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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籌劃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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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稅收籌劃 問題 對策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經營管理精細化程度的提高,稅收工作已經成為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紐帶。稅收工作貫穿了企業的各個環節,包括企業設立、籌資、投資、運營、合并、分立、清算等各個階段以及企業的跨國經營活動中。稅收籌劃也必然成為企業財務管理中一項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實務工作中,對稅收籌劃的理解、管理理念和實務操作還存在一些誤區,甚至部分企業由于沒有把握稅收籌劃的本質,造成企業偷稅漏稅。給企業帶來稅收風險。

    一、稅收籌劃概念及特征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

    稅收籌劃(Tax planning),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稅法,符合政策導向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籌資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選擇其最優稅收支出方案,以達到企業整體經濟效益最大化的行為。事實上, 稅收籌劃已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企業通過科學的稅收籌劃、合理、準確計稅納稅,能夠提高企業的資金運營效益、節約稅收成本開支,提升企業財務管理的水平。

    (二)稅收籌劃的主要特征

    1、合法性

    稅收籌劃所有的活動都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活動,而且通過稅收籌劃,使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使整個經濟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國家通過企業進行的稅收籌劃也可以加強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的發展,所以這是一個對企業和國家都有益處的活動,他與偷稅漏稅有著本質的差別。

    2、時效性

    稅收籌劃具有一定的時效,過了某個時間段具體某一項籌劃措施就不再適用稅收籌劃需要,比如國家的政策進行調整,企業所處的具體經濟環境變化等,這都要求了稅收籌劃要處于一個動態變化過程。

    3、預測性

    納稅籌劃要求籌劃人對企業未來的前瞻性,預測經濟、政策等的發展方向有一個整體掌控性,這樣籌劃措施才會朝著科學的方向發展。

    4、整體性

    稅收籌劃是整個企業的事情,它所要給企業帶來的是利潤的最大化,包括賦稅、發展環境等各方面。

    二、我國稅收籌劃存在問題

    (一)稅收籌劃意識淡薄

    1、稅務機關納稅籌劃意識不到位

    稅務執法機關對企業納稅籌劃不理解,企業的正當權益得不到應有的體現,影響了企業納稅籌劃的積極性。

    2、企業缺乏納稅籌劃意識

    納稅籌劃意識的缺乏是企業納稅籌劃開展的最大障礙,由于企業的思想意識還受計劃經濟時代實物經濟的影響,不能通過正當稅收措施爭取企業利益,使本應可以減少的企業稅務負擔未能得到減輕,損失了企業應得的利益。

    3、納稅籌劃人員認識偏差

    納稅籌劃是企業正當經濟活動,與偷稅漏稅等違法活動有著本質的區別,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這兩者卻被錯誤地聯系在一起,影響了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制約了企業財務管理的合理訴求,影響了企業權益的實現。

    (二)稅收籌劃理論研究不深入

    目前的研究成果大多數停留于對企業稅收籌劃概念、特征等問題的探討上和爭論上,對稅收籌劃的研究深度不夠;企業稅收籌劃方面的比較系統的專著比較少。正是由于稅收籌劃理論研究的薄弱制約了企業稅收籌劃的發展。

    (三)稅法的建設相對滯后

    與國外的稅法建設相比,我國的稅務法律建設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不足,比如日本,很注重稅收管理的社會化充分利用金融交通等社會力量建立協稅保稅措施,還有“稅制調查會”“租稅協會”等民間組織,在稅法的制定與修改上發表自己的意見,確保稅法制定的民主化。新加坡一向以嚴厲而著稱,從銀行到公司注冊局、移民局到警察局都能和稅務部密切配合,共同維護稅務法規。

    (四)稅收籌劃的管理措施不到位

    從稅收籌劃的管理上來看,我國現階段稅務管理人員素質偏低、稅收籌劃有時是與稅務人員里應外合或偽造證明資料、拉關系賄賂稅務人員等,所有這些稅收籌劃實質上是披著稅收籌劃的外衣偷稅。同時,稅務部門執法不嚴從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企業的非法稅務籌劃。據國內有的學者估算,我國每年稅收流失2500~3000億元之間,在每年的稅收流失中, 有相當一部分是借稅收籌劃之名,行避稅、偷稅之實。

    (五)稅務制度發展滯后

    稅收籌劃的發展很大程度上需要稅務的大力支持,因為稅收籌劃是一項系統性很強的活動,一般的籌劃活動企業可以自己完成,但是相對復雜的稅收籌劃活動需要稅務機構進行,這樣不僅可以提高企業稅收籌劃的質量還可以節約經營成本。

    (六)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不高

    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不重制約了稅收籌劃的實施,納稅籌劃屬于企業財務管理范疇,我國企業數量大,但是各個企業的財務管理情況千差萬別,有的企業有較完備的財務體系,這樣比較有利于稅收籌劃的開展,但有的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電算化水平不高,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納稅籌劃的實施。

    三、完善我國稅務籌劃的對策

    (一)增強稅收籌劃意識

    合理開展稅務籌劃,要求稅務機構和企業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企業的稅收籌劃不僅關系到企業短期利潤的實現,還關系到企業在未來經營活動中的財務安排,對企業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所以企業應重視稅務籌劃活動。同時,也需要企業的財務人員和稅務機關人員加強自身的法律修養,努力抵制違法行為。

    (二)明確稅收籌劃和逃稅的法律區別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偷稅、騙稅和抗稅的概念作了規定,《征管法》分別對這三種違法活動作了處罰規定。簡單的說,采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在西方國家一般稱“逃稅”,在我國稱“偷稅”、“抗稅”、或“漏稅”;采用合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稱為“避稅”。但是,我國的法律沒有對二者之間的法律界限進行明確的界定。這是造成企業對稅收籌劃認識不清的一個很重要原因,也制約著我國稅收籌劃的發展。

    (三)加強稅收籌劃理論的研究

    目前我國在關于稅務籌劃理論方面的研究嚴重不足,如果有相關的理論作為依據,企業的稅務籌劃就有了指導。因此,國家應在理論或政策方面做好稅收籌劃的具體規定和要求,不斷健全和完善稅收籌劃機制,可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及理論,以彌補我國理論研究的不足,也可通過納稅人、稅務征管機構、機構等多方面進行相互交流,相互探討來完善稅收籌劃理論。

    (四)稅務征管應加強執法人員素質的建設

    稅務執法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稅收征管質量的好壞,所以提高稅務執法人員的素質有利于提高企業稅收籌劃質量,減少稅務籌劃過程中違法行為的發生,對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有很重要的作用。具體做法為:

    1、加強在職人員對稅務相關知識的學習

    由于當前我國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在不斷的完善發展過程中,很多稅務執法人員的知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滯后,所以,不斷的更新知識對于提高我國稅收征管水平具有很大的改善作用。

    2、加強新的稅務人才培養

    國家要注重培養有專業稅務知識的、代表較高納稅籌劃能力的人才。加強注冊稅務師考試推廣工作,吸收更多優秀人才,特別是青年人才來充實注冊稅務師隊伍。

    (五)大力發展我國稅務事業,提高稅務水平

    1、完善稅收的征管,強化依法管理

    稅務涉及稅務機關,人,納稅人三者關系沒有完備的法律保障是不可能完成實現的。

    2、優化稅務體制,激發需求

    目前在以流轉稅為主的稅制體系下,優化稅種,科學設置理論原則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3、明確市場主體,拓寬市場,提高行業水準

    要政企分開,政府不能以自己的意志進行干預,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監督體制,促使經營者追求企業的經濟利益最大化。完善注冊稅務師考試辦法,培養更多的稅務從業人員。

    4、優化管理模式,規范管理行為

    在相關稅收籌劃機構的管理上要完善制度,制定出一整套科學的管理方案,徹底改變我國稅收籌劃人為操控的現狀。在這一點上可以多借鑒國外的稅收籌劃管理經驗,美國發達的納稅機制就是由納稅人、稅務人和稅務機關、行業協會等監管部門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結果。

    (六)提高企業財務人員的素質

    稅收籌劃是一個長遠的概念,企業財務人員要想高質量的完成企業的稅務籌劃,沒有過硬的專業水平是不可能完成的,所以,注重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建設有利于企業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經營成本,提高競爭力。對企業的財務人員業務水平建設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對企業財務管理人員進行業務方面的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

    (2)建立起完善的企業內部財務監督體制,使企業提供的財務信息更具有真實性,從而有利于稅收籌劃的展開和籌劃的科學性。

    (3)財務人員自身要參加各種專業的培訓;通過參加國家舉行的各種考試來來提高自己業務水平;經常與有經驗的財務人員進行溝通學習。

    綜觀我國稅收籌劃的現狀,雖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家法律體系逐漸完善,稅收籌劃也將隨之走向成熟和完善,將會更好的為我國經濟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

    [1]蓋地.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 (第3版)[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2年

