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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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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請書格式范文二MLLD任字第【】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公司執行董事 聘任 為公司經理。
任期:自本聘任書簽發之日起三年。
執行董事簽字: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聘請書格式范文三茲聘____________擔任本公司的____________職位。
自20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
此聘
關鍵詞:審計師聘任權;控股股東;上市公司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3-7217(2007)02-0089-05
上市公司審計的“老三案”(“深圳原野” 、“北京長城機電”、“海南中水國際”)、“新三案”(“瓊民源”、“紅光實業”、“東方鍋爐”)以及近年來的“鄭百文”、“銀廣廈”、“億安科技”等事件顯示我國證券市場上的審計質量的確令人擔憂。審計質量具體表現為審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的過程中發現錯誤(職業能力)和報告錯誤(獨立性)的聯合概率[1,2],我國證券市場上的審計質量的主要問題是因審計師缺乏獨立性而未將發現的財務與會計錯弊披露出來[3]。獨立性作為審計師的靈魂、基石和價值核心,事關審計意見對于投資者、債權人、審計客戶和政府機構的價值[4]。現行審計師聘任制度是造成審計師喪失獨立性的重要制度原因[5]。審計師聘任制度作為獨立審計合約締結的游戲規則,其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如何選擇合格的審計師,最終目的是要以最低的交易成本來保證審計質量,關鍵在審計師聘任權的合理安排,以下擬探討審計委托人資格安排的內在機理,提出改進我國上市公司現行審計師聘任制度的基本對策。
一、審計師聘任權:股東的基本權力之一
獨立審計是基于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的產生、維系和發展而實施的一種經濟監督和鑒證,它通過對企業管理當局自我認定、自我計量、自我編制的受托責任報告的重認定、重評定、重判定[6]來達到監督企業契約的締結與執行進而降低成本的目的[2,7,8],是對企業利益相關者產權的保護[9],在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締結的市場合約中,對防止經營者偷懶、濫用(虐待)非人力資本,以及在會計報表中說謊等方面擔負著不可或缺的“經濟警察”的職責。同時,經營者為預防委托人“濫用”委托權損害其利益(埃里克?奧茨,2001)(如所有者隨意撤換合格但不合意的經營者)和解脫受托責任,也需要審計師來對他的經營能力做出公正評價[10],此時,“對有關會計記錄進行審計不僅有利于他(受托者)服務的利害關系者,對(他)本人同樣有利”[11]、對審計的需求已不是財產所有者的單方要求,而是財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共同要求”。因而,無論是經營者還是所有者,理論上都有可能成為審計師的聘請人(審計委托人)。但通常意義上審計師的聘請人是企業的所有者。
顯然,如果審計師能真正做到獨立、客觀和公正,那么,無論是經營者還是所有者充當審計委托人,享有審計師聘任權和服務定價權都不會對審計質量、會計報表的公允性構成傷害[12]。但是,現實中的審計師是理性有限的經濟人,在法律風險較低的環境中,審計師的經濟理性往往會凌駕于道德理性之上[13],容易向審計委托人(客戶管理當局)妥協,甚至合謀,從而使得審計師聘任權成為一種可以給審計委托人帶來超額收益的“租”,審計委托人可以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來“俘獲”審計師,使審計師對財務會計報告說“是”或“否”,謀取會計信息租金。通常審計師聘任權租值的大小直接與審計委托人品德優劣、審計師獨立性高低、管制機構監管力度強弱等相關。但是,鑒于審計師聘任權爭奪導致的“租值消散”,經營者與所有者在締結企業合約時會在合約中明確規定或求助于國家法律來界定審計師聘任權的歸屬。基于以下理由,通常不將審計師聘任權安排給企業經營者(人力資本所有者),而是安排給企業的財務資本所有者。
1.在締結企業契約過程中,財務資本比人力資本具有較強的信號優勢和談判能力,有獲取審計師聘任權的優勢;人力資本所有者必須與財務資本所有者合作,才能參與市場交易,實現自身價值,往往會同意將審計師聘任權分割給財務資本所在者①。
2.擁有審計師聘任權是財務資本所有者保護自有產權的基本需要。市場中的企業是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合約[14],財務資本所有者以其投入的財務資本承擔著企業的最終風險,并因此獲得對企業的最終控制權和剩余收益索取權。同時,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科學的進步,企業的壯大越來越依賴于有創新能力的經營者的創新勞動,財務資本所有者既要鼓勵經營者積極運用其創新能力,又要防止其濫用創新能力。一方面,要使經營者擁有一定的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另一方面,又要保留包括審計師聘任權在內的最終控制權。
3.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進一步強化了財務資本所有者擁有審計師聘任權的市場價值。現代企業的“兩權分離”使經營者主持日常生產經營、處于信息優勢地位,這種信息優勢為經營者試圖通過偷懶和說謊來謀取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機會主義動機變成現實提供了便利,所有者常常處在信息劣勢地位,為盡可能地防止經營者的損人行為,有效的辦法是聘傭獨立的審計師定期地鑒證經營者提供的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公允性和一致性,并將聘傭審計師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在一個公司重要決策和重大決策問題上,如果既不出現“一股獨大”,也不發生比較嚴重的中小股東“搭便車”現象,那么,股東大會的決策在幾乎所有重要方面都能保護全體股東的利益,此時,將審計師聘任權安排給股東大會是能通過被聘審計師的獨立審計活動來保護全體股東的重要利益的。
二、審計師聘任權股東大會安排模式:一個悖論
