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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由于意識到文物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認同感和歸屬感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保護文物則體現了對國家、民族歷史和傳統的尊重,越來越多的國家致力于建立文物保護的有效機制,這一點對于中國這樣一個文物資源豐富且在歷史和現實中遭受嚴重文物流失的國家來說尤為重要。本文對完善中國的文物保護提出了一些思路,例如應建立文物保護的激勵機制,規范文物收藏和拍賣,實施開明的文物出口政策,促進文物保護中的公眾教育與公眾參與并加強文物保護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關鍵詞】文物保護完善策略中國
文物體現了一個國家、民族或群體的成就、價值和信仰,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認同感和歸屬感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保護文物是對國家、民族歷史和傳統的尊重,是傳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需要,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因此,建立文物的保護機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轉,就顯得尤為重要也是在情理之中了。具有五千年璀璨歷史文化的中國蘊藏著豐富的文物資源,中國文物流失的歷史讓人痛心,文物非法流轉的現實讓人堪憂。保護現有的文物,遏制文物的進一步非法流轉是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新世紀的中國應在文物的保護方面有所作為。借鑒國際經驗,完善中國的文物保護制度,堅持文物領域的國內保護與國際交流并行,應成為今后發展的趨勢。
一、建立文物保護的激勵機制
(一)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
根據我國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將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盡管法律明確規定對主動上交發現文物者進行物質獎勵,但多數情況下這種獎勵只是“名義上”或者“象征性”的,無法激勵文物的發現者積極上交。在一些國家,例如韓國,根據法律,發現文物也必須上報有關權力機關。對發現者的補償視文物發現地的權屬而定。如果發現地屬國有土地,則發現人獲得的補償數額是文物價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屬私人財產,則土地所有人和發現人各得文物價值一半的補償額。根據韓國的經驗,有學者認為,“政府給予發現人較高的價格補償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為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應該通過激勵機制向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支付合理的現金補償。盡管補償金不一定與發現文物的市場價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給予的獎勵接近文物發現者可能從黑市交易中獲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發現者也必定樂意上交,因為這畢竟是合法行為。
文物保護經費的短缺是給予發現者補償面臨的一大困難,沒有相應的財力支持,合理補償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護法》時一些專家建議的,文物保護經費除了規定國家應給予相應的經費保證外,還應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多方籌措文物保護資金。但任何激勵機制都不能成為刺激文物盜竊和非法盜掘的誘因。僅有偶然發現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才能獲得補償,任何人都不能為了獲得補償而專門尋找甚至盜掘文物。除了金錢激勵機制外,政府還應向公眾表明對積極上交文物者的認可,通過媒體大力宣傳,真正使物質和精神獎勵落到實處。
(二)稅收激勵機制
在有些國家,例如在英國,當私人處理其擁有的文物或藝術品時,國家則鼓勵將其轉讓給國內的公共收藏機構,這也成為英國控制文物藝術品出口的一個策略。一些稅收立法條文即是以此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國稅務部門指定為“國家遺產類”財產,嗣后的遺贈和生前的轉讓就可免稅,但條件是該物品必須永久性地留在英國。這種機制可以激勵具有重要歷史和科學意義的文物的所有人將其文物留在國內,這一方面有利于對國家遺產的保護,避免重要的文化遺產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確保了公眾的合理接觸機會。在其他一些國家,屬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眾開放,也可以獲得稅收方面的減免。
在我國,從2002年6月25日起,由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管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這一規定為促進流失境外的中國文物重回國內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該辦法并不適用于民間收藏機構。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司和其他企業、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一規定也僅適用于個人、法人和組織的捐贈。目前還沒有類似國家鼓勵個人將文物轉讓給國有收藏機構的其他稅收激勵機制。今后隨著個人收藏的逐漸升溫,個人博物館也將在各地出現,規模也會越來越大,有些可能還會超過國有博物館。為了豐富廣大公眾和收藏愛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時也真正使個人博物館成為國有收藏機構的有益補充,應通過經濟杠桿,例如減免稅收等激勵個人博物館向公眾提供優質的服務甚至免費開放。
另外,為了進一步鼓勵流落海外的中國文物藝術品回歸,也促進其他國家的文物藝術品進入中國市場,應降低藝術品進口的關稅。藝術品進口關稅稅率從1998年以來,已由30%降到12%.但實際情況是,由于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等多種稅費的累積,藝術品進口的綜合稅率最終已經超過30%。而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經濟發達和文化發達國家均采取了低關稅,甚至是零關稅的措施來鼓勵藝術品的引入。因此有專家建議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最理想的是實行零關稅,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則逐年遞減;對于從香港、澳門地區進口的藝術品實行零關稅制度;對海外回流的藝術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于購買海外回流藝術品的機構和個人免除各種消費稅等。
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有利于引進更多的國外優秀藝術品,有利于海外中國文物和藝術品的回流。近年來,海外藝術品進入中國藝術品拍賣會已經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國文物藝術品從海外回流也成為藝術品市場的一個獨特現象,如果我國仍堅持藝術品的高關稅政策,意味著我們將要花費更多的代價來收購這些作品。
二、規范文物的收藏和拍賣
2002年《文物保護法》專門規定了民間收藏,規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護法》是規范涉及文物行為的法律總稱,對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規定得很詳盡。對此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對民間收藏文物應采取鼓勵的態度予以支持,有些內容規定宜粗不宜細,只要是不違法,就應允許。國家應該集中有限的經費,保護好文物精品。但同時也應看到,由于文物買賣一本萬利,大部分人從事文物買賣是為了獲利而不是為了真正的收藏,對民間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導和適當控制,就會誘發文物倒賣和投機行為,極有可能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開辟一條銷贓渠道。因此,國家還應盡快出臺文物收藏法,具體規范收藏行為。文物法與收藏法雖有一定聯系,但畢竟是規范不同社會行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應的指導性意見,建立民間文物收藏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進行合法交易。從國際上看,大部分國家,特別是文物資源豐富的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文化遺產以及維護文物市場和民間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對文物的買賣和收藏實行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和注冊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才能合法收藏。
現今,國內進行文物拍賣的拍賣行有一百余家,但拍賣市場并不規范,除了拍賣品難以保證較高的水準,有哄抬價格之嫌外,專家的鑒定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贗品、炒作、缺乏誠信成了這個行業的最大問題”。此外,貨源不足、文物人才緊缺以及相關法規的不完善也給我國流失文物的回流帶來一定消極影響。
按照行政法規和法律的規定,拍賣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對拍賣進行“記錄”的條款能否得以實施和發揮作用值得懷疑。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或者未將所作記錄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這遠遠不能對未作記錄或作虛假記錄的拍賣企業起到震懾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來源文物通過拍賣“漂白”了身份。
盡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但在文物拍賣市場的監管上,更存在著體制安排上的嚴重缺陷,使得國家對文物拍賣的管理從標的來源到拍賣的全過程缺乏有效的監管,以致違規經營、超限經營和暗箱操作嚴重。
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第58條的規定,國家可以對拍賣的珍貴文物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和委托人“協商確定”,但未規定協商未成該如何處理,是強制收購還是由當事人撤回拍賣并不清楚。如果當事人考慮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場價購買拍賣文物的話,就會想方設法逃避有關部門的審核、監督,甚至通過非法渠道將文物出手。
不規范的文物拍賣活動,擾亂了拍賣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拍賣行業的聲譽,同時給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帶來巨大沖擊。文物拍賣是文物經營的主渠道,規范文物拍賣對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場,促進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首先必須嚴格規范文物拍賣許可證制度和專業人員資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國家文物局重新對拍賣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核,這是自1992年我國出現文物拍賣以來,國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賣資格進行審核。從2004年5月1日起,沒有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公司將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