    [2]莊粉榮.納稅籌劃實戰經典百例[M].機械工業出版社,2012年

    第2篇: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稅收籌劃;避稅;節稅;偷逃稅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主要內容之一。由于稅收具有無償性、固定性和強制性三個主要特點,所以納稅人往往會采用各種手段來減輕自己的稅負,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些手段包括:避稅、節稅、偷逃稅等。納稅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種手段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納稅人利用稅法間的差異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對某一稅種的應納稅款往往有一個以上納稅方案備選,這就為納稅籌劃提供了條件;二是利用國家規定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前提條件;三是利用了稅法的不完善等。總之納稅人可以通過稅收籌劃行為來降低稅收負擔。但是在稅收負擔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稅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外,稅法學界對稅收籌劃、避稅、節稅的法律界定眾說紛紜,造成實踐中的障礙,期待盡快解決這一問題。

    一、概念辨析:避稅、節稅、偷逃稅與稅收籌劃

    理論界將稅收籌劃與避稅或節稅混同使用或是將其視為是避稅的子概念。一種觀點認為①,廣義上的避稅分為“正當避稅”和“不當避稅”,“節稅”、“稅收籌劃”就是所謂的“正當避稅”,狹義上的避稅專指“不當避稅”;第二種觀點認為②,稅收籌劃就是節稅,一般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達到不交稅或少交稅的目的。由此看來稅收籌劃與避稅(包括不當避稅)、節稅、偷逃稅之間的關系與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題。

    (一)避稅與稅收籌劃

    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事先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進行的籌劃與安排。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事先籌劃性、目的性三個基本特征。與之相對應的稅收籌劃權是納稅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一般來講,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各種優惠政策、差別和稅法的不完善,以減輕稅收負擔,獲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既體現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和意圖,也符合納稅人市場競爭的需要,國家應該給予支持和鼓勵。但是法律規范從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滯后性和不完善性,決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稅法)都存在著許多漏洞。如果從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可以將其可分為避稅和節稅。避稅事實上也就是納稅人利用稅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隱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種規避稅收的行為。避稅行為人往往打稅法的“球”,并不會直接觸犯法律規范。我們認為引起避稅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稅收籌劃行為之中,它是稅收籌劃的子行為。而相關學者所說的不當避稅是指偷逃稅這一違法行為,它既不屬于避稅概念的范疇,也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國家為了避免避稅行為的發生,只能通過不斷修改和完善稅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二)節稅與避稅

    節稅和避稅屬稅收籌劃的子行為。節稅是指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的優惠政策和差別待遇,采取法律許可的正當手段減輕稅式支出的行為。避稅與節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節稅行為符合國家的立法意圖和政策導向,各國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態度,而避稅卻恰好相反。避稅只是納稅人利用稅法上存在的漏洞,鉆法律的空子,通過巧妙的隱蔽的行為安排其經濟活動,雖可暫時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但不利于長期經營和發展。因為漏洞一旦被堵上,納稅人將無能從此獲利。因此,節稅才是納稅人的首選。避稅和節稅作為稅收籌劃的兩方面,同樣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籌劃性、目的性這三個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稅是在納稅義務發生時或之前納稅人通過尋找法律漏洞的手段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而節稅是納稅人利用了法律許可或鼓勵的方式達到減少稅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稅與稅收籌劃

    關于偷逃稅,各國稅法都有明確的規定并給予嚴厲的懲罰。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確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叫偷稅”;逃稅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用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防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行為”。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偷逃稅的基本特征有三個: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稅是一種違法行為;二是欺詐性,也就是說,偷逃稅的手段往往是不正當的。三是“事后補救性”,這與稅收籌劃的事前籌劃性不同,偷逃稅是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并且能夠確定的情況下,采取各種非法的手段來進行所謂的“補救”和“彌補”,安排而推遲或逃避納稅義務。這種“補救”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偷逃稅直接觸犯稅法的規定,導致政府當期預算收入的減少,有礙政府職能的實現。偷逃稅與稅收籌劃都有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特點,但是偷逃稅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稅收籌劃的法律分析

    (一)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

    長期以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國家總是處于主動、支配的地位,而納稅人則處于被動服從的地位,國家憑借政治權力無償征收稅款,稅款征收多少都由國家說了算,納稅人根本談不上稅收籌劃,表現在稅收法律上納稅人的權利匱乏,這是稅收權力關系思想在稅收實務中的反映,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市民意識的覺醒,這一狀況逐漸有了改變,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所替代。20世紀初以德國法學家阿爾巴特•亨塞(AlbertHensel)為代表提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國家和納稅人定性為債權債務關系,權力在該關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納稅義務依法在課稅要素滿足時成立。該說對認識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提供了全新的視野,納稅人與國家是平等的關系,而不是服從與命令的關系,這實質上是“社會契約精神和平等原則”、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合作與服務”關系等思想在稅收關系中的體現,也正是這些思想為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思維意識的理論前提。在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思維的支配下,納稅人依照稅法繳納稅款,無需超額承擔不屬于自己的義務,并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納稅人有權選擇對自己更為有利的行為,選擇對自己最輕的稅負,這即納稅人的稅負從輕權或稅收籌劃權。我們認為將稅收籌劃權上升為納稅人的法定權利,是今后我國稅法修改和完善的一個重點。

    二)稅收籌劃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說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是稅收籌劃的思維意識的理論前提,那么稅收法定原則則是稅收籌劃進行實踐的理論基礎。稅收法定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在近代資產階級反對封建階級的斗爭中分別擔負起了維護公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重任。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包括③: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課稅程序合法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是指有關納稅人的納稅權利義務的構成要件必須要由國家的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來制定,沒有法律的規定,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開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擔任何稅收義務,違反法律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要求稅法中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都應該是確定的和明確的,不應出現含混或有歧義的規定,導致稅收機關濫用稅法解釋權而造成對納稅人利益的損害。課稅程序合法原則是指稅收權力的行使必須按一定的程序來進行,稅收糾紛也必須通過公正的程序來解決。由于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征稅法律根據的明確性和無法律根據政府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征稅,這就決定了法律應該保護納稅人利用稅法所規定的優惠等措施等進行的稅收籌劃。納稅人只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要求承擔稅收義務。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都應該屬于義務排除的范圍。對于法律規定的解釋權要做嚴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擴大和類推。這一點不僅是為防止法律解釋權的濫用,也是保護納稅人的合法財產權。不能通過擴大解釋的方式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稅收義務。法律的漏洞在沒有被堵上之前,由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應當由國家來承擔,而不應該讓納稅人承擔。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家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因此,筆者認為稅收籌劃(包括避稅)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籌劃性。稅收籌劃是納稅義務形成以前進行規劃、設計和安排的意思。稅收籌劃是通過延遲應稅行為的發生或事前以輕稅行為代替重稅行為,以達到減少稅款支出或綜合凈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稅行為已經能夠確定,納稅義務已經產生而去采取人為的規避、逃避應納稅款,則是偷逃稅而非稅收籌劃。

    ⒊目的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的減輕稅收負擔,降低稅務成本,從而增加資本總體收益。

    三、稅收籌劃中的避稅問題

    稅收籌劃中的避稅雖然是不違法的經濟行為,但它也給國際市場和各國經濟穩定發展帶來了頗為不利的影響。一方面,避稅直接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財政功能,有礙國家對社會管理和公共福利職能的實現。另一方面,避稅者利用這種方式競爭,會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在于稅制本身的缺陷,要想盡可能的減少納稅人的避稅行為就必須完善稅法,做到稅法條文的完整,措辭嚴謹,使稅制的內在機制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在反避稅立法上都較先進。如最早實行轉讓定價稅制的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美國稅收法案》、《稅收改革法令》等不斷出臺,完善的法規囊括了所要規范的內容。我國應在借鑒國際反避稅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稅收中單獨制定反避稅條款,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稅法專門法規。針對經濟全球化對跨國公司的管理要求,補充、修訂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及其使用條件。從長遠角度來看,適當取消部分優惠措施,會避免濫用優惠現象的發生。此外加強稅務行政管理,如嚴格實行稅務申報制度,加強稅務調查制度,強化會計審查制度,實行所得評估征稅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稅行為泛濫。對跨國避稅行為我們應加強情報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稅收信息庫,并在征稅方面相互協助,加強國際合作,加快國際稅法的研究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

    市場經濟是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經濟條件,在市場經濟中其競爭規則是以法律規范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稅法規范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關系,且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與納稅人的利益分配關系規范化,稅收秩序正常化,稅收法定原則被加以確定,國家便不能隨意侵占納稅人利益,征稅機關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稅;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一定階段后,減輕稅負不再過多依靠偷、逃、欠、騙稅等手段和方法,納稅人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通過稅收籌劃來實現。

    參考文獻

    [01]應飛虎,趙東濟.稅收籌劃的法律認定[J].法學,2005,(8)

    [02]陶其高.從法理上對稅收負擔最小化手段的再界定--稅收籌劃概念的內涵和外延[J].浙江師大學報,2001,(5)

    [03]劉隆亨.依法治稅的目標、理論和途徑[J].中國法學,2002,(1)

    第3篇: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 增值稅 籌劃

    一、利用增值稅納稅人的身份特點進行的稅收籌劃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允許進項稅額抵扣,只就增值部分納稅,而小規模納稅人不允許進項稅額抵扣,要對流轉全額納稅。由于增值稅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差別待遇,為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性。通常人們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

