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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管理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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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管理論文

    第1篇:原則管理論文范文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轉貼于()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學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認為,它是民法的立法原則,又是執行法律、進行民事活動和處理民事問題的根本準繩;另有一些人認為,它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和依據;還有人認為,它是民法的指導方針,對民法的各項規定及其實施,都有指導的效力和作用;它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與全部民法規范起統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但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范起統率或指導作用上,學者的認識是一致的,沒有疑異的。筆者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導思想。它是立法指導思想的直接體現,是國家民事政策的直接反映,最終是由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則既然是法律規定的,當然也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原則的這一效力表現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解釋、理解民事法律的準繩。任何法律的適用都離不開對法律的解釋、理解,理解是否準確,解釋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則來衡量;其二,基本原則是從事民事活動的準則。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不能違反基本原則,違反基本原則的行為也就是違反民事法規的行為,即民事違法行為;其三,基本原則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不論調解,還是判決,都不能違反基本原則。因此,基本原則的約束力決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則裁判案件。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基本原則,多處提到”民事活動”,因此它只是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而不能作為法院處理案件的依據。

    三、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

    我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價值,具體表現為:

    (一)從法哲學的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是克服民事法律局限性的有效方法。民事法律規范可以采取嚴格立法方式和模糊立法方式。前者具有確定性、穩定性和效率性等優點,但同時又表現出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和滯后性的特點。而后者雖然具有靈活性和周延性等優點,但賦予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極易造成司法腐敗,使”法治”變為”人治”,從而被實踐所擯棄。由此,法律的價值選擇是極為艱難的。顧全了效率與安全,個別公正和周延性便難免會犧牲;而顧全了別公正和周延性,卻又犧牲了效率和安全。這就是民事法律的局限性問題。而民法基本原則由于具有模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它的引入將法與人兩個因素結合了起來,將嚴格歸責與自由裁量結合了起來,將個別公正性與普遍性結合了起來,從而彌補了嚴格立法的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滯后性的缺陷。因此,它是解決民事法律價值選擇的二律背反的有效方法。

    (二)從功能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差不多是民事法律全部價值的負載者。這與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是密切相關的。第一,它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保障法律的靈活性的作用,由于基本原則的模糊性,法官可根據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通過解釋基本原則,把經濟、政治、哲學方面的新要求補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隨時代的發展而與時俱進,實現法律的靈活價值;第二,轉貼于()它以模糊性實現著法律的簡短價值。具有模糊性的民法基本原則使法律的外延成為開放性的,這樣法官可將社會生活中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則源源不斷地輸入于法典之中。因此,模糊性規定出現于立法,必然使法律條文的數目減少。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只有156條,這與基本原則的作用密不可分。第三,它還保障著法律的安全價值。由于基本原則具有實現法律的與時俱進的進化功能,法律不必經常修改而保持相對穩定,實現了漸進式的、生長式的發展,從而保證了法律的安全性。

    第2篇:原則管理論文范文

    我們通常所說的提單的準據法多指的是提單的債權關系的準據法,這是由于現實中關于提單的糾紛多集中在提單的債權關系方面,此外,關于提單的公約以及不少國家關于提單的立法多集中在提單的債權制度方面。同一般債權合同準據法的效力范圍一樣,提單債權關系的準據法的效力范圍應該包括:債權的成立、效力、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債權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時效等等。至于提單的其他方面是否也適用同樣的準據法是值得探討的。

    關于提單物權關系的準據法,在國際私法上向來也有兩種不同見解。一種為“分離說”,即認為提單的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應適用不同的準據法,提單的物權關系應依“物之所在地法”決定。另一種為“統一說”,即認為若將提單法律關系分割為二,各有不同的準據法,適用上非常不便。提單的物權關系依從于債權關系而存在,因此其準據法應和債權法律的準據法相同。就實務而言,采用“統一說”比“分離說”方便;但從理論上而言,提單的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是分別獨立的兩種法律關系,認為二者之間有從屬關系并無依據。如果采用“分離說”,國際私法上最常用的原則是“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但運輸途中的物是移動的,在發生某種物權法律關系時,很難確定貨物正通過哪個國家,即使能確定,這種關聯完全是偶然發生的,是有關當事人無法預料的,因此也是不盡合理的。所以有學者認為由于運輸途中的貨物終極目的地是送達地,對在途貨物進行處分行為,一般也要等到運輸終了,才會發生實際后果,以交貨地法確定運輸途中貨物物權關系的準據法較為合理。筆者基本上同意“分離說”的理論,但運輸終了未必是交貨地。所以仍應以“物之所在地法”為原則,在物權行為發生地無法確認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再以“交貨地”、“貨物扣押地”等為連接點確定貨物物權關系的準據法。

    提單的法律行為主要包括提單的簽發、轉讓和注銷。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也是有所不同的。在提單的簽發上,有的國家法律規定法人的簽名可用蓋章來代替,有的國家法律規定法人簽名必須是法人代表手簽;在提單的轉讓上,我國法律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但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的法律均規定,記名提單可以背書轉讓。這樣提單的法律行為是否有效有賴于法院地法對提單行為準據法的選擇。按照傳統的國際私法的“場所支配行為”原則,法律行為的效力適用行為地法。晚近發展的國際私法摒棄了那種固定的連接方式,而是采用了多種連接因素,以更為靈活、彈性的方法,來確定法律行為的準據法。如1946年《希臘民法典》第11條就規定:“法律行為的方式如果符合決定行為內容的法律,或者符合行為地法,或者符合全體當事人的本國法,皆認為有效”。同樣,提單法律關系中的有關當事人在簽發、轉讓提單時當然也是希望其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是有效的,此外提單的流動性很強,其效力在整個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對提單的法律行為的效力的法律適用也要盡可能采用積極、靈活的方式。比如可以采用選擇式的沖突規范,規定:“提單法律行為的方式如果符合提單債權法律關系的準據法,或者符合提單行為地法,或者符合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本國法,或者符合法院地法,皆認為有效”。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得知提單債權關系的準據法一般并不適用于提單物權關系和提單的法律行為的效力。這是我們在解決提單糾紛案件時應該注意的問題。在以下討論的提單法律適用原則及其序列僅指的是提單債權關系的法律適用。因為幾乎所有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都能適用于提單的債權關系,同時由于提單的特殊性,又使得這些原則在適用提單債權關系時又有獨特的表現。而提單的物權關系和提單法律行為效力的法律適用相對而言就比較簡單,本文就不再作展開論述了。因此在下面的討論中,筆者所言及的提單的法律適用和準據法實際上指的是提單債權關系的法律適用和準據法。

    法院在解決提單法律適用問題時,通常會提及某些“原則”,但提單法律適用究竟有多少原則應該遵循,它們適用的先后序列又如何,這方面的探討并不多見。雖然每個國家或是不同的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或不是任何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的締約國,同時他們的國內法律規定的國際私法規范也不同,不是什么原則都能適用。但各國在采納提單法律適用的原則上還是遵循了一定的規律。本文擬探討大多數國家都能適用的提單法律適用原則的序列以及這些原則的具體適用。

    一、內國強制性規則最為優先原則

    一般海上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和國內涉外法律都會有專門的條款規定本法的適用范圍,如波蘭海商法規定,本法是調整有關海上運輸關系的法律;我國《海商法》第二條也相應規定了本法的適用范圍。但這些條款都不是國際私法意義上的法律適用條款,也即它并沒有規定那些案件必須適用本法。但也有國家直接在本國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中用單邊沖突規范的形式規定了法律適用規范,其中主要是由于某些參加國際公約的國家,為使公約生效,將公約的內容列入各自的國內立法,在二次立法的過程中,往往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對其法律的適用范圍作出不同于公約規則本身規定的法律適用范圍的強制性規定。

    如澳大利亞1991年COGSA第11條規定:“提單或類似所有權憑證的當事人,凡與從澳大利亞任何地點向澳大利亞以外的任何地點運輸貨物有關的,……均被視為是有意按照起運地的現行法律訂立合同的。”因此,從澳大利亞出口的提單和其它單據,只能適用該國法律,從而排除當事人選擇適用其它外國法律或國際公約。英國1924年COGSA第1條亦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以英國港口為航次起運港的所有出口提單均適用該法。英國1971年海上運輸法亦相應地把原來只管轄與適用出口簽發的提單的條款改為也適用進口。最典型的是美國1999年的COGSA(CarriageofGoodsbySeaAct),該法明確規定,對外貿易中作為進出美國港口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據---提單或其它權利單據受本法的約束。關于其強制性,通過這樣一個事實就可見,即世界各國的許多班輪公司在其經營美國航線的班輪運輸的格式提單上專門列有地區條款(LocalClause),規定對于運自美國的貨物,提單的條款受美國的COGSA約束。中遠的提單也不例外,其背面條款第27條就是LocalClause。當然,美國COGSA的這個強制性法律適用規定,只在其本國發生訴訟時具有強制性,因為它畢竟是一國的國內法,班輪公司之所以要制定這樣的地區條款,是為了使進出美國港口的海上貨物運輸糾紛案件即使不在美國行訴,也能用同樣的法律解決提單的糾紛,因為其它國家不一定有這樣的強制性法律適用規范,而可能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因此可保證這類業務所引起的糾紛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除美國外,這類國家還有比利時、利比里亞、菲律賓等。在這些國家,只要外貿貨物運輸是進出其國內港口的,提單就須適用其國內法化的海牙規則,而不論提單簽發地是否在締約國。

    因此這類國家法院在審理以上所言及的法律所規定的某些案件時,是直接適用這些法律適用規范所指向的國內法,一般是排除當事人的選擇和其它法律適用原則的,因此具有強制性,這也是本文將這類規范命名為強制性法律適用規范的原因。

    這些強制性法律適用規范所指向的法律被稱為“強制性規則”,當事人是不能通過任何手段排除其適用的,對于某些案件,內國的國家將直接適用“強制性規則”,而不考慮當事人的法律選擇。因此“強制性規則”在法國等國家通常又被稱作“直接適用的法律”

    此外,這類國家在依據所締結或加入的國際公約制定內國法時,同時也是在履行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因此制定這些強制性法律適用規范,并沒有違反公約的規定,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國際公約的適用范圍。

    二、締約國的法院優先適用國際公約原則

    關于提單的三個公約均是實體法性質的國際公約,公約既然是國家制定的,按照“合約必須遵守”(pactasuntservanda)的原則,締約國負有必須實施其所締結的國際公約的責任。締約國在其域內實施其所締結的統一實體法公約,在許多情況下都意味著締約國的法院必須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適用該國際公約。但是也有例外,某些國際公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排除該公約的適用,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有這樣的規定。但有關提單的三個公約沒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條款,在法律效力上,屬于強制性的國際統一實體法規范,締約國的法院有義務對符合公約適用條件的案件優先適用公約,也即這種情況下,締約國的法院是排除當事人選擇的其它法律的。1983年的“Morviken”一案就是如此,在該案中,貨物是裝在一艘荷蘭的貨船上,自蘇格蘭的一個港口起運,提單上是注明適用荷蘭的法律,并且阿姆斯特丹的法院有管轄權。但本案的貨方在英國法院提訟,英國是《海牙—維斯比規則》的締約國,而且本案符合該公約的適用條件,(貨物從一締約國起運,提單也是在一締約國簽發)。本案若適用荷蘭的法律(荷蘭當時還沒參加《海牙—維斯比規則》,適用的是1924年的《海牙規則》),則降低了承運人的責任。因此本案以該理由駁回了承運人主張中止訴訟的請求。結果,承運人依《海牙—維斯比規則》進行了賠償。