根據文物市場現狀,為保護古遺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壞,國家對經營第一類文物從嚴控制。現在未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申領許可證,暫批準其經營第二、三類文物。為加強拍賣企業人才培養,使專職人員符合法規規定的條件,從2007年起,各文物拍賣企業將不得聘用離退休人員申請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另外,對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企業和取得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年審,如果發現違規現象,文物部門將重新考慮該公司的文物拍賣資格。
此外,還要完善文物拍賣鑒定制度。文物拍賣的核心是鑒定。一些拍賣業內人士建議,由拍賣協會出面,設立民間的、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定期對拍賣公司進行中立、公正、客觀的評估,定期對社會公布。重要拍品的鑒定,就可以直接由這個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完成,而不必由拍賣公司自己聘請顧問。只有鑒定的中立,才能保證鑒定的公正。進一步加強文物拍賣行業自律,盡快建立一套由買家、賣家、拍賣公司和鑒定人員共同遵守的職業道德和信譽機制。
三、實施開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護法》摒棄了一切文物屬國家所有的思維,從法律上明確承認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權和中國文物市場存在的必要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內外市場對中國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滿足。根據現行法律,進入市場流通,可以交換和轉讓的只能是傳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館藏文物是不能買賣的,而且,在文物專家看來,《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交換”是物與物之間的交換,不是買賣行為;“依法轉讓”指的是有償轉讓,公民可以將其收藏的文物賣給文物商店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到具有拍賣文物資格的文物拍賣企業委托拍賣,不能私下轉讓。也有人持不同意見,認為應允許公民個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間進行流通,改變現在的拍賣合法、市場交易合法而民間買賣和私下交易違法的現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來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進行交易都不應被禁止。在《文物保護法》的修改過程中,許多人認為應放寬國內的文物買賣控制,減少政府對合法文物市場的干預。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門應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積極采取措施評估和挑選可以出口的文物,將其提供給外貿部門出口。根據這一通知,對“時代較晚、有大量復品、又無收藏價值的一般文物”,可適當地組織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識到國際市場上供求關系的變化。稍后1979年出臺的《文物特許出口管理試行辦法》指出,“根據國際文物市場變動情況,抓住有利的時機,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換取較多的外匯,支援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建設。”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復品、沒有科學利用價值或在國內無保留價值的三級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護法》時,就有意見認為應開放國內文物市場以遏制文物走私,減輕文物保護重負,同時也可以增加財政收入。盡管這種觀點在當時只占少數,但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文物管理領域最重要的進展之一就是國家逐步放寬了實行多年的嚴格的文物交易政策。從世界范圍來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場國一直堅持認為,文物資源豐富的來源國的出口立法應允許文物的國際交流和租借,也應在一定的范圍允許將不太重要或重復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場。“缺乏一個發達的文物市場事實上確保了高度發達的非法市場的生存。”出口控制越嚴,非法市場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場需求得到滿足,也就切斷了非法販運的獲利來源。僅將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國內,而允許一部分出口,才能實現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國經濟的繁榮促生了一批新興的富庶階層,尤其是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有越來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國內購買人和外國人開放,文物收藏者的規模在逐步擴大。現今,私人收藏者也開始建立個人博物館并舉辦個人收藏展覽,也許將經過揀選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場能更好地保護國家無暇顧及的文物。另外,這也為改善國有收藏機構條件、進行考古調查和發掘籌集更多資金增加了另一條渠道。
經濟上的發展給中國文物保護帶來的變化不僅要表現在中國保護文物的能力的增強,而且還要使中國的文化遺產能夠讓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機會了解和欣賞,籍此擴大中國文化在世界上的影響力。但任何開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實施都有一個漸進發展的過程,文物的出口必須按照文物的價值和意義進行精心的選擇,哪些應留存在國內,哪些應投放市場滿足市場需求必須經過慎重的揀選。有一點必須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僅以文物的年代為標準,在國內留存價值不大的復品和冗余文物應投放市場。
四、促進文物保護中的公眾教育與公眾參與
我國政府通過加入和批準文物保護的國際公約加強了與國際社會的合作。為了宣傳和促進這些公約的實施,近年來國家文物局開展了全國范圍內的公民意識教育計劃,邀請了來自國際刑警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國際博物館學會和失蹤藝術品記錄組織的專家來華交流經驗。今后,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開展教育計劃促進文物的保護,讓人們尤其是文物資源豐富地區的人們充分了解文物的價值和保護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應注重加強人們對文物的非經濟價值的了解和欣賞,廣泛宣傳2002年《文物保護法》和1997年《刑法》關于文物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使廣大公眾意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盜掘和走私文物的嚴重后果以及政府打擊文物犯罪的決心。應對從事文物管理和保護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化的培訓,提高文物保護的水準。還要對相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等腐敗現象的滋生。盡管教育不能及時解決面臨的問題,但在保護文物的長期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應成為未來我國文物保護中的關鍵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關重要。2004年7月,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在我國蘇州召開,大會通過了《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呼吁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要更加重視青年人在世界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加強針對青年人的世界遺產保護教育。《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作為實現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集體行動的綱領,其目標是讓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遺產教育,確立保護世界遺產的意識,自覺擔負起保護世界遺產的責任。
我國境內已發現的遺址有40萬處,許多遺址都在荒野或邊遠地區,而由于許多地方保護資源嚴重不足,保護工作難以到位。所以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到文物保護中來。我國已經在一些省份開展文物保護的實驗性工作,例如將遺址的保護工作分配給當地居民,并向其支付報酬等。
五、加強文物保護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積極為文物的國際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與有關國家在文物保護方面達成關于資金援助、人員培訓、技術開發和考古研究等的協議或安排。通過形式多樣的文物展覽促進國際文化交流。重視文物領域的國際技術合作和信息交流,與其他國家開展合作研究,促進中國文物的保護和研究水平。
通過和有關國家簽訂類似于美國和拉丁美洲國家之間訂立的雙邊條約建立文物返還和交流合作機制。我國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外,還與一些國家在打擊文物走私方面開展合作,達成了關于文物科學和技術交流的雙邊安排。近些年來,還與許多國家在返還被盜或走私文物方面達成了雙邊協議。截至目前,我國已經與美國、秘魯、印度、意大利、菲律賓、希臘、智利、塞浦路斯、委內瑞拉等國家簽署了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口文物、促進文物返還和交流的雙邊協定。根據這些協定,雙方承擔義務禁止并防止對方國家的被盜、非法出口或販運的文化、考古、藝術及歷史財產進入本國。
這是我國政府按照已經加入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的原則和精神在文物的保護和返還問題上與他國加強雙邊合作的結晶。這些重要的雙邊合作協定表明了我國政府通過雙邊合作保護文化遺產的決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情況下得以盡早收復并使之受到保護的愿望,對于防止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轉將會起到積極的遏制作用,同時也會對國際社會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努力產生積極影響。這些協定的成功簽署與運作為今后中國與更多的國家在文物追索、技術交流、人員培訓、文物展覽等方面開展交流與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鑒。
文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弘揚我國優秀文化,擴大中國文化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大的作用。
結語
關鍵詞:文物保護完善策略中國
文物體現了一個國家、民族或群體的成就、價值和信仰,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認同感和歸屬感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保護文物是對國家、民族歷史和傳統的尊重,是傳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需要,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因此,建立文物的保護機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轉,就顯得尤為重要也是在情理之中了。具有五千年璀璨歷史文化的中國蘊藏著豐富的文物資源,中國文物流失的歷史讓人痛心,文物非法流轉的現實讓人堪憂。保護現有的文物,遏制文物的進一步非法流轉是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新世紀的中國應在文物的保護方面有所作為。借鑒國際經驗,完善中國的文物保護制度,堅持文物領域的國內保護與國際交流并行,應成為今后發展的趨勢。
一、建立文物保護的激勵機制
(一)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
