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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合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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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合同

    第1篇:電子合同范文

    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214條(a)款規定:"電子錯誤指如(商家)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消費者在使用一個信息處理系統時產生的電子訊息中的錯誤"。這里的"信息處理系統"指的是交易的商家提供的交易平臺,而不是指電腦終端用戶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構成"電子錯誤"應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一、

    電子錯誤是由于系統本身的程序缺陷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就我自己的親身經歷而言,我沒有選擇"非常男女"這個收費信息服務,但是系統認定我作出了這項選擇,即便我立即取消了這項服務(前后間隔不超過30秒)。在我和系統之間,就產生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我的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產生這種錯誤意思表示的原因不在于我,而是在于系統本身的程序設計。(為什么認定這是系統程序的原因而不是我的原因,下面論述。)

    二、消費者出錯的原因在于商家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這是電子商務合同的提供方在程序設計上的兩點要求:

    (一)

    商家提供的程序必須包括消費者檢測錯誤的合理方法。就我親身經歷而言,即便我由于錯誤選擇了某收費項目,但程序應該提醒我,否則我無法知道我做了選擇以及我的選擇是否正確。說白了,網易應該在決定收取我的信息費之前,不管用什么方式一定要明確地告訴我,我選擇了某項收費項目。而且,網易的通知不應是事先的通知,而是選擇后的通知。對于網易的"你選擇了下一步就視為同意"條款,這一條款姑且不論是否顯失公平,由于該告知是選擇前的告知,而非選擇后的告知,因此不屬于提供了消費者檢測錯誤的方法。

    (二)

    商家的系統不僅要提供檢測錯誤的方法,而且要提供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就我親身經歷而言,即便我作出了錯誤選擇,我選擇了"非常男女",系統應當提供一次機會允許糾正我作出的錯誤選擇。實際上,系統給了我取消"非常男女"的選擇機會,但是我取消的效力產生在24小時之后。很顯然,這個程序是存在明顯的人為的設計缺陷。合理的設計應該是選擇"非常男女"的效力產生時間一定要比取消該服務的效力產生時間短。正是由于網易這種設計上的缺陷,才產生了我沒有享受任何服務,網易卻收取了費用。

    網易很可能抗辯說,你選擇了這項服務,我們就可以提供這項服務,消費者在選擇以后又取消的責任不在網易。這種講法是一種強盜邏輯。網易可以提供這項服務,不等于網易提供了這項服務。任何國家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不允許"強買強賣"。

    網易很可能抗辯說,這種程序本身的缺陷,不是網易的人為錯誤。雖我不精通電腦技術,但網易既然能夠設計出取消的效力產生在24小時后,當然能夠設計出選擇的效力應當在明確提供網民,且征得網民的明確確認以后。這種"你選擇了下一步就視為同意"的條款不應是網易設計能力的原因,只能解釋為"有意為之"。

    再舉一例:我在杭州西湖法律書店訂購一本書,在輸入數字時錯誤將"1"本輸入成了"11"本。如果按照網易的做法,那么我只能夠支付11本的錢買同樣一本書。而杭州西湖書店肯定給我一次看購物欄和確認支付的機會。

    誠然,對于高科技企業,我們應該扶持她,讓她盡快成長起來。這是我以及中國的網民對于中國互聯網業的態度。但我們同樣不允許"強取豪奪",不允許"坑蒙拐騙",不允許耍"小聰明"。對于電子交易,消費者應該有一次選擇服務項目的機會,還有一次對自己信息確認的機會。這應該成為電子交易的商業習慣。

    在網易事件中,消費者由于無意的操作而選擇了相關收費短信服務,并因此遭受了扣除相應費用的損失。雖然消費者在發現自己選擇了本來不愿意選擇的項目后及時刪除了相關服務,但相關費用已經被扣除。這里實際上存在消費者的抗辯權問題。本文試著討論消費者是否有權要求退還相關費用的問題,筆者借用普通法系國家“衡平法”和“普通法”的不同理論基礎進行分析。

    普通法認為,“避免錯誤的發生不能成為廢除合同的一項權利或理由”。網民點擊相關收費項目并確認該選擇,在商家沒有欺詐的情況下,確認行為在到達商家的系統以后,在網民和商家之間就建立了電子合同關系,即所謂的“訪問和同”。結合電子合同的相關判例,“訪問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商家提供的合同條款,消費者選擇了“下一步”就視為對“上一步”的確認,這樣一來,商家有權通過移動通信公司扣除消費者的信息費。很顯然,消費者在電子交易中的抗辯權無從得以體現。衡平法認為,如果一方當事人的錯誤對另一方還沒有造成損害,且該方當事人還沒有從另一方處獲取利益,從公平的角度應當允許錯誤方改正其錯誤以避免錯誤方遭受不利的后果。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三種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由于網易系先收取費用后提供服務,因此消費者無法引用上述規定獲得法律保護。按照電子交易的特點,結合衡平法的理論,法律應當創設消費者的抗辯權。

    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214條(英文本附后)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抗辯權:在自動交易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且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訊息,消費者有條件地享受抗辯權。消費者享有抗辯權基于如下兩個條件:

    一、消費者在發現錯誤的第一時間將錯誤通知另一方,同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自己不使用或者可能使用商家提供的服務。

    二、消費者沒有開始使用該信息,且沒有從該信息中獲取任何利益,也沒有讓任何第三方使用或者享受該信息。

    第2篇:電子合同范文

    1.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在誠實信用原則方面的特殊規定性)

