提高執法隊伍整體的思想業務水平。
一是嚴把入口關,打牢行政執法隊伍的素質基礎;二是加強思想教育,打牢行政執法隊伍的思想基礎;三是強化業務培訓,打牢行政執法隊伍的業務基礎;四是完善制度建設,打牢行政執法隊伍的規范基礎;五是堅持“準軍事化”管理,打牢行政執法隊伍的作風基礎
總體來說,由于各村婦女干部隊伍的積極工作,在婦聯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能夠較好的組織開展婦聯活動,得到婦女群眾的擁護和支持。但從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的角度來看,各村婦女主任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依舊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亟待解決。主要表現為:
(一)是各村婦聯組織建設發展不平衡。各村婦聯組織的發展狀況與各村重視程度、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息息相關。經濟基礎好,村委較重視,村婦女干部隊伍的人員配置、活動場所、組織開展情況都落實得較好,婦聯工作較有成效。反之,婦聯工作就不能開展,甚至沒有開展。
(二)是婦女干部隊伍素質有待提高。各村婦女干部隊伍是與婦女聯系最直接、最密切的婦聯組織,是鎮婦聯全部工作的基礎和源泉,其工作水平的高低決定著婦女工作的成效,更關系到婦女兒童的切身利益。雖然近幾年,婦女干部的學歷層次有了明顯的提高,年齡結構也逐步年輕化,但是思想觀念仍然落后,工作的創新意識不適應新形勢、新要求。
(三)是各村婦代會主任工作環境和條件有待改善。婦代會主任的報酬一般偏低,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工作積極性,其上升空間有限,直接影響了婦聯干部的活力。
(四)是婦聯工作經費普遍不足。工作經費是開展工作的重要保障。各村婦聯要在提高婦女兒童維權、開展活動等方面都需要有一定的經費作保障。目前,經費不足、沒有獎勵獎金機制是導致各村婦聯無法順利開展家庭文明建設、維權、培訓指導等活動的重要因素,也使得婦女工作缺乏生機和活力,有組織不活動的現象時有發生。
(五)是各村婦女干部工作職能有待改變。從整體上看,我鎮的婦女干部普遍存在兼職現象。由于工作時間、精力有限,婦聯工作顯得力不從心,導致開展工作力度不夠,工作質量大打折扣。甚至有的村婦代會主任工作成為“副業”,出現“專職不專用”的現象,導致了婦聯工作職能弱化,凝聚力下降。
在市婦聯的幫助與指導下,在具有豐富經驗的老一輩婦聯主席的啟發下,既要繼承婦聯工作優良傳統,又要結合新的實際,在摸索與實踐中不斷積累新的工作經驗,有新的發展。因此,我認為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一)貼近婦女,選準定位。基層工作的最大特點就是紛繁復雜,在面對各色婦女,碰到各種狀況時,我們都要堅持實事求是,從婦女切身利益出發,換位思考。開展工作要順應形勢,明確方向。這個形勢和方向就是時代的發展、上級的要求和婦女群眾的切實需求。如果定位不準,脫離婦女的實際需求,我們的工作再有創意,也會失去意義。
(二)、抓住主要問題,選準切入點。面對千頭萬緒的婦聯工作,遇到的問題也是多種多樣,這就需要我們抓住主要問題,選準突破口,確定目標。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該把工作的切入點放在最主要和最重點的問題上,即主要矛盾。抓住了主要矛盾,一切問題也就迎刃而解。在平日的工作中,我們要學會研究和分析問題,為積累經驗做好工作打下基礎。
一、當前司法警察素質存在的不足
司法警察的職能是否能得到較好發揮,關鍵在其警務職能意識及警務技能等方面,這是司法警察素質的核心內容。就司法警察目前的素質現狀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學歷水平參差不齊。從目前的政策看,從機關內部轉編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原來主要從事的是駕駛工作,有相當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礎、業務水平和基本技能較差,應變和反應能力不強,而從社會上招考的司法警察業務技能素質尚有欠缺。司法警察學歷水平的差異較大,知識結構也不平衡,直接導致在職司法警察發展前途受限,影響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二是警務技能訓練不夠。一方面,從司法警察工作特點看,45歲以后一般都難以適應司法警察工作(法警領導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而一些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平均年齡在45歲以上,甚至50歲以上,年齡偏大,在參加專業的體能、技能訓練時,對于強度、耐力和對抗性上均不能達到標準要求。另一方面,囿于場地、設施等因素,很多訓練科目無法落到實處,部分司法警察成了坐辦公室的“文職”警察。長此以往,司法警察體能必將下降,相應其警務技能也就不能適應檢察辦案的需要。
三是法律知識尚顯薄弱。司法警察作為檢察機關的執法者,對外代表人民警察和檢察機關的雙重形象,他們的執法水平一定程度反映了檢察機關的工作水平。因此,其工作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例如,有關送達法律文書的程序性問題、有關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時的訴訟權利保護問題等等。因為司法警察在執行這些任務時,難免會發生突發事件,如果不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不了解執法程序,就難以依法處理這些事件,給自己的工作帶來被動。