    1.當企業作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時,其貨物的銷售對象是否要求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購貨方堅持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企業就需要在獲得納稅利益和爭奪客戶之間做出抉擇。

    2.當企業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購進的貨物是否都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企業無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在毛利率較小時小規模納稅人將獲得更大的納稅利益。

    3.企業選擇不同的納稅類型,在引起所納增值稅金額變化的同時,還會引起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企業所得稅的變化,從而對利潤產生影響。

    4.企業在選擇增值稅納稅人類型時,要注意在相關稅收法規的框架內進行,做到合理合法的節稅。

    二、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增值稅稅收籌劃

    1.產品生產環節的增值稅稅收籌劃。

    (1)加工環節稅收籌劃。加工環節的稅收籌劃主要集中在加工業務。如果這些業務由企業自己承擔則這部分成本計入制造費用,不會有進項稅的抵扣。如果對外加工,就要在委托加工對象上進行選擇。我國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有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分,選擇不同的對象,企業負擔的稅額會有所區別。當加工企業是一般納稅人,其加工制作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又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這部分加工制作的費用就沒有進項可以抵扣。

    (2)采購環節的稅收籌劃。生產環節的稅收籌劃點同加工環節類似,主要是選擇好采購、加工的對象。在原材料的夠進的選擇時,注意其是不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能不能取得增值稅的專用發票。要盡量全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稅法的規定進行進項稅抵扣。

    2.銷售環節的稅收籌劃。

    (1)通過合理定價降低實際稅負。商品的定價是影響稅額的一個重要原因,一般來說,在其他條件比、不變的情況下定價越高,實際稅負越高;定價越低,實際稅負降低。例如:某雜志每冊定價10元,發行量8萬冊,單位成本3元,則應納稅增值稅額占銷售收入的7.1%。

    (2)銷售折扣的稅收籌劃。根據稅法規定,采取折扣銷售方式時,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不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無論企業在會計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將折扣額從銷售額中扣除。采用實物折扣的銷售方式,其實質是將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屬于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要按定價征收增值稅。如果將實物折扣“轉化”為價格折扣,則可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

    三、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稅收籌劃

    1.納稅優惠政策帶來的籌劃。國家往往會制定一些納稅優惠政策,而許多企業并非生來具備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這就需要企業自身創造條件,來達到利用優惠政策合理避稅的目的,這種方式稱為“掛”,下面的案例將對”掛”避稅籌劃進行詳細的說明。

    例如:某鋼鐵生產企業,以鋼材為其主要產品,由于附近并無礦山,因而其主要原材料為廢舊鋼鐵,而廢舊鋼鐵的主要來源除了外地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外,主要從本地的“破爛王”處收購,從外地廢舊物資經營單位購進廢鋼,由于對方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本企業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而按現行稅收政策,從“破爛王”處收購的廢舊物資,除專門的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可按收購額10%計提進項稅額外,工業企業是不能按此辦法處理的,因而該鋼鐵企業從“破爛王”處收購的廢鋼鐵無法抵扣進項稅額,給企業加重了負擔。

    通過機構處理,鋼鐵企業購買的所有廢鋼鐵都可以按正常的手續足額抵扣進項稅額,減輕了鋼鐵企業的稅收負擔,而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雖然名義稅負很高,但按現行財稅政策,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可享受增值稅先征后返的稅收優惠政策

    2.利用增值稅轉型帶來增值稅稅收籌劃。

    (1)分立或合并成員企業,突出主營業務,獲取抵扣資格。財稅[2004]153號文件適用于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裝備制企業其產品年銷售額應占全部銷售額的50%(含50%)從企業角度看如果有成員企業從事六大行業的生產,但規模大導致這種才、生產不占主導地位,可將這部分生產直接分立組建新的成員企業。則新成員企業突出了主營業務,產品年銷售額容易達到50%以上,自然獲得了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優惠。

    (2)擴大固定資產和更新改造規模,增強產品競爭力,享受稅收優惠。東北部分企業率先取得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抵扣資格后,與其他地區、其他企業相比,在現金流量的節約和降低成本,增強盈利能力方面獲得了時間優勢。符合抵扣條件的企業應充分認識到這種優勢的重要性,統一進行籌劃。在消費型增值稅推向全國以前,擴大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規模,利用成本降低優勢提高同類產品在全國的競爭力。

    第4篇: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政策性;稅收籌劃;政策性稅收

    前言

    政策性稅收籌劃是指特大型企業集團在不違背稅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與國家政府中的稅務、財政等部門進行協商,試圖改變現有對企業或行業不適用的稅收制度,以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理財方法。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這種籌劃實質上是一種稅收制度籌劃的創新活動。特大型企業集團發現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從而產生的稅收制度創新需求,政府根據這一制度需求對稅收制度的供給進行調整,以實現稅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稅收籌劃是一種新的更有效率的稅收制度來改進、替代另一種稅收制度的過程。這一基本論斷是本文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來透視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基本依據。

    政策性稅收籌劃起點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理論,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為稅收博弈的參與人對現行稅制不滿意狀態,從供求關系看,是指制度供給與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種狀態。政策性稅收籌劃實際上就是對稅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種反應。

    從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實踐看,我國稅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現為稅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對新的稅收制度需求的產生先于該制度實際供給的形成,從而造成稅收制度有效供給的不足。稅收制度的非均衡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稅收政策實施中的統一性與行業執行特殊性的矛盾。因為現有的國家層面上的稅法與各種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是基于全國“一盤棋”的考慮,強調全局性、統一性、整體性。但從現實的情況看,由于國民經濟中各行各業存在巨大差異,使形式上公平的稅收法律和政策在實施中出現結果上的不平等,壓抑了行業生產的積極性,勢必會影響到該經濟主體的利益,導致其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失去同其他同類企業競爭的公平性,從而導致效率損失。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著現行稅制安排的凈收益小于可供選擇稅制安排的凈收益,而基于行業特殊性的對原有稅法與稅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進,正體現了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運動,由于這種改進符合公平與合理的稅收原則,國家的利益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因為行業生產積極性的提高將大幅度增加,形成稅收制度創新的潛在收益,導致新的潛在制度需求,從而構成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起點。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過程是稅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過程。稅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潛在收益的存在,而這種潛在收益在現存制度中是無法獲取的。只有通過改變原有的稅收制度安排,選擇和建立一種新的均衡基礎上的制度安排才能獲得潛在收益。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軌跡就是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邏輯路徑。

    第5篇: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稅收 籌劃 納稅人

    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企業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權益最大化,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行或委托人,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安排和策劃,以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

    稅收籌劃的目標是使納稅人的“稅收利益最大化”,即稅負最輕、稅后利潤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

    一、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現代企業發展目的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而稅收籌劃正是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的重要的手段之一。

    (1)稅收籌劃是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的有效手段。稅收無償性決定了其稅款支出是企業資金凈流出,沒有相配比的收入項目,所以節約稅收等于直接增加企業凈收益,增強企業競爭力。

    (2)稅收籌劃能夠使企業在納稅約束的市場環境下,減輕稅負,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或企業價值最大化。納稅人在法律允許前提下,通過稅收籌劃可以使企業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最大限度享有相應的合法權益。

    二、稅收籌劃的影響因素

    稅收籌劃是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安排和策劃,是多種納稅方案擇優選取的財務管理活動,成功與否受多種因素的共同影響和制約。

    (一)政策因素

    政策因素包括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政策、法規。稅收籌劃必須在符合法律規定和立法意圖的前提下進行。我國稅收法律、法規中都有鼓勵和限制企業經營行為的政策。政府鼓勵的經營行為,享有較多的優惠政策,實行低稅負;政府限制的經營行為,基本沒有稅收優惠政策,實行高稅負。企業可通過不同會計政策的選擇來實現不同的稅收籌劃結果,如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等。

    (二)稅收因素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稅率,同一稅種不同的稅目也可能有不同的稅率。稅率比例的差別,以及全額累進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的突變性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良好的客觀條件。一般說來,稅源大的稅種,稅負伸縮彈性大。稅收籌劃潛力也就越大。

    (三)納稅人因素

    鑒于經營內容和組織形式的差異性,特定的納稅人需要繳納特定的稅種,執行特定的稅率。納稅人改變經營內容,或者改善組織形式,就可能由一種納稅人轉變成另一種納稅人。或將納稅人轉變成非納稅人,需更改稅收籌劃方案。

    三、稅收籌劃風險及風險規避措施

    從企業稅收籌劃的整個過程來看,籌劃中面臨的風險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一)法律風險

    稅收籌劃的法律風險是納稅人在制定和實施稅收籌劃方案時所面臨其預期結果的不確定性而可能承擔補繳稅款的法律義務和偷逃稅款的法律責任。

    (二)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主要指稅收籌劃的收益小于成本。納稅人在制定和實施稅收籌劃方案時,因其預期結果的不確定性,可能使已發生的納稅籌劃成本沉沒,或可能要承擔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現金流出以及無形之中造成的其他損失。

