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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東北;老工業基地;法治環境
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是一項需全面調度,和諧并進,各要素互相促進,經濟政治文化共同發展的系統工程,如老工業基地改造中產業結構的調整,經濟實體的轉制,技術、資金、人才的引進,政策、制度、環境的保障,社會的穩定等。這些要素的綜合狀況如何,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展和成效,喪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要素,都將產生不良的影響,制約或阻礙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其中,法治環境的保障是振興中不可缺少的條件,老工業基地振興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法治環境。良好的法治環境既是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標志性成果,也是振興過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試圖就法治環境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影響、現實狀況對法治環境的迫切要求、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應著力解決的相關問題等進行一定程度的探討。
一、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離不開
良好的法治環境
在目前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中,人們普遍重視產業結構的調整,資金和項目的引進,經濟指標的提高,卻往往忽略和輕視人文環境,法治環境,人的觀念、意識等軟環境的建設。而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成果,又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產生不可忽視的作用。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各種要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盡管各種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們不能忽視任何一種要素的作用。這是社會全面、和諧發展的要求。從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來看,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是實現全國和諧發展的要求;在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過程中,實現經濟、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諧發展,同樣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種傾向是,片面地認為振興老工業基地就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經濟,片面追求經濟指標,這是不可取的。
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業基地要加快市場化進程,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有賴于完備的法律、制度、政策體系,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幾乎無所不在。
首先,國有企業改革涉及諸多法律問題。老工業基地的振興與國有企業的市場化改造關系密切。實踐表明,構造多元投資主體,改變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內部化的財務預算硬約束機制,是使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的重要途徑。建立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是當前國企改革的核心。這場偉大的制度創新,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規范、引導、調節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區域經濟民營化的同時,需要運用法律規范來調節政企關系。在國有資產運營、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等方面,要盡快建立明確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規范國有企業特別是小型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制止化公為私、逃避銀行債務等現象出現,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其次,政府職能的轉變需要法律的制約。政府職能轉變是東北老工業基地改造和振興中的關鍵一環,這個問題不解決,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為此要切實解決政企不分,政府對經濟事務干預過多、過深,而公共服務又嚴重不足的狀況,把政府經濟工作的著力點轉到制定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制度和法規、規章等方面上來,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給投資者、創業者以穩定預期。政府應該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為優勢企業的發展提供最大的空間。應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好《行政許可法》,完善重大問題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決策程序,增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提高辦事效率,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切實放開搞活企業,把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切實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各級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其中有的不僅不能促進經濟發展,甚至妨礙經濟發展,妨礙振興,應及時加以改進。
第三,大力引進民營資本涉及諸多法律與制度問題。近年來,老工業基地各級黨委和政府不斷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民營經濟發展很快,出現了總量和效益同步增長的可喜勢頭。但是與發達省份相比,老工業基地的民營經濟總量小、規模小、效益不高。事實表明,振興老工業基地商機無限,老工業基地的民營經濟發展空間很大;同時表明老工業基地的國企改革、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域外民營企業資本的參與。事實上,國家作出振興老工業基地的決策后,許多南方民營企業躍躍欲試,到東北考察咨詢,洽談投資,政府應予鼓勵、支持和引導,并制定和完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在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同時,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和市場競爭的激烈,民營經濟進一步發展也面臨著一系列問題。大型民營企業沒有形成較強的核心競爭力,經營管理水平普遍較低,企業融資困難,缺少復合型人才等等,制約著民營企業進一步發展。而一些民營企業偷稅漏稅,產品質量不高,缺乏誠信,不正當競爭,勞資關系不協調等問題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政府認真引導和規范民營企業的行為,運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使民營企業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還應做到嚴格執法,遏止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行為。
第四,健全就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業基地的就業問題不同于工業化過程中普遍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與政策扶持。為解決就業再就業問題,國家已經制定出臺了許多切實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確保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就業援助、社會保險補貼等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同時,針對老工業基地的實際情況,落實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時,要切實把著重點放在促進人的發展方面,放在就業和有利于人們安居樂業上,強化對就業再就業工作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支持,把國家和地方的政策銜接配套起來,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體系。從促進社會發展、增加就業、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質量、增強消費動力出發,推動老工業基地改造。
第五,促進社會信用制度的建設需要法律與制度的完善。實行市場經濟以來,老工業基地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難,誠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臨的困難之一。某些領域出現的比較嚴重的誠信缺失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重新構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信倫理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當務之急。重新構建誠信倫理,就必須建立市場經濟的誠信機制,完善失信的懲治機制,加大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在全社會形成維護誠信的有效獎勵機制。為此,應構建全國性的信用管理體系;制定專門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規。
綜上所述,振興老工業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種要素和條件,加強法治,實現法律規范對社會關系的有效調整,依法振興,是加快實現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基本條件之一。只有具備良好的法治環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業基地的順利振興。法治環境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保證穩定的經濟運行、經濟發展秩序。老工業基地振興中的經濟發展,可能有各種直接的影響因素,如經濟犯罪和其他各種形式的犯罪影響振興;違背市場規則和法律,侵害市場主體的各種民事權益影響振興;行政機關違法行政,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對人的利益影響振興。解決這類問題有教育和管理的問題,但更重要的是法治,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有充分運用體現國家強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響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各種違法犯罪因素的干擾。第二,維護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也是法治的經濟。市場的競爭,應是市場主體在公平、公正環境下的競爭,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下去。假如沒有公平和公正,情況將會如何?坑蒙拐騙,欺行霸市,市場何以存在和發展?若要實現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必須加強法治。第三,創新有效運行的機制和科學進步的制度。一方面,機制和制度的建設包括了法律運行機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設;另一方面,一般意義上的機制和制度的建立和運行,離不開法治的規范和保障。
