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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管解決方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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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金融監管解決方案范文

    5月下旬,美聯儲“逐漸減少”量化寬松的警告引發了金融市場的劇烈反應。我們看到土耳其、巴西和埃及的社會動蕩,中國銀行間市場的震蕩,以及資本流向新興市場的趨勢開始逆轉。

    現實讓人清醒。發達國家中,美國(1.9%)、日本(1.8%)和德國(0.5%)經濟雖呈現正增長但增長依然乏力。歐元區仍處于震蕩之中。主要經濟體如法國(-0.3%)和意大利(-1.8%)都是負增長,且失業率居高不下,達到12.2%。

    全球股市一直是未來經濟運行情況的晴雨表。今年以來,美國和德國股市分別上升了14.4%和2.8%,新興市場股市卻遭受重創。下跌幅度最大的國家有南非(-14.1%)、土耳其(-12.7%)、俄羅斯(-17.2%)和中國(-10.8%)。

    這表明,金融市場預期新興市場的增長將放緩,這解釋了國際金融研究所的預測結果:到2015年,新興市場的凈資本流入將放緩。

    央行可以影響國內經濟的無風險利率,但它們可能已無法影響風險利差的上升。換而言之,盡管有大規模發行貨幣的寬松政策,市場開始更為現實地在價格中包含風險因素。被作為安全避風港的國家債券,尤其是美國和德國國債,價格持續走低,但其他國家,尤其是新興市場和歐洲經濟體,國債的風險利差都再次擴大。

    這對未來量化寬松政策有何啟示?

    國際清算銀行在6月召開了年度會議,聚集了全球的央行行長,其年度報告一反常態,直言不諱地發出警告:央行可能已經超出了借給它們的時間。單靠自己,中央銀行無法修復家庭與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也無法確保財政的可持續性或推進結構性改革帶來可持續性復蘇。

    用“安倍經濟學”的說法,第一箭是貨幣政策,第二箭是財政政策,第三箭是結構性政策。就像成吉思汗對他的繼任者所說的,三支箭在一起最為結實,但單獨的每一支箭都很容易折斷。射出第一支箭很容易,但射出削減開支或增加稅收的財政之箭將非常不受歡迎。同樣,從歐元區到日本,任何地方實施結構性改革都會面臨著來自既得利益者的巨大阻力,這就是為什么從未有人認真地射出第三支箭。

    在阿姆斯特丹的會議中,我們坐在一起探討如何解決復雜的歐元區危機,我們提出的問題是,這一復雜問題是否存在一個簡單的解決方案?還是我們不得不使用復雜的方案解決復雜的問題?

    德國總理默克爾對歐元區危機有一個簡單的解釋:歐元區占全世界人口的7%,全世界總產量的四分之一,以及全世界社會支出的一半。這在財政上是不可持續的。因此診斷結果為,歐元區依次需要更多的銀行聯盟、財政聯盟和政治聯盟。但后兩者實現起來要困難得多。

    因此,歐元區的技術官員們正忙著撰寫越來越多的金融監管和指導的規則,將國家監管者手中的銀行監管權集中化。其基本思路是,如果銀行監管者收緊國家銀行信貸,貿易赤字國就不會進入赤字。但是,如果連希臘的銀行監管者都無法控制希臘的銀行貸款,我們有什么理由認為位于布魯塞爾的歐元區監管者可以做得更好呢?

    史蒂夫·喬布斯對復雜與簡單的問題有最好的闡釋:“當你開始研究一個問題時,這個問題看似很簡單,且有各種簡單的解決方案,但這時你并不真正了解問題的復雜性。你的方案過于簡單,而且不起作用。然后你開始深入研究這一問題,你發現它真的很復雜。于是你想出一系列復雜的解決方案。這是一種中間狀態,也是大多數人停下來的地方,這些解決方案往往可以在一段時間內起作用。但真正偉大的人會繼續前行,發現問題背后的本質,并提出一個完美且有效的解決方案。”

    “笨蛋”,關鍵在于過程(套用比爾·克林頓的競選口號:It’s the economy, stupid)。

    他的產品,如iPhone,簡單易用,但其軟件和硬件的處理過程非常復雜。我們不需要知道系統是如何工作的,但并不影響對它的使用。

    第2篇:金融監管解決方案范文

    一、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

    2008年金融危機直接發端于美國,并且波及到全世界。面對在金融危機面前不堪一擊的金融體系,西方國家對自身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重新反思,并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力求重構金融監管體系,強化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監管,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這里選取美國、歐盟和英國三個經濟體作為代表,簡單介紹其金融監管改革實踐。

    (一)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以《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為代表,美國自20世紀30年代起構建起嚴格的分業監管體系。隨著金融混業經營趨勢的不斷加劇,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逐漸發展成為介于分業監管和混業監管之間的“雙線多頭”監管模式。在該模式下,聯邦一級和州一級的金融監管機構按照銀行、證券、保險分別對所轄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目標是“將最有經驗的監管者置于其最熟悉的金融業務監管領域”。美國這種多重監管體制的形成,與其文化中崇尚自由、信奉“分權與制衡”以及鼓勵自由競爭的理念密不可分。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種種弊端,諸如監管漏洞、監管重疊等問題紛紛暴露出來,進行金融監管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美國財政部于2009年6月公布了《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重建金融監管》方案,經國會參眾兩院審議并修改后,最終在2010年7月形成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該法案被視為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以來又一個新的里程碑,也標志著美國金融體系“去監管化”的終結,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提高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能力,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專門設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inancialServicesOversightCouncil,FSOC)負責識別、監測和化解系統性風險,促進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同時強調了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一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高監管標準,抑制其擴張沖動,增強自身的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大型金融機構制定“生前遺囑”(FuneralPlans),建立起有序破產清算機制,以便在喪失償付能力后迅速實施破產清算,降低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影響。此外,對可能帶來系統性風險的超大型金融機構,美聯儲有權利予以強制拆分。二是擴大監管范圍,提高監管標準。從監管范圍看,該法案明確要求資產規模超過1億美元的基金必須進行注冊,同時提供必要的交易和投資信息,以便對其系統性風險進行評估,填補了對影子銀行的監管空白。在監管要求方面,法案要求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行更高的資本充足性、流動性、杠桿率等監管標準,建立起逆周期的資本監管體系,同時嚴格遵循沃克爾規則,限制金融機構從事與自身業務無關的高風險交易。此外,法案還限制了場外衍生品交易,要求引入中央交易對手制度和保證金制度,以有效控制系統性風險。三是注重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與制衡,強調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重要性。法案規定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具有協調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同時為了避免美聯儲的監管權力過于集中,還賦予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監管美聯儲的權力,形成了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該法案表達了美國在統一全球監管標準方面的意愿,體現了與國際統一監管標準的一致性,同時也表達了參與國際危機救援和金融監管合作的積極態度。總體來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具有很大的積極意義,一方面在強化監管、維護金融穩定方面做了努力,另一方面還兼顧了金融效率的目標,對原有的金融監管體系作出了適應性調整,增強了對系統性風險的抵抗能力。但也正因為如此,該法案并未觸及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根本,以分業監管為主的“雙線多頭”模式與混業經營的矛盾依然存在,原有監管體系存在的監管重疊和監管漏洞等問題也未得到根本性解決,使該法案的改革力度和最終效果受到了很大的質疑。

    (二)歐盟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自1993年成立以來,為切實推進一體化進程,歐盟通過頒布一系列政策法規不斷推動聯盟層面的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以1999年的《歐盟委員會金融服務行動計劃》為標志,歐盟建立了萊姆法路西監管框架(LamfalussyFramework),改善歐盟金融監管決策程序,使金融監管當局能夠更迅速地應對市場變化,提高了監管協調的效率。受2008年金融危機的強烈沖擊,歐盟委員會開始反思自身金融監管體系的漏洞,于2010年9月7日通過了《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對原有的萊姆法路西框架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建立起新的歐盟金融監管框架。其改革的核心是在原有萊姆法路西框架的基礎上加入了兩大支柱———歐洲系統性風險理事會(EuropeanSys-temicRiskBoard,ESRB)和歐洲金融監管體系(EuropeanSystemofFinancialSupervisors,ESFS),從宏觀和微觀層面同時加強了歐盟的統一監管。新的歐盟金融監管框架全力凸顯了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性,將其提升到與微觀審慎監管同等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的地位,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成立獨立的宏觀審慎監管部門,防范系統性風險。專門成立了歐洲系統性風險理事會,負責監測、預警系統性風險,并提出應對措施。其具體職責包括負責歐盟層面的宏觀審慎監管,識別、監測、評估各種可能威脅到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在可能出現重大風險時及時發出預警,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必要的防范和化解潛在系統性危機的措施。二是提高金融監管要求。一方面強化了對金融機構的資本約束,要求其增加不同時期在險價值的額外資本緩沖;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機構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建立內部流動性管理方案,定期進行壓力測試,增強抗風險能力,確保流動性保持正常,或者是在出現流動性緊張的情況下具有充足的流動性。此外,歐洲議會還于2010年11月正式通過了《歐盟對沖基金監管法案》,將對沖基金納入監管之中,并引入信用評級機構注冊制,集中由歐盟統一監管。三是更加注重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將原有的銀行、證券、保險監督委員會升級為歐洲監管局(EuropeanSupervisoryAuthori-ties,ESA),同時成立了指導委員會(SteeringCommittee)以加強各個監管當局的協調與合作。同時,先后出臺了跨國金融危機九項原則、跨國穩定小組、歐洲金融穩定基金(EuropeanFinancialStabilityFacility,EFSF)等實施方案,旨在加強各成員國的金融監管合作,共同防范系統性危機,并對陷入危機的國家實施救助。相對而言,歐盟的金融監管改革最為徹底,這與其長期倡導的強化監管、重視金融穩定理念密切相關。通過確立宏微觀一體化的金融監管體系,歐盟初步搭建起金融穩定合作機制,對于防范系統性風險,實現宏微觀之間、成員國之間的信息共享與監管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必須意識到,歐盟新監管方案的實施以及監管費用需要依賴各個成員國,要在各個成員國之間達成任何一致的意見是很困難的,所以很多人認為歐盟的金融監管將是“沒有牙齒”的監管。因此,歐盟新金融監管體系的實施效果仍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歐盟各國關于實施細則的最終共識才能意味著改革方案的真正落實。

