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稅收征管制度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當前,中國經濟正處于高度發展的時期也是經濟發展模式處于變革轉折的關鍵時期。相對于整體宏觀經濟規模不斷擴大導致稅收收入節節攀升,但是我們不能就此沾沾自喜,因為在復雜多變的經濟活動中,稅收工作處于瓶頸狀態,一方面,稅收總量逐步增大,但是另一方面,稅收政策帶來的稅收扭曲效應也逐步凸顯,稅收負擔不公平現狀頻發,稅收征管制度亟需進行一定的調整與革新。
一、我國間接稅的稅收問題
(一)我國以間接稅為征稅重點的原因
我國雖然是以流轉稅與所得稅為雙主體的稅收體制,但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卻是以流轉稅為主要征稅目標,這是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所相適應的。我國經濟發展整體水平還不高,公司盈利水平與人均收入水平也不夠高,所以實施現代的直接稅制仍未達到其經濟基礎。而間接稅的征收管理相對簡便,稅收來源比較穩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國家財政的需要,也符合我國的具體實情。
(二)間接稅的稅負扭曲
間接稅的最大特點就是其稅收負擔是可以進行轉嫁的,雖然表面上負有納稅義務,但是其實際的負擔人通常不是其納稅人,這已經就產生了稅收的扭曲。人們通過各種辦法使得自身稅負降到最低以達到自身收益最大化。稅負轉嫁一般形式有前轉與后轉。前轉是指納稅人通過抬高價格將稅負轉嫁到購買者。而后轉是指當納稅人無法實現前轉時,通過壓低進貨的價格來進行的。這需要納稅人形成統一強大的集團力量與供貨商進行談判,這也加大了納稅人與供貨商的稅收扭曲成本。
二、我國直接稅的稅收問題
我國的直接稅是以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為主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稅源來自可代扣代繳的工資薪金,而這部分工資薪金很大比例上是生活主要來源,導致的結果是納稅公平原則被破壞。某些富人在納稅所占收入的比例要遠遠小于其大眾工薪階層,稅收監管在富貴層面存在一定的“盲區”。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直到2008年才有正式的法律形式進行規定,以往以外資企業為名進行生產活動能享受很高的稅收優惠,導致外資企業的泛濫,有些企業利用稅收征管的漏洞常年進行虛虧,為其躲避稅收而進行帳外經營,這些活動所導致私人部門決策活動的成本支出在稅收方面逐步增多,稅收不完善現象層出不窮。
為了實現稅收扭曲效應的最小化,政府要選擇合適的稅收征管制度,現階段政府要對稅收征管制度進行不斷深化的革新。
三、中國稅收征管制度的革新
(一)大力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中國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才著手進行稅收征管網絡的建設,至今也才不到三十年,雖然在硬件層次上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相對于我國不斷高速運行的經濟總態,其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依然落后于經濟發展的步調。各種經濟活動形態不斷演變,稅源信息成爆炸式增長,但是其能進行有效利用和系統分析有效信息流不充分,交流不對稱,導致各種形式不斷高級演變的偷逃稅現象愈演愈烈。比如已經投入使用的“金稅工程”,它只是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源征管而建立的,但是相對我國基數更大的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卻顯得力不從心了。其他很多稅種也仍然存在著或大或小的稅源流失情況。
現階段投入稅收部門的預算資金應該有專門劃出一部分進行信息化建設專業人才的培養與信息化建設軟件系統的研發,形成一支技術力量強大,并能實際聯系業務的人才隊伍。稅務部門應與有稅收專業的各大院校進行通聯合作,源源不斷挑選優質人才。與技術公司與軟件開發公司形成良好合作基礎,依據各地本身情況,為不同地區開發設計可全國兼容但可因地制宜的征稅管理子系統,為信息化的全國流通做好基礎工作。通過一些制度法規的建立,稅務部門與金融機構的信息分享程度逐步加強,與社會其他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充分的交流合作機制,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層面稅源信息資源集中庫。(二)稅收部門行政體制改革仍需進行
經過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后,國稅地稅兩套平行的稅收征管隊伍便開始在各自的征稅領域中發揮作用。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歷程,對于我國稅收收入的增加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是其中也暴露出很多的問題。
在某些地區國地稅進行不同程度稅源的爭奪,這使得納稅人處于既尷尬又無奈的境地。在某些稅種的繳納上。既涉及國稅又涉及地稅,兩者分開辦公,納稅人的納稅成本會上升。再者,由于兩套不同的管理系統,國稅屬于中央直屬機構,而地稅屬于當地政府,其行政資源浪費現象和效率低下就時有發生,比如成都地稅要進行門頭裝飾的統一更換,而更換費由財政系統進行撥付,層層下撥的財政資金遲遲沒有到位,使得這一簡單工作耗時幾年都沒有完成。
(三)我國納稅宣傳的力度有待加強,方式有待改變。
雖然現階段我們改變了"納稅光榮"的思想方式,但是納稅這份義務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由于中國的現金支付還是比較盛行,直接導致脫離銀行轉賬系統無法進行有效監測。中國實施的12萬元以上的個人申報納稅制度也略顯吃力。由于監管的缺位,人們納稅意識的程度遠遠不夠。
關鍵詞:新制度經濟學 稅收征管 制度選擇
一、 新制度經濟學與稅收征管
①新制度經濟學把制度作為研究對象,認為制度對經濟行為的影響至關重要,制度分析應該居于經濟學核心的地位。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傳統經濟理論的三大柱石—天賦要素、技術和偏好概括得很不全面,應將制度這一要素概括進去。制度是經濟理論中不可或缺的第四大柱石。如果離開了制度,土地、勞動和資本這些要素就難以發揮其功能。
②實施機制則是指制度內部的構造、功能及其相互關系。正式規則有實施機制,非正式規則也有實施機制。檢驗一個制度的實施機制是否有效主要看違約成本的高低。強有力的實施機制將使違約成本極高,從而使得任何違約行為都變得不劃算。
③稅收作為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法制化的稅收征管應該算得上是制度組成部分的正式規則及其實施機制。因此,用新制度經濟學的有關理論來分析稅收征管可謂是水到渠成。
二、 我國稅收征管的制度分析
依法治稅通俗地講,就是依照國家頒布的稅收制度來處理稅收工作。因此,稅收制度就成了本文的分析對象之一。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判斷一個國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這個國家的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是否完善外,更主要的是看這個國家的制度實施機制是否健全。離開了實施機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規則就形同虛設。“有法不依”比“無法可依”更糟糕。歷史上以“人治”為主的國家,并不是沒有制定法律,而是沒有建立起與法律制度相配套的實施機制。
我國稅收征管在近幾年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績。有關資料表明,在近年稅收的增長中,大約50%的增長與當年經濟增長有直接關系。2001年稅收增長速度19.8%,大概9%與當年經濟增長有關,這個增長速度與同期gdp7.3%的增長速度基本接近。可以這么認為,50%的稅收增長是稅收征管制度的外生變量造成的,即由于經濟發展帶來稅源的增加造成的。另外50%的稅收增長是稅收征管制度的內生變量造成的,也就是說,是由于征管制度進一步落到實處、征管質量提高所造成的。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質量也還存在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保障稅收征管質量的制度方面仍有一些缺陷。
(一)征管程序較為嚴格,而執法環境不配合
其表現為稅收制度規定不清、行政干預、 稅收計劃高于稅法等給征管帶來很大難度。
(二)稅收征管質量保障制度失衡
我國現行的征管模式只能算是初步具備了“以納稅申報和優質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模式。也就是說有了征管的正式規則。但《稅收征管質量考核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51號)中規定:考核指標有登記率、申報率、申報準確率、入庫率、欠稅增減率、滯納金加收率和處罰率7率。其中:
申報準確率 = [納稅人申報的納稅數額/(納稅人申報的納稅數額 + 稅務機關查補的稅額)]×100%。
查補稅款入庫率 = 實際繳納入庫的查補稅款/應繳納的查補稅款×100%。
罰款入庫率 = 已入庫罰款金額/應入庫罰款金額×100%。
欠稅增減率 = [(期未欠稅余額 , 期初欠稅余額)/期初欠稅余額] ×100%。
滯納金加收率 = 逾期未繳稅款已加收滯納金的戶次(金額)/逾期未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的戶次(金額)×100%。
處罰率 = 實際涉稅罰款戶次(金額)/查補稅款戶次(金額)×100%。
由于稅務稽查查出問題按稅法進行處罰后,不可能保證100%得到執行,因此以上6個公式中分子的增加額往往會小于分母的增加額。查得越深、查得越多,上述6率有可能越低,征管質量越差,出現稅務稽查悖論。上述6率與稅務稽查力度負相關的關系就會使得稅務機關和稅務稽查人員產生逆向選擇,即為追求征管質量而放棄或減少稅務稽查,除非舉報等經過立案非查不可。實際上稅收征管模式的有效運行機制關鍵在于稅務稽查作保障,以查促征管。因此可以說,稅收征管模式的制度與評價稅收征管質量的制度發生了沖突,稅務稽查只能是顧此失彼。