二、現實狀況要求加快法治
環境建設
如何評價老工業基地的法治環境?筆者認為應當重點考察老工業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與全國法治進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與老工業基地振興的要求相適應,主要表現為以下六個方面:①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機關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嚴格執法,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服務群眾;③司法機關是否能準確、合法、及時、公正地適用法律,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化解矛盾,解決糾紛;④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公職人員是否能帶頭遵守法律,抑制特權,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廣大人民群眾是否能學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又能進行法律監督,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⑥通過法律對社會關系的實際調整,使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應有懲治,社會關系和諧,經濟發展,政治穩定,文化繁榮。
為此,筆者專門調查了東北某市老工業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關問題,本文僅就其中的行政執法和司法狀況進行簡要評析,這可以從一個側面提示我們,在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過程中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是我們必須重視和加強的。
1行政執法的現狀分析
(1)近年來該市行政執法的改進和取得的成績
在老工業基地改造過程中,該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正努力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消除和減少各種“低級執法”現象。近年來,在為“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提供優質服務,創造良好執法環境的形勢下,各級行政部門在行政執法體制的改革和創新方面,進行了大膽探索和有益嘗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其中“同類權限”集中管轄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所謂“同類權限”集中管轄,是指將原來的兩個以上行政部門對某一行政事務均可行使管轄權的管理,歸口為一個部門管轄。其特點是:集中行使的處罰權范圍廣、項目多,執法重心下移;量化執法指標,執法行為程序化;機構精簡,執法效率提高。長期以來,我國行政執法領域存在執法機構多、處罰重復、職能交叉、多層多頭執法、執法隨意性大等弊端。從“同類權限”的集中管轄的特點可以看出,它能解決一些執法中的“頑疾”。
(2)行政執法的問題和不足
由于歷史、人們思想觀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機關和部門在行使執法權力和職能的過程中,出現各式各樣的偏差、漏洞甚至違規違法行為。它不但背離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引發執法糾紛,而且還影響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傷害民眾對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執法程序“隨意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均有規范的程序,但長期以來,一些基層機關的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序、胡亂執法、口頭執法、以言代法的行為和隨意處罰的情形比較常見。當前行政執法糾紛的另一個熱點是,超越法律授權行使所謂的執法權,或者無限擴大法定的權限,嚴重偏離法治精神。第二,執法行為“利益化”。盡管行政執法機關財政基本實現收支兩條線,極大地遏制了以法謀“錢”的行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單位實行按比例返還或超過基數返還的辦法,即上繳的越多返還的也越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收入仍然與個人獎金息息相關,因此仍存在過度執法、亂執法、亂罰款等現象。還表現出在一些公共服務性、沒有經濟利益領域的“不作為”方面的問題。2司法現狀的分析
(1)近年來該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績
在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過程中,該市的各級司法部門正積極努力工作,圍繞“振興”的主題,把工作重點放在促進發展和振興上,努力為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振興老工業基地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實質性進展,具體表現為:執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審判監督中的責任體系形成;基層法院的基礎工作出現新局面。
(2)司法實踐的不足和問題
一是審判質量和效率仍有較大差距,審判作風上的問題尤為突出。有的法院積案仍然較多,裁判錯誤、人為拖延、隱性超審限、消極不作為的問題仍明顯存在。出庭不準時,接待不守時,庭審不規范,精力不集中,對當事人語言粗魯,態度蠻橫,辦關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審判管理監督機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學的工作質量考評體系還沒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門落實審判監督責任的規定不自覺、不認真、不敢負責任。監督體系不健全,導致質量評價參數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為本、優勝劣汰的競爭激勵機制仍需完善創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不注重對優秀人才的培養和使用,對部門和單位的消極落后現象乃至違法違紀人員不敢管。
四是基礎工作仍是影響法院整體水平和形象的主要問題。雖然多數基層法院的工作有了明顯的變化,但對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仍然意見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質裝備條件差,而是領導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較低,審判的質量和隊伍的廉潔文明程度比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務實、真抓實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應重視和
著力解決的幾個問題
法治環境的改善,是一項社會性的系統工程。不僅相關國家機關、職能部門要負起責任,全社會都應積極介入。在法治環境建設中要解決的問題,有的可直接服務于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有的雖直觀看來沒有直接作用,但間接作用仍不可忽視。
1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對于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如果原則性較強,需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才具備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應及時制定相配套的法規、規章。此項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國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適用。要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要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要及時出臺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2)對于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中出現的特別的法律關系需地方立法調整的,應及時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如果國家法律已有原則性規定,應以已有規定為基礎,適應老工業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體的法規和規章;如果尚無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則應以憲法和其他法律精神為指導,制定出符合憲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3)對于國家目前尚未立法,現實又迫切需要強制性規范來調整的,深化改革過程中所出現的新的法律關系,應加以研究,適時制定出新的法規、規章。這種做法不僅有利于及時調整新的法律關系,解決矛盾和沖突,做到有章可循,還有利于為國家的立法進行有益的探索,為制定全國性的法律奠定基礎。當然,此類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應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又要穩妥;要符合憲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要緊密結合地方實際,具有實際操作的可行性。
2努力建立執法、司法機關的良性工作機制
如前所述,行政機關的執法與司法機關的司法適應改革的要求,特別是為適應振興老工業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應的成績,同時仍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使這些問題得到切實的解決。當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機制上,應重視解決如下問題。
(1)關于行政執法“隨意化”、執法行為“利益化”的解決機制。目前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問題屬“低級執法”行為,完全脫離了現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狀態的形成既有客觀環境的因素,也有執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會歷史階段的特殊現象。如何解決此類問題?筆者認為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第一,要準確限定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空間過小,將限制行政執法行為,自由裁量空間偏大,將為隨意執法創造條件,適度的自由裁量空間的規范,應是努力追求的目標。當前的自由裁量權偏大仍是主要問題,其原因主要是法規規章自身的沖突、因利益驅使所作的利己解釋、長期形成的習慣影響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權思想。執法機關運用權力、行使權力,較易形成特權思想,傳統觀念的影響也較易為特權思想尋找到根據。因此經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員對已實施的法規、規章不嚴格落實,一些行政官員在不準公眾抽煙的場合隨意抽煙等。如果行政人員將自己作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執法程序上的“隨意化”也就不足為怪了。
第三,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當前針對行政行為常設的監督機構有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和各級政府法制辦。由于職責分工和隸屬關系等原因,目前其監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應進一步加強這些監督機構的作用;還應加強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從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作用。