依照股份經濟的基本精神,股東大會決議是保護股東產權的代名詞,其內在的理論邏輯是,股東大會決議是多數股東同意的結果,保護了多數股東利益也就基本上保護了其他股東的利財經理論與實踐(雙月刊)2007年第2期2007年第2期(總第146期)唐 紅,王善平等,上市公司審計師聘任權安排的機理與改進益,這是“多數同意”決策機制在股份制企業重要問題決定上大行其道的基本依據。從理論上講,上市公司審計師聘任應該可以安排給股東大會,然而,現實中我國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權結構、董事會構成與經營者構成,使審計師聘任的股東大會安排模式只保護了控股股東的利益,甚至庇護了董事會人員和經理人員的不當利益。形成這一悖論的重要原因是:
1.控股股東可以利用股東大會決議的“多數同意”機制損人利己。我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利用股東大會決議將上市公司變成自己的“取款機”、不良資產的接受者的情況不勝枚舉,控股股東為了防止自己丑行的敗露,自然不會選擇找自己“麻煩”的審計師審計其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師很容易成為控股股東的傀儡。
2.審計市場缺乏對高質量審計的真正需求者,為控股股東聘任合意但未必合格的審計師提供了便利。(1)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董事會和經理人掌握著實際的審計師聘任權。表面上獨立審計的對象是會計資料,實質上卻是管理當局的經營決策與經營活動的合法性與有效性,理性的管理當局傾向于聘任合意而不一定是合格的審計師;(2)我國IPO市場的獨立審計不是上市公司的自愿需求[15],而是政府強制的產物,其股票發行價也不因審計師質量不同而不同;(3)當今股票市場總體上依然是一個“尋租場”,投機色彩濃厚,股票購買者主要關注的是上市公司的“炒作題材”而不是經營績效,審計意見的市場意義非常微弱;(4)地方政府為謀求政績,傾向于運用手中的權力給審計師施壓,幫助所在地企業獲取上市資格、配股資格或不被戴上“ST”、“PT”的帽子,此時,采取“配合”措施的審計師最受歡迎。
3.企業所有權具有狀態依存(state-contingent)的性質,只有在持續經營,即當“x>=w+r+л”(其中,x為企業總收入,在0到最大收入X之間分布;w為合同工給付;r是對債權人的利息支付;л為企業凈利潤)時,獨立審計才符合“兩權分離”的市場選擇。此時,經理人成為企業所有權的實際擁有者可能被神化,國有股或法人股的“一股獨大”使得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為審計委托人,實質性決定著審計師的聘用與否、收費高低等,此時的審計師對上市公司管理當局的談判能力很弱[16],其獨立性會受到損害[17]。
4.在國有股“一股獨大”、審計失敗賠償并沒有威懾力、審計師信譽機制不能正常發揮作用的情況下,股東大會安排模式不僅使中小股東受害,而且還容易導致較嚴重的“操縱控股股東”現象。所謂“操縱控股股東”,就是在股東大會安排模式下,在審計師聘任問題上,董事會“說了算”,董事會也可能操縱控股股東。(1)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允許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實踐中多數董事會成員常常是經理人,審計師要審計的表面上經理人的經營行為與結果,實際上是公司董事的經營與決策行為的有效性與合法性,這樣,董事會當然不會向股東大會推薦那些獨立性強、不與自己合謀的審計師來審計自己。(2)股東大會常常時間有限,信息有限,要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很多,很少有時間、精力、能力來仔細地研究審計師的獨立性與專業勝任能力,對聘任審計師的表決不過是走走“過場”而已。(3)股東為了鼓勵董事、經理人有自我監督的積極性,常常把剩余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對應起來,剩余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的對應需要以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數據為基礎,既是公司董事又是公司經理的人,更有動力去左右審計師發表利已性的審計意見。
三、審計師聘任權安排改進:安排給非控股股東
面對上市公司審計師聘任權股東大會安排模式存在的悖論,改進它已勢在必行。一種意見認為,可以將這種權力安排給政府管理部門,如安排給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它們是獨立審計服務的最大需求者[18],控制著企業經營者的人選,不僅代表著上市公司的現有利益相關者,也代表著上市公司潛在的利益相關者[19]。或者安排給證券管理機構(如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黃世忠,2001),它們管理著我國最大、也最重要的審計市場需求。然而,無論安排給誰,這都隱含著這樣三個前提:政府是無所不知的(omniscience)、是父愛主義的、仁慈的(benevolent);是言而有信的(pre-commitment)。
事實證明,在多數情況下,這些假設并不成立[20]。首先,在審計師聘任問題上,聘任誰與不聘任誰,總需要一些審計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的政府官員來決定,在此,政府官員并不是無所不知的。其次,政府部門擁有的審計師聘任權是在供給上沒有彈性的、可以為被聘審計師帶來超額利潤的稀缺資源,自利的審計師可以通過行賄、游說等方式“捕俘”該政府部門的官員,獲取租金。同時,政府部門及其官員也是理性有限的經濟人,可能“設租”(rent creation)。為減少尋租和設租,必須增強對擁有審計師聘任權部門的監督,必然會發生一部分額外的監督成本,而且這樣的監督未必總是有益的,因為擁有審計師聘任權的部門及其監督者,并不能在高質量的監督中獲取明顯的利益,他們未必總是非常關心被聘審計師的質量。最后,政府作為公共資源的守護神,要權衡的問題非常多,其行為目標也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元的,在審計師聘任問題上,很難言必行,行必果,如當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是政府當時的核心任務時,聘任特別堅持審計原則的審計師來審計這些企業的上市材料,審計結果可能會與其聘請審計師的初衷背道而馳。此時,政府部門或者制訂一些可以降低入市門檻的制度,或者在審計質量上退而求其次,從維護政府部門利益的角度看,后者是一種較好的選擇。但是所有這些做法都不可取,因為久而久之,上市公司的質量與獨立審計的質量必將成為證券市場的重大“禍根”,政府部門又不得不“變換臉面”,整治這些質量問題。在這種意義上,人們很難分辨它是“朝令夕改”還是“與時俱進”,是“慫恿造假”還是“高瞻遠矚”。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該在上市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并把審計師聘任權安排給審計委員會,尤其要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然而,現實中的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的一個專門委員會,參與董事會的有關決策工作,力量單薄的獨立董事其實很難獨立,也并不獨立,其核心力量依然是控股股東的代表,甚至是董事長或總經理的代言人。所以,把審計師聘任權安排給審計委員會,與把聘任權安排給股東大會并沒有什么實質性差異,同樣不能在權力上制衡股東大會中的控股股東、較好地保護非控股股東的產權。
