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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征收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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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征收論文

    第1篇:稅務征收論文范文

    1.1征稅對象難以界定

    現行稅法的征稅對象是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對不同的征稅對象實行不同的稅率。而在電子商務中,相當一部分有形商品(如書籍、報紙、音像制品、電腦軟件等)是以“數字化信息”的方式在網絡上交易的。數字化信息具有易復制和反復下載的特點,因此,難以界定這部分商品的屬性,從而給稅收征管帶來困難。

    1.2納稅主體難以判定

    傳統交易活動大都是在商場、店鋪中進行,納稅人的身份比較容易判定。而在電子商務中,網上商店是一個虛擬的市場,產品交易過程,包括交易的合同、票據、支付手段(如支付寶)都是以虛擬方式出現的。隨著網絡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這種虛擬交易能夠很容易隱匿交易者的身份和交易行為,從而難以判定納稅人身份,使得稅務征管無法有效實施。

    1.3稅款征收方式落后

    現行稅收的征收管理是建立在發票、賬簿等紙制憑據的基礎之上的,通過憑據來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種的征收。而在電子商務中,電子貨幣、網上銀行被廣泛使用,即使在明確納稅對象及納稅人的情況下,這種無紙化的交易也使得本應征收的各類稅種無從下手。同時,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應用使得納稅人可以隱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搜集相關信息難上加難。

    1.4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

    稅收管轄權的范圍一般來說是指一個國家的政治權力所能達到的范圍,采用地域稅收管轄權或者居民稅收管轄權進行界定,國際稅收通過雙邊協定來減輕國際重復征稅。但是在電子商務下,交易都是依托于虛擬的網絡,無法確定經營者所在地或經濟活動的發生地,也無法確定勞務提供者所在地,因此難以界定稅收管轄權。

    1.5稅收稽查存在困難

    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征管稽查的前提是準確掌握納稅人應納稅之事實和證據,以此作為判斷納稅人申報數據準確與否的依據。據此,各國稅收立法普遍規定納稅人必須在若干年內如實記賬并保存賬簿、記賬憑證等相關資料以備查,從立法上確立以賬證追蹤審計作為稅收征管基礎的通行制度。而在電子商務領域,商品訂購、款項支付等行為都是通過網絡進行,交易合同、訂單、銷售票據等以電子形式存在,容易修改和刪除,這就使得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面臨困難。

    1.6稅款流失嚴重

    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發展,企業逐漸擴大網絡經營渠道,對傳統貿易造成嚴重沖擊,侵蝕來自傳統貿易的稅基。與此同時,對于電子商務這一新生事物,稅務部門尚未出臺相應的征稅方案,容易形成“征稅盲區”。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跨國界特點使得避稅問題突出,納稅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稅國(地)或低稅國(地)進行商務活動,將國內企業作為一個倉庫或配送中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2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原則的探討

    我國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對我國現行的稅收管理制度提出了挑戰。因此,有必要結合我國的現行稅收制度,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原則。

    2.1財政收入原則

    財政收入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制定和完善,都要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保證國家財政支出的需要。從國際上來看,各國對于電子商務普遍實行征稅制度,如英國、新加坡、印度等國家。就連一直以來對電子商務免稅的美國,也于近期通過《市場公平法案》,要求企業通過互聯網、郵寄產品目錄、電臺和電視銷售商品時,必須向購買者所在地政府交納零售稅。與之相比,我國電子商務卻一直未曾納入稅收監管之中。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商品和服務市場的主力軍。電子商務領域凸顯出阿里巴巴、京東商城、淘寶網等大型網絡交易平臺,極大地帶動了國內居民消費需求。據統計,2012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總額達到7.85萬億元,同比增長30.83%。可見,電子商務規模的快速發展,能夠為國家財政收入進一步擴展稅基來源。因此,電子商務稅收的制定應該體現財政收入原則。

    2.2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國家征稅不應使納稅人產生除稅收以外的超額稅收負擔,也不應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的資源配置手段。從電子商務領域來講,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發達國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時也普遍實行稅收中性原則,大都是在不征收新稅的前提下對本國的電子商務進行稅收控制。如美國在1996年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稅收政策》中,就明確提出稅收中性原則。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發展態勢良好,因此稅收制定也要充分注重稅收中性原則,禁止開征新稅和附加稅。

    2.3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要求條件相同者繳納相同的稅,條件不同者繳納不同的稅。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并沒有交易本質上的不同,只是交易的形式有了變化,因此,兩者的稅收待遇應該相同。如新加坡早在2000年就對有關的電子商務所得稅和貨物勞務稅明確了征稅立場,對網絡銷售貨物和傳統貨物一樣要征稅。

    2.4優先發展原則

    優先發展原則是指根據電子商務發展階段給予稅收政策優惠,以促進信息產業的發展。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電子商務發展早期,對電子商務實行國內交易零稅收和國際交易零關稅的免稅政策,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我國電子商務也經過一段時間的積累和發展,取得了現有的規模。但在稅收政策制定時也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和特點,遵循優先發展原則,制定適當的優惠政策,實行差別征稅。

    2.5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款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地便利和節約,避免額外的征收成本。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制定時,要采用高科技征管手段,簡化納稅手續,避免額外負擔,提高稅收效率。

    3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建議

    3.1加快電子商務稅收立法

    從財政收入原則及稅收公平原則出發,對電子商務應同傳統交易一樣進行征稅,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還沒有把電子商務涵蓋進去,因此應該加快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1)根據電子商務的特征,對網絡稅收中的“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地”“、商品“勞務”“、特許權”等概念進行內涵與外延的界定,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2)根據我國國情和電子商務自身發展的要求,對電子商務稅收實行階段策略。(3)根據交易產品的性質(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

    3.2完善現行稅收制度

    3.2.1擴充現行稅制中增值稅、營業稅的征管范圍

    增值稅的課稅對象是有形商品或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營業稅的課稅對象是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因此,對于電子商務中的有形商品,應同傳統交易中的有形商品一樣,征收增值稅。對于數字化產品(如圖書、音像制品等商品)的交易應區別對待,對于非版權轉讓的數字化產品應與有形商品一樣征收增值稅;而對于數字化產品的版權交易,則應視同特許權轉讓征收營業稅。對于通過網絡渠道提供的勞務,則按勞務征收營業稅。

    3.2.2界定所得稅的征管范圍

    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應根據提供電子商務產品的納稅人身份進行界定,若提供者屬于居民納稅人,征稅對象為營業利得;若提供者屬非居民納稅人,則可以將收入金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征收預提所得稅。

    3.2.3制定電子商務差別稅收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和優先發展原則,在現有稅制基礎上,對電子商務制定差別稅收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差別稅收政策要根據規模大小和稅負能力對不同的稅收主體實行差別的稅率,對于規模較小的網店,應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低稅率,劃定營業稅的免征額,以降低小規模網店的稅收負擔。同時,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應該在現有稅種基礎上實行優惠稅率,不應增設新的稅種。

    3.3創新監管方式

    3.3.1充分利用“網絡實名制”

    2010年7月實施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開啟了我國網絡經營“實名制”的時代。稅務部門可以利用網絡實名制,識別和管理網絡商品交易主體,對納稅主體進行監管。

    3.3.2加強稅務部門信息網絡建設

    稅務部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加強信息網絡建設,依托網上交易平臺、網上銀行支付平臺等渠道,對網絡交易、網絡支付等活動進行監管,從而實現對納稅主體行為的監管。

    3.4加強國際間稅收協調與合作

    3.4.1堅持以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

    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將長期扮演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角色。在跨國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分配問題上,應堅持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相結合。

    3.4.2規避電子商務避稅問題

    第2篇:稅務征收論文范文

    英國對物業所有者與租用者征收的稅種稱之為住房財產稅,它是英國目前唯一的地方稅,是按房產價值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為年滿18歲的住房所有者或住房承租者(含地方政府自有房屋的租客),包括永久地契居住人、租約居住人、特許居住人、業主等幾類。如一處住房為多人所有或多人居住,則這些人將共同負有納稅義務。居民住宅包括樓房、平房、公寓、分層式居住房間、活動房屋、船宅等。住宅房產的價值由國內收入署的房產估價部門評估,每5年重估一次,按房產的價值分為A~H共8個級別,分別征收不同的稅額。一般情況下最高稅率是最低稅率的25倍。具體每個級別的稅率全國并不作統一規定,由各地區政府根據當年預算支出情況而定。英國住房財產稅減免政策主要有折扣、優惠、傷殘減免、過渡減免四大類。其中,優惠主要是針對沒有收入支持或低收入的納稅人,優惠多少則取決于納稅人的收入、儲蓄和個人境況,最高可達100%。傷殘減免主要是針對某些傷殘者,在征稅時,可以降低其住房價值應納稅的檔次,給予適當的減稅照顧。

