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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信托合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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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信托合同

    第1篇:銀行信托合同范文

    (一)互聯網金融交易平臺的便利性給傳統銀行的沖擊

    伴隨網絡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數據分析、搜索引擎以及社交網絡工具等被廣泛應用到互聯網金融體系中去,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此外,一系列金融產品,如余額寶、螞蟻花唄等的出現,加劇了我國銀行業激烈的競爭局面。而傳統銀行的大部分業務被限制在柜臺交易上,即便有自身的電子銀行或網上支付系統,但大多還是搭載在互聯網金融的交易平臺上來使用,充當幕后支付的角色,在網上交易市場中的影響力已被極度弱化,這可能是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早期,傳統商業銀行因在市場地位與份額上占據絕對優勢,導致其對于開展互聯網金融服務并不重視所致。傳統商業銀行想要改變這一現狀,短時間內幾乎不太可能。

    (二)互聯網金融較低的交易成本和準入門檻給傳統銀行的沖擊

    對于傳統銀行而言,無論是在固定成本方面還是在人工成本方面,都普遍較高。在互聯網金融尚未興起的早期,傳統銀行商業理財產品也是大部分民眾可望而不可及的存在。高額的成本給傳統銀行帶來了安全性上的優勢,但隨著2014年銀監會正式行使對互聯網金融業的監管職能到如今,互聯網金融業對資本的安全以及市場參與者的利益保護日益重視,一旦互聯網金融在安全性上有了可靠保證,傳統銀行業這一優勢不存,那么互聯網金融較低的交易成本和準入門檻必然會使自身在與傳統銀行的競爭中處在優勢地位。

    (三)互聯網金融經營管理的優越性給傳統銀行的沖擊

    對于金融業來說,企業能否獲得長足穩定的發展與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有很大的關聯。互聯網金融在促進低成本、多渠道線上交易的實現的同時,能夠借助網絡實施經營管理,其在經營管理活動執行過程中所占據的優越性可見一斑。

    傳統銀行的經營管理模式比較復雜,特別體現在業務流程方面,層層審批、分級管理的模式使傳統銀行的業務效率較低,針對這一情況,我們做出的調查結果如圖1所示:

    從圖1可以看出,“業務流程復雜”與“服務人員太少”是傳統銀行營業網點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并且在營業網點辦理不同的業務時,往往還需要在多個部門或窗口跑來跑去,進行不同的審核,浪費了客戶的時間。并且在具體的交易過程中,由于沒有對消費者進行事前信息的采集和評估,難免會在中間環節耗費大量的時間,導致民眾對傳統銀行服務的滿意度一直不高。而在互聯網金融業的經營管理模式中,幾乎退去了人工服務的影子,在同一時間借助平臺可辦理多項業務,具備較高的優越性。

    二、問卷調查設計

    為了了解武漢市社區銀行的發展狀況,本次研究通過問卷調查的形式來獲取相關信息,分別針對銀行工作人員和民眾來設定問卷。

    (一)問卷設計和發放

    通過查閱大量相關研究文獻,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結合統計學基本理論,分別設計出了針對銀行從業人員的調查問卷與民眾的調查問卷。

    (二)樣本基本情況分析

    本次共向銀行從業人員發放問卷150份,回收146份,問卷回收率97.3%,有效問卷143份,問卷有效率97.9%,符合統計要求。共向民眾發放問卷400份,回收378份,問卷回收率94.5%,有效問卷369份,問卷有效率97.6%,符合統計要求。

    三、問卷調查分析

    (一)武漢市社區銀行發展狀況

    1.銀行從業人員與市民對社區銀行的看法并不一致。從銀行從業人員的角度上來看,有超過80%以上的銀行從業人員表示看好這一創新經營模式。而發展社區銀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互聯網金融的沖擊,同時對傳統銀行自身的發展也能帶來諸多好處,傳統銀行向社區銀行這一方向創新具有一定的實踐價值。站在民眾角度上來看,在受訪民眾當中,了解社區銀行這一概念的不超過半數,但通過我們團隊成員進行基本講解之后,其中大部分民眾表示自己曾在社區銀行辦理過業務,只是不知道該網點是社區銀行而已。可見社區銀行在武漢市的發展狀況并不樂觀。

    2.社區銀行業務不能充分滿足居民的需求。在業務方面,武漢市社區銀行所提供的服務業務與傳統銀行幾乎沒有差別,而社區銀行所提供的業務與民眾的實際需求有一定的差距,同時,對于日常生活服務除了代繳水電費、物業費等要求之外,還對普及金融理論知識與應用知識有一定的要求,可見武漢市民眾對于個人理財的意識和需求日益提升。

    3.社區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客戶重疊。通過團隊成員的實地走訪發現,目前,武漢市社區銀行的客戶與營業網點的客戶也沒有多大的區別,主要以普通市民為主,真正為企業提供貸款服務的社區銀行較少,只有在漢陽、新洲等工業集中區域的銀行開設企業貸款服務的較多。相對社區銀行的客戶主要針對小型存貸款、服務社區居民,然而商業銀行如今也對小額信貸等業務十分重視,二者在這一方面有一定的重疊,從而導致了社區銀行的地位較為尷尬。

    4.社區銀行經營上還存在諸多問題。(1)社區銀行經營狀況欠佳。武漢市社區銀行總體經營狀況,我們的調查結果如圖2所示:

    從圖2可以看出,武漢市社區銀行總體經營狀況并不樂觀,有43.64%的社區銀行出于入不敷出的狀況。基于這一狀況,我們針對如何改善這一情況做出了進一步調查,結果如圖3所示:

    從圖3可以看出,銀行內部人員多主張以“減少人員安排”和“提高員工綜合業務能力”來改變經營狀況,這與傳統銀行現階段發展方向基本相符。

    (2)民眾滿意度不高。從民眾角度來看,武漢市社區銀行的經營存在諸多不足,具體情況如圖4所示:

    從圖4可以看出,民眾對社區銀行的滿意度并不高,無法形成有效的吸引力。只有在業務上與傳統銀行的營業網點形成差異化經營,社區銀行才能取得進一步的發展。同時,從前面的調查可知,武漢市市民的理財意識和理財需求日益提升,但針對社區銀行能否滿足居民的日常理財需求的調查結果如圖5所示:

    從圖5可以看出,社區銀行在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時,的確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3)營銷服務存在缺陷。通過我們調查顯示,社區銀行在營銷服務環節也存在諸多問題,具體情況如圖6所示:

    從圖6可以看出,當前社區銀行在經營規劃和戰略目標的制定上沒有與總行形成協調的發展,但又無法自成體系,同時產品設計、網點分布方面也存在問題。

    (4)并未真正拉近與客戶的心理距離。在調查的最后,我們針對民眾提出了“辦理業務時,您希望去社區銀行網點辦理辦理還是傳統大型銀行”這一問題,得到的結果如圖7所示:

    從圖7可以看出,社區銀行雖然在地理位置上拉近了與客戶的距離,但從心理角度上來講,民眾還是更青睞傳統銀行,社區銀行并沒有真正拉近與客戶的心理距離,武漢市社區銀行的發展,依然任重而道遠。

