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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證開證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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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證開證申請書

    第1篇:信用證開證申請書范文

    2006年10月,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了《跟單信用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版》(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Credits,2007 Revision),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簡稱UCP600。

    國際商會(ICC)是世界上重要的民間經貿組織,成立于1919年。近百年來,國際商會制訂了許多國際經貿領域的規則、慣例并向全世界商界推廣,為促進國際貿易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這些規則和慣例為全世界廣泛采用,如人們非常熟悉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1NCOTERMS)》,《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等。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最早由國際商會于1933年,數十年間幾經修訂不斷完善,以適應國際貿易實踐的發展變化。如今最新的UCP600已經是第6版,這一最新版本將于今年7月正式實施生效,屆時全世界大多數銀行都將在其開出的信用證上注明適用的UCP600。目前仍在使用的是上一版本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于1994年1月開始生效的UCP500。在這十余年的使用過程中,UCP500幫助許多的企業與銀行順利完成了信用證結算交易。然而,在實踐當中也逐漸暴露出UCP500存在的一些缺陷,容易給企業或銀行造成不便甚至糾紛。于是,國際商會的專家們意識到又到了對這一慣例進行進一步修訂的時候了。從2002年提出修訂建議,到2006年10月,在各方專家的不懈努力之下,UCP600最終誕生了。

    據統計,目前全球有15%左右的國際貿易采用信用證結算。隨著UCP600的正式實施,必將對國際貿易實踐產生重大的影響。

    二、UCP600新修內容的主要方面

    1.簡化結構和條款

    UCP600簡化了UCP500的結構,減少10個條款,共39個條款。雖然其篇幅比UCP500少了,但卻比UCP500更加準確清晰,簡潔易懂。它將一個環節涉及的問題歸集在一個條款中,將信用證業務涉及的關系方及其重要行為進行了定義,如第二條的14個定義和第三條對具體行為的解釋。它還刪除了那些容易造成誤解或是表述不清的詞匯,如“合理關注”、“合理時間”及“表面”等等。UCP600取消了那些在實踐當中沒有應有價值的條款,如“可撤信用證”,由于可撤銷信用證對受益人缺乏保障,實踐當中幾乎不會采用,所以這其實是一個多余的條款,刪除這一條款就意味著確認了凡是信用證都是不可撤銷的,這自然會受到廣大受益人的歡迎:再如“風帆動力批注”這樣的條款,顯然早已不適應目前的國際貨物運輸形勢,完全失去了意義,刪除它無疑是正確的:還有諸如“信用證完整明確要求”及有關“不完整不清楚指示”等這些沒有實踐意義的內容也從UCP600中消失。

    2.澄清一些重要概念

    UCP600第二條就列出了14條定義,澄清了一些信用證結算實踐當中經常會遇到而又缺乏明確定義的概念。如“銀行工作日”(Banking Day),指出銀行工作日是銀行在正常營業地開業,能夠開展UCP600所涉及的業務的時間;“相符交單”(ComplyingPresentation),規定交單應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及有關國際慣例。UCP600還提出了“兌付”(Honor)的概念,是指開證行、保兌行、指定行在信用證項下,除議付以外的一切與支付相關的行為,強調“議付”(Negottation)是對單據(匯票)的買入行為,明確可以墊付或同意墊付款項給受益人,這一定義使實踐中存在的遠期議付信用證合理化。UCP600新增加了“第二通知行”(Second Advising Bank)的概念,明確了第二通知行和第一通知行的責任相同,為實踐當中可能存在的第二通知行提供了行為準則。另外,UCP600對那些常見的基本的概念,如“通知行”(Advising Bank),“申請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tary),“開證行”(lssuingBank),“保兌行”(Confirming Bank),“信用證”(Credit),“指定銀行”(Nominated Bank)等,也給出了更加明確的定義。

    3.某些重要內容修改

    UCP600將銀行審單的期限從UCP500中規定的7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這樣將促使銀行提高工作效率,并有利于受益人盡早收匯。同時,對于受益人向銀行交單的期限,UCP600也作了修改。UCPS00規定信用證應確定一個交單期限,如果沒有這個期限,則銀行將不接受遲于裝運日期后21天提交的單據。UCP600則沒有了信用證確定交單期限的說法,而是嚴格規定受益人必須在不遲于裝運日期后的21天內提交單據,但無論如何都不得遲于信用證的到期日。

    UCP600將開證行對不符單據的處理辦法從UCP500中的2種增加到了4種,分別為持單等候交單人指示(holiding the documents pending furtherinstructiORS from the presenter)、持單至申請人同意接受不符單據(holding the documents until itreceives a waiver from the applicant and agrees toaccept it)、退單(returning the documents)、或者按照交單人事先的指示行事(acting in actordancewith instructions previously received from thepresenter)。這樣規定有利于受益人、申請人和銀行按照具體情況靈活操作,并且能夠減少對不符單據的爭議,有利于交易順利完成。

    UCP500對單據的制作并未給出非常詳細的規定,而UCP600對這一部分則有更為細致明確的說明。UCP600從第17條到第28條,共12個條款對單據的制作進行了非常詳細的規定,包括對單據的正本副本,商業發票,各種運輸方式下的運輸單據,保險單據的具體要求。UCP600在這一部分引入了許多《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中的內容,語言表述更加清楚,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三、應用UCP600需要注意的問題

    UCP500已經在國際貿易實踐當中廣泛應用了十余年,早已被人們所熟知,而UCP600對UCP500存在一些比較重大的修改,區別較大。因此,為了盡快熟悉UCP600里的新規定,減少誤解與爭議,在UCP600的應用初期,信用證的各方當事人需要特別注意一些問題。

    1.對于申請人來說

    信用證的申請人是指要求開立信用證的一方。在國際貿易實踐當中,通常是進口商。如果進出口合同規定采用信用證結算,那么,進口商執行合同的第~個步驟就是去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申請開立信用證最主要的程序就是進口商填寫開證申請書,填寫完之后,銀行要對開證申請書進行審核,審核通過才開立信用證。因此,進口商填寫的開證申請書決定了信用證能否順利開出以及信用證的條款內容。所以,進口商應當按照UCP600的要求來填寫開證申請書,不要出現與UCP600相沖突的內容;不應要求將合同、形式發票等作為信用證的組成部分,這樣會使信用證的處理程序更加復雜,而且也不符合UCP600第4條中關于“信用證與合同相互獨立”(A credit by its nature isa separate transaction from the sale or othercontract on which it may be based)的規定。填寫完開證申請書之后,還需要注意申請書上是否注明適用UCP600,如果沒有就一定要與銀行確認,并在申請書上加上適用UCP600的文句。

    對于進口商來說,想要按照UCP600正確填寫開證申請書,其必要前提是自己應當清楚地了解UCP600中的有關條款,特別是那些與UCP500不同的新規定。再有,由于UCP600畢竟只是一種國際慣例,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在進出口商雙方開始談判磋商交易條件的時候,就應明確提出采用信用證結算要適用UCP600,而且還應該確認雙方對UCP600各個條款的理解是一致的。交易達成之后,雙方還應在買賣合同的支付條款中明確注明以信用證方式支付并且應適用UCP600。

    2.對于受益人來說

    信用證的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對于出口商來說,熟悉UCP600的新規定,按照UCP600的要求發貨交單,決定了其能否順利完成交易收回貨款。因此,受益人在應用UCP600的時候需要注意的問題似乎更加重要。

    首先,出口商在發貨制單之前應當先認真細致地審核信用證,如果發現其中有不符合UCP600規定的地方,應及時與進口商(信用證申請人)溝通,要求修改信用證。

    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對出口商最為重要的就是UCP600關于交單期限的新規定,即裝運日期的21天內交單。出口商必須切記一定要在裝運日期的21天之內向銀行提交單據,無論信用證對交單期有何規定。因為按照UCP600第14條C款的規定,只要提交的單據中包含運輸單據,就必須在裝運日期的21天內交單(must be made by or on behalf of the beneficiarynot later than 21 calendar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即使信用證規定了較長的交單期和有效期,也必須在裝運日期的21天之內向銀行交單:而且還必須注意這21天是指自然日,而非銀行工作日。這樣的新規定對受益人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確保在裝運之后的21天內交單,受益人應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在備貨的同時就積極準備單據,特別是那些需要其他機構簽發的單據,如保險單、商檢證書、原產地證書等,更應當盡早聯系,提前準備。

    對于受益人來說,單據的制作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按照UCP600及信用證的規定進行。UCP600對商業發票、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的制作都有非常詳細的要求,尤其是運輸單據,對各種不同運輸方式下的運輸單據都分別做出了細致的規定。受益人應當相當熟練地掌握UCP600第17條到第28條的內容(即對這些單據的要求),并在每次交易中都嚴格按照這些條款的規定制單。由于UCP600在單據要求部分借鑒了許多ISBP中的內容,出口商有必要安排其制單人員對ISBP進行學習。再有,UCP600第2條中關于“相符交單”(Complying Presentation)的解釋僅有一句話:“means a presentation that is in accordancewith the te 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theapplicabie provisions of these rules and internatlonal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交單應與信用證條款、本慣例適用的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一致),看上去似乎很簡單,但是切莫因此認為UCP600對單據相符的要求比較寬松,還是應當嚴格按照“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原則認真細致地制作單據,避免因為不符點造成拒付。

    3.對于銀行來說

    參與處理信用證的銀行有開證行、通知行、議付行、保兌行,其它指定銀行等等,UCP600對各銀行的責任都有明確的規定,與UCP500有一定的區別。其中最重要的區別是將銀行審單的期限縮短到75個銀行工作日,比UCP500的規定少了2個工作日。按照UCP600,無論是議付行,開證行還是保兌行,只要進行審單,都必須確保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進行信用證結算的下一步驟。這意味著負責審單的銀行需要較大幅度地提高審單效率,縮短審單時間的同時還必須保證審單的準確。因此,銀行為了達到這一要求,有必要進行內部的人員培訓甚至部門調整。

    另外,UCP600把保兌行的責任單獨列為一個條款(第8條),指出保兌行也可以進行議付,但這種議付是無追索權的議付。因此,在信用證結算過程中,如果保兌行同時被指定為議付行、或者是指定議付行不予議付、或者公開議付信用證項下,受益人可能會直接向保兌行交單議付。這時,保兌行應當嚴格審單,不能輕易議付。