四是調研能力普遍較弱。個人的調研能力反映了對工作深層次的思考,反映了將感性認識轉化為理性思考的能力。毫無疑問,在司法警察的警務工作能力得到認可的同時,一個難點問題卻無法回避,那就是司法警察的調研能力不足以跟上檢察工作發展的強勁勢頭,與檢察機關“群體大調研”的格局不符,這對提升司法警察隊伍整體素質極為不利,并直接制約了司法警察隊伍的健康發展。
五是職業技能范圍過窄。一般而言,司法警察的職業技能包括兩個部分,即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警察職業技能。在實踐中,存在兩種不良傾向:一是專注于法律知識的學習,把發展模式定位在向檢察官過渡,而法警大多文化知識水平不足以與檢察業務人員競爭,這種競爭是以己之短比人之長,極易挫傷法警的自信心;二是法警對警用技能投入過多精力,這種付出不能直接轉化為促進檢察工作的動力,造成司法警察工作與檢察工作存在脫節,不能適應基層檢察院的現實要求。
二、提升司法警察素質的對策
當前,司法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為司法警察工作的全面發展提供了一個有利的契機。因此,司法警察隊伍建設應當立足檢察未來、突破傳統束縛,培養多方位、高層次的復合型人才。
首先,夯實知識基礎,強化技能訓練。司法警察的職能性質決定了不可能要求其具備檢察官一樣高的法律專業知識,但作為一名執法人員,如果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是不可能勝任檢察工作的。這就要求我們要通過切實有效的辦法提高全體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識水平,制定操作性強、實踐性好的法律知識培訓計劃,確保每一名司法警察法律業務知識及時得到更新和提升。
與此同時,進一步強化與工作具有關聯性、實用性的警務技能訓練,而不能僅僅圍繞考核的指揮棒,在隊列、擒敵拳、警棍術等表演性、競賽性項目上投入較大的人力物力。因為這些課目雖然對營造團結氛圍、凝聚法警戰斗力有一定作用,但與基層檢察院的工作往往沒有直接聯系,相反占用了大量的人力財力,不能凸顯法警在檢察機關總體工作中應有的地位,使法警作用進一步削弱。
執法行為規范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準則,也是確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廉潔勤政、執法為民、端正黨風、純潔警風的強力保證。近年來,由于個別民警執法行為不規范導致系列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案、事件時有發生,給公安機關造成不良后果及惡劣影響,本人結合工作實際淺談改進和規范執法行為的幾點建議。
一、執法行為不規范問題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般來講,執法行為不規范發生的客觀原因主要是機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監督乏力。主觀原因是行為人素質有問題:一是理想信念動搖,失去職業信仰、職業操守,喪失精神支柱。對自己履行的公共職責、職場口碑淡漠,價值取向出現偏差,不能正確對待利益沖突;二是自律意識薄弱。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頭;三是缺乏自控能力。對享樂的追逐,對待遇的攀比,對利益的求償,以及不能正確對待榮辱進退,導致心理失衡,成為執法行為不規范的誘因。
二、改進和規范執法行為的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自身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加強自身反腐倡廉建設。公安機關作為國家法律執行機關,其前提是要做到自身正、自身凈、自身硬。公安機關在加強自身反腐倡廉建設過程中,要把教育作為規范執法行為的第一道防線,緊密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大走訪、四整治兩提升、讓人民群眾滿意和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等活動,深入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紀律作風教育,引導廣大公安民警樹立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執法觀念,自覺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廉潔意識。要突出抓好對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關鍵環節的監督,著力加強對執法決策權、干部任用權、經費開支權的監督制約,建立公安機關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制度,促進領導干部正確行使權力。要自覺把公安工作置于黨的領導和群眾監督之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新聞輿論監督,深化和落實警務公開,確保執法權在陽光下規范運行。
(二)要加強和完善公安機關內部監督部門的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約機制,規范執法行為。依法履行對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既要監督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違法變更強制措施等放縱犯罪的執法不規范等違法違紀行為,又要監督糾正違法立案、刑訊逼供、濫用偵查手段和強制措施等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問題。建立健全偵查辦案監督的關口前移機制和跟蹤監督機制,正確使用紀檢檢察建議等手段,及時糾正和預防民警執法不規范等違法違紀行為,防止重發、繼發和小錯不糾成大案,督促民警正確行使權力,糾正辦案活動中執法不嚴、不公等問題。
