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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基本要求就是依法行政。我國是法制國家,隨著法律的不斷發展健全,法制意識已經深入人心,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基本任務就是要依法行政。
(一)要把握市場的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
應用法律來規范我國經濟市場的主體條件,用監管的意識加強和改進對各類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制度和年檢制度,要嚴格登記和管理許可證等,從準入的方向上規范指導工商業的發展。對完全符合規定、達到條件的主體應給予一定的幫扶和指導;對國有企業深化改革中涉及的企業要實行綠色通道等支持。同時,應對市場的退出機制進行完善,對不符合規定和條件的非法企業進行整頓和取締,從源頭上為工商事業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要規范經濟市場的交易行為
對我國日益發展的經濟市場,工商行政管理首先應做好市場監管的工作,推進市場流通機制的改革,根據我國有關政策的規定,對各行各業的市場秩序進行監管和整頓,保持良好的市場秩序;其次應當規范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深入打假,反對不正當的經營模式和競爭機制,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及其他商戶的誠信積極性,使市場穩定良好地發展;最后應大力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支持良性的文化方式,規范廣告傳媒市場,并且維護好各個企業的商標權。
(三)要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執法
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職能就是執法,以此來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促進經濟持續穩定發展。要切實做到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使各類商戶有法必依,達到規范經濟市場交易行為的目的。首先,要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進行一定的培訓,使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不斷更新。執法首先要懂法學法,只有自己學好了法律規范,才能更好地約束他人。其次,要加強工商管理立法,不斷研究當前市場上新出現的情況和新問題,對其進行調研,在恰當的時機提出立法的建議,完善我國工商管理的法制體系。
二、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基本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基本要求就是深入研究當前的工商理論,要在態度、內容、方法、風氣上深入研究,要特別重視理論的研究,加強實踐,推動發展。
(一)深入推進理論的研究
在理論上深入研究就是為實踐指明道路。我國的工商管理發展歷程反復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永遠都離不開理論的指導,要想深入發展,必須增強對理論的研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從零起步,至今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體系。然而,從指導實踐的層面來看,這些理論體系還需要進一步擴充,對理論的研究和發展應當永無止境。要認識到理論的創新對實踐的重大意義,增強責任感,不斷地用研究的成果豐富工商管理的理論,促進工商事業的發展進步。
(二)破解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難題
社會主義理論指導我們要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和實踐永遠不能割裂脫節。當前應把握好工商業方方面面的特點和環境,發現其亟需解決的各種難題,提出好的解決方法,結合實際,運用試點到當前的社會發展中。更應當深入對群眾的了解,深入市場內部,把握好研究的重點,在實踐中豐富理論研究,針對不同的難題提出攻克的方法,使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發展更有深度,更具現實意義。
(三)研究工商管理現象的內涵和規律
工商管理理論的研究是一個嚴肅的課題,要求我們要時刻端正態度,形成良好的研究風氣。開展真實有效的社會調查研究,切實反映當前的社會情況,不能止于表面的了解,要深入問題內部,事無巨細,方方面面地對各種工商管理的現象進行歸納整理,從中找到一定的規律與研究的思路,防止走馬觀花的研究,要使研究的成果樸實有效,關于工商管理現象的內涵和規律的研究要能夠深入人心,使基層的工作人員有認同感。
三、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根本目的
(一)用理論提高工商人才隊伍素質
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最大目的就是使理論的研究能更好地為工商管理的隊伍和相關人才所用,即武裝干部的思想。理論直接關系到管理水平的高低。根據現實情況形成的管理理論要不斷地灌輸到工商管理隊伍中去,使隊伍中的干部能及時了解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發展并將其應用到實際的工作中去,使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研究真正惠及大眾。在此過程中更要保證干部不斷提高學習能力,不斷深入實際,不斷用理論來指導實踐,更應培養一批高水平的人才骨干來領導整個工商管理隊伍,使工商管理事業更好地發展。
(二)用理論引導實踐,推動改革
一、對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認識