    日本對不動產保有課稅主要設立有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按應稅財產所在地,由各市町村或都道府縣分別征收,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固定財產稅是對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商業有形資產征收。城市規劃稅是城市規劃事業和土地規劃事業的財源,對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課征。固定財產稅的稅基為各市町村《固定財產登記冊》中所列示的應稅財產評估價值。在評估土地的價值時,每次單獨對同一類土地進行評估,如住宅用地、農業用地和森林用地等。然后以某一區域內一定數量和標準的土地,作為同一類土地價值的標準,每塊土地的價值可以依據標準土地的價值并結合周圍環境而定。在評估房屋和建筑物的價值時,根據住房供給政策,對房屋提供稅收減免。具體減免規定為,2002年3月31日前新建的面積為50-120平方米的房屋,在前三個納稅年度減征50%;2002年3月31日前新建的3層以上的耐火住宅,面積為50-280平方米的,前五個納稅年度減征50%。除此住房供給政策的減免規定之外,公路、墓地或用于教育、宗教、社會福利以及地方稅法案規定的其他用途的財產免稅,中央政府、都道府縣和市町村以及外國大使館所擁有的財產也免稅。《固定財產登記冊》中所列的房屋、土地或建筑物的評估價值,依據土地市價、房屋或建筑物的替代成本的變化,每三年修訂一次。每年從3月1日起,《固定財產登記冊》都要向納稅人公開展示20多天。在此期間,納稅人可以進行查詢,如果對評估價值有疑問,可以向固定資產評估委員會提出申訴。

    加拿大的物業稅也是對不動產征收,是地方的主要稅種。不動產的稅基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另一部分是建筑物和其他不動產。稅基由政府來評估,政府估價一般用市場價評估法。為了將評估的誤差減少到最低程度,加拿大各省都成立了專門的集中評估機構。每個省都制定出評估手冊來指導評估師的工作。同時,絕大部分省都通過立法來保證評估師調查和取得必要信息的權力,評估師可以任意索取相關資料,當事人必須予以配合。在加拿大沒有全國統一的物業稅率,稅率主要依據各地方政府的收支狀況自行規定,因此,即便在同一省轄區內,不同市區的物業稅率也有比較大的差異。加拿大物業稅收的減免與美國很類似,主要也是依據物業的用途和物業的所有者予以減免。主要包括對農業用地、森林用地、宗教用途的土地等給予輕稅待遇;對政府擁有物業給予免稅待遇。除此之外,加拿大的一些省還設有稅額扣除法、延期付稅法,以減輕低收入家庭和有困難的特定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香港物業稅是對土地及建筑物課征的一種稅,主要是對業主來自物業的租金收入征稅,沒有租金收入的業主則不需要繳納物業稅。香港對物業稅的免除項目主要三項:一是由業主支付的差餉,也即物業管理費;二是來自物業的租金收入,但在該課稅年度內無法收取;三是作為支付修理費及其他開支費用的20%免稅額,這是一個無論實際開支數目大小而規定的劃一的扣除額。物業稅的稅率在15%左右,2004年略為增加,為16%。香港物業的業主必須把所擁有的全部物業填報在綜合報稅表內,接受稅務局評稅主任的評稅后,再根據評稅通知書的時間和稅額繳納稅款。

    從上述各國(地區)對物業課稅的概況可以看到,物業稅是地方稅種,由當地政府進行征收管理。物業稅均對不動產保有環節征稅,即對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征收,一般由物業所有者申報并繳納。在物業稅稅收要素的具體設置上,各國(地區)并不相同,但從征收管理來看,又都是以政府評估、個人申報為主。

    借鑒國際經驗對我國開征物業稅的建議

    目前,我國對不動產課稅,也就是類似于物業稅的稅種有7個,包括營業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收費的項目更是多不勝數。現行的房地產稅收政策存在許多問題:首先,稅制不統一。目前我國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適用《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內資企業和個人適用《房產稅暫行條例》。內外稅制不統一,不僅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也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其次,計稅依據、稅率設計不科學,稅收負擔不公平。第三,稅費名目繁雜。我國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很多,除上述7種稅外,還有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等等,過多的稅種,既不符合簡化稅制的原則,又會出現重復征稅的情況。對房地產業的收費更是將近百種,這不僅給征納雙方帶來很多麻煩,更制約了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針對目前我國不動產課稅的種種弊端,借鑒各國(地區)征收物業稅的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我國開征物業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簡化合并稅種。根據簡化稅制的原則,對現行與房地產有關的稅種進行合并,統一內外資企業稅制。建議取消土地增值稅,合并涉及房地產開發和保有環節的稅種和相關收費,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并將物業稅的征收管理權限下放,確立為由地方政府征收的地方稅種。因為,從國外對物業課稅的成功經驗可以明顯地看出,物業稅都是地方的主體稅種,是地方政府主要收入來源。因此,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政管理權,以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科學設置物業稅的計稅依據。從國際上看,以不動產的市場價值作為計稅依據被各國普遍采納,運用得最為廣泛,如以上所述的美國、英國和加拿大等。以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更符合量能納稅的原則,而且還具有稅源豐富,收入富有彈性,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等優點。因此,我國的物業稅也應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核心的計稅依據,每隔3-5年重新評估一次,這樣既能夠準確真實地反映稅基,并隨經濟的發展帶動稅基的提高,進而穩步提高財產稅的收入,同時又能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合理確定稅率。國外財產課稅大多為地方稅收,因此普遍都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稅率,而沒有實行全國統一的稅率,具體的稅率都是根據當地政府的預算支出規模來確定。我國物業稅稅率也不適宜全國統一稅率,因為各省的經濟發展狀況不一致,可考慮全國范圍內制定一個幅度的稅率,具體稅率的大小可由地方政府自行規定。至于稅率的形式,我國宜采用比例稅率,因為比例稅率比較簡單,易于征收和管理。

    建立完善的評估制度。以不動產的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需要相應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不動產評價體系和評估制度。首先,要制定評估的法規和操作規程,并設置專門的評估機構,從法律和制度上對評估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加以規范和約束,對評估從業人員還要進行定期培訓,考核其執業能力。其次,要確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方法,可以重置成本法和現行市價法作為評估辦法的基礎。最后,還要通過法律保障納稅人對評估結果擁有知情權和申訴權。不動產的評估結果必須定期公布,并允許納稅人進行查詢。如果納稅人對不動產的估價等持有異議的,他們有權申請復議,地方政府必須設立專門的機構辦理有關復議事項,納稅人對復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再向法院,由法院進行判決。

    建立與不動產登記、評估有關的信息數據庫。物業稅的評估工作需要大量的、詳盡的不動產信息和較長時期內的市場信息。建議為納稅人進行不動產信息登記,詳細登記納稅人所擁有不動產的類別、所在地、評估價值、評估價值變化的日期情況等等,運用計算機技術對這些信息進行及時地搜集、處理、存儲和管理,以獲取有效的評估和征管的資料。

    參考資料:

    1.陳永良,《外國稅制》,暨南大學出版社,2004

    2.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美國稅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

    3.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英國稅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

    4.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日本稅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

    5.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中國:啟動新一輪稅制改革:理念轉變、政策分析和相關安排》,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6.熊波,《加拿大的財產稅及對我國的借鑒》,涉外稅務,2002

    7.曲順蘭,《國外財產課稅的比較與我國財產課稅的完善》,涉外稅務,1999

    第3篇:稅務征收論文范文

    關鍵詞:物業稅國際經驗借鑒

    財產課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財產或屬其支配的財產課征的稅收。嚴格來說,財產課稅是一個稅收體系,它包括若干不同的稅種。物業稅只是財產課稅的其中一種,它屬于從價稅,是對不動產的保有環節進行征收的稅種。從各國的征收實踐來看,物業稅的征收主體、征收范圍、征收方式都各不相同,沒有統一的形式。而且對這一稅種的具體稱謂也并不完全相同,有的國家(地區)稱為不動產稅、地方財產稅、財產稅、房產稅、土地稅,也有的國家(地區)直接就稱為物業稅。