    (二)調查結論

    1.社區銀行業務有所創新但力度不夠。在業務方面,撇開自助設備之外,我國社區銀行所提供的服務幾乎都是非現金業務,主要包括銀行卡、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各類權限的開通及其應對服務的體驗(如指導使用電子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為社區民眾代繳水電費等日常生活服務,同時還會受理小額貸款申請。部分社區銀行還會派出專員,不定期給社區民眾講解個人理財方面的知識及金融工具應用知識,這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社區居民對金融知識的認知程度,有利于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

    2.對市場進行細分但定位不清。在客戶方面,社區銀行結合自身地緣優勢與便利優勢,主要針對需要日常生活服務、小型存貸服務、小額理財產品服務的社區居民。隨著國有銀行提升對小額信貸的關注度,二者針對客戶資源的爭奪逐步加劇。但在對自身的定位上,社區銀行還存在一定的誤區,以“人+自助設備”經營模式使得社區銀行在經營過程中依然拘泥于營業網點的發展框架,沒有形成自身的特色,既無法自成體系,也難以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同時,也造成了社區銀行與商業銀行客戶大面積重疊的狀況,難以擺脫傳統銀行營業網點的束縛,因而使自身處在一個介于營業網點與自助網點之間的尷尬地位,難以真正拉近與客戶的心理距離。同時,社區銀行在經營模式上,仍以借鑒美國社區銀行的發展經驗為主,但由于國情的不同,必然使得在實際運行中存在既定目標與結果出現較大偏差的情況。另外,社區銀行在營銷服務環節也存在缺乏主體方向的問題,主要是以為各社區銀行的總行沒有進行有效的規劃與指定所致,這也是導致社區銀行市場定位不明確的原因之一。

    3.經營理念具備優越性但未得到有效貫徹。“拉近與客戶距離,進行貼身服務”,這是社區銀行的經營理念之一,傳統銀行之所以發展社區銀行,就是為了提供更為便捷的服務,以此來拉近與互聯網金融的差距,這一經營理念的確符合當前金融行業發展的趨勢,但武漢市社區銀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社區銀行并沒有將這一理念并未得到充分貫徹,無法從根本拿出切實有效的措施和服務來提高民眾對社區銀行的滿意度,無法拉近與客戶的心理距離。

    4.市場缺乏監管導致業務行為不規范。在項目團隊成員進行實地走訪過程中,大部分社區銀行的業務服務一欄雖然列出了銀行卡、電子銀行等權限的開通,受理小額貸款申請等,但在實際服務過程中,往往以負責人不在、系統升級等等理由來推脫,僅僅只提供咨詢和銷售個人理財產品為主。而在推銷個人理財產品時,社區銀行業務人員因為對社區民眾較為熟稔,偶爾會省略某些必須環節,譬如投資風險調查環節等。對于這說明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發展社區銀行時,其戰略目標仍是以追求利潤為主,而不是以提供優良服務來促進利潤的提升。

    四、互聯網金融沖擊下優化社區銀行發展的措施

    (一)貫徹經營理念,明確市場定位

    社區銀行應當充分貫徹其貼近民眾的經營理念,只有真正為社區民眾提供實際、有效的金融服務,才能真正拉近社區民眾的距離。社區銀行應當結合自身情況,發揮自身地緣優勢,脫離營業網點注重大客戶的框架,專注于服務小客戶,如此才能有效的融入社區,明確自身定位,強化細分市場的競爭力,從而擴大市場份額,促進自身發展,發揮自身定位優勢,拉近與互聯網金融的差距,以應對互聯網金融的沖擊。

    (二)優化經營模式,提升經營穩定性

    社區銀行作為商業銀行一種創新發展模式,應當跳出營業網店經營模式的制約,而不是作為營業網點的延伸。在這一方面,社區銀行可以考慮以個人金融服務為中心,多種服務相結合的經營模式。例如現今大型小區或社區都設有綜合性的商區,社區銀行可以參考這一模式,在社區銀行內開設小型超市,也可以代小區住戶收發快遞等等,如此跨行業聯動發展,可以增強自身經營的穩定性,保證自身持久發展。

    (三)加強服務創新,轉變業務結構

    在當前形勢下,業務和產品是商業銀行發展的根本,也是商業銀行增強綜合競爭力的基礎,社區銀行作為商業銀行的創新發展模式,更需要業務和產品的創新來支持其發展。我們認為,民眾對于社區銀行的要求更多的還是從自身的實際需求出發,因此,社區銀行在網點分布上應該更加合理,在提升業務效率的基礎上,還應當盡可能提供全面的創新業務服務,例如進一步深化與小區物業的合作,開發小區卡,實現水電費、煤氣費、物業費等費用一卡代繳、一卡通用的服務。而有無增值服務也是民眾關注的要點之一,因此,社區銀行可以針對社區居民設計開發獨有的理財產品,在保證自身利潤的前提下適當提高保證收益,另外還可以在社區居民生活上出現急缺時提供小額消費型貸款等等。

    第2篇:銀行信托合同范文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界定,即“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所以,在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以信托模式開展的。因此對其會計處理應考慮《信托法》對信托業務的規定,并遵循《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

    然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結構復雜,其會計核算在細節上仍存在許多難點和模糊之處,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在信托項目下,信托資產何時初始確認。

    一、信托資產的初始確認時點

    由于信托的特殊性,要確定信托資產的初始確認時點需要先明確關于信托的四個概念,即信托合同成立、信托成立、信托合同生效和信托生效。

    (一)信托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經過要約、承諾過程,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意向,因承諾生效而合同成立,并使得訂立過程完結。

    (二)信托成立。《信托法》規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成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采取其他書面形式成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所以,采用書面合同的形式設立信托時,信托的成立與信托合同的成立在時間上是一致的。

    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也不成立。

    (三)信托合同生效。是指針對已經成立的信托合同,如何產生法律效力的過程。有的合同是自成立時即產生效力,有的合同成立以后并不是自然有效,其可能是無效的、附條件生效的、可撤銷的或者是效力待定的。對于信托合同生效的構成條件;法律上并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合同依法成立時即生效,以及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在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時合同生效。另一類是合同成立后,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

    (四)信托生效,指信托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在信托成立基礎上還要有以下要件:

    1、交付信托的財產權轉移,并辦理相關手續;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信托合法性,包括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財產合法等內容。即在合法的條件下,依據合同設立的信托自財產權轉移至受托人并辦理了相關手續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說,信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設立信托關系的行為,信托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首先約束合同當事人。信托生效的結果主要發生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將受益人納入信托關系之中。受益人是信托關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沒有受益人的信托是無效的。只有信托生效,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才真正形成,當事人才能根據《信托法》和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此時,承諾信托的財產轉移到受托方,信托財產才真正形成并具有獨立性。

    因此,信托項目成為一個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是在信托生效時,此時應在信托項目下確認信托資產,開始對信托項目根據《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進行會計核算。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兩種不同的模式

    就信貸資產證券化而言,采用的信托模式不同,信托生效時點就不同,相應的信托資產確認的時點也就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以下兩種信托模式開展:

    (一)模式一

    1.銀行與受托機構簽訂合同,承諾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信托成立。同時將信托資產轉移至受托人,信托生效,并規定受益人為該銀行。

    2.受托人以受托資產為支持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持證券。

    3.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受托人將收到認購資金退還投資人,則銀行仍為受益人。如果發行成功,受托人將投資者支付的認購資金劃付給銀行,銀行將受益權轉讓給投資人。此時,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成為受益人。