從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角度看,稅收征管內部機制的不協調,主要表現為征管正式規則較為完善,但實施機制不健全。納稅人偷稅成本太低是根本原因。造成這個原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稅收征管的因素應該說是主要的。
三、優化我國稅收征管的制度選擇
④來構建中國特色的稅收征管制度。首先,各國都有自己的非正式規則,我國作為一個歷史悠久的大國在這方面突出表現為傳統文化根深蒂固和公民納稅意識低下。其次,國與國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差別很大,與之相適應的稅制結構也不盡相同。再次,從正式規則來看,國與國之間也有很大的不同。如法律制度及其實施過程就有很大的差異。最后,從實施機制看,我國的實施機制與西方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相比明顯偏弱。
優化我國稅收征管的制度設計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非正式規則大眾化
⑤中就有三大成因是與納稅人對稅收的評價直接有關的。首當其沖的是偷逃稅無所謂。公民納稅意識欠缺,納稅人與稅法沒有親近感,是大量稅款流失的主要原因。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公開的對北京、上海、廣州三大城市700余位居民的納稅調查結果顯示:51.6%的人承認只繳納了部分個人所得稅或完全未繳納個人所得稅。有26.9%的未足額納稅者表示即使繳稅也未必能享受應有的權利。一個民營企業家的體驗自白:“我不曾因納稅多而得到尊重”。政府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存在缺陷,一些財產歸屬不清,也造成了納稅人心理不平衡,不愿納稅。就連2002年1月以來全國范圍內開展的整頓稅收秩序工作,在社會上也響起了不同的聲音。有直呼大快人心的,有斥其為新世紀掀起的“荒謬”的“仇富運動”的。此次查稅之風引起的眾說紛紜再次暴露出轉軌時期多重價值體系之間的深刻矛盾。政府也好、納稅人也好;高收入者也好、低收入者也好;國有企業家也好、民營企業家也好,無不有價值失衡之感,認為自身權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這實際上反映出社會統一的價值評價和保障體系的空缺。當務之急是要構建我國的稅收文化體系,尤其是稅收法律主義觀應該深入人心。我國加入wto以后,稅收至少在透明度上應有長足的進步,人們與稅收的距離才能越來越近。我們必須利用一切機會來宣傳和普及稅收知識。另外,要加緊探索公共財政的發展之路,讓納稅人能夠真切感受到“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正式規則可操作化
1.牢固樹立依法治稅的思想。稅收征管必須而且只能以稅法為中心,不能搞多中心(目標)。否則,稅務稽查(實施機制)無所適從。要解決這個問題,重中之重是將稅收指令性計劃變為稅收指導性計劃。
2.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收制度,使稅收征管真正有法可依。稅法本身必須協調統一,不能相互打架。稅收制度的制定應該充分考慮稅收征管的最大潛能,對那些可征可不征、制度規定要征而經過努力后還可能征不到的稅收,稅收制度應該采取穩健原則堅決規定不征。另外,由于稅收征管水平的逐步提高,大大提高了納稅人的實際負擔率,適時改革現行稅收制度,將過高的名義稅收負擔率降下來勢在必行。
(三)實施機制有效化。
1.進一步強化稅務稽查。稅務稽查是現行稅收征管模式有效運行的最主要保障機制。我國納稅人的偷稅成本太低,并不是我國稅法對納稅人的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得太輕,而是在于納稅人偷稅的被發現率太低。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對稅款滯納金作了下調(由千分之二下調到萬分之五),這是處于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與國際上相比原來的規定偏高;二是滯納金偏高給實際執行帶來難度。我國的稅務稽查率(面)極高,但偷逃稅發現率和處罰率偏低。要扭轉這種不利的局面,必須樹立稅務稽查是稅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的觀念。同時,在稅務稽查的實施上,不能搞普遍稽查,而是要重視案頭審計(或稽核評稅),對有問題的納稅人進行有針對性的稅務稽查。這樣,對誠實納稅的納稅人可以說是一種“激勵”。在設計納稅人合作的激勵機制方面,日本實行藍、白色申報制,誠信的納稅人實行藍色申報并可取得稅收上的優惠政策。但這樣的制度不適應中國目前的國情,不好實行“拿來主義”。相比之下,有重點地選戶進行重點稽查應該是較為可行的。為了避免會計信息失真導致案頭審計失效,也應該重視現場稅務稽查。
2.稅收征管制度在全國省際之間應該允許地區差別的存在。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文化存在地區差別,主要的稅收制度應該是統一的,但在具體征收方式上允許存在地區差別,其目的是降低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的交易成本。
3.增加納稅人的申報資料(主要是會計資料)的數量,提高申報資料的質量。目前的集中征收應該是信息的集中,而不是單純的征收地點的集中。信息的集中必須有更多的信息源,這方面國外有些做法值得借鑒。如美國個人所得稅實行雙向申報制,日本則要求法人企業除了要報送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外,還要報送18種附表,如往來賬明細表、銀行存款明細表等,大大提升了稅務案頭審計交叉稽核的質量,從而提高稅務機關的行政效率。我國的稅收征管制度中也應該要求納稅人提交往來賬明細表、銀行存款明細表。如果稅務機關掌握了納稅人的往來明細賬戶余額,通過交叉稽核,在稅務機關內部就可以核實納稅人是否有虛構往來達到隱瞞收入的問題。大大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
① 參見盧現祥著《西方新制度經濟學》第1頁,中國發展出版社1996年版。
② 盧現祥著《西方新制度經濟學》第1頁,中國發展出版社1996年版。
③ v.奧斯特羅姆、d.菲尼、h.皮希特編 ,王誠等譯《制度分析與發展的反思——問題與抉擇》第122頁,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
④ 楊 斌《選擇稅收征管模式的原則》,《稅務研究》2000年第3期。
⑤ 《偷漏稅“黑洞”十大成因》,《人民日報。華南新聞》2002年9月20日第3版。
⑥ 同 ②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各級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
第四條政府非稅收入納入綜合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政府非稅收入應當依法征收、規范執收、應收盡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收入項目,超范圍、超標準征收。
第六條各級政府依法對非稅收入管理工作進行領導,嚴格執行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規,推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和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的主管機關,依法履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職責,構建政府非稅收入征管體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設立專門征管機構,統一管理政府非稅收入資金。
第八條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由本執收單位負責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范圍、標準、時間和程序;
(二)在規定時間內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本部門、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年度計劃草案;
(三)按照規定向繳款義務人足額征繳政府非稅收入款項;
(四)記錄、匯總、核對并向同級財政部門定期報告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第九條監察、審計、價格、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十條對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舉報違法問題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政府或財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非稅收入范圍和內容
第十一條政府非稅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含資金、附加,不含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
(三)罰沒收入;
(四)主管部門按規定或者經批準從所屬單位集中的收入;
(五)彩票公益金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七)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八)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照規定程序批準,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罰沒收入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收取的罰沒款收入。
