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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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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1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范文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p>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p>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p>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八、將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條,在第二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p>

    九、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p>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十、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十一、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p>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p>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p>

    十三、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p>

    十四、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p>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p>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p>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p>

    十八、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十九、刪除第四十條。

    二十、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在第二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p>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p>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p>

    二十六、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p>

    二十七、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p>

    二十八、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六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p>

    二十九、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三十、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七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p>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p>

    三十一、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七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三十二、刪除第六十六條。

    三十三、刪除第六十七條。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p>

    三十五、刪除第七十一條。

    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三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p>

    三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五條:“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p>

    三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四十、刪除第七十四條。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編制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目錄并公布。”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新華社北京訊,2005年12月23日《人民日報》)

    第2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范文

    2、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其缺點是由于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范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于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3、對于創業來說,有限責任公司是比較適合創業的企業類型,大部分的投融資方案、VIE架構等都是基于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設計的。

    4、公司辦理了工商注冊后,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且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不能改變、增減其中的任何一個字。

    第3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范文

    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邵文庫,局長。

    成都玉泉大廈酒店(以下簡稱玉泉酒店)是成都市第二商業局下屬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成都美玉浴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玉浴美公司)是玉泉酒店和美國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各出資百分之五十,于1992年4月24日共同開辦的一家中外合資企業。該合資企業合同書規定:“董事會人數為5人,其中甲方(中方)3人,乙方(美方)2人。董事人選由雙方各自委派和更換,董事長由甲方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任期四年,經委派方同意可以繼續連任。各方委派的董事會成員均應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有效書面證件?!?993年5月10日,玉泉酒店前任經理(法定代表人)王澤蓉按照該合資企業合同書的規定,委派袁瑾出任該合資企業的董事長,并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成都市工商局)辦理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1994年10月25日,玉泉酒店現任經理(法定代表人)章■委派他本人出任該合資企業董事長,同時向成都市工商局遞交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的申請。同年11月19日,成都市工商局核準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即將原美玉浴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瑾變更為章■,并換發了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袁瑾不服成都市工商局1994年11月19日作出的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的行政行為,向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成都市工商局在未通知原告交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利用職權核準變更美玉浴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并換發新的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等規定,且變更登記行為不符合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法定程序,侵犯了美玉浴美公司的經營自主權,故請求法院撤銷被告所作的變更登記行為,并判決被告賠償由此而給原告造成的經濟及名譽損失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成都市工商局辯稱:根據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企業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企業章程規定。美玉浴美公司合同書及章程均規定董事長由中方自行委派和撤換。我局核準經玉泉酒店經理簽署的變更美玉浴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侵犯美玉浴美公司經營自主權的問題。

    法院審判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成都市工商局認定美玉浴美有限公司為中外合資企業,中方投資主體成都玉泉大廈酒店可以自行委派、撤換中方董事會成員,成都玉泉大廈酒店提出的變更登記申請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有關規定。成都市工商局作出的核準變更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被告未收回舊照即發新照以及因被告核準變更登記行為侵犯了原告經營自主權,要求被告及其具體經辦人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因未提供有關法律規定及證據,故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5年4月10日作出判決:

    維持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1月19日核準成都玉泉大酒店申請變更成都美玉浴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

    一審判決后,袁瑾不服,以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適用中外合資企業的專門法規,變更法定代表人應有董事會決議等為由,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上訴人成都市工商局對1992年成立的美玉浴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長的變更登記申請,根據1994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和1994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核準,其核準變更登記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成都美玉浴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長的變更登記應當提交該公司董事會決議這一法定文件但未提交,故被上訴人成都市工商局不應予以核準。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目的規定,該院于1995年8月28日作出判決:

    一、撤銷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1995)青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成都市工商局1994年11月19日核準玉泉酒店申請變更美玉浴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

    專家評析本案一、二審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基本相同,但最后的處理結果卻截然相反,關鍵是一、二審法院適用了不同的法律。

    一審判決適用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僅從上述兩部法律的規定和美玉浴美公司合同書及章程規定的董事長產生辦法上看,成都市工商局的核準登記行為和一審判決并無不當之處。

    第4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范文

    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應公開以下信息:

    一、有限責任公司

    (一)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6、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公司住所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1、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二、分公司

    (一)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條件:

    1、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

    2、分公司的名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4、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1、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三、非公司企業法人

