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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年度工作計劃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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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年度工作計劃

    第1篇:法院年度工作計劃范文

    堅持“矯正為本”的原則,規范矯正對象的管理教育,按規定組織矯正對象開展警示教育、心理咨詢、公益勞動、技能培訓等專項教育的學習和培訓。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社區矯正工作計劃,歡迎閱讀。

    社區矯正工作計劃二0XX年,和靜鎮社區矯正工作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正確領導下及縣司法局的大大指導下,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 增強矯正工作的整體力量、構建科學的矯正體系、推動矯正工作的理論研究、培育社區矯正工作的亮點 的要求,著力深化和推進全縣社區矯正工作。

    一、指導思想

    以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為宗旨,以提高罪犯矯正質量為核心,從實際出發,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在黨工委、辦事處的統一領導下及縣司法局的大力指導下,與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充分依靠社會力量,進一步提高全鎮對社區矯正對象教育改造質量。

    二、工作目標

    實現社區矯正業務規范、保障有力、監管嚴密、教育科學、成效明顯。社區矯正對象重新違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不發生重大惡性犯罪現象。

    三、工作任務

    (一)建立健全領導組織網絡,保障工作深入推進。

    1、進一步加強組織網絡建設。

    加強工作領導,及時調整充實和靜鎮社區矯正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加強社區(村社區矯正工作站建設,確保社區矯正工作真正做到有人抓、有人管。

    2、積極探索志愿者參與矯正的新模式。

    一是充分利用專業機構、高校、群眾團體的資源優勢,優化社區矯正志愿者結構;二是積極引入一些法律、教育、心理學專業人員,制定專業矯正個案,給矯正對象個別教育和幫助、扶持,對矯正對象實施心理、行為矯正,三是探索兼職和專職志愿者相結合的工作模式。完善社區矯正隊伍知識結構,提高矯正工作隊伍整體矯正水平。

    3、進一步加強隊伍職業技能培訓。

    培訓的形式可以通過面對面輔導、以會代訓、舉辦培訓班、組織參觀學習和觀摩法庭庭審、監獄管理等多種形式,內容可涉及部、省、市、區社區矯正日常管理、獎懲考核、對象的檔案管理、談話、教育等相關文件、規定的學習。

    (二)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加強工作規范化。

    1、進一步強化請示報告制度。

    社區(村對社區矯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上報,遇有緊急情況采取邊處置邊報告,預防脫管、漏管現象、重大事件發生。

    2、進一步完善社區矯正保證金制度。

    進一步加強對保證金制度細節操作的研究,如擴大保證金的適用范圍、保證金的退還、扣除以及公益勞動時間補足問題,進一步發揮保證金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作用。

    3、執行嚴格的社區矯正獎懲機制。

    要充分用好表揚、評比矯正積極分子和減刑等獎勵措施,激勵矯正對象的改造積極性;又要加強對嚴格管理對象等重點人頭的管控力度,對個別對抗管理教育或嚴重違反管理規定行為的矯正對象,要依法嚴肅處理社區矯正年度工作計劃社區矯正年度工作計劃。

    (三)著力增強管控能力,初步建成社區矯正安全保障體系。

    1、建立定期排查制度。

    定期對全街道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全面排查,確定重點人頭,防止脫管、漏管,做到安全隱患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置。

    2、認真落實分類管理和分等級、分階段管理。

    根據矯正對象犯罪類型、年齡等情況進行分類管理,根據社區矯正對象再犯罪可能性因人制宜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等級管理。

    3、加強對流動人員管理。

    各社區(村和相關單位要積極探索、總結管理經驗,嚴格請銷假制度,落實審批責任,消除管理盲區。

    4、建立社區矯正管控平臺,對重點人頭實行適時監控,掌握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動態管理,防止脫管、漏管及重大事件發生。

    5、研究制定社區矯正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明確各類突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處置程序,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盡快形成應急處置體系。

    (四)全面總結系統提煉,致力探索社區矯正方法的新體系

    1、進一步做好社區矯正對象測評。

    結合矯正對象實際情況,對其犯罪背景、家庭情況、性格特征及再犯罪可能性進行嚴格測評,確定對象的管理等級,落實矯正個案措施,提高矯正質量和成效。

    2、引入心理矯正理念。

    實行思想道德教育與心理健康教育相結合的辦法,與專業單位(部門籌劃,開設心理矯正場所,聘請專業人員為矯正對象提供心理咨詢和心理治療。

    3、強化個案矯正。

    進一步提高社區矯正個案質量,增強社區矯正個案的針對性、改造質量與成效,重點強化個案的矯正質量。

    4、強化青少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幫教工作。

    一是加強對青少年矯正對象的思想幫教,培養其是非觀念;二是開展青少年的文化教育的技能培訓,為其謀生和就業創造條件;三是認真組織開展公益勞動,增強其自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感。

    5、是配合法院開展社區矯正可行性評估工作。

    嚴格執行判決前對罪犯的人格調查和矯正環境評估制度,對其能否判緩進行詳細測評,提高對社區矯正對象改造質量。

    四、工作要求

    一要進一步認識對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性,把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提高到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來認識。

    二要加強對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協調性。加強與派出所、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工會、婦聯等部門的協調,做到工作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三要強化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性。通過普法等多種手段大力宣傳社區矯正工作,充分展示社區矯正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重要舉措,讓廣大群眾都了解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意義,支持、配合試點工作。

    第2篇:法院年度工作計劃范文

    興隆林區基層法院警示教育基地完工并投入使用。警示教育基地的建立是興隆林區基層法院“基層基礎建設年”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工程,由院黨組書記、院長王長青親自籌劃,歷時三個月的時間完成。警示教育基地設立在法院辦公樓的一樓,內部設有警示墻,墻上懸掛了違法違紀案件的典型案例,并懸掛了廉政警示格言、古代賢人教育子弟清廉做人的古訓,從內容上增加了警示教育的沖擊力度。另外,在警示教育基地內專門設立了“功夫茶調解室”,以此為林區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務,更加有效的解決矛盾糾紛,促進林區的和諧穩定。

    對廣大黨員干部進行警示教育是一項常抓不懈的工作,為此,法院制定了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警示教育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各項工作由院黨組統一部署與落實。為了使警示教育工作取得實效,還專門要求本院干警提出反饋意見,并向院里提交警示教育學習感想,進一步使警示教育工作深入人心,使警示教育基地更加完善的運行。

    在“功夫茶調解室”的建設方面,為了使調解工作更加高效,專門制定了詳細的調解流程,每一起糾紛從受理、排期、調解直到最終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各個環節都做出了嚴格細致的規定,以此保證調解工作的規范開展。“功夫茶調解室”著重加強調解文化的建設,以和諧文化促進調解室工作的開展。調解室的風格以暖色調為主,使當事人能感受到溫馨的氛圍,減少許多不和諧的因素。與當事人邊喝茶邊調解的工作方式也是法院在調解工作中新的拓展。

    警示教育基地的建設和使用,從源頭上對于預防黨員干部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筑成了一道堅固的防線,將會在法院日后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興隆林區基層法院在開展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中,注重引導全院干警強化對開展“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重要意義的認識,深刻理解開展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的內涵和實質,不斷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不斷提升全院法官的審判和執行業務能力,不斷提高審判人員的執法辦案水平,確保教育實踐活動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去年秋季,龍江省委政法委在雞西市召開全省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經驗交流會,興隆法院作為森工林區唯一一個參會單位,法院被黑龍江省委政法委評為“全省政法系統開展政法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先進單位”榮譽稱號,在王長青院長代表森工林區政法系統在交流會上作了經驗介紹發言,因此興隆法院也成為全省森工林區公、檢、法、司等政法部門中唯一一個獲得“全省政法系統開展政法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政法部門。