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是指經財政部門批準的部門或組織集中所屬事業單位的收入。
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經國家批準通過發行彩票籌集的專項財政資金。
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是指以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贈收入以及以不實行公務管理的事業單位、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或其他民間組織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包括土地出讓金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海域使用金,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場地和礦區使用費收入,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汽車號牌使用權等有償出讓取得的收入,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占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
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出租、出售、出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是指應當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收益,包括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后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出售、拍賣、轉讓收益和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其他收入是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三章征收和收繳管理
第十三條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應當由法定執收單位征收。法定執收單位依法委托其他單位征收的,委托單位應當將委托協議書送財政部門備案。法律未明確而確需委托其他單位征收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委托。
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未確定執收單位的,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征收。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下放或違法委托征收政府非稅收入。
委托其他單位征收的,委托單位應當對受委托單位的征收行為實施監督,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委托單位應當在委托范圍內實施征收行為,不得轉委托。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選定政府非稅收入代收銀行,并在選定的代收銀行開設市本級非稅收入匯繳專戶,用于歸集、記錄、結算政府非稅收入資金。
第十五條執收單位應將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直接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不得擅自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對不宜由銀行代收的政府非稅收入,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執收單位可以開立收入匯繳過渡戶,專門用于政府非稅收入收繳,不得用于單位支出。
執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將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繳入各級財政級非稅收入匯繳專戶以外的賬戶。
第十六條代收銀行要根據“收支兩條線”工作要求,辦理開設非稅收入結算賬戶、非稅收入收繳匯劃清算以及信息傳遞等業務。各代收銀行按照“就近繳費、專柜辦理”的原則,開展業務,并按財政部門和各相關單位的要求提供報表、清單及對賬、查詢等服務。
第十七條政府非稅收入一般實行收繳分離方式,暫時難以收繳分離的少量零星收入和當場執收收入實行集中匯繳的方式。
收繳分離是指由繳款人持執收單位開具的政府非稅收入繳款憑證,直接將應繳款項繳入各級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用賬戶。
集中匯繳是指由執收單位將暫時難以實行收繳分離的少量零星收入和當場執收收入匯總后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用賬戶。
第十八條罰沒款實行罰繳分離的辦法。被處罰人應當持處罰通知書到代收銀行繳納罰款。法律規定可以當場執收的罰沒款,由執收單位收取后直接繳入國庫或通過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匯總后繳入國庫。
第十九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繳納稅金的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應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并將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繳納的稅金列報相應支出。
第二十條政府非稅收入繳款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繳款義務,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數額,將有關款項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或執收單位。
第二十一條執收單位要嚴格依法執收,未經批準不得緩征、減征、免征政府非稅收入。
因情況特殊確需緩征、減征、免征的,應當由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按權限和程序審批。
對已上繳的誤征、多征和批準減免的政府非稅收入,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退還申請,由執收單位簽署意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退還。
第二十二條政府非稅收入征管所需費用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不得直接計提或坐支。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基本框架的要求,編制綜合財政預算,把政府非稅收入形成的可用財力一并納入預算編制范圍,統籌安排財政支出。
第二十四條政府非稅收入資金實行分類管理。對各種政府性基金和部分具有特定用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顚S茫c單位支出脫鉤。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他收入中用于單位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的收入,通過部門預算安排,實行收支脫鉤管理。上述兩類以外的其他政府非稅收入,除按規定安排相應的補償性征收成本和手續費(傭金)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的管理,建立、健全資金收繳、清算的有關制度,規范和完善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財務、會計核算辦法,并按規定將有關資金通過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及時上繳國庫、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和其他財政特設專戶。
第二十六條上下級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應當通過國庫或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上解、下撥,不得在上下級執收單位之間直接劃撥。
第二十七條規范和完善政府調劑資金征集辦法,市政府對市本級政府非稅收入中用于單位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的收入項目實行適當統籌調劑,按一定范圍和比例征集政府非稅收入調劑資金。政府非稅收入調劑資金征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票據管理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具體辦法,做好非稅收入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檢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執收單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不出具規定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抖愂照鞴芊ā坊蚱渌?、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除財政部門確定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印刷企業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承印非稅收入票據。