    但這項原則的適用仍是有例外的,《海牙規則》和《海牙—維斯比規則》的第五條都規定:“承運人可以自由地全部或部分放棄本規則各條中規定的全部權利或豁免,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增加其所應承擔的任何責任與義務。但是這種放棄和增加,需在發給托運人的提單上注明。”眾所周知,就承運人的責任和義務而言,《海牙—維斯比規則》比《海牙規則》重;《漢堡規則》比《海牙—維斯比規則》重。因此對于本應適用《海牙規則》的提單,當事人同意《海牙—維斯比規則》或《漢堡規則》或其它承運人的責任和義務較重的國內法的,那么后者的規則中增加承運人的責任與義務或減少承運人的權利與豁免的條款一般應予以適用。當事人若在提單中直接規定了增加承運人責任與義務或減少其權利與豁免的條款,盡管與應適用的國際公約沖突,也是應被采納的,因為公約本身進行了這樣的規定。當然大多數承運人已在其格式提單中對這一情形進行了排除。如日本一航運公司在其提單背面規定“…如果其它任何國家的法令被判定適用,則本提單受該法令條款的約束,在此法令下,本提單任何內容并不認為是放棄公司的權利和豁免權或對其責任和義務的增加。如果本提單的任何條款與上述法令或法規的規定不一致,這些條款將無效,但不影響整份提單的執行。”

    由于種種原因,目前關于提單的三個國際公約是同時并存的,有不少國家同時是幾個公約的簽字國,目前這種混亂的狀況還難以消除,公約本身也未對這種情況下,公約應如何適用作出規定,不過,各締約國一般都通過制定國內法加以解決。有的將國際公約轉為國內法,對涉外貿易中進出本國港口的海商案件強制適用指定的國內法,如美國;也有的采用雙軌制,對來自《海牙規則》國家的貨物實行《海牙規則》,對所有出口貨物則適用《海牙-維斯比規則》,如法國。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原則與締約國根據強制性法律適用規范而適用本國法并不矛盾,因為這些國家在適用國內法的同時也同樣在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只是這些強制性法律適用條款將導致某些根據公約規則本身的規定并不適用公約的案件,事實上也適用了公約,而且是強制性的。正因為如此,強制性法律適用規范所指向的內國強制性規則最為優先原則在順位上應列在第一。

    三、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指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選擇應適用的法律。該原則是法國法學家杜摩林(Dumoulin)首先提出的。從19世紀末以來,該原則在國際私法的許多領域被采納,尤其成為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的重要原則之一。

    但該原則在提單的法律適用上比較復雜,爭議也較大。其中有學者認為,提單通常都是由承運人所準備的格式文件,法律適用條款早就印在提單的背面,并沒有經過當事各方的協商,尤其在提單流轉到第三人時,更不可能是各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因此認為這種條款是應該被法院否定的。在實踐中也有這樣的案例,如在臺灣法院審理的一個案例中,承運人甲是委內瑞拉人,從印尼的某港口裝運一批貨物至臺灣。提單上載明適用美國法。臺灣進口商(托運人以外的第三方提單持有人)持提單向承運人索賠貨損,法院認為不應適用美國法,因為該法律適用條款不是提單持有人參與共同選定的,因而不應約束提單持有人。法院最后選用了提單簽發地印尼的法律。當然大多數國家在一般情況下是承認這種條款的效力的。筆者也認為應該承認這些條款的效力。單據的流轉是海上運輸的一個特點,因此承運人不可能和每個有關的當事人都坐下來協商法律適用條款,各國制定有關的法律和締結國際公約,規定了承運人的義務和責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限制承運人的締約自由,從而保護貨主的利益,因此沒有必要再去否定提單上的法律選擇條款。對交易而言,法律關系的穩定性比公平性更加重要,況且,大多數航運公司的提單條款都是固定的,經常打交道的客戶對這些條款也是明知的,因此也可以事先作出對策。此外,大多數提單在提單正面右上方或右下方都印有“托運人、收貨人以及提單持有人接受或同意提單所有內容”的聲明接受條款以加強提單上法律選擇條款的效力。總之,承認這些法律選擇的條款對于當事各方而言,利是遠大于弊的。

    (一)法律選擇的方式

    1、單一法律選擇

    有的提單的背面條款規定提單適用一個法律(體系)。如某提單規定:“本提單應按照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簡稱海牙規則)的規定發生效力”這樣的規定清晰明了,受理案件的法院根據法院地國的國際私法原則,在案件的法律適用上沒有前兩項原則可適用的情形下,一般就可以直接采納了。又如:廣州海事法院在審理“柯茲亞輪遲延交貨糾紛”一案中認定:“五礦公司、班輪公司一致同意以1924年的海牙規則作為解決本案糾紛的法律。五礦公司與班輪公司雙方選擇法律適用的意思表示,不違反中國法律,應確認其效力。…”

    但對法律適用條款指明受我國沒有承認的國際公約約束時,(對中國法院而言,尤其指海牙規則)該法律適用條款的效力如何,學者們有不同的見解。一種觀點認為應承認其效力并予以適用。理由是我國《海商法》只規定第四章適用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并沒有規定其強制適用于出口和(或)進口提單。所以,即使約定的海牙規則中的每件或每單位100英磅的單位責任限制低于《海商法》規定的每件或每貨運單位666.67計算單位的限制,也不能認為是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應否認其效力,理由是我國沒有參加該指定的國際公約,該國際公約在我國不具有國家強制力,不應算是一種實體法。因此提單首要條款所指向的該國際公約的內容只能作為提單的條款并入到提單中,提單上的其它條款原則上不能與之相沖突。但是,該國際公約的法律效力卻需依法院地國沖突規范指向的準據法的規定來確定。公約條款與準據法不相違背的,則有效;如有違背的,則違背的部分無效。該學者因此認為,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的法律似應指國內實體法,不應包括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有關提單的三個公約是統一的實體規范,當然包括在法律的范疇中,那種認為當事人可選擇的法律不包括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的說法是沒有依據的。《海牙—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中的一般法律適用條款中就明確規定,提單或提單所證明的合同規定適用本規則時,該規則便適用于此提單。如果公約不能適用于非締約國,公約又何必作此規定呢?實際上,多邊的國際公約被非締約國的當事人選擇適用更是國際社會,尤其是航運界非常普遍的現象。這也反映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精神,只有當事人才能根據自身利益,在不同的法律中選擇出適用于提單的法律。只要是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法律規范,都可作為當事人法律選擇的對象。如果因為國際公約在非締約國沒有強制性而不能被選擇,那么任何他國的法律在內國都是沒有強制性的,為什么可以被選擇呢?基于同樣的原因,將提單首要條款指向國際公約看作是提單的并入條款也是沒有根據的,提單的法律選擇條款指向某國際公約時,該國際公約對于提單的法律關系就具有了法律約束力,提單的條款與公約內容沖突的部分無效。而提單的并入條款則完全沒有這種效力。

    此外還要再區分一下兩種強制性規則:一類是內國法意義上的強制性規則。它們在本國法律體系內,不能通過合同排除適用,但是,如果它們并非合同準據法的一部分,則不具有這種效力。另一類則是沖突法意義上的強制性規則。它們不僅不能通過合同排除適用,同時也不能借助法律選擇而排除此類強制性規則的適用。只要合同滿足一定條件,該強制性規則就直接適用。顯然本文中所論述的第一項原則論述的強制性規則就屬于第二類。我國《海商法》的第四章的大部分條款確實是強制性條款,但該法并沒有規定什么樣的提單必須強制適用本法。只有我國《海商法》被確定為提單的準據法之后,這些強制性的法律條款才能起作用,因此,我國《海商法》中的強制性規則屬于第一類。在我國《海商法》未被指定為提單的準據法時,《海商法》中的強制性規則對案件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因此那種認為《海牙規則》減輕了承運人的責任,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所以不能被適用的觀點是混淆了這兩種強制性規則的結果。而且如果這種說法成立的話,不光《海牙規則》不能在我國適用,任何他國的法律與我國的強制性規范沖突的,均不得在我國適用。事實上,我國法律中的強制性規范是普遍存在的,這樣一來,幾乎沒有什么他國法和國際公約可以在我國適用了。這樣的結論與國際私法的目的和精神相違背的。

    當然為了保護我國當事人的利益,我們也可以效仿美國等國家,在《海商法》中規定:“對外貿易中進出中國港口的海上貨物運輸必須適用本法”。這樣,提單上規定適用《海牙規則》的條款自然無效了。但在法律修改之前,我們應該遵守現有的法律。

    2、復合法律選擇

    復合法律選擇是指當事人在提單中選擇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體系)。這是在提單的背面條款常見的情況。這又分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稱分割的法律選擇。國際上關于合同的法律適用有兩種理論,即“分割論”與“單一論”。總的來說,“單一論”主張對整個合同適用同一法律,“分割論”則主張合同的不同方面適用不同的法律。“單一論”與“分割論”都有其存在的客觀依據。“分割論”反映了合同關系的各個方面和諸要素之間往往相對獨立又特點各異的復雜情況,對合同的不同方面加以科學的劃分并適用不同的法律,有利于合同糾紛的妥善解決。當然分割也必須有適當的尺度,即只應對于明顯易于且可能區分的方面加以分割,對于一些內在聯系緊密且不易或不宜分開的問題便不宜硬性分割。“單一論”則力求克服分割論可能帶來的缺陷,使合同處于一種比較穩定的法律狀態,它符合現代國際經濟生活所要求的快速和簡捷。但“單一論”往往忽視合同關系的復雜性,難以滿足當事人的正當期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分割論”和“單一論”就應該取長補短,配合作用,才能最終達到合同法律適用的目的。這一作法是有利于維護國際合同關系的統一和穩定。

    一般來說,只要允許當事人進行法律選擇,那么他既可以作單一的法律選擇,也可以作分割的法律選擇──規定他們之間的國際合同的不同部分受他們選擇的不同法律(體系)的支配。不少國際公約就有這樣的規定。如1980年歐洲共同體在羅馬簽訂的《關于合同義務法律適用公約》規定,合同可以分割選擇所適用的法律,…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適用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又如1985年在海牙簽訂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第7條第1款也規定:“買賣合同受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支配,…這種選擇可限于合同的一部分。”

    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的提單背面條款第2條規定:“本提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本提單項下或與本提單有關的所有爭議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裁定;…”,第3條又規定“有關承運人的義務、責任、權利及豁免應適用于海牙規則,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關于統一提單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該兩條規定應表明當事人同意在案件涉及承運人的義務、責任、權利及豁免的方面適用《海牙規則》;案件的其它方面適用中國法律。

    但是也有學者對此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這兩種條款的性質是不同的,前者稱法律選擇條款(ChoiceofLawClause),又叫法律適用條款,是提單中指明該提單引起爭議適用某國法律解決的條款。這一被選定的某國法律即為提單的準據法(applicablelaw);后者稱首要條款(ParamountClause),是提單中指明該提單受某一國際公約或某個國家的某一特定法規制約的條款。他認為首要條款是作為當事人議定的合同條款被實施,而且該條款僅調整合同的某些事項或在特定情況下適用。首要條款是否有效力,應根據提單的法律選擇條款中約定的準據法來決定。只要首要條款的內容不與該準據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應該承認首要條款的效力。否則,首要條款無效,不予適用。

