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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在小學階段是一門基礎性的學科,對于學生將來的學習與生活意義重大。尤其是在特殊教育學校,對于小學語文教師的要求相對于一般學校會更高,教師所需要接受的挑戰更大。那么對于如何從事語文特殊教育,如何提高學生的語文水平和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筆者展開了初步探索。
一、教師需要提高自身的專業知識水平與道德水平
從事特殊教育,面對特殊學生,教師需要具備較高的知識水平和道德水平,因為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是太陽下最光輝的事業,教師必須具備過硬的知識,能夠完成“傳道、授業、解惑”的基本要求,還必須具備較高的道德水平,成為學生模仿的榜樣,給學生以知識和靈魂的啟迪。
首先,教師需要加強自身的專業知識水平,具備較高的語文素養。這要求教師不能滿足現有的教學成績,要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繼續加強學習。在日常教學中,認真研讀教材和教參,廣泛吸收其他相關知識,認真備課,合理規劃教學步驟,提高課堂教學質量。在課堂教學活動中,能夠根據學生所學的實際情況,調整教學計劃,使教學更好地為學生服務。在教學活動結束后,教師還能夠積極反思教學活動,發現其中的不足之處,并總結好相關經驗和教訓,避免在下次課堂上出現。
其次,從事此教育的教師還需要加強自身的道德素質。本著“以學生為本”的原則,認真履行教師道德標準中的“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等義務,發揚語文的人文性精神,不得歧視每一位學生,將學生視為具有獨特意義的人,處于發展中的人,采取平等的態度與學生溝通交流,保護學生的自尊心,促進學生健康人格的養成。另外,因為教師所面對是一群特殊的學生,為了更好地與學生溝通,筆者建議從事此教育的教師還應當加強對心理學的學習,了解學生的所思所想,積極探索與學生溝通的方式,及時發現學生所可能出現的問題,展開相關的幫助,使學生感受到教師的關心與幫助,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
二、教師需要積極探索新的教學方式
因為特殊教育所面對的學生群體的特殊性質,對教學方式也作出了一定要求,采取與常規教學不同的教學方式,以適合學生的學習需要。小學生的好奇心重,對游戲較為感興趣,游戲更容易激發學生的興趣,且培養學生的合作精神與競爭精神,促進學生正常人格的形成,教師可針對此特點開展游戲教學法。在教學過程中,適當加入與教學內容相關的游戲,活躍課堂氣氛,抓住學生的注意力。例如以看圖識字法、成語接龍、詩句背誦比賽等等,寓教于樂,提高學生的語文學習興趣。
其次,教師還可采用多媒體教學法。多媒體具有較強的展示功能,能夠展示文字、圖片等,能夠彌補教師單純授課直觀性不強的特點,并且能夠調動學生的多重感官,彌補學生在某一方面的感官缺陷,使全體學生參與到課堂教學中。為了更好發揮多媒體的作用,教師需要針對學生的特點安排不一樣的教學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多媒體教學并不能越俎代庖,取代教師的作用。教師作為教學活動的組織者,需要嚴格控制多媒體教學的質量,將多媒體教學與教師口頭講解相結合,增加學生對知識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使教學工具更好為教學目標服務。
第三,教師還可采用生活教學法。語文知識內容極為駁雜,而且大多數都來自于生活,學生每天都能在生活中接觸到各種各樣的現象和事物,因其親身經歷所以感受頗多。學生在學習相關的語文知識時,倘若能夠調動相應的生活經驗,必然能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時由于課堂教學時間有限,課堂教學內容難以拓展,為了彌補課堂教學的不足,筆者建議教師可善于利用生活這個大課堂。教師可要求學生認真觀察生活,發現生活中的語文知識并加以積累,教師可在課堂上引導學生所積累的語文知識進行集中學習,深化學生對知識的印象,加強學生對于生活與語文知識之間的關聯的理解,同時幫助學生養成隨時隨地學習的良好習慣。
三、教師需要加強與學生、家長之間的溝通
針對特殊的教育群體,為了更好履行教師職責,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筆者建議教師應該加強與學生、家長的溝通,促進三方信息的高效流通,為學生構建高效互動、積極友好的成長空間。教師需要加強與學生的溝通,這是教學活動的必然要求,也是教學的應有之義。教師需要積極了解學生當前的學習情況,觀察學生是否能夠跟上教學進度,是否學習出現了障礙,并對此及時加以調整,給予適當幫助,解決學生當前的學習困難。如果學生面對人際交往上的困難,如過于內向不能很好適應群體,教師還需要給予心理學上的幫助,幫助學生克服消極心理,采取積極措施,克服心理障礙,重新建立與同學、教師之間的友好關系。教師還需要對學生的發展保持持續關注,將學生放在一個階段進行考察,關注學生的成長動態,強化對學生作為一個獨特主體的認識,并幫助學生樹立此觀念。
另外,家庭尤其是家長的教育方式對于學生的成長至關重要。論環境對于一個人成長的重要性,往往家庭第一,學校第二,因此教師還需要加強與家長之間的溝通,了解學生的成長背景,這對于分析學生的成長心理大有幫助。并且,教師還可就學生的學習狀況及時與家長溝通,教師可了解家長對學生和自身的期望,教師可了解教師的教學態度與教學方式,雙方互相尋求幫助,有利于避免教師與家長之間的矛盾。同時,教師還可為家長如何開展科學教育提供意見,有利于構建學生與家長之間的良好關系,使學生擁有健康的成長環境。這對于特殊教育的學生十分重要。當然,教師還可定期組織家長會,建立家長群、家長沙龍等等,為雙方溝通意見創造條件,便于雙方構建長期的穩定的合作關系。
總而言之,小學語文特殊教育對于教師有更高的要求。教師需要本著“以學生為本”、“為學生負責”的態度,嚴格要求自己,提升自己的知識水平和道德水平,結合小學語文這么學科的特點和教育受眾的特殊性,積極探索多種教學方式,提高教學水平。同時,還需要格外加強與學生、家長的溝通,為學生創造積極的、和諧的、友好的成長環境,促進學生的正常發展與全面發展。當然,針對特殊教育還需要教師注意很多方面。
語文在小學階段是一門基礎性的學科,對于學生將來的學習與生活意義重大。尤其是在特殊教育學校,對于小學語文教師的要求相對于一般學校會更高,教師所需要接受的挑戰更大。那么對于如何從事語文特殊教育,如何提高學生的語文水平和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筆者展開了初步探索。
一、教師需要提高自身的專業知識水平與道德水平
從事特殊教育,面對特殊學生,教師需要具備較高的知識水平和道德水平,因為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是太陽下最光輝的事業,教師必須具備過硬的知識,能夠完成“傳道、授業、解惑”的基本要求,還必須具備較高的道德水平,成為學生模仿的榜樣,給學生以知識和靈魂的啟迪。
首先,教師需要加強自身的專業知識水平,具備較高的語文素養。這要求教師不能滿足現有的教學成績,要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繼續加強學習。在日常教學中,認真研讀教材和教參,廣泛吸收其他相關知識,認真備課,合理規劃教學步驟,提高課堂教學質量。在課堂教學活動中,能夠根據學生所學的實際情況,調整教學計劃,使教學更好地為學生服務。在教學活動結束后,教師還能夠積極反思教學活動,發現其中的不足之處,并總結好相關經驗和教訓,避免在下次課堂上出現。
其次,從事此教育的教師還需要加強自身的道德素質。本著“以學生為本”的原則,認真履行教師道德標準中的“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等義務,發揚語文的人文性精神,不得歧視每一位學生,將學生視為具有獨特意義的人,處于發展中的人,采取平等的態度與學生溝通交流,保護學生的自尊心,促進學生健康人格的養成。另外,因為教師所面對是一群特殊的學生,為了更好地與學生溝通,筆者建議從事此教育的教師還應當加強對心理學的學習,了解學生的所思所想,積極探索與學生溝通的方式,及時發現學生所可能出現的問題,展開相關的幫助,使學生感受到教師的關心與幫助,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
二、教師需要積極探索新的教學方式
因為特殊教育所面對的學生群體的特殊性質,對教學方式也作出了一定要求,采取與常規教學不同的教學方式,以適合學生的學習需要。小學生的好奇心重,對游戲較為感興趣,游戲更容易激發學生的興趣,且培養學生的合作精神與競爭精神,促進學生正常人格的形成,教師可針對此特點開展游戲教學法。在教學過程中,適當加入與教學內容相關的游戲,活躍課堂氣氛,抓住學生的注意力。例如以看圖識字法、成語接龍、詩句背誦比賽等等,寓教于樂,提高學生的語文學習興趣。
其次,教師還可采用多媒體教學法。多媒體具有較強的展示功能,能夠展示文字、圖片等,能夠彌補教師單純授課直觀性不強的特點,并且能夠調動學生的多重感官,彌補學生在某一方面的感官缺陷,使全體學生參與到課堂教學中。為了更好發揮多媒體的作用,教師需要針對學生的特點安排不一樣的教學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多媒體教學并不能越俎代庖,取代教師的作用。教師作為教學活動的組織者,需要嚴格控制多媒體教學的質量,將多媒體教學與教師口頭講解相結合,增加學生對知識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使教學工具更好為教學目標服務。
第三,教師還可采用生活教學法。語文知識內容極為駁雜,而且大多數都來自于生活,學生每天都能在生活中接觸到各種各樣的現象和事物,因其親身經歷所以感受頗多。學生在學習相關的語文知識時,倘若能夠調動相應的生活經驗,必然能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時由于課堂教學時間有限,課堂教學內容難以拓展,為了彌補課堂教學的不足,筆者建議教師可善于利用生活這個大課堂。教師可要求學生認真觀察生活,發現生活中的語文知識并加以積累,教師可在課堂上引導學生所積累的語文知識進行集中學習,深化學生對知識的印象,加強學生對于生活與語文知識之間的關聯的理解,同時幫助學生養成隨時隨地學習的良好習慣。
三、教師需要加強與學生、家長之間的溝通
針對特殊的教育群體,為了更好履行教師職責,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筆者建議教師應該加強與學生、家長的溝通,促進三方信息的高效流通,為學生構建高效互動、積極友好的成長空間。教師需要加強與學生的溝通,這是教學活動的必然要求,也是教學的應有之義。教師需要積極了解學生當前的學習情況,觀察學生是否能夠跟上教學進度,是否學習出現了障礙,并對此及時加以調整,給予適當幫助,解決學生當前的學習困難。如果學生面對人際交往上的困難,如過于內向不能很好適應群體,教師還需要給予心理學上的幫助,幫助學生克服消極心理,采取積極措施,克服,重新建立與同學、教師之間的友好關系。教師還需要對學生的發展保持持續關注,將學生放在一個階段進行考察,關注學生的成長動態,強化對學生作為一個獨特主體的認識,并幫助學生樹立此觀念。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9-0233-02