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不得向財政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非稅收入票據。
第三十一條執收單位使用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收入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系向財政部門申領。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確定專人負責,保證票據安全。
禁止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禁止私自印制、偽造非稅收入票據;禁止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遺失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門,并公告作廢,財政部門應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府對所屬部門(單位)和下級政府執行政府非稅收入法規情況進行監督,依法處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非稅收入監督檢查制度,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賬證、報表、票據等有關資料,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監察、審計、價格、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政府非稅收入征收、使用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監察、財政、審計、價格、人民銀行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受理有關舉報、投訴,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執收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行為的,由財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有關部門應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及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暫行辦法》(財綜〔2002〕3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法、違規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罰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設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或超范圍、超標準征收的;
(二)擅自下放、違法委托政府非稅收入執收權的;
(三)未按照收繳分離和集中匯繳規定執收政府非稅收入,或違法當場收取現款的;
(四)擅自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或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款項的;
(五)擅自緩征、減征、免征政府非稅收入的;
(六)拖延、滯壓、截留應當上解、下撥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的;
(七)擅自在上下級執收單位間直接上解下撥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的;
(八)違法轉讓、出借、代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使用非法票據的;
(九)違法發放、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因工作人員失職造成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毀損、滅失的。
第三十七條財政、審計、價格等部門工作人員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有、、行為的,由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代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借故占用財政資金或發生拒收、壓票行為,不及時匯劃資金,不按照財政部門其他管理要求辦理的,一經查實,由代收銀行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并由財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終止其資格。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并依據本辦法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水電行業,是指全縣范圍內在建和已建成發電的所有水電站,包括各種經營方式和注冊類型的水電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小水電行業的稅費包括基建環節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資源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和電力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水資源費等。
第四條凡在我縣從事小水電建設和小水電電力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為應繳納小水電行業稅費的義務人。
第五條稅務機關要通過多種方式對納稅人進行稅法宣傳,定期或不定期對小水電企業法人和財務人員進行納稅輔導。
第六條稅收征管部門對所有在建的水電站要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逐一進行項目登記。對已建成投產的水電站按要求搞好稅務登記,并按要求進行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納入正常管理。
第七條小水電行業稅費實行核定征收。
基建環節應繳納的地方各稅,以實際投資總額的60%為計稅依據,按3.395%的綜合征收率征收(其中:營業稅3%、個人所得稅1%、按營業稅額的1%計征城建稅,按營業稅額的4.5%計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資源稅0.2%、印花稅0.03%)。
電站建設占用耕地的,應交納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交納標準按占用時政策規定的標準執行。電站建成后辦理有關手續時,按4%的稅率交納契稅。
電力生產銷售按銷售收入的6%計征增值稅,按銷售收入的3.33%的綜合征收率預征地方各稅(其中個人所得稅預征率3%,按增值稅額的1%計征城建稅,按增值稅額的4.5%計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水資源費按發電量每度0.001元收取。
第八條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在建電站必須按投資進度和工程進度按月向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已建成發電的電站按月向各主管機關申報繳納各種稅費。年收入超過100萬元的小水電企業應按規定到國稅部門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手續。增值稅稅率按6%不變。
第九條小水電行業稅費征收的源泉控管,切實搞好代扣、代征、代繳工作。
在建小水電站的稅費征收由縣水務局在辦理工程驗收時統一把關。工程竣工后,縣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及時搞好建安環節各稅款的結算工作。縣水務局必須憑縣財政、稅務等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單方可辦理工程驗收。
原已建成發電,但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建安環節稅費的,由縣電力公司在支付電費時憑縣財政、稅務等部門出具的結算意見書實行代扣代繳。強化以票控稅。
原已建成發電和在建電站投資人在支付工程款和設備材料款時,必須取得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對不能取得合法發票的部分,投資人應按稅務部門的規定代扣代繳稅款。否則,因此造成的稅收流失一律由投資人補交,并進行相應的處罰。電力銷售環節的增值稅由納稅人在申請開具發票時預交;電力銷售和收益分紅環節應繳納的地方各稅(費)由國稅部門在為各水電站代開發票時按規定進行代征、代繳,水資源費由縣電力公司在支付電費時代扣代繳。
第二條本辦法所規定的“黃金”是指標準黃金,即成色與規格同時符合以下標準的金錠、金條及金塊等黃金原料:
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規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標準黃金,即成色與規格不同時符合以上標準的黃金原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期貨交易所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印制《黃金結算專用發票》(一式三聯,分為結算聯、發票聯和存根聯)。
(二)**期貨交易所會員和客戶,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黃金期貨交易并發生實物交割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賣方會員或客戶按交割結算價向**期貨交易所開具普通發票,對其免征增值稅。**期貨交易所按交割結算價向賣方提供《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結算聯,發票聯、存根聯由交易所留存。
