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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真貫徹落實《審計法實施條例》,強化審計監督職能,服務發展大局
審計機關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綜合經濟監督部門,擔負著維護經濟秩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進步的重要職能。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強化了審計監督職能,規范了審計程序,明確了審計權限,突出了審計在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重要職能作用,為開展審計工作創造了更為良好的法律環境;同時也對進一步做好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審計機關要以貫徹落實《審計法實施條例》為契機,進一步提高依法審計能力,牢固樹立科學審計理念,以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和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始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思想,正確處理強化監督與促進發展的關系,寓監督于服務之中,充分利用《審計法實施條例》賦予的權力和手段,加大審計監督力度,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當前,全市上下正在全面落實“三三戰略”,深入實施“七大系統工程”,著力推進“三四三”項目建設,各級審計機關要圍繞這個工作中心和工作大局,全面審計,突出工作重點,為呂梁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二、認真貫徹落實《審計法實施條例》,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依法治國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方略。落實依法行政,是政府法制建設的目標。審計監督作為保證各級政府科學決策、依法決策的重要環節,作為促進財政資金合理、有效使用的重要措施,作為推進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廉潔高效的主要手段,其職能作用發揮得如何,直接影響到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施政目標的實現。《審計法實施條例》的修訂,進一步加強了對財政資金的績效審計,拓展了財政審計的監督范圍,為新形勢下開展財政績效審計,促進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提供了制度保障;進一步加強了對建設項目的跟蹤審計,為規范建設行為、節約建設資金、提高投資效益、預防腐敗行為,提供了制度保障;進一步加大了專項審計調查力度,為確保黨和政府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和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完善制度、規范管理、提高績效,以及推動改進、促進發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通過《審計法實施條例》的修訂,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職能,不僅有利于審計機關依法監督,規范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而且有利于強化行政機關和行政首長的責任,促進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自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職。全市各級政府和部門,一定要從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貫徹落實《審計法實施條例》,增強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自覺性,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二、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屬于本審計機關管轄的,由于是否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1.沒有列入年度審計計劃。
上述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雖然屬于本審計機關管轄,但是由于沒有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審計機關不能單獨出具審計報告和作出審計處理處罰。在沒有列入年度審計計劃時,其處理方式與沒有審計管轄權相同,只能是移送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等機關和有關部門處理。
2.列入本審計機關年度審計計劃。
上述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既屬于本審計機關管轄,也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由于審計組不同、審計時間不同,也存在兩種情況:
一是建設項目審計在前,對上述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需要作出處理處罰的,理論上在審計機關內部可以協調,將需要作出審計處理處罰的事項交由執行審計上述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的審計組,由相應的審計組按程序、按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處罰決定。上述分析只是在理論上成立,事實上由于審計組分屬審計機關內部不同部門,內部協調是否能夠完全到位,能否在兩個審計組之間無縫對接,審計實踐中很難做到,特別是審計機關的層級越高越難做到。
二是建設項目審計在后,當年審計計劃安排的上述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的審計事項已經執行完畢,審計機關已經按規定出具了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但是在對建設項目實施審計并調查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過程中,發現上述單位存在已經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外的審計機關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處理處罰的違法違規問題,由于計劃已經執行完畢,對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的審計組則不能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也即不能在審計機關法定職權范圍內對上述單位的違法違規問題作出處理處罰,只能移送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等機關和有關部門處理。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是否列入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計劃,是審計機關是否能夠直接按照法定職權對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理處罰的關鍵。