近年來,有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糾紛的案件越來越多,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問題也引起廣泛關注。如何運用法律手段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促進優秀傳統文化大發展,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概念與特點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一詞譯自英文,英國學者湯姆森在1846年首先用“folklore”一詞來表示傳統的“民眾知識”。后來,國際上統稱那些具有地域特征或民族風格的民間傳說、神話、歌謠、諺語、舞蹈、音樂、手工技藝、服飾、風俗等為“folklore” [1]。中國學者一般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由某一社會群體(如民族、區域、國家)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創作出來并世代相傳、集體使用的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筑、主體藝術、裝飾藝術等作品、素材或風格 [2]。與著作權法中所稱的一般文學藝術作品相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以下特點:
1.權利性質不同。一般作品屬于私權保護的范圍,往往屬于私人所有,體現“私”的性質。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特定群體通過代代相傳共同開發、培育的知識集合,對于特定群體而言,此類知識是共同掌握、共同擁有的,且大多與群體的生活自然相伴,沒有刻意的保密制度或措施,其作品自創作完成后即進入公有領域,具有公共產品性質。此時,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就兼有“公”、“私”雙重屬性,并且更多體現“公”的性質。
2.作品主體不同。一般作品主體歸屬于某一個人或部分人,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最原始的創作者可能是某個人或某幾個人,但是隨著歷史的推移,它逐步變成了某一地區、某一民族整體的作品,權利主體屬于產生這些作品的群體,即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產生于民間,沒有明確特定的作者。
3.客體范圍不盡相同。一般作品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客體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即著作權法要求作品如果未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下來就不受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客體既可能是一種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或藝術風格,也可能是已經形成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許多民間文學藝術并沒有以“作品”的形式表現出來,因而無法像一般作品那樣確定其固定的表現形式。
4.穩定性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獨創性的內容大多已固定,具有較強的穩定性,不易變異。而在實踐中,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改編和再創作非常普遍,內容和形式被不斷地創新,原來可能默默無聞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借此獲得廣泛的傳播,因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流動的,靈活性較強。
5.保護的時限不同。一般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有一定的期限性。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無法確定創作日期,再加上又經過社會群體的不斷加工與創作,作品始終處于發展過程中,難以確定保護的時間節點。因此,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難以確定,從理論與實際看,保護期限都長于一般作品甚或無期限。
二、當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法律保護的難點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自身存在著難以規范和保護的問題。一是權利主體難確定。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主體往往是明確的,其權利歸屬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則是由某一民族或區域的群體經過不間斷的模仿、創作并完成、流傳下來的特殊作品,而不是在某一個特定的時期即時創作出來的,很多情況下難以確定具體的創作者,沒有官方典籍加以記載,考證困難。面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主體不明的事實,傳統的知識產權法無法進行有效的保護。二是獨創性難認定。“獨創性”是著作權法對一般作品進行保護的必要條件,一般有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獨立創作,即作品是其作者獨立創作完成的;二是創造性,即要求作品體現作者一定的創作高度。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在代代相傳或模仿的基礎上流傳的,其形式也往往不能達到著作權保護所要求的標準,對其獨創性該如何認定,法律尚未明確規定,這給認定工作帶來困難。三是權利性質難確定。根據TRIPS協議的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其核心價值在于界定人們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 [3]。但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卻一直存在于“公有領域”,事實上已經屬于“公權”的文化產品,任何人難以對它主張專有權。如果以私權方式對其進行保護,就限制了其流傳;但如果采用公權方式保護,則難以保障相關權利主體的利益。因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面臨著是公權還是私權的定位和選擇。四是保護期限難以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成是一個無限創作與傳承的過程,現存的作品并不是古老的版本,而是歷經數次創新、集成的結果。因此難以適用著作權“保護期限”的規定。
2.現行知識產權法律難以滿足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需求。一是立法目的難以適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要求。從立法目的上講,著作權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創新、激勵創新;商標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商品和服務的質量,保護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利益;專利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技術方案的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根本目的則在于保護和拯救,可以說與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目的相去甚遠。因此,旨在保護經濟秩序的知識產權法難以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提供有效的保護。二是救濟手段難以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創設權利。著作權法的保護以防御性保護為主,保護的作品是已經創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權被侵犯時,可防止作品被濫用或將其回復到被濫用以前的狀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隨著歷史的演進不斷創新和發展的,這也是民間文學藝術的生命力之所在,這種永遠處于變動之中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顯然區別于著作權法意義的作品,現行救濟手段難以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創設權利。三是具體法律保護制度的缺失。中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然而時至今日,起草多年的《中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至今仍未出臺。而2011年3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側重于保護“形而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而非“形而下”的有形產品,且號召式條文較多,司法實務難于操作。這樣,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實質上仍處于無法可依狀態。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法律保護對策
1.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目前的表現形式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另一種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派生作品,即經過整理、改編等形成的作品。前者作品權利主體應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原始創作個體或群體;在沒有個體或群體主張權利的情況下,權利的行使主體應該是國家,國家可授權著作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具體行使權利。其優點在于可以國家名義,與侵犯中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版權的國家進行交涉,能夠更好的維護國家利益。后者作品權利主體應是演繹者,但演繹者的權利受到原作品創作者的權利的限制。應當注意的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傳承人往往在流傳的過程中起著十分重要的承接作用,傳承人在傳承的過程中,記憶、背誦、不斷地完善作品,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付出了艱辛的智力勞動,體現了較強的創造性 [4],符合著作權的創造性的特點,因而,他們有權享有著作權上的權利。
