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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產品質量 缺陷 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是一部集經濟關系與管理關系、民事規范和行政規范為一體的綜合性法律,這部法律促使了我國產品質量立法體系的初步形成,對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產品質量法暴露出許多不足之處,使得該法在法律適用中存在操作困難的現象,如產品及產品缺陷的概念不明確,產品缺陷責任的認定標準不明確等等,我們必須立足本國國情,借鑒國外經驗,使之更趨完善。
一、《產品質量法》的立法缺陷
(一)產品的概念界定不明確
明確界定產品的概念對于適用《產品質量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只有符合《產品質量法》中“產品”的定義,才會存在適用《產品質量法》的問題。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筑工程不適用本法的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由此可見,我們現行的《產品質量法》實際上將不動產限定在產品之外,因此,產品質量法所規定的產品只能是動產。值得一提的是,并非所有的動產均可是產品質量法范圍內的產品范圍,實踐中,有些物質,如電、燃氣、油品、熱能,血液及其制品,計算機軟件和類似的電子產品,經過初加工的農產品等是否屬于產品責任法中的產品范圍,法學界爭議較大,有必要對產品的概念加以明確界定。
(二)產品缺陷的定義不明確,認定標準不適當。
產品存在缺陷是適用《產品質量法》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我國《產品質量法》對于缺陷的定義和外延定義不夠明確。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從該定義我們可以看出,不合理危險屬于產品缺陷的內涵,國家和行業標準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種比照方法,將這兩者混同在一起來定義產品缺陷是不夠科學的,而且在實踐中極容易出現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卻又客觀存在不合理危險的情況,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產品缺陷的定義,增加產品缺陷認定的適當性。
(三)產品質量責任歸責原則不夠科學統一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我國《產品質量法》在產品質量歸責原則問題上,采用不同的侵權人區別對待的形式,對生產者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對銷售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和特殊情況下的嚴格責任原則。這種立法結構雖然它在一定時期內符合我國的國情特點,但并非科學,而且與世界各國產品責任法的嚴格責任歸責模式均不相同,且也沒有順應產品責任立法應向嚴格責任方向發展的潮流。
(四)產品責任損害賠償范圍不夠全面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二、《產品質量法》的完善思路。
(一)明確產品的定義范疇
《產品質量法》中關于產品的定義范圍不夠明確,使得實踐中如電、燃氣、油品、熱能,血液及其制品,計算機軟件和類似的電子產品等是否屬于產品質量法意義上的產品存在較大爭議,因此,有必要將加工、制作的范疇做廣義的理解,將采掘、提煉、提取等均應屬于此范疇,這樣可將以上列舉的新型產品納入產品責任法的范圍。另外對于“用于銷售”一詞,不應簡單地理解為通過銷售而交付的物品才算產品,只要產品是為了進入流通領域而加工、制作,都應認為屬于產品質量法意義上的產品的范疇,因此可借鑒國外立法,將“銷售”改為“流通”。這樣表述更為準確。
(二)產品缺陷標準的重新認定
現行《產品質量法》中對產品缺陷的認定標準不夠明確適當,因此,有必要對產品缺陷標準進行重新認定,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產品質量缺陷的定義只需“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即可,進而明確判斷產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險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是生產者制造產品的預期用途;二是具有社會一般認識的普通消費者對所購買產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三是由于人類的認識和技術水平所限,無法在產品效用不變的前提下將其制作得更安全,不應認為這些產品具有不合理危險;四是是否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這樣對實踐中出現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而仍具有不合理危險的產品致人損害的,仍然可以認定為存在產品缺陷,適用產品質量法來處理此類問題。
(三)實行統一的產品責任歸責原則------嚴格責任歸責原則
目前我國的產品責任歸責原則尚不一致,因此確立統一的產品責任歸責原則――嚴格責任是完全符合立法精神和時代需要的,也是順應世界產品責任發展的潮流的。之所以要以嚴格責任為產品責任的唯一歸責原則,這是由消費者在消費市場中處于弱勢、被動地位造成的。與消費者相比而言,生產者和銷售者在產品的設計、投產、制造到進入市場等整個過程中,始終處于主動、積極的地位,他們對產品的缺陷具有可以預見及控制的能力,因此,嚴格責任可以促使生產者和消費者對產品缺陷可能帶來的損失內在化,從而達到預防的目的。另外生產者和消費者可以通過提高產品價格,將風險計入成本,來由消費者進行分攤風險,因此,實行統一的嚴格責任歸責原則更有利于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也能夠促使生產者和消費者更好的明確自己的職責,確保消費者在利益受損之后能得到更為及時、合理的救濟。
(四)損害賠償范圍的全面拓展
《產品質量法》不僅應當規定對實際物質損失的賠償,還應當對精神損害賠償加以明確規定,以緩解被害人及家屬的精神痛苦,全面保障消費者的各種合法權益,此外在我國的產品質量法中應增設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以使生產者和消費者無法從中獲利,也對其他生產者和消費者起到警示作用。
參考文獻:
[1]房維廉、趙惜賓:《新產品質量法釋義與問答》,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
[2]丁俊峰:《對中的“產品”的再思考》,《法學》2002年第1期
[3] 梁慧星:《中國產品責任法――兼論假冒偽劣之根源與對策》,《法學》2001 年第6期
[4] 房維廉、趙惜賓:《新產品質量法釋義與問答》,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第三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第四條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五條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并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
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提高產品質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產品質量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引導、督促生產者、銷售者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制止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或者,包庇、放縱本地區、本系統發生的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或者阻撓、干預依法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有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區或者非本系統企業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進入本地區、本系統。
第二章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十三條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復檢結論。(未完待續)
第十六條
對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從事產品質量檢驗、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二十一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準許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進行認證后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二十三條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定期其監督抽查的產品的質量狀況公告。
第二十五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不得以對產品進行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
第三章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一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二十八條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一條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二節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三十四條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三十五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八條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四章損害賠償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第四十七條