    各國(地區)開征物業稅的概況

    美國對不動產保有課稅只設置單一的稅種,稱之為財產稅(也即物業稅)。財產稅是美國地方政府重要的財政來源,是地方稅的主體稅種。美國財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不動產的所有人。課稅對象是納稅人所擁有的不動產,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財產價值的估算是美國財產稅征收的核心。經過多年以來的發展,美國各地方政府都擁有自己的房地產估價部門,并形成系統的財產估價標準和估價方法體系。評估主要采用三種方法:一是比照銷售法,即通過比較最近在時常被售出的類似財產的價格來估價;二是成本法,即在歷史成本的基礎上根據折舊予以調整;三是收入法,即根據財產未來產生的凈收入現值來估算財產的價值。財產稅的稅率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規定的,稅率一般依據地方的支出規模、非財產稅收入額以及可征稅財產的估價來確定。各地方政府為加強對財產稅的征收,還建立了比較詳細的財產信息管理制度。資料卡片是其中最常見的管理方法。卡片上的信息很全面,包括所在地、稅號、財產類別、所有權的變更情況、估價的組成和變化情況、建筑的種類、土地的類別、房屋種類和數量等。在使用計算機加以管理后,這種信息管理制度可以為政府提供多方位的信息,可以作為對財產價值重估時的參考,也可以為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和檢查提供必要的參考。美國財產稅的優惠規定主要是針對非商業用途以及對年長公民和殘疾人的減免。一般對政府、宗教、教育、慈善等非盈利組織免稅;對家庭自用住宅設一定的寬免;對低收入家庭,當納稅人繳納的財產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比率達到一定的標準時可享受一定的抵免額,用來抵免個人所得稅或直接退回現金;所得有限的老人和殘疾人、靠近發達地區的農場主可享受稅收遞延。

    英國對物業所有者與租用者征收的稅種稱之為住房財產稅,它是英國目前唯一的地方稅,是按房產價值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為年滿18歲的住房所有者或住房承租者(含地方政府自有房屋的租客),包括永久地契居住人、租約居住人、特許居住人、業主等幾類。如一處住房為多人所有或多人居住,則這些人將共同負有納稅義務。居民住宅包括樓房、平房、公寓、分層式居住房間、活動房屋、船宅等。住宅房產的價值由國內收入署的房產估價部門評估,每5年重估一次,按房產的價值分為A~H共8個級別,分別征收不同的稅額。一般情況下最高稅率是最低稅率的25倍。具體每個級別的稅率全國并不作統一規定,由各地區政府根據當年預算支出情況而定。英國住房財產稅減免政策主要有折扣、優惠、傷殘減免、過渡減免四大類。其中,優惠主要是針對沒有收入支持或低收入的納稅人,優惠多少則取決于納稅人的收入、儲蓄和個人境況,最高可達100%。傷殘減免主要是針對某些傷殘者,在征稅時,可以降低其住房價值應納稅的檔次,給予適當的減稅照顧。

    日本對不動產保有課稅主要設立有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按應稅財產所在地,由各市町村或都道府縣分別征收,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固定財產稅是對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商業有形資產征收。城市規劃稅是城市規劃事業和土地規劃事業的財源,對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課征。固定財產稅的稅基為各市町村《固定財產登記冊》中所列示的應稅財產評估價值。在評估土地的價值時,每次單獨對同一類土地進行評估,如住宅用地、農業用地和森林用地等。然后以某一區域內一定數量和標準的土地,作為同一類土地價值的標準,每塊土地的價值可以依據標準土地的價值并結合周圍環境而定。在評估房屋和建筑物的價值時,根據住房供給政策,對房屋提供稅收減免。具體減免規定為,2002年3月31日前新建的面積為50-120平方米的房屋,在前三個納稅年度減征50%;2002年3月31日前新建的3層以上的耐火住宅,面積為50-280平方米的,前五個納稅年度減征50%。除此住房供給政策的減免規定之外,公路、墓地或用于教育、宗教、社會福利以及地方稅法案規定的其他用途的財產免稅,中央政府、都道府縣和市町村以及外國大使館所擁有的財產也免稅。《固定財產登記冊》中所列的房屋、土地或建筑物的評估價值,依據土地市價、房屋或建筑物的替代成本的變化,每三年修訂一次。每年從3月1日起,《固定財產登記冊》都要向納稅人公開展示20多天。在此期間,納稅人可以進行查詢,如果對評估價值有疑問,可以向固定資產評估委員會提出申訴。

    加拿大的物業稅也是對不動產征收,是地方的主要稅種。不動產的稅基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另一部分是建筑物和其他不動產。稅基由政府來評估,政府估價一般用市場價評估法。為了將評估的誤差減少到最低程度,加拿大各省都成立了專門的集中評估機構。每個省都制定出評估手冊來指導評估師的工作。同時,絕大部分省都通過立法來保證評估師調查和取得必要信息的權力,評估師可以任意索取相關資料,當事人必須予以配合。在加拿大沒有全國統一的物業稅率,稅率主要依據各地方政府的收支狀況自行規定,因此,即便在同一省轄區內,不同市區的物業稅率也有比較大的差異。加拿大物業稅收的減免與美國很類似,主要也是依據物業的用途和物業的所有者予以減免。主要包括對農業用地、森林用地、宗教用途的土地等給予輕稅待遇;對政府擁有物業給予免稅待遇。除此之外,加拿大的一些省還設有稅額扣除法、延期付稅法,以減輕低收入家庭和有困難的特定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香港物業稅是對土地及建筑物課征的一種稅,主要是對業主來自物業的租金收入征稅,沒有租金收入的業主則不需要繳納物業稅。香港對物業稅的免除項目主要三項:一是由業主支付的差餉,也即物業管理費;二是來自物業的租金收入,但在該課稅年度內無法收取;三是作為支付修理費及其他開支費用的20%免稅額,這是一個無論實際開支數目大小而規定的劃一的扣除額。物業稅的稅率在15%左右,2004年略為增加,為16%。香港物業的業主必須把所擁有的全部物業填報在綜合報稅表內,接受稅務局評稅主任的評稅后,再根據評稅通知書的時間和稅額繳納稅款。

    從上述各國(地區)對物業課稅的概況可以看到,物業稅是地方稅種,由當地政府進行征收管理。物業稅均對不動產保有環節征稅,即對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征收,一般由物業所有者申報并繳納。在物業稅稅收要素的具體設置上,各國(地區)并不相同,但從征收管理來看,又都是以政府評估、個人申報為主。

    借鑒國際經驗對我國開征物業稅的建議

    目前,我國對不動產課稅,也就是類似于物業稅的稅種有7個,包括營業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收費的項目更是多不勝數。現行的房地產稅收政策存在許多問題:首先,稅制不統一。目前我國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適用《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內資企業和個人適用《房產稅暫行條例》。內外稅制不統一,不僅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也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其次,計稅依據、稅率設計不科學,稅收負擔不公平。第三,稅費名目繁雜。我國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很多,除上述7種稅外,還有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等等,過多的稅種,既不符合簡化稅制的原則,又會出現重復征稅的情況。對房地產業的收費更是將近百種,這不僅給征納雙方帶來很多麻煩,更制約了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針對目前我國不動產課稅的種種弊端,借鑒各國(地區)征收物業稅的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我國開征物業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簡化合并稅種。根據簡化稅制的原則,對現行與房地產有關的稅種進行合并,統一內外資企業稅制。建議取消土地增值稅,合并涉及房地產開發和保有環節的稅種和相關收費,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并將物業稅的征收管理權限下放,確立為由地方政府征收的地方稅種。因為,從國外對物業課稅的成功經驗可以明顯地看出,物業稅都是地方的主體稅種,是地方政府主要收入來源。因此,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政管理權,以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科學設置物業稅的計稅依據。從國際上看,以不動產的市場價值作為計稅依據被各國普遍采納,運用得最為廣泛,如以上所述的美國、英國和加拿大等。以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更符合量能納稅的原則,而且還具有稅源豐富,收入富有彈性,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等優點。因此,我國的物業稅也應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核心的計稅依據,每隔3-5年重新評估一次,這樣既能夠準確真實地反映稅基,并隨經濟的發展帶動稅基的提高,進而穩步提高財產稅的收入,同時又能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合理確定稅率。國外財產課稅大多為地方稅收,因此普遍都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稅率,而沒有實行全國統一的稅率,具體的稅率都是根據當地政府的預算支出規模來確定。我國物業稅稅率也不適宜全國統一稅率,因為各省的經濟發展狀況不一致,可考慮全國范圍內制定一個幅度的稅率,具體稅率的大小可由地方政府自行規定。至于稅率的形式,我國宜采用比例稅率,因為比例稅率比較簡單,易于征收和管理。

    建立完善的評估制度。以不動產的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需要相應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不動產評價體系和評估制度。首先,要制定評估的法規和操作規程,并設置專門的評估機構,從法律和制度上對評估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加以規范和約束,對評估從業人員還要進行定期培訓,考核其執業能力。其次,要確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方法,可以重置成本法和現行市價法作為評估辦法的基礎。最后,還要通過法律保障納稅人對評估結果擁有知情權和申訴權。不動產的評估結果必須定期公布,并允許納稅人進行查詢。如果納稅人對不動產的估價等持有異議的,他們有權申請復議,地方政府必須設立專門的機構辦理有關復議事項,納稅人對復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再向法院,由法院進行判決。