    第一,電子商務合同本質上是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的電子契約。互聯網的匿名性和開放性對商務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從長遠來看,網絡技術本身也提供了很強的商業激勵,為商務提供了一種新的信用服務商業模式.在這種新的商業模式下,交易活動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交易雙方在誠實信用上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滿足,為了保障自身利益,當事人要用合同來保護自己,這樣,電子商務合同就成為誠實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電子商務合同就其最終目的來說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支撐。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有誠實信用的社會商業環境,而網絡的虛擬性與匿名性使得這一良性環境很難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誠實信用下的商業環境是當前發展電子商務的重要目標。“契約即法律”,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一種契約,當事人一旦簽訂就必須誠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電子商務合同是以誠實信用為執行原則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國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統一了此前的幾個合同法,適用于整個民商事領域,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就明確,誠實信用原則應適用于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各個階段。作為合同的一種,可以說誠實信用原則也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既然新《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執行原則的地位,那么電子商務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來看,也就應該以誠實信用為限定原則,即要以誠實信用作為執行原則的法律程序限定。

    2.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方面的作用

    首先,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在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表現為道德內容的法律原則。正如臺灣學者林誠二先生指出的:“誠實信用原則系道德規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學者乃立之為法律之最高指導原則。易言之,誠實衡平原則系一種領導性規范。”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誠實信用原則更是電子商務中重要原則的支柱,即在電子商務合同中它必然要上升為一種原則性的要求,并最終以多種形式進行獎罰。因此,在我國,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礎,遵守誠實信用是一切合同包括電子商務合同都要履行的義務,它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雖然這種原則往往表現為一種道德內容。

    其次,誠實信用原則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電子商務雙方當事人相互約定,以誠實不欺、遵守信用的方式和態度簽定和履行合同。所以誠實信用原則就其適用性來講,應該適用于電子商務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等各個階段,而就其地位來說,則應該是電子商務合同的重要執行原則。關于這一點,具體表現在:在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階段,誠實信用原則對先契約義務具有指引作用;在電子商務合同履行階段,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履行的原則與前提;在電子商務合同解釋過程中,誠實信用是重要的解釋原則和標準;在電子商務合同終止后,誠實信用原則是后契約義務履行的重要保障。

    再次,誠實信用原則還為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則限定。電子商務的特殊性決定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必須在誠實信用原則限定下才有可能實現。

    3.電子商務合同與誠實信用原則的契合性

    電子商務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對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作用使得兩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契合。表現在:

    一是相互規定性上的契合。從電子商務在誠實信用原則方面的特殊要求來看: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的電子契約,本身就是誠實信用交易需要下的產物;就其最終目的來說,為了在誠實信用的環境下實現資本的有效運行就必然把這一原則加以強調,并上升到法律條款高度,如上面所述,在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終止等過程中,誠實信用作為執行原則已經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了。從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的作用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在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表現為道德內容的法律原則,為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則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了。可見,兩者在規定性上具有契合性。

    二是兩者所張揚的經濟價值目標可以契合。從經濟交易安全看:電子商務貿易是一種契約貿易,在這種契約貿易下,有效的電子商務合同以契約的方式為信任提供風險限定,從而為商務貿易中的各方當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而誠實信用原則作為電子商務的靈魂,通過為電子商務合同風險分擔確立的一般原則,能有效地救治合同失靈,保障經濟交易的安全有效運行。從經濟價值本身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本身就蘊涵了豐富的經濟價值,它本身所決定的高效性,能降低當事人的交易成本;作為基本的法律原則,它還具有解釋電子商務合同、填補其條款漏洞的功能,如果與電子商務合同相契合,就能有效平衡合同當事人及其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降低成本并實現資本的有效利用,進而最大限度地實現經濟價值。

    二、合同法支撐下的電子商務合同有效性問題探討

    1.功能問題上

    我國新《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其實是以“功能等同”的方法認可了由“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為表現形式的電子合同屬于書面合同。這種對電子合同功能的承認,是一個前提性的條件,是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充分認可與支持,基本上解決了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問題。

    2.時間問題上

    電子商務合同中存在著數據容易編造以及各種病毒侵蝕等問題,因此在現有法律滯后的情況下,新《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26條和第16條第2款也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而一般把數據電文到達的時間確定為承諾到達的時間。此外,合同法在第33條中還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因此,當事人之間可以以簽定確認書的時間作為合同成立的時間,這對電子合同有效性的確立又進了一步。

    3.地點問題上

    第3篇:電子合同范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期貨電子化交易的發展極大的改變了期貨經紀機構的傳統業務運作模式。為了更好地服務客戶,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依照《上海市期貨同業公會期貨電子郵箱管理辦法》,甲、乙雙方約定使用電子郵局技術服務商提供的期貨電子郵箱,用于甲方向乙方完成交易結算報告及其他通知的發送業務,保證甲方法定義務的實現和基本服務的到位。甲、乙雙方作如下約定:

    第一條 本合同所指期貨電子郵箱是指,甲方按上海證監局和上海市期貨同業公會倡導統一規范送達的要求,定購電子郵箱技術服務商提供的期貨專項電子郵箱,通過互聯網完成對乙方的交易結算報告和其它通知事項發送業務服務。電子郵箱技術服務商提供甲方發送郵件的發送日志以及收件記錄并保存,應上海市期貨同業公會要求時提供相關記錄作為第三方證據。

    第二條 期貨專項電子郵箱的建立,旨在形成一個具有一定誠信度的第三方,由其管理和存儲客戶數據,從而解決原有客戶數據保存在期貨經紀公司服務器、客戶對數據沒有控制權的問題,提高期貨經紀公司誠信服務水平,有效保護客戶利益。

    第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使用電子郵箱技術服務商提供的期貨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作為甲方向乙方履行通知義務的首選方式。甲方須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按時向該指定郵箱發送日交易結算報告、交易結算月報告、追加保證金通知、強行平倉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通知(以下簡稱結算報告及相關通知)。

    第四條 甲方承諾與電子郵箱技術服務商約定其發送業務的唯一身份,確保使用安全,并做到有效避免“垃圾信息”進入該電子郵箱。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及時登錄到指定的期貨電子郵箱,接收電子郵件,了解結算報告及相關通知的內容,對郵件內容有異議時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甲方提出。當乙方郵箱的總郵件體積超過容量限值,甲方有權應用郵箱管理工具直接刪除乙方郵箱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郵件),此操作不可逆,以保證乙方郵箱有足夠空間接收甲方所發結算報告及相關通知。