    這種觀點同樣是值得商榷的。我們知道,關于提單的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幾乎都是強制性法律規范,三個公約和各國的國內法在承運人的責任、義務、權利及豁免方面差別較大,這樣一來首要條款規定某些方面應適用的法律幾乎肯定要和法律選擇條款中規定應適用的法律相沖突,按照上面學者的觀點,首要條款被適用的可能性是極小的。當事人又何必在提單背面費盡心機訂立首要條款呢?筆者認為,既然要運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就應該盡可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從中遠提單中不難看出,當事人顯然希望在案件涉及承運人的義務、責任、權利及豁免的方面適用《海牙規則》;而案件的其它方面適用中國法律。

    此外,首要條款即是法律適用條款是海商法界的約定俗成,重新為它定義是沒有必要的,而且這種區分是沒有根據的。筆者認為這兩個條款都是“法律適用條款”或“法律選擇條款”,只是當事人在此作了分割的法律選擇。

    第二種情形稱重疊的法律選擇,這種情形是指當事人選擇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體系),但這些法律(體系)并非分別支配提單,而是共同在整體上支配提單。比如日本某航運公司的提單背面條款規定,本提單受《1957年日本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和《海牙規則》的約束。又如廣州海事法院審理的萬寶集團廣州菲達電器廠訴美國總統輪船公司無正本提單交貨糾紛案中認定,本案所涉提單首要條款約定,因本提單而產生的爭議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或1924年《海牙規則》,該約定沒有違反中國法律,應確認其效力。上述兩個提單上的規定就是典型的“重疊法律選擇”。雖然“重疊法律選擇”似乎可以用來滿足各方當事人的愿望,但是,顯而易見,在所選擇的法律規定相左的情況下,就會使提單關系的穩定性受到損害。因此,有關當事人應當盡量避免作“重疊法律選擇”。一般來說,如果所選擇的法律規定是相互抵觸的,由于提單是一方制作的格式文件,根據現代的合同法精神,應該適用于不利于提單制作人的法律規定。

    第三種情形稱隨機的法律選擇,是指當事人選擇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體系),但這些體系并非分別支配提單的不同部分,而是分別在不同的條件下,各自從整體上支配提單。例如,中遠提單第27條規定:“關于從美國運出的貨物,盡管有本提單的任何其它條款,本提單應遵守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的規定。……”(這是我們前面提到的地區條款)顯然,中遠提單背面條款的規定已經構成一種特殊的法律選擇,稱之為“隨機的法律選擇”。“隨機的法律選擇”是在充分地考慮將來某種事件的出現的基礎上作出的,它可以照顧到當事人所從事的國際交易發展變化的不同情形,富有靈活性,因而也是有實踐價值的。

    (二)選擇特定具體的法律還是選擇某一法律體系

    當事人在提單的法律選擇時可以選擇某個特定具體的法律,如,《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1924年《海牙規則》;也可以選擇某個法律體系,如中國法律、英國法律。選擇后者,比較容易處理,因為一般一個法律體系都包括審理案件所涉及的各種法律問題。但當事人如果選擇的是前者,這里又有爭議。有的學者認為,這種選擇特定具體的法律只能稱作“法律并入”(incorporationoflaw),意為這種法律選擇的功能是將所選擇的法律并入到提單中,成為提單條款的一部分。因此被選擇的法律對該提單而言已經不再是支配其的法律,支配提單的法律只能是當事人另外選擇的,或按照其它的有關規則(在當事人未作出法律選擇的情況下)所確定的其他法律。如果“并入的法律”與支配提單的法律相違背,自然是無效的。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有違當事人選擇具體法律時的初衷,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相違背的。既然當事人選擇了某具體的特定法律,那么,該特定法律就應當是支配提單的法律。當然,任何特定的法律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們通常不可能支配提單的所有方面的法律問題,這是正常的。對于當事人所選擇的特定法律客觀上無法解決的法律問題,自然應當依據當事人另外選擇的,或按照其它的有關規則(在當事人未作出法律選擇的情況下)所確定的其他法律。這與我們上面討論過的“分割論”的理論是一致的。

    當然,當事人可以將某些法律規范并入到合同中,成為合同的條款,這在租船合同中經常可以見到,這是由于調整租船合同的各國法律大多數是任意性規范,因此合同中的條款通常也就是約束合同當事人的最終條款,所以在此類合同中采取“法律的并入”是有意義的,即使如此,也需要當事人在合同中作出“法律并入”的明確意思表示。而對于提單,這種“法律并入”是沒有太多意義的,因為調整提單的各國法律規范或國際公約多是強制性法律規范,而且彼此差異較大,被“并入的法律”通常無法得到適用。因此,當事人在提單條款中選擇某一具體的法律,是不希望被作為“并入的法律”處理的,除非他們明確表示愿意這樣。

    除了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中會遇到這個問題。在適用前兩項原則時也有這樣的問題,因為“強制性規則”和國際公約都是具體的特定法律,它們都不可能解決提單所有方面的問題。因此同樣在適用特定的法律無法解決的提單的其它方面,也應依據法院地國的其它的法律適用的原則所確定的法律解決。還有一個問題是,在第一項、第二項原則被適用的情況下,與其沖突的當事人法律選擇條款是不被適用的,但它能否支配這兩項原則所指向的具體的法律規范無法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是可以的,因為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是想支配整個合同的,前兩個規則的優先適用并不能完全否定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去支配提單剩下的其它方面的法律問題。

    四、硬性法律適用規范原則

    無論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還是“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法律適用規范,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這就是在解決法律適用問題過程中所具有的靈活性,亦即柔性。與此相反的是,在歷史上以及在現實中,都存在著一些確定地規定著國際合同適用某法或不適用某法的規范,通常稱作“硬性法律適用規范”。從這個意義而言,本章中的第一原則的法律適用規范也是“硬性法律適用規范”,之所以與前者區分開,是因為前者是單邊沖突規范,是強行適用的和排斥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而這里所指的“硬性法律適用規范”是雙邊沖突規范,是不排斥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往往是在當事人未就法律適用達成一致時才被采納。此外,并不是各國的提單國際私法規范都有“硬性法律適用規范”,如我國《海商法》第269條只規定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但仍有不少國家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之后,“最密切聯系原則”之前規定了“硬性法律適用規范”。因此,筆者將該原則作為提單法律適用原則的第四序列,和大多數國家的規定是一致的。“硬性法律適用規范”的連接點通常主要有:

    (一)船旗國

    在本世紀之前的早些時候,英國法院常常傾向于以船旗國法作為支配國際海上運輸合同的準據法。1942年意大利的《海上運輸法典》第10條也規定:在當事人未作其他的意思表示時,租船合同或運輸合同受船舶國籍法律的支配。然而,現在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和司法實踐卻表明:以船旗國法作為提單的準據法,已經略顯過時了。之所以如此,除了別的原因以外,一些國家奉行“方便旗”制度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在“方便旗”制度下,船旗已很難再表示船舶國籍的歸屬。這樣,“船旗國法”就可能與船舶的真正國籍國法相背離;而且隨著船旗的變換,有關提單的準據法也發生變換,這種情況顯然是人們避猶不及的。

    (二)承運人營業地(住所地)

    按照波蘭、捷克、前民主德國等國的法律,在當事人未作出法律選擇時,國際運輸合同應當受承運人的營業地(住所地)法的支配。以承運人營業地(住所地)法作為國際海上運輸合同或提單的準據法的最大優點,是富有穩定性,因為承運人營業地(住所地)一般是比較固定的。它的另一個優點,是富有可預見性—只要托運人了解此種規則的存在,那么,他就知道了在未作出法律選擇的情況下,提單受什么法律支配。但按照此規則,在當事人未作出法律選擇時,托運人便被置于承運人營業地(住所地)法的支配下,這看來是不公平的。在一定意義上,這也是可以被人們指責為該規則的一個缺陷。

    (三)合同訂立地

    按照某些國家的法律或司法實踐,在當事人未作出法律選擇時,他們之間的國際海上運輸合同受合同訂立地法的支配,例如,根據1968年《蘇聯海商法典》第14條第11款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應受合同訂立地法律的支配。但是,如我們早已看到的,合同訂立地的確定,有時具有很大的偶然因素,在國際海上運輸交易中也是這樣。比如,承運人可能在不同的國家有其當地人,而當地人可以承運人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這樣,不同的當地人在不同國家訂立的海上運輸合同,就須受不同國家的法律支配,雖然合同的承運人并沒有變化。這樣顯然是不合理的。

    (四)法院地

    按照1970年《保加利亞海商法典》第12條第1款的規定,在當事人未作出法律選擇的情況下,有關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應受保加利亞法律的支配。這一規則似嫌武斷,而且也是有違國際私法精神的,目前,很少有國家這樣規定。

    五、最密切聯系原則

    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本章所討論的法律適用原則的先后序列中的位次是靠后的,各國的法律通常將它排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及硬性法律適用規范之后,但在實踐中這項原則被廣泛地采納,理論界的成果也較多。“最密切聯系”原則學說是在批判傳統沖突規范的機械性、僵硬性的基礎上產生的,與傳統的沖突規范相比,具有靈活性,從而有利于案件公正、合理地解決。然而,由于“最密切聯系”這一概念本身的抽象與模糊,若不對該原則進行適當的限制,就無法減少或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這同樣也是不利于案件公正合理地解決的。因此在運用“最密切聯系”原則時,要盡可能做到既能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又能保證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合理。

    我國海事法院在審理涉外提單糾紛案件時,經常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但在運用此原則確定提單應適用的法律時,卻有較大的隨意性,有的案例中,僅寫明:“原告與被告未在合同中約定解決糾紛所適用的法律,應適用與合同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解決本案糾紛。由于本案貨物運輸的目的港是中國汕頭港,故本案適用中國法律”,也有案例只是簡單地寫明:“綜合考慮,中國與本案合同糾紛的聯系最密切,因此,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本案。”這種適用法律的方式是違背法律的嚴肅性和穩定性的,這也容易在個別法官中形成一種法律適用的僵硬的公式:只要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一般就適用法院地法,只是羅列幾個連接點,把“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依據而已。顯然這與創立“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初衷相違背的。

    針對“最密切聯系”原則靈活有余,確定性不足的特點,歐洲國家發展了一種“特征性義務”(“特征性履行”)的理論,即是指以履行合同特征義務當事人的營業地法或住所地法來支配該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方法,一般總是排它性地或選擇性地以單一具體的連接點為據來確定支配國際合同的法律的,而“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連接點是抽象的,不具體的,因此兩者的本質應該是不同的,但“最密切聯系”原則可以把“特征性履行”作為推定其連接點的一種方法,即將履行合同的特征性義務當事人的營業地所在國或其慣常居所地國推定為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這樣“特征性履行”方法就成為“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組成部分之一了。1980年《歐洲經濟共同體關于合同債務法律適用的公約》就有這樣的規定;我國198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第2條第6款就用“特征性履行”的方法規定了13種合同的法律適用規范。雖然這種方法有可能保證法律適用結果的公正與合理,但當某一合同糾紛表明其與他國或地區的法律有更密切的聯系時,僅依這一原則顯然是不能達到目的。因此1987年《瑞士國際私法》以及上述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中都規定,如果情況表明合同與其它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有更密切的聯系,就可使該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地之法得到適用;對法律未以“特征性履行”方法規定的其它涉外合同關系,仍要以“最密切聯系”原則作指導,以確定其準據法。

