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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申請書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拘留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拘留申請書

    第1篇:拘留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電話等;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電話等。有共同申請人的,應將每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分別寫明。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寫明其法定人的基本情況。委托律師代為申請復議的,應寫明律師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稱。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申請人的名稱和詳細地址等。

        (2)復議書中應寫明申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和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參照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中的分類寫,如拘留決定、查封貨物決定、不頒發衛生許可決定等。

        (3)寫明申請復議的目的、要求

        即明確提出撤銷或者變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具體行政行為,如:撤銷衛生防疫站×字第×號罰款五千元的處罰決定、變更稅務局×字第×號罰款一萬元的處罰決定。

        (4)事實與理由是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核心部分,這部分應寫明三方面的內容:①事實。應客觀地陳述引起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案件事實,指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認定的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②證據。為證明所陳述的事實,應列舉出有關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以及其他證據材料,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職業和住址。③理由。應在概括事實的基礎上,授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過推理,論證復議請求的合法性。

    第2篇:拘留申請書范文

    申請書的內容,理由要充分、合理,實事求是,不能虛夸和杜撰,否則難以得到上級領導的批準。廣州公租房辦理指南怎么寫你知道嗎?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公租房辦理指南,更多公租房申請書點擊“申請書大全”查看。

    廣州公租房申請書范本尊敬的領導:

    您好,本人 ,男,20_年6月畢業于__大學(“211”“985”工程院校),到工作。因剛參加工作尚無積蓄,買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穩定的房,無親無友,導致家境本不好的我,只能借錢吃飯、租房,生活條件很是拮據,住房條件十分困難。面臨著租住房屋,存不上錢,無力買房,無法改善生活的諸多嚴峻問題。

    在查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后,發現本人符合申請條件,為本人十分困難的住房問題,在此特別向政府申請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門、居委會能給予準許,解決申請人的住房實際困難。全力投入工作,為__市發展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廣州公租房辦理條件本市戶籍申請公租房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申請人配偶及未年滿18周歲子女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2、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標準。收入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三)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單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超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未享受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等購房優惠政策。

    來穗人員公租房申請條件:

    以下兩類來穗務工人員,可以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

    (一)來穗時間長、穩定就業的來穗務工人員。

    此類人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廣州市申報居住登記,辦理并持有《廣東省居住證》3年以上,且申請時仍在有效期內。

    2.申請人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含廣東省、廣州市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的內容包括基本養老、職工社會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下同)連續繳費(含補繳)滿2年或者5年內累計繳費滿3年,且申請時處于在保狀態。

    3.申請人在申請時已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且申請時處于合同有效期內;

    或者屬于在本市轄區內辦理了工商登記的企業出資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且申請時工商登記未被注銷、吊銷。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房,且申請時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請人及其配偶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6.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沒有犯罪記錄及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公安機關作出的處以行政拘留、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等治安違法記錄(以下簡稱犯罪違法記錄)。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來穗務工人員。

    1.持有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或者三級、二級、一級)職業資格證書的高技能人才。

    2.獲國家、省和本市黨委、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獲得

    “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人員”、“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技能人才”稱號人員。

    3.本市及以上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表彰或者獎勵人員。

    上述人員須持有《廣東省居住證》、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已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或者工商登記(申請時上述證件及證明仍在有效期內),且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4、5、6目條件。

    注:在《 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中,已取消了收入和資產限制。

    廣州公租房辦理材料廣州市戶籍人員:

    1、住房保障申請表

    2、戶口簿

    3、身份證

    4、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5、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7、家庭資產情況證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注:以上消息僅供參考哦!

    來穗人員申請公租房:

    1.《來穗務工人員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

    3.廣東省居住證

    4.由廣州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并蓋章確認的《個人歷史就業記錄》

    5.有效勞動合同或者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6.無自有產權住房證明

    7.工作單位出具的是否已承租單位自管房證明

    8.計生證明

    9.誠信承諾書等

    10.高技能人才、受表彰、獲榮譽稱號或者參與義工工作、獻血的來穗務工人員還應當提交職業資格證書、榮譽或者獎勵證書或者義工工作證明、獻血證明等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廣州公租房辦理地點辦理地址:

    廣州市戶籍人員:

    戶籍所在地區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第3篇:拘留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警院學生;寫作能力;就業;競爭力

    中圖分類號:G40-05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44-0030-03

    曾幾何時,法律(法學)專業是文科高三學生趨之若鶩的專業。不料想,近兩年該專業已成為就業率墊底的若干“老大難”專業之一。司法警官職業學院中,應用法律系學生的就業率與其他系也存在一定差距。筆者認為,這一就業壓力主要是專業開辦門檻太低造成的。目前,全國有一千余個法科專業,可以說普通高校中一半的學校開辦了“法律(法學)”專業。描述得形象一點――在許多地方,只要有兩支粉筆,一本教材,就開辦了法學專業。再加上授予“法學”、“法律”學位的相關專業太多,使得法科畢業的學生數量劇增,直接拉低了該專業的就業率。

    壓力要轉化為動力,才是積極的應對態度。對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法科學生來說,從自身技能著手,增強就業競爭力,是微觀角度的有效措施,這與國家、省政府增加就業機會的宏觀政策并行不悖。

    一、學歷限制亟需寫作強項來補短

    蔡曉琪于2014年4月23日登陸智聯招聘網,搜索并篩選出在廣州招聘的128家企業共144個法務類崗位。法務經理/主管崗位(管理崗)共有56個,法務專員/助理崗位(事務崗)共有88個。這些企業提出的招聘要求共計656條。在法務崗位任職資格中,絕大部分崗位的最低學歷要求為本科,占84.7%,其次是大專,占11.8%,要求碩士以及學歷不限的分別占2.1%和1.4%。[1]這一調查有參考價值。