    (三)行政執法風險

    行政執法風險是指因稅收籌劃方案預期結果的不確定性,而使得納稅人可能承擔因稅務行政執法偏差導致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即稅收籌劃的合法性需要稅務行政部門的確認。

    (四)企業信譽風險

    企業信譽風險是指稅收籌劃方案的實施可能導致的企業信用危機和名譽損失。企業的信譽是企業的無形資產,稅收籌劃失敗會使企業的無形資產貶值。

    針對以上稅收籌劃風險,企業必須做好以下四項工作:

    (1)樹立稅收籌劃意識,用合法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在各種經營決策中,運用稅收籌劃方法,增加企業經濟利益。

    (2)加強稅收籌劃指導,借鑒其他企業稅收籌劃成果,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和地方經濟環境,找到符合自己具體情況的稅收籌劃方案。

    (3)提高辦稅人員素質,企業應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多種渠道,幫助企業涉稅人員加強稅收法律法規、稅收業務政策的學習,了解、更新和掌握稅務新知識,提高運用稅收武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避企業稅務風險的能力,為降低和防范企業稅務風險奠定良好的基礎。

    (4)在實際操作中持謹慎態度,鑒于目前稅收籌劃工作理論和實踐經驗的雙向缺乏,可參照其他企業稅收籌劃成果,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做到兩者有機統一。

    四、稅收籌劃工作思路

    (1)稅收籌劃應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認真衡量稅收籌劃的綜合效果,避免出現個別稅種稅負降低而整體稅負增加現象。注意各稅種稅基的相互關聯、此消彼長的關系,防止某稅種稅基的縮減而致使其他稅種稅基擴大的情況;考慮稅收籌劃帶來的直接利益,也要考慮減少或免除處罰帶來的間接利益;既要考慮某一稅種的節稅利益,也要考慮多稅種之間的利益抵消因素,選擇使整體利益最大的方案。

    (2)實現涉稅零風險。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稅款繳納及時、足額,不會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涉稅零風險,雖然不能使納稅人直接獲取稅收上的好處,但卻能間接地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更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與規模擴大。

    第6篇:稅收籌劃范文

    一、年終獎稅負,新辦法比舊辦法低,但并未給低薪階層帶來福音

    對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俗稱“年終獎”),舊辦法規定,對境內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不扣除費用,全額作為所得直接按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款。

    而新辦法規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向其雇員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仍作為單獨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為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見表1。

    表1:新辦法與舊辦法年終獎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對比

    級數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年終獎年終獎(新辦法)稅率速算扣除數

    (舊辦法)

    1(0,500](0,6000]5%0

    2(500,2000](6000,24000]10%25

    3(2000,5000](24000,60000]15%125

    4(5000,20000](60000,240000]20%375

    5(20000,40000](240000,480000]25%1375

    6(40000,60000](480000,720000]30%3375

    7(60000,80000](720000,960000]35%6375

    8(80000,100000](960000,1200000]40%10375

    9(100000,+∞)(1200000,+∞)45%15375

    新辦法降低了年終獎的適用稅率,例如,年終獎為6000元,舊辦法適用稅率為20%,而新辦法適用稅率僅為5%。大大降低市民年終獎稅負,年終獎將可以更多地“落袋”。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通過對年終獎計稅方法的調整,將工薪階層過重的稅收負擔降下來,改變目前以工薪稅收占主體的個人所得稅格局(工薪稅收占個人所得稅收的比重為65%)。

    通過分析發現,年終獎計稅方法的調整,并未給年薪在156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帶來福音,而年薪超過15600元以上的中高收入者從中受益,并且收入越高,受益越多。(詳見第4、5部分)。因此,要真正減輕低薪階層的稅收負擔,應增加扣除項目或提高扣除標準。

    二、年終獎稅負,理論算法又比實際算法低,實際算法更為合理

    根據新辦法,稅務部門在實際計算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時,將年終獎除以12,按其商數確定適用月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而根據稅收理論,速算扣除數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本級速算扣除數=上一級最高稅基×(本級稅率-上一級稅率)+上一級速算扣除數公式(1)

    因此,實際算法與理論算法的稅率一致,但實際速算扣除數與理論速算扣除數存在差異,導致年終獎稅負存在差額,理論算法比實際算法低。見表2。

    年終獎稅收若采用理論算法,雖然符合公平原則,但是會造成年終獎的過度發放(年終獎將達到年薪所得的一半),既不利于企業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也不利于工薪稅收的均衡入庫,而且年終獎實際算法的不公平現象是完全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避免的(詳見第8部分)。因此,相對而言,年終獎稅收的實際算法較為合理。

    三、月薪應均衡發放,不宜發放季度獎和半年獎

    除年終獎外,工薪發放單位應運用收入分劈技術,將工資薪金盡量平均到每個月均衡發放,在累進稅率下,將實現納稅最小化。新辦法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新辦法同時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每年只允許采用一次。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按此辦法實行。而此前的規定是,除年終加薪外,數月獎金或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以全額確定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新辦法下,單位發放半年獎和季度獎,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造成月薪差距過大,使稅率攀升,從而多繳稅。因此,除年終獎外,月薪應均衡發放,不宜發放季度獎和半年獎等數月獎金。

    四、低薪職工發放年終獎多繳稅

    前面的分析是就年終獎談年終獎,或者就月薪談月薪;下面,筆者將年終獎與月薪、全年工資薪金(以下簡稱“年薪”)綜合起來進行稅收籌劃。

    例1:張某年薪9000元,其中每月月薪均為500元,年終獎3000元。則張某月薪無須納稅,而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3000+500-800)×5%=135(元)

    若張某年薪不變,無年終獎,每月月薪均為750元,則無須納稅。

    此例中,當張某有年終獎時,每月800元扣除費用沒有扣完,而年終獎卻要納稅,導致多繳稅。因此,國內人員年薪不足800×12=9600元,外籍人員年薪不足4000×12=48000元,不宜發放年終獎。

    表2:年終獎稅負理論算法與實際算法的差額

    級數年終獎稅率實際速算扣除數理論速算扣除數稅負差額

    1(0,6000]5%000

    2(6000,24000]10%25300275

    3(24000,60000]15%12515001372

    4(60000,240000]20%37545004125

    5(240000,480000]25%13751650015125

    6(480000,720000]30%33754050037125

    7(720000,960000]35%63757650070125

    8(960000,1200000]40%10375124500114125

    9(1200000,+∞)45%15375184500169125

    表3:不同年薪區間,年終獎最佳發放額(國內人員適用)

    區間年薪Y年終獎E月薪M

    1(0,9600]0(0,800]

    2(9600,21600)(0,6000](800,1300]

    3[21600,45100]6000[1300,3258.33]

    4[45100,57600)[11500,24000)2800

    5[57600,115600]24000[2800,7633.33]

    6[115600,129600)[46000,60000)5800

    7[129600,364600]60000[5800,25383.33]

    8[364600,489600)[115000,240000)20800

    9[489600,949600]240000[20800,59133.33]

    10[949600,969600)[460000,480000)40800

    11[969600,1669600]480000[40800,99133.33]

    12[1669600,1689600)[700000,720000)80800

    13[1689600,+∞)720000[80800,+∞)

    五、中高薪職工發放年終獎可節稅

    例2:李某年薪30000元,無年終獎,每月月薪均為2500元。則李某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2500-800)×10%-25]×12=1740(元)

    若李某年薪不變,年終獎為6000元,每月月薪均為2000元。則李某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2000-800)×10%-25]×12+6000×5%=1440(元)

    此例中,李某年終獎為6000元時,年終獎稅率僅為5%,低于月薪稅率的10%,比無年終獎,全年可少納稅300元。因此,國內人員年薪超過9600+500×12=15600元,外籍人員年薪超過48000+500×12=54000元,合理發放年終獎可節稅,而不發放年終獎導致多納稅。

    六、不論年薪多高,年終獎上限為72萬元

    例3:王某年薪240萬元,其中每月月薪均為12.5萬元,年終獎為90萬元。則王某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125000-800)×45%-15375]×12+900000×35%-6375=794805(元)

    若王某年薪不變,年終獎為72萬元,每月月薪均為14萬元。則李某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140000-800)×45%-15375]×12+720000×30%-3375=779805(元)

    此例中,王某月薪已達到最高稅率45%,年終獎為72萬元時,稅率為30%,而年終獎為90萬元時,稅率為35%。年終獎為72萬元比年終獎為90萬元,少納稅15000元。因此,不論年薪多高,年終獎上限為60000×12=72萬元。

    七、根據職工年薪所屬區間,確定年終獎發放金額

    設國內人員每月月薪(不含“四金”等免稅項目)均為M,年薪(不含“四金”等免稅項目)為Y,年終獎(月薪不足9600元不發放年終獎)為E,則

    Y=M×12+E公式(2)

    設稅率為t,速算數扣除數為S,月薪稅收為TM,年終獎稅收為TE,年薪稅收為TY,則

    TM=(M-800)×t-S公式(3)

    TE=E×t-S公式(4)

    TY=TM×12+TE公式(5)