    前不久,興隆林區基層法院按照林業局黨委要求積極配合興隆林業局小城鎮建設工作,組成專門工作小組,利用周末時間一行四人對居住在木蘭縣東興鎮的8戶職工開展動遷排查工作,為興隆林業局的小城鎮建設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工作小組深入到居民家中,正面接觸動遷戶,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和想法,心平氣和地對情緒激動的動遷戶進行解釋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并向其宣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及興隆林業局關于動遷與安置的相關政策,正面引導動遷戶服從林區小城鎮建設發展大局。通過面對面的法制宣傳工作的開展,為推動依法動遷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群眾基礎。

    去年春季,經過一個多月的安裝和檢測,興隆林區基層法院三級網絡視頻會議系統正式進入調試階段。

    法院網絡視頻會議系統建設是列入《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的重要內容之一,全面加強人民法院網絡信息化建設對人民法院全面實施“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重要職能,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法院于2008年10月在全省林區法院系統第一個建成了網絡視頻會議室。新上任不久的院黨組書記、院長王長青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提前做好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的準備工作,并把法院網絡視頻會議系統的建設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中,在硬件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雖然法院提前完成了硬件基礎準備工作,但當時全省法院的三級網絡建設工作還在逐步進行中。2011年12月,由中法視通承接的法院網正式開通,為法院進一步公開、公平、公正地開展好各項審判和執行工作,更好地為林區社會和人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創設了平臺。

    目前這項工作已進入正常運行中,法院可直接接收上級有關法院或上級黨委、政法委等領導機關的視頻會議信號,及時參加上級領導機關的各項會議,第一時間學習和掌握上級精神,第一時間領會上級精神,貫徹落實上級精神,高質量、高效率地完成法院的各項工作。

    第3篇:法院年度工作計劃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城市夜景燈光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夜景燈光,是指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設置的裝飾性燈光。

    第四條*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燈光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主管部門)。區市容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夜景燈光管理工作。建設、規劃、市政公用、園林、房管、建工、交通、電力、旅游、商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夜景燈光管理工作。

    第五條夜景燈光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政府扶持、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產品設置夜景燈光設施。在夜景燈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容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下列地區、建(構)筑物應當設置夜景燈光設施:

    (一)主要道路兩側的建(構)筑物、綠化帶,以及主要道路兩側以外的高度為40米以上的建(構)筑物;

    (二)橋梁、港口、碼頭、機場、車站、電視塔、廣場、繁華商業街區、公園、景區、景點、游園、街心花園和其他公共場所;

    (三)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構)筑物和文物建筑;

    (四)長江沿岸及河道、湖泊沿岸的景觀地帶;

    (五)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范圍內或建(構)筑物上設置的戶外廣告、標志、店招;

    (六)按照夜景燈光規劃應當設置夜景燈光設施的其他范圍。

    第八條夜景燈光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城市規劃應當體現夜景燈光規劃內容。設置夜景燈光,應當按照夜景燈光規劃進行。夜景燈光規劃由市容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夜景燈光亮化要求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容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區市容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夜景燈光規劃的要求,負責轄區內夜景燈光規劃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九條市容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夜景燈光規劃組織制定夜景燈光年度工作計劃。夜景燈光年度工作計劃應當納入城市建設年度計劃,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考核。

    第十條夜景燈光設計方案及亮化效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夜景燈光規劃要求,體現區域功能、建(構)筑物造型特點和文化內涵,并與整體景觀相協調;

    (二)高層住宅樓應當在頂部適當設置夜景燈光;高層非住宅建(構)筑物應當進行外立面整體夜景燈光設置;高度為60米以上或者外立面吸光性較強的高層建筑應當采用“內光外透”等特殊技術手段,因樓、因材設置燈光,達到亮化效果;

    (三)單位門頭、牌匾、櫥窗等,應當采用霓虹燈、射燈等形式裝飾;

    (四)戶外廣告、標志、店招應當采用霓虹燈、泛光燈、電子顯示屏、燈箱等形式;建筑物頂部設置的戶外廣告、標志、店招應當采用霓虹燈等通透、動感燈光設施,店堂迎街部分應當采用射燈照明;

    (五)公園、景區、景點、山體、河道、湖泊沿岸及橋梁的夜景燈光設置,應當充分體現名勝古跡風貌、山水環境特色,對其中的亭、臺、樓、榭、閣、塔等建(構)物應當進行重點亮化處理。

    第十一條夜景燈光設施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設置: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夜景燈光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所需費用納入建設成本;

    (二)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的夜景燈光設施由業主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牽頭組織實施;

    (三)道路、橋梁、公園、廣場等非經營性的公共設施及公共場所的夜景燈光設施由管理維護單位負責,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和養護成本;

    (四)沿街門面、店面的夜景燈光設施由經營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按照本辦法應當設置夜景燈光設施的,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交付使用。規劃設計方案、初步設計報請批準時,應征求市容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置夜景燈光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根據夜景燈光規劃要求進行夜景燈光設計,并將設計方案于施工之日15日前報送市容主管部門備案。對不符合夜景燈光規劃要求的方案,市容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設置單位提出修改建議,并幫助完善設計方案。

    第十四條夜景燈光的規劃、設計、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響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不得影響天文觀測、交通及航行安全;

    (三)不得破壞建(構)筑物、文物、綠化、公共設施;

    (四)不得有礙市容觀瞻和城市整體形象;

    (五)燈光的強度、顏色不得與特殊用途的燈光相似。

    第十五條夜景燈光設施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裝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同時配備防水、防火、防風、防漏電、防爆等保護設施,保證設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條夜景燈光設施的制作和安裝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承擔,安裝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夜景燈光設施應當由設置單位負責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移動、損壞、拆除夜景燈光設施。

    第十八條夜景燈光設施應當保持功能良好、開啟正常、容貌整潔。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陳舊以及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維護、修復或者更換。

    第十九條夜景燈光設施應當于每星期五、六、日及“元旦”、“春節”、“五一”、“國慶”(含節日前一日)期間開啟。具體開啟時間為:3月1日至5月31日18時30分;6月1日至9月15日19時15分;9月16日至次年2月底18時。

    下列范圍內的夜景燈光亮燈時間不得低于4小時:中山東路、漢中路、北京東路、北京西路、中山北路、大橋南路、中央路、中山路、中山南路、進香河路、洪武北路、洪武路、中華路、龍蟠路、龍蟠南路、龍蟠中路、珠江路、廣州路、太平北路、太平南路、虎踞北路、虎踞路、虎踞南路、新模范馬路、建寧路、水西門大街、漢中門大街、清涼門大街、江東北路、江東南路及城區內主要廣場、繁華商業街區和旅游風景區。

    前款以外的其他地區范圍內的夜景燈光亮燈時間不得低于2小時。

    其他時段需要開啟燈光的,由設置單位自行決定。

    跨江橋梁夜景燈光開啟及亮燈時間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凡遇有重大活動,需開啟燈光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容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夜景燈光設施用電(戶外廣告除外)經市容主管部門和電力部門核定后,享受優惠電價。

    第二十二條夜景燈光的啟閉應當采用集中控制、分區控制和單體控制相結合的方式。景區、繁華商業街區、公園等區域應當建立分區控制中心,并接入集中控制系統。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管理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夜景燈光規劃要求設置夜景燈光設施或者進行夜景燈光工程施工的;