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條
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五十六條
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七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第五十八條
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九條
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所列的產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收入,并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服務業的經營者將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的,責令停止使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于本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違法使用的產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本法對銷售者的處罰規定處罰。
第六十三條
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
(二)向從事違反本法規定的生產、銷售活動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干預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超過規定的數量索取樣品或者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的,由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或者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質量檢驗資格。
第六十八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本法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對依照本法規定沒收的產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銷毀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
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關鍵詞】競爭/行政壟斷/地區壟斷/罰則
通常認為,產品質量法主要是由產品質量監督制度與產品質量責任制度兩部分組成。在國外立法中,產品質量問題主要通過產品責任制度的構造來予以解決的。產品責任制度的構造被納入到傳統的民法體系之中,從最初的合同責任到后來的侵權責任,從最初的過錯責任到嚴格責任,無不是通過民事關系的視角來審視產品質量問題的解決。而我國產品質量法的一個特色是:將內部產品生產的組織制度,政府監督部門對產品供應者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的審查和推介制度也納入到產品質量法的體系當中,形成一種“全面的產品質量管理立法”的立法體例。
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在經過2000年的修訂之后,其體系更趨全面和完善。即以一種更先進的立法思想來審視產品質量問題,這表現在產品質量法不僅完善了產品責任制度,對產品責任類型做出了盡可能的細化區分,區別了產品瑕疵與產品缺陷不同的歸責原則、產品生產者與銷售者不同的歸責條件和順序、產品消費者與間接消費者不同的求償基礎等。還運用了大量的條文對產品質量問題的事前預防和監督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單從條文數量來看,筆者認為我國產品質量法的立法重心在于預防和監督而不在于事后的救濟,更為重要的是,我們如果以一種競爭法的眼光來審視我國這部新修訂的產品質量法,我們會發現,這部法中的一些條文中充滿了競爭法思想,它們將在我國公平市場體系建設中發揮積極的作用,本文將就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產品質量法》第11條在限制地區壟斷中的作用作一。
一. 《產品質量法》第11條的含義和作用
產品質量法第1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區或者非本系統企業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進入本系統,本地區.”
按照這一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對合格產品搞地區封鎖,包括不得以檢驗標準、檢驗方式不同為由要求重復檢驗;不得違法設置準入證、準銷證;不得違法要求事前特許及辦理其他審批手續,或采取互認等辦法限制異地或不同系統的合格產品在本地區、本系統生產、銷售等。①為了準確理解該條文的內涵,我們應從如下兩點重點把握:
1.地區壟斷和行政壟斷
地區壟斷是我國的行政壟斷中最為常見的一種壟斷形式。學界一般認為地區壟斷行為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通過行政權力建立市場壁壘的行為。②地區壟斷主要表現為在同等條件下,地方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為了本地區的利益,針對在本地銷售的外地產品,采用制定地規、規章、質量標準,乃至僅僅采用命令、通知、決定的方式,以質量檢驗、核發銷售證照、收費等名義, 加重外地產品流通成本,即通過差別待遇限制外事產品流入本地市場,禁止本地資源流出,實施行政壟斷。
由于地區壟斷通常是因為地方政府為了維護本地區利益而實施的,所以一般依其實施壟斷行為的主體特征將其歸為行政壟斷。但行政壟斷并不能涵蓋地區壟斷的全部特征,因為在有些情況下,實施地區市場封鎖,限制產品競爭的可能是地方政府或其職能部門之外的主體。如地方的行業協會、中介機構、行政性公司、地方產品生產者,乃至個人都有可能、并有利益驅動實施地區壟斷行為。而行政壟斷也不僅僅表現為地區封鎖,也還包括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實施的行業封鎖。所以,地區壟斷與行政壟斷是相互獨立,但外延又相互交叉的兩個范疇。那么《產品質量法》第11條的所規制的對象使地區壟斷還是行政壟斷呢?我們就需要對條文中規制的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范疇給與分析。
作為賣家的出口企業,處理好產品質量糾紛,直接關系到收匯,很多外商在收到貨之后,會提出產品有質量瑕疵,然后據此拒絕付款,甚至提出反索賠,直接扣減貨款,而此時通常貨物已在外商手里,出口企業往往只能自認損失。本文就降低產品質量的法律風險的一些措施做了一些分析,供出口企業參考。
一、簽約階段的注意事項
我們認為,降低法律風險要以預防為主。事前采取防范措施,投入小,并且比較主動,也可以較好的規避糾紛的發生,并且在糾紛發生時可以占據有利地位。要做到預防法律風險,在簽約階段就應該注意進行資信調查,并在出口合同中注意相關條款的設計。
(一)簽約前的外商資信調查。
我國的出口企業普遍看重訂單,而不重視對外商進行資信調查,也不重視合同詳細條款的約定。外商利用企業急于下訂單的心態,常提出以D/A、 后T/T等方式付款,有些不良外商在收到貨物后即惡意以質量問題為由拖欠付款。因此,對于資信度尚不佳的外商,企業應采取相對保守一些的付款方式,而D/A、 后T/T這類付款方式,必須僅限于與資信良好的外商之間的貿易。即使是合作多年的老客戶,資信情況也不是一成不變,當其出現一些異常時,也應進行資信調查,及時掌握客戶信息。從實際經驗看,堅持對新客戶先資信調查后成交,對老客戶定期進行調查或發現疑點及時調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
(二)合同條款設計的注意事項。
1、約定質量標準的注意事項。
國際貿易中質量糾紛的發生,往往緣于買賣雙方對質量標準的看法不一致,因此最直接的解決辦法就是在出口合同中明確約定產品質量的標準。約定質量標準的方式有多種多樣。
對于按樣品生產的,最好對樣品進行封樣,由雙方予以確認,在將來發生爭議時,可以作為確定質量標準的依據。但是以樣品表示品質要慎重,因為出口貨物難以做到與樣品一模一樣,因此,一般可以用樣品表示產品中的一部分要求,而其它部分盡量采用指標、文字方式。
以文字說明表示商品的品質,是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表示商品品質的方法,一般有憑規格、等級、標準、說明書及圖樣、產地、品牌、商標等方式加以表示。此種方式下,要注意以下幾點:避免出現遺漏約定某些方面的指標;在按照企業自行訂立的標準生產時,要注意訂立的標準的科學性,從我國的對外貿易實踐中,商品的標準首先以國際上普遍采用的標準為主,國際上未有的,參照國家標準,國家標準未有的,參照行業標準,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一般有其科學性,企業一般不宜隨意制訂自己的標準;約定的標準不宜太苛刻,而應有一定的品質浮動幅度,否則履行合同會有一定的困難;約定一定要明確、具體,不能太模糊,避免出現“大約”、“左右”、“合理誤差”等含糊的詞語,否則質量標準不好把握,檢驗檢疫工作也難操作,容易發生爭議;考慮長時間運輸對品質是否有影響,如果有影響,那么要約定此種情況。
2、應約定質量檢測方法。
對于質量檢測方法的不同看法,也往往會造成產品質量異議,因此有必要約定產品質量檢測辦法,具體包括:A、質量檢測機構;B、該檢測機構的質量檢測報告的在確定質量問題時的地位、作用;C、檢測樣品的挑選比例、挑選辦法及保存辦法;D、檢測報告中合格樣品與不合格樣品比例對確定整批產品質量狀況的影響,例如達到或者超過多少比例可以拒絕接收貨物,甚至解除合同。
3、應約定質量檢驗期。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約定了質量檢驗期間的,作為買方的外商如果在約定的質量檢驗期內沒有向作為賣方的出口企業提出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異議的,就應該認定產品質量是符合合同約定的。
4、可以約定質量保證期。
質量保證期即我們經常所說的質保期間,超過此質量保證期間的,則外商不應以貨物質量問題為由提出拒收、拒付或反索賠要求,而只能歸入售后服務階段或由買方自行承擔相關損失。在可以選擇約定質量保證期的情況下,可以在沒有約定質量檢驗期的情況下約定質量證期,并一般應選擇約定二年以下的質量保證期。
5、應約定質量問題的處理條款。
