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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原76條的條文規定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一方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損害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堅持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實行過錯責任原則,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由無過錯責任原則改變為過錯推定原則,也就是在機動車一方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時,可以減輕或者免除相關賠償責任。
在實際理賠過程中,一般是按交強險先行賠付,責任方機動車支付超出限額部分,如機動車還有商業險,在機動車司機賠付后,司機還可以到保險公司報銷部分賠償額。
將交強險與商業險合并審理,無論從法律規定上還是從理論上,都沒有相關依據。從主體和法律關系上,也存在沖突。但除北京外,很多省市的法院仍將兩個險別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處理,而且這樣做的法院有越來越擴大的趨勢,對此筆者談談自己的看法。
首先,交強險與商業險在賠償原則、賠償范圍等方面存在著本質的區別。1.賠付。交強險屬于根據道交法而設立的先行賠付、非盈利性、強制性的保險,而商業三責險是按照《保險法》而成立的商業性質的保險類別之一,以盈利為目的,不具有強制性(與被保險人自愿達成),也沒有法律、法規規定保險公司要先行賠付;2.歸責原則。交強險實行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其賠付不依據交通事故責任書責任比例(受害方全責或故意除外)而是依據其保險分項限額。商業三者險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應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保險公司有權先行核賠損失數額。在被保險人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后,再進行核賠、理賠;3.核賠。交強險出于道路交通實際情況考慮,按各分項及限額進行賠償,某個分項賠償滿后,即使其他各分項未賠滿,交強險也不再承擔某分項部分的賠償責任,交強險的核賠如果不是訴前達以和解方式的話,一般在訴訟中由法院對核賠金額進行確定。商業三者險則是保險公司在總額內進行賠償,不列分項,除了免賠條款外,按事故比例、在總限額內進行賠償,故保險公司有權先行核賠。
其次,上述險種間的性質差異,決定了保險公司與受害人在交強險、商業險中法律關系、主體地位的不同。在交強險賠償中,保險公司先行直接賠償給第三人,其訴訟地位類似于被告或第三人;在商業三者險中則只和被保險人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與傷者不存在直接先行賠付的責任,也不存在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
一、交通事故發生之日
這是實踐中最為常用的規則。很多人認為侵權糾紛案件“訴訟時效自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筆者經研究發現,現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并沒有這樣的規定,最主要依據乃是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而道路交通事故通常受害人當場受傷,所以大多數人據此認為訴訟時效期間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不過,實踐表明,按照這個規則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存在三個無法解決的難題:
交警部門工作的制約。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前,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案件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最高院、公安部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而公安機關的調解必須在事故責任已經認定的前提下進行,因此,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法院一般要求原告應提供以下二個證據材料:交警部門制作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終結書或賠償建議書或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
這些規定使得交警部門的調解變成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沒有經過交警部門的調解,當事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便起訴,法院也不予受理。《道交法》雖然沒有對當事人的起訴規定前置程序,但是,不少上級法院均出臺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提供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沒有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事實上還是對當事人的起訴設置了前置條件。因此,不管是《辦法》,還是《道交法》,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交通事故認定書成了起訴的前提,當事人的起訴受到了交警部門工作的制約。《辦法》沒有規定交警部門制作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期限,故涉及人身傷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責任認定書往往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制作出來,有的長達一、二年。《道交法》同樣沒有規定期限,僅僅做了原則規定“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與《道交法》配套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必須作出責任認定。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不過,現實中這個期限也不是鐵板一塊,還是有些中止或延長的。因此,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的訴訟時效期間必然受到交警部門的認定責任、主持調解等工作的制約,如果交警部門的工作時間超過1年,當事人將無法提起訴訟,很顯然,該規則對受害人來講是極為不利的。
二、訴訟時效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
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權利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但權利人損失的具體數額,還無從確定,要根據以后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才能確定,所以,對“傷害之日”和“確診之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事發或確診當天,要作擴大解釋,即治療終結或損失能夠確定之日。持這種觀點的人,還有一種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權利人)一直在治療當中,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也在持續不斷地發生和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權利人)的損失不再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才結束,訴訟時效從這時起算。
1、符合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本意。
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權利人長時間不主張權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可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權利人有條件行使權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療終結前,一直處于治療狀態,損失也一直處于增加狀態,向對方行使權利的具體數額也就無從確定,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所以,這種情況,權利人不是不行使權利,而是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