    (三)英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作為老牌資本主義國家,英國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針對混業經營建立起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這一體系以《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為基礎,由三個管理當局,即英格蘭銀行、金融服務管理局和英國財政部對金融穩定共同負責。2008年金融危機使英國政府意識到,這種“三方(tripartite)”的監管體系存在很大的漏洞,沒有哪個單獨的機構有責任、職權或權力對整個金融體系進行監督,識別潛在的不穩定因素,并采取協同行動來對此做出反應。鑒于此,英國政府著手對原有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改革。針對危機中暴露出來的監管漏洞問題,英國政府陸續推出了《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標準》、《銀行特別條款法案》、《2009銀行法案》、《特納報告:通過監管改革應對全球性金融危機》、《2010年金融服務法》等一系列方案,力求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全面改革。2010年大選后,聯合政府宣稱將撤銷金融服務管理局,將其功能并入英格蘭銀行,并陸續推出了《金融監管的新舉措:判斷、焦點及穩定》和《金融改革新方案:構建更強的監管體系》等方案,旨在構建更穩定的金融體系。盡管前后兩任政府對金融監管體系架構的改革存在不同意見,但在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方面卻表現出高度的一致,均作出了較大的努力:一是成立專門的部門負責宏觀審慎監管,強化英格蘭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2009年銀行法》明確規定了英格蘭銀行在金融穩定中的法定職責及其核心地位;2010年6月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則提出在英格蘭銀行下設立金融政策委員會(FinancialPolicyCommittee,FPC),以承擔宏觀審慎監管職能。該委員會為金融穩定的最高決策部門,負責制定維護金融穩定的各種政策,而新設的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Regula-toryAuthority)則為金融監管政策的執行部門。二是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2009年銀行法案》明確規定英格蘭銀行可以實施各種政策工具來保障金融穩定,同時賦予其更大的靈活性。同時要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生前遺囑”,使問題機構迅速并有效地實施破產,降低其倒閉所產生的影響。此外,ICB(IndependentCommissiononBanking)的報告還提出要徹底分離零售業務和批發、投資業務,盡可能地降低系統性風險的傳染效應。三是強化金融監管合作。《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認為強化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至關重要,并提出了具體措施:一是通過實施統一的監管標準提高各國金融監管水平,避免監管套利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二是以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為核心,加強國際金融監管框架建設;三是特別注重歐洲范圍內的金融監管合作;四是加強跨境金融監管合作,逐步建立起國際金融危機預警系統;五是增強對跨國金融機構的跨境處置能力。從總體看,英國政府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都是為了增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從長遠的角度講對于維護倫敦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從短期看,過于嚴格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可能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首先,零售業務與批發業務的相互隔離要求部分商業銀行對原有業務進行精簡和調整,可能帶來部分金融業務的萎縮和人才的流失。其次,ICB提出的10%一級資本充足率、維持債務緩沖資金等要求遠遠高于國際金融監管標準,一方面倫敦本地的金融機構需要大量補充資本金,有可能導致當地資金成本的大幅提升;另一方面由于存在明顯的監管套利,金融資源可能會向其他國家和地區外流,反而不利于維護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二、新興市場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以金磚四國為例

    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2008年的金融危機并未對新興市場國家的金融體系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使之成為全球經濟復蘇的先行者。借危機后國際金融體系改革之機,新興市場國家積極參與各種全球金融合作,著力提升自己在全球金融體系中的話語權,同時吸取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對本國內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適應性調整。

    (一)巴西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巴西的金融體系主要實施混業經營,由國家貨幣委員會(CMN,下轄巴西央行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個人保險委員會(CNSP)以及補充養老金委員會(CNPC)共同對金融體系實施混業監管。在該體系下,巴西中央銀行擁有除保險、養老金及證券市場以外的所有監管權,其他監管機構基本處于從屬的地位。這種相對集中的監管模式與巴西混業經營的金融體系相匹配,而且能夠有效減少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與信息共享障礙,有利于中央銀行對絕大多數的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監管。2008年金融危機并未對巴西本土的金融機構造成太多的傷害,反而是由于外部資金的大舉撤離導致了證券市場的大跌和匯率的急劇提升。為此,巴西中央銀行通過各種渠道向市場釋放了大量流動性資金,包括購買陷入困境金融機構的貸款等。同時,政府也要求其下轄的三家銀行,巴西銀行、國家儲蓄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實施擴張的信貸政策,以彌補私人銀行部門和本地證券市場的信貸供給萎縮。經過多方努力,巴西金融市場于2009年中即恢復了穩定。危機后,巴西開始對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微調,以期強化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具體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提高對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強其透明度;二是強化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要求監管部門定期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風險監測與評估,特別是對投資與交易等高風險業務以及流動性狀況進行監測;三是提高準入要求,規定監管部門在金融機構成立之前,應對其商業計劃書、公司治理結構、資本充足性、流動性等進行嚴格的論證,必要時應要求金融機構進行壓力測試,提高準入標準;四是加強與監管部門與審計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在監管過程中鼓勵審計部門的參與,提高信息來源的真實性與可靠性,以對監管對象作出合理判斷,增強監管的有效性;五是強調與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合作,特別是與新興市場國家的相互合作,以共同應對金融危機。在近十多年間,通過中央銀行的大幅改革,巴西的金融監管逐漸朝著最優實踐、國際化的方向發展,而且從合規監管逐漸轉向審慎監管,從被動監管轉向主動監管。在此過程中,巴西金融監管體系更加注重風險和控制,關注監管過程的連續性,強調監管計劃與監管手段。作為資本自由流動的新興市場國家,未來巴西更應關注資本跨境流動帶來的系統性風險的傳遞,以及匯率的大幅波動可能引起的金融體系動蕩,同時在穩定貨幣方面還應繼續努力,藉此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

    (二)俄羅斯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俄羅斯的金融體系以銀行業為主,證券業和保險業均在20世紀90年代才剛剛起步,規模相對較小。俄羅斯的金融體系既有分業經營,又有混業經營,相應其金融監管體系也采取分業監管與混業監管相結合的模式,以分業監管為主。俄羅斯的商業銀行可以經營證券業務,因此商業銀行的證券業務是由俄羅斯銀行(中央銀行)和證監會實行共同監管,其余皆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面對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俄羅斯的金融業也表現出較大的動蕩,具體表現為金融穩定性指標的迅速惡化、流動性風險加大、銀行盈利水平下降以及信貸資產質量下滑等。主要原因在于俄羅斯銀行體系高度依賴于境外融資,大量外資的快速流出使俄羅斯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受到了極大沖擊,股市出現暴跌、貨幣急劇貶值,市場流動性迅速枯竭,直接誘發了銀行體系的信用危機和債務危機。由此也導致俄羅斯長期經濟增長過程中的結構失調、高度依賴能源出口、金融市場不發達等問題和矛盾進一步凸顯。危機過后,俄羅斯銀行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強化監管,增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強化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監測能力,通過立法強化央行對金融機構信息的獲取權力,確保各類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定期對各類風險進行壓力測試和情景模擬,并建立危機早期預警系統。二是強化金融穩定,逐步減少國有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比率,規定國有資本的輸出不能有損于金融穩定,金融機構不能以危害金融穩定來獲取利潤。三是完善問題機構的退出機制,重點強調提高問題機構早期的資產保全能力,充分保護存款者和債權人的利益,同時還規定對跨國問題機構的緊急破產清算可采取建立國家間的協定來共同執行。四是限制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確保對國有銀行的控制權,外資金融機構參股比例不得超過12%。五是加強與其他國際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多個國家簽署了監管合作備忘錄,同時加快俄羅斯金融體系與國際金融體系一體化的進程。俄羅斯金融監管改革是與其經濟轉軌過程相一致的。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后,俄政府著力構建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金融體系和與之相配套的監管體系,俄羅斯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作用逐步凸顯,獨立性大大增強。但受轉軌過程中經濟自由主義思想的影響,為了在短期內快速發展金融體系,俄政府更多強調的是弱化管制,這導致其監管體系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控制力和監管力相對較弱,而且激進的改革措施也導致其整個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很強。在外部融資依賴度很高的情況下,俄羅斯金融體系很容易受到外部沖擊。可以說,危機后俄羅斯在強化金融監管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其整體方向仍不是特別明確,相關的改革措施也缺乏系統性和連續性。

    (三)印度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自1991年印度的拉奧政府推行經濟改革以來,印度的經濟、金融得到了快速發展,成為新興市場國家中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印度主要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印度儲備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主要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管理外匯市場,同時對銀行業實施監管。此外,證券交易委員會(SEBI)、保險監管和發展局(IR-DA)分別負責對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監管。印度的金融監管改革始于20世紀90年代初,按照側重點不同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7年之前的放松管制階段。在該時期主要推進金融自由化改革,相應的金融監管也為放松管制,包括利率市場化、放松準入限制、全面引入市場競爭等;第二階段是1997年之后的加強監管階段。亞洲金融危機使印度政府意識到過快、過度自由化的危害,因此加大了對金融業的監管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存款保險制度、強化對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和投資行為的監管、制定緊急糾錯法案等,旨在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這些改革措施極大的促進了印度金融體系的平穩健康發展,也使其在2008年金融危機中幾乎未遭受大的影響。2008年金融危機后,印度政府也意識到監管改革的重要性,推行了多項改革措施以應對系統性風險:一是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和預警,建立宏觀審慎分析框架,對經濟和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并適時發出風險預警信號。二是強調金融監管協調,加大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擬成立“金融穩定與發展局”凌駕于印度儲備銀行、證券交易委員會和保險監管和發展局之上,以加強監管部門的協調與合作以及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三是擴大監管范圍,提高監管標準。將沒有存款項目的金融機構納入金融監管范疇,同時提高監管要求,加強對資本充足率中資本數量和質量的監管。四是加強對跨國銀行的金融監管,注重與東道國的監管合作。印度一直以來都實施非常嚴格的金融監管,早在2007年初就全面實行了巴塞爾協議II,并將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由8%提高至9%;同時建立起相對健全的存款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的商業銀行,極大地保證了銀行體系在危機中保持相對穩定。但是,嚴格的金融監管也限制了金融體系的效率,其法定存款準備金和流動性比例要求都很高,極大地削弱了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此外,政府還要求金融機構要優先考慮農業、中小企業的貸款,加大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降低了其盈利水平,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效率較低。未來,印度監管當局應在穩定與效率之間適當向效率的角度傾斜,在維持金融穩定的同時,提升整個金融體系的運行效率。

