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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絕對普遍公平在客觀上是不存在的,公平必須是考慮到投入和收入之間合理關系,在機會均等基礎上對人(含法人)的能力和努力起促進作用的收入均等,這就是有限公平,它將有利于效率。我國稅制的公平目標應該是實現資源配置優化的公平,本文從經濟、社會、生態三個層次分析公平問題,探討適合我國稅制改革方向的稅收公平評價體系。
(一)經濟公平
稅收的經濟公平考慮的是如何通過課稅機制建立起經濟利益主體之間平等競爭的條件和環境。通過有效的途徑將稅負在社會成員中進行合理分配,不至于使不同社會成員有負擔沉重或負擔很輕的感覺,主要運用納稅能力負擔原則。根據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在所得稅方面內外資企業應當一視同仁。目前外資企業享受的15%優惠稅率,實際上是享受了超國民待遇,這對國內企業顯然有失公平。一直以來,我們對外商實行1到2年免稅、3到5年減半,據統計,從1983年到1992年期間,僅這一項稅收優惠,稅基就損失了1500億,稅款流失了500億,并對內資企業帶來嚴重歧視。從實際效果來看,稅收的優惠并非外商投資中國最重要的考慮因素。首先,應該進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把《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所得稅法》和對內資企業征收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合并,制定一個同時適用于內外資企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稅率問題。我們過去的法定稅率是33%,因為對外資企業有很多的優惠,實際稅率可能只到12%~15%.內資企業在扣除優惠以后實際稅率在25%左右。稅率高,優惠多,就為逃稅漏稅創造了機會。稅率降為25%~30%比較合適。三是稅收優惠問題。除了減少優惠以外,稅收優惠應該體現鼓勵高科技產業的精神,對特定的行業、項目應給予更多的優惠。最后,應該對西部開發給予地區性優惠。
(二)社會公平
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是緊密相關的,稅收公平要考慮如何利用課稅機制達到社會有序發展的目標,應從兩個方面來貫徹稅收的社會公平。一方面通過征收社會保險稅用于建立社會保障體系,解決社會失業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另一方面,具有相同負擔能力的人應繳納同樣數量的稅。社會公平的實現不僅需要好的稅收制度,還要求在實行過程中能普遍征稅。一個稅種對納稅人征稅應盡量普遍地觸及征稅環節的每一次交易,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免稅減稅,并防止偷漏稅。整體稅法是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而惟有個人所得稅相反,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這種考慮是因為國家在個人所得稅的立法過程中不是先考慮怎么把居民的錢都收上來,而是考慮將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器,平衡貧富差距。首先,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當務之急。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只有800元,這個起征點是以20年前的收入標準和物價水平來確定的,而現在800元在一些大城市僅僅可以維持基本生活需要,但卻要交稅。另外由于我國稅收制度不夠完善和健全,個人所得稅60%以上是由工薪階層所繳納的,高收入者根本觸及不到。為了保護居民消費熱情、提高居民消費能力,應盡快將個人所得稅征收起點由800元提高為1500元或2000元,擴大扣除額,并按一年的總收入征收所得稅。同時稅收減免應考慮家庭負擔的不同,根據納稅人撫養、贍養的人數不同,扣除額也應不同。目前我國80%的收入集中在20%的人手中,必須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征稅力度,稅收所得可用于補貼低收入者、用于建立社保基金。其次應抓緊制定遺產稅法。遺產稅的好處是鼓勵人們勤勞,也能夠使貧富差距縮小,同時也是國家收入的來源,遺產稅也存在起征點的問題,在我國將起征點定到100萬比較合適。
(三)生態公平
生態環境問題是當今世界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經濟發展只有在不僅維護了生態平衡而且改善了生態環境的基礎上才是真正的可持續發展。如果由于外部效應的作用,一部分企業的利潤獲取以犧牲其他企業和居民賴以生存、享受的條件為代價,或這一代人的資源享用以犧牲下一代人甚至以后各代人的資源享用或生存條件為代價,都是不公平的。生態外部效應破壞了帕累托資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條件,因而也是不經濟的。稅收的生態公平,就是要通過課稅機制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形成的外部成本內部化,防止企業為了追求眼前利益,將不可再生資源的過度開發和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轉嫁給社會和未來,消除企業因資源環境占用條件不同而形成生態層次上的機會不平等環境,克服市場機制只注意“最近、最直接的有益效果”的短期行為,引導企業追求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組合——生態經濟效益的提高。建議加快對污染征稅立法,以污染稅代替罰款措施。
二、強調收入適度,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效率優先、有限公平的稅收制度是通過收入原則體現的。稅收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實現財政預算平衡,調節總供給和總需求均衡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收入目標的實現是效率、公平目標實現的基本保證。稅收收入規模的大小,稅率的高低,征收方法的選擇,都應力爭減少對效率和公平的損害。稅收的收入適度,就是要盡量減少對資源有效配置的扭曲。從大背景看,在經濟全球化的格局中,資本和勞動力都會向稅率低的地方流動,其他國家稅率下降而我國稅率保持不動,無疑將削弱我國的競爭力。據了解,2001年我國的稅賦水平大致在15%左右,但這并不包括預算內和預算外的各種收費,如果按“大口徑”(包括財政收入和各種預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計算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我國的稅賦水平估計在30%左右。從這個現實看,中國有減稅的空間。因為我國政府收入的構成比較復雜,所以減稅可通過稅制改革的方式變相進行。具體而言,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后,可以對買進的設備進行抵扣,估計這一項可以減收300億元。停征投資方向調節稅一項可以減收100多億元。統一內外資所得稅后,內資企業的稅前抵扣將大大增加,其實際稅率將明顯降低。當然稅制改革也會帶來部分稅收的提高,但從總體看,是在減少。對于消費者則應通過減輕直至取消消費稅、減少低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減少利息稅征收等方式,間接促使居民收入增加以擴大消費需求。我國連續幾年財政收入增長超過經濟增長,財政收入占GDP比重由1995年的10.7%提高到2000年的15%,國家財力增強,也使實行結構性減稅具備了經濟基礎。
雖然目前我國不具備全面減稅的條件,但可以實行有針對性的減稅:(1)完善出口退稅機制,實行全額退稅結合增值稅的轉型,對出口商品實行徹底退稅的辦法,即實行完全的零稅率,逐步取消退稅指標的分配管理辦法,鼓勵企業擴大出口。(2)取消汽車、化妝品等商品的消費稅。對個別商品征收消費稅,不利于消費增加,如目前購買汽車要收10%的消費稅,消費稅和汽車牌照費、泊位費、保險費等各種費用加起來要支出幾萬元,這就在相當程度上限制了一部分居民的汽車消費。此外一輛汽車每年大約需要3000元的各種雜費,“買得起車,養不起車”的現象也嚴重扼制了汽車成為消費熱點的進程。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國家應及時取消汽車、部分化妝品和家電等商品的消費稅,給國內外產品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也給消費者提供一個更廣闊的消費選擇范圍,使消費者被抑制的消費需求釋放出來。消費稅應該擴大征收范圍。例如在商店、飯店的消費,可以考慮除了正常的消費外,再征收消費稅。征收可以采取由消費提供者代扣代繳的方式,但也要達到一個起征點才可以征收。(3)鼓勵高檔商品的消費。國家對購買住房、汽車、通信、家用電腦等商品的消費,可采取免征個人收入所得稅的政策。(4)減輕農民的稅負。3年內減免農民的部分農業稅,繼續進行農村費改稅的試點,并擴大試點范圍,盡快在全國推廣和實施。目前農民在全國的收入水平是最低的,但農民的個人儲蓄存款仍要征收20%的利息稅,這無疑等于減少了農民的收入。鑒于農民生產經營的特殊性,農民的存款大多數要用于生產性經營,建議對農民個人儲蓄存款5000元以內的部分免征儲蓄存款利息稅。(5)營業稅也應對稅率及征收范圍進行調整。國內金融保險機構的營業稅3年內應從8%降到5%左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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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含義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德國民法典》開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德國民法典》制定時,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德國民法典》充分體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德國民法典》中大量地應用了"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德國民法典》同時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總的來說,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德國商法典》包括四編共9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卡特爾的極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卡特爾行為可以產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總之,卡特爾的本質,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穩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⒊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⒋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義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現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關鍵詞〕市場經濟立憲主義立憲主義的實現
毋庸諱言,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已進入縱深發展的階段,市場體制的運作畢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實踐,具有濃厚的工具主義色彩。因此,對經濟現代化提供有力的價值內核無疑顯得至為迫切。它關涉到市場經濟的品質和社會效果,意義甚殊。本文旨在通過對傳統儒家思想與立憲主義兩種價值立場進行比較、評析。從而對我國市場經濟價值取向的應然性選擇作出判斷。
一、立憲主義:價值與制度的聚合
立憲主義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臘、古羅馬。立憲主義的概念及其內核經歷了一個歷史演變的過程。1立憲主義的概念及其內涵的界定是憲法學者一直存在爭議的命題,其中涉及到憲法術語的使用和變遷問題。“憲法的基本用語概念與歷史發展同時發生變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與憲法原理的變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說,憲法原理隨歷史發展發生變化,而基本用語的概念又隨著憲法原理的變化而變化。”2但是,就總體而言,有三點是能得到共識的,