    對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或提單法律關系,不同國家的法律或國際公約在運用“特征性履行”的方法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結果都不同。如,197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關于國際民事、家庭和勞動法律關系以及國際經濟合同適用法律的條例》第12條規定,對于貨物運輸合同、承攬運送合同,其合同應當分別適用運輸人、承運人的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但也有的法律對運用“特征性履行”方法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適用進行的推定,規定了較嚴格的條件,如歐洲共同體于1980年6月19日在羅馬簽訂的《關于合同義務的法律適用公約》第4條規定,貨運合同在訂立時,承運人的主營業所所在國也是裝貨地或卸貨地所在國,或者也是托運人的主營業所所在國,應推定這個國家為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1986年德國民法實施法第28條第4款規定,貨物運輸合同得被認為與合同訂立時承運人的主要營業地國家有最密切聯系,如果該國同時也是貨物裝運地或卸貨地或收貨人主要營業地所在國。我國法律則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提單的法律適用未進行推定,因此法院對此類案件在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時仍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特征性履行”方法畢竟只是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的一種推定的方法,在具體運用“最密切聯系”原則時,仍必須對案件事實所反映出來的合同要素進行全面細致的分析。客觀地看,所謂“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指的是與合同本身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但合同本身是由各種合同要素構成的,所以上述“最密切聯系”便只能通過合同要素與一定國家之間的聯系表現出來。因此我們要用“合同要素分析法”來具體運用“最密切聯系”原則。“合同要素分析法”通常包括兩個部分,即“量的分析”和“質的分析”。

    1、量的分析

    一般來說,對合同要素進行量的分析可以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確定有關的具體合同的基本要素總量;第二步,分析這些合同要素在有關國家中的分布數量。以海上貨運合同為例,其合同的基本要素可歸納如下:

    (1)合同的談判地;

    (2)合同的訂立地;

    (3)提單的簽發地;

    (4)貨物的裝運地;

    (5)貨物的卸貨地;

    (6)合同標的物所在地;

    (7)當事人的住所地(營業地、慣常居所地);

    (8)當事人的國籍;

    (9)合同的格式特點;

    (10)合同中使用的術語;

    (11)合同使用的文字;

    (12)合同中的法院選擇條款;

    (13)合同中所約定的支付價金的貨幣;

    (14)合同的經濟與社會意義等。

    確定合同基本要素的總量是對合同要素進行量的分析的基礎,受案法院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能運用“合同要素分析法”作進一步的分析。

    接下來,就要分析合同要素在有關國家中的分布數量,任何一個國際合同,它的要素都不可能集中于一個國家,而只能分布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假如有這樣一個案件:日本貨主與中遠公司在廣州經談判協商,訂立了一個貨物運輸合同,裝貨港在日本,目的港在中國,提單是中遠公司的格式提單,是用英文制作的,提單上載有“受中國法院管轄”的條款,支付運費的貨幣是美元。貨物到達中國港口后發生糾紛。在這個案件中,合同要素的分布的情況是這樣的:與中國有關的合同要素是:合同的談判地、合同的訂立地、合同當事人之一的國籍和營業地、貨物的目的港、合同標的物所在地、中國公司的格式提單、合同中的法院選擇條款;與日本有關的合同要素是:合同當事人之一的國籍、營業地、貨物的裝運港;與美國有關的合同要素是:支付合同價款的貨幣及使用的文字;與英國和其他英語國家有關的合同要素是:合同使用的文字。上述情況表明,合同要素的相對多數是集中在中國的,而合同要素的相對少數則分散在其他國家。在這種情況下,對于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來說,應當認為:集中于一個國家的相對多數的合同要素常常具有決定性意義,因為這些合同要素的集中通常就已經客觀地表明了:合同本身與有關國家的聯系是更多一些的。但是,這一結論并不具有絕對性,因為關于合同要素的質的分析可能會在某種程度上對這一結論作出修正。

    2、質的分析

    對于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而言,這些合同基本要素的地位是不盡相同的,有些合同的要素地位較弱,如合同中使用的文字和支付價金的貨幣。有的合同的要素地位較強,比如合同中的法院選擇條款。這是由于合同當事人選擇了某一特定國家的法院,這在一定程度上表示他們對該國法律制度的信賴。而且,當事人選擇了某一特定國家的法院,這通常就排除了其他國家的法院對該合同案件的管轄權,使被選擇的國家的法院對該合同案件具有了管轄權。這種管轄權使該國法院與該合同案件之間產生了緊密的司法聯系,這種司法聯系是其他任何合同要素所不能造成的。

    但大多數合同要素的地位是隨著不同種類的國際合同或同一種類的國際合同發生不同的爭議而變化的。比如,爭議是關于合同是否成立,那么,“合同訂立地”或“合同談判地”這樣的合同要素便應予以充分注意;倘若爭議是關于合同履行的,那么,“合同履行地”這一合同要素便應給予足夠的重視等等。

    通過對合同諸要素的量的分析和質的分析,我們會發現,對于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這個連接點來說,各合同要素的意義是有所相異的。不僅集中于一個國家的相對多數的合同要素可能具有決定性意義;而且那些地位較強的合同要素也可能具有決定性意義;至于那些分散于不同國家的相對少數的合同要素,以及那些地位較弱的合同要素,他們一般是沒有決定性意義的。

    應當指出的是“合同要素分析法”只是為具體運用“最密切聯系”原則提供了一個基本分析模式,有了這種方法,人們在具體運用該原則時就會有所遵循,而不至于無所適從。然而,采用該方法的實際效果如何,最終還取決于實踐者的智力、法律知識水平和法律實踐經驗。

    第3篇:原則管理論文范文

    1。主流化原則:網景公司相信,要使導航者這個網絡瀏覽器軟件在市場中獲得成功,必須激發大量需求。因此,他們采取了特別行動,免費贈送4000萬份軟件。通過快速形成巨大的市場占有率,導航者成為這個領域的標準。這種為了贏得市場最大份額而贈送第一代產品的做法被稱之為主流化原則。主流化原則有助于吸引顧客,迅速提高市場份額,使企業在市場上占有主流地位。

    在網絡經濟中,最初建立數字產品和基礎設施的費用很大,繼續擴張的成本卻很小,由此產生了新的規模經濟。而且,每生產一個產品,也是一個學習的機會。企業從生產中獲得了經驗,不斷改進生產流程和技術方法,可以使成本降得更低一些。因此,爭奪市場份額或爭奪顧客,對企業來說是取得競爭優勢的必由之徑。你占領的市場份額越大,你獲利就越多。前期付出巨大的代價,會在后期得到豐厚的補償。在網絡經濟中,很多成功的公司都采用了主流化原則。

    主流化原則可以推廣為:企業降低價格、鎖定特定的用戶群,發展長遠的顧客。所謂鎖定,是指通過吸引顧客,使顧客無法放棄你的產品以占領市場的過程。由于慣性、懶惰與時間的珍貴,人們愿意始終只與一個相對固定的公司進行交易。低價推動的正反饋機制是主流化原則的靈魂。微軟公司通過每六個月發行一個新版本的方法,從用戶身上獲取大量利潤。原用戶不但本身被鎖定在微軟產品上,通過重復購買產生累積效應,而且還會向其親戚朋友進行推薦,使微軟產品的影響迅速擴大,在消費者心目中逐步變成一種時尚,一種非買不可的產品。這時,該產品已取得主流地位。1994~1995年間,由于鎖定了用戶,微軟公司的市場占有率迅速從62%激增到達到壟斷狀態的77%。

    2。個人市場原則:在傳統經濟中,通行以全體顧客為對象的大批量生產、大眾化銷售方式。在網絡經濟中,出現了“柔性生產”技術。由于互聯網的互動作用,企業易于了解消費者的個人偏好,可以借助于網絡和計算機,適應個人的需要,有針對性地提供低成本、高質量的產品或服務。個體化產品的售價要比大批量生產的產品價格高,這不但因為支出的成本較高,而且因為它更容易激起顧客的購買欲望。BroadVision可在網上向人們提供經過剪裁的個人報紙。只要說出你感興趣的新聞的范圍、類型和側重點,以及對于版面設計或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你就能得到一份充滿個人色彩的、圖文兼茂的報紙。

    如果公司能在遵循個人市場原則的同時,依據達維多定律,不斷更新產品、提高質量和降低價格,企業就能擁有更強的競爭實力和更大的增長潛力。

    3。特定化原則:與個人市場原則密切相關的是特定化原則,即挖掘個人市場,然后瞄準市場中某類特定顧客。公司必須首先找出具有代表性的個人習慣、偏好和品味,據此生產出符合個人需要的產品。然后,公司找出同類型的大量潛在客戶,把他們視作一個獨立的群體,向他們出售產品(服務)。為了吸引特定顧客的注意力,公司應迎合他們共同的人生經歷、價值觀念和興趣愛好,創造一個虛擬社會,喚起一種社區意識。虛擬社會能使客戶樹立對品牌的忠誠。在建立虛擬社會上投入的越多,得到的客戶忠誠和收入回報就越多。一項產品一旦成了虛擬社會注意的焦點,它就達到了鎖定客戶的目標,該社區的成員將會拒絕購買其他同類產品。為了鎖定客戶,僅靠產品的品牌化是不夠的,客戶還應因其忠誠而受到獎勵。瞄準特定市場是一個循環往復的過程:公司跟蹤調查單個顧客的消費行為,將有關數據輸入電腦,從而對某一消費者群體的購買行為作出預測,并施加一定的影響,如郵寄廣告或有針對性的購物指南。對于那些老客戶,還可以享受額外的打折優惠。

    瞄準特定客戶,是弱小公司的最佳策略。由于小公司的資源和能力有限,只能瞄準范圍有限的特定客戶群。隨著鎖定一部分客戶并不斷擴大戰果,公司可遵循主流化原則迅速提高市場占有率。但是,隨著市場份額的上升,瞄準特定市場的效果也就逐步下降,因為未受控制的份額在迅速縮小。當然,隨著公司的發展,它所瞄準的客戶的范圍將會不斷擴大。

    4。價值鏈原則:一種產品的生產經營會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有可能增值,我們將其整體稱作價值鏈。

    價值鏈原則包括三層含義。其一,公司不應只著眼于價值鏈某個分支的增值,而應著眼于價值鏈的整合,著眼于整個價值鏈的增值。其二,公司應盡可能多地擁有或控制價值鏈上的分支,并從中賺取盡可能多的利潤。其三,公司應縮短價值鏈,獲取由被砍掉的價值鏈分支曾經獲取的收入。

    價值鏈的每一環節都應有價值增值,并使價值乘數達到最大。所謂價值乘數,是指增值總量與增加的投資之比。價值乘數的大小與客戶數量、反應率、結帳率(實際購買人數)和價格成正向關系,與廣告費用成反向關系。公司應設法穩定價格、增加客戶數量、提高反應率和結帳率,減少廣告費用。而要做到這一點,關鍵是瞄準特定市場、創造虛擬社會,鎖定比較狹窄的客戶群;或者運用“柔性生產”,使個人需要得到較大的滿足,使產品可以有更高的售價。換而言之,個人市場原則和特定化原則可使價值乘數達到最大化。