2、能夠更好地保護受害人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安心治療。
受害人在很多情況下,治療的期間會很長,一年兩年甚至時間更長的都有,如果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效從傷害發生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那么就會造成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擔心超過時效,不能安心治療;而且更為嚴重的是,有相當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識非常欠缺,又沒有意識或條件咨詢專業人士,從而造成他們的全部或大部分損失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一、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 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十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 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二、交通事故傷殘賠償如何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的項目和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編排如下:
(一)醫療費的計算公式
醫療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費用
(二)誤工費的計算公式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計算至定殘日)
(三)護理費的計算公式
護理費的賠償金額=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的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四)交通費的計算公式
交通費賠償的金額=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五)住宿費的計算公式
住宿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公式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的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七)營養費的計算公式
營養費賠償金額=醫療機構酌情建議的數額
(八)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傷殘指數
(九)殘疾輔助器具的計算公式
殘疾用具=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十)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在18周歲以下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扶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2、被扶養人在18-60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3、被扶養人在60-74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4、被扶養人在75周歲以上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十一)喪葬費的計算公式
喪葬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十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 受害人在60歲-74歲之間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十三)直接財產損失費的計算公式
直接財產損失費賠償金額=受損壞的財產直接損失
(受害人母親)身份證號碼:_____
(受害人兒子)身份證號碼:_____
法定人: 身份證號碼:_____
(受害人妻子)身份證號碼:_____
乙 方:_____ (駕駛人父親)身份證號碼:_____
(駕駛人妻子)身份證號碼:_____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_____ 時_____分許,_____駕駛車牌號為_____的車行駛至_____時發生交通事故,致_____死亡。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賠償甲方各種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事故家屬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共計_____萬元(小寫: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賠償款項,并放棄對乙方的其他一切權利,不再要求乙方進行任何形式的賠償或承擔其他任何責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負責。
三、本協議簽訂后,為方便乙方進行保險理賠,甲、乙雙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保險賠償事宜通過非訴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如提供死亡證明、火化證、戶籍注銷證明等)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若法院出具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確定的賠償數額與本協議不一致,雙方仍保證按本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履行。相關辦案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于2014年1月17日已向甲方_____支付。
賠償金___元,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元,剩余款項_____元于 _____日內全部付清。未付款項采取轉帳方式轉入銀行_____帳號。賠償金支付后由甲方自行進行內部分配,如產生分配糾紛與乙方一概無關。
五、甲方對乙方的違法行為表示諒解,保證不再要求司法部門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責任,并保證在必要時配合乙方向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說明本協議的情況,出具相關文件或證明。
六、甲方保證不再要求乙方或乙方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本協議以外的任何賠償。因本事故車輛投保產生的保險賠付,由乙方進行理賠或索賠,保險賠付款項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甲方應保證沒有其他權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張權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賠償;甲方保證其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若因甲方提供的資料不真實而造成計算賠償依據錯誤,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回多計算部分或作相應扣除;若本協議被確認無效,甲方應將已收取的全部賠償款返還于乙方,從新協商或由有權機關處理。
八、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元。
九、此事故雙方一次性了結,別無其他任何糾葛。
十、本協議一式四份,自兩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警部門留存一份,保險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章)_____