首先,立憲主義決非是單純的憲法和有關憲法制度的制定活動。從這個角度而言,立憲主義與立憲是有區別的。它不僅是一個靜態的過程,還包括憲法的宣傳、實施以及監督保障等動態過程。
其次,從內容上看,立憲主義要求憲法包涵人民自由權、財產權,安全權和社會權的確立,包括對政府權力的制衡原則等等。體現著實質正義。
最后,就立憲主義概念的內部結構而言,立憲主義不僅是一個設計精致規范嚴密的法律體系,更重要的是,它還應是一整套體現自由和制衡精神的價值體系和觀念體系,是制度和價值的聚合。
考察立憲主義的演變歷程,我們不難發現,近代立憲主義向現代立憲主義的轉變是以1919年《魏瑪憲法》為主要標志而逐步實現的。它是發軔于古希臘立憲概念的形式化、3經中世紀宗教理念滲透和近代立憲實踐的演習而不斷實質化的產物。可以說,立憲主義的價值內核是隨社會生活的演進而日益豐富的。社會生活的發展史無疑是一部經濟關系的演變史。立憲主義與經濟活動之間存在著歷史的先天的聯系。誠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說我們的法律的、哲學的和宗教的觀念,都是在一定社會內占統治地位的經濟關系的或遠或近的枝葉,那么,那些觀念終究抵抗不住因這種經濟關系的完全改變而產生的影響4。”恩格斯精辟地闡述了意識形態與經濟形式的辨證關系,為我們研究立憲主義與市場經濟的關系提供了理論框架。
現代立憲主義的日益完善無疑確立了以下幾個原則。
1,自由的保障需要國家合理干預,這是古典自由主義對市場經濟的滯后性和盲目性回應的結果,是立憲主義的重要內容。
2,人權的相對化以及社會權的凸現;其中社會權的強調是以魏瑪憲法為肇始以法國憲法和意大利憲法為主要體現的。它的出現是現代立憲主義對市場經濟的契約自由等原則的限制和糾正。
3,議會的充分重視;議會在一個立憲主義國度里是各種利益主體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場所,現代立憲主義對議會的強調體現了經濟民主與經濟自由的原則。-當然,現代立憲主義的諸原則的歸納完全是比較意義上的。它是對近代西方立憲理念中絕對自由權的反撥和重新審視的結果。嚴格說來,現代立憲主義是以自由主義理論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義學說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體系和價值體系。它包括制度的設計、人權的保障、權力的制衡、文化的培育及傳播等等。是價值與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僅能通過立憲并以之為核心建立一整套內在統一的法律體系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規制,更重要的是,立憲主義還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為基本內核的價值理念的載體,具有文化、意識形態等方面傳播與導引功能。而這一切對于培植契合現代市場理念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意義甚巨。因此,就功能主義的立場而言,立憲主義既是一個規范系統又是一個反饋和評價系統。而這雙重功能是無法從儒家思想的現代詮釋中獲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專制統治的產物,而并非如立憲主義那樣內生于市場經濟之中。倘剝離其政治體制的支持,它僅僅是“中國人的價值系統”5而已
二、市場經濟;機制和觀念的匯合
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是一個經濟現代化的過程,經濟現代化的內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經濟體制的現代化和由經濟體制決定的經濟觀念的現代化。在我國傳統的社會結構里具體表現為計劃體制和官本位思想。而這些都是與市場經濟的內在價值相沖突的。在當前,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已是舉國上下的共識。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需要一個完善的自足的法律體系作為制度環境,而以憲法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從這種意義上說,市場經濟與立憲主義的結合使經濟發展有了合憲性和結構性。但是,這并非市場經濟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運行都需要內在的動力。市場機制亦不例外。它的發展無疑有著一系列的價值目標為支持。這些價值目標是由市場機制本身的內在規律決定的。如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約自由等等。立憲主義則通過立法的方式將這些規律制度化,并輔之以法制宣傳將其內化到公民的行為模式中去。
我們說,市場機制運行的理想狀態便是市場和政府間的均衡式和諧。市場經濟有其自身的邏輯和價值。作為政府在采取何種管理模式的選擇時對此不應忽視。市場經濟的相對獨立性與立憲主義的關系主要決定于以下因素,1,市場經濟的自發性。2,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劃分3,權力有可能濫用的原理。從經濟與政治的衍生史來看,立憲主義無疑是最佳的選擇模式。對于立憲主義的認識需要我們“不能僅僅看到作為制度、程序等技術性設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蘊涵的價值及其道德基礎6”。一般而言,市場經濟的發展是立憲主義在以下方面有所作為。
首先,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體。市場主體的獨立地位的確立在我國這個缺乏自由傳統的國度里意味著思想領域內的重大變革。因為獨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傳統為基本意識形態的社會結構中從未真正確立過。傳統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結成的網狀的社會格局里。這種格局“好象是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紋”7。使其喪失其獨立人格。產權制度也是家長制的。無財產之獨立便無人格之獨立,立憲主義的任務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確立財產權及人格獨立與自由的基準。世界各市場經濟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市場機制的日益完善無不伴隨著制度的確立及完善過程。并且這一過程無疑得助于一種適合于人格獨立的新教倫理8。這種宗教改革的意義在于通過爭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寬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現解”成為可能。而這一切是市場經濟所必要的。
其次,市場經濟需要無特權的市場主體和平等協商的交易品格。這意味著,一方面,當國家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到經濟活動中時,應遵守同樣的市場規則而無法律外的特權。國家主義所產生的弊端則可以避免。另外,當國家作為市場的調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現時,無論制定市場規則還是居中裁判,都應重視相對人的平等參與和平等保護,保持信息公開化。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種能確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運行。任何制度“都不是從屬地為預先給予的集體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穩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單方面的,即是說非正義傾向的作用9。”而立憲主義恰恰能提供這種制度。
首先,憲法對平等權的配置為市場主體的人格獨立提供根本法依據并使之落實到具體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去,平等觀念必然會隨著制度運作而深入人心。這已成為現代憲法的特征性事實。“權利法案規定了法律的平等保護原則,但是權利法案的觀念遠遠超出了這些10。”赫爾穆特施泰因貝格對美國的《權利法案》的評價便可見一斑;
其次,立憲主義還是一種價值體系,這些基本的價值觀都是西方人文傳統與市場運作的產物。這些基本價值對于沖破傳統文化中對平等權利觀的種種思維壁壘是必須的。
最后市場經濟是一種開放型經濟。世界經濟貿易一體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經濟互動和市場接軌。而這對于有閉關鎖國傳統的中國來說,與其是制度建構的問題,毋寧說是觀念轉變的問題,立憲主義無疑在這兩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國現行憲法對改革開放的規定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國人觀念的沖擊,便可見一斑。
三、立憲主義、市場以及傳統立場
無論從何種角度對我國傳統社會和傳統文化進行審視,都不能自然的導引出立憲主義和市場理念。這當然是我國傳統的生產方式決定的。因此,可以確切的說,立憲主義和市場理念倘單單從意識形態層面進行定性,無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體生產方式和利益沖突中邏輯的產生的。有其哲學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礎。是西方價值的載體。因此嚴格的說,立憲主義面臨著一個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問題。在此問題上,世界各國的憲法實踐為我們提供了三種模式:
1,全盤西化式。即不考慮立憲主義賴以生存的文化背景,與自己的傳統文化進行決斷式的背離。這在殖民地國家的制憲過程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2,全盤拒絕式。即:過分強調文化的相對性,對本國傳統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評價。這在傳統文化積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國家,表現得較為明顯。
3,辨證吸收式。對本國文化進行反思性評價,以拿來主義的姿態吸收外來文化的合理性,從而實現兩種文化的協調融合。這是大多數對立憲主義移植成功國家的普遍經驗。對于立憲主義對文化碰撞采取何種途徑,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傳統是一個國家、社區或群體歷史經驗的總結,反映了該單位的生產方式和由此產生的人際關系狀態。傳統是如此重要,其影響如此之大,以至人們不可能完全將它忽略掉。11因此,該途徑的選擇倘脫離了具體的“語境”進行價值評價無疑犯了形而上的錯誤。其實,“各種制度并沒有固定的優點,就它們本身而言,它們無所謂好壞。在特定時刻對一個民族有益的制度,對另一個民族也許是極為有害的。”12對待立憲主義的移植也應持此立場。
在我國這個傳統文化極為深厚的國度里,先天的決定了只能選擇第三種方案。即:對本國傳統文化及其價值體系進行反思性審視,然后實現與西方立憲主義合理內核的順利嫁接,從而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憲主義。對于市場經濟與傳統定位的問題。筆者認為,作為一種交易規則的市場形式,在我國傳統社會里是長期存在的。而且,在這些交易規則背后是以傳統價值體系為支持的。如傳統價值中的團體本位主義傾向重義輕利思想等。但是,市場經濟不僅是一系列規則與機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憲主義價值觀的市場觀念的聚合。這些是無法從傳統文化中自然導出的。當然,某些傳統價值觀可能對市場主體的觀念和行為模式產生影響。如傳統的義利觀等。13但是,從事物的實然性而言,“儒家‘重義輕利’的思想其實只是一種人格理想,社會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識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識理性,這種常識理性承認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終在中國人經濟生活中起規范人們行為的作用。”14然而,這些稍具市場特征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只是以自給自足為特征的小農經濟生產方式的產物,具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倘不在體制下進行現代詮釋,是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的。