2.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內容。結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自身特點,其著作權內容應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1)注明作品來源權,即注明該作品來源的群體區域。這一點在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人民政府訴郭頌、中央電視臺、南寧市人民政府侵犯其“民間藝術作品著作權”一案中得到確認;(2)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完整權,即保護其不受歪曲、篡改和濫用的權利,維護其真實性;(3)使用權,包括記錄、整理、復制、發行、表演、改編、翻譯、匯編等權利,可分為自己使用和許可他人使用兩種情況;(4)獲得報酬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來源群體以外的人商業性使用該作品時,權利主體有權獲取一定報酬,一般可通過許可他人使用的方式實現。當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也應有一定限制。私人非商業性地利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和表達形式的行為、為教學目的而使用或為創作帶有獨創性的作品而使用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的行為,應視為合理使用。
3.地方政府應強化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意識。保護、繼承和開發利用民間優秀傳統文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地方政府應充分認識到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重要意義,鼓勵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收集和整理。明確和批準本地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歸屬和范圍劃分;創辦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民間組織,促進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有效保護。
參考文獻:
[1] [澳]卡邁爾·普里.國家的法律對民間文學表現形式的保護[J].著作權,1993,(4):12.
[2] 吳漢東.知識產權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60.
Wang Hui
(青島農業大學,青島 266109)
(Qingdao Agricultural University,Qingdao 266109,China)
摘要:本文介紹了國際上對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立法現狀,并著重探討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立法及研究中存在的相關爭議,針對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相關問題提出了建議。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international relevant legislation abou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folklore and focuses on the related controversy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 知識產權 立法 保護
Key words: folklore;intellectual property;legislation;protection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20-0295-01
0引言
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某一地域的社會群體集體創作或該群體中具備特殊傳統技能的個人創作的,并由該群體世代相傳、體現該群體生活歷史、風俗習慣、環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學和藝術形式,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民間文學藝術的概念還可以看出民間文學藝術具有主體上的群體性、時間上的延續性、形式上的多樣性、濃厚的地域性、保護的交叉性等特征。因此,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具有其獨特之處,傳統的知識產權無法對其予以充分的保護。
1國外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現狀
1.1 國際立法應非洲知識產權工作會議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加入到《伯爾尼公約》保護的作品之列的要求,《伯爾尼公約》于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會議上修訂第15條,該條第4款規定:“對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詳,但卻有足夠理由推定該作者系本聯盟某成員國國民的情況,該成員國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黨組,以便在各成員國中保護及行使作者的權利”。這是最早涉及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1982年《保護民間文學表達、防止不正當利用與其他損害國內法示范條款》給予各國自己決定適合本國實際的保護模式。1985年《關于保護民間文學國際通用規則中技術、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中首次界定了“民間文學”的概念和范圍,主要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話、宗教儀式、風俗習慣、手工藝、建筑藝術及其他藝術。”1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民間文化的建議》和《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要求各會員國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啟動保護民間文化和民間文化作品的工程。
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區域性國際條約主要有:《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班吉協定》)的附件七是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直接保護,其將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納入版權保護體制之下,并做了一些特別的規定。該協定規定受保護的客體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造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等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與產品。”1981年阿拉伯第三次文化部長會議通過的《阿拉伯著作權公約》。
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出了《發展中國家之突尼斯著作權模范法》,該法明確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目的在于防止對不同創作等文化遺產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又通過了《保護民間文學表達、防止不正當利用與其它損害國內法示范條款》該示范條款將民間文學藝術從著作權保護體系內獨立出來。1985年,兩組織又起草了《民間文學表達形式保護條約草案》將民間文學保護從版權保護中獨立出來。
1.2 發達國家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立法日本和韓國是亞洲較早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其法律保護措施也較為先進,日本頒布的《文化財保護法》是一部綜合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其中包括“有形文化”、“無形文化”、“民俗文化財”、“埋藏文化財”、“史記名勝天然紀念物”、“重要文化景觀”、“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等項目。韓國借鑒《日本文化財保護法》制定了《韓國文化財保護法》,該法成立文化財委員會保護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遺產傳承者。
2國內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現狀
從立法層面上,我國《著作權法》授權國務院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但是由于制定該條例需要進行廣泛的普查和調研,需要考慮到各方利益,使之能夠促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承和發揚。所以目前還沒有制定出專門的法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關案件仍然采用了《著作權法》關于著作權的法律規定。與此同時,一些省、自治區開始制定并頒布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地方性法規,如《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貴州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目前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已經提上立法日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稱將研究起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
從研究層面上,目前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仍存在以下爭論焦點:一是是否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二是保護范圍的界定,區分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還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三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公權還是私權、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歸屬問題;四是民間文學藝術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系、與著作權法的關系問題。
3針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立法相關問題的建議