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門較為成熟的學科,其無論是在體系上還是在理論范疇上,都達到了可以揭示規律的程度,工商行政管理是一種管理行為,其具有一定的價值,能夠有效的實現行為與規范之間的高效統一。現階段,工商行政管理理論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善的獨立體系,然而其卻在不斷的升華和改進,在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社會政治不斷發展和進步的前提下,其也在進行不斷的改進,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工商行政管理理論就會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門類。工商行政管理理論中所包含的內容主要有概念、范疇以及基本的體系等,這一理論主要是在公共行政學的基礎上所發展得來的,因此,其具備公共行政學中的一些要點。針對工商行政管理理論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可以從市場以及其自身的管理職能等方面入手,深入到市場中,對市場中的一些行為進行監管和控制,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依據市場準入原則對商品進行有效的質量檢查,實施產權保護等,在這一系列的范疇內,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作用,針對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解釋以及規律的揭示,可以從工商行政管理行為以及規范的統一范疇內來進行解讀。
二、工商行政管理與市場
要想清楚的了解工商行政管理理論,就需要對工商行政管理與市場的關系進行入手,而所謂的工商行政管理與市場的關系,也就是政府與經濟的關系,可以說,工商行政管理與市場的關系就是經濟與政府之間關系的一個具體層面。政府對經濟有著宏觀調控的職能,其對經濟進行調控和干預的時候,需要遵循相應的價值和經濟規律,采取有效的干預手段,在遵循市場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實現工商行政管理的有效開展,從而對市場進行合理的監督,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運作。只有市場在失穩的情況下,政府才有理由干預市場經濟,而造成市場失穩的主要在于公平和效率,市場自身雖然有一定的調節作用,但是卻無法有效的克服來自市場外部因素的影響和干預,市場外部的干擾只能夠通過政府來進行消除和調整,政府利用其干預手段,對市場中的競爭秩序進行合理的維護,合理分配收入,調節市場準入份額,實現對宏觀經濟的有效調控,穩定市場經濟的發展環境。政府對經濟的管理是尤其必要性的,然而,政府卻不可以過多的干預經濟,其只能夠做到適可而止。其余的經濟就需要市場自身進行調節和干預。總而言之,政府與市場之間既不是放任自流的狀況,也不是完全干預的狀況,兩者在權利上是處于一種平衡的狀態,政府以及市場對經濟都具有調節的作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中管理與服務的關系
工商行政管理理論中,包含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所以對工商行政管理職能進行探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要點。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有很多,但是其中的服務職能其是否具備,還有待進一步的討論。而針對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務職能,也是各人有各人的見解。可以說,在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中,管理和服務之間有著一種較為特殊的關系,而對兩者的關系進行梳理的時候,也需要能夠將服務加入到管理中,依據管理活動來對服務職能進行探討,從這一點上來說,服務職能無法離開管理而單獨存在,兩者之間是一種依存的關系。工商行政管理是國家在市場監管執法領域權力、法制的具體實現形式和貫徹執行者。作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它必須積極為經濟基礎服務。上層建筑為經濟基礎服務就是要幫助和促進經濟基礎的形成、鞏固和發展,并及時調整使之適應經濟基礎的變化。因此,不能認為強化市場監管與為經濟發展服務相悖,強化市場監管執法也就是強化為經濟服務的職能。這種從上層建筑為經濟基礎服務的視角上所談論的服務是一種宏觀層次上的服務,可稱其為“大服務”。
一、古代齊國工商行政管理產生的背景與條件
古代齊國存續于公元前11世紀至公元前221年秦統一六國期間800余年,正處于我國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時期,此時生產力的發展已由自然經濟步入商品經濟階段,這是古代工商行政管理產生的歷史背景和基本前提。在此背景下,齊國獨特的工商文化傳統又為其提供了良好的政治條件、理論支撐和經濟環境,使古代工商行政管理得以產生并發展成熟起來。
(一)政治條件。齊國建國之初即確立了“工商立國”的基本國策,視農、工、商為國家“三寶”,將工商業提高到與農業并重的位置,賦予手工業者和商人“國之石民”(《管子·小匡》)的政治地位,結合齊國區位、資源和經濟發展現狀,“通商工之業,便魚鹽之利”,“勸其女工,極技巧”(《史記·齊太公世家》),大力發展工商業。這一經濟政策在當時奉行“以農為本”的先秦諸國乃至此后延續兩千多年重農抑商的封建社會都是獨樹一幟的,為工商行政管理的產生提供了豐厚的政治土壤。
(二)理論支撐。齊國形成了以“輕重論”為代表的國家干預經濟理論。“輕重論”最初的涵義是國家運用行政、貨幣等手段對商品的供求關系和價格形成進行干預和控制。以此為基礎,齊國進一步提出了“務本飭末”(《管子·幼官》)的工商業管理思想。即:一方面堅持“工商立國”,大力發展工商業;另一方面,運用經濟、行政等手段強化對工商業的調控和管理,控制“刻鏤文彩”(奢侈品)的生產和巨賈豪商的發展,保證農、工、商三業協調發展,強化對國家經濟命脈的控制,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
(三)經濟環境。在“工商立國”政策指引下,齊國的工商業空前繁榮,成為先秦時期著名的冶煉中心、陶瓷之都和絲綢之鄉,齊都臨淄成為當時最繁華的商業城市,呈現出“冠帶衣履天下”、“天下之商賈歸齊若流水”的繁榮盛況,為齊國實現富民強國、稱霸天下的政治目標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古代齊國的工商行政管理體制
以齊國的經濟行政管理體制、工商業管理機構及官員設置為例。
(一)齊國的經濟行政管理體制。齊國實行“叁其國伍其鄙”、“四民分業定居”的經濟行政管理體制,即將國都及其近郊之地分為工、商、士三鄉,為手工業區、商業區和士兵居住區;郊外田野之地分為五鄙,為農業區。并要求農、工、商從業者按照所屬區域聚族而居、職業世襲,實行集中管理。其中設立“工商之鄉六,工立三族,市立三鄉”(《國語·齊語》),鄉是國家對工商業管理的行政單位,設官為“良人”。在鄉之下,又依次設連、里、軌,分別設官為連長、里有司、軌長。這一經濟管理體制,使齊國工商業實現了職業化和專業化,增強了其發展的穩定性,大大促進了工商業的繁榮發展。