根據我國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將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盡管法律明確規定對主動上交發現文物者進行物質獎勵,但多數情況下這種獎勵只是“名義上”或者“象征性”的,無法激勵文物的發現者積極上交。在一些國家,例如韓國,根據法律,發現文物也必須上報有關權力機關。對發現者的補償視文物發現地的權屬而定。如果發現地屬國有土地,則發現人獲得的補償數額是文物價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屬私人財產,則土地所有人和發現人各得文物價值一半的補償額。根據韓國的經驗,有學者認為,“政府給予發現人較高的價格補償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為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應該通過激勵機制向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支付合理的現金補償。盡管補償金不一定與發現文物的市場價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給予的獎勵接近文物發現者可能從黑市交易中獲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發現者也必定樂意上交,因為這畢竟是合法行為。
文物保護經費的短缺是給予發現者補償面臨的一大困難,沒有相應的財力支持,合理補償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護法》時一些專家建議的,文物保護經費除了規定國家應給予相應的經費保證外,還應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多方籌措文物保護資金。但任何激勵機制都不能成為刺激文物盜竊和非法盜掘的誘因。僅有偶然發現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才能獲得補償,任何人都不能為了獲得補償而專門尋找甚至盜掘文物。除了金錢激勵機制外,政府還應向公眾表明對積極上交文物者的認可,通過媒體大力宣傳,真正使物質和精神獎勵落到實處。
(二)稅收激勵機制
在有些國家,例如在英國,當私人處理其擁有的文物或藝術品時,國家則鼓勵將其轉讓給國內的公共收藏機構,這也成為英國控制文物藝術品出口的一個策略。一些稅收立法條文即是以此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國稅務部門指定為“國家遺產類”財產,嗣后的遺贈和生前的轉讓就可免稅,但條件是該物品必須永久性地留在英國。這種機制可以激勵具有重要歷史和科學意義的文物的所有人將其文物留在國內,這一方面有利于對國家遺產的保護,避免重要的文化遺產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確保了公眾的合理接觸機會。在其他一些國家,屬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眾開放,也可以獲得稅收方面的減免。
在我國,從2002年6月25日起,由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管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這一規定為促進流失境外的中國文物重回國內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該辦法并不適用于民間收藏機構。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司和其他企業、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一規定也僅適用于個人、法人和組織的捐贈。目前還沒有類似國家鼓勵個人將文物轉讓給國有收藏機構的其他稅收激勵機制。今后隨著個人收藏的逐漸升溫,個人博物館也將在各地出現,規模也會越來越大,有些可能還會超過國有博物館。為了豐富廣大公眾和收藏愛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時也真正使個人博物館成為國有收藏機構的有益補充,應通過經濟杠桿,例如減免稅收等激勵個人博物館向公眾提供優質的服務甚至免費開放。
另外,為了進一步鼓勵流落海外的中國文物藝術品回歸,也促進其他國家的文物藝術品進入中國市場,應降低藝術品進口的關稅。藝術品進口關稅稅率從1998年以來,已由30%降到12%.但實際情況是,由于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等多種稅費的累積,藝術品進口的綜合稅率最終已經超過30%。而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經濟發達和文化發達國家均采取了低關稅,甚至是零關稅的措施來鼓勵藝術品的引入。因此有專家建議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最理想的是實行零關稅,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則逐年遞減;對于從香港、澳門地區進口的藝術品實行零關稅制度;對海外回流的藝術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于購買海外回流藝術品的機構和個人免除各種消費稅等。
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有利于引進更多的國外優秀藝術品,有利于海外中國文物和藝術品的回流。近年來,海外藝術品進入中國藝術品拍賣會已經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國文物藝術品從海外回流也成為藝術品市場的一個獨特現象,如果我國仍堅持藝術品的高關稅政策,意味著我們將要花費更多的代價來收購這些作品。
二、規范文物的收藏和拍賣
2002年《文物保護法》專門規定了民間收藏,規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護法》是規范涉及文物行為的法律總稱,對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規定得很詳盡。對此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對民間收藏文物應采取鼓勵的態度予以支持,有些內容規定宜粗不宜細,只要是不違法,就應允許。國家應該集中有限的經費,保護好文物精品。但同時也應看到,由于文物買賣一本萬利,大部分人從事文物買賣是為了獲利而不是為了真正的收藏,對民間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導和適當控制,就會誘發文物倒賣和投機行為,極有可能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開辟一條銷贓渠道。因此,國家還應盡快出臺文物收藏法,具體規范收藏行為。文物法與收藏法雖有一定聯系,但畢竟是規范不同社會行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應的指導性意見,建立民間文物收藏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進行合法交易。從國際上看,大部分國家,特別是文物資源豐富的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文化遺產以及維護文物市場和民間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對文物的買賣和收藏實行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和注冊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才能合法收藏。
現今,國內進行文物拍賣的拍賣行有一百余家,但拍賣市場并不規范,除了拍賣品難以保證較高的水準,有哄抬價格之嫌外,專家的鑒定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贗品、炒作、缺乏誠信成了這個行業的最大問題”。此外,貨源不足、文物人才緊缺以及相關法規的不完善也給我國流失文物的回流帶來一定消極影響。
按照行政法規和法律的規定,拍賣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對拍賣進行“記錄”的條款能否得以實施和發揮作用值得懷疑。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或者未將所作記錄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這遠遠不能對未作記錄或作虛假記錄的拍賣企業起到震懾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來源文物通過拍賣“漂白”了身份。
盡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但在文物拍賣市場的監管上,更存在著體制安排上的嚴重缺陷,使得國家對文物拍賣的管理從標的來源到拍賣的全過程缺乏有效的監管,以致違規經營、超限經營和暗箱操作嚴重。
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第58條的規定,國家可以對拍賣的珍貴文物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和委托人“協商確定”,但未規定協商未成該如何處理,是強制收購還是由當事人撤回拍賣并不清楚。如果當事人考慮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場價購買拍賣文物的話,就會想方設法逃避有關部門的審核、監督,甚至通過非法渠道將文物出手。
不規范的文物拍賣活動,擾亂了拍賣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拍賣行業的聲譽,同時給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帶來巨大沖擊。文物拍賣是文物經營的主渠道,規范文物拍賣對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場,促進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首先必須嚴格規范文物拍賣許可證制度和專業人員資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國家文物局重新對拍賣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核,這是自1992年我國出現文物拍賣以來,國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賣資格進行審核。從2004年5月1日起,沒有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公司將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
根據文物市場現狀,為保護古遺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壞,國家對經營第一類文物從嚴控制。現在未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申領許可證,暫批準其經營第二、三類文物。為加強拍賣企業人才培養,使專職人員符合法規規定的條件,從2007年起,各文物拍賣企業將不得聘用離退休人員申請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另外,對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企業和取得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年審,如果發現違規現象,文物部門將重新考慮該公司的文物拍賣資格。
此外,還要完善文物拍賣鑒定制度。文物拍賣的核心是鑒定。一些拍賣業內人士建議,由拍賣協會出面,設立民間的、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定期對拍賣公司進行中立、公正、客觀的評估,定期對社會公布。重要拍品的鑒定,就可以直接由這個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完成,而不必由拍賣公司自己聘請顧問。只有鑒定的中立,才能保證鑒定的公正。進一步加強文物拍賣行業自律,盡快建立一套由買家、賣家、拍賣公司和鑒定人員共同遵守的職業道德和信譽機制。