通過約定質量問題的處理條款,根據不同的情況提供相應的解決方案,以避免外商隨意以質量問題為由直接扣款。比如約定如何確定存在質量問題,如何確定導致質量問題發生的來源,約定不同階段下法律風險的分擔,約定哪些情況下可以調換產品或者退運,哪些情況下應該僅更換零部件,哪些情況下由外商自己承擔法律風險。 6、應對賠償責任進行限制。
我們經常會從新聞媒體或者行業內了解到,國外買方尤其是歐美的買方經常向中國出口企業提起巨額反索賠請求,反索賠金額可能遠遠超過了合同貨值。因此,我們建議出口企業與外商在約定違約金時,應約定賠償的責任限制,并盡量避免買方可將其下家的反索賠金額向出口企業追償的約定。
7、約定付款條件條款的注意事項。
付款條件的條款本身不是處理質量問題的條款,但是在實務操作中,付款的條件與質量問題的處理息息相關。比如,如果全部后T/T的情況下,由于貨物已經在外商手中時才付款,如果此時外商有心不付款,就會挑貨物質量的次,并以此拒貨,作為出口企業十分被動,常常是任其宰割,被迫接受降價的要求。因此,出口企業在商談付款條件的時候,也要考慮對產品質量符合合同約定是否有把握。
二、合同的履行階段。
首先,企業應重視合同,嚴格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或者樣品進行生產,加強生產管理、監控生產流程,及時發現產品問題、解決問題,杜絕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出廠。
其次,在貨物檢驗時讓各方經辦人員對檢驗結果予以簽字或蓋章確認,以避免事后提出質量異議。
三、在整個流程中相關材料或證據的保留、收集工作,以備不時之需。
在很多質量糾紛中,合同一方處于不利的地位,就是由于缺乏相應的反映真實的情況的證據,導致被對方鉆了空子。這需要在交易談判開始,到整個交易完成以后的整個過程中,都要有意的注意收集日常工作中處理交易過程中發生的所有有用的材料,并做好保管,這就需要企業制訂相關的檔案管理制度,并對員工進行一定的法律培訓。證據的種類多種多樣,在外貿業務流程中,主要有以下一些材料:合同(包括形式發票、訂單等能夠證明雙方約定的書面材料),MASTER B/L,HOUSE B/L, 航空運單,海運單,鐵路承運貨物收據,郵包收據,專遞收據,提單確認件,報關單,增值稅發票、貨票等各類發票,匯款單,裝箱單,出口貨物明細單,訂艙單等。從形式上看,除了書面的材料(包括傳真),也可以是電子郵件、錄音、證人、QQ記錄、ICQ記錄、MSN記錄等,當然還有一些證據材料不保留在自己手里,而是為交易過程中其他主體(包括海關、稅務局、貨代、船公司等)所保管、登記。
四、及時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權利。
關鍵詞:產品責任;歸則原則;過錯責任;嚴格責任;雙重標準
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1款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其制造、銷售的產品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在發生產品侵權的情況下,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產品責任理論最初源于法院的司法判例,通過法官行造法的方式予以確立,而后逐漸趨向立法論,進入規范法律意義下的調整階段。在這一較為曲折的演變過程中,產品責任理論不但一直在推陳出新,而且體系也漸趨完整。[1]然而我國學理上在有關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方面一直存在較大的分歧。
我國有關產品責任歸責原則之理論
對于我國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學者歷來看法不一。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1)過錯責任原則。學者針對《民法通則》的規定,認為質量不合格,意味著生產者、銷售者沒有達到能夠預見和注意的一般標準,有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因此,我國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2](2)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原則。從《產品質量法》第29條、第30條規定及銷售者比生產者被動的角度認為我國的產品責任是生產者適用嚴格責任和銷售者適用過錯責任的雙重歸則原則。[3]有學者建議對消費者的財產、生命安全有重大影響的產品實行嚴格責任和對其它產品實行嚴格責任。[4](3)嚴格責任原則。對此種看法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論證的:①符合現代產品責任法的立法趨勢。[5]②符合立法宗旨,偽造的產品進入市場,銷售者起很大作用,因此相同的侵權行為適用統一的規則,均適用嚴格責任的原則。[6]③從法律的邏輯性、產品致損的嚴重性、公平合理的要求、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單方面預防、經濟效益、侵權行為的發展、外貿的發展等方面來看,應對產品責任采用嚴格責任原則。[7]
一般認為,我國民法理論的歸責原則體系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而未有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strict liability)本為英美侵權法中的概念,在大陸法系各國(包括我國)的侵權法中,未直接使用這一概念。由于英美法中的嚴格責任原則和大陸法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均不要求原告對加害人舉證,被告不以無過錯為抗辯理由,所以,它們的內涵也是其本一致的。正是基于這一原因,美國學者經常在其著作中交替使用這一概念。[8]鑒于此,我國民法理論中的歸責原則實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三種。本文將以我國法律的規定為基礎,從我國民法理論上尋找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二、產品責任的多重歸責原則體系
對于產品責任的承擔,可以從兩個方面的關系來考慮,其一為直接賠償關系,即消費者應向誰主張賠償,我們可稱之為“直接責任”;其二為生產者與銷售者以及承運人、倉儲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即賠償責任最終由誰來承擔,我們可稱之為“間接責任”或“最終責任”。我們這里所講的歸責原則應是針對前一種關系而言的。
(一)產品責任之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依據的一種責任。其基本精神是:沒有過錯,就沒有侵權責任。
1、生產者之過錯責任。
對生產者應承擔的產品責任,多數學者認同其為無過錯責任,即不考慮生產者有無過錯,只要產品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生產者就應承擔責任。但筆者認為,在多數情況下,生產者承擔的責任應為過錯責任。其承擔過錯責任有兩方面的體現:①有過錯則承擔責任;②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1)有過錯,生產者承擔過錯責任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由此可見,生產者有義務使生產的產品不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即生產者有義務使其產品不具有產品責任中所包含的“產品缺陷”。那么產品致辭害的出現,表明產品具有產品缺陷,進而推定生產者違反了上述的保證其生產的產品無產品缺陷的義務。這樣,生產者的過錯就在于其違反了此項義務(即法律推定的過錯)。
(2)無過錯,生產者不承擔過錯責任
上文雖然已經推定了生產者有過錯,但若認為生產者承擔的為過錯責任,則還應當說明生產者在無過錯的情況下是不承擔責任的。對此,在我國產品責任立法中也能找到生產者無過錯不承擔產品責任的依據,《產品責任法》第41條第2款規定:“(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此三種情況為生產者免責的情況,第一種情況表明其產品上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產品(《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為經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而此處“未投入流通”則表明生產者是否在將來將其產品投入市場尚不確定),同時,此時的產品尚不能危及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生產者于此種情況下無過錯;第二種情況,說明雖然發生了產品致人損害的事實,但引起損害的產品缺陷并非是在生產階段造成的,而是在流通過程中或消費者使用的過程中造成的,此時生產者亦無過錯;第三種情況則說明生產者對其產品的缺陷處于一種“不應當知道”的狀態,即無法知道。根據對過錯的一般解釋,可以知道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而過失又分為應當知道而未知的情況和已經預見到而因過于自信發生損害的情況,很明顯“不應當知道”的心理狀態并非在過錯之列。因此,此種情況下生產者也無過錯。上述三種法定的免責情況幾乎囊括了實際生產中生產者無過錯的所有情況。由以上的分析可知,以上法律規定的初衷實際上是讓生產者證明其無過錯,從而不承擔產品責任。
由上面的論述可知,生產者實際上承擔的為過錯責任,且適用過錯推定的方式來進行舉證操作,即一旦發生產品致害的事實就推定生產者有過錯,在生產者依免責條款對其無過錯的情況進行有效舉證后,不承擔責任。同時,由于我國的經濟尚不夠發達,過多地使用無過錯責任會抑制生產者的生產積極性,而而正常舉證操作下的無過錯責任又會使消費者面臨舉證困難而權益難以保障的境地,因此,生產者的產品責任宜以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的過渡狀態――“過錯推定責任”為主。[9]