(二)齊國的工商業管理機構及官員設置。一是在中央政府設立農工部。齊國的政體是君主制下的宰相責任制,宰相之下設立五部,農工部即為五部之一,主管全國經濟。農工部的最高長官為大司田,其屬官有虞師、司空、司田、鄉師、工正、水官等。其中工正主管手工業。五部之外。還單獨設立了治(司)市這一官職,主管全國的市場。農工部、工正和治(司)市的設立。表明了齊國統治者對工商業管理的高度重視,也顯示了工商行政管理在其上層建筑中的重要地位。二是在地方各級行政機構配備“工師”、“三服官”、“鐵官”等官員負責手工業的管理,并明確其管理職責。如“工師”的職責主要是“論百工,審時事,辨功苦,上完利,監壹五鄉,以時均修焉,使刻鏤文采毋敢造于鄉,工師之事也”。即考核各行各業工匠的技術優劣,審定各個時節的作業項目和種類,檢查產品質量,查禁應限制的奢侈品生產。三是在地方配備市嗇夫、市椽等專職人員加強對市場的管理。四是設立專門機構“有司”加強對外商貿的管理。主要職責是負責修建道路,建立驛站,制訂完備的迎送外國客商的管理制度,為外國客商提供便利和服務。五是設立“九府”為專門的金融貨幣管理機構,負責貨幣管理、運用經濟杠桿穩定物價和控制國家重要商品等。
三、古代齊國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令)體系
“重法”是齊文化的重要特征。《管子·形勢解》言:“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管子·禁藏》言:“不失其法然后治”,“任法不任智”。認為法律是治理國家的天下大儀,應當成為治理國家的主要憑借和規范上下的基本依據。齊國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令)主要包括五方面:
(一)經濟行政管理體制方面,頒布實施了“叁其國伍其鄙”、“四民分業定居”等管理法令,對農、工、商等產業的布局、行政管理等進行規范和調整。
(二)所有制方面,頒布實施“官山海”的法令,對以鹽、鐵為主的山海資源的開發經營權實行國有,部分由國家壟斷經營,同時采取民辦官營的形式允許民間開采和生產經營,但產品由國家統購統銷。
(三)市場管理方面,頒布實施了《市法》。據考證,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的殘篇《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中的《市法》,即為齊國制訂的加強市場管理方面的法令,對市場的功能作用、設置位置、大小、市場管理者的職責及紀律、劃行歸市、交易規則、稅收、物價管理等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是至今發現的我國最早的一部較為全面的市場管理法規。
(四)產品質量管理方面,齊國相關的管理法令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物勒工名”制度的推行。“物勒工名”是齊國官營陶窯作坊的一種管理制度、手段和方式,即要求制陶工人把自己的名字印在產品上,以檢驗、監督產品質量。“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此制度可謂我國最早的產品質量責任制。二是《考工記》的編纂。《考工記》是齊國官方編纂的一部手工業技術典籍,既從宏觀角度提出了制造精工產品的四大要素:“天有時,地有氣,材有美,工有巧,合此四者,然后可以為良。”又對手工業生產過程中的具體分工、技術規范、質量標準等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如《考工記·鮑人》要求韋革做到:“望而眠之,欲其荼白也:進而握之,欲其柔而滑也;卷而摶之,欲其無阤也;眠其著,欲其淺;察其線,欲其藏”,對制革質量提出了具體的標準要求。《考工記·輪人》提出:車輪“可規、可萭、可水、可縣、可量、可權也。謂之國工”,則是確定了制輪業的國家最高標準——“國工”。此書可稱之為至今發現的我國最早的產品質量國家標準。
(五)稅費征收方面的法令,主要是對關稅、市(場)稅的稅率、不重復征稅、免稅等做了明確規定《管子·幼官》:“田租百取五,市租百取二,關賦百取一。”《管子·問》:“征于關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關。”《管子·五輔》:“關譏而不征,市為廛而不稅。”
四、古代齊國工商行政管理的內容
(一)加強市場培育建設。齊國高度重視市場的作用。認為“市者,天地之財聚也,而萬人之所和而利也,正是道也”,“市者,可以知治亂,可以知多寡”,“市也者,勸也。勸者所以起,本善而末事起”。將市場視為財富聚集、交易和滿足人民生產生活需求的主要場所,通過市場可以通曉社會的治亂。可以了解物資的多寡,市場具有激勵力量,能夠促進農工商等各行各業的發展。齊國的市場主要有兩類:一是城市之市,主要設立在城市中心及主要交通大道上,交易的商品以糧食和手工業產品為主:二是鄉村中之市,主要設立在邑鎮之上,交易的商品以農產品為主。山區以山貨獵物居多,濱海湖澤之地以魚鹽水產為主。齊國的市場眾多,交易繁榮,至戰國時期,齊國治下的120余個城市已普遍設市。市場規模與城市大小相配套,出現了“莊”、“岳”等大的市場。如齊都l臨淄的國市。方四百步,市租千金,為當時最繁華的市場之一。
(二)加強市場管理。據《周禮》記載,齊國治(司)市的主要職責是管理場地劃分、物價平抑、貨物偽劣、合同債務、市場治安等。日常管理中,由市嗇夫、市椽等官吏在市門、市內執鞭糾察巡行,監督市場交易行為,對違犯市場規定的行為進行當場處理或糾正。具體管理內容包括:一是對開市時間和上市人員的管理。將市場分為朝市、大(午)市、夕市,規定朝市在清晨進行,以商賈間的買賣為主;大市在午后舉行,以一般普通消費者的交易為主:夕市在傍晚舉行,主要買賣者為販夫販婦;二是對入市商販進行教育,要求其遵守市場管理規定等;三是劃行歸市,要求市內各類貨物按照規定地段擺放整齊,不得亂擺亂放;四是加強上市商品的管理,禁止“宗廟之器”、“犧牲”、“武器”等商品上市交易:五是評定市肆貨物的等級,禁止偽劣商品上市,清除市場欺詐行為:六是用統一的度量標定價格。以使買賣公平;七是勸令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守信用,減少經濟糾紛;八是調節市場貨物供需,平抑物價等:九是打擊欺行霸市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十是加強市場治安管理,清除偷盜行為。
