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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次級抵押貸款;金融市場;風險權重
本世紀初,美國政府為扭轉經濟的不景氣,防止經濟衰退,采取低利率及減稅等措施,大力發展信貸業務,使房地產市場進入一個良好的發展階段。房地產市場的繁榮促使銀行及金融機構對“次級信用”人借出大筆貸款,有的次級房屋抵押貸款供給者甚至以降低門檻為手段大力挖掘消費者的購房能力,拓寬自身盈利空間。2006年以后,隨著美國國內物價水平的不斷攀升,為避免通貨膨脹,美聯儲不得不提高利率水平。利率的上升加大了借款者的成本,導致浮動抵押貸款違約率提高,取消抵押品贖回權的次級貸款比重出現大幅攀升,美國次級住房按揭貸款的違約率創近10年新高。違約率的大幅提高拉響了美國次級房屋抵押貸款的危機警報,隨著大量借款者無力償還貸款,“次貸”風波迅速爆發和升級,并波及到全球金融市場。
一、美國“次貸”風波產生的原因
導致美國“次貸”危機愈演愈烈的主要根源是放貸沖動、風險集中釋放以及監管缺位。
(一)放貸沖動。2001~2004年,美聯儲實施低利率政策刺激了房地產業的發展,美國人的購房熱情不斷升溫,次級抵押貸款成了信用條件達不到優惠級貸款要求的購房者的選擇。同時,放貸機構間競爭的加劇催生了多種多樣的高風險次級抵押貸款產品。據統計,美國次級房屋抵押貸款總規模大致在8600~13000億美元之間,其中,有近半數的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憑證,這些人的總貸款額在4500~6500億美元之間,從而留下借款人日后可能無力還款的隱患。隨著美聯儲連續17次加息,美國房地產市場逐步出現降溫跡象,借款人很難將自己的房屋賣出,即使能賣出,房屋的價值也可能下跌到不足以償還剩余貸款的程度。
(二)風險集中釋放。2003年以來,美國政府為保持經濟穩步發展,采取寬松的貨幣政策,并積極減稅。在這些政策的刺激下,經濟復蘇導致住房需求增加。一些次級抵押貸款提供者為拓展自身盈利空間,采取獵殺放貸的手段,沒有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向消費者真實、詳盡地披露有關貸款條款與利率風險的詳細信息,以“低門檻、低首付、低擔保、低要求”向各類人群發放次級抵押貸款,房地產市場出現供求兩旺、快速發展的大好形勢,房價大幅上漲,抵押消費迅速增長。同時,一些按揭經紀人在巨大利益的驅動下,為多掙傭金,利用家訪、電話、郵寄資料、電子郵件、互聯網彈出廣告等各種方式,通過種種欺詐手段,包括故意隱瞞信息、提供虛假信息、慫恿甚至代替消費者虛報收入等等,誘騙消費者上鉤,而“咬鉤”的受害者往往是弱勢群體中最弱勢的。由于次級房貸放款中存在的種種不良行為,次級抵押貸款市場出現了非理性的繁榮,房產市場也出現泡沫,加之近年來美國的貨幣緊縮、居民收入增速下降及利率升高增加了可浮動利率房貸的利息支出等因素,使低端房貸消費者還貸壓力不斷加大,違約率不斷上升。瑞銀國際(UBS)的研究數據表明,截至2006年底,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市場的還款違約率高達10.5%,是優惠級貸款市場的七倍。由于違約率不斷攀升,提供購房信貸和住房抵押消費貸款的各類金融機構大都陷入困境,不良資產激增,抵押品贖回權喪失率上升,資金周轉緊張。
(三)金融機構監管缺位。美國在次級抵押貸款的監管上是缺位的并長期不作為。其一,對風險估計不足,一味追求利潤最大化。2004年2月,當時的美聯儲主席在對全國信用社的一次演講中說:“如果貸款機構提供比傳統固定利率更好的另類房貸產品,美國消費者可能會從中獲益。”從演講中看出,當時美聯儲領導層似乎在鼓勵開發并使用可調整利率房貸,而今天正是這類貸款壞賬,導致眾多借款人喪失抵押品贖回權。其二,金融管理層自相矛盾,一面加息,一面鼓勵房貸。早在2004年春天,金融監管部門已開始關注貸款標準放松的問題。與此同時,美聯儲連續17次加息,將聯邦基金利率從1%提升至5.3%。另一邊卻鼓勵貸款機構開發并銷售可調整利率房貸。正是這種自相矛盾的行為,造就了當前席卷數百萬美國住房所有者的大風暴。其三,監管手段滯后。2005年5月,媒體開始報道,經濟學家對新增房貸的風險發出警告。同年6月,原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稱他本人也擔心新型房貸產品泛濫。但金融監管部門從2005年12月才開始擬議推出監管指引,旨在遏制不負責任的放貸行為。直到危機爆發前四個月,即2007年3月初,金融監管部門才同意將指引中的保護措施衍生到那些更為脆弱的貸款人。
二、美國“次貸”風波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啟示
這次美國“次貸”危機的導火線是房地產市場過熱。在這方面,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毫不遜色”。在我國,居民的住房按揭貸款一直被認為是“優質資產”。這樣一個觀念在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已大行其道幾年,而且即使到現在,除銀監會及央行這樣的監管機構有所察覺之外,房地產市場、商業銀行對此仍無動于衷,“住房按揭貸款是優質資產”的神話仍然是房地產市場主流意見。但實際上,當美國打破這種神話時,居民按揭貸款的潛在風險就暴露無遺。這種資產的優質性就會受到嚴重質疑。從這個意義上說,“次貸”風波對中國有一定啟示。