    第六條 乙方應當在首次登錄郵箱時更改初始密碼、自定義并全權管理郵箱密碼。若因乙方向他人透露密碼或由于乙方密碼使用、保管不當,造成乙方信息泄露,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如遇密碼遺失(遺忘)無法登錄,須及時書面通知甲方采取措施協助解決。但由此造成的信息送達時間延誤及其它損失,由乙方承擔。

    乙方只能用期貨電子郵箱接收甲方發送的郵件,而無發送、轉發等功能,如乙方將期貨電子郵箱挪作它用而影響郵件接收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當乙方無法使用期貨電子郵箱及時了解結算報告及相關通知時,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期貨電子郵箱為專用郵箱,乙方不得將該郵箱轉讓給任何其他人使用。

    第七條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期貨電子郵箱發送的客戶結算報告及相關通知等,一經發出,依據電子郵箱技術服務商的記錄到達乙方期貨電子郵箱,即視為甲方已經履行了向乙方的送達義務;乙方未按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提出異議,則該結算報告或通知即為雙方所確認的事實,并可作為未來相關國家機關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八條 甲、乙雙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如甲方計算機系統無法完成結算報告及相關通知事項的發送業務時,應及時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其它通知方式通知乙方;如遇交易所系統故障等致使當日結算無法完成,甲方將以郵件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無法使用電子郵箱及時了解結算報告及相關通知事項時,應及時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其它方式向甲方了解。

    第九條 甲、乙雙方若對某一郵件是否發送到乙方的期貨電子郵箱或對某一郵件的發送時間和原始信息有異議,應向上海市期貨同業公會提出書面申請。電子郵箱技術服務商在收到上海期貨同業公會的書面舉證要求時,提供其備份文件進行解密處理,同時提供該部分郵件的發送日志和接收記錄,以及保存時間內的完整性和不可更改性的書面證明。

    第十條 本合同作為甲、乙雙方簽定《期貨經紀合同》的附屬合同,其未盡事宜,參照《期貨經紀合同》執行。

    第十一條 本合同如有修改和變更,須經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的終止,須由提出方提前七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如甲、乙雙方簽定的《期貨經紀合同》終止,則本合同視為自動終止,無須通知對方。甲、乙雙方終止本合同或終止《期貨經紀合同》時,乙方應同時填寫《銷戶確認書》后,甲方可注銷該郵箱。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權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電子合同范文

    電子產品銷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產品銷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以自愿、平等互利為原則,就乙方經銷甲方之____系列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是____系列產品的供應商,乙方是經銷商。

    2、銷售范圍:甲方指定乙方在____范圍內銷售甲方產品。

    3、乙方作為甲方的經銷商,應盡經銷商的責任。在上述區域應按甲方銷售策略銷售要求,盡最大努力將甲方產品銷售。甲方也應保證供應足夠的貨源。

    4、產品的型號由訂單、收貨單確定,最終以收貨單為準。

    5、運輸及運費計算:甲方將以產品到岸價的形式向乙方供貨,即甲方負責將產品發運到乙方所屬地區配貨站的運費,而乙方將負責貨物在當地配貨站到乙方倉庫的一切費用。

    6、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如乙方發現產品質量不合格,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調換,但由于乙方保管不慎而導致的質量問題或在銷售過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壞均有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7、貨物殘損、退換:乙方在驗收時發現短少或包裝上有缺陷,導致影響銷售,應立即于送貨單上注明,并請送貨的部門簽名作證;乙方有義務提供有關單證給甲方,以便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如乙方沒有注明或不履行提供單證義務的,甲方視乙方為全部簽收正確。

    8、銷售任務:乙方應完成總的銷售額為:____套/年。

    9、付款期限

    :甲方對乙方的付款條件為款到付貨,即乙方每次定貨需先將貨款匯至甲方帳戶內,甲方在確認款已到帳后5日內發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0、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負責為乙方培訓售后服務人員(培訓設在甲方公司所在地)。

    二、乙方的特別義務以及獎勵

    1、保持甲方產品所有規格一個月銷售的庫存,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庫存增減調整。

    2、配合行動:當甲方在當地進行產品推廣活動資源時,乙方有義務提供人力和借貨服務。

    3、價格控制:乙方可享受甲方的經銷商供貨價,乙方須保證按甲方規定的二級批發商供貨價及零售商供貨價給零售商及批發商。同時,乙方有義務控制其供應的零售商按甲方建議零售價售給終端消費者

    (

    二級批發商供貨價、零售供貨價、零售價由甲方另行通知

    )

    4

    、對乙方的優惠:

    乙方作為經銷商,可以享受出廠價____元/套;

    乙方累計銷售?臺以上時在出貨時即可以可享受_____的優惠;

    若乙方銷售業績特別出色,甲方將給乙方更大的優惠,具體優惠措施由甲方另定。

    三、合同的變更及終止

    1、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可以變更合同。

    2、乙方如連續三個月不能達到甲方所定下的銷售目標,甲方視乙方為自動終止本協議。

    3、本協議期滿后,由甲、乙雙方協商是否續簽本協議,乙方具有優先續簽本協議的權利。

    四、違約責任:

    1

    、對于乙方的以下行為,甲方可隨時中止或終止本協議,如乙方違約

    (

    例如存在以下前三項的任一行為

    )

    ,則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超越銷售范圍銷售甲方產品;

    (2)乙方違反了結算規定,未按要求付貨款;

    (3)乙方每月的銷售額連續兩個月未能達到甲方要求的銷售額;

    (4)乙方經營遇到巨大困難或管理發生實質性變化,如由他人承包、可能破產,導致甲方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時。

    2

    、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申請仲裁或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法處理。

    五、附則

    1、本協議有效期為: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2、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可友好協商。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名蓋章后即生效。

    4、乙方收貨人員確認書是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

    第5篇:電子合同范文

    甲方: (加盟商家)

    乙方:寧波市海曙八二易生活服務網上市場(82生活網)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真誠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加盟82生活網達成合同如下:

    第一條 總則

    82生活網是創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面向大眾的專業購物、生活服務網站。網站本著“82生活網,天天幫您忙”的經營方針,竭誠為百姓的生活、工作、娛樂休閑提供便利,并以網上展賣形式幫助甲方實現網上銷售的運作方式。

    第二條 加盟

    1、 條件:甲方(附相關證明材料)能提供其生產經營的貨真價實的商品和服務。

    2、 義務:甲方需提供優質優價(網上售價按甲方標準確定,原則上不得高于市場價)的商品及良好的服務,及時提供商品(服務)信息。

    3、 權利:甲方可隨時要求乙方協助更改其在82生活網上展示的信息;可以隨時在網上開展促銷活動(需經乙方同意,費用根據乙方標準另定);在由乙方代為送貨并成交時,乙方保證甲方貨款的及時回收。

    第三條 信息

    1、 信息存放和展示約定:乙方負責為甲方在82生活網上提供信息存放空間,將甲方提供的商品(服務)信息資料按統一格式制作成電子網頁鏈接在網站上,按商品分類索引,供上網瀏覽的顧客查詢購買,并負責信息的日常更新維護。

    2、 廣告互動:合同期間除乙方在網站上為甲方商品展示詳細信息外,甲方需在其商品售買點等場所及相關廣告宣傳資料上展示乙方網址、訂購熱線等相關信息。

    3、 經營許可公示:甲方需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及各類商品經營許可證明,并在乙方網上商家介紹處公示。

    第四條 商品配送送貨上門為雙方的統一行為,送貨范圍僅限于乙方網站已開通的區域內,乙方原則上保證在乙方可供貨時段內全天候響應。商品送達時間根據商品品種和顧客預約確定,并以乙方網站服務承諾為準。

    第五條 供貨程序

    1、 供貨通知:根據訂單情況乙方向甲方開出入庫單通知送(備)貨或提貨。

    2、 交易:由乙方網站專職配送人員送達顧客處。

    3、 存貨:除鮮活、現做商品和雙方約定外,甲方應根據網上銷售量安排一定數量的存貨在乙方倉庫以保證全天候供應。此存貨所有權為甲方所有,在其銷售之前甲方對其有任意處置權,同時乙方還應保證該存貨的安全。

    4、 成交記錄及貨款結算:由配送人員代表甲方與顧客結算貨款,并作相應成交記錄。貨款存入甲方單獨開設的存款帳戶,此帳戶貨款中包含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配送服務費用。甲方可隨時(預)約定時間對帳收取貨款,同時按約定支付配送服務費給乙方。

    第六條 郵購對于乙方網站規定送貨上門范圍以外訂單或顧客有特殊要求的,乙方提供郵寄、快遞服務(在郵寄、快遞條件許可情況下),郵費原則上由顧客自理。

    第七條 信息服務費甲方作為乙方加盟商家,由乙方在82生活網上相關商品鏈接處為甲方商品作詳細介紹(含圖片),同時為甲方作簡單商家介紹并公示甲方相關信息。甲方應支付信息制作(商品頁面制作)、維護(日常信息更改、維護)服務費給乙方。收費標準:按限定商家擬上網商品(單件)數量上限確定,以10件為單位起算,10件(及以下)為300元/每月,半年起訂。

    合同加盟期為 個月,款項共計: 元,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由乙方網站接收信息并送貨成交的商品銷售,甲方應支付配送服務費給乙方,費用根據具體商品品種由雙方商定。

    第八條 發票商品銷售發票根據顧客需要按網上成交額由甲方開具,銷售稅收由甲方承擔(在供貨量內)。

    第九條 質量保證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其自行制訂的產品服務條例,保證其所售商品質量,乙方對此不作額外承諾。對于顧客有關商品質量的投訴,乙方僅負責代為向甲方轉達,并由甲方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條 附則

    1、 乙方將盡力幫助甲方推銷其商品。

    2、 如因不可抗力或網絡系統故障等因素,造成顧客下單不順利或中斷,乙方網站有權延緩、暫停或取消訂單。

    3、 對各項交易行為,因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調整而與之不符時,乙方網站有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條款變更執行或停止交易的進行。

    4、 乙方網站對本附則以上條款保留更改和解釋的權利。

    第十一條 其他

    1、 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加盟期結束。

    2、 合同中未盡事宜或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其他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

    3、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 本合同及附件除簽字、蓋章外均以打印稿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第6篇:電子合同范文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認證、電子合同監管

    一、電子合同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通過電子脈沖來傳遞信息,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國頒布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電子協議[1].電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范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系。[2]

    2、電子合同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化。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采用的是電子形式,通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3],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3、電子合同具有技術化、標準化的特點。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準予以規范,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準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4、電子合同訂立的電子化。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采用的方式不同于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信息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5、電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通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愿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將電子化的意思表示稱之為“數據電文”。

    二、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于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為,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4]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于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并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5]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6]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筆者認為,雖然電子商務是新型的商業活動形式,但是其與傳統商業活動的區別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應當是相同的。因此,就該問體的區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決。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斷網絡廣告是否屬于要約邀請的標準是: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圖。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于電子交易均采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7]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并愿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后,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后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學者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絡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筆者認為,撤回承諾同要約的撤銷同樣重要,這種民事權利不能剝奪,否則會破壞我國《合同法》的體系與精神。

    三、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統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對于什么是“進入”,筆者認為,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于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發送,如果信息先后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則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么該信息被發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9]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意味著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傳統的簽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電子簽名主要是指通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時確保發件人發出的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的手段對數據電文的發件人身份做出確認及保證傳送的文件內容沒有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后發件人否認已經發送或者是收到資料等問題。[11]因此,驗證解密得到的結果與經過計算后的結果必然不同,從而保證了電子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12].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一樣都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是由特定的機構提供的,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服務。電子認證,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機構通過一定的方法對簽名及其所做的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一種活動。電子認證主要應用于電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開放性網絡環境中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電子認證是確定某個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換。[13]電子認證即可以在當事人相互之間進行,也可以由第三方來做出鑒別。電子商務活動常常是跨國境的,各個參與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國家的認證機構對各自的身份進行認證,并向電子商務活動的相對方發放認證證書,這在實踐中就需各國相互承認對方國家認證機構發放的電子認證證書的效力。