    (二)模式二

    1.銀行與受托機構簽訂合同,承諾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信托成立。

    2.受托人以受托資產為支持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持證券。

    3.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受托人將收到的認購資金退還投資者。如果發行成功,受托人將投資者支付的認購資金劃付給銀行,銀行審核后,將信貸資產轉移給受托人,信托生效。

    (三)兩種模式的比較

    兩種模式的區別在于,在模式一下,在信托成立的同時,委托人將信貸資產轉移至受托人,信托生效,委托人先作為信托資產的受益人,該信托是自益信托。投資者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發生在信托生效后,是受益權轉讓過程。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則委托人仍為受益人,該信托仍是自益信托。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委托人將受益權轉讓給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自益信托轉變成為他益信托。

    在模式二下,投資者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發生在信托生效前,并決定了信托是否能夠生效。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銀行不會將信貸資產轉移至受托人,信貸資產仍歸屬于銀行,信托不能生效。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銀行轉移信貸資產給受托人,信托生效,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作為受益人享有信托資產產生的利益,該信托為他益信托。

    三。不同模式下信托資產初始確認時點和相關會計處理

    (一)模式一下的信托資產初始確認時點和相關會計處理

    在模式一下,完成步驟1時,信托成立并生效,信托項目成為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此時,受托人應在信托項目下確認信托資產,開始對信托業務進行會計核算,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借:客戶貸款

    貸:實收信托——受益人(銀行)

    對于步驟2和步驟3,由于是受益權轉讓交易,屬于參與受益權轉讓雙方的核算范圍,并非是信托項目下交易,不屬于信托項目核算的范圍。受托人接收及劃轉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應作為自營業務中的代收代付業務,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1.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

    收到投資人支付的認購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銀行

    將認購資金歸還給投資人時

    借:應付賬款——銀行

    貸:應付賬款——投資人

    借:應付賬款——投資人

    貸:銀行存款

    2.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

    收到投資人支付的認購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銀行

    將認購資金劃付給委托人時

    借:應付賬款——銀行

    貸:銀行存款

    在此情況下,由于受益人發生了變化,信托項目也應對其進行會計處理,變更“實收信托”受益人明細科目:

    借:實收信托——受益人(銀行)

    貸:實收信托——受益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

    (二)模式二下信托資產初始確認時點和相關會計處理

    在模式二下,完成步驟1時,只是信托成立,信貸資產尚未轉移,不存在受益人,因此信托沒有生效,信托項目沒有成立,不能確認信托財產。

    此后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信托不能生效,自然也就不存在信托項目,因此受托人接受及劃付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應作為自營業務中的代收代付業務,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收到投資人支付的認購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銀行

    將認購資金歸還給投資人時

    借:應付賬款——銀行

    貸:應付賬款——投資人

    借:應付賬款——投資人

    貸:銀行存款

    如果發行成功,受托人將投資者支付的認購資金劃付給銀行,銀行核對后,將信貸資產轉移至受托人。此時,信托生效,信托項目成為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受托人應在信托項目下確認信托資產,開始對信托業務進行會計核算,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借:客戶貸款

    貸:實收信托——受益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

    由于受托人受托接收及劃轉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發生在信托生效之前,信托項目尚未設立,因此不屬于信托項目的核算范疇,應作為自營業務中的代收代付業務,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收到投資人支付的認購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銀行

    將認購資金劃付給委托人時

    借:應付賬款——銀行

    貸:銀行存款

    (三)兩種模式下會計處理的比較

    雖然兩種模式設計不同,但是對其會計處理原則是一致的,即只有在信托生效時,才能確認信托資產,受托人接受和劃付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的行為不屬于信托業務的核算范疇,應作為自營業務中的代收代付業務進行會計處理,這樣做可以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符合《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要求,同樣也便于監管部門對資產證券化資金予以監管。

    兩種模式的區別在于信托生效的時點以及實收信托的明細科目不同。模式一下,信托合同成立時信托同時生效,此時確認信托資產和實收信托。由于是自益信托,實收信托的明細科目的受益人為委托人。待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轉為他益信托后,實收信托明細科目的受益人由委托人轉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

    若發行失敗,實收信托的明細科目的受益人仍為委托人。模式二下,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且銀行確認并將信貸資產轉移至受托人后,信托才生效,并在信托項目下確認信托資產和實收信托,實收信托明細科目的受益人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

    四。兩種模式的風險比較

    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的情況下,兩種模式都可以使銀行達到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目的,即提前收回貸款,提高資產流動性。如果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銀行還可將信貸資產從自身的資產負債表中剝離,收到的資產支持證券認購金額作為出售信貸資產獲得的收益。如果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銀行也可將信貸資產作為抵押,籌集到資金,提高資產流動性。

    但是,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失敗的情況下,銀行采用模式一要比采用模式二承擔更大的風險。

    第3篇:銀行信托合同范文

    2002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該辦法已于7月18日正式實施。該辦法的公布,引起有關人士和市場的極大興趣。就在《暫行辦法》實施的當天,上海愛建信托推出國內第一個集合資金信托產品――上海外環隧道建設計劃,短短幾天就幾近售罄。隨后,上海國投推出上海磁懸浮交通項目股權信托計劃,北國投推出CBD土地開發項目資金信托計劃,新華信托推出住房按揭資金信托等等不一而足。有心人士也紛紛瞄準資金信托,于是信托牌照價格飆升,從新希望有意入主福建國投,到香港耀生行意圖參股寧波金港信托,有關信托業的消息不絕于耳,一時間似乎信托業的春天再度來臨。

    央行此時推出資金信托管理辦法,其主要用意應在于兩個方面:一方面可以為民間資金提供投資渠道;另一方面可以此為契機使整頓后的信托公司真正走上“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正軌。從資金信托產品的熱賣看,央行的目的似乎已經達到。但是認真研究之后,我們卻可以看到資金信托的種種不完善之處,如果不及時作出規范,資金信托的發展絕不會是一路坦途。

    對投資者要否予以限制?

    在證券法上,有公募和私募的概念。公募是指發行人向社會公眾就證券發行作出的要約邀請、要約和銷售行為,其針對的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如股票的公開發行。私募是指發行人非公開發行證券,一般是向有經驗的投資者私下發行。如在美國,私募的合格投資者資格一般限于:任何擁有不少于500萬美元投資的自然人;任何擁有不少于500萬美元投資的家族企業;某些信托機構;其他擁有不少于2500萬美元具有自由支配權投資的組織。這主要是因為私募無需遵守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對于投資者而言其風險較高。因此法律對投資者作出特別規定。

    據悉,《暫行辦法》的目的之一即在于“招安”民間的私募基金,因此其具體規定也體現了私募的特點。其第六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顯然是想以此來間接限制發行對象的范圍。但是就目前資金信托產品的銷售情況來看,幾乎都是向社會公開發售,有些甚至通過銀行發售,資金信托產品的說明書也信誓旦旦地承諾,資金信托的收益預計不會低于某個遠高于存款利率的百分比。這樣似乎有可能誤導投資者,使投資者誤認為資金信托只不過是一種利率較高的債券品種。

