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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計算機輔助稅務稽查的重要性所謂計算機輔助稅務稽查是指利用計算機作為工具,輔助稅務稽查人員執行稽查工作,或者說是指計算機在稅務稽查工作上的應用。隨著信息技術和企業信息化的發展,利用計算機輔助稅務稽查的重要性日益明顯。
(一)大中型企業與納稅大戶信息化的發展要求利用計算機輔助稅務稽查近幾年來我國企業的電算化與信息化迅速發展,很多企業已用計算機替代手工記賬,尤其是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以及納稅大戶的信息化,不僅普及面廣而且自動化程度高。例如,我國各商業銀行基本上已實現了信息化和網絡化,絕大部分的經營與財會業務都由網絡化的計算機系統處理。利息稅全部由計算機自動計算并代扣,銀行最主要的收入——利息收入同樣由計算機計算和記錄。又如,證券交易公司,其證券交易業務全部由網絡化的計算機系統處理和記錄,證券公司的主要收入——交易手續費和代扣的交易印花稅全都由系統自動計算和扣提。很多大中型企業與納稅大戶,如電訊部門、海爾、寶潔等等,都建立了網絡化的ERP系統,由計算機進行企業的業務與財務管理。在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企業與納稅大戶的財務與業務管理計算機化的條件下,部分企業可能不再保留交易的紙質明細資料,例如證券公司不會打印并保留每天所有證券買賣的詳細資料,這些資料只保留在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文件中。稅務人員要進行稽查,只能利用計算機輔助對這些磁性的資料進行審查處理。即使企業仍然打印輸出所有的業務單據和賬務資料,雖然稅務人員仍可以繞過計算機對紙質的資料進行稅務稽查,但因為企業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有納稅人各項業務的詳盡資料,計算機能快速準確地處理大量的數據,利用計算機輔助稅務稽查可以有效地提高審查的速度、擴大抽查的范圍、提高稽核的效率。大中型企業與納稅大戶的信息化要求稅務人員利用計算機輔助稅務稽查。
(二)電子商務與網上?群脫、繳稅的發展要求利用計算機輔助稅務稽查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正以人們始料不及的速度迅速興起。我國的商務網站和網上交易額都在不斷增加。根據2001年第三季度國家經貿委信息中心對638戶國家重點企業和地方骨干企業信息化狀況的調查結果,24%(156戶)的企業基本實現或部分實現了電子商務系統。如果說僅在企業財務與業務管理電算化條件下,稅務人員尚可以繞過計算機執行稅務稽查,在電子商務與網上報稅、繳稅條件下,稅務人員將別無選擇,必須利用計算機進行稅務稽查。傳統的稅收是以賬簿、發票等紙質憑證為征收稽查的依據,根據區域來管理納稅人。網上交易的無紙化和全球化特性打破了傳統的交易方式和地域之隔。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傳統的紙質單據完全消失。記錄和證明交易發生的各種文件,從合同、訂單、發貨單、發票到數字支票和收、付款憑證等原始單據,都以電磁信息的形式在網上傳遞,并保存于電磁介質中。這些以電磁形式記錄的信息不再是肉眼所能識別的。這使稅收征管監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實物對象。用傳統的方法,稅務部門難以查證買賣雙方的交易過程,難以鑒定交易性質和確定適用的稅種和稅率,難以找到納稅的依據。只有利用計算機才能識別、跟蹤網上的交易,才能識別和查證各種非紙性的原始憑證和業務記錄,才能有效地執行電子商貿稅收的征管與稽查。電子商務與信息技術的發展,不僅要改變企業傳統的交易模式,而且會改變企業稅務申報和繳納的方式。隨著企業信息化、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發展,企業的業務、會計和稅務(包括計稅、報稅、納稅等)處理,都將由計算機系統在網上執行。企業將不必每月到稅務機關報稅和納稅,只要通過網絡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和繳納。稅務機關的征收與管理也可以在網上由計算機系統自動完成。電于商務與網上報稅、繳稅,不僅導致企業交易信息無紙化,而且導致企業的納稅申報文件、與稅務機關的往來文件和稅票等的無紙化,所有這些信息都將以電子形式在網上傳遞與保存。顯然,在這樣的條件下,稅務人員只能利用計算機才能識別這些文件,才能進行稅務稽查。
二、利用計算機輔助稅務稽查的方法稅務稽查是由稽查人員通過各種方法對納稅人是否按稅法規定進行報稅和繳稅進行稽核,其最常用的方法包括審閱、核對、分析、比較等。計算機可以在這些工作中幫助審計人員更快更好地完成任務。但由于稅務稽查過程中往往要進行很多非確定性的判斷,計算機不能完全代替稽查人員工作,只能作為稽查人員的工具,輔助稽查工作的執行。利用計算機輔助稅務稽查的方法很多,下列是一些可行的方法,稅務人員可根據稽查的具體任務和條件靈活運用。
(一)利用被查單位的電算化系統輔助稽查在被查單位實現財務與業務處理電算化的條件下,稽查人員可以利用被查單位的電算化系統輔助稅務稽查。被查單位的電算化系統有不少功能,例如,查詢、統計、分析、通用報表等功能,都可以用于輔助稅務稽查。例如,一般會計信息系統都有從總賬到明細賬再到記賬憑證的跟蹤查詢的功能,稽查人員可利用此功能檢查被查單位納稅申報的報表與企業賬務記錄是否一致,與原始憑證是否一致;企業的收入是否已全部入賬,各種應“視作銷售”的業務,是否已按規定計提并記錄了銷項稅:企業計提和記錄應交稅金所用的稅種和稅率是否恰當;應作稅務調整的成本項目是否作了恰當的調整,等等?;槿藛T還可以利用被查單位電算化系統的統計與分析功能進行分析性復核。利用系統計算各種與稅收有關的分析指標,如銷售收入總額、銷售稅金率、銷售成本率、銷售利潤率、成本利潤率、資金利潤率、有關指標的變化率,等等,以便稽查人員進行縱向與橫向比較,找出異常的情況和需進一步追查的線索。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利用被查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還可以方便地審查電子合同、電子發票和各種電磁化的交易的原始憑證,證實被查單位會計記錄的真實性,查找偷稅漏稅的線索。利用被查單位的電算化系統輔助稽查的優點是成本低,對稽查人員的計算機技術水平要求不高。因為使用被查單位的計算機應用系統無需額外的成本,稽查人員也只需懂得系統有關功能的調用,不需要有太高深的計算機與網絡知識。當然,利用被查單位的電算化系統輔助進行稅務稽查前,要先確定系統相關功能是正確的。
(二)利用電子表格軟件輔助稽查最常用的電子表格軟件有Excel和Lotus等,它們具有強大的表格處理、數據庫管理與統計圖表處理功能,是常用的辦公自動化軟件,其不少功能可用于輔助稅務稽查。下面是可利用電子表格軟件輔助的一些稅務稽查工作。
1.利用電子表格軟件輔助編制稽查表格在稅務稽查中稽查人員可能要編制一些稽查表格,例如,各種有關項目或指標的比較分析表。利用電子表格軟件輔助編制稽查表格,不僅準確、美觀、效率高,而且成本低、靈活、方便。利用電子表格軟件輔助編稽查表格的方法如下:
①根據稽查工作的需要整理并設計好要編制的稽查表格的格式與內容。
②利用電子表格軟件建立稽查表格的模本。對每個設計好的稽查表格,在工作表中按要求的格式填列好其表名、表欄頭、固定的文字項目和表中可通過計算得到的項目的計算公式,并把這些漢字和公式的單元設置為寫保護,表中需要輸入被查單位有關數據的單元暫時留空。完成上述工作后,表格以易于識別和記憶的文件名存儲成為各稽查表格的模板。
③模本建立好后,可以在多個單位稽查和多次稽查中使用?;闀r只要打開相應的模板文件,在需要輸入數據的單元填入被審單位的有關數據,通過計算得到的數據會自動由計算機算出,完成表格的編制,以便于稽查人員進行分析和進一步核查。稽查人員可根據需要保存或打印輸出編制好的表格?;槿藛T還可以根據編制好的分析表,用電子表格軟件的統計圖表處理功能,繪制出各種分析圖(條型圖、曲線圖、圓餅圖等),以更直觀的形式輔助稽查人員進行分析判斷。
2.對被查單位的電磁信息進行查詢、排序、分類、匯總和統計等處理Excel與Lotus都可直接讀取數據庫文件,有強大的數據庫管理功能和很多函數,特別是其特有的財務函數,稽查人員可以直接調用這些功能和函數輔助執行各項稽查工作。例如:可以利用其數據庫管理功能對被查單位的各項經營業務的電子記錄與會計賬表文件進行查詢、分類、過濾、匯總、統計和核對,利用其財務函數進行折舊費用等的復查和有關分析指標的計算,等等。實際上,只要掌握了電子表格軟件的功能和使用方法,稽查人員可以根據稽查的要求靈活地使用它執行各項稽查工作。利用電子表格軟件輔助稅務稽查不僅成本低,而且靈活、方便。但它要求稅務稽查人員熟悉電子表格軟件的功能及使用方法。因此,應該對稅務稽查人員進行電子表格使用的培訓。
(三)利用稅務稽核軟件輔助稽查利用被查單位的電算化系統或利用電子表格軟件都可以有效地輔助稅務稽查,但被查單位的電算化系統和電子表格軟件都不是專門為稅務稽查編寫的,因此不能更有針對性、更有效地幫助稽查人員找出被查單位偷稅漏稅的線索,其有效性完全決定于稽查人員的分析和判斷能力及利用它們輔助稽查的經驗。如果能針對稅務稽查的工作特點和要求,開發出稅務稽查軟件,則計算機不僅能按稽查人員的要來對被查單位的業務與財務資料進行查詢、分析和比較,而且能把對被查資料處理的結果與正常的合理值或特征值比較,根據比較結果為稽查人員直接提供被查單位偷稅漏稅的線索。稅務稽查軟件要能實現這樣的功能,關鍵在總結與歸納出稅務稽查的方法、規律和經驗,并抽象出其邏輯模型,找到計算機實現的途徑。如果有了稅務稽查軟件,稽查人員只要掌握軟件的操作方法,即可方便地利用計算機輔助稽查。利用稅務稽查軟件輔助稽查不僅能提高稽查的速度和效率,而且能有效地提高稽查的質量和效果。但稅務稽查軟件的開發受稽查工作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以及其實現的模型較難總結與提煉所制約,所以,目前稅務稽查軟件還很少見。下面,筆者嘗試對通用稅務稽查軟件的功能及其實現方法進行初步的探討。
三、通用稅務稽查軟件的功能和實現方法分析
(一)數據讀取與轉換功能因為稅務機關要負責大量納稅人的稅務征管與稽查工作,各納稅人的電算化系統以及系統所設置的業務與會計數據文件和各文件的結構可能都不相同,如果要針對每個被查單位開發一個稽查軟件,顯然不符合成本與效益原則。因此,稅務稽查軟件應具備通用性,能在多個單位的稅務稽查和多次的稽查中使用,即應能從不同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讀取數據,并能對有關數據進行統一的稽查處理。為了達到此要求,通用稅務稽查軟件應有數據讀取和轉換功能?;檐浖茏x取信息系統中的數據,關鍵在信息系統要留有數據接口。2001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的88號文,已明確要求進行經濟與會計業務信息處理的計算機系統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數據接口,這為稅務稽查軟件可能獲取被審單位的電子信息提供了法律保證。數據轉換問題的另一關鍵在于把不同系統中不同結構的文件轉換為規范結構的文件,以便稽查軟件可以進行統一的稽查處理。此轉換的實現是稽查軟件設計的一個難點。數據轉換可考慮用下列方法實現:稽查軟件根據稅務稽查要處理的數據項建立相應的規范文件結構;轉換時由操作員選擇打開要轉換的文件后,由計算機讀取其結構,操作員通過人機對話的形式逐一將要轉換文件與規范文件相應的數據項匹配,計算機即可容易地完成轉換工作。如果規范文件的各數據項要來自多個不同的文件,則這些文件要按關鍵字建立聯系項再轉換。
(二)一般的查賬功能稅務稽查常要通過查賬及核對有關資料來檢查被查單位是否按稅法規定報稅和納稅。因此,通用稅務稽查軟件應具有一般通用審計軟件所具有的對業務或賬務文件進行抽樣、查詢、排序、分類、匯總等功能。這些一般的查賬工具讓稽查人員根據需要選用。只要實現了上述的數據讀取與轉換后,這些功能很容易實現,這里不再討論其實現方法。
(三)稅務稽查與線索提示功能稅務稽查軟件最主要、最有特色的功能是可實現通過計算機對被查單位的業務與會計資料的處理,能直接向稽查人員提供被查單位偷漏稅的證據和線索。
分析人工進行稅務稽查的方法,并考慮計算機處理的特點,稅務稽查與線索提示功能可分解為下列幾部分:
1.分析指標的計算。通過對被查單位有關業務和證、賬、表等文件的處理,計算出各種分析指標,包括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這些指標的本期數與上期數比較,與同行業的平均數比較,與相關指標數比較。實現此功能的關鍵是總結出哪些指標與稅務稽查相關,這些指標要用什么數據按什么方法計算。只要把指標及計算公式存在數據庫中,需要時由計算機按規定完成計算即可。
2.對有關指標進行分析與判斷。被查單位的各種分析指標計算出來后,要對其進行分析,把它們與合理值或特征值比較,找出異常的情況,并根據異常情況給出相應存在問題的提示和偷漏稅線索。實現此功能的關鍵是總結出各有關指標的合理值或特征值,以及各指標異常常見的原因及可能存在的問題。只要在數據庫中保存這些特征值和超出有關值時應給予的提示,計算機可自動把計算出被查單位的各分析指標值與數據庫中記錄的特征值比較,并按比較結果給出提示。