四、市場經濟:立憲主義實現的價值尺度
如果我們靜心對西方立憲主義的產生及演進進行考察,不難發現,無論立憲主義制度建構過程還是價值嬗變過程都無可避免地貫穿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史之中。“政治、法律等的發展是以經濟發展為目的的。”15這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反映。立憲主義作為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的集合體也不例外。
首先,立憲主義的實現,必須以市場經濟為價值導向。立憲主義通過立憲的形式確立公民的獨立人格和廣泛的自由權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憲的過程是一個觀念傳播與價值滲透的過程。對于孕育和確立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精神有著重要意義。同時,市場經濟的推進也促進了市場主體的獨立意識和權利意識,對立憲主義的各項制度的運作與完善意義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憲主義如果從立法層面考慮,它作為政府的一項權力活動,只能是“能與運行中的市場相容的活動”,否則,“這些活動必須統統排除掉。”16但總而言之,“沒有國家的法律秩序,經濟制度,尤其是現代經濟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對政治干預經濟的權力作了嚴格的制度限制,給經濟自由和財產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憲主義的實現,必須以公民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的覺醒為前提條件。在以義務本位和計劃經濟為顯著特征的政治經濟體制里,縱有立憲之名也無之實,立憲主義是無法真正實現甚至無法立足的。其原因關鍵在于缺乏制憲和行憲的心理和意識基礎,。歷史表明,立憲主義是商業發達的政治產物。古希臘與古羅馬諸共和國的政體的不斷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業繁榮的基礎之上的。市場機制的運作使一些觀念得以強化,如產權意識,平等交換意識和契約自由意識等等。我國市場經濟的初步發展對現行憲法的挑戰便可見一斑。(我國現行憲法的幾次重大修改無不是對市場經濟發展的回應)。這樣,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沒有商人階級的形成、成長、壯大,及政治上的覺醒,也就沒有清末的立憲運動”了18。公民在經濟活動中不斷強化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反映到制憲和行憲過程中具體表現為:一方面,市場主體經濟利益多元化,需要一個解決利益沖突和平等表達權利意志的法定場所,這無疑有利于議會制的建設。另一方面,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必然要求憲法地位上的自主性,這對憲法在自由和人權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場經濟作為一種有其自身發展規律的經濟形態,需要在市場和國家之間劃定界限。作為市場與政府間的橋梁,它通過立憲的形式將國家管理經濟的權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憲法原則把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來。
最后,隨著世界經濟、貿易一體化的進程加劇,市場經濟體制面臨著與世界接軌的趨勢。這對立憲主義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隨著經濟市場的國際化,憲法的某些內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與國際接軌的可能?我們知道,上層建筑是一定經濟基礎的反映,而經濟基礎從形式和內容可以分為經濟體制和經濟制度兩部分,同樣的道理,上層建筑也可分為政治體制與政治制度兩部分,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雖然會引起政治體制的變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的變化,相反,它對于不斷完善其相應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義。19因此,隨著市場經濟的國際化,也必然要求在憲法的內容和體制上與世界各國憲法發生互動。比如,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對權力的制衡,對市場體制和市場規律的確認等等。這些無疑是現代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也是立憲主義在價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國際性和普遍性的重要體現。
五、結語及其評價
無疑,市場經濟與立憲主義的關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場發展的歷史之中的一種社會現象。市場經濟無論其基本價值還是具體制度都與立憲主義內在契合。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其特征決定著立憲主義的發展程度和方向。這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重要體現。而且,立憲主義作為一種價值體系和制度體系的結合體,有著自己的獨立價值觀,并對市場經濟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進行糾正。正是由于市場經濟和立憲主義的和諧發展,使得現代社會的具有一些任何歷史時期所未有過的優越性,而這些恰恰正是我國市場經濟和立憲主義發展的方向。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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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見(日)杉原泰雄著,渠濤等譯《憲法的歷史》,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頁。
3古希臘的憲法主要指國家結構的活動,并非現代意義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義。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02頁。
5參見余英時著,《錢穆與中國文化》,上海遠東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頁。
6參見劉軍寧著,《市場與》,引自《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三聯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頁
7參見著,《鄉土中國》,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頁。
8有關宗教理念對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影響詳見德國著名學者馬克斯。韋伯的《宗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江蘇人民出版社。
9參見(德)奧特弗利德˙赫費著,龐學銓等譯,《政治的正義性》,上海譯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頁。
10參見(美)路易斯·亨金、阿爾伯特·J·羅森塔爾編,鄭戈等譯,《與權利》,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260頁。
11參見(美)希爾斯著,傅鏗、呂樂譯,《論傳統》,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頁。
12參見(法)勒龐著,馮克利譯,《烏合之眾》,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頁。
13有關儒家的義利觀問題詳見陳鵬生、反町滕夫主編,《儒家義利觀與市場經濟》,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參見著,《現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頁。
15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集,第506頁。
16參見(英)哈耶克著,楊玉生等譯,《自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頁。
17參見(德)馬克斯?韋伯著,張乃根譯,《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頁。
稅收的絕對普遍公平在客觀上是不存在的,公平必須是考慮到投入和收入之間合理關系,在機會均等基礎上對人(含法人)的能力和努力起促進作用的收入均等,這就是有限公平,它將有利于效率。我國稅制的公平目標應該是實現資源配置優化的公平,本文從經濟、社會、生態三個層次分析公平問題,探討適合我國稅制改革方向的稅收公平評價體系。
(一)經濟公平
稅收的經濟公平考慮的是如何通過課稅機制建立起經濟利益主體之間平等競爭的條件和環境。通過有效的途徑將稅負在社會成員中進行合理分配,不至于使不同社會成員有負擔沉重或負擔很輕的感覺,主要運用納稅能力負擔原則。根據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在所得稅方面內外資企業應當一視同仁。目前外資企業享受的15%優惠稅率,實際上是享受了超國民待遇,這對國內企業顯然有失公平。一直以來,我們對外商實行1到2年免稅、3到5年減半,據統計,從1983年到1992年期間,僅這一項稅收優惠,稅基就損失了1500億,稅款流失了500億,并對內資企業帶來嚴重歧視。從實際效果來看,稅收的優惠并非外商投資中國最重要的考慮因素。首先,應該進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把《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所得稅法》和對內資企業征收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合并,制定一個同時適用于內外資企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稅率問題。我們過去的法定稅率是33%,因為對外資企業有很多的優惠,實際稅率可能只到12%~15%.內資企業在扣除優惠以后實際稅率在25%左右。稅率高,優惠多,就為逃稅漏稅創造了機會。稅率降為25%~30%比較合適。三是稅收優惠問題。除了減少優惠以外,稅收優惠應該體現鼓勵高科技產業的精神,對特定的行業、項目應給予更多的優惠。最后,應該對西部開發給予地區性優惠。
(二)社會公平
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是緊密相關的,稅收公平要考慮如何利用課稅機制達到社會有序發展的目標,應從兩個方面來貫徹稅收的社會公平。一方面通過征收社會保險稅用于建立社會保障體系,解決社會失業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另一方面,具有相同負擔能力的人應繳納同樣數量的稅。社會公平的實現不僅需要好的稅收制度,還要求在實行過程中能普遍征稅。一個稅種對納稅人征稅應盡量普遍地觸及征稅環節的每一次交易,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免稅減稅,并防止偷漏稅。整體稅法是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而惟有個人所得稅相反,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這種考慮是因為國家在個人所得稅的立法過程中不是先考慮怎么把居民的錢都收上來,而是考慮將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器,平衡貧富差距。首先,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當務之急。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只有800元,這個起征點是以20年前的收入標準和物價水平來確定的,而現在800元在一些大城市僅僅可以維持基本生活需要,但卻要交稅。另外由于我國稅收制度不夠完善和健全,個人所得稅60%以上是由工薪階層所繳納的,高收入者根本觸及不到。為了保護居民消費熱情、提高居民消費能力,應盡快將個人所得稅征收起點由800元提高為1500元或2000元,擴大扣除額,并按一年的總收入征收所得稅。同時稅收減免應考慮家庭負擔的不同,根據納稅人撫養、贍養的人數不同,扣除額也應不同。目前我國80%的收入集中在20%的人手中,必須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征稅力度,稅收所得可用于補貼低收入者、用于建立社保基金。其次應抓緊制定遺產稅法。遺產稅的好處是鼓勵人們勤勞,也能夠使貧富差距縮小,同時也是國家收入的來源,遺產稅也存在起征點的問題,在我國將起征點定到100萬比較合適。