    2014年10月,教育部針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十三地編寫了《西部地區職業院校職業指導現狀調查》(在校生問卷)。[2]筆者曾采用這一問卷對云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學生(分屬兩個年級)進行了調查。調查共計350名學生,回收問卷342份,有效問卷309份。從此次調查獲得的數據發現,學生對“高職高專”的學歷層次大都存在“不自信”的心理。可見,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學生,迫在眉睫的事情是如何尋找“突破口”,鍛造自己的職業技能,形成自己的特長,化解“學歷自卑”。

    二、法科職業要求熟練的司法文書寫作技能

    在以往的高等教育中,人文學科的教師在上課過程中比較多的時間花在了講授“三個特征、五個作用、七個條件、九項意義”上面。期末考試考查也較多地從這些知識點出發進行測試。試卷的題型一般由名詞解釋、單選題、多選題、判斷、簡答、論述、案例分析題七種題型構成。這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就業壓力如此巨大的今天,學生、家庭、社會不免將其視為“屠龍術”。高職高專對此合理要求,不能熟視無睹,而應當反應靈敏,及時調整,做出回應。

    蔡曉琪調查發現――專業技術可以說是招聘要求的核心,在整理出來的專業技術要求中,了解行業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程序的有73項,占到了32.6%,文字表達功底強的有51項,占到了22.8%,法律實務水平較高的有23項,占了10.3%。[1]蔡曉琪調查還發現――招聘企業對工作經驗的要求將許多應屆畢業生排除在外。因為大部分企業不愿意在培訓上花費過多成本。[1]鑒于此,在校學生更應該提升自我技能。然而,在極少數學生中,由于高考之后自我要求放松,訓練不夠,以至于三年高職學習之后,其寫作能力還不如高中三年級的水平。法科學生尤其要警惕這種“退化”現象,努力鍛煉自己的寫作能力,使司法文書的寫作成為自己(應屆畢業生)的強項,在就業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三、充分利用教材,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

    要培養法科學生的文書寫作能力,不是要給每個教學班(分隊)普遍再開設一門《寫作》課程,不需要也不宜另起爐灶,關鍵是要立足專業基礎課、專業課的課堂,立足教科書。比如,黃京平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8月出版的“教育部高職高專規劃教材”《刑法》,比較成熟,現在已經出了第五版;王新清等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7月出版的“教育部高職高專規劃教材”《刑事訴訟法》,也比較成熟。授課教師可以要求學生參照司法文書格式(事先做成PPT),將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參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寫為立案報告、搜查筆錄、逮捕證、拘留證、通緝令、提請批準逮捕書、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偵查終結報告、補充偵查意見書、書、刑事自訴狀、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辯護詞、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

    在《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課程的教學過程中,授課教師可以要求學生參照司法文書格式(事先做成PPT),將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參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寫為合同、公證書、支付令、仲裁書、民事訴狀、民事反訴狀、民事答辯狀、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先予執行申請書、合議庭評議筆錄、判決書、詞、調解書、宣判筆錄、民事申訴狀等。

    在《行政法律原理與實務》課程的教學過程中,授課教師可以要求學生參照司法文書格式(事先做成PPT),將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參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寫為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狀、行政撤訴申請書、行政賠償申請書、行政答辯狀、行政申訴狀、行政上訴狀、行政判決書、舉證通知書、行政裁定書、共同賠償決定書、強制執行申請書、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公證書等。

    還可以要求學生自己撰寫“模擬審判”所需要的全套司法文書。這樣,既鍛煉了寫作能力,也熟悉了法律條文的內容,還可以逐漸養成法律思維習慣。這些措施使學生在將來的實習階段能夠較快適應律師事務所、法院、社區矯正崗位的工作要求。

    如果課時太少,也可以重點訓練幾種主要的司法文書,將一部分文書的寫作訓練放到課余時間。

    四、改革考試考查制度,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

    以往,《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期末試卷的題型由單選題、多選題、判斷、簡答、案例分析題五種題型構成。有必要進行改革,突出實作實訓。筆者主張,如果期末試題難以改革的話,教師可以考慮在平時的課堂作業、課后作業、期中測驗中進行變革的嘗試,將司法文書的寫作納入考核的內容,并逐漸加大其比重。以往的案例分析是圍繞著“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重與罪輕”、“單罰與并罰”、“為什么”來展開的。其實,這些知識點都可以用“司法文書寫作”這一載體來完成考核、檢查。比如司法文書中,在“本院認為……”部分,重點考查學生學以致用的能力。為了保證考卷題目總量適中,考題難易度適中,考題覆蓋大綱要求,題型結構基本合理,可以考慮刪除判斷題,甚至減少選擇題與問答題,增加司法文書寫作題;甚至在一套試題中設計兩份短小的司法文書寫作題。

    改革考試制度,需要大量的嘗試,需要長期的試錯、糾偏,積累了足夠的經驗之后,再著手改革期末考試制度。

    五、循序漸進,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

    要培養司法文書寫作能力,可以先在專業基礎課、專業課中進行嘗試。

    在《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行政法律原理與實務》幾門課程中都有實訓教學大綱,且已逐漸成熟。其中,司法文書的寫作已成為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刑事法律原理與實務》除完成課堂理論教學的規定學時外,還安排了適當的學時用于實踐教學。根據司法警官職業院校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通過實踐教學環節,使學生了解公、檢、法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全過程,讓學生進行課堂討論、小組討論、模擬庭審辯論、組織參與模擬刑事審判,使其職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得以融會貫通,培養學生綜合運用刑事法律分析、解決刑事訴訟中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的專業技能和實踐能力。實訓共20學時。實踐教學成績由教師根據學生實踐情況考核評定,作為形成性考核,占課程總成績的20%。