    (一)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條件:

    1、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2、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3、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組織章程;

    4、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5、企業主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6、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四、非公司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

    (一)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6、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3、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五、合伙企業

    (一)依據:《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二)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全體合伙人簽暑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的委托書;

    4、合伙協議;

    5、出資權屬證明;

    6、經營場所證明;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

    (五)期限: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六、個人獨資企業

    (一)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二)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三)應提交的材料:

    1、投資人簽暑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2、投資人身份證明;

    3、企業住所證明;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服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七、私營企業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

    (二)條件:

    1、私營業主符合國家規定;

    2、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做作業人員;

    3、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4、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場地使用證明;

    3、驗資證明;

    4、申請從事資源開采、建筑設計、施工、交通運輸、食品生產、藥品生產、印刷、旅店、外貿、計量器具制造等行業生產經營的私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證件;

    5、合伙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合伙人的書面協議;

    6、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內容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八、個體工商戶

    (一)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條件:

    1、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符合國家規定;

    2、有生產經營能力;

    3、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和場地。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經營場所證明;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服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

    (五)期限:

    第5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范文

    企業被吊銷執照后的主體資格還存在嗎?

    現實中不乏這樣的情況:甲、乙、丙三位自然人注冊成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后因經營不善負債累累,無意再經營下去,最后人去樓空,工商部門在年檢時不得不依法吊銷了其營業執照。債權人為追討其債權意欲起訴,可不知以誰為被告,以該法人吧,執照已被吊銷,以股東吧,債務是法人所欠。之所以產生上述問題,原因是不明白執照被吊銷后企業主體資格是否存在。其實在企業被吊銷執照后,其主體資格是存在的,只是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一) 民事主體資格

    《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薄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2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钡?8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薄镀髽I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經營,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庇纱丝梢?,公司從出生(設立)到死亡(終止),其標志是以國家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為準,即從“開業登記”為始,到“注銷登記”為止。在企業未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其主體資格依然存在。企業被吊銷執照,喪失的是民事權利能力,不能再開展經營活動,其民事活動只限于清理債權、債務,如進行訴訟,自然可以企業的名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答復中稱:“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亡。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p>

    (二) 行政主體資格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企業如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也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由此可見,企業在被吊銷執照后的行政主體資格是存在的,如果不存在,從何談起行政復議權和行政訴訟權?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法院撤銷,企業的行政主體資格自始存在。

    (三) 刑事主體資格

    根據上述分析,企業在被吊銷執照而未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如觸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其刑事主體資格也是存在的,仍可以該企業為刑事責任的處罰對象,這與我國現行的《刑法》承認法人犯罪,并可將其作為刑事責任主體是一致的,如《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p>

    綜上所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是依法剝奪其繼續經營的權利能力,只是使企業喪失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資格,并不意味著企業的終止。在其清算、注銷之前,其法人主體資格依然存在。當其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以企業的名義提起訴訟,當其有違法行為時,仍可以該企業為處罰對象。

    現行法律規定存在的問題

    之所以產生認識上的偏差,除人們對法律的學習、理解不夠外,法律本身也存在缺陷。與之有關的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破產法》等中,沒有一部專門的法規可供操作,而且規定比較原則,不周全,不具體。還有一點,該問題本身就比較冷僻,人們對其接觸、熟悉的程度相當有限,在人們的觀念中,企業被吊銷了執照,就等于已經死亡,而且公司是以其財產為限對外承擔有限責任。

    現行法律規定不明確、不具體,主要表現在:

    1、《公司法》第192條,“有關機關”指的是哪些,不明確;

    2、《公司法》第194條,“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清算組織本身應從何時成立,最長有多長的期限,沒有規定。如當事人為逃避債務不去成立清算組織或者拖延成立,應該如何處理,沒有規定;

    3、《公司法》第194條,“┄┄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請其債權?!比鐐鶛嗳艘蚍N種原因(如不可抗力)超出九十日方知有此公告,是否意味著喪失債權,再者, 該條也沒有明確超出九十日即喪失債權;

    4、公司被吊銷執照后,應有一個一般的清算期限,不能久清不結;

    5、公司被吊銷執照后,應于多長期限內申請注銷登記,如不申請,其法人代表、清算負責人承擔何種責任;

