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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檢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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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檢制度

    第1篇:晨檢制度范文

    為了及時有效預防傳染病在校園內發生和蔓延,保障師生員工在校內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及時發現情況并及時處理,防止傳染病的流行和發生,確保學生的健康和教育教學正常開展,為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傳染病防治法》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晨午檢人員:班主任(任課老師)、值日教師及每日值班領導。

    1.班主任每日早午自習(寄宿制學校早午晚自習)或早午晚第一節課前按晨午晚檢要求對學生進行檢查,了解學生的出勤和健康狀況。

    2.晨午檢情況要認真真實記錄,有異常變化要及時報告。

    二、晨午檢內容:

    1.每天早晨及中午入校師生,需在校門處通過紅外線測溫儀或人工測溫檢測正常后方能入校。中午在校就餐學生,由班主任于下午第一節課前予以檢查,測量是否有發熱(體溫高于37.3℃)、咳嗽等不適癥狀(采取詢問的方式),并認真做好檢查記錄。對有上述癥狀的學生立即通知家長帶往醫院就診,經醫院排除傳染病后方可來校上課。

    2.每天上午第一節課前,各班班主任完成學生考勤工作。了解缺勤學生的缺勤原因,登記因病缺勤的學生名單、癥狀、就診與否及確診情況等,9:00前將因病缺勤學生情況上報保健室。后續每日保持電話網絡追蹤訪問,了解其后期診治情況。

    3.教師入校時需進行體溫檢測和健康情況初步檢查,下午第一節課前各辦公室室長需對教師員工進行檢測,了解是否有發熱(體溫高于37.3℃)、咳嗽等不適癥狀(采取詢問的方式),并認真做好檢查記錄。對有上述癥狀的教師員工要立刻去醫院就診,經醫院排除傳染病后方可來校上班。

    4.如果發現疑似甲、乙、丙三類傳染病的情況,班主任立即上報學校保健室,由保健老師向天寧區疾控中心和天寧區教育局匯報,并立即按照《延陵小學傳染病應急預案》執行。

    5.平時注意觀察學生的身體及精神狀況,對狀況不好的學生及時測量體溫了解癥狀。一旦學生發生發熱、咳嗽、嘔吐等癥狀,立即按照《延陵小學學生出現發燒嘔吐等癥狀時的處理預案》處理并匯報。保健老師做好指導、協調、記錄和匯報工作。

    6.定期檢查學生個人衛生情況,并在運動后、就餐前等關鍵節點對學生的個人衛生加強檢查和督促。

    附:**學校2020年開學復課疫情防控晨午檢記錄表

    **學校2020年開學復課疫情防控晨午檢記錄表

    班級:

    填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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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性別

    年齡

    主要癥狀

    就診情況

    初步診斷

    缺勤

    情況

    是否

    新發

    聯系

    方式

    發熱

    干咳

    腹瀉

    呼吸困難

    疲倦

    乏力

    其他

    第2篇:晨檢制度范文

    目前,我國塵肺病和職業中毒呈多發趨勢,其職業病報告病例數占職業病總數的96%,且群發性職業病危害事件時有發生,如:河北省高碑店市農民工苯中毒事件,福建省仙游縣、安徽省無為縣、云南省水富縣農民工患塵肺病事件等,職業病事件的發生,往往隨之而來的是一定規模的,容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經過職業健康從業者的調查研究發現,工業企業的主要生產工藝過程、密集焊接作業的大型廠房,以及井下礦山的掘進工作面等作業場所,是我國當前塵毒危害及其預防控制的關鍵所在。為了有效控制塵毒危害,促進我國職業病危害防治形勢穩定好轉,2012年,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職業危害研究所專門立項,進行“典型塵毒危害監控治理技術裝備研究”,該項目也是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科技“四個一批”中的重點科研項目。

    項目重點針對上述典型塵毒危害作業場所,研發高效的工程控制技術與裝備,以及個體呼吸防護用品,從而提高我國塵毒危害監控治理技術與裝備的水平,提升企業塵毒危害防治能力,推動我國塵毒危害預防控制領域相關產業的發展,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與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項目研究內容

    本項目通過建立防塵防毒通風技術實驗室等基礎試驗條件,運用理論分析、試驗驗證和模擬仿真等多種技術方法,研制塵毒危害防護的通用型吹吸式通風技術裝置、密集焊接作業大型廠房整體廠房氣流控制技術、超細電焊煙塵去除過濾材料、掘進工作面高效除塵設備、微正壓呼吸追隨型電動送風式防塵口罩,以及具有增強功能的新型復合防塵口罩等,具有典型塵毒危害監控治理能力的技術與裝備。

    應用情況

    通用型吹吸式通風裝置,使用時不影響工人操作和產品質量,而且具有通風效果好、能耗低的特點,是當前工業發達國家廣泛使用的一種塵毒控制技術與裝備。該裝置適用于工業企業中,有機溶劑的清洗、刷/涂膠、人工打磨、固定作業場所的噴漆和焊接、鑄造等典型塵毒危害作業場所,特別適用于木制家具制造、制鞋、箱包制造等中小企業的塵毒危害防護。

    整體廠房氣流控制技術,適用于密集焊接作業大型廠房的氣流控制,進行超細電焊煙塵的去除。通過該技術,對0.1μm的煙塵過濾效率可達到99.5%以上,廣泛適用于電焊煙塵的去除過濾。具有離心、水浴和水膜3種除塵機理的高效濕式除塵器,總除塵效率可達到95.0%以上,呼吸性粉塵的除塵效率可達87.0%以上,廣泛適用于掘進工作面的粉塵危害控制。

    微正壓呼吸追隨型電動送風式防塵口罩,可以有效解決工人佩戴時,呼吸阻力大的技術難題,廣泛適用于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建筑施工、隧道施工等重體力勞動者粉塵危害的個體防護需求。

    集新型濾材組合方案、呼氣閥、封邊結構和頭帶等為一體的新型復合防塵口罩,具有呼吸阻力低、容塵量大、無側漏和佩戴舒適等功能,廣泛適用于粉塵作業場所粉塵危害的個體防護需求,且適用于PM2.5細顆粒物的防護需求。

    發展前景和研究計劃

    第3篇:晨檢制度范文

    關鍵詞:刑事訴訟;被害人陳述;最后陳述權;被害人權利保護

    一、被害人最后陳述權問題的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3款規定了被告人享有最后陳述權,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充分行使辯護權,進一步落實被告人的人權保障。然而,這卻導致了被害人最后陳述權被忽視的司法現狀。被害人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利害關系是對立的,雙方的訴訟權利保障構成了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基本內容,忽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適當的[1]。作為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的被害人,其在庭審過程中有陳述自己意見的權利,這也是程序正義的應有之義。關于被害人最后陳述制度,我國目前并未對此進行立法構建。被害人陳述權是被害人的一項重要程序權利,也是實現被害人刑事程序參與的核心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近代國家刑罰權側重于國家對犯罪的發現、證明和處罰,這導致了被害人逐漸在刑事訴訟中處于被忽略的境地。被害人通常會因公訴機關的存在而被遺忘在庭審的角落,盡管是訴訟主體之一,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更像是一個證人存在。被害人地位的衰弱致使社會問題層出不窮,往往是案結了事不了,削弱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這引起了人們的反思,人們開始呼吁對被害人的權利進行保障,如美國的被害人權利保護運動,使得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得到重視,這被歐美法學界稱為“重新發現被害人”。在完善本國被害人權利保障法律制度的過程中,美國的被害人影響陳述制度便是一個典型例子,值得我國在構建被害人最后陳述制度的過程中去學習和借鑒。被害人權利保護符合當前的司法發展趨勢,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陳述權也進行了相關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量刑程序意見》)的規定,被害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見,并說明理由,也可以向法院提交量刑證據,并就與量刑相關的事實、證據進行辯論,這表明被害人有權就侵害事實對其造成的影響加以陳述。但只憑這些規定并不足以填補被害人在最后陳述權上的缺失,被害人在當事人權利的天平上仍然處于失衡狀態。