    在認證機構的設立上,必須強調認證機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數字服務,并且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他必須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實性和公正性。電子認證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戶進行商業交易,也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活動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過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它必須能被當事人接受,也就是說,它應當在社會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們在網絡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認證服務。當事人對電子認證機構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網絡交易中默示承認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電子認證機構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認證機構應當是一種類似于承擔社會服務功能的公用事業,其營業的宗旨應該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環境,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合同交易,加快電子商務的發展。

    五、電子合同生效

    電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合同內容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護還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電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電子合同的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雖然我國的《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的生效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電子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條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電子合同還需具備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電子合同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14]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是指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而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電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但不限與電話、電報、電傳、傳真、電郵、EDI、因特網數據等,具體通過封閉型的EDI網絡,局域網與因特網連接開放型的因特網或傳統的電信進行電子交易信息的傳輸。

    (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電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有效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合同的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國,凡屬于嚴重違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的合同,應當認定其無效。

    (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無法確認電子合同的形式屬于那一種類型,盡管電子合同與傳統上面合同有著許多差別,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擋新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步伐,立法已經在形式方面為合同的無紙化打開了綠燈。法律對數據電文合同應給予書面合同的地位,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滿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與法律上的“書面合同”文件,承認其效力。[15]

    六、電子合同監管

    網上廣告、網上購物、網上合同、網上支付等新型網絡交易活動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國家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的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大市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督管理責無旁貸,該項職能是由法律所賦予的。[16]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監管能促進網絡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經濟性,能有效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能減少合同爭議和違法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的發展。

    我國現階段的電子合同監管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電子合同的實體法和監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適應現階段的要求。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是無法開展的。二是相關的技術與配套工程沒有確立,從而無法保證電子合同的監督與管理工作。電子合同交易的開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如市場主體制度的認證,電子合同效力、電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與真實性問題,電子證據、電子合同爭議的管轄權等等。目前的立法嚴重滯后,嚴重影響電子合同的交易和監管力度。三是現有的工商登記制度無法對網絡交易主體進行監管,沒有統一的認證機構。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的水平和能力有限,執法的手段單一。目前,我國基層工商機關自動化辦公水平有待提高,計算機知識、網絡技術有待加強。執法人員對網絡交易行為不了解,不能快速的對網絡市場信息進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從而影響了電子合同監管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電子合同交易的整個過程的監管,從電子合同要約,電子合同的訂立、電子合同的交付、電子合同的簽證、電子合同爭議的處理等。[17]筆者認為根據等同法則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合同的形式與性質,現階段我們不能用原有的方法來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管。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簽約前、簽約過程以及簽約后電子合同的履行等監管。電子合同簽約前的階段主要是對買賣信息的檢索,對整個交易行為做充分的準備工作,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門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應該對網絡市場予以規范和管理,為電子合同的廣泛使用提供良好的網絡環境,保障網絡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進網絡交易行為,提高履約率。[18]

    筆者認為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立電子合同監管平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按照所轄區域設立電子合同監管平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對所轄區域的經濟主體經濟情況對公眾公開,以備市場相對人進行查詢和了解。這種信息包括對企業的信用、資金、企業產品質量,有無違規經營等一切公眾資料,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沒經權利人同意的不能公開。二、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該是對電子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審查。糾正電子合同中違法行為,查處利用電子合同進行違法交易的行為,以及違約的處罰。三是完善我國物流配送體系,加強電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合同交易的成功率。四是建立電子合同簽證網。電子合同簽證是對合同簽證的延伸,電子合同簽證網的建立能有效的彌補書面簽證的缺陷,減少人力、物力和才力方面的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建立網上電子合同監管投訴中心,及時反映合同監管中的問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六是加強電子合同的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有效的網絡監管體制,維護市場經濟的安全。七是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電子合同監管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他涉及的知識面廣泛,需要不斷的學習和更新知識結構。八是加強對工商部門職能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加強對電子合同監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宣傳力度。面對新的挑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的研習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熟悉電子信息技術,切實有效的對電子合同實施監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

    On The Basic Theory of Electronic Contract Trade

    Abstract: E-commerce is the inevitable direction of the commercial development in the future. With its distinct way of being made, e-contract challenges the transition on paper terms of law, technology, supervision and so on. E-contract is the foundation and hard core of e-commerce. The legal problems in e-contract constrain the development and the process of e-transition. So, it is necessary for our country to accelerate the step of law making on e-commerce, make up the mechanistic of e-contract supervision, and complete the legal system of e-contract transition. In the article, the author has made researching and statement on the legal and technological problems of the e-contract, and also has made a proposal on the law making and supervision of e-contract.

    Key words: electronic contract; electronic signature; electronic attesting; electronic contract supervision

    注 釋:

    1、齊愛民、萬暄、張素華著:《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頁。

    2、齊愛民、萬暄、張素華著:《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頁。

    3、吳漢東:《論信用權》,《法學》2001年第1期。

    4、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頁。

    5、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5頁

    6、張楚著:《電子商務法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頁。

    7、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8、于靜:《電子合同若干法律問題初探》,《政法論壇》1999年第6期。

    9、鄭成思、薛虹:《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法律問題》,《知識產權》2000年第5期。

    10、邱永紅、魏麗:《國際貿易中應用EDI的法律問題新探》,《國際經濟貿易研究》1998年第2期

    11、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12、唐春林、王穎、郭敏之著:《電子商務基礎》,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頁。

    13、劉滿達:《數字簽名的法律思考》,《法學》2000年第12期。

    14、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頁。

    15、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16、吳懷福、張士茂:《電子商務中電子合同監管問題初探》,《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2期。