    其中,有幾個實訓項目占用課時較多。例如:“實訓項目五――旁聽庭審。(1)實訓目的和要求――讓學生通過觀摩法院庭審過程,直觀了解刑事審判各個環節。(2)課時――4課時。(3)實訓內容――普通一審案件。(4)實施步驟――①聯系法院。盡量選擇交通便利、和我們單位有業務聯系的法院;旁聽的案件必須是和教學內容、教學進度相適應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件。②提前介紹基本案情。為確保旁聽能順利進行,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應提前向學生介紹基本案情,提示學生控辯雙方在定性、裁量方面可能的主張。③落實往返交通工具;強調組織紀律,確保安全;要求遵守法庭秩序。④點評與總結。旁聽結束后,教師應對此次法院旁聽進行點評,總結控辯雙方適用的法律主張,并析解案例。(5)考核――法院旁聽以后最好要有相關討論,或者要求學生作一些書面的總結等。針對發言結果或者書面材料以及學生在整個旁聽活動中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評分。成績評定標準為:合格、不合格,并按比例記入平時成績。”又比如:“實訓項目六――模擬法庭。(1)實訓目的和要求――通過扮演刑事訴訟種類角色,讓學生熟悉刑事審判流程,掌握審判理論與技巧,能夠在具體的案件中準確運用相關法律服務社會需要。(2)課時――8課時。(3)實訓內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模擬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開庭程序。(4)實施步驟――①選定案例。選題要結合教學內容的要求,并考慮到實踐教學的特點,所選案例要具體、務實,具有可辯性。②按角色需要由學生自行組成審判、公訴、辯護、證人等團隊。③各組學生按角色擬定任務,草擬各自的法律文書(書、判決書、公訴詞、辯護詞)。④教師根據學生需要進行先期指導,幫助審、控、辨各方設計實施方案,確定辯論思路。⑤實施模擬庭審。⑥教師點評、總結。(5)考核――擔任角色的同學的成績考核主要以其在模擬法庭相應工作中的表現來評定;其他同學的成績評定可以以參與活動的程度、積極性及分組撰寫相關材料的完成質量給分。成績評定標準為:合格、不合格,記入平時成績。”

    目前,一部分專業基礎課中沒有實訓教學大綱。對實訓教學的重要性,一些教師的認識還不夠充分。

    提高就業競爭力是一個系統工程,加強寫作訓練,不單單只在專業課中進行,也不是擴大到專業基礎課就行了,最終還是要推廣到所有理論課程中。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及其他的六百所職業高校,不應該像研究型大學那樣,把大部分時間精力花在理論講授、文獻綜述、邏輯思辨、理論創新上面,而要以“夠用即可”為尺度,少講、精講理論,多進行技能訓練,并輔之以個別指點、因材施教。為了提高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法科畢業學生的就業率,必須在日常教學過程中增強學生的寫作技能,尤其是司法文書寫作技能,使之在就業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蔡曉琪.智聯招聘網法務崗位人才需求分析[J].中國大學生就業,2014,(18):21-28.

    第4篇:拘留申請書范文

        14年前,吳振民的兒子關進行政拘留所后,當天便被同倉人員群毆致死。2005年,全省公安機關公安局長大接訪重新燃起了年邁的吳振民夫婦的索賠希望,他決定為這段不能忘卻的陳年痛事找個說法,要求公安局賠償30多萬元。

        接受公安調查 監倉里丟掉性命

        吳振民說,1991年6月25日下午,澄邁縣福山鎮一幫青年與一加油站老板發生摩擦,該老板報警后,澄邁縣公安局出動大批民警,將一些青年帶回公安局調查。第二天上午8時許,一些青年被送進澄邁縣公安局行政拘留所,吳振民的兒子吳清海也在其中。當時,吳青海被投進三號倉。

        當天上午,吳清海在洗腳時,不小心將水灑到同倉的王某身上,王某打了他兩巴掌。這時,同倉的劉某、王某某看見吳清海的內褲挺好,叫吳清海把內褲脫下來互換,吳清海不同意。王某某對吳清海拳打腳踢,并將吳按倒在地,卡住吳的脖子,不讓他叫。同倉的劉某等將吳清海圍住,朝吳的胸部、腹部拳打腳踢、亂踩。吳清海向他們求饒,但劉某等人已是打得性起,根本不顧吳的求饒。

        一陣亂打下來,吳清海不能動彈,被送去澄邁縣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吳清海因為胸部受到重大暴力作用,造成肋骨骨折、血氣胸形成,呼吸衰竭而死亡。

        兇手伏法 公安機關賠了4千元

        1993年9月,海南中院重審該案時認為,劉某、王某、王某某等人無視國家法律被拘留,收審期間,不守監規,在監倉打人致死,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法院一審分別判處劉某等人死刑至有期徒刑8年不等。

        當時,吳振民夫婦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吳振民說,當時公安機關給了他們4000元,他也曾向公安機關提過賠償事宜,但一直沒有結果。2005年,全省公安局長大接訪,吳振民從報紙得知消息后,在澄邁縣公安局長及副局長接訪期間,一次次地上訪。

        受害人父母認為:民警監管不力 索賠30萬元

        吳振民認為,吳清海被打死在拘留所,與民警監管不力有關。當年他聽到兒子的死訊后,精神受到極大的打擊,往后智能逐漸障礙,聽覺嚴重喪失。第二年便患上了腦梗塞、腦血栓等多種疾病。吳清海認為,公安局得就此賠償他們的精神損失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0多萬元。

        2005年6月28日,67歲的吳振民在妻子李秀怔的攙扶下,拐著雙足走進了本報新聞中心。回憶兒子死時的慘狀,李秀怔禁不住痛哭。她說,兒子被關進倉中才幾個小時,年輕輕的就被打死了,直到現在她仍不能接受這個事實。“如果孩子還在,我們現在的日子會過得更好”,61歲的李秀怔抹著眼淚告訴記者。

        吳振民說,他們向澄邁縣公安局上訪時,公安局告訴他們可以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還沒有受理這起案件,他們真不知該如何辦?

