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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的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建筑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拔國有土地使用權除外。
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住宅條件。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得侵犯。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規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的控制指標擬訂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的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采取雙方協議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有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出讓金。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表,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辦法有國務院決定。
第十九條 國家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來失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法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節 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地音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期制。
第二十三條 下例建設用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的: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發;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標準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下政法規和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八條 國家采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金;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二條 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并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沽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節 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第三十七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執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支付部份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二條 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七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八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士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的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節 房屋租賃
第五十二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四條 住宅用地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第五十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節 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五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已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五十八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第五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五十九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使用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十二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經并處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 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退回所收取的錢款;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構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抵押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地上無房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第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第五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
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九條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房地產抵押后,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額部分。
第十條 以兩宗以上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視為同一抵押房地產。但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十二條 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以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以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設定的抵押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限。
第十八條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條 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 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以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時,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也可以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抵押房地產投保的,抵押人應當將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繼續有效。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時,其房地產合法繼承人或者代管人應不繼續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三章 房地產抵押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二)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三)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產的價值;
(五)抵押房地產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
(六)抵押期限;
(七)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條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
(二)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條 抵押權人要求抵押房地產保險的,以及要求在房地產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轉讓抵押房地產或者改變抵押房地產用途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中載明。
第四章 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第三十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五條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五章 抵押房地產的占用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已作抵押的房地產,由抵押人占用與管理。
抵押人在抵押房地產占用與管理期間應當維護抵押房地產的安全與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抵押房地產的管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 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后,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
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產轉讓或者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三十八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抵押入占用與管理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的房地產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損失使抵押房地產價值不足以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或者直接向保險公司行使求償權。
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的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房地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務的擔保。
第六章 抵押房地產的處分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詞芮宄サ?,债务葦\治茨苡氳盅喝ㄈ舜锍裳悠諑男行櫚模狐br>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 有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十三條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
第四十四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十五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抵押權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因下列情況而中止:
(一)抵押權人請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請愿意并證明能夠及時履行債務,并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三)發現被拍賣抵押物有權屬爭議的;
(四)訴訟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產;