3.有針對性地對被查單位的業務與賬務信息進行檢查與判斷。有經驗的稽查人員常會根據偷稅逃稅常見的手法及出現的現象、容易忽略而造成漏稅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對被查單位的業務與賬務信息進行審查,并根據發現的問題進行追查。例如,如果發現有“借:銀行存款,貸:應付賬款或其他應付款”的記賬憑證,這很可能是被查單位存在收入不入賬,而利用往來賬戶掛賬的問題,從而偷逃所得稅。如果某記賬憑證的貸方是產成品,而其借方不是產品銷售成本,且無應交增值稅一銷項稅的記錄,則可能漏掉了應“視作銷售”業務的應交增值稅。如果某記賬憑證的貸方是原材料,而其借方不是生產成本(如在建工程或其他非生產領用原材料),其相應的進項稅未轉出而用于抵扣,則偷逃了增值稅,等等。稅務稽查軟件應能實現此功能,由計算機替代稽查人員執行此項檢查與判斷。實現此功能的關鍵是總結出偷逃稅常用的手法和常見的現象,以及較常出現漏稅的環節和情況。例如,哪些科目間存在異常的對應關系、哪些賬戶出現異常的變動情況或異常的余額、存在哪些異常的現象,就可能存在怎么樣的偷逃稅行為;哪些環節容易出現漏稅,出現什么情況時可能漏掉什么稅等等。把這些稽查人員的經驗以一定的形式記錄在數據庫中,則稽查時計算機可以針對這些情況、現象和環節逐一進行檢查,并根據發現的問題提供線索。
(一)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征管基礎的挑戰
1、對稅務登記制度的影響
網絡空間的自由性,使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無法發揮其作用。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并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總稱。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環節,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我國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是以工商登記為基礎的,納稅人在營業前必須要到工商部門進行登記,以便稅務機關進行監管和核查,這也是稅收征管的前提所在。可是,因特網是一個來去自由的空間,企業只要交納了注冊費,就可以在網上從事有形商品的交易,也可以轉讓無形資產、提供各種勞務,從而使得稅務機關很難像以前那樣借助稅務登記制度對納稅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
2、對傳統賬簿憑證管理制度的影響
傳統的稅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憑證、賬冊和各種報表的基礎之上,通過對其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的審核,達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傳統意義上的稅收征管是通過審查和追蹤企業的賬簿憑證,并以此來核實企業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然而,電子商務發生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傳統的紙質憑證被無紙化的數字信息所取代,而且電子憑證可以輕易地修改、刪除并且不留痕跡和線索,無原始憑證可言,使得傳統的稅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憑證和信息。這樣使得稅務機關對這些信息的來龍去脈無法追蹤和查詢,也就無法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監控。
3、對代扣代繳制度的影響
電子商務使得交易中介作用不斷弱化,這樣傳統稅收征管方式中的代扣代繳制度就很難發揮作用。代扣代繳制度是建立在中介機構的基礎之上,其作用發揮的前提是必須要存在中介機構。然而,因特網使交易雙方超越了國家和地域的限制,廠商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商業中介機構如商、批發商、零售商的作用被迅速弱化甚至取消。因此,建立在中介機構基礎之上的代扣代繳制度的作用也將隨之弱化。
(二)電子商務使現行稅收征管變得困難
1、電子商務的無紙化操作使得稅務稽查的難度進一步加大
第一、電子貨幣不僅可以在瞬間完成流通而且可以實現交易的無名化,這就使得資金的流向無法追蹤,稅務稽查也難以進行。第二、隨著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納稅人可以利用離岸金融機構通過電子貨幣避稅甚至偷稅,而這時稅務稽查的信息源位于境外,稅務機關很難對有關交易進行監控,稅務稽查的力度就會極大降低。第三、現行稅務稽查主要是按照人工查賬的方式進行,不能適應電子商務高科技化的需要。最后,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收集相關信息資料的行為變得更加困難。
2、加密措施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數據信息加密技術在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同時,也成為企業偷稅、漏稅行為的天然屏障,它使得稅務征管部門很難獲得企業交易狀況的相關資料。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難題。
3、電子貨幣影響傳統的征稅方法
以往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查閱銀行帳目來獲得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這樣客觀上為稅收提供了一種監督機制。然而,電子貨幣的出現使得這種監督機制幾乎失去了作用。傳統稅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過中介環節代扣代繳的,電子貨幣的存在使供求雙方的交易無需經過眾多的中介環節,可以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轉帳和結算。這樣電子商務無疑會使征稅過程復雜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數人征稅轉變為向廣大消費者征稅,從而加大了稅務部門的工作量,提高了其征稅成本。
二、解決建議
(一)加強和完善稅收征管制度
1、加強對企業及其交易活動的監督
首先,稅務機關應強制要求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務的企業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將企業網址、電子郵箱地址及計算機密碼鑰匙等網上資料提交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核定后再發給企業專用的電子商務稅收登記號,并要求企業必須將該稅務登記號展示在其網址上且不得刪改,以便稅務機關核對企業的信息是否與其申報的信息一致。同時,稅務機關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從事電子商務交易企業的稅務登記,必須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如果有泄露企業有關信息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
其次,要求企業在通過網絡從事產品銷售,提供服務等業務時,應進行單獨核算,并開具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專用發票。在交易完成后,企業必須將其開具的電子商務專用發票發往銀行,銀行在收到企業的電子商務發票后才給予其進行款項結算。只有加強對企業的嚴格監管,才能堵住網絡交易中的稅收漏洞。
2、加強稅務機關與銀行、海關等單位的聯系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企業大多數是通過銀行進行資金轉帳和劃撥。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強同銀行的聯系,委托銀行代其扣繳有關稅款。對于離線交易,由于其標的物仍以傳統的有形貨物的交付方式實現,故企業之間或者居民之間進行款項交付時,銀行可以強行從其賬戶中按“銷售貨物”代扣增值稅。而對于在線交易,由于其產品或勞務的交付是在網上完成的,故在資金結算時,銀行可以按“服務業”代扣企業的營業稅或居民個人的消費稅。此外,對于通過電子商務達成的進出口貿易,可以將其視為傳統的進出口業務,由海關負責征收稅款。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其流動性、隱藏性強,僅靠稅務機關自身是無法實現和保證稅額的及時上繳,故稅務機關必須加強與工商、金融、海關等各單位的合作,才能保證稅款的及時上繳,防止國家稅收的流失,實現稅負公平。
3、加快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軟、硬件建設
稅務部門必須加快自身的網絡建設,盡早實現與上網企業、銀行、海關等部門的鏈接。通過網絡稅務信息,處理有關電子郵件及接受電子稅務申報,建立自動退稅系統等。同時,稅務部門應積極組織技術力量與金融機構、網絡技術部門緊密合作,加快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的研究,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管理,開發自動征稅軟件和稽查軟件,以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從而實現對電子商務稅收的有效征管。
(二)加快電子商務法制建設
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問題不僅僅依靠國家稅務部門以及相關的稅收法律制度是遠遠不夠的,政府有關部門還必須參與制定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使電子商務及其在發展過程中帶來的新生事物獲得國家法律法規的認可。從電子商務法律框架完整性的角度看,一部《電子商務法》是必不可少的。電子商務法將從整體上把握電子商務的相關概念和原則,對電子商務的各方面做出基礎性規范,解釋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基本法律問題,并用來調整電子商務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比如消費者保護、電子商務安全等。而目前我國還未正式頒布一部綜合性的電子商務法案,在這方面顯然落后于不少國家和地區。比如,美國早于1995年就開始頒布一系列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并于1997年頒布《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于1996年頒布《電子商業示范法》;歐盟于1997年頒布《電子商務行動方案》;新加坡于1998年頒布《電子交易法》;韓國于1999年頒布《電子商務基本法》;香港于2000年頒布《電子交易法令》;英國于2002年頒布《電子商務規則》??梢娢覈仨毤涌祀娮由虅站C合立法的步伐,盡快在電子商務立法上與國際接軌,從而為解決跨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鋪平道路。
三、衍生思考
(一)電子商務可能造成的國際問題
1、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基本概念的沖擊
(1)對常設機構概念的沖擊
常設機構是國際稅收領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現行稅制判斷經營者是否應課稅的前提是經營者必須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并取得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從而由該國政府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對其進行征稅。然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適用性產生了新的問題。由于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網上經營沒有所謂的“場所”、“基地”或人員的出現,大量消費者和廠商在互聯網上購買外國的商品和勞務,而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本國出現,因而根據傳統稅制的常設機構含義,是不能對外國銷售商在本國的銷售和經營行為進行征稅。