    第2篇:信用證開證申請書范文

    在國際貿易中,出口商和進口商由于遠隔重洋,很難充分了解到對方的資金及信譽情況,也很難建立起相互的信賴,因此,出口商在沒有收到貨款前總是不愿交貨,而進口商在未控制貨物前也不愿付款,為解決進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的問題,銀行以其信用介入,有條件地保證出口商只要提供與銀行開立的信用證要求相一致的單據,便向出口商付款,出口商在交單時轉移貨物所有權。這就是信用證業務。

    它最大的特點是由銀行保證付款,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承擔第一性付款義務,只要交單相符,開證行必須付款,其付款不以進口人的付款為前提條件。

    信用證是自足文件。信用證是與買賣合同相分離的獨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條款是否與信用證條款一致,所交單據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銀行一律不過問。

    信用證是單據化業務。在信用證業務中所有各方,包括銀行和商人所處理的都是單據,而非貨物。《UCP600》第6條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

    二、信用證的作用

    信用證是國際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信用證業務集結算和融資為一體,為國際貿易提供綜合服務,對進出口商及銀行都有積極作用。

    (一)對出口商的作用

    1、憑單取款。信用證支付的原則是單證嚴格相符,出口商交貨后提交的單據,只要做到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單證一致、單單一致”,銀行就保證支付貨款。信用證支付為出口商收取貨款提供了較為安全的保障。

    2、外匯保證。在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進口商要向本國申請外匯得到批準后,方能向銀行申請開證,出口商如能按時收到信用證,說明進口商已得到本國外匯管理當局使用外匯的批準,因而可以保證出口商履約交貨后,按時收取外匯。

    3、資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貨前,可憑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作抵押,向出口地銀行借取打包貸款,用以收購、加工、生產出口貨物和打包裝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后,按規定辦理貨物出運,并提交匯票和信用證規定的各種單據,敘作押匯取得貨款。這是出口地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從而有利于資金周轉,擴大出口。

    (二)對進口商的作用

    1、保證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在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付款行、保兌行的付款及議付行的議付貨款都要求做到單證相符。都要對單據表面的真偽進行審核。因此,可以保證進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貨物的單據,特別是提單,它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2、保證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可以通過控制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貨的時間、交貨的品質和數量,如在信用證中規定最遲的裝運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譽良好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品質、數量或重量證書等,以保證進口商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

    3、提供資金融通。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通常要交納一定的押金,如開證行認為進口商資信較好,進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況下履行開證義務。如采用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還可以憑信托收據向銀行借單,先行提貨、轉售,到期再付款,這就為進口商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

    (三)對銀行的作用

    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即承擔開立信用證和付款的責任,這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證。所以,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要向銀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擔保品,為銀行利用資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做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因此,承辦信用證業務是各銀行的業務項目之一。

    三、信用證的風險

    信用證是基于商業信用、銀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進貿易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風險。

    (一)來自進口商的風險

    1、進口商不開證。由于市場價格變化等原因,為規避市場風險,進口商從自身利益出發,故意不開證。信用證能否開立不是銀行說了算,而取決于進口商的商業信用,沒有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銀行不會向受益人開出獨立于銷售合同之外的單據買賣合同。

    2、進口商提供假信用證騙取出口貨物。所謂假信用證,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進口商故意偽造或冒用銀行名義開立的信用證;二是進口商伙同資信不良銀行開立的信用證。無論是何種形式的假信用證,都是進口商詐騙行為的工具,如不能及時識破,將給出口商帶來極大危害。

    3、“軟條款”信用證。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非善意的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該信用證運轉時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處于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銀行則有權隨時單方面解除付款責任的信用證。申請人設置這種軟條款的目的在于將主動權單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來詐取受益人的質量保證金之類的款項。而出口商貨款的收回完全依賴于進口商的商業信用,軟條款信用證欺詐具有極強的隱蔽性,由于它是真證,不同于偽證,因此在某種程度上這種詐騙甚至有些名正言順、理直氣壯。再加上它形式變化多樣,主要包括暫不生效條款、苛刻條款、相互矛盾條款等,如果出口商對其認識不夠或是掉以輕心,很容易落入陷阱。(二)來自出口商的風險

    1、出口貨物品質難以保證。由于信用證支付是一種單據買賣,銀行只關心單據的完整和表面的真偽,并不關心買賣合同和貨物的好壞,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準確的單據,且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銀行就會對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譽較差,用假貨或品質低于合同規定的貨物欺騙進口商,則使用信用證結算并不能保證進口商的收貨安全。

    2、因合同與信用證有關貨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單據按照合同規定描述而與信用證中的不同,也就是單證不符,銀行有理由拒付,因為信用證結算要求出口商必須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否則銀行將有權拒絕付款。

    (三)來自開證行的風險

    1、開證行可能審單不嚴造成損失。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要在審單無誤后代進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審單不嚴,進口商拒絕付款贖單,開證行就要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進口商的權益受到限制。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在開證行填寫的格式化的開證申請書是銀行事先擬就的,進口商沒有修改的權利,并且申請書的內容以保護銀行的權益為主,進口商的權益得不到完全保護,使進口商面臨可能來自銀行的風險,如申請書中的一些銀行免則條款,會成為銀行免除責任的保障,從而減少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可能因失誤所承擔的責任。

    此外,信用證業務中任兩個當事人聯手,都有利用信用證的特性進行詐騙等風險。例如,由于只要賣方發貨單據相符,銀行就應墊付貨款,如果買賣雙方相互勾結,開證行就有可能被騙;又如,進口商串通開證行,以“不符點”為由惡意拒付給出口商造成損失等。

    四、風險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證本身存在一些風險,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證業務下各當事人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熟練掌握國際貿易慣例;同時慎重選擇貿易伙伴,對其交易對象進行資信調查,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和采取適當的措施。

    (一)出口商應采取的措施

    出口商在繕制或收集單據時必須十分謹慎,要嚴格審核信用證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制作發票和從相關部門取得運輸單據、保險單據、檢驗證書、海關發票、領事發票、產地證明書等,務必做到完整、準確、及時和整潔。

    1、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證后,應認真審核信用證的有關內容,嚴格審證,以及謹防“軟條款”的出現。當出口商對信用證中的有關條款難以滿足時,應盡量與進口商接洽,促使開證行進行修改。

    2、出口商應避免接受“將一份正本海運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的條款,因為海運提單通常代表持有人對貨物的所有權,如將一份正本海運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申請人則很可能以各種借口挑剔單據,拒付貨款,或者干脆將貨物提走。

    3、出口商應尋求信用證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以化解和轉移風險。出口信用保險是一國政府為出口商提供的一種非盈利性風險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勵,擴大本國商品出口。

    (二)進口商應采取的措施

    進口商要慎重訂立合同,對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做嚴格要求,讓受益人不易偽造單據和信用證。

    1、掌握船舶的情況,在國際貿易中受益人通過提單欺詐尤為突出,所以買方應及時了解船舶的情況,確認提單是否真實。

    2、加列商品檢驗條款。為了防止出口商不發貨,少發貨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現象發生,進口商可在信用證中加列有關條款來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當地政府檢驗部門出具的商品檢驗報告,或進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經營的第三國公正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進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檢驗報告,進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詐行為。

    (三)開證行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開證行應嚴格審核信用證表面的真偽,否則進口商拒絕付款贖單,開證行就要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加強對進口商的資信了解。對資信不好、資產負債狀況存有隱患的進口商,開證行可相應地提高其申請開證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擔保,從而降低與減少受詐騙的風險。

    2、加強對單據的控制。由于海運提單代表持有人對貨物享有的權利,因而開證行在信用證條款中可要求出口商裝運貨物后出具以空白抬頭或以開證行的指定人為收貨人的提單。在空白抬頭下,如出口商交單并經背書將提單轉讓給開證行,如進口商付款開證行才將提單交給進口商;在以開證行的指定人為抬頭時,開證行通過控制海運提單與單據,在進口商付款后將提單背書轉讓給進口商。否則,開證行有權出售提單所代表的貨物。

    信用證業務集結算和融資為一體,是國際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進出口商及銀行都有積極作用,但在促進貿易的同時,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風險,建立風險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信用證業務是銀行中間業務中的高風險和高收益業務,隨著我國國有銀行徹底向現代商業銀行轉軌的進程,銀行將更加重視中間業務的發展,信用證付款在我國國際貿易結算中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王琮,劉凱.論信用證欺詐及其防范[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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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信用證開證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案例教學;項目教學;外貿單證;交互應用

    中圖分類號:G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172

    《外貿單證》是一門實踐性和時效性較強的課程,深受際經貿環境的影響。結合課程特點,在日常的教學中,如果能做到“案例教學”和“項目教學”的交互應用,并且力求做到兩者的良好融合、交互促進,定能提高《外貿單證》課程的教、學效果。

    1 “案例教學”和“項目教學”

    “案例教學”是根據教學目的和培養目標的要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以案例為基本素材,啟發學生以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問題為中心進行分析研究,獨立思考,提出見解,做出判斷和決策,培養學生運用理論知識并形成技能技巧的一種教學方法。

    “項目教學”是指教師通過課程設計,將課程設計為一個或多個可行性的項目,學生在教師的引導下以獨立或者團隊協作的方式綜合運用已有的知識,充分發揮思維潛能和創造意識開拓性的完成項目任務。通過不同項目的完成,以達到提升學生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并構建學生新的知識體系的目標。

    “案例教學”和“項目教學”較突出的三個相同點是:從學的方面來看,兩者都強調將以往教學中學生的被動“填鴨”變為自覺、自主探索,提高學生在整個教學活動中的參與度和主動性;從教的方面來看,無論是案例的篩選與展示還是項目的組織與設計都離不開教師的前期鋪墊和精心導入;從整個過程的具體落實來看,兩者都是“以案例、項目為主線、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以期培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提高學生的實踐應用能力,提升課堂的教學效果。

    2 “案例教學”和“項目教學”交互應用的設計理念

    “案例教學”的教學方法和“項目教學”的教學模式在日常高校的教學活動中較為常見,然而較多的是突出使用或者單獨使用其中一種,將兩者并列使用或者糅合應用的并不多,本文所提兩者“交互應用”的設想是將兩者放在一個同等的高度、不偏倚,在發揮各自作用的同時相互影響,從而達到“1+1>2”的效果。