(五)其他應當中止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五)剩余金額交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和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抵押人隱瞞抵押的房地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況的,抵押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換、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理或者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其行為無效;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第五十條 抵押當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處分抵押房地產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抵押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時,抵押人違反前述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依法清理債務,也不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的,抵押權人有權向折遷主管部門申請保留追償債務權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拆遷人應當暫緩向抵押人發放拆遷補償費或者拆遷安置房地產權登記證件,直至法院作出判決為止。
拆遷期限屆滿,若法院尚未作出判決,經縣級以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拆遷人可以依法實施拆遷,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五十二條 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地產抵押活動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房屋的流通和權屬變動日益頻繁。為了維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登記發證的質量和效率,更好地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增大工作透明度,現結合我市實際,就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鄭重作出如下社會服務承諾:
一、承諾服務的內容和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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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承諾時限 | |
|序號| 服務內容 | | 提交的主要文件、資料 |
| | |(自受理之日起)| |
|--|-------|-------|-----------------------|
| | | |建設項目計劃批文、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建設用地|
|1 |新建商品房 | 10個工作日|規劃許可證、規劃紅線圖、總平面圖、建設工程規劃|
| |第一次登記 | |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
| | | |開發資格證或項目許可證、書面申請 |
|--|-------|-------|-----------------------|
| | | |新建商品房第一次登記的文件資料(不包括房屋竣 |
|2 | 商品房預 | 10個工作日| |
| | 售登記 | |工驗收合格證)、銀行建設資金專項存儲證明 |
|--|-------|-------|-----------------------|
| | | |商品房購銷合同、購房繳款憑證、房屋平面圖、完稅|
|3 | 購買商品 | 10個工作日| |
| | 房產權登記 | |證明 |
|--|-------|-------|-----------------------|
| | 房屋他項 | |抵押合同、典當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評估報|
|4 | 權利登記 | 10個工作日| |
| |(抵押、典當)| |告、雙方書面申請 |
|--|-------|-------|-----------------------|
| | | |拆遷安置用房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協議、房屋平面 |
|5 | 拆遷購房 | 15個工作日| |
| | 產權登記 | |圖、購房繳款憑證 |
|--|-------|-------|-----------------------|
| | | |拆遷安置用房房屋所有權證、拆遷交換協議、被拆遷|
|6 |拆遷房屋產 | 15個工作日|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產權證明、房屋平面圖、補差款|
| |權交換登記 | |憑證 |
|--|-------|-------|-----------------------|
| | | |書面申請、房地產檔案館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依據、|
|7 | 房屋權證 | 30個工作日| |
| | 遺失補證 | |登記掛失的《成都晚報》或其他有關證明 |
|--|-------|-------|-----------------------|
| | 房屋產權 | |建設項目計劃批文、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建設用地|
|8 | 第一次登記 | 35個工作日|規劃許可證、規劃紅線圖、總平面圖、建設工程規劃|
| |(除商品房外)| |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
| | | |書面申請 |
|--|-------|-------|-----------------------|
| | | |售房單位房屋所有權證、房改方案批文、房改售房合|
|9 | 房改購房 | 50個工作日|同、市房委辦驗收通知、售房單位書面申請、繳款憑|
| | 產權登記 | |證、房屋平面圖 |
|--|-------|-------|-----------------------|
讀者 李 某
案例主要涉及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房產管理部門能否根據居民的申請直接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二是土地管理部門對該宗地能否以出讓方式供給。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筆者認為,房產管理部門不能根據居民的申請直接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且土地管理部門對該宗地不能以出讓方式供給。理由如下:
一、本案例中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居民的申請直接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是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不全面理解。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的規定,居民在申請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涉及該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根據1995年3月1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貫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若干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人轉讓房地產時,當事人應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該部門審查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這是因為,此類房地產轉讓審批,實質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房屋能否轉讓,取決于該房屋所占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能否得到批準,只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先行獲得批準后,權利人才能按照其他有關規定轉讓房地產。另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依法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此條進一步明確,這類房產轉讓,在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之前需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予以行政許可。
由此可知,張某在申請辦理房屋所用權轉讓變更登記之前,應先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是否準予轉讓。經批準后才能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房屋所用權轉讓變更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在本案中,房產管理部門不能根據居民的申請直接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二、同樣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由此可知,土地是否出讓供給是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行政許可行為。本案中國土資源局將該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以出讓方式供給,是一種越權行政行為。
本案中,張某購買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原是以劃撥方式供給的宅基地,在轉讓房屋所有權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在批準時,依據什么規定來決定供地方式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定條件是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程序是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本案中,轉讓房地產時,該房地產所占用的土地如何供給應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基于該宗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及供地政策和轉讓后的用途來確定。由于該宗地為縣城居民區住房用地,在城市規劃未進行修改時,該宗地的規劃用途仍是國有宅基地,符合劃撥供給的要求?!冻鞘蟹康禺a轉讓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也規定,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一、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商應當取得預售房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制度)。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即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我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10條明確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經營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本文所稱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與承購人就轉移在約定時間內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權及商品房暫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支付商品房價金等事宜所達成的書面協議。