見證人:(簽章)_____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汽車等機動車輛日益成為與工農業生產和人們生活緊密相關的重要交通工具。盡管我國的汽車擁有總量占世界汽車總量的比例很低,汽車人均擁有量與發達國家相比也有相當大的差距,但是,受路況、車況差等客觀條件及人們交通守法意識淡薄等主觀因素影響,我國汽車交通事故的數量和損害后果卻并不低。2001年全國道路交通事故為76萬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萬人死亡,54.9萬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0.9億元。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嚴重的損害后果,客觀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處理變得更加迫切。尤其在事后處理上,盡管現行法律對汽車交通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處罰(如罰款、吊銷駕駛執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責任作了詳盡規定,但是,對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還很不完善,使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解決汽車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方面難以操作,更讓受害人難以了解民事賠償的具體內容、程序、是否公平等,維護自身權益。
我國現行法律對汽車交通事故中民事責任承擔的規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一是《民法通則》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行政法規;三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四川省公安廳的《四川省實施中若干問題暫行規定》等。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有關部門單獨或聯合的通知(批復)等規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上述規范性文件對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規定很不完善,主要體現在:
第一,沒有考慮到汽車營運中的優勢地位和汽車以外的非機動車、行人的弱勢地位。汽車與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車相比,在其結構和操作上都比較復雜,在營運中表現出更大的危險性。法律應當賦予汽車所有人、使用人較非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義務,承擔更大的風險責任。但是,現行法律卻將汽車交通事故與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作出共同性規定,沒有充分反映出汽車這種交通工具的危險性和處理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時對非機動車、行人的特殊保護。
第二、立法矛盾突出:全國性立法之間存在矛盾。按照民法學界的一般觀點,《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高速運輸工具”包括汽車等機動車輛,汽車交通事故應當屬于嚴格責任的范疇。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汽車交通事故)是“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特別法及事故處理機關將汽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視為過錯責任。
第三,對受害人的賠償標準不科學、不統一、不規范。一是由各省級公安、民政部門每年規定損害賠償標準,執行時間為當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導致同年同地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不一致,不利于對同類受害人的公平保護。二是受害人為城鎮人員的賠償標準遠遠高于農村人員,不符合部分地區農村人員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鎮人員年均收入的實際,缺乏對農業人員的公平保護。三是賠償中只規定了對物質損失的賠償,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研究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的承擔,對完善汽車交通事故處理的立法、指導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對事故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裁決、維護當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正確理解汽車交通事故的基本含義
本文所指汽車交通事故的外延較道路交通事故的外延狹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稱《辦法》)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稱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以下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從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形態上,可分為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或乘車人以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非機動車與行人或乘車人之間發生的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實質上限于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乘車人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車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一是在道路上發生。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車站、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場所。公路則是指根據公路法的規定,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使汽車的公共道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在地面上借助鐵軌運行的機動車輛如有軌電車、火車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屬于汽車交通事故。我國《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火車與車輛、行人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二是發生在機動車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乘車人之間。三是在汽車營運過程中發生,即至少有一方車輛處于啟動、行駛、剎車、減速、加速、轉彎等運動過程中。機動車輛一方處于正確的停放狀態而非機動車輛一方或行人處于運動狀態所發生的事故,不屬于汽車交通事故。四是有損害后果,因汽車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筆者認為,不論道路交通事故還是汽車交通事故,都屬于“事故”。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事故”是指“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意外”指“意料之外”。因此,凡是在汽車營運中發生的“意料之外”的損失或災禍都屬于汽車交通事故,它并不以行為人違章或有過錯為要件。《辦法》將當事人主觀上有過失及違章行為、違章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顯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了就是事故的一種,曲解了“事故”的內涵,從而認為汽車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為過錯責任,不利于保護受害人利益和及時解決事故。這樣,就可以對汽車交通事故下定義,所謂汽車交通事故,就是機動車輛一方在地面營運過程中與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乘車人之間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這里著重闡明幾個相關概念,一是汽車機械事故。所謂汽車機械事故是指駕車人無法預見、突然發生機械故障所導致的損害后果的事故。根據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車在地面營運過程中與其他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了損害后果,不論其原因如何,不論是否機械事故,均應視為汽車交通事故。