(一)金融市場的盲目擴張將可能導致收益與風險相背離。目前,國內銀行基本上是國有銀行或國有股份占主要比重的銀行。這些銀行為自身短期效益,往往采取盲目擴張住房按揭的做法。它們不僅放寬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者進入市場的條件,也不嚴格遵守銀監會的相關指引,甚至采取各種方式規避這種指引,如,加按揭、轉按揭等。這些追求短期效益的做法,導致房產貸款總量不斷增加。截至2006年末,我國個人商業房貸余額已達2.3萬億元。國家會計學院的一份研究報告曾估算按揭貸款的違約風險:對照香港20年的經驗,利率上升、房價波動以及貸款人償還能力下降等三大因素誘發的房貸違約率可能超過18%,房貸違約很容易轉換成未來幾年內的銀行壞賬。銀監會最近的調查顯示,國內部分省市的房貸不良率連續三年呈上升趨勢,“假房貸”、“假按揭”案件也相當突出。同時,隨著央行多次提高存貸款利率,我國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越來越大。而許多商業銀行卻一直相信房價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只漲不跌,爭相搶食房貸“蛋糕”。但我國房地產價格到底有多大“泡沫”?一旦市場信心喪失,泡沫在頃刻間就會破裂,房屋價格便迅速下跌。這樣,很可能會導致收益與風險相背離,危機就可能爆發。
(二)“信用等級”制度不健全將導致房貸市場存在隱患。從住房按揭的對象看,我國按揭貸款者中的大部分人連“次級信用”都不及。這幾年,凡是個人要申請住房按揭貸款的,幾乎都能從銀行獲得貸款。既然人人都能從銀行獲得住房按揭貸款,那么住房按揭貸款者基本上沒有信用等級可分。甚至不少人利用假信用,從銀行套取大量貸款炒作房地產。盡管目前國內不少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信用不好,但在房地產市場價格一直上漲時,這種沒有信用的人不會暴露出來,因為過高的房價會把這些潛在風險完全掩蓋起來。但如果我國的房地產價格出現逆轉,其潛在風險必然暴露出來。
(三)風險權重聚集在銀行體系將導致化解風險的能力不強。一方面,我國住房按揭貸款的證券化程度較低,其不良信用貸款的風險基本聚集在銀行體系內。我國正經歷資產價格大幅上漲的階段,住房抵押貸款的低風險特性,使銀行在信貸資產結構調整別垂青于住房抵押貸款,而大量的住房抵押貸款正是造成近年來房地產價格快速上漲的重要原因之一。因為信貸的增長增加了房地產市場的需求。以房價收入比來度量,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無疑也越來越具有美國式次級抵押貸款的特征,只不過銀行迫于監管的壓力仍要求一定的首付比例,這似乎可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借款者違約的風險。但隨著我國房地產價格的快速上漲,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已越來越大。隨著央行多次提高存貸款的利率,借款人的償付壓力增大,也越來越難以預測未來償付現金支出的變化。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對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準備不足,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又相對較低,這使商業銀行一旦被暴露在住房抵押貸款違約風險面前時,其應對能力就會相當脆弱。由于我國房地產業對我國經濟增長的貢獻占有相當比重,一旦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暴露,就會對房地產市場乃至整個宏觀經濟造成嚴重沖擊。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危機提醒我們,越是在市場繁榮的時期,越應加強風險控制和監管。如果房價出現向下逆轉的趨勢,這些聚集在銀行的風險就可能爆發出來。
三、對我國金融市場風險管理的幾點思考
“次貸”危機使我們認識到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加強監管,重視房貸等風險,提高應對房貸風險的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應考慮以下幾點措施:
(一)科學看待和運用金融創新,穩妥地推進信貸市場的發展。美國次級抵押貸款蘊涵著大量的金融創新。通過創新,一方面貸款機構進一步挖掘客戶資源、拓展還款方式,有效分散和轉移了信貸風險。另一方面,使信貸市場和債券市場日趨活躍,美國經濟穩定增長。目前,我國銀行業經營的共性現象突出,信貸資產占較大份額,風險多集中于銀行體系內,風險釋放方式單一。這迫切需要通過金融創新加以解決。因此,銀行監管部門應積極鼓勵銀行開展金融創新,商業銀行應把加快金融創新作為一項重要的發展戰略,納入董事會的重要職責,認真對待、科學安排,通過金融創新進一步提升市場競爭力。通過對房地產信貸證券化,有效分散、轉移我國銀行業承擔的大量風險,改善資產結構。在創新產品過程中,要切實防范金融創新風險。金融機構在推進金融創新過程中,要借鑒國外防范風險的經驗,注意多方面的風險,警惕金融創新可能產生的“綁架效應”,著力做好防范風險的制度準備、人才準備和技術準備。還要加強金融創新制度建設。“次貸”危機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次級抵押貸款市場制度的不完善,如監管制度的缺失、信息不對稱、標準不統一等。而制度不完善帶來的風險往往是系統性的,破壞力極強且不易扭轉。因此,要重視市場制度建設,把商業銀行審慎經營與金融創新有機結合起來,杜絕追求利潤、忽視風險的非審慎經營行為的發生。監管部門應重視對金融創新的制度建設,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機構的監管,防范局部風險向系統性風險轉化。