總而言之,股東大會安排模式、審計委員會安排模式和政府部門安排模式,都沒有解決好決策權與決策效果審查權的制衡問題。在股東大會安排模式和審計委員會安排模式下,公司的經營決策實際上由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集團決定,審查公司決策及運營的有效性的審計師也是由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集團決定的,這相當于自己雇傭人來審查自己,不難推測這種審查的可信度。政府部門安排模式有效性的三個前提并不成立,同時,也與政府機構選聘國有企業經理人模式沒有本質性差異,政府機構在選聘經理人問題上失敗的根源在于,選擇經理人的政府官員對選聘后果并不承擔責任[20]。
所以,在上市公司審計師聘任權安排問題上應該注重權力制衡,并依照“申請―推薦―決策”機制決定被聘審計師。在審計師聘任權安排上貫徹權力制衡思想就是要使有權決定審計師聘任的人具有如下兩個特征:一是其利益與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的好壞密切相關,即可以依法分享公司的凈收益、承擔公司的凈損失;二是不擁有公司重要經營決策、財務決策的決定權。第一個特征要求審計師的選聘者是公司的股東,不是股東就不會從根本上關注經營者的經營行為與效果。第二個特征要求審計師的選聘者不是持有公司50%以上的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也不是對公司的重要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有重要影響的股東(如有能力聯合其他股東而掌握公司50%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或者按有關章程或協議的規定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決策、財務決策的股東,或者有權任免董事會多數人員或獲得多數表決票的股東等),也就是說,審計師的選聘者必須是公司的非控股股東。這樣,在上市公司決策權分配上,控股股東擁有公司重要經營決策與財務決策的控制權,非控股股東擁有聘任審計師審查這些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的合理性、特別是審查董事會和經理人執行股東大會決議行為與效果的權力,在股東內部較好地解決了權力制衡問題,在這一安排下,決策者將不敢亂決策,審計師選聘者也不會隨意選聘審計師。
顯然,這一非控股股東安排模式是對現有的股東大會安排模式的改進,秉承了股東大會安排模式的聘任審計師的權力歸股東所有的基本法則,同時,又符合“兩權分離”情況下的“公平”(權力制衡)與效率原則。但必須注意,非控股股東安排模式要正常運作還需要依賴如下兩個基本條件:(1)非控股股東會積極地參加對審計師聘任的表決,但這種表決不一定要現場表決,可以采用多種形式,如信函表決,網上表決,委托表決等,應采用“多數同意”機制;(2)為彌補非控股股東在審計師選聘知識上的不足,應該讓有會計、審計專業背景的獨立董事發揮善意的推薦作用,但最終的決定權在非控股股東不在獨立董事[19]。
注釋:
①這里隱含的結論之一是,隨著企業的持續經營和受托責任的延續,人力資本的信號功能將逐步由弱變強,人力資本的談判實力和談判技巧也會增強與成熟(楊瑞龍、周業安,2000),經營者有可能分享部分的審計師聘任權,但具體的分享份額取決于委代雙方的博弈實力、談判技巧以及以往的誠信記錄。從現實來看,所有者享有通用的審計師聘任權(如投票權、審計師變更權),經營者享有剩余的審計師聘任權(如提案權、審計收費的議價權等)可部分歸因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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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echanism and Improvement of Auditors Employment Right Arrangement of Listed Companies TANG hong1,WANG Shan-ping2,ZHUQing3
(1.Hunan Finacial and Economic College,Changsha Hunan 410205,China;
2.College of Accounting,Hunan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79,China;
分公司設立決定書范文一
根據公司經營需要,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在膠南市人民路*******設立分公司,名稱為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同時任命XXX為分公司負責人。
(公司蓋章)
二0xx年X月X日
分公司設立決定書范文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xxx有限公司股東會于xx年6月10日,在xx工業園區xx會議室召開了全體會議,股東xx、xx出席了會議,經表決全票同意,就股東xx、xx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決議:
一、公司住所:xx。
二、公司經營范圍:xx設備的銷售、維護。
三、公司注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
四、公司股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xx認繳出資480萬元人民幣,認繳出資額48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6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xx:認繳出資額24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4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五、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選舉xx任公司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六、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選舉xx任公司監事,任期三年。
七、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八、公司總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聘任xx為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