事實上,在審計實踐中,不管是否列入審計計劃,對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都不能直接處理處罰,不管是否是本審計機關審計管轄,均只能移送,審計管轄權讓位于審計計劃,審計管轄權、審計處理權均未落實。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是投資項目參與單位眾多、經濟成分、隸屬關系層次復雜,模糊了人們的視覺。歸根到底,參與投資項目建設的單位無非是合同關系或者是行政審批管理關系,但主要以合同作為紐帶相互聯系,并以合同作為分配工作、劃分權力和責任關系的依據。項目參與方之間在此建設過程中的協調主要通過合同、法律和規范實現。但無論合同關系或者是行政審批管理關系,都不能游離于被監督之外。
事實上,審計法定處理處罰權讓渡于審計計劃管理不是審計立法的本意。《審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也規定屬于審計職權范圍的,直接提出處理處罰意見,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的,提出移送處理意見。審計法實施條例起草小組編寫的《新〈審計法實施條例〉解讀》在談到如何理解與把握審計機關處理處罰權時也明確提出,應當主要以已明確審計機關為執法主體的具體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為作出審計決定的法律依據。必要時,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可以成為審計機關作出審計決定的法律依據。當然,上述審計處理的種類僅限于《審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處理種類,處罰的種類僅限于《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警告、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等種類。另一方面,一個建設項目的組織者或法人,主要從事的是建設規劃、計劃、設計、征地、施工、監理、材料供應、設備采購、資金供應等協調工作,不從事形成建設項目實體的具體工作。對建設項目的審計必然涉及上述相關單位,因此《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而不是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法人,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鄉鎮審計,包括:
(一)審計機關依法對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的審計;
(二)審計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交辦,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的審計。
第三條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審計。
上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對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鄉鎮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對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鄉鎮重大審計事項,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審計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審計。
第四條審計機關依法進行鄉鎮審計,應當有利于提高農業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鄉鎮財政健康運行,保障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審計機關依法對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鄉鎮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二)鄉鎮預算收入征收情況;
(三)與鄉鎮財政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預算外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鄉鎮人民政府及各機關、事業單位各類收費的征收、管理、使用情況;
(五)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以及社會團體受鄉鎮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六)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審計機關依法對鄉鎮人民政府及駐鄉鎮各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審計機關依法對鄉鎮人民政府及駐鄉鎮各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應當予以指明并責令自行糾正。
(二)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除應當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外,還應當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三)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應當作出審計建議書,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第八條審計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交辦,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審計后,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專題審計報告,提出處理、處罰意見或者建議。
第九條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遵守《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審計程序,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及駐鄉鎮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違反《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規定,拒絕、阻礙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材料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二條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對違法取得的資金、資產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者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被挪用的資金;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預算,在本級預算中單獨列項,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第十條審計人員實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被審計單位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