2、銷售者之過錯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30條第1款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款表明,銷售者只有在其因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而致損時,才承擔賠償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銷售者的作為造成產品缺陷。即銷售者因其實施的行為而使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如在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2)銷售者的不作為造成產品缺陷,即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使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如某些產品需要在適宜的溫度下或者在適當的保存條件下保存,銷售者明知道產品的保存條件而未采取適當的措施加以保存而使產品產生缺陷的,即為銷售者的不作為。[10]不論作為還是不作為,只要銷售者主觀上存在著故意或過失,就應當對其過錯行為引起的產品缺陷致損負賠償責任。對此,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11],如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據《產品質量法》第43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在后種情況,并不是說一經受害人請求,銷售者就有義務賠償,根據第42條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這里所標明的,是一經受害人向銷售者主張,銷售者便被推定有過錯,至于其到底是否真正應承擔責任,則應看其是否能證明自己無過錯,若銷售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則推定過錯成立,銷售者應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的過錯責任仍然是過錯推定責任。
由于生產者的過錯責任和銷售者的過錯責任(如上所述)僅是一種推定的過錯,并不能確定其承擔責任是否有真正的過錯,這樣就有可能使真正有過錯方逃脫責任,因此《產品質量法》第43條又作了規定,屬于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反之亦然。這里所講的“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應理解為不同于推定過錯的、主張方能舉證的真實過錯。
(二)產品責任之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是指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都須依法律的特別規定承擔責任的一種責任形式。其基本特點是,在確定侵權責任時,不考慮侵害人有無過錯。
1、生產者之無過錯責任
由我國的產品責任立法可以看出,產品責任的直接責任主體為生產者、銷售者,未包括設計者、承運人、倉儲人等產品生產流通鎖鏈上的其他主體。法律并未規定受害人可以直接向生產者、銷售者以外的其他有關主體主張賠償,那么在生產者具有免責事由、而銷售者又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情況下,受害人應當向誰來主張賠償呢?這在我國《民法通則》和《產品質量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據《民通意見》第15條第2款規定“運輸者和倉儲者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制造者或銷售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另案處理,也可以將運輸者和倉儲者列為第三人,一并處理。”可見,對于銷售者和生產者均沒有過錯的情況,應當由制造者或銷售者在承擔責任以后,再向有過錯的倉儲者、運輸著追償,法院據情況或者將其另案處理或者將其一并處理。但到底由生產者和銷售者中的誰作為直接責任主體呢?法律并沒有規定。
筆者認為依據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況和社會經濟發展階段,讓產品的生產者來首先承擔這種責任是合適的。理由如下:(1)我國立法中并沒有明確受害人可以直接向生產者、銷售者以外的其他主體直接求償,而是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為直接責任主體。(2)從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角度來看,銷售者廣泛、易變,而生產者卻相對穩定。同時,倉儲者、運輸者作為具有相對性的合同關系當事人,消費者作為合同以外的人是難以對其狀況、過失進行全面了解的。(3)確立這種生產者的嚴格責任有利于督促生產者在將其產品投入流通時對交付產品的相對人進行謹慎的選擇,以減少生產、銷售以外的缺陷產生,從而減少產品致害的發生。(4)特別情況下適用無過錯責任對生產者也并非過于苛刻。因為只有在上述生產者、銷售者均無過錯的情況下才適用,其適用的機率是很小的,同時法律規定生產者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有責任的承運人、倉儲人追償,這樣可以補償其因承擔責任而造成的損失。(5)特別情況下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能夠照顧到我國經濟發展的特殊階段,不至于壓制生產者的生產積極性而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又能與國際上的一般做法相接軌,盡可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健康地發展。
2、銷售者之無過錯責任。
產品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供貨者時,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方面是為了確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供貨者不明的情況下,盡量避免由承受能力相對較弱的受害者承擔缺陷產品的損害后果;另一方面促使銷售者加強遵守檢查驗收制度,嚴把進貨關,杜絕偽略產品流入市場。[12]
這里銷售者在承擔了無過錯責任以后,又能確知應負責任的生產者或者供貨者時,可以依據他們之間的供貨合同要求生產者或者供貨者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在上述情況下要求銷售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并不為過,反而能促使經濟活動中的產品流通具有明確的流通路線,促進貨源來路的合法化,減少產品不合秩序的流通。
綜上所述,我國產品質量立法目前所采用的產品責任歸責原則,并非單一的過錯責任或是無過錯責任,而是區分情況的雙重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在特定情況下適用無過錯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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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轉引自《中國侵權行為法》,張新宣主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頁。
[9] 《民法?侵權行為法》,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432頁。
[10] 《產品責任論》,劉靜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101頁。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打造“三力”從源頭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的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構建和諧社會,確保穩定大局,發展經濟,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批轉省質監局等部門進行一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指導意見的通知》([]44號)文件精神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場所,以手工制作為主或者有少量簡單的生產加工工具和簡易生產設施,其產品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直接銷售給本地區銷售者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
對證照齊全(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但暫時達不到食品準入審查細則要求,在區境內從事以生產、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企業小作坊,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相關要求,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限期經營準許證(以下簡稱“限期經營準許證”),并經檢驗合格,方可生產銷售。
企業未取得準許證的,不得生產。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未取得準許證而擅自進行生產的,為無證生產。
第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規范、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備條件
第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依法設立。
一是必須具備食品衛生許可證;二是必須具備法人營業準證。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
具備衛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個體營業執照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暫時達不到食品準入細則要求的,必須按程序申辦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審查規則組織審查,對達到基本要求的報區人民政府辦理限期經營準許證。
第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在限期生產經營期間向社會做出食品質量安全及區域銷售承諾。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環境條件。