    第7篇:電子合同范文

    [關鍵詞] 電子商務合同 訂立 效力

    電子商務催生了新的市場和管理方式,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并給購銷雙方都帶來了便利。“WTO和電子商務是全球經濟和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推進器,兩者相互促進,相輔相成。中國經濟未來發展離不開WTO,也離不開電子商務。”電子商務是通過一系列的電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實現交易的,因此,能否通過數據電文形式成立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是電子商務安全和發展的關鍵問題。研究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和效力問題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

    一、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

    電子商務合同是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就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商務協議。根據商務合同的一般原理,只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那么,通過電子通訊方式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當然也能夠促成合同的成立。

    各國合同法都認為,合同是經由一方的要約被另一方所接受(即承諾)而成立的。根據我國《合同法》之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從何時起生效是合同法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因為按照各國的法律,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雙方當事人就要受合同的約束,承擔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的地點對于確定適用的慣例,在訴訟時確立主管法院,以及對確定適用的國際私法來說都相當重要。由于各國合同法對承諾生效的時間采用不同的規則,有的國家如英美法系各國采用“發出生效規則”;有的國家如大陸法系國家則采取“到達生效規則”,因此按照不同國家的法律,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也有所不同。一般認為,采取到達生效的規則對電子商務更為適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承諾生效的時間,原則上采用到達生效的原則。就電子商務中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可以通過對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和地點加以確定而確知。 我國《合同法》采取的也是到達生效原則。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由于電子商務承諾生效時電子商務合同成立,因而承諾生效的地點就是合同的締結地,承諾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的締結時間。“對于許多廠商來說,他們更愿意眾多潛在的顧客主動向他們發出要約。原因是,合同一方所表達的是要約還是承諾直接關系到合同雙方中哪一方承擔一定的合同風險。例如,承諾人做出承諾的地點依照一些國家法律即為合同成立地,而合同成立地有時又直接影響到何地的法律適用于該合同,何地的法院對該合同糾紛享有管轄權等重要問題。正因為如此,許多商家都非常留心自己在網上的促銷信息,以保證該信息只構成一個要約邀請,而不會實質上形成一個要約。這樣當商家收到來自消費者的要約時,即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選擇接受或者拒絕要約,取得經營的主動權。當然以上規律也并非絕對的。網絡上某些網站的運行者則希望其在網站上的信息資料能夠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以使對該網站的任何使用行為構成對該要約的承諾,由此約束該網站的使用者,使其遵守網站運行者所制定的某些合同條款或要求。”

    最常見的兩類在線合同就是“點擊包裝合同”和“瀏覽包裝合同”。有的電子商務的商家在服務條款的前后設置“我同意”、“我不同意”或者“我接受條款”、“我不接受條款”等標識鍵供對方選擇點擊,此類電子商務合同被稱為“點擊包裝合同”(click wrap contract)。有的電子商務的商家在要約中約定,訪問者一旦瀏覽了其網站的主頁,便與該商務主體之間成立了合同,此類電子商務合同被稱為“瀏覽包裝合同”(browse wrap contract)。 可見,網上交易的一方當事人將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本內容的、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放在網上,即構成有效要約;網上交易的另一方當事人在閱覽網頁上的格式合同后,用鼠標點擊“同意”鍵鈕甚至僅僅網絡閱覽行為本身均可構成有效承諾。

    然而也有人擔心,如果一個承諾可以如此方便的構成,則網站運行人很可能會故意利用這一簡單方式,誘使一個不經意的網絡瀏覽者落入一個精心布置的合同陷阱。于是,有的法學家建議,每個網上要約都應當給予受要約人充分、明確的機會考慮接受或拒絕要約;另外,要約中任何不常見的、可能造成承諾人不利的條款均應提請承諾人注意。目前,互聯網上的一些網站對以上建議做出了積極的回應。在其網站上加入了一個法律性告知的頁面,在該頁面中告知互聯網瀏覽者,對該網址的任何使用行為將構成瀏覽者對該網頁所列條款的承諾。 此外,還可以考慮在立法中明確規定消費者對這兩類合同享有一個適當的“最終確定期”(或稱“反悔期”)。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在生效之前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在生效之后也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承諾在生效之前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一旦生效,不得單方面撤銷。

    從理論上講,電子通信是當今最快捷的通信方式,電子商務合同的信息流傳遞速度目前是最快的。“因為電子商務方式傳遞的速度太快,而且當受要約人的計算機系統收到要約或定單的電子信息后,便可立即自動處理,并發出承諾的電文,在這種情況下,要約就很難有撤銷的機會。對此,各國法律還沒有制定適用于電子商務的專門規定。”所以,“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認為當事人在建立電子商務關系之前一定要有一項解決這一問題的通訊協議作為標準。” 不過,數據電文要約和承諾,也可能由于網絡本身的原因發生“堵車”、“遲到”現象。因此,撤回數據電文要約和承諾,以及撤銷數據電文要約仍然有一定的制度價值,但其意義已大為減弱。

    提高商務效率始終是商務主體的不懈追求,因而“電子合同”的產生可謂現代通信技術進步與電子商務實踐相結合的必然結果。例如,根據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1999年)的規定,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可以由“電子”自動完成。

    正如有的學者所分析的那樣,“電子‘人’雖然并非民事主體,不具有意思能力和責任能力,但它作為一種交易工具,被預先設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的模式,使之能夠代替其發出或接受要約。因而具有輔助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它發送、接收、處理信息實際上就是當事人在發送、接收、處理信息,因此,應當承認其效力,不承認其效力,一方面等于否認了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一方面等于否認市場主體的民事能力。” 在我國的電子商務實踐中,自動和自動交易也是大量存在的,但目前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制。

    總之,在司法實踐和電子商務實踐中,要認定電子合同的成立與否,首先,必須查明合同一方當事人發出的要約,這種要約,由于計算機網絡的開放性、自動輸入性,故不難查明。開放性使得多家網絡使用者可以接收到這種要約,自動輸入性也使得眾多的網絡用戶可以自動儲存這種要約。其次,必須查明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要查明當事人的承諾,必須查明當事人的收到和回執,在國際貿易中,收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國法律均規定,發價須經過到達受發價人,即受發價人確認收到,方能生效。在這一點上,電子合同也一樣。要約須經對方適當收到并發出回執才能生效。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法律賦予該合同以拘束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還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免責條款無效的兩種情形,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可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三種情形。