    (四)中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20世紀90年代以后,中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資本市場,保險、信托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得到迅速發展,金融監管也逐步發展成為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足鼎立”的分業監管模式,對提高監管機構的專業化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風險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盡管2008年的金融危機并未對中國的金融體系帶來太大的沖擊,但現行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系業已暴露出一些固有的問題和缺陷。一是中國人民銀行未能有效承擔起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盡管《中國人民銀行法》中明確規定其具有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職責,但在實際中中國人民銀行更專注于維護貨幣穩定,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被弱化。二是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盡管“三會”已建立起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和聯席會議機制,但從實施情況來看,該制度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三是存在多頭監管與交叉監管下的監管漏洞。隨著混業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分業監管下的真空和漏洞問題越來越明顯,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存在著較大的漏洞,容易加劇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中國政府已明確提出要“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總體來看,危機后中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改革實踐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加大對金融穩定性的評估力度。中國于2009年8月正式啟動IMF的金融部門評估規劃(FSAP),并于2011年11月首次了《中國金融體系穩定性評估》,認為“中國的金融體系總體強健,但脆弱性在逐漸增加”。二是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力度。中國人民銀行自2010年起定期對系統性風險進行測度,同時加大了金融統計標準化建設和信息共享力度,并開始著手建立系統性風險監測預警體系。三是參與國際監管規則的制定,提高監管標準。銀監會在金融危機后積極參與到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的制定中,同時結合巴塞爾協議III和中國實際情況,出臺了更為嚴格的“中國版”巴塞爾III。四是更加重視金融監管協調。國務院《關于2008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要求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建立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的協調,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五是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積極拓展跨境金融監管合作關系,舉辦跨境監管磋商,目前已與44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簽署了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或合作協議。

    三、主要國家金融監管改革的共性與趨勢

    總結西方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可以看出,盡管各個國家金融監管的改革內容、力度都有很大差異,體現了各個國家在各自經濟、金融背景下的選擇與側重,但更多的是共通之處,而這些共同點也從一個側面凸顯出實施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意義。

    (一)防范系統性風險,實施宏觀審慎監管現代經濟、金融的快速發展使金融機構的關聯性越來越密切、金融產品的復雜程度也越來越高,與之相伴而生的潛在系統性風險也就越來越大,成為一個國家和地區乃至全球金融穩定的重要威脅。2008年金融危機從美國的次貸危機最終演變為一場全球性的金融危機充分證明了系統性危機高度的傳染性和巨大的破壞性。因此,針對于本次危機的金融監管改革重點都放在了防范系統性風險,提高金融穩定性方面,實施宏觀審慎監管也成為危機后主要國家的共識。相對而言,西方發達國家實施宏觀審慎監管的態度要比新興市場國家更為鮮明,改革力度也更大,實施方案的細化程度等都要遠高于新興市場國家。美國、歐盟和英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都明確提出要建立負責實施宏觀審慎監管的專業部門,并且都被明確賦予了宏觀審慎監管職能,擁有對系統性風險進行識別、監測、評估和預警的權力。而對以金磚四國為主的新興市場國家來說,盡管都提出要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建立系統性風險預警體系,但均未提出設立專門的部門來實施宏觀審慎監管,也沒有明確具體由哪個監管主體來承擔宏觀審慎監管職能。值得一提的是,雖然西方主要發達國家都設立了宏觀審慎監管的實施機構,但究其功能而言,大多仍局限于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和預警上,僅負責提供相關的政策建議,具體的決策和執行仍主要依賴于微觀審慎監管機構。這就產生了宏觀審慎監管機構的想法和建議無法順利實現的可能,而且由于監測預警和決策執行職能的相互分離,還會產生信息和政策傳導過程中的時滯及失真問題,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宏觀審慎監管的有效性。盡管還存在各種不足,但總體而言,在新的金融監管改革中,宏觀審慎監管已經提高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無論由哪個機構來承擔起該職能,它都已成為未來金融監管體系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二)擴大監管范圍,提高監管標準2008年金融危機暴露出原有金融監管體系幾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一是對金融衍生工具的監管明顯不足,二是對流動性風險監測不足,三是金融機構吸收損失的能力不夠。因此危機后各國在金融監管改革中不約而同的擴大了監管范圍,并且提高了監管標準,旨在彌補監管漏洞,提高整個金融系統的損失吸收能力。從維護整體金融穩定的角度看,將影子銀行納入到金融監管體系具有很重要的意義,是彌補監管缺失和監管漏洞的重要手段。但是從國別差異的角度來看,西方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對待金融衍生工具的監管態度應有所差別。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衍生市場已經非常成熟,且表現出脫離原生金融產品、過度創新的特征,因此應將其納入監管范圍并實施嚴格監管。新興市場國家的衍生品市場大多還停留在初級階段,創新力和服務范圍尚不足以滿足經濟、金融發展的需求,因此新興市場國家在強調對影子銀行和衍生品市場加強監管時,更重要的是鼓勵其在合理的范圍內加大創新力度,以滿足金融發展的需求。與此同時,必須引導、促進衍生產品和市場實現有序、健康發展,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健、正常運行。除了擴大監管范圍外,各國在金融監管改革中還十分強調提高監管標準,加大對金融機構在資本充足性、流動性、杠桿比率等方面的要求,旨在通過事先的防范提高金融機構的損失吸收能力。提高監管標準確實有助于提高金融機構自身的抗風險能力,但不可避免會帶來盈利能力和水平的下降,這也是各國在制定監管標準時需要重點考慮的。無論采取何種標準,對各國來說,更重要的是應盡量保持監管標準的統一,這樣可以在全球范圍內避免監管套利,從而保證全球金融穩定的最終實現。

    第3篇:金融監管解決方案范文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隱性擔保”;道德風險;強制投保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指一國貨幣主管部門或金融監管當局為了維護存款者的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制定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將一定比例的存款向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投保,以便在非常情況下,存款人可以從保險機構獲得一定補償的一種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制度是在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后,為防止銀行擠兌而在美國首先建立起來的,大多數西方國家陸續建立了該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

    保護存款公眾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當一家銀行因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支付困難破產時,由存款保險機構支付公眾存款,其客的存款基本上可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并使其它在銀行有存款的社會公眾反應平穩有了存款保險制度,還可以監督銀行業務,及時提出警告,甚至把行將倒閉的銀行并入另一家可靠的銀行或向面臨倒閉的銀行提供巨額貸款,使這家銀行得以渡過難關。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防止個別銀行因倒閉造成的體系性金融危機,在穩定市場、避免金融風潮方面起著積極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公平和效率原則。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淡化國有銀行的競爭優勢,弱化銀行市場的過度集中趨勢,促進公平競爭,從而提高整個銀行體系的競爭水平,確保優勝劣汰機制的發揮。

    存款保險制度是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輔助和補充,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因為存款保險機構對銀行出現風險時承擔有保證支付的責任,所以存款保險機構將時刻關注投保銀行的經營與安全,并有權對銀行進行監管,以確保各銀行都會合規穩健經營存款保險機構的存在,實際上增加了一道金融監管網,由于其著重于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處理,因此可作為一國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補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來源,從而有助于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目的。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弊端:

    由存款保險制度引發的道德風險。存款人來說,過分依賴存款保險機構。存款風險自負時,存款人對銀行倍加小心,時刻關注其運行狀況。由于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致使存款人過多地關注利息回報,較少關心存款銀行的管理水平和資金實力是否弱于他們的競爭對手。對投保機構來說,存款保險制度對存款人的保護意味著存款人的擠兌威脅對銀行等存款機構施加的懲戒力量受到削弱。對于監管當局來說,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延緩金融風險暴露的作用,這容易被權力者利用,導致風險不斷累積,由此加大解決問題將要付出的代價,最終損害整體經濟利益。由此,監管人員往往會失去原則地拖延監管行動,盡力掩蓋問題,企圖使這些問題能慢慢消化掉,或者干脆在問題進一步惡化之前離開監管工作,再讓問題公開化。

    存款保險制度本身存在較大的制度缺陷:該制度將會產生新的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和委托――問題。戴曉鳳等用模型研究了存款保險與銀行的道德風險之間的關系,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是為了保護存款者的利益。但是由于存款銀行的債務不能履行,風險便向保險機構轉移,潛在增強了銀行風險資產的選擇動機。除了該制度本身的制度性缺陷外,就中國而言,目前尚不具備有效的金融監管、適應市場競爭的高素質的銀行體系、比較發達的金融市場、可靠的基本制度等保障存款保險制度有效的條件,一旦引入,可能給中國的金融和經濟發展帶來更大的隱患。要引入存款保險制度,至少要具備在農村信用社系統產權制度、經營機制改革的深化等前提。

    三、解決方案:

    1、存款人方面對存款人因存款受到保護而放松對銀行的監督與選擇,這是由于事后非對稱信息使存款人的收益和承擔風險不相匹配而引起,因此對它的解決也主要立足于這一點。保證存款人基本收益的情況下也使之承擔一定風險具體做法增加存款人分擔的風險份額,讓存款人承擔銀行經營失敗所導致的部分損失,即所謂“共同保險,只在一定額度內對存款人進行保險,超過這一額度則不作支付保證,使存款人的切身利益會因銀行的倒閉而受到影響,從而刺激他主動關心有關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