    二、構建被害人最后陳述制度的正當性

    (一)被害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對分離的需要

    雖然檢察官代表國家被告人既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也是在保護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但是,被害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是無法完全等同的。檢察官的求刑權主要是站在國家的立場上,而被害人卻不能不考慮被告人對自己及其親屬的影響[2]。侵害行為的確破壞了原有的社會秩序,但我們不能忽略的是,侵害行為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個人利益。被害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不能因為公訴機關的存在而被忽視。在公訴機關向法院提出公訴請求的同時,被害人理所當然有為自己利益申辯陳述的權利,因為公訴機關提出的公訴請求并不能將被害人的所有請求包含在內。畢竟,被害人自己遭受了侵害行為的侵害,被告人對其造成的影響最為深刻,公訴人很難體會到侵害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影響和傷害。被害人最后陳述能夠全面地表達侵害行為所造成的苦痛,從而便于法官對該侵害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進行全面評估,有利于準確量刑。這是公訴機關所不能替代的。

    (二)訴訟結構科學性、刑事判決公正性的需要

    科學的訴訟結構要求程序中的各個主體達到相互制約、力量平衡的訴訟狀態,給予被害人一定的平衡救濟,這符合科學訴訟的要求。在最后陳述的環節中,被害人可以表達其真實想法,以彌補其訴訟權利受到的忽視。為了實現訴訟對抗結構的平衡,在審判過程中,僅有檢察官及被告人的參與是不夠的,被害人作為利害關系人也應當參與進來。在公訴機關、被告人、辯護律師等其他人進行陳述后,程序正義要求被害人也享有同樣的陳述權,因為被害人才是真正遭受侵害的那個人。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因為被告人享有最后陳述權,所以也應賦予被害人也享有最后陳述權。畢竟被告人還有一些特有的權利,總不能逐一都復制給被害人。構建被害人最后陳述制度并不是因為被告人有最后陳述權,被害人最后陳述權是程序正義的要求。被害人的最后陳述能夠對案件的事實和細節進行補充,有助于公正裁判,因為綜合多方面因素的司法裁判結果比單純考慮被告人因素的裁判結果更為公正。

    (三)恢復性司法的本質要求

    恢復性司法是一種關注被害人遭受的損失的恢復程序,強調犯罪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重建社區和平的犯罪反應方式。構成恢復性司法基礎的基本原則,是正義要求恢復被損害者的權利。直接卷入犯罪和被犯罪影響的人如果愿意,應當有機會全面參與對犯罪的反應[3]。目前,恢復性司法已成為當前司法的主流趨勢,其主要目的是實現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的調解以及被害人的自身修復。而被害人最后陳述制度恰好能夠為被害人與被告人提供溝通交流的機會,這也能讓被告人更深刻地認識到其侵害行為造成的法律后果,認識侵害行為的性質以及給被害人和社會所造成的傷害。與美國的被害人影響陳述制度一樣,被害人最后陳述制度的建立符合恢復性司法的基本原則和本質要求,使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得到維護,侵害行為所具有的個人特征得到應有的關注,被害人的個人利益得到應有的重視。允許被害人在法庭上進行最后陳述可以促進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溝通,引起被告人對被害人的同情,有利于被害人與被告人的調解以及被告人的自身修復。

    三、構建被害人最后陳述制度的法律價值

    (一)被害人權利得到尊重,報應觀念得到疏導

    比起懲罰被告人、獲得賠償,被害人還有受到尊重、參與刑事司法的需求。通常認為,當被害人獲得應有的賠償、被告人也受到了應有的懲罰時,被害人的權利就已經得到了保護。實際上并非如此。作為侵害行為的親歷者,被害人有權就案件處理發表意見。另外,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往往傾向于要求法庭嚴懲被告人,即使法庭已經作出了判決,被害人可能仍不滿意,導致案結了事不了,隨之產生更大的矛盾和糾紛。這個時候就需要有一個合適的制度去疏導被害人的這種報應心理。賦予被害人最后陳述權,讓其在法庭辯論終結時表達自己的情緒或痛苦,并針對被告人的量刑問題發表意見,使被害人感受到自己在刑事訴訟中的價值和尊嚴。被害人最后陳述制度體現了對被害人的尊重,讓權力尊重權利,從而疏導了被害人的報應觀念。

    (二)被害人情緒得到發泄,自覺認同司法裁判

    事實上,被害人在侵害中除了遭受身體上的重大損害或經濟上的損失外,還不得不承受心理上的痛苦煎熬。被害人最后陳述制度給予被害人一個發泄情緒、消除怨恨的渠道。被害人最后陳述對被害人有一定的心理治療作用,當被害人在法庭上陳述所遭受的傷害時,他受傷的心靈能夠得到部分治愈。也許,被害人的最后陳述并不能對最后的判決結果有實質影響,但至少為被害人發泄情緒提供了訴說的途徑。再者,陳述侵害行為所帶來的傷害也許會使被害人不得不經歷第二次痛苦,但當被害人陳述完畢后,其將會得到精神上的解脫,使心靈得到寬慰。另外,給被害人提供最后陳述的機會,能夠讓被害人感覺到自己的陳述對量刑能產生影響,進而增強對案件判決的認同感,提升其對刑事訴訟的滿意度,幫助被害人早日從傷痛中走出來。

    (三)使被告人改過自新,降低回歸社會的難度

    被告人往往由于沖動、無知等原因實施了侵害行為,在侵害時缺乏對行為結果和社會影響的深層認識,也沒有對侵害行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進行衡量。被害人最后陳述能夠使被告人知曉被害人的感受及侵害影響,進而對自己的侵害行為進行深刻反省,在之后回歸社會時彌補過錯、重新做人。例如,宋曉明故意傷害致死案就充分體現了被害人最后陳述制度的這一法律價值。在法庭審理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梁女士向法庭表示:“其兒子馬某已經死了,人死不能復生,但宋曉明還年輕,她不要求嚴懲宋曉明,請求對宋曉明從輕處罰,讓宋曉明有機會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梁女士的請求令宋曉明動容,其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事實沒有提出異議,同意梁女士的賠償請求,并向梁女士磕頭謝罪,表達了自己深深的歉意。在該案中,被害人馬某之母在庭審中的陳述使得被告人真誠悔過、重新做人,避免了被害人和被告人雙方互不退讓、兩敗俱傷情況的發生,在該案件的審判中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有助于準確量刑,實現程序公正