    根據上述稅率表和計算公式,運用稅負平衡點法和試錯法,并借助電子表格,可得表3。

    表3中,當年薪為45100、115600、364600、949600、1669600元時,存在兩個節稅點。

    例4:趙某年薪為45100元,年終獎為6000元,每月月薪為3258.33元。則趙某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3258.33-800)×15%-125]×12+6000×5%=3225(元)

    若趙某年薪不變,年終獎為11500元,每月月薪為2800元。則趙某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2800-800)×10%-25]×12+11500×10%-25=3225(元)

    此例中,多發年終獎,少發月薪,年終獎稅率上升,而月薪稅率下降,年終獎稅收增加的幅度恰好等于全年月薪稅收減少的幅度,處于稅負平衡點。

    根據表3,年薪不同,年終獎也不同。比如,在第2區間,年薪Y∈(9600,21600),則年終獎E∈(0,6000]且月薪M∈(800,1300)最節稅。比如,在第3區間,年薪Y∈[21600,45100],則年終獎E=6000元,月薪M∈[1300,3258.33]最節稅。工薪發放單位應估算職工的年薪,根據職工年薪所屬區間,確定年終獎和月薪的發放金額。

    表4:不同年薪區間,年終獎最佳發放額(外籍人員適用)

    區間年薪Y年終獎E月薪M

    1(0,48000]0(0,4000]

    2(48000,60000)(0,6000](4000,4500]

    3[60000,83500]6000[4500,6458.33]

    4[83500,96000)[11500,24000)6000

    5[96000,154000]24000[6000,10833.33]

    6[154000,168000)[46000,60000)9000

    7[168000,403000]60000[9000,28583.33]

    8[403000,528000)[115000,240000)24000

    9[528000,988000]240000[24000,62333.33]

    10[988000,1008000)[460000,480000)44000

    11[1008000,1708000]480000[44000,102333.33]

    12[1708000,1728000)[700000,720000)84000

    13[1728000,+∞)720000[84000,+∞)

    表5:年終獎臨界點稅收跳空缺口

    級數年終獎臨界點年終獎稅收跳空缺口

    1-26000275-13=-275

    2-3240001375-275=1100

    3-4600004125-1375=2750

    4-524000015125-4125=11000

    5-648000037125-15125=22000

    6-772000070125-37125=33000

    7-8960000114125-70125=44000

    8-91200000169125-114125=55000

    由于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扣除費用為4000元,根據表3可得表4。

    八、年終獎發放應避開稅收

    由于年終獎實際算法不同于理論算法,實際速算扣除數小于理論速算扣除數,在年終獎臨界點附近將產生不公平現象。

    表2中,從第1級到第2級,年終獎臨界點為6000元。按照理論算法:

    (6000×10%-300)-(6000×5%-0)=0因此按照理論算法,年終獎臨界點稅額是連續的,符合公平原則。

    而按照實際算法:

    (6000×10%-25)-(6000×5%-0)=275>0

    (正好等于表2中第2級與第1級稅負差額之差275-0=275)

    第7篇:稅收籌劃范文

    當前在市場經濟環境中,企業在面臨激烈競爭的同時承擔著越來越重的稅負,尤其是在營改增背景下,許多企業為了能夠合理降低成本,合法降低稅收,通過稅收籌劃這一重要渠道來降低稅負。對于企業來說,稅收籌劃是一種重要的節稅渠道。本文從內涵、目標、必要性等方面并結合相關案例對稅收籌劃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使其在企業中充分發揮重要作用,發揮稅收籌劃最大的價值。

    關鍵詞:

    稅收籌劃;節稅;問題探討

    一、內涵

    稅收籌劃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在企業上繳相關稅費之前,對企業進行的經營投資等相關納稅項目進行合理的規劃和安排,充分利用稅法中減免稅等相關優惠政策來減少企業的稅務成本。這一行為必須具有合法性,不能將其建立在稅收風險的基礎上進行,也不得通過偷、漏、騙稅等不合法的手段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稅收籌劃與偷、漏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實現方式不同。稅收籌劃是企業充分利用稅法中的優惠政策以及不同事項之間的差異,再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和預期的目標,從而選擇最合適的方案。如在浦東新區對一家新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投資需按照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浦西則需要按照24%的稅率繳納,就簡單地只考慮減少稅負來說,企業會選擇在浦東新區進行投資。而對于偷、漏稅,是指企業不遵守相關稅法規定,對已經發生的行為通過欺騙、隱瞞等手段達到少交或不交稅的目的。如納稅人將實現的實際收入不在賬面上體現,通過這一偷稅行為來逃避納稅義務。第二,法律性質不同。稅收籌劃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的,并受到相關法律的支持和保護;而偷漏稅是納稅人通過不正當的手段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屬于非法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約和制裁。第三,所達到的效果不同。稅收籌劃可以降低稅負,控制稅務成本,達到預期目的。而偷漏稅會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納稅人不僅達不到預期目標,而且會增加他們的經濟負擔,更嚴重的則會負刑事責任。目前,一些納稅人缺乏對稅法準確的認識和理解,在自己企業資金周轉困難時,通常擅自少報或不報來達到納稅遞延的目的,但納稅人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緩繳,通過合法的方式達到預期目的。因此,納稅籌劃必須保證它的合法性,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達到預期的籌劃目的。

    二、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根據統計,在“營改增”之前房地產企業所需繳納的稅費占企業銷售收入的17.2%,而對于很多中小企業來說每年的利潤率為5%左右,盈利較好的企業利潤率為10%左右,相比較而言,可見稅收在銷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因此,稅收籌劃對企業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一)降低企業稅收成本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站在自身角度,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對各種項目進行合理納稅的一種方法,是降低企業成本的重要體現。企業任何偷漏稅行為都會導致企業的相關工作人員對之前的賬務進行重新處理,包括購買、生產、銷售等環節,使企業無法準確了解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增加企業生產經營的風險。如果企業在合法的基礎上做好稅收籌劃,并真正了解和結合國家的稅收政策,有利于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有利于發揮企業財務價值的最大化。如A家具制造企業被視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全年總收入為8000萬元(其中銷售收入5000萬元;安裝調試收入3000萬元),最初該企業將生產銷售與安裝調試的收入混在一起并一起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所繳增值稅為1360萬元。后來,該企業通過納稅籌劃,將銷售收入與安裝調試收入分開核算,并將安裝調試人員歸為B公司并按3%的稅率進行繳納營業稅,這樣一來,企業一分為二,根據不同的稅率繳納稅費,需繳納稅款減為940萬元,減輕了企業420萬元的稅收成本。

    (二)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財會水平

    一個企業的財會水平的高低是企業管理水平的重要體現,也是企業持續經營和發展的關鍵。企業進行稅收籌劃能夠使納稅人合理準確計算相應的稅金,對擁有的有限資金進行合理分配,在保證企業利益的同時也不會導致國家的稅金流失。另外,企業進行好的稅收籌劃能夠對每年財務報表進行準確及時的編制,并及時進行納稅申報,能夠保證及時繳納合理的稅金,進而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企業的財會水平,保證企業的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三)有利于規避涉稅風險

    任何企業都是在全面分析每項風險的基礎進行合理規劃的,尤其在稅收籌劃方面的風險。通過稅收籌劃,企業可以通過對各個涉稅環節包括稅務登記、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等進行預期判斷,并對相關資料進行收集和整理,進而保障納稅人了解真實納稅情況,了解相應的稅務風險并將所可能涉及到的風險進行歸集,樹立風險意識,有助于企業合理規避涉稅風險。另外,進行稅收籌劃可以讓納稅人清楚了解到企業每項活動需要在何時繳納多少稅費,避免因無法及時繳稅而帶來的稅務懲罰和經濟損失。

    三、對稅收籌劃的建議

    (一)準確把握稅收籌劃的內涵

    納稅人應將稅收籌劃與“節稅”、“避稅”的內涵區分開來,不能將稅收籌劃與節稅劃等號。對于納稅籌劃就是為了節稅的說法已廣為流傳,但這種說法是不太準確的。稅收籌劃屬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最終的目標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并不是簡單的為了節稅。有時在特殊情況下,企業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為了達到預期的目標,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則會選擇稅負較高的方案。因此,并不能將稅收籌劃簡單的理解為節稅,要真正理解其內涵。同時,在理解內涵的基礎上,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與國家的稅收政策導向相統一。

    (二)注重稅收籌劃的綜合性

    一方面,稅收籌劃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綜合性較高的工作,相關的工作人員應該對稅法和財務的相關知識有充分的了解并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前,應挑選專業水平較高的工作人員,并對已擁有的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應變能力等綜合素質。另一方面,企業應將稅收籌劃納入整體的經營戰略中,不能僅僅局限于節稅這一目的,應與企業整體的戰略目標和財務管理目標相一致。在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選擇時,最優的方案應該是企業整體利益能夠最大化的方案,而并不是稅負最小的方案。例如:目前有一種稅收籌劃方案,個體戶可以根據這一方案免除所有的稅費,但前提是他需要將自己的業績下降并控制在相關稅費的起征點以下,這一方案必然不會被實施。因為如果被實施,個體戶雖不用承擔稅負,但其經營活動的收益就會受限。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結合企業的整體目標全面綜合考慮,注重其綜合性。