三、實施開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護法》摒棄了一切文物屬國家所有的思維,從法律上明確承認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權和中國文物市場存在的必要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內外市場對中國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滿足。根據現行法律,進入市場流通,可以交換和轉讓的只能是傳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館藏文物是不能買賣的,而且,在文物專家看來,《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交換”是物與物之間的交換,不是買賣行為;“依法轉讓”指的是有償轉讓,公民可以將其收藏的文物賣給文物商店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到具有拍賣文物資格的文物拍賣企業委托拍賣,不能私下轉讓。也有人持不同意見,認為應允許公民個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間進行流通,改變現在的拍賣合法、市場交易合法而民間買賣和私下交易違法的現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來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進行交易都不應被禁止。在《文物保護法》的修改過程中,許多人認為應放寬國內的文物買賣控制,減少政府對合法文物市場的干預。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門應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積極采取措施評估和挑選可以出口的文物,將其提供給外貿部門出口。根據這一通知,對“時代較晚、有大量復品、又無收藏價值的一般文物”,可適當地組織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識到國際市場上供求關系的變化。稍后1979年出臺的《文物特許出口管理試行辦法》指出,“根據國際文物市場變動情況,抓住有利的時機,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換取較多的外匯,支援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建設。”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復品、沒有科學利用價值或在國內無保留價值的三級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護法》時,就有意見認為應開放國內文物市場以遏制文物走私,減輕文物保護重負,同時也可以增加財政收入。盡管這種觀點在當時只占少數,但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文物管理領域最重要的進展之一就是國家逐步放寬了實行多年的嚴格的文物交易政策。從世界范圍來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場國一直堅持認為,文物資源豐富的來源國的出口立法應允許文物的國際交流和租借,也應在一定的范圍允許將不太重要或重復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場。“缺乏一個發達的文物市場事實上確保了高度發達的非法市場的生存。”出口控制越嚴,非法市場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場需求得到滿足,也就切斷了非法販運的獲利來源。僅將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國內,而允許一部分出口,才能實現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國經濟的繁榮促生了一批新興的富庶階層,尤其是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有越來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國內購買人和外國人開放,文物收藏者的規模在逐步擴大。現今,私人收藏者也開始建立個人博物館并舉辦個人收藏展覽,也許將經過揀選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場能更好地保護國家無暇顧及的文物。另外,這也為改善國有收藏機構條件、進行考古調查和發掘籌集更多資金增加了另一條渠道。
經濟上的發展給中國文物保護帶來的變化不僅要表現在中國保護文物的能力的增強,而且還要使中國的文化遺產能夠讓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機會了解和欣賞,籍此擴大中國文化在世界上的影響力。但任何開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實施都有一個漸進發展的過程,文物的出口必須按照文物的價值和意義進行精心的選擇,哪些應留存在國內,哪些應投放市場滿足市場需求必須經過慎重的揀選。有一點必須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僅以文物的年代為標準,在國內留存價值不大的復品和冗余文物應投放市場。
四、促進文物保護中的公眾教育與公眾參與
我國政府通過加入和批準文物保護的國際公約加強了與國際社會的合作。為了宣傳和促進這些公約的實施,近年來國家文物局開展了全國范圍內的公民意識教育計劃,邀請了來自國際刑警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國際博物館學會和失蹤藝術品記錄組織的專家來華交流經驗。今后,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開展教育計劃促進文物的保護,讓人們尤其是文物資源豐富地區的人們充分了解文物的價值和保護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應注重加強人們對文物的非經濟價值的了解和欣賞,廣泛宣傳2002年《文物保護法》和1997年《刑法》關于文物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使廣大公眾意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盜掘和走私文物的嚴重后果以及政府打擊文物犯罪的決心。應對從事文物管理和保護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化的培訓,提高文物保護的水準。還要對相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等腐敗現象的滋生。盡管教育不能及時解決面臨的問題,但在保護文物的長期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應成為未來我國文物保護中的關鍵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關重要。2004年7月,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在我國蘇州召開,大會通過了《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呼吁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要更加重視青年人在世界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加強針對青年人的世界遺產保護教育。《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作為實現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集體行動的綱領,其目標是讓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遺產教育,確立保護世界遺產的意識,自覺擔負起保護世界遺產的責任。
我國境內已發現的遺址有40萬處,許多遺址都在荒野或邊遠地區,而由于許多地方保護資源嚴重不足,保護工作難以到位。所以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到文物保護中來。我國已經在一些省份開展文物保護的實驗性工作,例如將遺址的保護工作分配給當地居民,并向其支付報酬等。
五、加強文物保護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積極為文物的國際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與有關國家在文物保護方面達成關于資金援助、人員培訓、技術開發和考古研究等的協議或安排。通過形式多樣的文物展覽促進國際文化交流。重視文物領域的國際技術合作和信息交流,與其他國家開展合作研究,促進中國文物的保護和研究水平。
通過和有關國家簽訂類似于美國和拉丁美洲國家之間訂立的雙邊條約建立文物返還和交流合作機制。我國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外,還與一些國家在打擊文物走私方面開展合作,達成了關于文物科學和技術交流的雙邊安排。近些年來,還與許多國家在返還被盜或走私文物方面達成了雙邊協議。截至目前,我國已經與美國、秘魯、印度、意大利、菲律賓、希臘、智利、塞浦路斯、委內瑞拉等國家簽署了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口文物、促進文物返還和交流的雙邊協定。根據這些協定,雙方承擔義務禁止并防止對方國家的被盜、非法出口或販運的文化、考古、藝術及歷史財產進入本國。
這是我國政府按照已經加入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的原則和精神在文物的保護和返還問題上與他國加強雙邊合作的結晶。這些重要的雙邊合作協定表明了我國政府通過雙邊合作保護文化遺產的決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情況下得以盡早收復并使之受到保護的愿望,對于防止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轉將會起到積極的遏制作用,同時也會對國際社會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努力產生積極影響。這些協定的成功簽署與運作為今后中國與更多的國家在文物追索、技術交流、人員培訓、文物展覽等方面開展交流與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鑒。
文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弘揚我國優秀文化,擴大中國文化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大的作用。
結語:
文物的保護始于國內。國內保護措施的實施是促進國際合作共同致力于遏制文物非法流轉的一個重要起點,國際合作對保護文物的國內努力則起到重要的補充作用。國際法律規范和國際合作不能取代國內立法及其保護措施的完善,沒有任何國際公約能夠替代有效的國內政策。為了營造有利于文物保護的氛圍,我國應制定和實施恰當的國內文物政策,使之既能有效保護國內文物,又有利于文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這樣才能使其他國家尤其是文物市場國在文物保護和返還問題上表現出更大的合作意愿。
我國應將更多的資金和技術投入到文物保護基礎設施、人員培訓、登記歸檔、考古遺址的監管等方面;還要開展教育計劃,通過教育讓人們了解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非法交易的危害以及現有立法的主要內容等;我國的國內文物立法應盡量做到具有明確性,出口管制法應有合理的范圍,出口限制的范圍盡量縮小,重點放在具有特殊的文化、歷史和科學價值的文物、考古物品和瀕臨危境的文物;通過實施稅收和其他物質或精神激勵機制鼓勵個人將重要的考古物品和其他文物留存在國內;還應積極鼓勵租借、巡展和其他形式的文物國際交流,制定出文物交流和共享計劃,并通過鼓勵國內無實質性保存價值的文物的出口盡量滿足國際市場對中國文物的需求。這樣就可以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實現國際公約所倡導的增進對人類文明的認識、豐富各國人民的文化生活并通過國家、民族之間的溝通和交流促進相互尊重和了解。
由此可見,對建筑物內各電氣設備進行防感應雷保護設計是必不可少的一項內容;設計的合理與否,對電氣設備的安全使用與運行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目前,在感應雷的防護當中,電涌保護器的使用已日趨頻繁;它能根據各種線路中出現的過電壓,過電流及時作出反應,泄放線路的過電流,從而達到保護電氣設備的目的。
根據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6.4.4條規定:電涌保護器必須能承受預期通過它們的雷電流,并應符合以下兩個附加要求:通過電涌時的最大鉗壓,有能力熄滅在雷電流通過后產生的工頻續流。即電涌保護器的最大鉗壓加上其兩端的感應電壓應與所屬系統的基本絕緣水平和設備允許的最大電涌電壓協調一致。
現在,我們根據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附錄六規定的各類防雷建筑物的雷擊電流值進行電涌保護器的最大放電電流的選擇。
一、一類防雷建筑物
1、根據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附錄六規定,其首次雷擊電流幅值為200KA,波頭10us;二次雷擊電流幅值為50KA,波頭0.25us;根據圖1,全部雷電流i的50%按流入建筑物防雷裝置的接地裝置計,另外50%按1/3分配于線纜計);首次雷擊:總配電間第根供電線纜雷電流分流值為200*50%/3/3=11.11KA;后續雷擊;總配電間每根供電線纜雷電流分流值為50*50%/3/3=2.78KA;如果進線電纜已經進行屏蔽處理,其每根供電線纜雷電流的分流值將減低到原來的30%,即11.11KA*30%=3.3KA及2.78KA*30%=0.8KA,而在電涌保護器承受10/350us的雷電波能量相當于8/20us的雷電波能量的5~8倍,所以選擇能承受8/20us波形電涌保護器的最大放電電流為11.11*8=88.9KA;即設計應選用電涌保護器SPD的最大放電電流為100KA,以法國SOULE公司產品為例,選用PU100型。根據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6.4.7條規定,該級電涌保護器應在總配電間處安裝,即在LPZOA,LPZOB與LPZ1區的交界處安裝。
2、根據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6.4.8,第6.4.9條規定,在分配電箱處,即在LPZ1與LPZ2區的交界處安裝電涌保護器,其額定放電電流不宜小于5KA(8/20us),故此處應選用電涌保護器SPD的最大放電電流為40KA,額定放電電流為10KA;以法國SOULE公司產品為例,選用PU40型。