    建立與不動產登記、評估有關的信息數據庫。物業稅的評估工作需要大量的、詳盡的不動產信息和較長時期內的市場信息。建議為納稅人進行不動產信息登記,詳細登記納稅人所擁有不動產的類別、所在地、評估價值、評估價值變化的日期情況等等,運用計算機技術對這些信息進行及時地搜集、處理、存儲和管理,以獲取有效的評估和征管的資料。

    參考資料:

    1.陳永良,《外國稅制》,暨南大學出版社,2004

    2.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美國稅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

    3.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英國稅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

    4.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日本稅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

    5.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中國:啟動新一輪稅制改革:理念轉變、政策分析和相關安排》,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第4篇:稅務征收論文范文

    【關鍵詞】資金流控制;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

    稅收肩負著國家財政和調控經濟等重要職能,涉及到幾乎所有的經濟領域、經濟部門和經濟環節。稅務系統的信息能最全面、最及時、最準確地反映國民經濟的狀況及發展態勢。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系統是適應網絡時代稅收的需要,是稅務信息化的必然要求。

    一、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概述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除了商家和客戶兩大商務實體外,還有海關和工商等管理部門、認證中心、網絡銀行、網絡運營商、配送企業等,共同組成電子商務的運作環境。由于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信息流、資金流相分離,致使現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研究呈現出以控制“信息流”和以控制“資金流”為主要傾向的兩種思路[1]。這兩種模式各有優劣,當前國內主要趨向于以控制“信息流”的稅收征管模式,各種征收軟件也是針對該模式開發的,但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性、交易主體的多國性、交易記錄的無紙化和交易操作的快捷化等特征,使得信息流控制的稅收征管存在較大的漏洞,而實施控制資金流的稅收征管方案,通過控制交易雙方的資金流動,有利于形成完全電子化的、與快捷的電子商務活動相適應的自動征稅系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信息流思路所面臨的難點問題,交易雙方的資金通過網絡銀行,就可實現稅款的自動扣繳入庫,有利于切實提高征收效率,而且基本不損害交易者的隱私權,實施的阻力會很小,比較穩妥。

    二、以資金流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總體實施方案

    隨著稅務信息化建設整合工作的開展,以及電子商務發展給稅收帶來的新的問題和國家稅務總局所的稅收征管業務規程的要求,以資金流控制稅收征管模式實施主要實現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強化稅收行政的執法監督;二是強化電子商務稅收的有效監控;三是鞏固并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四是提高了決策依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本系統采用模塊化設計的方法,把系統分成若干個彼此相對獨立的功能模塊,這些功能模塊繼續分解為若干個子模塊的集合,持續分解到處理程序易于編寫調試,便于分工合作,有利于維護和擴充。

    (一)業務模型

    以資金流控制稅收征管模型要滿足稅務機關對稅收管理和服務的需求,對稅務信息系統的總體體系結構進行設計要立足于全局,集合征收、業務管理、數據管理、稅收監控、納稅人服務等業務環節的一個互動的整體。系統實現要把電子商務的資金流作為納稅渠道,同時要把網絡監控與電子商務交易相融合。其業務模型如圖1所示:

    圖1:務模型

    該業務模型以稅務信息中心為技術依托,以稅收業務處理系統和協同工作平臺為基礎,建立面向網上銀行代征代扣稅的管理體系。系統中主要業務表現有:(1)稅款征收以網上銀行為核心,簡便、快捷、高效;(2)稅收管理以網絡交易監控為核心,通過對支付網關和網上銀行資金的支付監控達到稅源監控的目的;(3)稅務稽查以規范執法為核心,以一級稽查為特征;(4)監督保障以“兩權監督”為核心、全過程網絡監控為特征。

    (二)技術架構

    系統實施技術上完全基于j2ee三層體系架構,業務上本著實現稅務應用和數據大集中的目標,充分運用和發揮目前先進的三層體系架構和應用系統集成等先進的軟件開發技術,支持構建集中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開拓稅務綜合分析和決策支持應用提供更加有利的條件。系統依照軟件開發對象模型和應用系統的五層邏輯架構設計。

    三、稅收征管方案實施

    以資金流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系統要解決的問題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業務問題,二是原有信息系統存在的技術問題。

    (一)系統實施方案

    由于稅務體系的網絡結構特征,不論是國稅還是地稅系統,都是一種逐層分支的一個完整體系。目前的電子商務交易基本上把傳統的交易移植到網上,即便是無形商品必然有資金流,因此稅務部門應與銀行共同合作設置“網上稅關”,包括建立網上電子銀行。這樣就可以通過網上銀行和支付網關監控電子商務的交易以及通過網上銀行實現稅務的代征代扣。

    控制資金流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系統依托set支付體系,在支付環節由網上銀行實現稅收的代征代扣。系統體系結構由信息采集展現層、信息門戶層、業務邏輯層、業務和數據整合層組成。

    (二)系統功能模塊

    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是通過網上銀行進行資金支付的,該系統通過采集支付中心和網上銀行的支付信息和支付金額,形成前端信息采集庫,然后由網上銀行向電子稅務監控中心申請扣稅,也即由網上銀行對交易資金的稅收實行代征代扣等業務。主要模塊功能如下:

    1.稅款征收:通過稅務部門、國庫、網上銀行三方聯網,由網上銀行代征代扣,改進了稅款繳交方式和入庫方式,提供了稅銀聯網實時繳款、批量預儲扣稅、由網上銀行對電子商

    務交易的支付行為申報繳款等稅款繳交方式,在縮短稅款入庫時間的同時,減低人為干預和出錯的可能,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同時通過處理日常稅金征收、入庫、退付等活動,以保證稅收資金運動順利進行。

    2.稅收會計統計核算:采用統一的清算業務、核算規則、數據口徑,由系統根據具體的征管業務信息,自動生成電子憑證,進行各種稅款劃解、退付、比銷、對帳、記賬、核對、結算、編制報表等一系列稅收會計統計操作,減少手工操作和人為干預的因素,對征收、入庫過程進行全程、嚴密的監控和完整、真實的反映。

    3.票證管理:從稅收票證的設計開始,到征收開票、結報繳銷、停用、損失及核銷、移交、盤點、核算、銷毀,還有相關的稅收票證審核、檢查、歸檔和稅收票證違規處理,全部納入系統管理,環環相扣,而且稅收票證業務發生雙方同時進行票證核算,保證了稅收票證信息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4.稅源監控:重點稅源監控采用建立重點稅源檔案的方法,由省、市、縣三級稅務機關計財部門,根據稅收計劃管理的要求,確定需要建檔的重點稅源大戶名單及重點稅源檔案內容,建立重點稅源監控體系,對重點稅源大戶的經營、納稅情況進行定期分析、監控,及時掌握稅源情況,進行稅收計劃預測、分析。

    (三)系統特色

    1.采用標準和開放的架構用面向對象技術實現:采用基于行業標準或得到廣泛使用的事實上的行業標準的技術和架構,有利于降低技術風險和對特定供應商的依賴性;采用開放系統架構,有利于保持系統的向后兼容性、可集成性和可擴展性。基于面向對象技術的開發語言和應用框架,已經得到證明可以大大提高信息系統開發和建設的效率,提高架構的合理性和可擴展性。

    2.采用分層的架構和組件技術:分層從邏輯上將模塊劃分成許多集合,而層間關系的形成要遵循一定的規則。通過分層,可以限制模塊間的依賴關系,使系統以更松散的方式耦合,從而更易于建設、維護和進化。

    3.前后臺業務的劃分,便于管理和執法:從業務的縱向分布上,引進了在企業管理中廣泛應用的先進理念,將業務按照前、后端處理方式進行劃分。將業務作前后端劃分,是為了方便電子商務稅收征收。

    4.通過網絡提高納稅服務水平:通過internet完成了稅務信息公告、網上銀行扣款、發票真偽查詢、假發票舉報、網上文書受理和文書批準情況查詢、網上登記、網上遞交財務報表所得稅附表、email信息發送。

    5.強大的權限管理模型:在本系統中,權限管理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應用的權限,另一個是可見數據域的權限。

    功能權限通過功能樹、角色、稅務人員等各個對象來進行控制;功能權限除了控制菜單外,還控制到功能下面的某個小功能(如:不能做刪除操作、只能做增加操作等)。

    數據域的權限,通過行政機關、職能樹、職能、稅務人員這些對象來共同控制;在行政機關樹的基礎上,按照不同的職能角度,切分成不同的上下級的職能子樹,每個操作員都要定義自己所需職能的可見范圍(也可通過角色控制);同時,每一個納稅人都隸屬于一個管理機關,這個管理機關通過對應表,能夠找到相應的各個職能機關;通過納稅人的職能機關和操作員的可見范圍確定了數據域的范圍。

    系統通過支付網關向支付方全面扣繳稅款,有利于實現電子商務稅收的全面征繳,以減少稅收流失,但是存在一些實施的困難,因此作為金融機構的銀行和稅務之間的連接以及電子商務稅務征管如何與目前的電子報稅對接成為該模式成功實施的關鍵。

    【參考文獻】

    [1]吳彩虹,高陽.基于資金流控制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j].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6,(2).