(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主管人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四)責令限期退還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的款物或者其他違法所得;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隨意撤換: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嚴重違法失職受到行政處分,不適宜繼續擔任審計機關負責人的;
(三)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責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任職條件的。
(五)采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糾正措施。
第十三條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審計人員在辦理鄉鎮審計事項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審計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再次修訂后已于今年5月1日頒布施行。貫徹實施《條例》,對于進一步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更好地發揮審計保障功能、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推進依法行政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黨政機關特別是財政、審計部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依法審計意識,加大審計執法力度,全力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保駕護航。
一、深入宣傳貫徹。切實增強依法審計的責任感。新修《條例》是審計工作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也是審計法制建設進程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條例》在審計監督范圍、審計監督權限以及對審計機關自身的監督等方面做出了新規定,修訂之后的內容更具體、更明確、更具可操作性。《條例》的修訂不僅有利于審計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促進依法行政,而且對推動審計事業長遠發展意義重大。各級政府和審計機關要把宣傳貫徹《條例》作為審計法制建設、促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思想上高度重視,工作上精心部署。一方面多渠道、廣范圍向相關部門、被審計單位和社會公眾宣傳《條例》,為《條例》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一方面在審計機關深入宣傳,使廣大審計人員全面理解條例、準確掌握條例、深入貫徹條例,進一步提升審計機關依法履行審計職能的能力和水平。通過學習貫徹,使各級審計機關實現由增強法律意識到提高法律素質的根本轉變,培養和造就高素質的審計干部隊伍:進一步增強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貫徹落實《條例》的責任感,使自覺接受審計監督成為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強烈意識、工作理念,為《條例》貫徹實施和審計工作順利開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依法履行職能,不斷提升審計監督水平。各級審計機關要準確把握《條例》在健全審計監督機制、明確審計監督職責、規范審計職權行使、完善審計程序等方面的修訂內容,認真遵守和貫徹執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依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開展審計工作,切實把《條例》的新精神更好地貫穿在職責履行的始終。要注重銜接,積極做好《條例》施行中的各項配套工作。要依照《條例》,對現有審計工作的具體規定、制度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加強調查研究和督促檢查,及時研究解決《條例》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提高適用法律法規的水平。要更好地發揮審計保障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嚴格監督檢查各項惠民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維護群眾利益;加大違法違紀問題和經濟案件查處力度,促進提高財政資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推動廉政建設,維護財經紀律。要創新審計工作方法,拓寬審計領域,推進完善權力制約機制,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提升審計監督水平。要著眼于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加強專項審計調查,揭示和反映帶有傾向性、苗頭性和特殊性的熱點、難點問題,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促進宏觀管理方面的作用,服務科學決策,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富裕百姓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三、加強組織領導,全面發揮審計依法監督作用。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經常聽取審計工作匯報,高度重視審計部門反映的情況,充分發揮審計在促進經濟健康規范運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作用:善于運用審計手段,發現和解決經濟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要關心審計機關的基礎建設和隊伍建設,幫助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困難,為審計工作開展創造有利條件。紀檢、監察等部門要積極辦理審計機關需要協助檢查、移送處理等事項,共同做好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確保審計結論落到實處。各部門各單位要通過傳達貫徹《條例》,不斷增強依法理財、用財意識,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自覺遵守各項財經管理規定,接受審計部門監督,積極配合審計機關工作,主動聽取審計建議,認真落實審計決定。要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采取多種形式和措施,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條例》,讓社會各界更多地了解審計、理解審計、支持審計,促進審計事業健康發展,使審計監督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新的更大的作用。