(三)切實加強以公安機關領導干部為重點的廉潔教育,完善任前廉政談話、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等廉政教育制度,將廉潔從警教育列入公安機關干部教育培訓規劃。主動接受人大對公安機關的監督,認真落實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積極配合政法部門對公安機關的專項執法檢查,自覺接受監督。進一步落實警務公開制度,擴大向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公開的事項的范圍,最大限度地增強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表達權。
一、基層執法辦案工作基本情況
兩費停收之前,受體制因素影響,基層工商的執法辦案工作呈現出群管群辦的特點,凡是有執法權限的部門都從事執法辦案工作,各單位執法工作缺乏統一協調,導致執法力量相對分散,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等問題時有發生。近年來,針對基層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各類問題,許多縣級工商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了相應措施,以適應新形勢下的新要求。比如2009年以來,市工商局通過認真研究、積極探索,出臺了《執法權相對集中意見》,有效解決了基層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的問題。市工商局出臺《執法權相對集中意見》之后,基層執法辦案工作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一)依據職能有效分割權限,防止出現多頭管理的情況。按照執法領域的劃分,市工商局現有3個執法科室(直屬局)和9個中心工商所,有執法辦案人員127人,其中工商所執法人員86人,負責轄區內各類案件的查辦工作。該局按照屬地監管、相對集中、分工指導原則,通過進一步梳理、整合機構內的行政資源,推進監管執法專業化,已經初步建立起一個分工明確、職責互補、溝通及時、協調有序的執法體系。該局結合近年來全員辦案、專業執法的優點,減少執法層次,科學界定了部門內部的管轄權限與范圍。例如傳銷、商業賄賂、外商投資企業違法、兩虛一逃、品牌車超范圍經營案件和天然氣質量不合格案件由公平交易局獨自立案辦理;成品油質量不合格案件、商品展銷會案件由市場監管局獨自立案辦理。明確的職能權限分割,防止了多頭管理和重復執法情況的發生。
(二)案件辦理靈活分配,防止出現對管轄權界定模糊的案件相互推諉的現象。市工商局《執法權相對集中意見》規定:一般類型的案件和工商所以自己名義辦理權限內的案件由各轄區工商所立案辦理,同時,公平交易局可以到工商所轄區辦理涉及不正當競爭法規案件,建筑材料、裝飾材料質量不合格案件;市場監管局可以到工商所轄區內辦理農資產品質量不合格和經紀人違法案件;消保科可以到工商所轄區辦理流通領域食品類質量不合格案件和消費維權案件。另外規定:科(局)辦理上述類型案件必須向工商所通報,對同一個監管對象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出現科、局、所重復檢查。這樣一來,既有原則性的執法領域劃分,又不太過拘泥和教條,業務科室、直屬局、所上下聯動,有效整合執法資源、提高執法效能,推進了案件管理規范化。
(三)對特殊案件特殊分配,防止出現行政執法資源浪費現象。市工商局《執法權相對集中意見》規定:工商所和相關科室、直屬局發現不屬于本單位處罰的案件線索要及時相互移交;重大特殊案件局長和分管局長可指定辦案單位立案辦理;12315投訴、申訴、舉報案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按各個科室、直屬局、所的管轄范圍進行分流,有效減少了基層執法力量相對不足、執法效能低的情況。
二、基層執法辦案工作存在的問題
目前,基層執法辦案工作還存在著一些矛盾和問題,如何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做好新形勢下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目標和任務。當前基層工商部門執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執法人員業務素質整體不高,執法力量不能有效整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廣泛性、綜合性以及很強的政策性,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就必須一專多能,即要熟知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又要熟悉法學基礎理論、民法、刑法等綜合性法律知識,既要掌握市場經濟規律,又要掌握新形勢、新知識,還要掌握先進的管理手段、辦公設備,監管新的領域。但是受基層執法人員辦公設備和知識結構的影響,部分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理解不透,對詢問、取證等執法專業知識掌握不夠,這就使得基層的執法水平、辦案能力受到限制。特別是近年來數字化辦公系統對執法人員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給一些計算機基礎較差的執法人員帶來了一定工作難度,致使案件查辦時間相對較長,效率不夠高。
(二)執法監管意識不強,工作模式存在形式主義。由于傳統工作職能和業務知識,造成了基層工商所的執法監管意識淡薄,有的甚至還沒有將依法行政的觀念擺到正確的位置。主要存在案件查處力度不夠、行政執法不規范、發現案源難、法律法規不熟悉等情況,不能有效的樹立執法威信。