        律師認為:索賠路上存在時效障礙

    第5篇:拘留申請書范文

    遵義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某某,因擔心對外借款沒有保障,于是通過虛構借款事實,利用司法資源從而達到了自己的非法目的。到此他仍不甘心,在利益的驅使下,他借助作為一名律師的專業特長,將對方訴諸法庭,讓原本虛假的借條落在了一紙判決書上,冠冕堂皇的將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然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再精明的腦子還是逃不過老天的法眼,最終,因涉嫌虛假訴訟被刑事拘留。

    作為一名律師,劉某某的初心是什么?是俠肝義膽、鋤強扶弱,還是匡扶正義、救死扶傷。我想你那是抗日神劇看多了吧。但也不能否認,也許他僅僅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也許他在那一刻,只是被金錢蒙蔽了雙眼和心靈。

    酒泉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某某,為了承接業務,通過在互聯網上取得的一些誘人名譽,騙取當事人宋某某的信任,收取律師費后僅僅代書一份《民事再審申請書》,便不再承接該案件。經司法局查明,認為董某某的行為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對其處以停止執業三個月的行政處罰。

    為了提高知名度,董某某煞費苦心,利用網絡得到了所謂“金牌律師第一名”的榮譽稱號。虛榮心爆滿的他并不滿足于此,利用這些虛假的榮譽獲取更多的利益才是他的目的,所謂名利雙收,也許就是他所追求的吧。

    第6篇:拘留申請書范文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應遞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復制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還需遞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檢證明材料。

        三、起訴狀應包括哪些內容?

        1、當事人一方是公民,應記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編和聯系電話;當事人一方是法人,應記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郵編和聯系電話;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寫明。

        四、當事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1、委托人;

        2、收集、提供證據;

        3、申請回避;

        4、放棄、變更和承認、反駁訴訟請求;

        5、進行辯論;

        6、提起反訴;

        7、請求調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規定的范圍內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10、提起上訴;

        11、申請執行。

        五、當事人承擔哪些訴訟義務?

        l、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

        4、主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和調解書;

        5、按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

        六、怎樣提交證據?

        1、原告起訴時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據有以下七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1、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6、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七、如何進行答辯?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起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展開,抓住關鍵進行答辯和反駁,并提交有關的證據。

        八、法院如何審理一審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

        1、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訴訟權利義務;

        2、合議庭組成人員應當在確定后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3、在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被告答辯舉證后,合議庭認為可以開庭審理的,應確定開庭審理時間;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6、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將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訴訟程序;

        7、開庭審理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

        九、傳票有何法律效力?

        l、法院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法定代表人應使用傳票傳喚其到庭。

        2、原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3、被告和必須共同訴訟的原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十、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回避?

        1、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l)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人;

        (4)與本案的訴訟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以上規定所稱的審判人員是指本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鑒定人員、勘驗人員的回避,參照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十一、回避制度還有哪些規定?

        l、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2、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3、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后,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4、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該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以上規定所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是指本院從事審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員。

        十二、什么時候提出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申請回避,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前提出,并說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十三、什么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

        2、當事人臨時提出申請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十四、對妨礙民事訴訟有哪些強制規定?

        l、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3、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4、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十五、一審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的審理期限如何規定?

    第7篇:拘留申請書范文

    一、改行司法令狀主義,實行逮捕與羈押相分離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承擔著控訴職能。而職能分工必然要求其以實現罪罰為目標,尤其是新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庭審方式實現了控審職能的分離因此大大強化了檢察機關的舉證責任,這必然加強檢察機關的控訴傾向。同時,我國憲法賦予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但是在刑事訴訟中,它并未能保持監督者應有的客觀、中立、超然的地位,因為它就是訴訟的一方,它不可避免地要帶有控訴傾向。司法實踐中曾發生過檢察機關在庭審中故意隱藏被告人無罪證據而不予出示的現象,即是最有力的證明。由此可見,控訴職能的擔當阻礙了檢察機關所謂監督職能的發揮,事實上檢察機關已淪為單純的控訴機關,它在刑事訴訟中的活動完全可以為控訴職能所包容。

    筆者認為,需對檢察機關重新定位,至于如何定位需要深入研究。法治社會的根本特征應是司法權的獨立,司法程序是解決各種社會糾紛(包括刑事犯罪)的最終程序。而司法權應由而且只能由法院、法官獨立行使。我國的現狀,法院因受制度缺陷與法官素質不高等因素的限制尚難以獨立擔當行使司法權的重任,因此由檢察機關對法院進行制約是必要的。但從根本與行長遠來看,確立以法院為中心的訴訟格局是現代法治的必然要求。

    依我國現制,公訴案件審前階段的審查批準逮捕權歸屬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以及檢察機關自偵察件中的逮捕須由檢察機關批準或決定。檢察機關一方面承擔著控訴職能,同時又享有剝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權力,這樣做實在太危險。因為檢察機關作為控方可以自己作出剝奪被指控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逮捕決定,這無疑置嫌疑人于訴訟客體的地位。試問,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在控訴利益上的一致性以及二者之間法定的互相配合關系,使得這種制約能存幾分價值?對于檢察機關自偵察件中的逮捕,雖由審查批捕部門決定,但逮捕決定事實上都是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的,此時檢察機關既是控訴機關,又是批捕機關,看來只有實行自我監督了,然而這種自我監督究竟有多大意義?