2.買方會員或客戶未提取黃金出庫的,由**期貨交易所按交割結算價開具《黃金結算專用發票》并提供發票聯,存根聯、結算聯由**期貨交易所留存。
3.買方會員或客戶提取黃金出庫的,應向**期貨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期貨交易交割結算單、標準倉單出庫確認單、溢短結算單,由稅務機關按實際交割價和提貨數量,代**期貨交易所向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買方會員或客戶(提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記賬聯由**期貨交易所留存,抵扣聯傳遞給提貨方會員或客戶。
買方會員或客戶(提貨方)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不得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期貨交易所應對黃金期貨交割并提貨環節的增值稅稅款實行單獨核算,并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第四條會員和客戶按以下規定核算增值稅進項稅額:
(一)**期貨交易所會員或客戶(中國人民銀行除外)應對在**期貨交易所或黃金交易所辦理黃金實物交割提取出庫時取得的進項稅額實行單獨核算,按取得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包括相對應的買入量)單獨記賬。
對會員或客戶從**期貨交易所或黃金交易所購入黃金(指提貨出庫后)再通過**期貨交易所賣出的,應計算通過**期貨交易所賣出黃金進項稅額的轉出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同時計入成本;對當期賬面進項稅額小于通過下列公式計算出的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其差額部分應當立即補征入庫。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單位進項稅額×當期黃金賣出量。
單位進項稅額=購入黃金的累計進項稅額÷累計黃金購入額
(二)對**期貨交易所會員或客戶(中國人民銀行除外)通過**期貨交易所銷售企業原有庫存黃金,應按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相應進項稅額的轉出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計入成本。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銷售庫存黃金實際成交價格÷(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三)買方會員或客戶(提貨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后,應按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從黃金材料成本科目中轉入“應繳稅金——進項稅額”科目,核算進項稅額。
第五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價和金額、稅額按以下規定確定:
**期貨交易所買方會員或客戶(提貨方)提貨出庫時,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單價,應由實際交割貨款和提貨數量確定,但不包括手續費、倉儲費等其他費用。其中,實際交割貨款由交割貨款和溢短結算貨款組成,交割貨款按后進先出法原則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金額×增值稅稅率
金額=數量×單價
單價=實際交割價÷(1+增值稅稅率)
實際交割價=實際交割貨款÷提貨數量
實際交割貨款=交割貨款+溢短結算貨款
交割貨款=標準倉單張數×每張倉單標準數量×交割結算價
溢短結算貨款=溢短×溢短結算日前一交易日**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黃金期貨合約的結算價
其中,單價小數點后至少保留6位。
第六條會員和客戶應將**期貨交易所開具的《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發票聯)作為會計記賬憑證進行財務核算;買方會員和客戶(提貨方)取得稅務部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僅作為核算進項稅額的憑證。
第七條賣方會員或客戶應憑**期貨交易所開具的《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結算聯),向賣方會員或客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
第八條**期貨交易所會員應分別核算自營黃金期貨交易、客戶黃金期貨交易與黃金實物交割業務的銷售額以及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
第九條本辦法所規定的“提取黃金出庫”,是指期貨交易所會員或客戶從指定的金庫中提取在期貨交易所已交割的黃金的行為。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五條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個人出租房屋,委托各所屬鄉(鎮)財政所征收。征收管理實行“政府主導、稅務主管、部門參與、財政主體、信息共享”的管理原則。
第三條縣地稅局是稅收征管的主體。各鄉(鎮)財政所接受地方稅務機關委托,在規定的范圍內實施代征本轄區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工作的征稅主體。受托代征單位要成立“委托代征工作站”具體負責代征工作。
第四條個人出租房屋的納稅主體:
(一)房屋所有權人(個人)為個人出租房屋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人,是納稅主體。無法確認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出租房屋由實際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因承租人原因無法與房屋所有權人取得聯系的,由承租人代為繳納相關稅款。
(二)自有自用(含無租使用)房屋和有償出租房屋的界限為:對個人利用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的,須向受托代征單位提供營業執照、房屋產權證、戶口簿。法定代表人、產權人、戶主姓名一致的,可視為自有自用房屋;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無償使用產權所有人房產的,可視為自有自用范疇的無租使用房屋;其他情況認定為出租房屋。
第五條下列行為是個人出租房屋的行為:
(一)將自有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獲取其他經濟利益。
(二)承租人將租入的個人房屋再出租的轉租行為。
(三)個人以房屋產權投資入股不承擔經營風險,從被投資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四)個人以承包、租賃經營或以其他名義提供房屋使用權,并取得固定收入的。
第六條根據屬地征收的原則,所有在我縣各鄉(鎮)范圍內的個人房屋出租戶都屬于本辦法委托代征的范圍,個人房屋出租代征范圍包括:
(一)個人非住宅用房出租,包括商業用房、產權商鋪、寫字樓和廠房、倉庫、車庫等非住宅房屋。
(二)個人住宅用房出租。
第七條委托代征稅種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房產稅等。
第八條委托代征的期限以委托單位與受托單位簽訂的“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為準,一般以一年為期,每年簽訂一次。
第九條個人房屋出租按《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哈地稅發〔2009〕26號)第三條之規定,實行綜合征收率征收:
(一)月租金收入在營業稅起征點以下的城鎮納稅人為5%(其中: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1%),鄉以下(含本級)的為1%,即個人所得稅。
(二)月租金收入在營業稅起征點以上的:
城鎮住宅用房出租的為6.97%(其中:營業稅1.5%、城建稅0.075%、教育費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15%、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1.335%);鄉以下(含本級)住宅出租的為2.91%(其中:營業稅1.5%、城建稅0.015%、教育費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15%、個人所得稅1.335%)。
城鎮非住宅用房出租的為11.9%(其中:營業稅5%、城建稅0.2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5%、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2.45%);鄉以下(含本級)非住宅用房出租的為7.7%(其中:營業稅5%、城建稅0.05%、教育費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5%、個人所得稅2.45%)。
第十條計稅租金收入的確定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租金收入額為計稅依據。租賃合同、協議租金收入額低于租金最低標準的,按租金最低標準確定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第十一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房屋所有人將自有房屋以無償使用的名義交給其他個人或單位用于居住或從事生產經營,實際收取租金或實物等其他經濟利益的;
(四)拒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等納稅資料的。