    事實上,無論信托計劃如何設計,其預期的收益多么穩定,由于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的客觀存在,資金信托產品總是存在無利可圖甚至本金虧損的風險,這樣的風險與投資股票或是基金的風險是類似的。同時,由于法律沒有規定,受托人無需履行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而且由于其私募性質,資金信托也難于受到社會公眾和輿論的有效監督,資金信托產品的投資者承擔的風險應該高于投資股票或基金的風險。這樣高的風險,如果對于投資者不加限制,特別是在我國投資者普遍風險意識不強的情況下,難免會引發糾紛,甚至有可能造成社會的動蕩。因此對投資者作出一定的限制,將有助于資金信托的順利發展。

    與此問題相關的是資金信托文件的發送。如上所述,資金信托屬于私募,商業慣例一般是直接發送有關私募的信息備忘錄給特定投資者。而目前資金信托的產品的銷售,多通過某種廣告方式間接進行。盡管《暫行辦法》明文規定:信托公司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但是許多資金信托產品在銷售之前,通過各種媒體進行了報道,客觀上起到了宣傳的效果。由于法律未要求資金信托必須面向特定投資者,因此信托公司的種種營銷方式無可厚非,但是從嚴格的私募意義上講,上述方式確有商榷之處。

    資金信托應遵守的信息披露制度

    委托人在購買資金信托產品之后,取得了信托受益權,但喪失了對資金的所有權,其收益完全有賴于信托公司的投資操作。如不考慮投資者對信托公司的信賴程度,投資者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將有賴于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

    按照法律的規定和目前信托公司的實務操作,在資金信托業務中,信托公司將做出兩類披露,套用證券法的術語,可將其稱為“發行之信息披露”和“持續信息披露”。

    發行之信息披露是信托公司在出售信托產品時對投資者做出的說明,主要體現于兩類文件:信托產品說明書和信托合同。由于信托產品說明書的法律效力并不確定,因此披露信息主要體現于信托合同,但是信托合同中對于投資項目的披露一般均非常簡單。以新華信托的住房抵押按揭貸款資金信托合同為例,其關于投資項目的描述僅是:“(信托資金)全部用于購買深圳市城市商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債權,以獲得住房抵押貸款利息等穩定的投資收益。”

    持續信息披露是信托公司應向投資者指定的受益人通過報送信托資金管理報告作出的披露。《暫行辦法》規定:“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當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規定,將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書面告知信托文件規定的人。信托期限超過一年的,每年最少報告一次。”并要求信托資金管理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信托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信托資金運用組合比例情況;信托資金運用中金額列前十位的項目情況;信托執行經理變更說明;信托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托財產、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信托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目前筆者尚未見到信托資金管理報告,無法對其內容進行評價。但就法律規定而言,與股票的信息披露制度相比,上述規定顯然失之過簡,而且對于某些術語,如何為“重大”并未作出規定。

    如前所述,資金信托的風險在某種意義上講甚至大于股票的風險,加強對其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僅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有利于人行對信托公司的監管。

    筆者認為,法律至少應在以下三個方面對于資金信托的信息披露作出要求:1.在發行信托產品時,應對投資項目做出財務和法律的詳細分析,并載入信托合同;對投資者有權解除信托的情況也應作出明確說明;2.在信托資金管理報告中,應有合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審計報告。3.對發生影響信托計劃存續基本條件的臨時事項,也應作臨時披露。

    資金信托與資產證券化

    9月12日,新華信托推出住房按揭貸款資金信托,募集資金用于購買深圳市商業銀行住房抵押貸款。筆者將該消息告知中國建設銀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一位負責人時,該負責人的第一反應是震驚:“建行籌劃了一年多,還沒有通過審批,新華信托怎么就可以做了?”

    資產證券化(ABS)全稱是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即以資產為支持的證券化。具體而言,它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證券的過程。一般應經過以下程序:資產的所有者將資產出售給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V發行以資產為主要還本付息來源的債券,并通過擔保等手段,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等級。在這一過程中,最重要的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真實銷售,即資產的所有者必須將資產出售給SPV,即使其破產,也不影響支持債券的資產,即實現破產隔離;二是信用增級,即應采取超額抵押、外部擔保等手段,提高證券等級,以降低籌資成本。

    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提前變現,解決流動性風險。由于銀行有短存長貸的矛盾,資產管理公司有回收不良資產的壓力,因此資產證券化得到了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的青睞,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都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籌劃工作。

    2000年人民銀行還曾經草擬了一份《住房抵押債券管理辦法(討論稿)》,但至今國內還沒有資產證券化的案例(有人認為鐵道部曾發行的一種鐵路債券是中國的第一起資產證券化案例,但該債券并沒有做到表外融資,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第一次未通過審批,目前正在進行第二次報批。

    新華信托的住房按揭貸款資金信托的操作方式是:新華信托通過資金信托募集資金,購買深圳商行的住房抵押貸款,信托到期后,由深圳商行將其買回。從其流程可以看出,所謂的住房按揭貸款資金信托,實際就是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以信托作為SPV,購買貸款和募集資金。

    事實上,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證券化方案也是通過信托進行。但是人民銀行在審查時,重點放在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上,是金融債、企業債還是公司債?顯然都不是。新華信托的資產證券化方案卻另辟蹊徑,發行資金信托產品,并有《暫行辦法》作法律后盾,在法律邊緣打了一個漂亮的球。信達、建行等也許會受到啟發,與信托投資公司聯手,實現資產的證券化。由于資金量太大,其發行不可能通過向社會公開募集完成,不過就筆者所知,信達資產證券化也計劃通過私募完成,并已經與投資者進行了初步接觸。

    第4篇:銀行信托合同范文

    關鍵詞:信托受益權;金融監管;博弈;宏觀調控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3)04-0032-05

    一、引言

    在監管政策對信貸資產轉讓、同業代付相繼收緊之后,信托受益權轉讓業務逐漸成為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新熱點。銀信、銀證、銀保之間的資產管理合作越來越深入,跨機構、跨市場、跨境交易更加頻繁,資金在市場間的橫向流動大大提高了金融風險的識別和防范難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數據和信息、壓縮監管套利空間、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立完善以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為目標的宏觀審慎管理,應成為應對商業銀行資管業務不斷變換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權轉讓的相關研究

    信托受益權轉讓是指信托受益人將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權通過協議或其他形式轉讓給受讓人持有。信托受益權轉讓后,轉讓人不再享有受益權,受讓人享有該受益權并成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條規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信托受益權轉讓業務在我國經濟領域的實踐早已存在,如2003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曾在國內以信托受益權轉讓模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置,但其快速發展卻是因為2010—2012年銀行資金的大量介入。銀行投資信托受益權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間業務的創新,其產生和發展均可以在約束誘導、規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創新理論中得到解釋。正如凱恩(E.J.Kane,1984)在其規避管制創新理論中所言,創新和監管的動態博弈過程決定了兩者永遠無法達到靜態均衡狀態。

    目前國內對信托受益權轉讓的研究方向比較單一,主要集中在信托受益權轉讓與資產證券化的關系領域。如王劭斐、王彤(2003)認為,信托受益權轉讓是一種帶有過渡性質的金融工具, 既具有一定創新,又與資產證券化有密切聯系,并認為2003年華融公司以信托受益權轉讓處置不良資產,雖然沒有特定目的載體(SPV)存在和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但無論是從交易的結構,還是采用的信用增級技術來看,該模式與資產證券化是極為接近的。其他關于信托受益權與資產證券化關系的研究多圍繞《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的“受益證券”展開。鄭小平、徐文全(2006)通過對《信托法》、《證券法》和《辦法》的分析,認為《辦法》以“受益證券”代替信托收益權憑證的提法表明信托受益憑證似乎屬于證券的一種,但因《辦法》未明確有價證券的內涵和《證券法》對“受益證券”不適用,以及《辦法》法律層級較低,導致信托受益權憑證的有價證券性質未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