    其他人只能站在旁觀者的角度對于侵害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暴力程度進行推測,而被害人是侵害過程的親歷者,能夠生動、全面地表達自己由于侵害行為而遭受的恐懼和苦痛。被害人最后陳述能夠對案件的事實和細節進行補充,提供更多的案件信息,從被害人角度讓法官進一步認識侵害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這有益于法官量刑的公正,使法官能夠更多地了解有關侵害行為、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各方面信息。兼聽則明,偏信則暗。法官在進一步了解案件信息后,能夠在恪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基礎上作出更加公正的判決,使被害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另外,被害人的最后陳述也許能夠使被告人減輕處罰。當然,被害人也可能出于對被告人的報復心理而在最后陳述的時候請求法官對被告人從重處罰。但這樣的陳述并不必然會使被告人被從重量刑,被害人最后陳述最終是否被采納還要取決于法官。被害人的最后陳述并不是先前陳述的重復,而是在法庭辯論終結后進行陳述,實際上給予了被害人一定的緩沖時間,使其陳述更加真實和理性,少了偏激的成分,更有利于準確量刑,實現程序公正。

    四、被害人最后陳述制度的具體構建

    (一)被害人最后陳述的適用范圍

    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被害人最后陳述制度適用于所有案件,但也有些國家和地區只適用于部分重罪案件。立足于我國法治進程和司法實踐,關于我國被害人最后陳述制度的適用范圍,應作如下規定:被害人最后陳述應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法官在量刑時應區別對待不同案件中的被害人最后陳述,其中應把側重點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行為上。被害人最后陳述制度的適用范圍設定為所有刑事案件,體現了對被害人的平等對待以及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在各種刑事案件中,法官應更加關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案件中的被害人最后陳述,這能夠使司法資源得到合理分配。

    (二)被害人最后陳述的主體

    美國被害人影響陳述的主體各州有所不同。其中,美國《南達科他州刑事訴訟法》第27章第1.1條規定:被害人是指實際被害人,只有當實際被害人因年齡、身體健康狀況、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進行被害人影響陳述時,被害人的范圍才擴展為實際被害人的父母、配偶、近親屬、監護人、人、精神健康顧問等。著眼于我國國情和司法現狀,將被害人的委托人作為被害人最后陳述的主體之一并不合適,因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只是委托合同關系,不能完全體會到被害人的苦痛和憤恨。至于精神健康顧問,若是賦予其最后陳述權,恐怕很難讓參與庭審的眾人信服,他所作陳述的真實性、可靠性必定會遭到質疑。因此,我國被害人最后陳述制度的主體,應只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通常情況下,被害人最后陳述是由被害人自己來完成,但也存在特殊情況,如被害人死亡或喪失陳述的能力,則由其法定人、近親屬進行最后陳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于侵害行為所帶來影響的感受更為直接深刻。在法定人和近親屬之間,法定人處于優先順序,在法定人放棄行使最后陳述權時,才能由被害人的近親屬行使最后陳述權。賦予被害人最后陳述的權利體現了司法程序的人文情懷。

    (三)被害人最后陳述的內容

    被害人所作最后陳述的內容應包括身體和精神方面在工作、學習、生活中所遭受的影響及損失、被告人賠償情況、進一步控訴的請求、量刑意見等。當然,被害人最后陳述的內容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不應包括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誹謗侮辱性言語、虛假事實、與案件無關的內容等。在出現上述情形時,法官有權對被害人進行提醒和制止,若被害人不予理會,法官可以中斷被害人的最后陳述或強制其離開法庭,緊接著讓被告人進行最后陳述。在被害人濫用最后陳述權而法官并未予以提醒或制止時,被告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權向法院提出異議。被害人作最后陳述應遵循直接言詞原則、與案件相關聯原則以及合法合理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社會秩序、司法秩序的要求,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利,不得重復啰嗦,故意拖延庭審時間。

    (四)被害人最后陳述的形式和時間

    被害人最后陳述的形式應包括3種:(1)原則上,被害人應在庭審中以口頭的形式進行最后陳述。(2)被害人可以書面形式將最后陳述提交給法庭,如美國也規定了被害人影響陳述可以由緩刑官以量刑前報告附件的方式提交法庭。(3)以錄音、錄像的方式提交最后陳述。對于這3種形式,被害人可以任選。不應將被害人最后陳述的提交局限于一種形式,具體形式由被害人自己決定。雖然以口頭形式進行最后陳述更有利于被害人發泄情緒以及被告人的反省悔過,但這也有可能會使被害人在進行最后陳述時承受2次傷害。為了避免在最后陳述時受到2次傷害,被害人可以選擇以錄音、錄像的方式提交最后陳述,避免給被害人帶來額外的負擔。此外,被告人在被害人作口頭最后陳述的時候應當在場,這有助于被害人發泄自己的情緒、撫慰被害人的心靈,也有助于被告人改過自新。對于社會危害性較強的被告人,為了避免其擾亂法庭秩序,可以現場視頻或電話連線的方式使其聆聽被害人的最后陳述。關于被害人最后陳述的時間,應在法庭辯論終結之后進行,在被害人作完最后陳述后再由被告人作最后陳述。

    (五)被害人最后陳述的保障措施

    缺乏相關配套措施的保障,被害人最后陳述權的內容將是不完整的,也會使被害人缺乏安全感。為了保障被害人最后陳述權的順利行使,法官應該在開庭時告知被害人最后陳述權的具體內容,明確公訴人、被告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質問、打斷被害人的最后陳述。若被害人不能順利行使最后陳述權,則由該刑事審判程序產生的判決將自動失效。

    五、結語

    對于刑事司法權力的控制,英美國家已經發揮到了極致。在這種背景下,刑事司法利益的失衡才引起了人們的重視。被害人最后陳述進入死刑案件的審判程序,不僅是利益機制科學設置的需要,也有其刑罰上的根據。盡管當代刑罰不以報復為目的,但是,作為復仇的現代形態———報應,并不排除被害人的參與。恰恰相反,報應與功利的理性統一,需要我們關注被害人的利益[4]。結合我國立法現狀和司法實踐,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雖有訴訟主體地位,但與被告人所享有的最后陳述權相比,被害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更像是證人證言,并不具有獨立性和主動性,也無法體現出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因此,有必要在庭審中賦予被害人最后陳述的權利,這符合恢復性司法的本質要求,也是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應有之義。

    參考文獻:

    [1]陳光中.加強司法人權保障的新篇章[J].政法論壇,1996(4).

    [2]吳啟錚.美國被害人影響陳述制度的啟示[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8(3).

    [3]宋英輝,許身健.恢復性司法程序之思考[J].現代法學,2004(3).