①民間文學藝術屬于著作權但又不同于傳統的著作權,所以僅靠《著作權法》不能對其完整的保護,目前我國已經有多個省份制定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條例,因此應當采用特別法立法保護模式。②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問題,本文認為應對區分民間文學藝術及文學藝術作品,鑒于民間文學藝術集體性特點,對于無形的民間文學藝術,其權利應當歸屬于其特定的群體,而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即有形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其權利則應當歸屬于作品的創作者。③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鄰接權人權利保護問題,如民間文學藝術的收集整理人、表演者等的權利,應當在立法中予以保護。④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行使問題,本文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屬于某一社會群體共有,既不能由個人行使,也不能由政府機構代為行使,可以借鑒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模式,在民間文學藝術所在的區域成立民間文學藝術管理組織,由該民間組織行使該區域的民間文學藝術權利。⑤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期限問題,本文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時間延續性的特點,因此不應對其設定保護期限。但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則可以設定固定的保護期限,保護期滿則可歸入民間文學藝術范疇予以保護。⑥在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相關立法中,可以借鑒日本和韓國的做法,通過立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權利,使我國民間文學藝術得以傳承和發揚。
參考文獻:
[1]林和生.日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啟示[J].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 2006,(6).
[2]谷楨.淺析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及其法律保護[J].商場現代化,2009,(2).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特殊性;知識產權法
一、引言
從宇宙洪荒般的寂寥衍化出如今璀璨光華的文明,人類走過了漫長的歷史時期。厚重的文化沉淀,大放異彩的思想光芒讓我們整個的曾經與現在都擁有碩果累累。而民間文學藝術,這一具有典型民族特色的部落文化正是這一千年歷史的傳承與結晶。目前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主要采用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法予以保護。但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我國尚未出臺單獨的法律予以保護。目前,民間文學藝術的定義是指某一民族或者某一個地區人民的傳統藝術的表達形式,如民間傳說、民間詩歌、民間音樂、民間服飾、民間建筑等。可是實際情況是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范圍的不確定,是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問題研究,首當其沖的是明確民間文學藝術的內涵。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內涵
1、民間文學藝術在國際條約中的相關規定。《發展中國家突尼斯版權示范法》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76年共同制定頒布,并將民間文學藝術定義為:由某一國家領土范圍內的該國個人或部落創作的世代相傳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民間文學藝術在國內的相關規定。我國民間藝術源遠流長,凝結著千百年來勞動人民的智慧和結晶,是中國文化傳承的重要載體。所以民間文學藝術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就必須采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方式來進行保護。譬如浙江、寧夏、江蘇等地區對當地民間文化藝術的非物質性文化遺產都相繼制定了保護條例的規定。
三、民間文學藝術的特征
民間文學藝術由個人或群體創作并逐漸被大眾認可的具有群體特色的,并與其傳統文化相輝映的,經代代相傳的并不斷發展的文學形式。那么民間文學藝術也具有如下特征:
1、主體的群體性。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必定不是一人之力所能完成的,它能夠歷經歲月興衰而不曾湮滅,所煥發出的巨大生命力自然不是個體可以賦予的。在發展傳播過程中,不斷融合進其所處時代的時代特征和其所處地域的地域特征,并因其自身的特色而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這樣,民間文學藝術在表演中,就經過了一個又一個表演者的“二次創作”,這才形成了我們今天所看的成熟狀態。
2、時間上的延續性。民間文學藝術最初的內容和形式肯定不是我們現在所看到的這樣,必然要經歷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持續發展期這幾個階段,并不是一下子就完善起來的。而這個過程,可能是數十年,更可能是幾百年。而且由于揉合了不同時代,不同文化的橫向成果,今天的民間文學藝術更加的具有典型的民族色彩和群體特色。
3、產生上的地域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起源于一個民族,一個地區, 甚至一個部落,所謂一方水土,一方人,它就該反應這一民族,或者區域或者部落的區域特色和傳統文化,然后隨著區域經濟的頻繁往來或民族文化的交流,那么那些值得弘揚,需要發展的作品就延以后世,流傳下來。
四、目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方式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現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是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的”,我國在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上采用了版權保護的模式。另外,在專利權、商標、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地理標志方面也建立起來“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登一記預告制度”、“數據庫索引制度”等保護制度,這些保護制度與版權保護模式一起構成了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二)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模式的選擇。雖然經過多年的完善補充,我國能夠使用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模式越來越多,但是其選擇的側重點和方式方法還是大同小異。
1、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的保護選擇。該類法在市場環境中的作用都是從一個側面發揮出來的,像商標法、地理標志的保護都是以在市場競爭中用注冊的方式來證明屬于民間文學藝術的商標或者地理標志;而反不正當競爭法雖能賦予權利人對抗不當競爭行為的權利,但卻無法保證權利人的積極權利,易使其置于消極地位,這樣做是不利于實現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人保護自己的正當權利的。
2、鄰接權的保護選擇。根據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模式的選擇,作為保護對象的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傳承活動是它的側重點,但是還不能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直接保護方式進行選擇。
特殊權利保護模式是指依據民間文學藝術自身的特點,將民間文學藝術與一般文學作品區分開,在版權體系之外重新構建一個法律保護體系。和版權保護模式相比,采用特殊權利保護的模式則有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和更長遠的完善和發展。民間文學藝術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它的主體、保護范圍和保護期限等各方面。
首先,在主體方面,這種保護模式肯定了群體型組織才是民間文學藝術的來源,也承認該群體同時也是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這對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來說具有非同凡響的意義。
其次,在保護范圍方面,民間文學藝術所具有的外在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四種:一是言語表現形式,即可以用文字或語言表達出的各種形式,如小說、詩篇、遠古以歌謠或祭祀文所遺留下的文字等;二是音樂表現形式,即通過填詞、譜曲并用樂器敲打出來的以歌曲形式呈現的作品;三是行動表現形式,即以舞動身軀表達情感的各種儀式或表演;四是有形表現形式,即通過雙手制作出的各種藝術制品或繪畫雕刻的各型各色作品。
再次,保護期限方面,我國著作權保護法規定的作品保護期為作者生前和死后五十年。但民間文學藝術的特殊性,使得在其保護期限不能等同于一般文學作品的保護期,須依據其自身的特點設定一定的特殊性。顯然,五十年的保護期,是不能使作為歷史見證的傳統文化得到有效保護的,所以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應該是無期限。如此無期限的特殊保護,其意義深遠。就主體而言,不僅能夠切實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權利的權利人;而且,在藝術形式發展方面,對民間文學的特色性和價值性也有深刻的延展和促使作用。
五、結論
由于民間文化藝術在主體、保護范圍、保護期限、權利義務等方面的特殊性,在我國還尚未制定相關保護法律之前,應綜合各方面相關法律對其予以保護。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單靠單獨的制度以及政府的行為是沒有辦法全面保護的,這同時就需要著作法、商標法等法律配合。法律永遠是落后于社會發展的,但是社會的發展為其完善提供必要的實踐,使之更符合社會的需要。作為中華文明千年流轉的瑰寶,是需要我們世世代代予以保護并傳承的,這也是在守衛我們的精神家園。
【參考文獻】
[1]江建名.著作權法導論[M].合肥: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出版社,1994.