    上述有關信托受益權轉讓的研究多停留于法律層面,研究對象側重以銀行信貸資產為受托資產的信托受益權流通。本文擬結合特定案例,深入剖析當前信托受益權轉讓業務在商業銀行投資領域的運用,以及銀行資金投資信托受益權對我國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的影響,以期對規范當前信托受益權轉讓業務有所借鑒。

    三、信托受益權轉讓:某商業銀行地礦集團融資案例

    (一)業務流程

    某地礦集團為當地城市商業銀行(簡稱A銀行)的授信客戶,2012年12月向該行申請28億元人民幣貸款用于投資和開采煤礦資源。該企業為省國資委下屬的全資子公司,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還款能力和擔保能力較強,屬于A銀行的高端客戶,A銀行決定滿足其資金需求。但A銀行對該筆信貸投放存在種種顧慮,一是A銀行貸款總量不足300億元,28億元的信貸投放將會觸及銀監會關于最大單一客戶貸款比例不超過10%的監管紅線;二是貸款資產的風險權重高,直接發放貸款將大幅降低資本充足率。A銀行要穩固客戶資源和追求資金收益,就必須繞過上述制約。A銀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權為平臺,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銀行(簡稱B銀行)在出資方和融資方之間搭建融資通道。該交易主要涉及A銀行、B銀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礦集團五個主體,在提前對交易具體內容、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五方進行下列交易:

    1. 簽約券商資產管理。B銀行作為委托人與券商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約定對該計劃投資28億元,并要求券商根據B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

    2. 成立信托計劃。券商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管理人,按照B銀行的指令與信托公司簽訂《××國投·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投資單一資金信托合同》,委托給信托公司28億元資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與地質勘查局簽訂《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以全額信托資金受讓其持有的地礦集團100%股權的收益權,期限兩年,合同存續期內,信托公司憑其受讓的股權收益權參與地礦集團的利潤分配。該信托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獲得信托受益權。

    3. 成立理財產品。B銀行根據A銀行委托,發行單一機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并從A銀行募集資金28億元。理財產品成立后,B銀行將理財資金投資于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由于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標的是自益信托產品,因此B銀行的理財產品實際投資的是信托受益權。至此,28億元的A銀行資金經過層層流轉后進入地礦集團的公司賬戶,融資過程結束。

    從具體交易過程看,該業務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指令均在同一天簽訂和下達,A銀行、B銀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也在同一天進行,B銀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動用其自有資金,具體交易環節如圖1所示。

    (二)各交易主體的角色

    盡管上述交易鏈條中涉及主體多,交易環節復雜,但交易實質仍是地礦集團以股權質押方式獲得A銀行信貸資金。交易鏈條的拉長和交易結構的安排掩蓋了真實交易目的,導致各交易主體的實際角色錯位。

    1. A銀行:形式上投資,實際上貸款。A銀行是交易的起始環節和實際出資方,通過與B銀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線滿足地礦集團的融資需求,實現一舉三得:一是鞏固與地礦集團的合作關系,二是騰挪出信貸額度用于給其他企業放貸,三是將該筆資產業務的風險系數由發放貸款的100%下調至對金融機構債權的20%,避免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因客戶和項目由A銀行自行選擇,B銀行在與A銀行簽訂的《理財產品協議》中明確指出,B銀行不對理財產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證,A銀行應充分調查和了解地礦集團的還款能力以及經營現狀,并要求A銀行對信托項目出具風險自擔回執函,因此A銀行最終承擔了地礦集團的融資風險。從收益看,A銀行表面獲得的是預期收益率為6.15%的投資理財產品的收益,但這種收益方式僅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獲得的是地礦集團使用A銀行資金產生的股權質押貸款利息收入。

    2. B銀行:形式上理財,實際上過橋。B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募集理財資金、選擇投資標的均是在A銀行的授意和委托下進行,B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形式上是投資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實際真正投資的是信托受益權。雖然券商、B銀行和A銀行未在信托公司進行受益權轉讓登記,但通過B銀行的理財產品對接信托受益權,A銀行實際成為信托計劃的真正受益人。B銀行作為交易鏈條中的過橋方,其收益主要來源于0.12%的理財產品銷售手續費。

    3. 券商:形式上資產管理,實際上過橋。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計劃,其收益表面上來源于信托公司的資金運用,實際上來源于通過信托受益權的隱形轉讓從B銀行獲得的轉讓價款。該轉讓價款包括兩部分,一是信托計劃的本金,即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委托給信托公司的資金28億元;二是高出信托計劃本金的溢價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臺管理費。因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標的由B銀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風險很小,其收取的平臺管理費實則為過橋費。

    4. 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實際上過橋。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關重要的環節,信托計劃的設立將A銀行、B銀行、券商和地礦集團聯系起來,A銀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礦集團的股權作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設立信托計劃,同樣不需要承擔信托資金運用過程中的任何風險,僅收取0.15%的信托費用作為過橋費。

    5. 地礦集團:形式上使用信托資金,實際上使用銀行資金。地礦集團最終獲得的資金以信托資金的形式出現,但透過環環相扣的交易環節,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經過層層過橋后,地礦集團的資金成本為6.15%+0.12%+0.08%+0.15%=6.5%,基本相當于A銀行兩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6%。

    各方角色、風險承擔、收益的情況具體如表1所示。

    表1:各交易主體角色、收益和風險分析

    [交易主體\&角色\&收益\&風險\&形式\&實際\&形式\&費率\&A銀行\&投資\&貸款\&理財收益\&6.15%\&承擔\&B銀行\&理財\&過橋\&銷售手續費\&0.12%\&不承擔\&券商\&資產管理\&過橋\&平臺管理費\&0.08%\&不承擔\&信托公司\&信托\&過橋\&信托費用\&0.15%\&不承擔\&地礦集團\&信托資金使用者\&銀行資金使用者\&-\&-\&-\&]

    (三)在中央銀行金融統計體系中的反映情況

    上述各交易主體中,納入人民銀行全科目金融統計指標體系的金融機構只有銀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投資”項下反映;B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金融機構投資”和“金融機構委托投資基金”項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讓股權受益權在信托資產項下的權益類指標“股票和其他股權”反映。從統計指標的填報可以看出,地礦集團28億元的資金融通既未計入商業銀行各項貸款,也未作為信托公司信托貸款計入社會融資規模口徑。

    四、信托受益權轉讓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權轉讓主要分為買入返售模式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其中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操作更為靈活,上述案例就是銀行理財計劃投資信托受益權模式的演變。在現實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權益投資的方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外,最常見的資產運用方式是信托貸款。兩種投資模式分別如圖2、3、4所示。

    (一)買入返售模式

    買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托公司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托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托受益權。同時過橋企業與銀行A、銀行B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約定將信托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B以買入返售方式買入銀行A的信托受益權,銀行A承諾在信托受益權到期前無條件回購。

    (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

    1. 銀行理財計劃對接過橋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托公司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托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托受益權。然后過橋企業將信托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A與銀行B簽訂《資產管理協議》,銀行B購買銀行A發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權的保本理財產品。在該模式下,銀行B是信托貸款的實際出資方,銀行A則相當于過橋方。