    還須指出的是,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逮捕不僅作為行為動詞使用(意為“捕獲”),更為重要的是,它兼具狀態動詞的用法(意為“羈押”)。易言之,它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逮捕后進行一段時間的霸押,并且羈押是逮捕的必然結果和主要內容,逮捕的目的就是羈押。而外國的逮捕與羈押是分離的,逮捕實施后是否羈押須另行審查決定。這種實行逮捕與羈押分離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因為逮捕與羈押決定要分兩次作出,(有證)逮捕往往是由法官(或預審法官)根據警檢機關的書面申請作出的。而對于是否羈押,則須聽取嫌疑人及其辯護人與控方的意見然后作出決定。這種做法體現了法官裁判權力對偵查程序的控制,有利于實現偵查程序中的控辯平衡,并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羈押,切實保障了嫌疑人的自由權利。如前述,我國實行逮捕與羈押一體制,逮捕由處于控方的檢察機關批準或決定。檢察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只進行書面審查,并不聽取嫌疑人的意見,完全是單方職權行為。嫌疑人一經逮捕即意味著長時間羈押,檢察機關在羈押期間并不進行合法性審查,由于獲釋(包括取保候審)的渠道并不暢通,絕大部分被逮捕的嫌疑人將處于羈押狀態。由于嫌疑人無權求助司法審查,法官對偵查程序亦無權介入,這一方面導致不必要的羈押大量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嫌疑人完全置于偵控機關的控制之下,其后果是,被逮捕人完全淪為偵訊的對象,逮捕成為一種重要的偵查方法,其目的主要就是為了獲得嫌疑人的口供,從而導致實踐中刑訊逼供、變相刑訊、以捕代偵等違法現象屢禁不絕。而嫌疑人的訴訟主體性蕩然無存,程序的正當性缺失,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必須明確,逮捕作為刑事訴訟所獨有的一種強制措施,其性質為對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一段時間剝奪的程序性措施。因為基于此時嫌疑人、被告人的非罪犯地位,逮捕及此后的羈押并不屬實體刑罰。實施逮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國家對刑事犯罪進行追訴能夠有效實現。其直接目的有二:一是保護證據,其二是防止嫌疑人、被告人在需要出庭時缺席。換言之,只有當嫌疑人有毀滅罪證、妨害作證、逃跑或有相當理由足以懷疑會有上述行為或者嫌疑人沒有固定住所時,才對嫌疑人實施羈押。可見,設立逮捕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保證刑事追訴能夠順利進行,而逮捕制度的功能也就表現在這方面,即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在現代國家,人身自由是公民最為重要的憲法權利,國家有義務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進行保護。這些理論體現了現代法治原則充分保障人權的精神。筆者亦認為,在刑事訴訟中,為實現對犯罪的有效追訴,保護社會安全而對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是必要的,各國對逮捕制度均作了具體規定。但從無罪推定原則出發,嫌疑人、被告人尚不具有罪犯的法律身份,而是作為訴訟當事人,其人身自由不應被剝奪。但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法律規定可以適用逮捕是不得已而為之。這種措施的采取必須受到限制,應貫徹最低度及必要性原則。應當在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盡量減少乃至避免羈押,以充分保障人權。這應成為設計逮捕制度的出發點和歸宿。為此,還應不斷完善各種非羈押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釋制度。

    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是現代法治國家設立逮捕這種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唯一目的。基于無罪推定原則,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權得以確立,逮捕嫌疑人、被告人作為程序性的措施決不應成為強制訊問的工具。對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予以剝奪的措施,是否采用應由獨立于偵控機關的司法機關作出裁斷。唯此,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主體性方能實現,才能稱為當事人。當然,賦予偵查機關緊急情況下的無證逮捕權(我國的拘留制度)是必要的,但為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應在盡可能短時間內提交法院,由法院舉行聽證會,聽取偵辯雙方的意見,最終作出是否羈押的裁斷。有關的國際文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3款、《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人的原則》第37條都規定:受到刑事指控的被羈押者應當被及時地帶到法官面前或其他被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面前。這樣做,旨在確保由一個獨立于實施拘留的、享有司法權的機關能夠對拘禁進行審查,是防止任意或非法羈押的重要保障措施。而且它提供了對和非法行為進行控告的機會,因此對防止刑訊逼供和非法待遇等非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現代刑訴理論崇尚審判中立、控辯平衡,這不僅表現在審判階段,并應貫徹于審前程序中。在偵查階段,偵控方與被指控方同為訴訟主體。國家雖賦予了偵控方偵控的權力,但這一權力必須以尊重被指控人的訴訟主體地位為前提。換言之,偵控方不得隨意處置被指控人。為了保持偵辯平衡,防止被指控人客體化,要求在對被指控人這一訴訟主體受取剝奪人身自由的羈押措施時,必須由法官這一中立的裁判者作出決定。逮捕乃至羈押的目的是防止被指控人實施妨害訴訟的行為,是否有逮捕乃至羈押的必要,應由法官這一第三者決定,而不能由當事人一方即偵控方決定。這既是裁判中立、控辯平衡的現代刑訴機理的必然要求,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征。現在,無論是實行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抑或職權主義色彩濃重的大陸法系國家,逮捕乃至羈押無不是由法官或其他被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裁斷。逮捕、羈押的命令由法官(或治安法官)作出,稱為司法令狀主義。逮捕、羈押由居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決定,體現了刑事程序的正當性,有利于防止政府對公民利權的不當侵犯,有利于公民權利的保護。