    在價值鏈的整合中,合作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由于技術的發展和產品的專門化,使PC機市場極大地分化了。控制器、調制解調器、聲卡、打印機、操作系統等均可單獨出售。任何一家公司都無法在上述所有領域中占據優勢地位。而且,在網絡經濟中,要求產品在極短的時間內不斷提高質量和降低成本。如果每一個分支都是獨立的,便可能出現無利可圖的情況。因此,對分散的價值鏈進行組合、建立合作關系,使每一個公司都能依據自己的相對優勢,在自己控制的價值鏈分支上發揮最大的作用,就能使整個價值鏈實現增值,使所有的合作伙伴都贏利。例如,微軟公司與英特爾公司攜起手來,從其互補性產品中獲得最大利潤。幾萬家微軟公司的合作經銷商依靠整個價值鏈來獲益。它們提供專門化程度很高的目標產品,從而推動了Wintel產品的主流化。

    蘋果公司生產的Macintosh電腦,不需任何附加裝置就能立刻運行。而采用Wintel技術的電腦使用時卻必須加上聲卡、顯卡、網卡、CD—ROM、鼠標等。因此,在PC機發展之初,蘋果公司的優勢非常明顯。但是,在電腦技術日新月異之時,蘋果公司卻未能繼續生產出性能最優的磁盤驅動器等部件,Macintosh電腦逐步走向劣勢。而適應高度分化的市場、進行廣泛合作的Wintel產品,卻贏得了極大的成功。①軟件業也是如此,綜合性的軟件包,已被單個程序組所取代。因為前者不能與后者的最優組合相抗衡。很多其他行業的公司,也已把合作看成是高度利用外在資源、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迅速增強實力的有效手段。

    在控制價值鏈分支上,最能帶來巨額利潤的是建立一個新的價值鏈,即建立一個由相關公司組成,存在著上、下游關系的產業。例如,微軟公司是一個產業,蘋果公司只是一個公司。微軟公司產業不僅包括了本公司,還包括成千上萬個開發商、合作伙伴和追隨者。索尼等游戲機制造商出售的游戲機是虧損的,但它可以鎖定用戶并將之納入自己的價值鏈中。索尼公司不但可以通過出售游戲軟件大發橫財,還可以從影院、快餐店及玩具制造廠等生產相關產品的價值鏈的分支上獲取利潤。

    控制價值鏈分支的一個捷徑是公司兼并與收購。它可以使公司迅速擴大市場份份額、取得競爭優勢。1995年,麥卡菲的合伙人通過與Saber微軟公司的合并,獲得PC網絡管理程序41%的市場份額。1996年,Adobe公司在2D(二維圖形制作)軟件中遙遙領先,但在3D(三維圖形制作)軟件中卻落后了。反之,Autodesk公司在3D中是競爭者,在2D中卻毫無影響。后來,兩家公司合并,壟斷了圖案編輯軟件市場。②

    網絡經濟的最大特點之一,是取消了某些中間環節,從而取消了中間商,使消費者可以直接與產品制造商或服務提供商進行交易,并享受到售后服務。消費者可以足不出戶,購買到世界各地的產品。因縮短價值鏈而得到的利益,由網絡公司、制造商和消費者共同分享。中間商之所以存在,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即制造商可能不太了解消費者或其他制造商的有關信息,消費者對制造商的情況或有關專業知識幾乎一無所知。在網絡經濟中,降低了尋找、收集信息和學習知識的成本,使中間商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5。適應性原則:由于互聯性的存在,市場競爭在全球范圍內進行,市場呈現出瞬息萬變之勢。精心制定好的發展計劃,很可能在轉眼間就成為一堆廢紙。因此,對公司的經營策略及時作出調整,或使公司的組織結構具有足夠的彈性,以適應市場的急劇變化,已成為任何公司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競爭原則之一。公司的適應性原則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公司產品的適應性、公司行為的適應性和公司組織的適應性。

    (1)公司產品的適應性:即公司產品(服務)能適應消費者不斷變化的個人需要。在“個人市場原則”中,對這一點已經進行了闡述。

    (2)公司行為的適應性:即公司行為要適應市場的急劇變化——

    ①讓市場來管理——讓市場對公司的產品(服務)進行評價,并以此為依據不斷作出改進,以滿足消費者的需要。例如,網景公司發起“尋錯獎勵”運動,發動顧客發現它所生產的軟件存在的問題。

    ②讓市場來定價——不是由公司來給產品(服務)定價,而是時刻由市場來定價。幾乎每個定單都由與網絡相連的任何制造商竟價。

    ③讓市場來營銷——市場可以非常有效地促銷你的產品。網景公司初期贈送瀏覽器軟件的舉動,就是這方面的典范。通過發放足夠多的產品,會擴大其影響力,使人們開始議論你,對你的產品產生濃厚的興趣,繼而需要你的產品,并按照你開出的價格付賬。

    (3)企業組織的適應性:即企業組織要富于彈性,能隨著市場的變化而伸縮自如。公司組織通常等級森嚴、權力集中。在網絡經濟中,面對著大量信息的快速傳遞,面對著市場的急劇變化,面對著全球范圍的競爭對手,現有的僵化的組織結構已經難以為繼了。如果任何一項行動都必須等待公司總裁的批準,這項行動往往會變得毫無意義。③

    在傳統經濟中,一個組織有如根據一定功能,經過精心設計、制造的機器。一旦機器制造完畢,它就基本上定型了,最多進行小幅度的調整與改造。設計機器式組織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高效率。

    在網絡經濟中,由于外界環境的變化極其迅速,推動公司發展的不再是效率,而是高度的適應性。應該把公司看成是有機體,它可以感受環境、適應環境,甚至改變環境。市場環境則是一種選擇機制,它可以判定哪種有機體更適合生存。公司可通過下列幾種手段來設計自己的組織結構,使之具有高度的適應性。

    (1)多元化:圣達菲研究所只有三個長期的職員,分別是物理學家、經濟學家和生物學家,其余的雇員都是短期性質。它使跨學科的工作人員每天聚集在一起,平等參與討論會中的任何一個話題。由于環境的變化是多方面的,多元化的思想和不斷變化的新成員帶來的新思想,增強了該組織對市場的適應性。

    (2)可滲透邊界:一個組織的邊界應該是模糊的,具有可滲透性,使組織可以隨時吸收它所需要的人,揚棄它暫時不需要的人。以快速變化著稱的投資銀行,為了對市場上的新機會迅速作出反應,以小組作為其基本組織單元。每個小組成員可隨時更新,增加能帶來新技術和新思想的成員和與外部專家的關系。投資銀行鼓勵員工相互交流,并與組織之外的人交流,對建立新關系的員工予以獎勵。滲透性的組織可以輕而易舉地建立關系,并借此把知識、人才和機會抓到手中。

    (3)大與小的辯證法:傳統上認為,大公司由于盛行,難以適應市場變化。小公司則反應敏捷,具有很強的適應性。但是,在網絡經濟中,小公司也存在著問題,為發展經濟網要消耗大量時間和人力資源,降低了公司的經濟效益。在網絡經濟中,公司要既大又小。它要足夠大,以便具有足夠大的視野,把握全球市場的轉變,進行大規模的投資。它又要足夠小,以便靈活、機動、目標單一,能對市場的變化作出即時反應。要做到大與小的統一,關鍵在于如何看待基礎實施。軟件、網絡、工藝、資本設備都是基礎設施的一部分。一個公司不必擁有基礎設施,但可以利用它并從中獲益。

    一家小公司可以租借具備技術和行政支持的辦公場所,在世界范圍內購買企業的軟件包,從專家那里獲取有用的市場信息;可以通過聯合其他公司,利用其他公司的能力,從而使自己保持很小的實體部分,但在功能上卻變得非常強大。這時,它可以同時享有大公司和小公司的優勢而避免了它們的劣勢。

    對一家大公司來說,在創建龐大的基礎設施的同時,建立若干小的團隊,使之容易聚集、容易解散,并具有獨立行動的能力,可以讓專業人員最大限度地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摩根·斯坦利投資銀行就是這樣運行的。公司的聲望吸引了人才,持續保持的顧客關系帶來了機會,金融資本在市場上產生了影響力。但是,這一切都是由若干機動靈活的小團隊完成的。它們充分利用龐大的電信網和數據庫等基礎設施,使之發揮出最大作用、創造出最大價值。

    資料索引

    ①《非磨擦經濟——網絡時代的經濟模式》P132

    [美]T·G·勒維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0年

    ②《非磨擦經濟——網絡時代的經濟模式》P95

    [美]T·G·勒維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0年

    第4篇:原則管理論文范文

    關鍵詞:水利工程,景觀,原則,策略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城市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對城市的水利工程建設提出了新要求和內容,除滿足防洪安全的要求外,還要提出改善和美化環境的要求。使城市環境得到保護、保持生態平衡、市民生活更趨舒適。城市水利工程建設應該主動適應這種需求,逐步實現從傳統工程水利向資源水利、生態水利的轉變,注重水利工程的景觀和美學要求,要用新理念進行規劃設計。

    一、水利工程景觀設計的發展與需求

    20世紀90年代,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在城市現代化建設中對于改善水域環境的要求不斷提高。以改善水域環境和生態系統為主要目標的“城市環境水利工程”建設,成為水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按照現代城市的功能,對流經市區的河流歸納起來有兩類要求:①對河中水流的要求是:水質清潔、生物多樣性、生機盎然和優美的水面景觀。②對濱河帶的要求是:能反映本地獨特歷史、文化、風俗的濱河景觀;能提供一充滿鮮花、有人工景點、公園化的休閑、娛樂、體育活動空間;能營造一充滿文化、藝術、科學氣氛,具有現代氣息、人水關系協調、引人勝、便于人水親近的濱河帶。

    人們提出這些要求是社會進步的體現,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水利建設者應當適應這種趨勢,滿足社會的要求。在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等方面進行調整和完善,注入更多的人文、藝術、科學和現代氣息,注重工程的環境效益和美學效益。從這個角度來說,現代水利可以稱之為“大水利”,即“通過流域的綜合整治與管理,使水系的資源功能、環境功能、生態功能都得到完全地發揮,使全流域的安全性、舒適性(包括對生物而言的舒適性)都不斷改善,并支持流域實現可持續發展。”

    水利工程,改造山河、興利除害、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積極保護、科學管理水資源,使之更好的服從人們的意志,更好地為人類造福,這不僅改變了自然界中天然水流的形態,也改變了周圍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國內外的大量實踐都表明,許多水利工程不僅發揮了它們正常的工程效益,而且也越來越顯示它們的環境效益,成為一種新穎的,十分引人注目的旅游資源,在發展旅游業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作出了重要的貢獻。開發水利工程旅游,已經成為水資源利用的一個重要方面。在生態經濟環境水利階段,人們普遍關注環境與生態問題,普遍重視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生態保護的協調發展。在這樣的前提下,強調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環境功能和美學價值,己成為國際、國內在水利工程設計方面的新趨勢。