(三)生態公平
生態環境問題是當今世界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經濟發展只有在不僅維護了生態平衡而且改善了生態環境的基礎上才是真正的可持續發展。如果由于外部效應的作用,一部分企業的利潤獲取以犧牲其他企業和居民賴以生存、享受的條件為代價,或這一代人的資源享用以犧牲下一代人甚至以后各代人的資源享用或生存條件為代價,都是不公平的。生態外部效應破壞了帕累托資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條件,因而也是不經濟的。稅收的生態公平,就是要通過課稅機制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形成的外部成本內部化,防止企業為了追求眼前利益,將不可再生資源的過度開發和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轉嫁給社會和未來,消除企業因資源環境占用條件不同而形成生態層次上的機會不平等環境,克服市場機制只注意“最近、最直接的有益效果”的短期行為,引導企業追求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組合——生態經濟效益的提高。建議加快對污染征稅立法,以污染稅代替罰款措施。
二、強調收入適度,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效率優先、有限公平的稅收制度是通過收入原則體現的。稅收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實現財政預算平衡,調節總供給和總需求均衡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收入目標的實現是效率、公平目標實現的基本保證。稅收收入規模的大小,稅率的高低,征收方法的選擇,都應力爭減少對效率和公平的損害。稅收的收入適度,就是要盡量減少對資源有效配置的扭曲。從大背景看,在經濟全球化的格局中,資本和勞動力都會向稅率低的地方流動,其他國家稅率下降而我國稅率保持不動,無疑將削弱我國的競爭力。據了解,2001年我國的稅賦水平大致在15%左右,但這并不包括預算內和預算外的各種收費,如果按“大口徑”(包括財政收入和各種預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計算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我國的稅賦水平估計在30%左右。從這個現實看,中國有減稅的空間。因為我國政府收入的構成比較復雜,所以減稅可通過稅制改革的方式變相進行。具體而言,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后,可以對買進的設備進行抵扣,估計這一項可以減收300億元。停征投資方向調節稅一項可以減收100多億元。統一內外資所得稅后,內資企業的稅前抵扣將大大增加,其實際稅率將明顯降低。當然稅制改革也會帶來部分稅收的提高,但從總體看,是在減少。對于消費者則應通過減輕直至取消消費稅、減少低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減少利息稅征收等方式,間接促使居民收入增加以擴大消費需求。我國連續幾年財政收入增長超過經濟增長,財政收入占GDP比重由1995年的10.7%提高到2000年的15%,國家財力增強,也使實行結構性減稅具備了經濟基礎。
雖然目前我國不具備全面減稅的條件,但可以實行有針對性的減稅:(1)完善出口退稅機制,實行全額退稅結合增值稅的轉型,對出口商品實行徹底退稅的辦法,即實行完全的零稅率,逐步取消退稅指標的分配管理辦法,鼓勵企業擴大出口。(2)取消汽車、化妝品等商品的消費稅。對個別商品征收消費稅,不利于消費增加,如目前購買汽車要收10%的消費稅,消費稅和汽車牌照費、泊位費、保險費等各種費用加起來要支出幾萬元,這就在相當程度上限制了一部分居民的汽車消費。此外一輛汽車每年大約需要3000元的各種雜費,“買得起車,養不起車”的現象也嚴重扼制了汽車成為消費熱點的進程。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國家應及時取消汽車、部分化妝品和家電等商品的消費稅,給國內外產品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也給消費者提供一個更廣闊的消費選擇范圍,使消費者被抑制的消費需求釋放出來。消費稅應該擴大征收范圍。例如在商店、飯店的消費,可以考慮除了正常的消費外,再征收消費稅。征收可以采取由消費提供者代扣代繳的方式,但也要達到一個起征點才可以征收。(3)鼓勵高檔商品的消費。國家對購買住房、汽車、通信、家用電腦等商品的消費,可采取免征個人收入所得稅的政策。(4)減輕農民的稅負。3年內減免農民的部分農業稅,繼續進行農村費改稅的試點,并擴大試點范圍,盡快在全國推廣和實施。目前農民在全國的收入水平是最低的,但農民的個人儲蓄存款仍要征收20%的利息稅,這無疑等于減少了農民的收入。鑒于農民生產經營的特殊性,農民的存款大多數要用于生產性經營,建議對農民個人儲蓄存款5000元以內的部分免征儲蓄存款利息稅。(5)營業稅也應對稅率及征收范圍進行調整。國內金融保險機構的營業稅3年內應從8%降到5%左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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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市場經濟起源于西方,當它傳入中國以后卻面臨了種種問題,其在中國的發展產生了許多困難。墨家所主張的“兼愛、交利”思想正能給我們以啟示。它告訴人們在現實的功利世界,不要放棄道德目標,在思想深處實現內圣的理想。
我國的市場經濟活動中常常出現道德失范的問題。我們迫切需要尋找一種文化,既融合了西方市場經濟的思想,又不違背我國的傳統文化。
一、市場經濟的基本倫理道德原則
道德是一股無形的力量約束著市場主體的行為,它使市場主體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必須考慮幸福、正義、公平等因素。因此,倫理道德對于市場經濟而言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市場經濟中的倫理道德問題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一種通過市場調節社會經濟活動,配置社會資源的一種經濟組織方式,是商品經濟的社會化實現方式。構成市場經濟的要素有:第一,有自由、平等且目標一致的經濟主體;第二,有作為市場客體的用于交換的商品化社會資源,有明確界定資源的主體條件和文化條件;第三,必須有平等競爭的市場秩序;第四,必須有對自然資源認知的科技條件,有對資源進行大規模利用加工的技術條件和管理條件,有超地域大規模交換的技術條件;第五,有保障產權、保障主體平等地位和進行自由交換、維護法治并受法治限制的政府。
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假設就是,每一個人都是自私的,因而在通常的情況下,每一個人都會盡力去追求個人自利行為效用的最大化,這是人類所有行為的基本動機和目的。但由于每個人都在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使得它們之間的競爭最終必然演化成這樣一種經濟局面:為了競爭中占得優勢,實現其經濟價值目的,他們都各自必須也必定會努力降低自己的生產成本,擴大自己勞動產品的市場化潛力,而這種合乎理性的行為,最終必定帶來整個社會或市場的經濟效率的增長。這樣,在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這只“看不見的手”的指引下,市場經濟就達到了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效果。這也是經濟學的基本目標。
經濟活動中,我們不可回避這樣的問題,即人們對物質財富的追求和使用是否有某種既合乎經濟理性又合乎道德倫理原則的價值尺度。這就是市場經濟中的倫理道德問題。
(二)市場經濟活動中應該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則
首先,市場經濟活動應當堅持這樣的價值原則,即功利主義所提出的謀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義主張,在你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快樂的時候,你不僅應該考慮快樂的量,而且也應該考慮快樂的質;不僅應當考慮經驗的可感受的幸福,也要考慮到心靈的、精神的快樂和幸福。功利主義相信,如果每個人都以這種方式看待幸福和快樂,那么個人的算計理性就可能轉化為社會的集體合理性。
其次,努力提高經濟效率也是市場經濟中的美德。效率首先是人類目的性價值的直接體現。對于“效率”概念,倫理學上的理解認為,效率即是某種行為目的的價值實現。效率不僅意味著財富,而且也意味著社會美德。“美德”這個詞在古希臘文中有“成就”、“杰出”、或“優秀”等意思,而這些品質也可以被看作是人的道德行為的價值效率。
最后,市場經濟在分配過程中應遵循公正分配原則。市場經濟不論人的出身、門第、登記、親緣關系等,它只按照每一個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做出的有效貢獻來分配效用價值。市場以它的市場效率為第一分配原則。哪一個經濟行為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付出的成本較低,同時具有價格優勢,那么他可能獲得的利潤或效益就相對多。
二、墨學中的“兼愛”、“交利”思想的主要內容
“兼愛”、“交利”思想是墨家文化的核心,且“兼愛”學說是現代人類公德得以成立的基本價值,也為市場經濟行為提供了道德依據。它的論證方式是“實踐理性”的方法,而現代市場經濟的文化正是依靠普遍的社會道德經驗事實的理性分析或推理來尋求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兩者是契合的。
1.“仁人之事者,必務求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墨子提出“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作為自己學說的宗旨,并以“兼相愛,交相利”作為實現這一宗旨的基本原則。所謂“天下之利”,除指“天下之富”外,還包括“天下之治”,也就是社會各等級、各成員之間的“和調”;“天下之害”,就是相互攻伐、篡奪,即“交相賊”。墨子把“交相賊”的原因歸結為“不相愛”、“別相惡”。為了“興利除害”,他主張用“兼相愛,交相利”的道德原則取代“別相惡,交相賊”。墨子認為,社會成員雖然貧富有別、貴賤有等,但作為道德主體卻是平等的。為天下興利除害是一切道德行為的目的,也是道德價值之所在。道德之所以“貴”,在于“義可以利人”。反之,“虧人自利”則“不義”。
2.志功為辨
墨子從強調功利出發,在中國倫理史上,首先提出了“志”、“功”這對范疇,認為對行為道德的評價,應“合其志功而觀焉”。有將動機與效果統一起來的思想因素。動機與效果是一對有關道德評價的基本范疇。在道德評價中,應該如何處理動機和效果的關系問題,墨子認為“今天下之君子,忠實欲天下之富而惡其貧,欲天下之治而惡其亂,當兼相愛,交相利。”人們做事的動機是好是壞,要看事情的效果如何。要根據道德行為對社會的影響來評價其善惡與否同時,也不可以對人們的行為動機不聞不問,要“合其志功而觀焉”。
3.兼以易別,以兼易偏
墨子在尋找社會弊端的病根時,指責了“不相愛”的道德現狀。之后墨子又提出要以“兼相愛”來代替“不相愛”:“非人者必有以易之。若非人而無易之,譬之猶以水救水、以火救火也,其說將必無可焉。是故子墨子曰:兼以易別。”墨子在中國倫理思想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用兼愛代替偏愛”的命題。他主張的“兼愛”之普遍平等的愛,及不分血緣的親疏和等級的貴賤而給予無差別的愛。
三、“兼相愛,交相利”作為中國市場經濟道德規范的可能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某些方面仍不夠完善,尤其是市場主體的行為,常常出現道德失范的問題。因此,如何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引起了許多人的關注。除了法律,我們還應該尋求一種人文精神,從思想上約束經濟主體的行為。而墨家的“兼相愛,交相利”這種精神正是當今市場經濟道德建設所需要的。因為墨家的“兼相愛,交相利”思想與市場經濟的基本道德存在著許多一致之處。
(一)興利除害與功利主義