    具體為:將課程根據知識點和內在邏輯結構分割成N個項目后,每個項目包括M個子任務,每個項目包含課程的部分章節內容,學員在完成每個項目的過程中,針對子任務完成的過程是循環重復的。全部的N個項目,根據課程性質,可以是并列關系,可以是遞進關系。比如在《外貿單證》課程中,前期的部分章節像從“進出口業務成本核算”到“買賣合同”再到“信用證”存在嚴格的先后關系,所以在項目設置時可以是遞進式的,而到中后期制作各類單據時,并不是所有單證的制作或產生都存在嚴格的先后順序,所以這些項目的設置又可以是平行式的。在明確第n個項目及其包含的m個子任務后,從課程案例庫中精選此項目的案例。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剖析和學習,進而掌握本項目所涉及的相關知識點進而達到本單元的教學目標。

    3 “案例教學”和“項目教學”在《外貿單證》課程中的交互應用

    以《國際貿易單證精講》課本第四章為例,來探討“案例教學”+“項目教學”在《外貿單證》課程中的交互應用。本單元的項目名稱為“信用證的審核與開立”,將本項目分解成如下4個子任務:

    任務1:信用證相關理論知識,其教學目標為理解并掌握信用證的基本理論知識――定義、性質及特點,參考學時1(45分鐘)。由于信用證的相關理論知識在先行課程《國際貿易實務》和《國際結算》里接觸并了解過,所以這里可以通過直接的理論講解來跟學生一起回顧溫習信用證的定義,而信用證的三個基本性質及特點建議采用案例教學方法為上。由于此知識點具有通識性,所以案例只需要針對此知識點即可,不需要刻意外延。比如針對信用證的“獨立于合同的自主文件”性質的導入案例為“某出口公司對美國成交女式上衣1000件,合同規定綠色和紅色上衣按3U7搭配,即綠色300件,紅色700件。后國外來證上為紅色30%,綠色70%,但該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規定的花色比例裝船出口,后信用證遭銀行拒付。”需要學生獨立思考并解答的問題為“(1)銀行是否有權拒絕付款?為什么?(2)作為賣方,應當如何處理此事?”信用證的另外兩個性質及特點亦可采用相同性質的案例進行學習。

    任務2:信用證條款的解讀,其教學目標為:能讀懂并分析信用證的各條款,由于國際貿易中的信用證為英文且內容較多,考慮到學生的學習基礎,參考學時為3(135分鐘)。此任務的開展仍然建議通過案例教學來進行。信用證的樣例很多,網絡上或者往屆國貿畢業生提供的工作中的信用證皆可。由于篇幅問題,信用證案例這里不做導入,但有兩點可做建議:一是如前所述信用證的先行內容為買賣合同,一般是合同成立在先信用證開立在后,所以在信用證樣例講解時,采用的信用證案例最好跟前一個項目即買賣合同存在對應關系,以節約課時并增強項目之間的銜接性。當然也可以布置獨立的信用證案例作為課外自主學習的內容。第二個建議是在信用證條款進行講解時應有所倚重,應增加對重點條款的剖析,特別防范陷阱條款。

    任務3:信用證的審核與修改,其教學目標為:能根據前期的外貿合同來審核信用證的各項條款并能正確修改信用證,參考學時為4(180分鐘)。此任務是在任務2順利完成的基礎上進行的,有了對信用證條款的正確解讀,才能為信用證的審核與修改提供夯實基礎,與此同時,此任務所需要的信用證案例必須與前期合同案例彼此關聯。在此列舉合同與信用證案例中的兩個條款進行分析:(1)合同中的“Terms of Payment: 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Jul,20th,2015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而信用證中“DRAFTS AT 42C: 60 DAYS AFTER SIGHT”明顯與合同中的“payable at sight”是不相符的;(2)合同中的相關檢驗條款為“Goods must be inspected by the appoin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applicant”,信用證的檢驗條款卻為“THE APPOIN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BUYER SHALL INSPECT THE GOODS AND SIGN ON THE INSPECTION REPORT IF THE GOODS HAVE PASSED THE INSPECTION”。細致比較會發現信用證條款要比合同條款更為苛刻,合同中只是說“由開證申請人(合同買方)指定的代表檢驗貨物”,沒有對檢驗結果有特別的要求或說明,而信用證中卻在“AND”后引申了合同條款的意思,“買方代表只有在貨物經過檢驗后才在檢驗報告上簽字”,對檢驗結果具有明確的指向性,相比于之前協商而成的合同條款,這種信用證條款對受益人(合同賣方)是不公平的。

    任務4:信用證的申請,其教學目標為:能辦理信用證的開證申請,參考學時為1(45分鐘)。信用證的開證申請是開證申請人(合同買方)根據合同相關內容到銀行申請開證,填寫開證申請書,這是信用證開立的前提條件。此任務中關鍵之處在于對合同條款的正確解讀,否則會導致開證申請書填寫錯誤――信用證與合同不符――修改信用證、甚至耽誤裝船等一系列后續問題。各銀行的開證申請書雖然樣式不同但是上面的欄目卻大致相同,所以這里只需要網上下載銀行的開證申請書空白模板讓學生根據合同填制即可。

    4 “案例教學”和“項目教學”交互應用的建議

    通過以上,我們可以發現在此教學過程中,“項目教學”與“案例教學”緊密結合起來,“項目教學”是模式是載體,“案例教學”是方法是手段,項目貫穿于課程教學的始終,而案例也貫穿于每個項目的始K,兩者的交互應用使教學內容更加立體和形象,不僅較大程度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也提升了學生的團隊協作意識,提高了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其作用和效果在《外貿單證》這類實踐性較強的課程中尤為突出和明顯。結合日常的教學實踐,作為“案例教學”和“項目教學”交互應用的實施者,筆者有以下三點建議:

    (1)“案例教學”中的案例選取一定要貼切、精煉、具有時效性。好的案例是成功的一半,案例的選擇是否恰當,直接影響到教學效果和質量。前文提到部分對案例的要求,但是每章節的知識點不同,每個項目任務不同,案例的要求也是不同的。總體上看應該做到“貼切”――所選案例一定要貼近教學內容、教學目標及前后項目任務而不能斷層、突兀;“精煉”――由于案例貫穿教學始終,考慮到課時及學生的注意力,在布置案例時應盡量控制好案例的長度,成為濃縮的精華;“具有時效性”――這個主要是跟課程性質相關。由于國際貿易中的一些政策、規則經常處于變動狀態,所以在教學中的案例不能一成不變,應結合時事不斷更新。

    (2)“項目教學”中的項目、子任務設置要注意相關性、可操作性等原則。項目、子任務的設置應避免好逸惡勞、按部就班地遵照教材原有的章節編排來,而應該根據課程性質、內在邏輯結構、所包含的知識點等因素綜合考慮。要使所設置的項目、任務與教學目標、與專業的實際需求相關――即相關性原則;另外,項目、任務的設置應該緊密結合學生目前的具體學情、知識積累來,要難易適中――即可操作性原則,否則達不到預期的效果,“項目教學”也會成為空談。

    (3)每個任務和案例結束后,老師應及時點評,總結教學過程中老師的教和學生的學這兩方面需要改進完善的地方;同時在整個教學活動中老師需要一直平衡好和學生之間的關系,在扮演好自己“主導”角色的同時,把握好學生的“主體”角色,使兩者相得益彰。

    參考文獻

    [1]李星.“案例教學法”(CTM)與“以問題為本的學習”(PBL)的比較研究[J].紅河學院學報,2004,(12):79-81.

    [2]沈相應,尹建設.項目式教學在高職院校教學中的應用―以《保險營銷》課程為例[J].淮南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5,(1):73-76.

    [3]田運銀.國際貿易單證精講(第四版)[M].北京:中國海關出版社,2015.

    第4篇:信用證開證申請書范文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信用證;案例教學;應用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實務課程中支付方式的一個章節,雖然所占內容不多,但是其實踐意義卻是非常重要。以蘭菁主編,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第二版為例,該書信用證內容出現在第十五章國際貿易貨款的收付第三節,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信用證的定義和主要內容,信用證的當事人,信用證支付的一般程序,信用證的種類。每一個方面作者都給予了適當的案例分析說明,增強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消化。除上述四個方面以外,案例教學還應滲透到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欺詐等相關內容。實踐表明,案例教學法是最有效的信用證教學方法之一。

    案例教學法最早產生于古希臘、羅馬時期,而真正作為教學方法來運用是在1910年的哈佛大學的法學院和醫學院,接著逐漸應用在商業和企業管理學,20世紀70年代開始應用于教育學學界¨。案例教學是通過一個具體情節的描述,引導學生對這些情節進行討論和總結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教學使學生在“做”中學,在思考中進步,有利于學生自信心的樹立、技能的學習、以及創造能力和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的培養。我國很多高校也在課程教學改革中融入了案例教學法,而在信用證教學中,還存在許多不足,主要包括:對案例教學存在認識上的誤區,與“問、答”式的單向教學法雷同;案例使用不夠恰當,隨意性強,沒有圍繞教學內容認真篩選或撰寫;案例資源匱乏,缺乏針對性與時效性;教師放任自流,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得不到發揮,綜合能力得不到培養與提高等。因此,在信用證案例教學中,必須注意提高案例教學效果,發揮案例教學法對信用證教學的有效促進作用。

    1提高信用證案例教學效果的方法

    1.1明確目標,找準定位,精選案例

    所謂明確目標,即是圍繞本課程的特點,確定信用證教學的目標。信用證教學的目的是使學生理解信用證的定義和特點,明確信用證的當事人、職責及其相互關系,掌握信用證的一般業務流程,識記不同信用證的種類及其使用,了解關于信用證的國際貿易慣例。找準定位,即是根據所授學生的特點,對案例教學進行準確定位。精選案例,即是案例的選擇一定要做到高質量和較強的針對性。案例的選擇應是有討論和分析價值的、真實的、常見的而又復雜的問題。其次,案例應該給予學生充分的討論空間,不要限制學生的思維和表達,而要提供可以思考和解決問題的多個途徑。另外,案例的選擇要與教學的進度和課程的培養目標掛鉤,同時注意時效性和目的性。教師既可以選取內容新穎、新近發生的案例,也可以自行編寫案例,在案例教學中迅速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1.2科學設計。精心組織,廣泛發動