    二、水利工程景觀設計的原則

    2.1技術與美學相結合的原則

    水利工程建筑物和樞紐布局不能單純追求美學效果,它首先要實現工程的基本功能,并滿足技術優化的要求.即使是城市環境美化水利工程,其基本要求是保證工程的安全、穩定、技術可行和經濟合理等。因此,水利工程的美學設計必須首先滿足工程的技術、經濟要求,并在此基礎上對景觀構成元素進行美學調整。技術美是水利工程的美學基礎。

    2.2生態環境(改善)保護原則

    從生態學角度來說,河流是生態環境中能量轉換和生物活動的廊道,為生態環境敏感區域。在河道上修建水利工程,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會破壞河流生態環境、打破生態系統的平衡;另一方面,水利工程能改善河流的水質,提高河流的自凈能力。盡管河流生態系統有自我恢復的能力,恢復期與河流生態生命力有關,但不能百分百的恢復,有些河流的生態甚至完全不能恢復。因此,水利工程建設應注意對周邊環境以及流域的生態進行保護,不應以生態的破壞、環境的退化為代價。注重環境和生態的保護是水利工程景觀(美學)設計應遵循的原則之一。

    2.3強調個性和創新的原則

    水利工程常常因其獨特性和大空間的跨越帶來景觀特質和震撼的效果,給人留下深刻的映象,具有地標的意義。要發揮水利工程景觀特點,必須在設計中注重水工建筑物的個性發揮,注重建筑物的布局和色彩方面的創新。同時,也要注重與周圍環境(如:城市建筑)的和諧,綜合考慮工程所在地區的地域性、文化性、整體性等方面的因素。

    三、水利工程景觀規劃策略

    3.1沿河綠地

    濱水環境的總體構思應盡可能擴大沿河綠地,形成較為連續性綠化帶,用綠色來勾畫古城的輪廓,延續城市文脈。同時,以良好的綠色空間,優化環境景觀質量,體現現代化城市的新形象。

    3.2閘壩結合,擴展沿河水面。

    規劃河道可修建彩色橡膠壩,泵房外觀可按風景區房屋標準設計,橡膠壩的主要功能是增加蓄水面積,以形成水面,形成人工湖美景。水邊設置親水步道、平臺、橋梁、濱水建筑物等,供游人欣賞水面景色。

    通過新建濕地連通閘向人工濕地定期供水,以增加水面及綠地面積,改善和美化生態環境、給市民和游人提供良好的視覺效果。同時可為生態化污水凈化技術的引進提供良好的試驗場所。

    3.3生態護堤

    可規劃采取自然土質岸坡、自然緩坡、植樹、植草等生態工程護堤,既防止水土流失,又為水生植物的生長、水生動物的繁育、兩棲動物的棲息繁衍活動創造條件。對于河岸邊坡較陡的地方,采用木樁、木框加毛塊石等工程措施,這種護工程既能穩定河床,又能改善生態和美化環境,避免了混凝土工程帶來的負面作用。在應用草皮、木樁護坡時也可以運用土工編織物,袋內灌泥土、粗沙及草籽的混合物,既抗沖刷,又能長出綠草。有利于堤防保護和生態環境的改善。

    3.4綠化樹種及花草

    沿河綠化樹種,以合歡、國槐、銀杏、楊樹、柳樹等喬木為骨干樹種,以桂花、雪松、紫薇、黃楊球、桃樹等灌木和牡丹、月季、三葉草、金邊書帶草、馬尼拉草坪等花草為主要植被,形成多種類、多層次生態群落。

    參考文獻:

    王蜀南,王鳴周.環境水利學[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1996

    第5篇:原則管理論文范文

    關鍵詞:變電站;施工;工程質量管理;工程質量控制

    1工程質量管理概念綜述

    1.1工程質量管理概念

    質量在工程中指產品或服務的總體特征和特性,是基于各項特征與特性而展現出的標準特性。在現代工程管理過程中,通過對于質量標準的評判可以直觀的反映出工程中的諸多客觀要素是否具備某種初期要求的能力,滿足真實的使用需要和應用需求。而質量管理行為作為對于工程質量的多種控制、管理活動的集合,可以理解為在確定并建立質量標準、目標的前提下通過一系列技術手段的策劃、控制行為來保障工程具體質量能夠符合預期的目標,達到滿足工程使用、需求的管理方式。

    1.2工程質量管理原則

    (1)工程質量管理需要以質量結果為導向。工程建設由于具有一定的系統性和復雜性,因此在開展過程中一定需要堅持以質量的最終標準為行為向導。工程只有擁有信得過的質量才能滿足使用需求,保障國家的經濟穩定運行和人民的經濟財產安全。(2)工程質量管理需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人這一要素不僅是構成工程施工的主體,同時也是工程完成后使用的主要對象。因此在開展工程質量管理過程中,管理人員在設計、實施、發出相關管理手段時需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與此同時,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可以高效保障工程開展過程中各個單位之間的合作關系,達到工程質量要求。(3)工程質量管理需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預防為主作為工程在施工中安全生產、質量保障的重要前提,是工程項目開展前必須堅持的重點。在工程質量管理過程中,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

    1.3工程質量管理特點

    由于工程的種類和性質具有明顯的差異性,因此工程質量管理具有自身的特性;工程項目在具體開展過程中也會體現出施工次序的流程性,由于各個階段施工程序不可逆因此在具體工程質量管理過程中也體現出了獨特的復雜性;由于質量呈現的方式各不相同因此在具體的工程質量管理過程中,各種工程質量管理的手段也體現出一定的特殊性。

    2變電站質量管理控制要素綜述

    2.1變電站工程特點綜述

    變電站作為電力系統中對電壓與電流進行不同變換,接受電能并分配電能的設備,在電網中被廣泛運用。變電站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在具備其他常規工程項目的施工特點基礎上,同時也因為自身設備的精密性、高需求性、技術復雜性等展現出自身獨特的施工特點。(1)資金需求與投入較大。變電站作為精密設備,設備在安裝期間對于場地環境、技術要求都十分嚴格。因此在設備安裝過程中人力資源技術水平、安裝使用的技術技巧以及諸多環境因素的影響都會使得整體施工項目需要龐大的資金支撐。(2)安裝的地質因素。由于變電站作為供電系統中的關鍵技術節點,因此在其施工安裝過程中的選址問題往往需要考慮到系統內部各技術節點的地理位置。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因為當地復雜的地形因素使得安裝施工出現不同程度的困難。(3)工期、施工具體內容因素。由于變電站在自身組織構成中涉及到的建筑、構筑物種類豐富,各種輸電設備、管線機構復雜,因此在具體施工中需要經歷較長的工期。

    2.2變電站工程質量構成初窺

    基于前文中分析出有關變電站建設的多種問題和復雜情況,在對變電站的質量進行分析時,工程自身的質量是基于多項部分構成的,同時工程的流程對于質量的影響也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分析變電站工程質量方面,管理人員需要通過全盤分析變電站施工的各個施工階段和施工流程(如圖1所示):從上圖可以看出,在變電站施工過程中,需要經歷五個階段。在初期的策劃階段過程中,項目管理人員主要對變電站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并通過可行性報告對項目進行立項分析;在勘探設計階段項目管理人員通過對場地環境選擇、施工技術等細節進行分析和調查進而得出詳細的地質報告;施工階段主要需要項目管理人員針對圖紙、測量數據、施工技術應用、檢驗方式、安全因素評估等進行實際監控;驗收階段中項目管理人員主要對項目的運行質量進行評測,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查防處理;在最后的運行階段中,項目管理人員需要與施工單位對項目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同時對相關保修事項進行協商。

    2.3變電站工程質量問題分析

    為了更好地確保變電站工程的質量控制問題,管理人員需要事先根據其他項目施工經驗、質量控制的基本流程來先行判斷施工中可能出現的諸多問題。比如:施工前期圖紙準備、技術問題。施工前期施工管理人員需要通過多種方式來制定施工方案。在施工方案的制定過程中,施工方與管理方需要就施工方案的設計需求、技術流程、質量標準等問題進行商議與規劃。同時在施工過程中,質量管理人員需要對包括人員監管、施工能力、管理具體措施、監管資源調配、管理步驟工序等一系列易出現問題的方面進行監控和調整。

    3變電站質量管理體系建立方法初窺

    3.1變電站質量管理體系簡介

    (1)質量管理系統,質量管理系統主要面向質量指標、質量監管措施、質量涵蓋項目等多種管理制度、流程、方法的制定。(2)物資調配供給系統,主要負責在進行物資質量管理過程中對于相應施工材料、機械設備的質量進行把關,同時在施工過程中確保物資的調配管理做得有序得當。(3)質檢系統,質檢系統作為整個變電站工程質量管理體系的核心系統,需要通過對施工的全過程進行充分的檢驗、試驗等檢測工作。(4)技術管理系統,技術管理系統主要面向施工過程中的一系列技術應用、技術工藝措施選擇方案、技術應用的具體工作布置。(5)設備管理系統,設備管理系統主要負責施工相關的設備、技術材料的質量管理,對于設備的操作和使用以及故障分析等進行規定和評估的工作。

    3.2變電站質量管理體系建立方法初探

    (1)質量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進行聯系,根據施工單位自身工程質量檢查的結果作為主要依據,評定和商議相關施工初期立項、勘探的技術細節。在參考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資質時,項目管理人員首先需要參考iso9000體系標準中的生產與安裝質量保障標準來對施工企業在施工細節上進行相關評判。(2)質量管理人員需要與監理單位確定具體的工程質量檢查標準與方法。在與監理單位進行商討過程中,質量管理人員需要按照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各個組成部分的明確要求與監理單位進行相關工作細節確定。具體來說質量管理人員需要根據變電站質量管理體系中的具體要求與監理單位相關人員劃分各自的權責和檢定范圍,對于施工方的技術細節也需要進行實際的溝通和交涉。

    3.3變電站質量管理體系工作流程芻議

    在進行質量管理工作期間,質量管理人員、施工方和監理單位需要圍繞著變電站質量管理體系的具體組織架構和多種權責范圍開展工作。工作開展過程中:(1)各組織需要明確共同的管理目標,并確定各自具體的管理職責。管理目標的設定需要按照變電站質量管理體系質量構成的各個部分和階段來進行全面的展開,權責限定的過程中各方需要在不同層級的工作細節中限定不同的責任,責任的限定需要按照各自實際利益分配的組成部分來具體限定。(2)將執行單位與監督單位進行劃分,保證質量監督公正透明。在具體管理體系工作開展過程中,管理工作人員與各單位在實際組織架構的管理時需要保障執行權與監督權二者分離的原則,通過執行與監督的分離,來確保各種質量管理工作中的相應措施和手段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4結束語綜上所述,在變電站這一特殊的工程項目中,通過對于變電站質量保障因素、問題因素、管理體系綜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的變電站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可以幫助變電站建設工程達到一個理想的施工效果,值得推廣。

    參考文獻:

    [1]茍伯讓.工程項目管理[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

    第6篇:原則管理論文范文

    論文寫完了那么我們就要著手靠論文的參考文獻的寫作了,首先我們要清楚論文參考文獻的寫作標準格式是什么樣的,有什么要求等。本篇針對學生公寓管理論文參考文獻的寫作格式來做范例,歡迎大家都來閱讀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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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篇:原則管理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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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原則管理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我國流通服務業自主創新問題研究進展—基于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的調查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發展現代服務業,提高服務業比重和水平。現代流通服務業作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可以帶動現代服務業的發展,而且可以促進國民經濟總體發展,對于社會就業、國民福利及城市發展也有著重大貢獻。[1]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流通服務業雖然獲得了巨大發展,但是“還不夠快”,并且流通產業集中度低,流通費用高,流通方式陳舊,商業網點布局不合理,流通企業核心競爭力普遍缺失等一系列問題依然存在。流通服務業發展的滯后,帶來了全局性的不良后果,如制造業資本周轉和經濟節奏放緩,城鄉居民消費受到非收入方面嚴重制約等。[2]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流通服務業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外資在中國流通領域的加速擴張企業管理論文,已經使缺乏創新能力的本土流通服務業遭遇嚴重威脅,而且容易引發政府調控能力弱化、上游產業失控,導致國家經濟安全等問題。[3]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流通服務業的發展面臨復雜而嚴峻的形勢,如何實現我國現代流通服務業又好又快發展已經成為關乎國家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問題。黨的十七大高度重視自主創新,為我國現代流通服務業的發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恰恰當前我國流通服務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普遍缺失,這和該領域理論研究嚴重滯后有密切關系,已經嚴重制約著流通服務業的可持續發展。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已成為我國流通服務業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下生存,打造并保持可持續競爭優勢的唯一砝碼。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嘗試著對國內學者在流通服務業自主創新領域的研究成果進行歸納總結,并梳理分析其理論脈絡,以便更好的了解該領域研究進展和尚未解決的問題,為流通服務業自主創新的理論研究與實踐發展指明方向。

    “自主創新”是我國在特定歷史背景下提出的新概念,路風將“自主創新”界定為一個企業或者一個國家堅持技術學習主導權,并且把發展技術能力作為競爭力或經濟增長動力主要源泉的行為傾向、戰略原則和政策方針,但是他也指出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不自主”的創新。[4]事實上,對流通服務業自主創新的研究可以追溯到關于服務業創新的研究上。鑒于國內流通研究領域單純以“自主創新”命名的研究成果非常罕見,我們在研究中將流通服務業及其所包含的四個子行業(零售業、批發業、物流業、餐飲業)創新的研究成果均視為研究對象。

    二、研究方法

    中國期刊網是我國最大的全文現刊數據庫,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連續動態更新的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其收錄的核心期刊對行業的研究現狀很據代表性核心期刊目錄。本文通過以下方式對我國流通服務業自主創新的文獻進行檢索,具體包括:(1)在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上,搜索篇名中含有“創新”,同時

    摘要中含有“流通”、“零售”、“物流”、“批發”、“餐飲”“飯店”、“酒店”、“商業”、“商店”的文章,期刊年限選擇2000-2009年,來源類別選擇核心期刊。(2)剔除其中的書評、新聞、會議等非學術論文,并且剔除文章核心研究內容不是流通服務業創新的以及部分非代表性的期刊(如《特區經濟》等)上的論文。按以上標準,共得到論文樣本330篇。(3)分別按照三個標準對論文樣本進行分類,即按研究主題進行分類、按年份進行分類、按流通服務業中零售、物流、批發和餐飲四個子行業進行分類。根據以上三種分類,本文從三個視角對流通服務業自主創新研究現狀進行了分析(圖1)。

    圖1 分析框架圖

    三、文獻回顧與分析

    (一) 研究主題分析

    以研究主題為標準,我們可以把研究樣本劃分為9個研究主題,分布結果顯示研究最多的是綜合創新,即涉及非單一創新維度的研究,共105篇;其次是流通模式創新,共55篇;再次是組織創新(以業態創新最多)企業管理論文,共40篇。

    1. 綜合創新。該部分共105篇文章,涉及流通服務業戰略創新、價值創新或體系創新等許多摘要用時間消滅空間。[7]

    2. 組織創新。該部分共40篇文章,很多文章在充分分析我國流通組織存在問題的基礎之上,從不同角度提出了流通組織措施的對策。關于我國流通組織的現狀,主要觀點認為我國流通組織規范化、組織化程度較低;管理手段、管理技術和管理水平落后;增長模式仍屬于粗放型;專業化分工協作水平低,各自盲目發展;流通組織間的競爭仍停留在低水平的過度競爭,且競爭不充分和過度競爭并存。[8]孟鐵和張殿波總結了流通產業組織優化的政策選擇,即堅決打破行業壟斷、部門分割和地區封鎖;制定適度市場壁壘政策;流通產業有效競爭政策;制定跨區域集團化的催化政策,以培育一批現代大型流通企業。[9]關于組織創新研究最多的是業態創新,如李飛認為零售業態的構成要素就是零售營銷中產品、服務、價格、店址、環境和溝通6個組合要素,并在此基礎上設計了零售業態創新的路線圖,6個要素中24個細節維度的組合變化就是零售業態創新的具體內容。[10]此外,還有一些研究涉及了農產品流通組織的創新,如馮邦彥和段晉苑提出通過建立專業運銷合作組織改革現行的生豬流通制度的建議。[11]

    3. 流通模式創新。該部分共55篇文章,研究內容比較分散,包括生產模式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物流模式創新和渠道模式創新等,表明我國的流通模式在許多方面還存在著急需解決的問題。如于奎和文啟湘分析了批發商業模式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批發商業發展模式創新可以通過推進供應鏈管理模式,積極探索電子商務批發交易,向現代物流中心過渡以及發展規模經濟等途徑來實現。[12]

    4. 營銷創新。該部分共29篇文章,主要集中在零售和批發上面,大都從企業營銷手段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入手,探討了如何創新改進營銷方式。很多學者強調零售企業營銷創新是提高企業競爭力的正確選擇。[13]范增認為營銷創新是連鎖超市在激烈的市場環境下,能持續、穩定的發展的必然選擇,營銷方法的創新應包括綠色營銷,情感營銷和導入CIS推廣形象營銷等方面。[14]

    5. 技術創新。該部分共24篇文章,主要研究了技術創新對流通服務業的重要性,如何進行技術創新等。如張宏以產品生命周期理論為基礎,提出了改進的A—U模型,流通產業的升級可以是跳躍式的,發展具有可跨越性的,而這都是由又是由技術創新的跳躍性所決定的。發展我國流通產業應從宏觀層面加強技術創新的政策地位,強化對加快發展現代流通產業的政策支持,積極引導第一、第二產業參與流通技術創新,提高流通企業對流通技術的認知和掌握程度,加強現代信息技術物質基礎建設等角度進行改進。[15]

    6. 制度創新。這部分有25篇文章,主要從政府企業管理論文,企業以及社會組織等角度探討了如何健全我國流通市場的制度創新。如文啟湘和趙玻指出流通產業天然就是低進入壁壘產業,要防止流通產業過度進入,今后我國必須加快流通產業進入管制制度創新核心期刊目錄。[16]

    7. 觀念創新。該部分共18篇文章,如宋則提出要確保流通產業的先導地位, 充分認識流通和流通創新在市場經濟當中的應有地位和作用。[17]黃國雄認為流通是基礎產業,并從流通觀念的創新理論要點出發,對商業的本質、商業城市建設、商業信譽、商業市場、商業利潤、商業文化等方面進行了系統闡述。[18]

    8. 服務創新。這部分共18篇文章,主要研究了我國流通業服務中的不足,并提出了適應新時期流通業服務創新的若干措施。如許彩國和柳思維指出零售企業必須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擴大服務范圍,完善服務設施,更新服務內容,通過服務創新才能實現顧客滿意,培養顧客忠誠。[19]

    9. 其他。以上的分類方法并不能涵蓋所有流通創新論文,凡是不能歸入以上類別的學術論文歸入該類,合計共16篇學術論文。

    (二) 時間序列分析

    為了更好了解最近十年國內學者們在流通創新方面的研究,我們對論文樣本進行了時間序列分析,對總的樣本論文以及不同研究主題的論文分別按時間序列進行了統計分析,以便更好的得出學者們研究重點的變化。

    圖2 流通創新論文時間分布圖

    從圖2可以看出,近十年里,國內學者在流通創新方面的研究成曲折式上升,在2003、2007年達到兩個峰值。2001年末中國入世之后,外資流通企業進軍中國市場的速度加快,此時的本土流通業迫切的需要創新理論支持,在這樣的背景下,流通創新的研究持續增多,所以考慮到學術成果刊登的滯后性,在2003年流通創新達到一個相對峰值是符合實際的,但是這種研究態勢并未持續。直到2004年底零售業全面對外開放以后,本土流通業面臨外資的威脅和壓力驟然增加到一個更高的程度,這使得通過創新提升競爭力的研究成果應需要而增多,同樣考慮到學術成果刊登的滯后性,所以在2006-2007年間才達到另一個更高的峰值。但是隨后流通創新的成果又出現了下滑的跡象,直到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在流通服務業受到沖擊的背景下,自主創新的研究成果才又再度受到關注。總之,流通服務業創新的研究論文數量呈現著波動,這表明學者們在該領域的研究還不夠成熟企業管理論文,并未形成持續穩定的增長局面,同時也表明一直致力于該領域的學者有限,更多只是在某一段時間關注流通服務業創新的發展。

    (三)流通服務業各子行業的研究文獻分析

    以下我們對流通服務業4個子行業即零售、物流、批發、餐飲的研究現狀進行簡要分析。

    1. 零售業創新。零售行業的研究論文有79篇,研究的焦點集中在零售業態創新,服務創新,營銷創新等。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研究中大多數都是研究城市零售創新的,論文樣本中僅有5篇是專門研究農村零售創新的,主要研究了農村零售業的業態創新和營銷創新等。如汪旭暉和徐健從農民消費行為偏好視角對農村零售業態創新模式進行了探究,通過探索農民消費行為得出了新型業態創新模式“農村現代綜合商場”,這種業態與城市大型綜合超市有顯著差異,融合了農村現行傳統業態——雜貨店、集貿市場等的優勢,并且摒棄了這些傳統業態在商品品類少、假冒偽劣商品多、環境臟亂差等方面的缺陷,在零售組合要素各個方面具有典型的農村化特征。[20]張蓓從綠色營銷、體驗營銷、定制營銷、整合營銷和關系營銷等新型營銷方式出發,對農產品超市的營銷方式創新提出了若干建議。[21]

    2. 物流業創新。物流行業的論文有106篇,研究內容包括物流服務模式創新,供應鏈創新以及技術創新等。張光明認為物流服務創新模式主要包括跟隨競爭創新、顧客需求主導創新、物流技術創新、物流網絡創新、增值物流服務創新等,各種創新模式具有不同的優劣勢及風險,選擇何種模式取決于企業環境條件及諸多因素的考慮。[22]魏際剛提出物流技術創新涉及經營管理和工具、裝備、設施等領域,物流技術與裝備的發展趨勢是先進性,信息化,多樣性與專業性,標準化與模塊化,系統性與可擴展性,智能性與人性化,綠色化與節能化。[23]總體來講,我國物流也起步較晚,無論在技術還是管理創新方面都還與發達國家有顯著差異,關于這幾方面的研究還很不成熟,多數的設計和建議還都停留在紙面上,這需要我們一方面加大物流現代化的研究,同時也要結合國情逐步健全我國的還很不完善的物流系統。