    第4篇:晨檢制度范文

    論文關鍵詞 新刑訴法 沉默權 默示沉默權

    一、沉默權的概述

    沉默權是指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成為刑事被告人的證人針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所享有的拒絕回答、保持沉默或作出陳述的權利。沉默權又可稱為反對自我歸罪權,在刑訴法中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是進行自我保護的一件有力的武器。它體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保障和人格尊嚴的尊重,是實現現代刑事訴訟追求的保障人權這一基本價值目標最有效的制度之一,也是現代國家刑事程序中人權狀況和刑事訴訟文明與進步的標志。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將有可能作為呈堂證供”,這是我們經常在香港警匪片場景中聽到的一句話,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是由1966年時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判例產生的。但事實上沉默權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紀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約翰?李爾本販賣煽動性書籍一案對西方國家沉默權制度產生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此案中,被告人約翰?李爾本在庭審中因拒絕法院強迫其宣誓作證和如實回答問題的行為而被法院以藐視法庭罪定罪并處以鞭刑。后議會掌權,英國議會兩院均認為對約翰?李爾本的判決是不合法的并對其予以撤銷,并決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宣誓。以該案為契機,英國在法律上逐步的承認了被告人享有沉默權。到1898年,英國的《刑事證據法》中明確規定了沉默權制度,并逐步確立一系列如律師廣泛介入刑事訴訟制度、最終無罪推定原則等法律原則、制度來確保沉默權的實施。美國的沉默權制度是美國人在擺脫英國統治之后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將“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特權”寫入《人權法案》,1966 年,美國聯邦法院審判的“米蘭達訴亞里桑那州”一案中確立的“米蘭達警告”則是將美國的沉默權推向了頂端,而且明確規定在警察抓捕嫌疑犯以及在審訊時要必須先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的權利,否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可采信,應予排除。時至今日,沉默權制度被世界上的許多國家好地區所承認和接受,部分大陸法系國家也逐步引進了沉默權制度,如德國、意大利、日本等國家也均對沉默權作了相應的規定。

    根據法律是否有明確規定沉默權,有學者把沉默權分為“明示沉默權”和“默示沉默權”:“默示沉默權”是指以反對“強迫自我歸罪”的特免權威表現形式的沉默權制度;“明示沉默權”是指以“米蘭達規則”為表現形式的沉默權制度。 根據不同的訴訟階段,沉默權又可分為“審訊沉默權”和“審判沉默權”:“審訊沉默權”是指由偵查人員訊問被控方即犯罪嫌疑人時,由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沉默權。“審判沉默權”是指被控方在接受審判時享有的沉默權。

    二、我國沉默權的現狀

    雖然沉默權對于中國司法和人權如此重要,但在司法界和理論界仍然不乏反對的聲音。其實,即使在西方實行沉默權制度的國家,這種反對之聲也從未停止過。英國著名法學家邊沁就曾說沉默權是“人的思想所曾經發現的最有害和最荒謬的規則之一”,他對沉默權的批評有一著名論斷:“無罪的人主張說話的權利,有罪的人要求沉默的特權”。總結各方反對的意見,最主要的理由有:沉默權無助于保護無辜、沉默權犧牲了被害人的權益、沉默權對警察偵破罪案設置了巨大障礙等等。但是,我們應當承認沉默權作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規定的一項基本權利,普遍被認為是對自由意識和權利的保護,其在我國被確認也是一個趨勢。

    2012年第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新《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的:“……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其在沿用舊刑訴法的基礎上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于這一新增的規定是否與沉默權有關系,學者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多數人認為這一規定并不是確立沉默權制度,持這一觀點的人認為只有相關法律規定中有明確沉默權的字眼即“明示的沉默權制度”才是真正的沉默權制度。但筆者認為雖然新法條的字面上沒有明確使用沉默權,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是立法對沉默權原則的認可,從這點來看與沉默權原則的精神不謀而合,是“默示的沉默權制度”,這也是目前世界各國多數采用的形式,包括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有關規定。

    但新《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這一條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和“應當如實回答”之間是什么關系?多數學者認為刑訴法一方面規定偵查人員不能強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有罪供述即可以保持沉默,另一方面又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所有提問即不可以保持沉默,這兩者完全是自相矛盾的,建議把“如實回答”的這一規定從新刑訴法中刪除。但筆者認為,這兩者并不矛盾。首先我們對“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可以理解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選擇沉默權利,也可以選擇放棄該權利即選擇回答;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放棄了沉默權,選擇回答,就“應當如實回答”,陳述案件事實,這兩者并不沖突,是不同階段的不同要求。

    雖然有人認為建立沉默權制度未必能夠消除刑訊逼供、侵犯人權的現象,但是由于沉默權的確立必然要求首先從立法上否定供述義務的存在,以法律的形式約束司法人員的非法行為,至少在制度上增加了一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受侵害的防御性措施,可以促使刑事訴訟程序由“ 口供中心主義”向“證據裁判主義”轉變,由單純的懲罰犯罪向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方向轉變,為文明執法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做出貢獻。

     

    三、沉默權制度在中國發展的建議

    在筆者看來,默示沉默權制度已在中國的法律上得以確立,但如何使其從制度的應然走向操作上的實然,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鑒于我國目前犯罪率高、偵查技術落后、司法部門對口供依賴程度較強等等的國情;以及沉默權是在與我國法律體系完全不同的文化土壤中培育出來的,要考慮它的適應能力;再加上我國傳統司法觀念的變革尚需一個過程,我國沉默權制度的建立應當是漸進的、逐漸完善的,而不能急于求成、全盤照搬,期冀一步到位。因此,確立沉默權制度必須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外國的相關經驗,本人認為我國的沉默權制度可作如下構想:

    (一)沉默權規則在不同訴訟階段的運作機制

    在偵查階段,目前公安機關對某些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時間可以延長至37日,犯罪嫌疑人在過長的拘留期間,顯然會因受控氣氛而難以沉默。所以,在這一階段應當設置沉默權告知程序,即在訊問前,偵查機關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先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涉嫌的罪名、刑法關于自首與立功的規定、回答時有權要求律師到場、有權作無罪或罪輕的辯解,也有權拒絕回答;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示放棄沉默權,則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為了表明他的陳述不是在受到強迫的情況下作出的,必須由他簽署一個放棄沉默權的聲明;限制訊問時間、地點,要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飲水、休息等基本的生理需求;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有權在場,以減少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壓力;對訊問過程以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監督和控制。最后,還要規定違反上述訊問限制規范的強制性法律后果。

    審查起訴階段,在規定沉默權后,從檢察機關來看,訊問犯罪嫌疑人將成為審查起訴的重要職責。而從犯罪嫌疑人角度看,他有向檢察機關陳述辯解的權利。審查起訴機關則有義務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一旦嫌疑人明確表示保持沉默,檢察機關應當立即停止訊問。在這一階段,檢察機關必須強調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訊問的自愿性,證實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陳述是否出于自愿,以防止和減少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而使訴訟進程受阻。在這階段,也應明確律師在場的權利。

    在法庭審判階段,作為法庭證據調查的一項內容,訊問被告人在庭審中應置于其他證據調查之前。規定審判長在宣布開庭后,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對指控的犯罪作無罪或罪輕的辯解,有權拒絕回答各方的提問;如果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對某一問題的回答關系到案件重大事實能否澄清,經審判長許可,可以要求被告人必須回答,否則法庭可以根據案情對其作出不利推定。但是,審判長必須預先告知被告人上述不利后果。