(2)對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因特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而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另外,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的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所得來源地的判斷變得更加困難。同時,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準。然而,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使得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原則產生了新的問題,如一個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個國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這樣,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就顯得形同虛設。
2、國際雙重征稅問題
國際雙重征稅是一個在傳統稅制下就存在的問題,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這一問題變得更加突出。一個極端的例子,如果你是一個中國公民,在美國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訂購貨物,并且要求將貨物發往新加坡,這樣做的結果可能將會使你同時得到三個國家的稅單。首先,按照居民稅收管轄權征稅辦法,中國政府有權、向你征收所得稅;其次,按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的話,新加坡政府也有權向你征收流轉稅;最后,美國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發生地為依據,也可根據來源地為依據,有權向你征稅。這樣,對同一筆稅源,由于稅收管轄權的重疊,而導致了國際雙重征稅的問題。
3、國際避稅問題
國際避稅問題一直以來是國際稅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國際避稅變得更加容易,從而加劇了國際避稅問題,使其更加復雜化。首先,電子商務的便捷性與高流動性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避稅收變得更加容易。跨國公司通過因特網,只要按幾下鼠標就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移到低稅區或避稅港。其次,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業活動的方式,原來由人進行的商業活動現在則更多地依賴于軟件和機器來完成,這樣就使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而易舉地避稅。再次,電子商務使大型跨國公司更輕易地在其內部進行轉讓定價,甚至任何一家上網交易的國內企業都可以在免稅國或低稅國設立一個站點與他國企業進行商務活動,而國內企業將作為一個倉庫和配送的角色出現。總的來說,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納稅人很容易更改交易價格或隱藏真實交易信息。因此,稅務機關很難對價格進行調整以及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從而很難征收到應有的稅款,使稅款大量流失。
關鍵詞:電子商務;背景下;保證稅收;措施;探討
一、電子商務背景下稅收問題
(一)稅制要素問題
在納稅主體方面,傳統商務貿易具備明確的交易雙方,而在電子商務貿易中,雙方隱藏了真實身份,以致無法確認納稅主體,此時部分企業則很可能通過改變納稅主體身份,來達到避稅目的。在納稅對象方面,傳統商務貿易以實物形式進行,明確納稅對象。而電子商務通常以數字化信息存在,無法有效確認納稅對象的具體性質,沒有明確的征稅范圍[1]。在納稅環節方面,傳統商務流通過程中存在生產、銷售等多個環節,而電子商務貿易直接將商品由生產者傳達至消費者,減少了中間環節,對傳統的流轉稅稅制產生了較大沖突,且電子加密更是加大了征稅難度。在納稅地點方面,傳統商務貿易貨物起運地在中國境內的則具備納稅義務,而電子商務的納稅地點并不固定,無法有效確定具體貨源。在納稅期限方面,傳統商務主要以銷售貨物發票時間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電子商務不存在紙質發票,以致無法有效確定時間,由此當前的納稅期限并不適用于電子商務。
(二)征管問題
首先是稅務登記問題,目前稅收管理的關鍵環節便是稅務登記制度,但由于很多電子商務組織并未在工商局及稅務機構注冊登記,以致稅收管理無法發揮實效。電子商務主要依托互聯網存在,其本質依然屬于經營行為,但當前我國工商、稅收法律等方面并未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及納稅申報的相關內容。其次是賬簿與憑證管理問題,電子商務具備無紙化經營特征,電子數據信息代替了以往合同、發票以及賬簿等傳統的紙質憑證。但這些電子數據已被篡改,以致稅收管理失去了原有憑證基礎,無法獲得真實有效的憑證信息,加大了稅務機關的納稅難度。最后是扣代繳與代收代繳問題,傳統銷售模式主要包括生產、銷售等環節,稅收管理通過中間商獲得稅務信息,即中間商屬于代繳代扣等稅收制度的基礎因素。而在電子商務的發展背景下,中介機構的作用被不斷削減,對傳統代扣代繳及代收代繳的稅務征收方式產生了巨大沖擊。
二、電子商務背景下保證稅收的措施
(一)對電子商務交易行為制定優惠政策
我國可以對電子商務制定一定時期的免稅期,有效促進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并為稅收征管工作提供足夠的技術準備時間。目前,在電子商務方面,我國并未建立健全可行的配套法律制度,也沒有成立既熟悉稅收政策又具備電子商務知識的綜合稅務管理隊伍。由電子商務貿易發展現狀可以看出,全球電子商務不會對我國的稅收制度產生沖擊,且由于電子商務也涉及實物交易,因此依然可以實行海關管理,對網絡數字化產品依然可以采取征稅措施[2]。
(二)制定稅收征管政策及措施
電子商務交易具備虛擬化特點,這也使得其不受時間、空間等因素限制。但在實際交易過程中,交易的虛擬化不會減輕交易期間人、錢、物產生的影響。同時,在電子商務的流通環節中,資金流屬于最為關鍵的環節,對此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應重點關注涉及錢財的環節,針對性的制定稅收管理制度。除此之外,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方面也需要采用更為先進可行的現代化管理手段。
(三)重視各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動態
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相關稅收政策時,必須實現國內外電子商務稅制的協調性,做到與國際電子商務示范法相一致。同時,還應廣泛收集電子商務稅收方面的政策文件,在分析國際電子商務立法趨勢的基礎上,吸取有利因素,從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深入發展。
(四)建立高素質的電子商務稅務隊伍
為了有效適應現代社會信息化及稅收征管要求,我國應盡早建立統一完善的現代化網絡稅收征管制度,運行創新性的稅務信息系統與管理體系,形成新型的稅收管理模式,從而加快稅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建設。比如企業可以與金融機構、工商機構以及稅務機構建立信息共享網絡體系,有效監控管理企業的生產及交易活動。同時,企業還應重視稅務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確保專業稅務人員掌握更多的網絡信息技術,熟悉具體的稅收征管流程。
(五)研發適合國情的稅收征管模式
稅務機關應在嚴格遵行“先管理、后征收”原則的基礎上,完善稅務稽查制度,在結合我國電子商務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發展新的征管模式。一方面應加強對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及代扣代繳登記信息的管理,準確完整的收集納稅人所在服務商、支付中間方及交易賬戶等信息,建立專業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系統,全面掌握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信息,為此后的稅務征收管理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3]。另一方面,還應積極探索適合電子商務發展模式的代扣代繳方式,在中間支付及網上結算環節中插入稅款征收環節。除此之外,在稅務稽查方面,相關機構還應通過網絡有效核查納稅人的賬目信息,強化稅務機關與相關金融部門的協調配合,準確掌握資金的具體流向,以有效監控電子商務稅務行為。且還應出臺跟蹤監測制度,建立在線跟蹤監測機制,有效篩選有價值的電子商務及稅務信息,以便為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提供有效的數據支持。結束語:當前我國電子商務技術獲得了快速發展,雖然國家目前尚未頒布相關的征稅政策,但由長遠發展來看,待到時機成熟時,電子商務的征稅工作實屬必然。對此,我們應積極面對此問題,在結合目前國情及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的基礎上,制定完善可行的稅收征管政策,在規范電子商務貿易的基礎上,有效推動電子商務業務的快速發展,從而充分維護國家與人民的基本利益。
參考文獻:
[1]方芳,宋良榮.全面實行“營改增”背景下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研究[J].電子商務,2016(10).
[2]高燕,楊柳.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問題研究(優先出版)[J].武漢輕工大學學報,2015(12).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對策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致使稅務管理部門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管對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約束企業的電子商務行為,出現了稅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導致應征的稅款白白流失。從理論上分析,從互聯網上流失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有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據測算,美國的函購公司搬遷到互聯網之后,政府每年大約損失各種稅收約30億美元。由于電子商務可以規避稅收義務,大大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因此,一些企業紛紛通過上網規避稅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稅收的同時,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電子商務給現行稅收帶來的主要問題涉及多個方面。
1、常設機構的判斷問題
(1)納稅人身份及企業性質的判定問題
納稅人身份判定的問題,就是稅務機關應能正確判定其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及交易活動,這種判定是以實際的物理存在為基礎,因此,在傳統交易活動中,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問題。但在互聯網的環境下,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的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以虛擬方式出現;而且,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居住地等,企業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從一個高稅率國家移至低稅率國家。所有這些,都造成了在對納稅人身份判定上的難度。
大多數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注冊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術園區,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其營業執照上限定的營業范圍并沒有明確提及電子商務業務。有些企業營業執照上注明從事系統集成和軟件開發銷售、出口,但實際上主要從事電子商務業務。這類企業是屬于所得稅意義上的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型企業,還是屬于生產制造企業、商業企業還是服務企業,因判定性質不同將導致企業享受的稅收待遇有所不同。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電訊企業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而從事電子商務的普通企業則需繳納5%的營業稅。那么,被定性為什么樣的企業就成為關鍵問題。