    判斷已經成立的(當事人已經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電子商務合同是否有效,應當主要考察以下幾方面:

    首先,合同的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應依當事人的年齡、智力等客觀因素確定,而不應依據對方當事人的主觀認識。

    其次,合同主體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像其他民事活動一樣,都必須遵循自愿原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時,雙方當事人都應出于自愿,不受相對方、他人或行政機關的強制脅迫。

    由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在瞬間完成的,極易發生“誤操作”,因而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214條,將“電子錯誤”規定為消費者的抗辯理由:“(a)在本款中,‘電子錯誤’指如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消費者在使用一個信息處理系統時產生的電子訊息中的錯誤。(b)在一個自動交易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并且是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訊息,如消費者采取了下列行為,即不受其約束:(1)于獲知該錯誤時,立即:(A)將錯誤通知另一方;以及(B)使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另一方,或按照從另一方收取的合理指示,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第三人,或銷毀所有的信息拷貝;且(2)未曾使用該信息,或從該信息中獲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為第三方獲得。” 該規定符合我國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可供我國在以后立法時借鑒。

    第三,合同的內容和形式是否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如果違反則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條關于數據電文的規定,主要目的在于確認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通過數據電文訂立合同,不得以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為理由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不得以其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為理由否認其證據效力。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的缺點在于以雙方協商一致作為使用數據電文的前提條件,不利于發揮數據電文形式的便捷優勢,不利于利用和保護信息化生產要素。而1996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第11條則以雙方協商一致作為排除使用數據電文的前提條件,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從促進和保護電子商務發展的角度看,采納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的立法范式更加有利。

    三、電子商務合同的證明效力

    如果電子商務合同不僅成立,而且也已經生效,但是,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時證明力較低,則電子商務合同在電子商務實踐中就失去了其應有的效力意義。從這個意義上說,電子商務合同的證明力就是電子商務合同的極為重要的關聯效力。電子商務合同在用以維護合法權益時,就成為電子證據。“由于在電子商務中確定交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合同單證都采用電子形式,電子證據的可采納性、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及其審查判斷規則就成為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

    電子證據的可采性目前已經得到了公認。我國的法律也是承認電子證據的可采性的,但是其證明力的大小則另當別論。證據的證明力,簡稱“證據力”,是指證據的證明價值、證明效力或作為證據使用時的分量。我國現在的民事訴訟,特別是合同糾紛案件司法實踐,基本上是按照書證或視聽資料來對待電子證據的。也就是將電報、電傳、傳真等以紙張為載體,以記載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文證據,作為一種類似于副本、復印件的書證對待,效力低于原件書證。而將計算機數據等電子數據證據作為視聽資料來對待。書證的原件可以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而書證的副本或復印件、視聽資料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則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無論從哪個角度上講,電子證據都已經成長為一個十分豐富龐大的體系,盡管它還未得到中國法律的明確確認。” 在證明合同的內容時,合同的原件是重要證據,而在電子商務合同中沒有原始數據存在,任何一方所得到的數據都是復制品。根據傳統的合同法和相關的法律,電子商務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會產生不確定性,從而為電子商務合同的發展產生障礙,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來消除這種障礙。 不少國家已經制定了單獨的《電子證據法》,例如《南非1983年計算機證據法》、《菲律賓電子證據規則》、《加拿大1998年統一電子證據法》等。為了適應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我們應當適時創建新的電子商務規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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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郭懿美:電子商務法律與實務[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4

    第8篇:電子合同范文

    山東海那律師事務所 張光明律師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平等互利,經公平協商簽訂如下買賣合同,以茲遵守。

    第一條 標的物

    1.產品名稱:_________

    商標:_________  規格/型號:_________

    原產地:_________  生產廠家:_________

    2.交易數量:_________

    3.單價:_________

    總價款:_________

    4.質量

    (1)整體質量、性能應當達到的標準,采用以下第_________項:

    a.按照國家強制標準或者指導標準:_________執行

    b.按照國際通用標準:_________ 執行

    c.按照行業標準:_________ 執行

    d.按照封存的樣品標準執行

    e.協商約定質量達到以下水平:_________

    (2)以下部件的質量、性能標準或參數為

    部件a:_________

    質量標準或參數:_________

    部件b:_________

    質量標準或參數:_________

    5.產品整體作業的性能應當達到以下水平:

    以下部件作業應當達到以下水平:

    部件a:_________

    作業水平:_________

    部件b:_________

    作業水平:_________

    6.產品的整體技術性能標準為:

    以下部件采用以下技術:

    部件a:_________

    采用技術:_________

    部件b:_________

    采用技術:_________

    7.產品功能

    8.安全性能

    對環境的影響:_________

    對操作人的影響:_________

    數據安全:_________

    安全標識:_________

    甲方為乙方提供詳細技術資料,產品及其各部件使用的技術應當和資料上顯示的相一致。

    9.包裝方式

    防潮要求:_________

    防曬要求:_________

    抗震要求:_________

    防灰塵要求:_________

    外包裝標識要要求:_________

    審美要求:_________

    第二條 運輸

    運輸辦理方:_________

    運輸費用負擔方:_________

    運輸方式:_________

    始發地點:_________

    到獲地點:_________

    承運人:_________

    第三條 交付

    雙方按照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完成交付

    (1)甲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并取得提取貨物的單證,甲方將提取貨物的單證交付乙方則交付完成。

    (2)乙方收到貨物并且驗收完畢則交付完成。

    (3)乙方自己提貨,提貨裝車(船)完成則交付完成。

    (4)除以上方式外的其他方式,約定為:_________。

    甲方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交付。

    第四條 風險轉移

    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前由甲方負擔,交付后由乙方負擔。該風險的負擔不影響違約責任和產品侵權責任的主張。