    (二)例外情形

    凡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被害人生命的重大案件,黑社會性質犯罪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規定其不享有沉默權,具體做法如下:(1)明知他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偵查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搜集有關證據時,必須如實回答;(2)參與暴力犯罪活動或者了解暴力活動的重要情報,有助于偵查機關預防或者偵查的,必須如實回答;(3)對被害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回答;(4)偵查人員在被拘留或逮捕者的住處、人身或其他有關地方發現了、違禁品、危險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如實回答;(5)犯罪嫌疑人在案發現場被逮捕,當偵查人員問及在場原因時,必須如實回答;(6)犯巨額財產和犯洗錢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回答。對拒絕履行義務的,應視不同情節,追究相應的責任。

    (三)配套措施

    為使沉默權制度能得以落實,還應建立沉默權的配套制度。

    第一是建立和完善對犯罪嫌疑人獨立于追訴機關的羈押管理機制。要盡量避免犯罪嫌疑人由偵查機關直接控制。我國可以參照英國 “看守官”的做法,將看守所從公安機關脫離出來,歸人民法院的告申庭管理,由法院的司法警察負責審前羈押的實施。而且,警察、檢察人員提審犯罪嫌疑人超時未還押的,看守所應予以記錄。

    第二是確實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幫助權。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幫助權是沉默權得以踐行的重要程序保障,否則,該項權利永遠無法從制度的應然走向操作的實然。沒有律師的幫助,沉默權終究是一紙空文。在律師幫助權中,除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重大復雜的有組織犯罪案件外,訊問時應允許律師在場,以避免刑訊逼供、保證犯罪嫌疑人沉默權的行使。在具體操作中,可規定除被羈押的最初24小時外,犯罪嫌疑人均有權要求在訊問時有律師在場。此外,完善沉默權的行使還有賴于對在押嫌疑人的會見和通訊權的保障,只有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會見權和通信權的規定,除特殊情況下,基于控制犯罪的重大社會利益,可以對會見和通信設立必要控制審查外,應減少對會見和通信的限制,以最大程度的防止或減少犯罪嫌疑人在被羈押期間所受到的強制。律師幫助權還包括犯罪嫌疑人有通過律師申請進行身體檢查的權利以及律師的調查取證權等等。

    第三是建立和完善供述排除規則。我國刑訴法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手機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即經查證屬以非法手段獲取的供述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并沒有規定以非法手段獲取的供述即使查證屬實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更沒有規定由非法證據所派生的其他證據即使查證屬實也同樣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此,這種規定與嚴格意義上的供述排除規則相差甚遠,尚待進一步完善。

    第5篇:晨檢制度范文

    [關鍵詞] 冷沉淀;制備;時間;溫度;Ⅷ因子

    [中圖分類號] R45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4721(2012)12(c)-0090-02

    冷沉淀是200 mL全血分離的新鮮冰凍血漿(FFP)100 mL,制備成的白色絮狀物,20~30 mL為1個單位,內含Ⅷ因子≥40 IU/U,纖維蛋白原≥75 mg/U。自采血日起有效期1年。冷沉淀用于預防和治療出血及凝血功能障礙疾病,包括甲型血友病、血管性假性血友病、先天性或獲得性纖維蛋白原缺乏癥及第Ⅷ因子缺乏癥等[1-2]。

    1 儀器與方法

    1.1 儀器

    美國貝克曼J6-MA大型低溫離心機、韓國產搖擺式低溫融化箱CT-4T6C、-53℃低溫速凍機,-30℃血漿保存機、37℃恒溫水浴箱、無菌接駁機、熱合機、日本制造自動凝血因子檢測儀(CA-50)、成都協和生物技術中心生產的凝血因子促凝性檢測試劑。

    1.2 方法

    3 討論

    A組(A1、A2、A3、A4、A5)和B組(B1、B2、B3、B4、B5)各自是同源血分出的冷沉淀,每組在相同溫度、不同時間段檢測冷沉淀Ⅷ因子變化更具有指導意義。冷沉淀Ⅷ因子極不穩定,在室溫24℃和在4℃放置3 h后Ⅷ因子減弱都明顯。因此,筆者認為制備時無論是在室溫24℃,還是在4℃,融化箱都要控制制備時間小于3 h,這樣冷沉淀Ⅷ因子減弱少 。水浴離心法100 mL/袋的新鮮冰凍血漿最好在2 h內完成制備;200 mL/袋的新鮮冰凍血漿,在2 h 30 min內完成制備,并及時放入速凍機速凍,-30℃保存。本站目前冷沉淀的發放量增長迅速,有時甚至供不應求。為滿足臨床需要,保證冷沉淀的質量,采取的措施包括:選擇健康的獻血者,做好采血前采中的護理,采血400 mL在6 min內完成,采血200 mL在3 min內完成,減少采血時血流不暢針頭堵塞,影響制備的冷沉淀質量。如果外出采血就及時把血放入4~6℃容器內貯存。采血后在6 h內完成制備成新鮮冰凍血漿(FFP)。制備新鮮冰凍血漿的離心條件是:轉速3 800 r/min,時間13 min,溫度4℃,剎車檔4,離心機預溫,保證血液在離心機時溫度在2~4℃,離心后輕輕垂直取出,放在分漿夾分出上層血漿,血漿經兩次離心后擺平擺疏放入-53℃速凍機,-30℃保存。新鮮冰凍血漿制備冷沉淀時,融化箱內加入圓形冰塊,并用手不停旋轉,加快冰溶解速度,當溫度達到8℃時,取出冰塊,放入提前5 min從-30℃冰箱取出的新鮮冰凍血漿,融化箱內溫度保持4℃,并專人監測箱內溫度變化。夏天,南方溫度較高,融化箱內溫度間中超過4℃時,及時放回裝有冰塊的籃子,使溫度控制在4℃。離心機預溫要達到0℃。融化箱內的血漿大約融化到一半時用手輕輕地捏碎,有少量冰渣時,工作人員相互合作, 快速裝杯、平衡、離心。離心條件:轉速4 200 r/min,溫度0℃,時間10 min,剎車檔為4。從離心機輕輕垂直取出,移去上面血漿,血袋底下剩20~30 mL白色絮狀物,為冷沉淀。迅速放入-53℃速凍。冷沉淀制備從開始到最后入庫速凍,都是多人共同完成。縮短了冷沉淀制備時間,包括在室溫、融化箱、離心機的時間,保障了冷沉淀在室溫和4℃放置的質量。貼標簽時少量取出,并用大毛巾覆蓋,避免了冷沉淀自然溶解導致的Ⅷ因子減弱;血庫發血和運輸按要求控制好冷鏈,特別是離血站路途遙運的山區醫療單位,運送時用隔熱泡沫塑料箱[3-4],封閉包裝,防止冷氣外漏,造成冷沉淀溶解,不能輸注,浪費血液;指導臨床用冷沉淀時,冷沉淀在水浴箱的溫度不能超過37℃。溫度超過37℃,會破壞所有凝血因子和蛋白質[5-6]。融化時間7~ 8min,融化后盡快輸注,確實無法及時輸注的在4℃放置,時間不超過3 h,融化后不用的不凍結再用,在臨床輸注上,時常出現融化后的冷沉淀因輸注不及時而作為失效血液廢棄對血液資源造成浪費[7-8]。本站通過從采血開始到把血液運送到醫療單位,再到輸注,對各個環節的溫度、時間、量等有效控制,毎月質控抽檢依據 GB-18469-2012《全血及成份血質量的要求》,合格率從2011年開始達到98%以上。冷沉淀由于使用方便、效果好,臨床上應用越來越廣泛,在術后出、DIC、嚴重創傷的替代治療,也適用于嚴重感染,燒傷、白血病和肝功能衰竭方面的疾病的治療,并取得良好效果。由于冷沉淀制作簡單療效好,本站不斷探索與實踐,提高了冷沉淀抽檢合格率和臨床輸注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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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莊文,陳鎮奇. 獻血與輸血及臨床應用[M]. 北京: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2008:149.