第十二條核定征收計稅價格和租金最低標準的確定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按照《征管法》規定,對列入核定征收范圍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類別租金標準確定計稅價格。對無標準參照的,按租金最低標準確定計稅價格。不同區域、不同繁華程度地段的房屋租金最低標準由主管地稅機關參照有關部門相關規定確定,并根據地價變動情況,每年做出調整(標準附后)。
核定月租金收入計算公式為:
月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月租金標準×房屋使用面積
(二)出租房屋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綜合征收率
第十三條個人出租房屋稅款征收根據納稅人實際情況,征收期限可實行簡并征期,按年一次性征收或分次征收。
第十四條受托單位應采取以下征收方式征收稅款:
(一)受托單位排查登記;
(二)納稅人自行填寫《納稅申報表》,攜帶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房屋產權人(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到代征點申報;
(三)受托單位審核其資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一致,確認無誤后確定應征稅款,由受托單位開票征收的方式進行征收。
第十五條受托單位應按照規定做好完稅證的管理工作:
(一)受托單位必須使用委托單位提供的專用票據《稅收通用完稅證》(以下稱《完稅證》)代征稅款,不得以其他票據代替。開錯作廢的《完稅證》要加蓋《作廢》戳記,同時要根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專門指定一名會計人員,負責《完稅證》的領用、保管和票款結報。會計人員要按規定到地稅局領取并保管《完稅證》,指導代征點工作人員正確填開,并于每日下班前統一存放至代征點保險柜內,嚴禁私自攜帶外出。建立票據管理制度,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確保票據安全。
(二)每月15日前各代征單位要與地稅機關結算一次上月《完稅證》使用情況,結算時要將已使用的《完稅證》(報查聯)按號碼順序進行匯總裝訂,連同作廢的《完稅證》(一式三聯)、《票款結報手冊》、《票證繳銷報告表》、并附《代征稅款明細統計表》、《月份代征稅款匯總表》、《代征稅款情況匯總表》及繳入國庫后銀行蓋章返回的《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稅務機關留存聯)報縣地稅局計劃統計股。
(三)各鄉鎮地稅分局負有對財政所受托代征稅款工作的政策輔導及《完稅證》的使用實施日常監督、檢查職責,每季至少檢查一次《完稅證》領、用、存情況,并填寫《完稅證領用存報告表》報地稅局計劃統計股。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鄉鎮地稅分局要及時向縣地稅局計劃統計股報告。
第十六條個人出租房屋的納稅人在代征工作站繳清稅款后,確須向承租人提供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開具。代開發票的程序是:
(一)納稅人到委托代征工作站領取《代開發票申請表》一份,按表內項目要求填寫,經委托代征工作站工作人員在稅款欄內按稅種填寫已納各稅,加蓋“××財政所代征稅款專用章”及經辦人章后,攜帶《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房屋產權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到縣地稅局辦稅服務廳綜合窗口辦理。
(二)地稅局辦稅服務廳窗口人員要審核申請代開發票人提供《代開發票申請表》各項內容填寫是否齊全,完稅證原件與復印件內容是否一致,代征工作站及經辦人是否蓋章,房屋出租合同計稅依據與所納稅款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后,在《完稅證》原件上加蓋“發票已開具專用章”,留存《代開發票申請表》、《完稅證》復印件、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復印件和房屋產權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后給予代開發票。
第十七條受托代征單位應按照如下規定建立檔案,加強代征工作的管理:
(一)受托代征單位應建立《稅務登記管理臺帳》、《代征稅款分戶管理臺帳》、《完稅證領用存明細帳》、《代征稅款明細統計表》及《代征稅款(月份)匯總表》等相應備查賬目。
(二)受托代征單位有義務將代征稅款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上級部門和委托單位報告。
(三)受托代征單位應按稅務機關規定,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解繳全部代征稅款。受托單位要在銀行設立“委托代征稅款專用賬戶”,稅款征收后各代征單位要按期分稅種打印《稅收匯總繳款書》繳入國庫,嚴禁混庫、截留、坐支,積壓稅款現象發生,如有違反按財經紀律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四)受托代征單位要在每月代征結清稅款后將《代征稅款明細統計表》、《代征稅款(月份)匯總表》一式兩份報送縣地稅局管理股,管理股留存一份,一份返回各分局留存。
(五)委托單位(各地稅分局)將定期對受托單位檔案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指導,使檔案管理達到規范化,受托代征單位應依法接受稅務機關對代征稅款工作的監督檢查。
(六)受托單位對納稅人的登記、申報、征稅、繳庫等環節資料要及時整理、逐戶建檔,帳表冊要實行紙制資料和電子檔案雙重管理,妥善保管,嚴禁丟失。
第十八條委托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托單位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與受托代征單位簽定《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發放《委托代征稅款證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二)委托單位有責任對受托單位的代征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并依法向受托單位支付代征手續費。
(三)委托單位應依法及時向受托單位提供代征稅款所需要的稅收票證《完稅證》。
(四)委托單位有權隨時檢查受托單位代征稅款的情況。
(五)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委托單位負有及時通知受托單位并要求終止或修改協議的責任。
第十九條受托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托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關于委托代征稅款的規定,按照協議規定的稅種、范圍、標準、期限代征稅款,并依法收取委托單位支付的代征手續費。
(二)受托代征單位有責任做好稅法及各項稅收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解釋工作,加強對代征納稅人的日常管理,認真做好排查登記工作,輔導納稅人填寫納稅申報表,督促納稅人如實申報,足額繳稅。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規范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根據《國務院對進一步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國函[1997]8號),以及國家有關政府性基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統一制定,由地方財政部門和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指散裝水泥辦公室,下同)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條凡袋裝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六條對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復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過每噸1元標準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對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按照最高不超過每噸3元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其中,工程建設使用袋裝水泥,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照工程建設概算預計袋裝水泥使用量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憑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袋裝水泥原始憑證等資料,經地方財政部門和原預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機構核實無誤后,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工程建設使用袋裝水泥應當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得向施工單位重復征收。禁止對使用本行政區域內和本行政區域外生產的袋裝水泥征收不同標準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具體征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依照本條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以及企業承受能力制定,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七條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減免。