(2)關于執法、司法機關的獨立行使職權問題。法律賦予了執法、司法機關對行使職權的獨立性,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干預。執法、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標志,也是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只有執法、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才能使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實現,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員的執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觀的評價。但目前干擾因素較多,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干預,同級其他機關的干預,某一機關內部領導的干預、部門之間的干預、同志之間的干預等,都影響司法的獨立性。應當建立一種良性機制,排除干擾和不良影響。
(3)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問題。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出現的辦錯案的情況可能是由于各種原因,如主觀惡意的枉法裁判,因業務能力較低導致的對事實認定的錯誤和對法律理解、適用的錯誤等。無論何種原因,出現錯誤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只是視具體情況承擔的程度有所不同罷了。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和減少錯案的發生,提高辦案的質量,增強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盡管有責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對錯案的抑制程度有限。應當建立更為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產生足夠的威懾力,使司法人員謹慎從事,使他們認識到,如果出現錯誤,就將面對不利的后果,而不僅僅是扣發獎金了事。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司法人員的流動機制,多渠道選拔司法人員,不稱職的、出錯較多的,應及時調離,轉到其他崗位。
(4)關于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問題。目前人們對超期羈押、超審限辦案的情況意見頗多。一方面,司法人員抱怨工作量大,無法按期辦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員在工作時間進行各種應酬,不在崗位的現象大量存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何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是必須重視和解決的問題。而解決此類問題,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機制的建設,解決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決法官超審限、提高審判效率問題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當庭裁決的機制。即改變目前的開庭、休庭、擇期判決的狀況,由合議庭將多數案件庭審后當庭判決。其意義主要表現為:①當庭裁決明確了主審法官的責任,有利于建立過錯責任追究制度;②當庭裁決方式有利于防止人為干擾,增強裁決的公正性;③當庭裁決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節省訴訟資源。
(5)關于加大執行力度問題。人民法院對判決的執行難,是目前的一個普遍性問題。而如果判決得不到執行,將形成惡性循環,影響法院的威信,影響法律的尊嚴。雖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如在媒體上曝光、對當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顯。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仍需加強制度和機制的建設。
3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
法治宣傳教育是一項長期任務,盡管近年來各級國家機關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還不能滿足于已有成就,面對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和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的實際,法治教育仍需加強。首先,在對教育對象的法律認知程度的評估上,應堅持客觀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從總體上評價,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逐年增強,對法律的本質、功能和作用的理解逐漸深化,對法律的應用趨于理性。同時,不同主體的法律意識是不同的,法治教育應因人施教,突出重點。其次,在教育內容上,既要對有些法律進行重復性教育,又要注意對新頒布的法律的宣傳教育。曾經進行過的教育,如憲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雖然曾是法治教育的重點,但由于教育對象的不同,教育時間較久而導致有效性弱化等,對于有些教育對象,仍有繼續教育的必要。對于新頒布的法律,或者修改后重新頒布的法律,應當有重點地選擇與教育對象和現實社會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作為宣傳教育的重點。
1.清除影響和制約社會管理創新的各種障礙
部分政府工作人員的貪欲和對公共權力的濫用,在創新社會管理上不可避免地形成諸多不應有的人為阻力。檢察院可以采取以下三項措施來清除障礙:一是不斷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力度,將阻礙社會管理創新的腐敗分子繩之以法,以清除隱匿于社會管理機體中的毒瘤。2011年以來某縣檢察院共立查各類職務犯罪案件56案81人,有效地遏制了職務犯罪的發生,為該縣營造了一個清廉高效的發展環境。二是以執法辦案中發現的問題為切入點,積極發揮檢察建議在參與社會管理中的作用。2011年以來發出檢察建議48件,對在履職中發現的一些部門管理漏洞認真分析,形成針對性、操作性強的檢察建議,納入有關部門的管理。三是對政府重大工程、重點項目、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活動進行現場監督及跟蹤巡訪,從機制、制度、管理和監督等方面及時提出意見建議,并督促其整改落實。
2.防范處置因司法不公引發的突出社會矛盾
公平正義的失衡和司法人員道德的失范極易引起公眾的不滿,特別是在通信、網絡技術發達的當今社會,因有關部門執法不公、不嚴而引起的事件更易受到人們關注和炒作,進而演變成。法律監督是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神圣職責,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期盼和需求。只有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才能杜絕因司法不公而引發的新的社會矛盾,整個社會的發展環境才能得到凈化。
3.營造促進社會管理有序運行的良好治安環境
首先,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創造良好法治環境。2011年以來,某縣檢察院共批準和決定逮捕各類刑事犯罪案件177案252人,提起公訴354案470人,批捕、準確率均達100%;次之,認真落實檢察環節各項綜合治理措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重點抓好違法犯罪多發人群、網吧等重點人群、行業的管理,進一步健全社會治安防控網絡。第三,積極開展法律宣傳。通過贈送法制宣傳資料、舉辦法制講座、開展法律服務等多種形式進行普法宣傳,不斷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發生的目的。
4.加強幫教管理感化挽救工作凝聚社會正能量
一是積極協調法院、司法、公安等部門,加強對被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剝奪政治權利、裁定假釋等并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的矯正,積極參加社區矯正工作,對監外執行罪犯進行考察,及時發現糾正存在的問題。2011年以來,某縣檢察院將監外執行罪犯全部納入微機管理,實現了對監外執行罪犯管理的系統化、規范化。二是積極參與青少年群體的教育保護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機制,成立未成年人犯罪專案組,強化案后回訪幫教,跟蹤未成年犯的改造情況及改造效果,以上法制課、成立幫教對子等形式,開展法制宣傳進校園等活動,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三是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政策,幫助解決刑釋解教人員就業、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難。
5.開展工作創新為促進社會管理增添動力
一是積極探索“檢調對接”,對當事人有和解意愿、案件具備和解條件的,積極引導、促成當事人和解。同時,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執行和解、行政調解有效銜接,實現工作合力的最大集結。二是積極參與對網絡虛擬社會的建設管理。安排專人開展日常檢察動態與網絡輿情監測,及時收集涉檢輿情,快速發現網上有害信息,正確引導網上輿論,有效制止各種網上炒作等損害檢察機關形象的公共事件發生。三是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加強信息交流,暢通發現渠道,促進相關部門認真履職。
6.推動社會管理制度機制建設不斷健全完善
結合檢察機關在執法辦案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針對承擔社會事務公共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發生的失職瀆職犯罪案件,因社會事務公共管理部門管理問題引發的刑事犯罪案件等,定期提出關于完善社會管理制度的年度綜合報告,促進社會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三年來,在縣檢察機關推動下,縣政府及各部門共制訂、完善有關社會管理制度23項、健全機制9項,增強了社會管理的針對性、實效性。
二、檢察機關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亟待解決的問題
1.兩法銜接缺乏有效支撐
實現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有效銜接仍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實踐中,部分行政執法部門中仍存在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等問題,直接影響社會管理法治化推進,必須從制度層面給予大力支撐,建立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無逢銜接,加快建設信息共享平臺,積極推進依法行政。
2.職能發揮缺乏統一整合
檢察機關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涉及反貪、反瀆、民行、預防、刑檢、宣傳等多項業務部門。但目前各業務部門在履行職責時缺乏有效溝通,難以形成整體合力,工作力度不強。如發送檢察建議,就存在各部門各行其是,缺乏整體性、統一性考慮的問題。機關內部缺乏一個有效整合各項業務,統籌開展社會管理創新的專業部門或機構。
3.辦案效能未能充分發揮
雖然檢察機關每年都要查處大批職務犯罪案件,但從近幾年案件統計數字可以發現案件數量是呈上升趨勢的。為什么案件會越查越多,排除黨和國家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高度重視,不斷加大打擊力度等因素之外,查辦案件所應有的警示、教育、預防等辦案效果沒有得到有效發揮也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4.源頭問題沒能及時得以梳理
要善于把握促進社會管理的源頭性、苗頭性問題。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善于密切聯系群眾、與基層接觸廣泛的傳統優勢,對一些具有普遍性、區域性的社會管理問題深入研究、系統梳理,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有益參考,從源頭上促進黨委政府重大公共政策不斷完善,努力消除不穩定因素,減少不穩定事件的發生。