二、二類防雷建筑物
1、根據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附錄六規定,其首次雷擊電流幅值為150KA,波頭10us;二次雷擊電流幅值為37.5KA,波頭0.25us;根據圖1,全部雷電流i的50%按流入建筑物防雷裝置的接地裝置計,另外50%按1/3分配于線纜計;首次雷擊:總配電間每根供電線纜雷電流分流值為150*50%/3/3=8.33KA;后續雷擊:總配電間每根供電線纜雷電流的分流值為37.5*50%/3/3=2.08KA;如果進線電纜已經進行屏蔽處理,其每根供電線纜雷電流的分流值將減低到原來的30%,即8.33KA*30%=2.5KA及2.08KA*30%=0.6KA,而在電涌保護器承受10/350us的雷電波能量相當于8/20us的雷電波能量的5~8倍,所以選擇能承受8/20us波形電涌保護器的最大放電電流為8.33*8=66.6KA;即設計應選用
電涌保護器SPD的最大放電電流為65KA,以法國SOULE公司產品為例,選用PU65型。根據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6.4.7條規定,該級電涌保護器應在總配電間處安裝,即在LPZOA,LPZOB與LPZ1區的交界處安裝。
2、根據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6.4.8,第6.4.9條規定,在分配電箱處,即在LPZ1與LPZ2區的交界處安裝電涌保護器,其額定放電電流不宜小于5KA(8/20us),故此處應選用電涌保護器SPD的最大放電電流為40KA,額定放電電流為10KA;以法國SOULE公司產品為例,選用PU40型。
三、三類防雷建筑物
1、根據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附錄六規定,其首次雷擊電流幅值為100KA,波頭10us;二次雷擊電流幅值為25KA,波頭0.25us;根據附圖1,全部雷電流i的50%按流入建筑物防雷裝置的接地裝置計,另外50%按1/3分配于線纜計;首次雷擊:總配電間每根供電線纜雷電流分流值為100*50%/3/3=5.55KA;后續雷擊:總配電間每根供電線纜雷電流分流值為25*50%/3/3=1.39KA;如果進線電纜已經進行屏蔽處理,其每根供電線纜雷電流的分流值將減低到原來的30%,即5.55KA*30%=1.7KA及1.39KA*30%=0.4KA,而在電涌保護器承受10/350us的雷電波能量相當于8/20us的雷電波能量的5~8倍,所以選擇能承受8/20us波形電涌保護器的最大放電電流為5.55*8=44.4KA;即設計應選用電涌保護器SPD的最大放電電流為40KA,以法國SOULE公司產品為例,選用PU40型,根據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6.4.7條規定,該級電涌保護器應在總配電間處安裝,即在LPZOA,LPZOB與LPZ1區的交界處安裝。
2、根據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6.4.8,第6.4.9條規定,在分配電箱處,即在LPZ1與LPZ2區的交界處安裝電涌保護器,其額定放電電流不宜小于5KA(8/20us),故此處應選用電涌保護器SPD的最大放電電流為40KA,額定放電電流為10KA;以法國SOULE公司產品為例,選用PU40型。
在供電線路中,電涌保護器的具體安裝以較常用的TN-S系統,TN-C-S系統,TT系統為例,示意如下:
1)TN-S系統過電壓保護方式
2)TN-C-S系統過電壓保護方式
3)TT系統過電壓保護方式
綜上所述可見,在防雷保護設計中,總的防雷原則是采用三級保護:1、將絕大部分雷電流直接引入地下基礎接地裝置泄散;2、阻塞沿電源線或數據、信號線引入的過電壓;3、限制被保護設備上浪涌過電壓幅值(過電壓保護)。這三道防線,缺一不可,相互配合,各行其責。目前通常作法是以下三點:
1)建立聯合共用接地系統,形成等電位防雷體系
將建筑物的基礎鋼筋(包括樁基、承臺、底板、地梁等),梁柱鋼筋,金屬框架,建筑物防雷引下線等連接起來,形成閉合良好的法拉第籠式接地,將建筑物各部分的接地(包括交流工作地,安全保護地,直流工作地,防雷接地)與建筑物法拉第籠良好連接,從而避免各接地線之間存在電位差,以消除感應過電壓產生。
2)電源系統防雷
以建筑物為一個供電單元,應在供電線路的各部位(防雷區交接處)逐級安裝電涌保護器,以消除雷擊過電壓。
3)等電位聯結系統
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局部修訂條文)明確規定,各防雷區交接處,必須進行等電位聯結;尤其建筑物內的計算機房等弱電機房,遭受直擊雷的可能性比較小,所以在此處除采取電涌保護器進行感應雷防護外,還應采用等電位聯結方式來進行防雷保護,本文不再敘述。
作為電氣設計人員都非常清楚,建筑物的防雷保護設計是一項既簡單又繁瑣的內容,但對建筑物的安全使用,電氣設備的正常運行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還有待于各位電氣設計人員作進一步的研究與探討;同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范,善為謀劃,精心設計。本文僅此設計作了一點粗淺的探討,所以文中不足之處,望同行不吝賜教。
參考文獻
1、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01
1運用生物技術處理廢水
1.1活性污泥法
微生物類型非常多,不一樣的微生物它們的特性是不一樣的,按照它們自身的特點可以分成很多的去污措施。利用微生物的喜氧性使水和污濁物分開,這種微生物可稱為有生命的去污劑。接下來介紹具體的去污措施。在受污染的水里面有很多化合物,此類物質是很多生物的食品。將大量含有氧氣的空氣注入被污染的水中,水中的各種微小生物迅速地得以繁衍,與那些被污染了的有機化合物一起漂浮于水面,其中喜氧性微生物將水中溶化了的有機化合物作為食物,不斷地繁衍增多,水中被污染的有機化合物最后消除,將處理后的水與漂浮物分開。
1.2生物保護膜法
這也是利用微生物喜氧性進行污水處理的一種方法。具體做法如下:首先要進行微生物保護膜的掛膜。在生物濾池中投放濾料,使那些喜氧性的細菌和大量的真菌粘附在過濾性的材料表面,形成一層帶粘性、薄膜狀的微生物混合群體。在生物濾池中微生物保護膜與水充分接觸,溶于水中的被污染的有機化合物被微生物保護膜吸住,變成了他們的食物,被污染的水得到處理。此措施在當前階段的應用非常普遍。
1.3天然微生物處理法
大自然里面有許多的微生物,通過它們來治理污水效果非常好。人們可以建立大小合適的生物塘,把土地合理的的處理,在其附近布置圍堤等,借助里面的微生物來實現污水處理的意義。主要是利用菌藻的共同作用處理污水中的有機污染物。在生物塘中各種菌藻通過光合作用提供大量的氧氣,用以溶解有機污染物,這些被溶解的有機物成為好氧微生物的食物,從而達到污水的凈化。生物塘污水處理系統具有建設投資和運轉費用低、維護和維修簡單、便于操作、能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機物和病原體、無需污泥處理等優點。
1.4厭氧生物處理法這是利用
一些微生物的代謝過程,不需要氧氣就能將水中的有機底物降解進而轉化為甲烷、二氧化碳的有機污水處理方法。這種處理方法分為酸性消化和堿性消化兩階段。在第一階段,在產酸菌分泌的外酶作用下,大分子有機物變成簡單的有機酸和醇類、醛類氨、二氧化碳等;第二階段酸性消化的代謝產物在甲烷細菌作用下進一步分解成甲烷、二氧化碳等構成的生物氣體。這種廢水處理能耗少,是一種低成本的廢水處理技術。它是一種將廢水處理與能源回收利用相結合的技術,十分適合廢水濃度高,環境污染嚴重的部門使用。
2生物技術應用于廢氣凈化處理
現在較為常用的廢氣凈化方法主要有:利用微生物進行過濾法、利用微生物對某些廢氣的吸附法,還有微生物洗滌法。通過微生物開展的廢氣處理工作和之前的處理措施比對來看,它的優點是所需的資金較少,而且不存在危險,不會生成垃圾。它指的是結合廢氣的特征和微生物自身的獨特性,借助吸收以及過濾等步驟開展的處理工作。吸附法主要是含有胺、酚、乙醛等污染氣體通過微生物時,它們會將氣體吸附,凈化效果非常好。而過濾措施指的是當有氣味的氣體經過生物體的時候,它們就對這些氣體分解。
3生物技術應用于固體廢棄物處理
所謂的固體廢物具體的說是在開展生產工作時生成的廢棄物質,以及生活產生的廢棄物質和水凈化生成的污泥等。當前我們常用的處理措施有三種,分別是積聚,深埋以及焚燒。對于第一種來講,它是最早使用的措施,當前已經不再使用了,這個措施的缺點是它的占地規模很大,由于很多的廢棄物制聚集到一起,也會生成難聞的氣味。對于第二種來講,它指的是先確定一個場地,然后挖掘出坑洞,將廢棄物制放到洞里面,再在上面蓋上一層土,這時在封閉的區域之中,物質就會發生各種反應。除了蓋上土之外也可以在上面開展建筑工作或是種植植被等。對于焚燒來講,它具體指的是將廢棄物品加以高溫,不過此措施在開展的時候非常耗費資金,而且面對后續的污染現象。我們可以將廢棄物質中的有機物獲取出,將其變為肥料,這樣不但能夠節省資金,還能夠再次使用,不論對于生態亦或是農業發展來講都是很有幫助的。
4生物技術應用于環境污染修復
所謂的微生物修復具體的說是通過微生物自身的代謝活動把生態中的有毒成分去除的一種科技,當前常用的措施有三種,分別是增加透氣數,補給營養,添加生物群。通過微生物本身獨特的生命活動治理環境,把自然界中的有毒成分去除。在之前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們國家在利用該項技術的時候都是參考國外的案例和工藝等來進行的。在經過長久的發展滯后,獲取了很多成就,不過卻很少涉及理論方面的內容。最近幾年,該項技術的發展速度加快,此時的修復內容也增加了很多。除了之前使用的修復技術之外,目前還使用了植物以及真菌修復等措施。能夠利用生物修復科技的區域非常廣,結合具體的處理環境可以分成很多種,比如土地生物修復、堆積物生物修復、用水生物修復和大海生物修復等;而按照參加者的具體狀態又可以分成自然界生物修復和人為生物修復,人為生物修復又包括原位置生物修復、移動位置生物修復和運用器械幫助生物修復。
二結束語
關鍵詞:博物館;民俗文物;保護;利用;途徑
一、引言
我國是具有古老文明的東方古國。在五千年的歷史長河中,經歷了漫長的朝代更迭。在變幻莫測的世界中,一些古老而富有神韻的物質與精神文化遺產,流傳了世世代代。在經濟與社會高度發達的催促下,文物保護工作得到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的高度重視。其中,民俗文物作為中國文化的重要代表,在社會的關注下,成為重點研究和保護的對象。民俗文物與其他種類的文物有著明顯的區別,但是也存在一定的聯系。民俗文物具有民族性和歷史性。我國是世界上擁有眾多少數民族的國家之一,因此,民俗文物在我國具有豐富的特點。在民俗文物的保護和利用中,我們一直嘗試多方面、多途徑的開展工作。博物館作為民俗文物的主要保護和利用的媒介,一直承擔著這項艱巨的任務。
二、民俗文物的內涵和價值
(一)民俗文物的內涵
民俗文物的含義具有雙重性。民俗文物的民俗特性是由于民間風俗是歷代相傳的產物。在人們的生產生活中,形成了一定的特殊色彩,加之地域風貌形成了具有特殊地區的特殊風采。民俗文物不同于常規的文物,民俗文物體現在經濟活動中、社會活動中、游藝競技、民間工藝、信仰崇拜等多個方面。民俗體現在人們生活中的各個方面。民俗文物反映了時代的特征、民俗的制度、生產生活的方式。民俗記錄了區域性的社會生活。民俗文物是v史文物和民俗文化的結合體,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我們在研究民俗文物的過程中,要把它的歷史性和民族性充分結合起來進行考量,要全面正確的理解民俗文物的內涵。
(二)民俗文物的價值
民俗文物的價值主要體現在歷史作用和現實作用兩個方面。民俗文物的特征表明,民俗文物是文化的代表,是文明的體現。民俗文物把文明傳播到各個時代,各個種族。民俗文物在我國的社會文化中處于核心地位。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民俗文化把中國源遠流長的文明引領到未來的廣闊天地。民俗文物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是博物館收藏和研究的重要內容。
三、博物館對民俗文物的保護和利用
(一)博物館對民俗文物的保護
民俗文物在歷史的長河中,經歷了無數次的發展和轉變。民俗文物經歷了歲月的洗禮和時間的考驗。在民俗文物的保護中,我們已經失去了很多好的機會和時間。博物館作為承載文物保護的單位,在民俗文物的保護中,應該發揮核心的作用。博物館要廣泛征集民俗文物,建立專門的機構,組織專業的人員進行民俗文物的調查和征集。民俗文物的專業人員要走訪偏遠地帶和鄉村城鎮,對民俗文物進行考察和鑒定。民俗文物的范圍很廣闊,在各個民族的文化中,都有豐富的種類和不同的特點。博物館在民俗文物的保護中,要發揮專業的特長,把民俗文物的選擇、征集、整理工作,作為一項龐大而系統的工程來對待,把民俗文物的形象和內容牢牢把握。
(二)博物館對民俗文物的利用
博物館對民俗文物的利用要采用兼容并蓄的原則。民俗文物具有科學研究價值,在對民俗文物的研究中,博物館的專業人員要做細致全面的調查研究。博物館在專業性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博物館對民俗文物的利用的一個主要分支就是舉辦展覽活動。民俗文物展覽是博物館服務社會的方式。通過展覽可以發揮民俗文物的傳播效應,讓民俗文物與時代產生反差和統一,形成文化的碰撞。同時,可以利用民俗文化的內涵和特征,衍生出一些商品創意,經過具體的生產,投放到市場上必然會營造出良好的市場形象。博物館在民俗文物的利用上,一定堅持長期性和創意性,在一項內容上,要利用時間的長期性展現文物的多彩多姿,讓民俗文化傳播與博物館發展形成統一共榮。
四、結語
博物館是民俗文物保護和利用的最好方式。博物館對民俗文物的保護和利用可以根據時代需要,拓寬利用的范圍。民俗文物的特點是鮮明的和突出的,我們在對民俗文物的保護和利用中,可以加快開展與民俗文物相關的文化活動和商業活動,把民俗文物保護和利用與經濟發展結合起來,創新民俗文物的保護觀念,融合東西方文化的特點,讓民俗文物的衍生品走向世界。
【參考文獻】
[1]王炯.淺議民俗博物館在中國的發展特點[J].劍南文學(經典教苑),2011(11).