九、通過晉州市亨特供熱服務有限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簽字:
20xx年x月x日
分公司設立決定書范文三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xxxxx有限公司股東于xx年9月19日在公司住所召開了股東會。股東xxx有限公司代表xx先生、股東xx有限公司代表xx女士參加了會議。與會股東共持有公司100%股權。•經討論,一致通過如下事項:
一、通過“xxxx有限公司章程”。
二、選舉xxx為公司第一屆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三、選舉xxx為公司第一屆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四、根據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董事xxx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東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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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XXXX年X月X日第X屆董事會第X次會議審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00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營層的行為,確保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經理人員)忠實履行職務,勤勉高效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本文原創網站為文秘站網總經理是公司常設執行機構即經營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主持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和重大決策,在《公司章程》規定和董事會授權范圍內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本規則對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經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總經理的聘用
第四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若干名。
第五條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財務總監由控股股東委派推薦),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每屆任期三年,連聘可以連任。上崗合同可一年一聘,并明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第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任期屆滿之前提出辭職,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經董事會批準并經審計后離任。
第八條《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的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章總經理的職權
第九條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五)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九)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一)非董事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十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總經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有權指定一名副總經理代行其職務。
第十一條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公司簽署有關協議、合同和處理有關事宜。
第四章總經理的義務
第十二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和保障出資人的利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三條總經理應當忠實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在行使職權時不得擅自變更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十四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十五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其職務時,應保證:
(一)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二)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八)不得有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十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承擔競業禁止義務,未經董事會批準,不得兼任其他企業的任何職務,履行保守公司商業機密和不競爭承諾。
第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董事會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本文出處為文秘站網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情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
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第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尚未結束,擅自離職致使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財務總監的職權