(三)執法權限不夠集中。目前我國大部分基層工商部門還沒有達到真正集中辦案的要求,尚未形成一支統一的專業化的執法隊伍,仍然存在執法不統一、檢查不到位和執法權威不凸顯等問題。例如:各執法單位自由裁量權力過大,對同一類型案件,作出不同的處理結果,容易導致處罰畸重畸輕的問題。出現了同類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近,但處罰結果卻不一樣的現象,有失公平,影響了工商機關的形象。此外,小局大所改革后,雖然有效推動監管執法重心下移,強化了基層工商所,但同時機關科室工作人員減少,對于一些大要案件,僅靠科室的力量難以有效查處。
三、加強基層執法辦案工作的幾點建議
針對基層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形勢下出現的問題,特提出以下幾點意見和建議:
(一)加強執法技能的培訓,努力培養高水平復合型的辦案人才。一是加強職業道德教育,開展以增強執法辦案人員責任意識、憂患意識和落實意識為主題的教育活動,使執法人員在工作中能夠認真負責、開拓創新、真抓實干。二是豐富培訓形式,要改變只學習書面知識,不重視實踐的簡單培訓模式,采取執法講座、典型案例分析、以案說法等培訓形式,提高執法人員的實際應用能力。三是定期對全局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案件質量評查,對質量好的案件進行通報表揚,對案件質量較差的案件,要指出問題,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見,從而達到規范全局執法辦案工作的效果。
(二)加大執法監督的力度,提高監管意識。在公眾眼中,每個工商干部的一言一行不是個體行為,而是代表著整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形象。要堅決遵守各級禁令,把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大、議論多的問題作為執法監督的重點,開展專項執法檢查。修訂和完善規章制度,增強制約機制,針對本部門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重點地進行整頓和檢查,特別是要把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整肅紀律作風和提高職業道德水平放在突出位置,制定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著力打造一支能使領導放心、群眾舒心、上下齊心的工商隊伍,樹立基層工商所一流工作質量、一流服務水平的良好形象。
眼下,我區的職業教育跨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今年暑假,實現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合并,唐山工貿中專與古冶職教中心合并,實現了強強聯合,這在教育管理、師資配備、教學資源的合理運用上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新情況會有新問題,我們更需要依據現實情況,調查研究,鞏固成績,找出不足,提出方案,解決問題。
以往的職業教育,粗放型管理在職業學校中占有重要地位,分析原因是教育管理方式不科學,專業變化大,教師配備變化大,很難做到管理上的精細化。管理上的粗放,直接導致學生所學技術不過細、不過硬。兩校合并后,專業更多,教師類型更多,如何做到精細化管理,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
如何做到精細化管理,打造職業名校,創辦拳頭專業,培養技術過硬的優秀人才,我們曾進行過深入的思考,解決問題的辦法只有從科學的角度去考慮,去分析,針對這一問題,我校確立了立校、強校的精細化管理方案,確立了總體管理思路,制定了“1、2、3、4工程”做為工作思路。“1、2、3、4工程”就是貫徹一個體系,突出兩條主線,抓好三個重點,強調四個建設。
貫徹一個體系:貫徹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努力實現認證。
突出兩條主線:一是招生就業工作;二是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精細化。
抓好三個重點:其一是安全問題要常抓不懈;其二是迎接省教育評估督導以及省教育質量驗收;其三是焊接實訓樓的基建工程。
強調四個建設:一是隊伍建設;二是專業建設;三是文化建設;四是功能建設。
隨著這一管理思路的深入實施,必將逐步規范我校的管理,使工作深化、細化、科學化。使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在波瀾不驚中得到升華。
學以致用的問題,也是長年困擾職業教育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校所學技術知識,步入社會后無用武之地。學非所用,做為學校徒勞無功。做為社會技術人員匱乏。那么,職業學校服務社會的技術平臺作用就沒有充分發揮出來。這一問題是我們長期關注的問題,因為,它關系到我校的生死存亡,關系到我校的繁榮發展。
針對這一問題,根據對我區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考察調研,我們不斷調整專業設置,并開辟途徑、尋找渠道,開動腦經想辦法,我們的具體做法是,以大企業作為依托,努力實現定向培養,以名校作為依托,努力實現聯合辦學,自XX年與首鋼技校聯合辦學以來,聯辦校已達5家。我們與山海關橋梁廠高級技工學校簽署了聯合辦學協議,得到了市區領導的高度重視,政府副區長王俊合同志曾親自到會并講話。我們主辦了聯辦學校研討會,使“聯合辦學互利雙贏”更具規范化、長效化,為我區學生就業開辟了新領域。