    6、《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8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與第66條“公司破產、解散、清算結束后,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之間不一致。因為“吊銷營業執照”屬于行政處罰,沒有解決公司終止的問題,與公司終止的標志“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不是同一概念。

    幾點結論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并不等于企業法人立即消滅,雖然其法人資格(嚴格意義上的)已不存在,但其權力能力、行為能力依然存在,只是處于不完全、不充分的狀態,這與民法原理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具有相通之處。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了工商注銷登記后,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清算程序結束被工商機關注銷登記前,應視為存續,仍可以自己的名義或者清算組的名義從事清算范圍內的活動 ,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起訴、應訴。從程序上,它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從實體上,它仍應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 .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債權人如欲起訴,可以該企業法人為被告;企業法人自行組織清算的,也可以企業清算組織為被告;如有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清算的,可以該企業法人和其上級主管部門為共同被告;怠于清算的,可以該企業法人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為被告;無主管部門且怠于清算的,也可以該企業的全體股東為被告。

    幾點建議

    1、提高對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善后問題重要性的認識。市場經營主體的“進入”與“退出”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要樹立“生”與“死”同等重要的觀念,不能只重視生而輕視死,尤其是在當今企業故意逃廢債務,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情況下,努力處理好善后問題,有利于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懲治以合法形式進行逃債的違法行為,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第6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工商管理;行政案件;處罰方式

    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4)05-0070-01

    案例:2013年1月18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與B公司簽訂《標準廠房租賃合同書》,租賃時間是2013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2013年2月20日A公司領取了以區某街道某路某號為住所的營業執照,并在此開展實際經營活動。后A公司為了從某銀行獲得貸款,于2013年7月11日攜帶偽造租房協議書復印件和用其他方式取得住所地在C鄉鎮的某企業房產證復印件等資料,到區工商局辦理公司住所地變更登記。2013年7月15日,區工商局根據其提交的材料核準了變更登記。2013年8月28日,區工商局工作人員在對新設立的企業進行回訪檢查時發現,C鄉鎮的某企業從未提供其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給A公司,也未與其簽訂過租房協議;A公司的住所地從成立至案發一直在區某街道某路某號,未遷入到C鄉鎮;A公司在辦理變更登記后獲得C鄉鎮銀行貸款100萬元(C銀行知曉)。2013年10月28日,根據A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認的相關違法事實并請求撤銷變更登記,恢復到變更前狀態,區工商局依法予以了撤銷,恢復到2013年2月20日的登記狀態。同時,區工商局依照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公司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A公司法定處罰幅度以下2.5萬元的罰款。(1)

    上述案例反應出的是實踐中較為常見的當事人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行為。

    一、對違法行為的定性與把握

    在對本案違法行為進行考量時,需要厘清幾個時間點,首先是2013年2月20日A公司獲取的公司登記,我們認為此次登記屬于公司法上的設立登記,此后便獲得了法律意義上的法人資格。其次是2013年7月15日A公司獲取的公司登記,我們認為此次是公司法上的變更登記,也就是說根據區工商局調查的內容判定此次登記是違法行為人A公司為了獲取C鄉鎮銀行(只對C鄉鎮企業發放貸款)貸款,虛構材料,騙取了公司住所地變更登記。再次,2013年8月28日,區工商局對A公司進行回訪檢查時發現了上述違法行為,開始進行立案調查,違法行為從7月15日到被區工商局發現共計43天。最后,2013年10月28日,區工商局根據違法行為人的請求撤銷了A公司的變更登記;同時對A公司予以了人民幣2.5萬元的罰款,所依據的法律規定來源于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從前述的幾個時間點來看:第一,A公司的違法行為是騙取公司住所地的變更登記。第二,對該違法行為目的分析,為了獲取C鄉鎮銀行的貸款,為了企業的發展,且原有的住所地和變更后的C鄉鎮同屬于該區轄區范圍內。第三,從違法行為的結果上看,A公司如愿獲得了C鄉鎮銀行的100萬元銀行貸款,同時從區工商局向該銀行了解到,C銀行該筆貸款尚未造成呆賬、壞賬,且事后已經知曉A公司的上述騙取登記行為,應當說A公司的違法行為尚未造成較大的危害后果。