第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加工工藝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陳舊食品與新鮮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品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食品質量安全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強制性標準要求,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符合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計量檢測手段,檢測儀器必須經檢定合格后,并在有效期內方可使用。無條件的小企業小作坊可以和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委托檢驗協議。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建立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委托協議,一個季度至少送檢一次。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實施從原材料采購到產品銷售以及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用于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對食品無污染。食品的包裝和標簽必須符合相應的規定和要求。裸裝食品在其銷售的大包裝上能夠標注使用標簽的,應當予以標注。
第十七條貯存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必須完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非食用性的原料生產食品;
(三)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原料生產食品;
(四)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五)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質量標志;
(六)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食品生產準許
第十九條區人民政府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認達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業小作坊準許其限期經營,頒發《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到所在轄區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生產準許審查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質量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組成審查組,完成對申請書和資料等文件的審查。企業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二條對于書面材料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按照審查規則,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必備條件的現場審查,并對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進行現場抽封樣品。
第二十三條申請取證食品企業應當在封樣后3個工作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
第二十四條經必備條件審查和抽樣檢驗合格的,審查組應當在檢驗報告出具后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發證條件小企業小作坊的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區食品生產加工整頓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五條經必備條件審查或者發證檢驗不合格而不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向企業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整改,1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第二十六條領導小組收到審查組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報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并對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名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領導小組應當在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發放《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工作。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生產準許證的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在《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有效期滿前2個月內,向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由發證部門按照規定的申請程序安排換證審查。
第四章食品質量安全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觀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標識。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第三十二條季節性生產的小企業小作坊,在歇業時要向區食品生產加工整頓工作領導小組提交歇業報告;開業時要將產品送到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向區食品生產加工整頓工作領導小組提交開業申請和檢驗報告。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必須和質量技術監督局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鄭重承諾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不偷工減料、不摻雜假假、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嚴把質量關,確保產品質量合格。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銷售,不得超范圍、超區域生產經營。
第五章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
第三十五條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式樣由區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統一印制、統一編號,并加印審批部門印章。
第三十六條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
第三十七條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小企業小作坊,產品在出廠前必須在其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或標注證書編號。沒有編號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三十八條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DZX和9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早用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和編號。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小企業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轉讓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證書和編號。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整改;限期內未按整改要求進行全面整改,后經批評、指導、幫助,拒不整改的,對于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將證書吊銷,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一)未獲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而擅自偽造、冒用證書和編號的;
(二)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被吊銷而擅自繼續使用證書和編號;
(三)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超過有效期擅自繼續使用證書和編號的;
(四)超出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發證范圍擅自使用證書和編號的。
第四十一條偽造、冒用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取得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轉讓證書和編號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限期生產經營準許證,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在生產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關鍵字:質量監督抽查;抽查規范;異議復檢;法律責任;快速反應機制
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于2010年11月23日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后,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在2001年施行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行了有效的修訂和完善,內容上更加全面、完整,對當前出現的一些模糊的概念與問題做了明確的定義與規定。