    在選擇好教學適用的案例后,教師要仔細研究案例,結合學生現狀設計好案例教學工具,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比如:是分組討論還是辯論或者是角色模擬,是引述案例還是利用多媒體教學手段選擇聲像資料等等。案例教學的精心組織是保證教學目標實現的必要條件。組織得當能充分發揮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培養其協調配合能力和團隊精神,提高其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分析的組織形式可以從三個方面去思考:一是自選案例,自主分析。在教師給出的案例中,學生自行選擇一個案例,在課堂上先提出自己的觀點,其他學生再從客觀、局外的角度,來研究并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應對。二是共選案例,小組分析。將全班學生進行分組,每組4至5人,共同挑選一個案例,在課堂上由各小組發表對案例的看法及其解決問題的思路。接著,各自以有力的理論支持提出意見和觀點。通過思維的碰撞達成共識。然后,由學生對案例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加以總結和概括。三是典型案例,全班分析。由教師和學生挑選一個比較典型的案例展開全班討論。為了讓討論、爭辯能充分展開,教師不要輕易參與爭論,要積極鼓勵那些有自己獨到見解的同學發言。對那些觀點不成熟的同學發言也不要輕易否定,以免打擊積極性。

    1.3總結評估。教學反思。推陳出新

    教師對案例的總結是案例教學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教師應該歸納出帶有普遍規律性的理論,系統地梳理學生所應該掌握的信用證知識和語言知識,讓學生能夠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重新審視和分析案例。由此,使理論回到實踐,使理論指導實踐,以便進一步加深學生對理論的理解。教師還可對學生的表現加以評價,并將學生的課堂表現作為平時成績的參考依據,以激勵學生下一次更好地參與討論。教師應歸納出有代表性的意見和創新觀點,對學生提出的不同見解不能進行簡單的判斷對與錯,而應從學生分析步驟的恰當性、決策依據的充分性、結論推斷過程的邏輯性、思維的創新性等方面綜合評定,這樣在培養學生能力的同時也培養了學生的自信心。教學是一個教與學相互促進的過程,教師在教學中要不斷的反思,推陳出新,發現新規律,找出新問題,以科學的發展觀,敏銳的創新性,不斷探索新方法,促進案例教學效果更好地形成。

    2信用證案例教學的三個重點層面

    2.1信用證的定義、主要內容及當事人

    此部分教學為信用證人門篇,對學生掌握信用證知識起著奠基作用,因此,在講解時,我們可以巧設案例,從學生感興趣的知識背景出發,既可以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又可以起到提高教學效果的作用。設計案例如下:劉備得諸葛燒赤壁后,蜀國實力大增,自此與北魏東吳三分天下。蜀國國力增強后,三國問的貿易交流也Et益頻繁。某天,東吳孫權見蜀國辣椒資源豐富,于是一紙訂單,下了150萬東吳幣的醬品合同,付款方式:不可撤銷信用證。劉備大悅。轉眼春去秋來,辣椒醬如期制作,孫權的東吳貿易公司通過東吳花旗銀行將信用證如期開到劉備醬品公司。正待發貨前,趙云來報:東吳貿易公司因管理不善,瀕于破產,資不抵債。劉備大驚,速召諸葛亮商議,共討對策。若你是諸葛亮。該如何處理此事?

    案例如此一改。學生一雙雙明亮的眼睛看向講臺,案例背景講解完畢,再讓學生分析時,也變得格外積極,課堂氣氛馬上活躍起來。本案例主要涵蓋的知識點有:信用證的含義、信用證的特點,其中可引申信用證與合同的關系。分析完案例后,可接著再分析信用證的當事人。通過案例指出,此案例中,誰是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劉備方還是孫權方?誰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哪個銀行是開證行等等。喜愛《三國》的學生對著相關定義迅速地指出了各當事人。

    2.2信用證的操作流程

    國際貿易跟單信用證操作流程分以下幾個步驟:

    (1)進口人與出口人訂立買賣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

    (2)進口人向當地銀行提出申請。填寫開證申請書,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擔保,請開證行開證。

    (3)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并寄發給通知行請其通知受益人。

    (4)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

    (5)出口人審核信用證與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并備齊各項貨運單據,開立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之內送交當地銀行請求議付。

    (6)議付銀行按信用證條款審單無誤后,按照匯票金額扣除利息,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給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通知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開證人驗單無誤后付清貨款,開證行把全套貨運單據交給開證人。

    講解此部分時,接第一部分三國案例,可將上述內容融人以下案例中:話說劉備依諸葛之意,大膽發貨,不久便收回貨款,在佩服諸葛之余,深感有必要普及信用證知識,便讓諸葛亮給醬品公司的管理層進行業務培訓。信用證流程如下所示:

    (1)買賣雙方(東吳貿易公司與劉備醬品公司)在合同中約定,采用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

    (2)進口商(東吳貿易公司)向當地銀行(東吳花旗銀行)申請開證。

    (3)開證銀行(東吳花旗銀行)接受進口商(東吳貿易公司)申請,并根據申請書內容開具信用證,寄交出口地通知銀行(劉備所在地銀行)。

    (4)通知銀行(劉備所在地銀行)接到信用證審核無誤后通知給受益人(劉備醬品公司)。

    (5)受益人(劉備醬品公司)審核信用證無誤后,按信用證規定條件裝運貨物,并備齊各種單據,在信用證有效期之內向議付銀行(劉備所在地銀行)交單請求議付。

    (6)議付銀行(劉備所在地銀行)審單無誤后,把貨款墊付給出口商(劉備醬品公司)后,將貨運單據寄交開證銀行(東吳花旗銀行)索償。

    (7)開證銀行(東吳花旗銀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銀行(劉備所在地銀行)。

    (8)開證銀行(東吳花旗銀行)通知開證申請人(東吳貿易公司)付款贖取單據。

    2.3信用證軟條款

    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是被多數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主要結算方式。雖說信用證是一種較為“安全”和“公平”的支付手段,但不良之徒仍有可能巧設信用證軟條款,制造陷阱,進行詐騙活動,而且屢屢成功地“暗度陳倉”。信用證使用過程中暗含著單據限制條款、信用證暫不生效條款、限制運輸條款等風險,因此,此部分案例教學不可忽視。

    信用證軟條款常是專業性強的英文,有的條款冗長復雜,另外還需結合國貿知識分析其原由,英文基礎不好的學生很容易放棄,但如果把一些條款放入下列背景中會取得良好的效果。我們設立案例背景如下:話說諸葛亮草船借了十萬支箭后,魏國箭支庫存不足,只好花重金從蜀國購買,關羽被派負責此事。哪知,曹操在信用證中暗設軟條款INSPEC-T10NCERTIFICATEISSUEDBYMR.

    YANGXIUWHOSESIGNITUREMUSTBEINCONFORMITYwITHTHERECORDOFOPENINGBANK,并對關羽說:“發貨前我們會派楊修去驗貨,以免貨物不符我方要求,增加貴方退貨費用。”又說:“為了避免有人仿制楊修的簽名,我們會在開證行這里留份簽印備檔,以作核查之用。”關羽想了想,覺得合情合理。便依照約定備貨,正待發貨,恰巧諸葛亮來訪,無意間被諸葛識破,才免除釀成大禍。諸葛分析如下:若市場有變,曹操不派楊修來驗貨,你關羽能發貨嗎?退一步講,就算楊修如期來驗貨,且簽檢驗單,但其簽字和開證行印簽是否一致,你關羽如何判別?因此業務的主動權完全掌握在曹操手中,而我們只能受制于他。關羽啞口無言,氣得怒罵曹操:“曹操天下梟雄,果然不假,枉我在華容道上放他一馬”。此案例可替換其它不同類別軟條款,逐一分析。只一個案例背景,借關羽與曹操的關系,便可將信用證常見軟條款,以及軟條款的風險規避等內容講授完畢,英文基礎不好的學生,也會因為熟知《三國》,而聽得興味盎然。

    3對信用證案例教學的思考

    (1)樹立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理念,以就業為導向的教學模式。教師在設計案例時,要仔細推敲每個知識點、統籌兼顧,為學生設計、構造出一系列典型的具有較強操作性和誘導性的案例。案例教學中的所有案例最好都能源于實際工作中最常見的問題和最實用的職業技能,能讓學生在分析案例的過程中掌握知識、技能與方法,培養與提高學生處理業務的能力,為學生擇業就業提供技能支持。

    第5篇:信用證開證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國際支付,信用證,權利義務

    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依據是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世界各國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均須注明依此統一慣例開立,在發生糾紛時有關法院依此慣例裁決。我國法律也明示承認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我國其他涉外法律中也都作了關于適用國際慣例的規定。這些規定為機構從事涉外貿易、金融活動與國際慣例接軌創造了條件,也為中國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審理涉外糾紛提供了依據。

    一、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性質

    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文本第一部分“總則與定義”,筆者將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性質歸納為如下四點:

    1、是一種銀行信用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是開證銀行用自己的信用為進口商的商業信用作擔保,但開證銀行的這種付款信用保證是有條件的,即受益人(出口商)必須完全遵守信用證條款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信用證開出后,開證銀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是主債務人,即只要受益人(出口商)通過有關銀行交來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開證行不管進口商能否付款給它,都必須對受益人或指定銀行付款。這不同于一般擔保業務中銀行只負第二性的責任,即是在被擔保人不付款情況下銀行才代為付款,更不同于托收業務中的委托關系,即能否收款銀行不負任何責任,只是代為辦理。

    信用證是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有條件的銀行付款保證”。這種支付既可以由開證行直接辦理,也可以指定另一銀行付出,或授權另一銀行議付。開證銀行或其人在信用證項下的付款保證,要求以提供“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為唯一的條件”。

    在信用證業務中,一家銀行在不同國家設立的分支機構都被視為另一家銀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確立上述準則是因為一家銀行及其在不同國家設立的分支機構,往往是同一法人,在處理債權、債務上相互有關。因此,同一法人條件下的經濟訴訟,有時將在跨國間出現糾紛。這種糾紛如被介入信用業務,則對順利進行結算非常有害。國際商會為排除上述糾紛的干擾而確立這一準則。

    在信用證業務中是否執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條款,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確定。這一信用證業務的特殊性質表明,只要各當事人一致同意,則允許在信用證中列入特別條款,亦即不受慣例約束的條款。但是,如果在信用證上已標明“本證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文本辦理”,在這樣的條件下,則“除非另有約定,本慣例條款對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2、是一項獨立文件