第十九條財務總監受控股股東的委派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公司的財務報表、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二)參與制定公司的財務管理規定,監督檢查公司內部各部門及公司資本運作和財務狀況;
(三)參與審定公司經營的重大計劃、方案,包括年度財務預(決)
算方案、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基建和技改方案、籌資融資計劃等;
(四)參與公司對外投資、產權轉讓、資產重組、貸款擔保等重大決策活動;
(五)對董事會批準的重大經營計劃、方案和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定期向董事會、監事會及母公司報告公司的資產和經濟效益情況;
(七)監督檢查公司的合資、控股子公司的財務狀況,并可進行延伸檢查,并有權向董事會、監事會或法定代表人提出審計建議。
第二十條財務總監對控股股東和公司董事會負責,接受控股股東和公司的雙重管理。
第二十條財務總監對公司董事會負責,接受公司的管理。
第六章總經理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
總經理辦公議會由總經理或委托副總經理主持。
(一)總經理辦公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包括總經理辦公會、經濟活動分析會,每月召開1次,臨時會議在處理應急情況下召開,總經理辦公會可邀請董事長到會指導。
(二)總經理辦公會議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參加,根據需要也可通知其他相關人員參加。
(三)董事會秘書列席總經理辦公會議。董事會秘書因故不能列席會議,應當指定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
(四)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
(五)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由總經理提出主導決策意見,并形成會議紀要,以備督查。
(六)收集議題、通知會議、承辦會務及會議記錄、紀要等工作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辦公會議的議事范圍
(一)擬訂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投資項目及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的方案;
(二)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稅后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和公司資產用于抵押融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等建議方案;
(四)擬訂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五)決定公司職工工資、福利和獎懲方案;
(六)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七)根據董事會決議事項,研究制訂公司經營管理實施方案;
(八)根據董事會確定的公司投資計劃,研究實施董事會授權額度內的投資項目;
(九)根據董事會審定的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投資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在董事會授權的額度計劃內,研究決定公司貸款事項;
(十)決定提交董事會審議的總經理工作報告;
(十一)在董事會授權額度內,研究決定法人財產的處置和固定資產的購置;
(十二)研究決定公司總經理助理和各部門負責人的任免;
(十三)其它需要提交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
第二十三條總經理辦公會的議題一經形成決議,即由總經理組織全體經營班子成員貫徹落實,責成副總經理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實施或督辦,負責實施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和商務活動計劃,進行分解落實,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條總經理報告制度
(一)總經理每半年以工作報告方式向董事會報告工作一次,報告的內容包括當期主要財務指標完成情況;經營管理取得的主要業績和面臨的主要困難及其解決措施;制度建設、資源配置、風險控制等以及下期的重點工作計劃。
(二)董事會或者監事會認為必要時,總經理應按照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報告工作。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均有義務在第一時間內向董事會直接報告:
1、涉及刑事訴訟時;
2、成為到期債務未能清償的
民事訴訟被告時;3、被行政監察部門或紀檢檢察機關立案調查時。
第二十五條重要經營管理活動的工作程序
(一)重大投資管理(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工程項目)工作程序:
總經理主持公司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工程項目的投資計劃,并建立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制度。在確定投資項目時,由公司相關部門將項目的可行性報告等有關資料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報董事會審批,董事會按《南京醫藥集團化財務管理辦法》的授權限額內批準實施。總經理負責組織落實項目招投標和項目建設工作。項目竣工后,嚴格按國家規定和項目合同進行驗收,并進行項目決算審計。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聘用。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分管工作,由總經理確定。公司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應先由公司有關方面進行考評提出意見,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后,由總經理任免。公司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實行“職位說明書”、“年度目標經濟責任書”和“關鍵業績指標考核”的制度,并根據考評結果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任免進行管理。
(三)財務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財務費用支出,按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執行,逐級審批,所有費用均按預算額度執行,預算外費用由公司專門研究解決。