(2)客戶身份難以確定
按照現行稅制,判斷一種商業行為是否應課稅及課稅數量與客戶身份密切相關。比如我國目前實行的出口退稅和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的政策,這些活動都必須查明客戶的身份。如果將現有的稅收原則不加修改地應用于電子商務稅收,本來有納稅義務的企業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國外供貨并以此騙取出口退稅,或是通過隱瞞商品的真實消費從而逃避進口關稅。雖然科技在發展,但是從技術角度看,無論是追蹤付款過程還是供貨過程,都難以查清供貨目的國或是買方身份,從而無法確認應征稅的貿易究竟是國內還是國際貿易,使傳統的稅制在應用過程中遇到了極大困難。
2、稅收征管體制問題
(1)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簡單地說就是在確定了納稅主體后,是否有足夠的依據收到應收的稅,證據是否足夠、是否可查。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還處于初級階段,網上CA和網上支付體系正在建設中,在線的電子商務交易數額還是較少。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主要是商談、合同和訂單處理,還基本上沒有進入電子支付階段。所以,在間接的電子商務階段,商務交易過程電子化,而送貨或電子成份更高的間接電子商務擴大或普及時,考慮到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的虛擬性,相關交易環節的具體情況有賴于交易的如實申報,所以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會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過程中。
(2)電子商務過程的稅務稽查問題
在具備稅收管轄權,交易過程可追溯的前提下,電子商務稽查就成為保障電子商務稅收的重要一環,即是否能定額征收的問題。在互聯網這個獨特的環境中,由于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上進行,使得無紙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并且,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加大了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的支付交易進行監管的難度;還有,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大難題。
3、課稅對象認定問題
(1)數字產品性質的認定
電子商務將原先以有形財產提供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提供,使得網上商品購銷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服務所得還是銷售商品所得,目前稅法
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縱觀各種形式與產品的電子商務,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不僅具有一般形態的電子商務所具有的商流與信息流的虛擬性,更因其產品形態的特殊性,數字產品電子商務又具備物流的虛擬性的特點,這一特點使其在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上與稅務稽查上有效實現的難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說,如果一個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經營者不如實地履行各項納稅申報,那么對于稅務機關,可以說基本上沒有什么有效的方法與途徑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資金的各項細節。這一問題已引起世界各國普遍關注,歐洲有些國家曾提出按勞務征收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稅的設想,但總體來看,至今還沒有太好的辦法來解決這一難題。
(2)印花稅的繳納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實現了無紙化操作,且交易雙方常?!半[蔽”進行。使得印花稅的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網上訂單是否具有紙基合同的性質和作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目前也不明確。
4、稅收管轄權問題
(1)雙重征稅問題
一個極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個中國公民,在馬來西亞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訂購貨物,并且要求將貨物發往泰國,這樣做的結果可能是,你將同時得到三個國家的稅單。首先,按照居民稅收管轄權征稅辦法,中國政府將有權向你征收所得稅;按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的話,泰國政府也有權向你征收流轉稅;而馬來西亞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發生地為依據,也可根據來源地,有權向你征稅。對同一筆稅源,由于稅收管轄權的重疊,而導致重復征稅。
(2)納稅人避稅問題
電子商務的便捷性與高流動性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避稅收提供了便利??鐕就ㄟ^互聯網,只要按幾下鼠標就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或避稅港。
二、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對策
1、在指導思想上應引起重視
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尚處于萌芽階段,但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已成為一種勢不可擋的歷史趨勢和時代潮流,在認識和對待我國電子商務和稅收的關系上,應本著“積極面對、加強研究、互促互動”的指導思想來加以處理。所謂“積極面對”就是面對全球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我們應采取一種積極面對的態度,樹立超前意識,更新傳統觀念,以順應和迎接新的時代。所謂“加強研究”就是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制度、稅收政策和現行國際稅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戰,我們首先必須通過加強研究來弄清情況,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明白其對我國現行稅制、稅收、涉外稅收等的影響之所在,從而緊密結合中國具體國情并參照世界稅制、稅則變動最新情況提出我們的應對舉措和方略。所謂“互促互動”,就是說,一方面我們的稅制、稅則和稅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方面,現行稅收的安排,又要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實踐中去不斷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2、我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它是指征稅不應影響企業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該對高新技術的發展構成阻力。以我國目前的國情而論,在我國信息產業還處于稚嫩時期,網址資源已相當緊張,加上我國企業經營方式落后、機制僵化、信息不靈,因而急需上網經營。如果我國稅收政策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僅會妨礙了企業的經營發展,而且使稅收也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2)公平稅負原則
從長遠來看,應保持傳統貿易與電子商務的稅負一致。希望各國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還希望同納稅人合作,以求做到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會公平臺理。
(3)適當優惠原則
即對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暫時采取適當輕稅的稅收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猛發展,開辟新的稅收來源。對于這一嶄新、具有重大意義及強滲透性的產業,在其發展初期,國家從政策優惠的角度對電子商務給予一定程度的支持還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法律
我國應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政策和法規,重新修訂和解釋一些傳統的稅收概念,補充有關電子商務所適用的稅收條款,對電子商務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備要素給予明確界定,以使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有法可依。
轉貼于 (1)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 電子商務交易的產品(數字化產品)是種無形商品,現行稅制對其納稅存在一定困難。為了減少稅收對電子商務的負面影響,可適當擴大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對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數字產品征收增值稅,使其與傳統有形產品的稅收待遇相同,從而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這是法律應盡快予以明確的。在稅法上將電子商務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明確納稅義務,劃清征管權限。為了平衡地域間的稅源分布,將消費者居住地確定為電子商務的征稅地,即通過互聯網進行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無論商品和勞務是在線交易還是離線交易都由消費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征一道增值稅,而消費地已繳納稅款可作為公司已納稅金予以抵扣。這樣: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消費地已納稅額
這樣不僅有助于消除重復課稅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強服務貿易的流動性,并可防止出于財政利益考慮對網上貿易的干擾。
(2)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
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征管。
(3)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和統一稅票
考慮電子商務在線交易商品和提供勞務特殊性,及目前傳統交易此類商品的稅負情況,利潤按獨立公平的原則在消費者居住地進行分配,消費者居住地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征收,消費地當期應納稅額:銷售額X固定稅率,固定稅率不宜過高,一般以1%一2%為宜。這樣既可以平衡地區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時又不會出現退稅。由于電子商務跨地域性,銷售地稅務機關與消費者居住地稅務機關都有征稅,而且消費地稅務機關征的稅可以用作抵扣,從征管角度出發要求使用統一的稅票,并逐步使用無紙票據,以及采取電子化的增值稅納稅申報。這樣也便于稅務機關通過本身局域網展開交叉稽查,防止逃騙稅發生。