    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貿易合同。一般來說,進口商向銀行申請對外開立信用證,首先必須是它已調查對方資信并通過洽談訂立合同,在合同中規定使用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并在規定期內要求銀行開出信用證。但是,以合同為依據而開立、也應該與合同一致的信用證,一旦開出,就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合同,有關當事人(開證銀行、議付銀行、買方、賣方)只受該信用證條款的約束,不受合同的約束。在出口業務中,出口公司在收到對方開來的信用證后,一定要立即對信用證內容進行仔細審核,如發現信用證條款與合同不符或難以接受的,應立即聯系對方開證銀行和進口商進行必要的修改,否則到時無法提供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某項單據,即使貨物出口保質保量保時、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對方也會拒絕付款,因為在采用信用證方式下發生糾紛,唯一的依據是信用證條款,而非合同。

    信用證項下的有關當事人不得利用有關的其他合約,對信用證的業務運作進行違約抗辯。信用證作為一種合約必然會與其他合約有聯系,如信用證與貿易合同,信用證與銀行間的業務合約等。但是,信用證項下的各當事人不能引用有聯系合約的規定,作為地信用證條款違約抗辯的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條6款規定:“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系。”這些規定,是為了保障銀行結算業務的順利開展,避免對信用證業務造成干擾或破壞。

    3、是一種單據業務

    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業務。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不論它是“金融單據”即匯票、期票、支票、付款收據等,或“商業單據”即發票、提單、保險單、檢驗證收、產地證明等,雖然這些單據確實具有履約證明或代表貨物的作用,但是,在信用證業務運作中,有關銀行只能憑單據辦理結算業務,而根本不會去考慮單據背后所反映的事實狀況。

    信用證業務中一切以單據為準,不以貨物為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對貨物的真假好壞,貨物途中損失,是否達到目的地概不負責。只要客戶交來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銀行就必須付款。辦理信用證業務的有關銀行既無必要亦沒有可能監督實際貨物的交易或實際勞務的供應等行為。銀行辦理信用證業務的目的在于促進國際貿易往來的,并發揮其融通資金的作用。

    4、是一種書面憑證

    從信用證本身內容的規定來看,它必須有助于結算的順利進行。信用證的內容應該完整、明確。必要的項目缺一不可,描述信用證內容的詞語不得摸棱兩可或含糊不清。信用證上的每一條款均應反映“單據化”的要求,即必須以“提供單據的辦法”來體現條款的要求。信用證的內容必須簡潔,避免繁瑣。在信用證的內容中不應列入過多的細節。《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13條規定:“銀行將不審核信用證沒有規定的單據”,“如信用證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明此條件,且對此不予理會”。

    二、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關系

    依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信用證業務項下的主要當事人有:(1)國際信用證業務的開證申請人,即國際經貿中的進口商;(2)國際信用證業務的開證銀行;(3)國際信用證業務的受益人,即國際經貿中的出口商;(4)國際信用證業務的中介銀行,即作為聯系開證銀行與受益人的第三家銀行,包括通知行、保兌行、議付行或償付行等。以上主要當事人因為國際信用證業務連結著的復雜關系,形成了他們之間的權力和義務,即信用證下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包括:(1)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的關系;(2)開證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3)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4)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

    1、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的契約關系

    進出口雙方的貿易合同一經訂立并規定了以銀行的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那么,進口商通常的做法是向其所在地的銀行申請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在開證申請書中應明確開證行被授權付款以及開證申請人保證向銀行償還墊款的一切條件。與此同時,開證申請人要在開證明銀行預先存入一定數額的備付保證金。對開證申請人的這項存款,開證明銀行不得挪作他用。即使此后開證明銀行破產了,開證申請人預交的備付保證金,也應在銀行破產時退還開證明申請人,而不應視為破產債權。因為,開證銀行在收取這些資金時,只能算是代保管。當然有的企業信譽卓著,在向銀行申請開證明時,往往不預交保證金,而是由銀行授予一定的開證信用額度。

    開證銀行完全有權憑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來決定是否支付信用證之款項。開證銀行一旦根據信用證明條款解付了其項下的款項,并借記開證申請人的帳戶,開證申請人則不得尋找任何理由要求銀行賠償或退款。對那些在申請開證時未在銀行存入備付保證金的申請人,銀行則有權向其索償所墊付的資金。倘若開證明申請人仍堅持要求開證明銀行拒付的話,開證銀行要做的,也只能是向其申請人解釋,它是按照開證申請書的條款開立信用證,而開立了信用證,它本身則承擔了須對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相符的單據付款責任。當然,開證銀行在審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時,得承擔謹慎的責任,務必使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所要求的條款相符,倘若銀行沒有盡到此責而接受了有不符點的單據,則其無權向申請人要求補償其對受益人的付款。開證銀行對開證申請人所承擔的另一義務是及時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而開證申請人對開證銀行所承擔的義務則包括對開證銀行根據信用證條款所作出的支付進行償付,并支付手續費,以及如上所述根據銀行的要求提供開證保證金或提供抵押等。

    2、開證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

    受益人在接收到開證銀行開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后即取得了對開證銀行的特定權利,在其根據信用證條款提交了單證相符的單據后,即有權要求開證銀行付款,而開證銀行也即有義務付款。假如發生了開證銀行違背信用證項下的承諾,而對受益人作出拒付的情況,只有一種情況開證銀行可以免責,即在可撤銷信用證項下,開證銀行在受益人交單之前已經撤銷了該可撤銷信用證,則受益人不能要求開證銀行付款。不可撤銷信用證一經開出,受益人按照信用證條款規定作為匯票的出票人,在提交了與信用證條款完全相符的單據后,即有權憑此要求開證銀行履行付款的責任。由于開立了不可撤銷信用證,受益人與開證銀行之間就形成了契約關系,而受益人也就憑信用證的條款獲得了開證銀行對他債務的有條件承諾,兩者之間的關系便是不可撤銷的,即兩者之間由信用證業務的單據交易獨立性原則的性質而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實際上,自信用證發出之日起,受益人與開證銀行之間的契約關系就已經建立了。開證銀行不得以買賣雙方的合同糾紛或買方是受騙開出信用證或買方已無償付能力為由拒絕按照信用證的信用承諾付款。當然,如果開證銀行在審單時發現單據不符,并在合理時間內向對方提出,也就解除了自身的付款責任,可以對外拒付。

    信用證的受益人在提交了與信用證條款完全相符的單據并要求開證銀行付款,如果遇到開證銀行無理拒付,有權要求開證銀行賠付。不過,受益人索賠的權利只限于匯票的金額及其所發生的利息,不包括因此給賣方帶來的其他種種損失。這是因為信用證規定的支付手段是貨幣,開證銀行無理拒付所造成的損失,以出利息的方式賠償。

    開證銀行一旦開出信用證,就必須履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的單據時向受益人付款,并同時根據信用證條款履行其對信用證項下對受益人所承擔的一切責任。同樣,受益人也受信用證條款的約束而負有履約的責任,即根據信用證的條款提供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相符的單據。這種相互制約的關系既可制約受益人無端拖延供貨而損失買方的利益,又可防范開證行無理拒付而侵害受益人的利益。因此以相互制約方式來充分保障契約各方利益,是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關系的主要特征。

    3、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

    信用證的開證銀行為了順利辦理其信用證業務,往往要委托第三家銀行作為中介銀行來協助辦理有關業務。中介銀行可能被邀請擔當的角色或被委托的業務有:通知行、保兌行、議付行等。

    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是根據開證銀行對中介銀行的具體要求來決定的。開證銀行對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除非另有協議,一般都為委托和的關系。在英美等國,普遍認為中介銀行是開證銀行的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14條a款規定:“當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依據表面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和保兌行(如有)承擔下列責任:對已付款、已承擔延期付款責任、已承兌匯票或議付的指定銀行予以償付。”只要中介銀行按照信用證條款來辦理業務,如其應開證銀行的指示對信用證付款后,那么它就有權要求開證銀行償付,索回因充當人而可能遭受到的損失。

    中介銀行經常被作為信用證業務的通知行或議付行。通知銀行與開證銀行之間,通常是一種關系。通知銀行作為開證銀行的人向受益人就信用證事項進行通知。議付銀行作為中介銀行,并不是開證銀行的人,而是以其本人的名義進行議付的。議付銀行可以是通知銀行,也可以是其他銀行。在信用證可以具體指定議付銀行,也可以不加限制。議付銀行與開證銀行的關系基本上相當于受益人與開證銀行的關系。但是,在可撤銷信用證情況下,如果議付銀行已經議付,開證銀行就不得撤銷或修改信用證了。中介銀行只有在開證銀行的邀請下才對信用證加具體保兌。中介銀行一經成為保兌行,即步入與開證銀行相同的地位,而承擔對信用證項下保證付款的責任。但開證銀行對受益人的義務不會因此而解除,受益人可以選擇對開證銀行或保兌行提供償付要求。而保兌行在對信用證付款后,則可要求開證明銀行對其作出償付。但倘保兌行并非根據信用證的規定而付款,則其將喪失對開證銀行的追索權。

    信用證業務中可能會發生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雙方均力所不及的事件。在中介銀行接受了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證項下單據并憑以付款之后,因突發事件如戰爭爆發,郵路不通等而使單據無法寄達開證行的情況下,中介銀行對開證銀行的責任是不能免除的,除非開證銀行(必要時包括受益人)同意對信用證展期并接受單據,否則中介銀行將持著單據而無權對開證銀行及受益人行使追索權。

    4、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

    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在某種程度上,一方面取決于中介銀行是否為開證銀行的行,如果中介銀行是開證銀行的行,那它就要按開證銀行的要求來辦理有關業務,例如僅作為通知行或議付行。另一方面,又取決于中介銀行是否以獨立于開證銀行的本人身份行事。若是,那么它自己則有選擇權。通常中介銀行會被開證銀行邀請作為通知行、保兌行、付款行或議付行等。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只有在充當保兌銀行之情況下才對受益人負有與開證銀行同等的責任。否則,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就沒有這種密切的關系。

    在通知銀行和受益人之間,并不存在直接契約關系,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通知銀行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傳遞過程中發生的延誤或遺失所引起的后果,以及對電報、電傳通知過程中發生的延誤、殘缺或其他錯誤,概不負責。但是,通知銀行對于其傳遞的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須負合理謹慎檢驗之責。為了更好地為受益人提供便利,中介銀行一般最好不要只接受作為通知行,畢竟銀行經營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雖然可能要承擔信用證項下其他更大的責任。從表面上看,這似乎與國際慣例的精神有所沖突,但這實際上將有利于減少對受益人帶來不必要的混亂。對于僅僅作為通知銀行的中介銀行來說,只負有與通知信用證有關的責任。