論文摘要: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在歷經資產風險管理、負債風險管理和資產負債風險管理之后,以新《巴塞爾協議》為標志,進入了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以信用風險控制為重點的新的發展階段。按照國際銀行風險管理的理念和經驗,結合我國商業銀行的特點和要求,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將體現為五個方面的新發展。
一、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歷史
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是銀行業務發展和人們對金融風險認識不斷加深的產物。最初,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主要偏重于資產風險管理,強調保持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和盈利性,這主要與當時商業銀行業務以貸款等資產業務為主有關。20世紀6O年代以后,隨著銀行業的迅速發展和擴張,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重點轉向負債風險管理,強調通過使用借入資金來增加資產規模和收益,既為銀行擴大業務創造了條件,但也加大了銀行經營的不確定性。
20世紀7O年代末,國際市場利率劇烈波動,單一的資產風險管理或負債風險管理已不再適用,資產負債風險管理理論應運而生,突出強調對資產業務、負債業務的協調管理,通過償還期對稱、經營目標互相替代和資產分散實現總量平衡和風險控制。
8O年代之后,銀行風險管理理念和技術有了新的提升,人們對風險的認識更加深入。特別是銀行業競爭的加劇、存貸利差變窄、衍生金融工具被廣泛使用,市場環境的這些變化都顯現出原有資產負債風險管理理論存在的局限性。在這種情況下,表外風險管理理論、資產組合管理理論、金融工程學等一系列思想、技術逐漸應用于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深化了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內涵。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正式出臺并不斷完善,標志著西方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理論的進一步完善和統一,也意味著國際銀行界相對完整的風險管理原則體系基本形成。
二、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與新《巴塞爾協議》
8O年代至今的2O多年,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模式和內容獲得巨大發展的時期,回顧2O多年來銀行風險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歷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理論與實踐成果幾乎都凝結在《巴塞爾資本協議》當中。因此,對于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來講,《巴塞爾協議》的誕生和完善,是國際銀行界風險管理革命性的成果。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誕生于1975年,設立的初衷是為了加強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委員會制定的《巴塞爾協議》,標志著國際銀行業協調管理的正式開始。之后,《巴塞爾協議》經多次修改,并推出了多項文件和準則,其中最為重要的是1988年7月通過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簡稱《巴塞爾報告》),該報告對銀行滿足總資本和核心資本的要求做了規定,核心思想有兩項:一是將銀行的資本劃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二是根據資產類別、性質以及債務主體的不同,確定了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并確定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標準比率為8%。報告的產生標志著資產負債管理時代向風險管理時代的過渡。
此后,隨著金融領域競爭的加劇,金融創新使銀行業務趨于多樣化和復雜化,對于銀行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亞洲金融危機、巴林銀行倒閉等一系列銀行危機都進一步使人們認識到,損失不再是由單一風險造成,而是由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等多種風險因素交織作用而造成的。因此,巴塞爾委員會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先后公布了《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新巴塞爾協議全面繼承以1988年巴塞爾協議為代表的一系列監管原則,繼續延續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以信用風險控制為重點,著手從單一的資本充足約束,轉向突出強調銀行風險監管從最低資本金的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約束等三個方面的共同約束。