在墨家的“兼愛”學說中,為天下興利除害的思想實質上是一種功利主義的道德觀,這與市場經濟活動中應遵循的價值原則——謀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一致的。
墨子認為“交相賊”的原因是“不相愛”、“別相惡”,而事實上“別相惡”是由于人們在追求個人利益時,產生了利益沖突而造成的。所以墨子主張“兼相愛、交相利”,他認為應該“興天下之利”,因為只有當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得到滿足的時候,真正的個人利益才能夠實現。這與功利主義的價值原則是十分一致的,兩者都主張義與利的兼容,認為人的個體行為必須符合社會整體的利益取向,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功利主義對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它要求市場主體在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必須考慮社會的公共利益,因為如果整個市場是“交相賊”的狀況,個人的利益根本無法得到保障,所以只有“天下之利”得以實現,才能使每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滿足。
對于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興天下之利”的道德思想是需要提倡的。近年來,中國的經濟領域出現了種種令人矚目的不道德行為:交易中的誠信缺失、為追求商業利潤而對環境的污染、傳銷行為的日益泛濫……這些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正影響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應該讓市場的行為主體明白,對公共利益的破壞并不能真正的實現個人利益,即使實現了,那也決不是長遠的、永久的利益,只有在保證“興天下之利”的情況下,個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全面、持續地發展。
可以說,經濟學提倡的重視效率,是相對于社會總體效率而言的。因此,評價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效率應看其是否有利于整個社會的財富的增加,應把他的動機與效果相結合。首先,一定要注重市場主體行為的實際后果,要根據道德行為對社會的影響來評價善惡與否。同時,絕不能采取對市場主體行為的動機不聞不問的實用主義態度。即在我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不僅要注重提高經濟效益,還要以實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為目標來參與市場經濟的建設,把動機與效果用以起來,做到“合其志功而觀焉”。
(二)兼以易別與公平分配
墨子所提倡的“兼以易別”傳達著平等、博愛、民主的理念,這與市場經濟的公平分配原則極為類似。
墨子“兼愛天下”的道德理想從根本上反對了“愛有等差”的思想,認為應該以平等的、無貴賤之分的愛來代替偏愛,表達了墨子對民主社會的向往,體現了他對公平分配社會資源的理想。這種保證社會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正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前提,市場經濟不管人是怎樣的出身或等級,都按照每一個經濟主體在市場活動中所做出的有效貢獻來分配效用價值,它反對不勞而獲、無功得利。兩者同時看到了社會財產的公平分配對整個社會的重大意義,
公平的分配原則對當今的中國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它既是公平的又是最優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努力尋求可行的“公正”配置機制,來解決社會收入合理分配問題,從而緩解貧富差距擴大的局面,以實現共同富裕,達到理想的和諧社會。
四、結論
墨家的“兼相愛,交相利”思想作為中國市場經濟的倫理道德原則是可能的,它既是我國傳統文化的一部分,又與市場經濟的許多道德原則相一致。因此我們應該給予“兼相愛,交相利”更多地關注,它有助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能力本位觀的確立;有助于系統的建構和確立基于平民精神、平民的生存哲學或公共哲學;有助于確立個體本位與重視社群相統一的新價值觀,兼愛理論的闡揚可以作為當代人文精神的傳統生長點和創造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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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關鍵詞】社會主義制度/市場經濟體制/市場化
一、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與市場經濟體制
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與市場經濟體制相結合的問題是當代世界最為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由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是當代主流經濟學面臨的一個嶄新問題(Grosfeld,1990)。盡管現代主流經濟學是一門比較成熟的關于市場運行和資源配置的學說,但從總體上來說,現代西方主流經濟學并沒有一套現成的“過渡”理論或“轉軌”理論用來指導經濟體制國家改革的重大實踐。這意味著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僅是對現代市場經濟理論的重大創新,而且這個實踐本身就是對理論的重大發展和貢獻。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社會主義制度與市場經濟體制的結合。那么,什么是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呢?按照馬克思的科學社會主義理論,社會主義的基本制度就是整個社會的共產(共同占有和共同生產)、整個社會的自由聯合勞動、商品生產和競爭的消除、階級的消滅等等。顯然,這樣的基本制度與市場經濟形式是不能結合的。但是這里所說的社會主義是馬克思科學社會主義理論中的科學社會主義,即共(論文庫)產主義而言的。而當代實踐中的社會主義與馬克思所說的由發達資本主義脫胎的科學社會主義(共(論文庫)產主義)是兩種不同歷史形態的社會主義。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與市場經濟的結合正是基于當代實踐的社會主義而不是科學社會主義最高形態共(論文庫)產主義。就實踐中的社會主義而言,我們的基本定位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對我國現階段社會性質的根本定位。關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黨的十三大報告做了科學的界定: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不是泛指任何國家進入社會主義都會經歷的起始階段,而是特指我國生產力落后、商品經濟不發達條件下建設社會主義必然要經歷的特定階段。確切地說,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是“后發展國家社會主義初級階段”[4]。一些學者在討論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與市場經濟的結合問題中,總是把社會主義同科學社會主義的最高形態的特征同市場經濟的要求聯系在一起研究,如把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僅僅歸結為公有制和按勞分配,這是不正確的,事實上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會主義,較低生產力水平意義上的按勞分配實際上必然導致平均分配。這樣來理解社會主義實質上降低了社會主義的標準,模糊了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中(論文庫)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所說的“社會主義基本制度”是當代實踐中的社會主義的基本制度,是后發展國家社會主義的基本制度,是另一種歷史形態的社會主義的基本制度。這種基本制度本身就包含著私有制在內的多種所有制形式、多元的產權關系、包含著商品生產和市場經濟存在的條件。在現實的社會主義制度下,多元產權主體的存在提供了市場經濟生成與發展的社會環境。
市場經濟體制與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內在藕合有其客觀依據和歷史必然性。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發展到一定水平是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得以共同存在的一個前提。從歷史上看,商品經濟的生成確實是同私有制聯系在一起的,但在私有制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商品經濟并沒有演化為以市場為中心在社會范圍的配置資源的市場經濟,這說明市場經濟的存在是以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發展到一定水平為前提的,而分工越發達,單個私人資本容納社會生產力的能力就越有限。社會分工與社會生產力這一矛盾的解決,一是通過建立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度,實現生產資料占有、使用的社會化,二是通過生產要素組織方式的變革實現財產占有與運作的社會化來解決的。從社會制度的角度來看,我們選擇了公有制度而西方國家則是通過選擇了股份公司等企業組織形式來解決這一矛盾的。但問題的關鍵是,建立生產資料公有制沒有消除市場經濟在社會主義社會存在的必然性,資本主義國家也沒有因財產一定形式的社會化運作而使其經濟體制演變為計劃經濟體制,因此筆者認為把市場經濟區分為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是不科學的。市場作為一種資源配置手段,它直接聯系的或調節的對象是生產要素或財產的組織單位——企業,而不是所有制制度。市場制度所要求的是采取什么樣的生產要素或財產組織形式使企業既能適應財產社會化運作的要求,又能按照市場價格信號組織生產和經營的經濟主體。歷史上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法人產權獨立于所有權,所有權與法人產權分離與制衡機制的創立,曾使資本主義私人所有制突破自身的局限,適應社會化生產要求,在社會范圍內組織生產。社會主義國家完全可以通過對公有制財產組織方式的創新和所有制社會結構的調整,為市場經濟的運行創造條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僅與后發展國家社會主義的社會性質的相藕合,也與計劃經濟體制所造成的經濟低效率直接相關。本來意義上的計劃經濟是以社會成員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為前提的,全部社會生產都要有組織地進行,社會對全部勞動和資源都要有計劃地配置和調節,商品也就隨之自動消失了。從理論上來說,計劃經濟同科學社會主義意義上的共(論文庫)產主義是相同的。從計劃經濟的現實來看,當代社會主義國家實踐中的計劃經濟,共同特點都是排斥商品生產和價值規律,其運行機制是通過國家的統一計劃和行政手段來調節,計劃經濟運行的基礎是政治安排,而政治的本質是支配與強制,即國家對社會經濟實行全面壟斷和政(論文庫)府的超經濟強制,因而是一種“統制經濟”、“命令經濟”,把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單純理解為一種配置資源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不正確的。市場經濟有三個最為基本的特征:私有財產制度、自由經濟制度、市場配置資源。這與計劃經濟的基礎和本質是根本對立的,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借以產生和存在的制度基礎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奢望在計劃經濟的基礎上改良出市場經濟。事實上無論是理論意義上的計劃經濟還是實踐意義上的“統制經濟”都是同市場經濟相根本對立的。如果不是這樣來理解,那么就意味著不進行徹底的產權制度改革,就可以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這種模煳認識是非常有害的。作為一種經濟制度,真正的計劃經濟只有在市場經濟的歷史任務完成之后才會出現,而“統制經濟”實際上是超越客觀實際、違背客觀經濟規律的制度選擇。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還有著一種與市場經濟本質要求相適應的世界性背景和意義。市場經濟在本質上是沒有國界或地域限制的,市場經濟的這種屬性必然要求打破國家或地域的限制,從而在世界范圍內進行生產和經營,跨國公司的出現正是市場經濟這種本質屬性的外在表現。因此,世界經濟國際化、一體化的趨勢,無疑使中國經濟隔離于世界市場的“經濟魯賓遜”式的設計最終歸于夢想。世界需要中國,這僅僅是問題的一個側面,如同一枚硬幣有正反面一樣,問題的另一面是:中國也需要世界。然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為主體是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企業,而不是政(論文庫)府。因此,我國高度集中體制下的傳統的經濟模式中,政(論文庫)府作為一個超級的“經濟托拉斯”來與國外企業發生經濟利益關系和競爭,不僅是不公平的,而且必然導致經濟的X非效率。因此中國建立與世界上市場經濟國家的運行機制和管理體制相接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便有了理論上的或概念上的依據。我們把對市場經濟體制的選擇置于國際大背景的坐標之中,就會看到市場經濟體制也是我們在市場經濟的總體氛圍的條件下的現實選擇。基于這樣一種認識,我們可以說,中國加入WTO的實質是同市場經濟制度接軌。