    (二)擅自改變、移動、損壞、拆除夜景燈光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時間開啟夜景燈光設施的或提前關閉的;

    (四)未按規定將夜景燈光設施接入集中控制系統的;

    (五)夜景燈光設施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陳舊以及設施損壞,未按照市容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維護、修復或者更換的。

    第二十四條故意損毀、偷盜夜景燈光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市容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市容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六條夜景燈光管理工作人員在夜景燈光管理工作中,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并積極幫助設置單位解決夜景燈光設置難題,為設置單位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法院年度工作計劃范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省委十屆五次全會、市委三屆九次全會和縣委十二屆十二次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省依法治省綱要》和《推進依法治縣加快建設法治的決定》,以深入開展“六五普法”和“法律七進”活動為契機,堅持“法治從娃娃抓起”,充分發揮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法律志愿者、家長義工、任課教師及青少年學生的作用,全面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法治宣傳教育模式,扎實推進依法治校。

    二、總體目標

    通過活動開展,在家校攜手互動中,教育引導教師、學生和家長帶頭敬畏法律,做尊法的模范;帶頭了解法律,做學法的模范;帶頭遵紀守法,做守法的模范;帶頭依法辦事,做用法的模范。通過教師、學生和家長的示范引領,輻射帶動全社會樹立法治理念、法治思維、法治信仰,積極主動爭當社會主義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捍衛者,為建設富麗安康新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三、主要內容

    (一)家長帶法進校園。進一步完善家長義工制度,有效整合家長教育資源,充分發揮家長職業和專業優勢,校校建立家長義工站。按單位推薦、家長自薦、家長委員會考察的方式,組織家長中在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工作的法律專業人士和交通、稅務、城管、安監等部門工作的執法人員,由學校發放聘書,成立法律法規教育宣傳義工隊。學校年初統一制定方案,按照每月一個專題的要求,編排法制講座《日程表》,明確時間、主題和主講人,提前兩周通知主講家長義工。協助家長義工通過專題講座、現場咨詢等形式,教育培訓全體師生和學生家長,重點對《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專業講解。制定家長義工考核標準,采取學校提名、師生共評、家長互評、社會測評的方式,評選表彰“縣十佳法制宣傳義工”和“學校優秀普法義工”。

    (二)教師帶法進課堂。校校配備法制副校長,法制副校長負責參與制訂學校法制教育規劃、計劃,配合政法部門妥善處理在校教師、學生違法犯罪案件,嚴肅查處侵害師生合法權益和滋擾校園的案件,每學期開展法治教育輔導不少于2次。每年開展一次“優秀法制副校長”評選活動。在優秀中青年教師中培養法治輔導員,按照“一班一員”的標準,班班設立法制輔導員。從地方課程中每周安排1課時,認真上好《家庭·社會與法制》《市小學生法制宣傳教育案例匯編》《縣中小學心理健康讀本》。有條件的學校,結合本校實際和學生年齡特征,組織教師認真撰寫法制校本教材。有效利用班隊課,深入開展法制小故事征集、法律知識競賽和法制視頻展播等主題活動,把枯燥的法制教育形象化、生動化。學區督導室每月對各校法制教材使用、教案編寫和上課情況進行專項統計考核,確保法制教育計劃、教材、課時、師資和教案“五落實”。

    (三)學生帶法進家門。按照“一生帶一戶、一校帶千家”的模式,充分發揮學生橋梁紐帶作用,積極開展給家人帶一份法制宣傳材料、與家長共同制作一期法制手抄報、與家人共同解答一份普法知識題、與家人共同觀看一個法制節目、與家長共同探討一個法律問題、與家長一起給鄉鄰講一個守法故事的“六個一”活動。大力開展“帶法進家·傳播文明”社會實踐活動,由法制輔導員帶隊,引導學生經常性深入街道、社區、農村,當“小小普法宣傳員”“小交警”“小小文明勸導員”“小小稅法宣傳員”,積極向社會傳遞正能量。每學期開展“學法守法之星”和“守法模范家庭”評選活動,對于做得好的學生進行表揚,并記入其學生成長檔案。

    四、實施步驟

    “三帶三進”活動已于2014年在縣實驗小學成功試點。從2015年4月開始,用一年的時間,分三個階段在全縣各中小學全面落實到位,并形成長效機制。

    宣傳發動階段:(2015年4月-2015年5月)。各學校要成立活動領導小組,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開展法律“三帶三進”教育宣傳活動實施方案,列出重點工作推進表,明確具體措施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宣傳發動,全面啟動法律“三帶三進”教育宣傳活動。實施方案和2015年度工作計劃于4月15日前上報教育局執法監督股。

    組織實施階段:(2015年6月-2016年2月)。各學校根據單位實施方案,按照內容豐富、形式新穎、富有成效的總要求,扎實開展法律“三帶三進”教育宣傳活動,認真做好相關活動記錄,收集并保存好相關文字、影像資料。執法監督股要制訂“縣教育系統“三帶三進”教育宣傳活動考核細則”,監審股和各學區督導室要嚴格按照標準對各校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查。

    總結驗收階段:(2016年3月-2016年4月)。各學校按照實施方案確定的目標和任務,認真做好自檢自查工作。教育局紀委、執法監督股對各單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全面考核驗收,通報表彰“學法用法示范學校”、“優秀法制校長”、“優秀法制輔導員”、“守法模范家庭”。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三帶三進”活動是教育系統落實“以法治縣”戰略部署重要載體和具體措施,教育科技體育局成立以局黨委書記、局長為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為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縣中小學校依法治校“三帶三進”活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執法監督股。各學校要從構建和諧社會、推進民主法治建設的高度出發,把活動擺上重要位置,認真部署、積極實踐。

    (二)立足實際、形成特色。各學校要立足單位實際,按照適用有效的原則,充分尊重宣傳教育對象年齡特點和知識結構層次,通過以案說法、視頻展播、圖片展示、第二課堂綜合實踐等形式開展活動。要大膽探索實踐,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并逐步形成單位活動開展特色。

    第5篇:法院年度工作計劃范文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國家設立專門機構,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項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項造福社會、造福人民的崇高事業,其實質是法律扶貧、扶弱,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實現自己的法定權益,積極開展法律援助,既是黨和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據測算,因為經濟的嚴重短缺,我省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而實際得到援助的只有四分之一,許多糾紛和案件不能及時得到法律援助,困難群眾訴訟難的狀況還難以在較短的時間里有根本改變。它是國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為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減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濟制度。

    一、我國法律援助的概況

    1994年,司法部首次公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的設想,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開始了試點。1996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對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明文規定,標志著這一制度在我國的真正確立。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對象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最重要的依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我國對法律援助對象的規定有以下特點:①對象相對廣泛。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法律援助條件的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與簽訂法律援助司法協議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符合條件的,也可申請獲得法律援助。②有關特殊對象的規定,體現了對最需要幫助的人優先照顧原則。凡盲、聾、啞、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委托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中外籍被告人沒有委托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不受經濟條件的限制,獲得法律援助。2、法律援助的主體實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以平等實現,是政府應盡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實施主體應該是國家。事實上,法律援助制度的具體實施主體是以律師為主的法律工作者。我國與多數國家有所不同,法律服務隊伍除律師以外,還有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因此,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體就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3、法律援助的組織形式我國的法律援助基本形成了兩種模式:①是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專職律師和由中心指派的社會律師共同承擔法律援助業務;②是全部由社會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業務,或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律師事務所自行受理,然后到法律援助中心備案并申請經費。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尚處于探索階段,因此允許兩種模式同時存在。