(四)對業務合同管理、業務流程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由經營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工作制度并執行。
第七章總經理的考核與激勵約束
第二十六條總經理的考核指標
(一)銷售收入;
(二)實現利潤或凈利潤;
(三)應收帳款周轉天數、應收帳款帳齡結構、應收帳款總額控制;
(四)存貨周轉天數;
(五)主要產品質量及產銷率(工業企業);
(六)董事會決定的其他經濟指標和管理工作指標。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對總經理實行年薪制,對總經理的績效評價是確定總經理薪酬以及其他激勵的依據。總經理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會批準,并報控股股東備案,經績效考核后予以兌現。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由總經理進行績效考核,報董事會批準實施。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向董事會述職,主要方式為提交總經理工作報告。
第八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到期離任或在任期內發生調離、辭職、解聘等情形之一時,需進行經濟責任制審計或離任審計。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者公司內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工作規則解釋權在董事會。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金道陸、于澤鑒、蔡俊龍五方共同出資,設立*********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15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裝裝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圖文設計、制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制品、橡膠制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筑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實物 825 80.5% *** 貨幣 80 7.8%
金道陸 貨幣 80 7.8%
于澤鑒 貨幣 20 1.95%
蔡俊龍 貨幣 20 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著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執照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委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護照編號: 。
受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 。
委托人XXX欲購買房屋壹處,該房屋坐落在 ,《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 號,丘(地)號 , 結構,建筑面積 平方米。委托人因【原因】,不能親自到 辦理上述房屋的買賣手續,特委托XXX代為辦理購買上述房屋的有關事宜:
委托人因xxxx(寫明案件性質及對方當事人)一案,委托xxx為xxxx(一審、二審或再審)的人(或辯護人),權限如下:
1.簽訂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
2.支付購買上述房屋的購房款;
(四)如果乙方沒有完成合同責任或管理目標和經濟指標,甲方應當責成乙方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人民幣____至____元的罰款,直至終止合同,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驗收上述房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
甲方保證不與乙方介紹的客戶私下聯系,包括互留聯系電話、地址等,否則視甲方有故意逃避傭金的行為。若私下成交,造成甲方利益受損或發生其他糾紛,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并且乙方有權提出兩倍于傭金的賠償。
4.辦理上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繳納相關契稅、手續費等費用;
5.領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6.【其他事宜,如辦理上述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轉移登記手續,交納相關費用,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等】
受托人XXX在在辦理上述事宜過程中所簽署的相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認可。
乙方在具備報名參加全國成人高考資格,身體健康的前提下,自愿報考甲方委托_________大學舉辦的_________專業成人高等教育脫產班學習。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期間,如因不可抗力、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等原因,該房不能辦理權屬變更,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委托期限: 月/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為全權代表,與我單位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簽訂《出國留學協議書》,并代表我單位處理該協議書中的一切事宜。
授權委托書是指當事人為把權授予委托入而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它是委托人實施授權行為的標志,是產生權的直接根據。授權委托書分為兩種:一種是民事授權委托書;另一種是訴訟授權委托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公司依法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