關鍵詞:文化整體論;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當前,韓國積極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而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仍困難重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近況堪憂。回顧相關研究,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以個案研究為主,尚未挖掘相關的理論來支撐和指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本文創新性地嘗試運用人類文化學中的文化整體論理論,從“整體性保護”的角度出發,將相關理論和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結合,旨在提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效保護的相關意見和建議。
1研究背景與目的
2005年11月25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將韓國申報的“江陵端午祭”確定為“人類傳說及無形遺產著作”,中國和韓國的端午節“申遺”之爭最終以韓國的勝利而宣告結束。與此同時,這一事件在中國國內引起了人們的熱議和思考,甚至要求國家文化部門上書聯合國,正本清源。2013年12月,韓國的“泡菜文化”被收錄到《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之中。翌年,韓國擬將“暖炕技術”申請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在韓國的申遺之路上,中國總是面對著諸多尷尬和無奈,讓許多中國人倍感遺憾和惋惜,認為“泡菜”、“暖炕”等技藝和文化應該屬于中國,卻屢屢被韓國“捷足先登”。由于中國文化與韓國文化相似度較高,韓國的“申遺”項目往往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從中韓申遺之爭,一方面可以看到韓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視,而另一方面,中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仍然滯后,和許多“申遺”機會失之交臂。但是,從積極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國家部門還是普通民眾,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逐漸提高,并試圖探尋各種方法來保護我國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國歷史悠久,文化豐厚,即便在現代社會中,中國人民對于古老的文化仍然有著特殊的情結。同時,文化多樣性是文化交流和創新的重要源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許多歐美的文化作品都證明了這一點。而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機部分,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是文化多樣性的重要體現。根據現有的研究來看,目前,學術界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定義眾說紛紜,不盡相同,尚未達成共識。根據學者的研究,本文認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有別于傳統體育,將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界定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并且具有保護意義的各種體育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及其表現空間。”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體育和文化的雙重屬性,既體現出體育對于育人育德的重要作用,同時也蘊含著豐富的文化價值。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質性”、“地域性”和“歷史性”,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難度頗大,社會環境的改變、表現形式的流失、傳承人員的匱乏,使得不少人類寶貴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消亡,瀕臨滅絕。雖然政府和學術界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但從目前我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來看,保護過程問題較多,效果差強人意,急需探尋合適的方式來保護人類這一珍貴的文化遺產資源。
2研究方法
2.1文獻資料分析法
查閱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政策文件,并且選取數據庫中國知網,以“文化整體論”、“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為關鍵詞搜索相關學術期刊和學位論文,亦從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http://www.zgfy.org/)搜集相關資料,這些文獻為本研究提供了理論基礎,對目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進程的梳理和本研究思路的形成具有重要意義。
2.2邏輯分析法
在閱讀相關政策和文獻的基礎上,運用歸納、演繹的方法對所搜集的資料進行歸納和總結,認清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現有保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厘清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現有的保護方式,探尋文化人類學學科的相關理論,并且嘗試從文化整體論視角下探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3研究結果
3.1文化整體論
3.1.1文化整體論的核心觀點。文化整體論是文化人類學學科領域中的重要理論,強調在研究人類行為時,不能只針對行為本身進行研究,而應研究與該行為有關的其他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研究人類文化的整體特質,注重將文化現象作為一個有內部聯系的整體加以探討。3.1.2文化整體論的歷史沿革。1895年,涂爾干在《社會學方法的準則》(SociologicalMethodsCri-teria)—書中首先提出“整體”(Holism)這一概念,他認為個人意識和社會意識都不是實體化了的東西,而只是一種特殊現象的系統化的總體。以此為基礎,文化整體論始終貫穿于文化學、文化人類學研究的始終。1871年,英國的人類學家泰勒在其出版的著作《原始文化》中認為文化或者說文明是一個宏觀的大概念,是一個紛繁復雜的整體,它包括知識、藝術、風俗,甚至包括法律、信仰、道德等,并且人作為一定的社會成員是可以獲得這些內容的[1]。對于文化人類學家來說,“文化”是長期以來人類生活方式的載體,是不斷傳承下來的觀念、行為模式、器物和藝術,并且認為每個民族的社會文化會各自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整體。根據美國文化歷史學派的代表學者博厄斯的相關觀點,其認為文化的發展是具有內在邏輯的,因此,應該從整體的高度和角度去分析和看待人類文化的動態發展和演進過程。文化現象是極為復雜的,是人與人、人與社會相互作用的產物,無論是地理環境,還是經濟政治都會影響到文化的發展。博厄斯強調實地調查的科學性和必要性,重視從特定文化的整體脈絡出發,體現了在人類文化學中“整體論”的重要性。在繼承博厄斯相關觀點的基礎上,克魯伯的文化觀認為文化的發展并不是雜亂無章,而是存在著可循的規律,并且具有一定的模式和體系,只是在這一過程中受到社會環境、心理環境、自然環境等影響和制約。“結構功能主義”代表學者馬林諾夫斯基和布朗在發展社會功能主義學說的同時,也開創了別具一格的英國式社會人類學研究范式。馬林諾夫斯基認為文化的功能在于維持人類每項行為的習慣模式,并且每種文化都能滿足社會人的訴求。而功能本身就是指整體內各部分之間的關系和相互依賴,要想把握某一文化的特征,應把它放在整個文化脈絡來分析。1930年,文化形貌學說逐漸興起,本尼迪克特作為代表學者在著作《文化模式》中提出首先提出了“文化模式”理論。本尼迪克特認為“模式”是一個將各項行動賦予意義的概念,而且可以把各項行動融合在文化整體之中。換句話說,一個民族的文化包含多種“模式”,并且構成了文化的綜合體。斯德華的文化生態學思想將文化放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中,認為對于文化的分析首先要分析生產技術與環境之間的相關關系。其次,需要認清行為的本質和特質,并且輔以特殊的方式或路徑去開發在特定區域中存在的行為,以此形成一種相對有效而固定的模式,在這一過程中,還需注重研究該行為模式對地區和文化產生的積極和消極影響。綜上所述,作為人類文化學的重要理論之一,文化整體論強調對于文化這個宏觀概念的研究不能只著眼于文化行為的本身,將文化看作一個整體,組成文化的各個部分對于文化的形成和演變都具有重要的影響。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屬性就是一種文化,而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其表現形式也發生了變化,因此,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該將其置于當前社會整體之中,無論其保護主體、保護形式和保護內涵,都要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和現實要求。
3.2文化整體論視角下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3.2.1文化整體論突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協同性”保護。文化整體論突出文化的“協同性”保護。整體是由部分組成的,各個部分有機整合并且協同發展可以促使整體的發展和穩定。在探討社會現象和文化現象時,應將其置于整體框架中,認清文化與文化,文化與社會,文化與人類之間的相互聯系,探尋文化的共性和個性,建立一種全面而深刻的認識。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各個遺產項目的保護要遵循整體性保護的原則,不能是割裂性保護,只著眼于項目本身。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政府、社會、項目本身這三方面協調努力,合力保護。從政府層面,完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從自身特點出發,在整合現有的社會資源的基礎上,已經探索出不少的保護方式,使得該文化遺產得以繼續體現價值。整合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路徑和模式,對于其他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3.2.2文化整體論強調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真性”保護。文化整體論強調文化的“本真性”保護。文化的傳承要求在保護和發展文化的過程中,要注重文化的歷史性,從時間、空間整體性加以保護,不能因經濟利益而犧牲文化的本真性,并且充分挖掘文化的價值,以便能夠在傳承過程中被人和社會所接受。從這方面考慮,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護和傳承過程中,既要與時代相適應,又要尊重非物質文化的歷史背景和文化內涵,即注重其保護過程中的“本真性”。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首先應該了解該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歷史背景,充分認識其文化價值,在此基礎上認清發展現狀,尋找有效的保護方式,在保護過程中不失其內涵而又與現代文化相適應。3.2.3文化整體論注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保護。文化人類學整體論強調作為文化主體的人和文化客體之間的存在著密切的關系。文化整體論把人類和人類所創造的文化看成是一個由許多相互聯系的要素所組成的整體,重點關注人和文化之間的關系和互動,更好地揭示文化系統整體特性和功能[2]。文化整體論強調了人與文化的內在聯系,體現了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的活態性保護。孟林盛、李建英等學者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根據保護形態的不同,將其分為靜態保護和動態保護[3]。根據現有的文獻來看,博物館的固化和數字化保護都屬于靜態保護的范疇,而動態保護的形式相對多樣,包括傳承人繼承,以文化節慶、傳統節日、體育旅游為依托進行弘揚,依靠學校為平臺、教育為手段促進體育非物質文化的傳承和發展等多種形式。同時,在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新式的保護形式也在不斷的涌現,禮堂的設立和文化生態圈的打造也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新的思路。原有的靜態保護強調以固化的形式將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下來,注重項目本身的保護,而割裂了遺產本身與現在的社會、人之間的關系,不符合社會發展和遺產自身保護的要求。動態保護亦不能為了保護而保護,在保護過程中,要順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充分發揮項目自身的能動性,推動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自我造血。
4研究結論
4.1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要秉持整體性保護的原則,不能是割裂性、斷裂式的保護,充分調動政府、社會、項目本身的保護熱情和保護資源,協調三方合力保護是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然趨勢。4.2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首先應該正確把握該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歷史背景,充分認識其文化價值,在此基礎上認清發展現狀,尋找有效的保護方式,在保護過程中不失其內涵而又與現代文化相適應。4.3原有的靜態保護過于注重項目本身的保護,而割裂了遺產本身與現在的社會、人之間的關系,不符合社會發展和遺產自身保護的要求。從長遠發展來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保護方式應以動態保護為主,輔以靜態保護,將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并且探尋新型而有效的動態保護模式進行推廣,推動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作者:郭怡 董夢佳 單位:浙江大學
參考文獻
[1]伍娟,林志軍.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研究[J].沈陽體育學院學報,2011(5):132-134.
[2]劉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之傳統體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J].體育與科學,2007(6):21-23.
[3]孟林盛,李建英.民間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研究———以山西忻州撓羊賽為視角[J].體育與科學,2012(2):75-79.
[4]張春燕,鐘明寶,程靜靜.基于體育法修改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J].山東體育科技,2013(3):19-22.
[5]呂炳斌,王小維.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J].體育與科學,2013(3):57-61.
[6]王曉.非物質文化遺產視野下民族傳統體育保護的若干思考[J].上海體育學院學報,2007(1):72-75.
[7]王卓.我國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研究[J].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11,34(4):27-39.
[8]張春燕,田振華,劉躍軍.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民族傳統體育分類探析[J].武漢體育學院學報,2010(3):25-33.
[9]白晉湘.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我國傳統體育文化保護[J].體育科學,2008(1):3-7.
[10]陳永輝,白晉湘.非物質文化遺產視角下我國少數民族民俗體育文化的保護[J].體育學刊,2009(5):91-94.