    [3] 莊文,蘇玲玲. 獻血與輸血[M]. 北京: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104.

    [4] 蘇紅,譚愛玲,徐少英,等. 冷沉淀制備的關鍵控制環節[J]. 中國醫學創新,2012,10(10):144-145.

    [5] 梁其隆,梁若鵠,陳龍菊,等. 冷沉淀解凍后凝血因子變化的實驗研究[J]. 中國醫藥導報,2012,9(11):28-30.

    [6] 何子毅,田兆嵩. 冷沉淀的臨床應用[J]. 中國輸血雜志,2008,21(12):986.

    [7] 楊孝順,王桂華,朱妹嬡,等. 冰凍單采血小板與冷沉淀聯合輸注在消化道大出血中的應用[J]. 臨床輸血與檢驗,2007,9(4):343-344.

    第6篇:晨檢制度范文

    [關鍵詞]焊接 拼接矩形鋼 焊接變形 直線度

    中圖分類號:TM7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07-0004-01

    采用兩根槽鋼開口對接、焊接方法獲取矩形鋼方法簡單,且經濟實用,但是焊接會造成工件變形。此方法即是在焊接情況下保證12米長矩形鋼的直線度,并且在矩形鋼上可非對稱焊接其余工件,在不加工的情況下保證3mm直線度要求。

    槽鋼相扣組對焊接后焊縫處容易出現塌陷現象,故需將矩形鋼內側組對8塊筋板,保證焊后不塌陷,另外可以增加矩形鋼的剛度。先將筋板組對到一件槽鋼內側,只點焊,不焊接。如圖1。

    第二步將另外一件槽鋼扣到組對好筋板的槽鋼上面,點固好后將整體矩形鋼翻轉90度,讓一側焊縫向上,一側焊縫向下,并將方鋼中間部位和兩端各墊起20mm厚板料一件,如圖2。這時開始焊接,焊接方法采用從兩端往中間位置焊接,先斷焊,斷焊范圍為500mm*500mm,后滿焊,并且不管在斷焊或者滿焊情況下一定要將矩形鋼來回翻轉180度,兩條焊縫對稱焊接。

    焊后矩形鋼有變形,采用火焰矯正方法進行矯正。此時必須保證直線度要求。

    修整好矩形鋼直線度后,在矩形鋼寬面外側中心線偏上位置焊接一段長度為12000mm的長方鋼,長方鋼斷面尺寸為50mm×50mm,矩形鋼兩側均焊接,即焊接兩根長方鋼。如圖3。

    按尺寸位置將長方鋼組對到矩形鋼上,點固后將矩形鋼窄面向下放到平臺上,長方條位置在矩形鋼中心線偏上,并且將12米長工件中心位置墊起2塊20mm厚的方塊,兩塊方塊距離500mm。此時焊接時必須先焊接長方鋼上側,先斷焊后滿焊,如圖4。焊后將矩形鋼翻轉180度,此時將兩塊方塊墊到矩形鋼兩側下端,此時焊接長方鋼未焊側,如圖5。參看圖5,焊后矩形鋼整體彎度20mm左右,即中間部位鼓起,兩端凹陷。

    焊后矩形鋼因偏心焊造成變形,此時在矩形鋼寬面,即是在長方體組對面上火焰氣割7處矩形孔,矩形孔要求尺寸200mm×300mm,矩形孔位置在長方鋼下方且靠近內側筋板,左右兩面均氣割,圖6所示。參看圖6,氣割方孔后按上面提及的變形方向再增加20mm左右。

    矩形孔氣割后,可通過矩形孔將內側筋板焊接,如圖6所示,方孔下側筋板焊接20mm高角焊縫,方孔上側筋板焊接10mm高角焊縫,以此來調整長方鋼的直線度,根據實際經驗長方鋼的直線度在原變形方向縮小在25mm左右,此時將矩形孔處堵住,合理安排組焊順序,調整直線度。

    第7篇:晨檢制度范文

    一、商業銀行披露低質量信息所導致的問題

    商業銀行進行信息披露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銀行所處的特殊地位,使得一般公眾很難獲得商業銀行的各種重要的信息,這就是所謂的信息的非對稱性。而在這種非對稱性當中,商業銀行處于信息優勢,監管機構和一般公眾處于信息劣勢,它們之間的這種關系,將會使得商業銀行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將會損害到監管機構和公眾的利益,從而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下面我們將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來研究商業銀行披露低質量信息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以及由此引起的后果。在介紹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之前讓我們先明確幾個概念。

    信息披露是指消息的公布傳播,使其被公眾了解。信息之所以重要,在于未來的不確定性,獲得信息就可以減少未來的不確定性。如果決策者在決策過程中,掌握著充分的信息,并且能夠根據新的情況及時調整決策,就能提高決策的準確性,減少決策失誤可能帶來的損失。從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出,信息質量的高低只有在事后我們才能作出判斷。

    非對稱信息指的是某些參與人擁有但另一些參與人不擁有的信息。信息的非對稱性可以從兩個角度劃分:一是非對稱發生的時間,二是非對稱發生信息的內容。從非對稱發生的時間看,非對稱性可能發生在當事人簽約之前,也可能發生在簽約之后,分別稱為事前非對稱和事后非對稱。研究事前非對稱信息博弈的模型稱為逆向選擇模型(adverse selection),研究事后非對稱信息的模型稱為道德風險模型(moral hazard)。

    所謂逆向選擇模型(adverse selection),是指自然選擇人的類型;人知道自己的類型,委托人不知道(因而信息是不完全的);委托人和人簽訂合同。一個簡單的例子是賣者和買者的關系:賣者(人)對產品的質量比買者(委托人)有更多的知識。

    而道德風險模型(moral hazard),是指簽約時信息是對稱的;簽約后經濟人為了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作出損害委托人或其他人效用的行為。

    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都將使得均衡的交易水平難以實現,嚴重時甚至會破壞市場價格機制。

    (一)道德風險

    商業銀行作為金融中介,可以解決信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其本質是通過提供更好的信息,減輕交易成本,調節借貸雙方之間的收益和風險。簡而言之,金融業是能夠提供優質信息的產業。但是金融信息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其信息產品市場通常是低效率的,金融機構作為信息的加工者,如果缺乏政府監管,其提供的特定信息數量將明顯地少于最優資源配置所需要的信息數量。因此,商業銀行在解決了借貸雙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的同時,又產生了新的信息不對稱,即存款人與商業銀行、商業銀行與貸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從而導致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信息不對稱的程度越大,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問題就越嚴重,金融市場的有效性就越差。