    2. 銀行理財計劃對接融資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資企業將自有財產權(如正在出租的商業物業)委托給信托公司,設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財產權信托計劃,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用于購買融資企業的信托受益權。

    五、信托受益權轉讓業務對金融監管及宏觀調控的影響

    經過對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權轉讓業務作為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產品,打破了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甚至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界限,在為交易各方帶來經濟效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協同效應的同時,也給監管和宏觀經濟調控帶來了不利影響。

    (一)信托受益權轉讓是商業銀行繞避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傳統銀信合作是銀行將理財資金直接投資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信托公司將資金以信托貸款的形式發放給融資企業,或用于購買商業銀行的表內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為避免商業銀行借助銀信合作業務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內,隱藏貸款規模,自2009年開始,銀監會下發了一系列規范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號、銀監發[2010]72號和銀監發[2011]7號),銀信合作業務逐漸被叫停。但融資需求旺盛的實體經濟以及商業銀行考核體制促使各商業銀行不斷創新產品,以規避監管,銀信合作新規中的漏洞為銀行借助信托受益權轉讓業務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機會。首先,新規中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界定為“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即信托計劃委托人僅限定為商業銀行,以第三方非銀行機構為主體發起設立信托計劃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資管)則不在新規監管范圍之內;其次,新規要求將理財資金通過信托計劃發放信托貸款、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三類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而銀行受讓信托受益權并不在上述要求轉表的資產范圍之內。在傳統銀信合作產品中引入更多的過橋方和改變理財計劃投資標的設計形成了銀行對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權轉讓加大宏觀調控難度

    一是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信托受益權實際是采用資金池—資產池的模式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制造出一個異化的信貸部,并通過證券公司、企業、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機構形成的資金通道,以非信貸方式向各類實體經濟提供資金融通。這個過程為表內貸款移至表外、以風險系數較低的資產運用方式計量貸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間,導致監管標準降低和監管指標優化。二是交易鏈條的延長使部分過橋方與融資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客觀上存在發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優勢損害過橋方利益的行為。信托受益權轉讓業務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易導致風險在不同機構和市場的交叉傳染。三是資金流向難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對信托受益權交易規模和資金流向的控制,會導致銀行資金變相流入房地產、政府融資平臺等信貸政策限制的領域,影響宏觀調控。

    (三)信托受益權轉讓業務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

    當前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包括本外幣貸款、委托貸款、信托貸款、債券、股票融資等10項指標。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不同,會對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有重要影響。若以信托貸款的方式融通資金,雖不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但會改變社會融資規模的結構,使得原本以銀行貸款反映的資金以信托貸款的方式出現;銀行以自營資金直接購買或以理財資金間接投資信托受益權,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內的“投資”、“買入返售資產”等指標反映,均不計入本外幣貸款,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貸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映在“股票和其他股權”中),則會造成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虛減。2011年以來,信托資產特別是信托貸款的快速增長,與銀行資金介入信托受益權交易密不可分。信托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占比不斷上升,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信托貸款增加1.28萬億元,增量是2011年的6倍之多,信托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占比為8.1%,比2011年提高6.5個百分點。

    六、政策建議

    (一)以“實質重于形式”為原則嚴格界定信托受益權轉讓業務

    一方面,信托受益權公開交易市場尚未建立,主要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流通,交易不透明;另一方面,銀行資金借助券商、保險公司資產管理計劃或其他通道間接投資的操作使信托受益權轉讓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建議人民銀行協調各監管部門在對市場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信托受益權轉讓業務進行嚴謹定義。

    (二)擴大中央銀行信息收集授權,以“統分結合”為原則健全信托受益權轉讓業務的統計監測

    鑒于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建議進一步強化其在金融統計中的地位和作用,授予其從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各類金融機構直接采集信息的權利,以人民銀行理財與信托監測信息系統和金融統計標準化為依托,形成對包括信托受益權在內的創新性金融產品的全口徑統計和監測。各監管部門則按照監管目標采集特定信息,并通過與人民銀行統計信息的共享獲得補充參考。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風險傳遞監測機制,以“宏微觀綜合監管”為原則嚴控信托受益權轉讓業務風險

    當前銀行監管部門應順應業務發展創新監管方法,如將信托受益權納入銀行投資品分類明細下,根據資金性質(自營資金還是理財資金)、信托受益權的基礎資產種類(貸款還是其他)分別賦予不同的風險加權系數,通過限定信托受益權投資規模與風險加權資產規模的比值上限,或投資信托受益權的理財資金規模與理財資金總規模的比重等方法,將信托受益權轉讓業務的風險保持在可控范圍之內。

    (四)以“適時、穩步”為原則推進資產證券化進程

    銀行理財資金偏好投資以債券和信貸資產為主的固定收益資產,金融市場交易品種匱乏,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商業銀行牽頭其他主體設計基礎投資品,以滿足自身投資需要。通過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改善當前金融市場交易品種單一的狀況,滿足商業銀行多樣化的投資需求是改變當前銀行資金大量集聚于信托領域的根本途徑。

    參考文獻:

    [1]E.J.Kane,1984.Microecomic and Macroeconomic Origins of Financial Origination [J].Federal Reserve Bank of St. Louis

    第5篇:銀行信托合同范文

    英國中世紀的用益物權是信托制度的濫觴,歷經百年終于在英美法國家成熟成型,并被廣泛應用于商事領域和民事領域。 發展 迅猛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同時引入了信托制度來對其進行構架。本文先從信托制度和委托制度的相似和區別開始論述,進而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相關 法律 規定展開分析,討論了不同法律法規對該業務的法律性質的表述沖突,最后對此進行了探討得出結論。

    關鍵字: 信托 委托 個人理財 法律性質

    信托制度源于英國中世紀的用益物權歷經百年在英美法國家成熟成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的關系。[1]這就牽扯到三方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大體來說,整個信托法就是在對三方進行權利義務的分配與 經濟 利益的平衡。

    信托制度與委托制度具有相似之處,首先兩者都是通過委托行為而產生,其次都以信任為建立之基礎。再次,兩者均為諾成合同、雙務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既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但是他們之間又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首先信托可以因合同、遺囑等其他委托方式設立,而只能通過委托合同設立。其次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充分的權限處理信托事務,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肆意干涉,而只能根據委托人的授權進行活動,權利受限。再次,委托關系成立后雙方當事人可以任意終止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 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信托關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隨意辭任,受托人辭任須經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信托存續具有穩定性和連貫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緣故而終止,而這種情況下委托合同即行終止。[2]第四,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名義處分信托財產并直接承擔法律后果,而除特殊情況一般須以被人名義從事相關活動,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擔。另外英美法中信托財產權須移轉,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而委托中財產所有權是不移轉的,此為信托法引入國內最大的爭議。

    當前銀行業的個人理財業務正遍地開花,然而多家銀行在這項中間業務上卻不同程度地面臨“零收益”、“負收益”的困境。剔除 金融 領域的制度障礙,我們發現就連理論基礎——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在不同文件中定性模糊甚至相沖突,一個制度的法律性質決定和影響著其所涉及的各方的權利義務,從而使其具有不同的風險特征和監管要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結合我國當前的法規政策找準“是什么”這一理論起點非常必要。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委托、授權、風險本人承擔,這一規定就明確將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定性為委托法律關系。后來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和《指引》明確界定了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關系基礎之上的銀行業務”,[3]從而進一步支持了這種觀點。但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9條又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將銀行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開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調整客戶資產方面的授權。對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由第三方托管。”強調了屬于信托關系中很重要的財產獨立性,與《信托法》第16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相契合。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口號“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也從某種程度上表明了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信托法律關系。但是還須針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相應分類具體分析,綜合得出結論。