一、知名人物商品化權的概念
所謂知名人物商品化權是一個范圍很廣的概念,它是指將能夠產生商業信譽的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聲音、動作等人格形象因素進行商業性使用的無形財產權。換言之,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權就是其通過商業使用而取得經濟利益的可能性。
知名人物商品化權具有以下特征:(一)權利的主體可以是知名人物本人、其創造者或者被許可使用的人。體育明星對其姓名或者肖像享有商品化權,迪斯尼公司對其虛構的人物享有商品化權。㈡權利的客體為知名人物的形象,即它以可確定知名人物身份的各類人格特征為權利的對象。知名人物的形象可以是真實的人物,如影視、體育明星的姓名、肖像或者其他特征;還可以是其他虛構的人物,如卡通人物米老鼠、藍貓等。例如,在魯迅后人與“魯迅美術學院”案件中,魯迅的肖像、姓名就是其商品化權的權利對象,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擅自進行商業使用。當然,知名人物不僅僅局限于“人物”的意義上,還包括其他一些事物或者活動的知名稱謂。因此,更準確地說,知名人物商品化權就是知名形象商品化權。而且,作為保護對象的知名人物形象的范圍本身有極大的彈性,并有擴大的趨勢。㈢為商業目的使用。這里的“商業目的”是狹義的,是指廣告或者促銷商品,而不僅是在商業中使用或者追求利潤。權利人對知名人物的特征主張商品化權,也常常是因為這些特征被他人用作商業目的。正如美國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次重述權威性地指出,知名權(即商品化權)通常并不包括在新聞報道、評論、娛樂、虛構或者非虛構作品中使用他人的特征,或者偶然在廣告中使用該特征。(四)知名人物商品化權的財產性。知名人物的肖像、姓名等特征,通過商品化可以轉化為財產或者獲得經濟報酬,給知名人物的創造者、擁有人及其授權使用人帶來經濟利益。知名人物的形象之所以能夠產生經濟價值,主要是以下原因:⑴它可以吸引消費者對特定商品的注意。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等特征甚至可以作為區別商品的標識或者品牌,如李寧牌運動服以著名運動員李寧的名字作為商標,就很好地與其他品牌的運動服區別開來。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等也可以作為特定商品的裝飾,增強其吸引力和顯著性。⑵知名人物的姓名和圖像也具有擔保作用,能夠刺激購買。將知名人物使用在商品上,能夠引起消費者的強烈反響,也就是所謂的“名人效應”。⑶知名人物對特定商品的認可,可以使消費者有機會與公共人物聯系在一起,無論這種聯系是多么遙遠。至少有許多消費者無意識地看中這種聯系。
二、知名人物商品化權保護的意義
商品化權是已發展成為保護知名人物特征的商業利益的權利。總體上說,知名人物商品化權利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即其本身是知名形象的創造者或者管理者的智力勞動成果,而且可以轉化為商業價值,也是一種商業成果。尤其隨著現代影像媒體的不斷進步,作品越來越容易得到廣泛的傳播,作品中的主人公形象逐步為人所周知。而將這些角色的形象以至名稱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務上,往往會強烈地喚起消費者的消費欲望,取得商業上的成功。由于作品中的角色,特別是著名的角色,包含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常被他人擅自在商業上使用,所以在法律上應當給予一定的保護。從表象上看,將知名人物注冊為商標符合商標的形式性要求,與商標法關于商標的禁止性規定也不相沖突,但從實質看,商標注冊人主觀上存在借“名人效應”提高產品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該行為,屬典型的“搭便車”行為。這不僅不符合法律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也有違社會公德。試想,將某知名人物的名字進行商標注冊后,社會公眾第一反應很可能是認為,此產品與該知名人物具有某種特定聯系或者取得了權利人相應的授權。出于對該知名人物的認可,公眾可能傾向于接受該商標的商品。因而,注冊人的注冊行為事實上無償占用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對產品來源和公眾認識也是一種誤導。同意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不僅侵害了知名人物的在先權利,也容易混淆商品來源,不利于穩定經濟秩序和倡導良好社會風氣。
三、我國的法律保護
正是由于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權具有如此重要的價值,運用法律保護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權也就顯得格外重要。從外國的立法和實踐經驗來看,知名人物商品化權的保護途徑是多種多樣的。最基本的途徑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版權法以及其他法律保護途徑。在這里僅從商標法的角度談一下對商品化權的保護問題。商標法可以對知名人物商品化權進行有效的保護,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綽號或者照片等都可以注冊為商標,按照商標法保護。如果他人擅自將知名人物的特征注冊為商標,權利人可以以侵犯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權而主張在先權利。例如,英國1994年商標法的一個重大修改是不要求注冊人必須使用商標,為方便轉讓而注冊商標是允許的。該規定可以適用于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權利的保護。知名人物可以在許多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商標,然后許可他人使用。而且,商標法改革白皮書在建議撤銷原來的注冊人必須是使用人的規定時,就承認商標許可在敘述發展的知名人物商品化活動中就有重要作用。
我國商標法相應也做出了一些規定。《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商標申請注冊”。第九條:“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同時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注冊實行“申請在先”兼“使用在先”原則。對于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在三個月公告期內沒有任何人提出異議,期滿予以核準注冊。第四十一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權利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四、幾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1.“商業利用”的范圍。由于商品化權只適用于對他人姓名、肖像或者形象的商業利用,特定的使用是否構成商業使用呢?在廣告中的使用通常構成商業使用,在新聞報道、傳記或者電影中的使用通常并不構成商業使用。但是,在商業使用與非商業使用之間存在著一個灰色區域,認定起來非常困難。一般來說,一些敘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雖然被視為商業使用,但不構成侵犯商品化權。例如,美國一家報紙將其報道的體育新聞復制成宣傳畫(上面有體育明星的巨幅照片),并將其單獨出售給公眾。但是,法院認為該宣傳畫描述了一個“有新聞價值”的事件,以及報紙有權通過復制其發表的作品進行自我廣告,這種使用受美國憲法保護。
2.知名人物的“形象”的范圍。這涉及到商品化權的保護對象,也就是有標識意義的“資產”。最初,商品化權限于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的使用,后來隨著時代的發展,將其擴展到識別知名人物的所有特征,包括姓名、綽號、面孔、畫像、聲音、(戲劇小說中的)人物角色以及其他特征。知名人物的特征對于促銷商品是有價值的,知名人物具有防止他人擅自作商業使用的利益。美國“知名權”方面的權威學者J.ThomasMcCarthy教授就指出,認定侵犯知名權的標準是原告能夠在廣告中被“識別出來”。例如,某著名主持人的開場白為社會公眾所熟知,但如果有人未經授權使用在廣告中,就有可能侵犯了權利人的商品化權。
3.知名人物知名的“標準”,也就是要求“眾所周知”,這是必要條件。因為,如不知名,他人就利用不了它的競爭優勢,即是被使用了也不影響競爭秩序和損害消費者利益,從而不具有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意義。只能根據民法的一般條款,從保護公民的姓名權或者肖像權的角度來處理。而且,如果不要求知名度,就可能導致商品化權的濫用或者不當保護。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知名”是指“著名”和“有名”,即知名需要達到一定的標準,要在一定的范圍內才稱得上具有“知名度”,這類似于知名商標的評定。商家利用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權也是想通過知名人物的聲譽,吸引消費者,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從而獲取商業利益。設想使用普通人張三或者李四的名字去申請注冊商標,就有可能達不到它所期望的效果。因此對于知名人物的認定,既不能過于簡單,也不能過于復雜,而要根據個案來處理。
注釋:
①朱妙春著:《商標及專利糾紛案紀實》,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頁。
②孔祥俊著:《反不正當競爭法新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06頁。
摘要:針對網絡時代我國企業財務報告系統的局限性,從系統內容上、系統所依據的會計原則和基本前提上以及系統運用上對其進行簡單探討。
關鍵詞:網絡時代;財務報告;系統;局限性
1財務報告信息系統內容上的局限性
11財務報告信息內容的新需求20世紀最后十年,伴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資本市場也以空前的速度膨脹。資本市場的膨脹使更多的人參與經濟決策,傳統標準的財務報告遵循統一的模式,又給這些需要不同信息的人一方面帶來信息超載問題,另一方面又存在信息不足、無效問題。而會計信息和會計職業的生命力體現在會計所提供的信息是否能被用戶所理解并滿足用戶的需要。因此,為了提高財務報告在經濟決策中的地位,我們必須根據經濟的發展對現有財務報告信息在內容上進行擴充。在以財務報告信息、財富分配用途為主的前提下,我國財務報告模式僅將財務報告內容的重心放在硬性資產的要求上,即只對已發生的、金額確定的經濟事項進行總括披露,對一些前瞻性的、不確定的、分布的非財務的信息由于不符合現行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的定義而無法得以披露。然而,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風險增大,新經濟、新事項不斷出現,財務報告信息決策用途不斷增強的情況下,信息使用者希望能通過財務報告獲得更多的非財務的、前瞻性的、不確定的企業分布信息。即信息使用者對信息內容需求已從原有的注重硬性資產轉向具有一定風險的、不確定的軟性資產和有助于預測分析的新信息。
12現有財務報告信息系統內容上局限性的表現現有財務報告系統內容上的局限性表現為信息披露上的單一性,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21信息收集種類單一傳統會計信息系統是在貨幣計量這個假設下建立起來的,因此它只提供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能以貨幣計量的信息,主要為財務信息;而大量的非財務信息,由于不能用貨幣計量而無法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然而,財務報告使用者需要的與決策相關的信息是多方面的,不僅需要了解貨幣性信息,也需要掌握大量的非貨幣信息。單一的貨幣計量使得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無法得以全面的揭示,也就無法滿足信息使用者廣泛的信息需求。