(三)加強對私營工商業者的管理。齊國建國之初為奴隸制國家,商業和手工業全都由官府壟斷和控制,工商業者的身份為奴隸,即“官212"和“官賈”,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封建制的興起,家庭手工業和私商得到了長足發展。對此,齊國一方面賦予私營工商業者以合法地位,鼓勵支持家庭手工業和私商的發展:另一方面則加強對私營工商業的管理。控制其發展。主要管理措施有:第一,加強市場準入管理。提出“非夫人能之也,不可以為大功”。明確規定不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特長,就不能從事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并對從事私營工商業者所必需的職業素養和技能做出了規定。這一規定,可以說是我國古代市場準入制度的萌芽。第二,控制巨賈豪商的發展。一是運用貨幣等經濟手段對糧食、鹽、鐵等重要商品供求、價格等進行調控,強化對國家經濟命脈的控制,防止大商人勢力過分膨脹,與國家分庭抗禮;二是運用行政手段限制、打擊富商蓄賈囤積居奇、操控物價等行為。以穩定物價,防止其與民爭利,以維護國家穩定和市場繁榮。第三,加強工商業者職業道德建設。明確提出“非誠賈不得食于賈。非誠工不得食于工”,要求工商業者既要具備做工經商的知識和本領,更要誠信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四)合同的應用與管理。據考證,齊國官書《管子》中有5處關于齊國政府與民眾簽訂絲織品、糧食收購和農具租借合同的記載。當時的合同稱為“卷”、“契”、“質劑”等。雖然現存史料中沒有發現關于私營工商業之間使用合同的記載,但當時齊國已在市場設“質人”專門負責對“質劑”的管理。這說明,隨著齊國商業的繁榮發展,合同在商品交易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并成為齊國工商行政管理的內容之一。
原告平永力,男,1949年10月出生,漢族,山東省臨沂市西高都煤礦退休職工,住臨沂市高新區湖西崖村。
被告臨沂市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山東省臨沂市西高都煤礦。
原告述稱,原告退休前系西高都煤礦合同工人,于1970年6月參加工作,長期在礦下從事掘進工作,多次體檢診斷,原告患塵肺病,煤礦依法應給原告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工傷,并依職業病防治等規定為原告辦理退休手續,但煤礦1996年1月給原告辦理了病退手續。原告要求工傷待遇,經多次上訪,煤礦認可原告工傷并對原告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原告患職業病非病退,所以在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認定后才能為原告辦理工傷退休。原告和宿自振等五人于2005年8月8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工作人員稱交一份就可以,不讓原告交申請材料,原告信其言就未交。后與宿自振一起到法院方得知應先到被告處申請,遂于2006年5月9日提出申請,被告以超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復議后被區政府維持。原告的工傷問題最后落實是在2005年1月25日,原告在2005年12月13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工作人員沒讓交,所以根本不存在過期問題。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判令被告對原告的工傷依法作出認定。
被告臨沂市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辯稱:原告已于1996年1月經臨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退休,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原告已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能進行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原告1987年3月查出二期矽肺,到2006年5月9日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已超出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一年時效。原告訴稱的被告工作人員沒讓交申請材料的事實是沒有依據的,原告2005年12月13日只是到被告處領取申請表,直到2006年5月9日才遞交。據此,被告對原告2006年5月16日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于當日送達給原告。被告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山東省臨沂市西高都煤礦述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原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已過申請期限,被告對原告作出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原告在第三人處工作期間,第三人已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為原告落實了工傷待遇,1996年1月,第三人也按照法律規定,為原告辦理了退休,第三人已經盡到了應盡的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查明事實]
原告平永力于1970年6月份起在第三人山東省臨沂市西高都煤礦參加工作,長期從事礦下掘進工作,1987年被授予山東省富民興魯勞動獎章,在此之前,原告已身患二期塵肺病。1996年1月經臨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退休。2005年1月25日,經臨沂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鑒定》標準四級,護理依賴程度為無護理依賴。原告曾多次上訪要求落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問題,后經訴訟得以解決。2006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對其于1987年被鑒定為二期塵肺進行工傷認定,被告于2006年5月16日以原告超過申請時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原告不服,向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羅莊區人民政府作出羅行復決字「200600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被告的不予受理決定。
[法院審理]