4、深化征管改革,實現稅收電子化
(1)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實現電子申報
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首先由納稅人申請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登記的報告書》,并提供網絡的有關資料,特別是計一淮南工業學院學報社科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的備份。其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要注意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個鑰匙管理系統。同時,稅務系統也應做好電子商務用戶專門稅務登記,并與銀行、網絡技術服務部門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監管更加有力。該制度要求采用國家標準對電子商務納稅人設立唯一的納稅識別碼。
電子申報是指納稅人利用各自的報稅工具,通過電話網、分組交換網、Internet等通訊網絡系統,直接將申報資料發給稅務局,完成納稅申報。電子繳稅是指稅務局、銀行、國庫建立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稅款結算,劃解的過程。該環節完成了納稅人、稅務局、銀行和國庫間電子資金的交換,實現了稅款收付的無紙化。
(2)開發電子征稅軟件
稅務機關應與銀行、網絡技術部門合作,共同研制開發適用于網絡貿易的具有自動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該軟件可存儲在稅務網絡服務器上,以備納稅人下載自行計稅,并可通過國際互聯網自動向發生網絡貿易納稅義務的網址發出納稅通知。當技術成熟后,還可以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從而完成針對電子商務的無紙稅收工作。
(3)建立電子稽查制度
該制度要求稅務機關將自身網絡與國際互聯網及財政、銀行、海關、國庫、網上商業用戶的全面聯接,實現各項業務的網上操作,達到網上監控與稽查的目的,堵塞網上交易的稅收漏洞。
此外,還需要建立完善的稅務稽查電子系統,基于稅務系統的廣域網,實施辦公自動化與征管、稅務稽查、大面專用發票防偽系統、出口退稅專用票證系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報警系統、電子郵件等系統的系統集成,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之間的涉稅信息的快速傳遞,發票函件調查和相互協凋。
5、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協調
要防止網上貿易所造成的稅收流失,應加強我國與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加強國際情報交流,深入了解納稅人的信息,使稅務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在國際情報交流中,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在避稅地開設網址及通過該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防止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避稅。對于發展中國家,可采取居民管轄權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轄權傾斜。隨著電子貿易快速發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但從保護本國利益出發,發展中國家一時很難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了與本國稅收的接軌,防止國際互聯網貿易中的雙重征稅問題,發展中國家應逐步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達國家進行磋商、協調、爭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網絡系統建設和人才培養
一、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
1.電商規模迅速擴張
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2015年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顯示,在短短的6年內,我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由2010年的4.5億萬元增長至2015年的18.3億萬元,整整翻了4倍,其發展勢頭越來越好。另外,據中國網絡信息中心的《第37次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5年底,我國網民規模已達6.88億,互聯網普及率為50.3%。其中,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4.6億,較2014年增加8000萬人,增長率為21%,網絡購物的比例從58.6%提升至66.8%。這說明中國經濟發展“電商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基于傳統交易確立的稅收征管模式顯然已不能適用現有的需求,進而帶來一系列的稅收征管問題。
2.網店數量逐步穩定
2009年個人網店數量為1040萬家,2011年上升到1620萬家,2012年和2013年個人網店數量均呈下降趨勢,2013年有1122萬家。隨著網絡購物市場的日益發展和用戶對網購要求的日益提高,個人網店也不斷提高對自身要求,以應對強大的市場競爭。個人網店的淘汰還在繼續,將在不斷規范中健康發展,因而呈現出先增多后減少的趨勢,這將有利于對電商征稅的展開。
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問題
1.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現狀
(1)法律規范尚待完善
2015年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在第十九條中明確“從事網絡交易的納稅人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稅務登記的登載信息或者電子鏈接標識”,在第三十三條中強調“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電子商務交易者的登記注冊信息”。2015年5月6日,稅務總局出臺了“堅持依法治稅,更好服務經濟發展”的意見,意見強調要深入分析電子商務、互聯網+等新興業態、新型商業模式的特點,積極探索支持其發展的稅收政策措施,要嚴格落實好稅收扶持政策。
(2)稅負失衡現象明顯
目前,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并不明確,國家對于C2C電子商務征稅政策相對寬松模糊,絕大部分C2C電子商務仍處于實際免稅狀態,造成電子商務與傳統實體企業之間的稅負失衡,對傳統實業的發展產生一定沖擊。
(3)稅款流失規模不斷擴大
2015年中國網絡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38285億元,相比2014年的28211億元,同比增長35.7%。2015年B2C市場交易規模占51.6%,較2014年的45.7%,增加了5.9%;C2C市場交易規模占48.4%,較2014年54.3%,減少了5.9%。也就是說,2014年C2C交易規模為15318.573億元,2015年為18529.94億元,如果以小規模納稅人征收3%的增值稅考慮,2014年該領域稅款流失約459.55719億元,2015年流失約555.8982億元。隨著交易規模的不斷擴大,稅款流失也將不斷擴大。另外一些實體店和網絡零售店兼有的企業,將營業額轉移到網絡零售店,利用政策的不完善謀取利益。
2.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困難分析
(1)納稅主體難以確認
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由于缺少必要的強制及處罰措施,多數電子商務經營者并不去辦理,使得電子商務工商登記政策幾乎是一紙空文,難以真正實行,真正的納稅主體很難確定。
(2)納稅地點難以確定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以企業或自然人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來確定經營所得來源地,納稅人應向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然而電子商務的注冊地可以變更,并且其背后的實際經營者或許并不是注冊人,增加了對納稅地點和納稅人確定的難度。
(3)稅務稽查管理困難
傳統的稅務稽查以檢查企業紙質記錄的財務數據為主,而電子商務環境下,紙質記錄消失,取代的是無形的電子交易記錄,這些記錄有可能被刪除或篡改,給稅務檢查帶來難度。除此之外,由于傳統的稅務稽查人員可能并不具備相關的計算機技術,因而并不能識別,導致國家稅款流失。
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建議
1.完善電商納稅人登記注冊制度
加強對C2C電子商務的征管工作,首先要做好征管的基礎工作,即和稅務登記。按照電子商務的特征,要求所有C2C一律實行電子稅務登記,要在一定期限內到主管部門辦理電子稅務登記,獲取唯一的電子稅務登記標識。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稅務機關應采集納稅人的網址、網上商品種類、品名,以及用于交易的結算方法、網絡銀行賬戶等信息,建立企業電子商務信息庫。為了達到效果,同時必須配備相應的處罰措施,這樣電子登記注冊制度才能真正落實。
2.提高電子發票普及率
電子發票信息化程度高,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發票系統可以查詢開具發票的信息數據,實時了解和查詢納稅人的真實交易信息,所以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大力推行電子發票。將電子發票和電子支付聯系起來,稅務機關借助銀行記錄,監控納稅人的交易行為,完善稅收征管。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
中圖分類號:F724.6;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291-02
一、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我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便捷實惠的網上購物已逐漸成為我國大中城市消費者主流的消費方式。根據《2013年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顯示,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達10.2萬億,同比增長29.9%。這個龐大的市場不僅對傳統貿易形成了巨大沖擊,對建立在傳統貿易基礎上的稅收征管體系也產生了重大影響,電子商務稅收問題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現狀
從實際征管情況來看,稅務機關面臨的挑戰主要集中在兩大方面。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
稅制要素是指構成稅收制度的基本因素,說明的是誰征稅、向誰征稅、征多少稅以及如何征收等基本問題,主要包括課稅主體、課稅客體和稅率等三大要素。電子商務的虛擬性、開放性、可數字化打破了傳統的有關于稅收要素的認定,在一定程度上對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困難和挑戰。
1.納稅主體不清晰?,F在還沒有關于電子商務銷售商的注冊、登記的強制要求,也不要求辦理稅務登記,導致很多人根本就不去登記,隱匿姓名。稅務部門在征稅時,無法查證納稅人到底為何人,身份無法確定。
2.納稅對象不明確。在電子商務中存在很多虛擬的商品,例如通過互聯網下載的收費軟件等虛擬產品,并且這些產品都很容易互相傳遞,產品無形化,適用稅種不明,稅務部門對商品的本質難以確定,不易為其劃分分類,分類都無法進行,更別說考慮其應該征收哪個稅種。