    2、銀行方面為防止投保銀行的逆向選擇問題,應實行強制投保制,但要防止因此而產生的不公平問題,那就用差別保費制來加以解決,即將保費的征收與各投保銀行的資產組合風險水平與經營狀況等指標相聯系。控制銀行道德風險的措施有:加強自有資本比例管理,提高銀行的自有資本充足率、賦予銀行一定的特許權價值。銀行的特許權價值指銀行在其存續??保有銀行的營業執照期壟斷利潤的現在價值之和。根據投保機構的風險程度和特點制定相應的差別費率、資本充足率低或資產風險高的銀行要繳納較高的保費,與風險相關的保費增加銀行從事高風險投資的成本,抵制了其道德風險的動機。

    參考文獻:

    [1]戴曉鳳,尹伯成,論存款保險制度與銀行道德風險[J],世界經濟,2001,(11)

    [2]項衛星,李宏謹,中國是否應當引入存款保險制度[J],國際經濟評論,2002,(9-10)

    [3]李宗怡,冀勇鵬,我國是否應該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J],國際金融研究,2003,(7)

    [4],陳平,含蓄存款保險制度的風險分析[J],南開經濟研究,1999,(5)

    [5]賀英,存款保險:理論與實踐[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

    第4篇:金融監管解決方案范文

    大數據、區塊鏈、云計算和人工智能這一系列自動化技術的實施,有效地將金融服務標準化、降低了服務成本、提高服務效率,并觸及了以往無法或難以覆蓋的長尾人群,包括小微企業、低收入人群以及農村群體等。技術驅動帶來的金融普惠,在各個領域、各個企業,都取得了一定的應用經驗,也獲得了社會的普遍關注。

    2017清華五道口全球金融論壇三以“技術驅動下的普惠金融創新”為主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嘉賓們就“金融創新的信息安全基礎”,“數字普惠金融應有的邊界”,“金融科技對資本市場的影響”,“信息安全是惠普金融的基石”,“普惠金融的商業邏輯”,“強監管周期下的金融科技”,“數字普惠金融正在發生的未來”,以及“現金貸是否有助于緩解財務困境引發的負面影響”八個主題發表講話。

    金融創新的信息安全基礎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李東榮表示,我國依然面臨著普惠金融成本高、效率低、服務不均衡、商業不可持續等全球化的共性難題。這些難題,成為實現全面普惠金融目標的主要障礙,還需要進一步的努力去破解。

    李東榮首先總結了數字普惠金融發展的意義:一是有助于解決“普”的難題;二是有助于解決“惠”的難題;三是有助于解決服務質量的難題;四是有助于解決商業可持續的難題。

    隨后,李東榮也提到數字普惠金融在業務模式、技術屬性、風險特征等方面的新特點,以及其帶來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挑戰,都需要引起普惠金融從業者的高度重視。這些挑戰分別是風險治理、數字鴻溝、基礎設施、監管適應性,對監管體制方面,監管資源和監管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于前述分析,李東榮認為應該研究并推動包括政策、制度、技術等在內的一攬子系統性的普惠金融解決方案:一是構建數字普惠金融的政策支持體系,堅持普惠金融服務主體的公平準入;二是完善數字普惠金融的風險治理體系;三是建立數字普惠金融的技術創新體系;四是建設數字普惠金融的基A設施體系;五是完善數字普惠金融的消費者保護體系。

    李東榮表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作為國家行業自律組織,高度重視數字普惠金融的應用實踐和風險治理,愿與各界同仁一道共同研究、通力合作,努力實現我國數字普惠金融的美好愿景。

    數字普惠金融應有的邊界

    上海黃金交易所理事長焦瑾璞提出了數字普惠金融要有邊界。他認為數字普惠金融應回歸金融的本質,但是不忘普惠初心。這里面有兩點非常重要:第一,普惠金融有別于政府扶貧,它不是慈善金融,也不是扶貧金融,它是實實在在的商業金融,就必須履行金融的內涵;第二,它的經營必須要建立在商業可持續的基礎上,而不是一錘子買賣。

    就如何建立商業可持續的普惠金融體系方面,焦瑾璞提出了五點建議:第一,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第二,完善普惠金融組織體系;第三,探索普惠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模式;第四,規范數字普惠金融發展,防范金融風險;第五,加強消費者金融教育,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關于數字普惠金融應有的邊界,焦瑾璞指出,監管體制錯配和法律體系滯后,是數字普惠金融發展所面臨的兩大問題。他建議應當:一是明晰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邊界;二是對金融機構采取行為監管;三是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構建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的新型法律與監管體系;四是發展監管科技,利用數字技術提升金融監管能力。

    金融科技對資本市場的影響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巡視員、副主任,中證監測總經理趙立新就金融科技對資本市場影響,以及如何利用好金融科技做好證券期貨監管發表了看法。

    趙立新首先提到了金融科技運用的上三個場景:智能投顧,基于大數據的指數產品、交易策略和信息增值服務以及基于監管科技的風控合規系統。金融科技為這些場景帶來了更低的成本、更強的紀律性、更廣闊的服務面,相關技術充分利用所有信息發現價值,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不僅能夠克服人類在交易操作上的缺陷,還能為投資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產品和服務。

    隨后,趙立新也指出,金融科技也是一把雙刃劍,它可能導致的順周期特征及交易行為趨同可能加大市場波動,技術風險和操作風險相互加強,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帶來了新的挑戰。

    最后,趙立新介紹了金融科技在資本市場監管中的應用前景,包括探索智能監管和完善市場監管的基礎設施。他建議:一是用現代信息和網絡技術,建立各監管業務條件之間、各市場之間的信息關聯;二是進一步整合全市場數據的基礎上,利用大數據技術深挖數據金礦,對監管業務和流程進行集中的再造;三是構建資本市場運行及系統性風險,監控監測指標體系,開展政策效果的檢驗和評估,努力成為市場決策者的智囊。

    信息安全是惠普金融的基石

    中國金融認證中心總經理季小杰表示,想普惠金融走得更遠、更穩,信息安全仍然是基石。她就四個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一,關于用戶身份精準識別和認證的問題。她表示,核實用戶的真實身份是所有金融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在現有條件下,建立立體、多維度的認證體系是實現線上業務身份識別和驗證的有效手段。

    第二,關于保證交易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具體表現為如何保證參與方相關權力與缺失有效的線上證據保全機制兩個方面。她認為可以從電子簽名與公正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所頒發的數字證書、基于數字簽名技術的無紙化解決方案和合同簽署的時后保全服務體系三個方面來解決問題。

    第三,加強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問題。安全的管理應該是多維度的,除了數據傳輸的安全外,系統本身的安全缺陷也可能導致信息被偷或者是本身被劫持。定期的信息安全系統檢測是必須的,能夠幫助我們盡早地發現安全問題,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四,建立共享機制,聯防聯控安全風險。她建議盡可能大范圍地打破行業壁壘,打通數據孤島,建立高效的聯網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做到異常交易及時報警。

    季小杰總結,在科技驅動的普惠金融時代,金融服務不斷創新的同時,安全風險也不斷增加,CFCA愿意為普惠金融保駕護航,讓金融真正地觸達普惠。

    普惠金融的商業邏輯

    京東金融首席執行官陳生強指出,要做普惠金融,必須找到低成本、可持續的模式。經濟學中,企業成本有一個劃分維度是分為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成本結構的不同,使得經濟實體所能服務的對象的廣度和深度也完全不同。如果金融機構固定成本低、變動成本高,那么只能去服務高收入人群和高價值的大公司。反之,則相對沒有邊際的限制,可以快速復制,覆蓋更多群體。目前制約普惠金融發展的癥結在于變動成本高,而科技正好可以助力金融機構改變成本結構,并通過貸前、貸后管理降低信用風險,優化服務能力。

    用科技降低三大變動成本:一是科技公司可以通過互聯網的方式觸達到傳統金融難以觸達的人群。通過將這種場景開放給傳統金融,就可以降低金融機構的獲客成本;二是科技公司可以在生活消費和產業交易場景中獲得大量的數據,這些數據真實反應了客戶需求和實體經濟的產銷情況,通過這些數據+風控技術可以去做風險管理與風險定價;三是在流程運營層面,科技公司可以基于更好用戶洞察能力、產品洞察能力,實現從客戶申請、授信、放款、貸后的全流程貫通,不僅可以降低成本,還能極大地改善客戶體驗。

    陳生強還介紹了京東金融實踐普惠金融的經驗,以及其如何為金融機構提供助力。一是在批量@客方面,京東金融基于京東數億用戶的基礎以及電商交易場景,2014年推出了業內首款互聯網消費金融產品“白條”,切入了傳統金融不便觸的弱信用人群或較低收入群體;二是在風控方面,依據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做風控。智能風控體系建立起來之后,幾乎就不再產生變動成本;三是流程運營方面,以農村金融的養殖貸為例,幫助養殖戶建立了一套現代化農業養殖管理體系,提高了整個貸前、貸中、貸后的流程效率,也降低了信用風險。

    陳生強認為,未來的金融服務要形成一個“O+O”的模式,即線上線下相融合的模式。放眼全球,傳統金融擁抱新興科技,利用科技的能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收入正在成為一股不可逆轉的潮流。

    強監管周期下的金融科技

    凡普金科創始合伙人、首席執行官董w就強金融監管周期之下的金融科技以及凡普金科積累的一些實踐和創新兩個方面發表了演講。

    董w表示,中國的金融科技目前是在一個非常好的起點上,這個和在過去幾年整個監管當局對于金融科技等新生事物的包容性是分不開的。但是從2016年底開始,更嚴格的監管正在發生,在新形勢下有利于幫助這個行業更加健康的發展。

    他基于兩個主要判斷:一是金融科技創新,使得可以把錢推到個人和小微企業去;二是金融行業只有通過技術創新才能生存。所以金融科技機構就需要通過技術讓變動成本的幅度和整個服務的門檻降低來尋求生存空間。