[2]張辰.論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A].鄭成思.支持產權文叢[C].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
一、回歸人的現實生存,還原文學與道德的整體生成性
本書回歸以人的現實生存為根基的中國傳統文化,深入開掘中國古代文學藝術與道德作為有機整體共生共存的生存論思維,將文學藝術與道德還原至二者整體生成于人的現實生存的歷史過程當中。通過向文學藝術與道德整體生成本源的回歸,打破了傳統道德研究中的形上學研究模式,有力批駁了西方近代以來將文學藝術與道德分離對立的做法。
文學藝術與道德整體生成于人類生存發展的歷史性進程當中。文學藝術產生于人的現實生存,而道德作為人合于天地自然之道的生存法則保存于文學藝術作品當中,文學藝術作品因具有了道德屬性而具有了神圣性和真理性,獲得永恒的意義并得以延續千年之久。本書的生存論思維與海德格爾的生存論美學形成對照互釋。按照海氏所言,藝術是對人的本真生存境遇的呈現,人的本真生存即是天地神人共在的完整生存狀態,亦是與道德共在、與真理共在的生存狀態,而藝術作品則是真理的現身之所。本書第一章“文學的道德在場”亦指出:道德屬性是文學的本質屬性。文學即布設的道德場所,道德是這一場所的隨時在場及永久在場[2]。而文學藝術的根基是人的現實生存,越是與現實生存根基聯系緊密的命題,便越具有真理性[3]。道德之于文學藝術如同生命之于人的身體,融入身體的發膚血肉當中,雖然并不具有具體的形態,但卻能夠讓身體的各個器官運作協調,煥發出健康的光彩與活力。而優秀的文學藝術作品之所以往往被視為“天命的言說”而非人力所為,正是因為這些作品中包含著合于真理的道德,能夠在文學與社會的流變過程中呈現出普遍性與穩定性,與人的現實生存共生共在,從而“旁通而無涯,日用而不匱”[4],持久永恒。
文學道德問題作為關乎人生存發展的重要問題,理應成櫚苯裎囊昭Ч刈⒂胨妓韉慕溝鬮侍狻C娑緣畢律緇嶙型時期的道德失準與失序,建立穩定而又合乎情理的道德標準與秩序成為當務之急。本書因此深入探尋中國古代文學藝術的倫理情感與情境,指出古代文學藝術作品中的道德觀念雖不被一味刻意強調卻能夠穩定長存,正是因為中國古代藝術特有的倫理體驗傳統在道德觀念穩定性的形成中發揮著重要的模鑄作用。
二、開掘倫理體驗傳統,闡釋文學與道德的穩定性模鑄
為進一步探究中國古代道德觀念的穩定性特征,本書摒棄了近年來國內盛行的道德形上學研究方法,轉而立足民族生存傳統,追溯至中國古代道德觀念形成的源頭時期,深入探究倫理情感與情境對文學藝術與道德的模鑄作用,詳細闡釋了文學藝術中道德屬性的形成過程與道德屬性的文學接受過程,指出倫理體驗特征作為中國古代藝術的核心特征,形成于人的現實生存實踐,并自覺介入文學藝術與道德的整體生成性關系當中,在文學藝術與道德的形成發展中起著決定性作用,從而在緊扣中華民族核心文化特性的同時完成對文學道德命題的求解,揭示了中國傳統道德觀念相較其他民族更具穩定性的原因。
近年來盛行的西化形上學道德觀很大程度上源于康德的先驗道德觀,康德將道德視為先驗人性的制高點,將宇宙星空與道德律令相提并論,強調道德的崇高性與恒定性。但在中國古代,道德并非如康德所說的先驗理性,而是生成于人的現實生存當中,但這種生成于現實生存的道德觀念同樣具有極強的穩定性,能夠伴隨歷史影響千年之久。這種穩定性得益于中國文化中獨有的倫理體驗傳統。古人在血緣宗法與人倫序位的基礎上,將道德的情感體驗上升為理性意識,使道德超越了個體的生存本能,成為人類群體的生存延續的法規與秩序。儒家推崇的仁義之道,甚至舍生取義的犧牲精神,都是為捍衛這種維持群體生存的道德準則而生成。道德也因此深入了古人的現實生存當中,成為維持群體生存延續的必然選擇,與現實生存的歷史緊密相連而綿延不斷。
本書即立足于中國的人倫傳統文化特質,糾正了西方單純憑借理性維系道德的傳統,將道德置于現實生成的人倫關系當中,揭示了人倫體驗傳統對中國古代道德意識觀念形成起到的模鑄作用,清晰闡釋了中國道德之所以延續千年的根本原因。每個國家和民族的文化都具有各自的特質,中國古代文化藝術的特質是人倫文化特質。人倫文化特質形成于現實生存當中,成為文學藝術與道德穩定性的特有保障,并促成了中國古代文化藝術的倫理價值觀,形成了中國古代文化藝術在人倫文化特質中的道德標準。這其中,血緣宗法與人倫序位成為文學藝術與道德觀念共同的現世關注點,道德觀念在文學藝術中自然形成,并通過文學藝術得以延續,并進而強化了中國古人尊古崇圣、尊師重道、修身齊家等人倫關系傳統,有力地保證了人類群體生存的長治久安。
每個人都生活在特定的社會人倫關系當中,而道德在每一層人倫關系當中都有著不同的具體要求與規約。但在商業化時代,以經濟利益為首要目標的各種行為正在吞噬著人倫關系與道德的生存空間。這些商業化的行為擴散到藝術審美活動當中,造成了藝術審美的低俗化和藝術作品的短期利益化,進而失去了藝術審美應有的道德關注和生命活力,徹底淪為商業的附屬品。因此,如何重建道德批評應在的審美維度亦成為當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重塑藝術審美之思,建立道德批評的應在之維
本書糾正了西方傳統與中國近代以來的二元論思辨模式與靈肉分離的藝術主張,強調人生存的有機整體性,將審美體驗視為道德得以存在與延續的重要因素,力求通過藝術實現向道德生存的回歸,藝術與人的道德生存因此成為道德批評的應在之維。而中國古代藝術的人倫取向傳統則保證了藝術道德屬性的長久穩定,在審美的生存整體性與流轉變化中形成了中國古代不同于西方的審美維度。