    二、法律責任評價分析

    當A公司違法行為產生,有主觀上的故意,客觀上的危害后果以及損害了社會金融秩序的相關法益,那么就需要對其法律責任進行及時性、客觀性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2)當我們比照這一條款時,也需要對許可法的總則第八條第一款信賴保護原則予以重視,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就本案而言,由于A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材料均為虛假,行政機關在回訪調查時予以發現,同時A公司對違法行為主動認識并申請予以撤銷變更登記。從行政許可的程序和職責上看,公司登記機關雖然只對登記材料的法定形式進行審查,不對其真實性負責,但從維護法律公平正義以及他人合法權益角度出發,過錯主要在于A公司,依照上述規定作出“撤銷登記”的處罰式糾正。本案中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公司登記機關及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存在過錯或過錯責任大小如何認定。這必然涉及到區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事項是否盡到審慎審查義務的認定問題,綜合本案來看,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事項只對形式材料進行了審查,因為變更事項均在同一轄區范圍內,應當由其轄區范圍的派出機構予以核實或者現場實地核查,故我們認為區工商局確有登記疏忽情形,屬于辦理變更登記程序瑕疵,應當予以指出,但不影響A公司違法行為的判定,不能將其主要過錯轉嫁于登記機關之上。

    本案涉及的另一個法律評價是行政處罰法相關條款是否適用。區工商局除撤銷變更登記后還對該公司予以了罰款的行政處罰,且在法定幅度以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中的5萬元―50萬元)2.5萬元的罰款處罰。其依據之一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予以了減輕處罰。我們認為罰款的行政處罰沒有必要,理由如下:一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的罰則事項屬于遞進式的分類,也是是根據案件情節程度予以處罰,罰款較撤銷登記顯然較輕,二者無法同時適用。二是法律層級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應當撤銷的情形,法規層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亦規定了情形嚴重時撤銷登記的內容,下位法與上位法保持一致。三是《行政處罰法》無法適用,否則與《行政許可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沖突,無法達到行為與后果相適應的目的。故本案不需要對行為人A公司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撤銷行政許可方式的審慎運用

    行政許可的撤銷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取消已作出行政許可的效力,使其從成立時就喪失效力,從而恢復到許可未作出之前狀態的行為。行政許可的撤銷方式主要包括五種,即行政許可機關依職權撤銷、利害關系人依法申請撤銷、行政許可機關上級依職權或復議決定撤銷、《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形撤銷、訴訟判決撤銷。(3)就本案而言,我們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許可登記”進行的是處罰式糾正,有將自身過錯全部轉嫁于申請人之上,似乎讓人難以信服,有失法律公平。我們認為,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92號令)第九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監督中發現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有執法違法、執法不當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必要時刻直接作出糾正的決定,行政機關可以作出主動撤回式糾正,即撤回登記的行政處理,并不宜罰款,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直接損失的,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因此,就個案而言,撤銷行政許可的處罰方式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需要適用,也要根據案件情況、過錯責任比例分擔,適當考慮自我糾錯的行政處理方式,對行政相對人權益最大化保護。

    參考文獻:

    [1] 沈一平.試論我國撤銷公司登記的現狀與法律問題.湖州師范學院學報.2012

    注釋:

    [1] 案例來源于紹興市上虞區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度執法案例匯編.

    第7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范文

    推進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為了充分發揮工商登記職能作用。確保改革試點依法、規范、穩妥開展,經與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就做好相關注冊登記工作交流如下:

    一、充分認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是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的重要措施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度創新的有效手段。改革開放以來,農村集體經濟是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和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和城鄉經濟的快速發展,市農村集體經濟和農村社會形態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有利于解決城鎮化、工業化過程中面臨的新問題,加快城鎮化、工業化進程;有利于完善農村市場經濟體制,促進資源有效配置,推動農村生產力發展;有利于明晰產權關系、提高管理水平,更有力地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各級工商部門要認清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復雜性和艱巨性,始終堅持依法、自愿、規范、服務的原則,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農業部門開展工作,切實有效發揮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的推動作用。

    二、認真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的登記服務工作,立足職能。

    各級工商部門要按照《公司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其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改革試點工作中。積極主動做好登記服務工作,重點把握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以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兩種組織形式為主。對符合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指導集體經濟組織組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組織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對集體經濟組織入股成員較多、超過《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發起人)人數上限,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愿按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進行登記。

    也可以核定為“市×區×村(或社區)股份合作社”或“縣×村(社區)股份合作社”二)主體名稱。以公司形式登記的其名稱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進行規范核定。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形式登記的其名稱可以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核定。