3.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無法確定?,F行稅制的納稅期限,是以傳統支付方式、銷售貨物發票的開具時間來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以互聯網為基礎的在線交易,既沒有紙質發票又沒有現金、支票流動,使現行稅法規定無法生效。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流程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稅務登記的影響。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環節,其前提條件是工商管理登記。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納稅人不需要經過工商部門批準,企業只要按照網站要求進行了注冊,就可以在網上從事商品交易,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對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或個人如何在網上進行稅務登記、按照何種方式進行稅務登記有明確規定,這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發現通過電子商務進行貿易活動的應稅行為。
2-電子商務對賬簿、憑證管理的影響
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的紙質憑證(如真實合同、賬簿、發票、單據等)為無紙化的數字信息所取代,賬簿、發票均可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和保存。電子憑證因為可以輕易修改變得缺少可信度,并且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便于利用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致使稅務機關難以獲得有關納稅人全面準確的交易信息和交易憑證,導致稅收征管沒有確切可靠的憑證。
3.電子商務對稅務稽查的影響
電子商務稅務稽查是保障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然而,電子商務“無紙化、無址化、無形化”的特點無疑給稅收稽查工作帶來巨大的挑戰?!盁o紙化”增加了稅收稽查的檢查難度;“無址化”使原有的所得來源確認標準難以適用;“無形化”使稽查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難以確定。
三、借鑒國際經驗
隨著電子商務經濟的快速增長,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我們要對國外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進行分析,借鑒國際經驗。
(一)美國
美國始終主張對電子商務實行免稅的政策。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展最陜、應用最廣、普及率最高的國家頒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主張電子商務無國界、無限制,并且提倡對全球范圍內電子商務免稅的優惠政策。美國電子商務的成功很大一部分取決于政府的鼓勵和支持,實用的政策和政府的支持是電子商務發展的關鍵因素。
(二)歐盟
歐盟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與美國恰恰相反,支持電子商務的征稅,其原因主要是充分考慮了稅收公平原則,認為凡是屬于稅收范圍內的都應該一視同仁,充分體現稅收公平原則,也就是說新興貿易與傳統貿易的差別不應該成為其免稅的理由。電子商務只是新型貿易,但是也是貿易活動的范疇,理應征稅。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
我國應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政策和法規,重新修訂和解釋一些傳統的稅收概念,補充有關電子商務所適用的稅收條款,對電子商務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各要素給予明確界定,對現行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應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以使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有法可依。
(二)設計一套科學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系
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除了健全完善現行稅收法律體系,還需要設計一套科學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系以及其他技術層面的支持。
1.建立電子商務統一登記平臺。
各級政府部門應聯合建立“電子商務統一登記平臺”。明確用戶、商家等交易主體只有在“電子商務統一登記平臺”進行登記,才能向服務商申請域名、開展網上交易?!半娮由虅战y一登記平臺”不但要作為用戶、商家信息流、資金流和物流的統一平臺,還將與稅務、海關、工商、財政部門、國際互聯網、銀行、第三方支付、網絡交易平臺及網上商業用戶的網絡全面連接,實現各項業務的網上操作,真正實現電子商務稅收的電子化。
2.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系統
(1)在電子商務統一登記平臺登記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納稅人姓名、實際居住地、網址、數字認證證書、資金支付方式及相關銀行賬號或信用卡號等。納稅人應以法人代碼或個人居民身份證注冊從事網絡經營,并設置唯一的網上結算賬戶(電子賬戶),將其網址和電子賬號記入稅務登記證。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在網站主頁上標明,供稅務機關和交易客戶監督。
(2)對于稅務機關,應加快其信息化建設,建立網上稅務系統,將傳統的各項稅收業務搬到網上,實現網上辦公、網上征管、網上稽查、網上服務、網上發票認證等。要實現這一目標除了稅務部門應根據稅務登記號和識別碼對納稅人確認后,明確電子商務企業資料備案制度。納稅人在辦理完上網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向稅務機關提供域名或網址及用于交易的服務器所在的地理位置、電子商務經營者及其經營范圍等信息。稅務機關應根據網絡者資信狀況核發稅務登記號,
關鍵詞:電子商務常設機構稅收管轄權稅務管理稅收對策
一、電子商務概述
電子商務是近年來伴隨著社會進步和現代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應運而生的一種新型貿易方式。它是在互聯網環境下,企業和個人從事數字化數據處理和傳送的商業活動,包括通過公開的網絡或非公開的網絡傳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聯網用戶約1.9億,4000多萬企業參與電子商務活動。1998年,全球電子商務貿易交易額約為450億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億美元。預計2001年將增至3500億美元,2002年將超過1萬億美元,2003年將增至13000億美元。在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目前使用互聯網的人數只有1000萬,其中直接從事商務活動的只有15%。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具有很大的潛力。據預測,我國的上網人數將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將增至4000萬。這將大大地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不僅對傳統貿易方式和社會經濟活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也對傳統稅收原則、稅務管理提出了挑戰,對此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具有下述特點:1、全球性?;ヂ摼W本身是開放的,沒有國界,也就沒有地域距離限制,電子商務利用了互聯網的這一優勢,開辟了巨大的網上商業市場,使企業發展空間跨越國界,不斷增大。2、流動性。任何人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就可以通過互聯網參與國際貿易活動,不必在一地建立傳統商務活動所需的固定基地。3、隱蔽性。越來越多的交易都被無紙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現金,無需開具收支憑證,作為征稅依據的帳簿、發票等紙制憑證,已慢慢地不存在,這使審計失去了基矗4、電子化、數字化。電子商務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傳統的實物交易和服務被轉換成數據,在互聯網上傳輸和交易,可以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這些特點影響了傳統稅收原則的運用,并給稅務管理帶來困難。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概念和原則的挑戰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及其特點,對稅收概念和稅收原則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一)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在現有國際稅收制度下,收入來源國對營業利潤征稅一般以是否設置“常設機構”為標準。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準、人標準或活動標準來判斷是否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準提出了挑戰。
在OECD稅收協定范本和聯合國稅收協定范本中,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只要締約國一方居民在另一方進行營業活動,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如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等,便構成常設機構的存在。這條標準判斷在電子商務中難以適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服務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呢?美國作為世界最大的技術出口國,為了維護其居民稅收管轄權,認為服務器不構成常設機構;而澳大利亞等技術進口國則認為其構成常設機構。
在傳統商務活動中,如果非居民通過非獨立地位人在一國開展商業活動,該非獨立地位人有權以非居民的名義簽訂合同,則認為該非居民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人呢?各國對此也存在爭議。OECD財政事務委員會主任奧文斯認為,若ISP在一國以外,而通過它進行的活動,在該國范圍內,則不應將其視為常設機構;如果在一國范圍內,但ISP客戶進行活動只是其正常業務的一部分,那么,該ISP也不成為常設機構;只有當在一國的ISP活動全部或幾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時,該國才可將ISP視為常設機構。
如果一個人沒有代表非居民簽訂合同的權利,但經常在一國范圍內為非居民提供貨物或商品的庫存,并代表該非居民經常從該庫存中交付貨物或商品,傳統上認為該非居民在一國設有常設機構。在電子商務中,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臺服務器(服務器可以貯存信息、處理定購),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呢?美國與其他技術進口國就此又存在意見分歧。
(二)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大多數國家的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資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然而在電子商務中交易商可以將原先以有形財產形式表現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來提供,如百科全書在傳統貿易中只能以實物的形式存在,生產、銷售、購買百科全書被看作是產品的生產、銷售和購買?,F在,顧客只需在互聯網上購買數據權便可隨時游覽或得到百科全書,那么政府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勞務還是銷售產品?怎樣確定其所得適用的稅種和稅率?