只是在認定責任的主體、處理依據、處理程序和責任承擔等與一般的由公安交通機關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而已。如果汽車所用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夠發現機械故障但沒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事故發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進行認定和處理;如果是汽車所用人、使用人不能預見、無法克服的汽車質量問題所造成的損害,受害人可根據損害賠償及產品質量法等規定向侵權行為人、發生質量問題的責任人要求賠償,可不必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解決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汽車剎車(門傷)事故。汽車剎車(門傷)事故是汽車在起步、制動、轉彎過程中導致乘車人劇烈晃動,與其他物體發生碰撞,或開、關車門時發生擠壓造成旅客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事故,它也屬于汽車交通事故。汽車剎車(門傷)事故造成受害人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這并非完全基于汽車駕駛員的違章行為而承擔的賠償責任(實踐中,未必有違章行為),主要是基于交通運輸合同對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根據《合同法》第302條的規定,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負的是無過錯責任而非過錯責任,除非承運人能夠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對造成人身傷亡的汽車剎車(門傷)事故,適用嚴格責任;對僅造成財產損失的汽車剎車(門傷)事故,應適用過錯責任。受害人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向承運人(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民事賠償或提起訴訟。 三、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就是確定行為人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在我國民事立法和損害賠償理論中,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可以分為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構成要件,以此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實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發展,它是指若受害人(原告)能證明所受損害由施害人(被告)所致,而施害人(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推定被告有過錯并承擔民事責任。其與過錯責任的區別在于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承擔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后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無過錯的行為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公平責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損害后果均無過錯,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分擔損失的原則。
汽車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在各國立法例上不盡相同,從我國現行全國性法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看,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在德國,對汽車時速超過20公里以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按嚴格責任確定。反之,則按照一般侵權責任對待。德國法的做法已經被日本、法國、美國等國家和地區所廣泛接受。
筆者認為,我國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的承擔在歸責原則上應當借鑒德國法的做法,同時體現我國的立法特點。具體包括:對汽車與其他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對汽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發生汽車剎車(門傷)事故,致乘客(旅客)傷亡的,適用無過錯原則,僅造成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理由分別是:
第一,汽車等機動車輛對非機動車和行人而言,是一種危險性比較高的機器,它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汽車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處于優勢地位,受到傷害的可能性和損害程度都比非機動車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應當對自己的擁有的危險物所產生的損害后果負責,承擔教高程度的責任。此外,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車運動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應當對所獲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價,才能體現法律對強者—汽車與弱者—非機動車、行人的公平保護。因此,對汽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規定由受害人證明損害后果系行為人所致,若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就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并據此確定其責任。
第二,機動車之間優勢差異較非機動車、行人小,根據交通法規容易認定駕車人的違章行為,便于確定行為人過錯程度。因此。對汽車與其他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便于事故處理機關迅速認定責任,提高解決事故的效率。第三、汽車所有人、使用人與乘客(旅客)之間一旦建立客運合同關系包括旅客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經承運人許可無票搭乘,承運人(汽車所有人、使用人)就負有在運輸過程中確保乘客人身安全的義務,除非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承運人客觀上無過失或證明自己無過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說,這是新《合同法》第302條對發生的剎車(門傷)致人身傷亡事故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新《合同法》第303條的規定,對剎車(門傷)造成旅客(乘車人)自帶物品損失的,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如果旅客自己也有過錯,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減輕承運人的責任。因此,對發生的門傷、剎車交通事故區分是人身損害還是財產損失,分別適用無過錯責任或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
四、汽車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的確定
汽車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后,“找誰索賠”、“索賠范圍多大”、“損失如何分擔”等問題是受害人最關心的問題,也是處理事故,解決民事賠償的難點問題。
(一)民事賠償的主體
從理論上講,汽車交通事故的當事各方都可以成為民事賠償的主體。但是,在實踐中,非機動車、行人、乘車人一方多為受害主體,為賠償請求權人,機動車方常常是施害主體,為賠償義務人。因此,確定民事賠償的主體實質就是明確機動車方具體的賠償義務人。通常存在以下情況:
1、事故發生時,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為同一人,賠償義務人為機動車所有人(這里所指使用人是駕駛車輛的人)。當車輛由其所有人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時,受害人有權直接要求機動車所有人賠償損失。