    (二)我國法律援助的困境

    1、立法困境。隨著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國迅速發展,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展,許多地方已經通過行政法規和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從總體上看,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尚處于萌芽階段,立法工作還處于零亂無序狀態,對法律援助制度仍缺乏明文規定。

    2、機構困境。①法律援助機構未形成統一模式,缺乏規范性。各省、市法律援助活動各具特色,法律援助各種模式并存。②法律援助機構職能不明確。自從1997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后,省一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就成為了首要工作,但是,省一級專門機構大多是法律援助監督指導、協調的機構,并非具體實施機構,而地方雖然掛了法律援助機構的牌子,卻沒有專門人員開展工作,形同虛設。

    3、資源困境。①人力資源困境。一是數量不足,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員必須熟知法律,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而我國符合這樣標準的人員即法律援助的主體主要是律師,從數量上看,我國職業律師還不到全國總人口的萬分之一。二是素質不高。由于經濟、、文化發展的差異,法律服務資源在地域分布上呈現出不平衡性。②資金資源困境。一是資金來源沒有明確規定。雖然相關法規將國家財政撥款作為法律援助資金的主要來源,但沒有規定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因而不能建立起國家對法律援助的最低經費保障機制。二是資金不足。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不很發達,國家和許多地方財政拿不出充足的經費投入到法律援助事業中去。財力的不足,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

    二、我國法律援助中的明確規定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奠定了基礎

    1996年3月1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在我國立法史上首次將“法律援助”明確寫入法律,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一個重要里程碑。1996年5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法律援助的有關內容作了專章規定,《律師法》第六章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這些規定明確了公民獲得法律援助范圍和律師必須依法承擔的法律援助義務,并為制定法律援助的專門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礎。

    三、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架構、申請援助的條件、實施主體、資金來源

    1、在國家一級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統一對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指導和協調。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負責對法律援助作進行業務指導,制定全國性的法律規章制度、中長期發展計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全國法律援助工作事宜,開展與國外法律援助團體及人士的交流活動等等工作。同日,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中國法律援助是基金會的主要職責是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宣傳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進司法公正。其基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內社團、、商社及個人捐贈和贊助,基金存入機構發取的利息,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收益等。

    2、在省級地方建立省、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所轄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指導和協調。

    3、在地、市(含副省級)地方建立地區、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的雙重職能。

    4、在具備案件的縣、區地方建立縣、區法律援助中心具體組織實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備建立法律援助機構條件的地方,由縣、區司法局具體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

    中國法律援助的三個專業實施主體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律師主要提供訴訟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辯護、刑事和民事訴訟等)和非訴訟法律援助;公證員主要提供公證事項的法律援助;基層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詢、代書普通非訴訟事項的幫助等簡易法律援助。中國法律援助有三個基本資金來源,政府出資、社會捐贈及行業奉獻(主要指義務辦案)。

    四、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現行社會關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第6篇:法院年度工作計劃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審判質量管理與監督,全面、客觀評價法官辦案質量,落實差錯案件責任,促進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提高,為考核評價法官、執行人員工作提供客觀依據,根據三大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參照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質量檢查評價辦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院建立案件質量檢查評價制度,通過對本院審結并生效的案件進行規范化、制度化的檢查,評定案件質量等次,遴選優秀裁判文書,界定差錯案件。

    第三條開展案件歸檔質量檢查評價(以下簡稱“評查”)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嚴謹求實、依法評查的原則,嚴格依照程序法、實體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評查標準進行評查。

    第二章評查機構及評查人員

    第*條本院成立案件質量檢查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質評委”),其人員設置與法官考評委員會相同。

    質評委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討論決定年度質量檢查評價工作計劃,包括指導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點等;

    (二)指導案件質量檢查評價辦公室開展工作;

    (三)討論質量檢查評價辦公室提交的議案,決定案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討論質量檢查評價辦公室提交的議案,就重點評查案件是否屬于差錯案件;

    (五)討論質量檢查評價辦公室提交的議案,決定或根據審判委員會決定質量檢查評價工作通報。

    第五條本院在審判監督庭設立案件質量檢查評價辦公室(以下簡稱“質評辦”)。質評辦在質評委的指導下,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提出年度案件質量檢查評價工作計劃,包括指導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點等;

    (二)按本辦法要求及年度工作計劃組織人員對案件進行檢查評價,提出評查初步意見;

    (三)按本辦法要求提出質量檢查評價工作議案,報質評委討論,并根據質評委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評查通報;

    (*)按本辦法要求開展評查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質評辦設立主任1名,由審判監督庭庭長擔任。

    設立專職質評員2至4名,由審監庭內具有審判資格并具有一定審判經驗和調研能力的人員擔任。專職質評員遇有人數不足,由質評委按上述標準選任。

    質評辦設立兼職質評員8名。兼職質評員由本院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立案庭、執行局、研究室各1名具有審判長以上資格的有一定審判經驗和調研能力人員擔任。

    第七條兼職質評員的確定,由各相關部門提出人員名單,由質評委同意后,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章評查方式及評查范圍

    第八條案件評查采取常規評查、重點評查和專項評查三種方式。

    第九條各業務庭、局已辦理完畢或審結生效的案件,應送檢歸檔的案件實行逐案常規評查:

    (一)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

    (二)申訴復查案件(駁回申訴案件);

    (三)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

    (*)執行案件;

    (五)國家賠償確認案件。

    第十條對下列已審結或未審結的案件適時進行專項評查:

    (一)上級法院要求專項評查的案件;

    (二)本院要求專項評查的案件;

    (三)為推進執法統一所確定的案件。

    第十一條對各審判業務庭審判長(執行長)的庭審(聽證)情況進行專項評查。

    第十二條對各審判業務庭審判長(執行長)、獨任法官的裁判文書制作情況進行專項評查。

    第十三條對下列案件應在發現或收到中院退卷材料之日起15日內實施逐件重點評查:

    (一)被二審或再審部分改判的案件;

    (二)被國家賠償確認程序確認為職權行為違法的案件;

    (三)本院領導指定要求評查和其他途徑發現可能存在審判質量問題的案件;

    (*)常規評查、專項評查中發現的,根據《錯案責任確認追究辦法》可能承擔錯案件責任的。

    對二審全改或發回重審的案件,按《錯案責任確認追究辦法》確認處理完畢后,15日內實施逐件重點評查。

    第十*條質評辦根據本辦法規定確定檢查評價案件的范圍。各業務庭和相關部門對質評辦的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推諉塞責。

    (一)常規評查案件。各業務庭應在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或執結案件十五日內,提請送質評辦對案件進行質量檢查。質評辦在接到之日起1個月內,通過電子檔案完成常規評查的具體案件工作。質評辦通過電子檔案評查合格的案件,承辦庭將紙質卷宗及時移送檔案室歸檔。

    (二)專項評查案件,由質評辦根據上級法院、本院要求以及質評工作計劃組織安排,在確定檢查范圍、時間后,及時通知檔案室、各業務庭做好卷宗調取和移送工作。

    (三)重點評查案件,按照以下程序收集資料:

    1、凡被二審改判和發回重審的案件,由業務庭在收到退卷后15日內將該案一、二審裁判文書,及現有的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質評辦。

    2、凡被審判監督程序改判和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審判監督庭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將該案再審裁判文書及原一、二審裁判文書一并移送質評辦。