第八條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統一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
第九條生產袋裝水泥企業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使用袋裝水泥單位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建設單位計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地方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征收,也可由地方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其他單位代征。
第十一條地方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委托單位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的規定,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依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繳和入庫。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繳入國庫,填列“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類“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入”;財政部門撥付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類“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支出”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
第十二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繳入國庫數額的2‰比例,由地方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計提和撥付,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三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備;(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與推廣;
(五)發展散裝水泥宣傳;
(六)代征手續費;
(七)經地方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開支合計,不得少于當年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總額的90%。
第十四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作為行政機關或預算撥款事業單位的,其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編制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地方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經費仍從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核撥的,要逐步變為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年度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決算,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和上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用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施、裝備建設或改造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由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組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開發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經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凡袋裝水泥生產企業、使用單位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地方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委托單位督促補繳應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九條凡袋裝水泥生產企業、使用單位虛報袋裝水泥量,或者拒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地方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委托單位責令其改正,并限期補繳應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一、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稅種及相關減免政策
(一)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稅種
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的相關稅種主要有以下4類。
1.營業稅
原國有土地權屬單位接收國有土地收儲補償款時,需提供相關營業收入的發票,地方稅務部門按營業收入扣除5.5%的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
這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稅賦,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國有土地收儲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行為,按相關規定,需繳納一定額度的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
這是指針對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由于國有土地收儲轉讓而發生的企業盈利行為,需按納稅年度繳納。
4.印花稅
這是指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
(二)現行稅收減免政策
1.營業稅減免政策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規定,國稅函[2008]277號文中關于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2.土地增值稅減免政策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企業所得稅方面,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搬遷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執行。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和原廠土地轉讓收入,重點審核有無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有無搬遷協議和搬遷計劃,有無企業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是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和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等。
4.印花稅減免政策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雙方不需要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二、現行國有土地收儲涉及稅收減免政策的解讀與困境
(一)將國有土地收儲行為認定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缺乏立法依據
營業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印花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因此,合同雙方不需要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為實現上述條款,國有土地的收儲行為需要滿足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這一要件,事實上國有土地收儲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缺乏相關的立法依據。
(二)將國有土地收儲所依據的土地儲備行為認定為實現城市規劃及國家建設的目標缺乏明確定義
土地增值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然而,其中對于“因城市實施規劃及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的解釋相對模糊,對于土地儲備行為是否為“實現城市規劃及國家建設”這一定義缺乏法律法規上的解釋與說明,導致由地方出臺的相關辦理辦法對于土地儲備行為與實現城市規劃及國家建設目標之間的關系所作的說明也缺乏明確的厘清。