    四、稅收籌劃的案例

    A公司是一家從事建筑行業的企業,稅法上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該企業年收入1.2億元,2016年承接了4個建筑安裝項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3000萬元,付款及發票的開具時間無嚴格限制。同時能夠取得正規成本發票8000萬元(含增值稅專票),人工費1000萬元,為項目實際發放。隨著“營改增”,建筑業由原來繳納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稅率由3%改為11%。2016年A公司增值稅及附加為:增值稅:12000*11%-3000*17%=810萬元城建稅及附加:810*(7%+3%+2%+1%)=105.30萬元共計應繳納增值稅及附加:810萬元+105.30萬元=915.30萬元根據相關政策的規定,A公司在中標后簽訂施工合同前,可與甲方溝通選擇以下3種方式與甲方簽訂施工合同:第一,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務;第二,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務;第三,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建筑服務。在這三種方式中,第三種方式僅限于2016年4月30日前的中標項目,可做好備案工作,選擇簡易征收方法。A公司可以選用第一和第二種方式對“新項目”進行稅收籌劃,按簡易征收方法。對于第一二種方式是稅法中規定的甲供材方式,如果按照甲供材方式簽訂建筑合同,則2016年A公司的應交增值稅及附加如下:建筑業增值稅:12000*3%=360萬元城建稅及附加:360*(7%+3%+2%+1%)=46.8萬元繳納增值稅及附加合計:360萬元+46.8萬元=406.80萬元。對于A公司來說,在保證公司整體利益的前提下,可節稅:915.30萬元-406.80萬元=508.50萬元。因此,稅收籌劃作為一項綜合性活動,對企業的整體利益和經營發展是至關重要的。企業應在合法的基礎上,進行合理有效地稅收籌劃。

    參考文獻:

    [1]龍旺東.對企業稅收籌劃相關問題的若干探討[J].中國市場,2015(44).

    [2]杜新中.企業稅收籌劃相關問題[J].企業會計,2014(01).

    第8篇:稅收籌劃范文

    稅收籌劃的意義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一般認為,稅收籌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運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科學、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款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這個定義強調:稅收籌劃的前提是不違背稅法,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少繳稅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進行的節稅籌劃、采用非違法手段進行的避稅籌劃、采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手段進行的稅負轉嫁籌劃。

    狹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以適應政府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采用稅法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對自身經營、投資和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規劃與安排,以達到節稅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這個定義強調,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為了節稅,但節稅是在稅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適應政府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的。

    以上關于稅收籌劃的定義,基本反映了稅收籌劃的內涵,但還存在不足之處,即稅收籌劃的目的表述不當。

    無論是廣義定義中的“少繳稅款”,還是狹義定義中的“節稅”,都不應成為稅收籌劃的目的。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內容,它應當服從和服務于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在一般情況下,“少繳稅款”或“節稅”能夠增加企業的現金流量,從而有利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單純為了“少繳稅款”或“節稅”,可能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導致企業整體現金流量的下降和企業價值的降低。比如,我國增值稅目前還屬于生產型,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向企業提供一份籌劃方案,建議購進零部件,然后企業自制需要的固定資產,因為自制固定資產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稅,可以從企業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這種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也確實達到了“少繳稅款”或“節稅”目的。但是,這種方案企業能采納嗎?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競爭日益激烈,如果僅僅為了少繳幾個增值稅就土法上馬,自制生產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往往是得不償失的。要知道,企業產品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生產企業的機器設備。如果產品質量下降,則因“節稅”而增加的現金流量可能會遠遠低于因產品質量下降而減少的現金流量。因此,稅收籌劃的真正目的不是“少繳稅款”或“節稅”,而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者說,判斷稅收籌劃是否成功的標準不是能否“少繳稅款”或“節稅”,而是能否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稅收籌劃與偷稅避稅的區別

    稅收籌劃與偷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從合法性上看,偷稅是指納稅人明確違反稅法的減輕或者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偷稅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其行為的后果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稅收籌劃則是納稅人在稅收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利用稅收法規、稅收政策做文章,以達到減輕或消除稅收負擔,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的的行為。因此,稅收籌劃既不是違法行為,更不是犯罪行為。從行為發生時間看,稅收籌劃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所作的經營、投資、理財的事先籌劃與安排,具有事前籌劃性特點。而偷稅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以后所進行的,是對已確立的納稅義務予以隱瞞和造假,具有明顯的事后性和欺詐性特征。

    在實踐中,稅收籌劃與避稅的界限往往難以比較清晰地界定。避稅是指納稅人使用合法手段逃避或者減少納稅義務的行為,雖然合法,但這種行為背離了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在對待避稅的態度上,各國情況并不一樣。如有的國家認為,稅收不能以道德名義提出額外要求,應根據稅法要求負擔其法定的稅收義務,只要不違法都應允許,不必劃分什么是避稅、什么是稅收籌劃。有的國家則把避稅分為正當避稅和不正當避稅,將其中的正當避稅稱之為稅收籌劃,在法律上不予反對。我國對避稅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見于稅收的政策文件和人們的理論探討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對非法避稅,默認合法避稅。國家稅務總局的一位官員在接受一家媒體采訪時所說的一句話很有代表性:“稅收籌劃是光明正大的,而避稅是不倡導的,避稅走偏一步就可能是偷稅。”也正因為稅收籌劃既合法又敏感,讓人既躍躍欲試又本能地警惕,所以它被形象地冠以“黑玫瑰”的名號。

    避稅雖然不違法,但屬于主觀上鉆稅法的空子,有悖于國家的稅收政策,實踐中不應提倡鼓勵。面對納稅人的避稅行為,國家一方面可以采取完善稅法、堵塞稅法漏洞的措施,使納稅人無機可乘;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上引進“濫用法律”的概念,對納稅人完全出于避稅考慮而進行的交易活動不予認可,并將其視為納稅人濫用了自己的權利,從而在實際的征管中進行“反避稅”研究和稽查。

    稅收籌劃的效應

    由于收稅與節稅本身存在天然矛盾,而稅收籌劃的節稅指向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偷逃稅,也容易引起稅務部門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反感,所以,稅收籌劃在國內并沒有獲得普遍認知和接受,這些都導致了稅收籌劃往往只能偷偷摸摸地進行,做得多,說得少。許多從事稅收籌劃的納稅人或中介機構也不愿意宣傳他們的經驗和成績,怕自己成為稅務機關稽查的重點對象。

    其實,稅收籌劃同世界上任何事物一樣,有利有弊,關鍵是要看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我們不否認稅收籌劃的存在可能會在短期內導致國家稅收收入下降,但我們還應當看到稅收籌劃有利的一面,不能只看到問題的一個方面,而忽視另一個方面,從而導致對稅收籌劃的錯誤判斷。關于這一點,我們可以從稅收籌劃的微觀效應和宏觀效應兩個方面對其進行分析。

    稅收籌劃在微觀效應上可以體現為三點:

    第一,有利于企業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產權界定清晰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天性。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實現不僅要求總收入大于總成本,而且要求總收入與總成本之間的差額最大。在總收入一定的情況下,要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須使總成本最小化。企業的總成本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內在成本,即外購原材料、外購燃料、外購動力、支付工人的工資和津貼等生產成本和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期間成本;二是外在成本,即國家憑借其權力按照稅法規定強制、無償地對企業征收的稅收。減少內在成本可提高企業總體的經濟效益,減少外在成本同樣可以提高企業的總體經濟效益。因此,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產權界定清晰的前提下,為實現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將減輕稅收負擔作為一個重要的經濟目標,而稅收籌劃則是企業實現這一目標的最便利的手段。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是稅收籌劃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受益者,稅收籌劃的最大功效是滿足了企業降低納稅成本的需要。

    第二,稅收籌劃有利于增強納稅人的法制觀念,提高企業和個人納稅意識。

    企業要想進行稅收籌劃,只有深刻理解、掌握稅法,才能領會并順應稅收政策導向,做出理性抉擇。長期以來,我國傳統經濟占統治地位,國有企業統收統支,“大鍋飯”效應較為普遍,經濟主體法制觀念不強,使得企業和個人或不關心稅制,對其中條例不聞、不問、不懂;或全憑人情關系,以言代法,以言代稅,稅收意識淡薄。可見,稅收意識的增強,基本前提是了解稅法、學習稅法,而稅收籌劃以經濟利益為目標,能引導企業自行完成這一過程。從現實征納過程中也不難看出,稅收籌劃進行得早、搞得周全的企業(如某些三資企業、大型企業集團),其納稅意識、納稅行為均令征管機關滿意。

    第三,有利于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競爭能力。首先,企業在進行各項財務決策之前,進行細致合理的稅收籌劃有利于規范其行為,制定出正確的決策,使整個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合理、合法,財務活動健康有序運行,經營活動實現良性循環;其次,籌劃活動有利于促使企業精打細算、節約支出、減少浪費,從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經濟效益;再次,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稅收的法規、政策在一定時期內有其一定的適用性、相對的規范性和嚴密性。企業要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必需依靠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籌劃的方案得到最好實現。因此,開展稅務籌劃也有利于規范企業會計核算行為,加強財務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財務管理,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