    在凡普金科的實踐方面,董w介紹,該平臺提供各類金融產品和類似理財的撮合服務,滿足用戶不同生命階段的金融服務需求。凡普金科的云圖系統整合了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的技術,使得其在風險的管理和精準獲客上面獲得一些優勢。能通過大規模應用技術使其盈利性可持續化。

    最后,董w指出了金融科技領域需要兩方面的創新,一方面,專注在金融科技上的公司需要持續創新,才能提供可持續性的低門檻、補充性的金融服務。另一方面,需要監管層面上的更多創新,促使行業里面各主體(無論是第三方的機構,還是龍頭企業)相互之間的合作,從而使得技術、信息和數據能夠得到更多的共享,降低整個行業的運營成本。

    數字普惠金融正在發生的未來

    螞蟻金服首席戰略官陳龍以螞蟻金服的實踐舉例,并從五個方面來講金融科技最重要的趨勢,探討金融科技能在多大程度上解決金融體系的兩大問題:難普難惠和脫實向虛。

    第5篇:金融監管解決方案范文

    全球金融危機與中國銀行業新監管標準

    始于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促使國際、國內監管機構以及銀行界重新審視銀行業的金融監管。2009年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對于資本監管制度進行了改革,并發表了一系列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新標準,被業界稱為“巴塞爾協議Ⅲ”。“巴塞爾協議Ⅲ”確立的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相結合的金融監管新模式,更為嚴格的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要求,全球一致的流動性監管量化標準,必將為后危機時代商業銀行運營樹立新的標桿和游戲規則,也將對商業銀行經營模式、銀行體系穩健性乃至宏觀經濟運行產生深遠影響。

    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機中,中國銀行業雖然受到一定沖擊,但總體上經受住了考驗,這得益于我國銀行監管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備的運行規則。特別是金融危機前后,銀監會探索創立并于2011年4月實施的《新監管標準》,既主動吸收了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最新成果,又考慮了中國銀行業監管的實際特點,無疑是對國際金融監管制度與工具的一次中國式革新。

    中國銀監會的《新監管標準》,在全面評估現行審慎監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礎上,建立了更具前瞻性、有機統一的審慎監管制度安排,集中體現了四個方面的特點:一是立足國內銀行業實際,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完善銀行業審慎監管標準。二是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有機結合,統籌考慮我國經濟周期及金融市場發展變化趨勢,科學設計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等監管標準并合理確定監管要求,體現逆周期宏觀審慎監管,充分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所面臨的單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三是監管標準統一性和監管實踐靈活性相結合。《新監管標準》統一設定適用于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同時適當提高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標準,并根據不同機構情況設置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確保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新監管標準》平穩過渡。四是支持經濟持續增長和維護銀行體系穩健統籌兼顧,避免《新監管標準》實施對信貸供給及經濟發展可能造成的負面沖擊。

    《新監管標準》與商業銀行經營管理

    《新監管標準》以及與其相關的資本約束、流動性約束、市場約束、“金融脫媒”和同業競爭加劇,決定了商業銀行必須轉變規模擴張的外延式發展模式,走質量提高的內涵式增長之路,在資本管理、流動性管理、盈利結構調整、客戶選擇和資源配置上積極反應,謀求經營轉型。

    《新監管標準》使資本約束成為商業銀行的基本約束條件。這決定了商業銀行需建立起以風險資產預算配置為核心的資本管理模式,實現資本充足率與資本回報率之間的平衡。《新監管標準》最明顯的特點就是更嚴格的資本充足要求,包括資本充足率及杠桿率兩大指標。在經歷了2009年信貸擴張的大幅資本消耗后,如果新監管標準得以全面實施,中國銀行業將面臨前所未有的資本短缺,而受制于國內資本市場的約束,銀行補充資本的速度遠趕不上業務的擴張需求,資本受限將成為中國銀行業發展的基本約束條件。在此背景下,商業銀行想保持基本或者更高的發展速度,必將以集約資本、提高資本回報水平為要求,引入風險資產或者風險資本預算方案。具體來看,商業銀行在年初就應圍繞年度經營目標,引入資本配置機制,在經營計劃、結構調整、資源配置、績效評價中深化資本約束理念,改變以往重業務計劃輕資本計劃的現狀,使資本管理在推動商業銀行經營模式轉型中發揮更大作用。在預算實施過程中,要不斷加強對主要產品風險資本回報水平的分析,并根據經營特點優化業務結構、資產結構、客戶結構和盈利結構,建立起以資本約束為核心的業務增長模式和盈利增長方式,實現資本管理由側重于事后考核向事前規劃、事中監控、事后考核演進,增強資本管理的主動性和導向性。

    《新監管標準》使流動性監管更加細致嚴格。這進一步強調了商業銀行維持流動性的能力,也決定了商業銀行需大力做好增存穩存工作。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指標從2012年開始實施,并要求過渡期結束后所有銀行均要達標。可以預期,流動性監管將因為這兩項新指標的引入而愈發細致,愈發嚴格。在中國銀行業以存款為負債主要來源的資產負債結構現狀下,這兩項指標所涉及的高流動性資產儲備和銀行可用的穩定資金,實際上都與銀行存款息息相關,可謂是存貸比管理的精細化延續。因此,存款的持續穩定增長,將對流動性管理及各項業務穩健發展起到決定性作用。2011年以來的監管實踐中監管機構多次強調存貸比達標的嚴肅性,并已對存貸比調控成效不理想的部分商行暫停了業務準入和機構準入,并且要求除逐月月末時點存貸比達標外,每月日均存貸比也要控制在75%以下,存款時點和日均的重要性不斷被彰顯,“拉存款”重新成為各家銀行的頭等大事。面臨存款準備金率不斷上調、加息預期增強、投資擔保公司等體制外變相攬儲壓力,各家銀行一方面要嚴格控制貸款投放總量和進度,重視控制貸款投放節奏,確保貸款投放均衡有序;另一方面要著力構建存款內生增長機制,既緩解監管考核壓力,也使增存穩存工作落到實處。

    《新監管標準》重塑商業銀行客戶價值創造管理體系。這決定了商業銀行需“以客戶為中心,以價值為導向”,轉變客戶經營策略。資本約束、流動性約束和市場約束,決定了商業銀行必須進行經營轉型,并把轉型的重點落實到“以價值管理為導向”上來,而在“以客戶為中心”的商業銀行經營理念下,“以價值管理為導向”具體到客戶管理層面,就是要以價值為標準來評價客戶、選擇客戶、經營客戶,實現客戶管理與銀行經營的共贏。要實現上述目標,商業銀行至少需要做三方面的準備工作:一是以客戶價值衡量為基礎,構建客戶綜合貢獻度評價體系,其重點是解決資源有限條件下如何理性地選擇最有價值的客戶。二是在目標客戶選擇的基礎上,對客戶進行分層管理,其重點是運用客戶分析結果,掌握不同類別客戶的行為特征和業務偏好,科學地構建客戶分類營銷服務機制、資源配置機制和產品定價機制,實施差異化的營銷服務策略,客戶經營實現從粗放營銷轉變為精準營銷,從以大論優轉變為以值論優。三是在服務滿足客戶需求的同時引導客戶需求,創新業務產品優化客戶結構,實現銀行與客戶的共贏。例如對于大型客戶,強調獲取綜合收益,可用“投行”模式重點滿足其低成本融資、直接融資和跨境融資需求,提高提供綜合解決方案的服務能力,并介入更多的新興業務領域;對于中型企業和私人銀行客戶,強調挖掘其在成長過程中的潛在價值,用“投行+商行”模式為其在轉型或擴張過程中提供財務顧問、私募、上市推介等增值服務,提高綜合貢獻度,適當時候不放棄授信方式進入;對于中小企業客戶和零售客戶,強調信貸業務的定價管理,可重點采用“商行”模式,大力發展授信、供應鏈、電子銀行、網銀等重點業務,全方位多角度跟蹤式介入,通過專營機構提供套餐式、標準化金融產品,滿足日常融資需求,銀行獲得高溢價受益。

    第6篇:金融監管解決方案范文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保護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建設的必要性

    從消費者保護角度來看,金融領域是死角領域。消費者缺乏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且信息渠道十分有限。因此,很難判斷金融商品的不合理性,即使遭受到損失也難以找到真正的原因。這種棘手的問題主要出現于采用金融混業經營模式的國家,而近年來隨著金融監管的放松、業務交叉與創新,以及綜合化經營趨勢的發展,金融商品和服務界限日益模糊,在采取金融分業經營模式的韓中兩國金融市場上也都出現了上述問題。因此,盡快建立有效地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體系勢在必行。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2007年韓國整合了管制資本市場的法律法規,即在整合了原來專門適用于資本市場的《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資產運營法》、《信托業法》、《關于綜合金融公司法》、《證券期貨交易所法》等6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了《資本市場法》。同時,引入了金融投資商品這一全新概念,有效地解決了由于缺乏相應法律法規而一直懸而不定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此外,將金融機構劃分為買賣、中介、咨詢、全權委托、信托、集合投資等六個種類,并建立了針對同一功能受相同的監管規制的“功能型監管體系”,從而進一步改善了因相關法律法規存在差異而出現的監管套利問題。

    盡管如此,由于《資本市場法》畢竟只是對資本市場上的金融消費者進行保護,因此難以惠及銀行開戶人及投保人。雖然《保險業法》和《銀行法》分別于2010年進行了以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效力為目的的部分修訂,而采取“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加強營業行為規范”等與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的法律措施,但鑒于復合型金融投資商品的涌現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交叉與創新,仍難以對金融消費者提供全面的保護。

    中國也不例外。盡管中國于2005年已修訂《證券法》和《公司法》,增強了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商業銀行法》、《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等相關金融法律也列出旨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相關制度,但仍然過于抽象和老調重彈,沒有更加具體的保護條款。此外,相關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上雖然也有相關規定,但也同樣過于泛泛和模棱兩可;并且由于這種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層次較低,因此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方面存在很大局限性,由此可見,在中國也確實需要盡快建立健全相應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體系。