《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是對產品質量檢查的主要方式,是當前對產品質量進行有效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產品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產品質量工作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和我國政府工作的重點,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作用日益重要,其影響越來越廣泛,同時也對監督抽查工作也提出了許多新的挑戰與要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原來以質檢總局組織的國家監督抽查為主,近些年隨著全民質量意識的不斷提升,各地方政府加大了對本地區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力度,因而形成了目前國家監督抽查和地方監督抽查同抓共管的新局面。
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作用與特點
(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作用
1.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
2.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促進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提高產品質量,增加企業利潤;
4.具有宏觀調控的作用。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特點
1.代表性
抽查的企業和樣品是隨機抽取的,并覆蓋一定的地區范圍,因而能夠反映產品質量狀況。
2.公正性
監督抽查的程序有著嚴格的規定,對檢驗結果的異議復檢程序、公告程序以及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方面也有明確的規定,保證了監督抽查的公正性。
3.權威性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是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進行的,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國家級、省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有關規定對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判定,因此對產品質量狀況的反映具有一定的權威性。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方法的幾個要點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調整了原辦法的框架結構和適用范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分為總則、監督抽查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實施、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62條。
(一)對監督抽查定義、監督抽查分類做了明確的規定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首先對監督抽查的定義進行了修改,新《辦法》中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監督產品質量,依法組織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有計劃的隨機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的活動"。
新《辦法》還對監督抽查分類做了明確的規定,將監督抽查分為國家監督抽查和縣級以上地方質監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以區別于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抽查。
(二)明確了各部門職責
質檢總局負責統一規劃、管理全國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匯總、分析并通報全國監督抽查信息;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監督抽查工作,匯總、分析并通報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本行政區域國家和地方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企業的處理及其他相關工作,并按要求向質檢總局報送監督抽查信息;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監督抽查信息辦法,并由組織監督抽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抽查信息。
(三)增加了抽查規范內容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對抽查規范做了明確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依據法律法規、有關標準、國家相關規定等制定并公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以下簡稱實施規范),作為實施監督抽查的工作規范。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可以根據監管工作需要,依據實施規范確定具體抽樣檢驗項目和判定要求。對尚未制定實施規范的產品,需要組織實施監督抽查時,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制定實施細則。
另外,新《辦法》還規定: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收取檢驗費用。國家監督抽查和地方監督抽查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解決。凡經上級部門監督抽查產品質量合格的,自抽樣之日起6個月內,下級部門對該企業的該種產品不得重復進行監督抽查,依據有關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開展的監督抽查除外。組織監督抽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負責監督抽查信息。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監督抽查信息。
(四)對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做了明確規定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抽查計劃,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將監督抽查任務下達所指定的部門或者委托的檢驗機構。監督抽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1.適用的實施規范或者制定的實施細則;2.抽查產品范圍和檢驗項目;3.擬抽查企業名單或者范圍。
(五)對抽樣人員、抽取樣品、抽樣文書及抽查報告的規定
新《辦法》明確規定抽樣人員應當是承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抽樣工作。
抽取樣品應當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并由抽樣人員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抽取樣品應當按有關規定的數量抽取,沒有具體數量規定的,抽取樣品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抽樣人員應當詳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文書分別留存企業和檢驗機構,并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驗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樣品,制定并嚴格執行樣品管理程序文件,詳細記錄檢驗過程中的樣品傳遞情況;檢驗機構應當出具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的抽查檢驗報告,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六)對抽樣管理的規定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完善了抽樣管理的相關規定,加強了對檢驗機構的管理,明確了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同時,規定了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與被委托的檢驗機構簽訂行政委托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七)對異議復檢的規定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被抽查企業對檢驗結果存有異議的,可以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的申請。新《辦法》還對復檢程序做了明確的規定,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方案對留存的樣品或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于檢驗工作完成后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對監督抽查后的結果處理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包括監督抽查結果公布、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整改復查、不合格產品的召回等各項處理措施,并明確了對逾期不改正企業和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產品的處理。