    稅收籌劃在宏觀效應上可以體現為四點:

    第一,稅收籌劃有助于提高國家宏觀調控的效率。

    稅收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結構、國民收入分配等的一個重要工具,納稅人的稅收籌劃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接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過程。當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稅基與稅率的差別,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鼓勵政策,進行投資、籌資、企業制度改革、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時,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客觀上卻使自己的生產、消費活動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的引導下,逐步走向了優化產業、產品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于促進資本的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由此可見,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愈周密,國家的稅收調控愈到位,這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要遠遠大于納稅人所獲得的減稅效益,這應當說是一種“雙贏”的結局。

    第二,稅收籌劃有利于完善稅制,促使稅法質量的提高。

    雖然稅收籌劃是對不完善、不成熟稅法的挑戰,但同時也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及有關稅收經濟政策的反饋行為,對政府政策導向的正確性、有效性和國家現行稅法完善性的檢驗。因此,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指出了稅法建設和稅制改革的方向和具體方面。根據這些信息,國家可以改進有關稅收政策和完善現行稅法,從而促使國家稅制建設向更高層次邁進。

    第三,稅收籌劃有利于國家財政收入的長期持續增長。從短期來看,稅收籌劃使納稅人減輕了稅收負擔,從而導致了國家財政收入的下降。但從長期來看,由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經濟結構的優化,促進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而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高了稅收征管的效率。所以,最終的結果是使國家財政收入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效益的提高而同步增長。

    第四,稅收籌劃的推行,突出了稅法的權威性、嚴肅性,有利于增加稅收征管透明度。同時,由于第三方稅務等中介機構的介入,形成了對企業和政府行為的并行監督,使雙方能明智地采取合作態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恪守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有助于稅法公開、公正地執行。

    企業稅收籌劃應當遵循的原則

    在西方國家被視為智慧者的文明行為的稅收籌劃,在我國過去較長時期內卻被人們視為神秘地帶和,直到1994年我國第一部由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副會長、福州市稅務學會會

    長唐騰翔與唐向撰寫的《稅收籌劃》的專著由中國財經出版社出版,才揭開了稅收籌劃在我國的的神秘面紗。該書把稅收籌劃和避稅問題從理論上予以科學的界定,正確區分了避稅與稅收籌劃的界限,引導企業正確理解稅收籌劃,并提醒企業必須遏制避稅。6年后,在《中國稅務報》籌劃周刊上,出現了“籌劃講座”專欄。稅收籌劃由過去不敢說、偷偷地說,到現在敢說且在媒體上公開地說,是一次社會觀念與思維的大飛越。

    現今,稅收籌劃已經開始悄悄地進入人們的生活,企業的稅收籌劃欲望不斷增強,籌劃意識也在不斷提高,而且隨著我國稅收環境的日益改善和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的增強,稅收籌劃更被一些有識之士和專業稅務機構看好,不少機構已開始介入企業稅收籌劃活動。北京、深圳、大連等稅收籌劃較為活躍的地區,還涌現出不少稅收籌劃專業網站。社會上的各種有關稅收籌劃的培訓班也異常火爆,人滿為患。似乎稅收籌劃是一座金礦,只要進去人人都會有所收獲。其實,稅收籌劃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籌劃適當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但如果籌劃失當,則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損失。

    面對這股新興的“稅收籌劃”熱潮,企業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在開展稅收籌劃時,不能盲目跟風,應當遵循如下幾個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原則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符合現有的法律規范,即所做的稅收籌劃活動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即使稅務部門提出異議,也能坦然面對。當然,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復雜,有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也有國務院頒布的“暫行條例”,還有國務院授權財政部的“財稅字”、“財字”,更有國家稅務總局的“國稅字”、“國稅函發”、“國稅明電”、“國稅內電”以及地方政府頒布的和各省、地、市、縣國稅局、地稅局的“XX字”文件,如何把握這些法律和文件,原則上要遵循《立法法》的規定,具體還要看稅收環境,這些全靠稅收籌劃者對稅收立法背景的了解和職業經驗;二是要注意稅法的新變化。就我國而言,稅法是相對穩定的,但也在經常性地做一些微調,出臺一些補充規定。自20世紀90年代初稅種改革后,我國稅法的大框架沒有發生變化,然而微調一直在進行之中,每年都有變化。進行稅收籌劃就要時時注意稅法的變化,不論是自己制定計劃還是借鑒別的企業的經驗方法,都要注意“時效”問題,否則“合理”就完全有可能演變成“違法”,避稅也就可能演變成偷稅。

    第二,合理性原則

    所謂合理性原則,主要表現在稅收籌劃活動中所構建的事實要合理,如果構建的事實明顯不合理,不但容易被稅務機關查出,也會無法自圓其說,難以解釋,導致稅收籌劃不成功。

    構建合理的事實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符合行為特點,不能構建的事實無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業的做法照搬到本行業。行業不同,對構建事實的要求就不同。比如,生產啤酒、食品、洗滌劑的公司,其銷售對象均為個體商,大多數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其只關心價格,這就給利用讓利、運費等分解銷售收入提供了廣闊天地。相反,如果把這些辦法搬到生產原材料的公司,就明顯不行,因為其銷售對象主要為一般納稅人,購貨方也要抵扣;二是不能有異常現象,要符合常理。有的產品附加值低,且大宗笨重,銷售半徑受到明顯限制,在利用運輸費分解銷售收人時就要注意,不能讓發生的運輸費所產生的運輸半徑,超過正常的、合理的半徑,否則就是虛假事實;三是要符合其他經濟法規要求,不能僅從稅收籌劃角度考慮問題。在現代經濟運行中,股權投資活動非常頻繁,合并、分立、兼并已是正常行為,在此過程中形成大量稅收問題,稅收籌劃空間大,但也較困難。《合同法》、《會計法》等其他經濟法規也約束我們構建合理的事實,如果不遵守就無法通過,稅收籌劃也就不成功。

    總之,構建事實要合情合理,更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所設計的方案一定要因時因地而宜,不能一概照搬照套。

    第三,事前籌劃原則

    要開展稅收籌劃,納稅人就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準確把握從事的這項業務都有哪些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涉及我國現行的哪些稅種?有哪些稅收優惠?所涉及的稅收法律、法規中存在著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間?掌握以上情況后,納稅人便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也可以利用稅收立法空間達到節稅目的。

    由于納稅人的上述籌劃行為是在具體的業務發生之前進行的,因而這些活動或行為就屬于超前行為,需要具備超前意識才能進行。如果某項業務已經發生,相應的納稅結果也就產生了。當納稅結果產生后,納稅人如果因為承擔的稅負比較重,利用隱瞞收入、虛列成本等手段去改變結果,最終會演變成偷逃國家稅款行為,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比如,在企業籌資活動中,企業可采用多種籌資方式、從不同籌資渠道獲取所需資金。從籌資渠道上,可以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負債籌資的籌資方式主要包括銀行貸款、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他經濟組織借款、融資租賃及發行債券等。權益籌資的籌資方式主要包括發行股票和利用企業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等。籌資渠道不同,資金成本不同,所產生的稅收效應也大不相同。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負債籌資所付的利息可以計入當期費用,在所得稅前列支,所以負債籌資所需支付的利息可以起到“稅收擋板”的作用。例如,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的情況下,企業支付了100萬元的利息,要減少應稅所得100萬元,從而減少所得稅33萬元,即100萬元的利息支出,實際上企業只承擔了67萬元。而按照規定普通股股息的支付處于稅后利潤的分配環節,不能減輕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即實際支付數額與承擔數額一致,如果企業支付100萬元的股息,則實際承擔的也是100萬元。這兩者差別導致了負債和權益資本對企業的稅收成本和企業價值的不同影響。由此推論,在一定的負債范圍內,企業負債越多,稅收的屏蔽作用越大,企業的稅收負擔越小。而許多企業,總是在進行年初財務預測和資金籌集決策時,不考慮稅收籌劃問題,而是到臨近年底需要匯算繳納所得稅時,才想到考慮節稅的問題,而這時籌集的資金已注入,企業的資本結構已經確定,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比例已無法改變。于是,就采取譬如把權益資本(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通過做賬改頭換面為內部職工集資款,然后再試圖通過利息的稅前列支來降低所得稅負擔等辦法來進行“籌劃”,可是,這種靠做假來進行的“籌劃”方式,是免不了被稅務機關制裁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則

    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方案。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

    比如,盡量推遲納稅是稅務籌劃一貫的目的,有人就依此提出企業所需的原材料等外購貨物應當盡早購進,這樣企業在早期就可以多發生一些進項稅額,少納增值稅。盡管企業后期的外購貨物會減少,進項稅額下降,從而企業要多納一些稅,但企業仍可以從上述推遲納稅中得到益處。無可置疑,這種籌劃辦法確實可以給企業帶來稅收上的好處,但是稅法規定:工業企業未入庫、商業企業未付款,購進貨物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此一來,企業如果想用盡早購貨的辦法推遲增值稅納稅義務,就可能面臨庫房緊缺、存貨占壓大量資金、管理費增加等一系列問題,從而使這種稅務籌劃辦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可見,稅收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該項稅收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第五,風險防范原則