此外,稅收協定和各國稅法對不同類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稅規定。例如,非居民在來源國有營業利潤(即出售貨物所得),只有通過非居民設在該國的常設機構取得時,該國才有權對此征稅。而對非居民在來源國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和勞務報酬,來源國通常只能征收預提稅。但目前電子商務使所得項目的劃分界限更加模糊,因為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在互聯網上傳遞時都是以數字化的資訊存在的,稅務當局很難確定它是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如軟件的銷售,軟件公司以為,他們賣軟件,從理論上說正如賣書一樣,是在銷售貨物,這是一種貨物銷售所得。然而從知識產權法和版權法的角度看,軟件的銷售一直被當成是一種特許權使用的提供。各國就如何對網上銷售和服務征稅的問題尚未有統一意見。
(三)稅收管轄權面臨的難題
首先,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于收入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
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準。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國家。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好像形同虛設。
此外,電子商務還導致稅收管轄權沖突。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并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并堅持地域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然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比如通過互相合作的網址來提供修理服務、遠程醫療診斷服務,這就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判定發生爭議。電子商務的發展還促進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體化,使得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從事國際稅收籌劃更加得心應手,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逃稅的機會與日俱增。如一些國際避稅地,已在國際互聯網上建立網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稅收保護”。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的發源地,則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確表態要加強居民稅收管轄權。因此,地域稅收管轄權雖然不會被拋棄,但其地位已開始動遙
三、電子商務對稅務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在影響稅收原則的同時,還給稅收征管的具體工作帶來一些難題。由于電子商務發展迅速,各國稅收征管對策難以跟上其步伐,這將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電子商務影響稅收原則、概念的同時,必須注意其對稅務管理的影響。
1.各國稅收征管都離不開對憑證、帳冊和報表的審查,為了確認納稅人申報的收入和費用,納稅人需要保留準確的會計記錄以備稅務當局檢查。傳統上,這些記錄用書面形式保存。然而,電子信息技術的運用,在互聯網的環境下,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矗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對稅收征管造成極大的壓力。
2.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電子貨幣的出現,使跨國交易的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一些資深銀行紛紛在網上開通”聯機銀行”業務,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的電子貨幣,可以迅速將錢轉移到國外,通過互聯網進行遠距離支付。一些公司已開始利用電子貨幣在避稅地的”網絡銀行”開設資金帳戶,開展海外投資業務,電子貨幣的轉移不易被監督,將對稅法的執行產生不利影響。
3.電子商務為納稅人逃避稅務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等技術為跨國企業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只要擁有一臺計算機、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4.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加劇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對納稅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的保護規定,又要廣泛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難度很大。
四、國外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針對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歐盟、OECD等許多國家和區域性組織,都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并提出各自的對策。美國是電子商務的發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對此作出政策反應的國家。美國財政部于1996年發表了《全球化電子商務的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報告,提出以下稅收政策:1、稅收中性原則,不能由于征稅而使網上交易產生扭曲;2、各國在運用現有國際稅收原則上,要盡可能達成一致,對于現行國際稅收原則不夠明確的方面需作適當補充;3、對網上交易”網開一面”不開征新稅,即不對網上交易開征消費稅或增值稅;4、從自身利益出發,強化居民稅收管轄權等。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互聯網免稅法案”,對網上貿易給予3年的免稅期,并成立電子商務顧問委員會專門研究國際、聯邦、州和地方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該委員會于2000年3月20、21日在達拉斯召開第四次會議,建議國會將電子商務免稅期延長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貿易組織132個成員國的部長們在日內瓦達成一項協議,對在因特網上交付使用的軟件和貨物至少免征關稅一年。但這并不涉及實物采購即從一個網址定購產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過有形邊界交付使用。
作為協調發達國家經濟發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著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多次召開部長級會議對電子商務稅收原則進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華會議與1999年巴黎會議上,就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達成如下共識:(1)保持稅制的中性、高效、確定、簡便、公平和靈活;(2)明確電子商務中消費稅的概念和國際稅收規范;(3)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而是采用現有的稅種;(4)提供數字化產品要與提供一般商品區別開來;(5)在服務被消費的地方征收消費稅;(6)要確保在各國間合理分配稅基,保護各國的財權,并避免雙重征稅;(7)在定義常設機構時,要區分計算機設備的硬件與軟件,只有前者構成常設機構等。
五、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管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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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還不突出,我國尚沒有對付電子商務的稅收規定。我們應密切關注電子商務的發展態勢及其對稅收的影響,盡早提出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針對電子商務對稅收管理的挑戰,我們應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一是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二是暫不單獨開征新稅,不能僅僅針對電子商務這種新貿易形式而單獨開征新稅。三是保持稅制中性,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四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礎上,謀求全球一致的電子商務稅收規則,保護各國應有的稅收利益。
2.完善現行法律,補充有關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紤]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是先進技術的純進口國,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時,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盡管從短期來看,無須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但從長遠來看,必須研究制定相關的稅收法規,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在我國現行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應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
3.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實行電子商務后,企業形態將發生很大變化,出現虛擬的網上企業,因此,必須要求所有上網單位都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實施稅務稽查時,稽查人員可以通過查詢企業網站,來獲取企業的信息是否與申報信息一致,以便及時對企業實行監控。
4.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養既懂稅收業務知識又懂電子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查看企業財務報表的水平。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自動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5.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目前,在我國通過網上銀行,還未實現大額、實時、跨國資金結算,電子貨幣還未推行,電子商務法律不健全,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尚未確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發生根本變化,通過銀行資金帳戶往來情況進行稅務稽查是當前對付電子商務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聯網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可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將規范的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設置在主頁中。納稅人通過計算機登錄訪問該主頁,將需要的納稅申報表等下載到自己的計算機中,輸入有關的申報數據后,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到稅務機關的電子信箱中,同時簽發一封信件寄給稅務機關,以確認該項申報的有效性。稅務機關在收到確認信后,對電子信件進行安全性檢查,然后轉入稅務機關計算機處理系統中,確認該項申報有效。
1.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問題。主要是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與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傳統的解決辦法是通過雙邊稅收協定來減輕或消除國際重復征稅,但電子商務的發展,一方面使得收入來源地的判定發生爭議,如通過因特網的跨國醫療診斷服務;另一方面導致居民身份認定的復雜化,如網絡公司注冊地與控制地分化。這些影響都在原有基礎上產生了新的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2.課稅對象的確認問題?,F行的稅法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提供收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等稅種和稅率均有不同規定。但電子商務的出現改變了這一觀念,將交易對象均轉換為“數字化信息”在Internet上傳遞,稅務部門將難以確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勞務還是特許權等,所以無法確認課稅對象及相關適用稅率。