原告平永力不服被告臨沂市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于2006年7月12日向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受理后報請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由郯城縣人民法院管轄。郯城縣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6)郯行初字第54號判決書,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于2004年1月1日施行,2004年1月1日前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應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來確定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但該辦法對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沒有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據此,對于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或其所在單位等已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工傷認定的,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認定;若2004年1月1日前還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其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則要受《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限制,即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三十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疇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中“一年”的起算點應為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之日。
本案當事人雖然沒有提供原告被診斷為職業病的鑒定結論時間的證據,但從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臨沂市先模人物簡況表可以證明,原告在1987年被授予勞動獎章之前就已被鑒定為二期塵肺病,故其應在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內,即2005年1月1日前申請工傷認定,但原告直到2006年5月9日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且未提供任何因不可抗力而耽誤了申請時限的證據,故原告的申請顯然已超申請時限。原告提出的其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等級時間是2005年1月25日,申請工傷認定應以此時間為起算點的觀點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其于2005年8月8日即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被告的原因未被接受的觀點,因原告沒有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且即使原告在2005年8月8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已超過了申請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駁回原告平永力要求撤銷被告臨沂市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6年5月16日對原告作出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及要求被告對其作出工傷認定的訴訟請求。
[分歧]
圍繞本案的審理重點,有幾種不同意見:
一、認為不適用1年的時效。理由: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發生在2004年1月1日以前,而以前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并未對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問題作出規定。
二、認為適用1年的時效,但起算點應當自2004年1月1日起算。理由:《工傷保險條例》新增加規定的時效,應從法律生效之日起計算,對于職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發生在2004年1月1日以前的,只要從2004年1月1日起,在不超過1年的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就應受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的焦點是涉及到《工傷保險條例》中1年期限的適用問題。
首先對于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當適用1年的申請時效,即自事故傷害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計算。爭議的情形往往產生在:2004年1月1日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但并未于2004年1月1日前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996年8月12日,勞動部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或者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至30日”。2002年4月22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頒布實施勞社廳函(2002)159號《對陜西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問題請示的答復》指出:“《試行辦法》第十條中‘15日’、‘30日’的期限規定不是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時效,對于超出這一期限工傷職工或其家屬提出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這就說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并未對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問題作出規定,對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一)核算型會計在工商行政中存在的問題