新巴塞爾協議的基本原則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風險范疇進一步拓展。盡管信用風險仍然是銀行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但新協議開始重視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影響及其產生的破壞力,并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分母由原來單純反映信用風險的加權資產加上了反映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內容。
第二,堅持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但風險衡量方式更為靈活。銀行資本是銀行抵御風險的基礎,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提出了銀行業最低資本金的要求,協議對銀行資本的構成進行了界定,其基本精神要求銀行管理者根據銀行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構成,并依其承擔風險的程度規定最低資本充足率。在新協議中,保留了對資本的定義以及相對風險加權資產資本充足率為8%的最低要求。與此同時,新協議放棄了1988年協議單一化的監管框架,銀行和監管當局可以根據業務的復雜程度、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靈活選擇使用,允許銀行選擇外部評級和內部評級,促使銀行不斷改進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
第三,強化信息披露和市場約束。在新資本協議中,委員會對銀行的資本結構、風險狀況、資本充足狀況等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場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
新巴塞爾協議充分體現了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理念的發展方向,在巴塞爾資本協議規范下的銀行競爭將是以風險識別、度量、評價、控制和風險文化為內容的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競爭。
三、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發展方向
按照國際銀行風險管理的理念和經驗,結合我國商業銀行的特點和要求,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發展方向將體現為五個方面的轉變:
第一,風險管理內容由信用風險向信用、市場、操作性風險轉變。隨著銀行業務的不斷復雜化,銀行的風險南原來的信用風險為主發展到多種類型風險共同作用,從發現風險到形成損失的時間大大縮短。與此同時,國際銀行業對各種類型風險的認識程度和管理能力也在逐漸提高,風險的管理由管理單一風險到管理多種風險、由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門走向集中管理,體現了現代銀行風險管理的發展方向。未來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不僅要對信用風險進行管理,而且應更加重視市場、操作性、法律等各類風險的管理;不僅強調對市場風險因素的控制,而且應更加重視對人為風險因素的控制;不僅將可能的資金損失視為風險,而且還將銀行自身的聲譽損失也視為風險。
第二,風險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向直接、間接管理相結合轉變。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方法和手段還比較簡單,一些銀行風險管理還主要以直接管理為主,如審批授信項目、清收不良資產等。但從未來風險管理的發展趨勢看,要進一步發揮間接風險管理的作用,特別是針對一些時效要求短、批量化處理的銀行業務,如資金業務、零售業務,要進行間接管理,運用模型用定量分析工具、進行國別風險、地區風險、行業風險、企業風險等分析,結合信貸審查等直接管理形式,有效控制業務風險。
第三,風險管理對象由單筆貸款向企業整體風險轉變,由單一行業向資產組合管理轉變。目前,隨著經濟活動的變化,企業經營特征、資本運作的形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以審核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為主要內容的信用風險管理方法已經不能適應防范風險的要求,子公司、關聯公司、跨國公司等復雜的資本運營模式使風險的表現形式更為復雜和隱蔽,這就要求風險管理要由對單筆貸款的管理向對企業的整體風險轉變,不僅要對財務情況進行審查。還要關注企業的經營管理、股權結構、對外投資以及全部現金流。同時,要把風險管理的視角從一個企業擴大到整個行業、市場的變化,在微觀分析的基礎卜強調系統性風險的研究。在這些工作的基礎上,最終過渡到資產組合的風險管理和資本制約下的組合模型的管理。