今年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堅持以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積極發揮領導小組對普法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作用,配備兼職法宣干部和通訊員,負責普法依法治理日常工作,確保了該項工作的順利開展。一是認真制定工作計劃。主要是制定了全年審計項目計劃、年度依法行政計劃、審計業務學習計劃、黨組中心組學習計劃等工作計劃,各項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總結、同獎懲,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自查、年度有總結。二是認真開展審計項目。主要開展本級預算執行審計、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基本建設審計、財務收支審計等審計項目33個,為促進提高經濟效益、反腐倡廉、節約財政資金等發揮了審計應有的作用,提高了審計公信力。三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強化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依法審計能力。四是健全內部規范,強化內部管理,提高制度執行力度,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五是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主要措施
(一)全局人員學法工作常抓不懈,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黨組中心組學習有計劃有步驟。局領導非常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做到領導帶頭,學法先行,精心部署、嚴格要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主要領導親自指導辦公室制定學習培訓計劃,明確領導及審計人員的學法用法內容,認真參加局每周五的學習會,解讀《國家審計準則》、《市審計條例》和《國家審計準則》,認真參加《國家審計準則》知識測試,并多次在會上就依法審計工作提出要求。二是全局審計干部學法用法堅持不懈。局里為每個審計干部訂閱了《中國審計》、《審計》、《中國審計報》和《中國財經審計法規選編》等各種法規資料;堅持周五學習制度,積極參加審計署視頻培訓和市審計局舉辦的專題講座,采用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審計法律法規與其他行政法規學習相結合、學習與知識測試相結合的方式,不斷增強審計人員法制意識和法律素養,提高審計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切實做到依法審計,實現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宗旨。
(二)堅持全方位、多層次的法制宣傳方式,提高法制宣傳效果
一是通過局域網及時法律、法規、規章等學習課件,提高局內信息傳遞效率;開展專題講座、集中培訓、觀看警示教育片、專業法律知識測試、撰寫體會心得等活動,增加宣傳多樣性,并在區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上解讀《市審計條例》;積極參加全國憲法宣傳日主題活動,撰寫《推進審計法治建設,完善審計法制體系》等3篇審計法制論文。二是通過報刊、網站、電視等媒介,進行專題解讀、公告、新聞采集等形式,擴大宣傳范圍,促使社會各界對國家審計的理解、認識、參與和支持;同時,為區紀委機關全體干部和街鎮紀檢干部講解“國家審計基本情況及街鎮審計發現的問題”,為區編辦組織的全區事業單位法人培訓班講解“國家審計基本情況及事業單位審計發現的問題”,為依法審計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三是與宣傳區委區政府關于審計工作的重要指示、近年來審計工作取得的成效、發揮的作用等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審計專報、專題講解、邀請調研等方式,提高宣傳效果,爭取黨委政府對審計工作重視和支持。四是把全區各委辦局財務審計部門、街鎮內審機構作為審計法制宣傳切入口,通過內審人員分組季度例會形式進行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宣傳,聘用內審人員參與國家審計項目,推動內審人員業務水平提高及對國家審計的認識,今年開展的區綠化市容局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全區30%的內審人員參與了項目。
(三)健全內部規范,強化內部管理
圍繞依法審計,保證和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多年來,我局持續抓緊內部規范建設,隨著新《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審計準則》、《市審計條例》的出臺,我局開展多形式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方式,不斷加強規章制度建設,提高制度執行力。一是制度與規范性格式文本相結合,建立健全內部規范。今年我局建立了《審計文件材料立卷歸檔操作規程》、《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制度》、《財務管理規定》、《保密工作暫行規定》等一系列審計業務管理、行政管理制度,并針對現有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重新梳理并逐步完善,同時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規范性格式文本匯編、部門預算執行規范性格式文本匯編,著手制定專項審計(調查)規范性格式文本匯編和審計項目工作流程。二是項目質量檢查與優秀項目評選相結合,加強內部監督。組織開展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工作,通過對去年完成的每個審計項目的審計程序、計劃、過程等六方面內容的檢查,及時發現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對問題進行了落實整改,有力促進了審計質量的進一步提升。在內部審核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優秀審計項目評選活動,評選結果反映了參評項目在依法審計、規范審計行為、創新審計技術方法等方面取得的明顯進步,在市局2012年度優秀審計項目評選活動中,我局報送的區科委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區水務局工程項目實施情況審計調查項目分獲三等獎和優秀獎。
(四)逐步深化經濟責任審計“五聯合”機制