    第9篇: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稅收籌劃;避稅;節稅;偷逃稅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主要內容之一。由于稅收具有無償性、固定性和強制性三個主要特點,所以納稅人往往會采用各種手段來減輕自己的稅負,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些手段包括:避稅、節稅、偷逃稅等。納稅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種手段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納稅人利用稅法間的差異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對某一稅種的應納稅款往往有一個以上納稅方案備選,這就為納稅籌劃提供了條件;二是利用國家規定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前提條件;三是利用了稅法的不完善等。總之納稅人可以通過稅收籌劃行為來降低稅收負擔。但是在稅收負擔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稅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外,稅法學界對稅收籌劃、避稅、節稅的法律界定眾說紛紜,造成實踐中的障礙,期待盡快解決這一問題。

    一、概念辨析:避稅、節稅、偷逃稅與稅收籌劃

    理論界將稅收籌劃與避稅或節稅混同使用或是將其視為是避稅的子概念。一種觀點認為①,廣義上的避稅分為“正當避稅”和“不當避稅”,“節稅”、“稅收籌劃”就是所謂的“正當避稅”,狹義上的避稅專指“不當避稅”;第二種觀點認為②,稅收籌劃就是節稅,一般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達到不交稅或少交稅的目的。由此看來稅收籌劃與避稅(包括不當避稅)、節稅、偷逃稅之間的關系與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題。

    (一)避稅與稅收籌劃

    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事先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進行的籌劃與安排。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事先籌劃性、目的性三個基本特征。與之相對應的稅收籌劃權是納稅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一般來講,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各種優惠政策、差別和稅法的不完善,以減輕稅收負擔,獲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既體現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和意圖,也符合納稅人市場競爭的需要,國家應該給予支持和鼓勵。但是法律規范從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滯后性和不完善性,決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稅法)都存在著許多漏洞。如果從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可以將其可分為避稅和節稅。避稅事實上也就是納稅人利用稅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隱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種規避稅收的行為。避稅行為人往往打稅法的“球”,并不會直接觸犯法律規范。我們認為引起避稅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稅收籌劃行為之中,它是稅收籌劃的子行為。而相關學者所說的不當避稅是指偷逃稅這一違法行為,它既不屬于避稅概念的范疇,也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國家為了避免避稅行為的發生,只能通過不斷修改和完善稅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二)節稅與避稅

    節稅和避稅屬稅收籌劃的子行為。節稅是指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的優惠政策和差別待遇,采取法律許可的正當手段減輕稅式支出的行為。避稅與節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節稅行為符合國家的立法意圖和政策導向,各國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態度,而避稅卻恰好相反。避稅只是納稅人利用稅法上存在的漏洞,鉆法律的空子,通過巧妙的隱蔽的行為安排其經濟活動,雖可暫時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但不利于長期經營和發展。因為漏洞一旦被堵上,納稅人將無能從此獲利。因此,節稅才是納稅人的首選。避稅和節稅作為稅收籌劃的兩方面,同樣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籌劃性、目的性這三個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稅是在納稅義務發生時或之前納稅人通過尋找法律漏洞的手段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而節稅是納稅人利用了法律許可或鼓勵的方式達到減少稅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稅與稅收籌劃

    關于偷逃稅,各國稅法都有明確的規定并給予嚴厲的懲罰。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確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叫偷稅”;逃稅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用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防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行為”。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偷逃稅的基本特征有三個: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稅是一種違法行為;二是欺詐性,也就是說,偷逃稅的手段往往是不正當的。三是“事后補救性”,這與稅收籌劃的事前籌劃性不同,偷逃稅是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并且能夠確定的情況下,采取各種非法的手段來進行所謂的“補救”和“彌補”,安排而推遲或逃避納稅義務。這種“補救”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偷逃稅直接觸犯稅法的規定,導致政府當期預算收入的減少,有礙政府職能的實現。偷逃稅與稅收籌劃都有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特點,但是偷逃稅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稅收籌劃的法律分析

    (一)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

    長期以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國家總是處于主動、支配的地位,而納稅人則處于被動服從的地位,國家憑借政治權力無償征收稅款,稅款征收多少都由國家說了算,納稅人根本談不上稅收籌劃,表現在稅收法律上納稅人的權利匱乏,這是稅收權力關系思想在稅收實務中的反映,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市民意識的覺醒,這一狀況逐漸有了改變,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所替代。20世紀初以德國法學家阿爾巴特•亨塞(AlbertHensel)為代表提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國家和納稅人定性為債權債務關系,權力在該關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納稅義務依法在課稅要素滿足時成立。該說對認識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提供了全新的視野,納稅人與國家是平等的關系,而不是服從與命令的關系,這實質上是“社會契約精神和平等原則”、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合作與服務”關系等思想在稅收關系中的體現,也正是這些思想為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思維意識的理論前提。在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思維的支配下,納稅人依照稅法繳納稅款,無需超額承擔不屬于自己的義務,并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納稅人有權選擇對自己更為有利的行為,選擇對自己最輕的稅負,這即納稅人的稅負從輕權或稅收籌劃權。我們認為將稅收籌劃權上升為納稅人的法定權利,是今后我國稅法修改和完善的一個重點。

    (二)稅收籌劃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說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是稅收籌劃的思維意識的理論前提,那么稅收法定原則則是稅收籌劃進行實踐的理論基礎。稅收法定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在近代資產階級反對封建階級的斗爭中分別擔負起了維護公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重任。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包括③: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課稅程序合法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是指有關納稅人的納稅權利義務的構成要件必須要由國家的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來制定,沒有法律的規定,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開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擔任何稅收義務,違反法律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要求稅法中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都應該是確定的和明確的,不應出現含混或有歧義的規定,導致稅收機關濫用稅法解釋權而造成對納稅人利益的損害。課稅程序合法原則是指稅收權力的行使必須按一定的程序來進行,稅收糾紛也必須通過公正的程序來解決。由于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征稅法律根據的明確性和無法律根據政府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征稅,這就決定了法律應該保護納稅人利用稅法所規定的優惠等措施等進行的稅收籌劃。納稅人只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要求承擔稅收義務。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都應該屬于義務排除的范圍。對于法律規定的解釋權要做嚴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擴大和類推。這一點不僅是為防止法律解釋權的濫用,也是保護納稅人的合法財產權。不能通過擴大解釋的方式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稅收義務。法律的漏洞在沒有被堵上之前,由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應當由國家來承擔,而不應該讓納稅人承擔。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家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因此,筆者認為稅收籌劃(包括避稅)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籌劃性。稅收籌劃是納稅義務形成以前進行規劃、設計和安排的意思。稅收籌劃是通過延遲應稅行為的發生或事前以輕稅行為代替重稅行為,以達到減少稅款支出或綜合凈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稅行為已經能夠確定,納稅義務已經產生而去采取人為的規避、逃避應納稅款,則是偷逃稅而非稅收籌劃。

    ⒊目的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的減輕稅收負擔,降低稅務成本,從而增加資本總體收益。

    三、稅收籌劃中的避稅問題

    稅收籌劃中的避稅雖然是不違法的經濟行為,但它也給國際市場和各國經濟穩定發展帶來了頗為不利的影響。一方面,避稅直接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財政功能,有礙國家對社會管理和公共福利職能的實現。另一方面,避稅者利用這種方式競爭,會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在于稅制本身的缺陷,要想盡可能的減少納稅人的避稅行為就必須完善稅法,做到稅法條文的完整,措辭嚴謹,使稅制的內在機制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在反避稅立法上都較先進。如最早實行轉讓定價稅制的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美國稅收法案》、《稅收改革法令》等不斷出臺,完善的法規囊括了所要規范的內容。我國應在借鑒國際反避稅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稅收中單獨制定反避稅條款,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稅法專門法規。針對經濟全球化對跨國公司的管理要求,補充、修訂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及其使用條件。從長遠角度來看,適當取消部分優惠措施,會避免濫用優惠現象的發生。此外加強稅務行政管理,如嚴格實行稅務申報制度,加強稅務調查制度,強化會計審查制度,實行所得評估征稅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稅行為泛濫。對跨國避稅行為我們應加強情報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稅收信息庫,并在征稅方面相互協助,加強國際合作,加快國際稅法的研究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

    市場經濟是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經濟條件,在市場經濟中其競爭規則是以法律規范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稅法規范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關系,且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與納稅人的利益分配關系規范化,稅收秩序正常化,稅收法定原則被加以確定,國家便不能隨意侵占納稅人利益,征稅機關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稅;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一定階段后,減輕稅負不再過多依靠偷、逃、欠、騙稅等手段和方法,納稅人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通過稅收籌劃來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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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劉隆亨.依法治稅的目標、理論和途徑[J].中國法學,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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