2、事故發生時,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同,則應看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駕駛人員)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系,確定賠償主體。
其一,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是受機動車所有人雇傭或是該單位職工,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駕駛人員)之間有雇傭(勞務)合同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應由該機動車所有人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該機動車所有人履行賠償義務后,可依據單位內部管理規定或雇傭(勞務)合同向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追償。
其二,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租用或借用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實踐中,常常僅以機動車所有人為賠償義務人,機動車所有人履行賠償義務后,再向租用人或借用人進行追償。筆者認為,機動車租用人或借用人同機動車所有人一樣,是汽車交通運輸的受益者,是機動車租用人或借用人的行為與機動車所有人的車輛的結合造成對受害人的損害,因此,機動車租用人或借用人應與機動車所有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為了更有利于對受害人權利的保護,立法上可規定雙方負連帶責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雙方提出賠償請求。
>其三,盜開他人機動車輛(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車輛和取得他人車輛的所有權)造成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所有人不僅主觀上無過錯,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據公平原則,不應對其他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該類汽車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僅限于盜開他人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許多地方,營運客車由個人出資購買但車籍掛靠到運輸公司(運輸公司收取管理費)造成交通事故,處理時,通常將運輸公司視為車輛所有人,由運輸公司先承擔賠償責任后再向出資購買車輛的人追償。筆者認為,出資購買車輛的人是車輛實際所有人,在交通運輸中獲得利益。運輸公司只是車輛管理人而非所有人,與當前某些主管部門收取下屬企業管理費一樣,運輸公司只是收取了車輛實際所有人的管理費,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數額不應超過其收取的管理費。因此,此類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主要是車輛實際所有人和運輸公司。
(二)民事賠償的范圍
汽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受害人財產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不包括在內。筆者認為,根據當前司法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些案例已經考慮并確認了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在處理個別交通事故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考慮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充分保護交通事故中處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權益。
(三)民事賠償的程序與責任分擔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這說明立法上認為:交通事故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筆者認為,上述規定與該《辦法》第44條機動車方無過錯也應承擔10%的經濟損失的規定矛盾。這一矛盾規定的認識根源在于,沒有對交通事故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進行邏輯區分,導致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結果直接成為損害賠償責任分擔的依據。實際上,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環節與確定損害賠償的分擔的環節之間,還有一個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優者負擔危險”原則。
如前所述,汽車具有較高的危險性,車輛所有人、使用人應承擔更多的危險,用以調整與受害人的關系,實現社會公平。這即是國外立法創設的“優者負擔危險”原則。根據該原則,行為人與受害人具有同等過失的條件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法規注意的輕重,按機動車輛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優者負擔危險”主要體現在:事故發生時,汽車(機動車)之間,以增減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對他人汽車危險性較多的為優者;汽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以汽車(機動車)為優者;汽車(機動車)與行人、乘車人之間,也是以汽車(機動車)為優者。
在確定損害賠償時,酌情考慮“優者負擔危險”的因素,可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的因弱者(劣勢)地位承擔的風險或損害在賠償時得到補償,符合公平原則,更利于對受害人的權利保護。因此,交通事故處理的公式(或程序)應當是:
交通事故責任+“優者負擔危險”=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落實到汽車交通事故的處理上是:
【關鍵詞】交通事故;賠償;歸責原則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1-056-01
當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要依據《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來規定。除了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過錯賠償責任
所謂過錯賠償責任,就是說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觀上有過錯的,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實行“過錯賠償原則”,但過錯賠償僅限于機動車之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在三方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依照“過錯賠償原則”,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確定賠償責任。
二、無過錯賠償責
所謂無過錯賠償責任,就是指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觀上都沒有過錯,但依照法律的規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是《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具體體現。
三、混合過錯賠償責任
所謂混合過錯賠償責任,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中,當事人各方主觀上都有過錯,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有責任,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機動車一方減輕責任的,違法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在后一種情況下,有過錯的對方當事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四、法定全部賠償責任