就目前情況來看,核算型會計己無法滿足工商行政管理的需求。因此,更多職能的管理型會計應運而生。首先,從會計工作側重點來說,核算型會計主要是負責工商行政管理的日常業務記錄并完成登記,一般通過財務報表來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單位的經營情況以及財務狀況。其次,從工作內容來看,核算型會計在提供財務報表時,是根據特定指標來衡量工商行政管理單位的成果。只能從報表中看工商行政管理的成本變動情況,缺乏詳細的資料。最后,核算型會計的工作只是在做財務會計的工作,留于形式使報告式的會計,缺乏管理能力。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要想隨時了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情況、各部門之間的材料,就核算型會計的能力是遠遠不能滿足工作需求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會計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的意義
工商行政管理會計從以往單純的記錄工商行政管理單位的賬目,到強化鞏固工商行政管理單位實現最大的效益。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可以滿足工商行政管理單位發展的要求。管理型會計主要是負責工商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疑難問題,對其進行分析給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提供合理的建議,幫助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更好的服務人民。
工商行政管理會計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有利于對工商行政管理單位未來的規劃。可以對工商行政管理單位進行規劃,提供相關的資料,滿足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需求。有利于推動工商行政管理單位更好的發展,根據財務預測可以了解不同時期工商行政管理單位的情況。工商行政管理會計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可以給工商行政管理單位注入新鮮的血液,推動工商行政管理單位更好的發展。
二、工商行政管理會計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的策略
(一)會計應轉變財務管理觀念
要想工商行政管理會計可以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就要轉變財務管理觀念。工商行政管理會計的人員要根據《會計法》以及會計相關的法規,規范會計核算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單位的領導要帶頭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支持會計工作人員嚴格執法,保證會計工作人員工作可以順利進行。
會計人員應該轉變工作思想,認識到工商行政管理會計工作不單是核算,還需要對單位的財務進行預算、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考核情況。要改變財務管理觀念,要建立以效益為中心的指導思想,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單位的情況。
(二)建立健全管理機制
要想工商行政管理會計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就要建立健全管理機制,讓會計人員可以根據會計法規以及行業制度的要求工作。會計人員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可以認識到工商行政管理單位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內部會計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可以給會計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提供制度支撐,會計人員可以根據財務情況分析影響單位財務狀況以及工作成果的原因。此外,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也可以了解單位的財務狀況,從而提高他們工作的效率。工商行政管理單位,可以建立健全內部會計審計制度,提高審計人員的地位,強化會計的職責,進而使會計人員可以行使監督的權利。
(三)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
工商行政管理單位要想讓會計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需要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讓具有專業知識與技能的會計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適應財務崗位的工作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效率。在培訓時,工商行政管理單位應加強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給會計工作人員提供繼續學習的機會。讓會計工作人員能夠認清從核算型向管理型的轉變,激勵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會計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給工商行政管理單位提供更全面的數據資料,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會計的工作。
三、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