三、檢察機關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的基本途徑
2013年1月,對做好新形勢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全力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過硬隊伍建設的要求。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學習貫徹黨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必須更加注重法治在社會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更加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社會管理難題,提高社會管理創新水平。
1.提高認識,準確把握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體系中的角色定位
檢察工作與推進社會管理相輔相成,從一定意義上來講,檢察工作也是社會管理工作。列寧曾經指出,如果沒有一個能夠迫使人們遵守法權規范的機構,法權也就等于零。社會管理本源于政府職能,檢察機關源于憲法的授權體現法律監督地位。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中的角色,就是正確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為社會管理提供充分司法保障。人民檢察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立足點、切入點在于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既不能游離于社會管理工作之外,又不能越俎代庖于行政事務之中,主要是依據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定位充分發揮監督作用,以黨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為統領,圍繞法治中國建設這一嶄新目標,以卓有成效的法律監督促進依法行政,為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服務。
2.立足源頭,最大限度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有價值參考
檢察機關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關于加強社會管理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積極參與到重點工作中去。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指導實踐,以法治目光審視社會管理體系構建,通過法治方式促進管理創新。著眼服務社會建設大局,結合執法辦案和履行各項檢察職能,對普遍性、區域性的社會管理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黨委政府提出對策性建議,對重大建設項目及重大公共政策的調整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促進重大公共政策完善,從源頭上減少不穩定因素的發生;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五進兩服務大走訪活動”等,廣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時發現傾向性苗頭性的民生訴求,積極向黨委和政府建言獻策,協助黨委和政府把住政策源頭;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對于發現的社會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積極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完善內部制約監督,完善社會管理和服務。
3.嚴格履職,充分發揮執法辦案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的推動作用
檢察機關要有效履行批捕、、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訴訟監督等職責,切實擔負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者、捍衛者的重任。一是著力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快建設信息共享平臺,及時監督糾正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等問題,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懲戒作用,嚴肅查辦和積極預防國家工作人員在產業轉型升級、公共資源出讓、國有資產管理、城鎮化建設等過程中,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促使公職人員依法履職、審慎用權;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擺上更加突出位置,廣泛進行預防宣傳,營造廉政建設的良好氛圍,促進行政權力依法規范行使。二是努力促進執法辦案效果的最優化。以法律眼冷靜觀察社會事務,洞悉每一起案件背后的深層次的社會關系、利益與矛盾,消除矛盾雙方的對立,尤其是要深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敗問題,促進社會的和諧與安寧。正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把握寬嚴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積極推進量刑建議、刑事和解、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等工作,減少社會對抗,維護社會穩定。
4.積極參與,大力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設
一是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對社會矛盾和影響穩定的因素及時進行排查,提出處置突發事件的預案;二是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深入開展對重點地區的排查整治,對排查出來的黑惡勢力、兩搶一盜等犯罪案件,適時介入偵查,依法快捕快訴;三是突出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構建社區防控網、街面防控網、卡口防控網、內部單位防控網、農村防控網為主體的五大防控網絡,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提高社會管理控制能力;四是加強對三類重點人群的教育管理,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潛在的突出問題,提高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服務功能。
5.夯實基礎,提升基層社會管理法治化、科學化水平
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在進行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時,往往會由于建設經驗較少而導致出現各種問題,這些問題都可能會導致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受到一定的阻礙,影響了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立。而且,我國的人口、環境等方面的問題,還可能影響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以下就是對建設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進行的簡要概述,這些問題主要表現為:
第一,我國所建立起的環境友好型社會方面的法律等都有一定的紕漏,在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都不能做出更為嚴謹的管理和制約,嚴重降低了資源的利用率,影響了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同時也違背了我國一直秉承的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另外,我國對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的保護程度仍然不夠,法律的制約還不成熟。這些都將會導致我國法制建設不能得到更大程度的提升,嚴重阻礙了我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第二,我國在對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主體認識程度不夠,無法在對建設主體的教育以及培訓等方面進行十分嚴謹的工作,這就可能會導致我國對法制建設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能進行地更為徹底地解決,在建設過程中出現更多的隱患,不利于我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法制建設。
第三,在進行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所建立的法律以及其他制約性法制等都對我國環境等方面的建設提出了較為明確的措施。然而,這些法律并沒有將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建設提升到較高的法律地位上,這些都不能使得環境資源等方面的發展利用率得以提高,同時也使得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受到較大程度上地影響。
二、解決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中問題的主要措施
在進行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過程中,由于我國的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各種處理問題的方式、制約問題的法律規定等都還不成熟,造成了一些問題的出現。因此,為了能夠更加方便、快捷地解決建設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尋找出一些解決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中問題的措施成為了一項較為重要的任務,這些主要措施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相關部門要建立起適當的法律法規,確保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得到更大程度的提高。我國進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就是為了能夠充分體現我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在法律方面做出較為嚴謹、科學的工作。我國需要在自然環境的整治方面做出較為完善的法律制約,促進環境的科學發展,確保環境清潔衛生。另外,我國還應在對自然野生動植物的保護方面做出更為嚴格的法律制約,確保自然資源得到更為合理的利用,促進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這些都將會使得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得到更為科學、合理地發展。
第二,我國要注意對國際上在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發展建設方面有所成效的建設經驗等進行適當地吸取,摒棄較為落后的建設發展模式。在建設的過程中,需要時刻明確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的主體,確保建設能夠得到貫徹落實,避免影響了我國社會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發展。另外,在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的法制建設中,我國還要對相關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知識技能的培養,促進我國在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方面的發展。
第三,我國在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過程中,需要在法律等方面進行適當的修整、完善。相關部門可以制定出適當的獎懲制度等,對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進行科學、有效地指導。同時,我國還應當注意避免國際上阻礙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發展的文化的影響,建立健全環境友好型社會文化法制,確保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立。