(八)明確各方法律責任
新《辦法》增加了法律責任的章節,明確了被抽查企業、檢驗機構、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從法律上加大了對監督抽查各方的監督力度。
被抽查企業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抽查封存的樣品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經復查其產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企業在30日內進行停業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通報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檢驗機構分包檢驗任務的,或者未經組織監督抽查部門批準,租借他人檢測設備的,或者未按規定及時報送檢驗報告及有關情況和復檢結果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重復進行監督抽查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違規抽樣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參與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紀律要求的情形:1.擅自監督抽查信息;2.在開展抽樣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3.接受被抽查企業的饋贈;4.在實施監督抽查期間,與企業簽訂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企業同種產品的委托檢驗;5.利用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開展產品推薦、評比活動,向被監督抽查企業發放監督抽查合格證書或牌匾;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建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快速反應機制
為了在最短的時間內減少和防止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給社會造成的損害,我國應該正式建立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快速反應機制,以提高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及快速反應能力,加快對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查處速度。
例如,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如食品、食品添加劑、農資產品、電源插頭插座、家用電器、兒童玩具、婦女用品等,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過程中,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產品按照特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完成包括不合格產品認定、報告、查處、通報等有關工作,以減少和防止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給社會造成的損害。
建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快速反應機制需要檢驗機構對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有關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檢驗項目,事前制定好相關的檢驗方案。樣品送達檢驗機構后,立即按檢驗方案實施相關檢驗程序。在檢驗過程中,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產品的,檢驗機構須在12小時內做出書面抽查報告。同時,相關職能部門應立即到達企業的生產現場,責令企業停止生產不合格產品,對尚未銷售的不合格產品采取必要的查封或扣押措施,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并依法對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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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衡器產品 產品質量 常見問題
衡器廣泛用于工業、農業、商業、科研、醫療衛生等部門。衡器是利用胡克定律或力的杠桿平衡原理測定物體質量的。衡器主要由承重系統(如秤盤)、傳力轉換系統(如杠桿傳力系統)和示值系統(如刻度盤)3部分組成。衡器按結構原理可分為機械秤、電子秤、機電結合秤三大類。機械秤又分杠桿秤和彈簧秤。按衡量方法分非自動秤和自動秤。其主要品種有天平、桿秤、案秤、臺秤、地中衡、地上衡、軌道衡、皮帶秤、郵政秤、吊秤、配料秤和袋裝秤等。衡器發展的重點是電子衡器。程控、群控、電傳打印記錄、屏幕顯示等現代技術的配套使用,使衡器功能齊全,效率更高。通過衡量物體的重量(所受重力的大小)來測定該物體質量的器具。某些衡器習慣上稱為秤。衡器廣泛應用于工業、農業、商業、科研、醫療衛生等部門。
中國的衡器行業是一個具有漫長發展歷史的傳統產業和重要的基礎行業。改革開放后,中國衡器行業有了較快的發展,衡器工業的管理體制、行業結構、產品結構、技術水平以及在國民經濟中所處的地位更是變化巨大。根據《2013-2017年中國衡器制造行業產銷需求預測與轉型升級分析報告》數據統計,截止2011年底,中國規模(年收入2000萬元)以上衡器制造企業有142家,其中私營企業83家,三資企業32家。2011年實現銷售收入160.72億元,同比增長29.29%;利潤總額15.27億元,同比增長32.13%。
在技術發展方面,多年以來,中國都是以機械衡器為主,20世紀80年代開始擴大對電子衡器的使用和對大型自動衡器的研制,中國現已能夠獨立設計制造精度高、運行快、計量準確的各種電子衡器。由于科技高速發展和應用水平提高,衡器產品數字化、集成化、網絡化、智能化將成為世界衡器工業的發展方向和重點。
中國衡器制造行業的中低端產品市場已處于飽和的狀態,而在應用高技術含量的先進衡器方面,國內還處于依賴進口解決供應的階段,因此行業未來擴展的方向主要集中在高技術含量的高端產品市場。相應地,國內衡器制造企業之間的競爭將更側重于技術方面的較量。同時,隨著跨國企業的不斷進入,國內企業也將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挑戰,國內衡器制造行業的競爭也將更加激烈。
一、衡器產品質量常見問題分析
近幾年,為適應市場需求,中國衡器企業不斷調整產品結構、提升產品工藝水平、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為用戶提供質優價廉的衡器產品,但仍主要針對中低端市場,與外國衡器比較,質量還存在較大的差距,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產品設計精細程度參差不齊。中國衡器與外國產品相比在外觀、人性化、產品的可靠性、安裝的方便性、細節設計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中國衡器在外觀、人性化、可靠性等精細設計方面參差不齊。
(2)工藝技術和裝配技術水平良莠不齊。中國衡器的材料加工精度、外觀涂裝、主要覆蓋件的平整度和關鍵結構件的焊縫和裝配技術水平與外中產品相比有一定的差距。
(3)產品質量穩定性較差。中國衡器產品零部件的質量穩定性與與外國產品相比差距較大,影響產品壽命,例如汽車衡的質量的穩定性,電子秤的耐用性等。
二、如何實現中國衡器產品質量突圍對策建議
要從自身的產品品質、產品創新方面著手。產品品質突圍要有系統性,強化管理體制的變革和創新,完善企業制度、人才管理模式,需要提高技術和硬件設施水平。
同時,全行業都應該重視產品可靠性,打造產品可靠性工程體系;持續開展可靠性需求論證、設計分析、試驗評價、生產保證論證等工作。品質突圍也要有制度創新、管理提升和衡器企業文化等配套策略,融合制度改革和管理提升之成果,打造企業“品質文化”,形成企業跨越式發展的內在基礎;系統研究信息化改造、精益生產與品質控制等先進管理模式;深化企業制度改革,從制度上解決如何激勵衡器企業長期持續發展的問題。
三、衡器產品質量發展前景
衡器發展的重點是電子衡器。程控、群控、電傳打印記錄、屏幕顯示等現代電子技術的配套使用,將使衡器功能齊全,效率更高。采用放射性原理和液壓傳動比原理的計量設備將得到有限的發展。在稱重與生產過程的結合中,機電結合式衡器具有較好的經濟效果,預計其應用范圍將進一步擴大。在具備基本計量性能的同時,對衡器的商用價值和可靠性要求也將逐步提高。衡量價值較高的商品時,要求其計量準確度較高;衡量價值較低的商品時,則主要考慮計量效率。這將促使衡器向多樣化、多層次方向發展。
本世紀中,如何發展中國的衡器工業,這是擺在業內人士面前的問題。為此要調動更多企業人士的主動性和創造精神。
隨著整體科技水平的推進和智力經濟的發展,我國衡器行業應對以下幾個方面給予特別關注:
(1)今后的市場將不再是相對穩定的傳統市場,而是動態的。為此,研究其變化的過程,較之占領市場份額更為重要。
(2)建立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密切聯系,有利于促進技術進步。
一、整治工作目標
專項整治的總體目標是:通過對重點產品、重點單位、重點區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從產品設計、原料進廠、生產加工、出廠銷售到售后服務的工業品全過程監管鏈條;建立健全從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銷售到餐飲消費的食品全過程監管鏈條;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產品質量監管網絡,把我市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具體工作目標是:
(一)市區內農產品批發市場100%納入質量安全監測范圍;安全農產品生產基地、規模種植養殖場、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場)使用違禁農藥獸藥和飼料添加劑問題基本解決;蔬菜、畜禽、水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率及檢出率進一步下降;杜絕違規生產、銷售和使用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等高毒農藥。