    第5篇:稅務征收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修訂《稅收征管法》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現行稅收征管 法律 制度對于欠稅管理、提前征收、延期納稅、稅務搜查權、稅務檢查過程中的強制執行、稅收法律責任等的規定,在實踐中暴露出種種問題,有待于《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重新修訂,予以完善。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 企業 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機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征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 法律 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現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現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 考試 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第一,建議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執行標準。該執行標準應當細化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不同的具體違法行為情節設定處罰標準,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相應標準對號入座,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這既方便了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實際操作,也使嚴重違法行為得到嚴肅處理,輕者輕罰、重者重罰,充分發揮稅收法律制度對稅收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

    第6篇:稅務征收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從賬戶處理探討建筑業“甲供材料”若干稅收業務問題

     

    所謂“甲供材料”就是建設方和施工方之間材料供應、管理和核算的一種方法,即建設單位在進行施工招投標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建設單位為甲方,合同中規定該工程項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建設方)統一購入,材料價款的結算按照實際的價格結算,數量按照甲方(建設方)調撥給乙方(施工單位)數量結算。

    建筑業“甲供材料”(包工不包料的工程)由于材料入賬單位與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的不一致,一直以來是稅收管理的難點。在實務中尚有幾個疑難業務問題需要甄別清楚。

    有一個工程建設方與施工方約定:建筑勞務100萬元經濟論文,建設方自行采購材料97萬元。雙方的會計處理如下:

    建設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勞務 100

    在建工程—材料 97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197

    施工方 借: 銀行存款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5.91((100+97)×3%=5.91)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91

    根據以上常見的建筑業務會計處理我們來分析幾個稅收業務問題。

    一、營業稅討論。

    1、計稅依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站。”

    一般來講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單位只就勞務費金額開票。但施工單位在納稅申報時,要按料工費全額納稅。而甲供材料的會計處理只反映在建設單位,而作為納稅人的施工企業賬上沒有甲供材料的金額反映。這個是稅務管理上的一個難點,一般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在開具建筑業發票或納稅時,必須由對方(建設單位)出具證明有無甲供材料行為以及相應的金額。目的是為防止施工單位僅就人工費和部分材料繳納營業稅。

    根據國家關于工程造價的相關規定,在工程中,無論材料由誰提供,工程總造價包括全部的材料價款,且在工程總造價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稅后計入工程總造價經濟論文,即工程造價是含稅價。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建筑項目實行的是項目經理負責制,雙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往往沒有考慮甲供材料部分金額對應的稅金,也就是說合同總造價沒有包括甲供材料部分金額對應的稅金。稅務機關要向施工公司征收甲供材料部分的營業稅時,施工企業往往另再向建設單位收取。作為間接稅的營業稅稅負具有可轉嫁性決定了最終的營業稅稅收是由建設單位承擔的。

    基于此在實務中計征甲供材料營業稅時需要把甲供材料部分金額換算為含稅價格。換算公式:甲供材料部分金額計稅營業額=甲供材料部分金額÷(1-營業稅稅率)。如:一個工程建筑勞務費100萬元,甲供材料部分金額97萬元(簽訂合同時雙方沒有把甲供材料部分金額對應的營業稅算入合同總造價)。在納稅申報時應交營業稅=【100+97÷(1-3%)】×3%=6萬元,而不是(100+97)×3%=5.91萬元,相應地,建筑勞務發票應該按照100+3=103萬元開具,這樣就把整個工程的全貌都反映了,也解決了雙方的財務處理。

    建設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勞務 103

    在建工程—材料97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200

    施工方 借: 銀行存款 103

    貸:主營業務收入103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6((103+97)×3%=6)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6

    如果不是這樣處理,建筑勞務發票仍按100萬元開具,對甲方單位來說,它的工程總造價總支出是200萬元經濟論文,但是入賬的原始憑證只有197萬元,不符合賬戶處理“賬實相符”的客觀性原則。

    當然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已經考慮了甲供材料部分金額對應的稅金,也就是說合同總造價包括甲供材料對應的稅金,也就不需要再換算。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營業稅條例及細則沒有直接提及甲供材料建筑方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根據新的營業稅條例及實施細則,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歸納如下: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如果合同規定了付款日期的經濟論文,則不論屆時是否收到款項,均以該日期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這里需要區分,工程完工前實際收到的款項應按照實際收到的款項當天確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結算單的當天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結算總價減除實際已收到款項確定計稅營業額。

    通過以上的分析,甲供材料部分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以理解為:甲方供料(除裝飾勞務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甲方付款,也應當按照甲方供料的日期確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如果合同約定供料日期的,按照合同約定日期確定;合同未明確供料日期或在未簽訂合同的情形下,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收到的供料日期。

    如果建設單位的工程材料采購通過“工程物資”核算,則建設方購入材料“借:工程物資、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時,建筑業甲供材料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尚未可以確認;到工程領用物資“借:在建工程、貸:工程物資”時,可以確認建筑業甲供材料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一些地方小稅種討論。

    1、城建稅等隨同營業稅附征的地方稅費。

    繳納了營業稅的施工單位應該是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的繳納人。由于一般的稅收理論把隨同“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征收的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也視同流轉稅經濟論文,因而,如果實務中能夠確認甲供材料部分金額是不含稅的,也有必要考慮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的稅負問題,相應的上文關于“甲供材料部分金額計稅營業額=甲供材料部分金額÷(1-營業稅稅率)”的公式要進行修正。納稅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額計稅營業額=甲供材料部分金額÷[1-營業稅稅率×(1+城建稅稅率+教育費附加費率) ]。

    有的地方還開征其他的附加,也要一并考慮。如浙江省還有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征收率1‰),上述公式還要進一步修正。納稅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額計稅營業額=甲供材料部分金額÷[1-(營業稅稅率×(1+城建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地方教育附加費征收率)+水利資金征收率)]站。

    前文所述工程假如位于浙江某縣城。則對施工方來說,納稅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額計稅營業額==97÷[1-(3%×(1+5%+2%+3%)+1‰)=97÷(1-3.4%)=100.4141。在納稅申報時應交營業稅=[100+100.4141]×3%=6.012萬元,城建稅0.3,教育費附加0.18,地方教育附加費0.12,水利資金0.2。施工方應開具勞務發票金額100+(100.4141-97)=103.4141。雙方的會計處理如下:

    建設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勞務 103.4141

    在建工程—材料 97

    貸:銀行存款200.4141

    施工方 借: 銀行存款 103.4141

    貸:主營業務收入103.4141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6.812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6.012

    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0.3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0.18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費 0.12

    應交稅費——應交水利資金0.2

    2、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甲供材料部分金額的印花稅征收問題很容易判斷征收與否,只要在建筑合同中有甲供材料部分金額的涉及就可以按照規定征收。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如果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沒有涉及甲供材料金額,則對施工方甲供材料金額不涉及印花稅經濟論文,對施工方與建設方只征收承包金額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甲供材料金額部分只有建設方涉及的采購環節的購銷合同印花稅問題。兩者的適用稅目與納稅人均是不同的,要注意區別。

    三、企業所得稅討論。

    1、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與否。

    在企業所得稅法里沒有甲供材料征收的專門規定,筆者認為甲供材料部分金額不應征收企業所得稅。理由為:其一,《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對施工單位來說沒有甲供材料部分“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收入,也就沒有構成施工單位的應納稅所得額。其二,企業所得稅法以及有關文件沒有甲供材料部分金額并計應納稅所得額的特殊規定。其三,我們可以作一個假設,假設甲供材料對應的工程是包工包料,也就是說對應的甲供材料部分都是由施工單位購入的,那么這部分金額一方面作為施工單位的工程成本,另一方面作為施工單位的工程收入,兩者的金額相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得數為零。基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甲供材料部分金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站。這是建筑業甲供材料部分金額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征收上的不同。