在現實生存中,道德觀念的形成與審美體驗密不可分,文學藝術中蘊含的道德屬性經由審美體驗得以呈現,并指導人實現道德生存。審美體驗作為連通生存與道德的中介,對道德的接受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而文學藝術正是通過自身的審美體驗屬性,避免了生硬的道德說教,才使道德能夠被人廣為接受。本書第二章“創作主體的道德意識”開篇指出:文學的道德意蘊與文學共生共在,但它不是道德說教,道德說教是道德教科書或道德宣傳材料的事。文學道德意蘊是文學創作主體的道德感經由形象行為系統的傳達[5]。本書將審美體驗視為呈現文學藝術道德屬性的心理形態,提出只有通過審美體驗才能夠感受到文學藝術作品中人與天地自然作為完整的有機整體的生命律動,而人的道德生存亦需要借助審美體驗在文學藝術作品中得以現身,審美體驗成為溝通生存與道德的橋梁。審美體驗又使道德在文學藝術作品中的呈現成為自然的過程而并非刻意地強化。本書第六章“道德的文學接受”指出道德感在文學接受中建構的特點:文學的道德意蘊是構成性的,它構成于文學的整體意蘊當中,這種情況決定著文學的道德接受不是抽象的或可以從形象中抽象的道德觀念的接受,而是在總體意蘊中并且不脫離總體意蘊的道德接受[6]。融合于審美體驗中的道德往往天然不露痕跡且不帶有任何觀念色彩,讓人感覺真實可信與心曠神怡并自然地沉浸其中,在對道德生存的整體體驗中獲得對道德的信服和接受。因此,審美體驗既以人的認知為基礎,又能夠超越認知的局限,人在審美體驗中與完整本真的道德生存相遇,進入澄明自由的境界。
文學藝g既是人現實生存的產物,又能夠超越現實的局限通過藝術審美之思呈現出富有道德意蘊的世界的完整狀態,讓人體驗到生存的真理。而中國的倫理體驗傳統更是將文學藝術的創作與接受都嚴格限定于道德的尺度之內,以中庸之道作為審美的維度,避免了超然于現實的精純之美與迷失于肉體的之美,讓藝術審美之思更合乎于群體生存的延續和長治久安,從而促成了中國古代文學藝術的道德永久在場與千年長存。
在當下商業化盛行的時代,文學藝術生成與發展的空間已被無孔不入的商業滲透其中,商業化利益幾乎吞沒了藝術作品中多數的道德內容,社會籠罩于非美的審美之境當中。在利益第一的原則下,曾經飽含道德的文學藝術與人們漸行漸遠,而文學藝術活動的利益化傾向則愈加嚴重。正如本雅明感嘆現代社會中藝術光暈的消失,當下機械復制的現代性藝術生產方式正在對文學藝術造成的直接改觀,文學藝術在今天已經成為生產與消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業化屬性已然確立。而電視劇、電影這些伴隨著工業化興起的新的藝術形式,也正在逐漸取代語言文學一貫的正統地位。針對種種時代社會問題,本書將文學的道德問題提升為文藝學的道德命題,以期通過對這一命題的求解,來解決當下人們面臨的道德問題。文學的道德問題在當今的文藝學建構中顯得尤為重要,而在學科建構中形成發現和探索現實問題并對這些問題進行理論的求解,也是本書著重強調的宗旨之一。
《文學道德論》一書對文學道德問題的追問無異于一次對時展中的文學的反思與探索,并在新時期中國文論建構中起著引領和導向的作用。高楠先生在授業時每每強調在學術研究中樹立問題意識的重要性,無疑是在追尋文學的意義之在的同時,喚起人們對文學問題的關注,以期更好地完成文學與現實問題的實踐互動。而如何以生存、道德、倫理作為問題的切入點,建立文學理論批評的應在維度,探索文學藝術的本源與時代意義,是本書留給人們更為廣闊深遠的思索。
注釋
[1]高楠:《文學道德論》,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入選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
[2]同[1],第8頁。
[3]高楠提出思想理論真理性與現實生活之間的關系:愈是接近于現實社會生活及其意識形態場域客觀規定性的,經由這樣的問題式所產生的思想理論便愈具有真理性,否則,便遠離真理性。同[1],第2頁。
[4]劉勰著:《王運熙》,周鋒、文心雕龍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4頁。
近三四百年的西方文明崛起歷程中,沙龍是一個重要的“搖籃”。它以個性化的自由聚合、平等交流,不斷激發了新的藝術思想和潮流。
法國大革命中,沙龍一度被禁止。隨后又復燃,并蔓延歐美。至19世紀,可稱鼎盛。
而沙龍之風興盛于中國,當是20世紀二三十年代。最有名的是林徽因家客廳的沙龍,聚集了當時中國知識界的精英,如詩人徐志摩、哲學家金岳霖、政治學家張奚若、哲學家鄧叔存、經濟學家陳岱孫、國際政治問題專家錢端升、物理學家周培源、美學家朱光潛、作家沈從文和蕭乾等。
沙龍有個特點,它往往需要有一位才貌雙全、優雅熱情的女主人。巴黎第一個文學沙龍就是?朗布依埃侯爵夫人創辦的。
沙龍還有些特點,譬如要定期舉辦、要名流雅集、要有茶點、要有音樂等等。
這些“克勒門”有意無意中都具備了,盡管“克勒門”的創辦者在創辦的時候并沒有刻意要做一個所謂的沙龍。
依我來看,沙龍并非誕生于巴黎。魏晉時期的蘭亭雅集、竹林七賢等,難道不是沙龍文化?他們和千年后的巴黎的沙龍一樣造就了文化藝術的輝煌。這相隔千年的異曲同工,說明一個道理,那就是萌生文學藝術需要符合其自然生長規律的條件。而沙龍,恰恰符合這樣的規律。