(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00%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小作坊100%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徹底解決縣城以上城市、鄉鎮政府所在地和城鄉結合部食品無證照生產加工問題。
(三)縣城以上城市市場、超市100%建立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徹底解決鄉鎮政府所在地及縣城以上城市小食雜店、小攤點無照經營的問題;鄉鎮、街道、社區食雜店100%建立食品進貨臺賬制度。
(四)徹底解決市區及縣城餐飲經營單位無證照經營問題;食堂和縣城以上城市的餐飲經營單位100%建立原料進貨索證制度;杜絕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行為,杜絕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的行為。
(五)完成藥品注冊現場核查專項工作;建成特殊藥品監控信息網絡;基本解決掛靠經營、超范圍經營藥品問題;禁止并取締以公眾人物、專家名義證明療效的藥品廣告。
(六)縣城以上城市生豬定點屠宰率實現100%,鄉鎮定點屠宰率達95%;縣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場、超市、集體食堂、餐飲單位銷售和使用的豬肉100%來自定點屠宰企業。
(七)家用電器等10類產品生產企業100%建立質量檔案;監督抽查合格率明顯提高。
各縣、區可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工作目標。
二、整治重點和任務
全市專項整治的重點產品是食用農產品、食品、藥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產品,主要是開展以下七個方面專項整治: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對農業投入品生產、銷售、使用過程進行整治;加強對種植養殖業產品農藥殘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綠”、“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藥物殘留的監測;查處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重點區域和重點市場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農產品的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業投入品的違法行為。
(二)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整治。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小作坊依法進行整治,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堅決取締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非法生產加工企業,嚴肅查處獲證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加強對小作坊的監管,全面推行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制度;嚴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組織開展強制檢驗和專項抽查,強化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添加劑備案制度。
(三)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安全整治。嚴格食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落實食品質量市場準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項制度。加強對農村食品進貨渠道和農村集市的管理,落實區域監管責任;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查處食品批發市場、小食雜店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經銷過期變質、有毒有害、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嚴厲查處水產品經營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化學物質等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整治售假問題突出的市場。
(四)餐飲消費安全整治。全面實施餐飲單位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衛生許可和監督工作,加強對農村、學校、建筑工地、農家樂旅游點餐飲和小型餐館的食品衛生監管;嚴格推行餐飲業原料進貨索證和驗收制度,嚴厲查處采購、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質食用油、不合格調味品、工業用鹽或非食品原料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
(五)藥品質量安全整治。全面開展藥品批準文號清查和再注冊工作,淘汰不具備生產條件、質量無法保證、安全隱患較大的品種;開展注射劑品種生產工藝核查,逐步擴大向生產企業派駐監督員;加強普通藥品監管和特殊藥品監控;嚴格藥品經營企業準入管理,加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后監督檢查,禁止藥品零售企業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轉讓柜臺,嚴厲打擊掛靠經營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藥品和醫療器械等違法違規行為;整治虛假違法藥品廣告,建立違法廣告的公告、市場退出、信用監管和責任追究制度;全面推進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真實性核查,加強對高風險產品和質量可疑產品的質量監督抽驗。
(六)豬肉質量安全整治。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加強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對病死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轉運。推進動物疫病標識追溯體系和畜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無耳標的生豬不許調運,沒有檢疫(驗)證明的豬肉不準銷售;加強對豬肉市場和生產加工企業監管,嚴肅查處生產加工、銷售病死豬肉、注水豬肉等違法行為,嚴防病死、注水、未經檢疫(驗)或檢疫(驗)不合格豬肉進入加工和流通環節。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產品質量安全整治。重點整治家用電器、兒童玩具、勞動防護用品、汽車配件、低壓電器、建筑鋼材、人造板、扣件、電線電纜、燃氣器具等10類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產品。嚴厲查處無證生產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違法違規行為;擴大重點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覆蓋面,增加抽查頻次;嚴格發證后管理,嚴格監督檢查后處理。
三、整治時間和步驟
專項整治行動從現在開始至年底結束,主要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動員發動階段(*年9月中旬至9月下旬)。制訂具體方案,分解工作目標,落實整治任務,做好宣傳發動。
(二)集中整治階段(*年10月上旬至11月下旬)。圍繞確定的工作目標和重點,全面開展檢查,集中進行整治。
(三)檢查驗收階段(*年11月底至12月初)。整治辦統一組織對全市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全面檢查、總結。
(四)鞏固提高階段(*年12月上旬至12月底)。總結整治工作經驗,組織督查驗收,完善相關制度,鞏固整治成果。
四、組織領導和分工
全市專項整治行動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市政府成立市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件)。領導小組下設八個工作組和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和檢查專項整治的具體工作。具體分工是:
(一)非法生產、經營整治組。由市公安局牽頭,負責集中打擊非法生產組織者、經營者,對構成犯罪的依法嚴懲。
(二)農產品整治組。由市農委牽頭,負責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工作。
(三)生產加工食品和消費品整治組。由市質監局牽頭,負責落實生產加工食品和有關消費品的質量安全整治工作。
(四)流通領域食品整治組。由市工商局牽頭,負責落實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安全整治工作。
(五)餐飲消費整治組。由市衛生局牽頭,負責落實餐飲消費衛生安全整治工作。
(六)藥品整治組。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負責落實藥品質量安全整治工作。
(七)豬肉整治組。由市商務局牽頭,負責落實生豬定點屠宰、豬肉質量安全整治工作。
(八)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組織專項整治的宣傳和新聞會等工作。
市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實行例會制度,定期聽取各縣區和各工作組專項整治工作情況的匯報,組織對各地、各有關部門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驗收。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具體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協調、調度和綜合工作,研究提出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建議,議定事項的督查落實及對外信息工作。