    2、營業稅及附加的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經濟論文,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結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于施工單位上交甲供材料部分對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沒有相應的很明確收入,所以甲供材料部分對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有必要進行分析。甲供材料部分對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是否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一些人是就根據這一條來否認甲供材料部分營業稅金及附加在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其實,根據筆者上文營業稅計稅依據方面關于甲供材料含稅與否的討論,我們不難發現,甲供材料部分對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與施工單位取得收入的關系很是相關。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扣除的增值稅以外的企業繳納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在實務中準予扣除稅金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在發生當期扣除;二是在發生當期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攤扣除。甲供材料部分的營業稅及附加是施工企業實際繳納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不難判斷屬于在發生當期扣除。

    所以甲供材料部分的營業稅稅金及附加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準予扣除的相關規定,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7篇:稅務征收論文范文

    關鍵詞:股權轉讓;房地產;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7-0134-04

    引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以下簡稱“48號文”)規定:“三、關于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了規避轉讓房地產過程中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常常會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房地產。然而本文認為根據土地增值稅稅額隨流轉而生以及使用四級累進稅率的特點,前一環節暫免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會在后續的交易環節中予以填補,股權轉讓房地產的方式并不能夠真正達到節約稅收成本的目的。

    一、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梳理

    中國自1994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開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課稅對象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對于企業兼并過程中的房地產轉讓行為,根據48號文的規定,可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當時恰逢20世紀90年代中期國企改革的浪潮,大量的小型國企被大國企或經營良好的民營企業兼并。國家對于企業兼并中的房地產轉讓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是對于企業兼并的鼓勵措施。①

    但是,48號文在實施的過程中卻遇到了大量企業或個人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的問題。2000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地稅曾就此請示國家稅務總局。而國家稅務總局在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中回復稱:《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2000]32 號)收悉。鑒于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

    根據該批復,以股權轉讓之名行房地產轉讓之實的行為是應當按照土地增值稅的規定進行征稅的。但是該文件有兩個問題:一是其自身的效力問題,二是該文件所規范的行為界定問題。

    第一,國稅函[2000]687號是國家稅務總局答復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的文件,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及抄送的機關有法律效力,但其他稅務機關遇到相同情形事項是否參照執行一直存在爭議。依據相關行政法規和國稅發[2004]132號規定,國稅函屬部門規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效力位階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之后。批復是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因此嚴格地來說687號文只是對請示稅務機關所請示的事項具有法律效力,同時也對抄送的機關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稅務機關遇到性質相同的事項也是可以選擇參照執行的。現在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對該文件執行口徑不一致,有參照執行的,也有未按照執行的。①執行與不執行的選擇權力在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該批復僅是根據個案的批復,并未給出適用情形的界定標準。例如,在一定期間多次轉讓是否會認定為“一次性”?轉讓 100%以下股權就可以不征?“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的“主要”如何界定?

    在該文件效力不明且文件所規范的行為界定不清的情況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出臺了規范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問題的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五、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然而,該文件只對財稅 [1995]48號文的第一條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進行了重新明確,但有關合作建房、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新文件并沒有包括其中。也就是說,48號文中的關于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依然有效。那么在2000年已經出現相關批復的情況下,為何財稅[2006]21號文未將這種“以股權轉讓之名行轉讓房地產之實”的行為明確排除在48號文“暫免征收”的情形之外呢?下文通過對土地增值稅的性質以及中國稅法中關于股權轉讓中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分析,認為上述行為無法達到節約稅收成本的目的。

    二、土地增值稅的特征及股權轉讓中享受的稅收優惠分析

    (一)土地增值稅隨“流轉”而生,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土地增值稅是國家對房地產行業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4條、第6條的規定,土地增值稅中的“增值”可以簡單地描述成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依法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等項目金額后的余額。這里的“增值”發生在流轉環節,其承擔的稅負可以轉嫁,亦即在房地產交易中如果上個環節(因為符合“納稅必要資金的原則”等優惠條件)免征,在下個環節必須補上或者有收益時再收。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公式可以簡單地表示為: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其中,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土地增值稅稅額的扣除項目,主要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以及所有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其他稅金,其中包括轉讓房地產時所上繳的營業稅、印花稅、城市建設稅等。在這些扣除項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金額占較大比重。在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一定的情況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成本高,則扣除的金額增多,則土地增值額較低,反之土地增值額較高。

    同時,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即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超過200%部分,稅率為60%。

    因此,土地增值額越高,則適用的稅率可能越高。故在房地產轉讓取得收入一定的情況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成本越高,則扣除的金額越多,由此土地增值額越低,導致適用的稅率就可能越低。反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成本低,則土地增值額高,故可能導致適用較高稅率而多納稅款。

    (二)48號文規定對于企業兼并中的土地增值稅“暫免征收”

    “暫免征稅”屬于一種稅收優惠措施。稅收優惠,是指國家在稅收方面給予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各種優待的總稱,是政府通過稅收制度,按照預定目的,減除或減輕納稅義務人稅收負擔的一種形式。稅收優惠政策通常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調控目標而實施的,根據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依法進行稅收減免,以體現量能課稅原則,并起到對特定產業或行業的鼓勵、扶持作用。中國在稅收法律制度中建立了大量詳細的關于享受稅收優惠的對象、范圍、條件和申報審批程序的規定,但是并未建立系統的稅收優惠制度。通常而言,稅收優惠包括減稅、免稅、優惠稅率和延遲納稅等。本文所探討的“暫免征收”即為“延遲納稅”的稅收優惠,在臺灣的稅捐制度中又被稱之為“緩課”。

    48號文第3條關于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首先,這種暫免征收不等于免稅,即對于該部分的土地增值稅不是被直接免除,免稅條文的表述如48號文中的第5條關于個人互換住房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其次,這種暫免征收的具有期限性、臨時性。48號文第3條僅規定暫免征收而未規定后續征收的時間,根據前面分析的土地增值稅因其流轉而征稅的性質,我們認為后續征收應發生在下一次土地流轉的環節,由于下一次的土地流轉環節發生時間不確定,因此法律不就暫免征收作出固定的時限規定具有合理性。當然,也有對于暫免征收的期限規定明確的稅收優惠制度,如臺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認股者,其所得稅得選擇緩課五年。”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48號文第3條僅是規定土地增值稅的暫免征收,不等于該部分稅收被直接免除。同時,暫免征收的稅收優惠期限持續到土地的下一次流轉環節為止。

    三、常見的以股權轉讓房地產案例分析

    A公司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實收資本5 000萬元。2012年A公司通過拍賣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權,支付土地出讓金3 000萬元。該宗地擬投資6 000萬元開發非普通住宅項目。2013年A公司投入該項目開發成本1 500萬元,發生期間費用200 萬元。后因資金原因無力開發,欲將該在建項目以 8 500萬元轉讓給 B公司。公司無其他經營業務。A 公司為減少稅費,要求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該項目。交易前兩家公司對兩種交易方式進行了測算(兩家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單位:萬元)。

    (一)交易環節稅賦測算

    1.以股權轉讓方式應納稅金額

    2.以房地產直接轉讓方式應納稅金額

    從兩張計算表可看出,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較直接以房地產轉讓交易方式少納稅金。

    (二)后續開發銷售應納稅額

    房地產在企業后續經營過程中必然會進行流轉。設定B公司受讓后投入7 500萬元繼續修建,發生期間費用800萬元。銷售收入26 000萬元,均為非普通住宅項目收入。

    1.當上個環節以股權轉讓方式進行時本環節主要應納稅額

    2.當上個環節以轉讓房地產方式轉讓時本環節主要應納稅額

    (三)兩開發環節稅賦分析

    結合受讓后繼續開發銷售環節來看,以股權轉讓方式進行交易前后兩環節納稅額共計7 196萬元,而以房地產直接轉讓的方式納稅額共計5 817萬元。其中納稅的差額主要產生于土地增值稅環節,采股權轉讓方式比房地產直接轉讓方式多納929萬元稅額。由此可以看出,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實際上并不能節省稅費。房地產交易環節采股權轉讓方式暫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得到的結果是整個環節繳納的稅金最多。

    結論

    48號文規定企業兼并過程中的土地增值稅暫免征收,而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房地產并不能依據該條文達到節約稅收成本的目的。因為土地增值稅隨土地的流轉環節而生,交易環節的免征部分會在下一環節進行遞延征稅,且由于土地增值稅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上一環節暫免征稅部分可能導致可扣減稅額的減少,進而導致適用更高的稅率,導致最終納稅數額的增加。

    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相比,有負債風險、政府審批、第三方權益影響等諸多差異,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通過充分的盡職調查,基于對目標公司主體資格、經營管理合法性、主要資產和財產權利、債權債務、稅務等情況的盡職調查,謹慎合理地選擇并購方式。在房地產轉讓環節,轉、受讓雙方應當進行全面的稅負分析,將日后目標公司開發或繼續開發該房地產項目所產生的稅負特別是土地增值稅等體現在股權轉讓的價格當中,以確定合理的房地產轉讓方式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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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稅務征收論文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關稅;改革措施