    1981年,斯蒂格里茨和魏斯建立了一個模型,闡述了銀行信貸市場上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我們也可借用這個模型來描述關于商業銀行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模型假設金融市場上有不同類型商業銀行由于某項業務缺乏資金,需要向金融市場借款。金融市場資金供給者能夠根據平均收益區分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但不能確定由于信息不對稱引起的每一個商業銀行的風險。不過可以肯定,對某類商業銀行中的任一銀行來說,必有一個可能的收益分布F(R,θ),R是某類銀行的平均收益,θ是該類銀行的風險測度(θ越大,風險損失越大);銀行以利率γ取得總量為B的融資后,只有當運用資金的收益R與擔保價值C之和不能抵償借款本息時,才會違約、拖欠本息B(1+γ)。所以,資金供給者向銀行提供融資的收益P,至少要等于B(1+γ)和R+C的最小者,即:

    P(R,γ)=min[R+C,B(1+γ)](3.1)

    對一個給定商業銀行的利率γ,相應地存在一個風險損失的臨界價值θ*。如θ>θ*,商業銀行才會借款,就是說,若銀行風險θ大于該類商業銀行平均風險θ*,則銀行的預期利潤π將大于借款成本γ。在θ=θ*時,商業銀行的預期利潤π為0。即:

    π(γ,θ*)=■max[R-B(1+γ),-C]dF(γ,θ*)=0

    (3.2)

    對式(3.2)微分,得到:

    ■=■>0(3.3)

    式(3.3)意味著商業銀行的風險臨界值θ*隨著利率γ的增加而增加,即γ越高,商業銀行的風險θ越大。這是因為商業銀行籌資成本增加,商業銀行的預期收益必須增大而風險將會提高。因此,在風險θ*以下的商業銀行只好退出籌資市場,余下的全部是那些高風險和高預期收益的商業銀行。同時,籌資利率高,明知運用籌措資金進行原定業務的預期凈收益很小,商業銀行在取得資金后極可能不進行預定的業務,而從事其他風險更大的項目投資或投機,這就導致了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銀行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大銀行中更為突出。由于大銀行在銀行體系中的重要地位,銀行監管者自然不愿意讓大銀行倒閉,使得股東和存款者蒙受損失。但“大銀行難以倒閉”政策帶來的問題之一是增加了大銀行道德風險的動機。因為當股東和儲戶知道銀行太大而不會倒閉時,他們就失去了監督銀行的動力,當銀行經營風險過大時,他們也不會采取相應措施。而大銀行知道如果發生經營風險時,監管當局會予以救助,不會讓其倒閉,那么他們從事高風險業務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這兩方面的因素相加導致了大銀行更為嚴重的道德風險,加大了大銀行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從而倒閉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了。

    (二)逆向選擇

    商業銀行的逆向選擇問題使得風險率高的商業銀行更愿意借款或吸收存款,這迫使投資者和存款者提高利率回報要求,結果籌資的商業銀行中包含了更多風險更大的銀行,導致低質銀行驅逐優質銀行的現象發生。我們以銀行吸收存款為例說明商業銀行的逆向選擇的后果。

    首先,我們把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的行為看成是商業銀行對外發行信用憑證,存款人是否存款看成是存款人是否購買商業銀行的信用憑證。

    其次,我們假定金融市場中商業銀行被分為兩類,一類是高風險的商業銀行,一類是低風險的商業銀行。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條件下,高風險的商業銀行必然以較高的利率才能吸引存款人存款,我們把這類商業銀行發行的信用憑證看成是高風險的信用憑證;而低風險的商業銀行則可以以較低的利率吸引存款,我們把這類商業銀行發行的信用憑證看成是低風險的信用憑證。再假定存款人和商業銀行都知道哪一家商業銀行是高風險的,哪一家商業銀行是低風險的。這樣就會像圖3.1a和b所顯示的那樣有兩個市場。

    圖3.1 商業銀行存款市場的逆向選擇問題

    在a圖中,SH是高風險信用憑證的供給曲線,DH是需求曲線。同樣,在b圖中,SL是低風險信用憑證的供給曲線,DL是需求曲線。在任何給定的利率γ下,SH高于SL,這是因為高風險的商業銀行要獲得存款必須以高于低風險商業銀行的存款利率來吸引存款人。同樣,DH高于DL,這是因為存款者只有得到較高的利率補償才會把錢存入高風險的商業銀行。如果這個市場信息是對稱的,即存款人和商業銀行都知道商業銀行把資金運用于高風險投資還是運用于低風險投資,那么這兩個市場將會達到均衡,高風險的存款得到高的存款利息,低風險的存款得到低的存款利息。如圖所示,高風險的信用憑證的市場利率為1.5%,低風險的信用憑證的市場利率為0.5%。每種信用憑證購買金額為500萬元。

    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商業銀行往往比存款者更了解自己的經營情況,更清楚自己所從事的是高風險還是低風險的業務。那么,讓我們來考慮當商業銀行知道自己的經營情況而存款者不知道的時候會發生什么情況。起初,存款者可能會想,他們購買的信用憑證是低風險的可能性為50%。(理由是,如果商業銀行和存款者都知道風險狀況,每種信用憑證的購買金額為500萬元。)因此,在存款時,存款者會把所有的信用憑證都看成是風險中等的。在圖3.1中,對中等風險的信用憑證的需求用DM表示,它低于DH但高于DL。現在將有較少的低風險信用憑證和較多的高風險信用憑證售出。這時存款利率將介于高風險市場利率與低風險市場利率之間。但是這個中間利率只有高風險的銀行愿意以這個利率吸收存款,低風險的商業銀行不太能夠接受這個市場利率。這樣市場上將會有較少的低風險信用憑證和較多的高風險信用憑證售出。

    在購買了高風險的信用憑證之后,存款者知道了其購買的信用憑證是高風險的,當市場上成交的存款多數由高風險的存款組成時,存款人對存款風險的猜測也會提高,即會認為存款的風險是中高水平的。結果,需求曲線進一步向上移動,新的需求曲線可能是DHM,它意味著,平均來說,存款是中高風險的,存款者所要求的利率補償自然也要高一些。在新的利率水平下,低風險的商業銀行更不愿意吸收存款。這一移動會持續下去,直到低風險的商業銀行全部退出存款市場,僅留下高風險的商業銀行。在這一點上,存款利率太高而使得低風險的商業銀行不愿進入市場吸收存款。因此,存款者正確的假定,他們的存款都是高風險的,而需求曲線就將是DH。

    圖3.1中的情況是極端的。市場可能在至少有一些低風險的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的情況下達到均衡。但是,低風險存款的比例要比存款者事先知道存款風險的情況下要少。由于信息的不對稱,高風險商業銀行把低風險商業銀行逐出市場。

    類似的情況也存在于商業銀行發行股票和債券的時候。商業銀行發行債券的情況與上述發行信用憑證的分析相同。在商業銀行發行股票的情況下,當投資者不能識別有較高預期收益和低風險的優良銀行和有較低預期收益和高風險的銀行時,他們只愿意支付反映發行股票的銀行平均質量的價格,該價格介于高風險銀行股票價值與優良銀行股票價值之間。結果優良銀行不愿意按照投資者的出價發行股票,愿意向投資者發行股票的只有那些高風險銀行,導致在銀行股票市場上,籌資的商業銀行大多為高風險的,這就是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高風險銀行驅逐低風險銀行,使市場出現失靈。