在教學上,學校組織骨干教師分別到南廠技校、機械技校和山海關橋梁廠高級技校進行參觀、學習、交流。通過走出去使大家不僅找出了自己的差距,同時也發覺了自身的優勢。在吸收消化的同時努力做到揚長避短,逐步縮短與名校的差距。從學校的長遠發展出發,積極支持鼓勵老師進修學習,學校努力爭取名額派老師外出學習、交流,先后有教師到石家莊、天津、遼寧、寧夏、江蘇等地學習。我校王海棠老師09年9月到11月在德國進行為期6周的學習交流,成為我市職業學校教師赴德學習第一人。還聘請了20余位企業高級技術人員來校做兼職教師,這樣,我校的師資隊伍得到進一步優化,我們的教學活動與企業需求就更加貼近,逐步實現學校與企業的無縫對接。
對于我校在學以致用方面所做的努力,已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與理想狀態還有距離,我們必將揚長避短,將學以致用做為教學的主體要求力爭達到完美境地。
一、推進依法行政的現實意義
依法行政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對國家機關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推進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的權利和自由;有利于加強廉政建設,保證政府及其公職人員不變質,增強政府的權威;有利于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利于帶動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確定和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稅務機關依法行政的依據是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為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提供了保障。在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嚴格執行國家的一系列稅收政策,嚴格依法行政,嚴格遵守《行政強制法》給予稅務行政機關的權力,必須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依法嚴厲打擊經濟犯罪,保障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使地稅機關即堅持了依法行政又為地方經濟作出了貢獻,保證了國家改革、發展的順利進行。
(三)國家機關的任何一個環節工作的好壞都直接影響依法行政的整體狀況。稅務機關作為政府部門,必須按照專業化、信息化、規范化、法治化的工作原則,進一步深化征管改革,調整征管機構,明晰崗位職責,科學設置崗位,以崗定責,以責定人,構建完整的崗責體系,明確各崗位工作的程序規范,注意崗位之間工作規程的有關銜接,嚴格征管過程責任追究,使任何一項權力的行使都受到其他權力的制約,保證依法行政的順利開展。
因此,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必須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以及全面提高行政執法水平,體現執法為民的要求。
二、目前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產生根源
當前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正走向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依法行政還存在著諸多問題。
一是少數干部依法行政意識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不強,執法錯位,執法水平不高。
二是越權執法、隨意執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執法不公的問題在有的地方時有發生。一些政府機關的個別官員不懂法,也不學法,很少從法律的角度去考慮問題,而是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由于不依法辦事,常事與愿違,給工作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
三是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健全,一些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止和糾正。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得不到及時救濟。
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侵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國家機關的社會形象。究其根源主要原因是:
一是封建特權思想、長官意識存在,執法思想落后,為追求效率而輕視程序。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為數不少的執法人員不依法辦事,執法簡單化、言語化,忽略了行政當事人的權利。
二是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執法水平低。個別執法人員法制意識弱,缺乏危機意識,平時不注重學習,不能夠完全適應新時期工作需要,從而造成執法時出現執法偏差。
三是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過錯責任追究震動小。絕大多數的責任追究,僅限于“扣發獎金”,因此對執法過錯人的震動并不大,對周圍執法人員的感染也較小,影響了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效果和對規范執法重要性的認識和感受。