根據兩辦“規定”和我區《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暫行辦法》要求,今年區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就聯合進點、聯合公示、聯合力量、聯合過程和聯合反饋“五聯合”工作機制作了進一步深化,明確了聯合反饋的操作流程和具體細則,探討經濟責任審計信息共享及整改檢查等事項,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部門、聯合反饋帶隊領導、聯合反饋的時間、操作流程、通知方式及被審計單位參會人員范圍等事項。(四)加大審計公開力度,提高審計執法透明度一是審計公開常態化。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整改情況報告均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二是逐步深化審計公開。今年我局確定適時公開部分審計項目結果報告,2012年6月25日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主動向社會公開“關于本區2009-2010年度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審計調查結果公告”,同時根據公開效果來確定下一步審計公開力度。(五)加強職業道德檢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結合市審計機關第26次職業道德檢查月活動,由局紀檢、監察和機關黨支部共同組成檢查組,通過發函、走訪等形式檢查審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檢查結果未發現一例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今年我局在開展廉政教育和落實檢查工作的同時,由局長與科室長簽訂了《科室廉政責任書》,明確科長為科室的廉政第一責任人,再由科長和科員簽訂《廉政承諾書》,明確科員對科長負責,實現廉政責任層層落實。
存在的問題
一是審計署8號令的執行上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為審計工作底稿還存在要素不齊全、填列內容不規范,審計組對委托審計的控制情況還不太理想等問題。二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的全面徹底完成尚待完善,審計整改長效機制未能有效建立。對某些問題的整改由于涉及多個單位和部門之間的協調問題等原因,整改的難度及所需時間長,致使有些整改工作無法在審計規定的時間內徹底完成;由于審計整改的時間限制,有些問題只能是承諾性整改,真正看待是否整改尚需采取措施予以跟進,由于審計部門審計任務日益繁重與審計力量的不足矛盾日漸突出,審計跟蹤整改存在困難,需要相關部門后續監督工作的跟進。
(一)堅持全局人員學法工作常抓不懈,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黨組中心組學習有計劃有步驟。局領導非常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做到領導帶頭,學法先行,精心部署、嚴格要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主要領導親自指導辦公室制定學習培訓計劃,明確領導及審計人員的學法用法內容,認真參加局每周五的學習會,解讀《國家審計準則》、《市審計條例》和《國家審計準則》知識測試,并多次在會上就依法審計工作提出要求。二是全局審計干部學法用法堅持不懈。局里為每個審計干部訂閱了《中國審計》、《審計》、《中國審計報》和《中國財經審計法規選編》等各種法規資料;堅持周五學習制度,積極參加審計署視頻培訓和市審計局舉辦的專題講座,采用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審計法律法規與其他行政法規學習相結合、學習與知識測試相結合的方式,不斷增強審計人員法制意識和法律素養,提高審計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切實做到依法審計,實現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宗旨。
(二)堅持全方位、多層次的法制宣傳方式,提高法制宣傳效果
一是通過局域網及時法律、法規、規章等學習課件,提高局內信息傳遞效率;開展專題講座、集中培訓、觀看警示教育片、專業法律知識測試、撰寫體會心得等活動,增加宣傳多樣性,并在區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上解讀《市審計條例》。二是通過報刊、網站、電視等媒介,進行專題解讀、公告、新聞采集等形式,擴大宣傳范圍,促使社會各界對國家審計的理解、認識、參與和支持;同時,為區紀委機關全體干部和街鎮紀檢干部講解“國家審計基本情況及街鎮審計發現的問題”,為區編辦組織的全區事業單位法人培訓班講解“國家審計基本情況及事業單位審計發現的問題”,為依法審計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三是與宣傳區委區政府關于審計工作的重要指示、近年來審計工作取得的成效、發揮的作用等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審計專報、專題講解、邀請調研等方式,提高宣傳效果,爭取黨委政府對審計工作重視和支持。四是把全區各委辦局財務審計部門、街鎮內審機構作為審計法制宣傳切入口,通過內審人員分組季度例會形式進行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宣傳,聘用內審人員參與國家審計項目,推動內審人員業務水平提高及對國家審計的認識,今年開展的區綠化市容局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全區30%的內審人員參與了項目。
(三)健全內部規范,強化內部管理
圍繞依法審計,保證和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多年來,我局持續抓緊內部規范建設,隨著新《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審計準則》、《市審計條例》的出臺,我局開展多形式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方式,不斷加強規章制度建設,提高制度執行力。一是制度與規范性格式文本相結合,建立健全內部規范。今年我局建立了《審計文件材料立卷歸檔操作規程》、《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制度》、《財務管理規定》、《保密工作暫行規定》等一系列審計業務管理、行政管理制度,并針對現有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重新梳理并逐步完善,同時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規范性格式文本匯編、部門預算執行規范性格式文本匯編,著手制定專項審計(調查)規范性格式文本匯編和審計項目工作流程。二是項目質量檢查與優秀項目評選相結合,加強內部監督。組織開展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工作,通過對去年完成的每個審計項目的審計程序、計劃、過程等六方面內容的檢查,及時發現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對問題進行了落實整改,有力促進了審計質量的進一步提升。在內部審核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優秀審計項目評選活動,評選結果反映了參評項目在依法審計、規范審計行為、創新審計技術方法等方面取得的明顯進步,在市局2012年度優秀審計項目評選活動中,我局報送的區科委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區水務局工程項目實施情況審計調查項目分獲三等獎和優秀獎。
(四)逐步深化經濟責任審計“五聯合”機制
根據兩辦“規定”和我區《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暫行辦法》要求,今年區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就聯合進點、聯合公示、聯合力量、聯合過程和聯合反饋“五聯合”工作機制作了進一步深化,明確了聯合反饋的操作流程和具體細則,探討經濟責任審計信息共享及整改檢查等事項,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部門、聯合反饋帶隊領導、聯合反饋的時間、操作流程、通知方式及被審計單位參會人員范圍等事項。