    現代法治理論崇尚權力制衡,尤其是當政府對公民權利實施限制、剝奪時,應受到司法的審查,否則公民權利在強大的“政府”面前實在無法自保。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權是對公民權利實施保護的權力,司法程序成為救濟公民權利的最后程序,也是各種社會糾紛得以最終解決的程序。在行政程序中,現代各國均規定,對公民實施行政處罰均須舉行聽證會,公民有求助司法保護自己免受政府不當處罰的權利。同理,在刑事訴訟中,逮捕乃至羈押關涉公民最為重要的自由權利,這種措施的做出更不能由偵查機關這一行政機關作出,更需要接受司法監督。逮捕與羈押由法官審查決定,有利于防止偵查傾向及不當適用,有助于保護被指控人的合法權益。許多國家為了更好地保護被逮捕人的人身權利,甚至規定法官負有定期審查是否有繼續羈押理由的義務,以防止不必要的羈押。我國偵查階段的逮捕由檢察機關批準或決定,雖有助于對公安機關的制約,但檢察機關更多地擔當著控訴職能,因此,這種立法例違反控辯裁三方職能分擔理論,與控辯平衡、平等原則相左。筆者認為,實行司法令狀主義,由法官決定是否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逮捕、羈押,是改革我國逮捕制度進而是改革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環。

    不難發現,我國刑事偵查程序具有強職權主義的特點,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條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審查的期限為7日;未被拘留的,審查的期限為15日,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間的長短,不僅關系到追究犯罪的時效性,對于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則直接關系到公民人身權利的有效保護。從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兩方面的需要來看,縮短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盡快作出捕或不捕的決定,都是必要的、重要的。不僅如此,縮短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同樣是必要的。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的最長期限則長達37日。給予公安機關較長時間的拘留權,固然可以讓公安機關輕輕松松、從從容容地去破案,但其導致公安機關辦事拖拉、侵犯人權的負面影響卻又是我們必須付出的高昂代價。實踐中,公安機關以拘代偵,視公民人身自由為草芥,非法偵查、違法辦案就是其典型表現。

    第8篇:拘留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迪亞洛;股東權利;國籍國

    一、案件概述

    (一)案件事實背景

    艾哈邁杜?薩迪奧?迪亞洛是一名幾內亞籍商人,從1964年起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定居,已居住32年。期間,他在剛果建立了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是兩家公司的股東和經營者。20世紀80年代,迪亞洛開始追討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在該國經營的幾家石油公司欠其所擁有的兩家公司的款項。1995年10月至1996年2月,扎伊爾當局以迪亞洛的行為損害了扎伊爾的公共秩序為由,對迪亞洛實施了逮捕、拘留和驅逐措施,剝奪了其重要的投資、公司、動產、不動產以及銀行賬戶等財產,并于1996年2月2日將其驅逐出剛果民主共和國。

    (二)案件審理過程

    1998年12月28日,幾內亞向法院遞交了“尋求外交保護的申請書”,對剛果民主共和國提訟,請求法院裁定剛果民主共和國對一名幾內亞籍國民(迪亞洛)實施了嚴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2001年3月23日,幾內亞向法院遞交了訴狀,請求法院裁定:(1)剛果民主共和國任意逮捕和驅逐幾內亞公民迪亞洛,沒有尊重迪亞洛根據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對迪亞洛實施了不人道的待遇,剝奪了他控制和管理其在剛果創立的兩家公司的權利,剛果民主共和國就其實施的國際不法行為應當對幾內亞共和國承擔責任。(2)剛果民主共和國應當賠償幾內亞共和國以及迪亞洛的全部損失。(3)賠償應覆蓋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國際不法行為所造成的全部損害,包括收入損失和利息。

    2002年10月3日,剛果民主共和國向法院遞交了對幾內亞申請書可受理性的初步反對意見。2007年5月24日,法院就初步反對意見做出了判決,宣布幾內亞關于保護迪亞洛個人權利的申請以及幾內亞關于保護迪亞洛作為Africom-Zaire 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 公司股東的直接權利的申請可受理。但是,幾內亞在關于侵犯Africom-Zaire 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 公司權利的指控中保護迪亞洛的申請不可受理。

    2010年11月30日,法院對案件做出了最終判決。

    (三)案件判決結果

    關于幾內亞提出的保護迪亞洛個人權利的主張,法院做出以下判決:首先,幾內亞提出的關于1988-1989年間剛果民主共國對迪亞洛實施的逮捕和拘留措施的主張法院以該項主張的提出超過提出新請求的期限為由未予支持。其次,幾內亞提出的關于1995-1996年間剛果民主共國對迪亞洛實施的逮捕、拘留和驅逐措施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保護迪亞洛作為兩家公司股東的直接權利,幾內亞認為,剛果民主共和國侵犯了迪亞洛作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并在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權利、對公司進行管理的權利、監督管理機構的權利以及對兩家公司的股份享有的財產權利,法院對上述主張均未予以支持。

    二、法院對迪亞洛股東權利是否被侵犯問題的認定

    關于公司和股東的權利的法律問題,國際法尚未建立相關規則,因此法院認為上述內容應當參考國內法中的相關規定。本案中,針對幾內亞提出的剛果民主共和國驅逐迪亞洛侵犯了其作為股東的直接權利的主張,法院根據剛果法律的相關規定,確定迪亞洛作為股東的法定權利,并分析上述權利是否被侵犯。

    (一)參加股東大會并在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權利

    剛果法律規定:“所有股東均享有參加股東大會和按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項表決權的權利”,因此,法院首先確定,參加股東大會并在大會上投票的權利是股東的一項權利。其次,法院考查迪亞洛作為股東的該項權利是否被侵犯。剛果法律規定:“股東可以選擇一名符合公司章程中規定條件的人代表其行使權利”。法院認為,根據這一條款,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并在大會上投票的權利可以由股東親自行使,也可以由其選擇的人行使,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一條款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公司的股東大會能夠有效召開。將迪亞洛驅逐出剛果領土,可能妨礙了其親自參加股東大會并投票的權利,但是迪亞洛可以任命人其行使這一權利,因此,法院判定剛果民主共和國沒有侵犯迪亞洛參加股東大會并在大會上投票的權利。