    議付銀行就是愿意買入或貼現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證項下匯票的銀行。議付銀行在議付后就成了匯票的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據的法定權利。議付銀行與受益人之間并無契約關系,議論銀行并無義務向受益人付款,它們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票據關系。受益人是匯票的出票人,議付銀行是匯票的受讓人。議付銀行根據票據法享有匯票上的全部權利。

    中介銀行一旦對某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加具了保兌,它與受益人之間也就形成了保證對受益人所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款的契約關系。“保兌”一詞源于拉丁語,意為“確定”,即對已生效的責任加以保證。保兌銀行的概念出自于該詞的本意。中介銀行成為保兌銀行,就構成了開證銀行以外對受益人所作出的獨立承諾。它除了有助于尚未在世界上知名的銀行開展信用證業務之外,更主要是可為受益人提供雙重的付款保證。因為保兌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在發生拒付時,受益人可以在本地起訴追索保兌行,而不用到海外追索開證銀行。

    信用證項下的受益人在交單時,可能會出現將信用證項下所要求的單據連同匯票直接提交給開證銀行而不交給保兌銀行的情況。這樣,萬一開證銀行由于某種原因在承兌后破產,受益人對開證銀行的索償權利就只能限于對開證銀行的破產財產進行追討,而對保兌行則無權要求索償。這是因為此時受益人手中已不持有單據,而無法滿足保兌銀行保證履行債務責任的條件。此外,在受益人將單據寄達作為保兌行的中介銀行,并由中介銀行在議付了受益人的單據后,向開證銀行寄單的情形下,倘由于開證銀行在單據中發現了不符點而拒付,所發生的這種遭拒付的風險,將由中介銀行本身來承擔。可見,中介銀行在承擔保兌責任時,它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是以單證相符為付款的前提條件,在保兌行確認單證相符以后,保兌銀行必須向受益人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

    「注釋

    1.(英)H.C.格特力奇,M.梅格拉著,姚念慈等譯:《銀行商業信用證的》,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91年。

    2.楊良宜:《信用證》,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

    第6篇:信用證開證申請書范文

    出口押匯融資的申請

    出口押匯是企業在向銀行提交信用證項下單據議付時,銀行根據企業的申請,憑企業提交的全套單證相符的單據作為質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參照票面金額將款項墊付給企業,然后向開證行寄單索匯,并向企業收取押匯利息和銀行費用并保留迫索權的一種短期出口融資業務。

    目前許多企業利用出口押匯成功向銀行申辦了融資業務。國內某出口商A企業有流動資金60萬元人民幣,近期接到一筆價值100萬人民幣的公仔訂單,需要將60萬人民幣全部用于購買原材料,生產完工后A企業已按時按量備貨裝船,由于這期見A企業另接到一筆抱枕訂單,急需向原料商訂貨,而原料商要求必須先款后貨,若原料不能及時到位,則可延誤A企業對外交貨,導致違約產生滯納金并影響企業信譽。而此時由于A企業流動資金全部投入100萬人民幣的公仔訂單的采購。若要等裝船到岸并且進口方付款起碼需要10天時間,必將導致延誤抱枕訂單交貨期。

    于是A企業向銀行提出辦理出口押匯,用今后向進口商收款的權利作為抵押,提前將當期匯率下400萬美元中的240萬美元結匯獲得60萬人民幣,完成了抱枕訂單的采購。A企業付出了出口押匯的短期貸款利息和服務費,但是得到了;(1)一筆抱枕訂單的成功。(2)由于出口押匯不占用授信額度,A企業在該銀行擁有的60萬授信額度不受影響,使得A企業能夠充分利用自己的授信額度進行信用證打包貸款,完成了另一筆坐墊訂單的采購與生產。(3)在辦理出口結匯后,直至收到進口商付款的10天時間,A企業發現進口商用于支付的外江對人民幣貶值了5%,A企業若未辦理出口結匯,則最后只能收到95萬元人民幣。而A企業提前通過出口押匯辦理了60萬人民幣的結匯(相當于10日前240萬美元),因此外匯貶值對于A企業的影響僅限于未結匯的160萬美元部分,即除60萬貸款以外,還能收取38萬,總共98萬人民幣。出口押匯提前結匯為A企業節省了3萬元人民幣。

    一股情況下,企業如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以信用證作為出口結算的方式,即可憑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單據向銀行申請做出口押匯。出口押匯的幣種為單據原幣種,押匯利率按照國際金融市場的狀況,申請行籌資成本、開證行資信風險等因素確定。押匯金額比例由銀行根據實際情況核定,最高額為單據金額的100%,銀行預扣銀行費用,押匯利息后,將凈額劃入企業帳戶。如實際收匯日超出押匯的期限。銀行將向企業補收押匯利息。即期出口押匯期限按照出口收匯的地區及路線來確定,遠期信用證押匯期限為收到開證行承兌日起至付款到期日后的第三個工作日止。如超過押匯期限,經銀行向開證行催收交涉后仍未收同議付款項,銀行有權向企業行使追索權,追索押匯金額、利息及銀行費用。

    目前,國內銀行對企業申請出口押匯給出的條件是:(1)企業應住申請行開立人民幣或外幣往來帳戶,辦理進出口結算業務,并在押匯融資業務項下核算一切收支;(2)企業資信良好,履約能力強。收匯記錄良好,具有一定的外貿經驗;(3)出口的商品應為企業主要出口創匯產品,適應市場需求,國內外進銷網絡健全暢通,并能取得必要的配額及批文;(4)企業應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能按時向銀行報送財務報表,接受銀行對您的企業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的實時審核,出口押匯款項應用開合理的資金周轉需要;(5)開證行及償付行所在地政局及經濟形勢穩定,無外匯短缺,無特別嚴格外匯管制,無金融危機狀況,且開證行自身資信可靠,經營作風穩健,沒有故意挑剔單據不符點而無理拒付的不良記錄;(6)信用證條款清晰完整且符合國際慣例,經銀行認可無潛在風險因素。轉讓信用證銀行原則上不予辦理出口押匯;(7)作出口押匯的單據必須嚴格符合信用證條款,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對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押匯,須在收到開證行承兌后方可做。

    企業具體向銀行申請出口押匯的流程是:(1)企業須向銀行各分支機構的國際結算部門或總行國際業務部貿易科提交以下資料,包括:經工商局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借款人有權簽字人授權書及簽字樣本;企業近期財務報表;銀行需要的其他文件資料。(2)企業應填制《出口押匯申請書》及《出口押匯質押書》各一式二份,加具企業公章及有權簽字人簽字,連同出口單據和正本信用證一并交銀行辦理進行審核。(3)銀行在收到企業提交的《出口押匯申請書》和出口單據后,如所交單據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信用證項下單據收款有保障、已辦妥相關手續,經審核無誤后做出口押匯。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銀行將拒絕接受押匯申請;(1)來證限制其他銀行議付。(2)遠期信用證超過180天。(3)運輸單據為非物權憑證。(4)未能提交全套物權憑證。(5)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6)轉讓行不承擔獨立付款責任的轉讓信用證。(7)單證或單單間有實質性不符點。(8)索匯路線迂回曲折,影響安全及時收匯。(9)開證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是局勢緊張動蕩或發生戰爭的國家或地區。(10)收匯地區外匯短缺,管制較嚴,或發生金融危機,收匯無把握的。(11)其他銀行認為不宜提供押匯的情況。

    多家銀行均有出口押匯業務

    據了解,中國工商銀行早就開展了出口押匯業務。工行介紹,國內出口商B企業按照澳新銀行開來的USD800萬信用證出運貨物后,將全套單據交給工行要求辦理出口押匯業務。經查,B企業系工行貿易融資重點客戶,核有1000萬美元的出口押匯客戶授信額度,且B企業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據此,工行扣除自押匯日至預計收匯日間7天的利息及有關銀行費用,將余款支付給出口商。

    中國交通銀行也開展了出口押匯業務。交通銀行推出的展業通業務,就包含了無需授信的出口押匯業務,讓不少小型貿易企業化解了資金不足的尷尬。李先生是一家專營紡織品進出口的小型外匯公司業主,公司業務中90%都是出口業務,客戶主要分布在歐美地區,常用即期信用證作為結算工具,也就是公司要等到國外開證行付款后再將貨款付給廠家,同時與境內廠家按約定在交貨后30天付款。但是,最近李先生的公司新開拓了一批境外客戶和境內供應商,付款時間開始銜接不上了。正當李先生一籌莫展的時候,交通銀行“展業通”品牌業務下推出的無需授信的貿易融資方式解了該企業的燃眉之急。交行客戶經理表示,只要企業在交行辦理單證結算滿1年且收匯記錄正常,且相關商品市場價格穩定,開證行符合交行行政策,單證相符,即可申請辦理出口押匯,即期或遠期信用證都行,利率隨行就市,即使該企業沒有授信額度也可以。最重要的是,使用了出口押匯后,貿易企業的盈利空間并不會縮減,李先生表示,出口押匯雖然要支付利息,但企業把融資成本都打到了出口產品的價格里。境外客戶要求賒銷,適當提高產品價格是天經地義的,客戶很快就接受了。無需授信的出口押匯,使資金周轉不再成為小型貿易企業開拓業務的障礙。

    第7篇:信用證開證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國際支付,信用證,權利義務

    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依據是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世界各國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均須注明依此統一慣例開立,在發生糾紛時有關法院依此慣例裁決。我國法律也明示承認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我國其他涉外法律中也都作了關于適用國際慣例的規定。這些規定為中國金融機構從事涉外貿易、金融活動與國際慣例接軌創造了條件,也為中國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審理涉外經濟糾紛提供了依據。

    一、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性質

    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文本第一部分“總則與定義”,筆者將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性質歸納為如下四點:

    1、是一種銀行信用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是開證銀行用自己的信用為進口商的商業信用作擔保,但開證銀行的這種付款信用保證是有條件的,即受益人(出口商)必須完全遵守信用證條款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信用證開出后,開證銀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是主債務人,即只要受益人(出口商)通過有關銀行交來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開證行不管進口商能否付款給它,都必須對受益人或指定銀行付款。這不同于一般擔保業務中銀行只負第二性的責任,即是在被擔保人不付款情況下銀行才代為付款,更不同于托收業務中的委托關系,即能否收款銀行不負任何責任,只是代為辦理。

    信用證是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有條件的銀行付款保證”。這種支付既可以由開證行直接辦理,也可以指定另一銀行付出,或授權另一銀行議付。開證銀行或其人在信用證項下的付款保證,要求以提供“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為唯一的條件”。