二、市場化及其標準
自1978年以來,改革開放一直是中國社會的主流,特別是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后,市場化改革就成為中國社會的共識和價值取向。自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以來,不少學者也對改革的市場化進程和改革的績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對于我國市場化進程的基本判斷,中(論文庫)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五規劃建議》中明確提出:我國已經進入由初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到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時期。這就提出了一個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即市場化及其判斷標準問題。
筆者認為,對這個問題的研究至少需要研究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如何理解市場化;二是市場化有無標準;三是市場化的研究方法問題。
市場化是一個與市場經濟直接相聯系的范疇。國內學者和研究機構對市場化的理解是有一些分歧的。例如,國家計委市場與價格研究所課題組認為,市場化是指資源配置方式由政(論文庫)府行政配置向市場調節的轉化,具體說,就是“取消或放松國家對商品生產要素供求數量及價格的管制”。而較早系統研究我國市場化進程的學者陳宗勝教授認為,市場化進程是市場機制在一個經濟中對資源配置發揮的作用持續地增大,對市場機制依賴程度的不斷加深和增強的演變過程。市場機制包括供求、競爭、價格、風險、利益機制等,是市場化理論含義的延伸[3]。把市場經濟看做是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作用持續地增大的過程這個定義非常符合新古典經濟學的正統規范,但是忽略了市場經濟中作為市場主體的人的博弈行為和博弈過程,見物不見人。從經濟思想史的角度來看,自從19世紀末新古典主義的創始人馬歇爾等分析供給與需求以來,資源配置問題就成為經濟分析的主流,但新古典經濟學沒有分析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供給和需求背后恰恰是人作為市場主體的行為,因此現代經濟學把市場過程更多地理解為市場主體的博弈行為和博弈過程。另外把市場化單純理解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過程會偏離市場化的本質。已如前述,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是:私有財產制度、自由經濟制度、市場配置資源。把市場經濟理解為市場機制調節配置資源的過程,是有一定的理論假設和前提的,那就是在一個完全競爭和市場化已經完成的經濟中,在私有財產和經濟自由已成為既定前提的條件下,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自然就是由市場配置資源了,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市場經濟才被稱為由市場配置資源的經濟制度或經濟形式。經濟市場化就其本質來說,首先是經濟主體的經濟自由權利的確立、實施和得到有效保障的過程。經濟自由權既包括個人的財產所有權,也包括勞動力的個人所有權。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市場化的實質就是經濟自由化。市場主體在明確的產權關系和平等互利的條件下,自主從事交易活動,交易雙方不僅能夠從中獲得利,而且還能夠創造合作剩余,這樣就使原來我們認為并不增加社會財富的交易活動具有了生產性,市場的激勵和約束作用也因此凸現出來。
第二個問題,關于市場化有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問題,專家學者們也是有不同的觀點。多數研究者認為市場化進程有絕對的標準。這種觀點最有代表性的學者陳宗勝教授認為,要判斷和評價體制改革是否達到目標,就必須對測度市場化程度的標準作出界定,盡管這是一個難以統一的復雜問題,但是如果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就不可能作出統一的結論。所以,他認為,應以100%作為完全的市場化的標準,以0%作為完全計劃化的標準。其理由是由于各個市場經濟國家中政(論文庫)府干預經濟的程度是不同的,而且同一個國家對不同領域的干預、在不同時期的干預都不完全一致,所以,如果不是以100%來界定完全的市場化(盡管還沒有一個國家的市場化程度達到100%),而以某一個市場發達國家的市場化程度作為對比的基礎或參照系,那么,不同國家的比較就失去統一的標準,同一個國家的不同領域或不同時期的比較也會發生困難。當然,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市場化沒有絕對的標準,只有相對意義[8]。持這種觀點的專家學者認為,計算或測度市場化程度的絕對值不是一個科學的方法,也不能從絕對值的意義上去理解市場化程度。說一個國家的市場化達到一個百分數,會給人一個錯覺,好像世界上存在一個100%市場化的國家,而這樣的國家并不存在;即使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市場調控的手段、方式、程度等方面也不完全可比;特別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市場化的內涵也相應改變,所以,不存在一個靜態不變的市場經濟標準。因此,對市場化進程的絕對評價是無意義的,而只能進行不同地區之間進程快慢的相對比較,即以名次之類的順序尺度進行衡量。
筆者認為,市場化不僅在性質上是可以定性的,市場化的過程在本質上可以看做是經濟自由化的過程,而且在標準上也是可以界定的。也就是說市場化的含義是雙重的,既包含過程,也是指一定的標準,嚴格來說它是指市場經濟發育的一定程度而言的。從過程的角度來看,假設一個國家的市場化水平是從5%向10%過渡,我們就不能認為這個國家或地區是市場化了。這就意味著市場化不能單純是指過程而言的。其次對于標準來說,它是從靜態的角度對市場化的程度的一個限定,即規定了市場化的最低標準,比如說5%就不能說是市場化了。至于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經濟交易越來越突破一個國家和地區的范圍而在全球范圍組織經濟活動的趨勢越來越明顯,以及對不同地區之間的市場化程度只能進行相對比較等觀點,并不能說明市場化本身是不能測定的,而只是說明市場化的測度的研究方法問題。
關于市場化程度的判斷標準,一般認為,市場化程度在15%以下可稱為非市場經濟或墳墓經濟,市場化程度在80%以上可稱為成熟或標準的市場經濟,市場化程度在60%—70%之間可稱為準市場經濟,市場化程度在40%—50%可稱為轉軌中經濟,市場化程度在50%—60%左右可稱之為接近準市場經濟或轉軌中經濟。國內學者對我國目前市場化程度的判斷尚有一些不同的判斷,主要是有高、中、低三種估計,高位估計是65%,中位估計是55%—60%,低位估計是60%[7]。正是基于我國市場化程度已經基本達到或已經接近60%的判斷,中(論文庫)共中央關于制定十五規劃的建議中明確指出:我們已經初步建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新世紀5—10年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時期。我認為關于我國市場化程度的判斷基本上是比較準確的,國外的研究機構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說明這一點,據世界遺產基金會與《華爾街日報》利用50多個經濟指標對世界150個國家的經濟自由化程度的評價結果,中國市場化程度大致相當于美國的50%,考慮到可存在的人為的偏差,中國經濟市場化的程度估計至多達到美國的60%—65%,處于這樣的水平,我們可以認為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對于十五期間,要在5—10年中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卻有相當的難度。從西方市場化程度較高的英國、美國和日本來看,英國大體上用了250年使英國成為標準的市場經濟國家;美國用了100年左右的時間成為典型的市場經濟國家;我國封建制度幾千年,計劃經濟30年,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是一場深刻的長期的社會革命,對此,我們還面臨著十分艱巨的任務,如生產要素市場化問題、市民社會的建構問題等等,對此我們應當有科學的判斷和充分的思想準備。
市場化程度的研究和判斷,需要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和研究方法。國內學者提出的有代表性的指標體系主要有:江曉薇、宋紅旭[5]提出的測算指標是:(1)企業自主度:包括企業的14項自,即生產經營權、產品勞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物資采購權、進口權、投資決策權、稅后利潤分配權、資產處置權、聯營兼并權、勞動用工權、人事管理權、工資資金分配權、內部機構設置權、拒絕攤派權;(2)市場國內開放度:包括農業生產、工業生產、物資流通、商業流通、價格調節、投資管理;(3)市場對外開放度:包括進口依存序、非關稅壁壘,直接投資實際額;(4)宏觀調控度:包括稅收負擔、政(論文庫)府補貼、貿易管理、社會消費、信貸管理;國家計委課題組[6]是從商品市場(包括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的市場化和要素市場(包括勞動力市場和資金市場)的市場化程度入手進行測算的。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的市場化程度實際上就是國家已經放開、主要由市場進行調節量的那一部分占全部市場的比重。顧海兵[7]則是從要素市場化方面進行研究。他提出的測度指標包括:(1)勞動力市場化,包括農村勞動力市場、城鎮勞動力市場、城鄉分割的戶口管理體制及城鎮、城鄉的戶口封閉體制;(2)資金市場化,包括資金市場的主體結構、資金結構、利率結構;(3)生產市場化,包括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產三產業;(4)價格市場化,包括重要的工農業產品價格和公用事業價格、房地產價格、醫療價格。陳宗勝[3]認為,對經濟體制市場化進程的測度,最好按經濟體制自身的構成,即企業、政(論文庫)府、市場三方面展開分析。徐明華[8]則從8個方面進行了測算,這8個方面包括:(1)所有制結構:包括工業總產值中非公有制經濟的比重、非公有制從業人員占全部從業人員的比重等5項具體指標;(2)政(論文庫)府職能轉變和政(論文庫)府效率:包括GDP與政(論文庫)府消費之比、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從業人員占全社會從業人員的比重等6項具體指標;(3)投資的市場化:包括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非公有經濟投資的比重、基建投資中非國家預算內資金的比重等3項指標;(4)商品市場發育:包括出口總值占工農業總產值的比重、商品銷售額與工農業產值之比等3項指標;(5)要素市場發育:包括合同制職工占全部職工的比重、每萬人職業介紹機構數等5項指標;(6)對外開放:包括外貿依存度和人均實際利用外資2項指標;(7)經濟活動頻度:包括每萬人商業網點數、每萬人工業企業單位數等3項指標;(8)人的觀念:包括每萬人個體戶數、每萬人私營企業投資者數等4項指標。筆者認為,運用不同的指標體系來探索研究市場化的程度判斷本身就是非常有意義的,事實上每個指標體系都不能做到完全真實地反映市場化的程度,重要的也不是運用不同指標體系判斷市場化程度的差異,而是對市場化進程的基本趨勢的把握。就研究方法而言,筆者認為應當結合借鑒美國遺產基金會的研究方法,該基金會的經濟學家首先把經濟自由化定義為“對于政(論文庫)府在生產、分配、消費等方面管束的消除”。他們對經濟自由化指數的測量也是針對政(論文庫)府對于經濟所施加的束縛程度進行考察,因此這種考察的具體對象主要是政(論文庫)府的相關政策。這種考察是對影響經濟自由化的“投入”方而不是“產出”方進行考察;該機構共設置50項變量或指標,采用分值測度的方法進行“打分”和評估。這種方法的實質是考察制度因素對經濟自由化的影響及影響程度。當然影響一個和地區的市場化程度的差異還有人口素質、技術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可以考慮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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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勞動力市場靈活性與安全性的合理平衡是實現效率與公平相統一的必然要求。我國勞動力市場制度偏重正規就業保護,面臨著如