20世紀下半葉起,中國民間的文藝沙龍香消玉殞。直至“”結束后,也曾零零星星萌生于城市的一些角落,但終未成大氣。一方面,我們已習慣于用官辦的機構“養”和“培養”文學藝術。另一方面,沙龍這種古老的交流手段,如果不能與新時代的傳播手段、經濟環境成功嫁接,還是無濟于事。
沙龍誕生于圖書尚不普及、傳播尚不發達的時代,它對當時的文學藝術家來說是最為有效的傳播交流平臺。但現在不是了。
“克勒門”似乎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給古老沙龍模式注入新生命的案例。在“克勒門”還沒有在貴都大飯店舉辦首次下午茶時,一個名為“克勒門”的新浪微博就已注冊開張了。至今,每期沙龍活動都能在報紙、雜志、網絡上引發新的話題和關注;每期沙龍活動都進行了專業的電視錄像;相關的出版策劃也正在進行……沙龍只有嫁接上這個時代的傳播手段,它才能在這個時出具有影響力的聲音。
另外,它沒有捧著“老克勒”的明日黃花自艾自憐,而是由資深文學藝術大家與文學藝術界的新銳攜手共進,面向未來。
“克勒門”的生存模式也值得分析。它沒有直接的商業營利模式,但它由于成功地與貴都大飯店這個“商”進行了合作,自然形成了共贏。“克勒門”獲得了生存的基本物質條件,貴都獲得了良好的聲譽,提升了酒店品位和名望。
沙龍對于當今的中國文學藝術來說,最具啟迪性的還是它的精神,它的自由精神;是它原則,它順其自然的原則。
長期以來,我們習慣于自以為是地對文化藝術發展進行事無巨細的規劃,卻不知文藝發展的基本規律就是突破常規思維習慣。文學藝術對人類文明推動的作用就在于以文學藝術家個人的思維獨特性來突破群體性的思維習慣,從而拓展人類的思想疆域和提升人類的胸懷境界。用我們的思維習慣去規劃反常規的文學藝術,還想收獲豐碩的果實,無異于南轅北轍。
文學藝術起源于生產勞動。它的產生一直要追溯到人類生活的最原始階段。原始人在其勞動的過程中,由于筋力的張馳和工具運用的配合,自然地發出勞動的呼聲。這種呼聲具有一定的高低和間歇,在一定時間內,或者重復而無變化,或者變化而有規律,這樣就產生了節奏。這種簡單的節奏就是音樂、舞蹈的節拍和詩歌韻律的起源。從文獻來看,文學藝術起源于勞動是可以得到很好的說明的。例如《淮南子?道應訓》說:“今夫舉大木者,前呼‘邪許’,后亦應之,此舉重勸力之歌也。”這幾句話是根據《呂氏春秋?o篇》來的,“邪許”本作“輿謔”。所謂“舉重勸力之歌”,就是指人們集體勞動時,一倡一和,借以調整動作、減輕疲勞、加強工作效率的呼聲。舉重時是這樣,舂碓時也是這樣。《禮記》的《曲禮》和《檀弓》二篇都說:“鄰有喪,舂不相。”“相”是送杵聲,其作用與舉大木者的呼“邪許”正復相同。再從現實生活來看,水手的搖櫓和拉纖,建筑工人的打夯,碼頭工人的搬運,都可以聽到集體的、個人的或彼此互相唱和的歌聲,音調和諧而有節奏。從這些地方我們極其明顯地看到勞動和文學藝術的密切關系,而且那種節奏是在勞動時的特殊條件下產生的、規定的。這就再一次有力地證明了文學藝術起源于勞動這一論斷的正確。
我們中華民族發展的歷史是非常長遠的。北京西南房山縣周口店所發現的舊石器時代初期的中國猿人骸骨化石,證明了大約五十萬年以前我國已有人類居住。這些原始人類經過長期勞動,他們自身和生產為不斷發展和進步。據文獻記載,大概到了傳說的五帝時代,可能已經進入氏族社會后期。我國儒家所樂道的堯舜禪讓,天下為公,大概就是氏族部落會議以及氏族長和部落酋長推選的反映。那時的社會沒有階級,生產資料公有,人人勞動,沒有剝削。儒家經典著作中曾稱贊它為理想的“大同”時代。
我國民族文化的歷史也是非常長遠的。從在河南澠池縣仰韶村發現的新石器時代晚期的文化遺存看,生產工具已相當進步,且有紅色陶器,其時代約在公元前五六千年左右,我們一般稱為“仰韶文化”或“采陶文化”。比“仰韶文化”稍晚、其時代約在公元關四千多年的又有“龍山文化”,這是山東濟南的龍山鎮發現的。使我們看到遠古時代中華民族文化發展的縮影。
從野蠻到文明的重要標志之一是文字的發明創造。文字的發生一般是在奴隸制國家建立的時候。我國何時開始有文字,現在還不能斷言,但自從甲骨卜辭的發現,證明至遲在殷商后期(約公元前十四世紀)已有初步的定型文字,同時也有了用文字記載的歷史文獻,標示著我國民族文化的進一步發展。后來文字的應用漸漸推廣,史前期流傳的原始人民的口頭創作如詩歌、神話故事等,有不和被記錄下來,使我們得以從文獻中窺見上古文化的一斑和文學藝術的萌芽。
但文學藝術并非起于有了文字之后,遠在文字發明創造以前,文學藝術早已產生。上古時代文學的具體情況不能知道,所可推測的就是上古文學同現實生活結合得非常緊密,其中有同自然作斗爭的神話,有和生產密切相關相聯系的詩歌,也有表示愿望、趨吉避兇的咒語式的禱祝辭。還不難推測:由于上古時代人們的群居生活和集體勞動,決定它的文學藝術活動一般是集體的又由于那時候既沒有文字,也沒有社會分工,文學就只有口頭創作,沒有書面創作;只有文學和其他藝術如詩歌和音樂、舞蹈那樣互相結合的形式,沒有單純的文學作品獨立存在。所有這些集體性的口頭創作以及文學和其他藝術相伴隨的現象,都是上古文學的特點。
文學藝術是現實生活通過人們頭腦的反映,在階級社會中又是階級意識形態的形象的表現,它不可能超階級而存在。但上古時代的社會還未分裂為兩個對抗性階級,所以那時的文學藝術沒能階級性。到了階級社會形成以后,一切文學藝術就不可能不打下階級的烙印,同時也揭開了兩種文化斗爭的序幕。
夏代有無文字,不得而知。文獻所載有關夏代的歷史多屬傳說性質,其詩歌、謠諺和散文可靠的也很少。但其中如“時日曷喪?予及汝偕亡”這樣的語句反映了尖銳的階級斗爭,即奴隸堅決反抗奴隸主的斗爭,相傳為夏桀時人民大眾的呼聲,卻是比較可信的。