    3、凡被國家賠償確認程序確認為職權行為違法的案件,由監察室在確認后15日內將確認決定書和卷宗材料一并移送質評辦。

    4、對領導交辦和經常規評查認為可能要承擔錯案責任的案件,由質評辦自行收集和調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審判監督庭以各業務庭、局上月的結案數為標準確定該庭、局的案件最終送檢件數列出統計表,于每月20日由審監庭將各庭、局上月案件實送檢數、未送檢數、超期送檢及補送檢案件數報監察室,由監察室向全院通報。

    第*章評查方法

    第十六條質評人員要認真開展案件評查工作,如實填寫各類案件質量評查表,切實做到一案一登、一案一表。對評查工作中發現的錯誤情況,應做好詳細記載。

    常規評查

    第十七條常規評查立案案件,主要從立案案件是否屬于法院管轄、是否屬于本院管轄、案件類別劃分、立案案由的確定、訴訟費用的收取、立案期限、訴前保全措施的作出及實施等方面進行檢查,并對該案的立案工作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評價。

    第十八條常規評查審判案件,堅持程序問題為主、兼顧實體問題的原則,從訴訟保全、先予執行、審理程序、訴訟權利保障、訴訟活動記錄、裁判文書、實體處理、執行法定期限、履行報批手續、卷宗材料收集等各方面進行全面檢查,并對該案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評價。

    第十九條常規評查執行案件,主要從案件管轄、案件是否已到執行期限、執行程序、處理案外人異議是否恰當、變更被執行人是否恰當、強制措施的作出與實施、裁判文書、執行法定期限、履行報批手續、卷宗材料收集等各方面進行全面檢查,并對該案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評價。

    第二十條常規評查工作由質評辦主任指定二至三名質評員負責(審判監督庭及研究室承辦或參加合議庭的案件由兼職質評員按本辦法規定負責評查),兼職質評員為合議庭成員的亦應回避該案的評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常規評查案件時,發現個案存在的問題,應當根據被評查案件的類型,檢查項目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要性,按一級錯誤、二級錯誤、三級錯誤的標準確定違反該項目要求的錯誤等次。

    第二十二條錯誤等次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一級錯誤:指未嚴格執行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導致當事人主要訴訟權利受到損害,可能影響公正裁判或損害當事人實體權利的;或錯誤理解和適用法律、法規以及因工作差錯造成認定事實可能存在錯誤,并可能導致裁判結果根本性錯誤的;

    (二)二級錯誤:指未嚴格執行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造成當事人主要訴訟權利受到損害,但未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或錯誤理解和適用法律、法規以及因工作差錯造成認定事實或裁判結果可能存在瑕疵的;

    (三)三級錯誤:指未嚴格執行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造成當事人一般訴訟權利受到損害,但不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以及其他不影響案件公正、準確裁判的執法瑕疵。

    (*)執法瑕疵明顯較小的,不確定為錯誤。

    (五)電子檔案中出現漏輸開庭或結案或歸檔信息的,屬三級錯誤。

    (六)電子檔案被“凍結”一次的,屬三級錯誤。

    第二十三條常規評查凡案件出現一個一級錯誤,或二個二級錯誤,三個三級錯誤應為不合格案件;出現一個二級錯誤或出現二個三級錯誤,應為基本合格案件;出現一個三級錯誤或沒有錯誤的案件,應為合格案件。

    第二十*條常規評查案件,對錯誤的界定,應當由質評員提出初步意見,經質評辦三人以上討論通過,討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質評辦有權確認基本合格和合格案件,不合格案件由質評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質評委討論認定不合格案件后,應當由質評辦制作案件錯誤責任表,填寫錯誤等次、錯誤事由、認定理由,交責任人及其所在的業務庭。

    責任人和業務庭如有異議,應在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反饋給質評辦;如責任人和業務庭在十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應視為對質評委認定的錯誤責任沒有異議。

    質評辦接到異議后,應當在十日內交質評委進行復議;經復議后,認為原決定理由正當的,質評委應書面回復異議單位或人員維持原決定;原決定確屬不當的,應書面撤銷。

    第二十六條質評員在進行常規評查時,應注重發現優秀案件。

    優秀案件由質評員從常規評查合格的案件中選出,經質評辦三人以上討論通過,報質評委決定,并報審判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可評為優秀。

    (一)訴訟主體正確;

    (二)程序合法;

    (三)庭審規范、質量高,能夠圍繞爭議焦點組織進行舉證、質證、認證和辯論;庭審小結準確、簡練;整個庭審邏輯清晰、層次洗煉、繁簡得當;

    (*)合議全面、認真;

    (五)采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訴訟和執行強制措施合法、恰當;

    (六)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合法公正;

    (七)法律文書規范、要素齊全、敘述清楚、說理透徹,文印整潔規范,沒有關鍵字錯誤;

    (八)法律文書依法及時送達;

    (九)訴訟活動的記錄完整、準確、規范,字跡工整,卷面整潔;

    (十)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好;

    (十一)嚴格按規定收取訴訟費用與執行費用;

    (十二)符合規定的卷宗歸檔等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常規評查案件,質評員對經評查可能承擔錯案責任的案件,作為重點評查案件。

    專項評查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評查系審判長(執行長)庭審(聽證)水平的專項評查。

    第三十條審判長(執行長)庭審(聽證)水平的專項評查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評查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專業標準評查:由質評辦組織質評委成員進行;

    (二)司法禮儀評價:由監察室組織司法禮儀監督員進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上述第(一)項專業標準評查和第(二)項司法禮儀評價,分別按80%和20%的比例計入案件的庭審得分。

    第三十一條專業標準評查庭審水平,一般采取事后觀摩庭審錄像方式進行,必要時亦可現場參加旁聽。

    各審判業務庭的審判長(執行長)應按質評辦確定的參評階段,報送一件接受庭審(聽證)水平評查案件的基本情況及開庭時間。質評辦同意后,組織技術人員進行庭審全程錄像,以備評查。質評辦對報送的參評案件,提出異議,可責令相關人員更換參評案件。

    第三十二條專業標準評查庭審水平,應當制作評查登記表,從庭審程序、庭審公正、庭審效率、庭審藝術、職業形象等方面明確檢查項目,并根據該項目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要性,按百分制設定相關項目的分值。

    第三十三條專業標準評查庭審水平,由質評辦組織質評委人員在每年的6月、11月集中進行評查,參加評查的人員應當不少于全體質評委的一半。

    質評委員對各案的庭審,應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標準如實評分,各案庭審水平最后得分為參加評查的所有質評員對該庭審計分的平均分。

    第三十*條質評委根據各案的評分結果,提出2-5個案件為優秀庭審的初步意見,經參評人員討論多數通過,并報審判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庭審可評為優秀庭審:

    (一)庭審程序要素齊備、程序規范,能夠圍繞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

    (二)庭審公正,能夠切實、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

    (三)庭審注重效率,組織舉證、質證、辯論及認證繁簡得當;

    (*)庭審藝術好,注意適時地正確認證和小結,使庭審提高效率和加強針對性,并使庭審邏輯清晰、簡潔洗煉;注意發揮合議庭集體智慧,保障合議制的正確實施;庭審語言標準、規范、準確、簡煉;

    (五)庭審形象好,精力集中,行為得體。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評查系案件裁判文書的專項評查。

    第三十七條自本辦法實施之月始,院各審判庭已結案件的調解書、判決書,均應在本院內部計算機局域網上公示,以便抽查。

    第三十八條對公示的裁判文書實行專項評查,評查主要從裁判文書的事實敘述、分析認證、理由闡釋、語言表達和文書格式的規范性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并對該裁判文書進行百分制計分。