第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宗旨: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______
股東乙: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股東乙: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參考范本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采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乙方(股東):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xxxxx業務咨詢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
第一條公司名稱:xx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三條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身份證號:地址:
股東:身份證號:地址: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以人民幣為單位出資。
第七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出資:元(即占投資總額的50%);實行一次性付款(如果分期出資,應明確分期出資的具體時間和出資額。)。
股東:出資:元(即占投資總額的50%);實行一次性付款(如果分期出資,應明確分期出資的具體時間和出資額。)。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依法獲取分配公司利潤;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公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九)其他相關的權利。
第九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公司成立后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
(五)各股東均不得私自轉讓或處分公司的財產;
(六)股東有義務向其他股東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七)其它相關的義務;
第七章公司事務執行
股東應當按照有益于公司的角度執行日常事務,但下列事頂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才有效;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其它相關的事項。
第八章公司股份轉讓
(一)公司登記注冊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股份;
關鍵詞:公司 治理結構 相關概念 制衡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9-241-02
一、引言
近年來,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不斷完善,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我國的蓬勃發展,尋找一種合理高效的內部治理結構成為各個公司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于是,關于公司治理結構的研究應運而生。公司治理結構,狹義地講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地講是指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么狀態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業成員之間分配等這樣一些問題。因此,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與企業所有權安排幾乎是同一個意思,或者更準確地講,公司治理結構只是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具體化,企業所有權是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抽象概括。在這個意義上講,公司治理結構的概念也適用于非公司企業。隨著公司制度的發展,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進一步分離,就更加需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既保證作為經營專家的高層經理人員放手經營,又不致失去所有者對經理人員的最終控制。
二、公司治理結構的相關概念
公司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幾個部分組成。
1.股東大會。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權的投資者。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行使下列職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的權力為:(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2)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公司股東大會的權力為:(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1)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除了限制股東股權轉讓外,其他權力相同。
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股東在公司中通過股東大會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維護自己的利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并在開會前送達每個在冊的有表決權的股東手里。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必須達到法定人數才能視為合法,通過的決議才能有效。