>> 樓繼偉:要提高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 靈活性與安全性的兩難抉擇 我國勞動力市場靈活化改革歷程及效果分析 我國勞動力市場的結構性矛盾及對策研究 淺析我國農村勞動力轉移與靈活就業研究 我國勞動力市場政府干預的變遷路徑與發展趨勢 我國勞動力市場分割與“蟻族”現象的分析研究 我國勞動力和能源與經濟增長的相關性研究 論我國勞動力市場分割 我國勞動力市場歧視現象淺析 我國勞動力市場結構性失業現狀、原因及對策分析 轉型期我國勞動力市場的結構性失衡及對策研究 市場經濟下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與開發 匯率靈活性對我國經濟穩定性的影響研究 匯率靈活性 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分析 淺析經濟危機對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影響 我國勞動力市場歧視的后果及啟示 我國城鎮從屬勞動力市場上“逆向選擇”問題的研究 勞務派遣在我國勞動力市場的現狀淺析 我國高校教師勞動力市場的薪酬分析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2011—05—28.European Commission.Employment in Europe 2006.Luxembourg,Office for Publication,2006,p2.OECD.Economic Surveys:The Netherlands,Paris:OECD,2004,p4.OECD.Labor Statistics.Paris:OECD,2001,p.42.Visser,J.and A.C.Hemerijck.,A Dutch Miracle:Job Growth,Welfare Reform and Corporatism in the Netherlands. Amsterdam,Dutch:Amsterdam University Press.1997,pp.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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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鐵路交通運輸
緒論
(一)研究問題的提出
根據《2006年中國鐵路運輸市場研究報告研究報告》,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以及經濟產業結構的調整,交通運輸企業煥發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各種運輸方式發展迅猛。鐵路交通運輸雖然運量逐年增長,但市場份額卻逐年下降,鐵路面臨著越來越嚴峻的挑戰。
在國民經濟各部門中,尤其是在交通運輸部門中,鐵路運輸的發展呈現滯后狀態。這種狀況與“鐵路是國家的重要基礎設施,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產業部門,是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骨干”的地位不相適應,有些地區的線路甚至無法支撐運輸需求的巨大壓力,鐵路運輸發展滯后對經濟發展的制約作用明顯存在。
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一個共同規律是,當一個國家處于經濟起飛階段時,鐵路對于經濟增長往往具有先導性的帶動作用。德國和美國是發達國家的后來者,它們之所以能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后來居上,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他們在當時對作為社會先行資本的鐵路進行高投入,從而帶動和支持了其它產業的大幅度發展,促進了經濟的快速增長。
綜上所述,分析當前鐵路建設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鐵路行業的發展戰略,是一個具有重大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的時代課題。本論文所探討的鐵路運輸行業的發展戰略,即是基于此而做出的一份努力。
(二)論文的主要內容和研究思路
就我國而言,國家鐵路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否則就會嚴重制約國民經濟的發展進程。由于鐵路運輸是基礎產業,關系到國計民生,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所以在改革實施之前必須要有方向明確、思路清晰的發展戰略的指引,才會使改革向預定目標順利推進。因此論文的主要內容即是圍繞“鐵路運輸行業制定發展戰略的基本前提和戰略方案如何擬定和設計”而展開,也就是說要從理論和方法上論證為鐵路運輸行業制定的發展戰略是在吸取國外鐵路變革經驗的基礎上,適合中國鐵路自己的國情和路情的。
論文的研究思路如下,首先是對我國交通運輸行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歸結其原因,提出通過制定發展戰略加快鐵路運輸現代化進程的觀點;然后指出鐵路交通運輸行業制定發展戰略的基本前提。最后在借鑒國外鐵路運輸改革實踐和成果的基礎上,所進行的對國家鐵路運輸行業發展戰略方案的設計。
二、我國鐵路交通運輸行業存在問題分析
中國鐵路運輸行業已有127年的歷史。與計算機、通訊、生物等高新技術行業相比,它是個傳統行業。進入21世紀,世界鐵路交通運輸行業正由傳統行業向現代行業轉變。世界發達國家鐵路較高的起點上,以全新的方式,用較短的時間,完成了由傳統行業向現代行業的升級,使鐵路這個傳統行業展現了全新的面貌。中國鐵路交通運輸行業建設起步并不晚,但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很大,還存在很多問題。
(一)我國鐵路交通運輸行業現狀
改革開放以前,國家鐵路實行“政企合一”的計劃管理體制。這種管理體制,與國家宏觀計劃經濟的整體基礎相適應,也與鐵路當時自身經營的環境與條件相適應。當時我國經濟技術落后,資金資源嚴重短缺,不可能優先發展資金和技術密集度要求較高的航空和公路運輸,適合中國國情、運價低廉的鐵路運輸因而長期處于壟斷優勢地位,沒有面臨生存競爭方面的任何挑戰。
進入新時期之后,國家經濟運行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鐵路運輸行業隨之出現了許多問題,這些問題集中表現在運能短缺上。運能短缺一方面是鐵路物質基礎相當薄弱的基本情況的客觀存在,另一方面是不斷擴大的對客貨運輸的巨大需求。在二者的共同作用下,鐵路運能短缺的問題不可避免。
進入上世紀90年代,我國國民經濟發展增速,鐵路運能短缺的嚴重后果一覽無余。全社會爆發出來的巨大貨運需求壓向鐵路,國民經濟發展急需的石油、棉花、糧食、煤炭、磷礦石等重要原材料運輸嚴重受阻,影響東部地區電力供應缺口加大,迫使不少工廠半停產運行。因鐵路發展不足制約國民經濟的發展,使鐵路素有“瓶頸”之稱,國家因此而損失巨大。
同時,對局部區域鐵路客運列車而言,一方面有些落后地區根本就沒有開通鐵路交通運輸,如湖北恩施州;另一方面普遍超員嚴重,特別是在重大節假日。客運的全面緊張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二)鐵路運輸行業存在運能短缺問題的原因分析
鐵路交通運輸的運能短缺問題除運力基礎與運輸需求矛盾的原因之外,還有其深層次的原因,這主要是:
1、就認識根源而言,關鍵在于現代交通運輸意識的普遍薄弱。人們并未真正理解現代經濟發展交通運輸先行這種根本道理,為保障宏觀經濟高效率、高效益運行所必需的交通富裕度的觀念薄弱,甚至視超常緊張為正常。現代交通運輸意識的缺乏,根植于我國長期的小農經濟及計劃經濟環境之中。環境封閉、交通不便與運輸需求被抑制的長期存在,使人們很難超越小生產者的狹隘眼界去觀察和處理市場經濟條件下大生產、大流通必然面對的諸多問題。
2、就經濟根源而言,關鍵在于不發達經濟的長期存在。百事待舉而資金嚴重短缺,是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基本矛盾之一。人們在拮據的經濟條件下,很自然地會選擇將資金投向周期短、見效快、效益高的加工工業及其他產業,而對雖然社會收益廣泛,影響久遠,但周期長、收益慢、直接效益低的鐵路等基礎產業,則往往被置于忽視地位,從而忽視“社會成本”與“直接生產成本”間的協調均衡。而這一協調均衡,又恰恰是欠發達國家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整體財力有限,所以需要一個較長時期來改變鐵路的現狀。
三、鐵路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的基本前提
經過近十幾年市場經濟導向改革,鐵路交通運輸行業所依存的經濟環境和基礎,已發生了深刻變革,面對新世紀的新形勢,鐵路運輸行業制定發展戰略必須注意兩個基本前提。
(一)將鐵路交通運輸行業放在優先考慮的戰略位置
行業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應該采取不同的戰略發展模式。行業生命周期分為開始期、成長期、成熟期、衰退期。曾經有一種觀點認為,鐵路是夕陽產業,已處于行業發展的衰退期,其實無論從我國鐵路與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考察、還是從西方鐵路復蘇的國際比較考察、抑或是從交通運輸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考察,鐵路都是需要大發展的重要交通運輸方式,它正處于行業的成熟發展期。從我國鐵路運能短缺這一基本事實判斷,鐵路運輸行業處在行業的成長期,應加大發展力度,以盡快發揮其應有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另外,從節約資源兼顧環境保護的角度考察,公路和航空運輸耗費石油巨大,土地資源日益銳減。相反,我國可轉化為電能的煤炭和水利資源豐富,因此,占地較少、對環境影響甚微的鐵路運輸,特別是電氣化鐵路和城市軌道運輸,應成為我國交通運輸體系發展的戰略重點。世界鐵路在全球范圍內重新崛起,正處于行業的成熟發展期;而我國的鐵路運輸行業現處于行業的成長上升期,由此決定了制定的行業發展戰略應保證其優先得到發展。
(二)依行業市場化趨勢制定行業發展戰略規劃
在我國鐵路運輸行業市場化的表現在于:①進入上世紀90年代之后,鐵路貨物運輸需求主體單一的格局己不復存在。多元化的市場經濟主體決定了多元化的運輸需求主體,瞬息萬變的市場行情產生了靈活多樣的運輸需求,使鐵路運輸的經營環境向市場化轉變;②同一時期,鐵路運輸生產正常運行所必備的各種生產要素,如鋼材、水泥、木材和柴油等,在國民經濟市場化的總格局中,也日益市場化,使鐵路運輸生產的供給主要求助于市場,推動其經營成本隨市場價格波動而升降;③鐵路運輸市場化的另一個推動因素是交通運輸市場的激烈競爭,鐵路運輸行業開始留意研究公路、水路、管道和航空運輸的動態和規律,從以前的市場壟斷走向市場競爭。
以上情況說明,鐵路運輸生產的投入和產出兩大領域,均已受到市場機制的制約和支配:鐵路運輸在交通運輸市場上已不再處于以前的絕對壟斷地位。隨著時間的延續,鐵路運輸向深度市場化方向的發展趨勢己不可避免。對鐵路行業而言,就是要根據市場需求,提供其適合公眾需求的特有的產品和服務,制定其行業發展戰略。
四、鐵路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方案設計
《中長期鐵路網規劃》提出,到2020年,全國鐵路營業里程要達到10萬公里,主要繁忙干線實現客貨分線,復線率和電化率均達到50%,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主要技術裝備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在分析基本前提和借鑒國外鐵路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從我國的國情和路情出發,鐵路運輸行業的發展戰略方案可作如下描繪和勾勒。