三、結語
1.1煤礦開采現狀中國煤炭資源十分豐富,分布廣泛。中國煤礦的開采規模排在世界第三位。全國很多省市都有煤礦資源的存在,但是煤礦數量雖多,生產力卻比較分散,煤礦生產無法集中。此外,還存在著各種大小煤礦安全生產技術水平低下、生產設備落后,抗災能力較差的現象。使得煤礦資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十分困難。
1.2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隱患
a)生產過程中存在超負荷、違反安全生產標準的行為;
b)作業深度內瓦斯濃度嚴重超標;
c)防突出措施沒有切實落實到位;
d)高濃度瓦斯礦井內通風設施及監控設施并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安裝使用、安裝得無法正常工作;
e)通風系統的總體設計存在嚴重隱患,設置存在不合理現象;
f)煤礦礦井內存在較為嚴重的水患問題;
g)開采超過了煤礦承壓層,超界開采現象比較普遍;
h)存在著很大程度上的沖地風險,相關應急措施沒有有效制定實施;
i)火患問題嚴重,自然發火等問題沒有得到有效治理;
j)煤礦轉制時期內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沒有落實到位,人員自身的責任意識嚴重缺乏,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改制后煤礦開采權限沒有進行審批申請,無證開采活動普遍存在,相關證件嚴重缺失。
1.3煤礦法制建設存在嚴重的紕漏
a)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內容存在著諸多問題和不足,內容還不完善,相關制度建設比較落后,中國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實施時間比較晚,由于缺乏實踐經驗,導致中國關于煤礦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太精細。主要體現在:
(a)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條款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已有的條款內容相差無幾,執行時很難對號入座;
(b)責任不明確,比如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c)一些對于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間存在不銜接或沖突的現象;
(d)對于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定的自由裁量不固定;
(e)多數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都是人為結果,源自于職工的違章操作,但是在中國制定實施的煤礦安全生產法規當中對普通員工的違規行為并沒有制定明確處罰細則,相關煤礦自身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違規行為處置不夠嚴厲,流于形式;
1.4煤礦安全執法方面的不足:
(a)中國的煤礦安全執法隊伍執法經驗不足;
(b)煤礦安全執法隊伍不夠專業,缺乏法律專業執法人員;
(c)執法隊伍的工作環境差。
2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2.1完善現行的法律法規明確煤礦安全法律法規的指導性作用和實際的可操作性國家在制定了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后,其具體的執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實際中的生產監督者和執法者自身的認知和掌握水平,因此就需要在實際的立法過程中充分考慮中國煤礦生產的具體情況,制定全面具體的細則,保證地方執法者能夠熟練運用于實際的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真正地做到法律制定具有極強的可執行性,堅決杜絕制訂了的法律法規因為客觀因素受到限制,無法發揮法律的威懾性和威嚴等情況的發生。特別是在煤礦的安全生產方面更要加以重點關注,確保煤礦的安全生產,推動相關產業的有序發展。
2.2加強日常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進行細則的量化
a)充分調動煤礦生產企業工人總會、職工對安全生產條例的熟知和重視,確保條例能夠在實際中得到充分的落實和使用,實行安全生產自主監管,促進煤礦生產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b)煤礦生產相關設施、機械設備、安全逃逸通道等管理細則,保證其設計和布局符合安全生產標準;
c)建立中國煤礦安全生產從業人員準入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生產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確保從業人員能夠掌握良好的應急知識和手段,提高生存能力;
d)日常的安全生產監督考核機制,對安全風險的評估和管控信息進行全企業公示,保證員工能夠切實了解相關信息;
e)制定合理科學的災害應急預案,并且對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制度進行有效地監管,保證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3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a)作為煤礦日常開采工作的一線人員,礦工對煤礦的安全隱患具有清晰的認知,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考慮,煤礦職工應積極地參與到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工作中來。積極推動關于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落實和員工自身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制度的確立,與相關部門聯系,進行常態化的交流溝通,促進煤礦開采安全有序地進行;
b)將煤礦安全隱患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和新形勢下煤礦隱患源頭治理、操作規范化進行的基本要求相結合,并且形成規范化的法律文本來約束日常生產行為,保障中國廣大煤礦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解決目前中國煤礦企業普遍存在的安全問題,改善工作環境,推動煤礦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3結語
(一)公安消防隊伍不斷擴大根據數據顯示,我國消防官兵數量曾在三年內增加了12.5%,更多的人愿意為人民服務,獻身于消防建設工作,是一件值得鼓勵的事。
(二)消防人員整體素質提高近年來,消防人員身體、文化素質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擁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數明顯增加,身體素質訓練更加嚴格。
(三)執法、監督、服務程序更加規范完善公安部全面精簡了消防審批項目,并在現有的法律條款中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此外,為了方便群眾,有關部門簡化了審批程序,增加了審批透明度。
二、我國消防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體系不夠完善目前,《消防法》是我國最主要的消防法律,是制定其他規范準則的基礎。但是,問題就在于《消防法》與其他規范準則有時并不相容。例如:《消防法》規定,縣級以上的消防機構才能進行執法,但是《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中卻規定,派出所有消防管理權。再如:《消防法》規定,消防機構應對重點單位進行定期檢查,但是《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中規定的卻是,抽點單位。這樣的矛盾之處還有很多。此外,部門之間由于法律規章間的偏差爭權也是常有的事。
(二)法律法規與社會形勢不相適應法律的制定、修改需要很長時間,因而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前瞻的時間是有限的。社會發展的速度有時遠遠大于前瞻時間,這就造成了兩者之間的不相適應。比如:一些消防安全建筑的設計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如果執行規范,就會影響投資;不執行規范,就會被追究責任,進退兩難。另外,消防法律對建筑工程的溯及問題上,未考慮新舊,損害單位經濟發展的同時,破壞了政府形象。
(三)執法不合理《消防法》中的很多法律都規定,逾期不改的才進行懲罰。于是,很多企業利用這點鉆空子,在被查到時短期整改,未被查到時仍然我行我素。再者,許多執法者看到法律條文中主語眾多、不太理解的語句就會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執行法律,這就給消防安全造成了隱患,并且失去了立法的意義。除此以外,執法人員執法意識淡薄,只在乎表面問題,立案不結案等也是值得注意的問題。
(四)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很多執法人員只把自己的職責當作一份賺錢的工作,因此,不注重個人素質的培養。消防執法需要身體、文化等很高的專業綜合素質。現在的執法人員大多從其他單位轉來,不愛鍛煉身體,不愛鉆研消防理論知識和法律法規,而且貪贓枉法、濫用私權。應該重視執法人員的素質教育,避免、腐敗現象的發生。
三、解決對策
(一)加強立法,完善法律法規公安消防部門和消防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法》、《立法法》等法律文件,對消防準則、規范性文件進行統一細致的整理,并對《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進行及時修訂。經過一系列的規范、精簡處理,保證相關部門職權的行使,有效提高執法人員執法效率,從而做到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
(二)提高執法意識、加強思想教育各級消防機構、人員務必要牢記自己的職責所在,奉承一心為民的宗旨,維護國家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活質量。如果執法隊伍中出現、以權欺弱、侵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現象,應該立即制止,并做出嚴厲的懲罰,嚴明執法紀律。相關消防部門可以定期召開消防會議,講解消防法律,對執法態度堅決、公私分明的執法人員予以表彰,對、損害人民利益的執法人員進行嚴厲批評和懲罰。要教育消防執法人員時刻為人民著想,切實為民謀利。
(三)加強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和執法水平的培訓只有深刻的理解法律法規,并明白其用途,才能在執法水平方面成為一個合格的執法人員。因此,各消防單位要積極組織消防執法人員參加各種崗位練兵活動,并在這個過程中講解相關法律法規,觀看執法視頻,讓每一個執法人員深刻理解法律內涵,并能在實際執法中熟練運用法律法規。領導層更要親身參與,以身作則,虛心學習,為執法人員學習法律法規、培養個人素質起帶頭作用。此外,各部門還可以安排特別培訓班,為理解能力稍弱的執法人員認真講解法律法規,切實提高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綜合素質方面,在職繼續教育,體能訓練都是很好的加強方法。各級部門、人員應該共同努力,塑造一支高素質、高水平執法隊伍。
(四)規范執法,健全制約機制各單位在執法中應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嚴格考評、獎懲分明。其次,執法單位要自覺接受國家行政監督,并開通公共主頁、公共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五)借鑒國外先進制度自我研究的同時,也要關注國外的發展。可以派遣留學生到國外學習先進的消防制度,根據當前的國情,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將好的制度適當引進法律法規的編寫,為更好的建設消防法制做出貢獻。
四、結語
關鍵詞:法治建設、傳統法律文化、本土資源
世紀初的中國正在進行著一場深刻的法治現代化革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新世紀我國的治國方略和目標,在這場法治現代化進程中,如何看待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法治現代化進程中是否必須利用傳統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傳統法律文化?傳統法律文化在法治現代化進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這些問題都亟待解決,本文擬就以上諸問題談一談自己的看法。
一、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總體認識