    按照管理運用方式不同,可以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按照銀行是否承諾保證收益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而根據《暫行管理辦法》第13條“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如前所述,《暫行管理辦法》第9條對綜合理財服務的理解是委托關系,而理財顧問服務則不同。銀行從客戶利益角度出發,利用自己在理財投資領域中的信息優勢和理財經驗,向特定的客戶提供咨詢的一種專門化和個性化服務。但銀行不為客戶做出具體決策,不管理和處分客戶的資金,有權做出最終的投資決定的仍是客戶本身,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銀行只有權獲取一定的傭金收入。[4]這是典型的技術咨詢合同,依合同法應屬委托關系。

    對于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因為“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與銀行儲蓄存款保本并承諾利息的性質頗為相似,為防止引發銀行借用這一理財業務變相高息攬儲,惡性競爭,所以有必要將“固定收益”限制在相應的存款利息以下。雖然“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并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似乎表明本金之外的投資風險和收益共擔共享,與單純儲蓄不同,但所占比重過小,此理財業務以保值為主要目的,所以依然應定性為借貸 法律 關系。

    信托法上受托人僅對因“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損的”,須以自己財產補足信托財產。但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依然承諾保證本金支付,沒有信托法上的條件限制,所以也無法解釋為信托法律關系,只能作借貸關系解釋為當。

    但是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就不同了,“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并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在該業務的實際運作中,客戶將資金賬戶的管理權全部授予了銀行,銀行成為了名義上的所有人,自主管理和處分的權限很大,其與委托制度中,人必須嚴格按照委托授權的內容和范圍來處理相關事務否則就構成無權或越權的規定存在很大不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在以下三點上面符合信托關系特征:一是所有權與利益分離,二是信托財產獨立,三是受托人只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將其解釋為信托法律關系更為妥當,同時還能有效保護弱勢地位的客戶利益。

    綜上所述,在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上,立法規范本身就模棱兩可,態度搖擺不定,開展的具體業務內容又大相徑庭,很容易因為一個細節變動引致其法律性質的變化,所以有必要理順目前紛繁的個人理財業務,以法律性質為起點探討法律規制和監管措施。

    參考 文獻 :

    《銀行理財產品法律性質辨析》李勇

    第6篇:銀行信托合同范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甲方設立_________資金信托,擬聘請丁方擔任甲方信托資金運用的投資顧問。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享有充分的授權和法定權利開展資金的托管業務;丙方為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丁方為合法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

    為了保證信托財產在證券市場投資的安全,增加證券投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將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項下的證券品種全部委托丙方進行托管。為規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幾方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釋義

    1.1 證券賬戶:以甲方名義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深、滬股東賬戶。(深圳: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________)

    1.2 證券資金賬戶:甲方依據證券賬戶在_________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本信托專門開立的資金賬戶。(戶名:_____________;資金號:__________________)

    1.3 交易指令書: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標明交易品種、價格、數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書面指令。

    1.4 信托賬戶:甲方在托管銀行開立的保管、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的專用銀行賬戶。

    1.5 托管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投資顧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資金清算:指證券交易的資金、費用和交易傭金在證券資金賬戶和信托賬戶間劃撥的過程。

    1.8 本集合資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設立的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托。

    1.9 信托合同: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

    1.10 投資顧問合同: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托投資顧問合同。

    1.11 估值日:托管銀行計算信托單位凈值以及認購或贖回信托單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則為之前最近一個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

    1.12 信托單位:用于計算、衡量信托財產凈值以及委托人認購或贖回的單位。

    1.13 信托資產凈值:最近一個估值日,本信托項下所擁有的貨幣資金和證券投資市值的總和。

    1.14 信托單位凈值:信托單位凈值=(信托資產凈值-信托費用)/信托單位總份數。

    1.15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6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證券交易的程序

    2.1 所有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證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計劃書,交易計劃書應由丁方審核,并經_________的親筆簽名確認,甲方按照經_________的親筆簽名確認的交易計劃書執行操作。具體的交易程序根據有關規定操作。

    2.2 甲方在收到經_________親筆簽名確認后的合法交易計劃書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在證券賬戶上進行證券投資操作。如因交易條件不能滿足、上市公司停牌、證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過錯的原因導致交易指令書不能執行,則甲方執行該交易計劃書的時間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3 甲方在證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復印資金對賬單并加蓋甲方的業務專用章,傳真給乙方和丁方以資核對。資金對賬單正本于每星期一與托管銀行交換文件時提交。

    2.3 證券交易完成后,如有買差,丙方應以傳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劃撥資金的金額;如有賣差,則丙方應將證券資金賬戶上剩余的全部資金劃入信托賬戶。

    第三條 證券賬戶的監管

    第7篇:銀行信托合同范文

    寬松政策促其發展

    2010年伊始,信托理財迎來開門紅,但監管層收縮貨幣流動性的政策也頻發。銀監會更在今年的工作會議上特別提到會高度關注房地產市場的變化。已經嗅到銀行信貸可能對地產行業收緊氣息的情況下,房地產開發商們又重拾起與信托合作的友好關系。

    自2009年下半年以來,房地產信托產品就開始井噴。這是因為在天量信貸在上半年基本釋放完畢后,房地產商開始將融資渠道重點轉入信托產品。而在今年這個熱度也將持續不減。據悉,不久會有大批房地產信托品推向市場。

    從政策環境來看,信托產品優勢凸顯,2010年,國家將繼續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基礎設施領域、房地產領域、證券市場仍將存在大量投資機會:國家加大民生投入,居民消費能力不斷提高,將使信托資金在消費領域尋找到新的投資機會;收入分配向個人傾斜,家庭和個人財富不斷增長,將使信托理財的需求更加旺盛,從而促進信托理財市場的持續繁榮。

    從監管政策的導向來看,銀監會在2010年將引導信托公司不斷提高自主管理能力,信托公司與銀行的合作將不再僅僅擔任平臺的作用,將會在項目前期調研、風險控制措施落實、后期管理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可以相信信托理財將會在2010年的理財市場占據越來越高的份額,并會以較高的收益、靈活的設計、多渠道的投資品種、嚴格的風險控制得到更多投資者的認可。

    關注收益與期限

    如果說以上這些足以讓信托理財產品在2010年的理財市場占據越來越高的份額,那么對于投資者來說,更是渴望這類產品能實現較高的收益、靈活的設計、多渠道的投資品種以及嚴格的風險控制。

    另外,投資者在關注理財產品的年收益同時,也要考慮一下流動性風險因素。當前,浮動收益的產品正逐漸在減少,銀行更傾向于設置固定收益的條款,因為未來一年內或許有加息的可能,因此建議投資者最好選擇一年期以下投資期限的產品。

    第8篇:銀行信托合同范文

    有投資者向記者表示,盡管融資主體聯盛能源提出重組已經過去4個月,但是這只信托目前仍沒有給出重組方案。有山西籍投資人向記者表示,最新情況是,有貸款銀行不滿意重組方案,退出談判,而當地政府給予投資者的是“以時間換空間”的建議,也令兌付顯得更加不明朗。