    第三十九條裁判文書的專項評查,由質評辦組織專兼職質評員共同負責,由質評辦于每年11月組織專兼職質評員集中進行。

    第*十條質評辦每年專項評查當年由各審判業務庭的審判長(執行長)、獨任法官制作的二份判決書。

    接受專項評查的判決書,由質評辦從常規評查案件中隨機抽取一份,審判長(執行長)、獨任法官自報一份。隨機抽取及自薦裁判文書的工作,應在每年的10月完成。

    第*十一條裁判文書的專項評查,應當制訂評查登記表,從裁判文書的事實敘述、分析認證、理由闡釋、語言表達和文書格式的規范性等方面確定評查項目,并根據各個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百分制確定各項目的分值。

    第*十二條裁判文書的專項評查,每份裁判文書均應由三個質評員進行評查。質評人員對各裁判文書,應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標準如實量分,每份裁判文書的最后得分為參加評查的三個質評員計分的平均分。

    各審判業務庭的審判長(執行長)、獨任法官制作的裁判文書最終得分為接受評查的二份裁判文書得分的平均分。

    第*十三條專職質評員根據評查的各審判長、獨任法官制作的二份裁判文書的分值結果,提出2-5份為優秀裁判文書的初步意見,再經參評的質評員討論多數通過,報質評委決定、審判委員會備案,并在網上公布,按調研文章標準獎勵。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裁判文書,可以評為優秀裁判文書:

    (一)符合裁判文書樣式的基本要求,格式規范,結構合理,內容要素齊全;

    (二)能夠全面反映案件審理的程序,體現的審判程序合法、公正;

    (三)案件事實敘述清楚、層次分明,繁簡適當,能夠較好地處理事實敘述和引述證據之間的關系;

    (*)案件爭議焦點突出,裁判說理透徹、充分,針對性強;

    (五)適用法律正確,引述法律條文準確、完整、規范;

    (六)實體處理公正,裁判結果社會效果好;

    (七)邏輯嚴密,用語準確、規范。

    (八)法律文書文印整潔規范,無錯別字,標點符號引用不當數量不超過整個文書字數的1%。

    第*十五條對本辦法第十條列舉案件的專項評查及其他專項評查,根據專項評查的要求確定評查的內容,并依此辦法,作出相應的評價。

    重點評查

    第*十六條屬于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案件應進行重點評查,并作出該案是否屬于錯案的評價。

    第*十七條錯案確認以案件的程序性問題為主,實體為輔的原則,按本院《錯案確認追究辦法》的規定進行確認。

    第*十八條重點評查案件,應當制作改判、發回重審案件評查登記表、職權行為確認違法案件評查登記表等,由專職質評員填寫案件來源、評查結果、責任分析、質評員的初步意見。

    第五章質量責任的劃分

    第*十九條常規評查案件,承辦法官對案件被評為不合格承擔責任;

    審判輔助人員、書記員對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造成的錯誤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常規評查案件中發現的下列錯誤,除承辦法官應當承擔責任外,相關人員亦應按比例承擔責任:

    (一)因實施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出現錯誤,且系承辦人員原因導致錯誤,實施訴前保全、訴訟保全的人員應當承擔責任;

    (二)因送達法律文書、組織交換證據、接受委托或指派主持調解等工作出現的程序性錯誤,負責該項工作的法官應當承擔責任;

    (三)因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而產生的程序性錯誤,負責辦理該項工作的法官應當承擔責任;

    (*)書記員在筆錄工作中錯記、漏記或虛假記錄,應當承擔責任;

    (五)法律文書出現排版、印刷及校對方面等錯誤,書記員應當承擔責任;

    (六)因紙質檔案組卷工作出現的差錯,書記員應當承擔責任;

    (七)因電子檔案組卷工作出現的差錯,負責組卷人員應當承擔責任。

    承辦法官、書記員和審判輔助人員承擔責任的比例,由質評辦根據錯誤程度提出意見,報質評委決定。

    第五十一條重點評查案件被認定為錯案的,按《錯案責任確認追究辦法》的規定進行責任劃分。

    第六章評查結果的運用及相關制度

    第五十二條案件質量評查實行內部通報制度:

    (一)對常規評查、重點評查中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意見進行每月通報,并通報到承辦人;

    (二)對專項評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進行專門通報;

    (三)對優秀案件、優秀庭審、優秀裁判文書進行年度通報;

    (*)對評查案件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隨時通報。

    質評辦應當根據質評委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按上述要求,定期對案件質量評查的結果和處理意見進行通報。通報結果納入本院對審判庭的目標考核和法官、執行人員、書記員的業務考核。

    第五十三條政治處、紀檢監察室和辦公室應當根據質評委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及被檢者應當承擔的責任,按照本部門職責范圍,分別作出獎懲決定。

    第五十*條政治處應當將質評委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記入相關人員的年度業績考核檔案,作為考評依據。

    第五十五條差錯案件涉及的承辦業務庭應當建立審判質量責任案件的分析報告制度。相關業務庭應當根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認真總結教訓,分析出錯原因,采取有力措施改進工作,堵塞漏洞,提高審判質量,并將總結、改進情況向質評委報告。

    第五十六條案件質量評查應建立定期點評制度,由質評委會同研究室,對案件質量評查工作中發現的典型錯誤和主要問題,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點評。

    第五十七條案件質量評查應建立專題報告制度,由質評辦每年至少出二期有分析、有建議的案件質量專題報告,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下發全院。

    第7篇:法院年度工作計劃范文

    1.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全局要以開展“黨徽耀紅盾”系列活動為載體,積極推進“五項工程”,切實做到主動服務、積極服務、創造,從而更加自覺地服務經濟轉型發展。優化公共服務程序,完善公共服務保障體系,大力推行網上登記、網上年檢,加大行政指導的力度,幫助企業防范風險,提高信用水平。(責任部門:相關科室)

    2.全面推進政務信息公開。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完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機制。積極開展政務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研究,規范政務信息依申請公開受理、答復工作,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務信息,切實保障公眾對政務信息的知情權。(責任部門:辦公室及相關科室)

    3.深化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運行工作。認真貫徹執行《省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健全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領導機制、工作機制,規范行政權力庫、網上政務大廳平臺、行政權力運行平臺、行政監察平臺和法制監督平臺建設和管理。結合工商機關職能調整和新的法律法規出臺情況,及時補充更新數據庫,建立行政權力、執法依據動態調整機制。嚴格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大力發展電子政務,努力實現部門間網絡互通,信息共享,增強網上查詢、咨詢、投訴和網上審批服務功能。(責任部門:局辦公室及相關科室)

    4.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進一步規范、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建立行政審批項目設立與清理的良性銜接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管理。(責任部門:相關科室)

    二、不斷加強制度建設

    5.全面謀劃法治型工商建設的重點工作。從實際出發,研究制定全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明確年度工作計劃,突出工作重點,黨組要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定期聽取依法行政領導小組或其辦公室關于本單位依法行政工作的匯報,研究解決問題的方法作為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項基本制度落實到位。(責任部門:局依法行政辦及相關科室)

    6.加強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完善各項配套制度,按照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嚴格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全面提高規范性文件報備率、及時率、規范率,加大備案審查的公開力度,堅持實質性審查,發現問題堅決予以糾正,不斷提升備案審查的效果和權威。(責任部門:辦公室、法制科及相關科室)

    7.繼續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制度。切實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等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完善違法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與決策責任的統一。(責任部門:辦公室、人教科、監察室、法制科及相關科室)