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曾有過輝煌的歷史。眾所周知,作為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的中國,有著悠久的文明史,古代中國人創造了先進的文化,“在近代以前時期的所有文明中,沒有一個國家文明比中國更發達,更先進?!保?)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傳統法律文化自成體系,其中古代法典編纂達到了很高的成就,“按照現代以前的任何標準來看,中國法典顯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2)“有關正式的中國法律的文獻不僅數量多,容易理解,而且其適用的時間,比所有現代國家法律的歷史都更長久。”(3)至唐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展到了頂峰,對周邊東亞諸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雖然到了近代,在列強堅船利炮的威逼下,中國被迫國門洞開,被強行拉入了世界體系范圍,在歐風美雨面前,中華法系失去了昔日的光輝,竟淪為“落后”、“野蠻”的代名詞。從晚清“新取”開始,中國開始了艱難的法治近代化的歷程,從那時起,中國法治變革的參照物就是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成為法律移植的主要對象與評判法治變革成效的主要標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備受冷落,淪為受批判乃至受攻擊的對象。但是,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無論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4)因此,“在法的問題上其實并無真理可言,每一個國家依照各自的傳統自定制度如規范是適當的?!保?)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來說,它根植于古代中國農業社會,與當時的經濟、政治和社會文化、思想相適應,有其存在的內在的合理性,那種單純地以西方法律文化為標準來衡量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并且只注重二者的分野,并進而由此得出結論,說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落后的觀點是錯誤的。認識到這一點,才會使我們在對待傳統法律文化上不至于妄自菲薄以致進而失去前進的勇氣。
2.傳統法律文化內容豐富,其中包含著很多優秀的成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無訟”價值觀下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守法觀念、司法中“親親相容隱”的人倫主義、“慎刑恤獄”的司法人道主義、“實質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法律的“集體主義本位”、“為政在人”的人治觀、“親民”的政治道德觀、法律語言的簡潔、司法人員的人文素養、古代行政立法、監察制度及廉政建設及歷史上“變法”的經驗等等,(6)這些都包含著符合現代法治的成分,經過改造,完全可以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服務。
3.傳統法律文化中缺乏現代化成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雖然曾有過輝煌的歷史,其中也包含著很多優秀的內容,但由于傳統法律文化畢竟是在古代農業社會中產生、發展的,與以商業文明為基礎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總體上呈現出“公法文化”的特征。(7)受“公法文化”的影響,中國是個具有悠久人治傳統的國家,歷史上沒有多少現成的符合現代法治的資源可供繼承,本土資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傳統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現在,一方面中國古代歷代統治者都奉行“重農抑商”的政策,中國國內從未形成統一的市場,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各地商業習慣不一,未形成統一的商法規則,反映市場經濟運行一般規律的法律文化從未產生。另一方面,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封建極權統治下,人們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嚴格的等級觀念,法律僅僅是統治者手中馭民的工具而已,難以形成現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權、私權神圣、權力制衡等觀念。由于傳統法律文化缺乏現代化成分,注定了在當前的這場以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為前提的法治現代化革命的進程中它無法扮演主要的角色。
二、中國法治建設必須充分利用傳統法律文化的本土資源
1.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包含著許多先進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將法律建立在民族的倫理道德之上,通過禮法互動來保證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以禮行法,減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禮明法,增強道德的約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現代西方社會中法律與道德的緊張對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又如,“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陸法系成文法之嚴謹與英美法系判例法之靈活之長而避兩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又可以彌補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過其他社會規范來調節社會關系?!盎旌戏ā蹦J较碌姆蓪嵺`活動可以有效地彌補法律的漏洞,實現法律的妥當性價值,更好地穩定社會秩序。傳統法律文化中這樣的內容還有很多,它們都是我們當前法治現代化建設的現成的本土資源,西方學者龐德曾說過,中國在尋求“現代的”法律制度時不必放棄自己的遺產。(8)西方學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見,對于這些優秀的遺產,我們更沒有理由不繼承。
2.法治現代化進程中不能割裂歷史傳統。文化建設不是一項空中樓閣的事業,文化自身有歷史延續性的特點,任何一國文化的發展都是在既有的歷史文化的基礎上進行的,今天的一切與歷史傳統都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文化的發展決不能割裂歷史,不能完全擺脫傳統。我們知道,英美文化非常注重對傳統的借鑒。在英國,不論是普通法傳統,還是衡平法傳統,均是其法制長期發展的結果,而美國則主要繼承了英國式的經驗傳統。這種對傳統的尊重和繼承對英美國家的穩定發展的績效是明顯的。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來說,傳統法律文化陳陳相因,“在古代就獲得了體系上的高度和諧與超常穩定,傳統的法控制指令,潛入了中華民族的心理底層,它控制著新的法律體系的運轉,使法律在社會實現過程中向既往的歷史回復,”(9)因此,“那種認為中國傳統的法律已隨著舊制度廢棄而無效了的觀點是天真的。”(10)但是,自近代以來,傳統法律文化卻命運多舛。中國近代以來的法制變革不是依靠內部因素促成的,而是迫于西方的壓力,針對外部的刺激所產生的回應,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進型”模式,其中從體制到話語都是西方式的,傳統法律文化往往被忽略乃至拋棄。影響至今,當前我國立法工作中仍在單純地強調立法的超前與速度、規模,盲目迷信立法手段,在制定和移植外來法律時往往割裂了歷史傳統和現實,使一些匆匆出臺的法律、法規難以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實際領域,難以被民眾認同、消化、吸收,從而最后竟變成一紙空文。這一切正應驗了學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時代相傳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與認同,無論現行社會秩序受到現行法律規則怎樣強化,它也是脆弱不穩定的”論斷。(11)
3.移植的法律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任何外來文化進入一個國家之后都必須經過一個“本土化”的過程才能被消化、吸收,從歷史上看,中國對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韓國對從中國傳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過程。這種改造是對外來文化進行過濾、吸收和選擇的過程,如果沒有這個過程,一種文化是不可能輕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種文明里的。對于法律文化的移植來說,也同樣如此。美國學者格倫頓等人認為,如果不經過“本土化”的過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們指出,“必須記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歷史、文化、社會的價值和一般意識與觀念的集中體現,任何兩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樣,法律是一種文化的表現形式,如果不經過某種本土化的過程,它便不可能輕易地從一種文化移植到另一種文化?!保?2)
對于所謂的“本土化”,按照學者的解釋,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質而發展”,(13)還指“與本國(本民族、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等密切相結合?!保?4)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經過“本土化”的過程,才能使民眾對移植的法律產生親和力,便于民眾接納,減少推行的阻力。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真正能得到有效貫徹執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與通行的習慣慣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規定,一個只能靠國家強制力才能貫徹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論上再公正,也肯定失敗?!保?5)
三、如何利用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資源
1.仔細鑒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內容龐雜、良莠不齊,其中包含著許多優秀成分的同時還包含著更多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時代拋棄的糟粕,因此,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時,必須仔細地鑒別。對于其中的專制主義、法律工具主義、泛刑事主義等明顯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容應毫不猶豫地予以拋棄,對于其中含有的優秀成分,亦必須仔細鑒別,巧妙合理地予以運用。
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我們曾有過許多失誤,將精華當作糟粕予以拋棄及將糟粕當作精華而奉行的錯誤都曾犯過。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對待傳統“混合法”的態度方面,“混合法”本來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遺產,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權分立”思想影響下,卻認為法官“援引比附”(即適用和創造判例)是司法干預立法事務,有悖原則,故對“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國法律制度向大陸成文法系一邊倒的形勢。后者如從建國至今,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義”仍被許多人所奉行,將法律視為無產階級“刀把子”的觀念仍大有市場,針對社會治安的狀況,隔一段時間就在全國或國內部分地區推行的“嚴打”竟成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種常規的手段!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眾現代法治意識與觀念的培養。所有以上這些失誤,都反映了我們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認識的浮淺與幼稚。