    也可以按集體資產凈額進行量化折股。以公司形式登記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依法設立的機構進行評估作價,三)出資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用貨幣、實物或《公司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財產形式出資。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形式登記的非貨幣財產由全體成員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評估作價。

    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具有主體資格的資產管理機構代為持有集體股。四)股權設置。對改制中需要設置集體股的可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書面委托所在村村委會代為持有集體股。

    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五)登記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除按《公司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其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提交材料外。

    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備案證明;1.區縣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的文件。

    證明相關改革試點政策和實施方案、清產核資結果、股權量化分配對象和比例已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同意、確認;2.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第8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范文

    一、股權糾紛發生的主要表現形式、后果及成因

    (一)表現形式。大多數股權糾紛的表現形式都是他人冒充股東,仿冒偽造簽名,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提供偽造的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等虛假文件,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審核過程中未能發現,而為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造成股權被非法轉讓或“被股東”。如:甲某原系某電器有限公司的股東,擁有80%的股權。2005年9月11日,被他人仿冒偽造簽名,簽署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申請書等公司文件,其股權被非法轉讓。中央電視臺經濟頻道曾經報道過一起某人因被他人冒名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被登記為某公司的股東,從而莫名其妙地牽扯進十年前的一場債務糾紛,其財產被執行的案件。

    (二)消極后果。股權糾紛案件的不斷發生,帶來了許多消極的后果。

    1.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在利用非法手段騙取股權變更登記中,無論是股權被非法轉讓,還是“被股東”而承擔莫名其妙的法律責任,給當事人帶來了財產損失和精神上的痛苦,也給公司的投資者帶來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使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如果不能正確對待、妥善處理股權變更登記的相關問題,極易引起糾紛升級,甚至導致上訪事件和的發生。

    2.嚴重影響了公司登記機關的公信力。按照公司登記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登記機關的責任是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是否齊全,以及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及其所記載的事項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因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不真實所引起的后果,公司登記機關不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股權轉讓對外公示的方法是向公司登記機關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一般民眾有理由信賴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是準確、無誤的。而公司登記機關通過變更登記確認的股權情況還存在虛假不實的情況,那么,公司登記機關的公信力將受到嚴重的質疑和打擊。

    3.造成行政資源的極大浪費。由于股權登記引起的糾紛,情況通常較為復雜,許多糾紛要經過法院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的訴訟程序才能解決。如上述被他人冒名登記為股東而牽扯進十年前的一場債務糾紛案,時間跨度較長,情勢發生了很大變化,雖然經過訴訟確認股權轉讓無效,但由于該公司已被吊銷了工商營業執照,給如何撤銷股權變更登記帶來很大不便,也給公司登記機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麻煩。同時,在此類股權登記引起的糾紛案件中,公司登記機關也往往會被卷入民事糾紛中去,牽扯許多無謂的精力。

    (三)問題成因。他人冒充股東仿冒偽造簽名,騙取公司登記的事件屢有發生,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筆者認為公司登記制度不夠完善,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由于公司登記的申請事務均可全部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人辦理,由此,被指定的代表或受委托的人很容易提供冒充股東簽名的資料騙取工商登記,在相關當事人沒有親自到場的情況下,公司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無法對其摹仿筆跡進行鑒定,無法對其提供資料的有關簽名進行核對與核實,而只是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如果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就應作出受理的決定。

    二、完善公司登記制度的對策建議

    公司登記人制度是由《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豆痉ā返?0條規定,“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也有類似的規定。要減少乃至杜絕公司登記中出現的假冒股東簽名而騙取登記的情況發生,必須從完善公司登記制度,嚴格審查相關登記資料兩方面人手。

    (一)從法律法規層面完善公司登記制度。建議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有關公司登記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辦理的規定進行修改,主要從以下兩方面進行修改。

    1.限制指定的代表或人辦理工商登記的事項。對公司登記事項區分為一般事項和重大事項,一般事項是指對公司的權屬不會產生影響的事項,如: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名稱、住所、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等登記事項,可以由指定的代表或人辦理;重大事項是指對公司的權屬產生影響的登記事項,如股東登記及股權變更事項,就不能只由指定的代表或人辦理。

    第9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范文

    摘要:公司印章是公司對內進行管理,對外為表示行為的重要象征物和代表物。本文提出公司印章的人格物法律屬性,以此為基礎重構公司印章糾紛解決方式,更好實現我國法律對公司人格利益的保護。