(五)加大審計公開力度,提高審計執法透明度
一是審計公開常態化。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整改情況報告均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二是逐步深化審計公開。今年我局確定適時公開部分審計項目結果報告,2012年6月25日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主動向社會公開“關于本區-年度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審計調查結果公告”,同時根據公開效果來確定下一步審計公開力度。
(六)加強職業道德檢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
結合市審計機關第26次職業道德檢查月活動,由局紀檢、監察和機關黨支部共同組成檢查組,通過發函、走訪等形式檢查審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檢查結果未發現一例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今年我局在開展廉政教育和落實檢查工作的同時,由局長與科室長簽訂了《科室廉政責任書》,明確科長為科室的廉政第一責任人,再由科長和科員簽訂《廉政承諾書》,明確科員對科長負責,實現廉政責任層層落實。
存在的問題
一是審計署8號令的執行上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為審計工作底稿還存在要素不齊全、填列內容不規范,審計組對委托審計的控制情況還不太理想等問題。二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的全面徹底完成尚待完善,審計整改長效機制未能有效建立。對某些問題的整改由于涉及多個單位和部門之間的協調問題等原因,整改的難度及所需時間長,致使有些整改工作無法在審計規定的時間內徹底完成;由于審計整改的時間限制,有些問題只能是承諾性整改,真正看待是否整改尚需采取措施予以跟進,由于審計部門審計任務日益繁重與審計力量的不足矛盾日漸突出,審計跟蹤整改存在困難,需要相關部門后續監督工作的跟進。
(一)審計決定與民事判決的沖突問題這是近年來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領域關注的焦點和難點問題,也是令審計人員最頭痛、最困惑的問題。二者的沖突主要表現在工程竣工結算款的認定上。應該怎樣處理、協調或解決,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口徑。從審計機關受理的有關工程復議項目看,施工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不是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途徑進行救濟,而往往以合同糾紛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往往撇開審計機關所作的審計決定及其反映的事實,以強調合同雙方的平等自愿和意思自治為由,認為工程竣工結算款的確認應以當事人約定或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機構鑒定的結論為準。這使審計機關面臨能否審計工程造價、審計處理有無效力的尷尬,對審計的權威性構成了巨大威脅。而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生法律訴訟問題在其他審計領域中也同樣存在,因此申請復議是被審計單位的權利。但問題的關鍵在于:
一是審計機關對工程竣工結算款作出的決定并沒有否定合同。因為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時,必然要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發現未真實履行合同條款、設計文件,或偷工減料,或高估冒算,甚至虛假項目進入了竣工結算,勢必會影響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審計機關則有權在職權范圍內進行處理。可見,這不僅沒有否定合同,反而維護了合同的嚴肅性。
二是施工單位不能以合同糾紛為由,繞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途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修訂后的《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審計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有權審計所涉及的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而且這種處理決定當屬于財政收支審計決定的范疇。對此不服的,就不能依照修訂后的《審計法》第48條第1款“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進行救濟,而應該按照該條第2款“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的規定進行救濟,也就是說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決定不服,只能由本級人民政府來裁決,人民法院無權決定。
三是人民法院不能以委托中介機構鑒定的結論來審計決定。如前所述,既然人民法院無權審計決定,當然也就沒有必要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再鑒定。即便如此,人民法院以其出具的鑒定結論作為終審結論也是不足取的。因為政府審計是無償審計,代表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社會審計是收費審計,代表相關方的局部利益。從長遠看,社會審計替代不了政府審計。另外,從近年來抽查中介機構的有關審計質量來看,目前絕大多數審核結論也不具有采信性。
(二)審計內容和范圍的界定問題修訂后的《審計法》第22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其中有兩個問題較容易引起爭議。一是政府投資項目這一概念(修訂前為“國家建設項目”)。有人認為,政府投資項目是指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項目;有人認為,除財政性資金外,還包括發行國債或地方財政債券、財政擔保的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贈款以及國際援助資金等。究竟應該包括哪些內容,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權威性解釋,在實施審計中不好操作。二是對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審計機關只能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涉及的財務收支活動進行監督,只能對財務資料和竣工決算報表實施監督檢查,而除此之外的勘察、設計、采購和監理等技術經濟活動則超出審計權限范圍。顯然,這種觀點不包括投資決算審計、概預算編制工作的審計等。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真實、合法,本身就包括構成項目成本的重要活動如設計、招投標、合同的簽訂等真實性、合法性。這當然屬于審計的監督范圍,不僅沒有越權,也符合立法的本義和國際通行做法。顯然,持有這種觀點的人是針對整個建設項目程序而言的。筆者贊同后者,但在實際中卻普遍存在以保密等為由拒不提供技術資料的情況,且又不能簡單按《審計法實施條例》第49條的規定硬性進行罰款、通報批評和給予警告,因此也就成了審計實務中的難點之一。