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還應對傳統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現代西方法律發展趨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學者推崇的內容保持冷靜的頭腦和審慎的態度。因為中國的情況不同于西方,中國與西方處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面臨著不同的情況,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東西有時反而是我們必須學習的對象。例如,西方二十世紀民商法發展的趨勢是從個人本位向在堅持個人本位的同時強調社會本位,突出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就法律的社會本位這一點來說,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有著極其豐富的資源,中國傳統法律就是以集體為本位的。(16)但與西方不同的是,對于中國這個具有濃厚封建殘余的國家來說,當前的法治建設中不應過多的強調集體本位,相反更應大力弘揚的卻是個人本位、個人主義,沒有個人的自由、獨立,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就無法建立。又如,對于傳統法律文化中法官司法實踐中的“實質正義”的價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西方法律形式主義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犧牲個案正義的結果。但是,對目前中國的司法實踐來說,更應受到重視的卻是法律形式主義而不是“實質正義”的價值取向,當前司法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要破除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現狀。不確立程序優先、違反程序亦違法的觀念,司法公正就根本無法談起。因此,我們不能以為一些西方學者看到了西方文化的一些缺陷和內在的危機而對東方文明予以關注就跟在后面賣弄一些后現代主義的概念,天真地以為二十一世紀就是東方文明的世界了,金耀基先生毫不留情地批評了這些人,說他們是缺乏理性精神的表現。(17)
2.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方面,應注重對傳統法律文化的改造。如前所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畢竟是在古代農業社會中產生、發展的,它根植于古代農業社會,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相一致,其內容與現代法治精神有著天壤之別。故傳統法律文化要實現現代化必須與時代的發展同步,不斷注入新的內容,變革圖新,否則就沒有生命力,最終將面臨枯竭的危險。因此,在利用傳統法律文化上,應主要利用其形式,用新的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容去替換傳統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時展的內容,利用傳統法律文化的固有載體來表達現代法治的內在要求。唯如此,才能從中找到現代法治精神的支撐點以便嫁接現代法治的內容,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眾真正地接納、吸收。
3.必須正確地看待法律移植與利用傳統法律文化之間的關系。由于傳統法律文化中反法治成分是主要的,在大力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治建設的今天,在傳統法律文化不能充分有效地提供本土資源的情況下,適時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從有限的本土資源中尋找零星點滴的資料更能提高效益,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成本開支。因此,與利用傳統法律文化的本土資源相比,法律移植在中國法治現代化進程中是一條更重要的途徑,這也是任何一個后進的國家和民族在現代進程中不可避免的學習的過程,誠如學者在論及中國法學如何走向世界時所指出的那樣:“不能否認,現代中國法律基本上是繼受法,嚴格說來,我們繼受的主要是西方法,因此,我們逃不脫當學生的命運。”(18)
注釋:
(1)保羅·肯尼迪:《大國的興衰》,中國經濟出版社,1989年,第7頁
(2)[美]費正清:《美國與中國》,張理京譯,世界知識出版社,1999年,第85-86頁
(3)[美]D·布迪、C·莫里斯著:《的法律》,朱勇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頁
(4)《馬恩全集》第4卷,第121頁
(5)[法]勒內·達維德:《當代主要法律體系》,漆竹生譯,上海澤文出版社,1984年,第2頁
(6)參見,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歷史遺產》,載《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5年第3期;張晉藩:《中國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歷史評價與借鑒》,載張國華主編:《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理論與實踐》,鷺江出版社,1986年
(7)、(16)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78-117頁、第36-77頁
(8)高道蘊、高鴻鈞、賀衛方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94頁
(9)陳曉楓:《中國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9頁
(10)、(15)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55頁、第10頁
(11)公丕祥:《法制現代化的理論邏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55頁
(12)格林頓等:《比較法律傳統》,高鴻鈞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6-7頁
(13)孫笑俠:《法的現象與觀念》,群眾出版社1995年,第26頁
(14)何勤華:《法的國際化和本土化》,載《長白論叢》1996年,第5期
土地整治與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性體現在所實現目標的一致性和沖突性兩個方面,即土地整治對區域內的水資源、土壤、植被、生物等要素及相關生態過程產生諸多直接或間接、有利或不利的影響,并由此帶來正向或負向效益。從當前土地整治所涵蓋的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三大組成部分來看,通過對農用地、零星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進行綜合整治,一方面可以提高整治區耕地質量,提高農田集中連片程度,實現凈化空氣、涵養水源、改善生態景觀等農業生態環境功能,另一方面可以促進農村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補充和預留生態用地,為提高區域生態服務功能預留空間;通過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污染或自然災害損毀等造成破壞、廢棄的工礦廢棄地進行整治,可以恢復原土地的生產、生態和景觀功能,有利于保護和改善區域生態環境;通過工程、生物或綜合的措施,將宜農未利用地或低效利用土地開發為耕地,可以改良土壤條件,提高植被覆蓋率,防治風沙和水土流失,改善地表景觀。
我國目前開展的土地整治活動中,農田水利設施等工程建設會改變地表水系的網絡結構,對水文結構產生一定影響;土地平整工程對土壤結構產生較大擾動,不合理的整治措施易引起土壤退化、土壤肥力下降、土壤污染等生態問題;道路溝渠硬化設計致使原有的完整生物環境分割成若干個孤立的嵌塊體棲息地,降低了景觀多樣性,對生物多樣性產生嚴重威脅;對水面、荒草地、灘涂、沙地、裸地等自然保留地盲目開發破壞野生動植物的生長環境,使得自然群落的發展演替過程受到干擾和破壞等。
二、土地整治與生態文明的協同
為實現土地整治工作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協同發展,應將生態文明建設的主旨和理念貫穿于土地整治的全過程。
1.強化生態化土地整治的理念
要從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土地整理的重要意義。通過土地整治可實現對土地資源的有效保護,保持和提高土地的生產性能和生態功能,提高耕地質量,降低土地利用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土地整治過程中應兼顧區域生態平衡的維護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實現土地整理由單純注重數量向數量、質量、生態三者并重轉變。
2.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實施前饋控制
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對土地整治可能產生的生態影響進行預評價,設計或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或者減緩措施。在此基礎上科學開展土地整治項目的規劃設計,包括整合土地利用布局和調整、基礎設施建設、鄉村景觀提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生態網絡、水土安全和鄉村休閑旅游等。
3.嚴格項目實施要求,實施過程控制
要實現土地整治的生態目標,關鍵在于實施過程中對規劃設計環節中生態安全預防措施以及生態影響減緩等措施的落實,包括工程實施技術標準的制定和完善、施工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項目資金的運營管理、項目驗收環節中實施行為和實施過程的管控。
4.建立土地整治生態危害動態監測機制,實現后期控制
由于土地整治對區域環境影響的長期性和廣泛性。土地整治生態危害動態監測機制建立,是促進區域資源的合理開發和運用,維護區域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前瞻性選擇。通過對土地整治生態危害進行動態監測,便于及時掌握情況并做出調整,為后期進一步提高區域土地整治水平奠定基礎。
三、協同的障礙與解決途徑
1.戰略目標協同障礙
土地整治被作為實現耕地總量平衡與占補平衡目標的重要方式,其經濟效益被過度強化,片面地追求增加耕地面積,容易忽視對農業生產生態環境的維護,對區域生態安全保護重視度不足,部分地區盲目推行土地整治甚至破壞了土地的生產能力,打破了區域生態平衡。土地整治的工作重心應從單純增加耕地數量逐漸轉移到更加注重耕地質量和維護區域生態平衡。生態文明要求我們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必須貫徹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實現土地整治經濟可行性、社會可接受性、生態環境可持續性的目標。
2.區域特色協同障礙
土地整治是對區域土地利用格局的調整或變革,由于不同地區生態環境的差異性,客觀要求土地整治工作必須因地制宜地考慮地域水土資源、氣候條件、人文環境等的差異性。當前土地整治模式同質化現象較為嚴重,部分地區過分注重“混凝土化”和“標準化”,破壞了地域生態景觀的多樣性。這要求土地整治規劃設計過程中,在遵循基本技術標準的前提下,需要充分考慮地域生態景觀特色和地域文化特點,促使土地整治與區域總體環境的匹配和協調。
3.短期效益與長期效益的協同障礙
這種方式的成本較低,而且開發出來的構件比較有針對性,不會存在版權等問題,集合了第一、第二種構件的優點。但這種方式對技術開發人員的要求比較高,如果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不足,開發出來的軟件構件可能會出現性能不佳、不兼容等問題。受開發水平限制,一般是在第一、第二種方式無法實施的情況下,才實施第三種方式??紤]到開發軟件與其它設備的匹配問題,本文開發的工業控制設備軟件選擇了第三種方式。常見的軟件復用技術主要包括軟件組合技術、軟件生成技術和面向對象技術等[4]。軟件組合技術是將可復用軟件成果組合在一起。軟件生成技術是利用可復用的軟件模式生成一個新的程序或程序段。可復用的軟件模式包括代碼模式和規則模式。面向對象技術是將技術中的對象作為軟件復用的構件。在這3種方法中,面向對象技術是最適合軟件復用的方法。面向對象技術與軟件復用技術有異曲同工之處。面向對象技術是將相關聯的函數和代碼封存在一個對象內,再將對象作為構建系統的基礎單位??蓮陀脴嫾彩菍⑾嚓P函數和代碼封存在一個構件內,通過構件的連接形成一個新的軟件。對象與構件的相似之處使得面向對象技術可以更加適合實現軟件復用。本文采取面向對象技術來實現軟件復用。