(三)將因土地儲備立項而發生的國有土地房屋搬遷騰退認定為政策性搬遷缺乏有效說明
針對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政策中提到的,“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和原廠土地轉讓收入,重點審核有無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以此作為是否減免企業所得稅的依據。然而,該條文對于政策性搬遷的解釋相對模糊:因土地儲備立項而發生的國有土地房屋搬遷騰退是否為政策性搬遷這一問題缺乏有效說明,是否是由地方政府出具搬遷文件,即可免去企業所得稅。
三、國有土地收儲的制度性思考
現行國有土地收儲工作在涉及稅收減免政策方面出現了諸多理解上的困境,其根源在于土地儲備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之處。從1996年上海成立我國第一家城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起,直到2007年《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土地儲備的推行在增強市場宏觀調控能力、盤活存量土地、實現城市規劃等方面產生了大量的積極效應。然而,隨著工作要求的不斷提高和形勢的不斷變化,現行制度顯現出一些與當前實際工作不協調之處,需加以改進和完善,以便更好地推進土地儲備工作。
一是關于國有土地收儲行為與公共利益的界定。國有土地收儲行為及其相關的稅收減免政策的出發點多提及到“公共利益”,但法學界一直未對公共利益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各地各級政府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也無統一標準。
二是國有土地收儲行為主體的行政行為界定。目前,在土地儲備機制的運行過程中,由于供地主體的行政化模式,其行為隨意性很大,缺乏必要的約束。事實上,從目前土地收儲行為的性質來看,包括了行政行為、經濟法律行為及民事法律行為3個層面的屬性。然而,由于目前國有土地收儲制度中對國有土地收儲行為是否為行政行為缺乏有效的界定,國有土地收儲稅收減免政策在執行中存在法律意義上的界定風險。
因此,為加快推進國有土地收儲工作,實現國有土地收儲補償款稅收減免,建議從法律法規與行政管理兩個層面出發,保障被收儲國有土地權利人的合法經濟利益。
(一)法律法規層面
現階段有關土地收購儲備的規定仍基本停留在地方規章的層次,至今尚未出臺一部具體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來規范土地收購儲備行為,國家在土地收購儲備方面法律法規的空白制約了該項工作的開展。因此,有必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一,明確土地儲備機構的性質、定位及目標。與土地儲備相關的法律法規應明確土地儲備機構的性質、定位。就目前北京市實行的土地儲備實施政策,土地儲備機構應定位為非營利性、行使行政的機構。土地儲備機構的目標應體現為:增強政府土地市場宏觀調控的能力,優化配置城市土地資源,以及保證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順利實施。
第二,明確土地儲備機構收儲國有土地行為的行政行為界定。從法律法規層面,明確界定土地儲備機構在實施收儲國有土地過程中的行政行為將有利于突出土地儲備行為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特征。對于現有土地儲備行為的行政行為范圍進行界定,防止在操作過程中,借行政行為之名,行使經濟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
(二)行政管理層面
在行政管理層面,結合法律法規等政策性支撐,通過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權保障以下措施的實施。
關鍵詞: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收實踐;啟示
美國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踐曾歷經三個階段,每一個階段的發展實際上就是一個延續與摒棄的過程,而且與當時的電子商務發展特征息息相關。在綜合考慮了電子商務賣家與實體店賣家的利益關系、州際與州內貿易的平衡點、行政干涉與司法判斷等的制衡力等諸多因素,最終使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踐走上了一條健康科學的發展道路。在現行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下,小小電商的創新與創造能力得到了保護,大電商的貿易行為也進一步規范化了,甚至還大大提高了政府的稅收進賬。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發展實踐活動給我國稅收制度的發展有著極大的借鑒與警醒作用。充分吸取了美國電子稅收征管的理論精華與實踐經驗之后,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與實際情況,相關部門將更好地發展與完善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
1 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時代的開始
從2000年開始,美國電子商務與各州的稅收系統所產生的矛盾一發不可收拾,主要表現為網商代收、代繳消費稅這一問題。當時,網商與美明尼蘇達州州政府訴訟后敗訴,最終企業破產。這一著名事件的發生意味著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時代的正式啟動,電商不再免稅了。
(一)美國普通交易稅的征收流程
在美國,消費者在實體店購買東西時要繳納一定的州銷售稅。這一筆稅收款項由商店代收并統一交由州政府。當然,每個州對銷售稅有不同的規定,還制定了各自不同的免銷售稅的法律規定。
(二)美國電子商務承擔稅負后出現的征管困境
網購或郵購某個商品時,承擔銷售稅的個人根本不存在,州政府幾乎不要求它們納稅。這種情況使得遠程賣家與個人把納稅也視為是一件可有可無的事情。久而久之就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在某個州有實體店的電子商務賣家必須代收消費稅,但在其他州卻并沒有這項規定。
(三)電子商務飛速發展后出現的稅收流失問題
由于消費者對網絡購物的熱衷,美國州政府損失了大量的銷售稅。銷售稅本身是州與地方稅收最大的一筆財政收入,幾乎占了所有稅收的三分之一之多。對于網購造成州政府損失的稅收增多這一問題開始出現較大的爭議。比如全美州長協會與各州政府表示,因為互聯網購物的增加,2003年政府損失了200多億美元的稅收。對此,不少經濟學家表示了懷疑,并指出若是強制征稅根本無法抵消因迫使消費者或零售商遵守納稅法律而造成的問題與成本。
2 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踐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情況與我國國情不符,不能完全借鑒過來,但在征稅的趨勢與相關細節上還是有可取之處的。
(一)電子商務稅收征收應牢牢記住其目標: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
在互聯網的推動下,電子商務勢必產生并積極促進經濟的發展與改造。以互聯網為平臺,電子商務出現了B2B、B2C、C2C等形式,原先沒有參與到經濟活動中的消費者也開始積極參與到電子商務活動中,由消費者轉變為商人。比如,很多人通過互聯網開始創業,這種新的創業形式與就業模式需要國家通過積極的法律政策來鼓勵。然而,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互聯網技術本身也在發生變革,這對社會生活乃至我們的行為模式都將產生極大的影響,可見互聯網對商務的影響也還不夠成熟,國家勢必要鼓勵這樣的商務模式不斷地進行自主創新,為經濟發展或轉型提供新思路。
(二)實施電子商務稅收征收的同時不忘對中西部不發達地區的扶持
我國東部為經濟發達地區,中西部則是發展中地區。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上也得借鑒美國法律規定,禁止地方政府對未達到一定規模、在本地區實體機構或者與本地區沒有密切聯系的其他地方電子商務征收稅務。當然,考慮到我國東部地區的電子商務行業明顯多于西部地區,稅收征管辦法要在扶持中西部地區的同時抑制東部地區的“反輸血”現象。
(三)建立個人申報制度與代收、代繳制度
2010年我國頒布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這項管理辦法的頒布將網上虛擬賣家與實體組織、個人進行了一一的對應。網絡交易主體也實行了實名制,這使得個人的納稅主體申報變成了現實。就C2C網絡交易形式來說,個人納稅主體申報制度使得對個人電商進行合理征稅變成了現實。稅務機關為個人注冊的電商建立了納稅主體申報檔案,由個人電商申報上繳稅務。
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踐得到了巨大的發展,無論是在理論研討還是具體運用上,甚至在司法與行政權力制衡上,都取得了較大的成果。這對于我國電子商務盛行一時的今日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完全可以將其借鑒過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科學合理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辦法,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推動了地方的和諧發展,更令地方稅收增收變得更加合理。當然,對電商實施合理的稅收征管也是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途徑。
參考文獻:
[1]劉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的問題及對策[J].決策與信息(財經觀察),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