    信托兌付危機一個接一個。年初,高達30億元的中誠信托兌付危機因最終有接盤方出現,而解除了打破“剛性兌付”第一單的危機。不過,同樣在去年年底開始陸續到期的“吉信-松花江77號”的投資者卻沒有那么幸運,目前仍等不到任何解決方案。

    “目前,誰也沒有給我們一個明確的說法,投資者非常焦慮。”山西籍投資者人李先生是吉林信托“吉信-松花江77號”(下簡稱“松花江77號”)第二期的投資者,目前正在為自己投進去的300萬元資金,聯系全國各地的其他投資者,第二次奔向建設銀行北京總行維權。

    “我以為我買的是普通銀行理財產品,300萬打過去,幾日后拿到合同,才知道是信托產品。”李先生告訴記者,對于大額資金,他的理財訴求是先求穩,買時沒想到會遭遇兌付問題。

    吉林信托2012年4月披露的“吉信松花江77號”的管理報告顯示,這一信托計劃總共有6期近10億元,托管方為建行山西分行。

    李先生告訴記者,第一期購買起點是100萬元,從第二期開始,購買起點提高至300萬元,購買這起信托的均為建設銀行的高凈值客戶。“有很多人是因為理財經理說收益高,就抱團購買了這只信托。”李先生告訴記者,按當初的合同承諾,“松花江77號”是24月期的產品,給投資者承諾的年化收益是10 .8%。記者亦拿到了一份投資者之間抱團購買的“代持”合同。“和信托公司簽訂合同有接近300人,而實際上,涉及的自然人大概有500-600 人。”李先生認為,這反映了銀行在代銷這只信托時審查不嚴格。

    自從聯盛能源提出重組,購買該信托的投資者便陷入了焦慮中,可是如今重組已經超過4個月,“松花江77號”的6期產品亦已陸續到期,即便第六期的約定兌付時間已經過去了50天,投資者仍等不到重組方案。

    記者發現,在此期間,市場曾出現3個重組版本。最新的一個重組版本是,針對聯盛能源45億元的注資計劃未變,由與聯盛有互保關系的9位民間債權人共同出資15億元,另外引進戰略投資30億元,完成對聯盛集團的重組。

    “不過,聽說最近事情出現波折。”一名同為山西籍的投資人告訴記者,據其打聽到的情況,談判過程中,有兩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已退出聯盛重組。而據公開報道,至2013年10月底,聯盛在29家金融機構的融資總額為281億元,風險敞口(扣除保證金)總計為259.16億元。

    在此過程中,當地政府的態度也變得曖昧。李先生告訴記者,近期投資者向山西省金融辦進行咨詢時,金融辦相關官員建議投資者“以時間換空間,讓市場來解決問題。”而在此之前,山西當地政府曾回復投資者,說要積極推動聯盛重組,現在卻一字不提,這為重組添了一層不確定性。

    “中誠信托最終出現兜底,令我們對松花江77號如期兌付有了信心,可是如今看來,并不樂觀。”一位同樣參加了維權的投資者告訴記者,目前投資者情緒非常激動。

    對于焦慮的投資者而言,如今他們只能將矛頭指向代銷該信托的建設銀行。“我們買產品的時候,沒有接觸過信托公司,更沒有接觸過聯盛,不找建行找誰?” 李先生告訴記者,在此過程中,他們已經多次和建設銀行山西分行以及北京總行進行溝通,但是建行方面沒有給出任何回應。

    第9篇:銀行信托合同范文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4.050

    1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性質之法律界定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性質的界定是發展銀行業務必須解決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在《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時辦法》中對于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有所提及,但是并未有明確的界定。而在有關負責人《辦法》提問回答時表明,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關系的基礎之上的銀行服務。而同時,根據監管文件的相關監管要求,銀行理財產品又被認為是一種信托關系。由此可見,在立法上存在著對于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界定不明確,以及立法和實踐中界定存在著不一致的情形。就目前的銀行業的理財產品,可謂是業務混亂的,對于很多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界定不清,也導致了實踐中的問題,清楚界定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迫在眉睫。

    2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法律性質之爭

    從上述我們提及的相關規定著可見,就理財產品而言,其法律性質有著不同的界定。在學術界的討論中更是有著不同的看法。

    2.1 委托說

    持有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最重要的依據就是上述提到的對于《辦法》和《指引》的解答。他們認為理財業務是商業銀行向購買者提供各式理財產品供其選擇,購買者選購理財產品由銀行來進行理財,銀行不承擔任何的風險。在這種模式下銀行更類似于承銷商的角色,通過承銷的方式來取得委托權。

    2.2 信托說

    持有信托說觀點的學者以《信托法》和《指引》為依據,認為商業銀行為客戶理財是符合信托的定義的購買者出于對銀行的信賴,以購買理財產品的方式,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銀行以自己的民意來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同樣也可以交由第三方來進行托管。從中可以看出最大的特點就是責任雖然是購買者承擔的但是進行理財行為通常是以銀行的名義來進行的。故以信托角度更為合理。

    2.3 債權債務關系說

    債權債務關系說認為銀行理財產品就如同儲蓄所產生的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商業銀行與購買者簽訂理財合同的同時,就如同向購買者借用一筆款項,通過與其他機構簽訂的衍生的交易合同,從而使得購買者可以實現規避市場上的某些風險,并且在到期之后獲得一定的收益。就本金部分而言,實際上存在的是銀行與購買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儲蓄存款的性質是相類似的。

    3 我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性質之我見

    實際上,面對多種多樣的理財產品其實其法律性質可能各有差異。因此,我們不能將這樣的理財產品一概而論,首先要對其進行一個劃分。通常情況下,依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特點可分為保證收益理財和不保證收益理財;就不保證收益理財而言,我們還可以進一步將其分為保本浮動理財和非保本浮動理財兩類。通過這樣的劃分以后,在逐一進行法律性質分析。

    3.1 保證收益理財的法律性質

    保證收益的理財產品也被稱為固定收益理財產品,相對于其他的理財產品而言,更多的具有“類儲蓄”的特點。商業銀行與購買者簽訂協議后,以合同的形式約定固定收益和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通常由商業銀行來承擔。而其最大的特點就是類似于儲蓄將資金交由銀行來運行,商業銀行需要承擔所有的投資風險,最后購買者能獲得本金和利息。從中可見其法律性質就是儲蓄中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性質。

    3.2 不保證收益理財的法律性質

    顧名思義,不保證收益的理財就是對于其是否能夠獲取收益具有不確定性。也就是說風險不再由商業銀行單獨承擔。通常又將這樣的理財分為保本浮動理財和非保本浮動理財。

    3.2.1 保本浮動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

    保本浮動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與購買者約定購買者支付本金,但是本金之外的其他投資的風險通常就是要由購買者自己承擔。這樣的理財,筆者認為是一種信托關系,但是又具有一定的擔保性,可被認為是附

    擔保的信托關系。一方面,購買者依據合同將本金交

    由銀行管理,通常銀行以其自身的名義來進行投資理財,購買者要承擔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這是一種信托關系。另一方面,因為銀行對于購買者的本金是具有保證的,以銀行自身的財產對其有一定的擔保。因此,可認為是附擔保的信托關系。

    3.2.2 非保本浮動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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