(一)鐵路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的戰略步驟選擇
1、實現運輸主業和輔業的分離
根據2005年底鐵道部的統計數據,中國鐵路現在職工人數有228.41萬,其中運輸主業職工152.68萬人,非運輸主業職工隊伍較龐大,這是世界上其他國家的鐵路行業所沒有的現象。鐵路辦社會,大而全,勢必制約鐵路運輸主業的發展。鐵路系統中的社會公共部門,如公檢法、醫院和學校等社會性、事業性單位應剝離出鐵路系統,這些單位可以說都與鐵路運輸沒有直接關系,長期“捆綁”在一起將導致運輸主業專業優勢不突出,競爭能力低下。
另外還應剝離鐵路系統中的輔助產業,即工業、建筑、工程、通信和物資五大公司和若干勘測設計院,還與國家郵電網并存的鐵路通信網等。機務段、車輛段、車務段和工務段等運輸主業中的“多種經營”也應被剔除。這些部門或多經產業雖說與鐵路運輸相關,但由于沒有實行分賬獨立核算,產業屬性不同,容易導致職責不清,扯皮推委。
2、對鐵路運輸行業進行規范股份制改造
股份制是一百多年來被實踐證明為行之有效的資產組織形式,既可以迅速聚集社會資本,又可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鐵路行業在完成主輔業分離的前提下,選擇業內的優質資產,即盈利能力強、管理效率高的資產,結合主干線、客運專線和城際客運鐵路等項目建設,尋求境內外投資者,進行股份制改造,可實現企業持續快速發展。
3、通過上市融資
實行股份制改造的目的是拓寬融資渠道,解決鐵路建設資金主要依賴于鐵路建設基金的收取與國家開發銀行的長期借貸而成的長期性的極度短缺問題。其它渠道資金的進入為鐵路加快建設速度和更大程度擴展規模注入了強勁的動力,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幫助鐵路部門引進新的經營管理理念、建立新機制。而其他渠道資金的籌集主要是通過公司上市來解決的。
相比客運而言,貨運業務彼此獨立性較強,更容易把市場前景較好的優良資產單獨剝離出去進行公司化改制;而且,貨運的國際市場開放程度高,可以更好地吸收地方政府、社會和國際投資。因此,應按照先貨運后客運的次序推動股份制改造成功的企業上市融資。
(二)鐵路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的戰略措施選擇
1、積極通過多種方式籌集建設基金
在我國,制約鐵路交通運輸發展的關鍵性問題是資金問題。美國鐵路建設之所以能在1887年一年中鋪軌2萬多公里,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擁有發達完善的資本市場,可以迅速吸收國內外的投資資金。我國的資本市場雖不發達,但卻具備了吸收投資的有利條件。首先,我國大陸性地理特征條件,決定了鐵路還遠未達到發展的極限且在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次,集裝箱、冷凍冷藏、行包快運等具有高附加值的貨運業務正在成為鐵路新的經濟增長點,經過商業性開發、建設和經營之后必將達到較高的投資收益率。在籌集資金的過程中,除了在國內外金融市場上進行股本融資這一方式外,可以選擇的方式還有直接債務融資、利用國際貸款以及融資租賃等。
2、明確政府的角色定位,積極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現代企業規范制改革
在“政企分開”的基礎上,還需要對鐵路運輸行業進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有效激勵、嚴格約束、責權利相統一的法人治理機構。對于具備一定市場生存能力的改制企業,可以直接改制為國有股占49%以下,民營資本持股51%以上的非國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實體;那些暫時生存能力還比較弱的改制企業,可保持國有股占51%至75%的國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仍應強調產權明晰、獨立核算、面向市場、自負盈虧;實在無力經營的可以選擇破產清算或者出售。鐵路的政府主管部門的職能因而轉向宏觀管理和行業管理,不再干預鐵路運輸企業具體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當前的主要任務應是:落實鐵路運輸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完善資產經營責任制;實現政企分開、社企分開、事企分開和減員增效,組建客運公司及專業貨運公司,為實現運輸專業化打下良好基礎。
3、積極推進鐵路行業技術引進開發,提高行業服務質量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現代產業進步的最終驅動力是科學技術,包括與之相適宜的管理技術,員工和資金都因科學技術的光明前景而重新優化組合,以實現更高水平的產業生產力。這種技術效應是不可阻擋也無法回避的時代潮流,可謂順之者盛,逆之者衰。我國鐵路系統經過近年來的技術引進和自主開發,鐵路技術的開發應用呈現出加速追趕的趨勢。當前的工作重點是高速鐵路系統技術開發及建設;鐵路行車安全技術保障系統開發;重型優質鋼軌及新型軌枕制造;編組站自動化、裝卸作業機械化及貨場設備制造;鐵路客貨運信息系統開發等。
為順利實現鐵路運輸行業的戰略目標,鐵路運輸系統干部和職工必須轉變工作是完成國家運輸任務的思想,樹立鐵路運輸行業具有服務性特別強、同時競爭性也特別強的觀念,此外還需要不斷的學習和演練來更新自己的服務知識和技能。為此需要在市場機制的引導下,對現有的鐵路系統干部和職工進行全新的思想動員和教育培訓,使之在新的工作環境下各司其職,保證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4、注重和其他運輸行業的協調配合,創建交通運輸大領域的“共贏”格局
在我國五大運輸行業之間不僅存在著資源和市場的競爭,而且還存在著因各自優劣勢相異而需要協調配合的實際可能。因此就可能會出現兩種結局:惡性競爭與良性競爭。惡性競爭是不突出和強化自己的運輸專業優勢,不講究服務的質量和方式,而是拼命壓低運輸價格,大打價格戰,最后落得個共敗共傷的結局,既浪費了經濟資源,又造成了社會效益的損失;良性競爭與此剛好相反,五大運輸行業堅守各自的目標市場,運輸價格不下降或略微上揚,在運輸服務的質量和方式上下足功夫,靠服務和技術創新來贏得市場,這樣的競爭方式不僅合理配置了經濟資源,而且創造了越來越大的社會效益。
預計隨著市場發育得越來越完善,市場機制作用的越來越普遍和深入,交通運輸領域的行業結構將趨向發達完善,通過且只能通過良性競爭而必然形成“共贏”格局。屆時,處于獨立市場競爭主體地位的鐵路運輸行業將呈現在世人面前,為國民經濟建設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作用。
結論
鐵路運輸行業的發展戰略問題既是一個嚴肅的實踐問題,又是一個重大的理論課題。因為通過中國鐵路建設與發展的歷史回顧和中外鐵路行業的對比分析,很容易得出鐵路運輸行業物質基礎薄弱的結論,發現存在著運能短缺的問題.而僅有這些還遠遠不夠,問題的關鍵是:鐵路運輸行業如何在技術飛速進步、行業競爭激烈的時代條件下確定自己的發展戰略以及如何實現自己的發展戰略。
鐵路運輸行業的發展戰略研究是個內涵豐富、政策性和實踐都很強的課題。囿于篇幅和資料的限制和作者的學識水平,論文只是粗線條地對鐵路運輸行業的發展戰略作了整體上的勾畫和描述,還遠遠沒有深入、細致和全面地揭示事物本身所蘊含的特征和規律,因此論文的不足和缺陷在所難免,在此懇請各位專家、同行批評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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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字 煤礦企業 管理體系 創新
論文摘 要 管理體制是企業的上層建筑,屬于生產關系的范圍,生產關系由生產力決定但反作用于生產力。管理水平的高低影響著企業的效益。在我國的煤礦企業深受就管理體制的影響,為了適應現代生產的發展需要就必須實施管理體系的創新。本文主要從理念、決策、戰略、組織結構和人事管理五個方面闡述了管理體系創新。
一、煤礦企業管理體系創新的含義
企業管理體制是一個組合的概念,所謂的企業管理是指對企業內部各生產要素進行計劃、組織、控制、協調和優化資源分配以實現企業生產目標的企業行為。而管理體制是指組織框架、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上下層次的總體組織框架;二是集團公司總部的法人管理結構;三是總部職能部門的組織架構;四是上下單位、部門的權責界定和職能劃分;五是組織結構的運行機制和流程。而管理體系創新是指企業為了適應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要求,及時并迅速的對企業的管理體制進行調整、改造、革新和創新。這里強調的是創新,主要包括機構調整和權責、職能的重新劃分調整,還有對運行流程、運行程序的重新設計等。以創新來使用企業發展的需求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二、管理創新的思路和目標
對于大多數煤礦企業而言,在現有的基礎上發展企業的關鍵是在企業發展模式和管理模式上的突破和創新,關鍵是要尋求一種新的管理模式,能夠適應我國現在的經濟發展模式,實現以人力資源為基礎,計劃管理和成本控制為主線的管理體系。
(一)創新模式的思路
第一是以流程管理為綱,重組相關的職能部門。這樣就可以縮減企業的中間管理層次,大大的減低了企業管理成本,同時還可以模糊員工的分工界限,實現工作目標共享,是團隊的每一位員工都參與到流程的管理中,關心流程結果的利益,調動了員工的積極性。同時,減少中間環節還大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證了信息的快速和真實性,加快了對市場和競爭動態的反應能力。第二是增強管理的柔性,建立柔性的運作體系,這樣就提高了管理的靈活性。第三是組織結構扁平化、管理簡單化,形成簡短,靈活的指揮鏈。這樣做可以加大控制弧度,是組織結構扁平化。增強戰略管理,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戰略是一個企業的興亡大計,尤其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成為市場主體,戰略職能部門就顯得更為重要,所以說現代戰略管理是企業制勝的關鍵。
(二)創新管理的目標
創新管理是對舊有體制的變革,是對傳統模式的創新,新的管理模式是基于流程的管理,基于系統的管理,基于經營的管理,基于人的管理。它的管理目標是:一是在計劃管理的體制下,獲得市場配置煤礦資源的效率,調整和優化企業結構。二是形成包括崗位設計、測評和薪酬體系、獎勵和考核的體系,人事、企業文化等建設的多層次管理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三是形成強有力的以生產計劃和成本控制為主的內部高校管理機制。還有就是實現規范化和標準化的生產和安全管理。 轉貼于
三、新形勢下的管理創新
(一)管理理念的創新
首先要從追求政績的觀念轉變為承擔盈虧責任的自我管理理念。因為企業畢竟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然后是改變單一生產意識為追求經濟效益的市場經濟意識,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以要以市場為導向進行生產。注意的是在追求市場經濟效益的同時,要考慮生產對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責任,不能忽視企業的社會功能。在當前復雜的競爭環境中,要從競爭理念向競爭與合作和統一的競爭理念發展。建立多樣化的競爭與合作關系對于今天的國內煤炭企業十分重要。
(二)決策管理的創新
決管管理是關系到企業興衰成敗的關鍵。在新形勢下面對復雜的競爭環境,企業管理人員必須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掌握市場信息。企業科學決策和依靠準確的信息系統是企業決策管理創新的主要內容。
(三)戰略管理的創新
戰略是企業發展的方向,正確的戰略使企業始終體現先進生產力發展的要求,企業能夠保持長久的生命力,正確戰略還能夠準確地把握未來可能發展的產品及市場范圍,使企業贏得持續的競爭力。所以要注重戰略的創新。
(四)組織結構的創新
高效的組織結構是實施經營戰略的組織保證和前提,在新形勢下為了適應市場經濟和先進生產力發展要求。企業要進行組織結構的創新,把權變的組織設計觀,引入企業的組織設計中。然后是建立高校的組織結構,明確定位企業各部門的職能和職權,使員工明確自己在企業中應有的權力和責任。最后是以市場為導向建立的企業組織結構具有高度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
(五)人才管理的創新
作為現代企業,要想管理的創新就必須要有人才管理的創新,因為人是管理的主要內容,要將人的因素放在第一位,以人為本的管理。企業如何吸收人才,留住人才,如何充分挖掘人才的潛能,是人本管理必須創新的主要內容。
四、結束語
創新是企業發展的動力,在新形勢下,煤炭企業管理的創新是適應時展要求,也是企業發展和增強市場競爭力的要求。以上談到的理念、決策、戰略、組織結構、人本管理這五個方面的管理創新,是一個有機整體,企業應找出突破口或重點,全面推開創新局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