    [中圖分類號]F713.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2)02-0070-03

    一、電子商務概述及部分國家電子商務關稅政策分析

    對于電子商務,我們通常的理解是:它是以商務活動為主體,以計算機網絡為基礎,以電子化方式為手段,在法律許可范圍內所進行的商務活動過程。但目前關于電子商務的定義,還沒有一個統一、全面的為各國所接受的模式。例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將電子商務定義為“通過數字化數據傳輸與處理的商業易活動”;世界貿易組織將電子商務定義為“以電子方式進行的商品與服務的生產、分配、市場營銷、銷售或支付。”

    電子商務按照操作方式具體可分為兩種交易方式,即直接購買和間接購買。在直接購買方式下,購買者只要把他的信用卡信息告訴銷售商,就可以購得所需產品或服務。而在間接購買方式下,購買者在網上挑選、定購并付費,賣方采用傳統的運送方式把貨物交給買方,這種方式又稱離線(off-line)交易。離線交易與傳統交易方式在關稅方面并不會產生太大差異,但在海外代購等形式興起的背景下,傳統海關的征收方式顯然已經不能徹底地追蹤稅源,這種來無影去無蹤的交易形式和內容就更加難以征收管理。

    獨領全球電子商務的美國,艾瑞咨詢根據COM Score的2002~2008年美國零售電子商務銷售額及增長率調查數據發現,雖然從2002年開始美國零售電子商務銷售額增速不斷放緩,但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依然逆經濟形勢而增長實屬不易。

    我國政府也明確提出了積極穩妥發展電子商務的戰略,總理在2011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提出要抓住戰略機遇期,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網絡購物等。

    在對待電子商務的關稅問題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存在著明顯分歧,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更是提出了“電子商務零關稅”的政策。

    二、電子商務對我國關稅征收的影響

    (一)征稅對象身份難以確定,關稅征收難度大

    在稅法中,對“常設機構”有明確的定義,即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的固定場所(包括分支機構、工廠、車間、銷售部和常設機構等)。而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往往是通過在一國(地)的因特網提供商的服務器上租用一個空間(即設立一個網址),進行網上交易,并沒有實際的貿易地點,它在服務器所在國(地)既無固定的營業場所,也沒有從事經營的人員。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判斷一種商業行為是否應該課稅以及課征多少稅收都與客戶身份的確定有關。如果將現有原則應用于電子商務稅收,本來有納稅義務的企業很有可能冒充對國外企業供貨而騙取出口退稅,或是隱瞞商品的真實消費而逃避繳納進口關稅。因此,從在難以對征稅對象身份進行確認的角度來看,很難追蹤付款過程和供貨過程,關稅的征收也就無從談起。

    (二)電子商務交易的“隱蔽化”引致憑證的缺失和不確定

    國際電子商務交易的商品,如果是無形物,在傳輸過程中不需要傳統的運輸方式,更不需要通過常規的海關檢查就可以順利完成交易,失去了有效的征稅憑證,海關就失去了對這一類商品的監督和控制,從而給關稅的征收帶來了困難。

    由于技術原因,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電子商務,其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的產品和服務都可以通過網絡來進行,無紙化成本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賬簿和匯款支付等都變成了數字流和信息流。電子憑證可以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此外,電子商務還可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和隱蔽性,給稅收征管和稽查帶來很大困難。

    (三)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增加了關稅征收管理的難度

    聯機銀行和電子貨幣的出現,大大降低了跨國交易的成本。一些資深銀行紛紛在網上開通“聯機銀行”業務,已經被數字化和電子化的電子貨幣,可以迅速將錢轉移到國外,通過互聯網進行遠距離支付。一些公司已開始利用電子貨幣,在避稅地的“網絡銀行”開設資金賬戶,開展海外投資業務。聯機銀行和電子貨幣的出現,將使得海關原有通過銀行對支付交易進行監管的操作模式難以在國際電子商務中奏效。而且,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增加了對數字產品關稅征收的難度。

    三、電子商務跨國境交易的關稅政策制定的困境

    在我國目前的經濟背景下,關于電子商務是否征收關稅對于政策制定者來說仍然是一個困境。由于技術條件的限制,稅收征收管理部門沒有全面掌握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還處于“力不從心”的階段。雖說當前的國際社會對于電子關稅普遍都是采取“零關稅”政策,但就我國的情況來看,放棄電子商務這塊稅源委實不妥。

    (一)免征電子商務關稅的困境

    首先,免征電子商務關稅只會對發達國家更有利。發達國家在信息技術、高科技產品和電子商務方面具有很大的優勢,信息技術產業的發展基本已走向成熟,尤其是美國,一直是信息技術產品的凈出口國,軟件產業已經成為美國的支柱產業,電子商務的零關稅對美國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其次,免征電子商務關稅可能會破壞我國的稅收原則。電子商務雖說是一種嶄新的交易模式,卻也僅是在具體的交易形式上與傳統交易存在不同,實質內容方面二者并無差別,所以對待電子商務,理應采取與傳統交易相同的課稅方式,既保持各種交易之間的稅負公平,不必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的稅種,只按照目前傳統交易的模式進行征收即可。最后,免征電子商務關稅會促使貿易方規避國際稅收。沒有了關稅的約束,發達國家可以不付任何代價在全球范圍內自由地利用世界各國的優勢要素進行生產和銷售。同時,貿易方還可以通過國外機構,將國內的網上貿易轉化為先輸出、再輸入的兩次國際貿易,也規避了國內營業稅的征收。比如,一個英國人從美國書店進口書的話就得交關稅,而通過互聯網上的亞馬遜書店購買同一本書就根本不需納稅。

    (二)征收電子商務關稅的困境

    首先,征收電子商務關稅會阻礙貿易。全球經濟一體化已成必然趨勢,無論是實物貿易還是電子商務,最終都將融入全球貿易鏈條,實現最終的“零關稅”。在其他國家不征收電子商務關稅而我們卻對此征收的情況下,我國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必然會受到歧視。我國從國外接受的貨物和服務的價格也會較其他國家高出很大一部分,使國內企業的成本增加。在與國際情況的對比

    之下,征收電子商務關稅會阻礙貿易的發展,抑制國際貿易的活力。其次,征收電子商務關稅會壓抑市場。電子商務的活力已經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可,即使是金融危機的余波未退,也并未阻礙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而且越是在傳統交易低迷的情況下,電子商務物美價廉、快捷方便的優勢就越能凸顯,電子商務明顯已經成為商品交換的主要模式之一。然而,對電子商務征收關稅,勢必會使商品價格上漲,需求量減少,這與我們希望市場活躍的本意相悖。最后,征收電子商務關稅會加劇走私、腐敗等現象的發生。歷來有關稅,就會有逃避關稅的走私活動。目前對電子商務還沒有廣泛征收關稅,很多貿易活動會向電子商務靠攏來減少關稅成本。如果對此征收關稅,那么在原有電子商務規模基礎之上,會有更多人選擇鋌而走險進行走私,而不愿意放棄手中的既得利益。同時,這種行為也為腐敗提供了溫床,使本來征管技術就不完善的關稅征收變得更加艱難。

    四、關于構建適應中國電子商務關稅體制的建議

    隨著電子商務這種新的貿易方式的逐步發展,人們會越來越認可和接受它,因此,在未來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是十分可觀的。如果電子商務像傳統貿易一樣在全球得到普及而且不存在任何的不平衡,那么它就會成為稅收的重要來源,同時也是國家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發達國家如此,對發展中國家亦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會對電子商務免征關稅的,我國應該也不例外。因此,應盡快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關稅體制。

    (一)改革關稅政策――采取“軟著陸”的方式,分期改革電子商務關稅

    我國未來征收電子商務關稅的前景是毋庸置疑的,為了保證既不被發達國家侵害,又能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筆者認為可以制定一個過渡期,采取“軟著陸”的辦法。初期,暫不征收電子商務關稅,實行電子商務“零關稅”政策;中期,可考慮部分征收電子商務關稅,但并不開征新稅;遠期,制定和執行全面的電子商務關稅政策,本著稅收中性和公平效率的原則,開征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新關稅稅種。目前階段應征收較少的關稅,使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有一個調整的時期,同時也為國家法律、財政部門提供研究、思考的時間。