我國對商品房的預售采取許可證制度。采取商品預售許可證制度,有利于保障商品房預售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對商品房的預售作了明確的規定,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預售商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是出售商品房的基礎,土地使用權證書是合法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標志。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只有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情況下才可以從事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交易,所以,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是基礎,是第一要件。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商品房開工建設的前提,商品房建設一定要符合城市規劃。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這是因為有的開發商如果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就開始出售商品房,就不排除會有商品房建筑工程能否開工的風險,從而有可能發生損害預購人利益的現象。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這一規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炒賣地皮”,有效地保護商品房預購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便于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監督。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只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開發經營企業才能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同時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有效的確認
按照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應當申請取得預售許可,否則其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筆者認為,不具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前三個條件的開發商所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合同、應確認其無效,有利于保護承購人的合法權益,以促使開發商規范開發、依法預售,維護整個房地產業的長期利益是有益的。但是對那些已具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前三個條件,只是未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預售房許可證的房屋開發經營企業所簽訂的合同,應如何確認其效力呢?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的預售房合同應當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的一種,這種合同如果當事人發生糾紛以后,但在起訴前預售房開發商能及時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取得預售商品房許可證。也應當確認合同的效力,這樣有利于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社會穩定。在商品房買賣中有些開發商與承購人,由于對預售商品房要領的不理解,將已建成的成品商品在簽訂合同時承購人不能一次支付金額價金而簽訂“預售房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審查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即《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如果具備“五證”應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和監督管理措施。但在實踐中,不但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當事人及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該法條的理解或執行情況不同,就連一些審理此類糾紛案件的法官也認識各異。尤其是對該條第二款即“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在執行中更是大相徑庭。本文僅就此談些個人淺見,以做引玉之磚。
引起筆者思考的是這樣一個案例:原告某公司作為預購人與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1999年簽訂一份《房屋預售合同》,并到該市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了預售登記。后因該項工程長期停建,由該市政府有關部門按停緩建工程代為處置并拍賣給第三人。第三人投資續建竣工,但該市房產管理部門以原有預售登記為由拒辦房產登記。原告被告要求交付房屋,認為該預售合同已辦理了預售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第三人抗辯認為,該項登記違反法律規定,不能對抗政府的處置拍賣行為,并以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違法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兩案的爭議焦點集中在《房屋預售合同》的預售登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上政府代為處置行為效力暫不論。
筆者認為,不論是民事行為還是行政行為,其行為效力都要依法認定。尤其是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正確理解和解釋法律就成為正確適用法律的關鍵。
首先,國家立法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的本意,在于在建商品房的預售不同于商品房現房銷售。無疑,這種售房方式對于搞活經營、廣籌資金,活躍房地產市場,促進商品房消費和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等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如果管理不善,極易導致“炒地皮”、“炒樓花”等投機行為發生,導致蓄意詐財或中途倒閉、偷工減料、延遲交房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因此,法律對預售商品房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監督管理措施都作了明確規定,以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商品房預售的法定條件,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是對預售合同的監督管理措施,共同構成了商品房預售行為的依法登記和依法監管制度。
其次,國家對商品房預售行為實行依法登記和監管制度,主要體現在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和第二款“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辦理預售登記是法定條件,申報登記備案是監管措施要求,都是依法登記制度的規定,均不得違反。
第三,該項依法登記制度,實行的是部門法定原則、職權法定原則和登記程序法定原則。非法定部門不得受理登記,無法律授權不得辦理登記,非依法定程序登記無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通過對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和對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管理,達到監督檢查、宏觀調控的目的,有利于這兩個法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預售行為予以糾正和查處,有利于掌握預售情況和商品房建成后產權轉移登記發證工作,以切實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對受理預售合同申報登記備案的法定部門,明確規定為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并且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這兩個部門。除此之外的其他部門無權受理申報和登記備案。
第五,地方各級房地產交易管理所不是法律授權的受理預售合同申報登記備案的法定部門。其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當然不具有合法登記備案所預期的法律效力。除非其具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授權,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比魏芜`反該規定的私下授權都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在主體資格問題上規定: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與他人簽訂的以房地產開發經營為內容的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在一審訴訟期間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可認定合同有效。2005年8月 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在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筆者對此有不同的認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房地產開發資質,主要是審查有關企業開發房地產的經濟能力和技術能力。如果房地產開發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是在不具備經濟和技術能力的情形下進行的,那么房地產經營活動如工程進度、質量又與經濟實力和技術水平有關,所以在經營者主體資格不合格導致如工程質量低劣等情形的,即使經營者后來取得開發經營資格也無法改變以前工程質量低劣的事實。經營者屬違法經營,未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可通過補辦資格而合法化,這樣勢必存在負面作用,導致不公平的結果,故筆者認為,合同各方在簽訂合同時即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二、合資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的區別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可以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通過土地使用權的作價入股,以合資方式開發經營房地產,一般是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或幾方負責提供開發該土地所需的資金。各方的投入以股份的形式計算,組建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合資企業,由該企業開發經營作價入股的土地。企業的經營成果依照各方在企業中的股份進行分配。這種合資企業通常以項目公司形式組建。組建合資企業,其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非公司形式的企業,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通過土地使用權的作價入股,以合作方式開發經營房地產,同合資形式一樣,也是一方提供土地,另外一方或幾方提供資金,但是合作開發與合資開發最大的區別在于合作方式是合同型的,合資開發則是股權式的。在合作方式下,各方在開發經營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完全由合作開發合同約定,在合作開發合同別要約定,提供土地方的責任與提供資金方的責任,各方的收益分配比例,這個比例完全由各方商定,而可以不論其投入的多少。合作開發的經營,可以雙方組建項目合作機構,也可以由一方負責項目的開發建設。如果是與外國投資組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開發,還應當遵守《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
三、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中對合作行為的界定