    對此,中國的一些學者主張通過對其本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來摸索其解決方案。但是,盡管從立法目的與體系的角度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確實有諸多類似之處,但由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在金融商品交易方面需要進行橫向管制,以及需要彌補各個金融業之間存在的法律漏洞,因此還需要制定出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同的,相對獨立的法律。此外,金融法律法規要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焦點放在事前保護和事后保護之上,所謂事前保護指的是包括信息披露在內的銷售及勸誘規制,而事后保護則是指損害賠償的確保。因此,我們更加贊同近來韓中法律界和金融實務界有關肯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制度必要性的觀點。但是究竟如何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如何調整與原有法律之間的關系,有待進行更加深入的探討。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建設的基本方向

    本文認為有必要廢除現有的與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的法律,重新制定整合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或者建立使現有金融相關法律與新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能夠并存的法律體系。

    然而,重新制定整合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不僅需要投入龐大的時間與費用,而且無疑會導致金融市場上的法律大變革,因此我們認為通過另一種方式進行“漸進式改革”才是符合現況的方案。實際上,韓國也曾試圖以《金融市場整合法》的名義,整合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綜合金融、資產運用、期貨、信托業等所有金融相關行業,但考慮到對整個金融市場的影響,最終決定維持原有的銀行業和保險業相關法律,而首先整合了資產運用等直接資本市場。但是,在原有金融相關法律尚存的情況下引入新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時,很有可能會發生重復管制、規制沖突等問題,因此需要先明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基本方向。 因此,本文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制定要反映以下事項:

    第7篇:金融監管解決方案范文

    [關鍵詞] 經濟全球化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監管市場化

    銀行業是一個嚴重依賴外部資金和公眾信任,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都十分突出的高風險公共行業,而且其風險具有“多米諾骨牌效應”,所以銀行成為政府監管的重點。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領域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深化金融改革明顯提速,特別是現在銀行業已經對外資銀行全面開放,這不僅要求銀行加強風險管理,也對監管當局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我國對有效商業銀行監管的需求尤為迫切,然而我國在這方面的現狀卻并不樂觀。本文研究了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市場化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具體措施,以期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為提升金融體系的運行效率并保持金融安全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一、商業銀行監管市場化的含義

    商業銀行監管的實現過程充滿了政府當局、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等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協調與沖突,監管目標的實現程度如何取決于政府當局的監管約束、銀行自我約束和來自社會公眾的市場約束三大力量的共同作用,其中,銀行自我約束和市場約束屬于市場力量。所以,實現有效商業銀行監管,可以歸結為限定條件下政府力量和市場力量的合理定位。如果政府力量和市場力量各自的發育狀況存在缺陷,或者政府力量和市場力量的搭配不協調,那必然會降低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

    二、商業銀行監管市場化發展的歷史進程

    由于政治或經濟原因,許多國家商業銀行監管制度演化中經歷過嚴格控制性商業銀行監管,所謂嚴格控制性監管是指實行分業限制、利率管制、市場準入嚴格限制等,包括德國、英國、美國,以及為數眾多的發展中國家。但是,20世紀70年代以后,經濟全球化在金融領域的滲透日漸深入,資本跨國流動的規模迅速擴大,銀行業經營環境更為開放,跨國銀行蓬勃發展,同時,各種金融創新活動層出不窮,使得嚴格控制性的監管制度開始表現出一些不適應性,其所扮演的角色從維護銀行業穩定和發展的必要措施轉變為限制銀行業發展的桎梏,甚至成為銀行業競爭能力低下和銀行危機的根源。于是從此以后,各國進逐步放松管制的以消除銀行業發展的障礙,給予銀行業更多地獲利機會,釋放受壓制的市場競爭力量,增加銀行之間的競爭程度,有利于提高銀行業效率、促進其發展。

    三、我國目前商業銀行監管的市場化的現狀

    1.控制性的商業銀行監管制度。政府監管制度為了順應商業銀行監管的市場化趨勢,實行嚴格控制性監管制度的國家紛紛取消各種限制競爭的監管措施,逐步構建和完善審慎性的政府監管制度。我國銀行業的政府監管也曾經實行過嚴格控制性監管制度,且目前仍在實施某些控制性的監管措施。所以,政府監管安排實現從控制性監管制度向審慎商業銀行監管制度的過度,是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市場化程度的關鍵環節。

    2.從控制性商業銀行監管制度向審慎商業銀行監管制度過度。1998年以后,政府監管進入從控制性商業銀行監管制度向審慎商業銀行監管制度的過度階段,它包括幾乎同時進行的兩個過程:一個是控制性商業銀行監管制度淡出與變革;另一個是審慎商業銀行監管制度的構建與強化。

    3.培育和發展商業銀行監管市場化的各種約束力量。市場力量的培育與發展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內外部條件的變化使實現監管市場化成為我國有效商業銀行監管供給的關鍵所在。為實現商業銀行監管的市場化,政府監管制度應從替代市場力量向互補和增強市場力量轉變,但是,僅僅優化政府監管這種外部力量是不夠的,還需要培育和發展市場力量,市場力量的發育狀況良好是形成市場化監管體系的基礎,如果這一基礎存在缺陷,政府監管制度的轉變也將難以實現。市場力量既包括銀行的自我約束,也包括來自各種市場參與者的市場約束。

    四、我國目前商業銀行監管的市場化所存在的問題

    1.缺乏嚴格的監管制約機制。監管制約機制包括對監管人員的制度規定及責任劃分。監管人員在對銀行依法監管的過程中無人對監管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管,其是否秉公辦事,廉潔公正;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牟取不正利益;在審慎銀行經營行為時無人對其行為進行監管,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出臺對監管者進行再監管的法律機制,同時也沒有制定出一套對監管者進行再監管的指標體系來衡量監管者的監管成效。

    2.對商業銀行監管市場化的法律不完善。我國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有的缺乏實施細則、缺乏操作性;我國兩大基本法律對監管方法僅有原則性的規定諸如以何種形式和程序來實現現場、非現場的監管或者通過利用外部審計師對有關信息進行核實。制度的不規范使得監管的主觀隨意性很強,在監管程序上過分強調對銀行新網點、新業務、增資擴股等方面的嚴格審批而在對投資人權益的保護方面則力度不夠,從而有可能導致銀行業務范圍狹窄,不能較好的分散風險。原來《商業銀行法》對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一直無實質性的操作規范。

    3.在商業銀行監管內容上重合規性監管而輕風險性監管。我國外資銀行金融監管在實踐中長期貫徹的是“重引進、輕管理”的監管方略,監管主要集中于市場準人方面,對于其業務經營的監管還很不夠,對外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的變化、資本流動性狀況、經營政策、內部審計管理水平等都不太重視,忽視了以預防為主的風險性監管。對外資銀行的檢查也只注重是否符合法規的事后檢查。缺少以預防為主的風險檢查,致使外資銀行的某些經營活動基本處于自由狀況,埋下了一些風險隱患。

    4.商業銀行監管人員素質不高。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面對是日益繁多的金融創新產品,我國現有的監管手段已不能適應發展的需要。監管人員素質不高,不能適應金融國際化發展的需要。對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新理念不能很好的運用到監管當中,缺乏對風險進行數據搜集,分析判斷并提出相應解決方案的復合型人才。商業銀行監管人員除了精通銀行操作的基本知識外,還必須具備財務分析及風險分析能力。我國尚未制定出一套對監管者進行再監管的指標體系來衡量監管者的監管成效,長期以來我國監管人員知識結構、業務素質、政策水平參差不齊,嚴重制約了我國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

    5.商業銀行監管信息化發展較為落后。銀監會成立后,央行作為貨幣發行的專門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發展及市場信息的了解相對較少,因此監管信息提供的不完備性將會嚴重影響我國央行制定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監管機構掌握央行貨幣政策信息的不完備性,同樣制約了監管部門監管職能作用的發揮。在我國央行和商業銀行之間對數據的搜集,處理和共享還不完善,信息數據的不準確性,不及時性及不能利用信息系統對數據進行科學分析,對風險進行的預測都影響了監管實施。

    6.沒有明確的監管目標和技術指標。現有監管只是一種傳統粗放的監管方式,對商業銀行監管沒有明確目標和理性指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監管還處于一種稽核式和行政管理式的監管方式,監管人員在對商業銀行監管的過程中,不能利用科學的指標體系對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進行分析,同時金融機構還未建立系統的商業銀行風險評價模型和預警系統,對銀行風險的評價及建立在合規監控上,沒有對銀行信用風險評級開發實質性的工作,并對理性評價的結果向社會公眾披露,現行監管沒有具體規定監管目標,由于目標不確定性使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自覺地按照金融監管當局的要求去做,而是想方設法繞過監管,對銀行風險沒有起到早發現,早干預的作用。

    五、在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市場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如何解決

    我國作為一個轉型中的發展中國家,在融入世界經濟的過程中,確立了市場經濟、市場金融為本國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的改革目標。銀行業應該采取如下的對策:

    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我國曾頒布《商業銀行法》,《經常外匯業務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等金融法規,但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這些規章已遠遠不能適應經濟發展需要。對中間業務收費標準,商業銀行補充資本金,加強國際合作交流,擴大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市場準入規則,銀行產權制度改革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各國商業銀行監管法的創新來看,其一般是強化央行的貨幣政策的功能,而將金融監管權進行分離。新法律的出臺應具有瞻前性,相關法律應大量吸取國際上監管法律的優點。

    2.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監管隊伍。商業銀行監管擔任審慎銀行經營風險,發現商業銀行薄弱點,分析風險,查找問題,及時糾正的重要職責。因此監管主體中工作人員的素質建設也應上升到制度層面上來,嚴格規范商業銀行監管工作人員對金融業務知識和技能的掌握,建立商業銀行監管業務知識資格考試和職業道德評價等制度。監管人員要求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能運用新方法,新技術對商業銀行金融狀況進行分析研究,在工作中依法辦事,行得正,立得直,能及時糾正銀行經營中的違規行為。因此就需要我們培養一批高素質的監管人員隊伍。為適應金融全球化的需要,還應選派一批優秀人才到國外學習先進的監管理念和手段,定期從國外聘任監管專家到中國工作,努力提高監管工作人員素質是必要的。