    3. 批發業創新。研究批發業的論文有27篇,具體包括了批發商業態模式的創新及批發市場的創新。如李芬儒研究了中國農村批發商業的業態創新問題,指出由于農村批發業存在著批發網點組織化程度低,批發商業功能萎縮,批發成本過高,流通效率低下等問題,所以農村批發商業業態創新方向應該是產、供、銷一體化,批零一體化企業管理論文,產銷地一體化,批發與物流配送一體化,貿工農一體化等核心期刊目錄。[24]譚本艷和趙曉飛提出了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創新策略,即組建批發商群,擴大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規模;通過創新模式,實現批發市場間的橫向整合;通過打造龍頭,實現批發市場間的縱向整合。[25]

    4. 餐飲業創新。檢索到研究餐飲業創新的文章只有23篇,與其他幾個流通子行業相比,餐飲業創新相對較少,這些論文集中在研究餐飲產品創新和技術創新等方面上。如楊銘鐸對餐飲企業產品創新體系進行了設計,認為餐飲企業產品創新系統可分為菜點創新、服務創新、環境創新三個子系統,各個子系統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內在聯系。[26]于干千從中國餐飲企業“集體創新動力缺失”的現狀及成因出發,分析了不同餐飲企業對自主創新、模仿創新及合作創新三種技術創新模式的選擇。[27]

    四、結論

    本文在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中,對我國2000-2009年流通服務業創新的學術論文進行了檢索,研究發現可歸納為以下方面:(1)通過研究主題內容分析,發現學者們對現代流通服務業發展的研究已積累了不少成果,但總體來說比較分散,而且大多側重于流通業創新的某一方面,對流通服務業自主創新科學內涵的理解不夠深入,研究主要集中在流通組織創新,流通服務方式創新,流通技術創新以及流通制度創新等有限方面。迄今為止還沒有學者用系統的理論統攬流通服務業自主創新的整個全局,并深入探究現代流通服務業自主創新系統的構成及運作規律,這將成為流通服務業創新研究的重點。(2)通過時間序列分析,可以看到學者們在流通服務業創新的研究論文數量呈現一種上升勢態,有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關注流通服務業創新問題。但論文數量并不是一種持續上升,而是折線上升,表明在這一領域的研究還缺乏系統性和連續性,對某一方面問題的研究往往集中在某些時間段,如何全面,系統并且有層次的對流通服務業創新進行研究,是亟待解決的問題。(3)通過對4個子行業的研究,發現學者們對流通服務業各子行業的側重點差異很大,零售和物流領域創新的研究比較多,而批發和餐飲則較少。究其原因在于零售作為商流的終端企業管理論文,是最終實現企業利潤的環節,理所應當的受到更多的關注。物流在節約流通成本中的作用日益凸顯,也得到了人們的不斷關注,其創新研究也涉及到各個方面。而作為零售商背后的批發業,則很容易被人們忽視,從商業發展的趨勢看,多種現代流通組織的出現如工廠實行產銷一體化,零售連鎖公司實行批零一體化等搶占了批發業的經營空間,使許多人質疑批發業存在的價值,批發業的創新也未得到人們的足夠重視。至于餐飲業創新的論文最少,主要是因為高等院校對餐飲相關專業的設置起步較晚,從事餐飲研究的學者非常稀少,以及餐飲企業長期漠視創新所致,但是隨著餐飲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越來越大,餐飲業自主創新問題將會越來越被關注。此外,需要特別指出的目前零售業創新的研究集聚在城市零售領域,但是隨著城市零售業在城市競爭日益激烈,可以預見未來會有更多的零售商進軍農村市場,而對于農村零售創新的研究將成為一個熱點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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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宋羽.淺析我國流通產業組織創新[J].商業時代,2007,(8).

    [9]孟鐵,張殿波.論我國流通產業組織結構優化與創新[J].經濟縱橫,2008,(9).

    [10]李飛.零售業態創新的路線圖研究[J].科學學研究,2006,(24).

    [11]馮邦彥,段晉苑.我國農產品流通制度的組織創新研究——豬肉漲價背后的制度經濟學分析[J].學術研究,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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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葉敏,蘭昌賢.我國零售企業營銷創新策略思考[J].江蘇商論,2007,(10).

    [14]范增.連鎖超市的營銷創新[J].商場現代化,2006,(1).

    [15]張宏.技術創新與我國流通產業的發展[J].中國流通經濟,2009,(9).

    [16]文啟湘,趙玻.論我國流通產業進入管制制度創新[J]. 商業經濟與管理,2003,(4).

    [17]宋則.新世紀新主題:流通現代化——促進流通創新提高流通效能政策研究[J].商業研究,2003,(9).

    [18]黃國雄.流通觀念的創新理論要點[J].商業時代,2008,(28).

    [19]許彩國,柳思維.我國零售企業的服務創新淺論[J].中國流通經濟,2004,(4).

    [20]汪旭暉,徐健.農村零售業態創新:一個基于東北地區農民消費行為的探索性研究[J] .農業經濟問題,2009,(5).

    [21]張蓓.論我國農產品超市的營銷創新[J].經濟縱橫,2007,(7).

    [22]張光明.物流服務創新模式研究[J].經濟管理,2006,(18).

    [23]魏際剛.物流技術的創新、選擇和演進[J].中國流通經濟,2006,(3).

    [24]李芬儒.農村批發商業業態的創新與開拓農村市場[J].商業經濟與管理,2004,(1).

    [25]譚本艷,趙曉飛.創新批發市場經營模式提高農副產品流通效率[J].宏觀經濟管理,2009,(11).

    [26]楊銘鐸.餐飲產品創新系統構建[J]. 揚州大學烹飪學報,2007, (4).

    第9篇:原則管理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透過一起施工合同糾紛看工程概預算的意義

    2005年9月14日,被告昌浩公司通過招投標與被告勞聯公司簽訂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勞聯公司承建昌浩公司開發的六安世紀景園小區一期1號樓工程,合同價款482萬元。該份合同報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管理辦公室備案。同日,兩被告又簽訂一份《補充施工合同》,對世紀景園一期1號樓工程的合同價款進行了重新約定,調整為“382萬元,一次包死,不做任何調整”。雙方還約定了付款方式,其中保修金為19.1萬元。該份《補充施工合同》未予備案。2005年10月13日,原告張顯成在沒有對該工程作任何的概預算的情況下,與被告勞聯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張顯成承包六安世紀景園小區一號樓工程,合同工期按發包方(勞聯公司)與昌浩公司簽定該工程的總承包合同為準。合同價款為382萬元,承包方(張顯成)應付發包方稅金及管理費40萬元……保證以該工程總承包合同保修期為準”。隨后,原告依約組織人員、材料,按合同約定組織施工,2006年10月,該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但原告在隨后的核算中卻發現其已為該工程實際支付了510余萬元工程款。

    綜上成本管理論文,原告請求:1.判決被告勞聯公司據實付清下欠原告的工程承包款1287652.19元(不含維修保證金19.1萬元);2.被告勞聯公司承擔自工程交付之日至今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損失;3.被告勞聯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4.被告昌浩公司作為發包方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勞聯公司答辯稱,原告是自愿與勞聯公司簽訂了工程款為382萬元的工程合同。另外,其與昌浩公司就世紀景園1號樓的工程承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簽訂了《補充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為382萬元,其與昌浩公司的關系,與原告無關,因此,原告的訴請無事實依據,請求駁回論文格式模板。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勞聯公司在承建六安世紀景園一期1號樓工程后,將其轉包于沒有資質的個人張顯成,所簽訂的《合同》,顯然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同,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解釋》第二十二條又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可見,由張顯成承建并經竣工驗收的六安世紀景園一期1號樓工程價款,當應確定為382萬元,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在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如何請求支付工程價款,是參照合同約定的382萬元,還是實際決算的510萬元?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只能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382萬元支付工程價款。2、被告勞聯公司與昌浩公司簽訂的兩份合同是否屬于陰陽合同,以及原告張顯成是否有權請求參照備案合同約定的482萬元價款進行給付。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依照該規定,實際上排除了承包人依照實際決算的510萬元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該規定是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已經履行的內容不能使用返還的方式使合同回復到簽約前的狀態,而采取了折價補償的方式,確定了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補償原則成本管理論文,其目的在于避免無效合同價款高于有效合同而超出當事人簽訂合同的預期。

    昌浩公司通過招投標與勞聯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在同一天簽訂的《補充施工合同》相比照,對方對合同價款進行了重新約定,且差距甚大,顯然是對合同內容進行了實質性的變更。此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別在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管理辦公室予以了備案登記,而《補充施工合同》卻未予備案。可見,昌浩公司與勞聯公司先后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補充施工合同》應為陰陽合同。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的規定,有權參照備案合同約定的價款進行工程結算的主體只能是簽訂陰陽合同的當事人,即勞聯公司。張顯成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張顯成無權請求參照備案合同約定的482萬元的價款進行給付。

    本案啟示

    本案原告張顯成之所以在訴訟中敗訴,請求參照備案合同的482萬元支付和參照實際決算的510萬元支付工程價款都未得到支持,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即是其應該在與勞聯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前,未對該工程進行概預算,對即將發生的工程價款沒有一個大概的認識,從而造成了本可避免的損失。不具備相應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或者個人即使與發包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因其不具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的資質,因此,其與發包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終會導致無效。在此情況下,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就異常重要,因此,進行工程概預算,對不具備相應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或者個人來說,意義重大。

    設計概算是在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階段,由設計單位根據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圖紙,概算定額、指標,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設備的預算單價,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費用定額或取費標準等資料預先計算工程從籌建至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建設費用經濟文件。簡言之,即計算建設項目總費用。施工預算是施工單位內部為控制施工成本而編制的一種預算。它是在施工圖預算的控制下,由施工企業根據施工圖紙、施工定額并結合施工組織設計,通過工料分析,計算和確定擬建工程所需的工、料、機械臺班消耗及其相應費用的技術經濟文件。施工預算實質上是施工企業的成本計劃文件論文格式模板。施工概預算主要作用有:(1)是考核工程成本、確定工程造價的主要依據;(2)是編制標底、投標文件、簽訂承發包合同的依據;(3)是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4)是施工企業編制施工計劃的依據;(5)是企業加強施工計劃管理、編制作業計劃的依據。

    在進行具體工程概預算時,以下幾個方面尤為注意:

    首先,要堅持科學求實的原則。概預算專業人員在編制概預算時,應該堅持科學的態度,實事求是地進行概預算。深入調查研究成本管理論文,充分收集調查第一手材料,了解工程實際和施工過程,對相關圖紙做詳細了解,正確運用定額,做到量實,價值,費用準確。堅決制止巧立名目地過高估算,也不能少算漏算。

    其次,努力提升概預算人員素質。概預算人員要熟悉本專業的概算、預算和費用定額,熟悉建筑材料預算價格,樹立強烈的工程造價控制意識,精心設計,大膽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把技術與經濟統一起來。一旦突破相應的概算,則必須返工,返工費由設計單位自負,嚴重的,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最后,借助相關技術設備,進行輔助編制。建筑工程概預算編制是個異常枯燥、復雜、抄錄計算量非常大的工作。傳統的手工編制工作中,概預算編制人員不得不在大量的定額條目及各種計算表之間進行反復抄錄和校對,如此一來,就會因為大量重復性的抄錄和計算,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效率低,速度慢,而且還不準確。所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在編制建筑工程概預算時,利用計算機,設置科學高效的概預算程序來輔助完成相關編制很有必要,這是現今提高概預算工作的效率和質量的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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