3.傳統習慣性的數據原件的認證問題。法律上最有效的證據是記錄業務發生的原件,在手工稅務處理環境下,企業的經濟業務發生后均記錄于紙張上,按會計數據處理的不同過程分為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而企業會計則是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稅收票證和申報表來申報納稅的。但是,在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中的電子商務(無紙貿易)使原來紙質的會計原始憑證的數據直接記錄在磁盤或光盤上,由于對電子數據非法修改可做到不留痕跡,這樣就很難辨別哪個是業務記錄的“原件”,從而導致稅收征管中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的確認越來越難,使各種各樣的逃避稅更加容易與普遍。
4.適應電子商務的稅種問題。在電子商務交易總額增長迅猛的預期下,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是應遵循現行稅制,還是單獨設立新的稅種或附加稅,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這在各國已引起廣泛的爭議。
5.稅款的征收方式問題。即使在明確納稅人及納稅對象的情況下,由于電子商務越來越傾向于電子貨幣的使用,特別是1997年之后推出的商業服務軟件允許電子現金過戶和電子數據交換,無紙化的交易使本應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所得稅、印花稅等均無從下手。因為現行稅收的征收管理是建立在發票、賬簿等這些紙制憑據的基礎之上的,再加上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使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來掩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搜集有關資料難上加難。
6.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稽查問題?!銇碚f,稅務行政機關開展稅收征管稽查的前提是要準確掌握有關納稅人應納稅之事實和證據,以此作為判斷納稅人申報數據準確與否的依據。據此,各國稅收立法普遍規定納稅人必須在若干年內如實記賬并保存賬簿、記賬憑證等相關資料以備查,從立法上確立以帳證追蹤審計作為稅收征管基礎的通行制度。而在互連網環境下,基于商品訂購、款項支付等都是一系列無紙化的虛擬網上交易,交易合同、訂單、銷售票據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刪除的電子形式存在,這就使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面臨著直接的管理難題。且不說,眾多潛在應納稅人還可以使用加密方式來掩蓋電子商務交易的相關信息。據此,如何加強電子商務稅收中的稅務稽查監管以防止稅收收入流失無疑是值得作出立法應對的問題。
當然,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遠不止于此,但對這六個主要現實問題的認識與解決無疑有益于為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的協調找到根本出路。
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目前尚處于電子商務的初級階段,相對于傳統商業形式創造的財富而言,網上交易仍只占相對從屬的地位,還不會導致我國國庫財源的阻截。但從整個國際大環境看,由于我國的電子商務應用才剛剛起步,所以在未來較長一段時間里我國都可能主要作為電子商務的消費國,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會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如果免征電子商務的“關稅”和“增值稅”,將會嚴重損害我國的經濟利益。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密切關注電子商務的發展態勢,對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應盡早研究。在當前情況下,筆者認為從以下幾點考慮,會對我國的實際情況有所幫助。
1.應堅持稅收中性原則。稅收政策在加強征管、防止稅收流失的同時不應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而應著力考慮現行稅種與網上交易的協調。目前世界上已頒布網上貿易稅收政策的政府和權威組織都強調取消發展電子商務的稅收壁壘,堅持稅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則。在考慮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也應以交易的本質內容為基礎,而不應考慮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稅收對經濟的扭曲,使納稅人的決策取決于市場規則而不是出于對稅收因素的考慮。
2.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我們意識到歐美等國作為發達國家提出以居民管轄權取代地域管轄權的目的是保護其先進技術輸出國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如果沒有自己的對策,放棄地域管轄權將失去大量稅收收入。所以應充分考慮我國及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聯合其他發展中國家,堅持以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
3.應堅持區別對待的原則。對于完全意義上的網上交易,如國內供應商提供的軟件銷售、網絡服務等無形產品,無論購買者來自國內還是國外都應暫時免繳銷售稅,而對于以網絡為媒介的間接電子商務形式,如利用網上訂貨形成的實物交割交易形式,應比照傳統交易方式征收銷售稅,在這里適用的是相同的稅制。
4.應堅持便于征收、便于繳納的原則。稅收政策的制度應考慮互連網的技術特征和征稅成本,如采取電子申報、電子繳納、電子稽查等方式,便于稅務部門征收管理以及納稅人的稅收奉行。
5.完善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方法。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都十分重視且行動非常積極:例如,0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家同意免征電子商務關稅,但也認為在貨物的定義不穩定的情況下決定一律免征關稅是不妥的,與此同時把通過互聯網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而征稅;日本規定軟件和信息這兩種商品通常不征收關稅,但用戶下載境外的軟件、游戲等也有繳納消費稅的義務;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稅務部門都規定在電子商務中的軟件供應行為都要征收預提稅;歐盟貿易委員會也提出了建立以監管支付體系為主的稅收征管體制的設想;德國稅務稽查部門設計了通過金融部門資金流動掌握電子商務企業涉稅信息的方案,以及“反向征稅”機制等。綜合各國的經驗以及結合我國的國情,可考慮對網絡服務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海關鏈接和銀行鏈接,以保證對電子商務的實時、有效監控,確保稅收征管,打擊利用網上交易的逃避稅。同時,稅務部門應與銀行、信息及網絡技術部門密切配合,力爭開發自動征稅軟件等專業化的稅款征收工具與方式,并加緊培養財稅電算化人才,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
最后,要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協調,站在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上參與國際對話。國際互連網貿易的蓬勃發展促使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也使得國際稅收協調在國際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諸方面需要更緊密的配合,以形成廣泛的稅收協定網。因此我國應積極參與國際互連網貿易稅收理論、政策的制定,并積極參與國際對話。隨著我國加入WTO,隨著全球經濟—體化進程的加快,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應用會進一步普及。雖然目前我國電子商務尚未形成氣候,但其發展必將一日千里。據預測,到2003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將達到38億美元,年平均增長速度將在243%左右,面對如此巨大的市場,可供納稅的收入將大幅度增加,稅務部門應抓緊時間,跟蹤研究電子商務發展新動向,跟蹤研究他國關于電子商務稅收的政策主張,同時加強與國內其他有關部門的配合,盡早研究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稅收原則和稅收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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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靜.電子貨幣發展戰略[J].計算機世界.1998,10.
1、電子商務使傳統的稅收稽查陷入窘境
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條件下,隨著交易人、批發商、零售商的消失,產品直接提供給消費者,整個商品的選擇、訂購、支付、交付都在網上完成,稅務機關從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課稅點課稅,變為直接向消費者課稅。同時,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利潤轉移也更加容易。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造成稅務稽查的難度加大。
2、課稅憑證的電子化加大了稅收稽查的難度
傳統的稅收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憑證、賬冊和各種報表的基礎上,通過對其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等的審核,達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電子商務的各種報表和憑證,都是以電子憑證的形式出現和傳遞的,而且電子憑證可以輕易修改、刪除而不留痕跡和線索,無原始憑證可言,使得傳統的稅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憑證和信息,變得很被動。另外,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收集資料很困難。
3、貨幣流量的不可見性增加了稅務檢查難度
電子貨幣和電子銀行的出現使紙質憑證不復存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發票、賬簿等在計算機網絡中均可以電子形式填制,且能修改,不留任何痕跡,而且購銷雙方也可通過交易密碼掩藏交易信息,并用非記賬的電子貨幣完成付款業務。此外,在網上貿易中已經開始出現在避稅港開設聯機銀行為交易方提供“稅收保護”的現象,這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獲取交易價格及款項支付信息,無法對交易人的銀行賬目進行經常性檢查。稅務機關不僅難以掌握交易雙方的具體情況,而且無法通過對國內銀行實施經常性檢查來監控貨幣流量,從而喪失了貨幣監控能力和對逃稅者的威懾力。
電子商務使得稅制要素難以確認
1、納稅人的身份難以確認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無紙化的網上交易使稅務機關無法得知進行網上交易的是誰,同時,因特網網址與所有者身份并無必然聯系,無法提供有關所有者的真實信息,不易確認納稅人的位置。
2、征稅對象的性質和數量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征稅對象以信息流為主,有形商品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金額,即便是掌握了數字化信息的內容,也難以確定交易的類別。同時,因為沒有物流,稅務機關難以掌握有關信息,導致稅收流失。如果是國外數字化商品銷售給國內,還會導致關稅的流失。
3、電子商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難以認定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無紙化的網上交易使稅務機關無法得知網上交易在什么時間發出商品、收到貨款,無從掌握稅收情況,無法對企業進行日?;椋愂照鞴艿逆湕l難以連接。
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加劇
1、電子商務的發展弱化了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交易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交易場所、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和使用難以判斷,使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失效。外國企業利用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因此,電子商務使得各國對于收入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
2、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
現行稅制一般都以有無“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為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然而,電子商務超越了時空的限制,促使國際貿易一體化,動搖了“住所”、“常設機構”的概念,造成了納稅主體的多元化、模糊化和邊緣化。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國家。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