    (二)加強關稅征收――征管以資金流為重點,力爭全面覆蓋

    電子商務雖然具有虛擬化的特征,但電子商務的資金流和物流仍然存在于一定的時空當中。在在線交易的電子商務中,資金流是主要的環節。在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中,稅務機關難以追蹤、掌握、識別買賣雙方“海量”的電子商務交易數據并以此作為計稅依據。對此,歐、美等國提出建立以監管支付體系金融機構為主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制的設想。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雙方,必須通過銀行結算支付,參與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交易的訂購單、收據、支付款等全部數據均存在銀行的計算機中。

    (三)優化稽查管理――完善稅收征管和稽查工作,加強國際間情報交流和合作

    加強稅務部門自身網絡建設,盡快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網上客戶、網上銀行和海關等相關部門的鏈接,從支付體系人手解決網上交易是否實現以及交易數額、資金的確定,真正實現網絡監督和稽查。必須注意的是,電子商務是一種無國界的交易活動,與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有著完全不同的特點。它的開放性、無國界性對電子商務關稅協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結束語--

    電子商務是當前經濟活動的核心,正處于發展完善階段,隨著社會各界對電子商務的認識和探索的不斷深入,將會不斷有概念、技術和實踐的創新與突破。我國政府越來越重視電子商務的發展,并努力引導其健康發展,既積極地促使電子商務成為一個具有競爭活力的行業,又挖掘使其成為一個增加財政收入的有效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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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姚立新,我國電子商務關稅政策的選擇[J],現代經濟探討,2001,(9):39-40

    第9篇:稅務征收論文范文

    [關鍵詞]社保基金 雙重征繳 征繳體制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自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在黨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所提出的原則和目標的引導下,建立起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在社會保險征繳體制方面,社會保險費部分地區由社保經辦機構征收,部分地區由地稅部門征收,征繳主體不盡一致。中國社保制度的統籌層次在世界各國可能是最低的,這是一種典型的“畫地為牢”的“塊塊割據”的碎片化制度,如果再加上任由地方政府自選征繳主體,那么就又多增加了眾多局部的“條條割據”的碎片化因素,它們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種獨具中國特色的“條條”與“塊塊”相結合的“條塊雙重割據”的制度碎片(鄭秉文,2007)。尤其伴隨著《社會保險法》立法進程的加快,改革現有“雙重征繳”體制,確立統一征繳主體的要求日益高漲。同時對于征繳體制的選擇,是采用由社保部門統一征繳的“分征”模式,還是采用由稅務部門統一征繳的“代征”模式的爭論也是日益激烈。

    一、 社會保險“雙重征繳”體制的現狀分析

    1999年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部門征收,也可以由社保部門征收。截至2007年,在全國31個省(區市)及新疆兵團、5個計劃單列市共37個征收地區中的征繳情況是:1、五項社會保險費全部由社保部門征收的有: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西、四川、貴州、、寧夏、新疆15個省份、新疆兵團和大連、深圳、青島3個計劃單列市,占全國征收地區的51.3%。2、五項社會保險費全部由稅務部門征收的有:安徽1個省和寧波、廈門2個計劃單列市,占全國征收地區的8.1%。3、五項社會保險費依險種或市縣的不同,既有社保部門征收,也有稅務部門征收的有:河北、遼寧、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廣東、陜西、甘肅、青海、重慶、內蒙古、湖北、云南、海南15個省份,占征收地區的40.6%。

    (一)全國征收效果比較

    1、從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總體的征收效果看,2005年共征收各項社會保險基金6137億元,其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3473億元,比上年增加676億元,增長24.2%;稅務部門征收2664億元,比上年增加425億元,增長19%。2006年社保經辦機構征收和稅務征收地區的基金征繳收入增長幅度分別為25%和18%。

    2、2007年1-6月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收入同比增長在30%以上的省份有12個,其中社保部門征收的省份有8個,分別是山西省增長34%、吉林省增長30%、江西省增長40%、山東省增長33%、湖南省增長47%、四川省增長40%、廣西自治區增長48%、新疆自治區增長33%。

    從上述情況看社保部門不僅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比重比稅務部門高,而且征收效果要好于稅務部門。

    (二)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分析

    以廣東省為例,對其21個地級市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結果分析如下:

    1、基本情況

    1999年以前,廣東省的社會保險費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征收,自1999年11月下發了《關于廣東省各級社會保險費統一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通知》(粵府[1999]71號)后,全省于2000年1月起社保費征收統一歸口稅務機關。

    2、征收情況分析

    據統計,2000年至2005年間,廣東省共征收社會保險費2361億元,地稅征收地區六年間每年平均增長率為26%;社保征收地區每年平均增長率為32%。

    3、社保費地稅征收后存在的問題

    ①征繳主體與管理主體分離,部門職責不清。②繳費與記賬環節脫節,參保人的權益無法保障,基金管理存在隱患。③地稅征收難以適應日益多樣化、個性化的社保政策變化的需要。④社會保險管理成本大增,而且成本分配結構失衡。

    (三)天津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分析

    以天津市為例,對其下轄8個區進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分析如下:

    1、基本情況

    1995年以來,天津市先后制定下發了《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關于加強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規定》等一系列文件,從制度上明確了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主體地位。截至目前,天津市一直采取社保全責征收模式,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該市五項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2、征收情況分析

    經統計,2003年至2005年基本養老保險征繳收入平均增長23.5%,2006年征收達115億元,較上年增長27.5%,2007年1-6月份征繳收入同比增長24%。2002年以來,天津市經辦機構經費基本上相當于社保費收入的1%到1.3%,其中五局信息共享系統的建設投入7777萬元,2005年又投入730萬元進行了升級,并從該年起每年安排系統維護資金550萬元。

    3、社保全責征收的新舉措

    天津市積極探索完善征繳管理體制,強化基金征繳、優化經辦手段的新舉措,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①集中辦理、五險合征。②收支兩線、一日理清、 基金一級結算。③五局聯查,努力破解擴面難和稽核難問題。④加強基金征繳,積極推動私營企業人員和農民工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四)“雙重征繳”體制存在的問題

    “雙重征繳”體制是在面對養老保險費征收困難以及未來養老保險資金缺口大的狀況下制定的過渡措施,試圖通過稅務部門征收的強制性和征繳剛性提高征繳率,確保養老金的發放。然而在十年的實踐過程中,不僅未能達到預期目標,而且為我國社保制度長期穩定發展埋下了隱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征收管理與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相脫節,參保人權益受到損害。2、難以適應就業形式多元化發展的需要,不利于擴面工作的開展。3、容易帶來部門利益之爭,社保制度建設缺乏預期目標。4、增加了社會保險管理成本。5、“雙重征繳”體制導致社保基金風險增加。

    二、社保基金征繳體制的政策選擇

    采取社保部門統一征繳的“分征”模式將有利于長期社保制度的發展。體現在:采取社保部門“分征”模式適合我國國情。城鄉二元經濟、社保覆蓋率低、統賬結合制度異常復雜這三個特殊國情既有社保制度的外生變量,又有內生變量,既是決策者設計中國社保制度轉型方案時必須面對的潛在障礙,也是選擇征繳模式時不得不考慮的制約因素。

    采取社保部門“分征”模式有利于保持社保制度本身的完整性。社保部門不僅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信息比較熟悉,而且社保征收與參保人員的待遇密切相關,是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環節,一項基礎性工作,應該保持它的完整性。社保費的征收與企業經營狀況無關,而與企業的勞動關系信息相關,為更好地貫徹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社保機構征收應具有相對獨立性。

    在決定征繳體制的三個基準中,采取社保部門“分征”模式將有利于覆蓋面的擴大、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①社保部門征繳有利于解決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對于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社保部門具有很大的優勢。一是稅務部門只了解企業信息,而社保部門更了解就業人員信息。二是利用社保部門在基層社區和民政部門建立的服務網絡,了解更多基層靈活就業人員信息。三是社保與就業整個體系化建設過程中,實現了對靈活就業人員信息的共享。擴大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范圍,將更加有利于2020年社保全覆蓋的總目標。②采取社保部門征繳將有利于盡快解決“小三農”社保問題。從覆蓋小三農的制度設計角度看,政策制定者、制度設計者與征繳主體越密切,越有利于制度覆蓋能力的建設。

    在各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實踐中,事權與責任無疑應當是統一的而不是分割的,這樣才能既確立主管部門與管理機構的權威,同時又讓主管部門與管理機構無法推脫自己的責任。對中國而言,理順社會保險征繳體制的關鍵是用集中管理取代分散管理,當務之急是統一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主體,確立社保部門“分征”模式的征繳體制。

    參考文獻:

    [1]鄭秉文.OECD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及其比較.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4年05期

    [2]鄭秉文.關于社保基金投資管理與征繳體制的幾個問題之看法.北京:財政部會議發言.200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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