    三、加強和改進執法行為

    8.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深入推行案源線索管理制度、相對集中辦案機制和案后規范制度三項制度,從案前、案中、案后全面地整合執法資源,創新執法機制,防范執法風險,提高執法效能。(責任部門:經檢大隊及相關科室)

    9.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定期培訓和考核機制。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告知、調查取證、聽證、回避、說明理由、集體討論、投訴、回訪等制度,在全局范圍內統一使用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探索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的動態完善機制和有效應用機制。(責任部門:辦公室、人教科、監察室、法制科、經檢大隊及相關科室)

    10.改進行政執法方式。充分運用經濟戶口監管平臺,探索建立行政執法分類動態管理模式,加強對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提高行政執法信息化程度,用科技手段提升執法質量。大力推行全程說理式執法、行政監管勸勉、執法事項提示、輕微問題告誡、突出問題約談、重大案件回訪等柔性執法方式,并逐步實現制度化。(責任部門:相關科室)

    11.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制定和完善各類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規則和標準,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定期開展案卷評查,創新評查方法,提高評查效果,實現行政執法案卷管理的規范化。(責任部門:法制科及相關科室)

    12.完善行政爭議案件考核制度、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積極探索建立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過錯責任追究的有效機制,逐步形成分工明確、責任明晰、考核科學、評價公正的行政執法責任體系。(局依法行政辦及相關科室)

    四、完善行政監督和問責機制

    13.自覺接受監督。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司法監督,認真承辦、處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并及時予以反饋。繼續推動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本年度局行政首長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率應不低于80%。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健全和完善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的聯系溝通機制。(責任部門:辦公室及相關科室)

    14.完善層級監督機制。認真落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規定》,強化上級工商機關對下級工商機關、各級工商機關對所屬部門的層級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責任部門:法制科及相關科室)

    15.嚴格行政考核和問責體系。按照權責一致,權責掛鉤的原則,將行政執法責任分解到崗、落實到人。建立和完善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嚴格規范責任追究的范圍、程序和方式,確保責任追究有章可依。(責任部門:人教科、監察室、法制科及相關科室)

    五、依法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

    16.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創新案件審理機制,加強行政復議人員能力建設,依法公正及時受理和審理復議案件。進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復議案件備案制度,積極探索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負責人重大復議案件答復制度。(責任部門:法制科)

    17.健全行政調解機制。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分類管理和動態應對機制,要把行政調解作為各級工商機關的重要職責,對涉及人數較多、影響較大的糾紛,要主動進行調解。建立完善多元化的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工作體系,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責任部門:辦公室及相關科室)

    18.建立工作制度。暢通渠道,規范程序,維護秩序,落實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權利。強化“條線管理”及“屬地管理”的工作責任制,健全案件受理、復查、復核制度。建立完善信息反饋與政策聯動機制。(責任部門:辦公室及相關科室)

    六、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19.強化組織領導。局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要切實擔負起推進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職責,主要領導應切實履行好推進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帶頭研究制定和遵守執行依法行政的各項制度,推動建立領導負責、條線分工落實的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長效機制。(責任部門:辦公室、人教科、法制科及相關科室)

    20.堅持學法制度。制定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知識培訓計劃,建立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培訓和日常培訓、輪訓常態化工作機制。(責任部門:人教科及相關科室)

    第8篇:法院年度工作計劃范文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科學監管的理念,以確保公眾用藥安全為目標,以解決影響藥品安全的突出問題和深層次矛盾為重點,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通過提高標準、嚴格準入、強化監管、落實責任,進一步整治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健全藥品安全監管機制,促進醫藥產業又好又快發展,提高公眾用藥安全水平。

    (二)總體目標。通過深入整治,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藥品安全責任體系,強化藥品市場準入管理和安全監管,提高藥品質量安全控制水平,增強企業安全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確保不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故。具體要求是:進一步規范藥品生產秩序;進一步強化高風險藥品、醫療器械全過程監管,嚴格排查各環節的風險因素和安全隱患,杜絕高風險藥品和醫療器械重大質量事故的發生;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行為,全面實施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提高藥品使用環節的質量管理水平;進一步規范藥品購銷行為,基本解決掛靠經營、走票、超方式、超范圍和出租或轉讓柜臺等藥品經營行為;進一步加強藥品的分類管理;進一步規范藥品廣告、互聯網藥品信息和交易行為。

    二、重點整治任務

    (一)強化藥品生產監管。監督企業認真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強化對藥品生產全過程的監管。開展高風險藥品包裝材料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整治用于注射劑包裝的不易清洗的醫藥包材。進一步完善派駐監督員和質量受權人制度,推動企業建立和完善以實施藥品GMP為核心,駐廠監督員與藥品質量受權人、藥品生產、質量保證、質量控制等部門協調統一、內外結合的質量保證體系。強化藥品委托生產、委托檢驗監督管理,嚴格藥品委托生產的審批標準,加強對委托加工藥品生產的監督檢查。

    (二)強化藥品流通監管。進一步完善藥品營銷人員登記備案制度,加強藥品購銷票據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藥品批發企業,重點查處無證經營、掛靠經營、走票、超方式、超范圍經營和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行為;對藥品零售企業,重點解決出租出借柜臺、超范圍、超方式經營、藥品分類管理不到位以及藥學技術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等問題;對不能統一配送藥品的零售連鎖企業,責令退出連鎖經營。嚴格規范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委托非藥品物流企業儲存配送藥品的行為。大力整治虛假違法藥品廣告,對嚴重違法廣告所宣傳的藥品,堅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暫停其在轄區內的銷售。

    (三)強化藥品使用監管。依據《省藥品使用條例》,加大《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實施力度,扎實推進藥品使用質量規范化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藥品購進、儲存和質量管理工作,促進合理用藥。配合上級做好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工作,淘汰不具備配制條件、質量不能保證、療效不確切、安全風險較大和不符合法規要求的品種。加強對醫療機構制劑室的監管,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要依法嚴肅查處,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強化特殊藥品的日常監管,完善各種審批審查制度和程序,對特殊藥品的流向進行實時監控,嚴防發生流弊案件。

    (四)強化醫療器械監管。加大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特別是高風險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切實規范企業生產行為,確保產品質量。按照《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文件要求,開展對高風險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專項檢查。

    (五)加大打擊制售假劣藥品力度。嚴格按照衛生部《關于開展打擊利用互聯網等媒體虛假廣告及通過寄遞等渠道銷售假藥的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衛辦發〔2011〕85號)的要求,建立聯合打假工作機制,重點打擊利用互聯網、郵寄等方式制售假藥的行為。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嚴厲查處制售假劣藥品的重大案件。依法查處以宣傳、義診、咨詢為名義變相銷售藥品的行為。開展非藥品冒充藥品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整治以食品、消毒產品、保健食品、化妝品、保健用品和“無文號”產品等六類仿冒藥品的違法行為。開展打擊在具有降糖、減肥等功能的中成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學藥物專項行動。

    (六)強化藥品技術監督。完善藥品快檢機制,加強藥品快檢業務能力,進一步完善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與報告制度,不斷提高風險監測和預警能力。

    三、實施步驟及整治措施

    專項整治行動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自查自糾(2011年11月下旬-12月底)。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全縣統一部署,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突出重點,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全面部署安排轄區內專項整治行動及專項檢查工作的開展。

    各涉藥單位要對藥品(含醫療器械,下同)生產(配制)、流通各環節的風險因素、安全隱患和質量管理認真進行自查,依據《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搞好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徹底整改,不留后患。