    二、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減少風險的發生

    上述分析表明,由于非對稱信息的作用,將會使商業銀行發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行為,導致商業銀行在增進自身利益的同時,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其后果將是,一方面投資者為避免因為商業銀行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維護其自身利益,選擇少發生甚至不發生融出資金的行為,從而導致金融市場萎縮;另一方面,一旦銀行經營出現問題,在銀行與存款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存款人將對自己的預期收益產生懷疑。此時,存款人的最優選擇就是趕緊提款,這將導致擠兌現象。而且各銀行之間由于拆借和支付系統的關系,很可能導致連鎖反應,引發更大規模的擠兌風潮,引發金融恐慌和銀行危機。

    第8篇:晨檢制度范文

    我園是新建的一所農村日托幼兒園,因剛建園,各項工作剛剛起步,為了我園長足發展,我們根據實際情況,在衛生保健方面做了如下計劃:做以下新的學期開學了,隨著天氣的逐漸轉涼,氣候的變化,人類機體也在發生著微妙的變化,但對于免疫系統發育還不夠成熟的幼兒來說,一些細菌、病毒便會趁虛而入,幼兒園本著 “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本學期氣候及幼兒身心發育特點,特擬定以下學期計劃:

    一、把好新入園幼兒的體檢關,對于新入園幼兒必須持有體檢卡及免疫證復印件,并且體檢合格后才準入園;做好接種、漏種登記,做好在園幼兒的年度體檢,完成全園教職員工的年度體檢,女教職員工年度體檢、婦檢;對于體弱幼兒建立管理檔案。

    二、做好晨檢工作,嚴格按照“一摸、二看、三問、四查”的制度;天氣漸涼,為預防“非典”,晨檢增設入園幼兒的體溫測量;每天做好帶藥幼兒的帶藥記錄工作,并按時發藥、喂藥,做好幼兒的全天觀察記錄。

    三、做好秋冬季節的保暖工作,按時幫幼兒脫、添衣服;做好秋冬季節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工作;做好秋季的消殺、滅蚊工作,消滅傳染病的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杜絕秋季傳染病在園內的發生。

    四、開展幼兒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幼兒心理素質;開展幼兒安全教育,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安排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活動常規并執行。

    五、做好每周帶量食譜的制定,并嚴格監督執行;幼兒膳食實行花樣化、多樣化,稀稠答配,根據季節、氣候特點對食譜進行科學、合理的調整,定期召開“伙委會”,對伙食中存在的問題及時解決;開展幼兒心理教育,促進幼兒身心的健康成長。

    六、認真貫徹、落實每周一小檢、每月一大檢的衛生檢查制度,杜絕一切衛生死角,做好教室內每天的通風工作,使幼兒有一個干凈、明朗、清爽的生活環境;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解決,以保證幼兒在園內活動的安全性。

    七、對保育員進行定期的業務培訓、學習,實行以老帶新的工作作風,不斷提高保育員的業務知識,提高服務質量,使全園同心協力把工作作得更好。

    八、寫好期末各項統計,寫期末保健工作總結,認真做好年報表。

    附:每月工作重點

    九月:

    1、 認真做好全園衛生、消毒工作,迎接幼兒入園;

    2、 制定新學期工作計劃;

    3、 組織新生入園體檢及全體教職員工年度體檢;

    4、 加強晨檢、消毒預防傳染病;

    5、 為全園幼兒測身高、體重。

    十月:

    6、幼兒生活處理能力觀摩;

    7、整理幼兒健康檔案;

    十一月:

    8、為大中班幼兒測視力;

    9、做好幼兒疾病的統計和矯治工作。

    10、以自愿原則對園內幼兒進行微量元素測定

    十二月:

    11、協助保健院為幼兒測查視功能;

    12、 為全園幼兒測身高、體重,評價幼兒生長發育情況;

    13、 填寫各種報表;

    14、 組織保育員觀摩學習。

    一月:

    15、整理保健資料;

    16、清潔整理物品;

    17、學終總結。

    XX年衛生保健工作計劃二

    新的學期開學了,隨著秋天的到來,天氣的逐漸轉涼,人類機體也在發生著微妙的變化,但對于免疫系統發育還不夠成熟的幼兒來說,一些細菌、病毒便會趁虛而入。陽光春苗幼兒園本著以“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本學期氣候及幼兒身心發育特點,特擬定以下衛生保健工作計劃:

    一、工作目標

    全面落實保教工作規范,實施保育員一日工作細則,提升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水平,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程序,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二、具體措施

    1、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根據季節、氣候特點對食譜進行科學合理的調整,保證幼兒營養均衡。為幼兒提供合理的膳食營養,每周制定適合幼兒的帶量食譜。要求搭配合理,營養充足,品種不斷更新,實行花樣化、多樣化,稀稠搭配。

    第9篇:晨檢制度范文

    我校利用各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尤其是趕上甲流疫情的暴發,學校通過各種積極手段進行宣傳活動。如:“預防甲流從我做起”的標語;學生畫的預防甲流的畫展;學生預防甲流的手抄報;致家長一封信;每月出一期健康教育板報;每月進行四次健教知識講座等,不斷地向學生宣傳生理衛生、心理衛生、營養衛生、體育運動衛生、教學環境衛生、常見病防治知識和預防甲流等傳染病知識。通過健康教育,提高了學生的文明意識和自我保健意識,有利于學生良好衛生習慣的養成,促進了學生身心的健康成長。我校個體健康行為形成率達90%以上,群體健康行為達標。

    二.常見病防治:

    1.九月份上報了全校學生的人數報表,進行了全校學生的視力普查、統計,進行了視力情況分析,撰寫了視力分析報告,張榜公布了全校視力情況,向家長反饋了學生視力情況,對小學一年級新生進行入學計劃免疫查驗工作。

    堅持晨檢制度:為了預防甲流等呼吸道傳染疾病的暴發,為了更好的掌握全校師生的健康狀況,自九月份開始校醫每天對全校所有班級進行晨檢,及時的監控學生的出勤情況,掌握學生的患病情況,并開始根據教委要求堅持每天零匯報制度,并從九月份開始堅持每天通風、消毒檢查。

    2.十月份進行以宣傳為主的近視、沙眼、齲齒的矯治,進行了“愛牙日”的宣傳,并把總結上報了保健所。對1-5年學生進行了乙肝預防接種的統計工作,及時上報防疫站,填寫了學生健康體質手冊反饋學生體檢信息,加強了晨檢檢查工作,密切關注甲流傳染病的流行,進行防治宣傳,整理裝訂材料迎接標準化檢查驗收。

    3.十一月份更換了衛生揭示板的體檢統計數據,做到了數字準確、圖表規范;對2009年學校學生體質健康狀況進行了文字分析;加強了晨檢檢查工作,密切關注甲流傳染病的流行,進行防治宣傳,整理裝訂材料迎接標準化檢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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