    關鍵詞:公司印章 人格物 公司人格利益

    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公司印章的法律性質及其糾紛解決方式如何,理論上亦少有探討。本文擬從人格物理論出發,探討公司印章的人格物屬性和糾紛解決的理論基礎。

    首先,公司印章法律屬性具有人格物特性?,敻覃愄亍ず啞だ∮谄洹敦敭a與人格》一文最早提出人格物的構件:1.人格物系人格的實體化2.人格物滅失的損失無法用市價補償3.人格物具有強烈個人特征。 我國人格物規定見諸《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四條,目的系維護自然人人格利益。但公司印章亦具人格物特性,可從物權法、公司法等規定分析得出。

    其一,物權法角度看,公司印章的取得、消滅、變化與公司人格的取得、消滅、變化具有同一性,而且印章刻有的單位名稱和備案制度使其具有強烈個人性特征,均與人格物的特征性相吻合。如2005年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印章的注銷與公司人格消滅有同一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1、22、32條規定,公司印章隨著公司人格消滅被一同收繳毀滅;《企業破產法》第15條規定,破產程序中,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法院認可的人員持有印章,而非企業自行決定。其二從公司法角度看,蓋章可代表公司主要對外經營行為:(1)蓋章行為可以代表公司訂立合同,如《合同法》第32條。(2)蓋章行為可代表公司對外擔保,如《擔保法解釋》第22條。(3)蓋章行為可以代表公司為投資借貸,如《公司法》第32、129、156條。所以公司印章丟失、被他人冒用或者毀滅,易給公司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這與人格物損毀滅失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巨大具有相似性。

    其次,由于公司印章符合了一般人格物的特征,所以對相關印章糾紛也可做人格物理論解決。其一,印章所有權糾紛。司法實踐中,普遍處理辦法是在查明印章被未經授權的權利人持有后,判決占有人返還公司印章。但對誰為合法印章持有人尚有爭議。筆者較為贊同:公司印章持有由公司股東依照程序作出決議。因公司印章具有人格物屬性,內部人易利用印章損害公司人格利益,故不應隨意將其歸屬于某一特定人員。較符合法人意思形成的解決方法是,由公司根據內部程序決議決定印章持有者。其二,印章侵權糾紛。按公司印章的人格物理論,對于公司印章的侵權實質侵害兩個權益:印章的所有權和公司人格利益。前者可由返還原物請求權進行救濟。但對后者,雖然我國法律中不承認對公司人格利益的特別保護,但這只是個政策考量的問題,故可考慮將1988年《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27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對不返還印章的債務人進行的罰款視為對公司人格利益受侵害后的懲罰。其三,印章外部效力糾紛,即印章對公司之外人是否發生效力,典型沖突在于印章與簽字的效力之爭,筆者贊同法定代表人的簽名證明力高于印章的證明力。因為印章被他人盜印時,善意第三人無法從形式上去辨認公章的真偽。蓋因印章作為人格物,具有與持有人人身相分離的、被他人占有的可能,印章被盜用乃公司身份被盜用,善意第三人從表面無從查證真實公章背后的身份盜用。相反,法定代表人簽字被仿造時,第三人仍具辨認簽字真實性之可能。故印章效力應減低。此于德國法和法國法中亦類似,德國法重視簽名,認為書面形式的法律保護最弱,因滿足書面形式要求最為容易法國法中,因之法定代表人的簽名不易被盜用,而只認可法定代表人簽名。故筆者認為,加蓋印章的文書足以推定為公司的意思表示,且其推定的效力低于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推定效力。

    綜上所述,我國應當建立完善作為人格物的公司印章法律制度,建議:(一)構建法人人格物的構成要件,諸如營業執照、印章、會計賬簿和名冊等均應視為法人人格物。(二)在返還公司證照的糾紛中,對于人格利益的侵害,可將1988年《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27條人民法院罰款視為公司人格利益的經濟補償。(三)在印章被盜印而產生的表見行為糾紛中,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印章的形式證明力可推定蓋印的真實性,并增加對于濫用人格物而導致的財產損失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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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楊國清訴馬百祥等要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案,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7年商事審判案例卷)》,國家法官學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編,人民法院出版社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209頁

    [3][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251~2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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