第四,風險管理重點由強調審貸分離向構建風險管理體系轉變。以往,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往往單純強調“審貸分離”而忽視了商業銀行內整個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但英國巴林銀行、日本大和銀行、法國興業銀行等一系列事件說明,目前銀行業的風險管理已經不單單是授信審批的控制,而且更強調銀行整介風險管理體系的健全。從先進銀行風險管理的經驗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應是風險管理戰略、偏好、構架、過程和文化的統一,通過建立清晰的風險管理戰略和偏好、完善的管理架構、全面的風險管理過程和良好的信貸文化,最終實現風險管理效率和價值的最大化。
論文關鍵詞 功能監管 有效性監管 銀行業監管體制
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金融業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使得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嘗試進行金融體制的改革,在這種背景下,世界銀行監管理論在近些年出現了新的發展,以對抗銀行與存款者之間,銀行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信息披露制度在2004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正式確立。同時,監管合同理論出現,該理論認為,監管是一種存在與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合同關系,這是一種隱形關系,包括銀行和存款者,銀行與監管者,監管者與社會三種關系,合理的合同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完善銀行監管,反之,則會加重或者產生系統性風險,破壞銀行監管。銀行監管的經濟利益問題也成為理論研究的熱點,有效監管成為關注的核心問題之一。在實踐中,這些理論問題呈現出新的趨勢。
一、世界銀行業監管理論的發展
(一)機構監管到功能監管再到目標監管的轉化
即從對不同金融機構的塊狀監管到對不同金融機構相同業務的條狀監管再到對經營結果的目標性監管。這個過程也是由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的轉變過程。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減少銀行監管真空地帶,防止風險監管部門推諉責任,減少銀行業潛在風險。
(二)安全性監管向有效性監管的轉化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前,各國銀行監管的重點在于建立安全的金融體系,各國紛紛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控制,構建本國的安全網,七十年代末,各國開始進行金融改革,將安全性監管轉向以有效性監管為重點,兼顧安全性監管。如,日本的金融“大爆炸”改革。依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97年制定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相關規定,銀行業有效性監管的前提是:監管機構設定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并具有履行其責任與目標的獨立性和充足的人、財、物、信息保證、法律支持等。銀行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銀行監管的基礎。外部監管的力量、作用、影響、監管的程度遠不如銀行機構的內部控制。同時,銀行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也逐漸受到各國普遍重視。
(三)監管全球化的趨勢
“由于全球一體化的速度加快,世界各國之間金融市場的關聯程度越來越密切。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增強。在這種形勢下,西方金融監管理論逐漸注重金融監管的國家化,注重國與國之間在金融監管上的合作。”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后,技術的更新與廣泛應用,在促進金融創新,加速資本自由化,推動國際銀行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使得國際金融市場的聯系更加緊密,金融危機更容易在各國之間蔓延與轉嫁,比如,墨西哥金融危機、BCCI事件等,造成了國際金融市場的不穩定。要防范金融危機,僅從一個國家的銀行業監管入手是遠遠不夠的,監管全球化變得越來越重要。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地位的加強,會員國的增多就是最好的證明,國際間的銀行業監管規則也成為各國制定本國監管政策的重要依據與基本標準。
(四)監管市場化的趨勢