    在信用證業務中,一家銀行在不同國家設立的分支機構都被視為另一家銀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確立上述準則是因為一家銀行及其在不同國家設立的分支機構,往往是同一法人,在處理債權、債務上相互有關。因此,同一法人條件下的經濟訴訟,有時將在跨國間出現糾紛。這種糾紛如被介入信用業務,則對順利進行結算非常有害。國際商會為排除上述糾紛的干擾而確立這一準則。

    在信用證業務中是否執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條款,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確定。這一信用證業務的特殊性質表明,只要各當事人一致同意,則允許在信用證中列入特別條款,亦即不受慣例約束的條款。但是,如果在信用證上已標明“本證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文本辦理”,在這樣的條件下,則“除非另有約定,本慣例條款對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2、是一項獨立文件

    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貿易合同。一般來說,進口商向銀行申請對外開立信用證,首先必須是它已調查對方資信并通過洽談訂立合同,在合同中規定使用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并在規定期內要求銀行開出信用證。但是,以合同為依據而開立、內容也應該與合同一致的信用證,一旦開出,就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合同,有關當事人(開證銀行、議付銀行、買方、賣方)只受該信用證條款的約束,不受合同的約束。在出口業務中,出口公司在收到對方開來的信用證后,一定要立即對信用證內容進行仔細審核,如發現信用證條款與合同不符或難以接受的,應立即聯系對方開證銀行和進口商進行必要的修改,否則到時無法提供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某項單據,即使貨物出口保質保量保時、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對方也會拒絕付款,因為在采用信用證方式下發生糾紛,唯一的依據是信用證條款,而非合同。

    信用證項下的有關當事人不得利用有關的其他合約,對信用證的業務運作進行違約抗辯。信用證作為一種合約必然會與其他合約有聯系,如信用證與貿易合同,信用證與銀行間的業務合約等。但是,信用證項下的各當事人不能引用有聯系合約的規定,作為地信用證條款違約抗辯的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條6款規定:“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系。”這些規定,是為了保障銀行結算業務的順利開展,避免對信用證業務造成干擾或破壞。

    3、是一種單據業務

    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業務。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不論它是“金融單據”即匯票、期票、支票、付款收據等,或“商業單據”即發票、提單、保險單、檢驗證收、產地證明等,雖然這些單據確實具有履約證明或代表貨物的作用,但是,在信用證業務運作中,有關銀行只能憑單據辦理結算業務,而根本不會去考慮單據背后所反映的事實狀況。

    信用證業務中一切以單據為準,不以貨物為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對貨物的真假好壞,貨物途中損失,是否達到目的地概不負責。只要客戶交來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銀行就必須付款。辦理信用證業務的有關銀行既無必要亦沒有可能監督實際貨物的交易或實際勞務的供應等行為。銀行辦理信用證業務的目的在于促進國際貿易往來的發展,并發揮其融通資金的作用。

    4、是一種書面憑證

    從信用證本身內容的規定來看,它必須有助于結算的順利進行。信用證的內容應該完整、明確。必要的項目缺一不可,描述信用證內容的詞語不得摸棱兩可或含糊不清。信用證上的每一條款均應反映“單據化”的要求,即必須以“提供單據的辦法”來體現條款的要求。信用證的內容必須簡潔,避免繁瑣。在信用證的內容中不應列入過多的細節。《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13條規定:“銀行將不審核信用證沒有規定的單據”,“如信用證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明此條件,且對此不予理會”。

    二、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關系

    第8篇:信用證開證申請書范文

    議付行在信用證關系中有著其特有的作用。實踐中,關于議付行的責任、追索權的行使等一些法律問題存在認識模糊之處。本文對此作了闡述。

    隨著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信用證作為國際貿易中最安全的支付手段,在外貿活動中的使用已相當普遍,而因信用證引起的糾紛也日益增多。目前,所有信用證業務都遵循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簡稱《UCP500》)。由于信用證業務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在信用證業務實踐中存在著一些不規范及對《UCP500》理解不統一的地方。本文將就信用證關系中議付行的權利和責任談一些看法。

    一、議付行的性質

    議付是指由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匯票/單據付出對價。如果只審查單據而不支付對價并不構成議付。議付行是準備向受益人購買信用證下單據的銀行,議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議付該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銀行。

    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是信用證關系中的主要當事人,那么議付行在信用證關系中的作用是什么呢?根據信用證流程,受益人備齊所有單據后,向通知行提交信用證及全套單據,如果通知行不對信用證進行議付的話,那么其僅僅是接受單據并將之轉遞開證行。受益人要等到開證行審單完畢,確認單證相符,并將信用證金額扣除必要費用的凈額付至通知行后,才能從通知行獲取貨款。如果通知行接受開證行邀請,愿意對信用證進行議付,就成為議付行。議付行審單確認單證相符,便留下單據,將信用證凈額(信用證金額扣去利息)交付受益人,即議付行實際是用自己的資金將單據買下,對受益人提供資金融通。議付行購買受益人的單據和匯票是建立在開證行保證償付的基礎上。

    二、議付行審核單據的標準

    根據《UCP500》第十三條“審核單據標準”規定,銀行(包括議付行)審單應遵循以下幾個準則:

    (1)信用證交易為單據交易,銀行審單就是審查單據是否“單證相符”和“單單相符”。

    (2)銀行只從“單據表面上”審查,即銀行不需要親自過問單據是否是真的,是否失效,或貨物是否真正裝運。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與銀行無關。

    (3)銀行審單應該不違反“合理性”、“公平性”和“善意性”,但并非每個字母、每個標點符號都相符。

    (4)銀行對未規定單據不負責任。如果銀行收到這類單據,他們將把單據退回給受益人或傳遞給開證行,并不負任何責任。

    (5)銀行審單不得超過七個營業日,即銀行應于在接受單據之日第二天起不超過七個營業日之內審核單據并決定接受或拒絕單據。

    三、議付行在信用證關系中的法律責任

    1、關于議付行在開證行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信用證時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議付行審單完畢,確認單證相符,從受益人手中購入信用證及所附全套單據后,會將信用證及全套單據寄往開證行要求償付。如果開證行以單證不符為由,對信用證拒付,議付行在善意議付的情況下,不對該拒付結果承擔責任。

    對于議付行審單不慎造成開證行拒付信用證,有種觀點認為該拒付結果應由議付行自己承擔。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加重了銀行在金融中介業務中的責任,也使銀行承擔了商品交易的風險。因為在自由議付和限制議付的情況下,議付行與開證行之間都是委托關系,議付行不承擔最終付款的責任。所以當開證行以單證不符為由對信用證表示拒付,除非有證據表明議付行參與欺詐行為,否則議付行在善意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不承擔任何責任。議付行如認為開證行拒付理由不成立,可以向開證行進行追索;或者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權,要求受益人返還議付款項。

    2、關于議付行對議付款的追索權問題。

    如果開證行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信用證,則議付行可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權。議付行對議付款的追索權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證實。

    (1)《UCP500》第九條對銀行追索權方面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對信用證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保兌行付款后,只可向開證行進行追索,而對受益人或議付行沒有沒有追索權。筆者認為,該規定對銀行追索權是一種禁止性規定,對議付行等其它被指定銀行的付款追索權并未禁止。故開證行、保兌行對其付款沒有追索權,除此以外的議付行等銀行,則對其議付款應有追索權。

    (2)國際商會第371號出版物明確:對付款信用證,如通知行未在付款時作出保留,即喪失向受益人的追索權。對議付信用證,除非通知行已對信用證加以保兌,否則它是有追索權的。從中可以看出,如果信用證規定了議付,在通常情況下議付是有追索權的,例外是通知行或議付行已對信用證加以保兌,成為了保兌行,便喪失追索權。

    (3)從票據關系來看,在議付信用證下,匯票是一種在法律意義上與信用證相分離的票據。如付款人拒絕付款,持票人可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但未保兌信用證的議付行不承擔向受益人履行支付的義務,受益人不得直接迫使議付行議付匯票。如是自由議付信用證,議付行與開證行之間根本不存在協議,而僅僅有開證行向所有銀行授予的一般議付權利。而議付行接受單據,并向受益人支付議付款項,然后再向開證行進行追索,這實際是對受益人進行資金融通。故若議付行持有即期匯票,在有效期內開證行以單據不符為理由予以拒付時,議付行作為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權,向出票人(即受益人)追回墊款。

    (4)在信用證議付業務中,受益人要求議付行對信用證進行議付時,應提交《議付申請書》,如采用出口押匯議付方式,受益人還必須在《出口押匯總質押書》上簽字。這兩種文本往往約定了受益人負責償還全部款額的保證條款。故議付行可據此追索。

    3、議付行的持單后果

    (1)議付行取得單據及匯票時,必須對信用證進行議付,即必須付出對價。

    第9篇:信用證開證申請書范文

    1信用證軟條款的基本概念及基本特點

    軟條款是指在不可撤銷信用證中外加一種條款,指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則可以隨時將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單據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這種信用證實際變成了隨時可以撤銷或永遠無法生效的信用證。通常是買方為實施欺詐而故意布下的陷阱,軟條款的存在往往會給受益人安全收匯造成相當大的困難和風險。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隱蔽性。信用證條款中帶有付款條件含糊不清,所附條件生效方式隱伏著虛假性,開證行付款責任不明的信用證。換言之,信用證的軟條款屬于引而不發的炸彈,是否引發的決定權掌握在開證申請人的手中。二是申請人掌握著主動權。這些"陷阱"條款使出口商完全處于被動境地的同時,卻賦予了申請人單方面變不可撤銷信用證為可撤銷信用證的主動權。這是"軟條款"最基本的特征。三是多樣性。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軟條款"越來越多,形式多樣,五花八門,沒有固定的模式,甚至還故意加上一些專業性的表述,使受益人放松警惕,很難引起警覺。

    那么受益人為什么會收到帶軟條款的信用證呢?從理論上講,進口商辦理開證手續時是根據買賣合同來辦理的(注意合同中不應存在軟條款),開證銀行是根據進口商的開證申請書來開立信用證的,依此推論,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證,其內容應當與買賣合同一致。可是,在實際業務當中,經常發現國外來證的內容并不完全符合買賣合同的規定,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之一就是:進口商或開證行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申請開證時故意設立陷阱,只保證進口商的權利。

    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常常使得受益人無法依據信用證規定交付單,獲得貨款,損害了信用證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嚴重影響了信用證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的地位和作用。