(三)審計執法主體資格問題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是憲法和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的權力。但在審計實踐中,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有違反有關財政、金融、稅務、價格、投資、海關、建設、工商等法律法規及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時,能否依據這些規定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呢?雖然《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明確了審計機關的處理處罰權,修訂后的《審計法》第3條也作了規定,但還不夠明確、具體,在實際中往往難以判斷。如果就此進行深入審計處理,就會有越權的風險,如果不予以審計處理,則對招投標等環節中存在的問題無法制約,審計人員又可能面臨審計不夠深入、質量難以保證的風險。
(四)其他監管部門與審計監督重復交叉問題 目前,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方式主要采用以項目法人為業主的建設監理制和項目總承包制。對政府投資項目,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國資委、建設部門、上級監督機關甚至社會中介機構都可以對其實施監管。出于部門利益及本位主義的驅動,各相關部門都強調各自監管的重要性。比如,投資部門從項目審批、初步設計概算核定、投資計劃下達等方面進行監管,財政部門從資金撥付、使用和財務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管,建設部門則從工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和工程建設質量等方面進行監管,但又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對這些不同的部門、不同層次的監管加以規范,各地的具體操作缺乏統一的模式,各部門之間也缺乏相互協調的機制,使得監管體系較為混亂。總之,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各監督部門各自為政,但卻很難有一個部門能行使經常性的監督檢查職責,出現了有的項目一年接受高達數十次的檢查,而有的項目從建設開始到結束都沒有監管部門過問的怪現象。在實務中,經常發現對同一個問題的要求各相關單位的文件規定不一致,相互之間存在許多矛盾,因而感到執行時無所適從,審計操作困難。
從各省市開展投資審計的現狀和取得的經驗不難看出,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投資融資體制的深化、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與支付體系的變化,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受到社會和公眾日益密切的關注。可以說,政府投資項目如果監管得好,不僅可以實現國家宏觀經濟戰略,拉動經濟發展,而且對加強廉政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政治文明也大有好處。因此,要使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筆者認為,當前迫切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一)多管齊下解決審計決定與民事判決之間的沖突 一是修改合同法的某些條款,在其付款方式中約定:以政府投資或以
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以其作出的審計結論作為工程竣工結算款的最終依據。另外,建議在實體上和程序上就合同法與審計法的相互銜接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釋,以解決二者之間的沖突。二是明確界定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的范圍,將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納入財政收支的范疇中。這樣,人民法院在接到狀時,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的規定而不予受理,可以做到民事訴訟法與審計法的相互銜接。三是授予審計機關“準司法權”。雖然我國審計機關設在政府內部,根據治國傳統和現實,也應該賦予審計機關更大的權力,以保障其真正地發揮審計職能作用。四是參照國際上實行司法性審計模式的國家的做法,將司法職能與審計職能結合在一起,考慮指定若干家特定的法院或在審計機關內部設立特別法庭,由合格的法官組成,專門受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合同糾紛、工程竣工結算價款認定等案件。
(二)進一步界定投資審計范圍和內容鑒于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對象范圍廣、審計內容復雜、技術經濟性強,使該項審計工作具有其他行業審計所沒有的復雜性。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必須對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如規劃、設計、招投標、施工、合同的簽訂以及監理等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的監督。同時,必須突破單純的財務收支審計范疇,深入到建設管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等諸多方面。為此,建議在修改相關法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21條時,應進一步明確,涉及建設項目的所有單位如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都是政府投資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則是從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報告的擬訂、項目融資,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和項目后評估的所有經濟活動。對關系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機關都應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投產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以拓展審計范圍和內容,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三)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主體資格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審計機關必然要對建設項目在建設管理、招標投標、工程價款、監理的執行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實施全程監督,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進行處理、處罰。為使這種審計處理、處罰行為能在法律訴訟中得到有力支持,必須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執法主體資格。為此,建議在修訂《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監理制度等規定時,明文規定審計機關也是執法主體之一,有權進行審計處理、處罰。另外,建議重新修訂《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并在修訂《審計法實施條例》中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有權依據哪些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和處罰,便于操作。