所謂法定全部賠償責任,就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必須全部賠償事故損失的責任,主要有五種情況:1、逃逸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此可見,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必須立即停車,這是肇事駕駛人首要的法定義務,必須履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2、故意破壞、偽造現場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留下的,是認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重要事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3、毀滅證據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證據是確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以及當事人責任的根據,也是確定當事人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如果當事人毀滅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就可能導致缺乏證據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無法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以致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例毀滅證據,就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一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4、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5、教練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學員“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公司的車輛出現交通事故發生的支出,既不屬于公司正常的主營業務收支范圍,也不屬于公司的其他業務收支范圍,不是經營性質的支出,應該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中進行核算。
收到的交通事故賠償金,作為有賠償的損失,沖減原來認定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條例在廢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同時,并未就相應的損害賠償項目及標準作出規定,而是在該條例第95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這當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學性精神,但由于國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制定相應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確定賠償項目及標準只能依據該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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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一:醉灑駕車傷人 交強險仍應賠
法條:《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案例:2011年7月的一天,小王步行回家時,被一輛急馳的摩托車撞傷致殘。交警部門到現場后,查明肇事司機李某系醉酒后駕車,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后,李某因涉嫌危險駕駛被刑事拘留。小王也一直沒有得到賠償。在法律人士的指點下,小王向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以李某系醉酒后駕車為由拒絕賠償。
解讀:醉酒、無證等情況,保險公司是否免賠一直是一個爭議非常大的問題。各地的法院判決也不盡相同。這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醉駕、毒駕等情況,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上述案例中的小王可以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亮點二:轉讓報廢車輛 轉讓人擔全責
法條:《解釋》第六條規定: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2010年3月,小陳將自己的一輛報廢摩托車賣給開汽車修理店的林某。林某將該摩托車修理后,賣給了在工地打工的趙某。趙某在使用了一段時間后,又將該車賣給了工友丁某,后丁某又將該車賣給老鄉楊某。2012年5月,楊某騎該摩托車在回家的路上將行人宋某撞傷致殘。事后,宋某將楊某、丁某、趙某、林某、小陳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萬余元。
解讀:關于報廢車、拼裝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已經明確規定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審判實踐中更多的是肇事的拼裝車、報廢車已經過多次轉讓,這種情況下是否所有轉讓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這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所有轉讓人均應承擔連帶責任。上述案例中,小陳、林某、趙某、丁某均應對楊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三:車輛貶值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法條:《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案例:2012年6月,小張開車到外地游玩,途中與一輛大客車相撞,致使車子嚴重損壞。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大客車司機趙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小張和趙某因車輛貶值損失產生爭議。小張認為自己的車是新車,這次事故造成其新車貶值,故要求趙某承擔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車輛貶值損失1萬元,但遭到趙某的拒絕。
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給司機所做的筆錄上記載:2005年2月4日,由于在離交通崗200多米時是綠燈,沈陽市327路公交車司機在過路口時便沒看燈。在距被害人華某20多米時,司機看見了華某并鳴喇叭,但未剎車,撞人后才踩剎車。因雙方均無證人,故無法得知是哪方闖紅燈。
3月10日,交警部門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認定書表明,司機駕駛車輛在冰雪路面上行駛,超速是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其中一方闖紅燈的違法行為是發生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但現有證據無法確定究竟是哪一方違法闖紅燈。
事故發生后,華家將公交車所屬的客運集團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向保險公司、客運集團和司機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合計20余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交通管理部門沒有認定事故責任,但認定了撞人司機在冰雪路面上有超速行駛的行為,而且司機拿不出華某在這起事故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據。因此肇事司機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沈陽客運集團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由于肇事車輛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投了第三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害保險,法院認為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支付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