122計量屬性單一我國現有的會計軟件系統所提供的信息仍然只限于按歷史成本原則計量的信息。即對企業的資產、負債按實際取得時的成本披露。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歷史成本并不能完全反映出企業資產的真實價值,也就不能滿足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要,因此以歷史成本為唯一的計量原則正日益受到人們的重新審視。
123會計報告的具體內容單一我國現有的會計軟件系統提供的財務報告仍然只限于歷史成本原則下總括的通用的財務報告。然而,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企業有千絲萬縷聯系的外部關系人日益增多,他們都希望從企業財務報告中得到有利于決策的信息,并且不同的關系人由于各自的決策目的不同,對信息的內容要求也不同。他們不僅需要了解企業過去的信息,更想企業能夠提供有助于預測企業未來的信息。而現有會計系統支持的網上財務報告所披露的信息只能反映企業總括的信息,這使得一些財務報告使用者的愿望不能得到滿足,而影響了他們的決策。
2財務報告系統所依據的會計原則和基本前提的局限性
財務報告信息是在一定的基本假設前提下,遵守一定的會計原則,對企業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加工后產生的。因此,企業的財務報告信息的質量如何,取決會計核算所遵守的會計原則和基本前提。在網絡時代背景下,在決策有用性的原則下,現有的部分會計核算原則和基本前提正日益受到沖擊,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21歷史成本原則的局限性在會計信息的財富分配用途下,信息使用者注重的是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即會計信息要客觀、真實,具有可驗證性和反饋價值。可驗證性是解決相關利益關系利益、沖突的最佳方法。財務報告的信息越可靠,越受到使用者的關注。在會計信息的財富分配用途下,人們關注的是企業過去生產的蛋糕有多大,因此,人們以歷史成本原則為資產的計量原則。歷史成本模式下所生成的信息源于當時交易的記載,具有很高的可靠性。但這些信息從性質上看是“向后看”的,比較適用于企業過去財富的分配。在會計信息的決策時是“向前看”,他們最關心的不是企業的過去狀況,而是未來如何;不是資產的過去價值,而是資產的現實價值或市場價值以及未來現金流量的價值。采用市場價值或現值更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理解企業的經營活動,掌握企業的發展趨勢,反映企業價值運動的實際情況。
22貨幣計量的局限性我國《企業財務報告條例》是以貨幣作為計量手段來反映企業經營情況。以貨幣作為計量手段有著不可否認的優點,然而,以貨幣計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體表現為:一是貨幣作為會計統一的計量單位是建立在貨幣本身價值不變這一假設基礎上的,但現實貨幣在其運動中其價值量是經常變動的,這就不能不使財務報告的貨幣表述偏離企業實際進行的價值運動。二是財務報告以貨幣計量掩蓋著諸多企業經營活動中不能用貨幣計量的事實。如企業管理者的水平、企業的人才資源、企業的經營環境等,但這些對財務報告使用者來說又是非常重要的。
23會計主體假設的局限性傳統的會計主體假設從空間上限定了會計工作為之服務的特定實體。然而,基于網絡的一種臨時性結盟組織的出現,打破了傳統的會計主體范圍。該組織借助于計算機網絡根據工作任務或市場變化需要,可以迅速地進行分合、重組,致使會計核算的空間范圍處于一種模糊狀態。
24會計分期假設的局限性會計分期假設定期(月、季、年)報告企業財務狀況,為確定企業的經營損益提供了前提。在信息的決策用途下,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信息應是在企業發生每一重大事項而可能改變企業的價值時所送達的有關信息。因此,他們希望能隨時了解企業的有關信息,以便于他們隨時做出決策。這樣,他們對信息的及時性有了更進一步的要求,要求會計信息的提供具有適時性。在網絡環境下,計算機的強大運算和傳輸功能在時間上使會計核算從事后達到適時已成為可能,即只要需要,無需顧及和等待會計期末,點擊鼠標即可生成所需的會計信息。網絡會計的及時性使會計分期假設消除了時間斷點。
3現代信息技術在財務報告信息系統運用上的局限性
31會計軟件信息處理程序陳舊我國現有的會計軟件并沒有改變傳統會計信息處理程序的方法,仍然是按傳統會計信息下的證帳表的帳務處理程序,簡單的照搬了傳統會計系統的許多固定格式的憑證、帳頁、帳表,信息輸出不及時。
32財務報告信息只能按期提供如我國現階段在網上披露的信息也只限于上市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報告,對于企業平時的財務信息則不能得到披露,而信息使用者的決策是隨時都在進行著的。因此從時效性看,我國現有的會計軟件系統并不能滿足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要。沒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的信息傳遞功能。
關鍵詞:動物保護;法律地位;法律主體;法律客體
一、動物應有法律地位之辨析
(一)動物是否是道德主體
有學者從動物是道德主體的角度來宣傳因此動物也是法律主體,暫且拋開動物是否是法律主體不談,先分析動物是否是道德主體。人類與動物共同生活在一個生態共同體中,依賴于共同的自然生活環境而生活,而且人類與動物放佛是一種“朋友”的親密關系,我們依賴于動物所帶給我們的感情支撐。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認為動物還是處于人的“監管”之中。對于生活在大自然的野生動物,我們可以拍攝各種紀錄片來觀察它們的生活習性;對于家養的寵物或動物園的動物,它們的一切生活來源基本要依賴于人類,如人類要適時喂給它們食物,要給它們創造一個睡覺休息的地方,人類要給它們必要的行動束縛(如關在籠子里,用繩子拴起來),等等。也就是說由于動物缺少理性與能動性,它無法像人類一樣的遵循社會秩序,無法理解社會的風俗習慣和禁忌,盡管在現實生活中人類常常把它們當做“朋友”“家人”一般的存在,動物在一定程度上仍屬于“工具”,仍屬于道德的客體。
(二)動物是否是法律主體
還有一種論點依1990年新修訂的《德國民法典》第90a條,“動物不是物,他們受特別法的保護”,動物法律地位主體論者由此認為既然動物不是物,那么就說明動物不是客體,所以是法律主體。①首先這種推斷是完全不正確的。由“動物不是物”推斷至“動物不是客體”是不符合邏輯的。其次,德國民法典于第903條又附加了“動物的所有權人行使權利時,應注意有關保護動物的特別規定”,由“所有權人”可以看出,動物仍是受人類的支配的,動物仍處于法律客體的地位。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因此意志自由和理性是成為民事主體的必備要件。動物所具備的的理性是生理理性,即本性。動物的這種本性不能夠在必要的時候約束它們的行為,如一頭暴怒的獅子沖向人類,這時它的本性就是用它的力量和爪牙來對付人類,而如果我們對它說“停止這種行為,因為這即將觸犯法律”,我想即使我們和獅子之間通曉語言,這種勸說也是不會成功的,這是缺乏人類理性下的本性使然。一部分動物法律主體論者認為,既然缺乏一定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可以成為主體,那么民事法律主體的范圍也應該擴展到具有一定生理理性的動物上。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這是暫時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和病情的好轉,他們具備法律主體所應具有的理性是可以期待的。而動物和人類在智力等方面有著天然的差別,即使可以通過模仿和訓練讓它們做出一些人類的行為,但讓它們因此達到人類的理性水平是不可能的。關于奴隸和女性在現代成為法律主體的問題,本就是歷史上對于人的基本權利資格認識的狹隘與偏頗之處,不再贅述。而且法律關系的建立旨在實現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這種“對等”不等于“平等”),動物受其自身先天特征的限制這種“對等”難以在它們身上實現。所以動物不是法律主體,動物是受人類支配的法律客體。
二、客體條件下對動物的保護
地球是動物和人類共同的家園,保護動物息關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有一種觀點是建立監督維護制度,如人動物進行維權②。如前所述動物無意志自由和理性,無法表達或我們無法理解它們表達出的想法,所以此類保護實質也是基于人類的意志,無甚大意義。還有一種觀點是在確定動物是物、是法律客體的基礎上建立法律物格制度,即對不同的物進行分類以給予不同層次的保護。③對動物設置高層次的法律物格資格,相應的給予法律上最優的保護。法律是一門必須簡單且精確的學問,動物的種類太多細分下去不僅有各種分類方法的爭議,而且勢必造成法律的紛繁復雜,不利于法律對大眾的指導性。客體條件下動物的民法保護,我的觀點如下:
(一)民法理念的更新
首先,從倫理的角度,把絕對化的主體性倫理觀(即所有權人在不違反法律和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范圍內,可以任意處分和支配其物)折衷為人支配并尊重物。反映到屬于物的范疇的動物中來,人不能單純地支配動物,還有愛護動物的義務。這樣主體之人對于客體之物有了謙抑和容讓的空間,不僅人有尊嚴,物也有了要求人順應其本性給予保護和照顧的獨立價值。④正如徐國棟先生在《綠色民法典草案》中設計了“民事主體負有仁慈對待上述兩類動物(畜養和非畜養的食用動物)的義務”的條款。
其次,在民法總則中增加民事行為必須符合環境保護的條款規定,用立法明確地為民事行為附加環境保護的義務。也正如徐國棟先生在《綠色民法典草案》中第五分編第30條設計的,“權利人在行使其物權時,負有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義務”,剝奪了權利人對環境和資源浪費的自由。
(二)對動物保護進行系統化、法律化
我國目前對于動物保護的規定,也僅有《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四條對飼養人義務的規定,和僅針對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對于動物保護的范圍還急需擴大。如針對近年頻頻發生的虐待動物事件,可制定專門的《禁止虐待動物法》。
同時還應對動物的尊重與保護進行民法“公序良俗”原則的強調。現在的社會公序良俗原則已經包含一定的動物尊重與保護的概念,從大眾對虐待動物事件的激憤態度中可以看出,強調這一原則來更加提醒、引導大眾,增強動物保護的法律性、系統性。
(三)人的權利的保障
不能過分強調動物保護而使人的權利得以損失。如小白鼠的醫學實驗目前沒有別的更優良的方式可以取代,那么此時它就不應該被法律所禁止。類似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味強調動物的利益保護,那么對于人類尤其是急需救治的人類,也是一種不公平。
三、總結語
動物是物,屬于民事法律客體,是毋庸置疑的。對這個問題進行理論上的繼續研究對促進生態文明和諧有著重要意義。(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
本項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學研究生創新型科研項目資助,項目編號CX2015SP14.
注解及參考文獻:
[1] 徐昕,論動物法律主體資格的確立――人類中心主義法理念及其消解,北京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01)。
[2] 如徐國棟先生在其“認真透析《綠色民法典草案》中的綠”中指出――在序編的第33條中,把動物分為畜養的食用動物和非畜養的食用動物,把后者確定為“處于人與物之間的生靈,享有一定的由動物保護機構代為行使的權利”。摘自《法商研究》,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