    (二)關于管理的權利

    幾內亞主張,剛果民主共和國驅逐迪亞洛侵犯了其任命管理者的權利、被任命為管理者的權利、行使管理者職能的權利以及作為管理者不被解雇的權利。首先,剛果法律規定:“管理者應當在公司成立協議中被任命或由股東大會任命”, 因此法院認為任命管理者的權利屬于公司的權利,而不構成股東的權利。幾內亞關于剛果侵犯了迪亞洛任命管理者的權利的主張不成立。其次,剛果法律規定,股東享有“被任命為管理者的權利”,“管理者股東不被無故解雇的權利”, “監督和管理的權利”,所以被任命為管理者的權利屬于股東的權利。但是法院認為,迪亞洛的該項權利未被侵犯,因為迪亞洛事實上已經被任命為管理者,而且一直是兩家公司的管理者。再次,法院查明行使管理者職能的權利是股東的一項權利,法院認為,雖然迪亞洛被驅逐出剛果境外,其行使管理者的職責會出現較多困難,但是幾內亞沒能證明這些職責的行使是不可能的,因此其該項權利未被侵犯。最后,剛果法律規定:“除非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公司存續期間所任命的管理者股東只能因正當原因被解雇,由股東大會商議并修改公司程。”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迪亞洛被剝奪了作為管理者的權利,因為沒有召開以解雇迪亞洛為目的或其他目的的股東大會,因此迪亞洛不可能因正當理由而被解雇。即使迪亞洛在被驅逐出剛果領土之后其行使管理者職責變得更加困難,但是在法律上其仍然是兩家公司的管理者。所以法院判定剛果民主共和國沒有侵犯迪亞洛關于管理的權利。

    (三)監督管理機構的權利

    法院查明根據剛果法律,迪亞洛作為股東享有監督管理機構的權利,但是法院認為,雖然迪亞洛被拘留和驅逐出剛果境內時,實施公司的商業活動變得更為困難,但是僅僅這一點并沒有妨礙其行使監督董事會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迪亞洛可以繼續監督董事會。因此,法院判定剛果民主共和國沒有侵犯迪亞洛監督管理機構的權利。

    (四)對所持公司股份享有的財產權利

    法院注意到國際法反復承認的國內法中的一項原則,即公司具有獨立于其股東的法律人格。這一原則在當前的案件中,即在私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名股東的情況下仍然有效。因此,公司的權利和財產必須與股東的權利和財產相區別。在此方面,幾內亞所主張的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相合并是缺乏法律根據的。法院援引了巴塞羅那案的判決,指出對于公司的不法行為經常會侵犯到其股東的利益,但是,損害影響到公司和股東時并不意味著二者均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僅僅直接針對并侵犯公司權利的行為并不引起對公司股東的責任,即使股東的利益受到影響。法院認為,迪亞洛對其所持公司股份享有的財產權利必須與公司的財產權利相區分。股東享有的財產權利包括獲得股息或在公司清算時獲得應收款項的權利。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任何股息被分配,或者發生任何公司終止的活動,更不必說任何歸因于剛果的侵犯迪亞洛上述權利的行為。因此,法院判定剛果民主共和國沒有侵犯迪亞洛對所持公司股份享有的財產權利

    三、對本案中股東國籍國對本國公民股東權利保護問題的法律評述

    迪亞洛案是關于外國私人投資者與東道國間投資爭議的案件,作為迪亞洛的國籍國,幾內亞主張對迪亞洛行使外交保護。就案件的審理及判決結果,本文主要對本案中股東國籍國對本國公民股東權利的保護這一問題進行分析。

    (一)外交保護制度概述

    外交保護制度是習慣國際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根據國際法委員會通過的《外交保護條款草案》第1條規定,“外交保護是指一國對于另一國國際不法行為給屬于本國國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損害,通過外交行動或其他和平解決手段援引另一國的責任,以期使該國責任得到履行。”雖然一國享有對本國國民行使外交保護的權利,但是這項權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國際法中,外交保護主要有三個限制條件:

    首先,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所在國的非法侵害。其次,受害人持續具有保護國的實際國籍。這一條件要求受害人從受害之日起到其國家提出求償時,必須連續具有保護國國籍。最后,用盡當地救濟。國家行使外交保護權要求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用盡當地救濟。《外交保護條款草案》第14條第2款明確指出,“‘當地救濟’指受害人可以在所指應對損害負責的國家,通過普通的或特別的司法或行政法院或機構獲得的法律救濟。”

    (二)關于幾內亞對迪亞洛作為兩家公司股東的直接權利行使外交保護問題中的國籍原則

    如上文所述,受害人持續具有保護國的實際國籍是外交保護的條件之一,這一條件又被稱之為“國籍原則”。在初步反對意見中,剛果民主共和國從國籍原則的角度出發,就幾內亞提出的對迪亞洛作為Africom-Zaire 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 公司股東的直接權利行使外交保護的申請提出反對意見,認為幾內亞不具有行使外交保護的資格。

    剛果民主共和國承認根據國際法當股東的直接權利受到侵害后國籍國可以對該股東行使外交保護。但其認為國際法所允許的這種保護僅在非常有限的情況下才適用,而本案不滿足這一條件。剛果認為幾內亞把對Africom-Zaire 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權利的侵害當作是對股東迪亞洛權利的侵害,這種對公司權利和股東權利的混淆不僅與真正的國際法相違背,而且與外交保護制度本身的邏輯不符。其指出,股東的權利只能是其與公司關系上的權利,其援引國際法院在巴塞羅那案中的判決,認為股東的權利主要包括獲得股息的權利,參加股東大會并在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權利,公司破產清算時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的權利等,這些權利股東只能向公司主張,這些權利受特定條件的限制,而且與公司章程中的規定以及法律命令做出地的商法相一致。剛果認為唯一能夠侵害股東權利的行為就是“干涉公司及股東之間關系的行為”。因此,逮捕、拘留和驅逐迪亞洛不構成干涉股東迪亞洛與Africom-Zaire 和 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關系的行為。