世界金融一體化的加速使得銀行業綜合業務不斷發展,出現了跨國市場的融合,這就使得原來由一國政府對本國銀行業實施的監管,變得越來越困難,同時,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金融風險,提高了監管的成本,勢必從整體上加大兼容監管的難度,使得市場監管變得尤為重要。實踐證明,市場監管正在幫助并部分替代政府監管,監管市場化成為世界監管理論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勢。事實上,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后,許多國家便紛紛取消政府的嚴格監管制度,越來越重視發揮市場力量,例如,美、日、韓等國相繼進行了包括利率自由化、放寬業務范圍限制等在內的放松管制的改革,以增強市場在實現監管目標中的作用。但是,這并非是完全弱化政府的作用,而是在以市場為導向的思路下,平衡市場與政府的監管作用,銀行監管不是替代市場監管,而是強化市場機制的宏觀手段,同時,市場監管也不是取代政府監管,而是市場監管的微觀手段。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即實現政府監管制度的優化,又加強市場的導向性,最終提高監管效率,降低金融風險,實現監管的有效性。
(五)監管體制統一化趨勢
這也是金融監管模式由分業化向部分混業化及完全混業化轉變的趨勢,但是這并非是否認分業模式,在一些國家里,分業的監管模式依然存在并適時發揮著自己的作用。“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又一次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監管體制統一化趨勢越來越明顯。
(六)注重風險性監管
風險性監管是相對于合規性監管而言的,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監管正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合規性監管是一種事后補償與處罰的監管方式,是指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情況所實施的監管。風險性監管則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是指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資產集中、流動性、內部控制等所實施的監管,是一種持續性銀行監管。“國際銀行監管組織相繼推出了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
二、我國銀行監管體制的轉變
“銀行業監管體制,是指國家對銀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分的方式和組織制度,與本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宏觀調控手段、金融體制、金融市場發育程度相適應,各國確立了各自不同的銀行業監管體制。”金融監管結構的變遷是個急劇變化的動態過程。中國銀行戰略研究部副總經理宗良在2010年2月27日舉行的“中國金融監管制度優化設計研究”會議上指出,我國在危機中的損失最小,不代表監管水平最高;被我國長期以來效法的英、美等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也值得反思,西班牙、新加坡等國的經驗值得借鑒;金融危機是層級遞進的,銀行監管要努力跟上金融產品的發展。在這次金融危機中,我國的監管體制表現出了強大的生命力,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我國銀行監管制度和結構領域有很多問題尚無透徹的理論研究,比如說,監管制度的事前評價體系;政府監管和市場自律的關系;監管的邊界問題;多頭監管、過度監管、監管真空、監管合作以及監管制度優化問題;對銀行監管機構的再監管問題;銀行監管的適用性;銀行監管的測度問題;監管的公平與效率問題;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的關系;金融創新的監管問題等。因此,專家學者對于我國的銀行監管體制提出了諸多質疑,同時,針對目前整體的金融監管體制形成了不同的觀點學派,要求通過對金融監管體制的修改,促使銀行監管體制的轉變。這些觀點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重新回到計劃經濟時代的大一統監管制度,忽略金融機構與金融業務之間的差別,即典型的單一監管模式,該模式是不同的金融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均由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單一監管在監管目標和手段上具有一致性和協調性,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投入,有利于取得規模效益,防止監管真空和交叉監管現象,具有很強的適應性,能使監管機構更有效地行使監管職責。但是,單一監管模式下,金融機構缺乏競爭,不能體現不同金融機構與金融業務之間的差別。監管機構難以形成集中明確的監管目標和采取正確合理的監管方法,且易導致,這也是我國取消單一監管模式的原因。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該維持我國法律目前所確定的監管模式即仍以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為宜。這種在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業務領域內分別設立一個專職的監管機構,負責各行業的審慎監管和業務監管的模式符合目前我國目前金融業發展的情況。雖然金融全球一體化、混業監管和經營成為一種趨勢,而且我國現在的銀行、保險和證券業務實際上已經出現交叉,但是,一定程度上混業經營不僅表現為“混”、更表現為“亂”。同時,我國實行混業經營的市場條件還不成熟,出于金融穩定和防范風險的考慮,應該維持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