    第二階段:監督檢查,整改落實(2012年1月初-9月中旬)。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對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流通各環節重點進行多種形式的專項檢查,檢查覆蓋面要達到100%,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查處,決不姑息。

    第三階段:集中整治,重點攻堅(2012年9月下旬-10月底)。

    根據監督檢查的結果和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集中整治的重點地區、重點單位、重點環節、重點產品,按照“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則進行跟蹤復查,集中解決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建立長效監管機制,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總結提高(2012年11月初-12月中旬)。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對轄區內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全面總結,縣政府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的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整治措施到位、目標完成較好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藥品安全負總責,將藥品安全工作納入行政目標責任考核,制定并實施藥品安全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藥品安全風險評估。各有關部門要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高度,深刻認識開展藥品安全專項整治的重要意義,把藥品安全專項整治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納入工作日程。加強對轄區內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健全應急處置工作程序,及時消除藥品安全隱患。

    (二)加強合作,明確責任。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溝通協作,形成整治合力。發改、經貿部門負責制定醫藥產業發展政策;衛生部門負責牽頭制定醫療機構合理用藥整治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牽頭制定違法藥品廣告整治方案;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牽頭制定藥品市場專項整治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嚴格落實藥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在專項整治中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到位、失職瀆職、包庇縱容制售假劣藥品行為的有關責任人要嚴肅查處。

    第9篇:法院年度工作計劃范文

    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工作,作為黨的宣傳教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時期黨的建設的重要目標之一,在整個反腐倡廉建設中居于基礎性的地位。構建黨風廉政大宣教格局,對于發揮我們黨思想工作的政治優勢,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二,構建大宣教格局,是新形勢下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內在要求。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強以完善懲防體系為重點的反腐倡廉建設,在懲防體系的宏觀架構中,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居于基礎性、先導性的地位,是反腐倡廉建設的首要環節。根據中央近期出臺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不斷完善思想道德教育防范機制,就要求我們必須樹立統籌理念,以大宣教格局為依托,緊緊依靠各部門、各單位的積極參與和密切配合,整合各方資源和力量,才能增強教育的整體性、協調性、系統性、實效性,懲防體系的思想道德預防機制建設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第三,構建大宣教格局,是營造科學和諧發展環境的迫切需要。落實市委二屆九次全會提出的《麗水市生態文明建設綱要》,推進科學發展觀的落實,離不開一個干凈干事的從政環境、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這就要求我們必須以“大宣教”格局為依托,通過不同的載體、不同的渠道,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理想信念、廉潔從政、黨紀法規和作風教育,增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從而以優良的黨風促政風帶民風,形成廉榮腐恥的良好風尚,進而把全市黨員干部的思想統一到市委的決策部署上來,才能為實施“兩創”總戰略、全面推進麗水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

    二、密切協作,凝聚合力,充分發揮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的作用

    反腐倡廉宣傳教育是黨的建設的一項長期任務,是一項系統工程,牽涉社會各個方面,只有堅持和完善“黨委統一領導,紀委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各展所長,廣大干部群眾通過多種形式積極參與”的大宣教工作格局,才能把方方面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引導好、保護好、發揮好,才能形成整體合力,推動反腐倡廉宣教工作的深入開展。

    第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我市從2003年建立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來,經過幾年的探索實踐,初步建立了協調有力、運轉有序的工作機制。最近市委出臺了《建立健全懲防體系2008-2012年實施細則和責任分工》,包括這次會議修訂的《麗水市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聯席會議制度》,都對大宣教體制機制進行了補充完善,進一步明確了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和具體任務。這兩個制度下發后,各成員單位領導班子要作一次專題研究,把反腐倡廉宣傳教育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定期研究、定期部署、定期落實、定期督查,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各項任務的責任領導、工作措施、目標要求、完成時限,并健全組織、人員、經費等各方面的保障機制。

    第二,要進一步加強配合。各成員單位既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各司其職、各展所長,切實履行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又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統籌安排、協調聯動,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營造優勢互補、資源共用、成果共享的局面。牽頭單位要切實擔負起主辦責任,定期分析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協辦單位要主動配合,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完成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如2006年在市看守建立法紀教育基地后,如何充分發揮基地的作用,公安、檢察、法院、司法等單位要加強溝通協調,探索建立經常性的運作機制,使基地的教育功能最大化。

    第三,要進一步豐富載體。近年來,在各成員單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們通過反腐倡廉文藝會演、書畫攝影展、演講賽、辯論賽、職務犯罪人員“現身說法”、勤廉兼優先進典型宣講等載體,反腐倡廉宣傳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不斷增強,群眾參與度不斷提高。對這些好的載體和做法,要持之以恒地堅持和完善。同時,要根據新的形勢和任務,進一步豐富和創新宣傳教育的方式和手段,注意區分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宣傳教育對象,因人施教,分類施教,增強針對性,推動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宣傳教育機制,常抓不懈,常抓常新。

    第四,要進一步提高效果。各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反腐倡廉宣傳教育的社會效果,一方面,充分利用麗水日報、麗水電視臺等主流媒體,組織有份量、有影響的宣傳報道,大力宣傳求真務實、廉潔從政、執政為民的先進典型,形成正面輿論導向,唱響主旋律,打好主動仗,為反腐倡廉深入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另一方面,要有組織、有計劃的利用一些已查結的典型案件,開展警示教育,懲惡揚善,鞭笞歪風,實現查辦案件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紀效果相統一。

    三、當前需要推進落實的幾項重點工作

    市委近日即將下發的《建立健全懲防體系2008-2012年實施細則和責任分工》,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今后五年的黨風廉政宣傳教育任務,下一步的關鍵在于狠抓落實。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作為《實施細則》中“教育預防工作”這一塊的牽頭或協辦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市委的部署,認真履行職責。當前特別要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第一,要營造學習宣傳熱潮。《實施細則》下發后,各成員單位要結合實際提出具體工作方案,充分利用所掌握的媒體資源,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各級黨委(黨組)要列入中心組學習內容,帶頭開展學習活動。組織部門要把懲防體系列入干部教育培訓計劃,作為各級黨員干部集中教育培訓的必修課。報社、電視臺等新聞媒體要開設專欄,營造聲勢,擴大影響,使領導干部全面掌握懲防體系建設內容,使黨員干部準確理解懲防體系建設要求,使普通群眾及時了解懲防體系相關知識。

    第二,要深入推進廉政文化“六進”活動。市直機關黨工委、市教育局、市經貿委、市農辦、市婦聯、市文明辦等單位,分別是我市廉政文化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進家庭、進社區的牽頭單位。各牽頭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抓好示范點的建設,在前幾年工作的基礎上,力爭有新的突破。要通過鮮活具體、現實有效的形式吸引廣大機關干部、學校師生、企業員工、農村社區群眾參與,倡導以廉為榮、以廉為樂、以廉為美的價值導向,進而在全社會形成廉榮腐恥的氛圍。

    第三,要深化黨風廉政宣傳工作。宣傳部門要把反腐倡廉宣傳納入全市宣傳工作的總體部署,把廉政文化建設納入綠谷文化建設的總體規劃。結合“六城聯創”活動,市政府近期將對戶外廣告建設進行總體規劃,相關成員單位要抓住這一契機,把廉政公益廣告建設列入規劃,確保占到一定的比例,不斷拓展黨風廉政宣傳教育的陣地。麗水日報社要繼續辦好“黨風廉政”專欄,麗水電視臺繼續辦好“先鋒視點”專欄,做好反腐倡廉專題片的攝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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