    3.加強資本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是銀行防范金融風險的物質基礎。長期以來,由于資產增長很快,盈利空間有限,又缺乏有效的注資渠道,我國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直偏低,資本的補充遠遠沒有跟上資產的發展。因此,迫切需要采取多種方式,優化資本結構,多渠道多途徑的補充資本金,,迎接新巴塞爾協議給我國銀行業帶來的挑戰。對此,可以采取增加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增加銀行的附屬資本和降低銀行的風險資產權重等措施。

    4.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實施全面風險管理新巴塞爾協議強調,隨著金融向國際化、多元化的方面向發展,當今各國銀行業所面臨的風險,不再僅僅局限于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技術風險等都會對銀行產生不可忽視的影響。針對我國目前的情況,可以將銀行面臨的各種可能的風險歸納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對此,我國商業銀行首先要在風險管理的理念上突破單一信用風險的局限,要充分重視對這些風險的管理,綜合考慮各種風險因素,從單一的信用風險管理轉向全面風險管理。

    5.加大商業銀行監管力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針對目前我國銀行業監管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我國應該樹立與國際銀行業相接軌的監管理念,建立起以三大支柱為特點的資本監管框架,建立銀行外部審核制度,提高監管水平,按照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制定出適合我國銀行業發展的靈活全面的監管體系,逐步完善我國銀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6.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銀行業的信息披露制度。規范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信用評價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建設和溝通,以上市和擬上市銀行為先導,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銀行業的信息披露制度。

    7.政府力量與市場力量的互促互進。在構建市場化取向的監管體系過程中,無論是政府監管制度的變遷,還是市場力量的培育,都存在大量的障礙和困難需要解決,都需要許多配套措施。審慎監管的構建和強化是市場力量健康發展的制度保障,政府監管制度的變遷進程應與市場力量發育程度相協調,只有市場力量有了較好的發展,才能真正實現審慎性監管對控制性監管的替代。所以,既要給市場力量發展適度的空間,又要避免對薄弱市場力量的過分依賴,兩者之間應互促互進,以實現政府監管制度的優化和市場力量的強化,逐步形成市場力量為主導的監管格局,提高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

    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國都從自身國家利益的的角度出發,全面發展本國的經濟,謀求經濟利益,保護國家利益。銀行業尤其是政府監管的重點,特別我們國家,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銀行業的發展更是關系國家命脈。本文的論述,深入分析了從商業銀行監管的市場化的歷史淵源和現狀,既而找出商業銀行監管市場化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且就這些問題提出解決對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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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劉曉芬:提高銀行監管工作的有效性探析[J].金融經濟,2007,(02)

    第8篇:金融監管解決方案范文

    關鍵詞:金融風險 防范措施 高杠桿率 信貸風險 影子銀行

    “十三五”時期,是我國潛在金融風險顯性化的時期,也是爆發金融危機的高危時期。為應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爆發,我們既要努力從根源上來識別風險領域和風險程度,又要提早預案防范化解風險。

    一、“十三五”時期我國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點

    (一)高杠桿率風險

    自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在持續多年較高信貸投放、此前保增長政策刺激以及非常低的實際利率推動下,我國杠桿率居于高位且持續上升,目前達到210%左右,已接近國際經驗顯示的風險高發窗口期(250%―280%)。信貸增長和杠桿率上升在促進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在逐漸下降,單位新增信貸支撐的GDP增長已經出現下降。

    此外,十余年來我國的高額貨幣、信貸投放累積至今存量較大,持續高位且不斷上行的M2/GDP、信貸/GDP、政府債務/GDP等指標一直是海外唱空中國的重要依據。雖然杠桿居于高位并不一定是信貸危機的先兆,但的確有歷史證據表明信貸迅速增長、杠桿率連續快速上升的國家面臨著更高的風險。

    從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杠桿率來看,我國杠桿率上升的一大特點是企業部門杠桿率遠高于其他國家,而居民部門、政府部門的杠桿率較低。截至2012年底,我國企業部門杠桿率為163%,這一水平位居全球最高之列。與企業部門高杠桿率相比,我國居民部門和政府部門①的直接杠桿率都較低,2012年底兩者分別為20%和24%。此外,我國對外部債務的依賴程度非常低②,銀行體系自身負債率也相對較低③。因此,我國高杠桿率引發的信貸風險主要存在于國內企業部門。

    (二)銀行體系信貸風險

    與高杠桿率相關的是我國銀行體系信貸風險正在日益上升。當前我國銀行體系“批發性”金融功能不斷強化,順周期超調嚴重,商業銀行對過剩產能行業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信貸投放集中度過高,而信貸增長對經濟增長的推動作用正在持續下降。此外,當前我國存在以房地產為突出代表的資產價格泡沫,一旦泡沫破裂,形成系統性風險,將對銀行體系、居民財富、經濟增長產生重大沖擊。

    “十三五”時期,隨著經濟下行期的過剩產能行業和房地產行業企業利潤難以改善,以及地方融資平臺的清理整頓,企業部門信貸風險將上升,銀行體系不良貸款率將較目前水平顯著提升。

    (三)影子銀行體系風險

    我國影子銀行規模巨大,鏈條不斷延長,渠道和工具日益復雜,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占比從5年前22%增長至目前的42%,其渠道包括“委托貸款”(通過易獲得信貸的大型國有企業借款)、信托(主要是貸款和債券的定向發售)、銀行承兌匯票和企業債等。影子銀行體系的快速發展,歸根結底取決于商業銀行強大的監管套利動機。目前,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的管制主要基于資產負債表,只要把信貸資產從表內轉移至表外,就可以不再受相關法規約束,由此帶動銀信合作、銀證合作、銀基合作、銀保合作等以通道業務和同業業務4為主的監管套利行為層出不窮。此外,地方融資平臺借助影子銀行融資的規模快速膨脹,財政金融風險關聯程度日漸提高,城投債、平臺貸等地方政府融資機制風險較高、可持續性差。

    “十三五”時期,金融市場與監管的博弈仍將繼續,而對于地方政府創新型融資渠道(如信托通道、保險資產管理通道、券商資產管理通道等)的監管調整造成的個案違約,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二、防范化解我國金融風險的對策建議

    (一)宏觀經濟調控政策

    一是以“穩房市、化債市、破產能過剩和影子銀行”為主要思路,化解當前財政金融風險。有“破”有“立”,做好協同推進。淘汰過剩產能,規范清理地方融資平臺和推動地方發債,治理房地產泡沫,允許銀行不良貸款及“影子銀行”不良資產暴露和降低存款準備金率。加快推動具有增長效應領域的改革,比如打破基礎產業壟斷、要素市場化、服務業開放、PPP等。

    二是對去杠桿化引發的銀行風險未雨綢繆、積極預案。在內外需求持續偏軟加劇產能過剩背景下,我國企業部門去杠桿化勢在必行,無疑將造成整個銀行系統不良貸款率顯著上升,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甚至面臨破產倒閉風險。因此,監管當局必須為這一風險做好準備。一方面,應盡快建立全國性存款保險制度以及金融機構破產清算機制,緩解一旦金融機構破產所造成的次生性沖擊;另一方面,應提前制訂一旦銀行壞賬率大幅上升的詳細應對方案。此外,對銀行壞賬的處理應避免單純使用政府替銀行買單的做法,應阻斷金融風險從私人部門向政府部門的傳導,轉而更多地使用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解決方案,由銀行、社會與政府共同分擔壞賬成本。

    (二)風險監測預警體系

    一是完善重點行業和領域的風險監測。針對當前我國金融風險隱患的新特點,著重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房地產重點領域,以及產能過剩行業及企業互聯互保等領域的風險監測預警;進一步拓展對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銀行機構和民間借貸風險監測,完善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等非銀行機構和民間融資、非法集資等風險的報告制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為防范和化解個別重點地區的民間借貸風險做好應對準備。

    二是對影子銀行體系及相關金融創新業務加強監管。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引導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督促金融機構加強內控和風險管理,加強對金融創新和業務發展中潛在風險的監測。加強對銀行體系涉及表外業務和影子銀行業務的監管,重點關注理財產品、同業業務、通道業務等交叉性金融創新業務的風險監測。探索金融控股公司和產融結合型集團的風險評估和預警。細化金融機構分類標準,統一監管政策,減少監管套利,彌補監管真空。強化對綜合經營和新產品、新業務的監管協作,探索對金融產品的功能監管,嚴格把握高關聯、高復雜程度創新產品的市場準入,防范跨行業、跨市場風險。

    (三)相關配套制度建設

    一是采取措施提高地方政府債務透明度與可控性。從根本上通過改革分稅制體制,讓地方政府的財權與事權相匹配,是解決地方財政債務問題的治本之策。降低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對土地出讓金的依賴,更大程度地發揮消費稅、房地產稅、資源稅等新的地方政府主力稅種的作用。在擴大地方政府自發自還債的范圍和額度的同時,應盡快允許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直接發行市政債券。開正門的同時,嚴格堵住偏門,限制地方政府的各種或有債務。

    二是加快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建設。按照利率市場化步驟,逐步推進存款保險制度,與其他制度配套結合,共同支撐起我國金融風險防范的現代新體系。由政府以財政撥款注入,央行、中央匯金公司和銀行業機構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資,成立獨立的存款保險機構,為國務院直屬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具備商業性質,不以盈利為目的,但按照公司化的治理結構運作,并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適度的監管權與資產處置權,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確立強制保險制度,所有具有參保主體資格的銀行都應強制性地參加國家存款保險基金下的存款保險,包括本國銀行、總部設在我國的外資與合資銀行。參考0.05%國際平均費率水平,根據我國金融機構實際情況,研究探討保險費率制定,形成正向激勵機制。建立并不斷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框架。出臺《存款保險法》,賦予存款保險公司風險處置職能,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對問題銀行的處理機制、資金救助、收購承接和債務清償等提供明確的依據和程序。