一、加強組織,保障有力。
我局一直高度重視抓好依法行政工作,年初制定工作計劃,平常強化檢查督促和報送相關工作信息,年底及時總結工作情況,形成工作檔案。在年度財政預算的項目支出中,專門列支了法規建設、業務培訓等專項經費,從組織、人員、經費各方面保障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抓好依法行政工作,強化內外宣傳。
為提高審計人員法律法規意識和依法行政水平,將法律法規學習作為干部培訓的重點內容,制定學法計劃,對領導干部和普通干部學法次數做出具體規定,通過集中培訓、知識講座、集體討論、網絡學習等形式開展宣傳培訓工作,重點開展《保密法》、《預算法》、《審計法》專題學習和專項信用法律知識培訓,并對學習成效進行檢查和考核。除了加強本局干部學法用法外,還利用多種形式宣傳審計相關法律法規,如在審計過程中,積極向領導干部和被審計單位宣傳審計和財經法律知識,促進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增強依法行政意識。
三、規范制度建設,嚴格執行備案管理制度。
我局依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斷完善和健審計制度體系,為規范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提供依據和保障。今年,我局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實行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管理制度,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公開、定期清理制度,全面實行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制度。
四、堅持統籌兼顧,全面完成各項法制工作。
從績效審計法規體系的層次結構來看,目前我國績效審計法規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績效審計法律。審計法第一條在立法宗旨里提到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法第二條規定“對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2.績效審計行政法規。《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3.績效審計部門規章。1999年以來財政部等中央部門先后就中央政府投資項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審計以及國有企業績效評價等出臺了相關規章制度。中國內部審計協會2009年8月出臺了內部審計具體準則25號――經濟性審計、內部審計具體準則26號――效果性審計、內部審計具體準則27號――效率性審計。
一、我國績效審計法規體系亟待完善之處
總體來講,我國績效審計法規體系屬初建時期,內容較少,監督體系、審計范圍、審計程序等尚處于初創階段,缺乏績效審計專門法和操作性強的規范意見以及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等,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績效審計工作的發展。
1.缺乏績效審計專門法律、準則和指南。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績效審計法律、準則和指南,有關績效審計的法律規定基本上還只是在審計法中有所表述和體現,其余能起到補充作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又都比較分散,且涉及績效審計的內容也較少。我國現行國家審計準則主要是針對合規性審計,雖然有的準則強調了要關注效益性審計,卻又局限于財政財務收支的效益性,沒有涵蓋績效審計的全部工作范圍,其實質仍然是對合規性審計的要求,不能給審計人員開展績效審計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有意義的指導,迫切需要一套關于績效審計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指導實踐。
2.缺乏績效審計評價標準。雖然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就中央部門預算支出、政府投資、國有企業績效制定了績效評價標準和操作細則,為規范評價行為、增強評價效果的客觀公正性提供了一定的依據。但是,對于政府公共部門、宏觀政策、資源環境的績效審計,目前尚沒有一個明確的規范。即便已有的評價準則也是基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制定的,如《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標準》第八條,“效益性評價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的評價”。此規定將績效審計評價囿于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不涉及管理政策和管理活動,導致評價不全面。
3.對績效審計內容規定不全面。審計內容上,審計法僅規定審計機關依法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其重點是財政資金,對管理政策、管理活動以及其他資源利用情況的績效審計沒有說明。世界審計組織審計準則將績效審計定義為:“對被審計單位在履行職責時利用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有效性進行的審計”,強調的是“履行職責時利用資源”,不僅包括資金的使用效益,還包括有關責任方的職責履行情況、公共管理政策的執行情況和政策效果的評價。審計實踐中我國績效審計已覆蓋宏觀政策、公共資源、生態環境、節能減排、公共投資等,遠遠超出了審計法所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范圍。
二、完善我國績效審計法規體系設想建議
1.完善績效審計法律法規。目前,我國績效審計尚缺少高層次的專門之法,現有的績效審計法律也只是原則上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應當適應績效審計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績效審計專門法律,進一步提高績效審計的法律地位,為績效審計的深入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2.完善績效審計評價標準。審計評價標準是有效考評被審計單位職責履行情況的綜合指標。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的科學合理性,對客觀公正地評價工作績效,防范審計風險有重要意義。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應具有權威性和公認性,才能更好地支持審計意見和結論,才能被被審計單位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