由于現行立法沒有對合作行為作出明確界定,從而導致在理論和實務中對合作行為的特征有不同認識。基于以往合作行為的實際做法和所形成的傳統認識,多數觀點認為,合作行為具有四個特征,即合作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即有明確體現。筆者認為,合作方無論是以何種形式出資,共同出資作為認定合作的條件是毋庸置疑的,而且是必備的首要條件,但共同經營在目前的合作行為中已無足輕重,而且實際中許多合作方基于自身管理經驗、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也是不參與經營的,而是由其他合作方獨立經營,這也符合合同自由原則。考慮此現實情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由,因此,不應再將共同經營作為認定合作的條件。當事人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約定,共同出資,但合作一方只享有固定利潤,也不承擔虧損和風險。
四、供地方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合建房屋,是否視為土地使用權轉讓
一嚴格房地產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核定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開發建設活動。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把好房地產市場準入關,依法查處無證或者超范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等行為。對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掛靠有資質的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視為無資質開發。嚴禁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行為。要積極培育房地產市場,鼓勵外來有實力和良好業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外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必須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要嚴格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清出制度,把是否有不良記錄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和企業晉級、降級的審批條件。對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予以查處。
二嚴格房地產開發項目核準、審批制度。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核準、用地、規劃、建設和銷售等手續。對經營性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依法按招標、拍賣、掛牌出售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并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期限開發、利用土地;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方案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序報市規劃部門審批。
嚴格房地產開發項目核準程序。房地產企業申請新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當先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房地產開發項目申請,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核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再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核準,否則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房屋所有權證。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實行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應不低于35%,分期實施的開發項目,按分期實施的項目總投資和相同的比例執行資本金制度。
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定期送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報送備案的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予以查處。
三嚴格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許可條件,嚴格把好商品房預售許可關。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非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等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非法預售或變相預售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及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四加強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參照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監制并推廣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銷售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制定商品房銷售合同格式條款時,不得免除自己責任、加重購房人責任,或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落實購房實名制訂立合同前,應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向購房人明示,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予以查處。
五嚴格執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約定承擔保修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六加強房地產廣告和展銷活動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不得商品房預售廣告。廣告單位要對房地產廣告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查,杜絕虛假廣告和其他違法違規廣告。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預售廣告的承諾售后包租、返本銷售的廣告中有關房地產項目名稱、面積、價格、用途、位置、周邊環境、配套設施等內容虛假違法的市建設、工商、價格、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展銷活動的審查和監管,有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的房地產企業和不具備預銷售條件的商品房項目,不得參加展銷活動。
二、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規范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
一加強房地產轉讓管理。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轉移登記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辦理完房產轉移登記后,30日內持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到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作不實申報。房地產轉讓應當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辦法》規定,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的以評估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未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的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二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自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就地產涉及的權屬問題交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向登記人出具登記證明。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抵押當事人未申請抵押登記的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三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全面清理、整頓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依法查處未取得資質證書、未履行備案手續、超范圍從事中介業務以及中介行為不規范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一個月內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房地產經紀人承辦經紀業務,應當采用市房地產、工商管理部門制定的房地產經紀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執行該項經紀業務的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的簽名。對房地產經紀人利用虛假信息騙取中介費、服務費、看房費等費用,買賣過程中賺取差價等違規行為的由市房地產、物價、工商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三、加強房地產租賃市場管理,規范房屋租賃市場行為
一用于出租經營的房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不得對外出租。
二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活動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和備案。申請登記備案時需提交書面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和當事人合法證件。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出租。若出租共有房屋或已抵押的房屋,應提交其他共有人或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三租賃房屋經登記備案后,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可作為場所合法的憑證;若用于居住,其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的憑證之一。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0日內,所有未辦理《房屋租賃證》單位和個人應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租賃登記手續。對未申請房屋租賃登記的當事人,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予以查處。
為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范內銷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規定,本市內銷商品房將實行銷售許可證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預售、現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均須向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發給《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方可銷售。自1995年5月1日起,凡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其商品房不得預售、銷售。
二、商品房買賣成交,買賣雙方須按有關規定辦理買賣立契、產權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