上古時期的文學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的基礎上和政治文華的影響下產生的,它全面深刻地反映了那個時代的社會本質和面貌。
先秦文學是中國文學的光輝起點,跨越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早期封建社會三種社會形態,經歷了從坯胎萌芽到生長成熟的漫長過程,直到周代蔚為大觀。《詩經》和《楚辭》聳立起現實主義和浪漫主義兩座巍峨的高峰,史傳和諸子奠定了中國古代散文的優良傳統。中國文學史上的歷次詩新運動,無不以先秦詩文作為師法的楷模和品評的標準,緣于先秦文學自身的特點。先秦文學是我國文學史上輝燦爛的第一頁,它為我國長期的封建社會文學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①《上古神話與文學》,宋小克著,暨南大學出版社,第1版 ;
②《上古青春文學》,星零著,朝華出版社,第1版;
人類的文學藝術,源遠流長,豐富多彩。隨著社會的推進、發展,其分門別類日益精細——從最初的歌曲、舞蹈、神話、故事等逐步演繹出詩、散文、小說、戲曲。直到上個世紀初,科學技術與文學藝術融合,又有了電影、電視劇等。
有一種文學藝術雖然在中國問世兩千余年,由于后人未給予“名分”,以至到二十世紀初,才從文學藝術譜系中分野出來,這就是古老而年輕的雜文。
人類和自然界大體都遵循適者生存的法則萌芽、生長與消弭。兩千多年來,雜文本應與小說、詩、散文、戲劇、音樂、電影等姊妹藝術一道,繁花似錦、根深葉茂。然而,它沒有像先賢們渴望的那樣,而是纖弱,時生時滅,時有時無,同其他汗牛充棟的文學藝術作品相去甚遠。
二
時序到1915年,中華文學藝術寶庫迎來新曙光,一個精靈出現了——雜文在多災多難的中華大地,被一些先知先覺的知識分子接受了!
雜文這個新成員一俟來到華夏,其特性便與眾不同——首先是符合社會發展規律,它主張順應歷史潮流。它不重復生活,不還原歷史,不演繹過去,而最突出展示將來,預期社會走勢,判斷人間是非。
雜文一俟來到華夏,便告之,它向往和平、民主、科學、自由、平等、人道、富裕及真善美;雜文憎惡專制、昏聵、愚昧、野蠻、特權、貪婪、奴性、虛偽及假惡丑。雜文與其他文學藝術既相通又有自己的特性。
雜文一俟來到華夏,就融于文學大家族,與各種文學藝術形成天然的血肉聯系。它不像小說刻畫人物,而是粗線條勾勒人與事;它不像詩、散文等那樣纖細、抒情,而是明白如話,開誠布公。但雜文能夠調動各種姊妹藝術如寓言、故事、說唱、戲曲、元雜劇等“為我所用”。
雜文一俟來到華夏,它就友好地“拿來”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的多種文化元素。它不是政治學,但只有不迷失政治選擇,才能解析身邊社會的變數;雜文不是社會學,但只有掌握瞬息萬變的時代脈搏,才能適應人間叢林法則;雜文不是歷史學,但人總應撥開歷史霧障,略知歷史長河的走向;雜文不是生理學不是心理學,但它能解剖人性、解讀人生、理順人際關系;雜文不是方法論,但它無處不閃爍思想方法光芒;雜文不是文藝學,但它評價文藝現象既深刻又形象;雜文不是美學,但每篇優秀雜文無不抨擊假惡丑,無不向往美、贊揚美……
理解雜文、認識雜文,才能與雜文為友,才懂得雜文的大愛。雜文真的是半部百科全書。
三
雜文打撈歷史風塵,知恥近于勇。雜文對于文化批判,社會批判,歷史批判,人性批判,世世代代惹來不知多少是非。
嫉妒雜文、討厭雜文者,甚至欲將雜文從百花園中斬草除根,所以,雜文往往難以長成大樹,多少代都不能像其他文學藝術那般枝繁葉茂。有人說雜文偏激,有人說雜文片面,有人說雜文招惹是非,更有人對雜文產生各種各樣的誤解。以至于把雜文稱之為烏鴉,恨不得把一切不祥之物都推到雜文身上。
雜文,曾為作者“惹”下多少禍根,有人曾因雜文葬送自己的大好前途,多少代雜文人曾為自己帶來難以洗清的污穢。
然而,實踐證明,雜文只能為民眾造福,世世代代多少志士仁人,曾為雜文洗刷了一切不實之詞,它為人們啟蒙越來越受人們歡迎。
四
本書作者共計八百位左右,分當代、現代、歷代。
我們試圖把1915年《新青年》“隨想錄”誕生前的雜文劃為歷代,1915年到1949年劃為現代,從1949年到當今劃為當代。
1915年“隨想錄”之前稱之為雜文,主要是根據作品性質、特點,而不是按劉勰在《文心雕龍》所談的“雜文”。
當代作家選五十位,每人一部雜文集,五十篇左右。另有合集十部,每部四十幾位作家,共三百多位作家,四百多篇作品;現代作家二十位,每位五十篇雜文,七萬多字;另有四十多位雜文作家,十部合集;最后選七十多位歷代雜文作家,均為合集,每篇作品都有注解、題解、古文今譯。
當代五十位雜文作家大體是根據五點遴選的。
一、雜文創作時間超過二十年;二、曾創作有影響的雜文作品在三十篇以上;三、曾創作經典性雜文作品;四、作品強調思想傾向的同時,藝術性也不為之忽視;五、曾在國內組織帶領作家創作雜文卓有成就者。
二十多年來,我曾在助手們協助下選編各種版本雜文集五十余部,選編如此大型雜文叢書,對我是一種嘗試,深知其難度。這部《中國雜文》(百部)整整花費我四年時間。雜文作品浩如煙海,讀數百冊雜文集、數百萬篇雜文作品,難免掛一漏萬,特別是這部大型叢書在國內尚無參照系,錯訛在所難免,恭請諸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