    三是重新分配中央地方金融監管權責。建立中央地方兩級金融監管體系,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機制。中央一級的監管重點是對系統性風險可能產生重要影響、機構倒閉可能導致金融市場危機和信心損失的金融機構,以及信息不對稱嚴重且具有全局性影響的創新金融產品;給地方監管機構下放部分監管權力和責任,探索建立與地方金融發展相匹配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重點監管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和具有區域特色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嘗試賦予省級金融辦金融局一定的監管責任,統籌省級銀監局與金融局,實現地方金融發展與風險防范的匹配;強化基層、尤其是縣級金融監管力量,將縣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劃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注:

    ①即便將政府隱形負債計算在內,即地方政府債務、通過政策銀行獲得的借貸、鐵道部債券、2003―2005年期間政府為銀行重組所發債券,公共部門總債務/GDP在60%和70%之間。

    ②政府負債中有超過95%的債務是以人民幣計價。

    第9篇:金融監管解決方案范文

    隨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浪潮,世界范圍內的金融機構合作和彼此滲透已經成為常態,技術手段的日新月異和客戶需求改變削弱了金融行業壁壘,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替代性不斷提高,客戶的轉移成本下降、忠誠度降低。這一趨勢促使銀行業與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等非銀行金融業務不斷滲透融合,傳統的商業銀行分業經營已經向著混業經營的方向大踏步轉變。

    一、我國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的必然性

    目前世界開放經濟體的商業銀行都已經進入了混業經營時代:德國銀行業一直以來始終保持混業經營;英國于1986年實施金融體制改革,促使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業務融合,形成多元化的金融控股集團;美國1999年實施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標志著商業銀行的全面混業經營時代到來。我國商業銀行在全球化競爭中選擇混業經營是有其內在必然性和外在合理性的。

    (一)商業銀行通過混業經營可以攤薄成本提高效率[1]。我國一直維持銀行主導的金融體系,商業銀行在過去的幾十年中建立了遍及全國的營業網點、積累了大量的客戶資源和客戶信息。充分利用現有的業務網點和業務人員可以方便開展其他金融業務服務;云數據技術也使得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分析積累的大量客戶信息為客戶設計和提供個性化服務;各類金融業務間的信息共享能夠有效降低業務成本提高收益;銀行以往積累的商譽同樣可能吸引更多的客戶選擇其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因此商業銀行有充分的內在動力開展混業經營以提高利潤水平。

    (二)金融創新和競爭壓力促使商業銀行選擇混業經營。近年來不斷涌現的金融創新模糊了傳統銀行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的界限。由客戶需求驅動的金融業務創新兼具商業銀行、保險、信托、證券、股權投資等業務特點。金融監管難以立刻對此類創新業務進行定義劃分,客觀上也給商業銀行提供了一定的靈活空間開展跨界業務合作和業務創新。業務創新又促使金融業競爭加劇,如保本型基金對于儲蓄存款的替代、網絡支付和移動支付對于銀行終端支付的替代、P2P業務對于傳統銀行貸款的替代等。這些新型的金融業務與現有商業銀行業務形成替代性競爭,造成了商業銀行業務萎縮、利潤降低。商業銀行為應對來自行業外部的競爭壓力,勢必在業務范圍和產品種類上不斷探索,以期在鞏固原有的行業地位基礎上占據更多的市場份額。

    (三)對混業經營的金融監管逐漸松綁。1995年頒布的《商業銀行法》確立了我國商業銀行嚴格的分業經營,2003年修訂后規定開展特定業務可由國家審批,此后商業銀行通過國務院批文等方式逐漸獲得其他金融業務牌照,監管層也開始探討如何在我國推動混業經營改革。已有越來越多的商業銀行涉足非銀行金融領域中,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也通過控股的方式參與到商業銀行領域中。

    二、我國商業銀行混業經營改革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的混業經營趨勢已經確立,但在全面推進混業經營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一)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和立法仍然停留在分業階段。

    1995年頒布的《商業銀行法》第43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本法施行前,商業銀行已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實施辦法。”2003年和2015年經歷兩次修訂,仍未徹底放開對分業經營的限制,商業銀行沒有取得合法的混業經營地位,只能通過境外全資子公司控股的方式來參與敏感業務,增加企業成本的同時也提高了監管難度。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系仍然維持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格局,一行三會均實行垂直管理。這種功能監管模式在金融風險監管上有獨到之處,但明顯難以應對目前的金融混業經營現狀,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缺乏有效的認定機構來判別某項混業金融業務的監管主體,二是當業務涉及多個主管部門時缺乏各個監管機構間的協調合作、信息溝通的監管規范。這會增加監管成本降低監管效率,導致多頭管理或缺位管理。

    (二)混業經營可能導致經營和監管風險增加。

    混業經營模式由于涉及到更多的業務類型,會面臨更多風險;業務交叉帶來的不同業務及機構之間的風險傳導,使得風險復雜化放大化;關聯交易的存在也易因信息不對稱而損害投資人利益。這些問題進而導致金融系統性風險增加,監管難度上升。相關實證研究表明,混業經營確實會增加商業銀行的風險。Demsetz和Strahan(1997)通過對比不同規模的銀行控股公司發現,大型銀行控股公司的風險降低的潛力會被其低資本率和更大的工商貸款組合抵消,多元化可能刺激了銀行控股公司選擇更具風險的高杠桿業務[2]。高國明(2011)通過實證分析認為金融控股公司的混業經營模式與經營風險間存在較大相關性[3]。張煒(2012)分析發現商業銀行的混業經營可能會導致系統風險增加[4]。

    (三)混業經營易導致壟斷。

    我國的銀行、保險、證券三大金融行業的發展并不平衡,銀行業長期以來在金融體系中占據重要主導地位。從實踐來看,我國現有相對成熟的金融混業集團都是大型商業銀行或有國資背景的大型綜合金融企業。這類銀行依賴既有客戶資源和業務網絡建立的龐大混業體系將對新型的獨立金融機構如基金、信托、券商等形成強大的排斥效應,形成行業壟斷,不利于金融創新以及新生企業的成長,同時也會造成效率低下以及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

    三、推進商業銀行混業經營改革的改進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提出以下針對性建議。

    (一)賦予商業銀行混業經營合法地位

    次優理論在解釋漸進式改革問題上認為:如果改革過程中某些扭曲因為某種原因而存在,則此時全面改革不再是最優的,而應該是逐步地分別進行改革。鑒于目前的金融監管水平尚無法適應全面放開的混業經營,立法需要循序漸進,與監管水平相適應。可行的解決方案是先確立全牌照的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控股公司的合法地位,然后再逐步過渡到全能銀行。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可以從事的業務范圍也需要按照從簡單到復雜、從低風險到高風險、從局部試點到完善推廣的原則逐漸放開。這樣的漸進式立法推進是符合目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現狀及監管要求的謹慎選擇。

    (二)建立與混業經營相適應的金融監管機制

    在混業經營過程中,同一經濟主體從事多種金融業務,需要同時從法人主體以及業務條線兩個維度進行監管以保證金融監管的全覆蓋。美國目前實施的傘型監管模式中,聯邦儲備體系對金融控股公司實行監管;貨幣監理署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州保險廳分別監管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兩級部門共享信息,共同管理金融控股公司集團風險。這種監管模式兼顧了機構和業務兩個維度,形成監管網絡,能夠應對混業經營模式下的復雜金融業務風險[5],是值得我國借鑒的。可以考慮新設金融混業經營管理委員會,作為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負責制定相應的監管政策,協調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者的功能監管,進而構建金融混業監管體系[6]。

    此外還需要針對混業經營特點提高監管有效性。完善監管信息系統的建設并提高人員素質,以適應對高度全能化的金融專業機構的監管要求;重點監控全能金融集團的風險高發點,特別是其所涉及的關聯交易,要及時出臺具體的監管要求,以有效控制混業經營所造成的風險集中和風險蔓延。

    (三)加強商業銀行自我風險管理

    鑒于其他金融業務的風險監管要求通常低于商業銀行業務,合并證券、房地產等業務可能增加業務風險[7],商業銀行必須要注意控制新業務風險。以銀行控股公司為例,主要有三大原則:一是要合理降低業務的相關性[8],包括合理的地域性業務分散[9],避免在風險發生時全部業務同時暴露在風險中;二是要加強信息保密制度,在不同金融業務乃至產品間設置不同安全等級的防火墻以阻斷風險蔓延[10],銀行存款不得變向用于其他高風險金融業務;三是在集團層面要建立統一的風險監管制度,將其他業務風險也納入到銀行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中來。只有商業銀行的自我風險管理和外部監管相互配合雙管齊下才能有效保障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的順利開展[11]。

    (四)保持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的合理規模

    風險和收益的權衡是商業銀行自我選擇合理業務規模的重要標準。選擇混業經營模式的重要理論前提是混業經營能夠實現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和協同效應[12]。如果商業銀行控股公司在業務不斷擴大的過程中,并未享受混業經營所帶來的成本下降、利潤上升的好處,反而受制于銀行規模不斷擴大所帶來的內耗增加、風險上升等問題,那么選擇擴大業務規模開展混業經營就不再是理性選擇。

    監管對壟斷控制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業務類型或業務領域控制,二是業務規模控制。混業經營監管中業務領域的控制是放開的,所以只能從業務規模角度著手。美國立法規定,如果銀行母公司擁有的子公司資產不超過母公司總資產的45%或500億美元(以較低者為標準),則可以通過下設子公司的方式開展其他金融業務,但子公司不得從事銀行業務;如果超過這一標準,則必須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方式經營。我國可以借鑒這一方式,根據不同混業模式的風險程度及市場控制力設定不同的業務規模要求,以有效規避風險,合理控制市場壟斷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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