2軟件復用技術應用于工業控制設備軟件開發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的經濟不斷發展,我國工業發展規模逐漸擴大。為了適應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許多大型企業都開始投入資金,建立起或者準備建立工業控制系統,實現工業生產管理信息化。工業控制系統的出現,可以加強技術人員對工業機器設備運行情況的監控,減少人員工作量,也可以降低工廠的人工成本,提高工廠的生產效率。建立工業控制系統需要開發工業控制設備軟件。與其它軟件相比,工業控制設備軟件需要與多臺設備接口相連接,運行環境較復雜,功能要求較高。由于軟件要求比較高,所以工業控制設備軟件開發的工作量較大。而隨著我國工業生產管理信息化的深入和推廣,對工業控制設備軟件的需求量會越來越高。如果軟件開發人員對每個軟件進行單獨開發,整個行業的工作量將很大,工作效率也非常低。如果可以開發出一個可復用的工業控制設備軟件,軟件開發人員在設計新軟件時只需要在該工業控制設備軟件上補充或修改內容,無需從頭開始,從而大大減少軟件開發的工作量。另外,運用軟件復用技術可以實現行業內軟件標準化,有利于統一行業標準,提高軟件質量,減少軟件運行時出現的問題。軟件復用是提高軟件開發效率和質量的有效方法。與傳統工業相比,軟件開發無法通過簡單的復制來完成,這是由軟件的物理性質和客戶需求而決定。(1)軟件的物理性質決定了軟件無法通過簡單的復制程序來完成開發工作。軟件是一種數字化產品,包含了大量數據和函數,內在構造比較復雜。另外,不同的運行環境對軟件的要求不同。目前,開發軟件的編程語言種類非常多,軟件開發平臺也各不相同。軟件編程師往往掌握一種以上的編程語言,根據運行環境選擇合適的編程語言和開發平臺。因此,每一個軟件都具有其獨特性,無法簡單通過復制來完成開發工作。(2)軟件的開發需求具有多樣性特點。軟件開發都是有針對性的,需要根據對象客戶的需求進行開發。而不同客戶的需求都不相同,因此無法像傳統工業產業那樣大量地復制和生產。在軟件開發過程中,軟件開發人員往往花費很多時間和精力去完成軟件的框架和每一個組成部分。而通過觀察可以發現,在需求相似的情況下,軟件內容存在一定的共通性。隨著軟件的應用范圍不斷擴大,社會上對軟件開發的需求急劇增加,傳統的軟件開發方式已不能滿足軟件產業發展的客觀需求,因此有必要對軟件開發方式進行改革。軟件復用技術就是提高軟件開發效率和質量目的的有效途徑。
3工業控制設備軟件開發中的軟件復用技術應用
本文采用C++作為開發語言,使用MicrosoftVisualStudio2010作為軟件開發平臺,運用面向對象的方法,通過軟件復用技術的應用來完成工業控制設備軟件的開發,提高軟件開發的質量和效率。
3.1工業控制設備軟件設計
工業控制設備軟件連接了需要控制的各項機器設備。在接通電源,采集系統通電后,系統自動完成初始化工作,軟件進行初始化設置,用戶登錄信息驗證無誤后進入系統主界面。工業控制設備軟件的程序模塊主要包括用戶管理、通信管理、信息記錄管理和數據庫信息設置管理等模塊。用戶的登錄信息傳到數據庫后,與數據庫的信息進行核對,數據庫再將核對后的信息反饋到系統,系統根據數據庫的反饋信息確定登錄用戶的權限。用戶在權限范圍內訪問相關模塊,進行操作。該工業控制設備軟件連接到各臺設備的串口,收集各串口的信息,及時反饋到軟件的顯示界面上。當設備運行情況超過軟件設置數值時會向軟件系統發出警告,系統可以及時反饋出現異常設備的運行情況,并將該情況進行記錄并發送到數據庫,形成歷史記錄。通過工業控制設備軟件,可以實現技術人員對機器設備的實時監管,并且可以運用計算機處理并存儲機器運行過程中的大量數據,避免人工處理數據時出現的失誤,減少員工的工作量。
3.2軟件復用技術應用
軟件復用技術在工業控制設備軟件開發中的應用主要體現在通過設計一個面向復用的工業控制設備軟件,使得在以后的工業控制設備軟件開發中,可以直接將復用軟件中的構件用于軟件中形成一個新的軟件,減少工業控制設備軟件開發的工作量。而要實現這一目的,就要運用分層次的體系結構模式,來搭建一個可重用的軟件構架。軟件分層次體系結構是軟件設計的發展趨勢[5]。在軟件分層次體系結構中,每一層軟件都建立在下層軟件之上,下層對上層提供服務。軟件分層次體系結構允許每一層軟件用不同的方法來實現。每一層軟件只會對上下兩層軟件產生影響,并且只對相鄰層提供相同的接口。由于軟件分層次體系結構的上述特點,運用分層次軟件體系結構開發的軟件可以支持擴充和重用。從軟件開發的角度而言,簡單地重復軟件分層次結構中的下層軟件并無意義。因此,在開發復用工業控制設備軟件時應該考慮上層的服務接口設計[6]。具體設計為,在軟件的數據抽象層上建立業務對象層,將業務邏輯編入業務對象層。業務邏輯層中一般包含有確認用戶登錄信息、記錄系統日志和數據庫存取權限等功能,與數據庫引擎相分離。在進行其它相關軟件設計時直接將這一層連入軟件結構的相應位置就可發揮業務對象層的作用。根據軟件分層次結構的有關原則,將工業控制設備軟件的分層次結構設計為用戶界面表示層、業務邏輯層和數據訪問層的三層結構。為了保證分層次結構軟件的可重用性,軟件的層次功能傳遞是單向性的,即每一層軟件可以命令下一層軟件,但是每一層軟件只能服務于上一層軟件而不能調用上一層軟件。因此,這三層軟件由下到上的順序為:用戶界面表示層、業務邏輯層、數據訪問層。用戶界面表示層是最下層的軟件層,負有連接用戶與各接口之間數據來往的功能。當用戶需要更改界面內容時,只需要修改相關數據,界面內容就會自動發生改變。用戶界面表示層是最下層的軟件層,其更改不會影響到上面兩層軟件的功能。業務邏輯層在用戶界面表示層之上,負責對用戶界面表示層傳來的數據進行處理,具有確認登錄信息、記錄系統日志等業務功能。數據訪問層是最高軟件層,負責完成業務邏輯層傳來數據后的數據庫操作。這三層結構之間呈現單向依賴關系,即用戶界面表示層依賴于業務邏輯層,業務邏輯層依賴于數據訪問層。根據該三層軟件結構設計出的工業控制設備軟件,在其它工業領域的控制設備軟件設計工作中同樣適用。該框架是由一系列的對象和對象之間的相互聯系組成,程序設計人員只要將這些對象內的函數和大量數據進行補充,就可以得到一個復用的工業控制設備軟件。而在后續開發類似軟件時,程序員在該復用軟件的基礎上根據軟件運行需要對內容進行擴充就可以設計開發出一個新的軟件。
4結語
一、電子商務合同法的立法現狀
電子商務,拋棄了以信函、電報、電傳或傳真等紙面文件來進行信息傳遞的方式,而傳統的這些紙面文件大都需要當事人簽名,否則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的或不能強制執行。電子商務更快捷、更經濟,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極易復制、數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丟失與毀壞,因此它也給建立在紙面文件上的國際國內貿易法律制度產生了沖擊,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也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法律受到了各國的重視。
我國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前者對電子商務合同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如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生效時間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承諾生效時間的規定,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成立地點的規定?!峨娮雍灻ā肥?004年通過的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頒布的單行法,主要涉及數據電文、電子簽名與認證及其法律責任三方面的內容,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兩部法律,在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我國也不斷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規制。如198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94年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條例》,1996年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公安部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000年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服務管理辦法》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法的核心問題
(一)電子合同的訂立問題
首先,電子合同的收到依賴于通訊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法律制度。其次,在電子合同關于要約與承諾問題上,其與紙面合同的區別就在于電子合同如EDI合同訂立的決策過程屬于計算機自動化操作,這樣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且由于其整個過程由計算機迅速操作,要約的撤回與撤銷以及承諾的撤回將很難進行。如何通過法律對其進行定義很有現實意義。最后,關于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需要法律進行規范。因為電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點發出,如發送人的營業地、擁有計算機的任何地點,甚至經由手提式計算機在旅途中發出電文。
(二)電子合同形式問題
貿易伙伴之間進行電子交易,主要是通過計算機屏幕加以顯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唯一可以作為當事人雙方存在合同證據的,只有在計算機內儲存的電子信息。但是這些電子信息能否取得與紙質文件一樣的法律效力,各國有不同的規定,人們的理解也不一樣。
(三)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的一個最大區別是“無紙”的信息傳遞,這就必須在電子商務當事人之間加進傳遞信息、提供信息技術設備服務、搭建電子商務平臺的第三方。電子商務能否安全、可靠的進行,電子商務第三方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探討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問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電子錯誤問題
與傳統的書面合同訂立過程相比,通過電子數據訂立合同是一種全新的、正在發展的合同訂立方式,技術本身或人與技術的和諧等原因使得錯誤發生的頻率更高。所以對電子商務合同中可能發生的錯誤進行合理的法律規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條b款對電子錯誤的責任承擔有原則性規定:在一個自動交易系統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并且是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信息,如消費者采取了下列行為,即不受其約束:(1)于獲知該錯誤時,立即(A)將錯誤通知另一方,以及(A)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第三人,或銷毀所有的信息拷貝。(2)未曾使用該信息,或從該信息中獲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為第三方獲得。
(五)電子簽名與認證
電子商務是一種非對面型的交易,當事人雙方基本上只能依據對方自己披露的個人信息來了解其個人情況。于是交易當事人身份的不確定性導致虛構名義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價金后逃匿的情況屢有發生。這些問題的發生,都是由于在電子商務中很難確認本人身份與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權限造成的。為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便應運而生。
三、電子商務合同法的完善
電子商務合同法伴隨電子商務的發展而發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法律往往總是滯后于事務本身的發展規律的。就我國電子商務合同法而言,還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一)加強對在線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電子商務的最大特點在于買賣雙方一般不直接通過對面交談,電話的聯系,也不到實體店進行采購,因此,一旦發生質量糾葛,消費者往往是權益最容易受到損害的一方。而且電子商家為了逃避稅收,往往不給買房任何購買憑證,買家一旦購買了劣質產品,不僅投訴無門,而且還很難進行退貨,即使退貨也必須承擔必要的運輸成本。參考我國實際情況,在合同法中應注重向消費者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費者退貨的權利。特別是針對網上購物,電視購物,預付買賣等,應規定在一定時間內有撤約,及至無條件退貨的權利。二是將廣告法和合同法結合起來。電子商務消費者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此不適宜的廣告會起到誤導消費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護消費者隱私。當前電子商務合同法強調電子簽名,但是電子信息在網絡中可能是公開的,從而造成買家的私人信息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