隨著人民群眾法制意識和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這就要求國家機關采取措施來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上新臺階。
三、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機制的措施
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是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是依法治國的客觀要求,是促進社會和諧的必然選擇,要充分認識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采取必要的措施推進依法行政工作。
(一)加強培訓,提高依法行政的觀念和素質
首先,要加強學習和熟悉基本法律知識,提高運用法律手段解決行政法律事務的能力。一是要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念。二是要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行使執法自由裁量權、堅決杜絕越權減免和處罰不公等現象。三是改善服務觀念,大力倡導在執法中服務,又要在服務中執法。
(二)完善依法行政的監督制約機制,增強自我約束能力
為保證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實處,就必須完善內部和外部監督制約機制。一是要自覺接受外部監督。要自覺接受人大、政府、政協的監督;接受監察、檢察和法院等專門的監督機關對執法行為的監督,積極落實監督決定。要主動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堅持政務公開,自覺接受新聞輿論的監督。二是要繼續加強內部監督。要充分發揮國家機關法規、監察等職能部門的作用,加強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監督。認真開展執法檢查,運用信息化建設、規范化建設成果,建立以電子化考核為技術支撐、人機結合的執法責任考核機制,實現對執法行為的全過程監控和考核;加大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力度,對違法決策、違法征管、違法檢查等執法過錯行為,堅決落實責任追究。違紀政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其相應責任,觸及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絕不姑息遷就。
(三)加強法制宣傳,優化依法行政工作環境
第一、建立統一完備的法律公告制度,增強法律知識的覆蓋面、滲透力和透明度。第二、堅持不懈地搞好法制宣傳活動。要在宣傳手段、宣傳內容、宣傳形式、宣傳對象上推陳出新,突出重點,形式多樣,取得實效。第三,深入持久地搞好日常宣傳。宣傳活動僅僅靠突擊是不行的,僅僅靠突擊宣傳活動是不夠的,而必須持之以恒,并將其作為與業務工作一樣重要的工作來抓落實,為依法行政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四)推行依法行政,建立科學完備的法律體系保障機制
建立完善法律體系是實施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證。以稅務機關為例:目前,我國稅收法制還不夠科學、健全,稅法體系亟待完善。首先,現有稅法在稅制結構上不完整,主要是綜合性、基礎性的稅法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稅收基本法”,稅收實體法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稅收程序法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其次,稅收法律體系不健全,具體表現為,稅收領域中有些法律、法規不符合法理,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存在沖突,有的法規規范不明確,有的同位階的規范性文件互相矛盾,造成稅務部門內部之間、內部與外部之間“依法打架”的情況時有發生;再次稅務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缺乏聯系與互補,形成不了有機的整體,導致銀行、工商等部門在如何配合依法征稅上存在不協調現象,缺乏法律約束。四是某些現行稅收條例在內容上還有欠缺,各個稅收條例本身具有的功能沒有完全地表現出來,有些條款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有沖突,稅法中的一些制度、措施還不夠規范,從法制建設的角度來通盤設計稅法體系的考慮比較少,不利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稅。五是由于缺少《稅收基本法》作為稅收法律體系的統領,使稅法和憲法有關涉稅內容難以銜接,出現了明顯的空檔,稅收法律體系難以達到嚴密合理,影響其法律效力。1982年制定的《憲法》中有關“稅收”的內容只有一條,即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顯得過于單調,《憲法》反映稅收的條款很少。這與新形勢下稅收的地位和作用不斷提高顯然不相適應,與依法治稅更加不相適應。
這些要求我們必須盡快建立《稅收基本法》,完善《稅收程序法》,充實《稅收實體法》。使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能夠保證實施依法行政。
(五)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提升依法行政的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