    法院認為一國對具有其國籍的自然人或法人股東行使外交保護,以期使對自然人或法人股東實施了國際不法行為并且造成損害的國家承擔責任,本質上,這屬于國際法委員會外交保護條款草案第一條規定的國籍國對自然人或法人行使外交保護的情形。因此,對于公司的股東行使外交保護不能被認為是國籍國對自然人或法人行使外交保護這一一般法律制度的例外,而是來源于習慣國際法。本案中,幾內亞有資格對迪亞洛作為Africom-Zaire 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 公司股東的直接權利行使外交保護。關于剛果提出的,幾內亞混淆了公司權利和股東權利,其沒有證明迪亞洛作為股東的直接權利受到侵害,法院認為,該問題屬于案件的實體問題,與幾內亞是否具有行使外交保護的資格無關。

    法院的上述分析與國際法委員會《外交保護條款草案》中的相關規則具有一致性,《草案》第12條對股東的直接損害中明確規定:“在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對股東本人的權利,而非公司的權利,造成直接損害的情況下,這些股東的國籍國有權為其國民行使外交保護。”因此幾內亞作為股東國籍國有資格對迪亞洛作為股東的直接權利行使外交保護。

    (三)關于迪亞洛作為Africom-Zaire 公司和Africontainers- Zaire公司股東的直接權利是否被侵害問題

    迪亞洛作為兩家公司股東的直接權利是否被侵害是當事雙方以及法官之間存在爭議的問題。判決中法院首先指出關于公司權利和股東權利的法律問題,國際法未尚建立其自己的規則,應當參考國內法中的相關規定。之后針對這一問題,法院根據剛果國內法的規定,分別確定了參加股東大會并在會上投票的權利、關于管理的權利、監督管理機構的權利和對所持股份享有的財產權是否是股東權利,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上述權利是否被侵犯。法院認為,根據剛果法律,上述權利屬于股東的權利,而非公司的權利。但是,驅逐迪亞洛并沒有侵害其上述四項權利。就前三項權利,法院的主要理由是在剛果境外,迪亞洛可以任命人其行使上述權利,這些權利并未被剛果當局剝奪。就第四項權利,即迪亞洛對所持股份享有的財產權,法院認為公司股東財產權與公司財產權是相互獨立的,股東享有的財產權利包括獲得股息或在公司清算時獲得應收款項的權利。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任何股息被分配,或者發生任何公司終止的活動,因此迪亞洛的該項股東權利沒有被侵犯。

    針對法院的判決,哈蘇奈法官和尤素福法官在其發表的反對意見中提出了不同意見。兩位法官認為剛果當局侵害了迪亞洛作為兩家公司股東的權利,因為剛果當局逮捕、拘留和最終驅逐迪亞洛與侵害迪亞洛作為兩家公司股東而對公司享有的所有者權利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因果關系。其強調迪亞洛是兩家公司唯一的股東,他在兩家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實際上全部屬于其個人財產,因此剛果當局對迪亞洛采取的措施實際上導致了迪亞洛個人財產的減損。

    本努納法官在其發表的反對意見中也對此提出了不同意見。本努納法官認為,雖然根據巴塞羅那案的判決,公司股東的權利獨立于公司的權利,對公司權利的侵害不必然導致對股東權利的侵犯。但是,當公司只有一名股東時,如果強行地區分股東的權利與公司的權利,會導致對兩項權利均造成侵犯。針對法院提出的迪亞洛可以任命人其行使股東權利的主張,本努納法官認為法院的這一主張是不現實的,迪亞洛的上述權利只有在剛果境內才能真正充分有效地行使,并承擔相應責任。針對迪亞洛作為股東享有的財產權利是否被侵害問題,本努納法官認為驅逐迪亞洛使得其實際上不可能對公司進行清算并且分配公司剩余財產。其指出雖然迪亞洛作為股東享有的這一財產權利形式上沒有被侵犯,但是實質上其對持有的公司股份所享有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已經被完全的剝奪,因為其無法根據其意愿利用這些股份并獲得分紅。

    從本案的最終判決和個別法官的反對意見中可以對股東國籍國對本國公民股東權利保護問題做幾點總結。首先,當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對股東的權利造成損害時,股東的國籍國有權為其國民行使外交保護。無論是本案的判決還是《外交保護條款草案》都明確了這一點。其次,對于股東的哪些權利國籍國可以行使外交保護,國際法目前尚無規定,本案法院認為應當參考國內法律,即依據公司國籍國法律關于股東權利的規定判定。最后,對于本案中迪亞洛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是否被侵犯問題,本案法院采取了較為謹慎的態度。筆者認為這一問題事實上存在著傾向于形式方面和傾向于實質方面的兩種解釋。就前者而言,迪亞洛被逮捕、拘禁甚至被驅逐之后,其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雖然在行使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困難,但是其作為股東的權利并沒有被剝奪,他仍然可以選擇委托他人等方式行使其股東權利。就后者而言,在本案中,迪亞洛是這兩家公司的唯一股東,因此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和個人財產很難區分,其委托他人其行使股東權利存在困難。法院最終采取的是前一種解釋。從法院的判決中可以看出,外交保護制度在保護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方面是較為嚴格的,因此針對此類問題,雙邊或多邊的投資保護協定會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See AhmadouSadioDiallo (Republic of Guinea v.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0, p.6,para.1.

    [2] 邵津.國際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3版.

    [3] See AhmadouSadioDiallo (Republic of Guinea v.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Preliminary Objections, I.C.J. Reports2007, p. 20-21, para.50-53.

    第9篇:拘留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章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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