    第五條 所有權的轉移

    所有權的轉移遵照以下第_________項執行

    (1)貨物交付后所有權即轉移至乙方

    (2)貨款完全結清前甲方保留對相當于未結清的貨款價值的貨物所有權,具體執行辦法另行協商

    第六條 檢驗

    自貨物交付后的_________日內完成檢驗,若對質量有異議乙方應當在_________日內向甲方書面提出,并且妥善保管質量瑕疵貨物,等待協商處理。

    檢驗人:_________

    檢驗技術手段:_________

    檢驗方法:_________

    檢驗合格的標準:_________

    第七條 產品不合要求的補救措施

    經檢驗,若產品質量合格率為_________ %以上則甲方對不合格產品可以采取以下補救措施:要求退貨、要求修理、要求更換,費用由_________方負擔。

    經檢驗,若產品質量合格率為_________%以下則乙方享有對整個合同或者不合格部分的解除權,乙方僅解除不合格部分的,合同其余部分有效。

    第八條 貨款支付

    支付方式:_________(可以約定使用銀行轉帳、支票、本票、匯票、現款等方式)

    支付條件:_________(可以約定付款的條件以防范風險)

    支付時間或者期限:_________

    支付地點:_________

    第九條 擔保

    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定金_________元。

    第十條 售后服務

    甲方負責對產品的安裝、調試、技術培訓,費用由 _________ 方負擔,這些工作應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

    產品正式投入使用后的_________內(時間)維修由_________方負責,費用由_________方負擔。工具、配件的供應由_________方提供,費用由_________負擔。

    產品的升級事項約定為: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約定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甲方履行不能應當承擔的責任:_________

    甲方遲延交貨應當承擔的責任:_________

    甲方履行瑕疵應當承擔的責任:_________

    第9篇:電子合同范文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十分迅速,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也有效的帶動了我國經濟結構的優化,為促進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應當看到,長期以來電子商務發展中也存在這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其中又以電子商務合同相關法律問題更為突出。本文對電子商務合同中存在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并且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活動本身是市場經濟活動,市場經濟活動也需要相關的法律體系作為保障,電子商務中的交易雙方,其利益的保障也是在法律體系下完成的。在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中,存在著一些較為突出的法律問題,如何對這些法律問題進行解決,也關系到了電子商務的長遠健康發展。

    一、電子商務合同方面存在的法律問題分析

    在電子商務合同方面,目前主要的存在的一些突出法律問題表現在合同書面形式問題、電子錯誤問題和數字簽名問題等方面。

    (一)合同書面形式問題

    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問題是當前存在的一個突出法律問題,當前很多電子商務合同在書面形式方面并不規范,也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導致一些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五花八門。這樣一來,如果交易雙方出現了糾紛,依靠電子商務合同來進行法律維權,就會增加很大的難度,不規范的電子商務合同,會大大降低其法律效力。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相較于傳統合同有著一定的區別,依據我國《合同法》中的規定,在合同書面形式方面也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規范,但是當前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方面,還缺乏統一完善的規范。

    (二)電子錯誤問題

    電子錯誤問題是電子商務合同本身所獨有的一個法律問題,或者也可以稱之為技術問題。由于電子商務合同是一種電子合同,在電子合同的制作、輸入、保存、傳輸過程中,都可能出現系統錯誤或者技術錯誤,由此所導致的法律問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表現。在電子商務合同的電子錯誤問題方面,如果出現重大錯誤,導致合同信息表現不真實,甚至出現了合同損害,就可能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問題,或者引發法律糾紛。

    (三)數字簽名問題

    傳統合同的法律生效以簽名蓋章為準,但是在電子商務合同中,基于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傳統的簽名蓋章方式顯然難以奏效。因而就產生了數字簽名這種方式,在國外一些國家出臺數字簽名法律的基礎上,數字簽名和傳統合同簽名有著同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數字簽名本身存在著一定的技術風險,目前相關的電子商務合同數字簽名法律法規體系也并不健全。這就導致電子商務合同在數字簽名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

    二、關于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問題的解決對策

    針對當前電子商務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應當積極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規范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構建完善的電子錯誤合規體系,健全數字簽名相關法律法規。

    (一)規范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

    規范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是保障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基礎,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中,應當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書面形式進行細化明確,制定統一的規范。例如在《合同法》中,增加關于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方面的規定,明確電子商務合同所應當秉承的書面形式。通過建立起這種完善的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規范,能夠較好的防范電子商務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糾紛問題。

    (二)構建完善的電子錯誤合規體系

    針對電子商務合同中存在的一些電子錯誤問題,應當看到,要完全杜絕這些電子錯誤是不可能的,因而最為重要的便是如何在法律法規體系中,對電子錯誤的糾正進行規定。應當構建起完善的電子錯誤合規體系,確保各種類型的電子商務合同電磁錯誤出現后,能夠及時的依照相關合規體系來進行糾正,維護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的合法利益。

    (三)健全數字簽名相關法律法規

    健全數字簽名相關法律法規,也是規范電子商務合同的一個重要方面。由于電子商務合同有著自身的特點,在對于數字簽名的運用方面,應當有著相應的法律保障和規范保障,例如對于數字簽名的函數使用要求、數字簽名的制作和保存要求等等,都應當進行較好的細化。尤其是在數字簽名的留檔保存方面,對于相關電子商務公司進行嚴格的要求,明確其在數字簽名留檔保存方面的法律責任。同時,還應當從法律角度明確相應的技術規范,較好的防范電子商務合同數字簽名方面可能出現的一些風險問題。

    三、結語

    在電子商務合同方面,目前主要的存在的一些突出法律問題表現在合同書面形式問題、電子錯誤問題和數字簽名問題等方面。針對當前電子商務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應當積極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規范電子商務合同書面形式,構建完善的電子錯誤合規體系,健全數字簽名相關法律法規。通過采取措施措施,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能夠有效的促進電子商務的長遠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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