    2信用證軟條款產生的原因

    信用證軟條款產生的原因既有信用證作為付款工具本身缺陷的客觀原因,也有信用證操作方人為方面的主觀原因。

    2.1信用證作為付款工具本身的缺陷

    2.1.1信用證本身的缺陷

    軟條款信用證產生的一個重要的客觀原因在于信用證機制本身的缺陷。在國際經濟與貿易中,信用證結算方式對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并不平衡:買方的權益保護程度高于賣方。因為根據信用證的運作機制,買方所承擔的風險要比賣方大得多。賣方所承擔的風險主要是因單證不符而無法結匯,而買方則要承擔與貨物有關的所有風險付款之后獲得的可能只是一堆文件。所以,買方在支付貨款之后,力圖獲得關于貨物的各種信息及對貨物的現實控制權。然而,在現行的國際貿易體制下,從賣方結匯到買方實際收到貨物會有較長一段時間的海上運輸過程。在這種情況下,一旦賣方欺詐買方,以劣充優,或根本就不裝貨,然后偽造相關的單證去銀行結匯,對此,買方將很難獲得司法救濟。所以,買方試圖在信用證中對賣方做出一些限制,以降低被賣方欺騙的可能性,起到維護自身利益的作用。又由于信用證結算方式對買方權益保護程度高,這樣買方很容易也很大膽地在信用證合同中制造一些隱蔽性的條款。

    2.1.2信用證國際保護的力度相對薄弱

    迄今為止,在能夠檢索到的文獻中,沒有看到國際商會對信用證軟條款做出禁止的書面文件和資料。各種法律對信用證軟條款問題沒有足夠重視,也是軟條款比較盛行的主要原因。

    2.2信用證操作人員方面的原因

    2.2.1開證申請人意圖不正:出于詐騙目的

    第一種情況經常出現在開證申請人要求受益人預先支付履約保證金或開證押金的事件中。一旦開證申請人收到預付款項,即可利用信用證中的軟條款逃避付款義務,達到詐騙的目的。這種情況在我國近幾年的信用證軟條款案例中占了相當大的比重。

    第二種情況:開證申請人通過設計特殊標的脅迫賣方將貨物降價處理,從而獲得超額利潤。

    這類合同往往所交易的標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或專為買方設計加工的,其做法是在信用證中設置某些軟條款,使受益人交貨后,得不到信用證中所規定的進行交單議付的某些單據,造成貨款的無法議付或銀行拒付,而貨物卻已發運,使受益人處于兩難境地。此時開證申請人再借口已到目的地的貨物質量問題,從而脅迫受益人就地將貨物降價處理,而由于該類貨在其使用上有特殊性或專用性,同意開證申請人降價要求。

    第三種情況:一些奸詐的開證申請人利用世界商品市場行情風險投機倒把。

    國際市場風險很大,尤其是初級產品的交易價格,給進口商帶來一定的交易風險。一些不法商人便利用軟條款,根據世界商品市場的變動情況,把握合同的主動權。比如,信用證規定貨物需由買方指定運輸,但船名后告。當所交易商品的行情下跌,買方不能獲取預期利潤時,他便可以以不指定船名的方式使出口方無法交貨,從而交易不能達成。

    2.2.2開證申請人意圖正常:但為了掌握對信用證的主動權

    開證申請人主觀意愿是正常的,并非出于詐騙的本意,但是為了掌握對信用證的主動權也可能發生軟條款事件。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開證申請人為中間商的時候。開證申請人一方面要控制貨源,另一方面可能又無法及時聯系好下家客戶或害怕下家客戶臨時毀約,因此在信用證中規定軟條款以便自己靈活掌握。一旦市場對自己不利,即可利用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免除在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此時,就能認定開證申請人制定軟條款是出于欺詐受益人的目的。

    2.2.3開證申請人意圖是為了自保:為防止出口商的毀約或欺詐而采取的保護措施

    第一種情況:進口商希望能保證和控制進口商品的質量,但由于進口商品產于國外,進口方無法實現在生產過程中對產品質量進行全程跟蹤,往往只能對到手的貨物進行檢驗。這樣質量問題往往是在進口方已履行完付款責任,經過一段時間后才慢慢暴露出來,等到這個時候再向出口商索賠,通過國際仲裁,昂貴的費用、漫長的訴訟時間以及仲裁判決的執行將會令進口商十分頭痛,因此我們將目光轉向貿易支付過程,以期能利用信用證的單據條款來控制商品質量。為防止受益人欺詐,最有效的方案就是使用信用證軟條款。此時,開證申請人的目的并不是坑害賣方,而是為了防范自己受騙。

    第二種情況:昔日受過騙的開證申請人,渴望保證合同的履行。

    在國際經濟與貿易中,一些買方以前在生意上過于相信不配信任的賣方,上了軟條款的當。現在他們同另外的賣方打交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的思維一下子難以改變過來。他們在證里加列了一些較為苛刻的軟條款,目的是為了防范自己再被賣方坑蒙拐騙。信用證里列明了這樣的軟條款,賣方在貨上就不能裝頭蓋面、偷工減料,敷衍塞責了,交貨時間須恪守信用。

    出口商自身的原因

    出口商接受軟條款信用證的原因主要有兩種:第一,有意識接受。從進出口商人之間的實力對比來看,這樣的出口商往往是在出易中某個方面處于劣勢,要么是急于出口,要么是競爭對手眾多,于是,降低條件,放棄原則,被動接受軟條款。第二,無意識接受。從信用證的交易實務來看,有的出口商由于是新手,對信用證這種支付工具還不甚了解,對信用證軟條款的識別不清楚,只看到信用證作為支付工具的便利性和可靠性,而沒有看到其真正的"陷阱"條款所在,審查合同和信用證不甚嚴謹,對進口商存有僥幸心理,結果使自己處處被動。

    3信用證軟條款的防范措施

    信用證從產生到發展,信用證軟條款問題所產生的危害已經為和學者認識到,但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很多企業還是難以擺脫信用證軟條款這個"陷阱"。因此,對于出口商而言,除對信用證軟條款要嚴格預防,一旦發現問題要理性應對,運用合同與相關法律的規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外,實踐中也要求具體業務人員具備敏稅的洞察力、豐富的國際貿易知識和法律知識,同時外貿公司、銀行等各相關部門也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才能很好維護外貿企業的正當權益。

    3.1交易前必須選擇好可靠的交易伙伴

    對出口商來說,選擇可靠的交易伙伴,是避免被欺詐或陷于被動局面的最佳途徑。在選擇貿易伙伴時,應避免選擇詐騙多發地的國家及地區、有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銀行信譽不佳的國家及地區的貿易商。那么在簽訂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買賣合同之前,對于陌生的交易對象,要詳細地了解對方的資信,尤其在知道對方為中間商時,對其經濟實力和履約情況更應著重了解。那么在實踐中想要了解對方貿易商的資信狀況,可以向該貿易伙伴所在地的銀行調查有關信息,可以向與他之前有過業務往來的公司了解,亦可通過一些商業行業協會等組織機構對其資信進行調查,或者是在網上進行調查。在已經獲取的信息基礎上出口商還需進行分析,并做出判斷。

    3.2選擇口碑好的開證行

    開證行的資信狀況是出口商能否安全收匯的基礎,因此出口商應高度重視開證行的選擇。盡管開證行不是直接由受益人來選擇,但是,受益人可以事先與進口商商定好,由那些世界一流、信譽較好的銀行作為開證行。因為這些銀行很注意自身的聲譽、操作很規范、服務質量高,一般會很嚴肅認真地對待"軟條款"問題,因此,對于受益人來說,風險概率會大大降低。

    3.3業務操作必須規范,必須注意出口合同條款的擬訂

    信用證軟條款往往是根據合同條款開出的。如果合同條款規定得非常嚴密,則出現信用證軟條款的可能性也會相應減少。即使出現了與合同要求不符的信用證條款,賣方也可以合同為依據要求修改。

    目前,我國出口競爭激烈,國外某些商人常利用我方公司急于出口的心理,以有利的價格條件為誘餌,致使我方對合同其他條款疏于防范,甚至以此要求我方預付履約保證金或開證押金。我方公司必須對任何要求我方預付款項的合同提高警惕,一定不可草率簽訂合同,合同生效之前,應確保其條款具體、明確、嚴密,對于各種可能發生的爭議問題要考慮周全,這樣,出現信用證軟條款的機率就會降低。

    3.4嚴格審核,防患未然,理性對待

    嚴格相符的單據是開證行付款的前提條件,單據不符是開證行憑此拒付的唯一正當依據。在收到信用證后,必須在審證環節嚴格把關,及時、細致、謹慎、逐條逐句審核信用證的每一條款、每一細節、甚至每一單詞和字母,做到防患未然。一旦發現與合同不符條款,應以及時予以澄清,按合同為基礎要求修改;如變更利益對賣方損害不大,賣方又不難做到,可以接受而不要求修改信用證:如變更利益對賣方損害大,或者賣方很難做到則立即要求修改信用證;如裝運期過短的,要求展期;我方無法辦到的條款堅決要求刪除;對于模棱兩可的條款要求澄清,堵塞一切漏洞,為安全、及時收匯打下扎實的基礎。

    3.5究其弱點,爭取主動,通過信用證本身找到解決方法

    在收到單據后,銀行經辦同志對信用證條款的每個細節進行了透徹入微的研究,找到信用證中的漏洞及矛盾之處,比如,"免費放單"條款與開證行承諾第一性付款責任的矛盾,信用證索匯指示中存在的內在沖突等。始終抓住信用證的這些薄弱環節,果斷地向償付行電索,先收回貨款,將主動權掌握在自已手中。

    3.6大力提高單證操作人員的素質,加強培訓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信用證中的軟條款種類越來越多,斑駁復雜,而且還會不斷變化其形態,許多單證人員往往容易被其表面所蒙蔽,因此外貿公司還應當組織單證人員不斷地學習,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提高識別"軟條款"的能力,才可能將風險減少到最低限度。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技術信息化這兩個新特征的出現,競爭的實質是人才的競爭,所以加大力度培養高素質的的國際經貿人才,出口企業才有可能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只要銀行和出口企業業務員加強業務知識的學習,掌握有關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商法等方面的法規及慣例,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增強風險意識和防范意識,辦事小心謹慎,保證證同一致、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和單貨一致,就能在實際業務中從容回避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確保安全準時收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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