2.螢事會。對于擁有眾多股東的公司來說,不可能通過所有股東的定期集會來經營,因此,股東們需要推選出能夠代表自己利益的、有能力的、值得信賴的少數代表,組成一個小型的機構來管理公司,這就是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最高決策機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出。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負責制定或審定公司的戰略性決策并檢查其執行情況。董事會的職權是:(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或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股東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4.執行機構。公司執行機構由高層執行官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常務董事等)即高層經理人員組成。這些高層執行官員受聘于董事會,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擁有對公司事務的管理權和權,負責處理公司的日常經營事務。執行機構負責人稱首席執行官員,通常由總經理擔任。一般地說,首席執行官員的主要職責是:(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以上只是對股東、董事會、監事會、高層經理人員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職能的一般說明。由于具體情況不同,在各個公司中有關幾者關系的一些規定可能不盡相同。例如,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范圍:有些公司的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公司的收購與兼并事宜。有些則由股東大會直接決定上述事宜,多數公司的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任命總經理,但也有的公司由股東大會自已掌握最終批準權;等等。董事會與總經理的關系也具有靈活性,有些公司的董事會任命總經理,再由總經理任命副總經理,而另一些公司的董事會不僅任命總經理,還負責任命副總經理;有些公司的董事會設置參與日常經營管理的常務董事,有些公司則不設這一職位;有些公司是由董事會較多地負責戰略性決策并較頻繁地召開董事會,有些公司董事會則把較多的決策權交由總經理負責等等。
三、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制衡關系
在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股東及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董事會與高層執行官員之間以及與監事會之間存在著性質不同的關系,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就要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經理人員各自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它們之間的制衡關系。
從法律原則上說,各國公司法明確區分了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信托關系和董事會與高層經理人員之間的委托關系。
1.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之間的信托關系。在治理結構中,董事是股東的受托人,承擔受托責任,受股東大會的信任委托,管理公司的法人財產和負責公司經營。這種關系是一種信托關系。其特點在于:(1)一旦董事會受托來經營公司就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東既然將公司托付給董事會進行管理,則不再去干預公司管理事務,也不能因商業經營原因,例如非故意的經營失誤,解聘董事,但可以以、未盡到受托責任而董事,或者不再選舉他們連任。不過選舉不能由單個股東決定,而要取決于股東大會投票的結果。個別股東如對受托經營者的治理績效不滿意,還可以“用腳投票”,即轉讓股權而離去。(2)受托經營的董事不同于受雇經理人員,不兼任執行人員的董事(外部董事)一般不領取報酬,只領取一定的津貼或稱車馬費,表明不是雇傭關系,而是信托關系。(3)在法人股東占主導地位的情況下,大法人股東的代表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當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2.董事會與公司經理人員之間的委托關系。董事會以經營管理知識、經驗和開拓能力為標準,挑選和任命適合于本公司的經理人員。經理人員作為董事會的人,擁有管理權和權。前者是指經理人員對公司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后者是指經理人員在訴訟方面及訴訟之外的商務權。
這種委托關系的特點在于:(1)經理人員作為人,其權力受到董事會委托范圍的限制,如營業方向的限制,處置公司財產的限制等。超越權限的決策和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定義為重大戰略的決策,要報請董事會決定。(2)公司對經理人員是一種有償委任的雇用,經理人員有義務和責任依法經營好公司事務,董事會有權依經理人員的經營績效進行監督,并據此對經理人員做出獎勵或激勵的決定,并可以隨時解聘。
在現代實際經濟生活中,董事會的主要職能已經從經營管理轉為戰略決策和監督的作用,而作為董事會人的高層經理人員則擁有越來越大的權力。因此,如何加強對他們的監督和激勵就成為完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一項重要課題。
3.股東、董事會和經理人員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旨在于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和經理人員各自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形成三者之間的制衡關系,最終保證公司制度的有效運行。首先,股東作為所有者掌握著最終的控制權,他們可以決定董事會人選,并有推選或不推選直至某位董事的權利;但是,一旦授權董事會負責對公司進行管理。股東就不能隨意干預董事會的決策,個別股東更無權對公司經營直接進行任何形式的干預。其次,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法人代表全權負責公司經營。擁有支配公司法人財產的權利并有任命和指揮經理人員的全權;但是,董事會必須對股東負責,正是由于需要建立股東與董事會之間的制衡關系,股權的過分分散化容易使股東失去對董事會的控制,對公司的有效運營是十分不利的。
最后。經理人員受聘于董事會,作為公司的人統管企業日常經營事務,在董事會授權范圍之內,經理人員有權決策,其他人不能隨意干涉;但是,經理人員的管理權限和權限不能超過董事會決定的授權范圍,經理人員經營績效的優劣也要受到董事會的監督和評判。
4.監事會。監事或監事會成員,對董事、經理的活動進行監督,對他們決策有悖股東利益的地方,有權提出修改意見,并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